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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低盐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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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低盐定仪相关的论坛

  • 黄河上游进行河道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

    版友看到网上消息: 甘肃白银市东大沟流域从今年开始进行河道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目前这项工程正在加紧进行。  “东大沟已经累积了比较厚的重金属污染层。”参与河道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的爱土工程公司副经理段建宏说,“我们将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将1.65公里河道底泥中的重金属离子固定,使其不再随水流入黄河。”  东大沟是白银市东郊的一条排污泄洪沟,总长38公里,沿线主要有白银公司、银光公司等22家工业企业。由于几十年的长期排污,东大沟河道底泥重金属沉积,污染严重。今年以来,白银市着手进行河道底泥治理,东大沟上游重金属污染底泥治理示范工程正式开始。  根据采样监测,东大沟污染底泥的厚度约为50至120厘米,镉和汞是主要污染物。记者在现场看到,河道里几台发掘机正在清理垃圾,铲除底泥,堆积在一起。  爱土工程公司项目技术工程师杨学东说,河道底泥治理示范工程治理的宽度约为20至110米,首先将50至120厘米厚度内的底泥、废渣等进行清理,然后将其中的石块和沙土进行筛分和破碎。在将污染物破碎均匀后,根据不同的重金属污染浓度,加入相应剂量的化学药剂,对底泥中的重金属离子进行固化、稳定化修复,然后在经过治理的土壤上植树,进行植物修复,完成整个治理流程。  白银市环保局副局长曾潮生说:“固化稳定化处理后,将有效杜绝底泥中重金属的水溶性、迁移性和渗透性。降低对黄河水质的潜在危害。”  据了解,2010年国家将白银列为全国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目前12个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中,白银公司第三冶炼厂含重金属废水治理改造等6个已经建成,其余6个正在进行。针对这些问题,您怎么看,投入,技术,治标治本吗?

  • 施工用水直接排入河道的排放规范

    最近遇到一个客户,想做建筑工地地下室沉降水直排河道的检测,但是没有找到具体的检测规范,望各位大神提供关于检测方案和排放限值的意见。此外,希望能够提供一下像这种分行业的规范一般可以怎样在网上精准查询呢?有哪些网站呢?

  • 【资料】熊猫晚报--广东无证工厂偷倒500斤氨水污染河道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6日 洪梅镇凼涌村一无证工厂偷排生产废水,导致河道出现死鱼现象,记者昨日(8月25日)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有关部门已经查封了该厂,并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 据现场调查发现,发生污染事故的是洪梅镇凼涌村一内河涌,主要用于受纳凼涌村生活污水,不属饮用水源。现场察看内河涌河水略呈浅黄色,未感到有异味,河面上漂浮有死鱼。经核查,污染源确定是河边一无照经营工厂,该厂主要分解提炼含铜铁溶液,主要污染物含有氨溶液。 据悉,该厂已不止一次涉嫌环境违法。早在2006年洪梅镇环保分局就曾收到关于该厂环境污染的群众投诉,并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2007年,房东又将该厂房租给一无照酸洗厂,环保部门于2007年12月对其进行了查处。2008年,房东再次将厂房租给现在的老板,非法经营铜铁加工提炼,洪梅环保分局于今年8月6日联合当地工商分局将该厂查处,要求其立即停产并拆除。今年8月18日晚上7点,该厂在搬迁过程中偷偷把近250公斤氨水溶液倒进河里弃置,造成此次污染事故。当地村民对此破坏环境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慨。 对此,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出了处理意见:立即查封该厂,并由村委会、治安队负责看守,防止房东或厂方负责人擅自把剩余含铜氨水溶液运走;责令房东尽快将厂内剩余含铜氨水溶液运往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污染。此外,环保部门要求当地组织人员马上打捞死鱼,清理河道,并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并向村民通报污染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水网

  •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关于《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标委及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协会组织专家对浙江省钱塘江流域中心提出并牵头起草的《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了论证审查,所申报的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给予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严把标准质量关,保证该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7月15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715/6382500637233647926619094.pdf]2023-20 关于《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pdf[/url]

  • 疏理河道

    给河堤打木桩[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211201447306_5655_1636655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211201444966_903_1636655_3.png[/img]

  •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相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由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组织编制的团体标准《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12日前将《征求意见回复表》反馈至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8月11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11/6382734868269786933066089.pdf]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函.pdf[/url]

  • 【转帖】35条入滇河道明年变清 水环境源头治污迫在眉睫

    【转帖】35条入滇河道明年变清 水环境源头治污迫在眉睫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08/200808051210_101878_1631012_3.jpg[/img]4月1日,驻滇部队参与入滇河道“清淤会战”。(资料图) 春城晚报记者 黄雪飞 摄 ■不仅要有金山银山,还要有绿水青山。 ■不从源头上解决已经迫在眉睫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就难以夯实,建设生态文明就是一句空话。 ■抓好“全面截污、全面禁养、全面绿化、全面整治”工作,就抓住了城乡生态建设的“牛鼻子”。 ■把抓好“四全”工作、强化“一湖两江”生态建设当做经济工作来看待,当做经济发展来重视,当做经济建设来投入,当做生产性项目来安排,当做长效性产业来开发。 ■“四全”将成为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一湖两江”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主要抓手和关键措施。 ■“四全”行动将全面落实环保优先方针,昆明市将做到决策、规划、投入、考核等方面的7个优先。 ■昆明要创新生态建设的投融资方式,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今后,环保成效将作为昆明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环保评估是否合格也将成为新上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门槛”。 昆明将确保明年底前,所有出入滇池的35条河道河水变清。这是昨天从“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工作动员大会上透露出的信息。 据了解,目前,滇池周边企业年污水排放量达4900多万立方,其中排出COD7900吨(注:COD是监测水污染最重要指标之一,是指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需氧量。化学耗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总氮600多吨,总磷30多吨;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达2亿多立方,日排放量50多万立方,年排出COD4万多吨,总氮1万多吨,总磷800多吨;农村面源污染产生COD2万多吨,总氮3000多吨,总磷400多吨。与此同时,仅昆明主城,每天就有43.5万立方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滇池,各郊县区基本还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大量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滇池流域、牛栏江流域和柴石滩流域,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 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指出,昆明市要全力推进“四全”范围内片区截污、河道截污、乡村及村庄截污、干渠截污工程。创新工作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全面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污水无害化、中水资源化,确保明年底,35条入滇河道河水变清。 ■生态形势 昆明水环境面临巨大压力 仇和指出,昆明地处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

  • "30万请环保局长游泳"的河流据说已变清 投入了2000多万治污

    昨天,温州市生态办在苍南、龙湾督查“垃圾河、黑臭河”整治工作时,发现两地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工作进程良好。按照相关要求,4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垃圾河的垃圾清理。  以前油污满河如今绿水荡漾  督查河道:河底高河  所处位置: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  主要污染:沿河餐饮店油污、生活垃圾  治理措施:严查沿河餐饮店,建设污水管网  昨天上午,督查组一行来到河底高河。这正是今年2月初网帖“30万元邀请苍南环保局长下河游泳”里指的那条河。在网友提供的图片上可以看到,当时河流表面满是油污和垃圾,发黄发黑。昨天,该河河面上的油污和垃圾已经不见了,绿色的河水与两侧的树木相映。在河边开烟酒店的陈女士说,经过这一段时间的清理,河道干净多了,也没有那么臭的气味了。  苍南县环保局龙港环保分局局长萧建峰说,这条河处于龙港的繁华地带,主要污染源是沿河14家小餐饮店以及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了治理河流,他们联合相关部门治理了河面上的垃圾和油污,查处了沿河的餐饮店,其中查封2家、立案查处7家。接下来,他们还要对居民区进行污水管网的改造,完善垃圾回收系统,整个工程预计投资2000多万元。  曾以臭水闻名目前努力“摘帽”  督查河道:池浦河  所处位置:苍南县龙港镇主城区  主要污染:沿河流两岸违建的小作坊、大排档所产生的垃圾、生活污水  治理措施:拆除违章建筑并提升绿化,目前已拆除两岸违建31500多平方米  池浦河贯通苍南龙港下埠、池浦、瓦窖头三个村,曾是有名的“臭水河”,河岸两侧存在大量违章建筑,依附违建的小餐饮店、小作坊常将废水排入河流。  昨天上午,督查组一行在已经完成治理的池浦河一期现场看到,河道两岸违建已经被拆除,建成了长约400米、宽20米的绿化带。池浦河二期现场的河流两岸违建已被拆除,正在进行驳岸砌石施工。此项工程于今年3月启动,将于6月全部完工。池浦河三期濒临菜市场,生活垃圾和污水全部直排入河,河道污染很严重。今年1月以来,龙港镇对池浦河三期进行了河道清淤,完成河岸周边5500平方米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菜场周边的垃圾清理工作。三期工程涉及河长290米,将建成临水街心花园483平方米,计划今年12月完工。  过去曾被偷排工业废水  现在清淤修复监控“站岗”  督查河道:十字南河  所处位置:龙湾区状元街道  主要污染:有人在河流源头偷排工业废水,致使河水发黄,氨氮、总磷指标偏高  治理措施:清淤、生态修复、安装摄像头24小时监控  昨天,督查组一行来到十字南河源头,只见从山上流下的小溪水质清澈,水质也较好。原来龙湾当地在清淤后,采用“生态修复”的方法,在河道中种植狐尾藻、美人蕉、浮岛等净化水质的水生植物。  “这条河两岸主要都是农田,但过去河水常发黄发臭。”龙湾环境监察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说,后来调查发现,此处靠近公路,一些远处的企业偷偷在夜里将废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的铁元素超标、氨氮、总磷指标偏高。上周,龙湾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河道附近设置了摄像头,实行24小时监控。  驱逐水葫芦围堰清淤泥  督查河道:王宅北洋直河  所处位置:龙湾区永中街道  主要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水葫芦等植物遍布河道、淤泥  治理措施:水力冲挖淤泥、疏浚河道  由于水体富营养化,王宅北洋直河以前河道上满是水葫芦等植物,淤泥有1米多高,也使得河水流动性变差,发出恶臭。  昨天,督查组一行在现场看到,这条河流正在治理中,河面上的水葫芦等已被清理,河道上建起了道道围堰,河道里的水也几乎被抽干,施工人员利用水利冲挖机组对淤泥进行清理。据了解,挖出的淤泥都运到灵昆供那里的围垦工程使用。

  • 【转帖】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湖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河湖防洪、供水,改善水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及本条例规定的河流、湖泊、人工水道的保护和管理。京密引水渠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市城市河湖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城市河湖的规划、整治、建设应当维护古都风貌,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河湖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区管城市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工商、公安、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有关城市河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河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管河道和区管河道。城市河道管理权限需要调整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湖泊的管理工作,由该湖泊的管理单位负责。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湖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城市河湖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城市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履行职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和城市河湖设施,对污染水环境、破坏城市河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对保护城市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城市河湖建设规划应当服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城市防洪规划,并与全市水利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城市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供水、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城市河湖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禁止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河道按照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水源河道、风景观赏河道和排水河道。城市河道分类需要调整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 城市河湖沿岸应当划定隔离带。城市河湖隔离带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划定。第十五条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二)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擅自堆放物料;(三)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四)擅自爆破、打井、挖沙、取土;(五)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六)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利设备;(七)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八)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九)围堤、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十)擅自筑坝;

  • 北京五大水系河流水质均超标

    2013年7月29日,清河,排水口排出的生活污水散发恶臭,污染物漂浮在河中。新京报记者 薛珺 摄   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首次全面检查北京河流,人口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大量污水直排河道   新京报讯 近日,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北京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督察,结果显示,北京城市下游各水系均存在污染。北京全市五大水系中所查的50条河流,除9条无水外,条条河流水质超标。   37条河流采样检测全部超标   记者从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了解到,这是该督查中心首次对北京市的河流进行全面检查。此次调查的范围涉及永定河、大清河、北运河、潮白河以及蓟运河五大水系的50条河流(沟),包括房山、丰台、大兴、通州及平谷等五个区县,基本覆盖了北京南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所有水系的所有河流。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用“形势不容乐观”形容此次调查结果。“地表水污染在北京是突出问题,严格说起来比大气污染的问题更严重。”相关人士表示。   经该中心对37条河流现场采样,检测结果全部超标,有的河流污染物超标十分严重。其中,北运河水系排入小龙河的一条水沟里,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分别超标94.75倍、75.5倍和26倍。   从污染物种类看,以氨氮污染最为严重,38个水样中氨氮超标10倍以上的有14个,占35%;化学需氧量超标10倍以上的样本为两个,占5%;总磷超标10倍以上的有5个,占12.5%。   养殖场粪水直排河道   该调查显示,北京在一些人口较高度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污水处理站仅覆盖60%—70%的区域,而污水收集管网更是不配套,导致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例如,大兴区辖19个镇(街道)只有7个建有污水处理厂,其中黄村镇34个村仍有10多个村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管网。丰台区朱家坟路东侧的牤牛河,自云岗路与朱家坟路交叉口向北不足1千米就有16个排污口。   督察中还发现,一些远郊区县存在相当数量的各类加工作坊,这些作坊产生的废水大多直排。有的养殖场甚至将粪水直接排入河道。   ■ 回应   【水质超标】   水质超标河流集中下游水系   北京河流水质达标率50%左右,饮用水源地水质都没问题   督察结果显示,北京市城市下游各水系均存在污染。全市五大水系中所查的50条河流,除9条无水外,条条河流水质超标。   北京市环保局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处长韩永岐表示,此次督察主要集中在北京市河流下游地区,客观反映了下游地区普遍存在的水质超标情况,市环保局在下游地区的监测看,超标一般也有几倍,高的甚至十几倍。但从北京市地表水整体评价看,北京市上游河道达标率较高,特别是涉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显示水质都没有问题。总的来说,北京的河道这十几年来,水质达标率都在50%上下浮动,没有明显改善。   对于河流水质超标,韩永岐说,五大水系都超标这是客观事实,但超标的河流都集中在下游水系。每条河流的达标率也不一样,达标率最高的潮白河,达标率能达到80%,上游密云水库、顺义一段就达标,但到了下游通州这儿还是超标。   近些年,环保、水务部门下了很大力气进行水治理,为何水质不见好转?韩永岐说,经过这些年治理,水里几种主要污染物浓度是下降的。按照国家标准,21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超标,那就是超标水质。比如化学需氧量要每升40毫克才达标,现在北运河的水质化学需氧量已经降到40毫克以下,但氨氮还是高,所以总体还是超标。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能力滞后人口增长   主要污染源为生活污水,全市17%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调查显示,北京市在一些人口较高度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污水处理站仅覆盖60%—70%的区域,而污水收集管网更是不配套,导致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在韩永岐看来,北京的水质问题,最大矛盾还是人口增长跟环境容量之间的矛盾。根据规划,北京市污水处理能力是按照到2020年1800万人口设计的,所有的建设、规划都是依据这个人口总量,但去年北京市人口已达2000多万,现在污水处理厂的进度明显跟不上城市发展的进度。像清河污水处理厂,已经建了一期、二期乃至三期,但每次都是新的一期刚建好,就又超过了处理能力。   据韩永岐介绍,北京水质的污染源主要还是生活污水,表现为河水发黑发臭。总体看来,中心城区的污染不严重,像东西城区人口密度并不大,污水排放也不是很高,主要问题集中在包括城乡接合部的周边和郊区。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能力比城市更慢一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达95%,但在农村地区只有60%左右,但农村相对来说,水量占的比例不高,而且因为乡镇相对比较分散,对环境的影响不像市区那么集中,主要是一些人口密集小区,污水集中一排,问题就比较严重。   韩永岐说,根据水务局数据,全市污水处理率为83%,这意味着还有17%的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北京的河道和别的城市不一样,下游已经没有清洁水,河道里要么是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处理水,要么是直接排放。像长江边的城市,污水进入河道还可以通过长江的自净能力稀释,但北京的河道里,即使排放标准已经是全国最严,出水也能达标,但还是很快就超过了河道的环境标准。   ■ 应对   工业废水排放将按地表水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年底前出台   据韩永岐介绍,去年开始,市里先提高了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必须达到地表水的标准。今年,计划让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也要按照地表水的标准排放,目前正在修订《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概年底前出台。工业企业大约有一两年的时间升级改造。   韩永岐说,今年市里还出台了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行动方案,要在3年内投资300亿元,解决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问题。   韩永岐表示,为改善水质,先把污水处理厂建起来,解决直排问题,能处理的先处理,然后水务局再去进行河道截留,把河道纳入整个系统,再加上部门的联合执法,基本上是这三项措施。有些地方短期内污水处理厂还解决不了的,就采取临时性措施,虽然还达不到标准,但至少会整治河水发黑发臭的问题,将来污水处理厂建好之后,再实现达标排放。   韩永岐认为,经过治理,三年内北京的水质至少在感官上会有明显改善。由于城市人口还在发展,很多污染物还会发生迁移转变,所以真正要实现水质达标,还需要更长的时间。   到“十二五”末,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100%,中心城区(指中心城及海淀山后地区、丰台河西地区、大兴区五环路以内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新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 ——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

  • 【分享】河西走廊三大内陆河诉说生态之痛

    三河概况  黑河是我国第二大内陆河,发源于祁连山中段,东与石羊河流域毗邻,西与疏勒河流域相接,北至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境内的居延海,干流全长821公里。黑河水资源总量28.1亿立方米,滋养了位于巴丹吉林和腾格里沙漠边缘的两大绿洲———张掖绿洲和额济纳旗绿洲。  石羊河流域发源于祁连山东段,流域自东向西由大靖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东大河、西大河8条河流及多条小沟小河组成,河流补给来源为祁连山区大气降水和高山冰雪融水,多年平均径流量15.6亿立方米。  疏勒河发源于祁连山的西段,全长662公里,多年平均径流量10.31亿立方米,入敦煌市西北的哈拉湖,尾闾为间歇性河道,消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部边界的盐沼之中。  在甘肃的河西走廊,自东向西有石羊河、黑河和疏勒河三大内陆河。依赖这三大内陆河的哺育,千百年来,河西走廊不仅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屯兵备战、戍边固疆的前沿阵地,也成为横贯欧亚大陆的古丝绸之路的黄金通道。三大内陆河在不同的时段上,成为古丝绸之路极其重要的节点。解放后,河西走廊更是成为新中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之一,同时也成为甘肃最富庶的地区。一切都离不开三大内陆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align=center]目????录[/align]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促进高质量发展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align=center]第一章??总????则[/align]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文、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标准体系。第八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第九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条??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并适时组织评估,有效提升黄河流域防治洪涝等灾害的能力。第十一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生态状况。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荒漠化、沙化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第十二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体系建设,维护相关工程和设施安全,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引起的危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第十四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问题等提供专业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第十五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组织建立智慧黄河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科学化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运动与调控、防沙治沙、泥沙综合利用、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水土保持、水文、气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第十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研究黄河文化发展脉络,阐发黄河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align=center]第二章??规划与管控[/align]第二十条??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对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部署。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干支流目录、岸线管控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第二十八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统筹防洪减淤、城乡供水、生态保护、灌溉用水、水力发电等目标,建立水资源、水沙、防洪防凌综合调度体系,实施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保障流域水安全,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align=center]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align]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第三十条??国家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加大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湿地、荒漠、泉域等的保护力度。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脆弱区域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护;需要补充灌溉的,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灌溉用水。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和荒漠化、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的指导。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封育、锁边防风固沙工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鼠害防治等措施,加强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开展规模化防沙治沙,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土地,在河套平原区、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汾渭平原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贺兰山、白于山、陇中等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和渭河、洮河、汾河、伊洛河等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黄河流域砒砂岩区、多沙粗沙区、水蚀风蚀交错区和沙漠入河区等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和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治理保护、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塬面、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上中游开展整沟治理。整沟治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系统修复、整体保护、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一体推进。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淤地坝建设、养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健全淤地坝建设、管理、安全运行制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第三十五条??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合理布局黄河入海流路,加强河口治理,保障入海河道畅通和河口防洪防凌安全,实施清水沟、刁口河生态补水,维护河口生态功能。国务院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序推进退塘还河、退耕还湿、退田还滩,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减少油气开采、围垦养殖、港口航运等活动对河口生态系统的影响。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河流生态流量和其他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第三十八条??国家统筹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黄河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应当统筹考虑河道、湖泊保护需要,满足防洪要求,并保障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保护与修复,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第四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估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黄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和珍贵濒危物种,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四十二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渔期渔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第四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并公布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黄河流域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align=center]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align]第四十五条??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第四十六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区域用水状况、节水水平、洪水资源化利用等,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常规水和非常规水,科学确定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和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分配区域地表水取用水总量。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七条??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省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第五十条??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黄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审批时应当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申请。指定河段和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适时调整。第五十一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划定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的依据。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资源超载。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第五十二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深度节水控水要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第五十三条??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的取水量,应当符合用水定额的要求。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严格限制从黄河流域向外流域扩大供水量,严格限制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因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新增用水量的,应当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取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取水许可。第五十五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黄河流域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材料,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支持企业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促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节水意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第五十六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国家在黄河流域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限期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培育合同节水等节水市场。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第五十八条??国家综合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调出区和调入区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科学论证、规划和建设跨流域调水和重大水源工程,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城乡供水保障程度。第五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对相关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align=center]第五章??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align]第六十条??国家依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在黄河流域组织建设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完善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调度机制,加强水文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实施重点水库和河段清淤疏浚、滩区放淤,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第六十一条??国家完善以骨干水库等重大水工程为主的水沙调控体系,采取联合调水调沙、泥沙综合处理利用等措施,提高拦沙输沙能力。纳入水沙调控体系的工程名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控制引导河水流向工程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和管理,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黄河干支流水库群统一调度,编制水沙调控方案,确定重点水库水沙调控运用指标、运用方式、调控起止时间,下达调度指令。水沙调控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第六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经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编制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黄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年度防凌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黄河流域有防凌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凌汛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第六十五条??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承担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六十六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据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制定黄河滩区名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严格控制向滩区迁入常住人口,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因黄河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第六十八条??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加强悬河和游荡性河道整治,增强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能力。国家支持黄河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七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等干支流骨干水库库区的管理,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第七十一条??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align=center]第六章??污染防治[/align]第七十二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第七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四条??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第七十六条??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第七十七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黄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七十八条??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油气开采区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在黄河流域开发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的,应当对其产生的压裂液、采出水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七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第八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黄河流域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开展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第八十一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灌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黄河流域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理、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align=center]第七章??促进高质量发展[/align]第八十二条??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第八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第八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上中游地区新建各类开发区,推进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第八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乡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使用绿色低碳能源,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塑造乡村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第八十六条??黄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黄河流域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组织推广应用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完善绿色制造体系。第八十七条??国家鼓励黄河流域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网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资源型产业转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现代产业和清洁低碳能源,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第八十八条??国家鼓励、支持黄河流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现代畜牧业生产基地以及种质资源和制种基地,因地制宜开展盐碱地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区域优势农业产业,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提升黄河流域科技创新能力。国家支持社会资金设立黄河流域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综合运用政府采购、技术标准、激励机制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九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乡居民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的认识,支持、引导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align=center]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align]第九十一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黄河文化体系建设。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第九十二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九十三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黄河文化资源调查和认定,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建档,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推动黄河文化资源整合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第九十四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国家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推进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加强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第九十五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建设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传承弘扬黄河红色文化。第九十六条??国家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统筹利用文化遗产地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资源,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系统展示黄河文化。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第九十七条??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提供反映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公共文化服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九十八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重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融合。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黄河文化、流域水景观和水工程等资源,建设黄河文化旅游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展示和弘扬黄河文化。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黄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第九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和保护。国家加强黄河文化宣传,促进黄河文化国际传播,鼓励、支持举办黄河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高黄河文化影响力。[align=center]第九章??保障与监督[/align]第一百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资金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支持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专项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水、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有利于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节约集约利用的价格机制,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黄河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引导和支持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社会资金设立市场化运作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第一百零三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一百零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黄河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鼓励有关单位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第一百零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黄河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align=center]第十章??法律责任[/align]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采用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方式养殖,妨碍水沙调控和防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的,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四)侵占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妨碍防洪安全、破坏文化遗产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center]第十一章??附????则[/align]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黄河干流,是指黄河源头至黄河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黄河主河段(含入海流路);(二)黄河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黄河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三)黄河重要支流,是指湟水、洮河、祖厉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一级支流;(四)黄河滩区,是指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行洪、滞洪、沉沙功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群众居住、耕种的滩地。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污染河的色彩,测测身边的水

    中国污染河的色彩,测测身边的水

    近日有媒体报道:各地水污染事件频发,《小康》杂志社2010至2012连续三年进行的“小康环境调查”显示,71.8%的受访者感觉目前正受到水污染的威胁。用图分享带您一瞥近年来的部分水污染事件。2011年2月24日,一位小朋友在受污染的江边玩耍。贵州乌江镇河段被严重污染,河里的生物除了藻类,其他生物全部绝种。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3_425870_1608710_3.jpg2012年12月10日,浙江萧山临江工业园中眺望钱塘江排污口的塑料模特。10月14日,有环保组织发布名为《潮流-污流:纺织名城污染纪实》的调查报告指出,浙江省绍兴县和杭州市萧山区两个以纺织印染工业为主的工业园区长期向“浙江的母亲河”钱塘江排放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1_1608710_3.jpg2009年8月22日,云南曲靖珠江源头,南盘江被工业废水严重污染,江中鱼类大量死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2_1608710_3.jpg2011年12月13日,洛阳涧河遭到污染,河水变成血红色,穿越市区后流入洛河。次日,洛阳市环保局经过排查,确认源头是两家非法作坊,生产污水直接排放进雨水管网,并流入涧河染红河水。当日,这两家非法作坊被取缔。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3_1608710_3.jpg2011年3月22日,福州,内河污水。福州有白马河、晋安河、光明港、磨洋河等100多条内河河道,总长度约244公里。内河,每一位老福州都有一段美好的回忆。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经济的飞速跨越,内河清澈的河水变得又黑又臭,宽敞的河道变得狭窄难行,沿岸居民终日门窗紧闭,捂鼻以过,内河,渐渐变成了榕城之殇。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4_1608710_3.jpg2010年6月23日,浙江省嘉兴市区新嘉街道百步桥下河塘边,市民老张用扫帚拂去漂在水面上的绿萍后,下水洗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5_1608710_3.jpg2012年2月27日,一对新人在贵州安顺国家5A级风景区龙宫漂满红浮萍的大河水面拍照。成片的红浮萍将河水“染”成红色。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6_1608710_3.jpg2012年7月6日,重庆市巫山县小三峡,河面漂浮着大量浪渣,过往船只小心通过,清漂人员紧张清漂。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7_1608710_3.jpg2012年10月8日,浙江绍兴市区皋埠镇岙底村乳白色的“牛奶河”。由于岙底村内有一采石场,为了施工需要,经常把乳白色的切割石矿产生的冲洗液直排河道中,导致村民日常生活所需的河水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和生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8_1608710_3.jpg2010年12月17日,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林头镇隐龙行政村小王村,山上的选矿厂两口大塘内的水呈酱油色。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9_1608710_3.jpg2010年6月7日,由武汉市洪山罗家桥排污渠排出的未经处理的大量污水正向长江排泄,大量垃圾漂浮在水面上,散发出酸腐的臭气,渠水呈黑色汇集到长江。据了解,武汉市洪山区罗家桥附近居住着数万户居民,居民生活用水都直接排放至渠中,而渠中的污水直接流入长江。此现象已存在有十几年之久的时间。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80_1608710_3.jpg===========================================================================你身边的水都有被污染的吗?测测你身边的水赢取精美礼品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30217/4570318/

  • 【转帖】沧州大运河成了天然垃圾场

    【转帖】沧州大运河成了天然垃圾场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11/200811061542_116858_1615922_3.jpg[/img]运河里漂浮着大大小小的塑料袋。  垂钓爱好者老李一早来到运河边,找了块地方准备钓鱼,抬头却看见对面河沿上垃圾遍地。“人们太不自觉了。”老李感慨,由于运河沿岸饭店经营者和村民的乱扔乱倒,运河俨然成了一个大垃圾场。  ■直击:脏水随意倒河面多垃圾  沿着沧州大运河东河沿往北走,记者首先看见路边一家家的火锅店,大概数了一下有十几家。记者走到一个紧挨路边的小饭店时,看到店老板正端着脏水往路边的垃圾堆上倒。垃圾堆下方就是运河,河边水面上漂浮着大大小小的塑料袋。  再往北走不远,记者见到一家开在运河河道里的饭店,房子周围的水面上漂浮着一些包装袋。据了解,这家水上饭店已经营了几年时间。记者问服务员这里的垃圾是怎么处理的,对方说因为总有检查的,所以他们每天都会把垃圾提上岸。  附近居民芦先生说,河沿一带饭店多,客流量又大,所以每天产生的污水垃圾非常多。“通常是上面来人检查,饭店就不敢乱倒,但稍一放松,就有不自觉的往河边扔垃圾。”  ■现象:建有垃圾站仍往河边扔  记者看到,位于运河边上的张家坟和南关村一带,接连出现了七八个垃圾堆,最长的足有十几米。住在附近的张先生说,运河沿岸有不少城中村,村民们的生活给运河环境带来很大影响。“除了张家坟、南关,运河附近还有佟家花园、大赵庄、王希鲁、刘辛庄等,村民往河边乱倒垃圾,别的不说,光塑料袋就得有多少?”张先生说,他在运河边住了20多年,感触最深的就是运河水的质量再也没法跟从前比了。  记者走进张家坟村,一进村就看见一个生活垃圾收集站,围着村里绕了一圈,发现垃圾堆放处也建了不少。但沿着河沿走,记者还是看见一些村民直接把垃圾倒在了运河边上。“很多人嫌垃圾堆远,多一步都不愿走,所以就往门口的河里扔。”一位村民说。  ■呼吁:人人尽份力保护母亲河  沧州市运河区环卫站站长张新华说,针对市区内南运河的卫生问题,他们一直在进行相关治理。目前环卫处共派出十几个人定期清理河道里的垃圾和水草,为避免村民乱扔垃圾还在各村设立了垃圾收集站,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运河的污染情况。但由于环卫站职能范围有限,又没有执法权,所以还需要社区负责人和执法部门的配合。“我们也呼吁市民能提高环保意识,为保护咱们的母亲河尽一份力。”张站长说。

  • 市长兑现承诺,下河游泳了,你怎么看?

    新华网郑州8月2日电(记者 付昊苏)1日上午,在河南永城市西城区护城河西吊桥段,为兑现一年前对群众许下的治污承诺,身穿泳衣的永城市市长李中华,一跃跳入河中。紧接着,随他而来的永城市政府办、环保、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陆续下河。岸边围观的群众自发地鼓掌,有人喊道:“没想到市长说话算数,还真下河游泳!”这事还得从一年前说起。已有1300多年历史的永城市护城河,起初为城防而挖,全长3800多米。近年来,护城河河道淤塞,垃圾成堆,污染严重,群众怨声载道。2016年7月,时任永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李中华在现场办公时,看到这一景象,要求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护城河治理工程,用一年时间还群众一河活水、清水,达到可下河游泳的标准。李中华当时还强调:“能不能治理好,一年后我会再来这里,下河游泳,用身体检测……”这个承诺,倒逼永城市相关部门抓紧落实护城河治理工作,提升监管水平,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沿河居民生活环境。有关部门成立了护城河综合整治指挥部,采取雨污分流、河道硬化、绿植护坡、植莲养鱼、引水冲河等措施,共拆除两岸房屋135间,旱厕及违法违章建筑280余处,清淤1.1万余立方米。同时,永城在沱河南岸建成一座提灌站,实施了“引沱入环”工程(引沱河之水流入护城河),实现了“活水绕古城、引沱入城河”,并于6月20日试水成功。经永城市环保局水质测验,护城河水质达地表水Ⅲ类标准。游完泳,李中华一行还在接下来的调研中提出,要继续围绕打造生态水域的目标,对照时间节点,加大绿化美化工程以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力度,确保早日实现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 【资料】熊猫快报--山东省栖霞市投3.2亿保水源地安全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9日   山东省栖霞市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强化工业、农业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十五”期间,全市累计投资3.2亿元,治理各类污染源113个;拒批各类污染项目130多个,累计影响固定资产投资100多亿元。  栖霞市位于烟台市中部,是烟台市及周边市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为保证下游群众的饮水安全,栖霞市实施了植树造林、留苗养树、封山育林等林业生态工程,植树造林面积达到18万亩,封山育林75万亩,林木覆盖率达到51%。对几个重点流域进行全面治理,在白洋河20多公里的河道内修建拦河闸(坝)26座,浆砌河堤16公里,清淤疏浚河道12公里;在清阳河采取加宽河床、清淤筑堤、建拦河闸橡胶坝、设拦沙谷坊、建水保林等措施,综合治理河道17公里,提高了水质的自然净化能力,确保为下游提供安全合格的优质水源。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 【转帖】浅析环境监测专业与成都沙河整治工程

    [table=98%][tr][td][/td][/tr][tr][td][align=center][b][size=4][font=宋体]浅析环境监测专业与成都沙河整治工程[/font][/size][size=4][font=黑体][/font][/size][/b][/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关于环境监测与治理专业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font] [/align][/td][/tr][/table][font=宋体]【导语】在全社会倍加重视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日益升温,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的人才需求也旺盛起来。社会实际需要的人才与学院培养的环境监测专业人才之间存在诸多急待改进。通过[/font]2009[font=宋体]年[/font]2[font=宋体]月对相关人员从业情况的调查研究,发现本专业最需要的工作要求是经验丰富和团队合作精神,各个环保部门、企业对应聘者的首要考察条件是工作经验。因此,环境监测专业学生的培养重点应尽可能地增大实践课的比例、重点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实战经验。[/font][align=center][b][size=4][font=黑体]一、本专业基本情况[/font][/size][/b][/align] [font=宋体]环境监测专业毕业人员主要能力在于污染检测与消除。能从事污染治理工艺的操作运行与管理;能从事污染监测,参与环境污染调查与环境评价;能从事污染控制领域的科研开发和生产技术岗位的工作;能从事污染治理工艺设备及环境监测、分析仪器的操作和维护;能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分析与污染清除工作;能从事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卫生检验工作;能从事食品或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能从事污水处理厂和海事局等企事业部门的分析化验工作等等。[/font] [font=宋体]所以,本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物理、化学、生物的各种分析能力。[/font][align=center][b][size=4][font=黑体]二、本专业从业情况[/font][/size][/b][/align] [font=宋体]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环境监测毕业人员大多在环保相关行业工作。大多数都在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污水处理厂、环保组织、环保企业等等。也有一部分本专业人员在其他行业从事类似工作,包括自来水厂、水利部门、防疫站(疾控中心)、食品质检部门、采矿企业等。[/font] [font=宋体]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测人员往往需要极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并且要做到一丝不苟,尤其在样本采集和分析化验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精细、准确。这就需要监测工作者熟悉使用各种环境监测仪器和各种分析化验技术。同时,在一些需要长期驻守采样的工作中,监测工作者的野外生存能力显得格外重要。另外,在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时候需要借助计算机,以保证工作的准确、高效,所以,监测工作者对计算机、尤其是常用软件的使用一定要熟练。[/font][align=center][b][size=4][font=黑体]三、本专业发展方向[/font][/size][/b][/align] [font=宋体]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自身家居环境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为以室内污染检测与消除作为主要工作的环保企业提供了一个庞大的市场空间,这也是环境监测专业从业人员的一个很大的发展空间。[/font] [font=宋体]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也为环保经济的发展拓展了空间,尤其是污染消除方面,需要投入检测、设计、制造、维护的大量人力,这也是环境监测从业人员的一个发展方向。[/font][align=center][b][size=4][font=黑体]四、本专业培养建议[/font][/size][/b][/align][font=宋体]鉴于本专业发展潜力巨大,通过对其发展方向的分析,对本专业人才的培养有以下建议:[/font] 1[font=宋体]、培养环保兴趣:通过各种教育方式(如选修课、影片、座谈、讲座等)唤起同学们作为环保人的主人翁意识,让同学们树立起远大的环保理想;[/font]2[font=宋体]、宣传从业动态:发挥相关学生组织的能力优势,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如网络、广播、报纸等)让同学们了解本专业的最新就业形势以及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让同学们主动根据社会需要充实自身能力;[/font]3[font=宋体]、加强实战练习:通过分析各种典型案例让同学们积累相关经验,通过了解未处理案例让同学们培养思考创新能力,通过鼓励进行实习让同学们获得实战经验;[/font]4[font=宋体]、加强团队协作:通过各种团体动手动脑活动培养合作能力,让同学们具有合作意识,能够协作分析解决问题,并且在合作中互相学习,弥补各自的不足,达到共同进步;[/font]5[font=宋体]、发展综合能力:通过学生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让同学们培养各个方面的能力,并且灵活运用,让同学们自己把自己培养成复合型人才。[/font][font=宋体]【结尾】[/font] [font=宋体]综上所述,环境监测专业最需要的专业能力是检测与消除,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学生需要具有过硬的物理化学生物相关知识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毕业者,一个合格的毕业者需要具有很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工作者,一个合格的工作者具有了很强的综合能力才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工作者。[/font][font=宋体]【附加调查案例】[b]成都沙河整治工程的改进建议[/b][/font][b][/b] [font=宋体]成都沙河整治工程是继成都府南河改造工程的又一张“城市名片”,经过三年的整治,成都沙河沿岸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整治之初,沙河沿线属于典型的城乡结合部,环境混乱,垃圾、废弃房屋随处可见,水质污染比较严重。整治之后,沙河沿线成为优质人居环境,沿线经济得以较快发展。[/font][font=宋体]沙河整治的方案较府南河改造更为自然化,府南河改造主要是疏通河道、加筑河堤,而沙河是将沿线建成风景园林,这就使得沙河不仅具有生态价值,还具有了观赏价值。这种整治方案无疑是现代河流治理的绝好方法。[/font][font=宋体]但是,沙河整治在水的自然净化方面有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下图的[/font]A[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两个区域:[/font][font=宋体]从设计上看,[/font]A[font=宋体]区域引流主水道中的水进入园林区[/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img]http://www.xhwhb.com/content/2009-3/18/xinhua_sc_huanbao2009318152351.jpg[/img][/font][/align][font=宋体]域,并且在人工浅水道内循环流动一次,最后回流到主河道,这样这个园林区域就更有观赏价值,这在园林设计上十分优秀。但是,设计者忽略了这一设计的生态价值,因为只需要对这一人工河道进行简单的改进,就可以让水质得到一定的净化。采用人工湿地的净水方法,在这一河道内增加挺水植物(如芦苇等),拓宽人工河道,并适当增加进水量,这样,这个园林区域不仅具有观赏价值,还具有了生态价值。[/font][font=宋体]同样,在[/font]B[font=宋体]区也有类似问题,[/font]B[font=宋体]区是将主河道水引入人工湖,河水进入人工湖后,流速明显放慢,这给不溶性杂质的沉降提供了条件,使水中的污染物减少。但是,这一区域缺少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就使水不能得到进一步的净化。[/font] [font=宋体]沙河公园在园林艺术上是上乘之作,但是在生态价值上确实存在不足。河流两岸的植物都不是改造之前的自然植物,这也是一大不足。沙河公园本来已经具备了人工湿地的很多条件,只要再进行简单规划,增加人工支流、扩展水道、减缓水流速度,恢复一部分临水植物,只需要做这些小工作,就能将沙河公园改造成一个人工湿地公园,让沙河公园体现生态价值,让这条生命河更加有生命![/font]

  • 【讨论】人造永定河:一公里一亿元 ,你认为值吗??

    [size=4][color=#ffffff][u][b][s][back=#ff84c3]人造永定河:一公里一亿元 ,你认为值吗??[/back][/s][/b][/u][/color][/size][back=#ff57ac][color=#ffffff][size=4][b]如此巨资投入,其实是一场与洪水的赌局——建于河道内的景观如遇三年一遇以上级别洪水,将毁于一旦。而且,多位专家指出,这个人造景观也无助于改变上游缺水、下游断流和水质污染的现实。[/b][/size][/color][/back][back=#ff57ac][color=#ffffff][size=4][b]有环保人士感叹,人造河段的落成,在一定程度上或可视为真正永定河的豪华葬礼[/b][/size][/color][/back]

  • 【第二届网络原创大赛参赛作品】深圳大沙河水质分析

    【第二届网络原创大赛参赛作品】深圳大沙河水质分析

    深圳大沙河水质监测分析报告一、大沙河概况大沙河由北至南贯穿深圳南山区,是南山区唯一的一条河流。在大沙河的周边,聚集着大学城、高新技术园等城市重点地带,河水穿越滨海大道、深南大道、北环大道等数条主要交通干道,连接着华侨城、大学城与南山中心区几大片区,被称为南山的“母亲河”。大沙河发源于南山区北端羊台山南麓的尖山,主流NS走向,经长岭皮水库后转EW走向,至九祥岭又折回NS走向。上游有支流西丽水(包括麻堪水、白芒水和大勘水等支流)和长岭陂水在平山汇合,中游又有沙头坑水支流汇入,最后在后海处汇入深圳湾,全长18.8km,流域面积90.69km2。上游自尖山至九祥岭,长11.3km,集水面积57.32km2。右岸接纳西丽水,干流为长岭皮水库,两个水库集水面积占上游62.6%,占全流域44.2%,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主要作为饮用水源。中游自九祥岭至北环路桥,长4.0km,区间集水面积22.28km2,两岸共有6条间歇性溪流汇入大沙河。下游自北环路桥至河口止,长3.5km,集水面积1.7km2。大沙河中、下游两岸河堤间宽度一般为80-200m不等,河槽宽20-120m不等,鸟瞰河道如藕状,除水流侵蚀外,人为的采砂致昔日一般为0.5m水深的中、下游河段,变成深浅不一(深潭有达5m左右者),断面参差,河床不成其自然状态。二、大沙河水环境现状20世纪80年代初大沙河是深圳市水质最好的河流之一。但2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口的急剧增加,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饲养业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致使污染程度急剧增加,河水发黑、发臭,污染十分严重。1.主要污染源调查大沙河主要的污染源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垃圾渗滤水等。生活污水主要由长源村、福光村和塘朗村12万人口产生;工业废水主要来自长源村、福光村和塘朗村内的大批企业,虽然工业废水总量不是很多,但是其排污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大沙河现有大小污水排放口48个,污染源(点)533个,常年日均污水量约为l15万m3/d。由于华南地区属于冬春少雨干旱的自然气候环境,在枯水期,大沙河内除水库和地下少量渗水外,河水主要来自于流域两岸居民生活污水和少量的工业污水。流域内各村的垃圾收集系统很不完善,垃圾桶、垃圾收集站等垃圾收集设施布局不十分合理或容量不够,随意堆放流散的垃圾,在雨季会被雨水冲刷进入河道,经垃圾堆渗出的废液也会流入河道。且满是垃圾漂浮的生活污水直排进入河道,在现场采样过程中,随处可见大沙河沿岸堆积的垃圾以及散落在河道中的垃圾。目前,生活垃圾是大沙河表面漂浮物的主要来源。2.水污染现状目前大沙河流域内市政管网错综复杂,有些地方还没有完全实现雨、污分流制,污水废水直接由道路边沟及雨水沟渠汇集后排入河道。另外,一些开发商或个人为节省投资,就近将污水排入雨水井或河道内,此种污染隐蔽性强且分布比较分散,大部分工业企业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河流,对大沙河造成严重污染。总体上来说,点源污染是造成大沙河水质严重污染的主要因素。在感潮河段,由于受潮水的高水位所阻形成雍水现象,严重污染的河水在河道缓慢往复流动,几近凝滞,使下游河段成为名副其实的“河道式污沉淀池”,与海水必要的交换能力减弱,更加重了河道污染的程度。由于河水的缓慢往复流动造成河道淤积,河底污泥厌氧发酵,不时泛起一股股沉渣和气泡,使水质发黑发臭。三、监测概况1、监测点位及频率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对大沙河水质进行了定期连续监测,监测频率为每月一次,监测点位为上游、中游、下游,下游为白石路与沙河西路交界处水域、中游为松坪山工业区附近水域、上游在西丽阳光带海滨城区域。从2009年1月份开始在上游和中游、中游和下游之间又增加了两个点位。2、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地表水监测中河流的必测项目,确定的监测项目有:水温、溶解氧、pH值、色度、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BOD5、总氮、氨氮、总磷、可溶磷、氟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铬、六价铬、铜、锌、铅、镉、镍、铁、锰、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共计28个。采样依据为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样品分析所用分析方法均为国家标准分析方法,部分分析项目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写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四、监测结果分析对大沙河各个项目的测定值所用的评价方法为单污染指数法,即水质评价参数(项目)的监测浓度比上水质评价参数(项目)的评价标准得到水质评价参数(项目)的污染指数。若污染指数大于1,表明该水质评价参数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水质污染指数评价法能客观地反映水体的污染程度,可清晰地判断出主要污染物、主要污染时段和水体的主要污染区域,能较完善地提供监测水域的时空污染变化,反映污染历史。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将地表水水域功能和标准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大沙河属于Ⅴ类功能区,执行Ⅴ类标准。1、水温 图一 大沙河水域水温变化趋势[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91303_199481_1615101_3.jpg[/img]由上图可得出,大沙河的水温随季节气温的变化而变化,与气温变化成正相关。除08年11月下游的温度值偏小之外,上、中、下游之间的差异很小。2、溶解氧 图二 大沙河水域溶解氧变化趋势[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91303_199482_1615101_3.jpg[/img]依据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域溶解氧的标准限值为≥2mg/L。大沙河中游和下游受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入的影响,部分月份的溶解氧含量小于1mg/L,污染指数分别为1.1和1.2。除12月和1月份各点位溶解氧均达到要求外,其它月份均有超标点位。上游水质除2月份之外其他月份溶解氧均达到Ⅲ类水域标准(≥3mg/L)。3、pH图三 大沙河水域pH值变化趋势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91303_199483_1615101_3.jpg[/img]各监测点位的水质pH值一般为中性偏碱,比较稳定。由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得到,地表水的pH值应在6-9之间。1月和4月上、中、下游各点pH值变化较大,部分点位超过了标准上限,这与沿岸各排污口排入的污水有关。4、悬浮物图四 大沙河水域悬浮物浓度变化趋势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91303_199484_1615101_3.jpg[/img]参照日本、欧洲共同体标准,地表水Ⅴ类水域的悬浮物浓度限值为100mg/L,大沙河上游水体受降雨影响明显,流速较大,使得水质呈黄色浑浊状态,故而悬浮物含量测定值在部分月份严重超标,污染指数最高达49。其它点位均符合标准。5、高锰酸盐指数图五 大沙河水域高锰酸盐指数变化趋势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91303_199485_1615101_3.jpg[/img]依据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域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应≤15mg/L,Ⅳ类水域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应≤10mg/L。大沙河上游的水质较下游和中游要好,符合Ⅳ类标准。中游在2月份有异常偏高值,污染指数达到3.1,由排入的生活污水引起。下游受排入污水的影响明显,污染比较严重,其污染指数在1.4-1.7之间,3月份开始受降水的稀释使得含量下降。6、化学需氧量图六 大沙河水域化学需氧量变化趋势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91303_199486_1615101_3.jpg[/img]同高锰酸盐指数的趋势相似,下游的化学需氧量比上、中游要高,除监测的前三个月以外其他月份均超过标准值(Ⅴ类水域化学需氧量限值为40mg/L),在2月份上、中游还出现了异常偏高值,污染指数达到3.5,这与大量的生活污水的排入有关。下游接近深圳湾入海口,09年1月监测时盐度为17‰,导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因受氯离子的干扰而无法进行。7、五日生化需氧量图七 大沙河水域五日生化需氧量变化趋势[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91303_199487_1615101_3.jpg[/img]

  • 【转帖】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正式实施

    新华社南京9月8日电 记者从江苏南水北调办获悉,江都市芒稻河湿地整治和生态林网工程项目近日启动,标志着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正式实施。为加快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保护建设步伐,恢复沿河船厂、码头和砂石场原址河滨带湿地,打造南水北调“清水走廊”,江都市制定了芒稻河湿地整治和生态林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计划2010年12月前完成芒稻河沿岸整治和湿地恢复建设工程,2009年底前完成市管河道(芒稻河、夹江、高水河、三阳河等)林网建设工程建设任务。根据规划,芒稻河沿岸整治和湿地恢复建设工程总投资为1000万元,一期工程由芒稻河沿岸整治及湿地恢复建设和生态廊道及废弃地植被恢复建设两个部分组成,工程将对南水北调的水质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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