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混合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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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混合定仪相关的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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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ELP是一家意大利公司,在设计、制造和销售高品质实验室设备方面拥有 40年的历史。作为全球实验室、研究中心和质量控制部门的重要供应商,VELP始终坚持技术进步和持续投资研发的原则。这种专注精神使 VELP 能够提高生产效率,丰富产品种类,并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VELP的产品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食品和饲料的成分分析、与环境有关的水质分析以及实验室混合和搅拌解决方案。食品和饲料产品线包括分析蛋白质、脂肪、纤维素和其他成分的设备。环境产品系列包括生化需氧量(BOD)分析、化学需氧量(COD)分析等设备。磁力搅拌产品线包括磁力搅拌器、涡流混合器和加热板等多功能产品。VELP强调专注技术和持续的产品开发,始终如一地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有竞争力的中高端产品。在VELP产品系列中采用 TEMSTM技术以确保对节省时间、能源、成本和空间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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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山县国鑫二手设备购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公司坐落于汇聚全国油脂、化工、生物医药、饲料、食品加工等类二手设备聚散地的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公司主要经营的设备主要有各种型号的:二手反应釜:不锈钢反应釜、搪瓷反应釜、高压反应釜、碳钢反应釜、实验釜、电加热反应釜、反应锅、反应罐、搅拌罐、发酵罐、结晶罐等反应设备 。二手过滤机:板框过滤机、厢式过滤机、隔膜压滤机、叶片过滤机、圆筒过滤机、真空转鼓过滤机、沙棒过滤器、钛棒过滤器等压滤、过滤设备。二手离心机:卧螺沉降离心机、卧螺过滤离心机、卧式刮刀离心机、单级/双级活塞推料离心机、吊袋离心机、碟式离心机等分离设备 。二手混合设备:V型混合机、单/双桨叶混合机、双锥混合机、均质机等混合搅拌设备 。公司以“诚信立商”为宗旨,致力于打造“设备实惠,实用,实诚”的二手设备信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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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寿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真空输送机、真空上料机,真空给料机,真空吸料机,负压输送设备,吨袋拆包机,吨袋卸料站,大袋拆包机,大袋卸料站,组合卸料站,人工投料站,手套箱卸料站,倒袋站,手动拆包机,开袋站, 倾倒站,螺旋输送机,管链输送机,旋风分离器,旋转给料阀,三通换向阀,碟阀,滑板阀,组合阀,卸料阀,星型阀,换向阀等粉体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推广与应用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我司生产的粉体设备主要应用于制药、食品、化工、陶瓷、饲料、颜料、染料、农产品等行业的生产和科研领域,并且我们善于解决物料在卸料、输送、储存、称重计量、混合以及过筛、包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和整体项目规划,使产品达到最优化的使用效果,以能够更完美的为企业服务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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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混合定仪相关的仪器

  • 饲料快速水分测定仪,饲料水分仪,饲料水分检测仪产品介绍 深圳市冠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冠亚牌》SFY系列水分仪是一种新型快速的水分检测仪器。 冠亚饲料快速水分测定仪是由深圳冠亚公司研发并生产,该仪器具有温度设定、微调温度补偿及自动控制等功能,采用目前国际通用的热解原理研制而成的新一代快速水分测定仪器。引进进口自动称重显示系统,人性化系统操作,无需特珠培训,自动校准功能、自动测试模式,取样、干燥、测定一机化操作。应变式混合气体加热器,短时间内达到加热功率,在高温下样品快速被干燥,测定精度高、时间短、无耗材、操作简便,不受环境、时漂、温漂因素影响,无需辅助设备等优点。客户可根据所测样品状态不同而调整测试空间,片状、颗粒、粉末一机操作,且检测效率、测试准确度远远高于**标准方法。计算机、打印机连接功能可即时打印或者记录、储存终点自动判定模式锁定的终水分值。 冠亚饲料快速水分测定仪:采用进口精密称重系统称量取样,采用红外线辐射源快速干燥样品,在测量样品重量的同时,加热单元和水分蒸发通道快速干燥样品,在干燥过程中,水分仪持续测量并即时显示样品丢失的水分含量%,干燥程序完成后,终测定的水分含量值被锁定显示,直接计算干燥前后样品质量的变化来求取含水率。相对于烘箱来说在冠亚快速水分测定仪工作的过程中,减少了人为、环境等方面所带来的失误。与国际烘箱加热法相比,可以短时间内达到加热功率,在高温下样品快速被干燥,其检测结果与国标烘箱法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具有可替代性,且检测效率远远高于烘箱法。因此冠亚快速水分测定仪被越来越多的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所青睐和选用冠亚饲料快速水分测定仪技术参数:1、称重范围:0-60g★★可调试测试空间为75px 2、水分测定范围:0.01-** 3、称重小读数:0.01g★★JK称重系统传感器 4、样品质量:0.5-60g 5、加热温度范围:起始-180℃★★加热方式:可变混合式加热★★微调自动补偿温度15℃ 6、水分含量可读性:0.01% 7、显示参数:7种★★红色数码管独立显示模式 8、双重通讯接口:RS 232(打印机) RS 232(计算机) 9、外型尺寸:380×205×325(mm) 10、电源:220V±10% 11、频率:50Hz±1Hz 12、净重:3.7Kg1.SFY系列红外线|卤素快速水份仪器(专利号:20053010137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MC 粤制 03000235号; 3.目前行业中通过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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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料接收过程中的水分控制关键在于准确检测原料样品中的水分含量,这时需要抽样检测,抽样必需代表整批原料的综合情况,深圳冠亚牌SFY系列饲料快速水分检测仪,玉米饲料含水量测定仪可以快速原料水分,检测过程中要保证操作无误,为减小误差,可以作两到三个平行样品的检测,求取平均值作为检测值。饲料混合机混合加工饲料时,水分不仅要均匀,同时对各种成分的物料的初始水分含量也要求十分。这样在饲料混合加工完毕后就能够获得水分含量一致和均匀的混合饲料。饲料生产加工企业都想拥有一款快速检测饲料水分的仪器,深圳冠亚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不负众望,深圳冠亚牌SFY系列饲料快速水分检测仪,玉米饲料含水量测定仪检测结果可以传统烘箱法达到一致,但却只需要几分钟检测时间,检测过程是全自动的,检测结束直接读取水分值,高效、快速、便捷!是饲料加工企业的!深圳冠亚牌SFY系列饲料快速水分检测仪,玉米饲料含水量测定仪技术指标: 1、称重范围:0-60g 2、水分测定范围:0.01-**JK称重系统传感器 3、样品质量:0.5-60g 4、加热温度范围:起始-180℃加热方式:应变式混合气体加热器微调自动补偿温度15℃ 5、水分含量可读性:0.01% 6、显示7种参数:水分值,样品初值,样品终值,测定时间,温度初值,终值,恒重值红色数码管独立显示模式 7、双重通讯接口:RS 232(打印机) RS 232(计算机) 8、外型尺寸:380×205×325(mm) 9、电源:220V±10% 10、频率:50Hz±1Hz 11、净重:3.7Kg深圳冠亚牌SFY系列饲料快速水分检测仪,玉米饲料含水量测定仪仪器简介饲料水分测定仪可广泛应用于一切需要快速测定水分的行业,如注塑、化工粉体、颗粒物、制药、食品、污泥环保、煤炭、粮食、种子、茶叶、烟草、纺织、农林、造纸、饲料、金属粉末、肉类、天然橡胶等粉末状、颗粒状、液态状物料等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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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冠亚SFY系列颗粒饲料水分测定仪|饲料含水量检测仪技术指标:1、称重范围:0-60g2、水分测定范围:0.01-**★★JK称重系统传感器3、样品质量:0.5-60g4、加热温度范围:起始-180℃★★加热方式:应变式混合气体加热器★★微调自动补偿温度15℃5、水分含量可读性:0.01%6、显示7种参数:★★ 水分值,样品初值,样品终值,测定时间,温度初值,终值,恒重值★★红色数码管独立显示模式7、双重通讯接口:RS 232(打印机)RS 232(计算机)8、外型尺寸:380×205×325(mm)9、电源:220V±10%10、频率:50Hz±1Hz11、净重:3.7Kg 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降低能耗成本,在饲料加工过程中就必须有效地、地控制出厂成品的水分含量。一方面, 可有效防止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氧化霉变等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另一方面,可有效地控制饲料加工过程中的因水分丢失而导致粉尘外逸所造成的不必要损耗。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饲料加工过程中影响水分含量的各因素,为生产各种不同水分含量的饲料产品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深圳冠亚SFY系列颗粒饲料水分测定仪|饲料含水量检测仪是一种新型高精度的快速水分检验仪器,采用热解重量原理设计的,仪器测量样品重量同时,卤素加热单元和水分蒸发通道快速干燥样品。在干燥过程中,仪器持续测量并即时显示干燥过程中样品丢失的水分含量%,干燥完成后,终测定的水分含量锁定,按显示键可观察水分值,重量初始值,起始值,测试时间等数据。水分控制,就是在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控制各种因素,使产品的终水分含量达到生产者的预期目标。影响饲料产品终水分含量的主要因素有:饲料原料本身的水分含量、粉碎阶段的水分变化、混合阶段的液体添加量、蒸汽的水分含量、调质水平、压模的模孔大小及其厚度、冷却器的风量及风干时间、包装质量管理、不同气候环境因素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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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混合定仪相关的资讯

  • 纳锘仪器提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新规整体解决方案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1849号公告,公布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两许可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两个许可条件中不仅明确规定了厂区最小面积、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能力,并且规定必须设有饲料检测实验室。规定检测实验室中必须配备的仪器,其中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等相关检测仪器。 纳锘仪器 做为岛津公司苏州产品上海地区总代理,为上海地区饲料企业提供完整的分析检测方案。 内容包括: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规检测项目一览表 醋酸酯检测岛津应对方案 饲料中维生素 B1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 饲料中维生素 B2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 饲料中维生素 B6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 饲料中维生素 B12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 饲料中维生素 E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 饲料中维生素 D3 检测岛津应对方案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法测定饲料中砷的含量 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镉的含量 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铬的含量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法测定饲料中铬的含量 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铜的含量 冷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汞的含量 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铅的含量 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饲料中锌的含量 岛津应对饲料行业解决方案流程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项目应对岛津推荐仪器介绍 如欲获取详细信息请联系 --------------------------------------------------------------------------- 上海纳锘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莲花南路1388弄8号楼碧恒广场1503室[201108] 电话:021-60900829,60900830,61131031,61131051 传真:021-61131052 E-Mail:info@nano-instru.com ----------------------------------------------------------------------------
  • 国务院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9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 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 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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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eanert PCX 混合型弱阳离子交换固相萃取小柱是以阳离子交换混合机理的水可浸润型聚合物为基质的萃取柱。提供双重保留模式:即离子交换与反相保留。其保留作用发生在一个洁净,稳定,具有大表面积的有机共聚物上,填料在pH 0-14范围内都很稳定,且具有很大的结合容量,相当于Waters Oasis MCX。基质指标:以聚苯乙烯/二乙烯苯为基质,平均粒度:45µ m,平均孔径:60 Å ,孔体积:0.8cm2/g,比表面:480m2/g。 应用:常用于需要高吸附量的提取生物基质(如血浆,尿液,胆汁及组织匀浆)中的碱性化合物。饲料、食品和牛奶中三聚氰胺的检测。相当于Waters Oasis MCX。 产品名称 包装规格 订货号 Cleanert PCX混合型阳离子交换固相萃取小柱 30mg/1mL 100支盒 CX0301 Cleanert PCX混合型阳离子交换固相萃取小柱 60mg /3mL 50支/盒 CX0603 Cleanert PCX混合型阳离子交换固相萃取小柱 150mg/6mL 30 支/盒 CX1506 Cleanert PCX混合型阳离子交换固相萃取小柱 500mg/6mL 30 支/盒 CX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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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模式指色谱介质上配基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作用模式,能够与目标生物分子发生多种相互作用,并且其功能往往具有互补性或协同性。混合模式DRP填料的基底是一类使反相色谱填料,由于键合了不同数量的强阴离子基团(A)和强阳离子基团(C)与传统色谱方法相比,同一表面上的离子交换功能和疏水作用均有显著提高。其中A10意味着键合了10%的强阴离子基团,C10是键合了10%强阳离子交换基团。 混合模式ZEOsphere DRP填料的主要优点:(1)较高的选择性。样品在单一模式分离较差,混合模式情况下可以更好的分离除去杂质;(2)显著的高负载容量。负载量比反相色谱要高1-10倍,这可以成为半制备柱和制备色谱柱新的发展方向;(3)更强的分离效率。可以替代两个或多个单一模式色谱柱,这样可以避免材料的浪费和过度消费, 降低了生产成本;(4)更高的收率。单次分离纯度能达到95%以上,收率在70%以上。 DRP 混合模式填料介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需要分离分析的样品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多肽、蛋白质类生物样品的复杂性使得单一模式色谱难以满足分离分析的要求。混合模式色谱因其独特的分离性能,可以在一次分离中获得与多维色谱相当的分离效果,而且可以避免多维色谱系统结构复杂、流动相兼容性差、分析时间长等问题,成为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之一。混合模式指色谱介质上的配基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作用模式,能够与目标生物分子发生多种相互作用,并且其功能往往具有互补性或协同性。混合模式DRP填料是的基底一种将反相色谱填料,由于键合了不同数量的强阴离子基团(A)和强阳离子基团(C), 与传统色谱方法相比,同一表面上的离子交换功能和疏水作用均有显著提高。其中A10意味着键合了10%的强阴离子基团,C10是键合了10%强阳离子交换基团。 混合模式填料的固定相: DRP混合模式填料类型参数: 混合色谱固定相在分离样品时能够提供多重保留机理,同时可以通过改变流动相中有机相与水相的比例、pH 值的高低、盐浓度的大小等多种方法改变分离选择性,与单一机理的色谱固定相相比,混合色谱固定相选择性好、载样量高,还可以降低分析成本,提高分析效率。目前混合模式色谱固定相在多肽、蛋白质、药物分子等复杂样品分离中表现出比传统色谱固定相更好的分离选择性。 实例:利拉鲁肽分离纯化、胰岛素、胸腺法新、索玛鲁肽等,更多信息欢迎咨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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