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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三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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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三定仪相关的资讯

  • 食药总局“三定方案”或本周公布
    3月22日凌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换牌,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的牌子悄然挂在了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卫生委、农业部、食药总局"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架构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广受关注的首任食药总局局长一职也尘埃落定,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党委书记张勇将出任该职。   此外,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国务院对国家食药总局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的"三定"方案基本已成形,本周有望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地方指导意见也会相应发布,而其他的领导班子也将在同期配备到位。   记者登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现,网站名称已经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领导信息"一栏也已贴出张勇局长的简历,而"机构职能"一栏并未做修改。   今年60岁的张勇是河北平山人,出生于北京,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计划经济系,发展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副局长、局长。2003年12月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主要协助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处理农林水利工作。2010年2月起,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任、党组书记。   事实上,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新的食药总局整合了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之后,如何理顺职责、实现内部管理无缝对接,如何实现过渡期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显得至关重要。   3月22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显示,在机构调整期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类审评审批、检验检测、认证检查、稽查执法等事项仍按原有规定办理。各类批件、证书等暂沿用原有格式,所使用的业务印章和文本格式暂不改变,办理程序暂不改变。而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在交接工作完成前,仍按原渠道进行。   "过渡期时间不会很长,国家食药总局的'三定方案'最快本周就会对外公布,而针对地方的指导意见也在着手制定。"一位参与"三定方案"制定的国家食药总局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总局其他组织和人事调整也会在同期公布。"   此前在18日召开的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委会议上,包括主要职责、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在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三定"规定已讨论通过,并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新组建机构和职能调整机构的"三定"规定。   接下来,食药总局将把工作重点放在理顺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
  • 沪新组建食药监局 “三定”方案确定
    10月11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传出消息,配合国家食药监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上海新组建食药监局&ldquo 三定&rdquo 方案已确定。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管&ldquo 多头管理&rdquo 现象将告终结,今后本市食品从生产、流通到餐饮环节将由食药监局&ldquo 一头&rdquo 监管。   食品安全涉及到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从世界范围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主要分为&ldquo 多部门分段管理&rdquo 和&ldquo 单一部门综合管理&rdquo 两种模式。此前,我国采取的是多部门分段管理模式,简单说,即农业部门监管农产品生产环节,质检部门监管食品加工环节,工商部门管理食品流通环节,食药监部门管理餐饮单位等。但多年来,诸如&ldquo 毒豆芽&rdquo 、&ldquo 瘦肉精&rdquo 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提示多部门分段监管容易导致&ldquo 食品安全缝隙环节无人管&rdquo 的问题。   今年,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对备受争议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分段监管职能开展整合,明确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除种植、屠宰环节以外,食品安全从生产线到餐桌的整链条监管。国家食药监总局据此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简称&ldquo 三定&rdquo 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据此,今年上海也启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昨天的会议透露,备受关注的上海新组建食药监局&ldquo 三定&rdquo 方案已确定,目前,市级层面监管人员划转已经到位,工商、质检部门中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处室已经完整划转到食药监局下。   即日起到11月底前,区县街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也将完成,并以此为契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力量。与此同时,本市还将鼓励浦东新区先行先试,探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制的改革。   据此,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将从&ldquo 多头管理&rdquo 向&ldquo 一头管理&rdquo 转变,对食品和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无缝监管。基于食品安全监管全新体制运转的新食药监局将于明年亮相。   昨天的会议还宣布上海食品安全智囊团成立。市食安委根据各方意见,遴选了51位国家和本市有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专家智囊团,广开言路,增强食品安全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副市长、市食安委主任时光辉出席昨天的会议并讲话。
  • 内蒙古食药监局“三定”方案确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审定。新组建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加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按照职能转变要求,&ldquo 三定&rdquo 方案规定:取消5项职责,下放6项职责,整合6项职责,新增7项职责,加强4项职责 新组建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共11项。   新组建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综合处、法制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药品化妆品注册处(蒙中药监管处)、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食品药品稽查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科技标准处、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同时设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ldquo 三定&rdquo 方案同时还厘清了与自治区农牧业厅、卫生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厅、公安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分工。
  • 国家食药总局“三定”方案公布 编制增一倍
    5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三定"方案以国办文件的形式,在中国机构编制网首次露脸。   和2008年的国家药监局 "三定"方案相比,今年的国家食药监总局改革有着更大的变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发现,从职能范围调整,到人员编制变更等,不仅单纯和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相关,还与商务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部委联动调整,简政放权且编制翻番,药品流通监管首次明确落地。   新方案分工明确简政放权   2013年全国"两会"前夕,国家食药监总局一名内部人士在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药品流通监管究竟是归属商务部管辖范围,还是国家食药监总局,"这个问题确实是问到我了",当时这名内部人士表示,未来可能会对这方面展开调整。   5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上述"三定"方案中获悉,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商务部首次在药品流通领域明确了职责分工。将由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在餐饮与酒类流通监管层面,方案规定将由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而商务部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卓创资讯医药行业分析师赵镇认为,此次明确分工,将有望解决药品流通领域及麻醉剂市场的部分混乱问题,同时将提高麻醉剂生产企业的技术准入门槛,许可证的发放会更加严格。   在"三定"方案中,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行政工作将"简政放权".   药品生产行政许可将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将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将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整合。   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方面,药品再注册、药品委托生产许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多项职责,将从总局下放到省级食药监管部门。此外,部分专项事务职能将下放到社会组织。比如对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首设"总监"职位   上述"三定"方案表示,国家食药监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安委)办公室牌子,内设17个机构,机关行政编制345名,与原国家药监局相比,编制人员有近一倍的增长。   国办文件透露,在司局领导职数中,设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另外,还将设10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从技术上,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专项监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家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设"总监",这应该是首次。汪玉凯称,这应该是借鉴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的专业技术性的高级管理岗位。"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都是专业化非常强的领域,需要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从专业角度,统筹监管决策和监管措施。"   同时,为建立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卫生计生委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密切配合的机制,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司局领导职数60名。   "管的事多了,增至345人也在情理之中。"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1正4副的配比相对合理,而且总监的设立是一个创新,更强调了专业性和管理性并重。   但是,此次新成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三司的职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朱毅直言,"三定"方案中表示该司将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但在职能上,不能排除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存在重合。   "从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角度来看,应在分析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前提下,向大家进一步明确(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卫生计生委之间的差别。"朱毅说。 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卫生部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将原卫生部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4.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5.整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综合司(政策研究室)。   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稿。   (三)法制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一司。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五)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掌握分析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七)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药品注册和部分化妆品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和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三类、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管理流程,组织实施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   (九)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   (十)医疗器械监管司。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   (十一)稽查局。   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指导地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十二)应急管理司。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科技和标准司。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标准。   (十四)新闻宣传司。   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五)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六)规划财务司。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   (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为建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密切配合的机制,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司局领导职数6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农业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1.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   (七)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网传版《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工商重调、食品增强【全文】
    p   近日,网传一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PDF文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全文见文末附文 /span (不过截至目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还未正式发布,最终方案以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官方发布为准)。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从流传的“三定”方案来看,原工商部门的调整最大。原工商总局共有13个内设机构,而现在,这些内设机构基本不复存在,并新设了信用监督管理、网络交易和监督管理等司局。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在食品监管层面,“三定”方案分设五个司局掌管食品安全,在市场监管总局的27个司(局)中占了近1/5。而原来的食药监总局中,直接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只有四个司。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缪宝迎提醒记者,史上首次单独设立化妆品监督管理司,堪称“开创性”突破。 /span /p p   8月9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悄然在网上流传。 /p p   尽管官方还未正式发布这两份文件,但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等多位业界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份方案颇为可信。 /p p   在流传的文件中,市场监管总局,这个新组建的正部级机构人员编制805人,比原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等几个部门相关人员“物理相加”人数有所减少,最终设立司局27个。 /p p   而副部级单位国家药监局,机关行政编制216名,下设9个司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监管,研究拟定鼓励药品、医疗器械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 /p p   原本,按照3月底国务院机构改革推进会提出的“时间表”,中央机构“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将在6月20日前报批印发。但大限早已过去,“三定”方案却迟迟不见动静。 /p p   “机构到底如何设置,各自履行怎样的职责,三个部委的资源如何整合,这都是系统内工作人员关心的大事。”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感叹,“靴子终于落地了,好事。” /p p   记者注意到,中办和国办于7月29日正式批准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的“三定”方案,比计划延迟了整整40天。 /p p   在长期关注机构改革的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看来,此次的监管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简政放权,所以专门成了行政许可司 加强监管,总局层面拥有稽查执法权 优化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服务。” /p p    strong 工商变化大 /strong /p p   3月的这轮机构改革,被外界认为是历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不仅将传统的工商、质检、食药监三局的职能合并,还将反垄断、标准化等职能也并入其中,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实现了除金融之外的一般性市场监管的大统一。 /p p   从流传的“三定”方案来看,原工商部门的调整最大。原工商总局共有13个内设机构,而现在,这些内设机构基本不复存在,并新设了信用监督管理、网络交易和监督管理等司局。 /p p   “信用监管部体现的是对新型监管工具应用的创新,网络交易监管则体现出对新兴业态和领域的及时跟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鹏分析,这也预示着,未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把信用监管和互联网交易监管作为工作的重点部分。 /p p   此外,不再单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消费者维权工作被纳入各业务司局,反倒说明国家对这块工作更重视了。”刘俊海说。 /p p   质检方面,此前,质检总局对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实施管理。国家认监委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委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p p   而“方案”显示,这两大机构已转变为机关内设司局。“自主性受到挑战,但与其他市场监管工作协调增强。”胡颖廉分析。 /p p    strong 食品安全监管“超出预期” /strong /p p   在食品监管层面,“三定”方案分设五个司局掌管食品安全,在市场监管总局的27个司(局)中占了近1/5。而原来的食药监总局中,直接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只有四个司。 /p p   在多个部门合并、尽量压缩内设机构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的直接工作司局数量不降反增,这多少有些出乎业界意料。 /p p   “食品安全监管内设机构设置总体超出预期,体现出中央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胡颖廉说。 /p p   刘鹏分析,此次“三定”方案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要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这说明食品安全战略在未来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中仍居于重要地位。 /p p   食品相关的内设机构中,新增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这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原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三司的职能,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召回和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职能。 /p p   “这种变化预示,一方面在未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中,抽检的作用和地位将会进一步增强 同时召回制度以及与卫生健康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协调方面的工作将会进一步加强。”刘鹏分析。 /p p   此外,特殊食品由原先的注册管理司“升级”为安全监管司,职责中增加了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对特殊食品风险进行研判等。 /p p   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大宏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这意味着,“保健食品的工作重心从注册转向了产品上市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p p   在3月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并没有明确特殊食品将划入市场局还是药监局。此番机构设置也意味着,特殊食品彻底与药监部门划清了界限。 /p p   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外界曾有担忧,撤销食药监局、将食品划入大市场监管,是否会削弱高风险食品、健康产品的监管。看上去,担忧似乎基本得到了解决,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没有出现明显弱化。 /p p   但主张继续观望者众多。“要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仅仅从一份三定方案中还无法看到结果。”王大宏认为。 /p p    strong 加强监管和专业性培育,如何兼顾? /strong /p p   市场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而原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的机构编制人数分别为300人、379人和345人。合并后,人员总数减少了200多人。 /p p   “既有的精简一些,还有部分并入了其他部委机关,当然也有少部分编制从发改委、商务部并入。”刘鹏说。 /p p   从职能上看,市场监管总局确实是一个相对较大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职能转变——深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p   刘俊海解释,这些年,原工商部门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了法定验资程序,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释放了改革活力。“但如果说简政放权的得分优良,那事中事后监管只勉强及格。” /p p   2013年推动原工商总局改革时,刘俊海就一直强调,“投资兴业和交易安全,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但在实际中,原工商部门在简化企业开办手续上下足了功夫,对披着骗子外衣的企业却有所疏忽。“有些企业穿着互联网马甲,欺诈公众,有些教训非常深刻,值得监管部门反思。” /p p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此次的内设机构中,新增了执法稽查局、信息宣传等部门。 /p p   执法稽查局负责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大要案工作,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p p   一位地方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执法稽查局的设立,意味着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开始推行综合市场监管执法改革,优点在于“覆盖面宽,执法人力资源明显增多”。但缺点亦明显,磨合需要时间,除了工商流通管理,其它领域的专业性都很强。 /p p   胡颖廉亦这样认为。设立这些部门有利于各项监管权力分力和制约,但“满足各领域的专业性培育是个难题”。 /p p   但在刘鹏看来,这个问题并非完全不能解决,“综合执法体制下面也可以进行有重点的分工,对于高风险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最好能够专人专岗,保持相对较高的专业性。” /p p   史上首个化妆品监管司成立 /p p   和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同日流出的,还有国家药监局的“三定”方案。 /p p   国家药监局下设9个司局,比外界之前的预期要少。其中,和药品直接相关的的只有2个司局——药品注册管理司和药品监管司 医疗器械则从原来的一个司局变成两个司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 /p p   原有的稽查局也被撤销,具体办案将分散到各个业务司局,具体执法稽查职能可能交由市场总局统一履行,以及由省里来负责。 /p p   但在南通市食药监局副局长缪宝迎看来,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并未弱化。“未来国家药监局的重点在于药品的注册审批,而非流通环节。” /p p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药监局的职责分工,中央和省市县在药品安全方面的事权责任清单划分更加清晰——国家药监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监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p p   “这有利于指导下一步的省级药品监管和地方市场监管改革,要求将不同环节的药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刘鹏分析。 /p p   缪宝迎提醒南方周末记者,史上首次单独设立化妆品监督管理司,堪称“开创性”突破。 /p p   2013年之前,化妆品由质监和卫生部门分头管理。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化妆品由食药监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管理。 /p p   “此前,化妆品并没有被当作重点品类管理。”缪宝迎坦言,化妆品和药品无论从监管风险还是监管要求,都有很大差别,但长久以来却被纳入同一个司管理。 /p p   199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正式实施。28年来,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公众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但时至今日,修订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仍迟迟未完成。 /p p   缪宝迎预测,省一级的机构改革中,可能也会单独设立化妆品监管部门。 /p p   原本,按照中央的要求,省市级的“三定”方案应该在2018年年底之前敲定。但多位专家指出,考虑到中央机关编制出台已经推迟了一段时间,省市级调整也会适当推迟,所有层级的改革预计将于明年年初调整到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br/ /p p    strong 附:网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全文: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strong /span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p p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p p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p p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p p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p p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p p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p p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p p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p p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p p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p p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p p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p p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p p   (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p p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十八)职能转变。 /p p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p p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p p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p p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p p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p p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p p   1. 与公安部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p p   2. 与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p p   3. 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p p   4. 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 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 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p p   5.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p p   6.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品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p p    strong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strong /p p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p p   (二)综合规划司。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p p   (三)法规司。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p p   (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p p   (五)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p p   (六)信用监督管理司。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p p   (七)反垄断局。拟订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p p   (九)网络交易和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p p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p p   (十一)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国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p p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p p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司。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p p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p p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p p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拟订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p p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p p   (十九)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尽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p p   (二十)标准技术管理司。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p p   (二十一)标准创新管理司。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 /p p   (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证和合格评定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p p   (二十三)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p p   (二十四)新闻宣传司。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p p   (二十五)科技和财务司。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p p   (二十六)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p p   (二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p 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在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p p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p p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p
  • 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 三定方案未公布
    北京市食药监局局长张志宽   8月15日上午,新成立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北京市食品办办公地正式挂牌。新机构成立后,将整合原食品办、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统一监管。昨天,新任市食药监局局长张志宽也携该局领导成员集体亮相。   □领导格局   多委办局领导加入新机构   据了解,此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的管理工作。食品监督管理相关职能由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质监局、北京市食安办等多个机构承担。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原来食品、药品分散的监督、管理职能将统一。   在昨天的挂牌仪式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任局长张志宽,带领新机构领导班子亮相。据了解,除张志宽外,目前食药监局还暂设有3名副局长、1名纪检书记。其中,副局长丛骆骆是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局长卢爱丽是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局长张风平是原市食品办副主任、市工商局副局长。加上曾长期担任北京市工商局局长、市食品办主任的张志宽,新成立的食药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均具有长期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经验。   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区县食药监局"三定"方案将于近日出台下发,食药监局仍在原市食品办所在地办公。今后,该局的办公地点有望设在西二环附近的中环广场。为了顺利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旧衔接,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衔接过渡的有关程序要求。   □工作职责   统一食药安全监管各环节   据了解,根据市政府《关于设立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食药监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对全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据介绍,食药监局的成立是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将通过整合市食品办、药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减少监管环节,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对食品药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上下联动、关系顺畅、运转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同时,市食药监局加挂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承担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现场   员工着新食药监制服亮相   昨天早上8点左右,苏州街边设在北京市工商局办公楼内的北京市食品办一片繁忙景象。当天,新成立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在此挂牌。   当天上午10点多,近50余名身着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制服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等待揭牌仪式的到来。昨天上午11点多,市食药监局首任局长张志宽带领首任班子成员身着新式制服出现在现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滕佳材副局长、程红副市长,以及市编制办、城管、经信委等委办局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了揭牌仪式。   揭牌仪式结束后,不断有人向张志宽表示祝贺。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求,张志宽婉言谢绝,他表示,今后有机会做详细介绍。   □释疑   意义   保障食药监管体制高效运行   据悉,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整合市食品办、药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以保障首都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减少监管环节,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对食品药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上下联动、关系顺畅、运转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职责   新机构将从六方面加强工作   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志宽表示,北京市食药监局将努力做到"新机构、新气象、新目标、新作风",从健全体系、完善制度、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强化服务等六个方面严格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首都食品药品消费环境。   保障   领导分工首次安排食药安全   近日,首都之窗发布了"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其中介绍,北京市副市长程红的分工与此前相比增加了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等。此外,她还负责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和侨务方面的工作。与今年2月份北京市政府日前发布的《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相比,食品药品监督工作首次作为一项单独的工作被分工安排。   □背景   国家食药监总局挂牌将结束九龙治水格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立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年5月,国家食药监总局"三定"方案正式公布。新机构整合了原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关于食品药品监管的相关职责。消息一出,业界评论称食药监总局成立将使"九龙治水"变"一龙治水".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朱毅指出,中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在几十年的运转之后,可谓已固化成型,尽管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食安委闪亮登场已有时日,但仅只囿于对大事进行协调,垂直监管的职能还是依靠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九龙治水的局面并未终结。这一番大部制改革,实质依旧还是权力和义务的整合消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从机构组织层面上为之前和目前备受诟病的九龙治水画了一个句号。   □解读   多地已开始食药监管改革   国家层面的机构改革也为各地的机构改革提供了范本。目前甘肃、青海、山西、河南、河北、湖北、山东、江西等省份均已开展了职能转变改革。   此次地方改革的亮点是国务院不做硬性规定,各地根据自己的特点推进。   以甘肃为例,从省、市、县都进行了整合。过去,甘肃的乡镇和街道没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只设到县级,在监管上一直处于空白。但乡镇和街道是食品生产和消费的领域,特别是造假的场所,为了把监管前移,甘肃借助本轮调整彻底消除了监管空白,将在1228个乡镇、115个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编人员达5000人。   》简历   1955年生,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1年8月调任北京市工商局工作,任党组书记、局长。2003年12月起兼任北京市食品办主任。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个人。张志宽在任期间,北京市工商局完成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工程的建设。2010年7月,张志宽不再担任市工商局局长,只担任市工商局党组书记。昨天,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上已经没有张志宽担任党组书记的内容,而由市工商局局长杨艺文担任党组书记。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公布:设1名局长4名副局长 27个业务司局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9月10日正式出炉。据中央机构编制网公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内设27个业务司局,新设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p p   今年3月,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责“三合一”,并整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部分职责,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p p   根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 /p p   《规定》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设27个内设机构。记者注意到,与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机构设置相比,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相关内设机构中,新增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p p   其主要职责有18项之多,如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反垄断统一执法、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p p   《规定》同时明确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的职责分工。 /p p   按照《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 并要求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p p   《规定》还提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p p    /p p & nbsp /p
  • 海关总署三定方案提前曝光 内设19个相关机构
    p   2018年3月,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质检总局检验检疫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根据机构改革时间表,原检验检疫局机构已经在4月20日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办公。 /p p   近日,网上流传海关总署新“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海关总署机关行政编制847名,内设19个相关机构,共9项条款,实行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2bfbd05a-f867-4a7f-bd97-fc9679c3d97f.jpg" style=" "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a8b6e351-0a4b-452b-af9e-78ab89af7975.jpg" style=" "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957a1cb8-7a5c-4d78-9511-1ff1c590e569.jpg" style=" "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777d5355-9303-4032-af31-4eb631678c37.jpg" style=" "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414072cf-7c06-488f-87f2-c432e5f4d4cb.jpg" style=" "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13815126-7cf3-45d4-8edd-afa3d74ae9f9.jpg" style=" " title=" 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d478dfe2-5411-46a4-9f33-8bdb7e59ea00.jpg" style=" " title=" 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58283b36-39a6-4c8c-8bcd-e5166e244645.jpg" style=" " title=" 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a87ede9b-3bbc-4918-98b6-8022e4866827.jpg" style=" " title=" 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1fd16ce2-6944-46a1-8286-ada5dc260150.jpg" style=" " title=" 1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ca0b2a16-4fc5-4cff-a957-d48b0f0a0715.jpg" style=" " title=" 11.jpg" / /p p br/ /p
  • 图解三定规定出台后中国食品法规体系机构(修正版)
    p   与食品企业相关的机构在改革后发生了哪些变化?在“三定”规定正式公布后,食品标法圈对机构改革的变化进行了总结,以支持食品企业直接明确地了解此次机构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8385669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0ae0b14f-6eb8-4bec-90f5-2689b738453f.jpg" /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8391079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cbc59904-61d3-4bd0-9220-83a20c1578e3.jpg" / /p p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8393330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173eb80a-8d8f-44c5-862f-dc2dbed4a012.jpg" / /p p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8394591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32b2e0f2-b763-48d5-a431-a7ed52b4fd88.jpg" / /p p & nbsp /p
  • 重磅!生态环境部“三定”规定发布
    p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p p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p p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p p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p p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p p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p p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p p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p p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p p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p p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p p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p p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p p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p p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p p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p p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十六)职能转变。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p p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p p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p p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p p   (三)综合司。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p p   (四)法规与标准司。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p p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p p   (六)科技与财务司。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p p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 /p p   (八)水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p p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p p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p p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p p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p p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p p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p p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p p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p p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p p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p p   (二十)国际合作司。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牵头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 /p p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p 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p p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 /p p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p p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p
  • 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公布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br/ br/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研究提出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建议。组织制定海洋发展、深海、极地等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六)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参与相关谈判与磋商。负责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七)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八)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九)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一)职能转变。自然资源部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管理部政务大厅。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综合司。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部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法规司。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国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国土空间规划局。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国家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司。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地质勘查管理司。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三)矿业权管理司。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五)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拟订海洋发展、深海、极地等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并监督实施。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六)海域海岛管理司。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拟订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七)海洋预警监测司。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建设和管理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八)国土测绘司。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测绘和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审批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九)地理信息管理司。拟订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完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拟订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指导和监督检查派驻督察局工作,协调重大及跨督察区域的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一)执法局。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国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地方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二)科技发展司。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科技能力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三)国际合作司(海洋权益司)。拟订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战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双多边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公约、条约及协定履约工作,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外事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海洋权益维护工作,参与资源勘探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等谈判与磋商。指导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涉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四)财务与资金运用司。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五)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69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0名)。设部长1名(兼任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副部长4名(其中1名副部长兼任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9名(含总规划师2名、总工程师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设下列派出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根据中央授权,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承担对所辖区域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9个督察局行政编制33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4名(9个督察局按1正2副配备,对应的37个被督察单位各配备督察专员1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实行由自然资源部与所在地省政府双重领导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自然资源部在北海、东海、南海3个海区分别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三定”方案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2022年1月24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下述职责划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并组织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  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更名为医政司,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更名为医疗应急司,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四)撤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局。  三、关于编制职数调整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制46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二)领导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  (四)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六)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七)协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  (八)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当强化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将预防关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推动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强化科研支撑体系,健全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第五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会同海关总署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移交转运和协作处理机制。  第六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对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法规司。组织拟订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等工作。  (三)监测预警司。规划指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监测预警规划计划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四)应急处置司。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等建议,以及应急状态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五)传染病防控司。拟订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拟订传染病相关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卫生与免疫规划司。拟订国家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拟订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  (七)综合监督一司。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  (八)综合监督二司。承担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地方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教育。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组织传染病跨境联防联控工作,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关行政编制17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  第九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党组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 国家药监局“三定”方案公布 设化妆品监管司等9个机构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p p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p p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p p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p p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p p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p p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p p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p p   (九)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p p   (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十一)职能转变。 /p p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 /p p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p p   3.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及时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报。 /p p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p p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p p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p p   2.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p p   3.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p p   4.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p p    strong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strong /p p   (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 /p p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工作。 /p p   (三)药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拟订并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检查研制现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p p   (四)药品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p p   (五)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拟订并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组织检查研制现场、查处违法行为工作。 /p p   (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p p   (七)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承担拟订化妆品检查制度、检查研制现场、依职责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p p   (八)科技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研究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的科学工具和方法,研究拟订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实验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p p   (九)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工作。 /p 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稽查专员6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p p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9日起施行。 /p p br/ /p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定方案”公布 共21个内设机构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p p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p p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p p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p p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p p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p p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p p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p p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p p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p p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p p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十三)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p p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p p   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p p   2.与民政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p p   3.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p p   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p p   5.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p p   6.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p p strong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strong /p p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p p   (二)人事司。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p p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p p   (四)财务司。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p p   (五)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p p   (六)体制改革司。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p p   (七)疾病预防控制局。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p p   (八)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p p   (九)基层卫生健康司。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p p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p p   (十一)科技教育司。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p p   (十二)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p p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p p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p p   (十五)老龄健康司。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p p   (十六)妇幼健康司。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p p   (十七)职业健康司。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p p   (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p p   (十九)宣传司。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p p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p p   (二十一)保健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p 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2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p p br/ /p
  • 食药总局初定食品安全监管设三司 行政编制扩容
    在国务院公布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食药总局”)后,3月31日,食药总局印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   据有关人士透露,在三定方案中,食药总局将设17个内设机构,与2008年的三定方案所定的10个内设机构相比,新定职能有所变化。新的食药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与2008年的197名人员编制相比,近成倍增加。   “此次改革,我个人的理解是一种化学整合,而不仅仅是物理整合。”国家行政学院胡颖廉博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简政放权   根据既定的机构职能转变方案,三定方案在悄然实现着其理念,用“取消、下放、整合、加强”来描述职能转变。   在三定方案中,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取消其对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同时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及药品再注册、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药品委托生产许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职责下放省级食药监管部门。   “这其实是简政放权,这"两个许可",业内已经炒了很多年,认为有很多重复,系统内部也认为有重复,所以把这两个合到了一起,减少了企业的成本,同时把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放到省级,调动了省级的积极性。”胡颖廉表示。   在17个内设机构中,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三类、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并承担相应责任,而医疗器械监管司将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亮点出现在医疗器械管理领域,过去是一个司,现在是两个司。胡颖廉表示:“过去药品要分好几个司来管理,但是医疗器械只有一个司来监管,权力太过集中,所以这次分开了。”   顶层设计   食药总局的存在,不仅仅意味着对药品安全的监管加强,更重要的是对食品安全的整合监管。在三定方案中,体现在内设的三个食品安全监管司。   “这次整合不是简单的物理整合或者叠加,而是一种化学整合,起了化学反应,过去质监管生产,工商管流通,食药监管餐饮,这种分段监管虽然分得很清楚,但是边界又不清楚,总是出现你推我让的职责推诿问题,这次调整试图把分段监管打破,不是按照生产、流通、餐饮来划分,而是按照一司、二司、三司来划分。”胡颖廉说。   胡颖廉认为,另外一个亮点是此次调整提升了食药总局的宏观设计能力,包括规划、标准、政策的职能。原来国家药监局有个政策法规司,这次一分为三,一个是法制司,专门做法律、法规 另外一个是政策研究室(综合司),加强研究职能 第三个是新闻宣传司。   “我们经常说要靠国家监管,每一种食品都管住,这是不现实的,所以要加强中央部门的顶层设计和正确指导,所以这次从这几个方面来转变职能,这是非常正确的,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一种表现。”胡颖廉表示。   虽然三定方案中不乏亮点,从学术角度来说,胡颖廉觉得还存在一些疑问。“这些疑问还需要继续关注,因为现在还是一个多头管理的机制,农业部、食药总局、卫计委,它们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将来还是需要合并到一起的。”胡颖廉说。
  • 上到臭氧层,下到地下水! 生态环境部开启“全方位立体监管”模式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f161c99f-e85a-4007-9779-c4064a0f0598.jpg" title=" 环境保护.jpeg" alt=" 环境保护.jpeg" / /p p   张波终于快要摆脱“生态环境部水环境管理工作有关负责人”这一绕口的头衔了。 /p p   张波原本是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的司长,今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撤销原环保部,成立生态环境部。但由于“三定”方案一直没有公布,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没有确定,张波的头衔也就没能确定下来。这期间,他只能以“生态环境部水环境管理工作有关负责人”的名义出席新闻发布会,感觉有点别扭。 /p p   9月11日上午9点55分,中国政府网发布了《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定”方案。方案内容与8月初坊间流传出来的版本基本一致,最后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也显示,这个文件其实早在一个月前就已经开始实施了。 /p p   说起“三定”方案后环境部最大的变化,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首席政策专家骆建华表示,新的生态环境部整合了原本分散在各部门里的各类环境因子,如大气、水、土、海洋、碳排放等,统一进行监管,这样更有利于理顺监管机制。 /p p   而按照机构改革的时间表,“三定”方案是在6月20日前报批的,年底之前就要落实到位。机构确定后,接下来还要讨论人事的问题。各个新司局的“掌门人”都是谁?成为公众关心的下一个悬念。 /p p   “管天管地管空气” /p p   “环保部门管的事现在越来越多了,最早的时候就是管管企业,做做环评、三同时等。后来增加了辐射和固废,把看不见的辐射这一块也管起来了。再后来是集中处理设施,也就是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现在又增加了海洋、流域和气候变化,几乎把所有与环境有关的都管起来了。”一位从业30多年的老环保人表示。 /p p   相比于改革之前,此次“三定”方案增加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司、海洋生态环境司、应对气候变化司、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等5个司局级单位,将原政策法规司与科技标准司整合为法规与标准司,还增加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七大派出机构,并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p p   此前,环境部整合其他部委的先例只有一次,就是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原国家环保总局,当时的原因是国家核安全局的上级单位原国防科工委撤销,所以才被并进了原国家环保总局。 /p p   更多的时候,环境部都是在增设新的职能和机构。例如,2016年,原环保部撤销了污染防治司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又按照不同的环境要素设置了新的水环境管理司、大气环境管理司和土壤环境管理司,从而实现了“退二进三”。 /p p   这一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环境部新增的机构则大多是整合原发改委、海洋局、水利部、国土部等其他部委的职能。骆建华表示,这么做是为了整合各类环境因子,统一进行监管。 /p p   “过去环境因子分散在各个部门,协调起来比较麻烦。比如海上漏油事故归海洋局管,环保部门发表不了意见,有时候不利于事故的处理。”他表示,现在无论空中、地下、海里、水里,都统一归环境部全方位立体监管了,更有利于污染问题的解决。 /p p   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也表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方面长期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职能交叉重复,叠床架屋、多头治理,二是监管者和所有者没有很好地区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p p   “组建生态环境部,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实现了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还可以实现‘五个打通’:打通‘地上和地下’,打通‘岸上和水里’,打通‘陆地和海洋’,打通‘城市和农村’,打通‘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他表示。 /p p   “以前环保部号称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现在不光这些了,上到臭氧层,下到地下水,中间还有看不见的辐射,包括海里的、河里的,以后都要管起来了。”前述老环保人说。 /p p   “权力不是无限大” /p p   其实,早在“三定”方案公布之前,原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及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原南水北调办环境保护司,以及水利部、原国土资源部部分人员的转隶工作就已经落实,基本上实现了工作的“无缝衔接”。 /p p   虽然所有环境因子都被统一监管了,但环境部的权力也不是无限大,它主要的职责定位还是“监管”,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管者职责。 /p p   “环境部的主要职能应该还是制定法律,制定规划,督促规划落实,当上下游发生环境冲突时,协调上下游的矛盾。”骆建华说,比如当上游污染下游水质时,如何协调解决纠纷 上游为保护下游水质做出牺牲时,如何协调下游进行生态补偿,这些都需要中央层面来协调。 /p p   “三定”方案也显示,环境部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 /p p   “重点是强化四大职能,一是制度制定,即统一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是监测评估,即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三是监督执法,即整合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综合执法职责、队伍,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 四是督察问责,即对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工作进行督察巡视。”李干杰也表示。 /p p   在骆建华看来,未来,环境部还要进一步厘清它与其他国务院部门之间横向的交叉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纵向的分工关系。横向方面,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也要按照职责清单抓好生态环境保护,谁的事情谁干,谁的孩子谁抱。 /p p   “比如农业面源污染,就需要农业部门来管理,环保部门也不能让农民少用化肥和农药,它主要的职责还是监管。”骆建华说。 /p p   纵向方面,也要把中央的环保职责和地方各级的环保职责梳理清楚,搞清楚互相之间的边界,这样一旦出了问题,才好进行追责和问责。 /p p   “现在中央这一块才刚刚调整到位,地方调整还需要一个过程。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置等,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慢慢才会将地方的环保职能理顺到位。”骆建华说。 /p
  • 广东省拟编制三项水质在线监测仪技术标准
    仪器信息网编辑近日从中国政府采购网获悉,广东省环保厅拟对《生物毒性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等三项标准编制工作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招标公告,《生物毒性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拟制定的供应商为广东经信清洁生产促进中心。理由为该单位在推广应用水质自动监控等清洁生产技术中积累的丰富的经验,参与完成《生态监控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研发》(省科技计划项目)、《LumiFox手持式水质毒性分析仪及试剂研发》等地方科技项目。该单位目前已与省内从事生物毒性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生产的骨干企业合作,开展了生物毒性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检测方法及相关参数指标的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研究制定《生物毒性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的专业能力。   水质生物毒性的标准分析方法主要为分光光度法,现有的生物检测仪器所利用的生物有水蚤、藻类、发光细菌、贻贝以及鱼,其中发光细菌的反应面广,检测谱最宽,灵敏度高,成本低,能够第一时间判断水质毒性程度。目前,发光细菌法已经成为一种简单、快速的生物毒性检测手段、广泛应用于质检、环境监测、水产养殖等领域,并被列入国际标准(ISO11348)和我国国家标准(GB/T15441)。   根据调查,国外欧美等发达国家对生物毒性在线监测设备的研发起步较早,比较成熟的有美国哈希、日本岛津、意大利希思迪、德国布朗卢比等公司生产的产品。目前国内有深圳朗石、深圳宇星等多家企业所生产的生物毒性自动在线监测仪等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我国主要饮用水源生物毒性的在线检测。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光损、精密度、灵敏度、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只能参考国外或国内其他已有的标准,因此,制定针对性的行业标准显得尤为迫切。   为了反映规定光损、精密度、灵敏度、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等仪器性能指标的科学性,标准编制组为各仪器生产厂配置了标准样品进行测试比对 收集各厂家测试数据结果,对监测数据进行了分析讨论。   《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拟制定的供应商为广东环协环保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理由为该中心持有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ldqu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许可证&rdquo (劳社民4400003060003号),负责全省自动监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中心在编制自动连续监测运营操作工培训教材、现场操作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环保标准宣贯培训中积累的丰富的经验,具有参与《广东省印染废水治理技术规范》、《广东省印染、印制电路板行业污染减排技术应用现状调研》等科研项目的工作经历。该单位目前已与省内从事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生产的骨干企业合作,开展了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检测方法及相关参数指标的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研究制定《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的专业能力。   水质锌的标准分析方法主要有分原子吸收,色谱法,分光光度法,以及滴定法等,在以上分析方法中,分光光度法是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最常用的分析监测方法。根据调查,国外欧美等发达国家对镍在线监测设备的研发起步较早,比较成熟的有美国哈希、日本岛津、意大利希思迪、德国布朗卢比等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内有中兴仪器、广州怡文、广东伟创、深圳朗石、深圳宇星、深圳世纪天源等多家企业生产锌自动在线监测仪等产品。   此次标准的制定目标为针对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性能指标、试验方法及技术要求制定标准,主要包括仪器组成以及示值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加标回收率、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等性能指标。   《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拟制定的供应商为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由是该协会是由我省从事环境保护科研、设备生产,自然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开发经营、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及行业标准是协会实现行业服务的主要工作之一,长期从事我省环境保护类地方标准编制工作,具有承担《环境工程技术规范&mdash 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国家环保部标准编制计划)、《印制电路板行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印染行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生态监控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研发》、《广东省&ldquo 十二五&rdquo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业绩。该单位目前已与省内从事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生产的骨干企业合作,开展了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检测方法及相关参数指标的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研究制定《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的专业能力。   水质镍的标准分析方法主要有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光度法、电化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等,在以上分析方法中,自动在线监测仪最常采用分析的方法有阳极溶出伏安法和化学比色法。根据调查,国外欧美等发达国家对镍在线监测设备的研发起步较早,比较成熟的有美国哈希、日本岛津、意大利希思迪、德国布朗卢比等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内有中兴仪器、广州怡文、广东伟创、深圳朗石、深圳宇星、深圳世纪天源等多家企业生产镍自动在线监测仪等产品。   此次标准的制定目标为针对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性能指标、试验方法及技术要求制定标准,主要包括仪器组成以及示值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加标回收率、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等性能指标。
  • 禾工电位滴定仪水质检测专题培训—山东站
    2018年3月中旬,上海禾工在山东省安排进行两场电位滴定仪专题技术交流培训会。第一站:山东省水环境检测中心山东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省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监测;参与水功能区的划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承担全省河流、湖泊、水库、入河排污口、取水许可、重点水功能区及主要供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承担水资源论证的水质调查、监测及评价等工作。单位于2018年3月在我司购买了两台CT-1plus多功能全自动电位滴定仪,用来进行日常工作中的水质检测。现场培训中用户与禾工技术员互动频繁,学习氛围非常浓烈。 用户上机实践操作 认真学习CT-1plus多功能全自动电位滴定仪检测技术 第二站:青岛华世洁环保有限公司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工业有机废气(VOCs)治理的专业厂家,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涂装、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医药制造、涂布涂料等VOCs治理行业;近期,在我司销售与青岛华世洁环保采购、技术的洽谈和仪器选型后,很快达成了合作共识。仪器于3月中旬安调培训结束。 CT-1plus全自动电位滴定仪安调培训现场 仪器验收成功,用户非常认可禾工CT-1plus全自动电位滴定检测技术,并对本次安调培训服务表示满意!
  • 水质49种全氟和多氟化合物,一针进样全搞定
    导读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er-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是一类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和工业用品中。研究表明这些化合物易于生物累积,且可能导致肝毒性、致癌性、生殖毒性以及干扰内分泌等特性。如今,天然环境中化学抗性PFAS的排放量不断增加,同时这些人为污染物在天然和处理水域、人类和动物生物体中的存在都构成了巨大的环境挑战。 全氟辛酸小档案中文名:全氟辛酸英文名:Perfluorooctanoic AcidCAS号:335-67-1分子式:C8HF15O2分子量:414.07 PFAS法规要求及分析特点PFAS含有几乎无法被破坏的C-F键,被称为“永生的分子”,由于其没有显示出任何被生物降解的迹象,因此也被称为“永久性化学品”。 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9年通过了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烷磺酰氟成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一个重要检测项目。2010年3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2010/161/EU号议案,建议对食品中全氟烷基化合物进行监控。 PFAS的检测面临诸多挑战,一是来源于玻璃器皿和实验器材的本底污染,这对前处理耗材、检测仪器纯净的要求极高,简单的前处理步骤也更有利于降低干扰;二是浓度低,美国EPA于2016年发布的水质安全建议中,要求水质中PFOA和PFOS的限量是70 ppt,因此要求仪器具备较高灵敏度。 岛津解决方案岛津超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LCMS-8050 参考美国ASTM D7979标准水质PFAS的分析方法,采用岛津超高速LC-MS/MS(UFMSTM)技术,建立了快速、稳定、高灵敏度的49种PFAS(30种目标物和19种内标)分析方法,为客户提供环境中PFAS痕量分析的全方位解决方案。 表 1 PFAS检测标准比较 样品前处理分析条件 表2 梯度条件干扰的消除PFAS可能存在于溶剂、玻璃器皿、移液管、导管、脱气机和LC-MS/MS仪器的其它部件中。为了避免来自系统的干扰,在溶剂和样品阀之间放置一个延迟柱,延迟来自系统的PFAS出峰时间,从而消除系统的干扰。图1 PFOA色谱图:(a)无延迟柱(b)使用延迟柱 绘制9点校准曲线对PFAS目标物进行校准,线性范围5 ppt-200 ppt,所有化合物线性回归系数R20.99。各标准品校准误差均在±30%以内。 图2 49种混标溶液(100 ppt)TIC图(黑色)和MRM图(其它颜色) 表3 保留时间、检出限、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FHEA, FOEA ,FDEA使用400 ng/L计算准确度和精密度 结语 随着PFAS的不断向全球扩散,或许我们已经找不到一片极净之境。在你所不知道的隐秘角落,这种 “永生的分子”正在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水源安全。淘汰有害PFAS制品的活动正在一步一步推进,在这个过程中,岛津公司愿与所有致力于地球和人类健康的人们一道,利用科学、高效、灵敏的分析手段共同守护我们的生命之泉。 *数据来源于岛津科学仪器-美国 参考资料: 1.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US EPA Method 537: Determination of Selected Perfluorinated Alkyl Acids in Drinking Water by Solid Phase Extraction and Liquid Chromatography / Tandem Mass Spectrometry (LC/MS/MS)," Washington D.C., 2009.2.ASTM International, "ASTM D7979-17: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Perfluorinated Compounds in Water, Sludge, Influent, Effluent and Wastewater by Liquid Chromatography Tandem Mass Spectrometry (LC/MS/MS)," West Conshohocken, 2017.3.ASTM International, "ASTM D7968-17a: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Perfluorinated Compounds in Soil by LIquid Chromatography Tandem Mass Spectrometry (LC/MS/MS)," West Conshohocken, 2017.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US EPA - PFA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14 August 2018.
  • 哈希水质分析仪器助力三峡库区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为确保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重庆市在国家支持下,自2008年以来大力实施了三峡库区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侧重在三个方面提升监测能力,即提升常规监测能力/提升应急监测能力/提升数据处理和传输能力。 总磷、总氮是水质富营养化的重要指标,三峡库区环监站每天都有大量的水样需要分析,且传统的实验室方法费时费力。重庆市环保局通过招标的方式采购水质分析仪器满足检测需求。在众多的水质仪器供货商中,哈希凭借仪器测量原理符合标准,测量速度快,以及哈希长期的服务水平高等综合因素一举中标。 哈希IL500总磷分析仪/IL500总氮分析仪等产品应用其中,主要解决三峡库区水质富营养化监测问题,解决大量样品分析,提供符合国标的分析数据。 哈希公司IL500总氮符合国标方法,便于环保系统出具权威数据; 全自动进样,分析时间短,数据准确;仪器运行稳定,维护周期长、维护量小;提供试剂配方,便于业主降低使用成本;IL500总磷分析仪为大批量样品的磷元素分析测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特别适用于工业及市政实验室、大型污水处理厂、电力工业等领域的水质分析。
  • 水质铜超标?我们如何判定?
    一、背景介绍在自然水体、废水和工业废水中都有铜的存在,微量的铜对人体是有益的,可补充人类食物中铜的不足,同时,铜能起到杀灭自来水中某些细菌的作用。但是铜含量过高的饮用水会对人体有危害,且含铜废水灌溉农田,使铜在土壤和农作物中累积,会造成农作物生长不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水质标准对铜含量均有限值要求,故我们需要对水质中铜含量进行检测。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铜含量检测的标准要求、测试方法、具体测试过程及结果。 二、方法及限值水中铜的测定方法主要有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等。AAS法、ICP-AES法、ICP-MS法所需仪器体积庞大,需要专业的实验室,而且价格昂贵,而分光光度法不仅体积小巧,测试性价比高,易于携带保管,比较适合于在农村或县级实验室推广使用。对于铜的现场测量,双乙醛草酰二腙分光光度法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测量准确。双乙醛草酰二腙分光光度法:在pH 8.4-9.8的氨性介质中,以柠檬酸铵为配位剂,铜与双环己酮草酰二腙生产蓝色配合物,在特定波长下测定其吸光度。表1铜的检测标准及限值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限值GB 5749-2006GB5749-XXXX征求意见稿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mg/L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1.50mg/L(Ⅳ类)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mg/L(Ⅳ类)GB 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mg/L(三级标准) 三、铜含量测定1、检测仪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2、检测试剂:铜试剂包:铜缓冲液、铜显色剂溶剂、铜显色剂粉剂 铜标准溶液:ρ=1000.0mg/L3、检测流程及结果:参数方法号方法检出限mg/L测量范围mg/L重复性测量误差铜24双乙醛草酰二腙法0.0250.025-10.002.00%±5%或±0.05mg/L 图 1 铜含量测定流程 图2 铜含量测定显色图(从左到右依次为0mg/L、2mg/L、5mg/L、8 mg/L、10mg/L) 图3 铜含量测定曲线图4、结果总结:● 对0mg/L、2mg/L、5mg/L、8 mg/L、10mg/L的铜标准溶液进行检测,重复性≤0.6%,测量误差≤2.8%,结果良好。● 采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测定水中铜含量,测量方法为国家标准方法。测试仪器体积小巧,配套有铜检测试剂和校准试剂,测试方便,测试性价比高。 四、检测仪器介绍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采用8波长光学测量系统和90度光散射浊度检测光路,内置浊度、色度、臭氧、亚硝酸盐氮、尿素、六价铬、总铬、锰、总氮、 硝酸盐氮、硝酸盐、甲醛、水硬度、锌、亚硝酸盐、余氯、总氯、 二氧化氯、高锰酸盐指数、低浓度 CODCr、高浓度 CODCr、镉、 氨氮、铵离子、总磷、总磷酸盐、镍、亚铁离子、铁、亚硫酸盐、 过氧化氢、铝、铅、铜、钙、汞、硼、砷、氟、阴离子洗涤剂、 银、溴酸盐、硫酸盐、钼、铍、钴、钡、氯化物等40多种检测项目和方法,直接调用,测量快速、简便。既可以配套雷磁专用试剂盒检测也可以自制试剂检测,使用灵活。主要应用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自来水、污水、游泳池水等水质的现场测定或者实验室分析。
  • 环保部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水质相关国标意见
    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订《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征求意见稿)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5.《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7.《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仪器小联合国”紧盯太湖水质
    仪器精 站里监测仪器来自英、美、德、日等国,代表目前世界最先进水平。   指标全  每天要检测的指标有32项,包括pH值、溶解氧、叶绿素、藻密度、电导率等。   更新勤 部分数据每5分钟更新一次,密切监控太湖水质。   “我们这个水质自动监测站里的监测仪器来自英、美、德、日等国,就像一个‘小联合国’,代表了目前世界最先进的水质监测水平,能监控太湖水里32种物质。”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自动监控室副主任吕清说。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太湖边的金墅港水源地。在这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设置了一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由吕清所在的自动监控室负责管理。每星期,自动监控室工作人员都要来到这里取水样,进行人工检测,得出的水质数据将与自动监控室仪器监测到的水质进行对比,以检验仪器是否精确和正常运行。   据了解,目前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直接监控管理的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有三个,包括位于太湖的金墅港、渔洋山和位于阳澄湖 (论坛)的湾里。在这三个站中,金墅港水源地由于靠近无锡,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因此太湖水在这里受到了最严格的监控和监测。吕清告诉记者,按照常规,金墅港水源地的湖水,一年一次检测的指标达108项,一个月一次检测的指标有64项。另外,每天要检测的指标有32项,“主要的监测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叶绿素、藻密度、电导率等。”去年,这个站又添加了四台仪器,用于监测藻毒素、挥发性有机物、挥发酚等项目。   近年来,蓝藻监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昨天上午10点,藻密度监测仪显示的数据是每升水内为242万个细胞。“这个数据每5分钟更新一次。”吕清解释说,“舀起杯太湖水,这个数据如果低于300万,这杯水将非常清澈透明 如果这个数据超过500万,水杯里将会看到蓝藻颗粒物 如果数据超过3000万,那就超过了警戒线。在去年监测期间,苏州的太湖水面藻密度最高时达6000万,并出现了二三次。”   与藻密度联系在一起的是藻毒素,为蓝藻死亡后释放的一种毒素,也是造成水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从去年开始,金墅港水质自动监测站特别增加了一台藻毒素在线分析仪,这也是一台针对蓝藻的深层次监测仪器。当天10点,记者看到,该监测点藻毒素的数据是0.51微克/升,远低于1微克/升的标准值。   随后,吕清和工程师顾俊强从车里拿出一台“多指标在线监测仪”,对湖水进行实地检测。“这个仪器可以根据检测项目的不同,增加不同的检测探头。”吕清说。当天检测的指标是溶解氧、叶绿素、藻密度、水温和电导率。顾俊强将仪器探头伸入水面下0.5米深处,几分钟后,吕清手上的显示屏出现了上述几个项目的指标。“1米的水深和0.5米的水深,藻密度测出来的数据完全不同,并且光线的影响也相当大。因此,我们人工测藻密度的时候,经常会分层测,以便得出更加科学的数据。”吕清说。    吕清(右)和顾俊强对太湖水进行检测,监测仪器显示屏上即刻显示了水质实时数据
  • 天瑞仪器在线水质监测系列再添新丁
    继WAOL 2000-Cr6+水质在线分析仪-六价铬之后,天瑞仪器推出WAOL2000-TCu水质在线分析仪-总铜、WAOL2000-TNi水质在线分析仪-总镍两款系列产品。 研发背景:立足&ldquo 十二五&rdquo 重金属规划 &ldquo WAOL 2000水质重金属在线监测系列&rdquo 的陆续推出,是立足对国家相关政策及市场需求的认真研读。 2011年2月,国家通过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计划5年内投入750亿元、建成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分为两类:第一类:铅、汞、镉、铬、砷;第二类:铊、锰、铋、镍、锌、锡、铜、钼等。 同时,&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还将饮用水安全建设列入了重点工作,计划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基建设施、提高监管力度等措施,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 WAOL 2000系列能有效满足污染源(造纸、钢铁、制药、石油化工、电镀、皮革、冶金、印染等国家要求监控的重点污染排放行业)及市政污水的重金属在线监测需求,且检测结果完全能满足相关政策及标准要求。 WAOL2000-TCu水质在线分析仪-总铜的检测结果完全能达到GB/T1.1-2008、GB/T1.2-2008、HJ486-2009《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等国标及行标要求;WAOL2000-Tni水质在线分析仪-总镍检测结果则完全能满足GB/T1.1-2008、GB/T1.2-2008、HJ11910-89《水质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等国标及行标要求。 技术攻克:有效解决当前用户困扰 稳定性低、维护量大、故障率高,是当前市场&ldquo 在线监测系列产品&rdquo 困扰用户的几大问题。天瑞仪器&ldquo WAOL2000系列水质在线重金属分析仪&rdquo ,则采用先进的软件与硬件设计,通过长达10个月的调查研发,有效克服了上述难点。 WAOL2000-TCu、WAOL2000-TNi测试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精度可达2%。仪器基于比色法检测原理,采用天瑞自主研发的交流调制检测电路与滤波算法,并引入高精度注射泵,有效提高了仪器准确度及稳定性。 WAOL2000-TCu、WAOL2000-TNi还配备全自动高精度稀释装置,极大的扩充仪器的线性范围。仪器有效测量范围为0.05~5mg/L。可存储一年以上的运行数据。 人性化、智能化的系统设计,是仪器的另一大特点。仪器的所有功能,均能在触摸屏界面操作完成,还可远程遥控。可自动水泵采样,自动校准、自动报警、自动存储等功能使仪器颇具亮点。 客户试用:连续720小时稳定运行 为进一步确保WAOL2000-TCu、WAOL2000-TNi两款产品的整理检测性能,天瑞仪器对产品反复自检。并邀请重金属水质监测单位试用。目前,实验室检测及客户试用反馈效果良好。 天瑞对研制成功的WAOL2000-TCu、WAOL2000-TNi进行了严格反馈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精密度、准确度、直线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检出限、长期稳定性、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电压稳定性、分析时间、仪器异常测试等。各项指标检测结果良好。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进一步验证了仪器准确度。研发团队专门从市电镀管理中心实地采集水样,带回实验室采用多款仪器比对测试。重复测试结果表明:WAOL2000-TNi对水样中总镍的测试结果,与AAS600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基本一致;WAOL2000-TCu对水样中总铜含量的测试结果,与分光光度计保持一致。 市电镀管理中心试用结果则进一步证实了WAOL2000系列的整机性能。仪器连续运行720小时无故障。测试过程真实反映昆山某金属制造公司排放污水中的重金属含量,每日测试数据与现场手工对比数据一致性好。 WAOL2000系列更多详情: http://www.skyray-instrument.com/cn/product/cplb.aspx?typeid=124 WAOL2000系列产品 了解天瑞仪器:www.skyray-instrument.com
  • 上海禾工自动电位滴定仪助力“现代化水厂”水质检测项目
    太湖水厂成立于2008年9月,是集自来水生产及输配业务、污水收集处理及配方业务、水务投资及运营、水务设施设计及建设等业务为一体的供水服务企业。现总设计供水能力为56万m3/日,污水设计总处理能力为13万m3/日。 在5月22日召开的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扩大)会议上,太湖水厂被授予“浙江省现代化水厂”称号,成为湖州市首个省级现代化水厂。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作为市内第一座拥有深度处理工艺的大型水厂,太湖水厂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水质管理,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近日,太湖水厂经过多方对比,技术负责人选购了禾工CT-1Plus型多功能全自动电位滴定仪,仪器在7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验收成功。CT-1Plus自动电位滴定仪运行稳定、检测精度高等特点得到用户的赞扬;同时,禾工也为能在水质行业检测项目中尽一份锦薄之力而感到自豪! 自动电位滴定仪水质分析检测项目:碱度、总硬度、PH值、铁、铜、锰、硫酸盐、硝酸盐等。
  • 环境部:明年起,国家水质监测站需全部移交第三方运维!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p p   按照统一部署,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维交接工作按计划推进,取得积极进展。截至目前,水站运维交接涉及的29个省份均已提交(或部分提交)运维交接申请,53.4%的水站已完成现场复核。为确保水站平稳交接、稳定运行,并尽快发挥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加快水站运维交接进度 /p p   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水站运维交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关于做好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交接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445号)要求,加快推进水站自查工作进度,尽快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提交所有水站运维交接申请。各水站运维公司要集中人力、物力,本着“提交一个、复核一个”的原则,加快水站现场复核工作进度。监测总站根据现场复核情况,尽快分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水站运维交接工作。部分因洪灾受损的水站交接时间可适当后延。自2018年10月起,已完成论证复核的水站进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第三方运维公司共同运维期。2019年1月起,国家水站由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运行维护。 /p p   二、推进受灾水站重建修复 /p p   对因洪灾等原因导致水站损坏的情况,相关省份生态环境部门要尽快进行重建、修复,并确保建设质量。监测总站要组织专家对各地水站灾后重建、修复工作及时给予指导。原则上,受灾损坏水站的站房、配套设施、采水系统等重建、修复所需经费由相关省份自行解决,仪器设备修复、重置所需经费由国家统一解决。为避免受灾损坏水站再次受洪水影响,各相关省份应对本次站房被淹没或冲毁的水站进行重新选址,并按照水站选址论证流程报我部审核通过后,在新址新建水站。 /p p   三、规范水站日常运维管理 /p p   监测总站统一负责国家水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水站运维和质量检查,并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站基础条件保障和水质异常预警应对工作,并配合监测总站做好水站日常管理。各第三方运维公司要严格按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水站日常运维工作。原国家投资建设和上收地方建设的111个水站的运行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统一管理。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参照国家水站运维交接和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水站运维管理工作。 /p p   四、全面开展比对测试工作 /p p   为更全面、系统地掌握不同流域、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和水期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一致性情况,及时分析数据差异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加快建立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我部在认真总结前期比对测试工作基础上,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了第二轮《水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比对测试方案》(见附件)。计划自2018年10月起,组织开展第二轮水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比对测试工作。本次比对测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18年10月至12月,第二阶段为2019年1月至12月。比对测试工作由监测总站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提供技术保障、加强数据质控、汇总分析并编制测试报告等工作,各水站所属地环境监测站负责第一阶段同时同点水样采集和分析工作,及时将水质分析结果报送监测总站。各水站运维单位负责水站日常运行维护、第二阶段比对测试的水样采集和分析、数据报送等工作。 /p p   五、有关要求 /p p   (一)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水站运维交接工作责任,每个环节均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要加强与运维公司的沟通协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整改水站现场复核反馈的各种问题,确保运维交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做好水站日常运行各项基础保障工作,确保水站持续稳定运行。 /p p   (二)监测总站要加强水站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为各地水站运维交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做好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比对测试工作,加强异常数据审核和分析研判,确保比对测试工作取得实效。 /p p   (三)各运维公司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合同要求,制定详实的运维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备足耗材配件,强化人员业务培训,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做好水站日常运维工作,切实保障监测数据质量。 /p p   (四)各承担水质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比对测试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比对测试方案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比对测试工作,完善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各项质控措施,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p p   我部将成立协调督导组,按照“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强化落实”的原则,加大水站运维交接和比对测试督导工作,特别是对运维交接进度滞后和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强化督导,逐一研究解决问题,确保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水站运维交接工作。 /p p   附件:水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比对测试方案 /p p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确保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由地表水手工监测体系向自动监测技术体系平稳过渡,现组织开展水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比对测试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p p   一、比对依据 /p p   (一)《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p p   (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 /p p   (三)《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 /p p   (四)《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国环境出版社,2017) /p p   (五)《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 /p p   二、工作内容 /p p   (一)比对范围 /p p   已建成并联网的177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站、原国家投资建设和上收地方建设的111个水站,共1881个水站。 /p p   (二)比对内容 /p p   主要包括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同时同点比对和自动监测与采测分离比对两部分。 /p p   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同时同点比对:即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同时在水站采水口采集水样。自动监测系统采集的水样经自动监测仪器分析测试得到自动监测数据,手工采集的水样送至实验室分析得到手工监测数据。 /p p   自动监测与采测分离比对:每月水站的自动监测数据与采测分离数据进行比对。 /p p   (三)比对指标 /p p   包括常规五参数(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共9个参数。其中常规五参数为现场测试项目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4项为实验室测试项目。 /p p   (四)比对时间与频次 /p p   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每月1次。 /p p   三、工作安排 /p p   (一)第一阶段 /p p   2018年10月至12月,国家水站共同运维期,水样的采集和分析由水站所属地监测站负责。 /p p   (二)第二阶段 /p p   2019年1月至12月,国家水站由第三方运维公司统一运行维护。水样的采集和分析按《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的质控要求,由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 /p p   四、职责与分工 /p p   比对工作由生态环境监测司统一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具体实施,各地方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公司参与。 /p p   监测总站负责编制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比对方案、提供技术保障、比对测试报告编制等工作。 /p p   各地方监测站负责比对测试第一阶段的水样采集和分析、数据报送等工作。 /p p   各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水站日常运行维护、比对测试第二阶段的水样采集和分析、数据报送等工作。 /p p   五、质量控制与保证 /p p   手工监测的水样采集、前处理、运输、实验室分析、数据修约与报送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保证严格遵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执行。 /p p   自动监测的系统运行、日常维护、例行巡检、质控措施严格遵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报批稿)执行。 /p p   六、数据报送 /p p   自动监测数据按照统一的通讯协议实时上传至国家水质自动综合监管平台。 /p p   比对工作第一阶段手工监测数据由各属地监测站按照监测总站格式要求,以excel格式发送到监测总站水室邮箱water@cnemc.cn。比对工作第二阶段手工监测数据由第三方运维公司根据要求上传至国家水质自动综合监管平台。 /p p   七、报告编制 /p p   比对测试第一阶段结束,监测总站编制第一阶段比对测试分析报告。 /p p   比对测试工作完成后,监测总站编制完整的比对测试分析报告。 /p
  • 国家环保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征集修订意见
    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进行修订。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公开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就其他问题,对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我部。征集意见截至为2010年12月1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海水水质标准》相关问题   2.海水水质标准   附件一:   修订《海水水质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对于协调《海水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中关于渔业水体的水质要求有何建议?   三、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海水水质分类方案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整?如有必要,应如何调整?   四、是否有必要调整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水质评价项目数量及要求(限值等)?   五、对修订《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的其他建议。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 北京市计量院推进在线水质仪器国家规范的制定工作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通知,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市计量院”)承担了《硫化物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校准规范》制定工作。近期,北京市计量院化医所规范起草小组先后前往多个仪器研发生产单位进行调研交流和实验工作。   水中硫化物超标会严重危及人体生命安全、导致水生生物死亡、腐蚀下水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版硫化物测定方法行业标准,直接推动了硫化物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广泛应用。为确保该类仪器的量值准确和科学溯源,为国家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专业快速精准计量支持,北京市计量院化医所规范起草小组分别与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福建省吉龙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及研发生产厂家进行探讨交流,确定技术方案,开展对比实验及方法验证,拟定规范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计量院化医所自2022年来发布国家及地方技术规范6项,报批技术规范11项,正在制定中技术规范8项。这些标准规范的制定既是化医所技术人员丰富计量经验的总结,又体现了北京计量院在国内化学医学计量专业的领先水平。化医所将不断探索未来新兴技术与在线分析仪器的计量需求,持续推进水质分析仪器及各类理化生物医学仪器的计量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为国家生物医药和环境监测产业化计量作出积极贡献!
  • 中铁一局污水厂使用格雷斯普品牌固定冷藏式自动水质采样器
    2015-08-22中铁一局污水厂使用格雷斯普品牌固定冷藏式自动水质采样器 中铁一局下属污水厂,2013年9月采购了一批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固定冷藏式全自动水质采样器,(也称之为:等比例采样器)用于中铁威特水务经开区污水厂以及马沟污水厂的进出水口采样,一天24小时,每两个小时采集140ml水样,至今在良好运行。 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总经理赵亚旗先生对用户进行了现场走访,了解用户的使用情况,以及对水质采样器进一步的使用需求。同行的有一位卖过多个公司水质采样器的经销商说:“一般固定冷藏式的采样器用半年之后,都会出现管路堵塞,压缩机不制冷,仪器下半部分腐蚀生锈,我专门趴下面看了看,格雷斯普生产的采样器统统没有这些问题,在每天都使用,并连续用了2年,能保持这个状态,不简单“。以下是使用现场:出水口采样现场进水口采样现场进水口采样管安装位置实验室用便携式水质采样器--BC-2300型 做为国内第一台全自动水质采样器的生产厂家,至今格雷斯普公司专注水质采样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已有23年的时间,时间让格雷斯普公司在产品的技术,质量以及售后上有很多的成长和沉淀。因为专注,所以专业。选水质采样器,请指定“格雷斯普”公司,一定让您用的顺心,放心,安心。做世界精品 以精品强国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1992年始创国内首台全自动水质采样器
  • 三峡工程引发水质、地质等问题须持续关注
    从立项之初到建设至今,三峡工程始终与争议相伴。   1986年6月启动、历时两年8个月的三峡工程论证工作与可行性研究(简称“原论证”)对于该工程进入正式建设阶段起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一直以来都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2010年12月17日,中国工程院三峡工程阶段性评估项目组终于对原论证的结论给出了明确的评估意见。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评估专家组组长沈国舫代表专家组表示:“实践证明,‘原论证’的总结论和建设方案是完全正确的。”其“建比不建好,早建比晚建好”的总结论 推荐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 “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建设方案,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并经受了工程建设和初期运行的实践检验。   不过,与此同时,项目组也指出:“三峡工程是一项巨大的综合性工程,其运行的效益和影响的显示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才能充分显现出来。本次评估只是一个阶段性工作。”   在12月17日首次发布的《三峡阶段性评估报告综合卷》中,专家组指出,未来三峡工程还有三大重要问题需要给予持续关注。   水质问题成隐患   在项目组给出的评估意见中,生态环境专题属于科学和工程技术学科,又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项目组认为,目前看来,三峡工程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影响基本上没有超出“原论证”报告的预测范围,在定量的预测上有些出入,但尚不至于产生大的不良后果。   原估计不足或始料未及的问题主要有:库区结构性污染突出,污染物排放量远高于原预测 没有注意到影响区、上游区污染物排放和水质的不利影响 对农村面源污染估计不足。   沈国舫表示:“尽管到目前为止,三峡干流部分的水质仍保持在较好水平,但部分支流及其向干流汇入区域的水质已有明显恶化迹象。对这个问题如不从更广泛的角度加以认知和对待,必将对未来造成巨大的隐患。”   据了解,三峡库区水质的好坏和变化,不仅取决于库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状况,同时也与上游来水的质量密切相关。三峡库区上游流域面积大,接纳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农村面源排放的氮磷污染物多,相当一部分回流到库区,是导致库区一级支流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   三峡总公司原总经理、中国工程院院士陆佑楣指出,随着三峡地区经济的发展,目前三峡库区人口有倒流的现象。而依据项目组的意见,为保证三峡库区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应将三峡库区列为“控制性”、“保护性”发展区域,严格控制人口规模,达到“零增长”,尽可能实现负增长,同时将库区列为农业现代化重点先行区,采取综合措施减少面源污染。   两院院士潘家铮大力呼吁,为了三峡水库以及长江的水质,长江沿岸的百姓一定要改变千百年来将长江当做“天然下水道”的做法。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总经理陈飞告诉《科学时报》记者,当前的一个不合理现象是,库区和上游城镇已经建设了大量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系统,却没有真正地运行起来。他强调,三峡水库的水质问题不仅是三峡库区的问题,也是长江流域180万平方公里几亿人口应共同关注的问题。   地质灾害三五年内要充分重视   在阶段性评估项目组出具的报告中,专家对三峡工程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指出三峡不会成为“第二个三门峡” 川渝大旱和暴雨等与三峡工程没有必然联系 总体上讲,三峡工程不会引起长江口的盐水入侵增加等等。   其中,有关地质灾害的话题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专家组得出如下结论:汶川地震并非由三峡水库蓄水触发 库区地质灾害是可以控制的 三峡蓄水后,长江中下游的河势总体上未发生巨大变化,“崩岸”现象虽较蓄水前有所增多,但采取切实措施是可以保证堤防安全的。   项目组指出,三峡河谷发育历史表明,该地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是自然演化的过程,环境比较脆弱,环境容量有限,崩塌、滑坡灾害是一个必然要发生的动力地质现象。   依照国内外已有水库蓄水的经验,推断三峡水库蓄水175米后至运行初期的3~5年内,可能会产生滑坡及涌浪灾害,应予以充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5年后也仍需予以监控治理。   移民安居致富任重道远   三峡工程移民人数众多,情况复杂,是三峡工程建设的难点和关键,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悉,三峡移民搬迁安置从1993年开始,按不同高程分段实施。截至2008年6月底,三峡库区175米高程以下移民搬迁任务已全部完成,淹没涉及的12座城市和114座集镇已完成整体搬迁。累计搬迁移民逾120万人。外迁到四川、江苏、上海等12个省份的20万移民已基本融入了当地生活。   沈国舫代表项目组表示,截至目前,三峡库区移民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移民“搬得出”的任务已基本完成,但是要真正实现“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还任重而道远。   据介绍,当前三峡库区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由于耕地少,库区“人多地少”的基础性矛盾比工程建设前更加突出,部分后靠农村移民耕地资源严重不足且质量不高,生产生活困难。库区产业发展基础差,支柱产业尚未形成产业链,经济总量低、竞争力弱,导致城镇失业率高,移民劳动力就业困难,同时移民社会保障问题突出。   项目组认为,三峡库区存在的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到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出发,最根本的出路是减少库区人口。   为此,项目组建议,要大力创造三峡库区人口外向型转移的机遇和机制。对口支援的省份要制定有效吸纳三峡库区劳动力的机制,制定劳动力转移指标,为库区劳动力长期居住和创业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以此逐步减少库区人口,改善库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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