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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仪器信息网起重机械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起重机械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起重机械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起重机械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起重机械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起重机械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起重机械相关的解决方案。

起重机械相关的论坛

  • 有从事起重机械检验的同行吗,咨询几个问题

    从事起重机械检验的,有没有申请CMA和cnas的呢,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该如何出具呢,一些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的判定依据需要测量数据,这些测量数据都需要体现在报告上吗,需要体现在报告上的话是不是数据太多了,太繁琐了,请教从事这方面的同行,你们的检验报告是怎么平衡17020和17025的呢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优化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含第1号修改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进行了修订与整合,形成《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现予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url=https://www.samr.gov.cn/api-gateway/jpaas-web-server/front/document/download?fileUrl=YW5UzzlvCwcM%2FNHHX%2FtT6KwXYps3uQ8ZcK2HqJxEZb%2FFGDyIEISPmgBGqWzowrGlotbrhLQpwOEUnCDMI%2BbXaHX94wWE3qpQqYOvFfgn3GyrQIE4%2FbLdkX8Buz8%2FD3WsZPERVXhVgHiF4guNSlPNckVHTqx086DgNpaSmaoKMOY%3D&fileName=%E3%80%8A%E8%B5%B7%E9%87%8D%E6%9C%BA%E6%A2%B0%E5%AE%89%E5%85%A8%E6%8A%80%E6%9C%AF%E8%A7%84%E7%A8%8B%E3%80%8B+.pdf]《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pdf[/url][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23日[/align]

  •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报告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TSG51-2023)“3.2.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见附件 B);(2)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检测报告;(3)出厂检验记录或者报告。”可知,现在起重机械出厂需有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检测报告,这个检测报告是具有无损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报告还是生产厂家自己出具的报告(有些生产厂家只有无损探伤人员,但不具备出报告的资质)?[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1-31[/back][/color]您好,如果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涵盖自行开展无损检测的质量控制,且配备了相应项目的持证检测人员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起重规程3.2.4中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检测报告可由生产单位出具。反之,如果其质量保证体系只有对无损检测外委方面的控制,则必须委托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出具。

  • 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人员资质?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出具加盖“CMA”标志的起重机械检验报告,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将该报告和其他材料提交给当地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起重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开展检验工作的人员需要取得什么资质?[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0-29[/back][/color]您好,请按照当地住建部门要求执行。

  • 【分享】JB/T10559-2006起重机械无损检测 钢焊缝超声检测

    [em0903]我在网上找了半天,给需要的朋友吧 JB/T10559-2006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 钢焊缝超声检测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起重机械方面的专门标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8942]JB/T10559-2006起重机械无损检测 钢焊缝超声检测[/url]

  •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报告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TSG51-2023)“3.2.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见附件 B);(2)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检测报告;(3)出厂检验记录或者报告。”可知,现在起重机械出厂需有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检测报告,这个检测报告是具有无损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报告还是生产厂家自己出具的报告(有些生产厂家只有无损探伤人员,但不具备出报告的资质)?[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1-31[/back][/color]您好,如果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涵盖自行开展无损检测的质量控制,且配备了相应项目的持证检测人员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起重规程3.2.4中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检测报告可由生产单位出具。反之,如果其质量保证体系只有对无损检测外委方面的控制,则必须委托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出具。

  • 冶金起重机不吊运钢包可以按通用桥式起重机?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因企业生产调整,原来吊运钢水起重机,不用吊运钢包,而且以后也不用了,用来吊运一般物件,因为涉及冶金起重机,要1年年检一次,如按照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一般物件,是否可以2年一检,需要通过改造程序改成按照通用桥式起重机吗?还是直接按照原来型号规格,就直接2年检。[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21[/back][/color]按照今年新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桥式起重机的检验周期已统一调整为2年,规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你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令,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七章第八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请问有没有对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数量有具体规定,请问参考具体那一份文件执行。谢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05[/back][/color]您好,并不是使用的起重机械、压力容器达到一定数量才需执行74号令,而是只要使用就需执行。

  • 起重量限制器结构特点

    起重量限制器的最大特点是有效的同起重机械的具体结构形式相结合,确保称重传感器和称量  控制仪表的使用不破坏起重机的安全性。同时,应满足性能可靠,检验方便,丈量正确度高的功能要求。  根据电动葫芦单梁或双梁起重机的具体结构形式,起重量限制器通常采用板环式或别绳式称重传感器,安装位置处于钢丝绳的固定端;称量控制仪表通常安装在司机室里或控制按钮站上方。  根据桥式、门式起重机的具体结构形式,起重量限制器通常采用双剪切梁桥式称重传感器安装在起重机卷筒的轴承座下方或采用轴式称重传感器安装在起重机定滑轮轴上;称量控制仪表通常安装在司机室里。

  • TSG51过渡期问题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尊敬的总局领导: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1、针对在规程实施前已办理安装、改装、重大修理施工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但在规程实施后还未完成相关监督检验工作的起重机,在进行监督检验时是执行TSG51-2023的要求还是仍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 2008)、《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 2019)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 2016 ,含第 1 号 修改单)执行?2、针对在规程实施前已办理安装、改装、重大修理施工告知但还未申请监督检验但在规程实施后申请监督检验的起重机,在进行监督检验时是执行TSG51-2023的要求还是仍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 2008)、《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 2019)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 2016 ,含第 1 号 修改单)执行?谢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08[/back][/color]您好,新规程已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对留言中描述的几种情况,2024年1月1日起出具的报告均应按新规程执行。

  • 进口履带吊是否要提供相关资质?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领导:你们好!我们有一台日本进口的履带吊,报审时让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制造许可证,可进口的特种设备没有这些资料,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有没有对进口起重机械管理有相关的法规规定或要求。[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1-03[/back][/color]您好,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进口境外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型式试验。因此,进口境外制造的起重机械,没有制造许可证。其余要求,与境内制造起重机没有差别,具体请查阅《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等,上述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在我局网站均可免费查阅。

  • 汽车吊需要配有Q1证件的起重指挥么

    工地常用的25吨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吊),经常遇到一些检查要求配置起重机指挥工,并且要求取得Q1类特种作业证件。请问流动式汽车起重机已不属于特种设备,还需要配置起重机械指挥工吗?指挥人员还需要取得Q1类证件吗?汽车吊指挥人员从培训机构取证可以么?[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15[/back][/color]汽车起重机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不适用。

  • 【求助】(已应助)继续求助以下几个标准

    GB/T 14776-1993 人类工效学工作岗位尺寸设计原则及其数值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危险和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5972-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LD 48-1993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请问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包括哪几类?[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4-10[/back][/color]您好。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规定: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 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覆盖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领导:首先感谢总局领导的回复,接上次问题,根据我单位查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内相关规定及前期咨询当地质量监督局。BMGY型150t半门式起重机是2条主支持支腿,MGY型75t门式起重机是4条主支持支腿,两种型号设备的主支持腿数量不同,主结构不同。BMGY型150t半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证书不能覆盖MGY型75t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证书。请总局领导明确指出能否覆盖。万分感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7-10[/back][/color]依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相应规定,BMGY型150t半门式起重机与MGY型75t门式起重机二者相互之间不能覆盖。

  • TSG 51-2023相关疑问释疑,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您好!一、TSG 51-2023 3.3.1(7)规定 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由取得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或者 A2 级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相应的监督检验,请问按照TSG Z7001-2004取得的“综合检验机构 甲类”在2024年1月1日TSG 51-2023实施后可以进行起重机械的改造监督检验码?二、TSG 51-2023 3.4制造和改造档案第(8)条监督检验证明和3.5 出厂随机文件第(5)条改造的监督检验证明怎样理解?二、TSG 51-2023实施后,改造后的起重机械重新安装,监督检验执行安装监检还是改造监检?[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0-13[/back][/color]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范》(TSGZ7001-2021)实施前发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 2、均指改造的监督检验证明; 3、安全技术规范均很明确,改造的产品执行改造监督检验程序。

  • 关于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是否能覆盖同类型号产品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我司为起重机制造A级企业,有DCS型200t通用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样机起升机构为主副起升,现我司有2台DCS100t,只有主起升没有副起升的通用门式起重机,需要安装于某地,已办理了安装告知,特向贵局请示 DCS型200t型式试验报告是否可以覆盖需要安装的两台DCS100t通用门式起重机?恳望贵局领导指导并予以及时回复。感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7-17[/back][/color]您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覆盖问题,请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6.2.2的规定执行。提醒,主参数(额定起重量)与同一小车上的主钩有关,与同一小车上的副钩无关(注:双小车或多小车另有规定)。产品品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形式、主要机构配置形式不变,在型式试验样机基础上只去掉副钩,通常不影响型式试验的覆盖。

  • 检测资质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领导你好1.我公司原来持有两工地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资质,有效期至2025年5月,现准备申请甲类B1资质,新证下来后,原来的两工地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资质是否继续有效:2. 2000年取得的电梯检验师证,现已退休,持有的高级检验师证有效期至2026年,现在是否可以担任技术负责人一职?[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1-02[/back][/color]您好,1.新颁发证书的核准检验范围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规定执行。2.关键岗位任职条件见相关核准规则规定。

  • TSG-Z6001-2019中相关的定义不明,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起重器械作业人员考试大纲中,桥式起重机的司机以及相应的指挥人员需要取证,但下方中的起重机械的司索人员、地面操作人员及遥控人员无需取证,这里的起重器械和起重机该怎么区分呢,地面操作式的桥式起重机,存在3吨以下及三吨以上的行车,无司机,这种情况下,地面的司索人员及操作人员(遥控操作人员)需要取证吗,还有就是此类起重机在日常工作时必须要配备对应的指挥人员吗,如果是有色金属行业,此类的行车地面操作人员,司索人员,遥控人员也不需要取证吗[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9-08[/back][/color]请你查看《特种设备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41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规定明确。具体问题请与当地发证机关沟通。

  • 【求助】求JT/T79-1994

    JT/T79-1994 港口集装箱大型起重机械检测技术规范 JT/T244-1995 无动力自动转锁集装箱吊具JT/T397-1999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程MH/T6006.1-1997 机场运输飞机集装单元拖车第1部分:飞 机集装箱单箱拖车 TB/T1698-1993铁路1t通用集装箱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请大家帮忙找找~~~~

  • 关于电动葫芦是否需要验收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领导你们好,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钢丝绳电动葫芦早已不属于特种设备,现在我们企业在原有厂房内固定钢结构上安装了一台5吨钢丝绳电动葫芦,有监管部门提出这属于特种设备,需要办理开公告知以及检验手续。从我们对相关标准的理解来看,这个要求不太合理。想咨询下总局领导,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照特种设备进行办理手续。不胜感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2-19[/back][/color]您好,我们不了解具体情况,现将判断原则明确如下,请据此界定。单独的电动葫芦产品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其本身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但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上时纳入起重机整机进行管理。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这种装置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

  • 百问百答 | 现场观察是否需要覆盖到每个检验员的不同认可检验领域?

    现场观察是否需要覆盖到每个检验员的不同认可检验领域?【问题解答】CNAS一CI01:2012 6.1.9要求:应对所有检验员安排现场观察,除非足够支持性证据表明该检验员是持续胜任的。该条款关于现场观察覆盖面的要求是检验员持续胜任检测活动,如果检验机构所从事的检验活动的领域和范围不同,对检验人员能力的要求也都不一样,故检验人员须要按照不同的检验领域,对检验人员做出与其检验活动相关的现场观察,以确认检验员是否能够持续胜任其全部的检验活动。相应的检验员的选择、培训、正式授权和监督都应该是按其不同检验活动来进行,此条可参见CNAS一CI01:2012 6.1.5要求。【举例说明1】如特种设备检验院,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检验人员,往往会同时获得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的检验授权。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检验人员,往往会同时获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授权。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应分别针对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等检验项目开展现场观察;对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应分别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检验项目开展现场观察。【举例说明2】在商品检验领域,检验人员可以按照商品的类别进行授权,在见证计划中可以根据实际检验工作的安排进行此类商品中某个有代表性的商品进行见证,以代表对此类商品检验的授权。如电动工具类的授权,如果对电钻检验实施了现场观察,电动工具的其他产品检验可以不再安排现场观察了。信息来源:《ISO/IEC 17020:2012〈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标准理解与百问百答》

  • 首次检验收费,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起重机械和场(厂)内机动车辆首次检验的收费按照定期检验还是监督检验收费?[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6-22[/back][/color]应该是按照定检收费。具体情况,还要看各地收费标准是怎么批复的。

  •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资质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领导好:我们是一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公司拥有起重机械和叉车。依据总局74号文,我们配备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请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吗,依据相关条款是什么,谢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4-26[/back][/color]您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font=黑体, SimHei]一、工作目标[/font]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为契机,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的落后设备,推动设备更新、质量提升、技术升级,不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集中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font=黑体, SimHei]二、重点任务[/font](一)推动锅炉更新。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对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固定炉排燃煤锅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限制类的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鼓励采用各类热泵机组进行替代。对超过使用寿命的燃煤锅炉和换热器,鼓励使用单位更新改造;无法立即更新改造的,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对运行效率低于《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能效限定值和《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20)能效2级的工业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一体化提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二)推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更新。按照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装置、设备禁止类、淘汰类、限制类目录,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有序退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安全风险高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配合燃气主管部门推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更新改造安全隐患较多的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点更新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的50公斤气液双相液化石油气钢瓶;鼓励更新未列入《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规格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三)推动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将依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1997)及更早标准制造的在用电梯更新改造为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电梯。鼓励参照《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T 24804—2023)、《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 31821—2015)等标准,对老旧住宅电梯或其部件实施更新或技术升级。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引入住宅领域专业电梯使用管理新模式,探索培育包含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全包式服务的电梯使用管理经营主体,破解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市场短期博弈困境。(四)推动老旧客运索道更新。依法淘汰使用15年的抱索器和夹索器。支持景区内吊椅式索道更新为吊厢索道。支持累计运行时间达到4万小时或使用达到15年及以上的客运索道按照《客运索道重大修理的技术要求》(GB/T 34368—2017)等相关标准,对驱动迂回装置、索轮组、减速机、运载工具等重要部件进行拆解式检查,推进大修或更换工作。鼓励使用年限较长的客运索道开展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升级,提升索道运力、安全性能和乘坐舒适度。鼓励客运索道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装备发展,进一步提升索道装备制造水平,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五)推动大型游乐设施更新。依法淘汰达到设计使用期限、无继续使用价值的大型游乐设施整机或主要受力部件。督促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要求的悬崖秋千、滑索等设备加快整改,引导更新升级。支持长期服役特别是延期使用的过山车等高风险大型游乐设施更换车辆、承载系统、驱动制动装置或整机更新。支持将依据《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2008)及更早标准制造的在用大型游乐设施更新为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设备。督促制造单位严格规范延期设备安全评估行为,对设备进行全面拆卸检查、测试、试验并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依法承担售后服务、技术指导、定期回访检查、风险提示、缺陷召回等质量安全责任。(六)推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更新。以冶金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高工作级别起重机械等为重点,有序推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更新。支持对钢铁、冶金、水泥等行业环境恶劣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实施智能化改造。加大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先进产品和技术推广力度,鼓励应用高强度钢和智能网联、集成传动、整体加工等技术,提升高可靠性、智能化、绿色化产品供给能力。[font=黑体, SimHei]三、保障措施[/font](一)加强排查联动。依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数据,梳理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对发生过事故、安全隐患多的老旧设备予以标注,及时对淘汰、更新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变更手续,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快实施特种设备更新立项、审批等工作,推动本地区特种设备更新任务落地。(二)优化服务保障。鼓励使用单位约请生产单位、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安全评估,对老旧设备提出合理化更新、改造或大修建议。严格实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强化技术把关,保障更新设备质量安全;按照“安全、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促进特种设备更新稳妥推进。(三)完善法规标准。发挥法规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加快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能耗、检验、检测等法规制修订,完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促进淘汰老化严重、运行故障多的超期服役设备或主要部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四)强化示范引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愿、有序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使用单位积极争取相关支持政策,制定合理的更新改造升级计划,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推广使用特种设备先进产品和技术。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align=center][img=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fefe614a-984e-4faf-b968-b964e6a9f1cc.jpg[/img][/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  一、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一)特种设备登记数量情况。  截至2023年年底(下同),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2128.91万台。其中:锅炉31.96万台、压力容器533.92万台、电梯1062.98万台、起重机械292.17万台、客运索道1135条、大型游乐设施2.52万台(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05.25万台。另有:气瓶2.88亿只、压力管道99.13万公里(在册)。(见图1)[align=center][img=图1 2023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8d1586ba-49f9-4135-a0c9-3550cc6f557a.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1 2023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align]  (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及作业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76366家,持有许可证77885张,其中:设计许可证2275张,制造许可证16375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32062张,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许可证27173张。(见图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1360.09万张。[align=center][img=图1 2023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8d969cc0-2ffd-4fd6-b8fc-6d76639fa6bc.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2 2023年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比例图[/align]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  截至2023年年底,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共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3289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33个,市级477个,县级2689个,区县派出机构89个。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计126994人。  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5255家,持证5438个。其中,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635个,型式试验机构46个,无损检测机构897个,气瓶检验机构2172个,安全阀校验机构1226个,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370个,电梯检测机构92个。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包括市场监管系统内检验机构248个,社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385个,技术检查机构2个。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一)事故总体情况。  2023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71起,死亡69人,与2022年相比,事故数量减少37起、降幅34.26%,死亡人数减少32人、降幅31.68%。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涉及特种设备的间接事故呈多发态势,2023年涉及特种设备的间接事故19起,死亡59人。  (二)事故特点。  按设备类别划分,锅炉事故3起,死亡6人 压力容器事故1起,死亡2人 气瓶事故2起,死亡1人 未发生压力管道事故 电梯事故14起,死亡13人 起重机械事故20起,死亡19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29起,死亡28人 客运索道事故1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1起,均未造成人员死亡。(见图3、图4)其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和电梯事故占比较大,占事故总起数的88.73%、死亡总人数的86.96%。[align=center][img=图3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及占比情况.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e1efaa98-81a0-440f-8b90-4b06cd235deb.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3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及占比情况[/align][align=center][img=图4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及占比情况.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d19ce04f-8243-4bd0-a424-5e38516b4b99.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4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及占比情况[/align]  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60起,占84.51% 维修环节9起,占12.68% 安装调试环节1起,占1.41% 运输环节1起,占1.41%。(见图5)[align=center][img=图5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环节分布占比情况.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a168482d-1a34-4a42-8711-23655db77c00.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5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环节分布占比情况[/align]  按损坏形式划分,承压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泄漏着火等 机电类设备(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坠落、碰撞、挤压、受困(滞留)等。  按发生时间进行划分,三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最高,一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最低。其主要原因是三季度处于暑期假期,人员安全意识懈怠,在线监测、隐患排查、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存在漏洞、盲区,造成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大,事故相对多发 一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最少,其主要原因是一季度春节休假期间,加之疫情防控影响,部分设备处于停用状态。(见图6)[align=center][img=图6 2023年1—12月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分布图.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8ae6e98e-80c8-4693-a51e-b8b2c7177b58.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6 2023年1—12月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分布图[/align]  (三)事故主要原因。  截至2023年年底,特种设备事故共结案45起,根据结案材料分析,事故原因主要分二类:一是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事故,约占84.44%。违章作业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作业,维护缺失,管理不善等。二是因设备缺陷、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的安全部件失效及保护装置失灵的事故约占15.56%。(见图7)[align=center][img=图7 2023年特种设备已结案事故原因占比情况分布图.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d93e53b3-fab6-450c-91ae-1fabc49b5262.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7 2023年特种设备已结案事故原因占比情况分布图[/align]  三、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2023年,全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工作要求,深刻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全力守好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为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一)守好“一条底线”,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一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小型锅炉、高压气瓶、压力管道、客运架空索道、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开展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全系统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16.1万份,责令停产停业221家,查封、扣押设备2万余台(套),立案3万余件,总局约谈企业2家、发出建议函8份、提醒敦促函16份。二是完成重大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高标准完成全国两会、服贸会、进博会、亚运会、大运会等重大会议与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任务。三是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宁夏银川“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四川彭州“124”客运索道困人事故、云南弥勒“1018”电梯坠落事故、深圳欢乐谷“1027”过山车碰撞事故、新疆伊犁“1209”锅炉爆燃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工作。  (二)出台“两个规定”,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个部门规章,部署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加强宣贯培训,制定安全总监、安全员培训教材及考核指南,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相关配套文件,定期印发工作简报共37期,推动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431.1万人。  (三)推进“三个监管”,提高特种设备监管效能。  一是推动法治监管。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完成条例送审稿。出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制修订《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多项安全技术规范。建立特种设备标准协调机制,开展特种设备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特种设备国家标准制修订。二是推进智慧监管。加快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国46家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已全部建成制造信息追溯平台。全国10982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充装信息平台,占比99.82%。建立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长输管道、燃气压力管道检验覆盖率分别提升至99.13、90.11%。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完成6.5万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标注工作,标注相关信用监管信息5.6万条。建立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机制,按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证后抽查,对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实施自我声明承诺免评审换证。  (四)推动特种设备产业质量提升,加强特种设备领域文化建设。  一是推动锅炉绿色低碳发展。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联合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出台《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快推动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实施,以人员培训和节能示范项目建设为重点,开展90余项锅炉、热交换器测试与评价活动,筛选出9项节能技术产品拟建立示范点,有效促进我国锅炉绿色低碳工作。二是推动质量提升。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指导河南长垣、山东羊流等起重机械产业集聚区持续开展质量提升活动。三是加强特种设备领域文化建设及岗位练兵。在2023年“安全生产月”期间,举行“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央视新闻联播进行专题报道 举办新时代中国特种设备发展艺术展,人民日报等10家中央媒体进行报道 与司法部共同举办“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普法知识竞赛”活动 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共同举办特种设备法律颁布十周年座谈会,取得良好社会反响。支持第三届“叉车安全日”暨叉车职业技能竞赛,有效推动提升叉车安全水平。  特此通告。[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23日[/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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