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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污染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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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污染物仪相关的资讯

  • 如何更精准测算烟气中污染物,用它就够了!
    氧含量在固定污染源烟囱排口CEMS中属于必测因子。由于CEMS中测量的气态污染物及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需要带氧折算,石化行业硫磺回收装置基准氧含量按3%考虑(见下式)。折算后的排放浓度再上传至环保部门,所以氧的测量尤为重要。目前氧的测量在CEMS中常见的测量原理有3种,原位氧化锆、抽取电化学及抽取磁氧。上述公式中:C折——折算成实际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污染物排放浓度Csn干——污染物标准状态下干基质量浓度CVO2干——排放烟气中含氧量干基体积浓度CO2S——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该行业基准含氧量* 图片源自正版图片网站Pexels在某些石化行业硫磺回收装置的烟囱排口中CO在烟气中的含量非常高(有些高达1500mg/m3)①,原位氧化锆的测量为直接接触烟气测量,锆池的温度加热到700℃左右。CO与氧的反应温度为650℃,所以锆池的加热温度足以将其周围CO氧化成CO2,消耗锆池周围烟气中的部分氧。此时氧化锆测量的氧值就会降低,根据某个硫磺回收装置现场反映,当时烟囱排口中烟气氧含量人工比对为4%左右,CEMS氧化锆测量值仅为2%,如此大的偏差,使污染物SO2、NOx、颗粒物带氧折算后浓度出现严重失真,由此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环保数据涉嫌造假的嫌疑。另外抽取电化学及抽取磁氧,由于不直接接触烟气,抽取的烟气被过滤及预处理后进入分析仪测量,而分析仪中氧模块的加热温度≤50℃,CO不会与氧发生反应。所以只会在稀释抽取法的CEMS中采用原位氧化锆测量才会出现上述问题。Thermo ScientificTM Model 200采用的就是稀释抽取法,氧的测量为原位氧化锆法。在硫磺回收装置烟囱排口中CO浓度高的工况下,解决方案就是在锆池部位进气口前端增加氧化铜CuO过滤器,利用锆池的加热温度,提前将进气中的CO与氧化铜CuO反应⓶,使CO提前转化为稳定态的CO2。又因为被还原的Cu会在高温下再次缓慢氧化为CuO(因过程较缓慢对氧的测量基本无影响),使得CuO滤芯可以再生使用。有效的降低了烟气中CO对氧化锆测氧的影响,使氧化锆的测量绝对误差不超过±1%或相对准确度≤15%(根据HJ75标准),而且氧化铜CuO过滤器还能起到过滤烟气中烟尘的作用(大约5u的过滤精度)。这种解决方案使某些硫磺回收装置烟囱排口烟气中CO浓度大的工况下,CEMS中氧化锆测量的准确性大大提高,使污染物SO2、NOx、颗粒物带氧折算后浓度符合环保比对要求,上传环保数据合格。而且氧化铜CuO价格便宜,很容易得到,体积小安装方便,可以连续使用1年以上。注:注①:烟气中CO浓度≥500mg/m3,采用氧化锆测量就要考虑CO的影响。注⓶:互动福利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简介赛默飞世尔科技进入中国发展已超过35年,在中国的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香港、成都、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昆明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员工人数约为5000名。我们的产品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试剂、耗材和软件等,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服务。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现有7家工厂分别在上海、北京、苏州和广州等地运营。我们在全国还设立了8个应用开发中心以及示范实验室,将世界级的前沿技术和产品带给中国客户,并提供应用开发与培训等多项服务;位于上海的中国创新中心,拥有100多位专业研究人员和工程师及70多项专利。创新中心专注于针对垂直市场的产品研究和开发,结合中国市场的需求和国外先进技术,研发适合中国的技术和产品;我们拥有遍布全国的维修服务网点和特别成立的中国技术培训团队,在全国有超过2600名专业人员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网站:www.thermofisher.com
  • 安光所研制的两项仪器助力工业污染烟气排放监测
    11月25日,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环境光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研制的“非分散红外多组分气体分析仪”和“抽取式紫外多组分烟气分析仪”通过了安徽省科技厅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该项成果将应用于工业污染源烟气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两种仪器在淮南田家庵发电厂与山东晨鸣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示范运行,结果表明仪器具有易于使用、操作方便、稳定可靠等优点。   工业生产中的一些环节,如原料生产、加工过程、燃烧过程、加热和冷却过程、成品整理过程等使用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都可能成为工业污染源。SO2、NO2、NO、CO及CO2等作为工业污染源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会破坏大气环境、危害人类健康,同时破坏地球辐射平衡,影响全球气候。针对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需要对各类型工业污染源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先进的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是准确、有效地监测工业源排放以及制定相应控制措施的重要手段。 专家现场观看仪器   安徽光机所研制的“非分散红外多组分气体分析仪”实现了工业污染源废气中多种气体如SO2、NO2、NO、CO及CO2的连续在线测量。设计了恒温光程倍增多次反射池,提高了系统的测量灵敏度 设计了集光调制与光学滤波于一体的多功能滤光片轮实现了多种气体同时反演,提高了测量的动态范围 提出了污染物浓度计算的交叉干扰扣除算法,提高了SO2、NO、NO2、CO、CO2等多组分污染气体的测量精度。   “抽取式紫外多组分烟气分析仪”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技术,实现了烟气SO2、NO的连续自动测量。设计了一体化的恒温多翅结构,提高了氘灯光源的稳定性 设计了表面喷涂聚四氟乙烯涂层高温恒温样品池,提高了抗污能力,保证了样品池热稳定性与耐腐蚀性 提出了高温气体紫外差分吸收光谱修正算法,实现了烟气SO2、NO的定量反演。   成果鉴定委员会专家组详细审查了两项成果的相关资料并现场观看了仪器运行情况,对课题研究取得的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非分散红外多组分气体分析仪在多组分气体连续自动测量精度、灵敏度、动态范围等方面处于国内同类技术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抽取式紫外多组分烟气分析仪在光源稳定性、样品池抗污能力、高温气体定量反演等方面处于国内同类技术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专家建议加快该项目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 湿法脱硫:治理燃煤烟气污染却成巨大污染源
    p   在今年三月份的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陕西代表团参加审议时说:“雾霾的形成机理还需要深入研究,因为我们只有把这个机理研究透了,才能使治理措施更加有效,这是民生的当务之急。我们不惜财力也要把这件事研究透,然后大家共同治理好,一起打好蓝天保卫战。” /p p   “我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几次讲过,如果有科研团队能够把雾霾的形成机理和危害性真正研究透,提出更有效的应对良策,我们愿意拿出总理预备费给予重奖!这是民生的当务之急啊。我们会不惜财力,一定要把这件事研究透!” /p p   “我相信广大人民群众急切盼望根治雾霾,看到更多蓝天。这需要全社会拧成一股绳,打好蓝天保卫战!” /p p   从2013年初算起,中国治理大气污染的大规模行动已经进行了四年多,各地政府和相关企业,为之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京津冀地区,在几个重点的燃煤烟气污染领域,如钢铁冶金(重点是烧结机)、焦炭、水泥、燃煤发电厂、燃煤蒸汽和热水锅炉、玻璃行业,这几年给几乎所有的大烟囱都带了口罩——加装燃煤烟气处理系统。收效虽有,但大家总觉得与治理的深度和广度差距太大。我与某地环保局的专业工作人员聊天时,曾听到对方的困惑:几乎所有的大型燃煤设施,都已经上了烟气处理措施。在重压之下,有几个企业敢大规模偷排啊?大气中的PM2.5的浓度怎么还是这么高啊?这些颗粒物到底是从哪里来的? /p p   在中国,已经有很多科学论文介绍,中国的大气颗粒物监测中经常发现有大量的硫酸盐。北京的严重雾霾天气,硫酸盐的比例有时甚至远超50%。 /p p   曾经有专家认为大气中大量的硫酸铵颗粒物是在大气中由二氧化硫和氨气合成的。而氨气是从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中逃逸出来的。还有中外合作的科研团队的结论是,北京及华北地区雾霾期间,硫酸盐主要是由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溶于空气中的“颗粒物结合水”,在中国北方地区特有的偏中性环境下迅速反应生成。可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的氨逃逸不是最近几年才突然增长,通过这几年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大气中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含量是逐渐下降的。显然,这些结论很牵强附会。篇幅所限,我就不深入分析了。 /p p   我谈谈自己的经历。 /p p   去年夏天我在某市出差,前天晚上下了一场暴雨,第二天空气“优”了一天,但第三天空气质量就跨越两个级别,达到轻度污染,第四天就是中度污染了。夏季没有散煤燃烧采暖造成的污染,而该市主要的燃煤烟气设备都有有效的颗粒物减排措施。虽然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氨能合成二次颗粒物,可大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并不高,暴雨也能把地里的氨大部分都带走,大气中不可能有这么多的氨气,而且颗粒物的增长也不应该这么快。 /p p   我在一个企业调查时,用肉眼就清晰地发现,某大型燃煤设施经湿式镁法脱硫后的烟气中的水雾蒸发之后,仍拖着一缕长长的淡淡的蓝烟。这是烟气中的水雾在空气中蒸发之后,水雾中的硫酸镁从中析出,留在了空中。 /p p   而在另外几个企业,我则看到,用湿式钙法脱硫技术处理的烟气中的水雾蒸发后,留下一缕白色的颗粒物烟尘。其中有一次我在一个钢铁企业考察时,因为气象的原因,经湿法脱硫的烧结机燃烧烟气沉降到地面上,迅速闻到一股呛人的粉尘气味。 /p p   这种现象很多专业人士都注意到了。某省一位专业环保官员告诉我,这种湿法脱硫工艺产生的烟气颗粒物,还有一个俗称,叫“钙烟”。 /p p   2015年我的德国能源署同事在中国的调研工作中清晰地发现了这个情况,并在2016年载入了科研报告:“很多燃煤热力站的烟气净化主要在洗气塔中进行,没有在尾部安装过滤装置。由于洗气塔的净化效果有限,并且只适用于分离水溶性物质,因此,中国企业广泛采用未加装过滤装置的洗气塔的方式并不可靠”。 /p p   更糟糕的是,我们看到,很多企业为了降低不菲的烟气脱硫废水处理成本,不对湿法脱硫的废水中溶解的硫酸盐做去除处理,而是将溶有大量硫酸盐的废水反复使用,还美其名曰,废水零排放。废水是零排放了,可溶性的硫酸盐却全都撒到天上了,每立方米的燃煤烟气中,有好几百毫克的硫酸盐,全都变成PM2.5了。还不如不做烟气脱硫处理呢! /p p   今年5月17日下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总裁何平博士联合组织了一次“燃煤烟气治理问题与对策研讨会”。我也应邀参加了这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大家纷纷指出了一个重要的大气污染源,燃煤烟气湿法脱硫。 /p p   其中山东大学的朱维群教授介绍了他从经湿法脱硫后的烟气里检出了大量硫酸盐的实验结果。与会的其他两个公司也介绍了类似的发现。其中一个来自东北某省会城市的公司介绍,最近两年,该市每年在供暖锅炉启动运行的第一天,就出现大气中的颗粒物含量迅速上升现象。而这些锅炉都有烟气处理工艺,从监测仪表上看,颗粒物的排放比前些年大幅下降。而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要合成二次颗粒物不会这么快。可以断定,是在烟气处理过程中的湿法脱硫工艺合成了大量的颗粒物。该公司负责人还调侃说,他曾给市环保局建议,把全市的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停止运行试一天做个试验,肯定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会大幅下降。 /p p   我也介绍了我和同事们在河北进行大气污染治理时发现的类似现象,并介绍了我们于2016年在有关报告中建议的治理方法:“基于德国的经验,建议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技术取代湿法洗气塔。具体而言,我们建议采用APS (Activated Powder Spray,活性粉末喷洒)烟气处理工艺”。 /p p   十分凑巧的是,就在举办这个会议的当天晚上,华北某市的环保局局长(尊重他的意愿,我不能公开他的姓名和所在的城市)来北京出差,约我聊一聊治霾问题。一见面,他就开门见山告诉我一件令他困惑了几年并终于揭晓的谜: /p p   几年来,他一直怀疑现在的燃煤烟气处理工艺有问题,因为在这些已经采用了燃煤烟气处理工艺的烟囱附近的空气质量监测站,发现大气中颗粒物的浓度要明显高于其他地区监测站监测的结果。不久前,他所在城市的一家大型燃煤发电厂刚刚安装了超净烟气处理设施。但在超净烟气处理设施运行的当天,附近大气质量监测站检测出的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比起其他地区的监测站,有了突然的大幅升高。于是他让环保检测人员到现场从烟囱里抽出烟气到实验室里检测。结果,发现有大量的冷凝水,在将这些冷凝水蒸发后,得到了大量的硫酸盐,其数量相当于在每立方米的烟气中,有100~300毫克/的以硫酸盐为主的颗粒物。而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上限(依锅炉的功率和是否新建或既有)分别为20~50毫克/立方米 燃煤电厂烟气超净排放标准的颗粒物排放上限甚至只有5~10毫克/立方米。也就是说,湿法脱硫产生的二次颗粒物造成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超过不同的国家标准上限几倍至几十倍! /p p   超净烟气中水分含量更高,带出的冷凝水和溶盐更多,烟气的温度也更低,所以在烟囱附近沉降的颗粒物更多。 /p p   既然是超净排放,烟气中怎么还会有这么多的颗粒物?烟气中的颗粒物可都是有在线监测的。难道是偷排?还真不是偷排。 /p p   原因很简单:国家的烟气检测规范规定,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是在烟气除尘之后湿法脱硫之前进行检测。这也有道理,因为在湿法脱硫工艺之后,大量的水雾被带到烟气中,这些水雾在普通的烟气检测技术方法中,往往会被视为颗粒物,造成巨大的测量误差。即便有高级仪器能区分湿烟气中的水雾和颗粒物,也很难测定水雾中的硫酸盐含量。除非能检测水雾中的盐含量。但这太困难了。即使有检测装置能够在线检测出来水雾中的硫酸盐浓度,成本也太惊人了。 /p p   燃煤烟气在经过湿法脱硫后,会含有大量的水雾,水雾中溶解有大量的硫酸盐和并含有脱硫产生的微小颗粒物,其总量总高可达几百毫克。 /p p   以上的事实,对大气中的颗粒物中有大量的硫酸盐、甚至经常有超过50%比例的硫酸盐的现象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大气中绝大部分的硫酸盐并不是二氧化硫和氨气在大气中逐渐合成的,而是在湿法脱硫装置中非常高效迅速地合成的。 /p p   也就是说,湿法脱硫虽然减少了二氧化硫——这个在大气中能与碱性物质合成二次颗粒物的污染物,但却在脱硫工艺中直接合成出大量的一次颗粒物。在已经普遍安装了燃煤烟气处理装置的地方,湿法脱硫在非采暖季已经成为大气中最大的颗粒物污染源。万万没想到,烟气治理,治理出更多的颗粒物来,甚至出现在超净烟气处理的工艺中,真是太冤了。 /p p   难怪下了这么大的力气治理燃煤烟气污染,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降不下来,原因就是燃煤烟气污染治理本身,并不是燃煤的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治理大气污染不积极、不认真 而是方法错了。方法错了,南辕北辙。这充分说明,铁腕治霾,一定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方法不科学,很可能腕越铁,霾越重。 /p p   有疑问吗?有疑问不必争辩,找人对湿法脱硫之后的燃煤烟气进行取样,拿到实验室去一检测就清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p p   现在雾霾治不了,很多地方的环保部门就采用“特殊手段”。其中一种手段是用水炮。可是,一些人不知道,硫酸盐是水合盐,在湿度高时,硫酸盐分子会吸收大量的水分,增大体积,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地方在空气湿度升高后,颗粒物的浓度会突然大幅增加的原因。我有个朋友是环保专家,他告诉我,有一次,他所在的地区大气颗粒物浓度过高,他的上司要派人到监测站附近打水炮降颗粒物,他赶忙拦住:“现在湿度高,越打水炮,硫酸盐颗粒物吸水越多,颗粒物浓度越高。” /p center img alt=" asd"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7799730726.jpg" width=" 571" height=" 395" style=" width: 571px height: 395px " / /center p   更下策的办法是给监测仪器上手段,直接对仪器作假,譬如给颗粒物探测头上缠棉纱。第一个作假被抓住并被公布的环保局官员,就是在我的家乡西安,我的心情很不平静。在这里,我不是为作假者开脱,而是为他们的无奈之举感到深深的悲哀。 /p p   湿法脱硫的技术包括钙法、双碱法、镁法、氨法。这些工艺都或多或少地在湿法脱硫过程中合成大量的硫酸盐,只是其中所含硫酸盐的种类(硫酸钠、硫酸镁、硫酸铵、硫酸钙)和比例有所不同。 /p p   我用最常用的钙法脱硫的烟气处理(超净排放需要增加脱硝的处理工序)流程图,简要地解释一下湿法脱硫产生大量的硫酸盐的过程: /p p    /p center img alt=" 2"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8426791886.jpg" width=" 562" height=" 234" / /center p br/ /p p   湿法脱硫产生大量二次颗粒物的问题,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在德国也出现过。德国发现了这个问题后,研究解决方案,选择了两条解决问题的路径: /p p   1. 在原来湿法脱硫的基础上打补丁。其具体措施是: /p p   1) 加强水处理措施,对每次脱硫后的废水去除其中颗粒物和溶解的盐 /p p   2) 加装烟气除雾装置(例如旋风分离器) /p p   3) 加装湿法静电除尘器 /p p   4) 采取了以上的方法后,烟气中仍然有可观的颗粒物。于是为了避免颗粒物在烟囱附近大量沉降,又加装了GGH烟气再热装置,将烟气加热,升到更高的高度,以扩散到更远的地方——虽然扩大了污染面积,但减轻了在烟囱附近的空气污染强度。当然烟气再加热,又要消耗大量的热能。 /p p    /p center img alt=" asd"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7818346916.jpg" width=" 584" height=" 241" / /center p br/ /p p   但国内外都发现了GGH烟气再热装置结垢堵塞的现象,于是在发生结垢堵塞要对GGH再热装置进行清洗(结垢就是颗粒物,这也证实了湿法脱硫后的烟气中含有大量的颗粒物)时,需要有烟气旁路。而中国的环保部门为了防止偷排,关闭了旁路。所以,检修锅炉要停机,很多燃煤电厂为了防止频繁的锅炉停机,只好拆除了GGH烟气再热装置,由于烟气温度过低,因此烟气中的大量颗粒物在烟囱附近沉降,这也就是前述的某市环保局长发现的在燃煤电厂附近区域空气监测站发现大气中有较高的颗粒物含量的原因。 /p p   但这个方法只适合于大型燃煤锅炉,如燃煤电厂的大型燃煤锅炉。因为采用上述的技术措施,工艺复杂,电厂的大锅炉,由于规模大,脱硫废水和废渣的处理成本还能承受。对于小的燃煤锅炉在经济上根本承受不了,且不说还要加装价格不低的湿式静电除尘器。因此,在德国,非大型燃煤电厂的锅炉几乎都不采用这种在原湿法脱硫工艺的基础上打补丁的方法,而是采用下述的第二种方法。 /p p   2. 第二种方法就是干脆去除祸根湿法脱硫工艺,采用(半)干法烟气综合处理技术。德国比较成功的是APS (Activated Powder Spray,活性粉末喷洒)烟气处理工艺,综合脱硫、硝、重金属和二恶英。这种工艺是在上世纪末发明的,本世纪开始逐渐成熟并得到推广。其具体措施是: /p p   1) 燃煤烟气从锅炉出来用旋风分离器进行大致的除尘后,即进入到APS烟气综合处理罐,进行综合脱硫、硝、重金属和二恶英(垃圾焚烧厂和钢铁工业的烧结机排放的烟气中有大量的二恶英) /p p   2) 而后用袋式除尘器将处理用的大量脱污染物的粉末和少量的颗粒物一并过滤回收,多次循环使用(平均约100次左右)。 /p p    /p center img alt=" asd"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7826241238.jpg" width=" 567" height=" 179" / /center p br/ /p p   德国现在普遍采用这种(半)干法综合烟气处理工艺。即便是从前采用给湿法脱硫打补丁的燃煤电厂,也逐步地改为(半)干法综合烟气处理工艺。 /p p    /p center img alt=" asd"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7836914688.jpg" width=" 597" height=" 403" style=" width: 597px height: 403px " / /center p    /p center img alt=" asd"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7844142957.jpg" width=" 460" height=" 496" style=" width: 460px height: 496px " / /center p   上面两张图片是在德国凯泽斯劳滕市中心的热电联供站的屋顶上拍摄的,热电联供站既有燃煤锅炉,也有燃气锅炉。其中燃煤锅炉满足基础热力负荷,而燃气锅炉提供峰值热力负荷。上面两张照片上的两个烟囱当时都在排放燃煤烟气,不过这些燃烧烟气经过了APS半干法烟气综合烟气系统的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当时只有1毫克/立方米左右,所以用肉眼根本看不到排放的烟气。2016年,凯泽斯劳滕市的年均大气PM2.5浓度为13微克/立方米。 /p p   燃煤烟气采用先进的半干法烟气综合烟气系统,完全可以达到中国燃煤烟气超净排放的标准,即:颗粒物& lt 5~10毫克/立方米烟气,SOx& lt 35毫克/立方米烟气 NOx& lt 50毫克/立方米烟气。如果烟气中有二恶英,则烟气中的二恶英浓度甚至可以降低到0.05纳克/立方米以下(在实际项目中经常可以降到0.001纳克/立方米以下),而欧盟标准的上限是0.1纳克/立方米烟气。 /p p   湿法脱硫这个新的巨大的大气污染源被发现是坏事也是好事。坏事是知道很多的钱白花了,污染却没减多少,甚至有所增加,很遗憾。好事是知道了大气污染的主要症结在哪里,知道了如何去治理 特别是知道了,大气质量会因此治理措施(在中国北方+散煤治理措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p p   这一污染并不难治,采用先进的(半)干法技术综合烟气处理技术,立马就能把这个问题解决。尽管有一些成本,但是可以接受的成本,因为这种处理技术,如果要达到同样的环保排放标准,成本比采用湿法脱硫技术的烟气处理工艺还要低。如果现在就开始治理,冬奥会之前,把京津冀地区这个主要污染源基本治理好,再加上治理好散煤污染(在下一篇中详述),让大气质量上一个大台阶,把京津冀所有市县的年均PM2.5的浓度降到35微克/立方米一下,应该不难实现。 /p p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这个主要大气污染源的发现,并非我一个人或者我们这个中德专家团队所为,而是一批工作在治霾第一线的专家和环保官员们(当然也包括我和我们这个团队)经过精心观察发现的,并逐步得到越来越清晰的分析结果。我只不过把我们分别所做的工作用这篇文章做一个简单的综述。在此,本文作者对所有为此做出了贡献的人(很遗憾,他们之中的很多人现在不愿意公布他们的姓名和单位——也许要待到治霾成功那一天他们才愿意公布)表示衷心的敬意和感谢! /p p strong style="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宋体 text-align: justify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 作者为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中心(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与德国能源署合办)执行主任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宋体 text-align: justify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 陶光远 /strong /p
  • 我国工业烟气污染控制领域首个国家工程实验室在清华成立
    p   4月11日上午,国家在工业烟气污染控制领域布局的“烟气多污染物控制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在清华大学主楼启动成立。教育部科技司副司长娄晶、科技部社发司副司长田保国、清华大学副校长薛其坤、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党委书记张利华等出席成立仪式。 /p p   出席仪式的代表主要来自共建单位及各行业烟气治理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以及相关部委和各行业学会代表。娄晶、田保国、薛其坤、张利华、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郝吉明院士出席启动仪式,并共同为工程实验室揭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清华.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473d18ea-c5ac-419a-8a8c-852d2d97896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左起:张利华、娄晶、薛其坤、郝吉明、田保国共同为工程实验室揭牌。 /span /p p   烟气多污染物控制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于2016年10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由教育部组织实施,清华大学联合国内优势科研单位及各行业龙头企业共同建设。共建单位包括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7家常务理事单位,以及12家理事单位。 /p p   实验室围绕提升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电力等5大行业烟气多污染物治理技术水平的迫切需求,建设烟气多污染物控制技术与装备应用研究平台,包括了细颗粒物高效净化、脱硝及催化剂资源化、劣质煤排放与硫资源化、重金属联合控制技术、工业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净化、技术集成优化与大数据和烟气多污染物分析测试等7大创新平台。实验室的建设将打造“产-学-研-用”完备的技术创新链,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和推广应用,为各类工业污染源烟气深度减排提供技术支撑,为改善我国区域空气质量做出贡献。 /p p   成立仪式前还召开了烟气多污染物控制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首届理事会,清华大学副校长薛其坤担任理事长,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贺克斌和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党委书记张利华担任副理事长。理事会选举郝吉明为首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李俊华为实验室主任。 /p
  • 电科院“超低排放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通过鉴定
    日前,由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属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超低排放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通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北京组织召开的技术成果鉴定。  针对火电厂超低排放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监测需求,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技术开展了深入研究,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ASP-01型烟气分析仪,该产品具有如下创新点:利用烟气中SO2气体的特征吸收,可实时对光谱仪的输出波长进行在线校准,提高了仪器运行稳定性和测量精度 对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采用光谱补偿修正算法,解决了目标气体的光谱重叠问题,提高了仪器的抗干扰性 针对不同吸收波段的光强进行光机结构优化设计,提高了测量光谱和光机模块的信噪比与灵敏度。  鉴定委员会认为,该成果研制的“超低排放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测量精确度和稳定性高,检测下限低,填补了国内空白,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仪器的先进水平,一致同意通过鉴定。  目前,该仪器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比对监测,并在浙江北仑电厂、常州电厂等多台超低排放机组上应用,效果良好。
  • 赛默飞发布升级版稀释法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解码雾霾污染物 寻一片纯净的穹顶2015年3月13日,上海—— 随着政府和公众对于空气质量的日益重视和关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都逐步加大大气污染管理的资金投入;同时,也规范化排放标准,提出了“近零排放”的概念。为了更加贴合中国的法规,充分支持环保监测工作,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赛默飞世尔科技(以下简称:赛默飞)的稀释法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CEMS系统 )可以精确地监测低浓度下的烟气成份,SO2浓度可以监测到10mg/m3,NOx 浓度可以监测到5mg/m3以下,颗粒物浓度可以监测到5mg/m3。赛默飞中国总裁江志成表示:“‘帮助我们的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这是赛默飞亘古不变的使命,也是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承诺。在新年伊始,我们发布这样一款优化升级的解决方案,就是希望进一步彰显我们对本地用户的高度重视,以及捍卫公众安全的坚定决心。”。 赛默飞身为科学分析行业的领军者,在监测领域深耕细作多年,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环境监测实践经验,更形成了多套针对空气污染物的领先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前沿的测量方法、样品采样、技术支持和监测分析仪器。 “火眼金睛”,揪出大气污染物赛默飞升级版CEMS系统采用典型的湿法测量,这种测量方法是美国国家环保局(EPA)优选的带湿计算方法,不仅避免了除湿过程中产生的SO2和NOx损失,而且彻底消除了直接采样法经常发生的由于水份没有从样品中彻底消除而带来的腐蚀影响。这卓越的性能表现归功于赛默飞精心选择的防腐蚀性采样探头,由于 采用耐热耐蚀的Inconel Hastelloy C276或不锈钢304pyrex玻璃等材料,可以避免探头在烟气中被腐蚀。除此以外,简单的采样管线、精确的系统校准也是赛默飞稀释法CEMS解决方案 的突出亮点,可以最大程度简化采样流程、降低购买和运行维护成本。赛默飞稀释法CEMS解决方案更配备了先进的气体分析技术:赛默飞i系列气体分析仪43i型二氧化硫(SO2)分析仪 采用脉冲荧光技术 灵敏度高,稳定性好 可提供长期稳定的零点和跨点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可与因特网连接进行遥控操作 48i型一氧化碳(CO)分析仪 采用红外相关技术 可获得更高的灵敏度、针对性和长期稳定性 具有自动压力及温度修正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可与因特网连接进行遥控操作 42i型氮氧化物(NO-NO2-NOx)分析仪 采用化学发光技术 工作可靠、有效 可分析几个ppb到100ppm的氮氧化物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可与因特网连接进行遥控操作 410i型二氧化碳(CO2)分析仪 采用气体过滤红外相关技术 通过准确的校准曲线将仪器在整个量程范围内(0-2000ppm)输出线形化 仪器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远距离性能诊断 17i型氨(NH3)分析仪 采用化学发光法 在保持最低检出限1ppb的同时保持仪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具有独立NO,NO2,NH3和NOx模拟输出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工作状态参数 远距离性能诊断此外,CEMS系统还运用在烟气中汞连续监测系统(Hg CEMS)及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PM CEMS)中,帮助环境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实时掌握不同污染源引起的空气质量变化,及时制定并采取防御措施,进而为公共创造一个纯净、安全、健康的呼吸环境。 赛默飞烟气中汞连续监测系统(Hg CEMS)即Mercury FreedomTM固定污染源烟气汞连续监测系统,能够连续实时监测锅炉和废弃物焚化炉烟气排放中的元素汞(Hg0)、离子汞(Hg1+,Hg2+)和总 汞。Thermo Fisher Scientific作为美国环保署对烯煤电厂Hg CEMS现场评估行动的主要参加者,Mercury FreedomTM固定污染源烟气汞连续监测系统完全达到或超过所有性能指标测试。 赛默飞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PM CEMS)综合了光散射法和质量微天平方法的优点,可以准确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系统不受颗粒物大小、化学组成变化的影响,系 统通过重量参比法进行线性修正。系统设计满足美国EPA性能规范PS-11、质量保证程序Procedure 2的要求,并通过了审核程序Method 5或17的验证。 全面突破,护航公众呼吸安全抗霾行动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家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官方数据,更成为一个全民行动。作为生命科学领域的世界领导者,赛默飞拥有多款监测仪器,囊括针对相关机构的专业化大型设备,和适用于民用市场的便携仪器。赛默飞pDR-1500便捷式颗粒物监测仪(详情:www.thermo.com.cn/Product4380.html),具有准确度高、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操作和户外操作时间长的特点,是赛默飞针对中国市场需求的创新尝试。它能够满足室内外、工业和民用对空气质量监测的需求,助力打造健康、清洁、安全的生活环境。Thermo ScientificTM TSQ 8000TM Evo 三重四极杆 GC-MS/MS(详情:www.thermo.com.cn/product6310.html) 着重应用于环境等热门领域,针对PM2.5、多环芳烃、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邻苯二甲酸酯和农残等常见污染物建立直接有效的分析方法。TSQ 8000? Evo方法包提供前处理和进样方法、数据文件和处理方法、相关应用文章和标准等信息,帮助客户快速了解相关背景信息,直接调用进样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完成 化合物的定性定量分析。整个过程几乎无需实验人员手动输入任何操作信息。 赛默飞URG9000系列在线监测装置(详情:www.thermo.com.cn/Product6473.html), 将离子色谱技术成功应用于大气颗粒物及气体中水溶性阴阳离子的在线连续监测,是目前为止实时在线分析气溶胶及气体中离子组分最精确、最完备的仪器。URG 系列监测仪相比传统滤膜采集大气颗粒物,具有单个监测周期、采样周期短等特点,配合离子色谱“只加水”技术,免维护,自动化程度高,省时省力。 URG9000系列能反映大气颗粒物中水溶性组分的高频变化规律,是环境监测部门和大气环境保护研究部门进行大气在线监测和分析的强有力工具。 欲了解更多相关产品与技术,请查看赛默飞环境监测整体解决方案页面:http://www.thermo.com.cn/particle-------------------------------------------------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赛默飞世尔科技(纽约证交所代码:TMO)是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公司年销售额170亿美元,在50个国家拥有约 50,000名员工。我们的使命是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加速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解决在分析领域所遇到的复杂 问题与挑战,促进医疗诊断发展、提高实验室生产力。借助于首要品牌Thermo Scientific、Applied Biosystems、Invitrogen、Fisher Scientific和Unity Lab Services,我们将创新技术、便捷采购方案和实验室运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相结合,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价值。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网站:www.thermofisher.com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赛默飞世尔科技进入中国发展已有30多年,在中国的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香港、台湾、成都、沈阳、西安、南京、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公 司,员工人数超过3800名。我们的产品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试剂、耗材和软件等,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服务。为了满足中 国市场的需求,现有8家工厂分别在上海、北京和苏州运营。我们在全国共设立了6个应用开发中心,将世界级的前沿技术和产品带给国内客户,并提供应用开发与 培训等多项服务;位于上海的中国创新中心结合国内市场的需求和国外先进技术,研发适合中国的技术和产品;我们拥有遍布全国的维修服务网点和特别成立的中国 技术培训团队,在全国有超过2000名专业人员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网站www.thermofisher.cn
  • “2+26”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览
    政策导读日前,环保部印发《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共“2+26”个,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新建项目执行时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执行时间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炼焦化学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结合公告内容,众瑞特将不同行业中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情况进行了整合,方便大家了解新政策规定。同时也将众瑞的相关配套检测仪器进行了梳理展示。1.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上表中统计了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标准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和现行的环境标准及监测标准,众瑞提供以下满足条件的检测设备:2. 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由于部分烟气中含有汞及其化合物,上表是标准中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的特别排放限值。众瑞ZR-3700A型烟气汞综合采样器,满足干、湿法采样标准,测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和含氧量。3. 二噁英排放限值众瑞二噁英采样(污染源监测)系统:4. 盐酸雾、硫酸雾、氟化物排放限值盐酸雾、硫酸雾、氟化物是工业排气中常测的组分,上表中整理了标准中所规定的这三种物质的特别排放限值。现阶段采集这三种物质的主要方法是溶液法,众瑞针对这三种组分的采集配备了不同的采样装置:5.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限值废气中的有机物监测也是环境监测的重要部分,上表中列出了不同的有机物成分的特别排放限值。ZR-3730型污染源真空箱气袋采样器,用气袋法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环境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助力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持续关注国家的环保大招,积极推进技术进步
  • 厉害了环保数据造假 个别企业污染物监测惊现“负数”
    p   为应对本轮重污染天气,环保部7个机动督查组持续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邢台和安阳市开展专项督查,已发现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各类问题120个。 /p p   截至目前,北京、天津、唐山、保定、廊坊、郑州、鹤壁、安阳、新乡、焦作、濮阳、运城、晋城市已经启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邯郸、邢台市启动黄色预警。 /p p   督查发现,个别企业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安阳市内黄县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为负数。邢台市一家热力公司的操作人员对在线监测系统造假,将排放浓度显示在小范围内波动。目前,当地公安局已对责任人行政拘留。唐山市圣雪大成唐山制药有限公司,15蒸吨锅炉在线监测蠕动泵管破裂,造成原烟气稀释,在线数据不准 唐山福海鑫钢铁有限公司加热炉烟气在线监测分析仪数据明显异常,二氧化硫数据为0,并且擅自关闭数采仪,数据无法传输到监控平台。 /p p   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落实不到位。天津市启动橙色预警并提前发布,但土石方作业、混凝土搅拌站、中型以上柴油车停工停驶等管控措施形同虚设。唐山市启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要求水泥粉磨企业全部停产,但夜间抽查发现,唐山市丰润区京丰水泥厂、唐山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唐山福顺水泥有限公司三家粉磨站企业全部在生产,其中,唐山福顺水泥有限公司在4月2日下午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督查组走后恢复生产。 /p p   还有企业蒙骗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检查。石家庄市力龙陶瓷有限公司在检查时临时开启脱硫设施,督查组离开5分钟后即关停脱硫塔。北京市通州区利丰雅高长城印刷有限公司废气净化设施未启动,企业伪造设施运行记录表。邢台市开发区东良贴面厂在督查组和地方环保部门亮证执法后,拒不接受检查。 /p p   环保部已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地方政府,责成立即整改,并限期反馈整改结果。 /p
  •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印发!这些污染物抢眼!
    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行动举措、保障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在总体要求中,《方案》提到,“十四五”期间,对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专项治理。同时,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在行动举措中,《方案》提出18条具体的举措,再次强调了微塑料、抗生素、农药、新化学品的识别、检测及监管。在保障措施中,《方案》从组织领导、金融支持、科技支撑、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明确了未来行动方向。通读《方案》之后,愈发感受到国家在新污染治理方面“壮士断腕”般的决心和勇气。从2025年底主要目标的实现,到具体的行动举措,无不体现着“环境保护一盘棋”的中心思想。为了便于环境监测领域专家快速了解《方案》内容,将环境监测相关的行动举措进行摘录:(文末可查看《方案》原文) 二、行动举措(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5.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制定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探索建立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生态环境部负责)7.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适时制定修订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动态更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15.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17.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整合现有资源,重组环境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8.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区域(流域、海域)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化学物质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平台。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想了解微塑料检测技术吗?国内主流技术报告都在这个会议中!中科院、清华大学等8位专家出席开讲!6月9日微塑料检测技术——质谱、光谱专场!我要免费参会关于本次会议亮点,可点击右侧链接了解:终于全了!微塑料检测主流技术专家报告!免费报名助教微信号:13260310733,备注“微塑料”点击右侧查看原文:《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
  •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结果公布
    环境保护部公布2010年度及“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近日联合完成了2010年度及“十一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结果表明,国家确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但也发现个别企业问题严重,决定实行挂牌督办和进行处罚。   陶德田说,2010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238.1万吨,比2009年下降3.09%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85.1万吨,比2009年下降1.32%。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45%和14.29%,均超额完成10%的减排任务。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公司都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的总量控制任务(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二)。   从主要减排措施来看,2010年,全国新增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1.07亿千瓦,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900万立方米。到“十一五”末,全国累计建成运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5.32亿千瓦,火电脱硫机组装机容量比例从2005年的12%提高到82.6%,电力行业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占火电装机容量比重从2005年的47%提高到70%以上 累计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超过600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25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5%以上 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7682.5万千瓦,提前一年半完成关闭5000万千瓦的任务 钢铁、水泥、焦化及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均超额完成任务。   陶德田指出,经核实,仍有个别企业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长期低负荷运行、出水超标排放的天津市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山西省太原市排水管理处污水净化三厂(殷家堡污水处理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木里图污水处理厂、江苏省扬州市江都沿江汇同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周口市鹏鹞水务有限公司(沙南污水处理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污水处理厂等7家单位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停所在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假、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内蒙古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江苏连云港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河南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湖南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三联热电厂、四川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甘肃西固热电公司等8家单位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由有关部门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按规定予以相应罚款。   陶德田强调,环境保护部将督促和跟踪挂牌督办企业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机关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一:2010年度及“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结果 省 份 化学需氧量 二氧化硫 2005年排放量(万吨) 2010年 2005年排放量(万吨) 2010年 排放量(万吨) 削减目标 实际削减率 完成情况 排放量(万吨) 削减目标 实际削减率 完成情况 全 国 1414.2 1238.1 -10.0% -12.45% 完成 2549.4 2185.1 -10.0% -14.29% 完成 北 京 11.60 9.20 -14.7% -20.67% 完成 19.10 11.51 -20.4% -39.73% 完成 天 津 14.60 13.20 -9.6% -9.61% 完成 26.50 23.52 -9.4% -11.26% 完成 河 北 66.07 54.62 -15.1% -17.34% 完成 149.60 123.38 -15.0% -17.53% 完成 山 西 38.70 33.31 -13.2% -13.93% 完成 151.60 124.92 -14.0% -17.6% 完成 内蒙古 29.73 27.51 -6.7% -7.46% 完成 145.60 139.41 -3.8% -4.25% 完成 辽 宁 64.44 54.16 -12.9% -15.95% 完成 119.70 102.22-12.0% -14.6%完成 吉 林 40.70 35.21 -10.3% -13.48% 完成 38.20 35.63 -4.7% -6.72% 完成 黑龙江 50.37 44.44 -10.3% -11.77% 完成 50.80 49.02 -2.0% -3.51% 完成 上 海 30.40 21.98 -14.8% -27.71% 完成 51.30 35.81 -25.9% -30.2% 完成 江 苏 96.62 78.80 -15.1% -18.44% 完成 137.30 105.05 -18.0% -23.49% 完成 浙 江 59.47 48.68 -15.1% -18.15% 完成 86.04 67.83 -15.0% -21.16% 完成 安 徽 44.37 41.11 -6.5% -7.36% 完成 57.10 53.26 -4.0% -6.72% 完成 福 建 39.40 37.26 -4.8% -5.44% 完成 46.10 40.94 -8.0% -11.2% 完成 江 西 45.73 43.11 -5.0% -5.73% 完成 61.30 55.71 -7.0% -9.13% 完成 山 东 77.03 62.05 -14.9% -19.44% 完成 200.30 153.78 -20.0% -23.22% 完成 河 南 72.08 61.97 -10.8% -14.02% 完成 162.45 133.87 -14.0% -17.59% 完成 湖 北 61.60 57.24 -5.0% -7.08% 完成 71.70 63.25-7.8% -11.78% 完成 湖 南 89.45 79.90 -10.1% -10.68% 完成 91.90 80.13 -9.0% -12.81% 完成 广 东 105.81 85.83 -15.0% -18.88% 完成 129.40 105.05 -15.0% -18.81% 完成 广 西 106.98 93.69 -12.1% -12.43% 完成 102.30 90.38 -9.9% -11.66% 完成 海 南 9.50 9.23 0.0% -2.84% 完成 2.20 2.84 100.0% 29.12% 完成 重 庆 26.90 23.45 -11.2% -12.82% 完成 83.70 71.94 -11.9% -14.05% 完成 四 川 78.32 74.07 -5.0% -5.43% 完成 129.90 113.10 -11.9% -12.93% 完成 贵 州 22.56 20.78 -7.1% -7.89% 完成 135.80 114.89 -15.0% -15.39% 完成 云 南28.47 26.83 -4.9% -5.76% 完成 52.20 50.07 -4.0% -4.08% 完成 西 藏 1.40 2.89 114.0% 106.43% 完成 0.20 0.29 1000.0% 45.0% 完成 陕 西 35.04 30.77 -10.0% -12.18% 完成 92.20 77.86 -12.0% -15.55% 完成 甘 肃 18.23 16.76 -7.7% -8.05% 完成 56.30 55.18 0.0% -1.99% 完成 青 海 7.20 8.31 18.0% 15.40% 完成 12.40 14.34 17.7% 15.61% 完成 宁 夏 14.27 12.17 -14.7% -14.72% 完成 34.30 31.08 -9.3% -9.38% 完成 新 疆 25.67 28.07 10.0% 9.35% 完成 50.24 56.94 13.9% 13.34% 完成 兵 团 1.43 1.53 10.0% 6.74% 完成 1.66 1.91 15.1% 15.09% 完成   备注:公告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附表二:2010年度及“十一五”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二氧化硫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集 团 名 称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合 计 火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9258.2 8371.0 7191.8 7527.2 5001.6 37349.8 脱硫装机容量(万千瓦) 8637.7 8316.0 6401.4 7126.2 4890.0 35371.3 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 4719.9 4308.8 3251.2 3824.2 2310.3 18414.3 关闭小火电容量(万千瓦) 111.847.0 50.0 104.9 139.1 452.8 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95.6 87.1 90.9 99.9 70.3 443.9 比2009年下降比例 4.20% 5.54% 3.04% 4.17% 8.51% 4.93% 比2005年下降比例 37.17% 45.05% 49.72% 46.19% 44.33% 44.76% 目标责任书要求“十一五”下降比例 27.60% 36.90% 44.90% 42.80% 35.00% 38.10% “十一五”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 海南环科院将采购大量仪器用于环境监测与污染物减排
    2010年7月22日,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受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委托,就2010年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项目(项目编号:HZ2010-181)所需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组织公开招标,仪器涉及气相色谱、气质联用仪、液相串联质谱、ICP-MS等仪器。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   2010年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招标公告HZ2010-181   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受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委托,就2010年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项目(项目编号:HZ2010-181)所需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组织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及技术要求   1、名称:2010年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包括:   A包(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 序号 采购品目名称 数量 单位 1 气相色谱仪(1) 1 台 2 气相色谱仪(2) 1 台 3 自动顶空进样装置 1 台 4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 1 台 5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UPLC-MS-MS) 1 台 6 ICP/MS 1 台   B包(2010年设备购置): 序号 采购品目名称 数量 单位 1 全自动快速溶剂萃取仪 1 套 2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1 套 3 烟气分析仪 2 台 4 皮托管平行全自动烟尘采样器 2 套 5 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 1 台 6 手持式野外/实验室两用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3 台 7 便携流速测量仪 1 台 8 图形工作站 5 套   C包(仪器设备): 序号 采购品目名称 数量 单位 1 荧光光谱仪 1 套 2 多普勒水流剖面仪 1 套 3 U型去静电装置 1 台 4 光照培养箱 2 台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所投货物属于其经营范围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10年企业纳税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附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障缴费记录复印件)   6、所投主要设备(A包所有设备,B包的全自动快速溶剂萃取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烟气分析仪、手持式野外/实验室两用多参数水质分析仪、便携流速测量仪 C包的荧光光谱仪、多普勒水流剖面仪)不是制造商的必须提供国内总代理或华南区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10年7月23日至2010年7月29日9:00-17:00(节假日除外)   2、地点: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9号窗口   3、方式:直接报名购买   4、售价:人民币100元/包,如需邮寄加收人民币50元/份的邮寄快件费   5、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出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0年8月13日8:30-8:45   2、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8月13日8:45   3、开标时间:2010年8月13日8:45   4、开标地点: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4开标室   5、招标结果请查询:www.hainan.gov.cn和www.ccgp-hainan.gov.cn。   五、招标人联系方式   名称: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3财富广场公寓楼5E   联系人: 刘小姐 电话:0898-68500660 传真:0898-68500661   户 名: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国兴支行   帐 户:46001002537052500714   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七月
  • 环保部发布2012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中石油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中石化未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近日会同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对2012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了考核。中石油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中石化未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   结果显示:2012年,全国新增城镇(含建制镇、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1294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301万吨,315个造纸、印染企业新建化学氧化深度处理和回用工程。250台9670万千瓦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脱硝机组总装机容量达到2.26亿千瓦,占火电装机容量的比例从2011年的16.9%提高到27.6% 新投运脱硫机组装机容量4725万千瓦 289台1.27亿千瓦现役机组拆除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从85%提高到90%以上 新增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97台、烧结面积1.8万平方米 148条日熟料产能52.3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 863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善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效率分别提高9个和28个百分点。淘汰黄标车132万辆,造纸、印染、电力、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持续推进。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423.7万吨,同比下降3.05% 氨氮排放总量253.6万吨,同比下降2.62%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17.6万吨,同比下降4.52%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337.8万吨,同比下降2.77%。   经考核,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六家中央企业均实现了2012年度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通过年度考核 中石油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中石化未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未通过年度考核。   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六家中央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426.90万吨,同比下降8.62%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645.92万吨,同比下降8.26%。中石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0.08%、1.33%、1.62%,氮氧化物上升3.26%,其中化学需氧量未完成2012年下降0.6%的年度目标 中石化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2.62%、1.91%、3.90%,氮氧化物上升1.28%,其中氮氧化物未完成2012年零增长的年度目标。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暂停审批中石油、中石化两家集团公司除油品升级和节能减排项目之外的新、改、扩建炼化项目环评。   附件1:201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附件2:2012年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 环保部通报2011年度全国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近日完成了2011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结果表明,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实现同比下降,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上升。   陶德田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种主要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全面掌握各地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准确核实全国污染物减排量,环境保护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八家中央企业201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认真进行了核查核算。结果显示:2011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499.9万吨,比2010年下降2.04% 氨氮排放总量260.4万吨,比2010年下降1.52%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217.9万吨,比2010年下降2.21%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404.3万吨,比2010年上升5.74%。   陶德田说,2011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取得积极进展。其中,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和河南省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平均降幅位居前列。北京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全部实现同比下降,分别为3.53%、2.98%、6.22%、4.75% 上海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全部实现同比下降,分别为6.26%、3.40%、5.90%、1.66%。但也要看到,仍有个别地区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同比上升 黑龙江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同比上升,分别为2.03%、1.65%、4.10%。   从主要减排措施来看,2011年,全国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100万吨,城镇污水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30万吨 新投运脱硫机组装机容量6800万千瓦,全国脱硫机组装机容量占火电装机容量的比重由2010年的82.6%提高到87.6% 新投运脱硝机组4952万千瓦,全国脱硝机组装机容量占火电装机容量的比重由2010年的11.2%提高到16.9% 新增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93台、1.58万平方米,安装脱硫设施烧结机面积占钢铁行业总烧结面积的比重由2010年的19.3%提高到32.8% “十一五”末建成的自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作用,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 56台、2370万千瓦机组脱硫设施拆除烟气旁路,火电综合脱硫效率由68.7%提高到73.2%。5171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完善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关停小火电机组346万千瓦、钢铁烧结机规模7000平方米,分别淘汰造纸、印染、水泥落后产能710万吨、23亿米、4200万吨,关闭取缔了一批涉重金属企业或生产线。   表1: 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地 区 化学需氧量 氨 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2010年 排放量(万吨) 2011年 排放量 (万吨) 同比上升或下降 (%) 2010年排放量(万吨) 2011年排放量(万吨) 同比上升或下降(%) 2010年排放量(万吨) 2011年排放量(万吨) 同比上升 或下降 (%) 2010年排放量(万吨) 2011年排放量(万吨) 同比上升或下降(%) 北 京 20.03 19.32 -3.53 2.20 2.13 -2.98 10.44 9.79 -6.22 19.77 18.83 -4.75 天 津 23.84 23.58-1.09 2.79 2.64 -5.34 23.81 23.09 -3.00 34.02 35.89 5.49 河 北 142.20 138.88 -2.33 11.61 11.43 -1.53 143.78 141.19 -1.80 171.29 180.06 5.12 山 西 50.73 48.96 -3.49 5.94 5.91 -0.50 143.81 139.90 -2.72 124.15 128.60 3.59 内蒙古 92.13 91.90 -0.25 5.45 5.38 -1.12 139.74 140.94 0.86 131.41 142.19 8.20 辽 宁 137.34 134.34 -2.19 11.25 11.11 -1.21 117.20 112.61 -3.91 102.02 106.28 4.17 吉 林 83.43 82.47 -1.15 5.87 5.82 -0.91 41.69 41.32 -0.88 58.24 60.47 3.84 黑龙江 161.17 157.65 -2.18 9.45 9.65 2.03 51.34 52.19 1.65 75.27 78.36 4.10 上 海 26.56 24.90 -6.26 5.21 5.04 -3.40 25.51 24.01 -5.90 44.27 43.54 -1.66 江 苏 128.02 124.62 -2.66 16.12 15.72 -2.48 108.55 105.37 -2.93 147.19 153.57 4.34 浙 江 84.19 81.83 -2.81 11.85 11.54 -2.55 68.36 66.20 -3.15 85.33 85.91 0.68 安 徽 97.33 95.33 -2.05 11.20 10.98 -1.99 53.82 52.95 -1.63 90.92 95.91 5.49 福 建 69.58 67.94 -2.36 9.72 9.54 -1.91 39.33 38.92 -1.05 44.75 49.45 10.50 江 西 77.71 76.79 -1.18 9.45 9.34 -1.13 59.43 58.41 -1.72 58.22 61.23 5.17 山 东 201.63 198.24 -1.68 17.64 17.29 -1.98 188.11 182.73 -2.86 174.00 179.03 2.89 河 南 148.24 143.67 -3.08 15.58 15.38 -1.27 144.03 137.05 -4.85 158.97 166.54 4.76 湖 北 112.38 110.47 -1.70 13.29 13.12 -1.23 69.45 66.56 -4.17 63.13 66.96 6.08 湖 南 134.14 130.51 -2.70 16.95 16.50 -2.68 70.96 68.54 -3.41 60.43 66.63 10.26 广 东 193.26 188.45 -2.48 23.52 23.09 -1.82 83.91 84.77 1.03 132.34 138.82 4.90 广 西 80.73 79.33 -1.74 8.45 8.39 -0.73 57.22 52.10 -8.95 45.11 49.40 9.52 海 南 20.41 20.00 -2.01 2.29 2.27 -0.94 3.11 3.26 4.678.03 9.54 18.81 重 庆 42.61 41.68 -2.18 5.59 5.50 -1.58 60.87 58.69 -3.58 38.22 40.26 5.33 四 川 132.44 130.22 -1.67 14.56 14.37 -1.28 92.70 90.20 -2.70 62.04 67.48 8.78 贵 州 34.8334.22 -1.77 4.03 3.98 -1.33 116.18 110.42 -4.95 49.29 55.32 12.24 云 南 56.36 55.47 -1.58 6.00 5.93 -1.06 70.38 69.13 -1.78 51.98 54.85 5.54 西 藏 2.75 2.68 -2.36 0.331 0.334 0.94 0.42 0.42 0.00 3.83 4.11 7.36 陕 西 56.98 55.77 -2.13 6.44 6.34 -1.64 94.77 91.69 -3.25 76.58 83.19 8.64 甘 肃 40.24 39.66 -1.44 4.33 4.26 -1.62 62.24 62.39 0.25 42.04 48.09 14.39 青 海 10.45 10.32 -1.19 0.962 0.964 0.17 15.70 15.66 -0.25 11.57 12.41 7.25 宁 夏 24.01 23.37 -2.67 1.82 1.80 -1.14 38.29 41.04 7.18 41.76 45.82 9.71 新疆 自治区 56.86 57.38 0.92 4.06 4.162.56 63.14 65.82 4.24 58.82 65.59 11.50 兵团 9.46 9.88 4.45 0.51 0.52 2.39 9.59 10.49 9.41 8.77 9.92 13.19 全 国 2551.7 2499.9 -2.04 264.4 260.4 -1.52 2267.8 2217.9 -2.21 2273.6 2404.3 5.74   备注: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表2: 2011年中石油和中石化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指 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0年 2011年 同比上升或下降(%) 2010年 2011年 同比上升或下降(%) 原油加工量(亿吨) 1.35 1.45 7.30 2.11 2.17 3.00 煤炭消耗量(万吨) 2161 2215 2.50 2627 2686 2.26 燃料油消耗量(万吨) 213 173 -18.80 472 378 -19.85 燃气消耗量(亿立方米) 168 176 4.41 137 150 9.57 原油平均硫份(%) 0.38 0.37 -4.13 1.29 1.29 0.11 动力锅炉容量脱硫比例(%) 62.60 68.10 5.50 88.50 96.10 7.60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 3.43 3.42 -0.45 4.11 4.13 0.33 氨氮排放量(万吨) 1.40 1.41 1.31 1.21 1.20 -0.19 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24.24 23.58 -2.73 39.69 38.80 -2.24 氮氧化物排放量(万吨) 18.64 19.55 4.86 21.69 21.96 1.22   表3: 2011年六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指 标 合 计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火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41633 10397 8665 7492 8339 5697 1043 脱硫装机容量(万千瓦) 38321 9402 8346 6502 7867 5256 948 脱硝装机容量(万千瓦) 7370 2720 1325 808 1206 1191 120 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 21185 5392 4488 3753 4265 2722 565 煤炭消耗量(万吨) 112218 27277 24086 19939 22615 15466 2835 煤炭平均硫份(%) 1.05 1.00 0.99 1.11 1.14 1.01 0.95 关闭小火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262.4 40.0 5.0 64.0 34.0 117.0 2.4 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429.59 95.55 86.07 85.54 91.32 61.89 9.21 比2010年上升或下降(%) -4.05 -3.53 -3.10 -2.97 -4.19 -6.94 -6.52 氮氧化物排放量(万吨) 647.18 155.34 142.75 110.07 139.29 84.79 14.94 比2010年上升或下降(%) 6.84 6.35 4.95 9.437.04 7.86 4.13
  • 天津市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LUMEX原子吸收助力铅镉污染物监测
    《导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近期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pH值等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控制项目包括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涉及水污染物8项,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总铅、总镉;大气污染物3项,包括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和颗粒物。LUMEX高频塞曼原子吸收可以为铅、镉污染物检测提供有效、稳定、准确的解决方案。 铅蓄电池工业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监管行业,是我市铅排放占比最高的行业。该标准实施后,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高工艺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有利于天津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及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通过减少铅、镉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有助于铅蓄电池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LUMEX公司自1991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新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开发,现已拥有100多种分析方法,为全球用户提供相应行业的解决方案,现产品和方法用户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LUMEX原子吸收经过二十年多年的发展,具备成熟的仪器方法和配置,独特的优势特点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 LUMEX将其独有的高频塞曼背景校正专利技术、无极放电灯技术用于石墨炉原子吸收,并结合最优软件流程设计,研制出快速、稳定、可靠、智能的MGA1000原子吸收光谱仪。产品特点:高频塞曼背景校正技术(50KHz)塞曼全波段校正有效消除化学背景干扰和结构背景干扰,实现超低检出限,测定稳定性更好。极快的升温速率—瞬时升温高达7000℃/秒瞬时升温速度高可有效提高原子化效率,减少挥发损失,灵敏度较高,检测结果更准确。光源设计—高强度无极放电灯先进的高强无极放电灯EDL光源保证能够实现超低痕量重金属的准确检测,砷As和硒Se无需氢化物发生器即可直接检测。灯座设计—兼容性强旋转六灯座同时兼容空心阴极灯和高强度无极放电灯(EDL),无需额外EDL灯位及供电系统,操作更简单,检测结果更加稳定。独有的准双光束光路设计独特设计有效消除由于元素灯、电子元件和设备引起的仪器漂移,提高仪器的长期稳定性。STPF稳定温度石墨炉平台技术结合快速升温速率,可兼容Massman 石墨管和Lvov’s平台石墨管,纵向加热及STPF设计使石墨管寿命更长,石墨管平台与石墨管契合度好,原子化效率高,能够消除基质干扰,提高分析重复性一体化冷却循环水设计仪器集成冷却循环水系统,冷却效率高,无需单独外接冷却循环水和其他管线。开机即测—仪器无需预热即使仪器和元素灯不经预热,测量数据也能保持很好的稳定性。卓越的软件控制—实现全自动测量高智能型软件设计,全自定义元素、样品及序列等参数,实现六种元素灯自动切换,所有样品自动顺序测量,完全实现无人值守自动测量。精巧设计紧凑一体化设计,整合石墨炉电源,布局合理,安全性能高,外观紧凑小巧,节省实验室空间。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佳泓、周晶、赵吉睿、孙猛、张骥、张莹、高翔、杨丽萍、张玉慧、张丽红、张震、何富生、陈魁。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95空气过滤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DB12/ 856—201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76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3.2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指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极板加工、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5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铅蓄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标准值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颗粒物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3.10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渠)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1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 技术及管理要求4.1 实施时间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2.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2的规定。4.2.2 排放限值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的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4.2.3 排入GB 3838中IV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2.4 排入GB 3838中V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2.5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2.6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按照GB 30484的相关规定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据此判定排放是否达标。4.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3.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4.3.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小时浓度限值执行表4的规定。4.3.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并安装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文件从严确定。4.3.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执行。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点位置、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5.1.7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中,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排放对应污染物的测定。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 75的规定执行。5.3.2 无组织排放监测按HJ/T 55进行监测。5.3.3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6 其它污染控制要求6.1 有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熔铅、板栅、制粉、和膏、分片、称片叠片、组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铅废气,应采用符合GB/T 14295要求的高效空气过滤器或其他更先进的除尘设施。6.2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所有涉铅生产工序应集中布置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厂房设置机械排风,维持负压运行,排风需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6.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要求。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保留台账备查。7 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照GB 30484要求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下的排放浓度。7.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固定污染源烟气汞测试脱除技术及PM2.5测试技术交流会召开
    2014年3月18日,由北京迪特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举办的&ldquo 固定污染源烟气汞测试脱除技术及PM2.5测试技术交流会&rdquo 在北京兰溪宾馆召开。会议特邀国家分析测试中心李玉武主任、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禚玉群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所薛志钢研究员、清华大学环境学院蒋靖坤副教授、美国雅保公司刘昕博士、美国ES公司(ESC)总经理David作了专题报告,全国环境领域的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国企以及电力系统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参会单位名单见后)近百人参加了此次交流会。会议由迪特锐公司邵经理主持。 会议现场   目前环境空气汞和PM2.5污染已经成为当前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汞作为一种对人体有害的全球性重金属污染物,已经引起国际上的高度关注。而PM2.5作为灰霾的主要成分也已成为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会上六位专家针对固定源排放的汞和PM2.5测试技术,结合自身工作内容,与在场的其他参会人员进行了知识交流和分享经验。   ES公司总经理David发言报告中首先介绍了ES公司的背景,接着详细介绍了烟气汞和PM2.5/10便携式采样仪(C-5100型和A-2000型)及其对应的方法标准,包括Ontario Hydro Method(安大略法)和EPA方法201A/202,以及烟气汞活性炭吸附采样仪(HG-220和HG-324K)及其对应的采样方法EPA方法30B和Appendix K,他还对基于活性炭长期吸附方法的HGK-PFI 型汞在线监测系统(Mercury CEM)和符合美国方法标准CTM-039的FPM型 便携式细颗粒物稀释采样系统进行了介绍。 美国ES公司总经理   李玉武主任对CVAAS、CVAFS、ICP-MS以及塞曼效应原子吸收法(ZAAS)等几种常见的汞分析方法原理、特点及其对应的国内外方法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最后一种方法在稳定性、灵敏性和重现性方面综合优于其他方法。此外对安大略法(OHM)和方法30B两种汞采样方法和实验室中使用质控图法评估测量不确定度进行了介绍。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李玉武主任   刘昕博士首先介绍了雅保公司的发展背景、美国汞控制立法情况和美国燃煤电厂的汞控制技术,然后分别介绍了雅保公司通过煤里添加溴化钙溶液氧化元素汞、混凝土无害溴化活性碳喷射吸附脱汞技术,及其在我国开展的烟气汞脱除试点等工作的内容,并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燃煤电厂、水泥厂烟气汞控制技术。 美国雅保公司刘昕博士   蒋靖坤副教授对目前国内外的几种分粒径颗粒物采样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他指出采样方法总体分为直接采样法和稀释采样法两大类。直接采样法又包括惯性撞击分级采样法、虚拟惯性撞击分级采样法、旋风分级采样法三种,其中惯性采样法由于切割头尺寸较大和颗粒物二次反弹等问题在我国使用受限,虚拟撞击采样法较好的解决了颗粒物的二次反弹,但存在小粒子污染现象,而且目前尚无商业化的产品,第三种旋风分级法适应范围较广,可满足高温高尘环境采样,而且对于 PM2.5 有很好的切割效果,但针对国内采样孔大小同样存在尺寸偏大问题。此外他还介绍了稀释通道系统的设计原理和思路,并建议我国修改固定源采样孔大小的标准,建立固定源 PM2.5 稀释采样法标准。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蒋靖坤副教授   薛志钢研究员结合烟气汞排放特征的测试和燃煤电厂开展的烟气汞脱除试点工作,首先对比分析了烟气汞在线监测系统(Hg CEMS)和手动比对方法(OHM & 30B)的原理、特点,提出二者应结合使用,并且不同电厂应通过实测采取不同脱汞方法的新思路,并分享了试点电厂汞脱除试验的成果。此外,还简单介绍了针对水泥行业开展的分粒径颗粒物排放特征测试的研究结果。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薛志钢研究员   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禚玉群研究员首先介绍了燃煤与汞排放控制的相关背景,提出燃煤电厂同时有脱硝、除尘和脱硫的情况下可采用非碳基吸附剂进行吸附脱汞的方法,并结合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应用结果,提出改性沸石和改性氧化铝在烟气条件下具有较高的汞吸附脱除能力,相比于活性炭吸附成本较低,在已装备SCR + ESP + WFGD的电厂,可以代替活性炭吸附剂使用的新方法。 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禚玉群研究员   此次交流会为汞和PM2.5测试控制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提供了一次良好的交流机会,大家互相交流经验分享成果答疑解惑共谋合作,各位专家的精彩报告也为大家提供了宝贵的行业资讯、发展动向和前沿研究成果,可谓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ES公司在会上分享了公司的理念,即:优质的产品,良好的服务以及可靠的产品的品质。并希望通过更多的交流,来了解用户的需求,并针对用户的建议进行更好的改进和完善工作。希望通过此次会议,让更多的学者互相交流相关的产品和技术。   参加交流会的单位名单: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清华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河南理工大学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西安热工院   苏州热工院   东北电科院   江西电科院   广东电科院   中国电力设计集团总公司   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国电电力科学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院
  • 天津发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这些污染物要开展自行监测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天津市近日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指出,天津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要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原文参见: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第五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区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生态环境部认定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算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各区储备库执行情况应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九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已有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国家尚未出台核算方法或经论证不适用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研究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照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第十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一)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二)国家或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三)国家或本市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第三章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绩效水平。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的储备库。各区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的方式解决,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拟补入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所来源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具体说明该指标对应的减排项目和用于的建设项目,具体调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种类、数量、价格,由相关区进行协商,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顶峰发电能力的或涉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如本行业“十四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足,可来源于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第十六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细颗粒物(PM2.5)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PM2.5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且PM2.5浓度同比上升20%及以上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十七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第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技术核查。第二十三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 垃圾焚烧检测新规公布!5项污染物与二噁英成指标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月2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公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下简称“管理规定”)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下简称“标记规则”),将首次对全国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共有394家)使用的实时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执法监管,法规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将5项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数据定为考核指标,强调在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span /strong 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根据标记规则,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共分为自动监控系统和监控网络两部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span /stro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则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管理规定还指出,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二噁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将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海景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二噁英 /span /strong 不能实现在线检测,但可以在850度之下停留两秒之后完全分解,因此,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 /span /strong ,作为与二噁英控制相关联的最直接指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对二噁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三)标记为“停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一条 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按照标记规则标记为“炉温异常”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标记为“停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二条 垃圾焚烧厂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者无效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在一个季度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维护”的时段,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标记为“停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三条 垃圾焚烧厂通过下列行为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四条 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持续数日的,按照其违法的日数依法分别处罚;不同焚烧炉分别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依法分别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五条 垃圾焚烧厂5日内多次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合并开展现场调查,分别收集每个违法行为的证据,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六条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七条 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暂停拨付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1 适用范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本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 术语及定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1 自动监控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2 自动监测数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3 数据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利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等工具,按照本规则对每台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4 炉膛温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以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平均值计,即焚烧炉炉膛内中部和上部两个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5分钟平均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 数据标记内容及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 焚烧炉工况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般情况下,焚烧炉工况呈现为:正常运行—停炉—停炉降温—(停运)—烘炉—启炉—正常运行。启炉、正常运行和停炉时,炉膛温度不应低于85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焚烧炉工况标记包括“烘炉”“启炉”“停炉”“停炉降温”“停运”“故障”和“事故”等7种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1 在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烧器将炉膛温度升至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烘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起点应低于400℃;当“烘炉”的前序标记为“停炉降温”“故障”或“事故”时,允许炉膛温度起点高于40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2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68小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2 完成烘炉后,投入垃圾至工况稳定,且炉膛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启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启炉”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3 停止向焚烧炉投入垃圾至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且炉膛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4 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继续降低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降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停炉降温”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应从850℃以上降至400℃以下;当“停炉降温”的后序标记为“烘炉”时,允许该标记时段结束时炉膛温度高于40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5 焚烧炉停止运转的时段,可标记为“停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停运”的,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当地空气含氧量的2个百分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6 焚烧炉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可标记为“故障”或“事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故障”或“事故”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并简要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7 垃圾焚烧厂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焚烧炉视为正常运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以下简称CEMS维护)”“通讯中断”“炉温异常”和“热电偶故障”等4种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1 CEMS校准、故障、检修以及数采仪故障、检修的时段,可标记为“CEMS维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CEMS维护”的,应同时备注维护的类型,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备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2 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时段,可标记为“通讯中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通讯中断”的,应在通讯恢复后补传自动监测数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3 正常运行时,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温度低于850℃的时段,可标记为“炉温异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炉温异常”的,应备注炉膛温度异常的原因以及提前采取控制烟气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如加强垃圾预处理,启动辅助燃烧器、加大活性炭喷入量等),并保存运维记录和台账资料备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4 因热电偶结焦、损坏等情况导致热电偶测量温度不能反映实际温度的时段,可标记为“热电偶故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热电偶故障”的,应备注故障测点位置、故障原因、维修或更换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备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5 垃圾焚烧厂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5 标记操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可分别标记,分别包括事前标记或事后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5.1 事前标记。垃圾焚烧厂可根据生产计划、CEMS维护计划等,在企业端提前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5.2 事后标记。当出现焚烧炉工况改变,自动监测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时,垃圾焚烧厂应当于1小时内核实并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未及时标记的,由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平台向垃圾焚烧厂发出电子督办单,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垃圾焚烧厂在接到电子督办单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6小时内按操作提示如实进行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免费阅读并下载相关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32479.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7110.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74318.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81908.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CJJ 128-2017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 锐意发布锐意自控_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系统 Gasboard-9081新品
    产品名称:锅炉烟气排放监测系统(高配版)  产品型号:Gasboard-9081   锅炉烟气排放监测系统是基于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气体分析技术、非分光红外气体分析技术及长寿命电化学传感技术,配备一体化、自动化的采样预处理单元及控制单元,可同时在线测量烟气中NO、SO2、O2、CO、CO2的气体浓度,是一款专用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及能效控制的在线监测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   超低量程设计、测量精度高  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气体分析技术,仪器抗干扰能力强,多组分测量气体无交叉干扰;测量范围小于200mg/m3,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及超低排放监测需求。    燃烧效率监测、降低能耗  可自动计算、显示过量空气系数和燃烧效率,并自动存储测量数据,为调节工业现场燃烧工况提供依据。    多级除尘除湿、性能稳定  内置流量计、过滤器、冷却装置等组成的预处理系统对样气进行多级处理,保证分析系统的可靠性。    可燃气体监测、安全生产  采用非分光红外气体分析技术在线实时监测CH4气体体积浓度,可监测开炉点火前、停炉灭火后及持续运行过程中CH4浓度超标等情况,对现场的作业安全起到了预防作用。    全自动化控制、操作简单  采用控制卡为核心控制元件,OMRON中间继电器作为输出元件,自动完成采样、排水、故障处理等操作,实现24小时无人值守;仪器采用触摸屏设计,界面操作快速便捷。    多种通讯输出,应用更智能  自动存储测量数据,具备查询功能;数据可通过RS-232或RS-485、4-20mA输出接口传输到上级集中控制系统;含声光报警输出(可选配声光报警器),及时提醒故障、超排信息。   燃气锅炉烟气排放监测,低氮改造环保监测、能效监测,低氮燃烧器尾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监测,燃烧法的VOCs治理项目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监测等。创新点:  采用国际领先的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气体分析技术、非分光红外气体分析技术及长寿命电化学传感技术,配备一体化、自动化的采样预处理单元及控制单元,可同时在线测量烟气中NO、SO2、O2、CO、CO2的气体浓度,是一款专用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及能效控制的在线监测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   多级除尘除湿、性能稳定   内置流量计、过滤器、冷却装置等组成的预处理系统对样气进行多级处理,保证分析系统的可靠性。   全自动化控制、操作简单   采用控制卡为核心控制元件,OMRON中间继电器作为输出元件,自动完成采样、排水、故障处理等操作,实现24小时无人值守。   超低量程设计、测量精度高   测量范围小于100mg/m3,满足国家环保标准及超低排放监测需求。   多种通讯输出,应用更智能   数据可通过RS-232或RS-485、4-20mA输出接口传输到上级集中控制系统,为实现远程监测、工艺调整提供实时依据;含声光报警输出(可选配声光报警器),及时提醒故障、超排信息。 锐意自控_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系统 Gasboard-9081
  • 福建将建全国首个烟气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
    记者从福建省计量院获悉,日前由省质监局计量院研发的全国首个“烟气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已由福建省质监局立项筹建,预计该项目将于今年年底完成。其项目成果将推动我省和国家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正常使用和污染源排放情况的在线监测,对环保部门和各企业的污染源监控和减排改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介绍,“烟气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借助车载的形式,对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实现在线检定、自动采集、准确记录、快速分析、实时处理、数据同步远程传输等更加科学高效的计量服务,能有效解决计量检定受自然恶劣环境干扰影响的问题,保障大气环境安全监控的准确性,有利于加强我省烟气排放监测的执法力度,提高监控测量的效率。
  • 要增加新污染物相关分析仪器资金投入!厦门发布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厦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印发。《方案》提到,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四大类,其主要来源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方案》提到,要结合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的化学物质和厦门市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开展全氟烷基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以及抗生素等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在生产、使用、储存、排放等环节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信息调查。2024年年底前,组织实施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厦门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能力建设方面,《方案》指出,要鼓励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源解析、生态环境效应、迁移转化规律、高排放物质筛查、分析检验、环境多介质监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暴露与致病机理、污染防治技术等需求开展研究;并培育一批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涉及到科学仪器方面,《方案》特别提到2023年到2025年期间要增加新污染物相关分析仪器设备的资金投入,提升新污染物非靶向监测和痕量分析检测、监测水平,逐步提升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详情参见:厦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新污染物是指排放或可能排放到环境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四大类,其主要来源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1号,以下简称“省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以及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实施调查监测、分类治理、全过程风险管控,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和以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㈡工作原则  1.全面落实,稳步推进  坚决贯彻国家和省级方案要求,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遵循污染治理规律,树立系统防治观念,合理安排各项措施和工作进度,稳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2.精准施策,突出重点  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实际情况,瞄准新污染物潜在排放源以及主要环境归宿开展调查监测,科学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针对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建立跨部门协调配合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体系,形成新污染治理合力,统筹推动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技支撑、资金支持与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㈢工作目标  到2025年,落实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围绕涉新污染物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完成一批我市特征性新污染物及其主要排放源的筛查工作,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㈠落实法规政策,健全管理机制  1.贯彻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决落实国家、省级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相关标准规范,适时制定我市新污染物环境管理的地方标准、规范,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管理文件的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海洋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金融监管局,厦门海关、市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3.成立厦门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充分发挥在厦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优势,面向社会征集新污染物研究、治理专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管理支撑、技术指导和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海洋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积极先行先试,开展调查监测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合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的化学物质和我市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开展全氟烷基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以及抗生素等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在生产、使用、储存、排放等环节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省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年底前,逐步建立厦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数据库,力争形成企业的“一户一档”管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依托我市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瞄准电子、橡胶、医药、农药、石化、污水处理、固废处置、消防、印染、皮革、涂料、电镀、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废水和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生物体等新污染物主要环境归宿以及九龙江河口等外源输入端口,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探索建立地表水、地下水、沉积物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技术方法。2024年年底前,组织实施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海洋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部署和要求,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需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及其它化学物质分阶段、分批次开展人体健康与环境风险筛查。收集并根据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结合环境调查监测结果,识别需重点关注新污染物的主要环境源汇,分析我市需重点关注新污染物环境暴露时空特征,探索建立人体健康与环境风险评估模型。按国家、省要求完成首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依据并衔接最新版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我市新污染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一品一策”管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基于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数据,建立厦门特征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整合优势力量,力争接入高校、科研院所新污染物相关科学研究积累的历史数据,打造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促进我市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治理工作的数据化管理,指导相关调查监测,支撑相关理论技术研究,服务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科学决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政园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厦门大学、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等参与)  ㈢实行全过程监管,降低环境风险  8.落实新污染物源头防范。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现场核查并公开核查结果。配合国家、省联动的监督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逐步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按期完成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新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进出口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加强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厦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绿色制造和产品认证。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相结合,在电子及机械制造、消费品、材料、医药等领域推广绿色技术工艺装备,切实减少新污染物产生。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实施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在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推荐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绿色化水平高的示范企业,逐步推广绿色示范技术。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定期对相关产品中具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风险。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加强抗生素类药品合理应用培训考核和处方权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落实不合格药物无害化处理要求。强化兽用抗菌药全链条监管,严格规范兽用抗菌药的生产和使用,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的管控,严禁人用重要抗生素类药品在养殖业中应用,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加强水产养殖的投入品管理,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督抽查,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使用减量专项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工作。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包装物,逐步建立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深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积极推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积极研发推广性能好、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推进餐饮外卖行业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行业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行业塑料包装等塑料制品的禁止和限制使用。(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探索开展新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协同治理,推进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海洋及其沉积物等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的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紧盯医药、农药等生产企业,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火炬产业区、生物医药产业园等重点工业园区以及电子、橡胶、医药、农药、污水处理、消防、涂料、纺织印染、石化等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开展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管理试点;选取至少一个重点工业园区和一批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探索开展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力争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治理示范技术。(市工信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治理基础  19.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我市科技计划中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研究的支持力度,推动设立市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专项,鼓励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源解析、生态环境效应、迁移转化规律、高排放物质筛查、分析检验、环境多介质监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暴露与致病机理、污染防治技术等需求开展研究。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高新企业发挥新污染物相关基础科研优势,申报国家、省和市级相关重点科研项目,积极开展新污染物毒理分析、环境行为、源汇通量、生态效应、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探索和攻关;支持已有科技平台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理论基础研究和管控治理关键技术研究;通过科技项目引导相关研究单位建立新污染物数据库、研究中心,并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加大新污染物相关科研技术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学研用结合。(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我市新污染物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探索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监督执法制度以及环境监测体系。2023年到2025年,动态跟进国家、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发布情况,组织开展法规政策宣贯和标准规范培训,组织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采样、检测、监测、质控、评估等业务培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提升监督、执法装备标准化水平;培育一批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2023年到2025年期间增加新污染物相关分析仪器设备的资金投入,提升新污染物非靶向监测和痕量分析检测、监测水平,逐步提升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推进新污染物相关测试分析标准方法的建立和认证,研究制定我市重点行业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单位合作,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和新污染物测试重点实验室,逐步构建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市、区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机制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上下衔接,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间协作。健全新污染物相关信息报告、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强化制度机制设计。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将新污染物治理作为净土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纳入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N”方案体系。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严格监管执法  加强对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管控,贯彻严格源头管控、强化过程控制、深化末端治理的行动举措。加强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的执法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督促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建立新污染物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降低新污染物生态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㈢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加大对新污染物相关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污染治理等相关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项目申请中央、省级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资金;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切实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模式。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做好宣传引导  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解读,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动态发布新污染物相关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鼓励企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新污染物风险防范相关制度建设、管理机制、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新进展,引导公众树立对新污染物的科学认识,为做好新污染物防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正式实施!对重点新污染物采取严格管控措施
    近日,《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要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物质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5年,上海将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基本形成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据悉,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本次颁布的工作方案就是为这项工作打基础、建体系、强能力。文件具体内容如下: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5年,本市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完成本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二、落实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区政府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严格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关法规标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落实和完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一)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在重点行业对重点化学物质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数据库。2023年底前,根据国家部署完成本市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以本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建立健全评估数据库。2025年底前,完成抗生素、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HxS类)、壬基酚、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双酚A等环境风险筛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细化制定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衔接后续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动态发布,自动动态更新相关清单及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药品监管局、上海海关等有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实施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专项工作方案,统筹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研究性监测,持续推动在青草沙、金泽等水源地和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石化、医药、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上海化工区等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一)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宣贯培训,推动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分类强化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严格落实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监督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推动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对重要消费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加强典型园区新污染物源头监管。依托上海化工区环境综合监管平台,探索推进上海化工区新污染物治理监管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上海化工区双酚A等特征物质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严格控制存在环境健康风险的新污染物新改扩建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五)推动消防行业淘汰含PFOS类泡沫产品。鼓励消防行业按照规定从源头提前淘汰含PFOS类泡沫产品的采购,完成上海化工区等消防部门现有装置中含PFOS类泡沫库存产品的环境无害化销毁处置示范工作,进一步降低全氟化合物排放的生态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五、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一)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产品),并在本市企事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使用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医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做好兽药实名销售和使用追溯,持续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加强水产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加强农药风险监测预警,持续监测跟踪农药安全使用风险情况。在农田、森林、绿地等区域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绿色防控、生物防控等植保综合防治措施,并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六、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一)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并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持续推进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升工程。推进本市自来水厂在常规工艺基础上增加深度处理工艺,有效去除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到2025年,全市自来水厂深度处理率达到90%。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质技术与管控标准体系,加强难去除新污染物的高效去除技术研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城投集团、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深化水产养殖业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持续开展水产养殖业新污染物跟踪监测。在青浦区金泽镇沙田湖,利用人工湿地继续开展养殖业尾水中抗生素治理试点,并加强人工湿地日常维护和尾水排放口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监测。鼓励和引导水产养殖企业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新型污染物末端处置可行技术指南(试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四)加强制药行业新污染物排放治理。开展制药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制药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规范,加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五)加强微塑料污染治理。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开展海洋塑料垃圾监测调查,探索开展海洋微塑料监测工作,建立岸滩垃圾清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七、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持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加强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提升创新能力;结合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支持本市环境领域有关重点实验室加强新污染物相关研究。(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本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推动新染物检测技术和质控标准化,打造本市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平台。建设本市新污染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数字化赋能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结合各区实际细化分解、完善本方案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分别报送新污染物治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监管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源配置与统筹,保障新污染物治理重点支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上海银保监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 甘肃印发《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严把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近日,《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将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把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方案》提出,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开展一批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2024年年底前,发布《甘肃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第一批)。到2025年,初步建立甘肃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完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初步掌握甘肃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以及环境赋存情况;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对此,全省将成立省、市(州)两级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在调查、监测、筛查、风险评估与管控等方面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典型市政污水处理厂、典型工业企业或园区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及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完成甘肃省管控任务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研究提出本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一品一策”管控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把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对不符合禁止生产或限制使用化学物质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 环保部公布2008年各省区市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近日联合完成了2008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表明,31个省(区、市)、五大电力集团和国家电网公司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河北沧州、山西晋中、黑龙江绥化、福建三明和晋江、湖北十堰、湖南永州和陕西商洛等8城市,以及天津陈塘热电厂、湖北鄂州电厂、四川泸州川南电厂、贵州鸭溪电厂和甘肃靖远二电厂5家电厂责令限期整改和进行处罚。   陶德田说,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2008年全国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149万吨,新增燃煤脱硫机组容量9712万千瓦,淘汰了一批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320.7万吨,比2007年下降4.42% 二氧化硫排放量2321.2万吨,比2007年下降5.95%。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6.61%和8.95%,不仅继续保持了双下降的良好态势,而且首次实现了任务完成进度赶上时间进度。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较好完成了减排计划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均实现了年度减排目标 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较好完成了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北京等27个省(区、市)两项指标均较2007年出现下降,二氧化硫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北京市,为18.8% 化学需氧量下降幅度最大的是上海市和河北省,为9.4%。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减排成绩显著,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14.5%,国家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了17.9%。(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二)   陶德田指出,2008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了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突出的是:   河北沧州市、山西晋中市、黑龙江绥化市、福建三明市和晋江市、湖北十堰市、湖南永州市和陕西商洛市8城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及无故不运行 天津陈塘热电厂、湖北鄂州电厂、四川泸州川南电厂、贵州鸭溪电厂和甘肃靖远二电厂5家电厂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或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对河北沧州市、山西晋中市、黑龙江绥化市、福建三明市和晋江市、湖北十堰市、湖南永州市和陕西商洛市8城市,责令于今年年底前完成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停审批有关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对天津陈塘热电厂、湖北鄂州电厂、四川泸州川南电厂、贵州鸭溪电厂和甘肃靖远二电厂5家电厂,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陶德田强调,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规定,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表一: 2008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省 份 化 学 需 氧 量 二 氧 化 硫 2008年排放量 2008年比2007年减排比例 2008年排放量 2008年比2007年减排比例 (万吨) (万吨) 北 京 10.13 -4.92% 12.32 -18.76% 天 津 13.31 -3.05% 24.01 -1.88% 河 北 60.48 -9.37% 134.5 -9.87% 山 西 35.88 -4.11% 130.84 -5.65% 内蒙古 28.01 -2.63% 143.1 -1.70% 辽 宁 58.39 -6.97% 113.07 -8.36% 吉 林 37.43 -6.43% 37.75 -5.38% 黑龙江 47.62 -2.42% 50.63 -1.75% 上 海 26.67 -9.39% 44.61 -10.39% 江 苏 85.15 -4.47% 113.03 -7.21% 浙 江 53.86 -4.50% 74.06 -7.08% 安徽 43.29 -4.02% 55.57 -2.80% 福 建 37.82 -1.31% 42.89 -3.76% 江 西 44.53 -5.02% 58.31 -6.10% 山 东 67.86 -5.73% 169.2 -7.15% 河 南 65.09 -6.21% 145.2 -7.16% 湖 北 58.57 -2.62% 66.98 -5.34% 湖 南 88.47 -2.11% 84.05 -7.10% 广 东 96.36 -5.28% 113.59 -5.58% 广 西 101.28 -4.74% 92.46 -5.06% 海 南 10.07 -0.73% 2.17 -15.06% 重 庆 24.17 -3.82% 78.24 -5.30% 四 川 74.91 -2.85% 114.78 -2.63% 贵 州 22.18 -2.29% 123.57 -10.14% 云 南 28.05 -3.27% 50.17 -5.99% 西 藏 1.54 0.14% 0.2 5.76% 陕 西 33.21 -3.68% 88.94 -4.08% 甘 肃 17.05 -2.07% 50.15 -4.15% 青 海 7.46 -1.62% 13.48 0.66% 宁 夏 13.18 -3.86% 34.83 -5.80% 新 疆 27.1 -0.82% 56.46 0.95% 兵 团 1.61 -0.57% 2.09 0.00%   备注: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附表二: 2008年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集团名称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新污染物问题再次入选十大前沿科学问题:新污染治理迫切需要科技支撑
    新污染物大多是人工合成的有机污染物,被广泛用于工业、农业和日常生活,在生产、使用、消费各环节都会进入水、气、土等环境介质。部分新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效应,对生殖、免疫、神经等系统有毒性效应,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危害和风险是隐性和长期的。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了新污染物治理的总体要求、行动举措和保障措施。但该方案只有到2025年的主要目标。不仅已知的新污染物种类繁杂,未来还会源源不断地发现一些新污染物,所以需要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在2024年7月2日举行的第二十六届中国科协年会主论坛上,中国科协发布了2024重大科学问题、工程技术难题和产业技术问题。其中,”对多介质环境中新污染物进行识别、溯源和健康风险管控“入选2024年十大前沿科学问题。两年前,”新污染物治理面临何种问题和挑战?“入选2022年十大前沿科学问题。新污染问题三年内两次入选不分领域的十大前沿科学问题,在众多生态环境问题中绝无仅有,反映出新污染物治理迫切需要科技支撑。2024 年1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到2035 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要求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将其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针对这一问题,2024年3月,中国工程院启动了战略研究与咨询重点项目“面向美丽中国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战略研究”,为美丽中国建设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战略顶层设计提供决策支撑。为了促进环境新污染物监控及治理技术的交流探讨,仪器信息网作为主办单位,已经连续多年举办环境新污染物分析检测与技术应用网络会议。“第五届环境新污染物分析检测”网络会议将于2024年7月30-31日举行,为广大从事新污染物监测领域的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个即时、高效的交流和学习的平台。“第五届环境新污染物分析检测”网络会议,点击免费报名: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newpollutant2024/
  • 生态环境部印发《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首次发布于2001年,原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本次为该标准的第一次修订。  /p p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p p   ——将标准名称调整为《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 /p p   ——收紧了油烟排放浓度限值。 /p p   ——增设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 /p p   ——将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要求调整为资料性附录。 /p p   众所周知,我国有具有影响和代表性的八大菜系,即:四川菜系( 川菜)、山东菜系( 鲁菜)、广东菜系( 粤菜)、江苏菜系( 苏菜)、浙江菜系( 浙菜)、福建菜系( 闽菜)、安徽菜系( 徽菜) 和湖南菜系( 湘菜)。这八大菜系各具风格,但在烹饪方式上均含有“炒”,这是中式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最频繁的烹饪方式,也是餐饮业油烟产生的主要来源方式。 /p p   餐饮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以油烟气的形式排入环境,根据其形态一般可分为颗粒物质和气体物质两类。其中,油烟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烹饪过程中油脂的挥发凝结以及油脂食材的分解、裂解等,统称油烟,气体物质主要指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时主要针对这两类污染物。 /p p   有研究表明,餐饮源排放的油烟颗粒物中,PM2.5的质量浓度占到PM10的80 %以上,PM1.0的质量浓度占到PM2.5的 50%~85%,说明餐饮源排放颗粒物主要为细颗粒物,直接对 PM2.5产生贡献。北京市 2018 年5月14日最新公布的PM2.5来源解析显示餐饮源贡献了月4%,在广州,这一比例为6%。 /p p   并且,油烟中的 VOCs可参与大气光化学学反应,增强大气氧化性,同时为二次颗粒物的产生提供原料,其中的部分组分具有异味,直接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扰民问题。 /p p   据统计,2015 年度北京市餐饮油烟大气污染投诉占大气污染投诉总量的34%。由此可见,餐饮油烟不仅对灰霾直接产生贡献,而且对居民生活造成困扰。因此,有效控制餐饮油烟污染是促进社会和谐与环境保护的双重需求。 /p p   附件为标准详细内容: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eba6e3fd-8028-4eea-8ee9-a2273a58a1e3.pdf" target=" _self" title=" 1.pdf" textvalue=" 1.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4bcb7a57-ff13-4e71-9451-699c5b2e5947.pdf" target=" _self" title=" 2.pdf" textvalue=" 2.《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affee729-303e-48df-a379-129d7e1672e0.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环境监测精彩资讯! /span br/ /p
  • 四川“十四五”严控重金属污染 盯紧7种污染物6个行业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方案》明确到2025年,全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方案》明确提出防控重点包括以下三个层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Pb)、汞(Hg)、镉(Cd)、铬(Cr)、砷(As)、铊(Tl)和锑(Sb),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重点行业。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包含专业电镀和有电镀工序的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重点区域。雅安市汉源县、石棉县和凉山州甘洛县。《方案》提到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在现有监测网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大气、地表水监测网络,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对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区域及周边水、气、土壤、农产品等开展重金属长期跟踪监测。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这部分工作明确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负责。“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主要指标类别指标名称2020年现状值2025年目标指标属性环境质量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100100约束性地表水省控以上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100100约束性重点区域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达标率(%)100100约束性环境管理重金属重点排污企业达标排放率(%)100100约束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100约束性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有效保障约束性总量控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20年下降5%约束性
  • 浙江“十二五”将严控污染物排放
    浙江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近日通过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坚持走生态立省之路,深化生态省建设,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构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建议》将“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突破”作为今后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提出要使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循环经济形成规模,可持续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建议》明确指出,要扎实做好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进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重点做好国控、省控污染源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工作。   《建议》要求,加大对江河源头地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力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战略性水源的保护。积极推进水环境治理,对水体污染比较严重的流域和重点水功能区启动水环境修复工程。积极开展土壤修复和危险废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防控。要加大生态环保投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建立省内森林代保机制和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评奖惩机制。
  • 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严格限制铅、镉含量
    2013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以下简称新的GB2762)正式实施。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即行废止。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是重要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新的GB2762对构成我国居民健康较大风险的铅、镉、汞、砷等13种食品污染物和居民食用量较大的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20余大类食品种类设置了限量规定,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基本满足我国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铅、镉是主要的食品污染物,新的GB2762严格限定了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等食品中铅、镉的限量规定,增加了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等鲜、冻水产动物镉限量标准,限量值为2.0mg/kg(去除内脏)。广东人喜爱的生蚝就是一种双壳类水产食品。按照新的GB2762要求,镉含量超过2.0mg/kg的生蚝属于不合格食品,应避免食用。   新的GB2762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要按照本标准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严格控制生产经营过程的污染物。   省食安办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新的GB2762,按照新的标准加强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要迅速查处。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家建议市民食物尽量多样化,通过膳食多样化来降低某种食物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风险。在保证主食摄入量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副食品种和类别,达到平衡膳食,合理营养,平衡风险和保障安全的目的。
  • 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导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的建设,规范数据传输,保证各种污染物监控(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网络和监管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连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是对《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的修订。近年来,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均进行了修订,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已出台了关于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规则和管理 规定,生态环境部也已制定发布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对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判别和认定做出了规定,为管理部门运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非现场监管执法、提高 监管执法效能、提高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方面奠定了基础。由于《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适用范围越 来越广,其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污染物排放过程监控逐渐的被重视。随着环境监管的深 入,排污单位在生产和治理过程中的用电监控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由此,新标准将排污单位 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系统纳入标准,同时也与即将出台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火电、水泥、造纸行业的关键工况参数与用电监控的相关技术规范相衔接,为行业管理奠定 基础。新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充,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实施环境监测或污染源监控(监测)的各类仪器仪表数据传输。为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以促进环境监控(监测)及环保物联网的发展,需要从系统构 成角度和技术实现角度两方面入手。系统的各部分设计、生产、使用单位都需要充分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标准,使标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附件: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pdf《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反馈意见建议格式.doc
  • 又一省发布行动方案!围绕这些污染物的分析检验技术应赶紧跟上!
    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将于2月13日起施行。《方案》要求,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协同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和管控治理。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作为主要任务,《方案》指出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橡胶和塑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基本信息调查;在此基础上,以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全氟化合物为重点,开展环境排放和风险状况详细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基本信息调查和详细调查,建立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2024年底前,制定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清单)及相应管控措施,建立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以下简称重点源清单)并按年度动态更新。此外,严控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橡胶和塑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落实企业(机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等已淘汰化学物质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产品中新污染物含量的控制和检测,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新污染物环境排放。据了解,抗生素作为四大类14种新污染物之一,《方案》特别提出有关防治策略,即规范抗生素类药品和农药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零售药店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深化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深化“肥药两制”改革,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作为环境调查监测一环,《方案》提到,要制定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在重点地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质量监测试点;依托有关设区市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在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排放调查监测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土壤、地下水、排放源等领域延伸,推进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且,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创新联合体,联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究;围绕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污染物清单物质分析检验、源头绿色替代、生产使用标准、生态环境危害机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与推广。详情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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