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法导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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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易道电子测量仪器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一0年十二月,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318号天心创业大厦,主要致力于各种新型位移传感器、监控通信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全系列压力传感器(气体、液体、拉伸、称重等)、GSM/CMDA/TD-SCDMA/WCDMA直放站、GSM/CMDA/TD-SCDMA/WCDMA手机伴侣的代理销售。其母公司长沙钛合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是直属中南大学的传感器高新技术企业,现有教授级高工2人、博士生4人、硕士生7人、中级职称高工12人,核心员工数近30人,年销售额达500万以上。本公司拥有一批团结、务实、高效、具有很强开拓精神的领导集体,他们在对科技的理解和把握上,在市场开发、公司管理上,在产品研发、经营销售、公共关系等方面具有高超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他们的坚强领导确保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持续研发的同时,与其合作伙伴致力于市场的开拓,目前,我们已经和国内多家有实力的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性价比很高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其中GPRS监控通信平台已经在GSM/CMDA/TD-SCDMA/WCDMA直放站上配套投入使用,新型基于视觉测量的位移传感器正在研发末期并即将投放市场使用。我们将以严谨的办事作风、诚恳的工作态度、专业的技术支持及完善的售后服务立足市场,致力于开发与推广最先进实用的产品和技术,以更快捷、更高效的优质服务来感谢客户对我们的鼎力支持,为中国传感、测控、通信事业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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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丰精密量仪(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三丰”)是日本排名前列的精密测量仪器生产商MITUTOYO在上海的销售子公司。日本MITUTOYO拥有80多年的历史,从小型测量工具到大型测量仪器,共5500多种产品,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全方位生产精密测量仪器的企业。在全世界共47家子公司: 日本9家, 美洲11家, 欧洲15家, 亚洲12家。上海三丰于2001年注册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企业,总部设于上海,在全国有12家分公司及事务所,负责MITUTOYO产品在中国华东、华北及中部地区的销售。华南地区由合资公司负责销售。销售产品有:三座标测量仪、画像测量仪、测量投影仪、工具及测量显微镜、硬度计、卡尺、千分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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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新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实验室智能仪器生产销售的公司。注册地位于革命英雄老区,红色沃土的山西省吕梁市。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ZHXS-01型全自动智慧称量仪可针对粉末样品及XRF熔片法专用进行高精度自动称量。ZHXS-01型全自动智慧称量仪在个实验室应用中大大降低了人员工作强度,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独创的高精度自动称量技术在用户处反复使用与验证,得到一致认可与好评。称量精度与速度均达到国内外一流领先水平。公司有一支强大的科研技术队伍和先进的生产设备,保证了产品始终走在同行的前列!公司以科技创新,用户至上为宗旨,时刻关注市场发展趋势和用户需求,不断创新、提升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回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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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导量仪相关的仪器

  • 通过全面调查影响评价区的生物多样性现状,确认、分析各项影响因子,准确评价工程建设对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的程度、变化趋势及其可控性。通过评价,明确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和措施,以尽可能地预防和减轻建设项目对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评价报告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时提供科学依据。 依据《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影响评价区范围确定标准,结合现地考察情况,为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巡护监测、林政执法、社区共管、数字保护区建设等提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等国家法律法规;《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LY/T2242~201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云南省第一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1989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2020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名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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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适应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中的挥发性卤代烃及有机物的测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控制水中挥发性卤代烃及有机物。我公司根据以上标准特推出一款操作简单、重现性好、准确度高的网络化气相色谱仪GC-7820。更高的检测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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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群体及用途:1)生态学调研、物候、环境保护部门自动定时监测照相摄像,如雪山草地植物高原等的自动变化定时监测2)植物生态监测自动定时照相摄像,观察植物生态可设为定时拍照3)各自然保护区、农林科学院所、林业局等单位、野保林检、湿地、大学各生科院所及自然博物馆、动植物保护协会、动物二调等科研科考、动物野保等单位,进行动植物调查,生态监测,行为学研究或生物多样性调查等用途4)生态摄影爱好者,野保志愿爱好者,动物生态监测或野外侦测自动照相录像,缩时摄影等5)打猎爱好者用于侦测动物及其通道路线种类等,方便更好选择路线及猎捕动物(请遵守所在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6)各自然保护区、林业单位、野保处站、森林公安、林下经济作物场所、苗圃动物养殖场鱼塘果园等防偷盗猎捕的自动红外监控7)交通环境监测站,气象局自动监测能见度等8)公检法监狱劳管所秘密侦察、稽查、执法取证、监控9)新闻记者隐蔽观察拍照摄像,调查公司、私家侦探取证10)定时缩时摄影、超市、工地、矿场、仓库等秘密监控11)办公室、家庭内部秘密监控及家居物业防偷盗取证,安放在室内外任何位置,或监控别墅及庭院周围的环境,与普通监控摄像头相比无须布线,更具有隐蔽性使用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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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公布
    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专题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各方面人士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2.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1:   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全国人大环资委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态度始终是积极的,并配合环资委做了前期基础性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保系统对此高度关注。环境保护部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县市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保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大家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   综合环保系统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普遍赞成修改环境保护法,对其充满期待。各级环保部门和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目前的草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   回顾过去30多年的发展,展望今后发展方向,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必须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和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草案虽然提出了有关理念,但并未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和程序规则。   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二、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综合性地位。《环境保护法》与各专项法律在调整对象上,应当有合理的区分。具体来说,各专项环保法律应当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而《环境保护法》则不宜再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   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环保理念、基本原则、基本体制、政府责任、公众权益保障、社会参与机制、企业的基本义务、环境经济政策、通用的处罚规则等,而针对企业的具体监管措施应当主要留由其他专项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够清晰,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草案的整体架构和规范内容没有体现“综合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项环保法律存在交叉,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专项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叠,在若干具体条款上出现冲突情形。   三、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三定”方案,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监管体制,总体上看是有效的,当然也存在一些职能交叉问题。从未来的改革方向看,环保部门更多地履行综合宏观的职能,主要应当体现在环境标准、规划、监测、信息等方面的统一监管上。   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成功经验   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比如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目前草案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现场检查等制度措施的有关修改内容,与水、大气等单项环保法律的规定、与目前环境管理工作实际不一致。   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机关,统筹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最新部署,广泛体现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新期待,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目前草案做进一步修改、论证和完善。   附件2:   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一、需要补充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10项)   1、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2、跨部门、跨区域的环保协调机制   3、乡镇政府的环境管理   4、政策制定过程的环境影响论证   5、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指标体系   6、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   7、污染物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管理   8、排污许可、排放指标交易   9、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环境税等经济政策   10、生态补偿机制   二、需要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相关规定(14项)   1、环境标准: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为现行法律关于“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标准的规定。   2、环境基准:建议表述为“国家鼓励开展基准研究”,或者表述为“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环境基准”。   3、环境监测: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恢复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   4、环境信息发布:补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本辖区环境信息。   5、环保规划:建议恢复和保留现行法律第四条关于“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 或者将草案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环保规划”,修改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同步编制国家环保规划”。   6、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由草案规定的“由国家发改委提出”,按照历史和现实,改为“由环保部提出”,从而维护国家现有的环保工作格局,保持总量控制工作的一致性。   7、排污收费:现草案中“征缴费用”的表述不准确,改为“缴纳排污费”或“缴纳环境税费”。关于排污费的使用方向,增加用于监察、应急等能力建设。   8、“三同时”:一是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改为“环境保护设施” 二是删除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只有“超标”才能处罚的限制条件。   9、限期治理:删除限期治理计划的规定,并明确限期治理后的法律后果。   10、现场检查:删除检查内容的规定,留待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11、环境应急:明确和突出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12、土壤环境保护:增加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保规定 增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规定。   13、国际合作:增加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和国内履约的规定。   14、生态保护:修改“环境”的定义,适当扩展和包容部分先前没有纳入的环境要素 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的内容 增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内容。   三、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建议(10项)   关于《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应当注意处理好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两个基本问题,从两个方面进行合理设计和安排。   第一,避免重复性规定: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各专项环保法律中对其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环境保护法》无需作重复性的规定。   第二,补充通用性处罚规则: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应当主要规定通用性处罚规则,这些规则同时也应当是对各专项环保法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补充性规定。   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补充以下10个方面的通用性处罚规则:   1.“双罚制”: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而且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2.按日计罚:针对连续性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规则。   3.生态损害:明确将生态损害纳入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   4.民事责任形式:补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明确恢复原状、生态修复、环境功能替代等责任形式。   5.举证规则: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6.损害评估鉴定:增加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鉴定机制。   7.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授权性条款,明确规定有关环保机关和社会组织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8.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增加对某些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9.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破坏环境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10.环境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 专家称土壤保护法正式出台至少还需三四年
    在治污问题上,土壤环境立法是重要一环,但其进展情况缓慢。   近日,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专家起草组一位要求匿名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仅仅是确定了 《土壤环境保护法》的总体框架和思路。   在谈到《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的相关内容时,上述参与起草的专家介绍,已经污染的土地怎么办,是回避不了的问题。按照想法,应该有一个专门的立法章节对此进行规定,必须进行治理和修复。其中,牵涉到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的活动主体,修复的方法、修复的资金来源,修复的标准等。   实施对受污染土地的治理修复工作,离不开资金支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巡视员王凤春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土壤污染的治理要花费大量的钱,从当前来看,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主要难点还是资金问题。”   在缓解修复资金方面,上述参与起草的专家说:“我们下一步将要具体研究建立修复基金的相关事宜,包括如何做、如何管理等。”   他同时表示,《土壤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定位、起草基本思路,基本内容框架等已经具备了,但是,立法的内容,现在还在研究,还处于不太成熟的讨论阶段。乐观来看,三四年之内能出台就很不错。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近年来,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要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依旧没有土地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只是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涉及到土壤环境保护条款。   对此,王凤春给出的解释是,土壤环境保护至今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主要是早期提到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没有特殊的内容,污染源头都在大气、水等。现在来看,大量的土地被污染需要治理,当前应该有这个专门立法。   上述参与起草的专家认为,现在国家非常重视土壤环境保护领域,本届全国人大就更是将大气、水、土壤的污染治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但是,《土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能否快速推进,还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安排的出台。   据了解,即便能够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由于《土壤环境保护法》涉及环保部、发改委、国土部、工信部、农业部等众多部委,需要讨论、调研、协调的内容较多。   多年从事环境立法工作的上述参与起草的专家认为,立法的过程非常复杂,需要反复调研和协调。
  •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 信立方在行动
    11月1日,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了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信立方公司旗下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网均在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在平台显著位置展示了服务使用权限及所使用个人信息处理的提示说明,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按钮。信立方如何保护用户权益1、 成立内部管理委员会信立方在第一时间组建“个人用户信息管理委员会”,系统梳理平台个人信息数据,评估安全保护状况,排查整改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隐患。同时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指导公司多部门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严防网络攻击和个人用户信息泄露。2、 完善用户授权与告知 对于用户参与仪器信息网及我要测网的网络讲堂、检测咨询留言、下载解决方案等操作时,平台均完善了用户授权与告知环节,并留有相关业务的联系方式,方便用户与我们取得联系。3、 提供注销账号的便捷操作 为满足用户注销账号的需求,我们特别在最新版本仪器信息网APP、掌上仪信通APP上添加了注销账号按钮,可通过仪器信息网APP—我的—设置—注销账号进行便捷操作。4、 添加个性化推荐关闭按钮当用户不希望接收我们推荐的个性化内容时,现在也可以通过以上两款APP新添加的“个性话推荐关闭”按钮很方便的实现。5、 全新推出“仪会通”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用户,为合作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2021年10月,仪器信息网网络讲堂全面升级为“仪会通会员”服务。仪会通会员可以为厂商、学会、协会、科研机构、专家等各方提供一站式全流程Saas会议服务,以互联网+助力科技服务发展。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可以预见互联网行业将会迎来前所未有的全新局面,信立方愿与广大用户及合作企业一道,为共同营造维护良好安全的网络空间及个人信息保护生态贡献力量,用先进的技术与服务为从业用户及企业持续创造更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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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法即将修订——你有什么话说?

    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专题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各方面人士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2.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29日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一、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 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二、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够清晰,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草案的整体架构和规范内容没有体现“综合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项环保法律存在交叉,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专项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叠,在若干具体条款上出现冲突情形。三、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四、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成功经验 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比如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目前草案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现场检查等制度措施的有关修改内容,与水、大气等单项环保法律的规定、与目前环境管理工作实际不一致。 更多内容见: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101/084689.shtml 环保法修正案条文: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2-08/31/content_1735713.htm=============================== 面对中国环保,您有啥话说?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11.gif

  • 【分享】韩国发布清洁空气保护法案

    2011年5月3日,韩国环境部(MOE)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减少空气污染,发布《清洁空气保护法案》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内容概述如下:《清洁空气保护法案》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加强了柴油车辆的排放标准(欧6)• 加强了建筑机械的排放标准(等级4)• 加强了重型汽油和燃气车辆的排放标准(欧6)• 采用了新的轻型柴油车辆颗粒物数量(PN)标准• 采用了新的汽油直喷(GDI)车辆定期维修(PM)标准• 加强了轻型汽油车辆蒸发排放标准• 扩展了重型柴油车辆和建筑机械的使用期限提意见截止日期为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转帖】《环境保护法》修订应关注若干问题

    目前,《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的确立、适用范围的确定、立法体例的安排、管理体制的设置、基本原则的创设、基本制度的构建、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实现等方面,已经出现适用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涉及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从以下方面予以探讨。   一、明确立法地位: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当前,环境单行法制定或修订的频率趋缓,环境立法之间在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日趋完善,国外可供借鉴和参考的规律性成熟经验也比较多。因此,目前重新修订环境基本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我国目前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是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环境基本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如果《环境保护法》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那么它就应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指导和协调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实施。这种基本法加专门环境立法的模式在日本、俄罗斯、匈牙利等国取得了成功,也与我国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主流部门法的立法模式基本一致。   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它应以《宪法》为依据,在总则部分明确指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目标,宣告国际、国内环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政策,赋予有关国家机关环境保护职责,确立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充分肯定和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在分则部分,即各专门环境立法的编纂之中,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   如果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那么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区别于各单行环境法律专门调整机制的综合性调整机制。它的角色应定位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确立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地位和实现途径;二是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如综合决策和区域化、整体化、全面化的调整机制;三是协调各单行环境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四是弥补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光污染与振动污染的控制、环境规划、许可证、环境调查、综合决策、环境市场准入与运行、环境信息、风险预防、环境应急、污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适用空白问题。

保护法导量仪相关的耗材

  • 硅片厚度测量仪配件
    硅片TTV厚度测试仪配件是采用红外干涉技术的测量仪,能够精确给出衬底厚度和厚度变化 (TTV),也能实时给出超薄晶圆的厚度(掩膜过程中的晶圆),非常适合晶圆的研磨、蚀刻、沉淀等应用。 硅片厚度测量仪配件采用的这种红外干涉技术具有独特优势,诸 多材料例如,Si, GaAs, InP, SiC, 玻璃,石英以及其他聚合物在红外光束下都是透明的,非常容易测量,标准的测量空间分辨率可达50微米,更小的测量点也可以做到。硅片厚度测量仪配件采用非接触式测量方法,对晶圆的厚度和表面形貌进行测量,可广泛用于:MEMS, 晶圆,电子器件,膜厚,激光打标雕刻等工序或器件的测量,专业为掩膜,划线的晶圆,粘到蓝宝石或玻璃衬底上的晶圆等各种晶圆的厚度测量而设计,同时,硅片厚度测试仪还适合50-300mm 直径的晶圆的表面形貌测量。硅片厚度测试仪配件具有探针系统配件,使用该探针系统后,硅片TTV厚度测试仪可以高精度地测量图案化晶圆,带保护膜的晶圆, 键合晶圆和带凸点晶圆(植球晶圆),wafers with patterns, wafer tapes,wafer bump or bonded wafers 。 硅片TTV厚度测试仪配件直接而精确地测量晶圆衬底厚度和厚度变化TTV,同时该硅片厚度测量仪能够测量晶圆薄膜厚度,硅膜厚度(membrane thickness) 和凸点厚度(wafer pump height).,沟槽深度 (trench depth)。
  • 多功能翘曲度测量仪配件
    多功能翘曲度测量仪配件是孚光精仪公司进口的全球领先的翘曲度检测仪器,一套翘曲度测试仪器可以测量:热沉,晶圆(wafer),太阳能电池和硅片翘曲度,应力以及表面形貌。多功能翘曲度测量仪配件是特别为半导体晶圆(wafer)和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的翘曲度(warp) 和弯曲度(bow)以及表面形貌(topography)的测量而设计,可以测量晶圆翘曲度(wafer warpage) 和晶圆表面形貌, 晶圆应力,硅片张力,太阳能电池量子效率,既适合科研单位使用,也适合工业客户大产品、高效率的晶圆翘曲度和表面形貌的检测的需要。 我们还根据不同晶圆类型提供如下两种硅片翘曲度测量仪: 1. 非反射型:适合晶圆表面覆盖晶圆保护膜/胶带(wafer tape),图案化晶圆 /图样化晶圆(patterned wafer),粗糙的晶圆的应用; 2. 高反射型: 适合晶圆表面光滑 / 镜反射的应用。 多功能翘曲度测量仪配件特点: × 适合不同尺寸的晶圆检测,从0.5’‘到12' ' 的直径; * 标准检测能力为: 每小时可检测2000个晶圆或更多太阳能电池; × 同时测量多个晶圆或太阳能电池; × 测量镀膜后的晶圆或solar cell * 分析太阳能电池或晶圆应力和张力; * 对晶圆表面进行图像分析; * 测量图案化晶圆或非图案化的晶圆; * 具有太阳能电池的量子效率测量选项供选择 多功能翘曲度测量仪配件参数: × 翘曲度测量范围:1-20微米; * 重复精度: 百分之0.5 (1 sigma) * 给出结果:曲率半径,晶圆弯曲高度,翘曲度,测量日期和时间; * RMS粗糙度mapping: 0.5-20A (可选项); * 光源:根据用户的应用而配备不同光源; * 探测器:高分辨率探测器阵列并配备亚像素软件;
  • YSI63型酸度、电导、盐度、温度测量仪
    唐海红 13120400643 YSI63型酸度、电导、盐度、温度测量仪 YSI63型酸度、电导、盐度、温度测量仪 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价(元) 145716 YSI63-10酸度、电导、盐度、温度测量仪,3米电缆 酸度校准:1点、2点或3点校准选择,自动缓冲液识别 电缆长度:3米、7.5米、15米和30米 酸度电极:复合式玻璃电极 温度补偿:全自动 电导参考温度:15℃至25℃(可调) 电导温度补偿因子:0至4%(可调) 量程选择:自动或手动电导量程选择 电源:6节5号碱性电池,操作寿命约100小时 附低电量显示 防水等级:超越IP65标准 体积:24.1长× 8.9宽× 5.6厚cm 重量:0.77公斤(3米电缆) 145718 YSI63-25酸度、电导、盐度、温度测量仪,7.5米电缆 145720 YSI63-50酸度、电导、盐度、温度测量仪,15米电缆 145722 YSI63-100酸度、电导、盐度、温度测量仪,15米电缆 YSI 63型酸度、盐度、电导、温度测试仪 YSI 手提式酸度测量仪(60型、63型)是特别为野外测量而设计的专业酸度测量仪器,它克服了一般酸度计电极在野外应用的缺点。 ● 使用特殊电缆屏蔽设计,突破传统酸度计电缆长度的限制,测量水深范围达30米 ● 电极接头全封闭防水,整个探头可插入水中测量 ● 探头加固保护,可抵抗轻度的碰撞 ● 可更换式电极,经济、便于现场维护 针对野外测量而设计的特点: ● 完全按人体工学设计,不论手持、阅读、操作、携带等细节上均考虑到野外测试的特殊需要 ● 特大液晶显示屏,另有背景加光功能,在昏暗的环境下也能清晰读数 ● 探头使用不锈钢制造,电极端外加塑料保护套,确保坚固耐用,另外金属的重量让探头更易于沉入水中 ● 所有电缆接头均装有应力舒缓器,减少接线处的物料疲劳,有效延长电缆的使用寿命 ● 内置探头贮存室,方便携带 ● 全按键式操作,一切运作均由微处理器操控 ● 自动功能检查:确保开机时系统均正常工作 ● 内置非散失性快闪存储器,可储存50组数据,读数不会因断电而丢失 耐固野外探头 · 一体酸度/电导/温度探头 酸度测量: · 复合式玻璃电极,自动温度补偿 · 全水密BNC电极接头 · 电极可于野外自行更换 · 酸度探头保修期一年  电导测量: · 使用四纯镍电极,性能稳定,很少需要维护 · 全自动电导量程选择:快速调整有效量程,以达到最高的准确度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 参 数 测量范围 分辨率 准确度* 酸 度 0至14 0.01 ± 0.1(校准温度10℃内)* ± 0.2(校准温度20℃内)* 电 导 0至499.9微西门子/厘米 0.1微西门子/厘米 量程之± 5%* 0至4999微西门子/厘米 1微西门子/厘米 量程之± 5%*0至49.99毫西门子/厘米 0.01毫西门子/厘米 量程之± 5%* 0至400.0毫西门子/厘米 0.1毫西门子/厘米 量程之± 5%* 盐 度 0至80ppt 0.1ppt ± 2%或± 0.1ppt* 温 度 -5℃至+75℃ 0.1℃ ± 0.1℃(± 1 lsd)* 注:* 仪器规格包括仪表及探头的总误差,仪器本身的酸度准确度为± 0.02 订购指南 仪器 63-10 YSI 63型 酸度、电导、盐度、温度测量仪,3米电缆 63-25 YSI 63型 酸度、电导、盐度、温度测量仪,7.5米电缆 63-50 YSI 63型 酸度、电导、盐度、温度测量仪,15米电缆 63-100 YSI 63型 酸度、电导、盐度、温度测量仪,15米电缆 配件 131133 酸度更换电极 5050 携带箱,硬体 5520 塑料便携箱(能容纳7.5米电缆) 校准标准 3167-1 电导标准液,1毫西门子/厘米(475毫升) 3168-1 电导标准液,10毫西门子/厘米(475毫升) 3168-1 电导标准液,50毫西门子/厘米(475毫升) 3821-1 pH 4 缓冲液(475毫升) 3822-1 pH 7 缓冲液(475毫升) 3823-1 pH 10 缓冲液(475毫升) 5580-1 酸度、电导、ORP多参数检查液(475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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