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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浓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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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通知全文: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在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第十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报材料不齐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五日内已经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辖区的;(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其他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协检人员可以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相关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动物饲养场(户)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三)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览、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十五条 跨省级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跨省级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二)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第十七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屠宰厂(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第十九条 进入屠宰厂(场)的待宰动物应当附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第二十条 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同步检疫合格;(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二十三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厂(场)待宰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第二十四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货主承担。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六章 官方兽医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第二十九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四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五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编码和制作要求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订购、保管、发放。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第三十九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二)官方兽医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三)官方兽医未按照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四)官方兽医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的;(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第四十三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检疫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临床检查健康;(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二)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三)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五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跨省级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以及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第四十六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动物检疫提供虚假材料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货主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货主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三)实际运输动物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接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 (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的;(四)接收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动物的。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第五十二条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或者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5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六)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七)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三)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四)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工作室和休息室;(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六)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设备;(七)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顶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八)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十)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二)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五)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六)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周围应当有围墙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第十一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三章 审查发证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制定场所选址的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场所开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十四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八条 根据动物饲养场规模、布局、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和隔离场所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农业农村部 | 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农业农村部拟在全国开展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2016年7月,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探索调整完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允许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以下简称“先打后补”)。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印发《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农牧发﹝2019﹞44号),部署推进“先打后补”工作。从近期调度情况看,“先打后补”政策向社会释放了明确的改革信号,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由于配套措施不系统,第三方服务提供不充分,加上部分地方认识不统一,改革总体进展较慢,覆盖面较低。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大幅提升,养殖场户自主免疫意识明显提高。生产服务社会化有了长足发展,为解决中小场户自行免疫难题创造了有利条件。监管信息化能力大幅增强,为提高补助资金在线审核管理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撑。“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先打后补”前期探索积累了一定成功经验,为后期全面推行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是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抓手。   二、明确改革的思路目标   着眼于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风险,巩固并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免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 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 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 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2020—2021年,在河北、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云南、宁夏等10个省份的规模养殖场户开展深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试点,其他省份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试点范围和对象 2022年,全国所有省份的规模养殖场户实现“先打后补”,年底前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 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三、强化法律法规配套   加快修订和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明确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修订《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放开强免疫苗经营渠道,允许疫苗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兽药经营企业面向养殖场户销售疫苗,加快培育充分竞争和有市场活力的强免疫苗产销体系。允许开展试点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免疫苗产品,具体办法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省份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政策,确保“先打后补”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信息支撑保障   各省份要依托现有的省级畜牧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开发建设“强免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实现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借助手机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强免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凭证,作为发放补助资金依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牵头制定强免效果监测评价规范和信息管理模块数据格式规范,供各地免费使用 研究推广信息化智能化入场采样监测技术设备,避免因采样监测造成养殖场动物疫病传播。   五、强化效果监测评价   各省份要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养殖环节疫苗使用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价,定期公布监测评价结果,确保强免疫苗安全有效。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评价情况,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逐步打通“强免疫苗直补”管理系统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动物免疫档案、疫病防控、检疫出证等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动态交换和在线监测。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中按照不合格处理,不予发放补助,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服务管理责任   各省份要支持、鼓励各地发展社会化免疫服务组织,推动、引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村级防疫员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免尽免。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一致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   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强化招标疫苗质量监管,谁招标谁负责,出了问题要追责。加强畜牧兽医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严肃查处疫苗招标使用过程中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省份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我部备案 2021年7月31日、12月31日前,分别将改革阶段性进展和总体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我部将适时进行监督抽查。   联 系 人:畜牧兽医局防疫处   联系电话:010-59192858、2861(传真)   电子邮箱:syjfyc@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11月18日(来源:农业农村部)
  • 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增加疫病18种
    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56号公告。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同时废止。 相较201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增加了埃博拉出血热。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共增加了17种,删除了10种:共患病由28种变为29种,删除了“鹿流行性出血病”,增加了“流行性出血病感染”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病”;牛病增加了3种“牛巴贝斯虫病”“出血性败血症”“泰勒虫病”;马病增加了“马疱疹病毒-1型感染”;猪病增加了“猪带绦虫感染\猪囊虫病”“塞内卡病毒病”“猪δ冠状病毒(德尔塔冠状病毒)”;禽病增加了“火鸡鼻气管炎(禽偏肺病毒感染)”;水生动物病删除了8种,增加了7种;其他动物病删除了“埃博拉出血热”。其他传染病、寄生虫病共删除了3种。  为防范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及渔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2020年1月15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List of Quarantine Diseases for the Animals Im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6种)List A diseases口蹄疫Infection with foot and mouth disease virus猪水泡病Swine vesicular disease猪瘟Infection with classical swine fever virus非洲猪瘟Infection with 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尼帕病Nipah virus encephalitis非洲马瘟Infection with African horse sickness virus牛传染性胸膜肺炎Infection with Mycoplasma mycoides subsp. mycoides SC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牛海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牛结节性皮肤病Infection with lumpy skin disease virus痒病Scrapie蓝舌病Infection with bluetongue virus小反刍兽疫Infection with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virus绵羊痘和山羊痘Sheep pox and Goat pox高致病性禽流感Infection with highly pathogenic avianinfluenza新城疫Infection with Newcastle disease virus埃博拉出血热Ebola haemorrhagic fever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54种)List B diseases共患病(29种)Multiple species diseases狂犬病Infection with rabies virus布鲁氏菌病Infection with Brucella abortus, Brucella melit-ensis and Brucella suis炭疽Anthrax伪狂犬病Aujeszky’s disease(Pseudorabies)魏氏梭菌感染Clostridium perfringens infections副结核病Paratuberculosis (Johne’s disease)弓形虫病Toxoplasmosis棘球蚴病Infection with Echinococcus granulosus,Infection with Echinococcus multilocularis钩端螺旋体病Leptospirosis施马伦贝格病Schmallenberg disease梨形虫病Piroplasmosis日本脑炎Japanese encephalitis旋毛虫病Infection with Trichinella spp.土拉杆菌病Tularemia水泡性口炎Vesicular stomatitis西尼罗热West Nile fever裂谷热Infection with Rift Valley fever virus结核病Infection with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complex新大陆螺旋蝇蛆病(嗜人锥蝇)New world screwworm(Cochliomyia hominivorax)旧大陆螺旋蝇蛆病(倍赞氏金蝇)Old world screwworm(Chrysomya bezziana)Q热Q Fever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Crimean Congo hemorrhagic fever伊氏锥虫感染(包括苏拉病)Trypanosoma Evansi infection (including Surra)利什曼原虫病Leishmaniasis巴氏杆菌病Pasteurellosis心水病Heartwater类鼻疽Malioidosis流行性出血病感染Infection with epizootic haemorrhagicdis-ease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病(Yersinia enterocolitica)牛病(11种)Bovine diseases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性阴户阴道炎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eitis/Infectious pustular vulvovaginitis牛恶性卡他热Malignant catarrhal fever牛白血病Enzootic bovine leukosis牛无浆体病Bovine anaplasmosis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Bovine genital campylobacteriosis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Bovine viral diarrhoea/Mucosaldisease赤羽病Akabane disease牛皮蝇蛆病Cattle Hypodermosis牛巴贝斯虫病Bovine babesiosis出血性败血症Haemorrhagic septicaemia泰勒虫病Theileriosis马病(11种)Equine diseases马传染性贫血Equine infectious anaemia马流行性淋巴管炎Epizootic lymphangitis马鼻疽Infection with Burkholderia mallei (Glanders)马病毒性动脉炎Infection with equine arteritis virus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马脑脊髓炎(东部和西部)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East-ern and Western)马传染性子宫炎Contagious equine metritis亨德拉病Hendra virus disease马腺疫Equine strangles溃疡性淋巴管炎Equine ulcerative lymphangitis马疱疹病毒-1型感染Infection with equid herpesvirus-1(EHV-1)猪病(16种)Swine diseases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Infection with 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virus猪细小病毒感染Porcine parvovirus infection猪丹毒Swine erysipelas猪链球菌病Swine streptococosis猪萎缩性鼻炎Atrophic rhinitis of swine猪支原体肺炎Mycoplasmal hyopneumonia猪圆环病毒感染Porcine circovirus infection革拉泽氏病(副猪嗜血杆菌)Glaesser’s disease(Haemoph-ilus parasuis)猪流行性感冒Swine influenza猪传染性胃肠炎Transmissible gastroenteritis of swine猪铁士古病毒性脑脊髓炎(原称猪肠病毒脑脊髓炎、捷申或塔尔凡病)Teschovirus encephalomyelitis(previously Enterovirus encephalomyelitis or Teschen/Talfan disease)猪密螺旋体痢疾Swine dysentery猪传染性胸膜肺炎Infectious pleuropneumonia of swine猪带绦虫感染\猪囊虫病Infection with Taenia solium(Porcine cysticercosis)塞内卡病毒病(Infection with Seneca virus)猪δ冠状病毒(德尔塔冠状病毒)Porcine deltacorona virus(PDCoV)禽病(21种)Avian diseases犬传染性肝炎Infectious canine hepatitis犬细小病毒感染Canine parvovirus infection水貂阿留申病Mink aleutian disease水貂病毒性肠炎Mink viral enteritis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传染性肠炎)Feline panleucopenia (Feline infectious enteritis)其他传染病、寄生虫病(41种)Other diseases共患病(9种)Multiple sp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各市(地)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完善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实验室备案内容与程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底数明晰,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6月14日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备案管理;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军队系统实验室除外。本办法所称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确定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范围。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第三条 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第四条 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第五条 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作为一个实验室备案;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分别单独备案。实验室备案前,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就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第六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一、二级实验室,应当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向所在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能明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和管理关系);(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实验室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和检测报告;(六)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实验室应对其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七条 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报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退回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对申报备案材料齐全的实验室,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发放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备案凭证不得转让或买卖。第八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实验活动范围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更新备案信息申请。其中,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实验活动范围等发生变更的,需再次完成实验室自我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第九条 因不再从事实验活动或变更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等原因需要取消备案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注销申请,由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备案的实验室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单位,负责备案的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停止该实验室的实验活动。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建成未备案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向备案部门申请备案。第十二条 移动式一级、二级实验室需异地使用的,应当提前将实验室原备案材料、工作地点、时间安排、实验活动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向原备案部门和使用地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接受使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实验室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度实验室备案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依法开展实验活动。对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2.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 农业农村部即将开展2018年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p style=" white-space: normal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p p   为切实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法规规章和我部《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决定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br/ /p p   一、原则与目标 /p p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按照“统一标准、属地负责、全面排查、重点管控”的工作原则,落实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责任,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排除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p p   二、检查范围 /p p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兽医系统、教学科研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大型养殖企业及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的相关实验室。 /p p   三、检查内容 /p p   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菌(毒)种和样本保存、销毁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实验室各类记录和档案。 /p p   检查内容详见《2018年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附件1)。 /p p   四、检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p p   (一)实验室自查(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由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对实验室进行自查,按要求填报检查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将自查总结和自查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至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p p   (二)集中抽查(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由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省抽查数量不少于本辖区实验室的20%,要兼顾不同领域,其中对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实验室必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p p   我部兽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参加省里组织的抽查工作,并随机对生物安全三级及四级实验室进行专门抽查。 /p p   五、工作要求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上述检查工作,于4月20日前将联系人有关信息(附件3)报送我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p p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我部检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自查内容可在本通知所列内容上适当增加。 /p p   (三)认真总结分析。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完善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本辖区相关数据信息,并于8月31日前将自查总结及汇总表(附件2)和集中抽检情况总结报至我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p p & nbsp   六、其他事项 /p p   (一)联系方式 /p p   农业农村部兽医局 /p p   联系人:邵华莎 /p p   电 话:010—59191853 /p p   邮 箱: xmjwjch@agri.gov.cn /p p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 /p p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p p   联系人:刘 伟 金 萍 /p p   电 话:010—59194423,59194179 /p p   邮 箱:syscadc@126.com /p p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邮编:100125) /p p   (二)文件下载 /p p   文件中涉及的附件电子版可从公共邮箱收件箱下载,账号:syscadc4346@126.com,密码:syscadc。 /p p   附件:1.2018年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p p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物安全实验室自查情况汇总表 /p p     3.生物安全专项检查联系人信息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代章)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4月12日 /p
  • 农业部六大措施全面开展灾区动物防疫工作
    2010年4月23日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卫生部和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并答记者问。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现场直播。   [农业部兽医局局长 李金祥]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农业部迅速反应,立即成立了由韩长赋部长任总指挥的农业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做好农业抗震救灾工作,前期工作主要集中在有关场所消毒,搜集死亡动物,以及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一是迅速部署灾区动物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我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已连续召开6次会议,研究部署灾后动物防疫工作。明确要求各单位做到“全力支持青海抗震救灾,全面完成国务院交给我部的救灾任务。履我职责,尽我所能,有求必应,快速反应”。我部相继制定了《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动物疫病免疫方案》,《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监测方案》,以及《草原鼠害防控工作方案》。15日我部抗震救灾动物防疫工作组和专家即赶赴灾区一线。   二是紧急调运防疫急需物资。截至22日,我部已向灾区调运消毒剂、喷雾器、防护服等防疫物资2万余件(套)。   三是开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目前,已对48匹马,1432只藏犬,193头只其他动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结古镇重灾区死亡牲畜无害化处理工作已经结束,正在向其他受灾地区扩展。   四是组织青海及周边省份组建预备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14日,青海省兽医部门首批专家和应急预备队人员赶赴灾区。同时,要求四川等周边省份兽医部门做好对口支援准备。   五是保证灾区畜产品供应和安全。建立快速检疫通道,加强调往灾区畜产品安全监管,确保产品安全,确保运输畅通。   六是开展灾后动物疫情风险评估。组织兽医、地理、气候等多方面专家,就青海省震区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进行了初步评估。
  • 农业部再禁3种兽药用于食品动物
    p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人就禁止喹乙醇等3种兽药用于食品动物等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br/ /p p   1月11日,农业部再出重拳,发布公告第2638号,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以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记者就相关情况采访了农业部兽医局负责人。 /p p   记者:从公开的信息,我注意到农业部多次发布公告禁止一些兽药用于食品动物。您能介绍下具体情况吗? /p p   答:是的,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近几年不断加大兽药风险评估和安全再评价工作力度,近3年共禁止了8种兽药用于食品动物。即2015年禁止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人兽共用抗菌药物用于食品动物,2017年禁止非泼罗尼用于食品动物,这次禁止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用于食品动物。此外,2016年还禁止硫酸黏菌素预混剂用于动物促生长。 /p p   记者:近年来,兽用抗菌药问题屡见报道,请问到底应该怎样评价抗菌药? /p p   答:两句话。一是功不可没。抗菌药的出现和使用堪称人类医学史上的奇迹,为人类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抗菌药对动物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作用同样功不可没,尤其是对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类感染细菌性疾病的几率。许多致病性细菌,如大肠杆菌O157、副伤寒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不仅会感染动物,而且会通过食物链感染人。如果不用抗菌药治疗,不但动物会死亡,更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病原会在环境中大量释放,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因此,养殖业使用抗菌药,从“传染源”上切断了这些人畜共患病原菌的传播,极大地减少了人类感染这些人畜共患病的几率,在更深层面上保证了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第二句话,就是要规范使用。俗话说“是药三分毒”,药物都具有双重作用。同样,兽药也是一把“双刃剑”,合理使用可以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不会出现抗生素残留超标情况 但不规范用药则会引发畜禽的群体性危害,造成兽药残留超标、产生细菌耐药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所谓规范使用,就是指使用的兽用抗菌药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并严格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包括使用动物对象、适应症、用法和用量、休药期等。 /p p   记者:我国养殖业可以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品种有多少?这些兽用抗菌药是否安全? /p p   答:目前我国批准动物养殖业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分为抗生素和合成抗菌药两大类,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和促生长。其中抗生素主要品种有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等8类,共56个品种 合成抗菌药主要品种有磺胺类、喹诺酮类及其他合成抗菌药共3类,共45个品种。其中允许添加到商品饲料中长期使用的促生长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有14个产品,这次禁止后就减少为11个产品。 /p p   我国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抗菌药,在上市前均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必须完成相关的药学、安全性和药效试验,并经过严格评价和严格审查后,方予批准生产、使用。对批准上市的兽用抗生素均明确规定了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和休药期等注意事项。若养殖过程中按照载明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动物产品就不会出现抗生素残留超标问题。 /p p   记者:动物源性食品中含有抗菌药残留是否一定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p p   答:兽药残留量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即超过规定的安全限量,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为此,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欧美发达国家根据抗生素的种类、使用目的等制定了肉蛋奶等畜禽产品中抗生素残留的安全限量标准,即最高残留限量(MRL)。这个安全限量是假设人一生中每天都摄入这个量也不引起任何危害。农业部参照国际标准和欧美标准,也制定发布了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 /p p   根据MRL标准,人们食用含兽药残留低于MRL标准的动物源性食品是安全的,这是严格按科学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得出的结论。在实际生产中,只要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量低于规定的安全限量标准,该产品就视为安全,可以放心食用。现在有些人认为只要动物源性食品中检出兽药残留,就认为其不安全,这是一种误解。 /p p   记者:目前我国养殖业抗菌药使用情况是怎样的? /p p   答:据行业调查初步统计,2016年度,全国兽用抗菌药(含抗生素)原料药产量为5.47万吨,销量为5.04万吨。大家都知道,我国是一个畜牧饲养大国,2016年我国畜禽饲养量牛约1.58亿头、羊6.08亿头、猪11.2亿头、家禽182.72亿只和兔7.39亿只。这么大的饲养量,但我国畜禽养殖抗菌药的使用量却没有因此而递增。随着养殖业方式转变,绿色养殖的推进,我国养殖用抗菌药的使用已呈现逐步规范、趋好的态势。 /p p   记者:我也注意到,农业部正在对兽用抗菌药实施综合治理,重点将做哪些工作? /p p   答:当前,细菌耐药、兽药残留可以说全球关注、人民关切,为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一直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工作。2017年,制定实施《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这个计划是继2015年“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之后,又一项措施更具体、目标更明确、更有针对性的兽用抗菌药物治理顶层设计。该计划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行动目标、主要任务、技术路线和关键措施,着力推动实施促生长兽用抗菌药物逐步退出等6大行动:一是实施“退出行动”,推动促生长用抗菌药物逐步退出 二是实施“监管行动”,强化兽用抗菌药物监管 三是实施“监测行动”,组织实施“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四是实施“监控行动”,强化兽用抗菌药物残留监控 五是实施“示范行动”,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示范创建 六是实施“宣教行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公众宣传教育。 /p p   2018年,我们将多措并举,强化监管,重点打好“产好药”“少用药”“用好药”三张牌,努力实现“用药减量、产品安全”的目标。 /p p   记者:您能具体介绍下“退出行动”和“示范行动”? /p p   答:促生长用抗菌药物逐步退出行动,就是对目前批准使用的人兽共用抗菌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分门别类实施风险评估,实施“三步走”策略,到2020年完成风险评估工作,淘汰存在安全隐患品种。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示范创建行动,就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坚持走绿色发展之路,在养殖大县、全国绿色养殖示范县、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县和具有规模养殖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选择生猪、奶牛等优势畜种,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示范创建,探索使用安全、高效、低残留的中兽药等产品替代抗菌药物。 /p p   通过促生长用抗菌药物退出、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示范以及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培训、教育,推动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减少抗菌药物的使用,特别是促生长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p p   记者:执业兽医在抗菌药物使用环节扮演着重要角色,请问农业部在执业兽医队伍建设、作用发挥方面有哪些举措? /p p   答:我国执业兽医制度确立以来,农业部和各级兽医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执业兽医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目前全国共有7.3万人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也就是说有7.3万人具备了开具兽医处方的条件,这对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的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为满足畜牧业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对执业兽医的需求,下一步,农业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不断扩大和充实执业兽医队伍 二是按照防疫法和农业部有关规章的规定,大力推动畜禽养殖、诊疗等场所配备执业兽医 三是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鼓励建立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面向签约养殖场户提供“一条龙式”或“菜单式”兽医服务。 /p p   需要指出的是,乡村兽医作为国家认可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依法可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使用兽用处方药。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30万余人的乡村兽医队伍,在基层动物诊疗、用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执业兽医队伍的有益补充。 /p p br/ /p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为加强我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备案内容与程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实验室设立单位主动备案;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我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到应备尽备、底数明晰,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二、备案范围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均应向实验室所在地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三、备案内容实验室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基本情况、实验室负责人情况、工作人员情况、平面布局、主要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拟从事的实验活动范围等。四、备案标准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同一法人管理下的多个实验室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单独备案;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作为一个实验室备案;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分别单独备案。五、备案程序(一)开展自我评估。实验室备案前,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就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二)提交备案材料。前期已完成备案的实验室须在本年度内按最新要求重新申请备案。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移动式实验室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实验室所在地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参考附件1),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实验室平面布局图,实验室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和检测报告,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三)发放备案凭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实验室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材料齐全且备案信息完整的予以备案,发放一、二级实验室备案凭证(参考附件2)。材料不齐全或者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交补正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再予备案;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备案。(四)备案信息更改。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实验活动范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修订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更新相关备案材料。其中涉及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生物安全隔离器、活毒废水处理系统、新风系统等)、实验活动范围发生变更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再次自我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并提交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五)备案信息注销。对拟关闭的实验室,应在停止一切实验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同时,实验室设立单位须对实验室内外空间结构、附属设施及实验专用设施设备等进行规范处置,严防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六、监督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实验室备案工作,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实验室备案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实验室备案工作的宣传、引导、督促和日常监管,加强与教育、卫生、科技、海关、林草、市场监管、执法、环保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实验室备案工作。(二)强化备案监管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要组织开展对备案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责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另行规定,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备案凭证应在实验室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移动式实验室需异地使用的,应当提前将实验室原备案材料、工作地点、时间安排、实验活动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向原备案部门和使用地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报备,接受使用地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三)强化信息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备案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填报,完善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系统数据。每年11月10日前,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将本年度辖区内的实验室备案情况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备案实验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备案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变化情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落实情况、人员培训与变动情况、生物安全设施设备维保及安全性检测情况、实验活动开展情况、实验样品保存与管理情况、废弃物处理情况等。七、联系方式(一)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联系人:庞潘飞联系电话:028-85587912(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裴超信联系电话:028-85088043附件: 1.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docx 2.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docx 3.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汇总表.docx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5月17日
  • 这些仪器设备必须配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今日,农村农业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活禽交易市场的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提出如下要求。动物饲养场应满足以下条件: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动物隔离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活禽交易市场应满足以下条件: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六)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七)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三)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四)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工作室和休息室;(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六)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设备;(七)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顶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八)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十)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二)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五)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六)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周围应当有围墙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第十一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三章 审查发证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制定场所选址的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场所开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十四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八条 根据动物饲养场规模、布局、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和隔离场所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 农业部成立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针对当前国际国内疫情形势和畜牧业发展趋势,农业部12月15日召开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   据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介绍,成立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是推进动物疫病防控科学决策和科技进步的重大举措。成立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有利于动物疫病防控科学决策,促进决策过程的理性化,决策方法的科学化,完善动物防疫决策机制,整体提高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 有利于整合各方面兽医力量,使动物疫病防控科研、教育以及防控实践有机结合,有效提高科研工作的针对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有利于不断培养动物疫病防控专家队伍,强化防控科学技术储备,提高防控工作科技水平,为疫病防控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他介绍,特别是2009年以来,禽流感、高致病性猪篮耳病、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周边国家疫情频发、病毒不断变异,当前动物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急需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全面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最后,高鸿宾强调,冬季是动物疫病高发季节,也是防控的关键时期。特别要抓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猪肉产品消费安全。
  •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
    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标准体系,现公开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八个领域:(一)基础通用标准,主要围绕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兽医基本术语和动物疫病诊断基本术语,技术类标准编写原则和要求等方面。(二) 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兽医诊断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绵羊和山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及其他疫病的综合诊断技术等方面。(三)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标准,主要围绕动物养殖、流通等环节卫生规范,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致病微生物检测,消毒及相关从业人员操作卫生要求等方面。(四)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信息化等方面。(五)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疫病防控通用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绵羊和山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其他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技术等方面。(六)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标准,主要围绕降低动物生产水平的常规疾病,提供常规诊疗方法,包括现代诊疗技术和中兽医诊疗技术。(七)动物福利标准,主要围绕农场动物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福利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主要包括饲养、运输、屠宰、扑杀过程中动物福利技术及要求。(八)动物卫生机构建设、管理及评估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动物卫生机构和动物卫生相关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管理及效能评估等方面的标准。2022-2025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参见附件1。二、申报要求2023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项目申报前应经过充分预研,在行业内征集意见不少于5家单位,形成完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保障在项目周期内完成标准送审。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三)申请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单位,需同时提交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四)申请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一)国家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1.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3);3.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4);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6);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二)行业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7)2.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8);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6);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三)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提交时间。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23年5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标委会秘书处。提交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stdis.cahec.cn/admin/login/index.html,以申报单位名义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对本单位项目起草人分配子账号。项目起草人取得子账号后登录系统,在立项申报栏内选择国标或行标,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详见《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起草人版)》(附件10)的内容。四、联系方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标准法规研究室,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 系 人:苏红 周圣铠联系电话:0532-85630386电子邮箱:tc181@cahec.cn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69号附件:1.2022-2025年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docx2.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docx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4.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5.标准编制说明(申报立项阶段).docx6.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doc7.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8.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x9.申报单位审核意见.docx10.动卫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pdf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4月3日
  • ISO正在修订动物和植物油脂方法标准
    截止2010年4月11日,ISO/TC34/SC11(国际标准化组织/农产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谷物和豆类分技术委员会)已制定了67项关于谷物和豆类的标准,其中正在修订中的标准有11项。标准号、标准名称、中文名称、进展阶段具体如下表所示: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中文名 阶段 ICS ISO/DIS 3656 Animal and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ultraviolet absorbance expressed as specific UV extinction 动物性和植物性油脂-紫外线吸收率的测定 40.20 67.200.10 ISO/FDIS 12871 Olive oils and olive-pomace oils -- Determination of aliphatic alcohols content by capillary gas chromatography 橄榄油和橄榄果渣油 -脂肪族醇含量的测定,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0.20 67.200.10 ISO/FDIS 12872 Olive oils and olive-pomace oils -- Determination of the 2-glyceryl monopalmitate content 橄榄油和橄榄果渣油 - 2-甘油单棕榈酸酯 50.20 67.200.10 ISO/FDIS 12873 Olive oils and olive-pomace oils -- Determination of wax content by capillary gas chromatography 橄榄油和橄榄果渣油 - 蜡含量的测定,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0.20 67.200.10 ISO/DIS 12966-2 Animal and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Gas chromatography of fatty acid methyl esters -- Part 2: Preparation of methyl esters of fatty acids 动物性和植物性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 - 第2部分:脂肪酸甲基酯的制备 40.60 67.200.10 ISO/CD 12966-4 Animal and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Gas chromatography of fatty acid methyl esters -- Part 4: Determination of cis-, trans-, saturated, mono- and polyunsaturated fatty acids in vegetable or non-ruminant oils and fats 动物性和植物性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 4部分:蔬菜或非反刍动物油脂中的顺,转,饱和,单和多不饱和脂肪酸的测定 30.99 67.200.10 ISO/WD 14477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triacylglycerols -- Method by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HPLC) 植物油脂 - 甘油三酯的测定 -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法) 20.99 67.200.10 ISO/CD 17932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carotene content 植物油脂 - 胡萝卜素含量的测定 30.99 67.200.10 ISO/DTS 23647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wax content by gas chromatography 植物油脂-气相色谱法测定蜡含量 30.99 67.200.10 ISO/DTR 24054 Animal and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 -- Method using 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GC/MS) 动物性和植物性油脂- 多环芳烃(PAH)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质谱法(GC / MS) 30.60 67.200.10 ISO/DIS 27608.2 Animal and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Lovibond? colour -- Automatic method 动物性和植物性油脂- Lovibond?色素测定- 自动方法 40.99 67.200.10 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还没有上述动物和植物油脂的检测方法标准或需修订类似标准。因此,急需相关机构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及时制定我国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加强植物和动物油脂产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以保障植物和动物油脂产品的质量安全。
  • 盘点一|新芝生物在生物/农学/动物医学实验室的仪器采购清单
    新芝生物(股票代码430685)是一家专业为生命科学研究与产业化领域用户提供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生物样品处理、分子生物学与药物研究、实验室自动化与通用设备三大产品线。新芝生物在生物实验室,农学实验室,动物医学实验室的应用设备。是您高校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更新的好选择!  生物实验室  生物实验室,是进行生物科学相关研究的场所,如分子生物学实验、微生物学实验、细胞生物学实验等。按照研究对象的生物危险等级,可以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对生物安全隔离的要求最低,四级最高。高校等研究院所、医院疾控等临床单位的生物实验室多为P1-P3等级,P4生物安全实验室数量很少。新芝生物的核酸提取仪、分子杂交炉、紫外交联仪等多款仪器助力分子生物学实验,微生物生长曲线分析仪、无菌均质机、超声细菌分散计数仪等多款仪器应用于微生物学研究,基因导入仪、超声波细胞粉碎机等多款仪器协助细胞生物学实验。生物实验室仪器采购清单    MGC-200 微生物生长曲线分析仪    有效解放人力:1.自动测量,避免熬夜 2.自动绘制曲线,减少繁杂的计算绘图  适用范围广:可实现多种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酵母、噬菌体、变形虫、细胞和藻类等在线监测培养  过程安全 结果精准:1.封闭培养与检测,可保证样品不受污染,实验环境安全 2.无需取样检测,相比于取样检测,不损耗样品,实验结果更精准  节省试剂耗材:1.节省50%以上试剂 2.节省90%的吸头 3.节省100%等培养皿  SCIENTZ-CF 细菌分散计数仪    高效率:超声分散、浊度检测、稀释体积计算三体一步完成  操作简单:放入样本,一键操作,节省90%操作时间  智能化:智能程序控制分散均匀,即时读数,避免人为误差  安全性高:封闭式实验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和人员感染的风险  农学实验室  农学实验室,是开展植物遗传改良、种质创新与利用,果实发育与调控和高新生物技术研究的场所。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粮食安全是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建设农业强国需要大力推进农业核心技术攻关。新芝生物的仪器广泛分布于多个学校/研究院所的农学实验室,其中研制的高压气体基因枪“一举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并荣获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农学实验室仪器采购清单    SCIENTZ-F 原位冷冻干燥机    整体性能:安全高效,环保清洁  加热系统:硅油介质,均一度好  制冷系统:制冷迅速,清晰可见  控制系统:智能控制,真彩显示  双腔系统:防腐冷阱,支持预冻  针孔系统:真空可控,智能保护SCIENTZ08-IIIC 非接触超声波细胞粉碎机    等温处理:配合冷却水循环系统使用  重复性高:参数可调,精确控制样本处理过程,结果重复性高  旋转支架:自动的连续旋转离心管使超声波的能量分布更为均匀  超声新技术:能量聚焦,有效超声面积大,均匀性更好  一体化的隔音箱:有效减少噪音,占地空间小,视窗大,可清晰观察实验结果  动物医学实验  动物医学实验室,是开展基础兽医学、临床兽医学、预防兽医学、兽医生物工程、兽医公共卫生等学科研究的场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畜禽重大疫情防控、动物卫生和动物源食品安全、人畜共患病防控、生物医学工程、伴侣动物疾病诊疗等多个方向,动物医学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芝生物仪器在动物医学实验室应用广泛,为新时代动物医学发展贡献新芝人的一份力量。  动物医学实验室仪器采购清单    NP-2032 全自动核酸提取仪    快速高效:1.一次处理1-32个样本 2.纯化后的核算纯度可满足各类下游实验需求  安全可靠:1.一次性耗材搭配紫外和排风扇,降低污染 2.运行中防开门报警  通用性强:开放式程序管理,适合于不同样本及市场各类磁珠试剂盒  操控灵活:触控式彩色大屏幕,且可自定义快捷程序,一键启动  SCIENTZ-09 无菌均质器    参数灵活:均质时间、次数灵活可调  智能储存:10组参数保存,方便用户调用  过程直观:玻璃透明窗口直观观察均质过程  适用范围广:样品处理量从3ml~400ml,可满足不同客户需求  样本零感染:样品和机器不直接接触,细菌不受破坏,避免交叉感染  快速清洁:密封防止溢液系统加一次性耗材,无需洗刷器皿
  • 关于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标准体系,现公开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相关事宜如下。   一、 征集范围   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基础通用标准,主要围绕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兽医基本术语、动物疫病诊断基本术语,以及技术类标准编写原则和要求等方面。   (二) 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兽医诊断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及其他疫病的综合诊断技术等方面。   (三)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标准,主要围绕动物养殖、流通等环节卫生技术规范,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致病微生物检测,消毒及相关从业人员操作卫生要求等方面。   (四)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信息化等方面。   (五)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疫病防控通用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其他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技术等方面。   (六)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标准,主要围绕降低动物生产能力的常规疾病,提供标准化诊疗方法。   (七)动物福利标准,主要围绕农场动物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福利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主要包括农场动物饲养、运输、屠宰、扑杀过程中的动物福利技术及要求。   (八)动物卫生机构建设、管理及评估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动物卫生机构和动物卫生相关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管理及效能评估等方面的标准。   2022-2025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参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2023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项目申报前应经过充分预研,在行业内征集意见不少于5家单位,形成完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保障在项目周期内完成标准送审。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三)申请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单位,需同时提交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   (四)申请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   (一)国家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   1.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   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3);   3.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4);   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   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   (二)行业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   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7);   2.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8);   3.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   4.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5.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   (三)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提交时间。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23年5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标委会秘书处。   提交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stdis.cahec.cn/admin/login/index.html,以申报单位名义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对本单位项目起草人分配子账号。项目起草人取得子账号后登录系统,在立项申报栏内选择国标或行标,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详见《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起草人版)》(附件10)的内容。   四、联系方式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标准法规研究室,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 系 人:苏红 周圣铠   联系电话:0532-85630386   电子邮箱:tc181@cahec.cn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69号   附件: 附件1 2022-2025年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docx    附件2 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docx    附件3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4 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5 标准编制说明(申报立项阶段).docx    附件6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    附件7 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8 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9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docx    附件10 动卫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pdf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 农业部印发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检测方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农业、水产)局: /p p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组织实施 /strong /p p   农业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业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p p strong   二、抽检要求 /strong /p p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p p   (二)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进行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p p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p p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p p   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和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p p   (五)对于已发布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p p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p p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见附件3)。 /p p    strong 三、结果处理 /strong /p p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p p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p p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通报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p p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报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p p strong   四、工作要求 /strong /p p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p p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2018年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件3的三张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 /p p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8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p p   (四)我部将按照半年度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及时报送监测阳性样品、实施追溯以及处理处罚情况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 /p p   (五)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p p   附件: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9c014f27-7735-4e84-9d6b-5880a6e57963.xls"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1: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xls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050be728-66a5-4d5e-8b5f-7c00b8927a79.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2:2018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0b277464-7483-4fe6-a407-24ddff9bff17.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3:2018年畜禽及畜禽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66071484-dd6f-4012-8da8-5ce19bde3fce.xls"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4: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限量.xls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c10e50a5-4005-40c8-9fbd-508ff3e5c938.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录1-8(检测方法).doc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19日 /p
  •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开征求《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24〕2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修订了《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农文〔2022〕8号),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3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电子邮箱:hnsxmjfjc@163.com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7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邮编:450002联系人:岳道友,电话:0371-65917923附件: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docx2024年2月19日
  • 中国农科院动物营养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9月11日,科技部组织以夏咸柱院士为组长的专家组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联合建设的动物营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了验收。   专家组听取了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汇报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建设支持情况汇报,现场考察了实验室建设情况,查阅了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仪器设备采购、实验室基础设施改造等相关文字资料和档案,并与实验室主要科研骨干进行了座谈。   专家组认为,动物营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团队建设、对外开放、服务共享、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运行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圆满完成了建设目标任务,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动物营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在农业部动物营养代谢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基础上,于2005年3月由科技部正式批准立项建设。建设期间,实验室根据学科发展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在动物营养代谢与调控、饲料安全与生物学效价评定、营养与环境、营养与免疫、分子营养与遗传等五个研究方向开展了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主持承担了包括国家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重大专项、自然科学基金等课题140余项,发表论文280余篇(SCI论文154篇),出版著作20部,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成果2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4项,鉴定成果9项 实验室自主研制建成的可程控环境动物营养代谢实验平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实验室的创新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实验室还在猪健康养殖营养调控、奶牛营养和牛奶质量调控、猪禽营养能量新体系的方法创新、水禽饲料营养价值评定等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为创新我国畜禽营养需要量和饲料营养效价的评定奠定了基础。
  • 农业部第二届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成立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13fe8e8f-c5a2-4bfa-83a0-f25962c08b05.jpg" title=" W020160112546293029792.jpg" width=" 600" height=" 385"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385px "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 农业部第二届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近日,农业部第二届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京召开,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出席会议。于康震强调,成立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是保障“十三五”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适应新时期动物疫病防控形势、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科学决策能力的迫切需要。新一届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要围绕 “十三五”兽医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理清思路、梳理问题、提出对策,当好防控决策的智囊团,成为兽医理论创新的思想库,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的专家团,提高国家兽医事务的话语权。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于康震指出,当前,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问题、动物防疫体制机制问题、动物防疫队伍能力问题、兽医技术与管理创新问题等,希望专家委员会的各位专家重点关注,深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于康震要求,新一届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要勇于直言相谏,敢于讲话、主动讲话、敢讲真话;要坚持求真务实,立足中国国情,创出中国特色动物疫病防控之路;要坚持正确方法,在动物防疫工作上把握方向性,突出前瞻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遵循工作规律;要坚持推陈出新,加大新型兽医技术研发,推进技术与管理创新,推动兽医事业发展与变革;要坚持公正守纪,做到公正性、科学性、建设性,严格遵纪守规。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国家首席兽医师张仲秋主持会议。来自兽医、经济、科技、质检、林业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65名专家委员参加了会议。 /p p br/ /p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陕西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及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2月15日前反馈我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27日(联系人:赵永攀,029-87335754,sxdwfy@163.com) 陕西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农业部印发2013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制定了《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与往年相比,蜂产品的检测方法发生了变化,不再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而全面采用了液相色谱质谱法。   根据计划,将由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在完成《监控计划》的同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能低于《监控计划》的20%。 附件: 附录1-附表1-4畜禽.xls附录2:操作要点.doc附录3.5.6.doc附录4-蜂蜜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附录4-水产品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附表5-蜂蜜.xls附表6 水产品.xls农医发〔2013〕5号.ceb附件 2013监控计划.doc附录4 畜禽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1.doc
  • 浅谈动物源性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技术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我国是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动物源食品产品已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农兽药作为发展现代畜牧业的物质基础, 一方面兽药在降低畜禽的发病率与死亡率、促进动物生长、改善动物产品品质以及农药提高种植饲料的产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误用、滥用农兽药, 使得部分畜禽产品药残超标, 产品品质受到影响, 从而会影响到消费者身体健康。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虽然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备、科学的监控及预防措施,但农兽药残留问题仍然形势严峻,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使用农兽药、不严格遵守休药期等。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长期食用农兽药残留过高的食品会引起人体的多种急慢性中毒作用, 诱导产生耐药菌株, 从而引起变态反应以及三致(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此外,农兽药以原型或代谢物的形式进入环境后,会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农兽药残留还会引起一系列肉制品出口问题,进而影响国民经济。为此,国家去年重新更新了相关标准,这也表明了我国进一步控制农兽药合理使用的决心。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概况 /span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农兽药残留标准既是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科学基础,也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依法监管的重要依据。随着农兽药使用种类和形式的不断变化,国家也在不断更新和增加农兽药相关标准。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在去年,国家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进行了更新,新版的GB 2763共制定了483种农药7107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而新版的GB 31650取代了原先的农业部235号公告,将其升级为国家标准,这说明新版标准将中国的兽药残留限量法规带入了新的纪元,该标准共涉及到了267种兽药2191项最大残留限量。目前,我国共制定了6000多项农兽药残留检测标准,基本覆盖我国常用农药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农产品种类。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text-indent: 2em " & nbsp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动物源性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技术概况 /span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动物源性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技过程可分为两大步骤,前端的样品前处理和后端的样品分析检测。农兽药残留检测按技术手段分类,主要有免疫分析技术、分子生物学技术、表面增强拉曼光谱技术、色谱技术和色谱质谱联用技术等。免疫分析技术和分子生物学技术操作简便、成本低廉,但易受多种因素影响,准确性较低,仅应用于样品的快速初筛。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随着分析仪器近些年的快速发展,更多的色谱技术和色谱质谱联用技术被用到了农兽药的检测上,而色谱质谱联用技术集色谱的高鉴别能力和质谱的高分离特点于一体,现阶段已成为我国农兽药残留检测领域中比较先进且广泛应用的定性筛查和定量分析工具,极大的提高了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抗干扰能力。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而在前端的样品前处理上,近些年更趋于发展自动化的前处理技术。我们都知道,前处理过程所产生的误差占总误差的61%,这主要在于前处理过程操作繁琐,极容易产生人为误差,而近些年发展起来自动化的前处理技术,包括自动化提取,自动化浓缩以及自动化净化等技术可以更好的规避人为误差,并且可以极大的提高实验效率,以及减少实验人员与有机溶剂的接触。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目前,在样品前处理技术方面,我国的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并已经形成更为成熟、应用更为广泛的几项技术,例如超临界流体萃取方法、微波辅助萃取、液液萃取、基质分散固相萃取方法、固相微萃取、固相萃取和QuEChERS等。在这些前处理技术中,固相萃取和QuEChERS在农兽残的检测中应用最为广泛。固相萃取具有分离、纯化和富集等作用,并且操作简单、省时、省力,所以90%以上的兽药残留检测采用了该技术;而QuEChERS技术具有快速、简单、廉价、高效、耐用和安全等特点,目前该方法在在植物源性食品中农残检测已经非常成熟,基于该方法的优势特点,近年来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将其应用到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农兽残检测。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动物源性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发展趋势 /span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随着新型兽药的不断出现和新型材料和设备的应用,分析仪器检测部分正逐渐由高效向超高效、低分辨向高分辨转变革新。例如,以飞行时间质谱仪 (TOF-MS)和静电场轨道阱质谱仪(Orbitrap-MS)为代表的高分辨质谱仪与液相色谱联用,形成超高效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HPLC-HRMS)联用技术,目前在高通量定性筛查和定量分析多种兽药残留中得到重用。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前处理部分,样品处理过程朝着快速、简单、高效等方向发展。并且在人力成本越来越高及大家更注重亚健康的背景下,前处理这类操作简单重复的步骤未来必然将由自动化仪器代替。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自动化的前处理有着众多的优势,一是自动化的仪器可实现大批量的样品处理,极大的提高了实验效率;二是采用自动化仪器可以极大的避免实验人员长期和有机溶剂接触,保障实验人员的健康;三是将实验人员从简单重复的前处理步骤中解放出来,使其投入到数据分析、方法开发等更有意义的工作中;四是采用自动化的仪器可以避免人为引起的实验步骤,更能保证数据的重复性和重现性。所以自动化的技术不仅仅是农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更是整个社会发展的趋势。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关于睿科集团 /span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睿科集团是专门从事实验室前处理自动化设备研发、制造以及提供对应检测项目解决方案的集团化公司。所以针对动物源食品中农兽残残留检测,我们可以提供一整套的解决方案。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农兽残的前处理过程大体上都是提取、净化和浓缩等步骤,当然还包括标准曲线的配置。针对动物源样品的提取,睿科拥有AH系列全自动均质器,相较于市面上的其它均质器,最新款的AH-50可实现自动定量加液,不需要人为进行提取溶剂的添加。该仪器还拥有多级均质功能,针对肉制品难以均质的样品可以得到更好的均质效果,并且延长刀头的使用寿命。当然它还拥有水清洗、超声清洗和溶剂清洗等多级清洗功能,最大化的避免了交叉污染的发生。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3f8ff4d9-b663-4826-b6a3-78dc8c2a782a.jpg" title=" AH50.jpg" alt=" AH50.jpg" / /p p style=" font-size: inherit font-weight: normal padding: 0px margin: 0px text-align: center " microsoft=" " white-space:=" " background-color:=" " text-align:="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2039/C417125.htm"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4px " 睿科 AH-50全自动均质器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4px "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而针对动物源样品的净化,睿科可以提供Fotector系列高通量全自动固相萃取仪,该仪器实现固相萃取全流程的自动化,针对动物源样品(鸡蛋、牛奶等)难以过柱的难点,该仪器拥有独特的柱插杆技术,可以提供超过0.8MPa的过柱动力,完美解决了过柱难的问题。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1387e44a-8a87-45cf-a9be-a74bca49875e.jpg" title=" 自动萃取仪.jpg" alt=" 自动萃取仪.jpg" / /p p style=" font-size: inherit font-weight: normal padding: 0px margin: 0px text-align: center " microsoft=" " white-space:=" " background-color:=" " text-align:="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2039/C201613.htm"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4px " 睿科Fotector Plus高通量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span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在样品浓缩过程,根据不同的浓缩方法,睿科也可提供多种类型的浓缩仪器,针对大体积提取液浓缩,睿科可提供MPE系列高通量真空平行浓缩仪,该仪器可实现大体积、大通量的样品浓缩,浓缩效率是传统旋蒸的8-10倍,并且拥有梯度真空设置功能,可避免浓缩过程中暴沸的产生。除此之外还拥有多款浓缩设备,包括拥有自动润洗、自动定容和自动溶剂置换的EVA-12,以及针对5ml以下小体积浓缩的EVA mini等等。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针对近年来比较火热的QuEChERS法,睿科还开发出了ISP600多功能样品处理工作站,可实现QuEChERS法全流程自动化。当然,睿科之后会更注重自动化平台的搭建,可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将模块化的各个仪器进行组合搭建出自动化平台,实现真正的实验室无人化。除了自动化仪器解决方案,睿科也非常注重应用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应用解决方案,为客户改善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效果。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411cf53f-9b49-4b86-8089-a3ad7e45acea.jpg" title=" 样品制备站.jpg" alt=" 样品制备站.jpg" / /p p style=" font-size: inherit font-weight: normal padding: 0px margin: 0px text-align: center " microsoft=" " white-space:=" " background-color:=" " text-align:="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2039/C364117.htm"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4px " Raykol ISP600 多功能样品制备工作站 /span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0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供稿人:睿科集团应用专家 林森 /span /strong /p p br/ /p
  •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2024 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24 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发布监控(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养殖水生生物的生物安全形势。(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水科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承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三)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对各地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等相关检测机构承担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协助开展抽样有关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 跟踪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和疫病监测阳性样品调查处理情况并及时报送。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 渔业) 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各级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夯实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基础。(二)推进源头治理。 各地要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的源头管控,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实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升级基础设施装备,配套水产良种和防病技术,规范日常管理和兽药使用,持续提升养殖主体的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意识。认真组织开展垂钓场所地西泮药残专项整治,对开展垂钓的养殖场所实施建档立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日常监督,加密速测 指导养殖场建立和完善用药记录,引导垂钓人员不使用非法添加地西泮的窝料饵料,不使用来历不明的窝料饵料 对 2023 年检出地西泮药残超标的养殖场每月开展地西泮药残抽检。(三)强化结果应用。各地要统筹协调好与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规范执法程序,做好行刑衔接,共同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相关省份要加强对产地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持续打击,有效震慑养殖违法用药行为。农业农村部2024 年 3 月 11 日 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pdf 202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pdf
  •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提出和组织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发布监控(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养殖水生生物的生物安全形势。(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称“水科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负责协助开展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三)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称“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协调水生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和相关检测机构,开展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指导各省份开展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首席专家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处置工作。负责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及时调度各地工作情况和总结。(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辖区内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是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基础。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各级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二)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各地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中国家负责部分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三)推进源头治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生生物生物安全的源头管控,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实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升级基础设施装备,配套水产良种和防病技术,规范日常管理和兽药使用,持续提升养殖主体的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意识。相关省份要开展海参和牛蛙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严厉打击养殖生产中违法用药行为。(四)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统筹协调好渔业与兽药、饲料、农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合力实施更为严厉的全程监管,规范执法程序,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附件: 1.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doc 2.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doc农业农村部2023年3月14日
  • 昆虫动物呼吸代谢能量测量系统在农科院蜜蜂研究所成功安装运行
    3月开学季来临,易科泰携手农科院蜜蜂所为科研实验提供助力,昆虫动物呼吸代谢能量测量系统包括双通道氧气分析仪,高精度二氧化碳分析仪、双通道SS4稳定气流控制单元、RM-8气流切换单元,高精度昆虫呼吸室。可测量单只昆虫的呼吸能量代谢情况、多只昆虫的呼吸能量代谢情况以及不同环境(不同气体浓度比例条件下)的昆虫呼吸代谢情况。其适用的昆虫,小到蚜虫,蚊子,大至蜜蜂、蛾类;尤其适用于果蝇等模式动物。该套系统能够精准有效的反映昆虫的能量代谢、新陈代谢等情况。 昆虫动物呼吸代谢能量测量系统 位于北京植物园内的农科院蜜蜂研究所 位于高精度昆虫呼吸室内的蜜蜂昆虫呼吸代谢能量测量系统广泛应用于动物生理生态学、遗传学、生物医学、媒介生物学等学科,可准确的测量动物的CO2呼出量和耗氧量,并可计算呼吸熵、能量消耗等。同时可选配昆虫活动强度监测、红外热成像等系统对昆虫的能量消耗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检测。以研究昆虫等动物的生理生态、昆虫活动与温度的关系、昆虫活动与呼吸代谢的关系、昆虫健康状况及生理状态、杀虫剂对昆虫的影响及最小致死量、临界热极值CTmax(critical thermal maximum)、不连续气体交换DGC(discontinuous gas exchange cycle)等。另外,由于昆虫的野生型较多,易科泰根据科研需求推出了便携式昆虫呼吸代谢测量系统。该系统将氧气分析仪、二氧化碳分析仪以及气体抽样单元等高度集成于一个手提箱内,可在野外任何地方对当地的昆虫的呼吸代谢情况进行测量,尽最大可能保证了昆虫的原位野生状态,对于昆虫的生态学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北京易科泰生态技术公司近20年来致力于生物呼吸与能量代谢技术的推广和技术服务,为您提供全面生物呼吸与能量代谢测量方案:高通量昆虫呼吸与能量代谢测量技术方案(CO2与O2测量)SSI实验动物能量代谢测量系统与热成像仪联用方案便携式动物呼吸代谢测量系统与热成像仪联用方案人体能量代谢与活动强度研究测量方案
  • 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协会立项《水产动物线粒体DNA序列遗传多样性分析操作规程》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会组织专家对《水产动物线粒体DNA序列遗传多样性分析操作规程》团体标准进行讨论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同时欢迎与本标准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机构及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加入本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有意参与本团体起草制定工作的人员请与协会联系。联系人:高工电话:15177796006邮箱:664987261@qq.com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协会2023年4月20日
  • 聚焦肉蛋奶安全:动物性食品中也有农药残留?
    动物性食品是指动物来源的食物,包括我们餐桌上常见的畜肉(猪肉、牛肉、羊肉等)、禽肉(鸡肉、鸭肉等)、蛋类、水产品(鱼类、虾、蟹、贝类等)、奶及其制品等。动物性食品为我们提供蛋白质、脂肪、矿物质和维生素等人体必需的营养物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引人关注,动物性食品作为我们饮食组成中的必要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21年11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在第488号公告中公布了包括GB 31658.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拟除虫菊酯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在内的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GB 31658.8-2021标准针对常见动物性食品中的多种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测试,提供了配备负化学电离源(NCI)的气相色谱-质谱检测方法。 拟除虫菊酯的“前世今生” 菊酯是一种天然的杀虫剂,从除虫菊花中分离萃取而得,其活性成分包括除虫菊素I、除虫菊素II等6种化合物。天然除虫菊酯的杀虫效果好,但见光易分解。20世纪60年代,在天然除虫菊酯化学结构和构型研究清楚的基础上,化学家着手开发一类具有光稳定性的除虫菊酯的类似物,即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常见拟除虫菊酯类化合物 拟除虫菊酯的化学结构和生物活性类似天然除虫菊酯,具有高效、广谱、相对低毒、低残留等优点,被广泛用于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但其使用不当时也会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残留在动植物体内,进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限值与管控 针对此类农药,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已涵盖了11种动物性食品中甲氰菊酯、联苯菊酯等多种菊酯化合物的最大残留限量。在其引用的测试标准中,检测方法多为气相色谱法或气相色谱-质谱法。 而在本次公布的GB 31658.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拟除虫菊酯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中,采用了配备负化学电离源(NCI)的气相色谱-质谱仪,对牛、羊、猪肌肉、脂肪和肝脏中的溴氰菊酯、联苯菊酯等多种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进行测定。 岛津解决方案 使用岛津GCMS-QP2020 NX产品,建立了使用负化学电离源(NCI)测定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方案。 岛津气相色谱质谱仪GCMS-QP2020 NX • 方法介绍 • 标准谱图图1 7种拟除虫菊酯50 ng/mL混合标准溶液色谱图(1:七氟菊酯 2:联苯菊酯 3-6:氟氯氰菊酯 7-8:氟氰戊菊酯 9-10:氰戊菊酯 11-12:氟胺氰菊酯13-14:溴氰菊酯) 图2 部分化合物校准曲线 此方法在10-1000 ng/mL范围内线性良好,灵敏度和准确度均可满足标准要求。 • 样品测试结果分别取市售牛里脊肉、猪肉样品进行实验,样品谱图见图2所示,2个样品中均未检出7种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 图3 样品测试谱图 What’s more? 在标准规定的方法之外,岛津还开发了利用气相色谱-串级质谱GCMS-TQ8050 NX测试动物性食品中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方案。此方法质谱部分配备EI源(电子轰击电离源),采用MRM(多反应监测)采集模式,目标化合物经二次电离/二次筛选后到达检测器,抗干扰能力更强,在复杂基质样品的低浓度化合物分析中体现了优越的灵敏度及准确性。 图4 部分化合物质量色谱图(20 ng/mL)及校准曲线 总结 动物性食品是人体重要的蛋白质、维生素等营养物质的来源,随着大家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舌尖上的安全”也成为食品行业关注的热点。岛津公司秉承“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的理念,快速应对国标动物性食品中拟除虫菊酯检测项目,让您吃得营养、吃得健康。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农业部近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函
    p   农业部近日就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发布了征求意见的函。据了解,近年来兽药残留引起食物中毒和影响畜禽产品出口的报道越来越多。药物残留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的增加,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p p   目前,我国共制定了7537项农兽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常用农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农产品种类。下一步,将按照农业部已经制定的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5年行动计划,每年新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00项。到2025年,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达到2200项,与国际标准相衔接,基本实现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10cfd8f1-e8c4-4d9e-b419-45ac73c87047.jpg" title=" 009.jpg" /    /p p   本次修订共对已批准使用的 267 种兽药进行梳理并按类别做出相应规定,共完成104个品种的限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形成允许使用无需制定残留限量的品种4154个,维持农业部公告 235号中允许治疗使用不得在食品动物中检出的品种共9个。另外对农业部公告 235 号中第四部分: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并已提交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本限量标准中不再收载。 /p p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替代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其他标准或公告中涉及本标准中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农业部第 235 号公告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p p   ——增加了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的术语定义 & nbsp /p p   ——取消原 235公告第四部分禁止使用在物动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兽药。 /p p   ——在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中增加了阿维拉霉素等 13 种兽药。 /p p   ——对原公告中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等 17 种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进行了修订。 /p p   ——增加了阿莫西林等 15 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p p   ——对原公告中安普霉素等 9 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进行了修订。 /p p   ——对原公告中阿苯达唑等 15 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进行了修订。 /p p   ——对原公告中阿苯达唑等 28 种兽药的动物种类。 /p p   ——对阿维菌素等 29 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修订。 /p p   ——对阿莫西林等 23 种兽药的使用进行了修订。 /p p   ——删除蝇毒磷最大残留限量。 /p p   ——增加了 73 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p p   ——删除了氨丙啉等 6 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p p strong br/ /strong /p p strong 附注:本次修订主要起草人完成任务的人员主要有:徐肖君、夏业才、张存帅、巩忠福、郝利华、董义春、叶妮、周明霞、邢嘉琪、王小慈、冯忠泽、杨劲松、高光、徐士新、段文龙、万仁玲、杨京岚、温芳、阚鹿枫、王联珠、汪霞、王鹤佳、孙雷、黄齐颐、郭筱华和王树槐等。 /strong /p p strong br/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详细原文如下: /strong /span /p p 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厅(室): /p p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修定和部分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共涉及267种兽药,包括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104种兽药2191个限量,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154种兽药和允许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9种兽药。禁止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另行发布。 /p p   现征求你委(局)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请附电子文档。 /p p   相关标准文本在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 a href=" http://www.caqs.gov.cn" http://www.caqs.gov.cn /a )下载。 /p p   联系方式: /p p   1.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郝利华 /p p   电话:010-62103930 /p p   电子邮件:hlh060328@163.com /p p   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 nbsp 秦彰宪 /p p   电话:010-59192387 /p p   电子邮件:scszlc@agri.gov.cn /p p   农业部办公厅 /p p   2017年11月22 日 /p p & nbsp /p p strong & nbsp 附件下载: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58d5ebb2-a215-4a7f-8dac-044cc7f2e7e3.pdf" 报批稿-0730.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e2fee1b1-cd39-4056-91c7-f00c741b8e31.pdf" 起草说明-报批稿-终稿-.pdf /a & nbsp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fb6fb420-cde9-46d9-9a2a-9e1780e932ee.docx" 附件3-兽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 /a /p
  • 农业部开展畜禽屠宰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督查
    为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决定派出8个督查组,分赴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养殖大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区县,开展畜禽屠宰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了解、指导各地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工作。   春节将至,动物产品消费进入旺季,为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农业部部署、要求各地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兽药使用监管。按照工作安排,此次督查中检查组将实地走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收集点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督促检查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屠宰检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进展情况。   目前,各督查组已陆续分赴各地开展工作。 文章转载自: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4.24世界实验动物日|一文了解常见实验动物有哪些
    世界实验动物日起源“世界实验动物日The World Lab Animal Day”,即每年的4月24日,是1979年由英国反活体解剖协会(NAVS)发起的重要的实验动物保护节日,呼吁人类减少和停止不必须的动物实验。世界实验动物日是受联合国认可的、国际性的纪念日,旨在倡导科学、人道地开展动物实验。纪念日简介播报编辑1979年,由英国反活体解剖协会(NAVS)发起,定于每年的4月24日为“世界实验动物日”(The World Lab Animal Day),前后一周则被称为“实验动物周”。世界实验动物日是已经受联合国认可的、国际性的纪念日,在世界各地都有动物保护者为这一天以及前后的一周举行各种活动。“实验动物慰灵碑”在欧洲和北美的许多城市,这一节日已成为动物维权组织宣传其反对利用动物研究的重要机会,并主导媒体报道,在公众心目中造成了对动物研究片面、负面的印象。对此,需要从实验动物和人类健康两方面进行考虑,客观、理性地认识和理解世界实验动物日。实验动物的“3R”原则实验动物是动物成员中的特殊群体,从出生那刻起,命里注定要被用于科学研究,尤其是用于各种医学实验、疫苗安全评价等研究。作为人类的替身,以身试毒、替人类尝百草,大部分甚至付出生命,为的是使人类能够深入地理解疾病,研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策略,最终科学地呵护人类健康。科研中的动物实验尚不可能完全被替代,人类能做到的是,具有关护动物的爱心和意识,尽力提供动物舒适的实验环境,熟练掌握实验技术,从每个环节上将可能的痛苦减到最低,积极探讨替代方法,减少或不用动物做意义不大的实验等,这些应该是我们最合适的做法。任何动物都有基本的生存权利,解决替身实验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方式是提倡有益于涉及实验动物的伦理和福利要求。涉及实验动物的伦理是指人类与实验动物相互关系中应遵循的道德和标准。国际上在使用动物方面,总的原则是“尊重生命,科学、合理、仁道地使用动物”,遵循“3R”原则即替换(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和优化(Refinement)。“3R”原则是总原则的具体体现。动物福利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动物福利的核心是五大自由:即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无恐惧和悲伤感、表达天性的自由。实验动物的含义最初的实验动物是:凡是科学实验研究中使用的动物,通称为实验动物。后来又提出:凡是为了科学实验的需要而专门饲养、繁殖的动物,称为实验动物。近数十年来实验动物成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对实验动物的定义又有了提高。根据《中国农业百科兽医传》按特定条件严格定向培育,供科学实验和生物学测试用的动物。要求具有稳定的生物学特征性和洁净度及明确的遗传学背景,能用最少量的样本获得有意义而能再现的实验和测试数据。根据《农业大词典》实验动物以科学实验研究为目的,进行科学育种、繁殖、饲养和管理的一类动物。多数由野生通过家养驯化,定向培育,按照实验研究需要选育而成。常用实验动物,如小鼠、大鼠、仓鼠、豚鼠、家兔、犬、猫、貂、家畜和家禽,以及两栖类、爬虫类、鸟类和灵长类动物。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对实验动物有了最新定义:指经人工饲养,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可见,实验动物有它特定的含义:(1)必须经人工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来源清楚,即遗传限定的动物(geneticallydefined animal);(2)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寄生虫实行人工控制,即微生物、寄生虫限定的动物;(3)主要用于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的定义有了如此的变化,是因为要保证科学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精确性和可重复性,实验动物必须具备科学实验应具备的4个基本要求:(1)对实验处理表现出极高的敏感性;(2)对实验处理的个体反应表现出极强的均一性;(3)模型性状具有遗传上的稳定性;(4)动物来源具有易获取性。实验动物是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是现代生命科学研究发展的基石,特别是在医药研发中扮演了人类替难者的角色,也被称为"活的试剂"。在众多实验动物中,一些动物因为生长周期短、养殖成本低 遗传背景明确、来源清楚 基因组与人类较为接近、能够表达人类生理和病理过程等原因,被普遍用于科学研究,这些标准化的实验动物即被称为模式动物。常见的实验动物(1)啮齿类(大鼠、小鼠等):繁殖能力强、世代周期短、饲养成本低 几乎可用于所有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和新药开发领域。(2)非人灵长类(食蟹猴等):与人亲缘关系最近,大脑发达,有大量沟回,视、听、味、触觉发达,空间立体感强。(3)犬类(比格犬等):在生理学和解剖学方面更接近于人 神经系统发达,适应能力强 适用于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研究。易于繁殖与饲养 易产生发热反应,发热反应典型、恒定 常用于热原实验、骨关节和眼科药物研究。(4)猪类:心脏结构、皮肤结构与人类相似,用于心血管疾病研究、皮肤病药物开发等。(5)斑马鱼:体外受精和发育,繁殖能力强,性成熟周期短 胚胎透明,易于观察到药物对其体内器官的影响。按动物学分类法动物种类繁多,到目前为止已知的150万种以上,但能培育成实验动物的只有百余种。 按照动物学的分类方法,实验动物可分为: (1)哺乳类:哺乳类动物的神经、循环、消化等系统很发达,容易人工驯化培育,特别是小型哺乳动物繁殖周期短,繁殖率高,所以哺乳类实验动物发展很快。目前已培养了近百种哺乳类实验动物。尤其是啮齿动物,如实验室最常见的大小鼠,现在已发展成为品系多,规模大、用途广的实验动物。(2)鸟类:目前培育成实验动物的很少,常见的是鸡形目的鸡、雁形目的鸭。 (3)两栖类:常用的有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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