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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的通告

    [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verdana, sans-serif][size=28px][color=#3e3a39][/color][/size][/font][align=center]通告〔2022〕12号[/align]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31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b]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b][/align][align=center][b]  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b][/alig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对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  一、基本要求[/b]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b]  二、适用范围[/b]  (一)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2.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上一年度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3.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4.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发布。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b]  三、联动内容及要求[/b]  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  (一)下放审批权限  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及机密级别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均由产业园区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不一致的,依照本文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1)内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优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纳入“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且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具体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执行;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式批复。  (四)创新办理方式  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五)简化评价内容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包括:  1.不再分析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2.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内容可参照规划环评结论;  3.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4.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有效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5.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经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六)排污许可联动  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b]  四、认定程序[/b]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规划环评要求,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组织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拟纳入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相关程序如下:  (一)申报  对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要求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2022年6月底、12月底,2023年6月底、12月底)。联动申报模板见附件3。  (二)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发布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b]  五、落实各方责任[/b]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对未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鼓励开展碳排放评价);组织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监测,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抓实环境保护责任;对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实施5年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组织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宣讲,指导、帮扶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落实联动措施;做好规划环评中相关数据资料共享,为简化评价内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上载明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入驻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b]  六、试点要求[/b]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与产业园区管理部门保持沟通联系,梳理入驻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改革新举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对于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将终止该产业园区的联动试点。  对于有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地区,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产业园区联动试点工作情况总结。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18770.doc]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83800.doc]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55056.doc]关于XX产业园申请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请示[/url]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

    [align=center]京环发〔2023〕9号[/align]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经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b]  一、实施范围[/b]  本市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产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b]  二、核算评价指标[/b]  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评价,鼓励对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评价。[b]  三、核算评价要求[/b]  (一)核算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参照国家及本市发布的碳排放相关标准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见附件),优先使用地方标准,确定核算边界、收集活动数据、选择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  施工期碳排放暂不纳入核算范围。  (二)评价  1.碳排放量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碳排放量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目标的贡献情况。  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碳排放净新增量进行分析。  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市试点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还应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本单位的贡献情况。  2.碳排放强度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作为碳排放强度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强度水平。  改扩建项目还应分别对拟建工程和总体工程碳排放强度进行分析。  (三)减污降碳措施  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碳减排措施;研究提出污染物治理的协同减排措施;分析项目减污降碳措施与所在行业、产业园区及北京市的碳排放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四)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和评价结果、减污降碳措施以及措施符合性分析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说明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是否满足北京市、所在区、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b]  四、有关要求[/b]  (一)碳排放核算评价纳入环评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部署。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减污降碳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加强碳减排相关措施研究,切实履行减排义务。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要加强指导,做好帮扶,督促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对受理的列入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审查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内容,对于未进行碳排放核算评价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相关内容;对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做好技术指导,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  (三)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反馈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据此不断优化完善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于2024年1月底前,将工作进展及相关成果报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特此通告。  附件: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30日 [/align]  (联系人:侯可斌;联系电话:89150598)相关链接:[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zcjd89/326145389/index.html]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url]  附件[align=center]  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align][table=800][tr][td][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align=center]标准名称/文件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标准号/文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水泥制造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石油化工生产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3[/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4[/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服务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5[/align][/td][/tr][tr][td][align=center]6[/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道路运输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7[/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他行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7[/align][/td][/tr][tr][td][align=center]8[/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民用航空运输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205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9[/align][/td][td][align=center]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0[/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0[/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部分:发电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1[/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2部分:电网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2[/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3[/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3[/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4[/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4[/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5[/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5[/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6[/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7[/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7[/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8[/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8[/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9[/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9[/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0[/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0[/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1部分: 煤炭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1[/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2部分: 纺织服装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2[/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3〕2526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3[/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4〕2920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4[/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5〕1722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5[/align][/td][td][align=center]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align][/td][td][align=center]环办气候函[/align][align=center]〔2022〕48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6[/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4〕90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7[/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5〕739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8[/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6〕71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9[/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环发[/align][align=center]〔2023〕5号[/align][/td][/tr][/table]

  • 食用香精香料的安全性评价现状及发展趋势

    食用香精香料的安全性评价现状及发展趋势 程雷,孙宝国,宋焕禄,陈海涛,徐虹 (北京工商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食品风味化学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48) 摘要:食用香精香料在食品的生产和消费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安全性研究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不尽完善。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香精香料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对食用香精香料特点、安全性问题以及国内外安全性研究现状进行介绍,提出目前安全性评价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今后的研究进行展望。 关键词:食用香精香料;安全性;评价 中图分类号:TS20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630(2010)21-0409-04 食品的风味对于消费者选择以及消费食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为了提高食品的香气以及特有的风味,往往会加入天然或人工合成的食用香精来达到目的。食用香精香料作为一类食品添加剂,几乎在所有加工食品中都有重要或特殊的地位。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日益加深。不仅如此,2009年6月1日起在我国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更是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因而,对于食品中普遍存在的添加剂包括香精香料的安全性便成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密切关注的问题。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告

    [align=center]通告〔2022〕20号[/align]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  各联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推进产业园区内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落实有关要求。按照各联动产业园区范围和实施有效期,对符合联动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化环评管理工作,并做好区域内具体联动项目的实施效果统计、评估和后续跟踪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定期更新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3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align][align=center](第一批)[/align][table=800][tr][td][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align=center]产业园区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所在区[/align][/td][td][align=center]实施有效期[/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东区、西区Ⅰ、西区Ⅱ共三个片区[/align][/td][td][align=center]丰台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align][/td][td][align=center]房山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生物医药基地[/align][align=center]产业园[/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中关村科技园区密云园(A区)[/align][/td][td][align=center]密云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able]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管发〔2021〕102号)等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本市开展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工作,并制定《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b]  一、工作安排[/b]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各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参与绿色绩效评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自愿自证”原则开展企业或项目评价、公示和报备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绿色绩效评价报备材料,组织开展抽查验证,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纳入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向参评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反馈入库结果。[b]  二、评价结果运用[/b]  将绿色企业和项目库推送金融管理部门,促进金融机构与绿色企业、项目对接和实施绿色金融支持;逐步将企业绿色绩效评价与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结合,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研究纳入生态环境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机制。[b]  三、做好宣传与解读[/b]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开展企业和项目的绿色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指南解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会展论坛等方式对绿色企业和项目进行宣传,引导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参与绿色绩效评价,为本市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特此通知。[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9日 [/align]  (联系人:赵 伟;联系电话:68415774)[align=center]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align][b]  一、总体要求[/b]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管发〔2021〕102号)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十四五”时期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绩效分级、差异管控”为重要手段,激发企业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促进行业绿色升级,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b]  二、基本原则[/b]  (一)科学实用,易于操作。评价指标导向科学明确,指标根据行业环保水平、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技术发展、环境管理需求变化等情况实施动态更新;评价内容可追溯,评价程序简单易行。  (二)分级分类,突出先进。根据企业环境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区分绿色标杆(深绿)、绿色基准(浅绿)和普通合法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树立绿色低碳和节能减排标杆,引领全行业绿色发展。  (三)诚信自律,自愿自证。遵循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提升的先进带动者原则,鼓励企业在守法达标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提升和环境治理,达到绿色企业标准,自证绩效水平。  (四)示范引领,绿色激励。将绿色企业树立为行业先进典型,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给予荣誉宣传等差别化激励政策。[b]  三、评价范围[/b]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设立且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北京市的企业,以及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项目评价认定。  本指南确定了制造业和其他非制造业行业的绿色企业的评价总则;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了制造业(包括汽车制造业,印刷业,木质家具业)和其他非制造行业(包括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绿色企业的评价细则。根据环境管理需求,本指南不断扩充、完善行业评价细则。企业根据所属行业类别,有行业评价细则的依据行业评价细则开展评价,无行业评价细则的按照行业评价总则开展评价。  本指南按照有利于支持生态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等原则确定建设项目的评价指标和内容。[b]  四、绿色企业评价方法[/b]  本指南所称绿色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在同行业内生产经营、低碳转型、环境治理方面表现突出,有利于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高效利用的企业。  (一)基本条件  参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近三个自然年内(未满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参评企业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按国家或本市要求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3.参评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相关行业标准和排放标准要求;  4.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参评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二)评价指标  本指南依据行业特点设定评价指标,根据科技进步和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对评价指标进行动态更新。指标设置遵从以下原则:  1.对于生产经营中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制造业、电力和热力供应业等行业,依据以下内容设定评价指标:  绿色生产。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值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排放标准。采取国内、国际领先的污染预防或治理技术和排放控制措施,使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排放和控制水平在同行业领先。  清洁低碳。企业生产积极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用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强化碳排放管理,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资源环境效率。每万元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单位产品的环境绩效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绿色经营和办公。注重经营和办公过程中的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排放控制。  2.对于生产、施工或经营中排放污染物相对较单一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修理业等,以及生产经营中基本不排放主要污染物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教育等行业,依据以下内容设定评价指标:  绿色生产/施工。生产/施工中采取污染预防或治理技术和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排放标准。注重碳排放控制,优先利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  绿色经营和办公。注重对生产经营和办公过程中的资源和能源节约。在电力、供热及制冷等用能需求中注重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强化资源回收利用。  绿色技术与产品。注重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创新,以绿色技术研发成果、技术创新成果等为核心,对于绿色技术创新应用具备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评定程序  评定程序公平公正,评定过程公开透明,评定结果需向社会公开。按照“短板原则”,评价时需满足相应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限定性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  1.评价认定  依照“自愿评定、自行证明”原则,绿色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由企业依据本指南开展,评价期为近一个自然年,企业可基于排污许可证、清洁生产审核、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绿色工厂创建、能效领跑者、低碳领跑者、污染物检测报告等资料,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  2.社会公示  参评企业评价结束后应在企业官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等平台公布评价结果、评价证明报告和意见反馈渠道,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对评价认定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参评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回复,回复意见结果在同一公示平台上公布。  3.结论报备  公示结束后,参评企业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提供有明确结论的认定结果和评价证明报告,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将报备为绿色标杆(深绿)和绿色基准(浅绿)的企业纳入“北京绿色企业库”,必要时可对企业的评价过程和结论进行核查验证,对核验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北京绿色企业库”中移出。  4.动态管理  绿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内,“北京绿色企业库”内的绿色基准企业经治理提升达到绿色标杆企业水平的,可根据上述评定程序开展评价提级,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市生态环境局动态发布和更新行业评价细则,此前无行业评价细则、按照行业评价总则入库的企业应按照最新版行业评价细则重新评价、公示和报备入库,行业评价细则发布半年后,相关行业企业未重新报备入库,自动退出绿色企业库;经核查存在评价过程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的,立即从“北京绿色企业库”中移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环保信用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出库企业整改完成后可自行申请重新入库。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北京绿色企业库”的企业,应重新履行评价、公示和报备入库程序。[b]  五、绿色项目评价方法[/b]  本指南所称绿色项目是指立足国家战略发展定位与政策,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实际,有利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项目建设、运营及管理。绿色项目可通过“综合评价”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认定。  (一)综合评价  1.参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2)项目所涉设备、工艺不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中;  (3)项目符合国家及本市制定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等;  (4)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需有合规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手续;  (5)具备项目立项文件。  2.项目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机构或组织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近三个自然年内(未满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项目申报主体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按国家或本市要求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3)项目申报主体污染物排放或处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  3.评价指标  根据项目产业符合性、资源能源利用、环境产出效益设定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体系以定性评价为主。  4.评定程序  (1)评价认定  项目申报主体依据本指南开展绿色项目评价工作。  (2)社会公示  项目申报主体应在公司官网或其他易于公众知晓的平台公布自评价结果、评价证明报告和意见反馈渠道,公示内容应有明确的评价结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对评价认定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参评项目申请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回复,回复意见结果在同一公示平台上公布。  (3)结论报备  公示结束后,参评项目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提供有明确结论的评价证明报告,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将报备企业纳入“北京绿色项目库”,必要时可对项目的评价过程和结论进行核查验证,对核验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从“北京绿色项目库”中移出。  (二)直接认定  1.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国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且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未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项目,直接评定为绿色项目;  2.“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确定的重大工程;  3.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中重点项目;  4.本市确认的先进低碳技术试点项目;  5.本市“十四五”能源、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提出的具有减污降碳效益的重点建设项目;  6.市级相关部门提出节能、减排项目、清洁生产重点项目和环保技改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  7.“北京绿色企业库”内的企业实施的,经企业内部平衡后不增加污染物排放且不增加碳排放的建设项目。  附件:[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436172094/2023080110323035351.docx]绿色绩效评价指标体系[/url]相关链接:[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zcjd89/436172117/index.html]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url]

  • 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我局草拟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附件2)。  为了体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征集全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至6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pc@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9150383;  4.传真:010-89150599;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kzl/325862855/2022062015563170375.doc]《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kzl/325862855/2022062015563190412.doc]《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20日 [/align]

  • 空气净化器新国标新增五大评价项目

    2014年9月17日,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主办的空气净化器标准修订走势研讨会举行。据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测试技术研究所所长鲁建国介绍,现行标准《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是2008年制定的,在产品评价方法、测试技术等方面对行业的规范作用存在局限性,因此启动了标准的修订工作。据他透露,目前新修订的标准已经进入审定程序,批准发布后便可正式实施。据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测试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张晓介绍,新修订的标准除了在洁净空气量、净化效能、净化寿命等指标的评价方法上进一步完善外,对于产品的规范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五大新增评价项目,即适用面积、有害物质释放要求、小型空气净化器评价方法、风道式净化装置评价方法等。在这当中,适用面积受关注度最高,新国标将对产品合理的适用面积提出指导性意见;由于HEPA滤网可能带来二次污染及光触媒等技术会产生臭氧,新国标对于有害物质的释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次研讨会吸引了来自海尔、三星、格力等知名空气净化器企业负责人的参与。

  • HPLC级乙腈如何评价?

    实验室HPLC分析用乙腈我们之前用默克的。现在想换成Honeywell的。但不知道需要做些什么评价?方法是什么?谢谢。

  • 如何评价恒温恒湿试验箱这个设备?

    标题:如何评价恒温恒湿试验箱这个设备? 编辑:北京雅士林我们评价[b][url=http://www.bjyashilin.com/product_show-37.html]恒温恒湿试验箱[/url][/b]设备好不好,一般是看它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是必不可少的,随着使用时间的长短也是评价这个设备最好的办法,慢慢它的性能和作用就会暴露出来。那大家怎么看呢?1、是否符合标准(GB/T2423.1-2008 GB/T2423.2-2008 GB/T2423.3-2006)2、制冷系统是综合试验箱关键部分之一,恒温恒湿试验箱制冷方式采用机械制冷以及辅助液氮制冷。主要由压缩机、冷凝器、节流机构和蒸发器组成。3、控制系统是试验箱的核心部位,保障了设备的升温速率、精准度等,控制器部分大多采用PID控制,控制系统属于软件范畴。4、外观简约大方,采用高级不锈钢压制而成的箱体,设备设有独立限温报警系统,超出制定温度即自动中断,完全可以保证试验的安全运行且不发生意外。

  • 新版《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经修订发布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以下简称《风险导则》),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风险导则》修订的背景、思路及内容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color=#b11717][b]问:《风险导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现行的风险导则于2004年发布,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较好地发挥了对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科学认知程度的提高,现有导则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环保形势、社会发展水平。加之近年来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暴露出企业和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疏漏,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我部非常重视环境风险管控工作,近年陆续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等一系列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文件。为适应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环保发展新要求和环境风险防控新形势,着力提升导则的科学性、实用性,我部对导则进行了修订。导则于10月14日发布,考虑到落实导则要求需要过渡时间,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color=#b11717][b]问:《风险导则》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管理的重点在于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为后续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提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或完善的原则要求。本次修订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b]一是结合管理实际,厘清风险评价思路。[/b]从我国环境风险管理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厘清了环境风险评价思路,重点强化了对环境问题的分析和指导,弱化了安全分析方面的内容。[b]二是提升导则的科学性和规范性。[/b]引入国际先进的,以及实践检验中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分析技术、防控措施,同时还参考借鉴了美国、欧盟等先进环境风险管理经验。增补了大量规范性和资料性附录,提高风险预测的科学性、风险防控的有效性。[color=#b11717][b]问:本次《风险导则》修订,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本次导则修订从我国环境风险管理实际需求出发,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重构要求,主要对以下5个方面进行修改:[b]一是[/b]调整了导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b]二是[/b]改进了评价工作等级判定方法,增加风险潜势初判内容,简化低风险项目评价,规范中高风险项目评价工作;[b]三是[/b]规范环境风险识别和环境风险事故情形分析,提高风险识别的针对性和源强确定的科学性;[b]四是[/b]完善环境风险预测评价内容,各环境要素按确定的评价工作等级分别开展预测评价,技术要求与各要素导则相衔接;[b]五是[/b]细化环境风险管理要求,强调环境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的科学有效性,突出企业与园区和区域管理的联动,并与应急管理要求的衔接。修订后的风险导则提高了环境风险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 【我们不一YOUNG】定量分析方法的评价指标--精 密 度

    [align=center]【我们不一YOUNG】定量分析方法的评价指标--精 密 度[/align]精 密 度——同一方法,对同一试样进行多次测定所得结果一致的程度。用标准偏差(s)或相对标准偏差(sr)量度。[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261705190964_3442_1615838_3.png[/img]重 复性——同一分析人员在同一条件下测定结果的精 密 度。再 现性——不同实验室所得测定结果的精 密 度。精 密 度 越好,检出限就越低.

  • 【资料】-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zz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保证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对一些市、县进行抽查性综合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评价指标构成如下: (一)当地政府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40%;(二)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45%;(三)消费者对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 第五条 管理指标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政府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监管条件制度保障情况、实施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监管工作创新以及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工作情况。 第六条 品种检测指标评价。 (一)检测品种: 1.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问题突出的食品; 2.当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确定的重点品种并结合当地食品消费排序确定。 (二)检测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三)品种检测要求:按照统一检测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抽样方法、统一使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要求开展检测和评价; (四)检测经费:食品放心工程品种检测指标评价的抽检工作及检验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各部门年度抽检计划之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消费者满意度指标评价。 (一)评价内容包括: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了解程度、实施效果、食品安全状况满意度、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二)样本数不低于城市人口万分之五,社区居民、政府公务员、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各不得低于20%。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被评价地区的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平分汇总。 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评价可由被评价地区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结果由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通报发布。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者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全国年度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各地对年度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及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要求 粮食 1.小麦粉: (1)增白剂含量(过氧化苯甲酰); (2)违禁添加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 2.米粉: (1)违禁添加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 (2)二氧化硫含量。 三、检测引用标准: 1.小麦粉、米粉: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2.国质检执[2002]183号文附件2《食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的检测方法》;3.GB/T18415-2001食品中增白剂含量 (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4.GB/T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四、检测评价:根据当地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肉 一、评价品种:生猪、上市猪肉 二、评价项目:1.定点屠宰率(猪);2.生猪: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残留;3.上市猪肉:注水肉、“瘦肉精”。 三、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1.生猪“瘦肉精”尿样快速检测依据:农牧发[2001]38号猪尿中克伦特罗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测定法筛选,用NY/XQ421-2003动物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 (瘦肉精)残留的检测一[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GC/MS)方法确证;2.上市猪肉“瘦肉精”检测方法和标准:GB1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及NY/T468-2001《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上市猪肉水分测定: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 四、检测评价:根据当地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蔬菜一、评价品种:叶菜类、果菜类、球茎类,具体品种各地在三类中每类自定至少一个品种。 二、评价项目:农药残留:有机磷 三、检测方法及检测标准:1.蔬菜农药残留实验室检测依据:GB/T5009.145-2003《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GB/T5009.146-2003《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18406.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T18630-2002《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的农药残留量的简易检验方法酶抑制法》。2.其他项目检测依据:韭菜NY/T5001-2001:白菜类蔬菜NY/T5003-2001;茄果类蔬菜NY/T5005-2001;甘蓝类蔬菜NY/T5008-2001;菠菜NY/T5089-2002;芹菜NY/T5091-2002。 四、检测评价: 根据当地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水果 一、评价品种:各地自定不少于2个品种。 二、评价项目: 农药残留:有机磷 三、检测方法及检测标准:1.水果农药残留实验室检测依据:GB/T 5009.145-2003《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GB/T009.146-2003《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18406.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2.其他项目检测依据:柑橘NY/T5014-2001;香蕉NY/T5021-2001。 四、检测评价:根据当地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乳及乳制品一、评价品种:未经加工鲜奶、定量包装消毒奶。二、评价项目:1.未经加工鲜奶:抗生素(青霉素)药物残留;2.定量包装消毒奶:微生物指标。三、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1.青霉素检测依据:GB/T5409中奶的检验方法;2.袋装消毒奶微生物检测依据:GB4789.2-2003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GB4789.3-2003食品中大肠杆菌测定;GB4789.4、4789.5、4789.10、4789.11-2003食品中致病菌的测定。 判定标准:未经加工的鲜奶应依据NY5045-2001《无公害食品生鲜牛乳》;袋装消毒奶应依据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GB5408.2-1999《灭菌乳》。 四、检测评价: 根据当地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豆制品 一、评价品种:豆制品任选一种。 二、评价项目:1.原料:大豆变质发霉情况;2.凝固剂:卤水、石膏使用量;3.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4.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三、检测方法与检测标准:l.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2.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食用卫生标准》;3.NY5189-2002《无公害食品豆腐》;4.GB2711-2004《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5.GB2712-2004《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四、检测评价:根据当地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水产品 一、评价产品:水发产品,冻虾或活虾。 二、评价项目:1.水发产品:甲醛;2.冻虾或活虾:氯霉素。 三、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l.GB18406.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NY5073-2001《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2.鲜活水产品氯霉素和呋喃类药物残留检测依据分别为:SN/T0347《出口肉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SN0530-1996出口肉品中呋喃酮残留量检验方法:SN0530-1996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检验方法一一液相色谱法; 3甲醛采用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方法检测,水发产品本身含有甲醛本底,采用试剂快速检测法易误判。 四、检测评价: 根据当地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 关于对《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2023年4月17日至4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3条,主要集中在绿色企业认证程序、绿色绩效评价指标等方面。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在绿色企业评定程序中加入‘第三方机构评价’”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已有体现,征求意见稿“基本原则”中明确评价工作遵循“市场主导”原则,企业可自主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二、针对“绿色企业评定程序结论认证‘提供有明确结论的评价认证报告’删除‘认证’二字”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  三、针对“指标评价体系中明确具体的评价要求、标准”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绿色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明确了绿色标杆企业、绿色基准企业和普通合法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和标准。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4月28日 [/align]相关链接:[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326086145/index.html]关于对《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url][align=center][/align]

  • 【原创大赛】实验室是否曾想起对生产商的评价

    【原创大赛】实验室是否曾想起对生产商的评价

    [b]在做合格供应商评价时一直有一个疑问:当购买的供应品来自于销售商,实验室的供应商评价是对销售商做评价还是对产品的生产商做评价?[/b][list][*][align=left]CNASCL01 4.6.4 实验室应对影响检测和校准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color=red]供应商[/color]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align][*][align=left]《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 6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color=red]供应商[/color]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align][/list][align=left]以上两个文件都是要求对[color=red]供应商[/color]进行评价并记录。[color=#000000][b]当购买的供应品来自于销售商,实验室做供应商评价是对销售商做评价还是对产品的生产商做评价?[/b]对[/color]此意见不一[b]。[/b][/align][align=left][b]带着这个问题我听取了专家的意见,也在仪器信息网论坛得到各位网友的积极讨论,有幸在中国之声中听到了山寨测速仪的报道,现将各家的观点陈述如下:[/b][/align][align=left]1、专家的观点:对供应商评价属于第二方评价,其主要目的是评价供应商所提供的供应品质量和使用性能是否满足检测标准和实际检测的需求。而供应品的销售商不是供应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的直接责任者;销售商所提供的供应品并非固定一家生产者。是否需要对销售商作评价?由实验室自定。[/align][align=left]2、网友及大部分实验室人员的观点:在法律层面看来,实验室与销售商之间签订合同,是一对法律关系。销售商是实验室的供方,实验室是销售商的顾客。因此在管理体系运作中组织做合格供方(服务和供应商)评价时,应该评价销售商。如果组织对生产企业有特殊要求,可以将这个要求作为该供方的评价条件之一提出,作为合格供方评价的一个要件。[/align][align=left]3、波浪涛涛老师的观点:供应商包括生产商和代理商,当然评价供应商最好是直接评价生产商,但有的时候你只采购一点点物品,你不可能直接去找生产商,只能通过代理商采购,那就评价代理商。[img=,479,2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7/201707041417_01_3224499_3.png[/img][/align][align=left]4、新闻报道:《湖南益阳警方:执法所用山寨测速仪由经销商组装》,报道的结论是: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龙中阳说,设备采购就有问题,如果是通过代理商采购,代理商的资质也要提供,还要提供向哪个厂家采购的证明,以及生产厂家的资料。这是最基本要求。他提出质疑,交警支队负责设备采购的人是怎么去审查的?[img=,665,2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7/201707041417_02_3224499_3.png[/img][/align][align=left]由以上内容本人总结出如下[b]结论[/b]:a) 应商评价的目的是防止供应商所提供的供应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不满足检测标准和实际检测的需求,从而造成实验结论不符合的发生。b)供应商评价的核心在于预防,是实验室为防止不符合结果出现所采取的主动的预防行为,理应关注至产品的生产商。c)实验室可要求销售商提供必要的材料间接评价产品的生产商,以达到双重保险的目的。[/align]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碳排放》(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align=center]京环函〔2023〕1号[/align]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碳排放》(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于2023年1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如无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2022/326013119/2023010610033141723.doc]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2022/326013119/2023010610033125929.doc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碳排放》(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2022/326013119/2023010610033137846.do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碳排放》(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2022/326013119/2023010610033128563.doc]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3日 [/align]  [联系人:李智夫、高喜超;联系电话:010-89150385、010-68481537(工作日:9:00-11:30;13:30-18:00);传真:010-89150599、010-88423743;E-mail:hpc@sthjj.beijing.gov.cn,kjchu@sthjj.beijing.gov.cn]

  • 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8月2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pc@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9150598;  4.传真:010-89150599;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342/2023081414570451428.doc]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436187342/2023081414570469727.docx]《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通知》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8月16日 [/align]

  •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标准:GB 15193.1—20141范围:适用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检验对象包括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辐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食品污染物。2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内容:2.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测定LD50,根据LD50进行急性毒性剂量分级。2.2遗传毒性试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等等。目的:了解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筛查受试物的潜在致癌作用和细胞致突变性。2.3 28天经口毒性试验:等到28天经口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初步评价受试物的安全性,并为下一步较长期毒性和慢性试验剂量、观察指标、毒性终点的选择提供依据。2.4 90天经口毒性试验:等到90天经口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慢性毒性试验剂量选择和初步制定人群安全接触限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2.5致畸试验:了解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畸作用和发育毒性,并可得到致畸作用和发育毒性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2.6生殖毒性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了解受试物对实验动物繁殖及对子代的发育毒性。得到受试物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为初步制定人群安全接触限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2.7毒物动力学试验: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等相关信息;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实验动物物种、系提供依据;了解代谢产物的形成情况。2.8慢性毒性试验: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和知道健康指导值提供依据。2.9致癌试验: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和知道健康指导值提供依据。2.10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广微测简浩斌:15521281489 欢迎多多交流

  • 环保部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解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1192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1192号吉林化工学院:  你院《关于环境评价有关资质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变更时的资质使用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环评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工程师的登记类别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发生变更时,应以环评工程师编制时的登记类别进行存档。  二、关于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工程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在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原单位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法继续编制时,可由原单位同一登记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继续主持完成编制。相关责任应由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具体负责主持并签字的环评工程师承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 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对“计量测试评价”新思路和发展愿景?!

    实施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工程,强化计量在仪器设备研发、设计、试验、生产和使用中的基础保障作什么用。建立仪器仪表计量测试评价制度。建立仪器仪表产业发展集聚区,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国产仪器仪表品牌。如何构建计量,测试,评价体系?计量法涉及检定,校准,计量比对。而测试和评价报告内容一般不提及,为适应发展需求,如何实施和创新发展?《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

  • 安全工程师与安全评价师

    讲解下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一个是职业资格,一个是职业鉴定。两个都要考试,考试科目不一样。安全工程师考试有注册中级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有一级,二级和三级。安全评价师首次申报可以跨级别。

  • 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诚聘项目管理岗 (绿色评价),坐标北京,你准备好了吗?

    [b]职位名称:[/b]项目管理岗 (绿色评价)[b]职位描述/要求:[/b]任职要求:1、男女不限,理工科背景;2、具有绿色产品认证、评价,绿色工厂评价,低碳节能评价,碳核查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3、编写过绿色产品标准、评价规范者优先;4、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协调沟通能力强、善于学习和总结、热爱本职工作;5、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6、有第三方机构工作经历者优先。工作内容:1、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等评价的策划、实施与改进;2、负责绿色产品标准、评价规范的编制;3、负责绿色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的申报;4、负责业务领域的合同评审和条款确认; 5、负责业务领域的规范、标准的实时获取,政策的跟踪;6、负责职责内的外来、内部文件的控制。[b]公司介绍:[/b] -...[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49616]查看全部[/url]

  • 【原创大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报告

    【原创大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报告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报告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 办科函(2017)202号),结合我市今年快检工作实际,我中心于2018年01月对我市已投入使用的快检产品按照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和省局《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工作参考指南》的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评价对象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快检仪器:STD-9000斯坦道科学仪器 及相关产品的快检试剂盒。 二、评价依据 1、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食药监办科〔2017〕43号) 2、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 3、总局发布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公告(2017第58号KJ201704、2017第92号KJ201708) 三、评价项目 1、甲醛 2、亚硝酸盐 3、黄曲霉毒素B1aa. 黄曲霉毒素B1项目快检仪器厂商只提供试剂盒法,同一快检设备的试剂盒均相同,仅作一次评价。 四、评价指标 1、形式检查 包括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使用说明、质量合格证书等资料。 2、方法评价指标 包括灵敏度、特异性、假阴性率、假阳性率和与参比方法的一致性等。 五、评价方法 1、盲样制备 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 办科函(2017)202号)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工作参考指南》,根据供应商产品标称的适用范围,选取一类典型样品,每家共制备阴性样品20个,阳性样品20个,其中10个阴性样品和10阳性样品用于快检测定,阳性样品目标物添加浓度水平为产品检测水平,按照供应商提供的试剂、方法和仪器进行,另外10个阴性样品和10个阳性样品按照相应的国标方法进行。所有的阴性样品经参比方法确认不含目标物,阳性样品经参比方法测定结果与实际样品一致。具体选取样品基质如下:[img=,609,13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51506386713_7673_2166779_3.png!w609x132.jpg[/img]2、结果判定 按照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食药监办科〔2017〕43号)的要求,对方法的灵敏度、特异性、假阴性率、假阴性率进行评价,结果应符合总局公布的快检方法中的性能指标要求,快检方法与参比方法的经卡方检验,阳性确证比率在95%的置信区间内没有显著性差异,详见附件1.六、测定结果1、甲醛(批号STD2017122801):,结果见表1.[img=,690,61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51507592673_1690_2166779_3.png!w690x612.jpg[/img] 2、亚硝酸盐(批号STD2018011201):结果见表2. 表2 卤牛肉中亚硝酸盐测定结果[img=,638,59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51509352147_3733_2166779_3.png!w638x590.jpg[/img]3、试剂盒黄曲霉毒素B[sub]1[/sub](批号STD2017122102):结果见表3:表3 大米中黄曲霉毒素B[sub]1[/sub]测定结果[img=,645,59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51511543247_412_2166779_3.png!w645x591.jpg[/img][img=,690,40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51512019913_5283_2166779_3.png!w690x408.jpg[/img][img=,690,47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51512088957_897_2166779_3.png!w690x478.jpg[/img]

  • 在对采谱条件作分析时,用什么作为评价指标比较合适?

    才接触光谱分析,所以对光谱基本理论部分不太熟悉,所以请求大家帮助。最近用近红外光谱对食品质量分类。想先分析下采谱最佳条件,比如室内光照条件、背景、被采谱对象与枪头的距离等,想问下大家,做这样的实验,通常采用什么值来作为评价指标呢?

  • 环境影响评价师

    听说环境影响评价师的教材2016年变动过了,有人买到了吗?我想要二手的。

  • 关于供应商评价的问题讨论

    最近在做服务供应商评价时,有个设备校准的机构,在校准前几天进行的评价在合格期内,经评价后送检设备因为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拿到结果可是检测报告中校准的日期确除了资质中的有效期,询问服务商说是已经审核合格,证书还没有发。这种情况在做结果确认时不知道我的校准报告时合格的还是不合格的。

  • 【转帖】食品感官评价的影响因素

    在进行食品感官评价试验的操作时,感官环境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干扰或影响食品的感官评价结果。 [color=#fe2419]一、感官评价的环境。[/color]评价室应保证无味,有良好的通风和换气设备,略微的正气压能降低从样品制备区传来的气味。 [color=#fe2419]二、感官评价的工作状态。[/color]在进行感官评价期间,感官评价员不应处在饥饿的状态,精神疲惫也会影响评价结果。评价员应保证周身的无味,并且不能互相之间进行沟通。 [color=#fe2419]三、食品样品的制备与呈送。[/color]样品参数中的每一个最好标准化,评价应使用相同的容器,每次检验的编码不应相同。 [color=#fe2419]四、感官评价员的选择、代表性及感官能力。[/color]感官评价员的选择是确定可靠数据的保障,一般选用公司内部或部门外部的成员。能力则包括敏感度、稳定度及表达能力能。 [color=#fe2419]五、感官评价的时间。[/color]在吃饭后一个小时内不能进行感官评价,也就是上午九点到十二点和下午二点到五点为最佳品评时间。

  • 环境控制设施评价

    [font=&]各位老师,CL01 准则 条款6.3.4 实验室应实施、监控并定期评审控制设施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font][font=&]a) 进入和使用影响实验室活动区域的控制;[/font][font=&]b) 预防对实验室活动的污染、干扰或不利影响;[/font][font=&]c) 有效隔离不相容的实验室活动的区域。[/font][font=&]其中“b) 预防对实验室活动的污染、干扰或不利影响;”污染包含哪些?干扰包含哪些?不利影响包含哪些,要对这些进行评价。有没有环境设施表的评价模板?如何进行评价?谢谢大家[/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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