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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妊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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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妊定仪相关的资讯

  • 台湾地区再次修订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12月15日,从海沧检验检疫局了解到,近日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3812号通知,修订《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3条条文修订草案,这是继去年10月的又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要点包括:增订烯丙孕素(Altrenogest)在猪的肌肉、肝、肾及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增订布舍瑞林(Buserelin)在猪的肌肉、肝、肾及脂均为免订容许量 增订地诺前列素(Dinoprost)在牛、猪、马的肌肉、肝、肾、脂及牛乳均为免订容许量 增订依替前列通(Etiproston)在猪的肌肉、肝、肾、脂均为免订容许量 以及增订氟灭菌(Flumequine)在龟鳖目肌肉之残留容许量 增订奥苯达唑(Oxibendazole)在猪、牛、绵羊、山羊的肌肉、肝、肾、脂及牛、绵羊、山羊之乳等十九项残留容许量 增订催产素(Oxytocin)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及乳均为免订容许量。  据悉,去年10月,台湾地区就发布部授食字第 1041303515号令,对动物用药残留标准进行修订,增订丁香酚(Eugenol)在鱼肌肉的残留容许量和增修订泰霉素(Tylosin)在家畜类乳的残留容许量等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台湾地区最新标准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
    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标准体系,现公开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八个领域:(一)基础通用标准,主要围绕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兽医基本术语和动物疫病诊断基本术语,技术类标准编写原则和要求等方面。(二) 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兽医诊断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绵羊和山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及其他疫病的综合诊断技术等方面。(三)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标准,主要围绕动物养殖、流通等环节卫生规范,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致病微生物检测,消毒及相关从业人员操作卫生要求等方面。(四)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信息化等方面。(五)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疫病防控通用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绵羊和山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其他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技术等方面。(六)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标准,主要围绕降低动物生产水平的常规疾病,提供常规诊疗方法,包括现代诊疗技术和中兽医诊疗技术。(七)动物福利标准,主要围绕农场动物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福利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主要包括饲养、运输、屠宰、扑杀过程中动物福利技术及要求。(八)动物卫生机构建设、管理及评估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动物卫生机构和动物卫生相关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管理及效能评估等方面的标准。2022-2025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参见附件1。二、申报要求2023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项目申报前应经过充分预研,在行业内征集意见不少于5家单位,形成完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保障在项目周期内完成标准送审。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三)申请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单位,需同时提交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四)申请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一)国家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1.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3);3.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4);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6);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二)行业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7)2.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8);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6);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三)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提交时间。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23年5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标委会秘书处。提交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stdis.cahec.cn/admin/login/index.html,以申报单位名义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对本单位项目起草人分配子账号。项目起草人取得子账号后登录系统,在立项申报栏内选择国标或行标,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详见《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起草人版)》(附件10)的内容。四、联系方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标准法规研究室,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 系 人:苏红 周圣铠联系电话:0532-85630386电子邮箱:tc181@cahec.cn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69号附件:1.2022-2025年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docx2.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docx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4.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5.标准编制说明(申报立项阶段).docx6.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doc7.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8.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x9.申报单位审核意见.docx10.动卫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pdf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4月3日
  • 人与动物微量元素国际大会首次在中国举行
    9月19日,第14届国际人与动物微量元素大会(TEMA)在湖北省恩施市举行。本次大会重点进行硒、铁、锌、铜4种元素的专题交流。   在开幕式暨仙居恩施国际硒资源开发利用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和学者分别就硒的化学、代谢、需求及调节作用 硒的生物标记及人体对硒需求的检测等进行了学术报告。会议内容涉及地质地理学、医学地理学、地球化学、环境科学等20多个学科。   这是TEMA大会首次在欧美以外的国家召开,大会由国际人与动物微量元素学术委员会主办,恩施市人民政府、华中科技大学、湖北省硒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会承办。
  • 关于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标准体系,现公开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相关事宜如下。   一、 征集范围   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基础通用标准,主要围绕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兽医基本术语、动物疫病诊断基本术语,以及技术类标准编写原则和要求等方面。   (二) 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兽医诊断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及其他疫病的综合诊断技术等方面。   (三)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标准,主要围绕动物养殖、流通等环节卫生技术规范,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致病微生物检测,消毒及相关从业人员操作卫生要求等方面。   (四)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信息化等方面。   (五)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疫病防控通用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其他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技术等方面。   (六)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标准,主要围绕降低动物生产能力的常规疾病,提供标准化诊疗方法。   (七)动物福利标准,主要围绕农场动物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福利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主要包括农场动物饲养、运输、屠宰、扑杀过程中的动物福利技术及要求。   (八)动物卫生机构建设、管理及评估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动物卫生机构和动物卫生相关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管理及效能评估等方面的标准。   2022-2025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参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2023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项目申报前应经过充分预研,在行业内征集意见不少于5家单位,形成完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保障在项目周期内完成标准送审。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三)申请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单位,需同时提交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   (四)申请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   (一)国家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   1.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   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3);   3.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4);   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   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   (二)行业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   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7);   2.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8);   3.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   4.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5.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   (三)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提交时间。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23年5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标委会秘书处。   提交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stdis.cahec.cn/admin/login/index.html,以申报单位名义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对本单位项目起草人分配子账号。项目起草人取得子账号后登录系统,在立项申报栏内选择国标或行标,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详见《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起草人版)》(附件10)的内容。   四、联系方式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标准法规研究室,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 系 人:苏红 周圣铠   联系电话:0532-85630386   电子邮箱:tc181@cahec.cn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69号   附件: 附件1 2022-2025年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docx    附件2 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docx    附件3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4 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5 标准编制说明(申报立项阶段).docx    附件6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    附件7 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8 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9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docx    附件10 动卫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pdf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 参与全国首例丹顶鹤下义喙手术,保护珍稀动物瑞沃德一直在行动
    2022年7月21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更新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显示,长江特有物种白鲟(Psephurus gladius)已经灭绝。长江白鲟的灭绝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保护珍稀动物任重而道远。瑞沃德勇担社会责任,持续为珍稀动物的保护贡献力量。2020年,参与了全国首例丹顶鹤下义喙手术。2020年4月24日,吉林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接到一通来自公主岭的电话,当地村民称在家附近发现一只疑似鹤的鸟类,嘴部受伤非常严重。当吉林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工作人员赶到公主岭市后,确认该受伤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丹顶鹤,并发现受伤丹顶鹤的下喙已经断掉,下喙只剩根部有少许残留,无法进食,无法飞行,伤势严重,且体重很轻。吉林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副秘书长吴剑锋:“受伤的嘴部,我们怀疑是在野外求偶的时候折断的,可能撞在树桩上被折断,如果该受伤的丹顶鹤不被村民发现,这只丹顶鹤会在一个星期内饿死。”当天这只受伤的丹顶鹤被运回吉林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进行救治,对其伤口进行消毒处理,并联系相关专家为丹顶鹤打造义嘴。义嘴方案经过反复推敲,并结合受伤丹顶鹤的实际情况进行考量,专家们最终决定以铝合金为材料来制作义嘴,并采取手工制作来确保义嘴的模型与丹顶鹤受伤嘴部的贴合度。2020年5月9日,手术当天,医生首先采用瑞沃德呼吸麻醉一体机对丹顶鹤进行了吸入式麻醉。确保丹顶鹤进入麻醉状态后,医生们开始安装义嘴,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手术,受伤丹顶鹤有了铝合金的义嘴。2020年5月10日,手术第二天,丹顶鹤已经恢复少量进食。长达两小时的手术中,瑞沃德呼吸麻醉一体机全程为丹顶鹤的下义喙手术保驾护航。其中,R620-S1通用型动物麻醉机适用于犬、猫、猪、猴、啮齿类、爬行类以及鸟类等多种动物的临床麻醉,具有“一键式”快捷操作模式,操作简单,安全可靠;R419智能型动物呼吸机内置标准参考数据,只需要输入动物体重即可获得呼吸频率、吸呼比、潮气量等兽医需要的参数,简化操作。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保护珍稀动物,让动物灭绝的悲剧不再上演,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今后,瑞沃德将继续致力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为生命品质的提升贡献智慧和力量。
  • 这些仪器设备必须配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今日,农村农业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活禽交易市场的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提出如下要求。动物饲养场应满足以下条件: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动物隔离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活禽交易市场应满足以下条件: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六)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七)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三)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四)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工作室和休息室;(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六)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设备;(七)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顶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八)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十)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二)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五)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六)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周围应当有围墙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第十一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三章 审查发证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制定场所选址的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场所开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十四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八条 根据动物饲养场规模、布局、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和隔离场所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 ISO正在修订动物和植物油脂方法标准
    截止2010年4月11日,ISO/TC34/SC11(国际标准化组织/农产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谷物和豆类分技术委员会)已制定了67项关于谷物和豆类的标准,其中正在修订中的标准有11项。标准号、标准名称、中文名称、进展阶段具体如下表所示: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中文名 阶段 ICS ISO/DIS 3656 Animal and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ultraviolet absorbance expressed as specific UV extinction 动物性和植物性油脂-紫外线吸收率的测定 40.20 67.200.10 ISO/FDIS 12871 Olive oils and olive-pomace oils -- Determination of aliphatic alcohols content by capillary gas chromatography 橄榄油和橄榄果渣油 -脂肪族醇含量的测定,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0.20 67.200.10 ISO/FDIS 12872 Olive oils and olive-pomace oils -- Determination of the 2-glyceryl monopalmitate content 橄榄油和橄榄果渣油 - 2-甘油单棕榈酸酯 50.20 67.200.10 ISO/FDIS 12873 Olive oils and olive-pomace oils -- Determination of wax content by capillary gas chromatography 橄榄油和橄榄果渣油 - 蜡含量的测定,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0.20 67.200.10 ISO/DIS 12966-2 Animal and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Gas chromatography of fatty acid methyl esters -- Part 2: Preparation of methyl esters of fatty acids 动物性和植物性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 - 第2部分:脂肪酸甲基酯的制备 40.60 67.200.10 ISO/CD 12966-4 Animal and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Gas chromatography of fatty acid methyl esters -- Part 4: Determination of cis-, trans-, saturated, mono- and polyunsaturated fatty acids in vegetable or non-ruminant oils and fats 动物性和植物性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 4部分:蔬菜或非反刍动物油脂中的顺,转,饱和,单和多不饱和脂肪酸的测定 30.99 67.200.10 ISO/WD 14477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triacylglycerols -- Method by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HPLC) 植物油脂 - 甘油三酯的测定 -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法) 20.99 67.200.10 ISO/CD 17932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carotene content 植物油脂 - 胡萝卜素含量的测定 30.99 67.200.10 ISO/DTS 23647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wax content by gas chromatography 植物油脂-气相色谱法测定蜡含量 30.99 67.200.10 ISO/DTR 24054 Animal and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 -- Method using 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GC/MS) 动物性和植物性油脂- 多环芳烃(PAH)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质谱法(GC / MS) 30.60 67.200.10 ISO/DIS 27608.2 Animal and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Lovibond? colour -- Automatic method 动物性和植物性油脂- Lovibond?色素测定- 自动方法 40.99 67.200.10 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还没有上述动物和植物油脂的检测方法标准或需修订类似标准。因此,急需相关机构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及时制定我国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加强植物和动物油脂产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以保障植物和动物油脂产品的质量安全。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通知全文: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在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第十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报材料不齐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五日内已经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辖区的;(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其他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协检人员可以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相关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动物饲养场(户)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三)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览、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十五条 跨省级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跨省级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二)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第十七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屠宰厂(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第十九条 进入屠宰厂(场)的待宰动物应当附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第二十条 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同步检疫合格;(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二十三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厂(场)待宰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第二十四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货主承担。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六章 官方兽医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第二十九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四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五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编码和制作要求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订购、保管、发放。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第三十九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二)官方兽医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三)官方兽医未按照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四)官方兽医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的;(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第四十三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检疫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临床检查健康;(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二)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三)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五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跨省级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以及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第四十六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动物检疫提供虚假材料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货主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货主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三)实际运输动物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接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 (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的;(四)接收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动物的。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第五十二条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或者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5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六)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七)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三)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四)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工作室和休息室;(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六)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设备;(七)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顶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八)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十)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二)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五)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六)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周围应当有围墙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第十一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三章 审查发证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制定场所选址的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场所开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十四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八条 根据动物饲养场规模、布局、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和隔离场所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科技部征求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支撑科技创新,保障实验动物福利,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1988年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 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ings@most.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基础研究司(邮编:100862),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58881559。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克隆动物食品将遍布英国超市 政府承认无法监管
    据英国《每日邮报》9月16日报道,英国食品标准局15日承认,两年之内克隆动物及其产品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遍布英国的超市和农场,但是却无法建立追踪及标注这些克隆动植物食品的有效机制。   据英国8月5日媒体报道,英国农场主将产自“克隆母牛”的公牛屠宰后暗中销往市场,由于“克隆牛肉”没有通过食用安全检测,消息一经曝光,立即在英国消费者当中引发轩然大波。英国食品标准局随后对此展开调查。   9月1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的表态令人震惊,他们承认无法对克隆动物产品的贸易进行制止和规范,其结果就是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来自克隆动物的肉奶制品。   苏格兰国家农场联合组织主席麦克莱伦称,“这一问题不只是英国的问题,是个世界范围的问题。”麦克莱伦建议政府修改法律,在无食品安全担忧的情况下,将克隆动物制品合法化。   英国食品标准局称,克隆动物的后代种群将不断扩大,将很难追踪他们的所在国家和地区,还有他们的数量。   “克隆并不是转基因,其克隆的产物并没有发生基因序列的变化。”英国国立医学研究院主任罗宾教授指出,“产自克隆奶牛后代的牛奶和牛肉都是正常的。克隆可以提高后代质量,对人体是完全无害的。”事实也表明,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未发现因克隆原因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但是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首席政策顾问彼得说:“现在在没有完全弄清楚克隆动物的肉类是否能食用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严格控制克隆动物,将其列在监控之内。”   上世纪90年代疯牛病疫情暴发后,英国人开始小心购买牛肉制品和乳制品,这次虽有专家保证克隆牛后代肉制品“安全”,但不少英国人仍不免为此担心,他们认为克隆动物食品违反了自然法则。
  • 4.24世界实验动物日|一文了解常见实验动物有哪些
    世界实验动物日起源“世界实验动物日The World Lab Animal Day”,即每年的4月24日,是1979年由英国反活体解剖协会(NAVS)发起的重要的实验动物保护节日,呼吁人类减少和停止不必须的动物实验。世界实验动物日是受联合国认可的、国际性的纪念日,旨在倡导科学、人道地开展动物实验。纪念日简介播报编辑1979年,由英国反活体解剖协会(NAVS)发起,定于每年的4月24日为“世界实验动物日”(The World Lab Animal Day),前后一周则被称为“实验动物周”。世界实验动物日是已经受联合国认可的、国际性的纪念日,在世界各地都有动物保护者为这一天以及前后的一周举行各种活动。“实验动物慰灵碑”在欧洲和北美的许多城市,这一节日已成为动物维权组织宣传其反对利用动物研究的重要机会,并主导媒体报道,在公众心目中造成了对动物研究片面、负面的印象。对此,需要从实验动物和人类健康两方面进行考虑,客观、理性地认识和理解世界实验动物日。实验动物的“3R”原则实验动物是动物成员中的特殊群体,从出生那刻起,命里注定要被用于科学研究,尤其是用于各种医学实验、疫苗安全评价等研究。作为人类的替身,以身试毒、替人类尝百草,大部分甚至付出生命,为的是使人类能够深入地理解疾病,研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策略,最终科学地呵护人类健康。科研中的动物实验尚不可能完全被替代,人类能做到的是,具有关护动物的爱心和意识,尽力提供动物舒适的实验环境,熟练掌握实验技术,从每个环节上将可能的痛苦减到最低,积极探讨替代方法,减少或不用动物做意义不大的实验等,这些应该是我们最合适的做法。任何动物都有基本的生存权利,解决替身实验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方式是提倡有益于涉及实验动物的伦理和福利要求。涉及实验动物的伦理是指人类与实验动物相互关系中应遵循的道德和标准。国际上在使用动物方面,总的原则是“尊重生命,科学、合理、仁道地使用动物”,遵循“3R”原则即替换(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和优化(Refinement)。“3R”原则是总原则的具体体现。动物福利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动物福利的核心是五大自由:即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无恐惧和悲伤感、表达天性的自由。实验动物的含义最初的实验动物是:凡是科学实验研究中使用的动物,通称为实验动物。后来又提出:凡是为了科学实验的需要而专门饲养、繁殖的动物,称为实验动物。近数十年来实验动物成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对实验动物的定义又有了提高。根据《中国农业百科兽医传》按特定条件严格定向培育,供科学实验和生物学测试用的动物。要求具有稳定的生物学特征性和洁净度及明确的遗传学背景,能用最少量的样本获得有意义而能再现的实验和测试数据。根据《农业大词典》实验动物以科学实验研究为目的,进行科学育种、繁殖、饲养和管理的一类动物。多数由野生通过家养驯化,定向培育,按照实验研究需要选育而成。常用实验动物,如小鼠、大鼠、仓鼠、豚鼠、家兔、犬、猫、貂、家畜和家禽,以及两栖类、爬虫类、鸟类和灵长类动物。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对实验动物有了最新定义:指经人工饲养,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可见,实验动物有它特定的含义:(1)必须经人工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来源清楚,即遗传限定的动物(geneticallydefined animal);(2)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寄生虫实行人工控制,即微生物、寄生虫限定的动物;(3)主要用于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的定义有了如此的变化,是因为要保证科学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精确性和可重复性,实验动物必须具备科学实验应具备的4个基本要求:(1)对实验处理表现出极高的敏感性;(2)对实验处理的个体反应表现出极强的均一性;(3)模型性状具有遗传上的稳定性;(4)动物来源具有易获取性。实验动物是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是现代生命科学研究发展的基石,特别是在医药研发中扮演了人类替难者的角色,也被称为"活的试剂"。在众多实验动物中,一些动物因为生长周期短、养殖成本低 遗传背景明确、来源清楚 基因组与人类较为接近、能够表达人类生理和病理过程等原因,被普遍用于科学研究,这些标准化的实验动物即被称为模式动物。常见的实验动物(1)啮齿类(大鼠、小鼠等):繁殖能力强、世代周期短、饲养成本低 几乎可用于所有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和新药开发领域。(2)非人灵长类(食蟹猴等):与人亲缘关系最近,大脑发达,有大量沟回,视、听、味、触觉发达,空间立体感强。(3)犬类(比格犬等):在生理学和解剖学方面更接近于人 神经系统发达,适应能力强 适用于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研究。易于繁殖与饲养 易产生发热反应,发热反应典型、恒定 常用于热原实验、骨关节和眼科药物研究。(4)猪类:心脏结构、皮肤结构与人类相似,用于心血管疾病研究、皮肤病药物开发等。(5)斑马鱼:体外受精和发育,繁殖能力强,性成熟周期短 胚胎透明,易于观察到药物对其体内器官的影响。按动物学分类法动物种类繁多,到目前为止已知的150万种以上,但能培育成实验动物的只有百余种。 按照动物学的分类方法,实验动物可分为: (1)哺乳类:哺乳类动物的神经、循环、消化等系统很发达,容易人工驯化培育,特别是小型哺乳动物繁殖周期短,繁殖率高,所以哺乳类实验动物发展很快。目前已培养了近百种哺乳类实验动物。尤其是啮齿动物,如实验室最常见的大小鼠,现在已发展成为品系多,规模大、用途广的实验动物。(2)鸟类:目前培育成实验动物的很少,常见的是鸡形目的鸡、雁形目的鸭。 (3)两栖类:常用的有蛙。
  • 台湾地区拟修订四环霉素等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2013年8月2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307号公告,预告“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3条修正草案,预告终止日为10月28日。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修订「氯四环霉素(Chlortetracycline) 、羟四环霉素(Oxytetracycline)及四环霉素(Tetracycline)」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及乳 家禽类脂等十八项残留容许量。   二、增修订「双氢链霉素(Dihydrostreptomycin)/链霉素(Streptomyc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及家畜类乳等十八项残留容许量。   三、增修订「红霉素(Erythromyc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 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四、增修订「健他霉素(Gentamic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及家畜类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五、增订「人绒毛膜性腺激素(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hin)」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六、增修订「左美素(Levamisole)及 Tetramisole」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七、增修订「林可霉素(Lincomyc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及家畜类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八、增订「那宁素(Narasin)」 在牛、鸡的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九、增修订「新霉素(Neomyc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十、增订「孕马血清性腺激素(Pregnant Mare Serum Gonadotrophin)」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一、增订「黄体酮(Progesterone)」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二、增修订「磺胺剂(Sulfa drugs)」 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三、增订「Thiabendazole」 在马的肌肉、肝、肾、脂及山羊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四、增订「托芬那酸(Tolfenamic acid)」 在牛及猪的肌肉、肝、肾、脂及牛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十五、增订「泰拉霉素(Tulathromycin)」 在牛及猪的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 速来!活体成像小动物模型开发+数据分析干货分享,锁定iSAI2024
    动物模型在临床前抗肿瘤药物评价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肿瘤动物模型的建立为研究肿瘤发生与转移的机制、筛选和评价抗肿瘤药物的药效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一般啮齿类动物小鼠,因为其具有繁育速度快,成本低,可进行基因修饰等诸多优点,基于其构建的各类肿瘤模型构成了临床前治疗性药物筛选的主要工具,而小动物活体成像数据分析被称为连接医学影像与生物医学的重要桥梁。仪器信息网将于2024年6月6日举办“第一届小动物活体成像技术与前沿应用”主题网络研讨会(iSAI2024),全日程现已公布(点击查看)。精彩报告提前知晓!本文为【动物模型开发/数据分析篇】,大会当天将由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副研究员慈磊博士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聂彬彬博士两位嘉宾分别就活体成像小动物模型的开发、动物脑成像数据分析及应用展开报告,欢迎踊跃报名参加在线直播!参会报名链接二维码: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sai240606.html ——03 动物模型开发/数据分析篇——关键词:基因工程小鼠、脑影像数据分析慈磊 经理/副研究员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简介:南模生物工业客户部经理,副研究员,同济大学生物学博士,已授权发明专利5项,发表SCI论文10余篇。主要从事小鼠疾病模型构建以及药效评价研究,具有多年肿瘤以及自免类药效模型构建及CRO服务经验,目前负责主持南模生物各类抗肿瘤以及炎症类药物临床前研究项目。大会报告:活体成像小动物模型的开发与应用通过构建报告基因小鼠模型,利用小鼠特异性启动子调控荧光素酶报告基因的表达,结合光学成像系统实时采集小鼠发出的荧光信号,进而追踪活体小鼠中该内源基因的表达。该基因工程小鼠不仅有助于建立针对治疗药物的临床前筛选平台,还可以明确这些基因表达的细胞类型,具有基础科研和临床应用的双重价值。聂彬彬 高级工程师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个人简介: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课题组长。中国图学会医学图像与设备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会神经学组委员;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放射学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多年来主要从事医学影像数据分析方法的研究及应用工作,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四项,中国科学院青年项目一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了中国科学院先导专项一项,973课题两项,发表SCI论文百余篇。其建立的动物脑成像数据分析平台能够对多种成像模态的猕猴,树鼩,大鼠,小鼠的脑成像数据进行不同的数据处理,该软件平台于2014年起通过邮件注册的方式对外发布,截至目前,已经有150余家国内外单位注册使用。大会报告:动物脑成像数据分析及应用磁共振成像技术和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技术能够对动物进行在体成像,能够在正常的生理状态下观察动物的脑结构形态、脑功能活动、脑白质纤维束形态及走向等等,在重大脑疾病的发病机理、药物评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脑影像的数据分析是连接医学影像与生物医学的重要桥梁,该报告主要介绍了动物脑成像研究中常用的数据分析方法及应用示例。点击获取稿件提纲为帮助广大实验室用户及时了解小动物活体成像前沿技术、创新产品与解决方案,增强业内专家与仪器企业之间的交流学习,仪器信息网特别组织策划“小动物活体成像技术” 主题约稿活动。欢迎投稿,投稿文章一经采纳,将收录至【小动物成像技术】专题并在仪器信息网相关渠道推广。投稿邮箱:刘编辑liuld@instrument.com.cn电话联系:13683372576(同微信)。
  • 千人盛会“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圆满落幕,期待明年!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及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的发布,可证明国家相关部门对动物源性食品的监管从未停止。为了加强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建设,推进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仪器信息网网络讲堂于2022年11月16-17日召开了“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主题网络研讨会。本场会议分设两大专场:“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之国家标准新标解读”、“营养物质检测技术”。邀请到了:赵华军(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处长/一级调研员)、朱坚(上海海关 研究员)、马群飞(福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技师)、李健(北京工商大学 副院长/教授)等14位业内权威专家,分别就法规标准、现状分析、检测技术、特点问题等热点问题展开了演讲与探讨!非常幸运,我们征得了部分专家的同意,可以将报告视频放置在仪器信息网供大家反复学习观看!点击下方按钮即可观看! 我要免费观看视频回放!再来一起回顾下会议精彩瞬间吧!报告日期报告题目报告嘉宾11月16日 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之国家标准新标解读9:00-9:30认真学习 深刻领悟 全面准确贯彻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赵华军(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处长)9:30-10:00赛默飞液质联用在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的解决方案田雪飞(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应用工程师)10:00-10: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动物性食品中残留检测方法概述朱坚(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研究员)10:30-11:00兽残新标准GB 316**系列难点解读及对应方案殷桃(岛津 食品第三方行业负责人)11:00-11:30兽药新标准的整体解决方案介绍刘青(SCIEX 应用支持专家)11:30-12:00LC-MS技术在动物源性食品兽残检测中的应用刘艳明(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主任/研究员)午休14:00-14:30GB 4789.2-2022菌落总数测定标准解读马群飞(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技师)14:30-15:00固相萃取技术在动物源性食品兽残检测中的应用尚会哲(技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市场专员)15:00-15:30GC-MS 技术检测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亚硝胺类化合物徐敦明(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研究员)15:30-16:00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元素分析前处理应用方案毛新峰(安东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应用工程师)16:00-16:30GB 2762-202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解读邵懿(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副研究员)11月17日 营养物质检测技术09:30--10:00植物肉营养与风味评价李健(北京工商大学 副院长/教授)10:00--10:30食品营养物质检测中液相色谱的高效应用刘培瑜(华谱科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工程师)10:30--11:00标准解读-《GB/T 41366-2022畜禽肉品质检测 水分、蛋白质、脂肪含量的测定 近红外法》白京(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 工程师)11:00--11:30肉制品中营养物质的检测技术研究刘玉峰(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有限公司 营养分析检测中心副主任)伴随着首届会议的圆满落幕,第二届“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主题网络研讨会,也即将在2023年拉开序幕!我们将会为大家呈现更加精彩的会议内容,欢迎大家持续关注,踊跃报名~点击下方链接即可观看回放: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Animalderivedfood/同时,感谢本次会议赞助商大大力支持: 更多免费会议,欢迎关注网络讲堂服务号:更多会议合作,欢迎扫码联系我们:
  • 走进动物园,FLIR红外热像仪提升动物们的幸福感~
    动物园不仅要保障动物们的身体健康,也要关心它们的心理健康状况,今天小菲就跟大家说一个注重增加动物幸福感的动物园。大牟田市动物园是“一个倡导动物幸福的动物园”,注重呵护动物们的身心健康,确保它们与环境和谐共处。动物园每天都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帮助动物达到良好的健康状态,同时鼓励游客设身处地,考虑动物的幸福。作为这项幸福计划的一部分,动物园近日购入一台FLIR红外热像仪,帮助饲养员更好地了解动物的日常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热像仪助力动物园管理大牟田市动物园发言人富泽加奈子博士说:“近年来,引入热像仪已成为动物园管理中的一个趋势。”最初,动物园打算将热像仪用于牲畜的治疗。富泽博士说:“例如,有一只动物拖着脚行走,除非出血或受伤,否则我们无法确定它到底出了什么事。借助红外热像仪,我们可以通过测量温度,了解受影响部位是否发炎,炎症有多严重。”她补充说:“我们还有些动物,在动物园里没办法直接测量它们的体温。冬天,地面会变得很冷,采用传统方法,我们无法判断它们脚趾的温度是否与体温一致。”他们了解到热像仪的功能后,动物园立即决定用其来评估动物对围栏的反应,监测动物的身心健康。根据他们了解到的情况,动物园可以改善环境,改进动物健康维护活动,提升动物生活质量。柜子上的小熊猫由于大牟田市的预算有限,动物园决定通过筹款购买一台红外热像仪。动物园在大门口设置了一个捐款箱,筹钱购买热像仪,此举得到了社区的大力支持。经咨询FLIR公司,动物园8月购入一台FLIR E6-XT热像仪,立刻投入使用。FLIR E6-XT红外热像仪FLIR E6-XT红外热像仪搭载了MSX® 图像增强功能,通过该功能,动物管理员可以把可见光相机拍摄的照片细节叠加到红外图像上,改善清晰度和透视效果,这项技术可以帮助观看者即时了解图像拍摄条件。FLIR E6-XT红外热像仪还可以录制红外视频,搭载了Wi-Fi通信功能,可以轻松地将照片和视频传到电脑上。FLIR热像仪帮助动物发现隐藏问题目前,动物园有两只长颈鹿。其中一只冬天有时会跛脚,但脚上似乎并未发炎或肿胀。富泽博士回忆说:“我们猜测可能是因为脚部体温因环境温度变低而下降,因此就改装了一双给马穿的靴子,穿在有问题的长颈鹿脚上,发现它再也不跛脚了。由此可知,环境温度的降低影响了体温,现在就用FLIR红外热像仪检查长颈鹿的体温。”她补充说:“从夏到冬,我们用FLIR红外热像仪定期检查动物体温,希望能找出导致局部问题的原因。”应游客要求,动物园将二趾树懒Kuri-chan的视频上传到YouTube上。富泽博士说:“树懒生态方面有很多问题都是未知的,所以我们希望能用热像仪,得到更多的新发现。”记录日常生活,分析健康数据就如对树懒所做的那样,在用热像仪广泛开展动物研究的同时,动物园还将热像仪用于动物的日常健康管理。通过积累此类管理数据,动物园可以了解每只动物的健康状况。如果发生异常情况,动物园可以迅速找到问题根源,解决问题,避免对动物造成影响,而且这又会促进对动物的进一步研究。富泽博士说:“作为热像仪的一种应用场景,除了动物本身,我们还希望应用到研究动物的周遭环境,例如地面和围栏的温度。即使有空间供动物休息,但对它们来说,这个地方就真的舒服吗?需要根据季节调换吗?通过研究这些数据,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并改善动物的饲养环境。”富泽博士在描述对热像仪广泛应用前景时表示:“视频当然能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我们非常希望今后,动物园、水族馆等更多的地方,不但能倡导改善动物健康和动物生活环境,也能更好地了解动物的幸福。”
  • 沉痛哀悼!著名动物营养学家张子仪院士逝世
    著名动物营养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子仪,因病医治无效,于2022年3月23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7岁。张子仪,1925年3月4日出生,祖籍山西。1948年毕业于日本京都大学。1948至1952年在该大学研究生院攻读动物营养学。1952年回国。作为我国当今饲料营养科学的领军者和我国饲料工业及现代化养殖业的主要铺路人之一,张子仪曾应邀为有关农业、技监、内贸、科技、环保等部委的科技咨询项目担任顾问,献计献策,先后获国家、部级科技进步奖16项(其中主持14项),中华科教基金会杰出贡献奖等多项奖励。长期着力于饲料资源开发、饲料营养价值评定、中国饲料数据库的创建,优化饲料配方软件、近红外光谱分析技术软件开发、饲料原料、饲料卫生及监测技术等项软件开发及标准的制定、发布、宣贯,为民族饲料工业的振兴及产品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曾兼任第七、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动物营养重点实验室顾问、动物营养学会名誉会长、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副会长等。1997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新中国成立初期,张子仪克服种种障碍,历时一年,于1952 年8 月取道香港回国。多年后他回忆说:“从个人得失出发,即使继续留在国外,不过凭添个‘博士’头衔,社会地位、个人生活条件会好一点,但不可能有更大作为”。是祖国的召唤使他决定重新设计自我,报效祖国,“以慰或冤死敌狱或捐躯疆场的千百万同龄人在天之灵,此乃人生无悔之起步”。
  • 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 实验动物仪器有哪些?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b714a8aa-9968-4bd9-a69c-71897eae765a.jpg" title=" 自贸区动物实验.png" alt=" 自贸区动物实验.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总体要求 /strong br/ & nbsp & nbsp & nbsp 各自贸区省级实验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精神,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审批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电子政务部门协调配合,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责任,跟踪问效,确保实验动物许可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具体实施 /strong br/ & nbsp & nbsp 一是研究制定细化的自贸区实验动物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strong 实施方案 /strong ,并正式报科技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防止监管空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是做好 strong 人员培训 /strong ,加强宣传解读,让相关企事业单位准确感知改革的力度和温度,为改革试点顺利启动营造良好氛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是加大 strong 资金投入 /strong ,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strong 进一步提高实验动物质量 /strong , strong 保证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安全 /strong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在方案中,可以看到要加强相关单位的资金投入,提高实验动物质量,那就离不开动物的相关仪器设备,那仪器信息网带大家了解有哪些常用的动物实验仪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动物呼吸机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动物代谢检测系统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动物行为学研究仪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测痛仪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脑立体定位仪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动物监护仪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动物麻醉机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染毒装置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动物血压测定仪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58.shtml" target=" _blank" 更多相关的仪器点击下方链接或图片,进入专场查看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58.shtml" target=" _blank" 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58.shtml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58.shtml" target=" _blank"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8c4a9841-1b15-45ee-ad50-92b720cafad9.jpg" title=" 动物实验仪器.png" alt=" 动物实验仪器.png" / /a /p
  • 大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88.89万元采购移液器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大连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10-09 招标文件: 附件1 大连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信息时间:2023/10/9 】 项目概况 大连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0月30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TZB-2023-1001 项目名称:大连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总预算金额1888850.00元,其中B包预算1250000.00元、C包预算638850.00元。(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实验室仪器设备一批(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注:1.投标人所投C包产品中9支单道移液器、8道(12道)移液器可以为进口产品。所投其他产品须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本项目各包可兼投不兼中。本项目招标以包为基本投标单位,投标人可以投一包或多包,但不能只对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B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的合法有效授权。 注:1.项目评审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2.同时属于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0月09日至2023年10月16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方式:供应商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10月30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dalian.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请各供应商在本项目开标前完成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须审核通过。2.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具体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请于“http://ccgp-dalian.gov.cn/luban/category?parentId=55844 childrenCode=dlzfcgCategory111”处自行下载查询学习,并提前按照要求调整好浏览器等相关设置,避免无法在指定时间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参加项目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报价确认操作,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或解密不成功,视为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3.接受投标文件方式:在线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凭数字证书(CA)在线递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供应商凭数字证书(CA)进行在线解密。投标人可咨询电话0411-39014467,自主办理数字证书(CA)。4.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业务技术支持,请联系客服:95763。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中心)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工街6号 联系方式:0411-864209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辽宁衡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甲天下2号楼1-1 联系方式:0411-888040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晓蕾 电 话:0411-88804093 附件信息: 大连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docx146.8K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移液器 开标时间:2023-10-30 09:30 预算金额:188.89万元 采购单位:大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衡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大连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10-09 招标文件: 附件1 大连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信息时间:2023/10/9 】 项目概况 大连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0月30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TZB-2023-1001 项目名称:大连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总预算金额1888850.00元,其中B包预算1250000.00元、C包预算638850.00元。(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实验室仪器设备一批(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注:1.投标人所投C包产品中9支单道移液器、8道(12道)移液器可以为进口产品。所投其他产品须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本项目各包可兼投不兼中。本项目招标以包为基本投标单位,投标人可以投一包或多包,但不能只对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B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的合法有效授权。 注:1.项目评审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2.同时属于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0月09日至2023年10月16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方式:供应商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10月30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dalian.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请各供应商在本项目开标前完成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须审核通过。2.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具体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请于“http://ccgp-dalian.gov.cn/luban/category?parentId=55844 childrenCode=dlzfcgCategory111”处自行下载查询学习,并提前按照要求调整好浏览器等相关设置,避免无法在指定时间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参加项目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报价确认操作,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或解密不成功,视为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3.接受投标文件方式:在线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凭数字证书(CA)在线递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供应商凭数字证书(CA)进行在线解密。投标人可咨询电话0411-39014467,自主办理数字证书(CA)。4.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业务技术支持,请联系客服:95763。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中心)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工街6号 联系方式:0411-864209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辽宁衡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甲天下2号楼1-1 联系方式:0411-888040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晓蕾 电 话:0411-88804093 附件信息: 大连市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docx146.8K
  • FDA修订动物饲料及宠物食品辐照杀菌规例
    为了对利益相关方提出的食品添加剂请愿书做出回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修订了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辐照杀菌规例,为家禽饲料和宠物食品原料辐照杀菌过程中电子束和X射线源的安全使用提供规范。   FDA已确定可用的数据为电子束和X射线源用于此项用途建立了安全性和功用性,该举动不会对人类环境造成明显的单独或累积影响。   用作辐照杀菌目的的电离辐射仅限于:(一)来自密封钴-60或铯-137的伽马射线 (二)产生于机械源的电子,能量水平不超过1000万电子伏(electron volts) (三)产生于机械源的X射线,能量不超过500万电子伏,除非规例允许 或(四)产生于机械源的X射线,使用钽或黄金作为目标材料,使用能量不超过750万电子伏。
  • 《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要求,我办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5月1日前反馈至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玉洁 联系电话:010-62103930 E-mail:syclyny@163.com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8号科技楼206邮编:100081     附件: 1. 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4月1日
  • 益生菌与动物健康及开发应用技术研讨会将举办
    关于举办“益生菌与动物健康及开发应用技术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专家:   益生菌是由乳杆菌、双歧杆菌、酵母菌、肠球菌、大肠杆菌、芽孢杆菌及光合细菌等经过特殊工艺复合而成的活体微生物,其具有广泛的生理作用,能为动物的营养和健康提供良好的保障,为了推动益生菌在养殖业中的应用与发展,交流我国近年来对益生菌的研究成果,我社决定举办“益生菌与动物健康及开发应用技术研讨会”,届时将邀请有关领导和权威专家现场作专题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征文与交流内容:   (一)、法律法规与标准   1、益生菌产品的标签标识要求   2、申请注册益生菌类产品要求   3、益生菌在养殖业中应用现状与展望   (二)、益生菌机理功能与风险评价   1、益生菌对动物肠道免疫调节的作用机理   2、益生菌与动物营养、疾病及保健作用研究   3、益生菌的致病性和感染能力、有害的代谢活动风险评价   4、益生菌过度的免疫反应和可能的基因转移及其他有关其风险问题   (三)、技术研究与应用   1、益生菌的基因工程、生物学及代谢特征   2、益生菌的培养特性   3、益生菌(素)在动物饲料中的应用   4、益生菌对水产动物的作用研究   5、益生菌在畜禽业中的应用   6、益生菌发酵床养殖技术研究与应用   7、益生菌制品的质量控制   8、益生菌的检测、分析技术与新型仪器   9、益生菌培养罐(箱)的研究与应用   二、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1年1月9-11日(9日全天报到)   地点:深圳市(地点确定直接通知报名者)   三、参会费用:   会务费:1500元/人(含会议费、资料费等)会后赠送香港两日考察,食宿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论文征集:   1、本次研讨会将面向全国征集与主题相关的学术报告、论文、调研成果,将择优刊登《中国动物保健》杂志,并收录知网空间、维普咨讯、万方数据等数字期刊中。   2、本次会议会前将印制会刊(论文集)作为会议资料,请拟提交论文的人员尽快将论文题目和摘要提交,并在2010年12月28日前提交电子版论文全文至dwbj416@126.com信箱。   3、要求论文字数不超过6000字,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具体内容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   五、联系方式:   联系 人:郭 宏   电话/传真:010-58688276   邮 箱:bj11_22@126.com   附件:“回执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益生菌与动物健康及开发应用技术研讨会” 报名回执表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姓 名 性别 职 务 联 系 电 话 住宿是否所需单间: 是否提交会议论文: 论文题目: 是否参加会议发言: 发言题目: 感兴趣的议题: 参会目的: 是否需要代订返程车、机票: 是否参加企业产品与技术推广: 是否参加会后考察: 其他要求: 联系人:郭 宏 电话/传真:010-58688276 手机:13146570901 邮 箱:bj11_22@126.com   注:如参加香港两日考察,请提前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办理港澳通行证。
  • 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增加疫病18种
    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56号公告。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同时废止。 相较201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增加了埃博拉出血热。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共增加了17种,删除了10种:共患病由28种变为29种,删除了“鹿流行性出血病”,增加了“流行性出血病感染”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病”;牛病增加了3种“牛巴贝斯虫病”“出血性败血症”“泰勒虫病”;马病增加了“马疱疹病毒-1型感染”;猪病增加了“猪带绦虫感染\猪囊虫病”“塞内卡病毒病”“猪δ冠状病毒(德尔塔冠状病毒)”;禽病增加了“火鸡鼻气管炎(禽偏肺病毒感染)”;水生动物病删除了8种,增加了7种;其他动物病删除了“埃博拉出血热”。其他传染病、寄生虫病共删除了3种。  为防范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及渔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2020年1月15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List of Quarantine Diseases for the Animals Im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6种)List A diseases口蹄疫Infection with foot and mouth disease virus猪水泡病Swine vesicular disease猪瘟Infection with classical swine fever virus非洲猪瘟Infection with 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尼帕病Nipah virus encephalitis非洲马瘟Infection with African horse sickness virus牛传染性胸膜肺炎Infection with Mycoplasma mycoides subsp. mycoides SC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牛海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牛结节性皮肤病Infection with lumpy skin disease virus痒病Scrapie蓝舌病Infection with bluetongue virus小反刍兽疫Infection with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virus绵羊痘和山羊痘Sheep pox and Goat pox高致病性禽流感Infection with highly pathogenic avianinfluenza新城疫Infection with Newcastle disease virus埃博拉出血热Ebola haemorrhagic fever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54种)List B diseases共患病(29种)Multiple species diseases狂犬病Infection with rabies virus布鲁氏菌病Infection with Brucella abortus, Brucella melit-ensis and Brucella suis炭疽Anthrax伪狂犬病Aujeszky’s disease(Pseudorabies)魏氏梭菌感染Clostridium perfringens infections副结核病Paratuberculosis (Johne’s disease)弓形虫病Toxoplasmosis棘球蚴病Infection with Echinococcus granulosus,Infection with Echinococcus multilocularis钩端螺旋体病Leptospirosis施马伦贝格病Schmallenberg disease梨形虫病Piroplasmosis日本脑炎Japanese encephalitis旋毛虫病Infection with Trichinella spp.土拉杆菌病Tularemia水泡性口炎Vesicular stomatitis西尼罗热West Nile fever裂谷热Infection with Rift Valley fever virus结核病Infection with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complex新大陆螺旋蝇蛆病(嗜人锥蝇)New world screwworm(Cochliomyia hominivorax)旧大陆螺旋蝇蛆病(倍赞氏金蝇)Old world screwworm(Chrysomya bezziana)Q热Q Fever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Crimean Congo hemorrhagic fever伊氏锥虫感染(包括苏拉病)Trypanosoma Evansi infection (including Surra)利什曼原虫病Leishmaniasis巴氏杆菌病Pasteurellosis心水病Heartwater类鼻疽Malioidosis流行性出血病感染Infection with epizootic haemorrhagicdis-ease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病(Yersinia enterocolitica)牛病(11种)Bovine diseases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性阴户阴道炎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eitis/Infectious pustular vulvovaginitis牛恶性卡他热Malignant catarrhal fever牛白血病Enzootic bovine leukosis牛无浆体病Bovine anaplasmosis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Bovine genital campylobacteriosis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Bovine viral diarrhoea/Mucosaldisease赤羽病Akabane disease牛皮蝇蛆病Cattle Hypodermosis牛巴贝斯虫病Bovine babesiosis出血性败血症Haemorrhagic septicaemia泰勒虫病Theileriosis马病(11种)Equine diseases马传染性贫血Equine infectious anaemia马流行性淋巴管炎Epizootic lymphangitis马鼻疽Infection with Burkholderia mallei (Glanders)马病毒性动脉炎Infection with equine arteritis virus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马脑脊髓炎(东部和西部)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East-ern and Western)马传染性子宫炎Contagious equine metritis亨德拉病Hendra virus disease马腺疫Equine strangles溃疡性淋巴管炎Equine ulcerative lymphangitis马疱疹病毒-1型感染Infection with equid herpesvirus-1(EHV-1)猪病(16种)Swine diseases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Infection with 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virus猪细小病毒感染Porcine parvovirus infection猪丹毒Swine erysipelas猪链球菌病Swine streptococosis猪萎缩性鼻炎Atrophic rhinitis of swine猪支原体肺炎Mycoplasmal hyopneumonia猪圆环病毒感染Porcine circovirus infection革拉泽氏病(副猪嗜血杆菌)Glaesser’s disease(Haemoph-ilus parasuis)猪流行性感冒Swine influenza猪传染性胃肠炎Transmissible gastroenteritis of swine猪铁士古病毒性脑脊髓炎(原称猪肠病毒脑脊髓炎、捷申或塔尔凡病)Teschovirus encephalomyelitis(previously Enterovirus encephalomyelitis or Teschen/Talfan disease)猪密螺旋体痢疾Swine dysentery猪传染性胸膜肺炎Infectious pleuropneumonia of swine猪带绦虫感染\猪囊虫病Infection with Taenia solium(Porcine cysticercosis)塞内卡病毒病(Infection with Seneca virus)猪δ冠状病毒(德尔塔冠状病毒)Porcine deltacorona virus(PDCoV)禽病(21种)Avian diseases犬传染性肝炎Infectious canine hepatitis犬细小病毒感染Canine parvovirus infection水貂阿留申病Mink aleutian disease水貂病毒性肠炎Mink viral enteritis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传染性肠炎)Feline panleucopenia (Feline infectious enteritis)其他传染病、寄生虫病(41种)Other diseases共患病(9种)Multiple sp
  •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356.00万元采购生物安全柜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 (第二次)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2-22 招标文件: 附件1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 (第二次) 发布时间:2022-12-22 14:12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 (第二次)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 (第二次) (项目名称)已由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川发改农经【2022】165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复》(川农函【2022】591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建设资金来自 争取省预算内投资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A2型生物安全柜 (设备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发改农经【2022】165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浩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佳灵路30号。 2.2规模及投资额:综合实验楼三层局部、四层及四层设备夹层提升改造,包括装饰装修改造,通风空调系统改造,电气系统改造,给排水系统改造,实验室配套台柜等改造 主要改造规模为680平方米 购置实验室仪器50台/套。总投资1356万元。 2.3技术规格:满足第五章供货要求并达到国家及相关行业现行验收合格标准。 2.4交货地点: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5交货期:签订合同之日起45日历天。 2.6标段划分:设备采购一个标段。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标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经销商或设备制造商。 (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 近年( 2019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生物安全柜供货业绩 。 3.1.3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近年( 2019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生物安全柜供货业绩 。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 A2型生物安全柜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年12月24日 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登录”——“交易主体”—“建设工程”,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年01月13日 09时00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0号 邮 编: 610041 联 系 人: 谢女士 电 话: 028-85087480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浩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699号招商城市主场A座26楼2609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王先生 电 话: 028-61986009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2年12月22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生产、制造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合同额、供货数量、技术规格等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采购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相关资料下载: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第二次)设备采购标段的招标文件.zbid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生物安全柜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1356.00万元 采购单位: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浩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 (第二次)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2-22 招标文件: 附件1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 (第二次) 发布时间:2022-12-22 14:12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 (第二次)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 (第二次) (项目名称)已由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川发改农经【2022】165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复》(川农函【2022】591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建设资金来自 争取省预算内投资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A2型生物安全柜 (设备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发改农经【2022】165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浩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佳灵路30号。 2.2规模及投资额:综合实验楼三层局部、四层及四层设备夹层提升改造,包括装饰装修改造,通风空调系统改造,电气系统改造,给排水系统改造,实验室配套台柜等改造 主要改造规模为680平方米 购置实验室仪器50台/套。总投资1356万元。 2.3技术规格:满足第五章供货要求并达到国家及相关行业现行验收合格标准。 2.4交货地点: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5交货期:签订合同之日起45日历天。 2.6标段划分:设备采购一个标段。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标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经销商或设备制造商。 (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 近年( 2019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生物安全柜供货业绩 。 3.1.3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近年( 2019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生物安全柜供货业绩 。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 A2型生物安全柜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年12月24日 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登录”——“交易主体”—“建设工程”,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年01月13日 09时00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0号 邮 编: 610041 联 系 人: 谢女士 电 话: 028-85087480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浩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699号招商城市主场A座26楼2609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王先生 电 话: 028-61986009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2年12月22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生产、制造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合同额、供货数量、技术规格等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采购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相关资料下载: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P3实验室改造提升项目(第二次)设备采购标段的招标文件.zbid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动物源性食品中瓜尔胶的测定》等10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动物源性食品中甲氧苄啶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9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动物源性食品中瓜尔胶的测定》等10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动物源性食品中甲氧苄啶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9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名称和编号如下:动物源性食品中瓜尔胶的测定(BJS 202301)冰乙酸假冒食醋的鉴别方法 气相色谱-稳定同位素比值质谱法(BJS 202302)食品中淫羊藿苷、金丝桃苷和补骨脂素的测定(BJS 202303)果汁中植物源性成分的测定(BJS 202304)麦卢卡蜂蜜中2-甲氧基苯甲酸、2'-甲氧基苯乙酮、4-羟基苯基乳酸和3-苯基乳酸的测定(BJS 202305)粮食加工品中噻二唑、苯并噻二唑、噻菌灵及福美双的测定(BJS 202306)蜂蜜中二羟基丙酮、甘露糖和蜜二糖的测定(BJS 202307)食品中溴酸盐的测定(BJS 202308)鸭血中鸭鸡鹅源性成分的测定(BJS 202309)豆芽、豆制品、火锅及麻辣烫底料中喹诺酮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四环素类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310)动物源性食品中甲氧苄啶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1)动物肌肉组织中链霉素和庆大霉素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2)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3)动物源性食品中红霉素、螺旋霉素、泰乐菌素、替米考星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4)豆芽中喹诺酮类药物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5)生鲜乳和畜肉中氨基糖苷类药物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6)蔬菜水果中丙环唑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7)乳及乳制品中玉米赤霉醇类物质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8)蔬菜水果中甲基异柳磷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9)以上方法文本可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https://www.samr.gov.cn/spcjs/bcjyff/)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数据库(http://www.samr.gov.cn/spcjs/ksjcff/)中查询和下载。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6月13日
  • 720万!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动物防疫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MCHC-ZG20221068 项目名称:动物防疫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第二批) 项目序列号: P520000202200034R 预算金额(元):7200000 最高限价(元):72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动物防疫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第二批)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72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动物防疫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第二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交易中心网址:http://ggzy.guizhou.gov.cn/) 获取招标文件 。动物防疫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第二批)于2022年11月22日 11时0分0秒(北京时间) 前递交投标文件。 备注:无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公布 含仪器配置要求
    为贯彻落实《遏制细菌耐药性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定连续定点监测养殖场(猪场、肉鸡场、蛋鸡场或奶牛场各1个,共3个),保证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并协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做好屠宰场和养殖场采样工作。在完成国家监测计划的同时,有条件的省份,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四川省兽药监察所、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陕西省兽药监测所等10家监测机构承担《监测计划》的检测任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技术指导和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工作 负责罕见表型菌株的确认、收集和保存 负责各地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分离的人畜共患菌(沙门氏菌和弯曲杆菌)的菌种保存,并指导任务承担单位进行沙门氏菌血清分型。  二、技术要求  (一)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附件2)开展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监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二)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鸡场、猪场、奶牛场)或屠宰场抽取。其中,规模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应各占50%。  (三)采样的同时,应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附件3)。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开填写采样表。  (四)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弯曲杆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附件4)或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  (五)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药敏试验板的质量控制,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药敏试验时应按照药敏板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测。药敏试验检测试剂盒(MIC测定)使用方法见附件5。  三、结果报送  (一)监测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并行上报。其中,电子版直接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在中国兽药数据库下选择“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打开后直接输入监测结果。纸质采样记录和药物敏感性试验统计表(附件6)应按统一格式填报。  (二)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的电子版总结于2017年11月25日前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17年12月31日前,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完成汇总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冯华兵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徐士新  联系电话:010-59192829,59191652(传真)  010-62103658,62103698(传真)  附件:1.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2.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  3.采样记录表  4.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  5.药敏试验检测试剂盒(MIC测定)使用方法  6.耐药性监测结果统计表  农业部  2017年2月9日  附件1-6: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doc
  • 打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战” 微生物检测仪器机会多
    p   6月22日,农业部正式印发《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明确2017至2020年间将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兽药残留监测体系,完成31种兽药272项限量指标以及63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定。同时鼓励研发耐药菌高通量检测仪器设备、适合基层兽医实验室的微生物快速检测仪器设备。随着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战”的打响,微生物检测仪器设备将迎来一大波发展机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2017—2020年) /strong /span /p p   为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管理,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制定本行动计划。 /p p   strong  一、前言 /strong /p p   我国是畜禽、水产养殖大国,也是兽用抗菌药物生产和使用大国。兽用抗菌药物在防治动物疾病、提高养殖效益、保障畜禽水产品有效供给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兽用抗菌药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养殖环节使用不尽合理、从业人员科学用药意识不强、公众对细菌耐药性认知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加之国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薄弱,细菌耐药形势日趋严峻。动物源细菌耐药率上升,导致兽用抗菌药物治疗效果降低,迫使养殖环节用药量增加,从而加剧兽用抗菌药物毒副作用和残留超标风险,严重威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给人类和动物健康带来隐患。当前亟需构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控制和残留超标治理体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p p    strong 二、行动目标 /strong /p p   动物源细菌耐药和抗菌药物残留治理能力、养殖环节规范用药水平、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p p   (一)推进兽用抗菌药物规范化使用。省(区、市)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抗菌药物的比例达到50%。 /p p   (二)推进兽用抗菌药物减量化使用。人兽共用抗菌药物或易产生交叉耐药性的抗菌药物作为动物促生长剂逐步退出。动物源主要细菌耐药率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p p   (三)优化兽用抗菌药物品种结构。研发和推广安全高效低残留新兽药产品100个以上,淘汰高风险兽药产品100个以上。畜禽水产品兽用抗菌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 /p p   (四)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完善兽用抗菌药物监测体系。 /span 建立健全兽用抗菌药物应用和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标准和考核体系,形成覆盖全国、布局合理、运行顺畅的监测网络。 /p p   (五)提升养殖环节科学用药水平。结合大中专院校专业教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对养殖一线兽医和养殖从业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技能宣传培训。 /p p    strong 三、重点任务 /strong /p p    strong (一)实施“退出行动”,推动促生长用抗菌药物逐步退出 /strong /p p   加强重要兽用抗菌药物风险评估和预警提示,加大安全风险评估力度,明确评估时间表和技术路线图,加快淘汰风险隐患品种,推动促生长用抗菌药物逐步退出。 /p p   1.开展促生长用人兽共用抗菌药物风险评估,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2020年前完成相关品种清理退出工作。 /p p   2.开展促生长用动物专用抗菌药物风险评估,收集、分析和评价相关技术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留和耐药性监测,2020年前形成保留或退出的意见。 /p p   3.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兽用抗菌药物开展风险评估,收集监测数据,分析技术资料,2020年前形成风险管控意见。 /p p    strong (二)实施“监管行动”,强化兽用抗菌药物监督管理 /strong /p p   1.严格市场准入。加快兽用抗菌药物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兽用抗菌药物分类管理,鼓励研制新型动物专用抗菌药物。人用重要抗菌药物转兽用、长期添加用于促生长作用、易蓄积残留超标、易产生交叉耐药的抗菌药物不予批准。依据抗菌药物的重要性、交叉耐药和临床应用品种等情况确定应用级别,研究制定兽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分级目录。 /p p   2.规范养殖用药。制定发布《兽用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南》,进一步规范兽医临床用药行为。推进养殖环节社会化兽医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休药期规定等兽药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兽药使用记录监管,对出栏动物应当查验用药记录。开展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研究工作,明确养殖主体兽药采购、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管理要求。修订药物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禁用兽药清单、休药期规定、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技术标准。 /p p   3.加强饲料生产环节用药监管。组织实施药物饲料添加剂监测计划,以超量、超范围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企业违法违规添加行为 加大预警监测力度,持续完善相关检测标准和判定标准。 /p p   4.建立应用监测体系。设立全国兽用抗菌药物应用监测中心和区域分中心,依托兽用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养殖企业等形成监测网络。通过国家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监测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分析变化趋势。 /p p    strong (三)实施“监测行动”,健全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体系 /strong /p p   1.完善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网。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构建以国家实验室、区域实验室、省级实验室为主体,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实验室为补充,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动物源细菌耐药监测网。依托现有基础,完善国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中心。分区域建立8家专业化实验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监测实验室,并在养殖或屠宰企业建立3-5个监测站(点)。监测站(点)负责细菌初步分离,专业化区域实验室负责细菌鉴定和耐药性监测,通过国家监测网报送结果。 /span /p p   2.细化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养殖领域细菌耐药监测方案,积极开展普遍监测、主动监测和目标监测。监测面覆盖不同领域、不同养殖方式、不同品种的养殖场(户)和有代表性的畜禽水产品流通市场,获得动物源细菌流行病学数据。 /p p   3.加强兽医与卫生领域合作。建立兽医与卫生领域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和细菌耐药性监测网络的联通机制,实现两个领域的监测信息资源共享。 /p p    strong (四)实施“监控行动”,强化兽用抗菌药物残留监控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兽药残留监测体系,鼓励第三方检测力量参与,持续实施抗菌药物残留监控计划,依法严肃查处问题产品。完成31种兽药272项限量指标以及63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定。 /span /p p   2.建立养殖场废弃兽药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逐步实施兽用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工作。开展养殖粪污中抗菌药物残留检测,建立评估方法和标准,推广先进的环境控制技术、粪污处理技术,促进生态养殖发展。 /p p    strong (五)实施“示范行动”,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示范创建 /strong /p p   在奶牛养殖大县、生猪养殖大县、水产养殖大县、全国绿色养殖示范县、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县和具有规模养殖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选择生猪、家禽和奶牛等优势品种,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残留的中兽药等兽用抗菌药物替代产品,从源头减少兽用抗菌药物使用量。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并研究相关补贴制度。 /p p    strong (六)实施“宣教行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公众宣传教育 /strong /p p   强化兽医等从业人员教育,将兽用抗菌药物使用规范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课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相关课程。加强从业人员科学合理用药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公众对细菌耐药性的认知度。 /p p    strong 四、能力建设 /strong /p p   (一)提升信息化能力。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平台,深入推进国家兽药“二维码”追溯实施工作,推动省市县三级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设备,与国家兽药基础信息平台对接,保证兽用抗菌药物产量、销量、用量全程可追溯,实现兽用抗菌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全程监管。 /p p   (二)提升标准化能力。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建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标准体系,针对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最小抑菌浓度测定方法、药物耐药性判定等制定统一的检测标准,开展实验室能力比对。收集、鉴定、保藏各种表型及基因型耐药性菌种,建立菌种库和标本库,实现各级实验室标准化管理。 /span /p p   (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发挥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技术优势,创立全国兽用抗菌药物科技创新联盟,围绕动物专用抗菌药物、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中兽药等抗菌药物替代品种和养殖领域新型耐药性控制技术等领域,开展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创新。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鼓励研发耐药菌高通量检测仪器设备、适合基层兽医实验室的微生物快速检测仪器设备。 /span 鼓励开展细菌耐药分子流行病学和致病性研究。 /p p   (四)提升国际合作能力。主动参与WHO、FAO、CAC、OIE等国际组织开展的耐药性防控策略、抗菌药物敏感性检测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协作,控制耐药菌跨地区跨国界传播。加强与发达国家抗菌药物残留控制机构及重要国际组织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主动应对国际畜禽水产品抗菌药物残留问题突发事件。 /p p   strong  五、保障措施 /strong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要根据本计划确定的行动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辖区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等具体工作。要强化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养殖者的主体责任,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p p   (二)加大政策支持。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发改农经〔2017〕913号),统筹考虑相关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支持,加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防控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监督抽查和抗菌药物使用减量化示范创建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 /p p   (三)发挥专家作用。成立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监管体系建设与完善提供专业指导 承担兽用抗菌药物耐药性风险评估任务,提供风险管理和政策建议。在相关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增设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等岗位,鼓励各地建立兽用抗菌药物研究团队,加强抗菌药物替代研发、细菌耐药机制研究、耐药检测方法与标准研究等工作。 /p p   (四)落实目标考核。将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及动物源细菌耐药控制纳入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范围,对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管体系、违法行为查处率、条件保障和经费预算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农业部制定考核评价标准,按年度、区域、进度进行量化、细化,各地要根据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措施,确保行动计划有效落实。 /p
  • 第一届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国科发财[2011]100号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总后勤部卫生部、各有关省市科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我部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职责,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发挥专家在实验动物科研、管理等工作上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国实验动物工作法制化管理、资源平台、质量保障体系和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全面支撑我国生命科学和生物产业等的发展,现决定成立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实验动物发展研究并为我国实验动物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为我国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受科技部委托,开展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建设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的调研 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委员会的工作。   附件:第一届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主任委员 1 孟安明 院 士 中科院动物研究所 副主任委员 2 李 宁 院 士 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 3 李根平 研究员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4 贺争鸣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 卢胜明 研究员 北京实验动物研究中心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6 王 凡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基础医学院 7 王洪军 高级工程师 依科曼有限公司 8 宁 磊 研究员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9 田克恭 研究员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0 刘福英 研究员 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11 曲连东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12 吴淑勤 研究员 中国水产科学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13 张 伟 教 授 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学院 14 张道茹 高级工程师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15 李 蓬 研究员 清华大学生命科学院 16 李红良 教授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17 李琦涵 教授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18 陈 华 研究员 解放军总医院实验动物中心 19 陈丙波 教授 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20 周 琪 研究员 中科院动物研究所 21 季维智 研究员 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22 岳秉飞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3 荣瑞章 研究员 原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24 赵德明 教 授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25 徐国良 研究员 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物化学研究所 26 秦 川 教 授 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 27 顾为望 研究员 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28 高 诚 研究员 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29 高 翔 研究员 南京大学模式动物研究所 30 黄 韧 研究员 广东省实验动物监测所 31 曾 林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 32 蒋玉文 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 DNA检测技术 野生动物走私案“神探”
    在法医界有一句话,死者能 “开口说话”讲述事件的真相。而在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对野生动物标本与查获的动物及制品进行鉴定,就能判定捕捉、走私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这是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的骨骼。记者张悦/摄   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科学家和执法人员在餐馆、机场、海关等多个环节围堵可疑的食材、毛皮和动物骨骼制品。但他们都面临同样的问题这些可疑物品的来源,究竟是不是被禁止交易的濒危野生动物。   证据来自野生动物保护司法鉴定结果。在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和美国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科学家和执法人员都在采用相同的手段对可疑动物制品进行DNA鉴定。通过这项技术,科学家们能轻而易举地辨别出这些动物的种类和栖息地、查获的物品是否来自被保护的野生动物,结果一目了然。(第二三四页进行 详细解析)    鼠类标本   蝙蝠标本   如今,DNA鉴定这个词对于人们来说已经不陌生了。除了用于人类亲子鉴定外,DNA鉴定还被广泛用于其他的身份识别,如空难、海难罹难者的身份辨认等,DNA鉴定具有不可替代的精确性。可是你知道么?这项技术也同样被应用在野生动物上,这就是所谓的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有什么意义?近日,本报记者走访了云南省唯一的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为你揭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之谜。   昆明1990年已开展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今年8月,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成功查获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犀牛角和鹿茸的案件,缴获犀牛角15块575.4克、鹿茸切片4000克,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在这起案件中,野生动物司法鉴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8月2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昆明机场派出所报称,东方航空公司在例行安检时发现一航空快件内装有动物制品疑似物。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立即依法扣押了该批疑似物,并委托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该批疑似物为印度犀的犀角和水鹿的鹿茸片。其中,犀角片15块重575.4克,印度犀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Ⅰ物种(相当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水鹿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鹿茸片重4000克。随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依据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报告进行立案,并移交昆明市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猕猴标本   那么,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是个什么样的机构以及是如何进行司法鉴定的呢?  据司法鉴定中心的王副主任介绍,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是2006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云南首家有资质的专门从事野生动动司法鉴定的机构。其实从1990年起,昆明动物研究所就已经开始了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工作,20多年来一直协助云南及其国内不少省区的林业、药材、外贸等单位进行野生动物的物种鉴定和业务咨询,同时接受委托,协助海关、林业、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进行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通常需要鉴定的是野生动物的皮毛、骨骼、肉、角、牙制品、药材、工艺品、药酒等,涉及的动物种类包括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鱼类、昆虫和部分无脊椎动物等。司法鉴定人员可从送检物品的形态、颜色、斑纹、气味、材质等方面进行辨认、比对,也可从血液、毛发、肌肉等进行取样,通过DNA扩增、基因测序等,对其进行分子生物学基因分析,最终确定其物种、产地 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等级和涉案价值作出司法鉴定,为司法部门对刑事或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量刑和或判别提供依据。   云南作为野生动物物种资源最丰富的省份,野生动物中鸟类有820多种,占全国的66%以上 兽类325种,约占全国的50%。保护动物种数超过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种数的一半以上。不法分子走私、盗猎、买卖野生动物的现象十分猖獗,是全国的重灾区之一。打击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已成为我省执法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而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是执法部门判定涉案人员罪状和量刑的重要根据。因此,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显得越来越重要。   到目前为止,经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的案件包括来自云南、广西、四川、深圳、黑龙江、浙江、山东和新疆的案件已达1300多件,为打击走私、保护野生动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存放着大量野生动物标。    蛙类标本   动物司法鉴定被广泛应用   “目前,动物司法鉴定已经被广泛应用。”王副主任说,随着对这项技术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刑事、民事案件中,都运用到了动物司法鉴定。   据王副主任介绍,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还曾为一桩重大杀人案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当时案件中的凶器是一把用动物骨骼做刀柄的刀,经从刀柄内提取DNA样品进行DNA分子测序,确定了刀柄骨骼的物种和产地。公安机关通过鉴定报告提供的线索对凶器的来源进行追踪,最终将此案侦破和结案。   “协助相关部门打击走私、贩卖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我们还为个人做过一些鉴定。”王副主任提起了2009年发生在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彝海乡大盐井村的一起物权纠纷:   大盐井村的村民向来都有自由放牧的习惯。每年4月草木复苏时节,村民都爱将自己养的牛羊散放在水草丰茂的山上。   2008年4月,大盐井村村民吉则以期将自家的五头牛赶上山放养,但同年9月上山赶牛回家过冬时,其中的一头却不知去向。2009年2月中旬,吉则以期在村外看到一头和自家丢失的一模一样的小牛,于是把小牛牵回了家。   正当吉则以期一家为小牛失而复得高兴时,同村的安呷克补一家却为放养在村外的小牛不见了而揪心。多方寻找后,安呷克补家发现“自家”的小牛进了吉则以期家的牛棚。由于吉则以期和安呷克补两家母牛的外形在小牛身上都能找到影子,一时间,大家都无法判定到底谁才是小牛的母亲。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随后,冕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为小牛做DNA亲子鉴定。经鉴定,小牛与吉则以期家的母牛存在亲子关系,即小牛为吉则以期家所有。真相终于大白。   “这只是一个开始。近5年多来,我们已相继为不少省区进行了10多起大家畜的民事案件的亲子鉴定。”王副主任说,随着打击野生动物走私活动开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动物司法鉴定会被越来越多的人认知,这项工作也会在更多方面发挥它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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