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道路试验仪

仪器信息网道路试验仪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道路试验仪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道路试验仪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道路试验仪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道路试验仪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道路试验仪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道路试验仪相关的解决方案。

道路试验仪相关的论坛

  • 【我们不一YOUNG】+实验员如何规划自己的职业道路,提升竞争力?

    [align=left][font=宋体]1、实验员可以关注自身专业技能的深化与拓展。这包括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实验技术、仪器操作以及数据分析方法。通过参加专业培训、研讨会或在线课程,实验员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保持与行业发展同步。[/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2、实验员可以注重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现代科研环境中,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实验员可以主动与不同领域的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寻找共同研究的契机,从而拓宽研究视野和增加项目经验。这种跨领域的能力不仅有助于提升实验员的竞争力,还有助于在职业道路上获得更多发展机会。[/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3、实验员可以关注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实验室研究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发表学术论文,更重要的是解决实际问题并推动社会进步。因此,实验员可以积极参与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工作,如与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参与技术转移等。这不仅能够提升实验员的实践能力和市场洞察力,还有助于在职业道路上实现更高的价值。[/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4、实验员还可以关注个人品牌的建设。在社交媒体和学术平台上积极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实验技巧和心得体会,可以提高个人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关注和机会。同时,也可以主动加入相关领域的专业组织和学术团体,积极参与各类活动,拓宽人脉圈子,为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5、实验员可以关注个人成长与职业规划的匹配。了解自己的职业兴趣和长远发展目标,设定合适的职业规划路径,确保自己的个人成长与职业规划相互匹配。这有助于实验员在职业道路上保持持续的动力和热情,不断追求卓越并实现自我价值。[/font][/align]

  • 【求助】【高分求助标准】ISO 1585-1992 道路车辆.发动机试验规程.净功率

    希望哪位达人能够将此标准ISO 1585-1992 道路车辆.发动机试验规程.净功率与大家共享出来。如果不希望我传阅,可以单独发到我的邮箱,同时邮件声明一下。我会按照你的要求进行保密,并终结传阅。邮箱:niloul@163.com也可以站内发消息给我,本人也有大量的GB、UL、ECE、GSO、QC/T、整套ASTM标准,可以在方便的情况下与大家分享。拒绝垃圾广告和无聊的邮件。一旦发现直接列入黑名单,永远拒收。谢谢大家的捧场。[em09511]

  • 【转帖】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

    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48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防治机动车污染,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 20891-2007),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必须符合GB 20891-2007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制造、进口、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我部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所有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应按标准要求加贴环保标签。  二、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  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仅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的制造、进口、销售,对已通过型式核准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企业应在此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销售计划。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检验报告。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获得型式核准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我部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机型(系族)的达标机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破除道路结冰

    最近全国好多地方普降大雪,道路积雪结冰不化,高速封路、公交停运、班车停运等等,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带来很多不便,如何才能快速的破除道路结冰,给群众的出行带来便利呢?

  • 【分享】GB 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前言GB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 总则 ---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 ---第3部分 道路交通标线 ---第4部分 作业区 ---第5部分 速度管理 ---第6部分 铁路平交口 ---第7部分 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第8部分 学校区域 本部分为GB5768的第3部分。 本部分代替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 年的1 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线一般规定中突出标线作为信号传递手段的目的,突出标线的服务功能(见3.1)。 ---增加橙色虚、实线类型,增加蓝色虚、实线类型(见3.6)。 ---更改了部分标线的名称,使其含义更明确(见4.2、4.3、4.7、5.2、5.3)。 ---增加潮汐车道线、导向车道线、可变导向车道线、减速丘标线、路面图形标记、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线、公交专用车道线、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实体标记等标线形式(见4.4、4.8、4.14、4.17、5.11、6.5、6.7)。 ---调整部分标线的设置参数及形式,如增加车行道边缘线的种类和应用规定、取消左弯待转区路面文字,代之以左转弯箭头、取消原人行横道简化设置方案,调整人行横道路面预告标识尺寸、原高速公路车距确认线改为车距确认线,取消原标线形式,设计了新的车距确认线形式、增加蓝色和黄色停车位标线形式,明确不同颜色停车位标线的含义,增加特定应用对象和范围的停车位标线形式、原港湾式停靠站标线名称改为停靠站标线,增加专用停靠站和路边式停靠站标线设置规定、取消原合流箭头形式,设计了新的合流导向箭头图案,增加了城市道路专用的4.5m 导向箭头体系、增加路面文字标记尺寸的详细规定、删除原超车道路面文字标记、调整停止线与人行横道线间的距离规定、增加圆形中心圈最小直径限制和菱形中心圈对角线最小长度限制、增加简化网状线最大尺寸限制、设计了新的禁止掉头(转弯)标线形式、增加接近障碍物标线设置参数规定等(见4.5、4.6、4.9、4.10、4.12、4.13、4.15、4.16、5.5、5.9、5.10、5.12、6.3)。 ---增加标线设置示例。 ---增加附录B(资料性附录)交叉路口标线设置。 本部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线应按新的规定实施,已按GB5768-1999 设置的 交通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侯德藻、何勇、唐王争王争、王超、姜明、韩文元、高海龙、张帆、黄凯、刘洪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768-1986、GB5768-1999。GB 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 【讨论】你是怎么走上生物的道路的??

    都说21世纪是生物的世纪,在本论坛上也有不少版友都在从事这个行业的研究或者工作,不知道大家当初是怎么走上这个道路的???现在状况如?? 先说说我吧呵呵 也就在高考报志愿的时候,当时生物技术这个专业相当的热门,社会的舆论也说这个专业怎么好怎么有发展前景,我也就随着大流,报了这个专业。 7年的学习生活结束了,由于种种情况,自己并没有像当初报考志愿所想的那样走上研究的道路,而是到了一个公司里做技术方面的工作,尽管没有和自己的专业太多的相关,不过也学习到很多其它知识和经验。

  • 施工期道路环境监测布点?

    请教一下各位老师,施工期公路环境监测,在布点的时候是按照一般要求,还是按照交通点的要求,因为道路施工期也会过车,但毕竟道路属于未开放,两个布点要求不一样,交通点要求小于20m,一般要求都在25m以上,到底按哪个,请各位老师解答。

  • 【转帖】谁占用了道路资源[发展公共交通的必要性]

    【转帖】谁占用了道路资源[发展公共交通的必要性]

    谁占用了道路资源?中国城市道路资源持续紧张的趋势日益严重,如何能使城市的交通“快”起来、“通”起来,大的对策必须是把有限的道路资源优先分配给利用道路资源最有效的交通方式,即能够最大容量的为人们出行服务的交通方式-公共交通的方式。[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5/200705111441_51458_1604313_3.jpg[/img]交通方式与道路占用图显示了不同交通方式静态对道路资源的占用状况。小汽车的平均占地面积为12 m2(2 m宽,6 m长),公共汽车占地面积为30平方米(2.5 m宽,12 m长),自行车占地面积为1.75 m2(1 m宽,1.75 m长),行人占地面积为0.3 m2。一辆12 m长的公共汽车往往可以载运70名乘客,而一辆小汽车最多只能乘坐5人。显而易见,公共汽车的乘载效率远高于小汽车。  然而,交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运送同样数量的人,公共汽车需要的地面道路资源比小汽车要少得更多。任何一个城市都不可能满足每人驾车出行的要求,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治堵思路  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车辆拥有率的增长不可避免,但过多的小汽车使用反而给人们出行带来了不便。  道路资源总是有限的,大的对策必须是把有限的道路资源优先分配给最有效的交通方式——能够最大容量为人们出行服务的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在财政实力可负担得起的前提下,尽快建成一个能覆盖城市绝大部分区域的高品质 高运能的公共交通网络。虽然轨道交通是一种有效的交通方式,但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政府不应该为了建设轨道交通牺牲一代人的财富积累,或是给下一代留下沉重的债务负担。相比之下,快速公交是一种中国大部分城市财政可以负担的、并能在短期内建设成网的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  控制机动车拥有和使用的交通需求管理是可持续交通发展中的一环,它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也是相辅相成的:对小汽车使用的限制必须以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为基础;要改善公共交通系统的服务水平就必须对小汽车的使用进行限制。  非机动交通必须得到保护和改善,它不仅是一种便利、有效、环境友好的短途出行方式,同时其人均道路占用面积小,节省了稀缺的道路资源。每使用步行或自行车出行一次,就使道路上减少了一辆小汽车,少添了一分拥堵。

  • 【分享】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前言犌犅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第5部分:速度管理; ---第6部分:铁路平交口; ---第7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第8部分:学校区域。 本部分为GB5768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 年的1 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施工区标志改为作业区标志,增加告示标志(见3.3.1,9.3); ---增加橙色、荧光橙色、荧光黄色、荧光黄绿色(见3.4); ---规定标志套用时的边框要求(见3.6.2); ---明确道路编号标志、出口编号标志的字高(见3.7.4); ---调整汉字笔画粗细的规定(见3.7.5); ---规定辅助标志和告示标志的字高的一般值和最小值(见3.7.7); ---规定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尺寸的一般值和最小值(见3.8); ---细化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见3.10.1); ---增加标志结构的路侧安全性要求(见3.12.5); ---增加标志的使用和维护要求(见3.13); ---删除标志底板材料的要求,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见3.15); ---规定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见3.17.3); ---减小了急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的设置依据之一---圆曲线半径,并明确了反向圆曲线间距离值(见4.3,4.4,4.5); ---细化陡坡标志的坡度值(见4.6); ---增加连续下坡标志(见4.7); ---明确窄路、窄桥标志是指路面宽度在6m 以下的路和桥(见4.8,4.9); ---增加荧光黄绿色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儿童警告标志(见4.11,4.12); ---增加警告标志:注意野生动物、路面高突、路面低洼、注意残疾人、建议速度、隧道开车灯、注意潮汐车道、注意保持车距、注意分离式道路、避险车道(见4.14,4.26,4.27,4.31,4.37,4.38,4.39,4.40,4.41,4.43); ---原合流诱导标改为注意合流标志(见4.42),删除分流诱导标; ---增加用于可变信息标志的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天、注意雾天、注意不利气象条件,注意前方车辆排队等警告标志(见4.44,4.45); ---增加海关、区域禁止及解除等禁令标志(见5.39,5.40); ---增加部分专用道路和专用车道标志,如快速公交系统(BRT)专用车道、多乘员车辆(HOV)专用车道(见6.17); ---细化停车位指示标志(见6.18); ---明确指路标志的设置目的、信息分层与选取原则(见7.1.1,7.1.5,7.1.6); ---明确指路标志中图形选取原则及信息的含义(见7.1.7,7.1.8); ---明确指路标志上距离的数值确定(见7.1.9); ---明确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分类(见7.2.1); ---明确一般道路路径指引标志体系构成(见7.2.2.1); ---细化交叉路口预告标志、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确认标志的形式及设置方法(见7.2.2.2,7.2.2.3,7.2.2.4); ---增加街道名称标志、路名牌,地点识别标志,室内停车场标志,观景台标志,应急避难设施标志,休息区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车道数增加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等一般道路指路标志(见7.2.2.4,7.2.3.4,7.2.4.1,7.2.4.5,7.2.4.6,7.2.4.7,7.2.5.3,7.2.5.4,7.2.5.5); ---增加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分类(见7.3.1); ---细化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及入口标志(见7.3.2.1,7.3.2.2); ---增加编号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出口编号标志(左侧出口)、停车领卡标志、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救援电话标志、ETC车道指示标志、计重收费标志、超限检测站标志等(见7.3.2.3,7.3.2.4,7.3.2.5,7.3.2.8,7.3.3.7,7.3.3.9,7.3.4.2,7.3.4.4,7.3.4.5,7.3.4.12); ---细化收费站标志(见7.3.4.3); ---删除除大型车靠右标志外的其他告示牌; ---增加附录B(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编号标志字高(见附录B); ---增加附录C(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和标线配合建议(见附录C); ---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见附录E); ---增加附录F(资料性附录)一般道路路径指引标志设置示例(见附录F); ---删除GB5768-1999附录A (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 ---删除GB5768-1999附录B (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汉字示例; ---删除GB5768-1999附录C (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 ---删除GB5768-1999附录D (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拉丁字大、小写字母示例; ---删除GB5768-1999附录E(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的构造和结构设计。 本部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应按本部分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勇、唐琤琤、姜明、高海龙、王超、侯德藻、张帆、韩文元、黄凯、狄胜德、刘会学、吴玲涛、张巍汉、吴京梅、刘洪启、杨峰、郭艳、杨文静。 本部分所代替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768-1986、GB5768-1999。目录前言Ⅴ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规定1 3.1 功能1 3.2 基本要求1 3.3 分类1 3.4 颜色2 3.5 形状2 3.6 边框和衬边2 3.7 字符3 3.8 尺寸5 3.9 图形8 3.10 设置位置8 3.11 逆反射材料及照明9 3.12 支撑方式10 3.13 使用和维护12 3.14 标志与标线的配合12 3.15 构造12 3.16 标志的制作12 3.17 可变信息标志13 4 警告标志13 4.1 一般规定13 4.2 交叉路口标志14 4.3 急弯路标志15 4.4 反向弯路标志16 4.5 连续弯路标志17 4.6 陡坡标志18 4.7 连续下坡标志19 4.8 窄路标志19 4.9 窄桥标志20 4.10 双向交通标志20 4.11 注意行人标志20 4.12 注意儿童标志20 4.13 注意牲畜标志21 4.14 注意野生动物标志21 4.15 注意信号灯标志21 4.16 注意落石标志22 4.17 注意横风标志22 4.18 易滑标志22 4.19 傍山险路标志22 4.20 堤坝路标志23 4.21 村庄标志23 4.22 隧道标志23 4.23 渡口标志24 4.24 驼峰桥标志24 4.25 路面不平标志24 4.26 路面高突标志25 4.27 路面低洼标志25 4.28 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25 4.29 铁路道口标志26 4.30 注意非机动车标志28 4.31 注意残疾人标志28 4.32 事故易发路段标志28 4.33 慢行标志29 4.34 注意障碍物标志29 4.35 注意危险标志30 4.36 施工标志30 4.37 建议速度标志30 4.38 隧道开车灯标志31 4.39 注意潮汐车道标志31 4.40 注意保持车距标志32 4.41 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32 4.42 注意合流标志32 4.43 避险车道标志32 4.44 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天、注意雾天、注意不利气象条件标志34 4.45 注意前方车辆排队标志34 5 禁令标志35 5.1 一般规定35 5.2 停车让行标志35 5.3 减速让行标志36 5.4 会车让行标志37 5.5 禁止通行标志38 5.6 禁止驶入标志38 5.7 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38 5.8 禁止载货汽车驶入标志39 5.9 禁止电动三轮车驶入标志40 5.10 禁止

  • 耗材已经走上了直播的道路

    耗材已经走上了直播的道路,仪器还会远吗?另外很好奇,会有人本来不想买耗材,然后看了主播带货以后心动下单的吗?

  • 【分享】噪声基础知识--道路交通噪声的评价指标

    道路交通噪声为一种非稳态随机噪声,为适应其特点,常用的评价指标如下:A计权声级 等效声级 统计声级 声压级相同的声音,因频率不同,所产生的主观感觉不一样,为了使声音的客观量度和|人耳听觉的主观感受近似取得一致,而在量测声音的仪器如声级计上安置一个滤波器,即频率的计权网络,对所接受的声音按频带设一定的衰减来模拟人耳的听觉特性。一般的 计权网络有A、B、C三级,用计权网络测得的结果叫计权声级。因A声级和人耳对声音的主观听觉灵敏度相对而言比较接近,故当前交通工程中采用的是A计权声级,记为dB(A)。 等效声级由于交通噪声是随时变化的,不能用某一时间的某一测定值来表示其声级,为了综合评价一段时间的交通噪声的大小,以被测时段内能量平均值来表示该时段的等能量声级,又称等效声级,记为Leq。即是用一个在相同时间内声能与之相等的连续稳定A声级来表示该时段内不稳定噪声的声级。统计声级通过噪声测定来分析评价噪声质量,一般是采用统计声级,用累加统计分布值L10,L50,L90来表示。在测量的单位时间内(一般取1h)把很多大小不等的数据按大小顺序排列后,就得到L10,L50,L90 单位时间值,这是评价交通噪声污染程度的单值指标。L10指所测数据有10%超过的声级,也就是有90%的交通噪声比该值低,指所测时段的噪声峰值;L50指所测数据有50%超过的声级,也就是有50%的交通噪声比该值低,指所测时段的噪声均值;L90指所测数据有90%超过的声级,也就是有90%的交通噪声比该值低,指所测时段的本底噪声。试验证明,对于车流量较大的道路, L50数值和人们对吵闹感觉程度有较好的相关性,有些国家直接采用L50来直接评价交通噪声。

  • 【“仪”起享奥运】关于道路标线-热熔型标线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问题

    问题:老旧的道路标线需要重新涂划,重新涂划前,需要铲除原有的道路热熔标线。故想向贵厅咨询,打磨后收集的道路热熔标线残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属于应归类于哪一类。盼复....回复:你好,热熔型路面标线主要由聚合物、填料、颜料、添加剂等组成。对不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建议按危险废物管理。

  • 【讨论】黄金周北京的道路会怎样?

    国庆节黄金周就要到了,北京的道路会怎么样?城里的会如何?出城的会如何?进城的会如何?去顺义的会如何?去平谷的会如何?去延庆的会如何?希望大家能出行顺利。过一个愉快的节日。

  • 道路噪声Leq大L50

    请问大家在道路交通噪声测量过程中,有没有遇到Leq大L50有10分贝以上的,现在有一组数据Leq为56.7,L90为37.6,  L50为46.2,  L10为61.8,这是否合理?谢谢

  • 【原创】奥运过后北京的道路

    今天是奥运限行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西二环的道路十分的拥堵,月坛桥北向南的出口汽车在主路上都排起了近100m的长队,整整占了一条行车道。北京的私家车真多。汽车尾气污染大增。怎么办?

  • 【求助】求助《道路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路用性能的研究》

    道路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路用性能的研究【成果完成人】 沈金安 周进川 李福普 陈仕周 卢铁瑞 张登良 王哲 张肖宁 贾渝 【第一完成单位】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道路沥青 沥青混合料 路用性能 【中图分类号】 U414.3 【学科分类号】 580.10 【合作完成单位】 交通部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谢谢

  • 【分享】论城市市区道路中的交通噪声控制对策分析

    城市市区道路中的交通噪声是城市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本文通过对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及危害进行分析,对城市马路上的噪声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当前,我国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比较严重。交通量是影响交通噪声的首要因子。随着车流量的增加,噪声声源的增多,交通噪声声级和累积百分统计声级呈上升趋势,但当车流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噪声级基本保持不变,各统计评价参数的标准偏差变小,交通噪声的起伏也随之减小。汽车噪声的频率构成与车速也有关,随车速增加,高频率噪声增加幅度大于低频率噪声。在同一速度下,变速器所处的挡位越低,交通噪声越大,因为低挡位发动机的转速高。城市道路车速一般不是太大,在同等件下,车辆拥挤时变速器所处挡位低,且不时要加速,因此,比车辆流畅时交通噪声要高。一、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及危害所谓噪声从物理学观点讲,就是各种不同频率和声强的声音无规律的杂乱组合;从生理学观念来看,就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而道路交通噪声一般指机动车辆在交通干线上运行时所发出的超过国家标准,晚间55dB)的声音。调查资料表明,我国城市的环境噪声主要来自交通噪声,它不仅影响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而且对人体健康产生多方面的危害。噪声能引起人们的精神、情绪、心理及身体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导致职业性的紧张、烦恼。实验表明,40~50dB的噪声就开始对人的睡眠产生影响。在非睡眠状态下,70dB以上的噪声就会对听力有损害,80~85dB的噪声会造成听力的轻度损伤,长时间接触85dB以上的噪声,会造成少量噪声性耳聋。噪声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交感神经紧张,使人心跳加快,心率不齐,血压升高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65~75dB的噪声对心脏病和高血压有影响。心血管疾病是目前死亡率最高的疾病之一,而噪声又是引发和加重心血管疾病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对年老体弱者更是如此。噪声能影响驾驶者的心理变化,使驾驶者疲惫,思维紊乱,注重力难以集中,轻易引起交通事故。 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控制对策要控制交通噪声,就必须从以下三个途径入手,首先应该抑制噪声源,使产生的噪声总量下降,减少辐射的噪声;其次是阻断噪声的传播途径,使噪声危害的区域尽可能减小;最后是保护受声者。各种手段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受声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2.1 抑制噪声源抑制噪声源是降低噪声水平最直接的措施,按照噪声控制对象的不同层次可以将降噪措施划分为以下两类,规划、治理降噪和技术降噪。交通噪声主要与道路中行驶的车流量和平均行车速度有关,因丽交通噪声应该以控制道路中交通流量为着眼点,从规划治理的角度进行治理。 其目的在于尽可能降低整个路网的车流量,使路网交通量更平顺的行驰,达到控制城市交通噪声总量的目的,因此这种措施也可以称为宏观降噪;技术降噪主要针对于路上行使的单车,从设计和技术角度出发来解决汽车动力系统噪声和轮胎/路面噪声,从而达到降低路面噪声的目的,这种措施也可以称作微观降噪。2.1.1 规划与治理措施城市规划城市土地利用、区域划分、人口规模控制直接影响人口密度和经济密度,进而影响了交通需求和城市路网建设等,因而城市规划处于规划与治理措施的最高层,影响和制约着其它措施的开展。城市规划将整个城市分成中心城市和功能不同的卫星城市,将城市分割成不同区,每个区又分成若干功能区,如商业中心、居民区、工业区,大学城。使城市与卫星城之间、区与区之间、不同功能区之间保持协调的交通流量;在人口、商业过于密集的地区,不应继续新建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同时要结合旧城改造,把运量较大、干扰居民生活的重工业迁出城区,减少城市内重载交通的比例;做好土地的规划和利用,对于能够诱发大量交通的建筑设施,如歌剧院、大型体育场、机场、火车站、大型客运站进行合理的选址。按照不同建筑物的噪声答应标准和交通噪声分区进行选址。路网规划路网规划是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展开的。城市道路网包括地面路网、高架路网、轨道路网以及环城高速公路网和城区高速公路网。规划的目的就是为城市车辆、人流、物流提供足够的、可供选择的、高效运转的硬件空间。快速轨道客运系统有运力大,噪声易于控制的特点,因而路网规划中,轨道优先。如日本东京的山手线天天运送300~400万名旅客,如此大规模的运输量,人均噪声非常有限。假如没有这样一条高架铁路,就需要大量的公共汽车来替代,由于公交汽车的“人均噪声”比较大,因而它所产生的累积噪声能量要远远大于高架轨道所产生的噪声。而且轻轨噪声属于相对集中的噪声,相对较为分散的道路交通噪声更轻易控制和治理。使轨道交通担当城市内部客流营运的主角,减小城市公交系统产生的噪声。通过城市地面路网、高架路网规划,调节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的长度和分布,与流量相协调。快速路、主于道联系区与区之间的重要枢纽,次干道联系区内主要的客流集散地,支路延伸到居民区,使交通噪声对居民区的辐射量尽可能小;通过规划城市外环高速公路,使过境交通与市内交通相分离;在道路选线定线的规划方面,避免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直穿居民区、医院、机关、学校等需要安静的区域。交通组织和交通法规它是在城市现有的交通硬件环境的基础上,引进各种软件,例如智能交通系统、地理信息系统cGI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遥感系统,进行智能化的测量和治理,运用实时交通信号系统进行组织,充分挖掘现有硬件设施的潜力,控制市区交通量总量、提高交通流的运转效率,使得通行的交通流能够更顺畅的通过交叉口、居民区等安静区域,减少车辆启动—加速—减速—停车的频率,从而抑制城市交通噪声。

  • 【原创大赛】分享在科研道路上的心得体会,操作技巧

    科研前沿: 分享您在科研道路上的心得体会,操作技巧,数据分析等图文结合的写下来,也是对同行的朋友很好的帮助和借鉴~仪器维护维修: 实验室的各种仪器,你进行了哪些维护?多长进行维护一次?在维护的时候注意哪些事项?仪器坏了,是你自己维修的还是请厂家工程师来维修?假如是你自己解决的,你是如何排查仪器的故障的?是如何解决问题的?把你的维护维修心得写写与大家分享一下。生物大分子特点、生态趣事:分享您在生命科学领域的知识、生态研究趣事、某次实习经历、某次标本制作过程。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size=16px]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size](第三号)[/align][size=14px]  《[/size][size=14px][color=#ff3300][color=#ffffff]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color][/size][size=14px]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size=14px]  现予公告。[/size][align=right]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二○二○年一月十一日[/align][align=center][color=#ff3300]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size]  第三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size][size=14px]  本省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size]  第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size]  第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size]  第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size]  第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size][size=14px]  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size]  第八条[size=14px]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align]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  第十条[size=14px]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省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size]  第十一条[size=14px]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size][size=14px]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并改善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规划,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鼓励海铁联运,提升港口运输服务能力。[/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size][size=14px]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size]  第十六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size][size=14px]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size][size=14px]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size][size=14px]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align]  第二十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size]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size][size=14px]  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遥感监测等相关技术研发,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监督抽测科技水平。[/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并将复检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size][size=14px]  外埠车辆在本省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size]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放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size][size=14px]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size][size=14px]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size][size=14px]  (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size][size=14px]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size][size=14px]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size][size=14px]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能力且实现联网监管的维修单位名录。[/size]  第三十条[size=14px]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size][size=14px]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size][size=14px]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size][size=14px]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size]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size][size=14px]  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区域协同[/align]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size]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size]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四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五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size][size=14px]  (二)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size]  第四十六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size][size=14px]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七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八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五十条[size=14px]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size]  第五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附则[/align]  第五十二条[size=14px]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size][size=14px]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size]  第五十三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

  • 再也不用撒盐和铲雪:可自动熔化道路冰雪的新型复合相变材料

    再也不用撒盐和铲雪:可自动熔化道路冰雪的新型复合相变材料

    美国德雷克塞尔大学的研究人员最近研制出一种新型相变混凝土材料,用这种材料铺设的道路可以在冬季具有自动融雪化冰功能,他们的秘密就是在道路混凝土混合物中加入一点石蜡。[align=center][img=,600,40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052058_01_3384_3.jpg!w600x400.jpg[/img][/align] 由美国德雷塞尔大学助理教授Yaghoob Farnam博士领导的研究团队最近在“水泥与混凝土复合材料”期刊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描述了采用石蜡油(一种典型蓄热相变材料)使混凝土储存和释放热量以熔化路面积雪方面所做的研究工作。[b][color=#ff0000]1. 目前国内外常用化雪除冰措施及存在的问题[/color][/b] 目前国内外常用的化雪除冰措施一般是在下雪之前对路面进行预先撒盐,这有助于防止路面结冰和下雪后留出一些时间来进行除雪,有时也会在盐中加入沙子。通常配制高浓度的盐溶液进行路面喷洒,主要使用氯化钠,有些地方还使用氯化钙或氯化镁。下雪后通常会使用干盐和沙子进行路面喷洒,同时也会用铲雪车进行快速清理。[align=center] [img=,600,30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052058_02_3384_3.jpg!w600x301.jpg[/img][img=,600,32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052058_03_3384_3.jpg!w600x329.jpg[/img] [/align] 大量使用盐首先不利于环境,其次是对人行道或道路影响,它使周围土壤咸性并伤害植被。在路面上的盐会使混凝土或沥青变质冰产生冻融破坏和路面剥落问题,这使得政府部门每年花费大量经费修复或重建路面,寒冷地区的大部分路面破坏来自于水冻结以及大量使用盐。[align=center][img=,600,44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052100_01_3384_3.jpg!w600x449.jpg[/img][/align] 在比较寒冷地区,环境非常恶劣,寒冷的天气、冻结和解冻循环和大量使用除冰剂对道路产生很强的破坏性。在寒冷温度下大多数材料变得更脆,很容易破碎或损坏,如果再把冻融的冰水浇在材料上,这将更会加重材料损坏。 另外,当水结成冰后会使得自身体积膨胀9%,如果水渗入路面然后结冰,体积膨胀会造成内部压力而破坏路面。另外大量使用的盐会与路面材料产生化学反应并导致材料退化,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工作证明了盐是如何破坏混凝土路面。这就是为什么在冬天道路看起来会退化得更快,春天到来后路面上似乎总是有更多的坑洼的原因。[align=center][img=,600,44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052100_02_3384_3.jpg!w600x442.jpg[/img][/align] [b][color=#ff0000]2. 破损道路修补面临的困境[/color][/b] 如果没有资金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改进,国内外基本都采用“快速修补”这一无奈措施来处理基础设施日益恶化的情况。 之所以称之为无奈之举,是因为尽管可以对破损道路打补丁,这些补丁也会起到道路平坦的作用,但所面临的问题是需要中断交通并快速完成修复和打补丁。通常将道路中断后,道路修复的唯一时间段是在夜间的几个小时内。这将带来另一个严峻问题,就是在这个时间段打补丁并不能做到补丁合理的填补和粘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总是年复一年在同一地点看到损坏的原因。 尽管试图研究提高混凝土路面质量,设法缩短路面修复施工时间,这都是交通和交通管理部门所追求的目标,毕竟道路封闭的时间越长管理部门会面临更多的指责,但这不是一个长期正确有效的解决方法。[b][color=#ff0000]3. 具有自动融雪除冰功能的新型道路材料[/color][/b] 为了解决冬季交通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国内外研究人员一直在寻找一种更好的冬季道路融雪除冰方法。 美国德雷塞尔大学Yaghoob Farnam博士领导的研究小组与普杜大学和俄勒冈州立大学的研究人员合作,首先证明使用相变材料作为环境友好的除雪替代品可以与标准的撒盐和铲雪方法一样有效。 研究团队将具有蓄热和放热功能的相变材料灌装进多孔轻质骨料或嵌入式管道再复合到混凝土中,在冷却过程中相变材料从液体转变为固体并释放出热量用于融化冰雪,由此抑制路面或桥面上冰雪的形成,从而可以减少或消除对现有除雪方式的需求、节省资金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研究团队选用石蜡油做为相变材料。石蜡油是蜡烛、蜡抛光剂、化妆品和防水化合物中的常见物质,因为它是有机物且应用广泛、化学稳定性好并相对便宜,所以它们是这种技术改良的首选材料。与所有相变材料一样,石蜡油在物理状态发生变化时会释放出热能,这意味着随着温度下降,油开始凝固,通过熔化潜热释放能量。这意味着石蜡油可以设法置入到路面上,使道路路面具有融雪除冰能力,从而在下雪时或需要除冰时路面具有一定温度。 为了测试相变材料及其构件融化冰雪的能力,研究团队制作了一组混凝土板,其中一块混凝土板包含石蜡填充管、一块已灌装石蜡的多孔轻质骨料的混凝土板,以及一块无石蜡灌装的多孔轻质骨料做为参比的混凝土板。每块混凝土板都被密封在一个冻融室内,然后用大约125mm厚实验室制造的“雪”进行覆盖。[align=center] [img=,600,39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052100_03_3384_3.png!w600x398.jpg[/img][/align] 冻融室内的温度保持在0~6℃之间,两块石蜡处理过的混凝土板能够在25小时内完全融化雪,而参考混凝土板上仍然冻结着积雪,包含石蜡填充管的混凝土板要比灌装石蜡的多孔轻质骨料混凝土板更快一点的将雪融化。研究团队认为这是因为管子内部的石蜡能够更快速凝固和释放出能量,同时因为管径非常规则,而骨料孔隙的直径大小不一。 但在第二次实验中,先将冻融室内的环境温度降低至冰冻然后再覆盖积雪,此时封装了石蜡骨料的混凝土板就要比嵌入石蜡管的混凝土板化雪更有效,这是因为毛细管孔隙压力延迟了石蜡的冻结,从而使其在更长时间内释放热量。当需要融雪或除冰时,混凝土会受到各种温度变化的影响,多孔轻质骨料中的不同孔径尺寸会使得石蜡逐渐放热,这会更有利于融雪。因此研究团队认为使用多孔轻质骨料结构可能是更具有潜质的方法,因为它很容易进行工程实施,并且可以覆盖不同地区化雪除冰的环境条件,尤其是特别寒冷地区桥梁和道路上的融雪或除冰。[b][color=#ff0000]4.需要进一步开展的研究工作[/color][/b] 这种可自动熔化道路冰雪的基础设施技术的首要用途之一可能是在机场,机场跑道上要求不能存在积雪和冰面,这在冬天来说是至关重要,也是一个永久性的挑战。做为加热型机场路面项目之一,美国联邦航空局已经开始支持此项可自动熔化道路冰雪的复合相变材料研究工作。 美国德雷塞尔大学Yaghoob Farnam博士领导的研究团队认为在此项目研究中还需进一步开展的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尽管相变材料石蜡的热性能可以采用差热扫描量热技术进行测试,但差热扫描量热技术测试样品非常小,对加入石蜡后的大尺寸混凝土非均质材料的热性能则无法测试,不能准确量化混凝土板吸热和放热能力,由此无法准确设计真正工程用混凝土制作的工艺参数,还需要开发新型大尺寸工程材料的量热测试技术,以实现能直接测量各种结构形式的相变复合材料构成的混凝土。 (2)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来进一步了解影响混凝土施工的其他因素,包括含有相变材料时混凝土老化和硬化性能以及不同地区相变材料的热性能。 (3)还需要更好地了解它对混凝土路面耐久性、防滑性和长期稳定性的影响。

  • 怎么用公路仪器设备对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

    如何利用公路仪器设备对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邀请行家、砖家一起来策策。  在路面评价及路面施工验收中都会涉及到一个重要指标,那就是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这个指标主要是指道路表面纵向的凹凸量的偏差值,能够反映路面纵断面剖面曲线的平整性,反映车辆行驶的舒适度及路面的安全性和使用期限。  一、利用断面类平整度检测设备(主要包括3m 直尺、连续式平整度仪和激光路面平整度测定仪等)。  1、直尺检测方法:把3m 直尺放于沥青路面上,把画图仪移向一端,然后再移动至另一端,进而得到沥青路面平整度的数值。该方法仅适用于压实成型的沥青路面,测量效率相对较低,方法较为落后。  2、连续式平整度检测:利用人或车拉动检测仪器,路面的平整状况会影响小轮的上下运动,通过传感器输出的电位正负以及大小来确定沥青路面平整度。该方法适用于存在较多坑槽或者破坏较为严重的路面。  3、激光路面平整度检测:相比而言是一种先进的检测技术,主要依靠在汽车底盘上的激光传感器来进行测试,并输出路面真实断面信号,信号处理分析后得到路面平整度数据。检测效果和精确相对较高,应用范围也十分广,包括横断面、纵断面等。  二、利用反应类平整度检测设备(主要包括车载式颠簸累积仪)  测试车按照一定速度在路面上行驶,汽车的激振通过机械传感器测量后轴同车厢之间的单向位移累积值。如果位置累积值越小,则路面平整度越好。该方法检测速度快,操作方便,在路面的施工质量和使用期的舒适性检测中经常被使用。http://www.junlincn.com/uploads/allimg/121022/3-1210221156230-L.jpg

  • 道路照明的新选择新市场

    道路照明的新选择新市场

    0.95,解决了无功补偿问题。  6、工作电压范围宽:无极灯电压在180V-255V的范围内波动,灯照常启动并能稳定工作,功率不会受到电压波动而改变。  7、可频繁开关:由于采用高频电磁耦合方式工作,无极灯完全克服了灯丝启动受冲击而损坏的弊端,频繁开关对灯的寿命没有任何影响。  8、环保效应:无极灯不采用液态汞(水银)和其它有害气体,完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9、快速启动:由于采用高频电磁耦合方式工作,无极灯不存在普通汞灯、金卤灯、荧光灯启动时的灯丝预热问题,能达到快速启动。  10、低温启动:由于无极灯不存在灯丝预热温度的问题,在零下20℃时也可以正常启动。  11、适用温度范围宽:在-20℃-50℃的温度范围内都能正常工作。  12、防震、防爆性能好,工作温度范围大:由于灯泡体内无灯丝和电极,抗震性能好;另外,灯泡点燃后表面温度低,适用于防爆场所。在-40℃~+50℃范围内均可正常工作。正是有着这么多的优点,防爆无极灯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诸多照明工程项目,实际推广应用前景广阔,产业化速度快,规模效应显著。相信随着人们对防爆无极灯的了解和研究,防爆无极灯会在道路照明中得到更多的应用,成为道路照明光源的新选择。

  • 【世界环境日】政策解读 | 《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font=黑体, SimHei]一、制定背景[/font]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数量64.6万台,全国最多,约占全国总量的五分之一,其中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1.74万台,高居全国前列。据测算,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接近移动源排放量的50%,低标准的老旧机械冒黑烟、排放超标现象明显超过国三、国四标准的机械,已成为制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持续打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组合拳”,取得积极成效。现场检查和尾气抽测的频次、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对冒黑烟、排放超标等机械依法依规停用处理;依法将禁止使用高排放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城市建成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区域内全面禁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在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推行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压实使用单位责任,杜绝冒黑烟、排放超标的机械进场作业,把住使用源头关口。目前,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使用空间越来越小,且使用年限较长,多数已使用15年以上,作业能力下降,推进其报废淘汰和迭代更新势在必行。2022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淘汰更新试点,累计淘汰更新机械4000余台。试点作用明显,带动我省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存量从2023年初的4.5万台降至目前1.74万台,为全面推进淘汰更新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创造了更加完备的基础和条件。为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扎实推进老旧机械污染减排,经总结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工作方案》,精准、科学、依法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淘汰更新,比国家要求提前1年,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助力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font=黑体, SimHei]二、决策依据[/font]2023年,国务院印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2年,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其中,《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鼓励各地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等22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提出:202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不含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font=黑体, SimHei]三、出台目的[/font]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省已编码登记的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任务。通过推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报废淘汰和迭代更新,深挖老旧移动源污染减排潜力,助力我省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通过淘汰老旧机械,为推广应用高标准和新能源机械腾退空间,拉动市场需求,激发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行业活力,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font=黑体, SimHei]四、重要举措[/font]《工作方案》细化了淘汰更新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流程,提出了几项重点工作措施。一是严格机械信息管理。摸清坐实纳入淘汰更新范围的机械基础信息和底数,防止盲目淘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逐台核实并筛查确认已编码登记的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信息,包括机械环保号码、机械类型、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燃料种类、排放阶段、所有人(单位)名称等,形成淘汰更新清单,与其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对接,按照清单逐台开展淘汰销号工作。二是加强机械排放监管。通过加强机械排放监管,杜绝容易排放超标、冒黑烟的老旧机械使用,引导其淘汰退出。部门之间建立健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常态化监督检查力度,在使用机械的重点场所采用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等方式,确保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规定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日常监管,对使用超标、冒黑烟、不符合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的机械依法处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三是加强重点场所管理。主要是夯实机械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引导机械使用大户集中、统一、规范实施老旧机械淘汰更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机械租赁点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和宣传指导,积极引导其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送往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成报废拆解,鼓励企业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四是强化经济政策引导。鼓励各地积极筹措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淘汰更新及奖补工作方案,激发机械所有人(单位)淘汰更新老旧机械的积极性。鼓励各地综合采取财政、金融等措施,如绿色信贷、融资租赁等,推广应用新能源机械,为老旧燃油机械淘汰更新提供更多选择。鼓励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折扣、优惠等活动,让利新购置机械用户。《工作方案》还对各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size=18px][color=#494949](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color=#494949]??[/color][/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color=#494949]?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四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的原则。[/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通过安装尿素屏蔽器、传感模拟器、诊断测试仪等弄虚作假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条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制度和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本单位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一)使用经依法检定或者校准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四)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五)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销排放污染治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一)未经检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三)减少、遗漏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四)使用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五)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六)其他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单位名录,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督促指导等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制度。[/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平台,对自治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数据信息全区共享。[/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或者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或者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对进出施工场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九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储油库、加油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维修治理、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实时更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二条 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back][/color][/font][font=&][color=#494949][back=#f0f0f0]10[/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月[/back][/color][/font][font=&][color=#494949][back=#f0f0f0]1[/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日起施行。[/back][/color][/font]

  • 【分享】GB 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主要内容解析

    GB 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主要内容解析长安大学 王建军一、编修背景及主要意义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作用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传递规范化信息并用以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对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改善车流行驶条件、减少交通事故、保护车辆和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编修背景3、修订意义 针对《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不适应的规定,吸收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借鉴国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的规定,总结我国标志标线的使用经验,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修订程序进行修订,满足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符合社会需求。 从道路使用者获取完整信息的角度, 标志标线更加醒目, 视认性更好; 从标志标线的管理功能, 对道路交通的运营有严格、明确的规定; 从标志标线的服务功能, 对道路交通的引导有更便利、周到的规定。 二、新旧标准对比分析及重大调整1、修订原则 此次修订的重点是:针对《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不适应的规定,吸收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借鉴国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的规定,总结我国标志标线的使用经验,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修订程序进行修订,满足交通部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符合社会需求。 此次国标修订的原则:(1)考虑到标准的强制性、严肃性、延续性、应用广泛性,对已规定的图形、符号、形状、颜色以及一些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等尽量不进行改动; (2)考虑标志标线的统一性要求,新增标志标线尽量采用国际统一、通用形式; (3)考虑本标准和其它标准的协调性,尽量从范围和内容上有所界定,减少随技术发展不同标准的制修订引起的矛盾和分歧; (4)考虑我国道路建设、城镇发展、机动化提高,尽量使标准内容适用于现状和不远的将来的发展; (5)考虑经济、节约和最有效,合理规定版面等; (6)考虑标准应用的法律责任,严格用词,明确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内容; (7)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要求,增加一个附录,附录内容:建议在具体应用时如有新增标志的需求,怎样既保证新增标志的科学、有效,又能够及时被标准吸纳; (8)考虑标志标线的配合使用,示例或图例中尽量同时设置标志和标线。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