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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阈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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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阈定仪相关的论坛

  • SFDA已启动生物仿制药指南制定工作

    SFDA已启动生物仿制药指南制定工作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6/201206082029_371202_2019107_3.jp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副处长常卫红周三表示,SFDA已经启动制定生物仿制药指南的相关工作,目前正在调研阶段,希望一线的科学家、企业家能积极参与,帮助制定工作的开展。常卫红是在6月6日上海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提到上述信息的。她在会议的专题报告中,就当前国内生物仿制药指南指点情况与现场参会代表开展了深入交流。面对国内希望申报Biosimilar没有途径和标准的情况,常卫红认为,在当前的注册管理的框架中并非没有这样的途径和标准。既往许多的产品上市,均是按照程序依据法规,参照标准申报和批准的。不过,并没有专门针对Biosimilar的概念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的管理规定。有种说法称Biosimilar为非原创药,这在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第七类、国外上市国内没上市第十类,已上市产品第十五类,这些与国际上Biosimilar管理办法比较相近。目前,SFDA注册司已启动生物仿制药指南制定的前期工作,准备采取调研、起草、实施的三步走的方式。调研这部分工作已经启动,并筹备了四个工作小组,包括政策、质量控制、临床前研究及临床研究,拟建立一支包括科学家、研究者、国内外企业家等组成的顾问团队。常卫红表示,指南的制定可能会遇到比较大的挑战,比如说对照品设定、技术问题、相似度的评审难度及效益考虑等问题。但是,总体的态度是要做,做法却需要慎重。她特别强调,这只是具体工作人员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SFDA的政策和观点。继2011年成功举办首届生物仿制药高峰论坛之后,生物谷将持续关注生物仿制药最新政策与行业发展,将在7月20日与艾美仕(IMS)联合举办生物制药管理茶会,聚焦生物仿制药。10月25日,第二届生物仿制药高峰论坛继续在上海召开,组委会将邀请SFDA、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等领导、国内外企业高管共话生物仿制药行业现状、趋势及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帮助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管理、投资等专业人士把握市场最新动态与焦点,促进行业产学研的交流。

  • 哪些领域能用到微生物检测仪

    哪些领域能用到微生物检测仪

    [size=16px]  哪些领域能用到微生物检测仪  微生物检测仪可以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例如:  食品安全领域:用于检测食品中的细菌、霉菌等微生物,确保食品的安全。  医疗诊断与治疗领域:可以快速检测病原微生物,帮助医生做出准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环境监测与生态研究领域:用于监测环境中的微生物群落结构和多样性变化,了解环境变化对微生物生态的影响。  水质监测和水处理领域:用于监测自然水体、饮用水源、废水等不同类型水体中的微生物污染情况,并评估水质净化效果。  农业与生物工程领域:用于监测土壤中的有益或有害微生物,指导农业管理和施肥。  制药与生物制剂领域:通过检测微生物的活性和纯度,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在生物药物研发中用于筛选有潜力的微生物菌株。  总之,微生物检测仪在多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对保障人类健康、改善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2/202312111002186711_7224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生物酶在石油领域应用的介绍

    在石油钻井过程中,钻井液发挥着防止井壁渗漏和保护油气层的双重作用。但这两大作用有时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当钻井遇到油气富集地层时,地层特点多不稳定,极易发生漏失、坍塌等复杂情况,此时钻井液的护壁防漏功能显得尤为重要。而普通钻井液要起到很好的护壁防漏作用,就必须提高其固相含量和粘度,但这样又会带来污染油气层的现象。如何才能既治理好井壁漏失坍塌的毛病、又有效保护好油气层,早已成为我国石油钻井领域的一大难题。  据胜利油田钻井工程技术公司首席科学家郭宝雨介绍,刚刚通过鉴定的新型钻井液体系能够在井壁上形成薄而坚韧的隔膜,这种隔膜的渗透性极低,在近井壁形成了一个渗透率几乎为零的护壁层,达到了维护井壁稳定的良好效果。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需要打开油气层时,生物酶开始发挥它的生物降解作用,把原来坚韧致密的护壁薄膜一点一点破除,而这时,活性生物酶慢慢进入储层,在岩石表面油膜下生长繁殖,使原油从岩石表面剥离,从而被驱出;同时,它还能够降解原油,增强原油流动能力,从而在根本上实现提高原油采收率的目的。  据悉,这一体系在曲堤油田、淮北以及吉林等油田共34口井进行的现场试验表明,其原油采收率平均提高25%以上,地层渗透性恢复到90%以上,在解放油气层、保护油气层方面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 生物酶在石油领域应用的介绍

    在石油钻井过程中,钻井液发挥着防止井壁渗漏和保护油气层的双重作用。但这两大作用有时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当钻井遇到油气富集地层时,地层特点多不稳定,极易发生漏失、坍塌等复杂情况,此时钻井液的护壁防漏功能显得尤为重要。而普通钻井液要起到很好的护壁防漏作用,就必须提高其固相含量和粘度,但这样又会带来污染油气层的现象。如何才能既治理好井壁漏失坍塌的毛病、又有效保护好油气层,早已成为我国石油钻井领域的一大难题。  据胜利油田钻井工程技术公司首席科学家郭宝雨介绍,刚刚通过鉴定的新型钻井液体系能够在井壁上形成薄而坚韧的隔膜,这种隔膜的渗透性极低,在近井壁形成了一个渗透率几乎为零的护壁层,达到了维护井壁稳定的良好效果。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需要打开油气层时,生物酶开始发挥它的生物降解作用,把原来坚韧致密的护壁薄膜一点一点破除,而这时,活性生物酶慢慢进入储层,在岩石表面油膜下生长繁殖,使原油从岩石表面剥离,从而被驱出;同时,它还能够降解原油,增强原油流动能力,从而在根本上实现提高原油采收率的目的。  据悉,这一体系在曲堤油田、淮北以及吉林等油田共34口井进行的现场试验表明,其原油采收率平均提高25%以上,地层渗透性恢复到90%以上,在解放油气层、保护油气层方面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 生物酶在石油化工领域的应用

    在石油钻井过程中,钻井液发挥着防止井壁渗漏和保护油气层的双重作用。但这两大作用有时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当钻井遇到油气富集地层时,地层特点多不稳定,极易发生漏失、坍塌等复杂情况,此时钻井液的护壁防漏功能显得尤为重要。而普通钻井液要起到很好的护壁防漏作用,就必须提高其固相含量和粘度,但这样又会带来污染油气层的现象。如何才能既治理好井壁漏失坍塌的毛病、又有效保护好油气层,早已成为我国石油钻井领域的一大难题。据胜利油田钻井工程技术公司首席科学家郭宝雨介绍,刚刚通过鉴定的新型钻井液体系能够在井壁上形成薄而坚韧的隔膜,这种隔膜的渗透性极低,在近井壁形成了一个渗透率几乎为零的护壁层,达到了维护井壁稳定的良好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需要打开油气层时,生物酶开始发挥它的生物降解作用,把原来坚韧致密的护壁薄膜一点一点破除,而这时,活性生物酶慢慢进入储层,在岩石表面油膜下生长繁殖,使原油从岩石表面剥离,从而被驱出 同时,它还能够降解原油,增强原油流动能力,从而在根本上实现提高原油采收率的目的。据悉,这一体系在曲堤油田、淮北以及吉林等油田共34口井进行的现场试验表明,其原油采收率平均提高25%以上,地层渗透性恢复到90%以上,在解放油气层、保护油气层方面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 战略新兴产业名单敲定 生物医药前景开阔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会议指出,加快培育和发展以重大技术突破、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国自主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坚持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科技创新与实现产业化相结合,深化体制改革,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产学研结合,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会议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一)从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出发,现阶段选择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在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加快推进。(二)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实施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集聚发展。(三)积极培育市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组织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市场拓展和商业模式创新,建立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四)深化国际合作。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五)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制定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 会议强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编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布局,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编者按: 经过漫长的等待后,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的名单终于敲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将被重点培育,成为资本市场未来的兴奋点。《决定》提出,对七大产业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并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这些都将推动战略新兴产业的未来发展。 生物医药是生物产业的重要细分子行业之一。发展到一定规模开始遭遇扩大瓶颈已成为目前众多生物医药企业普遍面临的难题。随着生物产业被定为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自主创新驱动力不足、药品流通体制、药品价格和监管体制不完善以及投融资渠道不健全,这些固有的产业顽疾有望得到有效化解,生物医药产业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据中国医药产业技术联盟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18个生物类产业园区特聘顾问 张法宝 博士介绍,未来5年,国家会通过政策引导等多种手段,促进中国生物医药行业的整体升级。“创新、投资、并购”将成为下个五年生物医药产业的关键词。 自《决定》发布起,生物医药板块也持续走强。截至9月9日上午9时37分,鲁抗医药涨停,四环生物涨8.84%,达安基因、联环药业、莱美药业、上海医药涨幅均超过6%,安可生物涨5.31%。

  • 余氯与微生物问题

    请问,饮用水出厂水余氯不小于0.3mg/L是根据什么规定的,余氯不足0.3会导致微生物检出吗?还是只要有余氯(即使达不到0.3),一般情况下也能杀死微生物。(暂不讨论余氯对管网水质影响)

  • 【分享】生物计量:一个崭新的科学领域

    [color=#0166a9][font=Verdana] 生物计量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个崭新的科学领域。发展生物计量,是为了支持生物测量的可比性、有效性和溯源性,最终使测量可溯源到国际单位制。如何结合计量科学的应用进行生物的准确测量,是摆在计量研究者面前紧迫而艰巨的工作,也将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font][/color]

  • 转基因生物可将二氧化碳转化异丁醇

    转基因生物可以将二氧化碳或废料转化为能与汽油兼容的交通燃料。http://www.cn-ferment.com/file/upload/201209/14/09-42-16-76-1.jpg图示:显微图像展示了一组在培养基中的真养产碱杆菌。如本图中所示,它们在自然状态下可以将周围的碳转化为一种生物塑料,即图中细胞膜内浅色的点。但是麻省理工学院研发的生物性改造的真养产碱杆菌可以产生异丁醇燃料,并将其从细胞排放到周围的介质中,从而方便科学家们收集。 图片来源:克里斯托弗.布里格姆(Christopher Brigham)一种叫做真养产碱杆菌(Ralstonia eutropha)的不起眼的土壤细菌具有一种天然性能:只要受到压力,它们就会停止生长并竭尽所能产生复杂的碳化合物。目前,麻省理工学院的科学家们教会了这种微生物一项新技能:他们修补了它的基因,从而使它能够制造一种叫做异丁醇的酒精燃料,可以直接取代或者兑入汽油。麻省理工学院生物系科学家克里斯托弗.布里格姆(Christopher Brigham)致力于开发这种经过生物性改造的细菌,目前他正尝试让这种生物将大量的二氧化碳作为碳源,从而使它能够利用废气制造燃料。该研究论文发表在本月的《应用微生物学与生物技术》(Applied Microbiology and Biotechnology)杂志上,布里格姆是论文的合著者。布里格姆解释道,在微生物的自然状态下,当它的基本营养物质来源,如硝酸盐和磷酸盐受到限制时,“它就会进入储碳模式”,就是在它感觉资源有限时储存食物以备后用。“它所做的就是尽可能获得碳,并将其以多聚体结构储存起来。而这个多聚体的属性与很多用石油制成的塑料相似”,布里格姆说道。通过敲除一些基因,再插入另一个生物的基因,并且修补其他基因的表达,布里格姆和他的同事们成功地使这种微生物不再产生塑料转而产生燃料。尽管团队致力于使微生物将二氧化碳作为碳源,但通过略微不同的调整,同样的微生物就能拥有将包括农业废物和城市垃圾在内的几乎所有形式的碳源转化为有用的燃料的潜力。实验室环境中的微生物已经可以将果糖(一种糖)作为碳源了。目前,由生物学教授安东尼.辛斯基(Anthony Sinskey)领导的,成员包括化学研究生卢京南(Jingnan Lu),生物学博士后克劳迪娅.盖(Claudia Gai)在内的麻省理工学院小组,已经成功地改变了这种微生物的基因,让它们源源不断地将碳转化为异丁醇。“结果表明,持续培养这种微生物可以获得大量的异丁醇”,布里格姆说。目前,研究人员致力于优化系统以提高生产率,同时设计工业化水准的生物反应器。布里格姆说,不像在一些生物工程系统中,微生物需要破坏微生物的细胞才能在体内产生期望的化学物质,真养产碱杆菌天生就能将异丁醇排入周围流体中,进而使其被连续不断地过滤出来,而生产过程不会停止。他说道,“我们不需要额外的转运系统将它转运出细胞”。许多研究小组通过包括其他转基因生物在内的多种途径获得异丁醇产物。至少已经有两家公司做好了将它作为燃料,燃料添加剂或化学产品原料生产的准备。与其他被推荐的生物燃料不同,异丁醇几乎不需要改造就可以用于现有的发动机,一些赛车中已经使用了异丁醇作为燃料。麻省大学达特茅斯分校的生物学副教授马克.希尔比(Mark Silby)指出:“这个方法相比由玉米提炼的乙醇产品有许多潜在的优势。细菌系统具有可扩展性,理论上可以在工业化环境中产生大量的生物燃料”。他补充道:“这个系统的潜力尤其体现在可以从废料或二氧化碳中提取出碳,因此不会影响粮食供应。”总之,他说,“这个方法有很大的潜力”。

  • 【讨论】稳定同位素δ13C在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应用

    稳定同位素δ13C因其具有安全、无损伤和非侵害性等特点己被广泛应用于生物医学等研究领域。尤其是应用不同的δ13C标记物所进行的呼气试验,更是在生物学、临床医学的诊断与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应用前景广阔。热忱欢迎广大版友对此相关问题展开积极讨论![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1293]稳定同位素δ13C在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应用[/url]

  • 生物医药产业5大领域在我国有广阔的前景

    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前景广阔,但是目前面临底子薄、投入少、顶尖人才缺乏和创新能力薄弱等挑战。绝大部分生物技术创新和专利来源于发达国家,例如生物技术专利59%来自美国、19%来自欧洲、17%来自日本。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大力发展新型疫苗和改造传统疫苗。中国是世界上疫苗使用量最大的国家,每年使用数量达上亿人份。疫苗的推广应用为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显著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目前我国仍然大量使用50年前甚至更早研发的疫苗。发展新型疫苗和改造传统疫苗是必然的趋势,这有助于大幅度提高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防控能力,还能培育1000亿-1500亿元规模的疫苗产业。二是抗体药物和蛋白质药物等生物技术药物的产业化。针对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糖尿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生物技术药物已经成为全世界药品增长最快的药。目前我国生物技术药物市场规模约400亿元,未来有望培育成3000亿-5000亿元的产业。三是重大疾病诊断和检测技术的研究与产品开发。SARS、禽流感、结核病、艾滋病以及甲型H1N1流感等疾病的爆发流行,要求诊断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未来有望培育成500亿元左右的诊断和检测市场。四是加强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生物治疗技术。目前我国有6项干细胞治疗产品在开展不同阶段的临床试验,核酸药物研发与世界保持同步。到2015年全球干细胞医疗潜在市场大约为800亿美元,核酸药物市场将达到2000亿美元。我国未来有望培育1000亿元人民币规模的个性化治疗体系。五是再生医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全球对组织工程产品的需求巨大,预计组织工程产品可以开拓800亿美元的市场。到2020年,95%的移植细胞、组织和器官将由组织工程技术产生。我国因创伤、疾病、遗传、衰老造成的器官缺失很多,预计可培育500亿元规模的再生治疗和康复市场。

  • 三星将至少投资20亿美元进军生物仿制药领域

    在超越苹果成为全球最大智能手机制造商后,三星的野心仍在膨胀,现在正将目光转向生物制药领域。据报道,三星将投资至少20亿美元进军生物制药行业,并希望成为这一领域的主力。《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生物制药领域正不断增长,年销售额有望在5年内超过2200亿美元。三星预计,到2020年,每年将从旗下生物制药部门获得18亿美元的收入。

  • 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color=#888888][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url][/color][color=#888888]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color][color=#888888]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color=#888888]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十一、删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中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第六十一条中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修改为“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b]【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b]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b]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b]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b]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b]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b]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b]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b]第五章 监督管理[/b]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b]第六章 法律责任[/b]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七章 附 则[/b]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2010版药典生物检定部分对比学习

    一、 概况附录检查法或指导原则 一部 二部 热原检查法修订修订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修订修订 异常毒性检查法新增修订 溶血与凝聚检查法新增 过敏反应检查法新增修订 降压物质检查法新增修订 生物检定统计法 修订中药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修订  化学药品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新增中药生物活性测定指导原则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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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大分子材料,主要是指:蛋白质类、多糖类、组织细胞、血液及其替代品等大分子量、大尺寸/大体积样品。蛋白质集聚体的研究,以及其它生物大分子材料的分离与分析,是非对称流动场AF4MT的重要应用领域。postnova公司的中温型流动场AF4MT,主要应用之一就是生物大分子材料,特别是利用其优异的半导体制冷的柱箱对场流分离通道盒进行低于室温、高于0摄氏度的精确控温,实现蛋白质样品的高效分离,取得了很好的应用效果。再结合多角激光散射检测器、静态/动态激光粒度仪和生物质谱仪等在线定性检测技术,可以获得生物大分子材料的大量构型信息。也可结合馏分收集器,将样品组分收集下来,再进行其它分析检测,如:MALDI-TOF、NMR、AMF等等。附件的文件,介绍了AF4MT 对蛋白质混合物的分离并结合光散射检测器对其进行分析。近年,postnova公司又推出了中空纤维流动场 Hollow Fiber Flow FFF,简称HF5,这项技术主要针对生物大分子材料,分离通道是一次性使用的,具有很好的分离效果。

  • 中国将参与生物制品国际技术标准制修订

    1月18日,发展中国家第一个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生物制品标准化和评价合作中心在北京成立,这是全球第七个研究中心。 据了解,过去世界卫生组织生物制品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品的研制均由发达国家主导,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疫苗生产国和使用国却只有有限的参与权,只能被动地参照相关的国际技术标准。 加入该中心之后,将更多地参与主导生物制品标准的制修订,这意味着,我国公众使用的疫苗等生物制品质量是与国际接轨的,也标志着中国在国际生物制品领域内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将增强。

  • 【原创】化学生物学---一个新的前沿交叉学科领域

    化学生物学正在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交叉学科,它是化学与生物学和医学等学科领域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产物。化学生物学是自90年代中期以来的新兴研究领域。哈佛大学的chreiber博士和Scripps研究所的Schultz博士分别在东西海岸引领这个领域,他们的所在地所形成的重心地位甚至在加强。从源头来讲,化学是研究分子的科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还有生物学化学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科学家们长期以来的习惯称谓,我们通常使用生物化学指蛋白质结构和活性的研究,用分子生物学指基因表达和控制的研究,用生物学化学指分子水平上的生物现象的研究。具体地讲化学生物学是利用化学的理论、研究方法和手段来探索生物医学问题的科学。它的研究一般都是从对生物体的生理或病理过程具有调控作用的小分子生物活性物质开始, 研究其结构, 发现其在生物体中的靶分子, 研究这些物质与生物体靶分子的相互作用, 进一步采用化学方法改造其结构, 创制具有某种特异性质的新颖生物活性物质, 探讨其结构与活性关系和作用机制, 阐明生理或病理过程的发生、发展与调控机制, 揭示生命过程的秘密, 并进一步从中发展出新的诊断与治疗方法或药物。学科的发展促使化学生物学诞生,从分子生物学方面,生物学研究生命过程的途径用基因突变的方法,干扰正常的生命过程,已经不能适应深入研究的需要。从药学方面, 一个新药约需8-12年的时间耗资大,成本高。高通量筛选技术的发现促使发展新的技术以适应其发展。从化学方面,已能合成自然界发现的任何复杂的天然化合物,设计合成新颖化合物,具备了研究复杂分子和分子体系的能力.由此,20世纪末,随着生命科学、材料科学和生物技术等研究领域的发展,诞生了一大批边缘学科,化学生物学就是其中之一。化学生物学融合了传统的天然产物化学、生物有机化学、生物无机化学、生物化学、药物化学、晶体化学、波谱学和信息化学等学科的特点和研究方法,从更深层面去研究生命现象和生命过程。化学与生物学的融合带来化学生物学学科的形成和快速发展,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化学家也将学习更多的生物学知识,去熟悉和应用基因表达和蛋白质工程等重要生物技术为研究复杂的超分子体系提供机会,从而促进化学学科本身的发展。为了顺应这一新学科领域的发展的需要,近些年来一些国外著名的化学研究机构或大学正在纷纷进行调整以顺应这一新学科[/fo

  • 【分享】生物实验室工艺设计10要求

    现代化生物实验室工艺设计任务书的制定,包括制定实验楼每个部门、每个实验室的面积和功能要求;制定生物实验室每间房的建筑、装修内容,门窗要求,环境控制、电力(照明、通讯及网络等)、气体管道、给排水、空调、消防控制、结构等工艺设计的要求;制定每间生物实验室所需固定实验设备清单。 现代化生物实验室工艺设计/设备规划,包括按照国际生物实验室标准及项目工艺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生物实验室固定设备规划、工艺布置图、典型生物实验室放大工艺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和主要剖面图;完成生物实验室固定设备厂商资料及工程设计数据归总。具体地说,现代化生物实验室建筑工艺设计的要求是——1.基地环境方面在对基地现状充分分析基础上,采用将建筑作为环境背景的设计理念,将单体建筑包容于环境之中。2.建筑方面主要包括生物实验室建筑设计、室内装修材料要求等。实验室基本工作区域尺度(ELM),是为保证生物医学研究的安全运行,而对其所需工作区域尺度的规划。实验室的ELM一般包括对操作台、实验设备(包括储藏柜)、工作台、化学排烟罩以及生物安全柜的长度要求。实验室设计当前的趋势,已经开始朝着规划区域空间尺度的方向发展,而不仅仅限于规划区域长度。这种趋势是起源于模块化实验室形式的采用。建筑面积由于包括流通区域、建筑核心区域、墙体以及公共区域的面积,必然在整体上大于特定功能区域的使用面积。参考根据AIA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方式,实验室(包括内部流通和功能分配区域)面积的基本换算系数在1.7至2.2之间。换算出的工程总面积在实际规划时,还需要做相应调整。实验室建筑的材料,应该选择耐用和易清洗的类型,并且应能有助于创造一个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材料设计的关键因素,在于易清洗、易维护、易储藏并且尽量减少毒害传播。所选材料作穿墙以及楼板处理时,还必须考虑到保证实验室人员的安全。

  • 新《CNAS-CL09微生物领域应用说明》主要变化

    关注实验室,关注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微信号test2005)。 去年,CNAS发布了CNAS-CL10: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4年1月1日,CNAS又发布CNAS-CL09:201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来聊聊CNAS-CL09:2013的主要变化,回头有时间再回顾下CNAS-CL10:2012、CNAS-CL25:2014或其他应用说明的变化内容。正式版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变化不大。一、修订意义 近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尤其是致病微生物引起的食品中毒问题非常严重,国内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在不断提高、大规模微生物检测项目实验室间比对暴露出培养基问题的呈现,原“应用说明”中对人员的专业背景要求过低等因素,导致问题越来越突出,对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修订的任务迫在眉睫;为确保应用说明符合中国现状,且保证微生物检验的准确,CNAS对该应用说明进行了修订。二、修订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GB 19489-2008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GB 478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4号6.APLAC T007 食品检验实验室指南(第三版)(2010.9)7.NATA 生物测试领域 ISO/IEC17025认可补充要求(2011.11)8.HOKLAS SC-08微生物检测领域(HOKLAS补充准则第8号 第六版)(2011.11)。9.EURACHEM/EA-04/10微生物实验室认可(2002.7)。10.SAC-SINGLAS技术注解C&B 001 化学与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特殊要求(2009.12)。11.SAC-SINGLAS 技术注解C&B 002 化学与生物检验实验室常用设备的质量保证(2010.2)12.ISO16140:2003 食品和动物饲料微生物检测方法确认指南13.GB/T 27405-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微生物检测》。14.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5.GB 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16.GB 50073-200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以上标准和法规即可作为建设微生物实验室的参考。三、过渡政策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新旧文件并行使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06)到2015年12月30日废止;过渡期间实验室自行完成过渡转换。对于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包括微生物领域)的实验室,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时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13)2015年以前受理的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包括微生物领域)的实验室,现场评审时可以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06)。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的现场监督评审、复评审以及在原微生物领域能力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大认可范围评审,新旧文件均可使用,2016年1月1日起,CNAS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均执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13)。2016年1月1日以后,对现场评审发现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CNAS将暂停其微生物领域的认可资格。四、主要内容变化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化妆品、环境样品、玩具、医药、纺织品、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微生物检测领域实验室的认可活动。微生物检测领域包括对样品中微生物进行的定性分析或定量检测。微生物专业中涉及的病毒检验、基因扩增检验等应符合相关专业的要求。4.1 组织4.1.2 开展动物试验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定等。(新增)注:省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一般由省级科技厅审批许可,具体参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4.1.5 g)实验室应设置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保证生物安全。(新增)4.1.5 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中应至少包括一名在申请认可或已获认可的微生物检测范围内具有微生物专业或与微生物密切相关的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微生物检测的工作经历的成员;负责指导或培训检验人员常规微生物实验。(新增)4.2 管理体系4.2.6 质量手册中应规定生物安全责任人的作用和职责。(新增)4.3 文件控制4.3.2.2 a) 适用时,文件控制程序应包括处于生物安全考虑的现场文件的管理。(新增)4.3.2.2 b)适用时,至少每两个月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微生物检测方法进行方法查新。(新增)注:4.3.2.2 b) 明确了标准查新的期限和网站,但是不知是否认可实验室自己查新,之前部分评审员还要求出具标准研究机构专门的查新报告。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4.5.1 实验室可以把一个检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分包,但如果该分包内容是该项目不可分割的部分,即实验室不具备该检测项目的完整技术能力,则该项目不予认可。(新增)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1 b) 对实验室自制的培养基即实验室制备各别成分培养基,实验室应有培养基质量控制程序。该程序包括培养基的性能测试、实验室内部的配制规范等,以监控基础材料的质量,目的是保证培养基验收合格,确保不同时期制备的培养基性能的一致性和符合检测的要求。(修改)4.6.2 a) 针对即用型培养基、商品化脱水合成培养基,对每批培养基除用标准菌株进行测试验收,适用时,用人工污染实际样品进行检测,以更好地验证培养基的适用性;含有指示剂或选择剂的培养基,应使用能证明其指示或选择作用的菌株进行试验。(新增)4.6.2 b) 针对自制的培养基除有质量控制记录外,要求各种自制培养基(试剂)的准备细节都要有记录,内容可包括:—— 培养基名称;—— 培养基表观特性;—— 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的标识;—— 培养基/溶液的类型、体积;—— 分装的体积(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制);—— 灭菌后体积(作为稀释液或其他原因要对体积进行控制);

  • 上海昱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诚聘销售助理,坐标上海,你准备好了吗?

    [b]职位名称:[/b]销售助理[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负责接听公司的热线电话;2、及时为销售人员提供产品报价及产品的其他信息;3、协助销售人员做好标书的编印及投标工作;4、协助销售人员处理销售合同、采购订单及进项发票的催收;5、协助销售活动,包括组织展会、研讨会等;6、负责销售相关文件资料的归类、管理工作;7、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职要求1、化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年龄45岁以下;3、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4、熟练使用办公软件;5、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及团队协作意识;6、身体健康。[b]公司介绍:[/b] 上海昱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公司主要从事于提供生命科学领域内的实验室通用仪器,生物分析仪器,应用测试仪器及相关试剂耗材,以及技术服务等。昱标生物自成立以来, 员工均来自生命科学行业和杰出的高等学府,具有优良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行业经验,立志以“专业的团队提供专业的产品和技术,服务专业的用户”。 公司努力建成一个有责任心的公司,让客户找到了“昱标就找...[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72445]查看全部[/url]

  • 【转帖】】“863”计划生物和医药领域支持项目陆续启动

    “863”计划生物和医药领域支持项目陆续启动“目前只有‘体外诊断技术产品开发’和‘重大化工产品的先进生物制造’两个重大项目和其他两个主题项目启动。”国家“863”计划生物与医药领域专家组的一位专家向《科学时报》记者透露了“863”计划生物和医药领域支持项目的最新进展。 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863”计划生物和医药技术领域项目申报指南》显示,干细胞治疗技术临床转化及应用研究、数字化医疗工程技术开发作为主题项目获得资助,而体外诊断技术产品开发、重大化工产品的先进生物制造则作为重大项目获得资助。 未来五年,这4个项目将获得总额达7.87亿元人民币的研究经费。 体外诊断 “863”计划将对体外诊断技术产品开发重大项目投入1.67亿元的经费。主要研究重大临床检验仪器与设备,新型检测技术及重点体外诊断试剂,关键原辅料,体外诊断产品质量评价体系等内容。 体外诊断产品被认为在疾病诊断和治疗、疾病早期发现和预防以及国民健康促进中发挥重要作用,被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食品、环保、司法、口岸防疫等领域。 “2006年,我国体外诊断市场规模约为44亿元人民币,2008年为60亿元人民币,预计2012年将达到129亿元人民币。”在10月举办的第四届中国体外诊断产业高峰论坛上,我国医学实验室与体外诊断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丛玉隆教授说。他同时表示,我国体外诊断产业发展得还不够快,与国外有一定差距。 该项目的总体目标是要突破一批体外诊断仪器设备与试剂的重大关键技术,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产品,在一体化化学发光免疫诊断系统等高端产品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在临床检验设备、试剂、原辅料、检测、推广方面提升行业竞争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高体外诊断产品在高端市场上的国产化率,加速体外诊断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干细胞研究与应用 “干细胞技术作为细胞治疗技术中最具***性的技术,已经成为开发治疗多种疑难疾病的新疗法的重要手段,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国家干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研究员韩忠朝此前在接受《科学时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干细胞治疗技术的重大意义。 未来五年,干细胞治疗技术临床转化及应用研究主题项目将获得1.3亿元的研究经费。将重点研究缺血性心脏病再生修复治疗、终末期肝病的再生修复治疗、恶性血液病放化疗后造血损伤的再生修复治疗、帕金森氏症等神经退行性疾病及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再生修复治疗等内容。力争在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加速干细胞研究的进程,开发出相关产品,推动干细胞临床应用与产业化。 数字化医疗 数字化医疗被认为是大规模降低医疗成本和患者负担、改变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柱。 未来五年,数字化医疗工程技术开发作为主题项目将获得1.9亿元的经费支持,主要对“以建立医疗信息标准体系为基础,重点突破医疗信息集成与融合、个人健康信息获取与分析、医学知识库与临床决策支持、区域医疗信息共享等一批关键与核心技术”等内容展开研究。 该项目总体目标包括突破覆盖个人、家庭、社区、医院与区域的医疗数据获取、集成、融合、分析、挖掘系统整合等20~30项数字化医疗关键与核心技术等等。 重大化工产品的先进生物制造 重大化工产品的先进生物制造重大项目在未来五年将获得3亿元经费的支持。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日益加剧,将迫使我国化学工业不得不面临技术革新。有鉴于此,我国应借助生物制造技术大力开展化学工业革新。”中国工程院院士、南京工业大学校长欧阳平凯此前在接受《科学时报》采访时阐述了重大化工产品的先进生物制造的重要性。 “一方面提升我国化学工业的制造水平,提升企业的技术和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开发基于生物制造技术的绿色化工过程,极大地实现化学工业的节能减排。”欧阳平凯说。 “十二五”期间,该项目重点研究化工产品生物合成途径构建与优化、原料综合利用与生物炼制、工业生物催化与转化等等。形成有机酸、化工醇、生物基材料等产品制造的平台技术体系,形成手性醇、手性酸、淄体等高附加值手性中间体生产的创新生物制造路线。 该项目的总体目标包括获得一批重大化工产品的先进生物制造核心技术,建立15个以上万吨级生物基大宗化学品与生物基材料及其单体、10个以上吨级至百吨级手性中间体的工业化生产示范线;项目完成后,实现新增工业值80亿元/年以上,综合社会经济效益达500亿元/年以上…… “863”计划生物和医药技术领域‘十二五’重点支持方向目前还没有全部确定。”上述国家“863”计划生物与医药领域专家组专家说,“其余均还需要论证”。

  • [转贴]生物医药专用示踪剂-18O稳定同位素分离的研究

    生物医药专用示踪剂-18O稳定同位素分离的研究2005-12-1 13:25:09 来源:国家科技成果网 “生物医药专用示踪剂-18O稳定同位素分离的研究”项目的产品为稳定性同位素产品,属于同位素新材料技术领域,已被列入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符合当前国家引导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善投资结构以及审批投资项目的重点鼓励发展的十个方面的134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产业化方向。重氧(18O)同位素产品作为无放射性的示踪原子广泛应用于化学反应机理、生命科学、环境科学、医药研究、核医学等高端研究领域,尤其是在核医学PET领域的显影药物上是极为重要的应用试剂。重氧(18O)同位素产品是上海化工研究院自主开发、具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本项目申请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授权专利1项,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类),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上海化工研究院自2002年开始进行重氧(18O)同位素产品的研发,经三年多的努力,成功开发和掌握了全丰度范围(10%~97%)重氧(18O)的分离生产关键技术,开发了稳定性同位素专用分离技术、特殊的填料表面处理技术、微小流量均布技术、氢转化技术、级联技术等一系列关键技术,建立以天然水为原料,“高效规整填料恒压级联(真空)精馏法”的新工艺。并利用所掌握的技术建立了国内首套制取重氧(18O)同位素产品的多塔级联、中试规模的生产研究装置,生产获得低丰度10%~高丰度97%重氧(18O)同位素产品。产品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经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PET中心试用,可完全替代国外同类产品。填补了国内产品和技术的空白,经科技查新证明“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氧(18O)同位素产品具有极高的经济附加值,每克产品国际市场售价50?70美元,国内市场售价高于1000元,而本项目技术生产获得的产品成本低于150元/克,重氧(18O)同位素产品作为高新技术产品可完全替代进口,进入日益扩大的国内外市场,节汇创汇,扩大就业,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本项目成功产业化,不仅能填补国内稳定性同位素领域重氧(18O)同位素产品制备技术和产品的空白,避免国外技术垄断,满足医疗、科研等研究领域发展的需要,更能作为示踪剂应用于医学临床诊断领域疾病诊断PET设备,促进PET的发展和大规模应用,对于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带动了其它稳定同位素产品的开发和相关标记化合物系列产品的研制,全面提升我国稳定同位素研究领域及行业技术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促进我国医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等高新科学技术领域深入广泛发展,拖动效应深远,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

  • 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王国栋课题组招聘启事

    因工作需要,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基因组生物学中心王国栋研究员课题组现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研究人员1名(助研)。王国栋课题组的主要研究方向是综合基因组学,代谢组学(Mass-based)和传统的分子和生化技术去探索植物中未知代谢途径,克隆,功能鉴定重要代谢途径中的酶和酶学及调控机理,并应用于实际生产。课题组具体信息参见http://www.genetics.ac.cn/wangguodong。一、基本招聘条件  1.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上进心,性格乐观开朗,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2. 对本研究组工作感兴趣,可追踪本研究领域的发展前沿;  3. 非应届毕业生需要有北京市户口(博士后不受此限制)。   对于应聘者具体要求如下:  1. 具有分析化学及相关专业或生物学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较强的英文阅读能力和中英文写作能力,在SCI杂志发表第一作者研究论文至少1篇;  2. 同时具有色谱——质谱联用等大型分析仪器操作经验和熟悉相关数据处理流程经历的申请者优先。二、岗位职责  1.独立完成研究组长交给的科研任务或承担相关课题;  2.培训研究生相关知识、技能,协助课题组长在相关课题中指导研究生及实验室管理;三、申请材料的投递  应聘者请将《科研岗位工作申请表》及本人简历、包括研究经历简介、未来事业规划,代表性论文及两位推荐人的姓名及电话等相关资料发至:gdwang@genetics.ac.cn(邮件主题请注明:工作岗位申请),本招聘长期有效,招到合适人选为止。四、审查  研究所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收到材料的一个月内通知初审合格者前来面试,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再另行告知。五、待遇  试用期考察合格后根据其学历和专业经历拟聘为中国科学院遗传发育所固定工作人员,享有相关待遇,特别优秀者具体职称、待遇可协议。六、政策咨询:人力资源处 崔老师 64806520

  • 【原创】郁闷的生物显微镜版、郁闷的zhbvssong、郁闷的环保、郁闷的我。。。

    2011年元月,生物显微镜版终于脱离了光学显微镜版,独自而出,至今已经有近5个月的时间,然而版面是独立了,行业划分也细了,但通过近5个月的观察,版面不但不火热,反而冷冷清清,没多少起色,整个版面总计48篇主题。究竟为何出现这样的原因,是zhbvssong版主不努力么,显然不是,zhbvssong版主在版面上传了好的资料,找到了一些好的生物显微镜话题来活跃版面,然而参与者寥寥无几,回帖基本上是1-2贴,你说zhbvssong版主郁闷不郁闷?版主郁闷了,那么就需要主管来分担,为了增进版面的新鲜血液,环保主管开始送积分,招专家、寻版主,但快一个月过去了,贴子依然是0回帖,你说环保主管郁闷不郁闷?看着冷清的版面,我也很郁闷,这不应该是版主的问题吧,还是版友参与的少,所以我求助大家,看看谁有高招能把版面盘活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8.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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