进口听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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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中科谛听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科学院批准,由广东省科学院研发及管理团队、广东省科学院佛山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发起成立,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维护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中科谛听作为广东省科学院批准成立的成果转化企业,致力于打造精密仪器成果转化大平台,服务全院乃至全省相关科研团队。中科谛听公司的研发团队起源于广东省科学院,从上世纪60年代便从事光谱仪器的研发工作,目前配备一批长期从事分析仪器研发、仪器生产和分析应用的专业人才,具有深厚的问题解决能力,以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为己任,努力创造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研发历程60年代,国内第一代光谱仪器专家在中广测开展原子光谱仪器研发工作2000年以来,逐步取得了若干项基于旋盘电极原子发射光谱仪的关键专利2014年,油料光谱仪经科技部评审列为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拟立项项目2015年,广东省财政厅设立专项研发项目2018年,仪器样机通过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及中国赛宝实验室(工信部电子五所)第三方测试2020年,广东省科学院批准成立成果转化企业——广东中科谛听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15,NOA220863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15,NOA220862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2018,NOA2208628专业技术支持和良好售后服务用户需要,确保仪器时时正常运行。中科谛听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工程师队伍,为每一台仪器提供性能保障服务方案。专业工程师提供高价值定制服务确保仪器正常运行和延长寿命,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性维护、应用方法建立、专业咨询和定制培训等方面。中科谛听为用户终身提供零部件、消耗品、维修维保和技术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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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汀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美丽泉城济南,是一家专注于实验室纯水超纯水,医疗,实验室污水产品开发与发展,致力于为实验室,医疗客户提供专业和全面的水处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公司根据实验室的各种水源,针水源成分复杂性,地区差异性不断进行产品研发和升级。采用国内外最先进的水处理工艺,最好的原材料,从原料到成品出库,严格把控每一个细节,为全国300多实验室用户提供了产品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受到了广泛的好评。同时我们也会针对用户特殊的水源,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和水处理产品。山东汀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新一代、最先进的“汀兰”系列纯水/超纯水系统 /实验室及工业废水处理 以其精美的外观设计,简单的人性化操作,先进的自动化程度,稳定的出水水质,独特的功能特点,专有的生产工艺以及采用美国最先进的水处理技术和配件等方面优势,深受广大用户的信赖,广泛应用于科研、高校、环监、产品检验、药检、疾控、畜牧、血站、企业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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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听定仪相关的仪器

  • 雷磁ZDY-500型自动永停滴定仪主要特点采用高清液晶屏,显示清晰,友好性操作界面适用于实验室永停滴定具有极化电压选择、终点设定选择、检测灵敏度选择功能极化电流灵敏度分为10-9A、10-8A、10-7A、10-6A四档,适应不同的化学分析 支持手动滴定和自动滴定的切换仪器自动判别终点,电流剧烈变化时,仪器自动进入慢滴状态标配JB-11型搅拌器,毛细滴管,双铂电极需外接10mL或25mL酸碱滴定管 技术参数 型号技术参数ZDY-500(2023)极化电流检测误差±2% FS容量分析重复性误差±0.2%FS极化电压设定30mV、50mV、100mV灵敏度设定0.001µ A、0.01µ A、0.1µ A、1µ A终点设定0~100预控点设定0~100延时设定(0~200)s滴定管体积10mL,25mL被测溶液温度(5~30)℃电源 电源适配器(输入AC:100V~240V,输出:DC24V)尺寸(mm),重量(kg)218×180×66,0.7包装尺寸(mm),毛重(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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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R-7220型 便携式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A款)产品简介:ZR-7220型 便携式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A款)是我公司精心研制的用于非甲烷总烃监测的便携设备,采用色谱柱分离-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的原理,配合采样烟枪、过滤系统并全程伴热的技术路线,避免出现颗粒物和冷凝水进入仪器,对“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中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进行现场快速、准确检测,避免现场样品采集再到实验室分析的滞后性导致样品失真引起监测结果出现偏差。本仪器能够满足固定源有组织排放时高湿、颗粒物污染的工况下对废气中的NMHC进行测量,其广泛应用于有机化工厂、表面涂装行业、印染业、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制药业等行业的非甲烷总烃的现场监测,大气环境中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适用范围:l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l固定源废气排放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l 烟气连续测量仪器准确度的评估和校准;l 其它可应用的场合。 执行标准: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2-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DB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技术特点:l预热时间短,可以在15~20min内完成预热,现场快速检测;l分析周期短,60s分析周期,提升检测频率,快速捕捉污染变化;l四路电子压力控制器,控制分辨率达到0.01psi,温度补偿,控制稳定;l反吹气路,有效避免干扰组分参与造成数据误差;l全程高温伴热,采样管内壁硅烷化处理,无吸附;l检出限低,同时满足环境空气和固定源的非甲烷总烃现场快速检测;l配置大容量锂电池,可支撑现场检测时间≥5h(带采样管预热≥3h);l进口固态储氢瓶,储氢量大、寿命长、使用安全;l主机进样口内置滤芯,可有效过滤颗粒物,防止进入主机影响测试;l配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柱箱模块、FID检测器模块、电气控制模块,关键部件带有恒温、减震装置,消除温度漂移,测量结果稳定可靠;l内置不同浓度校准点,根据NMHC测试高低浓度值跨度大小的不同选择所需的校准浓度;l测试数据可打印数据凭条,导出测试谱图,及结合工况信息自动计算排放速率;l仪器状态动态显示,方便用户掌握仪器工作情况;l采用进口隔膜阀,避免死体积及气体泄漏造成测试误差,使用寿命更长;l实时查询检测数据,配有蓝牙打印机,可按照选定的测试结果进行现场打印;l选配ZR-3062型一体式烟气流速湿度直读仪进行工况测量,也可手动输入工况信息;l选配PAD手操器,方便用户获取和观测数据。工作条件:l工作电源: AC(220±22)V,(50±1)Hzl环境温度:(-10~45)℃l环境湿度:(0%~95)%RHl大气压力:(60~130) kPal适用环境: 非防爆性固定污染源非甲总烃监测和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监测 l电源接地线应良好接地l野外工作时,应有防雨、雪、尘以及日光爆晒等侵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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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产品简介ZR-7221型便携式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是用于非甲烷总烃检测的便携设备。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和特定催化氧化技术完成总烃和甲烷值的测量,然后相减的差值即为非甲烷总烃值。测量过程中,为了避免样品气中颗粒物和冷凝水进入仪器产生干扰,使用了可全程伴热、能过滤颗粒物的采样管进行预处理,确保测量数据准确可靠。直接现场出数,不需要将样品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实现了“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现场快速、准确检测。可广泛应用于有机化学工厂、表面涂装行业、印染业、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制药业等行业的非甲烷总烃的现场监测,大气环境中非甲烷总烃的监测及烟气连续测量仪器准确度的评估和校准等应用领域。二、技术特点1、优异的工作效率2、预热时间短,可以在(15~20)min内完成预热,现场快速检测。3、分析周期短,15s分析周期,提升检测频率,快速捕捉污染变化。4、四路电子压力控制器,控制分辨率达到0.01psi,温度补偿,控制稳定。5、全程高温伴热,采样管内壁硅烷化处理,无吸附。6、配置大容量锂电池,可支撑现场检测时间≥4h(注:带采样管预热≥3h)。7、主机进样口内置滤芯,可有效过滤颗粒物,防止颗粒进入主机影响测试。8、配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催化装置模块、FID检测器模块、电气控制模块,关键部件带有恒温、减震装置,消除温度漂移,测量结果稳定可靠。9、采用进口催化剂,转化效率高,使用寿命更长。10、检出限低,同时满足环境空气和固定源的非甲烷总烃现场快速检测。11、内置不同浓度校准点,根据NMHC测试高低浓度值跨度大小选择所需的校准浓度。12、测试数据可打印数据凭条,可结合工况信息自动计算排放速率。13、仪器状态动态显示,方便用户掌握仪器工作情况。14、实时查询检测数据,可用蓝牙打印机对选定的测试结果进行现场打印。15、可选配ZR-3062型一体式烟气流速湿度直读仪进行工况测量,也可手动输入工况信息。16、可选配PAD手操器,方便用户获取和观测数据。进口固态储氢瓶,储氢量大、寿命长、使用安全。三、参考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1012-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B11/T1367-2016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33/T 2146-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51/2377-2017 VOCs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36/1101-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37T3922-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 35/T 1913-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 12/524-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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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研仪器进口暂停免税?真实原因是这样的!
    p   最近,有科研人员反映,项目立项后需要进口一批科研仪器,但是原先很快就能办完的进口免税被告知缓办,据说是相关政策正在调整中,情况是这样的吗? /p p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位科研人员提到的科研仪器免税的是怎么回事,原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年底出台一份《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提到, strong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strong /p p   那么,文件提到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指那些单位呢? /p p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p 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 strong 高等学校 /strong 。 /p 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 strong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strong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 strong 企业技术中心 /strong 。 /p 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p p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 strong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strong 。 /p p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 strong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strong 。 /p p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 strong 外资研发中心 /strong 。 /p p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p p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p p   事实上与这一文件配合执行的还有三份文件,分别是《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海关总署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7〕153号)。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特别是署税发〔2017〕153号,发布日期7月27日,从文件中可以了解到科研人员提出的问题属于政策衔接的问题,而且据动源君咨询国税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人士了解,目前相关政策没有政策变化。 /span /p p   那么原因是什么呢?原来,对于政策如何衔接,文件刚刚做出了相关规定。 /p p   (一)在2016年1月1日至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日(2016年12月30日)期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63号令(以下简称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财关税〔2012〕54号文件规定的科技民非单位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已按63号令、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strong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和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 /strong /p p   (二)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审核用品是否符合政策时,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进行审核。 /p p   1.在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2016年12月30日)至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2月4日)期间,对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高等学校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strong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 /strong /p p   2. 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名单中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或已复审合格未满2年的示范平台,63号令《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转制机构,63号令《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申请进口的用品,有关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 /p p   (三)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此前,已办理凭税款担保进口放行手续的,可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和征免税、担保核销等手续。 /p p    strong 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后,相关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机构、示范平台名单前,海关暂不办理相关单位申请进口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相关单位申请凭税款担保进口用品的,海关可予受理。 /strong /p p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文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已征税进口,符合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的用品,已缴纳税款可以退还。 /p 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依据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 /p 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持凭纸质《征免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纳税地海关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其中,申请退还增值税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证明。增值税已抵扣的,不予退还。 /p p   各位看明白了吧,原因就是这样,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一是需要按三份新文件重新进行审核,另一个原因是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后,相关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机构、示范平台名单前,海关暂不办理相关单位申请进口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相关单位申请凭税款担保进口用品的,海关可予受理。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br/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p p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p p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p p   二、本通知第一条中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是指: /p p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p 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p 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p 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p p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p p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p p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p p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p p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p p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另行发布。 /p p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等情况,适时对第三条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进行调整。 /p p   五、本通知有关的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p p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p p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p p   经海关审核同意,医院类高等学校、专业和科学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 /p p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进口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进口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p p   八、海关总署根据本通知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p p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同时废止。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海关总署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商务部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为加强政策管理,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p p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p 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p p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资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确定。 /p p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确定免税资格,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p p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p p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1。 /p p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2。 /p p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3。 /p p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中的科研院所是指本通知第一条中经核定的科研院所 学校是指本通知第二条中经核定的高等学校。 /p p   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等情况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商品种类、进口额、免税进口商品的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 /p p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的免税范围,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中的“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执行。 /p p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比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免税进口管理。 /p p   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 p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strong /p p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实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相关十部门联合印发了《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将政策执行中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免税主体的范围 /p p   (一)经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 以及上述科研院所中因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 /p p   经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 以及上述科研院所中因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 /p p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名单,由教育部核定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及更新。上述公布的高等学校因撤销而终止享受免税政策资格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教育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 /p p   (三)经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通知各直属海关。 /p p   上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因其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 以及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通报各直属海关。 /p p   (四)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民非单位”)名单 以及上述科技民非单位中被撤销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 /p p   (五)具备免税资格的新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 免税资格复审合格的示范平台名单 以及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示范平台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通知各直属海关。 /p p   上述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中,因发生更名,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以及被撤销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 /p p   (六)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的名单(含独立法人及非独立法人)及其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 /p p   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中,免税资格复审合格的名单 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 以及因其发生更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经确认其免税资格继续有效的名单,或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政策的时间,由审核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直属海关。 /p p   根据政策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含)享受政策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2年期满。 /p p   (七)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p p   (八)具备免税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p p   (九)具备免税资格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p p   (十)上述经核定取消其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经确认取消其资格或被撤销资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被撤销免税资格的科技民非单位,免税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或被撤销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以及免税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复审的、经确认取消其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停止其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政策的有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以下简称“用品”),应补缴相关税款。 /p p   二、减免税审核确认 /p p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以下简称《免税清单》)所列有关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由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办理。 /p p   对属于非独立法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其所在企业或所依托的企业(单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同时在相关申请表的备注栏注明有关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名称。 /p p   (二)总署正在部分直属海关开展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试点,在开展试点的关区或者在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全面推开以后,上述进口单位在首次申报进口有关用品前,可单独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除试点关区外,在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全面推开以前,进口单位仍按现行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p p   (三)主管海关在审核确认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免税资格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p p   1.对科研院所,应对照总署转发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科研院所名单,验核其提交的中央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p p   2.对高等学校,应对照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的高等学校名单,验核其提交的与其单位性质相对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p p   3.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对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或通报各直属海关的有关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验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独立法人的)或其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 /p p   4.对科技民非单位,应对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或被撤销免税资格的名单,验核其提交的免税资格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p p   5.对示范平台,应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示范平台名单和总署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的有关示范平台名单,验核其提交的与其单位性质相对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p p   6.对外资研发中心,应对照审核部门公告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和审核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有关外资研发中心名单,验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独立法人的)或其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 /p p   7.对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待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后,总署另行通知各直属海关。 /p p   (四)主管海关按规定审核确认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的免税资格后,对其申请免税进口的有关用品,符合《免税清单》所列商品和税号范围的,予以免税确认。 /p p   (五)主管海关在对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图书、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时,应对照6家出版物进口单位名单,验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属于下列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的承诺书:1.经科技部核定的科研院所 2.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科研院所 3.经教育部核定的高等学校。 /p p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资料后销售给非本关区辖区范围,并由省级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关科研院所的,主管海关应主动与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联系沟通,加强协作配合。 /p p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有关用品,主管海关审核后,对符合《免税清单》第五条所列商品和税号范围的,予以免税确认。 /p p   (六)上述进口单位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电子信息,如需要纸质上述《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即申请单位留存联)的,应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主管海关可按规定为其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 /p p   (七)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按进口单位的不同,其征免性质和监管方式分别为: /p p   1.对于科研院所,征免性质为:科研院所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科研院所,代码:901)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 /p p   2.对于高等学校,征免性质为:高等学校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高等学校,代码:902)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 /p p   3.对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征免性质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工程研究中心,代码:903)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 /p p   4.对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征免性质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代码:904)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 /p p   5.对于转制科研机构,征免性质为:转制科研机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转制科研机构,代码:905)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 /p p   6.对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征免性质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重点实验室,代码:906)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 /p p   7.对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征免性质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代码:907)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 /p p   8.对于科技民非单位,征免性质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科技民非单位,代码:908)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 /p p   9.对于示范平台,征免性质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示范平台,代码:909),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 /p p   10.对于外资研发中心,征免性质为: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简称:外资研发中心,代码:910)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捐赠物资(代码:3612)、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 /p p   11.对于出版物进口单位,征免性质为: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简称:科教图书,代码:911)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p p   三、免税进口有关用品的税款担保 /p p   对于下列情形,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清单》内有关用品的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主管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p p   (一)新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其名单前 以及已列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内的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教育部门户网站高等学校名单更新前,持凭教育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 p   (二)新批准成立的科研院所,在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其名单前 已经核定的科研院所,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的或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变更结果确认前,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 p   (三)经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自其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变更结果并通报直属海关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 p   (四)具备免税资格的科技民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确认其变更结果、核发免税资格证书并函告直属海关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 p   (五)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发生更名,在总署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对其变更情况确认结果前 以及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其名单之日起满2年,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其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 p   (六)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更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在审核部门确认其变更结果并函告直属海关前 以及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审核部门公告名单之日起或函告直属海关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之日起满2年,至审核部门函告直属海关新的免税资格复审结果名单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 p   (七)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免税进口管理办法和明确转制科研机构名单前,属于《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 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7〕453号)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 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743 号)范围的转制科研机构,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 p   (八)在总署转发科技部函告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直属海关的新批准成立科研院所名单前,以及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或总署转发教育部函告的新批准成立高等学校名单前,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上述新批准成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口《免税清单》第五条所列有关用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的。 /p p   四、免税进口用品的管理 /p p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的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p p   (二)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专项协作、其他单位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将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以移出本单位 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用品运回原进口单位,并向主管海关报告用品使用等情况。 /p p   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内容应包括: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理由,其他单位使用该免税进口用品的具体用途,使用该用品的时限,以及对免税进口用品移出本单位使用期间的监管措施等。 /p p   主管海关应建立有关免税进口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登记、核查管理制度,加强后续监管。 /p p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监管措施,按照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p p   (三)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活动,如需将免税进口的《免税清单》第十条所列有关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放置于其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或放置于开展临床实验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上述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免税进口后,应由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p p   1.上述附属医院包括: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的附属医院 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 /p p   上述所属医院包括:下设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并为其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依托的医院 下设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并为其教学活动提供依托的医院。 /p p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科研院所中既是科学研究机构也是医院的单位,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同时体现医院和科研机构名称的单位,或者机构编制、卫生、科技等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中体现“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内容的单位,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将免税进口的有关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放置于其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对于此类单位,应以医药类科研机构的名义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p p   2.放置于上述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医院每种每5年1台。 /p p   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标准,按照进口货值200万元人民币/台(套)及以上掌握。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或者用途区分有明显差别的,可认定不属于“同种”仪器。 /p p   3.有关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相关医院资质证明、5年内免税进口同类仪器放置于相关医院临床使用的情况、相关医院与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关系的证明文件等。 /p p   有关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在每年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时,应同时提交5年内免税进口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相关医院临床使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p p   (四)为加强对出版物进口单位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管理,海关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行年度核查的管理办法。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结合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种类、进口额、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海关以备核查。 /p p   五、政策执行衔接 /p p   (一)在2016年1月1日至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日(2016年12月30日)期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63号令(以下简称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财关税〔2012〕54号文件规定的科技民非单位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已按63号令、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和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 /p p   (二)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审核用品是否符合政策时,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进行审核。 /p p   1.在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2016年12月30日)至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2月4日)期间,对63号令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高等学校申请进口的用品,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前已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 /p p   2. 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印发之后,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名单中已取得免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或已复审合格未满2年的示范平台,63号令《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转制机构,63号令《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科研院所申请进口的用品,有关海关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审核出具《征免税证明》,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以前免税进口的,已免征税款不予调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未免税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及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需对《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字段进行修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将《征免税证明》作废,对减免税申请人已申领的纸质《征免税证明》,应予以收回。 /p p   (三)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之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申请进口用品的,海关应当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此前,已办理凭税款担保进口放行手续的,可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和征免税、担保核销等手续。 /p p   财关税〔2016〕71号文件印发后,相关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机构、示范平台名单前,海关暂不办理相关单位申请进口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相关单位申请凭税款担保进口用品的,海关可予受理。 /p p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文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已征税进口,符合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的用品,已缴纳税款可以退还。 /p 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依据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财关税〔2016〕7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 /p p   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持凭纸质《征免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纳税地海关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其中,申请退还增值税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证明。增值税已抵扣的,不予退还。 /p p   六、请各海关将本通知有关规定告知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 /p p   特此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27日 /p p br/ /p
  • 湖北财政厅:采购进口设备,需调查!
    6月7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要通过问卷调查、网上查询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并且,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也就是说,招标采购金额1000万以上的货物,或者需要采购进口的医疗设备,必须开展需求调查,否则视为项目不合规!值得一提的事,福建省对于进口设备采购需求调查,同样有所要求:凡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如果不申报,视为不符合采购进口条件处理,将无法采购进口产品,财政将不会拨款。并且,对于招标采购金额1000万以上的货物如需采购进口,都会被纳入调查。137种设备必须采购国产!多省发文,严格审核进口设备采购!事实上,在2021年,国家财政部及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流出,这份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采购国产医疗器械及仪器的比例要求。因此不难发现,今年以来多省发布文件,进一步收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缺口”,推动国产设备实现“高速发育”。特别是近期,安徽省一纸通知,再次将国产医疗设备发展推向新高度。4月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健委、安徽省医保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自6月1日起,未经批准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实际上,安徽和浙江、广东、四川、山西等多省一样,早就按要求实施了“进口医疗设备清单制”,清单外的产品不得擅自采购进口,这次则更加直接,强调即使医院自有资金购买进口产品,也必须从严审核。安徽省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同样在4月,山西省新版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首次将“公立医院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项目”纳入了涉及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范畴。不仅要求优先采购国产,对于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求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集中管理和批量论证,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采购。同时,市级主管预算单位也不再进行审核,将采购权集中,进一步管理、限制采购进口。另外,在国家财政部近期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给全国公立医疗机构下达最新指令,采购进口医疗器械,需核准。国家最新指令:采购进口设备,需核准!国家财政部要求,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核准程序”是什么?以广东省为例,在核准程序方面提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釆购活动。也就是说,必须是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进口医疗设备,否则必须优先采购国产设备。釆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并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本次,湖北省最新采购文件同样明确:经省财政厅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毫无疑问,继专家论证后,挡在进口设备面前的关卡又多了一道,但相反的,对于国内的优秀医疗设备,又再多了一个筹码。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不仅暴露了我国医疗行业的短板,也更加凸显了医疗器械行业的重要性。因此,医疗装备领域的首个国家层面产业发展规划——《“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发布,明确规划了未来五年国产医疗器械发展路径,国家不仅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交流;政府还应率先采购国产器械产品。毫无疑问,在政策扶持和技术突围下,国产替代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速度,尤其是在高端医疗器械领域。
  • 德国原装进口数字滴定器、瓶口移液器
    为感谢广大客户多年来对我公司的支持与信赖,从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1月6日,本公司针对下列商品实行特价优惠销售,优惠价仅限供应华洋科仪客户, 凡在本公司有过交易记录的用户和经销商均可参与此次优惠月活动,欢迎来电洽询。 非常感谢各位客户对我公司长年的支持与厚爱! 德国Walu原装进口瓶口移液器 德国Walu原装进口数字滴定器 ● 倾斜式面板,并具可360度旋转之超大型液晶显示屏,操作方便 ● 世界性专利双活塞无脉冲吸液设计,充填与滴定同步进行,无需先充填再滴定 ● 专业环保型回流消气泡装置,避免试剂浪费 ● 滴定头可水平调整145-220mm, 上下调整10-200mm, 方便不同之滴定操作 ● 可伸缩式吸液管,适合各种不同高度之试剂瓶 ● 使用干电池,具低电量指示,并具省电设计,暂停使用15分钟后即可自动关机 ● 滴定器接触试剂部分皆为硼矽玻璃、PTFE、ETFE、PFA、EEP、铂铱合金等材质,抗强酸、强碱及有机溶剂,并可高温灭菌。 ● 超大滴定量,最高可累计至999.9ml. ● 符合ISO9001及CE认证,具可校正功能。 订货信息 货号 品名 原售价(人民币元) 优惠价(人民币元) HYDB-3001 Continuous E 50ml 滴定器 11800 6800 HYDB-3002 Continuous RS 50ml 滴定器 11800 6800 优惠商品数量限额欲购从速! 联系人:孙峻林,齐爱华 联系电话:0411-82364123, 13504090879 传真:0411-82364006 E-mail: sales@dhsi.com.cn, jenny@dhs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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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阿根廷将要求进口商就玩具和儿童用品邻苯二甲酸盐含量提交合格评定证书

    2008年6月11日,阿根廷政府发布决议,禁止销售、生产、进口、出口用塑料材料制作的、且邻苯二甲酸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超过0.1%的玩具和儿童用品。同时,禁止销售、生产、进口、出口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含量超过0.1%的可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儿童用品。该禁令原订于2008年9月9日生效,但后来实施日期延至2009年3月11日。该决议原要求在进口用弹性材料制作的玩具和儿童用品时,须随附由阿根廷塑料工业研究发展中心(INTI-Plastics)签发的技术报告,确认这些产品不含任何禁用的邻苯二甲酸盐。2010年5月,阿根廷卫生部修改了这一规定,允许经阿根廷认证机构授权的合格评定机构出具证明。2011年1月13日,阿根廷当局又发布另一项决议(卫生部2/2011号决议),要求进口商根据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提供邻苯二甲酸盐规定符合性证明。该规定将于首家合格评定机构被认可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后生效。最初,阿根廷当局将给予有一定检测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实验室最长为期1年的认可,随后将给实验室签发永久认可证书。同时,进口商将须提供(1)由INTI-Plastics签发的技术报告,或(2)进口商声明,声明产品符合邻苯二甲酸盐规定,并随附INTI-Plastics通告,声明进口商已启动了获得所需技术报告的相关程序。在后一种情况下,产品将允许输入阿根廷;但进口商须等到技术报告签发后,方可使用所涉产品。

  • 【分享】阿根廷将要求进口商就玩具和儿童用品邻苯二甲酸盐含量提交合格评定证书

    2008年6月11日,阿根廷政府发布决议,禁止销售、生产、进口、出口用塑料材料制作的、且邻苯二甲酸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超过0.1%的玩具和儿童用品。同时,禁止销售、生产、进口、出口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含量超过0.1%的可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儿童用品。该禁令原订于2008年9月9日生效,但后来实施日期延至2009年3月11日。  该决议原要求在进口用弹性材料制作的玩具和儿童用品时,须随附由阿根廷塑料工业研究发展中心(INTI-Plastics)签发的技术报告,确认这些产品不含任何禁用的邻苯二甲酸盐。2010年5月,阿根廷卫生部修改了这一规定,允许经阿根廷认证机构授权的合格评定机构出具证明。2011年1月13日,阿根廷当局又发布另一项决议(卫生部2/2011号决议),要求进口商根据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提供邻苯二甲酸盐规定符合性证明。该规定将于首家合格评定机构被认可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后生效。  最初,阿根廷当局将给予有一定检测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实验室最长为期1年的认可,随后将给实验室签发永久认可证书。同时,进口商将须提供(1)由INTI-Plastics签发的技术报告,或(2)进口商声明,声明产品符合邻苯二甲酸盐规定,并随附INTI-Plastics通告,声明进口商已启动了获得所需技术报告的相关程序。在后一种情况下,产品将允许输入阿根廷;但进口商须等到技术报告签发后,方可使用所涉产品。

  • 【求助】买进口原吸听厂家推销要注意些什么?

    单位要买进口[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吸[/color][/url]听厂家推销要注意些什么?来推销的人很多,我们现在还没有石墨炉,只有一个国产85年的火焰.所以对他们说的一些新技术,不知道在实际应用中怎么样? 我们打算投资60-70万 现在我向大家提几个问题,请您赐教: 1.火焰仓和石墨炉在一起做的时候机械切割是否好呢?这样做时频繁切换是否对仪器有损耗? 2.那火焰仓和石墨炉分开又有什么优缺点呢? 3.可视操作窗口有什么优缺点 4.交流塞曼背景校正的实际用途大吗,有什么好处? 5.还有就是热电和瓦里安的售后都怎么样? 我们单位[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是安捷伦的,坏了那售后服务真叫一个差,根本不理你. 因为我们没有用石墨炉的经验,所以想请大家说说你们用的什么品牌的仪器,在用的过程中有什么心得,还有如果哪位高人可以赐教小女子上面的问题,将不胜感激,在这里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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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动电位滴定仪配件
    自动电位滴定仪配件专业为电位测定,PH值测量,容量分析应用而设计,自动电位滴定仪配件工作达到终点预设电位后,滴定自动停止。自动电位滴定仪配件原理根据电位法原理设计,仪器分电计和滴定系统两大部分,电计采用电子放大控制线路,将指示电极与参比电极间的电位同预先设置的某一终点电位相比较,两信号的差值经放大后控制滴定系统的滴液速度。自动电位滴定仪配件参数测量范围:pH:(0~14.00)pH, mV:(0~±1999)mV分辨率:pH:0.01pH,mV:0.1mV精度: pH:±0.01pH±1bit; mV:±0.03%FS温度测量范围:-5.0℃~105℃温度精度:±0.3℃孚光精仪是全球领先的进口科学仪器和实验室仪器领导品牌服务商,产品技术和性能保持全球领先,拥有包括自动电位滴定仪在内的全球最为齐全的实验室和科学仪器品类,世界一流的生产工厂和极为苛刻严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个一产品是用户满意的完美产品。我们海外工厂拥有超过3000种仪器的大型现代化仓库,可在下单后12小时内从国外直接空运发货,我们位于天津保税区的进口公司众邦企业(天津)国际贸易公司为客户提供全球零延误的进口通关服务。孚光精仪还有更多关于自动电位滴定仪价格的消息会在第一时间推送,自动电位滴定仪品牌等更多消息请关注孚光精仪官方网站来了解更多。
  • 3600814截取锥固定螺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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