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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

    [align=center]《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align]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59条,围绕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作为全国第一部港口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为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空白,标志着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在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港口属地政府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同时,《条例》进一步压实了港口经营人主体责任,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同时明确了港口经营人在污水处理、固废处理、扬尘防治、装卸存放货物、港口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责任。《条例》加强了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督管理,专设两章分别对港口建设各环节和港口运营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如港口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航道设置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等具体要求;细化全链条监督管理,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储、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同时,《条例》健全了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相应处罚。[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font][font=仿宋_GB2312]20[/font][font=仿宋_GB2312]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7[/font][font=仿宋_GB2312]月2[/font][font=仿宋_GB2312]8[/font][font=仿宋_GB2312]日河北省第十[/font][font=仿宋_GB2312]三[/font][font=仿宋_GB2312]届人民代表大会[/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常务委员会第三十[/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仿宋_GB2312]次会议通过[/font][font=仿宋])[/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font=仿宋]目[/font] [font=仿宋]录[/font][/font][/align][font=仿宋] [/font]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港口建设污染防治 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 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港口污染,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港口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港口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港城协同、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各环节的设施能力建设,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font=仿宋_GB23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辖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font]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font=仿宋_GB231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运营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管辖港口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以上有关部门统称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font]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font=仿宋_GB2312]前款所称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font]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港口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对港口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港口污染防治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第八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港口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港口污染防治。[font=仿宋_GB2312]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的宣传,并对港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二章 港口建设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九条 港口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港口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港口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font=仿宋_GB2312]港区建设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优化污染治理模式,推进生产生活污水、雨污水净化处理后循环利用。[/font]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font=仿宋_GB2312]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font]第十一条 港口的航道设置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避开主要水生生物保护区域。确实无法避开主要水生生物保护区域或者对水生生物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修复和补偿等措施。第十二条 港口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font=仿宋_GB2312]港口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font]第十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粉尘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将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第十四条 港口疏浚施工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疏浚物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当依法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注明的倾倒数量、期限和条件等,到指定的区域倾倒。[font=仿宋_GB2312]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港口疏浚物资源化综合利用。[/font]第十五条 港口建设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并加强接收设备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依法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已建码头应当依法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但油气化工码头除外。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码头岸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及时修复,使其保持良好状态。[/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和收集,并及时清理码头前沿水域的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过港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者依法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生活垃圾、海洋垃圾、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物分类清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对危险废物按照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第二十一条 在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font=仿宋_GB2312](一)主干道及辅助道路应当铺装或者硬化,采用湿式机械化清扫方式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二)露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高度,根据货物种类采取相应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四)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封闭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五)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应当设置水力冲洗设备或者真空清扫设施,保持地面整洁;[/font][font=仿宋_GB2312](六)码头堆场出口应当设置运输车辆清洗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出;[/font][font=仿宋_GB2312](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尘要求。[/font]第二十二条 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油气、化工等液体散货码头作业,采取挥发性气体控制、油气回收处理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font=仿宋_GB2312]对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货物在装卸、存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font]第二十四条 散装粮食、木材及其制品等需采用熏蒸工艺的,熏蒸作业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艺、药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二十五条 港口作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font=仿宋_GB2312]港口作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港口经营人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港口经营人采取绿色方式运输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font]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合理调整港口生产计划,加强对港口作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集疏运车辆的管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配备专用应急设备、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港口经营人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font]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止污染证书与文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海事管理机构对在本省港口航行、停泊、作业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实施排污设备铅封管理。符合铅封要求的船舶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海事执法人员开展船舶铅封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如需启封排污设备或者发现铅封有损坏现象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必须启封排污设备的,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启封情况应当在配备的《轮机日志》或者相关船舶文书中如实记载。[/font]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分类储存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三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font=仿宋_GB231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留存至少二年。[/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font]第三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转运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三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废水进行管理;残油和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产生的废矿物油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三十五条 船舶化学品洗舱水的排放、接收、转运、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font=仿宋_GB231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化学品洗舱水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经过处理后满足向环境水体排放要求的,按照废水进行管理;不能按照废水进行管理的,根据所含化学品属性按照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管理。[/font]第三十六条 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在进行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布设围油栏,并安排具有相关知识及专业技能的人员,按照安全防污染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和作业。第三十七条 船舶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排放。[font=仿宋_GB2312]对有装卸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整体或者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font][font=仿宋_GB2312]油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蒸气排放收集系统,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font]第三十八条 船舶应当使用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鼓励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第三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航行、作业时,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措施,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font=仿宋_GB2312]在特殊时段、特殊区域,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更为严格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font]第四十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三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岸电。船舶靠泊不足三小时的,鼓励使用岸电。第四十一条 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油污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财务担保的船舶,应当持有相关证明文件。[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五章 监督管理[/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三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font]第四十四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font=仿宋_GB2312]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污染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五条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能力培训。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港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六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港口环境风险监控系统,建立健全港口环境风险应急体系,提高港口环境风险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防控并及时处置港口环境风险事故。[/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七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更好服务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港口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予以淘汰。[/font]第四十八条 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违法案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情况。[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九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港口污染防治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港口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font][font=仿宋_GB2312]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font][font=仿宋_GB2312]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font][font=仿宋_GB2312][url=https://www.pkulaw.com/chl/44f6acd556635276bdfb.html?keyword=%E4%B8%BE%E6%8A%A5%20%E5%8F%8D%E9%A6%88&tiao=9]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url][/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六章 法律责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五十一条 港口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的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font=仿宋_GB2312](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font]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七章 附 则[/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五十八条 旅游码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url]http://temp.pkulaw.cn:8101/FullText/ViewFullText?library=lar&gid=1761607991&match=Exact[/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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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射线传感器窗口透射膜机械性能测试中的正负压控制解决方案

    X射线传感器窗口透射膜机械性能测试中的正负压控制解决方案

    [size=16px][color=#339999]摘要:针对X射线窗口膜材料机械性能测试中对真空度和高压压力的准确控制需要,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中采用了薄膜电容真空计、压力传感器、电动针阀、压力调节阀和真空压力PID控制器,与真空泵和高压气源配合,可在膜材料样品两侧形成准确的真空压差、微压差和高压压差,由此为窗口膜材料的杨氏模量、破裂压力和压力循环测试提供所需的真空压力环境。控制器自带的计算机软件可独立进行上述真空压力控制操作,并可显示和存储整个控制过程中的多个参数随时间变化曲线。[/color][/size][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color][/size][/align][size=18px][color=#339999][b]1. 问题的提出[/b][/color][/size][size=16px] 窗口膜是X射线探测器的核心组件之一,其具有真空密封、透过X射线的功能。窗口膜的机械强度和透过X射线能力是决定X射线探测器性能的重要因素。图1所示为X射线探测器结构示意图。[/size][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img=01.X射线探测器及其透射窗口,650,24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130946305619_2340_3221506_3.jpg!w690x256.jpg[/img][/b][/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图1 X射线探测器及其机构示意图[/b][/color][/size][/align][size=16px] 探测传感器的稳定及可靠运行需要金属外壳密封,外壳顶部的探测端需要集成化的高透过率窗口,此窗口在保证X射线高透射的前提下,还能保证传感器处于高真空环境。高真空环境下工作,传感器可以有效地被冷却到适宜的工作温度,同时能避免了空气对传感器表面污染。因此,端窗膜至少需要承受一个大气压的压力差,这要求膜具有高的机械强度和稳定性。目前常见的窗口膜材料主要有:铍膜、聚合物膜、金刚石膜、氮化硅膜和石墨化碳膜。[/size][size=16px] 为了测试评价窗口薄膜材料的机械强度和稳定性,需要在X光探测器内外真空压力的模拟环境下,测试膜材料的杨氏模量和爆裂强度,并进行多次压力循环考核试验。图2所示为薄膜材料机械性能测试时的真空压力环境示意图。[/size][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img=02.窗口膜机械性能测试真空压力分布示意图,500,17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130946532094_6847_3221506_3.jpg!w690x236.jpg[/img][/b][/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图2 窗口膜性能测试时的真空压力环境示意图[/b][/color][/size][/align][size=16px] 在图2所示测试环境中,薄膜样品片固定在一个金属盘上,金属盘上有一已知直径的小孔。将金属盘固定在真空室上,使样品膜的顶面暴露在大气或正压环境中,底面暴露在真空室的可变压力下,通过控制加载的正压和真空度,可在膜样品量程形成一定的压差。膜样品在不同条件下存在三种状态:无压差自然状态、微压差延展状态和高压耐压状态,三种状态如图3所示。[/size][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img=03.窗口膜压差变形示意图,500,16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130947126106_6551_3221506_3.jpg!w690x230.jpg[/img][/b][/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图3 窗口膜压差变形示意图[/b][/color][/size][/align][size=16px] 在不同的压差状态下,需要对X射线窗口膜材料进行以下三项机械性能测试:[/size][size=16px] (1)在微压差状态下,控制膜顶面上的压力为一个标准大气压,膜的底面为变真空状态,使用浅焦平面显微镜物镜或非接触激光位移探测器等装置测量不同真空度下膜样品中心偏差,根据压差和中心偏差所建立的函数,可以测量得到窗口膜的杨氏模量。[/size][size=16px] (2)机械性能测试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薄膜的破裂压力,此时需要将膜样品底面的真空控制为一个大气压,而膜样品顶面压力控制为线性变化高压正压。[/size][size=16px] (3)为了考核膜窗口材料的稳定性,还需要进行压力循环测试,即膜样品两侧压差经历循环变化(10000次,绝压101~103kPa)的考核试验。[/size][size=16px] 由此可以看出,在窗口膜机械性能测试中,需要在膜的两侧形成准确的真空压力及其动态变化控制,为此本文提出以下真空压力控制解决方案。[/size][size=16px] 在图2所示测试环境中,薄膜样品片固定在一个金属盘上,金属盘上有一已知直径的小孔。将金属盘固定在真空室上,使样品膜的顶面暴露在大气或正压环境中,底面暴露在真空室的可变压力下,通过控制加载的正压和真空度,可在膜样品量程形成一定的压差。膜样品在不同条件下存在三种状态:无压差自然状态、微压差延展状态和高压耐压状态,三种状态如图3所示。在不同的压差状态下,需要对X射线窗口膜材料进行以下三项机械性能测试:[/size][size=16px] (1)在微压差状态下,控制膜顶面上的压力为一个标准大气压,膜的底面为变真空状态,使用浅焦平面显微镜物镜或非接触激光位移探测器等装置测量不同真空度下膜样品中心偏差,根据压差和中心偏差所建立的函数,可以测量得到窗口膜的杨氏模量。[/size][size=16px] (2)机械性能测试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薄膜的破裂压力,此时需要将膜样品底面的真空控制为一个大气压,而膜样品顶面压力控制为线性变化高压正压。[/size][size=16px] (3)为了考核膜窗口材料的稳定性,还需要进行压力循环测试,即膜样品两侧压差经历循环变化(10000次,绝压101~103kPa)的考核试验。[/size][size=16px] 由此可以看出,在窗口膜机械性能测试中,需要在膜的两侧形成准确的真空压力及其动态变化控制,为此本文提出以下真空压力控制解决方案。[/size][size=18px][color=#339999][b]2. 解决方案[/b][/color][/size][size=16px] 根据上述X射线探测器窗口膜材料机械性能测试对真空压力的要求,所设计的真空压力控制系统结构如图4所示。[/size][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img=04.X射线探测器窗口膜机械性能测量装置真空压力控制系统结构示意图,690,23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130947316561_3586_3221506_3.jpg!w690x236.jpg[/img][/b][/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图4 真空压力控制系统结构示意图[/b][/color][/size][/align][size=16px] 在图4所示的真空压力控制系统中,采用了分体法兰对接密封结构,即顶部和底部法兰通过对接方式将被测窗口膜样品密封夹持在中间位置。其中,顶部法兰提供样品膜上方的高压空间,底部法兰提供样品膜下方的真空空间,并分别配置相应的真空和压力控制装置。通过真空压力控制装置可以精确控制膜样品两侧的压差,为膜样品的机械性能测量提供所需真空压力环境。[/size][size=16px] 真空压力控制系统包括两部分内容:[/size][size=16px] (1)底部法兰真空控制装置:在膜样品下方提供准确可控的真空环境,真空度变化控制范围为绝对压力10~760Torr。采用绝对压力1000Torr量程的薄膜电容真空计测量膜样品下方的真空度,两个电动针阀分别调节进气和排气流量,真空泵进行抽气。真空压力PID控制器采集真空计信号,并根据设定值进行PID比较计算后输出控制信号,由此来自动调节电动针阀使真空度快速达到设定值。[/size][size=16px] (2)顶部法兰高压控制装置:在膜样品上方提供准确可控的高压环境,高压变化控制范围为表压0~1MPa。采用1MPa量程的压力计测量膜样品上方气压,压力调节阀输出所需气压,高压气瓶提供高压气源。真空压力PID控制器采集压力计信号,并根据设定值进行PID比较计算后输出控制信号,由此来自动调节压力调节阀使气压快速达到设定值。[/size][size=16px] 图4所示的真空压力控制系统,可完成窗口膜机械性能测试中的以下三项压差变化控制:[/size][size=16px] (1)杨氏模量的微压差控制:顶部法兰膜样品上方空间保持常压,对底部法兰膜样品下方的空间进行真空度控制,由此在膜样品两侧形成微压差,使膜样品产生变形以提供变形量测量。[/size][size=16px] (2)破裂高压控制:底部法兰膜样品下方空间保持常压,对顶部法兰膜样品上方的空间进行线性高压控制,控制压力从常压开始按照设定速率进行线性升压,并同时记录压力变化曲线。一旦压力升到一定高压产生破裂,则压力测量值会产生突变,由此得到破裂压力值。[/size][size=16px] (3)压力循环控制:关闭进气针阀和全开排气针阀,使底部法兰膜样品下方空间的真空度达到真空泵的抽取极限(如绝对压力1Pa)。然后对顶部法兰膜样片上方空间进行压力交变控制,控制器通过可编程的设定压力程序,使得压力在绝对压力101~103kPa之间周期性交替变化,周期数值可任意设定,如一万次等。[/size][size=18px][color=#339999][b]3. 总结[/b][/color][/size][size=16px] 通过上述真空压力控制解决方案,可实现各种X射线探测器窗口材料机械性能测试中的真空压力准确控制,解决方案具有如下特点:[/size][size=16px] (1)为窗口膜材料多个机械性能参数测试提供相应真空度和高压的准确控制。[/size][size=16px] (2)真空压力控制的整个过程全部自动化,真空压力按照测试要求所输入的设定值进行全自动控制,且具有很高的测量和控制精度。[/size][size=16px] (3)所采用的电动针阀和压力调节阀都具有很高的响应速度,有效缩短了压差稳定时间。[/size][size=16px] (4)真空压力PID控制器配备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通过计算机软件就可独立完成真空压力控制,其中包括参数设置、控制运行、以及控制参数及其随时间变化曲线的自动显示和存储。[/size][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color][/size][/align]

  • 【米思米机械设备知识分享】- 电动缸工作原理及应用行业

    [align=left]电动缸是用各种电动机(如伺服电动机、步进电动机、电动机)带动各种螺杆(如滑动螺杆、滚珠螺杆)旋转,通过螺母转化为直线运动,并推动滑台沿导轨(如滑动导轨、滚珠导轨、高刚性直线导轨)像气缸那样作往复直线运动。为适应不同的要求,电动缸已有多种品种规格,也有不同的名称,如:电动滑台、直线滑台、工业机械手臂等。[/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电动缸的特点:[/align][align=left]1、闭环伺服控制:控制精度达到0.01mm;精密控制推力,增加压力传感器,控制精度可达1%;很容易与PLC等控制系统连接,实现高精密运动控制。噪音低,节能,干净,高刚性,抗冲击力,超长寿命,操作维护简单。此外,电动缸可以在恶劣环境下无故障,防护等级可以达到IP66。[/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2、低成本维护,电动缸在复杂的环境下工作只需要定期的注脂润滑,并无易损件需要维护更换,将比液压系统和气压系统减少了大量的售后服务成本。是液压缸和气缸的最佳替代品,并且实现环境更环保,更节能,更干净的优点。[/align][align=left]选购米思米[b][url=https://www.misumi.com.cn/vona2/maker/misumi/mech/M0500000000/]电动缸[/url][/b] https://www.misumi.com.cn/vona2/maker/misumi/mech/M0500000000/[/align][align=left]3、配置灵活性,可以提供非常灵活的安装配置,全系列的安装组件,安装前法兰,后法兰,侧面法兰,尾部铰接,耳轴安装,导向模块等;可以与伺服电机直线安装,或者平行安装;可以增加各式附件:限位开关,行星减速机,预紧螺母等;驱动可以选择交流制动电机,直流电机,步进电机,伺服电机。[/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电动缸的广泛应用:[/align][align=left]1、娱乐行业:机械人手臂及关节,动感座椅等;[/align][align=left]2、军工行业:模拟飞行器,模拟仿真等;[/align][align=left]3、汽车行业:压装机,测试仪器等;[/align][align=left]4、工业行业:食品机械,陶瓷机械,焊接机械,升降平台等;[/align][align=left]5、医疗器械。浏览更多机械设备知识,访问[url=https://www.misumi.com.cn/]米思米[/url]官网https://www.misumi.com.cn/[/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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