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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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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设备相关的资讯

  • 进出口光学设备检验标准通过审定
    由江苏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进出口光学设备检验规程第X部分:生物显微镜”行业标准近期通过国家认监委审定。在审定会议上,标准审定委员会听取了江苏南京检验检疫局标准起草人所作的说明,对提交会议审定的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了认真讨论、严格的审定。在审定过程中,标准审定委员会专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标准起草人根据专家的建议,对标准稿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审定委员会经充分讨论,一致通过该规程的审议,建议修改后,尽快上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发布。   标准审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该标准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要求,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的要求。该标准是根据进出口生物显微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总结多年进出口生物显微镜检验监管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规范了进出口生物显微镜检验监管工作,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执法依据和技术标准。该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的进出口生物显微镜的检验规程,科学合理,内容全面丰富,便于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推广和实施,对保证和提高我国进出口生物显微镜的质量,生物显微镜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 关于金蓉园仪器在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试验的整体方案
    一、浸出方法的合理选用 环保标准规定的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主要涵盖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00-2007与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与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557—2010等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各具特色,应用场合亦有所不同。醋酸缓冲溶液法,以其对填埋场工业废物的适用性而著称;而硫酸硝酸法则在露天一般废物的处理中表现出色;水平振荡法适用于评估在受到地表水或地下水浸沥时,固体废物及其他固态物质中无机污染物(氰化物、 硫化物等不稳定污染物除外)的浸出风险。因此,在选取浸出方法时,需综合考虑废物来源、性质以及处置方式等因素,遵循标准指引,选择最合适的浸出方法,本文重点讲解前两种方法。 二、实验设备的完备准备 为确保浸出试验的精准度和可靠性,实验设备的准备至关重要。实验所需设备包括:30±2r/min翻转式振荡器、零顶空提取器ZHE、2L广口瓶、高压或真空过滤器、滤膜(0.6-0.8um)、PH计、500ml不锈钢或玻璃注射移液器、天平(精度±0.01g)等。值得一提的是,湖南金蓉园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就成功研制并销售了全国首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翻转式振荡器,为浸出试验的精准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样品的规范处理与妥善保存 对于粒径较大的颗粒状样品,需通过破碎、切割或研磨等方式,将其粒径降低至9.5mm以下。样品的保存环境应控制在4摄氏度冷藏,以防挥发性物质的损失。同时,挥发性有机物与非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步骤需严格遵循相关标准进行操作。在浸出试验前,样品的含水率测定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测定结果将作为后续浸提剂配方的依据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含水率测定后的样品不应再用于后续的毒性浸出试验。四、浸出流程的科学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步骤如下:准确称取20-25g样品,迅速转入ZHE零顶空提取器中,加压排除顶部空气,并收集初始液相,冷藏保存。若固体百分率小于5%,则直接分析初始液;否则,需进行后续的浸出步骤,并将浸出液与初始液混合后进行分析。对于其他形式物质的浸出,需先将样品通过过滤器进行过滤。若干固体百分率小于5%,则直接分析初始液;否则,同样需进行后续的浸出步骤,并将浸出液与初始液混合后进行分析。浸提剂的配方需根据样品的含水率进行调整,浸提过程中应保持转速为30±2r/min,并在23±2℃的温度下振荡18±2小时。完成浸提后,需对提取液进行过滤并妥善保存。五、浸出液的分析与处理 浸出液如需用于金属分析,则需按照相应的分析方法进行消解处理。浸出液的具体分析步骤应参照其他环保标准进行。通过科学的分析处理,可准确评估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为环境保护和废物处理提供有力支持,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湖南金蓉园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工程师。
  • 5000万元设备保进出口食品安全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贵州食品安全研究室授牌仪式在贵州省国际会议中心举行。   据了解,目前贵州检验检疫局已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和常规实验室三个层次的检测体系、综合技术中心成为经CNAS认可及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拥有生物芯片扫描仪、基因测序仪、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等先进检测设施设备400余台(套),价值近5000万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全省外贸经济发展及全省产品进出口检测的需求,将增强全省进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能力。
  • 我国仪器设备进出口市场交易额分析
    多数产品需求旺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见效。工业自动化系统和仪表,光学、分析、电子测量、试验机等科学仪器设备,测绘仪器,医疗仪器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衡器、水表、煤气表等供应用仪表增长较快。   2004年中国制造业景气度排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列第二。排行前10位的行业分别是: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以及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塑料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行业整体需求不断增长   多数产品需求旺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见效。工业自动化系统和仪表,光学、分析、电子测量、试验机等科学仪器设备,测绘仪器,医疗仪器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衡器、水表、煤气表等供应用仪表增长较快。尤其是DCS、智能化仪器仪表、数字测绘仪器、多功能电度表和送电管理系统、电子式煤气表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增长迅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DCS系统和仪表在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和中小型石化工程、公用工程中已大量应用,国产DCS系统还开始进入60万千瓦火电机组,自主研制的油田双相流测量设备也成功进入中东市场。据相关人士透露,世界范围内的控制阀市场,在2002年总量接近30亿美元,预计到2007年底将达到35亿美元,年平均增长3%。   但是,也有某些行业需求受到国家政策及行业特点限制。需求量预测及价格走势目前国内的电工仪器仪表产品的生产能力已严重过剩,全行业处于微利状态。但一些高技术含量产品(如电子式电能表等)的性价比与老产品相比将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企业改制起到明显效果企业经济类型变化加快通过改制、转制及其他相关措施,国企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增长明显加快,增幅均为两位数,出现了走出低谷、减困向上的势头。与前几年相比,民企发展势头则出现了明显减缓。三资企业上升势头迅猛,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均已超过全行业一半,资产投入远超国企和民企。   进出口总额连续上升   进出口持续上升2004年估计进口可超过120亿美元,但增幅同比预计下降10~13个百分点。在进口产品中,DCS、PLC、工业自动化仪表、半导体晶片及元器件测试仪器、电子通讯检测仪器、光学仪器、分析仪器等增长明显 电度表、水表、放大镜、望远镜、显微镜、温度计、衡器等我国已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继续下降。   我国精密仪器仪表应加强自主研发能力   我国仪器仪表行业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仪器仪表产品大多属中低档水平,生产现状不尽人意。高档、大型仪器设备几乎全部依赖进口,中档产品以及许多关键零部件,国外公司占有国内市场60%以上的份额。而国产分析仪器占全球市场份额不到千分之三。国产仪器仪表与进口产品的差距显著,原因在哪里?根据有关分析,除了国内企业产品总体质量落后于进口产品外,缺乏政策保护也是造成国内市场上进口产品风光独好的因素。而更深层次的内在原因是,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高技术含量的自动化仪表及系统、科学测试仪器、传感器元器件等领域里,参与竞争的主要是引进、合资的产品。在引进、合资、国产化过程中,国内企业缺乏对产品关键技术的研究,不能独立地对产品进行升级换代,重复引进现象严重。中国已加入WTO,仪器仪表的关税会进一步下调,国外企业将加快进入中国市场。而要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获胜,中国企业必须把好“技术关”,加快自己技术进步的步伐。
  • 无浸出物吸头,和鬼峰说拜拜
    Overview在样品储存和样品制备过程中,化合物会从日常的实验室设备中浸出。这些化合物会在HPLC、GC 和MS 的图谱中引入不需要的鬼峰,并在包括分析质量控制在内的一系列活动中干扰样品分析。使用HPLC、GC-MS 和LC-MS,对赛多利斯Optifit 和Safetyspace® 滤芯吸头及其低吸附吸头在移取易溶出样品时的浸出物情况进行了测试。这些移液器吸头被证明实际上不含浸出化合物,因此适用于高度敏感的分析方法。引言塑料器具被广泛用于实验室环境,但低品质的产品可能会对高精度的分析产生影响。污染源可能是样品管、微孔板、移液器吸头和塑料注射器,它们可以浸出着色剂和增塑剂,如邻苯二甲酸盐或DiHEMDA( 二(2-羟乙基) 甲基十二烷基铵),导致鬼峰并干扰分析结果。为避免出现鬼峰,许多实验室已将常用的一次性塑料器具更换为需要清洁和预润洗的玻璃器皿。在本研究中,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和液相色谱-质谱(LC-MS)法,然后在乙醇和DMSO中萃取,从而对赛多利斯Optifit和Safetyspace® 滤芯吸头及其低吸附吸头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这些溶剂的选择是基于它们的广泛使用以及与较温和的溶剂(如水)相比的腐蚀性,后者可能不会产生相同水平的潜在污染物。方法实验室设备相关的浸出物测试使用100μl的1)乙醇或2)DMSO冲洗各种移液器吸头(200μl Optifit 吸头(产品编号790200)、Safetyspace® 滤芯吸头(产品编号790201F)和低吸附吸头( 产品编号LH-L790200和LH-LF790201)),将溶剂吸入移液器吸头,保持5秒钟并直接分液到样品试管中。使用多个相同类型的移液器吸头(5个移液器吸头,共500μL,混合样品) 产生足够的测试体积,通过HPLC-UV/VIS、GC-MS或LC-HRMS 进行实验室设备相关的浸出物分析。HPLC-UV/VIS将乙醇提取物进样至配备Nucleosil C18(5μm × 250mm × 4.6mm) 色谱柱和紫外/可见光(UV/VIS) 检测器的Agilent 1200 infinity(Agilent TechnologiesInc.,California,USA)HPLC系统。流速:1ml/min;波长:220nm;进样体积:20μl;温度:40°C;流动相:A) 乙腈 | B) 水GC-MS通过液- 液萃取制备乙醇和水提取物,并进样至Clarus 600GC-Clarus 600TMS Turbo(PerkinElmer Inc.,Massachusetts,USA) 和C18 Elite-5MS(60m×0.25mm×0.25μm) 色谱柱。通过使用内标2-氟联苯(10μg/ml) 进行液体注射,使用甲苯-d8(0.1μg/ml) 进行顶空注射,进行半定量。LC-MS将乙醇和DMSO提取物直接进样至配备BEH C18(1.7μm,2.1×100mm) 色谱柱的Waters ACQUITY UPLC I-Class-Waters Xevo G2-XS QTof(Waters Corp,Massachusetts,USA)LC-MS 系统中( 流速:0.5ml/min;进样体积:1μl;温度:40°C;流动相:A) 乙腈 | B) 含有10mmolNH4CH3COO 的水,梯度:0–0.5 分钟 5% A,0.5-9分钟 5% A,9-39.5 分钟 99% A,39.5-40分钟 5%A)。通过分别对空白样品与样品的碱基峰离子(BPI) 色谱图,以及空白样品与样品的UV/VIS 色谱图进行目视对比,来进行筛选。结果对赛多利斯Optifit和Safetyspace® 滤芯吸头及其低吸附吸头进行了GC-MS和LC-MS分析。通过GC-MS对油酰胺进行定量,最大浓度为0.11ppm( 定量限,LOQ,0.01ppm;图1);使用LC-MS对芥酸酰胺( 图2-3) 和bDtBPP( 双(2,4-二叔丁基苯基)- 磷酸酯;图4) 进行定量,最大浓度为0.14ppm(LOQ 0.001ppm) 和.026ppm(LOQ,0.001ppm)。此外,在GC-MS中,对Optifit低吸附吸头中的十六烷酸乙酯进行定量,最大浓度为0.25ppm,检测到一种保留时间为8.32分钟的未知化合物,最大浓度为0.13ppm,但其结构信息不足,因此无法对其进行表征。在HPLC-UV/VIS 中,在Optifit低吸附吸头中仅发现了少量普遍存在的抗氧化剂Irgafos 168(CAS 95906-11-9)。未检测到超出其定量限的其他化合物(表1)。图1. 使用GC-MS对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EtOH提取物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保留时间:油酰胺,19.28分钟;芥酸酰胺,22.66分钟( 结果低于检测限);未知化合物,8.32分钟;十六烷酸乙酯,25.20 分钟;内标Irganox 1035,12.35分钟。图2. 使用LC-HRMS(ESI+)对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EtOH提取物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保留时间:芥酸酰胺,9.84分钟;内标Irganox 1035,9.27分钟。图3. 使用LC-HRMS(ESI-)对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DMSO提取物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保留时间:芥酸酰胺,9.84分钟;内标Irganox 1035,9.24分钟。图4. 使用LC-MS(ESI+)对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EtOH提取物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保留时间:bDtBPP,6.97分钟;内标Irganox 1035,9.26分钟。图5. 使用HPLC-UV/VIS对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EtOH提取物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保留时间:Irgafos 168,40.17分钟;内标Irganox 1035( 硫代二亚乙基双[3-(3,5- 二叔丁基-4- 羟基苯基) 丙酸酯],CAS 41484-35-9),30.00分钟。结论从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中定量的浸出物水平低于文献中报告的每种化合物所报告的相关浓度(表1)。观察到的具有抗炎作用生物学相关浓度:油酰胺,100ppm(Yang 2016);芥酸酰胺,0.338ppm(Watson 2009);bDtBPP 对CHO 细胞生长有抑制作用,浓度为0.035-0.1ppm(Kelly 2016);DiHEMDA,0.03ppm(McDonald 2008)。因此,在细胞培养实验室操作或生物分析样品的制备中使用赛多利斯Optifit和Safetyspace® 滤芯吸头及其低吸附吸头,预计不会对敏感的生物或生化分析产生干扰。表1. 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化学浸出物* 低于定量限(LOQ)† 低于检测限(LOD)‡ 没有样品的DiHEMDA 呈阳性,因此未确定LOQOptifit 吸头和 Safetyspace滤芯吸头Download《使用赛多利斯的无浸出物移液器吸头避免 HPLC、GC 和 MS 色谱图中的鬼峰》点击链接 获取全文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266/down_1019705.htm
  • 有害毒性浸出物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转自:密理博中国博客 作者:郭一峰 当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在堆放或处置过程中,遇水浸沥,其中的有害物质就会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实验是对这一自然过程的野外或实验室模拟。在实验中,当浸出的有害物质的量值超过相关法规所提出的阈值时,则该废物就被认为具有浸出毒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是危险废物的判定依据,也是固体废物管理、处置技术开发的重要技术环节。 毒性特征沥滤方法(TCLP)(US EPA方法1311)是美国政府为了执行资源保护和再生法(RCRA)对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管理,该方法使用浸提剂调节固相废物的酸碱度进行翻动提取实验。TCLP方法研发的目的是确定液体、固体和城市垃圾中多项毒性指标的迁移性。中国国家环境总局也将此方法纳入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译为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TCLP包括对重金属成分和挥发性有害成分的检测。 根据USEPA所规定的1311方法所设计,测定重金属成分时,可以使用Millipore提供的有害废物压力过滤装置。所有与样品有接触的装置表面均采用独特的特氟龙(Teflon)涂层,可以降低样品被污染的风险。在设备的出入口处,都使用卫生的TC接口,以便移动,清洗或者维修。 对于挥发性有害成分,Millipore提供ZHE(零顶空萃取器),活塞是可移动设计,加压时不会引入外界空气,也可避免因挥发性样品损失而导致的实验结果的不准确。在萃取液的输送过程中,为了使用的安全和方便,Millipore提供压力容器输送装置。同时,Millipore提供便于直观观察的透明气密注射器。 作为TCLP的重要设备之一,密理博提供的旋转搅拌器可以按照国家标准做长时间运作,混合均匀,充分萃取,并标配有保护盖,提供最大程度的安全性,并可以同时装入4只ZHE。 固体废弃物经TCLP程序萃取后,萃取液体再使用原子吸收光谱仪(AA)或者ICP,气相色谱仪(GC),液相色谱仪(HPLC)等分析进行检测。 目前TCLP产品被广泛应用在环境监测 (如环监站)、出入境产品预期无风险评估 (出入境检验检疫)、高校科研等领域。 作为一家具有50多年历史的过滤纯化产品的专业供应商,Millipore除了实验室纯水,还提供各种环境分析及监测用的专业产品,包括气溶胶分析监测过滤器,空气放射性颗粒监测,流体污染物分析监测用过滤器,流体污染物分析套件,斑贴测试套件,地下水取样皿等。 联系技术支持:400-889-1988
  • 进口额1200亿元!2020年半导体制造设备进出口数据盘点
    半导体作为最重要的产业之一,每年为全球贡献近五千亿美金的产值,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半导体技术无处不在。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半导体制造设备作为制造半导体器件和芯片的基础,在半导体产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我国半导体仪器设备目前仍以进口为主,其中以日本、美国厂商为主。通过分析半导体制造设备的进出口情况,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半导体制造设备市场的一些情况。仪器信息网特对2020年1-12月,海关半导体制造设备进出口数据进行了分析汇总,为大家了解中国目前半导体制造仪器设备市场做一个参考。进口情况2020年各类半导体制造设备海关进口金额占比半导体制造设备包括CVD、PVD、光刻机、刻蚀机等设备。根据海关数据统计分析发现,2020年我国主要进口化学气相沉积设备(CVD)、等离子体刻蚀机和投影绘制电路图装置的金额最多。这表明我国在CVD、刻蚀机和投影绘制电路图装置(含光刻机)对外依存度最高。2020年1-12月半导体设备海关进口贸易伙伴金额分布图根据海关数据,2020年我国主要从日本、荷兰、美国、韩国、中国台湾以及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进口半导体制造设备。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占据了几乎三分之一的进口份额,我国对日本依赖严重,而荷兰的进口主要源于ASML的光刻机进口,根据ASML的2020财报披露,2020年全年净销售额为140亿欧元(约合1100 亿人民币),中国大陆占比18%,约198亿元。2020年进口半导体制造设备企业注册地分析图通过海关进口企业注册地数据,可以大致了解到进口半导体制造设备在国内的“落脚地”。可以看出 ,2020年,上海、江苏和湖北等省市的进口半导体制造设备的金额最多,而这些地区也是我国经济较发达,半导体产业比较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如中芯国际就位于上海。2020年1-12月半导体设备各月进口趋势变化对2020年1-12月半导体制造设备进口量逐月数据分析发现,半导体制造设备的进口数量呈现出波动增加的趋势,在8月份的进口额最高,2月份最低。出口情况2020年海关出口各类半导体制造设备金额占比根据海关数据统计分析发现,2020年我国主要出口化学气相沉积设备(CVD)、分步重复光刻机、等离子体干法刻蚀机和氧化扩散等热处理设备。2020年半导体制造设备海关出口贸易伙伴金额分布图进一步对海关出口贸易伙伴分析发现,2020年我国半导体制造设备主要出口中国台湾、美国、韩国、中国香港、越南等国家和地区。出口对象不仅有发达国家,还有发展中国家,但主要以集成电路产业发达的台湾地区、美国和韩国为主。2020年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企业注册地分析图通过分析这些出口企业注册地发现,企业注册地主要位于江苏、广东、上海和北京等省市,而这些地区也是我国经济较发达,半导体产业比较发达和科研实力强大的省份和地区。但相对于进口额,出口金额远低于进口金额。2020年1-12月半导体设备各月出口趋势变化对2020年1-12月半导体制造设备进口量逐月数据分析发现,半导体制造设备的进口数量呈现出波动增加的趋势,在12月份的进口额最高,2月份最低。进出口情况对比通过对进出口半导体制造设备对比,可以更清楚的了解我国半导体制造设备的产业发展水平和市场。各类半导体设备进出口均价对比半导体设备进口设备均价(元)出口设备均价(元)制半导体器件或IC的氧化扩散等热处理设备6214686.1364079.5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化学气相沉积装置14268806116462.2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物理气相沉积装置4979617.3229782.8其他制半导体件或集成电路用薄膜沉积设备8083053.3231300.7制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分步重复光刻机5351967916821046其他投影绘制电路图的制半导体件或IC的装置1694642581375.06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等离子体干法刻蚀机132833974732948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其他刻蚀及剥离设备6345643.929869.35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离子注入机18548451216146.4其他制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机器及装置284072523381.61制造平板显示器的扩散、氧化等热处理设备12894204616435.8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化学气相沉积设备(CVD)73609711819447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物理气相沉积设备(PVD)2169161259459.53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其他薄膜沉积设备15556575——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分布重复光刻机64885068——其他投影绘制电路图的制造平板显示器的装置3765550.5987652.3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超声波清洗装置361904.21195.139统计结果表明,2020年我国进口半导体制造设备金额高达1200亿元人民币,出口设备约50亿元人民币。从设备均价可以看出,进口设备均价远大于出口设备,这表明我国半导体设备出口以低端设备为主,而进口以高端设备为主,各类设备中分步重复光刻机(步进光刻机)的均价最高。
  • 环保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公布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 557-2010)。   该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下列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GB 5086.2-1997)。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日
  • 沃特世出席首届中国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年会,分享E&L前沿观点
    沃特世公司出席了于9月11至12日在北京举办的首届中国萃取物及可浸出物(Extractables & Leachables, E&L)年会。此次年会围绕中国监管环境、测试方法和标准、科学实践发展、最新技术发展,为从事萃取物及可浸出物研究与检测的研究人员提供学习交流平台,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专家参与。沃特世公司化工市场高级经理Baiba Cabovska博士出席大会并做专题报告,分享了沃特世在萃取物及可浸出物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和解决方案。 首届中国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年会现场大会首日,沃特世化工市场高级经理Baiba Cabovska博士致欢迎辞,她表示:“沃特世致力于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分析,从而保护消费者与公众的生命安全。同时,沃特世也希望寻找学术领袖,带领大家共同推动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分析这一领域的发展。”? 沃特世公司化工市场高级经理Baiba Cabovska博士致大会欢迎辞第二天,Cabovska博士带来了题为“使用离子迁移LC-MS对E&L进行定向筛查”的会议报告。她表示, 串联四极杆质谱是定向筛查的金标准,四极杆飞行时间质谱(QTof)和离子淌度质谱(IMS)则提供了扩展对比。串联四极杆质谱可以提供物质的特异性信息,高分辨质谱(HRMS)可以提供精确的离子质量信息、碎片信息和同位素信息等,而QTof则可以提供大量碎片化的离子信息。但使用这些手段分析E&L常会导致假阳性结果,从而影响检测结果置信区间的准确度。使用IMS能够区分被鉴定的离子特性、离子的物化性质,最终避免假阳性结果的发生。同期,沃特世还举办了“沃特世包装材料萃取物和可浸出物检测技术交流会”。首先由沃特世全球化学工业市场部总监Damian Morrison发表致辞,随后沃特世中国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蔡麒、沃特世中国市场部高级应用工程师李欣蔚、沃特世公司化工市场高级经理Baiba Cabovska、沃特世中国化工解决方案中心主管钱柯君、沃特世中国华北区高级应用工程师栾萱、沃特世中国华东区高级应用工程师漆倩,以及中国药典-沃特世联合实验室高级应用顾问付龙分别带来了丰富精彩的技术报告,分享了包装材料萃取物及可浸出物检测技术所面临的挑战、应用实例,以及使用沃特世仪器设备和解决方案进行包装材料萃取物鉴定和确认的流程等,为与会者答疑解惑,从看、听、聊、解四方面解决业界面临的困扰。沃特世包装材料萃取物和可浸出物检测技术交流会现场(从左上到右下依次为:李欣蔚、Damian Morrison、蔡麒、Baiba Cabovska、钱柯君、栾宣、漆倩、付龙)“首届中国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年会的成功举办,体现了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分析在中国与日俱增的重要性以及行业人员对更加准确的分析技术的翘首期盼,” 沃特世公司化工市场高级经理Baiba Cabovska博士表示,“作为全球领先的专业测量仪器公司,沃特世非常高兴能够参与此次大会,希望通过分享我们最前沿的技术和解决方案,鼓励学术交流,推动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分析技术创新,为公众安全保驾护航。”关于沃特世公司沃特世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WAT)是全球领先的专业测量仪器公司,作为色谱、质谱和热分析创新技术的先驱,沃特世服务生命科学、材料科学和食品科学等领域已有60年历史。公司在全球31个国家和地区直接运营,下设15个生产基地,拥有约7,000名员工,旗下产品销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 “浸出油”冒充压榨油销售 青岛展开严查
    这事儿不能细说!(资料图片)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买来的食用油是压榨油还是"侵出油",大部分消费者可能并不知情。近日,山东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食用油中的猫腻:调和油多为"浸出油"冒充压榨油销售。详细情况,马上连线山东台记者翁平亚。   国家对食用调和油尚无详细统一标准 市场较为混乱   主播:什么叫"浸出油"?为什么要用"浸出油"冒充"压榨油"?   记者:一般来说,食用油有有两种生产工艺,一种是压榨法,一种是浸出法。浸出法是通过化学物质来析出油份。对于花生来油来说,压榨法能够保持花生本身的营养成分,但是产油率低,成本高 浸出法产出的花生油可能会有微量化学残留,而且破坏了部分营养成分,但是产油率高,成本低。   目前国家并没有规定食用油的生产工艺,浸出的花生油只要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各项目标就可以食用。但是目前市场普遍存在一种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就是很多企业都拿浸出油冒充压榨油,或者和其他油勾兑成调和油进行销售,消费者并不知情,而厂家在减少了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利润。据介绍,目前国家对于食用调和油还没有一个详细统一的标准,不管掺多少花生油都可以叫花生调和油,目前调和油市场比较乱。   政府高度重视 已对三家企业储存的"浸出油"查封   主播:这种现象在山东是否存在?当地有没有采取措施?   记者:近日,有媒体爆料在青岛莱西市有企业生产浸出油,可能流向食用油行业。报道出来后,山东省、青岛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随后调查组立即奔赴企业,对三家企业储存的浸出油进行了查封。   据了解,这三家企业均为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主产品的过程产出副产品浸出油。截至目前,3家企业共产出浸出油约9.79吨,当地政府依法封存约4.2吨,企业对外售出约5.59吨。所购浸出油全部用于加工化工原料,没有流向食品领域。
  • 食用油国家标准:产品必须标明是压榨还是浸出
    国大豆油(GB1535-2003)和花生油(GB1534-2003)等八大食用油产品国家标准于2004年10月正式施行,标准要求产品等级、生产工艺、原料产地等须在包装上标示。   在国标中,所有花生油、大豆油、玉米油、葵花子油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工艺是“压榨”还是“浸出”法。压榨法是靠物理压力将油脂直接从油料中分离出来,其过程不涉及化学添加剂。从安全与环保上来看,采用物理方法的压榨油较有优势。它能够保持原料原有营养,油的品质比较纯正,但以压榨法生产食用油,出油率低,对原料的利用程度低,加工成本较高。常用于生产花生油。浸出法是采用某种溶剂油将油脂原料经过充分浸泡后再进行高温提取,经过脱脂、脱胶、脱水、脱色、脱臭、脱酸后加工成成品油。浸出法制油,具有糟粕中残油少,出油率高,加工成本低等优势。只要合乎国家标准,以浸出法生产的食用油,其化学成分的残留很低,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任何影响。常用于生产大豆油、玉米油、葵花子油。
  • 质检总局公布获进出口检验鉴定许可的机构名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公告》 (2011年第170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等19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等6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现将许可和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 序号 机构名称 许可范围 1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客户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集团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2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 社会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集团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张家港检验认证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分公司 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集团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3 浙江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电子电气产品、玩具及儿童产品、纺织品、皮革、油漆、饰品的检测。 4 深圳市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进出口玩具、轻工产品、机电产品检验、验货、检测和其他相关服务。 5 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电子电器产品、纺织品、服装、玩具、轻工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检验、验货、检测,签发检测报告、检验证书等证明文件。6 广州威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家用电器、电容器、电焊机、电机、电动工具、照明设备、电池、玩具、附件电器、电线电缆、电工电子产品、信息产品、汽车零部件、化学材料、医疗电子设备、机械等产品的检测 EMC检测 环境检测。 7 天津口岸检测分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进出口矿产品和金属材料检验鉴定,货物重量鉴定,初级农产品检验,工业产品检验,残损鉴定和价值鉴定。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8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从事进出口机械设备及零部件、金属制品、工业机械、工业零部件、建筑机械、建筑机械零部件、控制设备、电子电气及光电设备、家用电器、照明设备、信息技术、音视频及类似设备、电力传输及供电设备、医疗器械、无线电设备、环境测试、防爆机械、电动工具及园林工具、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的检验鉴定和检测。 9 莱茵技术——商检(宁波)有限公司 进出口电子电器(含配件)、机械、工具、玩具、橡胶及塑料制品以及车辆配件的检验和检测。 10 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鞋及其他轻工产品及其辅料附件的验货和检测。 11 上海天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桥分公司 从事进出口汽车零部件及建筑材料的检验、测试等技术服务。 12 天祥(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科学城分公司 进出口纺织品及鞋类、家用及商用电子电器类、玩具及儿童用品、自行车、家具、家居用品、运动器材、饰品等商品的检验、测试及相关技术服务。 13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从事玩具、家具、日杂陶瓷制品等进出口商品验货,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14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根据客户委托,承担烟花爆竹检查、检验、鉴定、监督、验货、评定等技术服务。 15 东莞标检产品检测公司深圳分公司 进出口日用消费品验货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16 南通恒华服装检整有限公司 服装检整、服装后道整理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17 南通南野服装整理有限公司 服装检整及相关业务。 18 深圳市信测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电器产品安全、电磁兼容的检测与认证。    二、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   (一)同意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申请投资人、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和机构地址变更许可,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同意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投资人许可,注销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证,授予深圳华测鹏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证,保持原许可证号和许可范围不变。   (三)同意青岛伯肯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和出资人许可,注销青岛伯肯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持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证,授予青岛纺检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证,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四)同意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机构性质和投资人许可,注销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证,授予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五)同意青岛英博思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投资人、机构地址和经营业务范围许可,保持原许可证号不变。其经营业务范围为从事国内外委托的商品品质、数量、重量(容器)的检验和公正鉴定,涉外资产的价值鉴定。   (六)同意深圳澜迪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申请投资人变更许可,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前7月全国自贸区进出口额超2.7万亿元 北京自贸区科研设备进口可免税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9月下旬,北京、湖南、安徽自贸试验区等相继挂牌,我国自贸试验区数量增至21个。记者昨天从税务总局获悉,在税收政策助力下,今年前7个月自贸区进出口额已达到2.7万亿元之巨。 /p p   在我国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的过程中,税收制度作为试验田内容之一屡屡创新,积累了一系列成果。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及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税务部门靠前服务为自贸试验区助力,为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力量。记者注意到,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获批以来,7年间我国自贸试验区已实现了京津冀全覆盖、长三角全覆盖以及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覆盖。税务总局方面披露,21个自贸试验区方案中均有涉税内容,包括纳税服务创新、税收制度创新以及税收制度探索等方面。 /p p   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办税流程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成为多个自贸试验区的重要改革内容。而在税收制度方面,各地自贸试验区出台了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突出鼓励投资和促进贸易的导向,并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p p   事实上,自贸试验区在为改革探路的同时,也成为我国稳外贸、稳外资的重要力量。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我国自贸区新设外资企业3300多家,实际利用外资900亿元以上,进出口额达到了2.7万亿元。9月自贸试验区的再度扩围,被认为是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的信号。 /p p   “自贸试验区未来会成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国务院参事室自贸试验区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晋平表示。 /p p   税务总局方面介绍,最新设立的北京自贸试验区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在其他自贸试验区仍以发展货物贸易为主的背景下,北京自贸试验区突出了发展服务贸易的特色。在税收方面,北京自贸试验区将持续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和应用领域,并对符合政策的区内研发机构科研设备实施进口免税,探索鼓励技术转移的税收政策。 /p p   “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自贸试验区将成为我国探索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试验场,为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积累经验。”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平说,“税收在这片改革开放的高地上,将发挥自身力量助力我国创新和开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p
  • 317.908万!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中标2021年加工所谷物毒素与品质检测评价仪器设备采购
    一、项目编号:JXFX-2022-NC1262二、项目名称:2021年加工所谷物毒素与品质检测评价仪器设备采购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供应商联系人:徐争供应商联系电话:13172052634供应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9号102房自编A一楼中标(成交)金额(元)\(%):3179080.00四、主要标的信息: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谷物毒素与品质检测评价仪器设备详见开标一览表明细详见开标一览表明细1275080.0谷物毒素与品质检测评价仪器设备详见开标一览表明细详见开标一览表明细1409000.0谷物毒素与品质检测评价仪器设备详见开标一览表明细详见开标一览表明细12495000.0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岛津应用:ICPMS测定玻璃药包材中浸出金属元素含量
    玻璃药包材化学稳定性高,耐药物腐蚀性,与药物相容性好。同时卫生安全,无毒无异味,吸收小,可回收利用成本低。YBB00172005-2015 《药用玻璃砷、锑、铅、镉浸出量限度》中明确规定了元素测定金属元素的限度及相应的前处理方法,根据YBB00372004-2015 《砷、锑、铅、镉浸出量测定法》测试浸出元素,其中砷、锑采用紫外法,铅、镉采用原子吸收法。ICPMS测定快速快、灵敏度高等优点备受测试者的亲睐。本文采用岛津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2030,建立了玻璃药包材中溶出的砷、钡、镉、铜、铅、锑和硒的ICP-MS 测定方法,该方法具有检出限低、灵敏度高、线性范围宽、基体效应小、准确度和精密度高、简便快捷、可同时多元素分析等优点。岛津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2030 了解详情,敬请点击《ICPMS-2030 测定玻璃药包材中浸出金属元素含量》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2022年科学仪器进出口关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随通知公布的还有《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2021-2022税则转版对应表(税则税目税率转换)》、《2021-2022税则转版对应表(税则注释修订)》、《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2022年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95%、97%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出口商品税率表》、《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等附表。2022年科学仪器调整的具体内容:《2021-2022税则转版对应表(税则税目税率转换)》中,主要列出了2021年和2022年税则的对比,包括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部分射线类应用设备相比之前分类有所细化,新增了子目,税率也随之调整。质谱仪类仪器税则号列发生了变动。《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主要列出了税则号列、商品名称和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按照2022上半年和下半年税率分别列出。《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列出分析仪器、测试测量等仪器和仪器相关零件、附件的最惠国税率,部分仪器2022年最惠国税率为0,部分仪器2022年下半年同比上半年税率降低50%。《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列出了税则号列、商品名称、2022年最惠国税率和2022年暂定税率,涉及包括测量海洋、水文、气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设备,测量,检验液体流量或液位的仪器,测量、检验压力的仪器及装置,90.26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液体或气体测量仪器及装置,气体或烟雾分析仪,色谱仪和电泳仪,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以及其他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用于测量、记录、分析和评估环境样品或对环境的影响的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检镜切片机,轮廓投影仪,光栅测量装置,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测振仪,手振动仪,具有可再生能源和智能电网应用的自动电压和电流调节器,自动调控流量、液位和湿度的仪器等仪器及零附件。《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中,修改了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γ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的注释,删除了部分子目中关于测量管道中气体的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仪器及装置、质谱联用仪的注释。此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还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98%的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适用国家和实施时间将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公布。大批分析仪器、测试测量仪器、光学仪器、生命科学仪器及零件都涵盖其中,详见《98%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以上涉及的具体仪器类别可下载附件查看。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pdf2021-2022税则转版对应表(税则税目税率转换).pdf2021-2022税则转版对应表(税则注释修订).pdf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2022年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95%、97%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pdf出口商品税率表.pdf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pdf实施时间待公布:98%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pdf
  • 2015年仪器仪表进出口创六年新低
    p   2015年仪器仪表行业处于稳定增长状态,但是在进出口方面出现了下降态势,创了六年来新低。2015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缘何出现下降?我们一起来看看原因。 /p p   来自海关的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总额676亿美元,进出口总规模09年以来首次下降。其中,进口金额414亿美元,出口262 亿美元,逆差152亿美元,创六年来新低。国内市场需求疲软,本国企业水平提升,导致进口大幅减少 国际市场的疲软,既影响了在华三资企业高端产品的出口,又对本国企业中低端产品出口产生了一定影响。两个市场叠加的结果,为进出口逆差的下降创造了条件。 /p p   与去年相比,进口同比下降5.36%,出口同比增长0.46%。仪器仪表行业上一次进口负增长出现在2009年。 /p p   2015年全年,仪器仪表进口延续了2014年的下行走势,除3月略有反弹外,其他月份均为负增长。1-12月,161类产品中57.1%同比下降。进口产品中,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降幅较大,为31.52% 压力/差压变送器、电子万能试验机一位数负增长 气体或烟雾分析仪同比下降13.58% 气相色谱仪基本与去年持平,进口金额2.7亿美元 此外,试验台、物镜、质谱联用仪两位数增长,分别为:13.10%,24.81%,33.13% 液相色谱仪增幅16.14%。 /p p   出口情况不容乐观,从年初的12.8%正增长逐月下滑,7月出现09年以来的首次负增长,之后的8月、11月又出现两次负增长,12月转负为正。行业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中,未装配的光学元件同比一位数正增长 电度表依然保持两位数增长,其中单相电子式(静止式)电度表增幅27.34%,三相电子式(静止式)电度表同比增长23.16%。 /p p   预判2016年,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和市场环境的改善,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逆差有望继续降低。 /p
  • 2023年科学仪器进出口关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随通知公布的还有《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出口商品税率表》、《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等附表。2023年科学仪器调整的具体内容:《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中,主要列出了2022年和2023年税则税目的对比,包括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和调整说明。调整后,删除了税则号为9015.1000的测距仪子目。删除了税则号为8479.5010的多功能工业机器人字目,并新增8479.5011协作机器人和8479.5019其它子目。子目8479.5011所称“协作机器人”,是指能和人类在共同工作空间中协同工作的机器人,由执行机构、一体化关节和控制系统组成,其中一体化关节又由伺服电机、减速器、编码器、驱动器和通信总线等组成。新增了9018.9080手术机器人子目。子目9018.9080所称“手术机器人”,是指由机械臂、控制台、成像系统等部分组成,能以微创方式实施复杂的外科手术的一种医疗设备。包括骨科手术机器人、腔镜手术机器人、神经外科手术机器人、放射介入手术机器人。《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列出了税则号列、商品名称、2023年最惠国税率和2023年暂定税率,涉及包括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探测器、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闪烁体、准直器、用于90章下列环境产品,包括太阳能定日镜、其他测量海洋、水文、气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设备,测量,检验液体流量或液位的仪器,测量、检验压力的仪器及装置,90.26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液体或气体测量仪器及装置,气体或烟雾分析仪,色谱仪和电泳仪,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以及其他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用于测量、记录、分析和评估环境样品或对环境的影响的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检镜切片机,轮廓投影仪,光栅测量装置,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测振仪,手振动仪,具有可再生能源和智能电网应用的自动电压和电流调节器,自动调控流量、液位和湿度的仪器,且在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零附件。《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主要列出了税则号列、商品名称和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按照2022上半年和下半年税率分别列出。《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列出分析仪器、测试测量等仪器和仪器相关零件、附件的最惠国税率,部分仪器2023年最惠国税率为0,部分仪器2022年下半年降为0。以上涉及的具体仪器类别可下载附件查看。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pdf附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附2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附3 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pdf附4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附5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附6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附7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出台的这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两大体系,即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的国门,让党和人民放心。
  • 2024年科学仪器进出口关税调整
    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随通知公布的还有《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出口商品税率表》、《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等附表。其中,对 1010 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见附 1);继续对小麦等 8 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继续对铬铁等 107 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其中68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见附 4);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见附5),调整后,2024 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957 个。2024年科学仪器调整的具体内容:《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列出了税则号列、商品名称、2024年最惠国税率和2024年暂定税率,涉及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平板探测器,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探测器,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闪烁体、准直器,三坐标测量机用自动控制柜,其他测量海洋、水文、气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设备,测量,检验液体流量或液位的仪器,测量、检验压力的仪器及装置,税目90.26中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液体或气体测量仪器及装置,气体或烟雾分析仪,色谱仪和电泳仪,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以及其他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用于测量、记录、分析和评估环境样品或对环境的影响的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检镜切片机,轮廓投影仪,光栅测量装置,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测振仪,手振动仪,具有可再生能源和智能电网应用的自动电压和电流调节器,自动调控流量、液位和湿度的仪器,且在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零附件。此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还发布了《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安哥拉、冈比亚、刚果(金)、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等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涉及多种分析仪器、测试测量仪器、光学仪器、生命科学仪器及零件等。附件下载:附件: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pdf附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附2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附3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附4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附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 进出口双增长!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进出口数据解读
    各位读者,大家早上好中午好下午好晚上好。近期,科学仪器领域的知名企业在披露的财报中不断释放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客户支出谨慎且放缓”“下调全年业绩预期”等信号。面对这一局面,作为分析仪器“掌上明珠”的质谱仪市场表现又如何呢?当前,中国质谱联用仪市场仍高度依赖进口,进口产品市场占有率约90%。为探究质谱仪市场2023上半年的实际情况,仪器信息网结合海关进出口数据,试图找到答案。视频详情:我们先看下质谱大厂的业绩表现:赛默飞的分析仪器板块Q2收入同比增长9%,是四大业务板块之首,其中色谱和质谱业务有所推动;丹纳赫旗下的SCIEX公司Q2业绩实现高个位数的增长;Waters Q2营收增长4%至7.41亿美元,质谱增长接近20%.;布鲁克质谱业务增长近20%,timsTOF在蛋白质组学应用中需求强劲....虽然上半年整个科学仪器行业呈现低迷,质谱市场仍然交出了一份不错的“成绩单”。基于此,仪器信息网对比了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的进出口数据,发现上半年质谱联用仪的进出口值相较2022同期均得到增长。进口额达到5.2亿美元(+11%),2622台(+24%),进口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为19.9万美元;出口额也从2022年的188万美元增长到618万美元,出口量从20台增长至56台,出口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为9.4万美元,平均每台质谱联用仪进口单价为出口单价的2.1倍。整体来看,2023上半年进口质谱联用仪市场增长非常明显,同时进口单价有所增长,从17.8万增长至19.9万美元。而我国质谱联用仪的出口量仍然很少,但相对于2022年上半年同期出口额和出口量均有所增长,同时出口单价明显增高。此外,2022-2023年1-6月,我国质谱联用仪的主要出口国家/地区从中国香港变为了俄罗斯。值得关注的是,质谱联用仪的年出口量在过去5年中均少于60台,2023仅上半年就突破了50台,为国产质谱的成绩点个赞。(本文仅统计了质谱联用仪这一个编码下的数据,未统计可能存在的,一部分进口质谱联用仪中可能将色谱部分和质谱部分分开报关的部分数据。)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国比较表2023年1-6月,我国30个省市从新加坡、美国、日本、德国等14个国家和地区,累计进口2622台质谱联用仪,比上年同期增加264台、增幅11.2%,进口额达到5.2亿美元,同比增长1亿美元,增幅24%。进口金额TOP5的国家为新加坡、美国、德国、日本和爱尔兰。其中:新加坡是进口数量最多、进口金额最高的国家(进口715台,1.7亿美元,均价24万美元),美国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均列第二(进口706台、1亿美元,均价15万美元。在进口质谱联用仪总金额的5.2亿美元中,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19万美元,其中德国的均价50万美元最高,其次是英国41万美元。新加坡进口的质谱联用仪均价为23.8万美元, 日本则为9.7万美元。相信大家也能看出来,这个价格差距和几家质谱大厂的产地相关,据了解,德国工厂生产赛默飞、布鲁克两家‘昂贵’的质谱仪,价格自然高。同时,新加坡工厂坐拥SCIEX、安捷伦以及赛默飞的部分产线,所以进口金额和数量都位居榜首。2022-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国家金额月度变化具体来看上半年每个月的进口金额同比变化:2月-5月,连续4个月新加坡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均同比增长,其中4月的增幅最大为72%。美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同样,除1月、6月同比下降外,2-5月的进口金额均同比增长,其中2月的增幅最大为267%。德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的月度变化则与新加坡和美国不同,后两者质谱联用仪在2月的进口金额均同比增长,而德国的进口额却在2月同比下降29%;在后两者进口额均同比下降的6月,德国同比增长109%。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相较于2022上半年同期进口额的增幅是几个国家中最大的,接近45%,进口额从6522万增长至9437万美元。接下来详细看下我国30个进口省市采购进口质谱联用仪的情况: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省市比较表进口金额TOP3分别是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进口数量TOP3分别是上海市、广东省、北京市。广东省的进口金额最高(进口580台,1.1亿美元),其次是北京市(进口375台,1.08亿美元)。而上海市的进口数量最多(进口697台,1亿美元)。这其中,北京市进口的质谱联用仪均价最高,为29万美元,广东省为19万美元,上海市则为15万美元。再来看出口,质谱联用仪出口金额相较于2022上半年的188万美元增长至618万美元,增长了228%,出口数量也从20台增至56台。2022-2023.1-6月,质谱联用仪的主要出口国家/地区从中国香港变为了俄罗斯。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出口国比较表2022上半年出口俄罗斯的质谱联用仪共1台,9万美元,而2023年则增长为41台,共420万美元,出口额翻了近47倍,平均每台出口的质谱联用仪价格为10万美元;2022上半年出口到中国香港的质谱联用仪13台,共162万美元,平均每台出口的价格为12.5万美元,2023年则下降为5台,金额146万美元,平均每台出口的价格为29万美元,为2023年出口均价最高的地区。总体而言,我国质谱联用仪的出口量仍然很少,但相对于2022年上半年同期出口额和出口量均有所增长,同时出口单价明显增高,从9万增长至11万美元。
  •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质检总局第111号令《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3.2 第111号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口玩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四条 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   第七条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第十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检验   第十二条 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   (三)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应当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 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四条 出口玩具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货证不符的,不得出口。   未能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且检验要求不同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购的玩具应当来自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经营的出口玩具应当是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玩具。   九条理机构管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国内外反馈的重要质量信息,第十七条 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内的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 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六)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三)项所列资料有变化的,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2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 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 企业使用原料情况 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等。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一)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二)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三)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四)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玩具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资质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现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暂停其检测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 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已经出口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通报或者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其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出口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我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三)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件产品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抽批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对报检的出口产品按照规定的比例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 质检总局就《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6日,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粮食、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体系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进口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者议定书等规定需要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官方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收货人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及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目的地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输入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标注内容可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加施电子锁或者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发布公告解除其发布的风险警示通报和风险警示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收货人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   (三)伪造相关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收发货人、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六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 国内首部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专著出版
    近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植中心余道坚研究员主编的《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技术与方法》正式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是我国首部公开出版的有关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技术与方法的专著,系统收集了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泰国、越南等国际粮食主要贸易国家有关大豆、小麦、大麦、玉米、大米等粮食的分级和品质检验方法,介绍了进出口粮食取样、制样和品质检验技术,提供了美国常用的粮食感官检验图谱近90幅。全书分十章,共42.2万字。   我国是粮食生产和消费最多的国家,近年来进口量已超过6000多万吨。我国进出口粮食的品质检验主要以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为依据,在口岸检验中也经常遇到贸易合同中约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以粮食出口国的标准为检验依据。由于世界各地的粮食分级、项目定义和品质检验标准不尽相同,有些还差异较大,给进口粮食检验工作带来诸多困难。该书的出版,为我国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提供了检验依据。   本书是一部关注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技术的专著,是质检总局科技项目成果之一。该书由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植中心主持编写,邀请了深圳检验检疫局植检处、蛇口局,广东、上海、天津检验检疫局和益海嘉里集团深圳南海粮食公司等从事粮食品质检验的同行专家参加编写。本书实用性强,图文并茂,可为从事粮食进出口贸易、品质检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全面了解粮食的品质检验技术与方法提供参考,对促进我国粮食国际贸易、提升品质检验工作质量、保障进出口粮食安全有重要的意义。
  •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部令 第10号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质检总局局长   二○一○年四月二日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 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 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第三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五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政策扶持力助仪器仪表进出口再攀高峰
    ??政策扶持力助仪器仪表进出口再攀高峰?? 近日,有新闻报道称,欧洲议会全体会议通过决议,支持欧盟签署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减免201项高新技术产品关税的协议,为欧盟正式签署该协议亮了绿灯。此次协议涉及到了201项产品,其中就包括了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仪器仪表。相信这一消息会为目前稍显疲软的仪器仪表进出口市场带来新的转机。仪器仪表进出口市场进入疲软期 目前,我国仪器仪表行业整体发展趋势处于稳定增长的状态,但是在进出口方面却不容乐观,2015年更是创了六年来进出口量新低。 我国仪器仪表工业虽然起步较晚,但自1995年国家提出“九五计划”后便步入飞速发展阶段。在“十五”期间,国家相关部门又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展工业自动化仪表、仪器仪表元器件、信息技术电测仪器、尖端测量仪器等八大类仪器仪表。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更是大大促进我国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市场的发展,当年进出口总金额达153.7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了314.68%,其中出口金额同比增加0.9%,进口金额同比增加26.3%。2002年,“两化融合”这一概念的提出,带动了各个产业领域对自动化的需求,“十一五“期间,我国仪器仪表行业已跃居为国际上行业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2010年进出口总额达600亿美元。至此,我国仪器仪表技术已有了显著提升,国产仪器仪表在国际市场中逐步占据一席之地,而许多国外企业也逐渐重视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纷纷来华设厂,加速国内外市场融合。 然而自2012年起,受全球经济疲软的影响,我国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的猛烈势头受到冲击,出口不畅,国内生产企业材料与人力成本升高造成市场需求不旺,产业低迷。到了2015年,进出口总规模更是自09年来首次下降,进出口总额676亿美元,进口同比下降5.36%,出口同比增长0.46%。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国内市场需求疲软,在一些中低端仪器仪表产品上,国内技术已有提升,导致进口需求大幅减少;而国际市场同样进入疲软期,在华企业高端产品的出口受到影响,本国企业中低端产品出口也受到阻力。政策调控成为推动力 众所周知,大量的进出口能为本土企业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促使企业迅速掌握国外市场动向,从而有利于企业改进产品,提高产品对国际市场的适应性和竞争。因此各国政府对于进出口贸易一直十分重视,仪器仪表关税的减免就是政府对于国际进出口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相信这一消息对于我国仪器仪表企业来说也是十分振奋人心的。有专家指出,这一协议达成后,将有助于中国仪器仪表产品扩大出口,也有利于降低其元器件和设备的进口成本,提升中国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推动我国仪器仪表产品向全球价值链高端延伸。 前不久,德国总理默克尔的访华之旅也为扩大仪器仪表的进出口市场带来了促进作用。德国制造业在世界上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而其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与中国一直以来经贸往来密切。此次默克尔访华的目的正是推进“中国制造2025”同德国“工业4.0”对接,进一步加强宏观政策协调。这将推动中国装备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升我国在装备制造业,尤其是仪器仪表产业创新技术方面的研究和生产,助力中国跻身仪器仪表市场出口大国。内容来自仪器仪表商情网
  •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p   2016年,全国31个省市仪器仪表行业累计进出口总顺为794.5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5.51亿美元,下跌1.91%。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37198044159.jpg" width=" 360" height=" 281"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一、各地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p p   1、各地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总额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216781028546.jpg" width=" 595" height=" 335"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2016年,全国31个省市仪器仪表行业累计进出口总顺为794.5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5.51亿美元,下跌1.91% 上海、河南等13个省市同比合计增加了13.93亿美元。其余18个省市合计减少29.45亿美元,广东减少最多《20.46亿美元》 上海、河南、福建、山东和浙江等5个省市的增加额均超过1.50亿美元,上海增加最多(3.77亿美元)。 /p p   2、各地仪器仪表行业进口总额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47384093266.jpg" width=" 590" height=" 341"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全国31个省市仪器仪表行业累计进口总硕为449.5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1500万美元,下跌1.13% 上海、福建、北京等15个省市同比合计增加了12.13亿美元。其余16个省市合计减少17.28亿美元,广东减少最多(9.13亿美元) 上海、福建和北京等3个省市的增加额均超过2.00亿美元,上海增加最多(3.04亿美元)。 /p p   3、各地仪器仪表行业出口总额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67836025944.jpg" width=" 597" height=" 334"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全国31个省市仪器仪表行业累计出口总额为345.0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0.36亿美元,下跌2.92% 河南、天津、上海等12个省市同比合计增加了8.41万美元。其余19个省市合计减少18.77亿美元,广东减少 /p p   最多(11.32亿美元) 河南和天津的增加额均超过2.0亿美元,河南增加最多(3.14亿美元)。 /p p   4、各地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贸易差额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78740074541.jpg" width=" 584" height=" 334"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全国31个省市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累计贸易逆差104.5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21亿美元,上升5.25% 全国只有广东、浙江、河南和江西等4个省实现贸易顺差,合计实现顺差66.29亿美元。其中27个省市合计逆差170.82亿美元 天津、河南等12个省市同比合计减少逆差13.25亿美元,天津减少最多(5.60亿美元),其余18个省市合计增加逆差18.47亿美元。 /p p   二、仪器仪表行业主要省市进出口比较 /p p   1、2016年1一12月仪器仪表主要省市进出口增长、贸易差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78912015379.png" width=" 450" height=" 316"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浙江省的进口增长率最高(9.62%),广东省的进口增长率最低(-9.50%) 山东省的出口增长率最高(2.45%),广东省的出口增长率最低(-89%) 广东省的贸易顺差最高(45.20亿美元),上海市的贸易逆差最高(-52.59亿美元)。 /p p   2、2016年1一12月仪器仪表主要省市进出口结构、出口强度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89380010818.png" width=" 470" height=" 313"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浙江省、广东省的出口比重大于进口比重。浙江省的出口强度最高,出口比重是进口比更的3.78倍 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的出口强度小于1,即出口比重均低于进口比重。 /p p   3、2016年1一12月仪器仪表主要省市进出口占有率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398381067663.png" width=" 436" height=" 315"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广东省的进出口占比最高(27.58%),江苏省和上海市居后分别为19.36%和16.37% 广东省的出口占比最高(38.31%),江苏省和上海市居后分别为19.54%和11.23% 上海市的进口占比最 /p p   高(20.32%),江苏省和广东省居后分别为20.29%和19.35%。 /p p   三、近两年仪器仪表行业主要进口商品比较 /p p   1、近两年分析仪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07351020904.png" width=" 590" height=" 312"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2、近两年电子测量仪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15182006152.png" width=" 579" height=" 326"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3、近两年试验机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22405017475.png" width=" 582" height=" 323"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4、近两年压力检测仪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30860052860.png" width=" 568" height=" 315"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p p   5、近两年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38052090761.png" width=" 575" height=" 322"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6、近两年流量、液位仪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45852086194.png" width=" 580" height=" 311"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7、近两年显微镜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55071080068.png" width=" 573" height=" 322"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8、近两年大地测量仪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62949054068.png" width=" 571" height=" 316"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9、近两年医疗仪器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70859030003.png" width=" 561" height=" 322"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10、近两年光学元件、零件、附件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85398000998.png" width=" 565" height=" 312"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11、近两年分析仪器零件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85585027037.png" width=" 586" height=" 316"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12、近两年电工、电子测量仪器零件、附件进口数量、均价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492823079447.png" width=" 565" height=" 317"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四、仪器仪表子行业出口交货值比较 /p p   1、仪器仪表子行业出口交货值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501559037581.jpg" width=" 586" height=" 338"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仪器仪表行业出口交货值1194.35亿元,同比增长2.19%,净增25.55亿元 仪器仪表行业出口依存度12.90% 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出口依存度7.16% 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出口依存度10.79% 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出口依存度10.79%。 /p p   2、仪器仪表子行业出口交货值增量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509734001176.png" width=" 580" height=" 336" / /center p /p p & nbsp /p p   3、仪器仪表子行业出口交货值、增量比重比较 /p p    center img alt=" 2016年仪器仪表行业进出口比较" src=" 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12/nick/1494550518657044114.png" width=" 573" height=" 339" / & nbsp /center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 仪器仪表行业在进出口贸易方面较为强劲
    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的发展,是助推中国成为贸易大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随着世界经济形势逐渐好转,中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仪器仪表设备走上国际市场的舞台,并陆续加入国际化竞争的行列。   2014年,随着世界经济形势逐渐好转,中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仪器仪表设备走上国际市场的舞台,并陆续加入国际化竞争的行列。整个2013年,仪器仪表行业在进出口贸易方面表现较为强劲。2014年,随着世界经济形势逐渐好转,中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仪器仪表设备走上国际市场的舞台,并陆续加入国际化竞争的行列。整个2013年,仪器仪表行业在进出口贸易方面表现较为强劲。为第三方检测市场带来了160余亿元的检测设备以及十万人的检测队伍。   仪器仪表行业呈现旺盛发展态势   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进出口总值达到4.16万亿美元,经人民币汇率因素调整后同比增长7.6%.美国将在2月份发布其去年全年的贸易数据。不过,在2013年1月至11月里,美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3.57万亿美元,这意味着中国现在基本已经肯定是全球最大的货物贸易国。   整个2013年,仪器仪表行业在进出口贸易方面表现较为强劲。在出口方面,2013年工业自动化仪表系统,电子测量仪器、试验机、实验分析仪器、医疗仪器等出口增幅较大,以往出口量不大的工业自动化仪表、电子测量仪器等增幅尤为突出.在进口方面,近几年来,我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的先进仪器设备价值均超过5千亿人民币。   尽管如此,中国仪器仪表行业仍面临严重不足,其中表现之一,便是高端仪器的自主研发状况落后。据估计,我国90%以上的高端仪器都需要依赖进口。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中国科技型企业的仪器研发力度,成为仪器仪表行业发展的关键点之一。   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的发展,是助推中国成为贸易大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随着世界经济形势逐渐好转,中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仪器仪表设备走上国际市场的舞台,并陆续加入国际化竞争的行列。   国有检测机构将大幅进行改革   近日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会议透露出国有检测机构将大幅进行改革的消息。会议内容显示,在新一届中央政府大力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形势下,对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提出了直接的要求。质检总局将以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大做强的思路为指导,实现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预定在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基本到位。目前,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如,购买设备求新求精,不做成本效益分析,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年国家质检总局一共采购120万元以上的仪器324台,其中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采购了158套/台质谱仪器 质检系统的机构一般都不愿意走出事业的围墙 此外还存在检测体系不健全、综合能力不强、创新动力不足以及检测价格没有市场竞争力等问题。
  • 质检总局新增18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批准上海众材工程检测公司等25家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及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上海众材工程检测公司等18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上海胜邦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6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批准注销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检验鉴定机构资格。   现将许可、变更和注销情况公告如下:   一、 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   (一)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建筑材料及其他工程材料的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二)福州市吉田检验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范围:服装、纺织品、鞋类、杂货的检品、检针和后整理,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三)温州确思特检测验货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纺织品、鞋类、杂货类、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等产品的验货及工厂审核,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四)测势界(宁波)检测产品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器产品检测。   (五)宁波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器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及磁性的检测,根据欧盟标准和法规开展化学物质检测。   (六)西安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范围: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检测。   (七)广州市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器产品及其原材料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其他技术服务。   (八)优力检测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机械及环保产品测试、检验服务。   (九)倍科质量技术服务(东莞)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气产品、纺织品、鞋类、玩具及儿童用品、家具的安全检测,电子电气产品EMC检测。   (十)东莞市信测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气产品、纺织品、鞋类、玩具及儿童用品、家具的安全检测、电子电气产品的EMC检测。   (十一)誉标检测(深圳)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电子电器产品、纺织品、玩具及儿童用品、饰品、包装材料、食品接触材料等消费品的质量检验、检测。   (十二)深圳市冠准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器产品、轻工产品测试,电磁兼容技术检测,签发检测报告或者检验证书等证明文件。   (十三)利达电器技术测评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涂料、纺织品、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家具、家用电器及灯饰的检测服务。   (十四)欧陆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电器、玩具、纺织品、皮革的质量检验检测服务。   (十五)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公司中山分公司。许可范围:取暖器、壁炉、炉灶、烤炉等进出口商品及其零部件的检验鉴定和实验室检测。   (十六)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公司厦门分公司。许可范围:石材、陶瓷砖、卫浴产品、玻璃检测。灯具及相关产品、引擎驱动式工具及设备、光伏产品、玩具及纺织品、家具、手工具、野营及户外用品、健身器械、电器及零部件和杂货的验货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十七)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   (十八)深圳必维华法商品检定公司汕头分公司。许可范围:服装、玩具、家具、陶瓷、文具、厨具、鞋、电器的验货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 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   (一)同意上海胜邦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80〕号)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股东,变更后的名称为优力胜邦质量检测(上海)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同意太仓型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96〕号)变更中英文名称和地址,变更后的名称为太仓型动运动用品检测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三)同意青岛无可志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76〕号)变更中英文名称、法人代表和股东,变更后的名称为青岛科鉴检验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四)同意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95〕号)变更地址和股东,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五)同意广州环宇标准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27〕号)变更股东和机构性质,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六)同意深圳信测科技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30〕号)变更股东和许可范围,保持原许可证号不变。   三、批准注销的检验鉴定机构   批准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注销其上海分公司。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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