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粮食定量包装秤

仪器信息网粮食定量包装秤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粮食定量包装秤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粮食定量包装秤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粮食定量包装秤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粮食定量包装秤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粮食定量包装秤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粮食定量包装秤相关的解决方案。

粮食定量包装秤相关的资讯

  • 粮食真菌毒素检测仪:荧光定量原理守护食品安全
    粮食真菌毒素检测仪采用荧光定量快速检测原理,主要应用于粮油、谷物、饲料等多种领域,对多种真菌毒素进行准确检测,为确保食品安全贡献力量。荧光定量快速检测原理即粮食真菌毒素检测仪通过特定的荧光信号,准确、快速地识别和测量样品中的真菌毒素含量。这项技术具有高效、灵敏度高、操作简便等特点,使得检测过程更加迅速和可靠。核心特性及优势全方位检测:涵盖多种真菌毒素,包括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玉米赤霉烯酮等,实现全面监测。任意样品数量:粮食真菌毒素检测仪允许用户既可单个或少量样本随到随检,也可大量样本同时检测。内置定量标准曲线:在检测过程中无需使用外部标准品进行校准,避免了操作人员与呕吐毒素直接接触的可能,从而提高了操作的安全性。随到随检:检测仪器的便携性使其适用于现场检测,无论是在生产线上、仓库中,还是在野外环境中,都能轻松进行检测操作。多领域应用:适用于粮库、谷物生产企业、饲料厂、畜牧养殖企业、食品加工厂、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多个行业。应用场景保障粮库质量:对存储的粮食进行定期检测,预防真菌毒素污染。提升饲料质量:对饲料原料进行检测,确保畜牧养殖健康生长。食品生产控制: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对油脂、面粉等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成品质量。第三方检测服务:为各行业提供真菌毒素检测服务,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通过使用粮食真菌毒素检测仪,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食品和饲料的安全状况,从而更好地保障我们的健康。
  • 新品推荐|粮食真菌毒素检测仪 荧光定量 随到随检
    粮食的质量对于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然而,在粮食的生产供应链中,储存与运输环节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导致粮食质量问题,尤其是真菌毒素的污染。真菌毒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不可低估,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可靠的粮食真菌毒素检测仪,以快速获取相关数据,更好地管理粮食的贮存与销售。粮食真菌毒素检测仪采用荧光定量快速检测原理,是一种先进的仪器设备,主要应用于粮油谷物、饲料等样品中真菌毒素的有效、准确检测。以下是该检测仪的两个重要特点:一、荧光定量原理:粮食真菌毒素检测仪采用荧光定量技术,通过读取荧光定量检测卡,对比检测区(T线)、质控区(C线)与背景区的荧光信号强度。根据检测卡内置的标准曲线,计算出样品中真菌毒素的含量。这一原理保证了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粮食安全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该仪器可检测粮油、谷物、饲料等中的真菌毒素,如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玉米赤霉烯酮、呕吐毒素、伏马毒素等。二、随到随检:粮食真菌毒素检测仪具有随到随检的特点,不受检测样本量的限制。它可以灵活地单个或少量样本进行即时检测,也能够高效地处理大量样本,实现现场检测。这一特性使其在粮食生产、仓储、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能够迅速投入使用,提高了检测的效率与便捷性。1、可应用于粮库、谷物生产企业等粮食行业,确保存储和销售的粮食产品安全。2、在养殖业中,对饲料原料进行检测,预防真菌毒素对畜禽的危害。3、在食品生产和加工行业,保障食品制品质量。4、用于政府监管、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加强对真菌毒素的监测和管理。在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同时,粮食真菌毒素检测仪的应用为粮食行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保障食品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 多数粮食收购点不具备转基因的自行检测能力
    近日,武汉江夏区五里界镇10多亩正在大田生长的转基因水稻被集中销毁。记者调查发现,转基因水稻在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了大米加工厂。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副研究员吴刚表示,对转基因植物的检测可分为定性检测法和定量检测法等,但这些方法需要专门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从目前条件看,多数粮食收购点还不具备自行检测的能力。   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加工厂   记者在武汉市江夏区采访了解到,当地10多亩正在大田生长的转基因水稻已于7月30日被集中销毁。当地有农户告诉记者,这处水稻田是几家农户联合种植的,秧苗是抗虫稻,也就是含有转基因成分的BT63稻苗。   这种水稻因其突出抗虫性受农户热捧。接受采访的几位农户表示,种一亩普通水稻毛收入只有1000多块钱,抗虫稻能抗螟虫,能节省至少200元的农药费和打药人工费。稻种是从熟人途径购买的,一般外人买不到,也没有收据和发票。   记者调查发现,转基因水稻在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了大米加工厂。位于武汉城乡接合部的滠口街水稻销售公司,一负责生产的经理介绍说,工厂无法检测收来的大米是否转基因,检测标准也只有GB1354-2009标准,只是对大米的一些物理性指标进行检测,然后包装出厂,流向市场。   记者在一份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看到,检测内容包括水分度、碎米、铅含量等,并没有针对转基因的检测。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副研究员吴刚表示,对转基因植物的检测可分为定性检测法和定量检测法等,但这些方法需要专门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从目前条件看,多数粮食收购点还不具备自行检测的能力。   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对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识,其他转基因农产品自愿标识。专家指出,转基因食品除包装食品中有部分要求标注以外,目前国内的餐饮企业提供的产品并没有纳入转基因标注范畴,国家还没有制定标准,需要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和制定。   □追问   1.还有多少转基因水稻?   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表示,江夏区只发现了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田。至于其他地区有没有发现,湖北省和武汉市农业相关部门仍未表态,表示正在调查。   据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是由科研人员在全区甄别排查出的,发现后立即进行了销毁处理。   事实上,转基因水稻并非完全不能种植。此次销毁的BT汕优63就曾获得&ldquo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rdquo 颁发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转基因作物在没有获得商业化种植许可之前,不允许被商业化种植。   那么,还有多少转基因水稻在非法商业化种植?针对百姓这一疑问,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表示,江夏区只发现了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田。至于其他地区有没有发现,湖北省和武汉市农业相关部门仍未表态,表示正在调查。   2.究竟是谁泄露了种苗?   种源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查清来源难度较大。   近年来,中国科学院院士、华中农业大学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张启发一直呼吁尽快将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却屡屡陷入舆论的漩涡之中。   华中农业大学南端有一大片转基因水稻实验田。为了防止小概率花粉飘移的发生,转基因水稻实验田一边筑起高墙,一边是近60亩的湖面,以保证实验田与外界环境的完全隔离。研究人员每次离开田埂前总要拍打衣裤,避免无意带出种子。   既然实验看起来如此严格,那么种苗究竟来源于哪里?这一最为关键的问题恰恰也成了最难解答的谜。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纯的转基因水稻不可能直接用于大田种植。为了避免子二代性状分离,转基因稻种也要年年做杂交育种,而只有大型机构才有实力做这种实验。   张启发则表示,上世纪90年代,国家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种子公司可以很容易拿到BT63转基因抗虫稻种,然后自行育种流入市场。   往前追溯,不难发现湖北湖南两省一些地区几年前就曾曝光出转基因水稻种植。当时接受记者采访的湖北省农业厅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种源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过来,查清来源难度较大。他们认为,此前华中农业大学曾经创办过一家公司,尽管后来公司解散了,但不排除部分种源被有心人流散出去。
  • 【大国粮策】粮食安全“新办法”即将实施,美正生物扛稳粮食安全重担!
    “金秋时节喜洋洋,黄灿稻谷收满仓”,又是一年丰收季,粮食安全要牢记。秋粮是全年的最后一季粮食,占到了全年粮食总产量的7成以上。秋粮主要包括水稻、玉米、大豆等品种。今年我国秋粮面积预计达13.1亿亩,较去年稳中有增,特别是高产作物玉米面积增加较多。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秋粮长势良好,各地多措并举保秋粮丰收。喜迎粮食安全“新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同原试行办法相比较,新的“办法”中明确提出了真菌毒素、重金属和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的检测要求,并明确提出了粮食经营者须自行检验或委托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办法”中还规定,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环节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检筛查的依据。采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监测和抽查检验,发现测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快检初筛,法检确证双管齐下,保障粮食安全华安麦科深耕粮食安全行业数十载,致力于为用户提供粮食安全检测试剂、设备等专业产品和用心、优质的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贡献一份力量。HMG001粮食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及监测分析系统覆盖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粮食安全项目,具有便携、快速、准确、适用的特点。该系统整合了便携式试纸条扫描读数仪及相应的胶体金快速定量检测试纸条、实验过程中必备的前处理设备及实验耗材,可快速准确的对样品中真菌毒素进行现场检测。同时,该系统可以与搭建的云平台或介入现有的实验室信息化系统,实现“采样-收样-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过程全程监控、风险有效预警等功能。真菌毒素快速检测试纸条采用胶体金免疫层析技术,符合粮食行业标准。5-8min即可完成反应,检测效率高。操作简便,适用于现场检测。产品列表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粮油检验 油料油脂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荧光定量快速检测法》等7项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我们组织起草的《粮油检验 油料油脂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荧光定量快速检测法》等7项行业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8日。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全国粮标委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TC270/SC2)秘书处。联系人:田华 13308655730电子邮箱:oilfatbz@163.com附件: 1.《低温压榨花生油》(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rar 2.《大豆分离蛋白》(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rar 3.《花椒籽》(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rar 4.《粮油储藏 食用植物油储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rar 5.《初榨椰子油原料及生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rar 6.《粮油检验 粮食感官检验辅助图谱 花生》(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rar 7.《粮油检验 油料油脂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荧光定量快速检测法》(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rar 8.意见反馈表.doc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粮食呕吐毒素快速检测仪设备参数寄操作注意事项
    粮食呕吐毒素快速检测仪设备参数寄操作注意事项CSY-JAZ呕吐毒素快速检测仪能够快速检测粮食、饲料、谷物、食用油、调味品等食品中呕吐毒素、黄***素、T2毒素、赭曲霉毒素、伏马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适用于粮油监测中心、粮油饲料生产加工、食品加工贸易、畜禽养殖户自查、工商质监部门用于市场快速筛查等。呕吐毒素快速检测仪检测项目:呕吐毒素:检测范围: 0.01-5000ug/kg黄***素:检测范围: 0.01-50ug/kg玉米赤霉烯酮:检测范围: 0.01-1000ug/kg赭曲霉毒素:检测范围: 0.01-500ug/kgT2毒素: 检测范围: 0.01-5000ug/kg伏马毒素:检测范围: 0.01-5000ug/kg呕吐毒素快速检测仪技术参数:1、屏幕:10.1寸高清触控屏,分辨率1920X1200。2、操作系统:Android智能操作系统 16G存储,支持数据项目远程扩展升级维护。3、重复性:CV≤0.5%4、稳定性:CV≤0.5%5、台间差:CV≤3%6、检测通道:单通道定量检测结果7、前处理:≤15分钟(根据项目而定)8、检测时间:≤10s可对样本进行定性、半定量检测9、检测结果报告:可准确报告出检测项目、被测物质的浓度、检测单位、被检查单位、检验员、检测时间、检测限等信息可在触摸屏上显示,可通过仪器内置打印机输出10、呕吐毒素快速检测仪连接方式:USB接口,串口,网口11、数据传输:USB 以及网口(升级wifi)12、检测器:光电源 , 波长:365nm/610nm13、数据安全性:用户单位,检测人员密码登录、数据删除需提供管理员密码功能确保对检测人员相关信息保密性,*一性,真实性。14、通讯端口:WiFi、蓝牙、A型USB、B型USB、4G、HDMI高清投影接口15、数据处理:可通过通讯端口进行数据汇总、上传监管平台等。16、项目拓展:支持检测项目拓展功能17、外设支持:可加装条形码识别模块,可对一维和二维条码进行识别。18、仪器内置6通道恒温金属浴,6个计时器,可一对一进行计时检测。19、每个项目具有独立ID卡确保检测安全性20、一体化拉杆箱包装呕吐毒素快速检测仪操作注意事项:1. 谷物、饲料中真菌生长繁殖的有利条件主要是适宜的温度与水分。如能将谷物、饲料等贮存于10℃以下,水分保持在10%以下,就能有效地防霉。2. 从事真菌毒素科研及检测的人员,必须注意防护,如穿戴隔离衣帽,在进行真菌分离培养工作时,应戴口罩,并尽量防止孢子飞扬。3. 操作台面如有漏溅,应立即用新配的5%次氯酸钠消毒。以5%次氯酸钠(NaOCl)处理时,黄***素于数秒钟内即被破坏,故是常用的消毒剂。4. 也有应用生物学方法解毒的报道,生物学方法成本低,收效大,可能是一种有前途的除毒措施。呕吐毒素快速检测仪总结:硬件要求低:无须专业的实验室和专业设备;易学:操作比较简单,结果易判,不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准确率高:产品成熟,已通过大量的客户群体验证和完;培训到基层:包括基层使用培训、重点1对1培训、定期强化 培训,减少日常检测过程中的操作误差,避免突发人员变动 所造成的技术人员不到位。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一是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二是优化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转变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明确和完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  三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是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进一步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文章来源: 新华网点击查看丨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文
  • 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奥豪斯这款粮食水分仪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表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已经于2023年7月11日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录八章。监督管理中提出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垂直管理机构按照季度巡查等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定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作为出库质量安全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检验能力、人员队伍建设,包括健全的规章制度、必要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等。水分含量作为粮食检测最重要指标之一,对粮食的交易、烘干、加工和仓储等各个环节都有决定性的影响。为此,奥豪斯专门推出了针对粮食行业的粮食水分测定仪,以更准确、更快速的检测助力粮食安全保障。 快速检测 奥豪斯拥有多年水分测定仪开发经验,粮食水分测定仪内置专用谷物加热程序,大幅缩短了粮食水分测试所需的时间,可广泛应用于玉米、大米和小麦等多种粮食的水分测定。常见粮食的测试时间仅需3-5分钟,极大的提高了粮食收购的效率。测试精准专门的加热腔设计使温度分布均匀,样品能被均匀的烘干;隔热式高性能称重传感器结构,防止加热过程对称量准确性的影响。通过这两个设计,奥豪斯粮食水分测定仪能够准确的测定粮食的水分含量。在收购环节保证了各方的利益。同时,在烘干、加工和仓储的环节,保证了粮食的品质。操作简易奥豪斯粮食水分测定仪的设置过程十分快捷,配合全中文的面板,无需复杂的菜单设置,操作过程清晰直观。快速清洁掉入加热腔的样品会影响测试准确性。奥豪斯粮食水分测定仪采用了无工具拆装的设计,帮助操作人员徒手拆卸,实现快速清洁。奥豪斯粮食水分仪助您准确,快速的测定粮食水分含量,让您能轻松的应对粮食生产和收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奥豪斯集团成立于1907年,拥有遍布各地的营销、研发和生产基地。通过不断为各地用户提供优质的称量产品与完善的应用方案,奥豪斯产品已遍及环保、疾控、食药、教学科研、食品、新能源和制药工业等各种应用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与青睐。我们致力于提供符合各国安全、环境及质量体系的产品,涵盖电子天平、台秤、平台秤、案秤、摇床、台式离心机、加热磁力搅拌器、涡旋振荡器、干式金属浴、实验室升降台和电化学产品等。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粮油检测 谷物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层析快速定量法》等7项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我们组织起草的《全谷物与全谷物食品通则》等7项行业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日。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全国粮标委原粮及制品分技术委员会(TC270/SC1)秘书处。联系人:陈园 010-58523656电子邮箱:tc270sc1@ags.ac.cn附件:1.全谷物与全谷物食品通则2.糙米米粉、线(干)3.全麦挂面4.易煮全谷物米5.粮油检验 小麦粉曲奇加工品质试验6.粮油检测 谷物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层析快速定量法7.粮油检测 谷物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层析快速定量法8.意见反馈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2023年8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 【收粮季】保障粮食安全-忙有所获,不负耕耘
    “三夏”时节,各地多措并举抢收抢种,农业生产有序推进。农业农村部小麦机收调度显示,截至6月11日17时,全国已收获冬小麦面积2.39亿亩,收获进度过七成半。日机收面积1442万亩。从各地情况来看,目前,河南麦收基本结束,江苏进度过八成半,陕西进度过六成半,山东进度过五成半,河北进度过三成,山西进度近两成半。夏粮产量超过全年粮食总产量的五分之一,小麦又是夏粮的主体,是中国人的第二大口粮。小麦稳产对于实现全年粮食丰收具有重要意义。粮食生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我国人口基数大,保障粮食安全面临许多新情況、新问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首先要确保口粮绝对安全。粮食质量安全检测筑牢粮食安全防线快检初筛,法检确证,双管齐下,保障粮食安全!目前常用的快检方法有:免疫层析法等,酶联免疫法 法检方法包括: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原子吸收光谱法、气相色谱法等。华安麦科深耕数十载用心保障粮食安全华安麦科深耕粮食安全行业数十载,致力于为用户提供粮食安全检测试剂、设备等专业产品和用心、优质的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贡献一份力量。华安麦科——HMG001快速检测及监测分析系统华安麦科HMG001快速检测及监测分析系统覆盖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转基因四大粮食安全项目,具有便携、快速、准确、适用的特点。该系统整合了便携式试纸条扫描读数仪及相应的胶体金快速定量检测试纸条、实验过程中必备的前处理设备及实验耗材,可快速准确的对样品中真菌毒素进行现场检测。同时,该系统可以与搭建的云平台或介入现有的实验室信息化系统,实现“采样-收样-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过程全程监控、风险有效预警等功能。真菌毒素快速定量检测试纸条产品特点采用胶体金免疫层析技术,符合粮食行业标准;5-8min即可完成反应,检测效率高;操作简便,适用于现场检测。产品列表操作流程
  • 北京粮食局采购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仪器设备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消息,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采购单位)受北京市粮食局委托,对下述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合格的投标人是指在符合第一册中相应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同时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相应资质要求的投标人。   1. 招标项目名称、编号及预算:   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 招标编号:OITC-G13031375。本项目全部预算为383.67万元人民币。   2. 招标货物名称和数量: 包号 品目号 设备名称 简要用途说明 数量 交货期 1 1 高效液相色谱仪 用于有机化合物定性定量分析等 1台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到达用户指定地点。 2 自动重量稀释仪 用于微生物样品前处理自动稀释 1台3 燃烧定氮分析 用于粮油食品、饲料中氮含量的分析 1台 4 拉伸仪 测定面团延伸特性 1台 5 面筋测定仪 测定小麦粉的面筋数量和面筋质量指数 1台 6 全自动微生物生化鉴定仪 用于细菌鉴定,代替常规生化鉴定并且缩短试验时间 1台 7 培养箱 用于粮油食品检测研究中细菌等微生物的培养 3台 8 实验室纯水/超纯水一体化机 精密分析仪器用水(HPLC-MS,ICP-MS,AA,TOC等) 1台 9 实验室纯水机 玻璃器皿的最后冲洗,化学/生化试剂配制、分析试剂及药品配制、稀释 2台 10 实验室水处理设备 实验室用水和实验室超纯水机进水水源 1台 11 实验室温湿度控制设备 用于实验室温湿度控制 一套,其中壁挂式(1.5P)16台,壁挂式或立柜式(2P)4台   3. 投标商资格要求: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合法授权 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f.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g. 满足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相应资质。   4. 招标文件售价: 每包人民币 500 元,若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 5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10月 8 日至2013年 10 月 27 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30 下午1:00至5:00(北京时间)。   地点: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银都大厦1507室(西三环航天桥西)   6. 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10 月 28 日上午9:30 (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7. 开标时间:2013年 10 月 28 日上午9:30 (北京时间)。   8. 投标、开标地点:银都大厦1513室(西三环航天桥西)   9. 本项目采购资金的使用将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采购单位)   盖章:    日期:2013/10 / 8   联 系 人:王军 电话: 68725599--8440 68729912   传  真:68458922  电子信箱: wangjun@osic.com.cn   开户名(全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西三环支行  帐号: 862081657710001   相关新闻:   陕西省粮食局1836万仪器采购揭晓   河南粮食局采购760台实验室仪器设备   北京粮食局采购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仪器设备   青海粮食局ICPMS、GC等仪器采购结果公布   黑龙江省粮食局2900万元采购大单揭晓   湖北粮食局2200万元仪器采购大单揭晓
  • 产品推荐 | 奥豪斯粮食水分仪助力麦收
    6月6日是芒种,一个耕种忙碌的节气,民间也称其为“忙种”。这个时节,正是南方种稻与北方收麦之时。根据新华社报道,截至6月7日17时,全国已收冬小麦达1.64亿亩、收获进度已经过半。(图片截自央视财经【第 一时间】)小麦种子收下后的处理是麦收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不仅当季农民的收入由麦收决定,年底秋冬种的供种也依靠于这些地块的麦收。为了保障麦收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河南省为例,河南有超过400万亩小麦种田,年产种子占全国的38%以上。为了保证小麦种子质量,河南要求对小麦种田优先调度、优先收获、优先烘干。(数据来源:「在希望的田野上」全国麦收过四成)水分含量作为粮食检测最重要指标之一,对粮食的交易、烘干、加工和仓储等各个环节都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当前粮食集中收获的麦收季节,快速且准确地测定粮食水分含量至关重要。为此,奥豪斯专门推出了针对粮食行业的粮食水分测定仪,助您轻松应对收粮旺季。客户价值01、节省测试时间奥豪斯粮食水分测定仪,在多年水分测定仪开发经验基础上,针对粮食行业样品的特性,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二次开发。内置的谷物加热程序,大幅缩短了粮食水分测试所需的时间,可广泛应用于玉米、大米和小麦等多种粮食的水分测定。常见粮食的测试时间仅需3-5分钟,极大的提高了粮食收购的效率。02、水分值精 准加热腔设计使温度分布均匀,样品能被均匀的烘干;采用隔热式高性能称重传感器,防止加热过程对称量准确性的影响。通过这两个设计,奥豪斯粮食水分测定仪能够准确的测定粮食的水分含量。在收购环节保证了各方的利益。同时,在烘干、加工和仓储的环节,保证了粮食的品质。03、简单易操作奥豪斯粮食水分测定仪的设置过程非常简单,配合全中文的面板,操作过程清楚直观,下方有操作视频,跟随视频操作即可掌握。04、极速清洁掉入加热腔的样品会影响测试准确性。奥豪斯粮食水分测定仪采用了无工具拆装的设计,可以实现极速清洁。让我们一起通过下方视频了解如何快速清洁。奥豪斯粮食水分仪助您准确,快速的测定粮食水分含量,让您能轻松的应对粮食生产和收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文末福利奥豪斯粮食水分测定仪自推出以来,已经在如东北三省等粮食主产区有了很好的应用。如果您想了解奥豪斯粮食水分仪的实际应用案例和玉米、大米,小麦等粮食的水分测定参数,请联系我们吧。奥豪斯集团成立于1907年,拥有遍布各地的营销、研发和生产基地。通过不断为各地用户提供优质的称量产品与完善的应用方案,奥豪斯产品已遍及环保、疾控、食药、教学科研、食品、新能源和制药工业等各种应用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与青睐。我们致力于提供符合各国安全、环境及质量体系的产品,涵盖电子天平、台秤、平台秤、案秤、摇床、台式离心机、加热磁力搅拌器、涡旋振荡器、干式金属浴、实验室升降台和电化学产品等。
  • 海口市粮食局粮油检测仪器设备公开招标公告
    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海口市粮食局委托,对粮油检测仪器设备(HKGP2010-304)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竭诚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 粮油检测仪器设备   2、项目编号:HKGP2010-304   3、采购预算:980,480.00元   4、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1 旋风磨 1台 24 稻谷脂肪酸值测定仪 1台 2 降落数值仪 1台 25 面包体积测定仪 1台 3 面筋指数测定仪 1套 26 1/10电子天平 1台 4 磁性金属检测仪 1台 27 1/100电子天平 1台 5 智能白度仪 1台 28 1/1000电子天平 1台 6 验粉筛 1台 29 1/10000电子天平 2台 7 粗脂肪测定仪 1台 3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套 8 蛋白质测定仪 1台 31 气相色谱 1套 9 粗纤维测定仪 1台 32 液相色谱 1台 10 电动筛选器 1台 33 电子拉伸仪 1台 11 小型和面机 1台 34 脂肪酸值专用振荡器 1台 12 容重器 2台 35 多功能电动扦样器 1套 13 砻谷机 2台 36 恒温恒湿培养箱 1台 14 碾米机 2台 37 中鼎式分样器(大号) 1个 15 恒温鼓风干燥箱 2台 38 中鼎式分样器(中号) 1个 16 恒温水浴锅 2台 39 中鼎式分样器(小号) 1个 17 电热蒸馏水器 1台 40 万用电炉 2个 18 马弗炉 1台 41 原粮包装扦样器 6支 19 生物显微镜 1台 42 成品粮包装扦样器 6支 20 体视显微镜 1台 43 架盘药物天平 1台 21 小麦磨粉机 1套 44 电冰箱 2台 22 电子粉质仪 1台 45 单层蒸锅 1台 23 粮食水分测试磨 1台 46 小型压面机 1台   5、交货地点:海口市粮食局   6、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交货和安装   二、投标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的特定资格条件:   2.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火焰、石墨炉)、气相色谱仪及液相色谱仪这三样产品对制造厂商的要求:   2.1.1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1.2投标人必须提供制造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书。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1年3月17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2、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开评标会议室(海口市滨海大道长滨路海口行政中心18号楼1013A室)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四、采购文件获取办法   1、购买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需提供以下资料:   1.1 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省外投标人可将购买采购文件所需资料传真到我中心,并电汇相应的价款至我中心账户(付款单位请注明投标单位名称,且在备注栏注明项目编号、名称)。经审核合格后,我们将邮寄采购文件。   2、采购文件出售时间:2011年2月22日至2011年3月8日下午17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3、采购文件出售价格:每套人民币100元,邮购另加50元(售后不退)。   4、投标单位名称须与购买采购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否则自行承担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五、采购信息公告媒体   本项目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new/)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hainan.gov.cn/code/V3/)。   六、邮购采购文件及提交投标保证金账户资料:   账 户 名: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 户 行:建行海口海甸支行   账 号:4600 1003 8360 5300 1617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海口市滨海大道长滨路海口行政中心18号楼1010室   邮政编码:570000   项目联系人:何佳亮   E---mail:aimy800123@126.com   电 话:0898-68723992   购买采购文件联系人:孙洋子 伍海丹   电 话:0898-68723985   传 真:0898-68723984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与GB 7718在净含量要求方面的比较分析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修改了净含量标示的部分要求,修改后的净含量标示要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GB 7718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异同,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又该如何标示呢?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分析,供大家参考。一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除药品、危险化学品之外的预包装商品。GB 7718-2011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另外,GB 7718征求意见稿中,预包装食品还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综上,《办法》适用的定量包装商品包括GB 7718-2011所指的预包装食品,但不完全包括GB 7718征求意见稿所指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未定量的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二 净含量标示的异同1、净含量组成部分根据《办法》的规定,以质量或体积标注的净含量,其组成部分的要求与GB 7718-2011、GB 7718征求意见稿一致,都是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标注的净含量,《办法》规定可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但GB 7718征求意见稿未规定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详见表1。 表1 净含量组成部分2、净含量的法定计量单位①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形式根据《办法》附件1,容积(液体)和体积(固体)均可使用体积(容积)单位标示,但GB 7718-2011和GB 7718征求意见稿均规定固态食品只可用质量单位标示;《办法》规定长度标注包括所有的线性测量,如宽度、高度、厚度和直径,而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动物或植物来源的各种肠衣用长度单位标示,但未涉及厚度、直径等,详见表2。 表2 各类商品的法定计量单位标示形式②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办法》规定的质量单位包括毫克(mg)、克(g)、千克(kg),体积(容积)单位包括毫升(mL)(ml)、厘升(cL)(cl)、升(L)(l),长度单位包括微米(μm)、毫米(mm)、厘米(cm)、米(m);而GB 7718-2011、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质量单位包括克(g)、千克(kg),不包括毫克(mg),体积单位包括毫升(mL)(ml)、升(L)(l),不包括厘升(cL)(cl);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长度单位包括厘米(cm)、米(m),不包括微米(μm)、毫米(mm)。净含量范围方面,《办法》将GB 7718中“Qn<1000克”的净含量细分为“Qn<1克”和“1克≤Qn<1000克”,将GB 7718征求意见稿中“Qn<100厘米”的净含量细分为“Qn<1毫米”和“1毫米≤Qn<100厘米”。净含量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详见表3。 表3 净含量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3、净含量的字符最小高度以质量单位和体积单位标注时,《办法》、GB 7718-2011、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的要求一致。以长度单位标注时,《办法》规定字符最小高度为2mm,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净含量Q≤100cm时字符最小高度为2mm,净含量Q1m时字符最小高度为6mm。4、同一包装内含多件定量包装商品时的净含量标注《办法》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GB 7718-2011和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应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标示规格,结合附录中的标示形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在标示件数的同时标示出总净含量和(或)单件净含量。《办法》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根据GB 7718-2011和GB 7718征求意见稿及其附录的规定,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应在标注各种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的件数的同时标示其总净含量和(或)单件净含量。综上,《办法》规定同一包装内含多件定量包装商品时,净含量可以仅标示各种商品的总净含量;而根据GB 7718-2011和GB 7718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不允许仅标示各种预包装食品总净含量,预包装食品的件数是必须标示的,另外还需标示其总净含量和(或)单件净含量。三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示要求根据《办法》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注、法定计量单位已有明确规定,因此,预包装的净含量标注、法定计量单位应从其规定。温馨提示GB 7718-2011未规定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办法》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的规定。
  • 青海质监局/粮食局1591万仪器采购揭晓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青海省质监局、省粮食局检测专业设备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质监局、省粮食局检测专业设备   招标文件编号:青政采公招字(QC)2012-004   采购清单:   第一部分:省质监局食品检测设备(包1-包2)   包1:基层食品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预算控制额度:396万)   微波消解仪、分析天平(原装进口)、半微量天平(原装进口)、便携式天平、进口比较色度仪、全自动凯氏定氮仪、进口二级水处理系统、全自动固/液体直接测汞仪、台式冷冻离心机、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包2:食品检验中心设备采购项目(377万)   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超低温冰箱、超声波清洗器、超声波清洗器   第二部分:省粮食局粮食质量检测设备(包3-包8)   包3:全自动样品前处理平台(进口) 预算控制额度:74万元   全自动样品前处理平台   包4:全自动快速溶剂萃取仪(进口) 预算控制额度:68万元   全自动快速溶剂萃取仪   包5:微波消解器(进口) 预算控制额度:31万元   微波消解器   包6: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预算控制额度:420万元   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包7:粮油质量检测常用理化检测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221.55万元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面筋数量和指数测定系统、小麦硬度指数测定仪、全自动凯氏定氮仪及消解系统   包8:粮油质量检测基础仪器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118.45万元   油脂扦样器、散装粮深层电动扦样器、包装粮食扦样器、粮食分样器、谷物筛选器、谷物选筛、害虫选筛、标准分样筛、小麦、玉米两用谷物容重器、锤式旋风磨、分样板及粉刀、圆形电动验粉筛、磁性金属物检测器、罗维朋比色计、水循环式真空泵、液体比重天平、阿贝折射仪、碎米分离器、电子数显台秤、电子分析天平(d:0.1mg)、电子分析天平(d:0.001g)、电子分析天平(d:0.01g)、电子分析天平(d:0.1g)、测水用粉碎机、数显电热鼓风干燥箱、箱式电阻炉、恒温水浴锅、数显精密加热板、数显水浴恒温振荡器、两联电炉、冷藏柜、超纯水机、微机控压密闭微波消解系统   公告时间:2012年2月20日   定标时间:2012年3月17日 包号 预 中 标 供 应 商 中标价格(元) 1 北京方圆诚信科贸有限公司 3,857,000 2 惠成明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3,171,000 3 青海顺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695,000 4 兰州华西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660,000 5 青海省众杰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308,000 6 北京超越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097,800 7 北京凯元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2,207,000 8 成都良运粮农科技有限公司921,800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张玉臣、贾爱农、董汇泽、顾松琴及业主代表马成、张鹏飞   请未中标的供应商在5日内到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投标保证金的有关事宜。   联系人:秦先生   联系电话:0971-6138429   特此公告。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2年3月17日
  • 上海新仪最新粮食行业的卫生安全解决方案
    民以食为天,粮食质量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监管单位和生产加工企业提出明确的卫生质量控制要求。粮食的卫生质量安全项目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粮食中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真菌毒素污染等有毒有害成分定性与定量分析,粮食中营养元素、添加剂和转基因等成分的定性与定量分析,以及粮食检测样品前处理和有关快速检测的仪器设备。 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对粮食相关单位的多次调研后开发出针对粮食质量安全的行业解决方案,特别是稻谷、小麦、玉米和高粱、小米等杂粮的微波消解样品前处理与原子吸收光谱法联用测定金属元素的系统方法;同时还建立了微波辅助高效快速萃取农药残留的手段,以及粮食与成品粮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测定汞和砷的工作流程和仪器配置方案。整套解决方案中的无机砷、镉、铅、汞4项重金属检验实施方案均符合国家标准GB/T5009.11、GB/T5009.15、GB/T5009.12、GB/T5009.17规定的技术要求。MASTER 40罐高通量微波消解· 萃取工作站成功消解植物油的技术方法获得不少粮油企业技术主管的美誉和推荐,无泄漏等基本性能优于国外同类产品。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具体应用解决方案,可来电来函索取。 自2007年至今,20多家粮食局所属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和多家中储粮系统单位陆续成为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我们秉承尽心的精细化服务,为用户朋友创造更大的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资讯和产品,欢迎致电给我们或登陆我们的网站。 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400-888-7840 网站:www.sineo.cn
  • 青海质监局/粮食局1639万采购大批仪器
    青海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青海省质监局、省粮食局检测专业设备采购项目)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据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计划,现对青海省质监局、省粮食局检测专业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 项目名称:青海省质监局、省粮食局检测专业设备采购项目(青政采公招字(QC)2012-004)   二、招标内容:办公设备共8个包   第一部分:省质监局食品检测设备(包1-包2)   包1:基层食品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预算控制额度:396万)   微波消解仪、分析天平(原装进口)、半微量天平(原装进口)、便携式天平、进口比较色度仪、全自动凯氏定氮仪、进口二级水处理系统、全自动固/液体直接测汞仪、台式冷冻离心机、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包2:食品检验中心设备采购项目(377万)   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超低温冰箱、超声波清洗器、超声波清洗器   第二部分:省粮食局粮食质量检测设备(包3-包8)   包3:全自动样品前处理平台(进口) 预算控制额度:74万元   全自动样品前处理平台   包4:全自动快速溶剂萃取仪(进口) 预算控制额度:68万元   全自动快速溶剂萃取仪   包5:微波消解器(进口) 预算控制额度:31万元   微波消解器   包6: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预算控制额度:420万元   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包7:粮油质量检测常用理化检测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221.55万元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面筋数量和指数测定系统、小麦硬度指数测定仪、全自动凯氏定氮仪及消解系统   包8:粮油质量检测基础仪器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118.45万元   油脂扦样器、散装粮深层电动扦样器、包装粮食扦样器、粮食分样器、谷物筛选器、谷物选筛、害虫选筛、标准分样筛、小麦、玉米两用谷物容重器、锤式旋风磨、分样板及粉刀、圆形电动验粉筛、磁性金属物检测器、罗维朋比色计、水循环式真空泵、液体比重天平、阿贝折射仪、碎米分离器、电子数显台秤、电子分析天平(d:0.1mg)、电子分析天平(d:0.001g)、电子分析天平(d:0.01g)、电子分析天平(d:0.1g)、测水用粉碎机、数显电热鼓风干燥箱、箱式电阻炉、恒温水浴锅、数显精密加热板、数显水浴恒温振荡器、两联电炉、冷藏柜、超纯水机、微机控压密闭微波消解系统   1、投标人可以对项目中一包或多包进行投标,但不得就一个包中项目拆分投标,所投包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所列示内容。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2、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3、交货时间:按需方实际要求。   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2. 已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注册备案 (具体要求详见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   3. 投标企业的经济能力足以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经济责任。   四.所投产品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五.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须携带的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 单位介绍信。   六.招标文件发售及截止时间:   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2年2月21日至2011年3月6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1楼信息科(西宁市黄河路30号)   七.标书售价:陆佰元整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12年3月13日上午9:00开标。   2.开标地点: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1楼开标大厅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省质监局:0971-6161707 省粮食局:0971-8247344   招标机构: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标书购买联系人:康先生   电话及传真:0971-6140806 邮编:810001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 我国每年重金属污染1200万吨粮食 3成米铅超标
    近日,国家环保部一份文件引发了国内公众对土壤污染的强烈关注。   这份文件指出:我国有3.6万公顷耕地土壤重金属超标,由此每年造成的“粮食污染高达12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土壤污染的背后,是粮食安全问题。对于人多地少,并一直难以粮食自足的中国而言,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已经实质损害18亿亩耕地红线,或许会给我国带来新的粮食危机。   1.5亿亩土地受重金属污染2006年,国家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组织了一项全国性的土壤污染调查。   这年夏天,两部委联合形成文件《全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总体方案》,并层层下达至各地环境监测站,要求各地监测人员利用GPS指引,严格按照4×4平方公里的网格化方式采样。   由此,在接下来的3年多中,全国各地近2万名工作人员将其所辖土地分成网格化的点,采集土壤样本,拍摄照片,进行样本分析统计,建立数据库和样品库。   到2008年底,全国共采集土壤、农产品等各类样品213754个,获得有效调查数据495万个,建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库和样品库。   2009年,国家环保部编制污染调查总报告和各专题报告,最后“完成12项试点工程、18份研究报告和7部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草案”。   但是,目前这项耗资高达10亿元的调查结果却始终不向公众公布。这引发了广泛的质疑:这是一项怎样的调查?为什么不对公众公开?我国真实的土地污染状况如何?   1月31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全国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的数据、调查依据、污染成因和防止措施以及方式方法”。   目前,董正伟仍未获得环保部的回复。虽然环保部始终不对公众公布结果,但一些相关文件还是以另一种途径流传出来。据这些文件显示: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发达地区,因工业“三废”排放,农用化学品使用,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污染物通过大气、水体进入土壤,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长期累积,致使局部地区土壤污染负荷不断加大,其中华南地区部分城市有50%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 长江三角洲地区有的城市连片的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   环保部文件还显示,对我国3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有害重金属抽样监测时发现,有3.6万公顷土壤重金属超标,超标率达12.1%。   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表述相仿: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共约1.5亿亩 此外,因污水灌溉而污染的耕地有3250万亩 因固体废弃物堆存而占地和毁田的约有200万亩,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   由此,我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近30%市场大米铅超标中国土壤学专家、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说:“现在我国土壤污染比各国都要严重,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研究员李发生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中国土壤污染总体上呈加剧趋势,而土壤污染最直接的后果是损害我国粮食生产,“由于农药、化肥和工业污染,我国粮食每年减产100亿公斤”。   在我国,粮食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1月15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来到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考察调研时,便指示要确保我国粮食安全。   但现实是,我国粮食自给率正出现持续下降,粮食供给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   1月29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韩俊副主任透露:“过去9年,国家粮食生产已经实现了九连增,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奇迹,尽管如此,国家粮食供求总量是趋紧的,近年来谷物进口可以用激增来表述,2012年我国粮食进口8025万吨,相当于1600亿斤。如果按一个人一年吃800斤粮食,去年相当于进口的粮食养活了1.9亿中国人。”   李发生说:“土壤污染成为我国粮食产量下降的原因之一,而它的严重性同时在增强。”   与此同时,近年,因粮食污染而引起的公众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一位要求匿名的土壤研究者告诉时代周报:“环保部称3.6万公顷耕地受重金属污染,这是一个庞大而可怕的数字,但更可怕的是,这些被污染的耕地仍在种植,其种植的粮食一方面是农民自己吃了,大部分则流向了市场。”   据媒体报道,2002年,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曾对全国市场稻米进行安全性抽检。结果显示,其中铅超标率为28.4%,镉超标率则为10.3%。   2007年,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和他的研究团队,在我国华东、东北、华中、西南、华南和华北六区的县级以上市场随机采购大米样品91个,结果同样表明: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 2008年4月,潘根兴研究小组从江西、湖南、广东等省农贸市场随机取样63份,实验结果是,60%以上大米镉含量超标。   针对于此,前述土壤研究者称:“市场上的大米将近30%铅超标,十分之一镉超标,这是非常严重的,已经给我国粮食安全带来隐患,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国家相关部委正着手从立法、资金投入上加强对土壤污染的治理。”   未来土壤修复市场或达千亿元对于为何始于2006年的全国土壤污染调查,迟迟未向公众公布结果,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说:“在没有切实的处理办法和法规出台前,全国污染土壤状况一旦公布,将引起不必要的担忧和经济损失。因为土壤不仅仅是土壤,还涉及到中国出口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在这些问题之前,怎么公布?”   而另有学者则认为:“2006年的土壤污染调查在布点上并不科学,取点密度不足,数据的准确性存疑,这可能也是未公布的原因之一。”   2012年4月,农业部发布《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技术方案,开展了新一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这被称为2006年调查的补充,“新调查将针对密度不足的问题,加密调查区域”。上述学者表示:“2006年的调查只能算是‘普查’,它可能不会公开,它的意义在于给国家制定决策提供依据。”   2011年,国家有关部门曾计划出台《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但这份“已经通过专家评审”的规划最后并无下文,这令许多业内人士相当失望。   直到2013年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提出未来5年土壤污染治理的主要目标、任务。   环保部生态司副司长朱广庆透露:“该《工作安排》就是人们之前期待的《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这个文件出台后,环保部、发改委、国土部和农业部等将不再单独出土壤环保‘十二五’规划。”   《工作安排》提出: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并且提出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   高胜达说:“在更严厉措施的法律出台之前,《工作安排》为土壤污染修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据《工作安排》要求,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因而,对土地修复的市场规模会有推动。”   而此时,市场也开始了对国内土壤污染到治理的国家政策动向的另类解读。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翟立说:"毒地’凶猛和国家明确治污的要求让相关行业看到了其中的机会,目前一些地区的土地修复费用已经高达数十亿甚至数百亿元……一旦这个市场正式启动,未来土壤修复的市场空间应当在千亿元以上。”   但是,有人对此泼冷水。前述要求匿名的土壤修复研究员透露:“土壤修复商业化还很遥远。从资金来源、从业资质,到评估体系、监督体系,我们还没有一部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缺少了这样一部法,没有土壤修复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什么都谈不上。据我所知,国家部门正在作相关的技术与法规研究。”   另一名学者则说:“1.5亿亩耕地重金属超标……这个数字相当可怕,除去这1.5亿亩,18亿亩耕地红线恐怕已经不保。这已经不是土壤的问题,而是国家粮食安全问题。所以,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已经刻不容缓。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共50项!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粮食节约行动方案》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粮食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更好服务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50项(见附件)。  请各项目第一起草单位严格按照《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13号)及《粮食和国家物资储备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LS/T1301-2022)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各分技术委员会(SC)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对项目制修订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水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在此次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中,有36项为首次制定,14项为修订。内容涉及到标准样品、检测方法、产品标准等。有11项标准为粮油检测方法,分别为:粮食中硒含量快速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玉米中转基因蛋白的定量快速检测、藜麦皂苷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稻谷玉米脂肪酸值含量快速测定 近红外光谱法、粮食中色氨酸的测定、粮食中磷化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谷物及制品中生物碱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绿豆中牡荆素和异牡荆素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粮食中无机砷快速定量测定、谷物中真菌毒素快速定量测定、粮油中苯并[α]芘的快速定量测定。
  • 国家发改委:健全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我们修订形成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3.电子邮件:gljzlc@126.com,传真:010-68979606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2月14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政策性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标准和进出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依职责对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情况实施在地监管。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标准等规定,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行动等有关措施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先进标准和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和保障水平。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方式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及时研究、查处。  第七条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检验化验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八条 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防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依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收购、储存环节全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参照国家计划或者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依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粮食和储备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  第九条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内在品质 因环境污染、异常气候等因素导致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以及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使用的药剂残留等情况。  监测样品的采集应当按程序和采样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确保采集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统筹利用有关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源。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粮食检验信息。  第十一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处理方案依职责迅速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并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稳慎发布粮食常规质量和内在品质监测信息,指导粮食收购,促进优质粮食的产购储运加销衔接。其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规模、质量、储存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三)使用属于计量器具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依法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仪器设备校准和验证。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定向销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在包装、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对定向销售作为非食用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等培训。  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时限等有关内容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扦样、检验行为   (三)杂质超标、水分过高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第十八条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的政策性粮食不得混存。  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包装上明确标识。鼓励对不同产地、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储。粮食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按照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储存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粮食储存过程中应当对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合理管控,防止发生粮食霉变、生虫等影响储存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管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国家鼓励和推广建设高标准粮仓和使用绿色仓储技术,保障粮食品质。  第二十一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销售出库前,应当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一)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和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销售出库,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状况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完成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按照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设定统一或者分地区的粮食收购和出库必检项目,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  第二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出现销售方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等情形的,采购方应当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 不具备自行验收检验能力的,应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采购和供应政策性成品粮食,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二十四条 粮食交易中心或者网上交易平台竞价销售粮食,销售方应当提供标的粮食3个月内的有效检验报告。第二十五条 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非专用车(船)应有必要的铺垫物和防潮湿等设备,铺垫物、防潮湿设备、包装材料等必备物品应符合有关要求。  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未经清洗、消毒以及不符合食品用途要求的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第二十六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运输粮食发生污染、结露、虫害、霉变等情况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理,把损失降到最低。  运输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并严格执行,有效减少粮食运输损耗。鼓励应用在途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保障运输过程中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粮作为加工原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加工品质的其他行为。  销售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应当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者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库存粮食应当建立从收购入库到销售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好粮油” 等优质粮油产品应当建立实施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发现其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经营者,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控风险,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 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等相关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应当按职责责令其召回。  按照粮食资源合理化利用原则,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利用。  第四章 粮食检验  第三十一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  (一)熟悉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二)相应的现场扦样和检验能力   (三)相应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以及相应的质量控制能力   (四)相应的环境和设施,满足扦样、检验人身安全保护、样品制备、样品运送和保管、信息传递等要求。  第三十二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存在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数据,应当及时报告粮食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  第三十三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和检验能力建设,包括健全的规章制度、必要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开展质量技术基础研究和信息利用与共享能力,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等。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加强扦样、检验人员素质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所需的职业技能,满足岗位要求。扦样、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相关技术培训等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因地制宜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作用。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授权命名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第三十五条 扦样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监督检查、超期储存粮食的质量安全检验等应当实施现场扦样的,不得由利益相关方送样检验。  第三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标准质量管理机构)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检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抽查检验的依据。  采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发现检验结果接近或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支付相应费用。扦取的样品应当自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保留3个月。  第三十八条 建立第三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从事政策性粮食第三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监测条件和能力。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建立非政策性粮食第三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  第三十九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结果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提供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以共同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会检或者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再次申请复检,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者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再次申请复检,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粮食经营者对监督检查中产生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请复检并充分说明理由。监督检查部门认为存在检验程序不规范、方法不适用等需要复检的情形的,安排原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必要时,可以安排其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使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且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复检的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的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复检的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四十条 实行粮食检验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考核制度。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标准质量管理机构)及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定期组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考核。被考核机构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查找分析原因后及时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就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配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满足应急需要。  第四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具备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检查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对事故予以妥善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并及时向其上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依职责和权限立即调查处理,按规定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等措施,最大限度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四条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等,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依职责查明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对辖区内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定期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能力和水平进行核查,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   (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  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粮食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原因,经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接到粮食质量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和报告,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第五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按规定指导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评估考核工作,并对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下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的评估考核参照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令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   (二)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置的   (三)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对粮食质量安全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的   (五)其他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执行粮食召回制度的   (二)未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等有关内容的   (三)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的   (五)粮食销售出库未提供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超过规定时限,或者检验报告未随货同行的   (六)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  第五十四条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销售出库,未经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的   (三)在相关检查中,对超期储存粮食的质量安全等未实施现场扦样,由利益相关方送样检验,或者扦样方法、程序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扦样、检验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岛津关注第三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人们常说&ldquo 民以食为天&rdquo ,毛泽东主席曾提出过"以粮为纲"的理论思想,足见粮食问题占有何等重要的战略地位。时至今日,培养高技能人才确保粮食行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已越来越受到全国百姓的高度关注。2013年5月25日至26日,由国家粮食局、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主办,南京财经大学承办,并得到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江苏省粮食局大力支持的&ldquo 第三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大赛&rdquo 在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举行,来自全国各地31个代表队的近250名参赛选手齐聚南京、一决高低。 以&ldquo 实现地球与人类健康&rdquo 理想为经营理念的岛津公司,长期关注中国粮食领域的发展,作为专业的分析仪器厂商,为粮食分析检验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岛津公司全程跟踪和关注本届大赛,其气相产品GC-2014C作为竞赛选定仪器设备,参与到了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技能操作比赛的第三个项目&ldquo 未知物的定性定量分析(气相色谱法)&rdquo 的实际应用当中。 参赛选手使用岛津GC-2014C进行项目比赛 为保证该项竞赛的顺利实施,岛津汇聚各部门力量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岛津分析中心的王立闱在比赛前期全身心地投入到仪器操作的视频拍摄与选手培训工作,并提前数日到达南京财大,从始至终,兢兢业业地协助用户完成比赛,大获用户好评。岛津代理商工程师吴仲奇与岛津公司工程师何松虹、刘文荣等人,从比赛前的仪器安装调试到比赛期间的现场保障再到比赛后的仪器装箱整理,全程尽心尽职、一丝不苟。岛津市场部的邓志成、赵彤在炎热的室外,站展台详尽地为参赛者介绍岛津粮油系统的全套解决方案,倾听用户的意见&hellip &hellip 参赛者从各个方面真切感受到了岛津真诚的热情。 本次职业技能大赛还特别在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单独划定一块区域设立了仪器展览环节。仪器展览部分分为两块区域:一是节粮减损仪器设备展示,另一区域为竞赛选定仪器设备展示。岛津公司作为本次职业技能大赛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技能操作比赛中&ldquo 未知物的定性定量分析(气相色谱法)&rdquo 项目的仪器设备供应商,在竞赛选定仪器设备展示区域设立了展台,重点展示了GC-2014C(比赛用仪器)及其它可在粮油行业使用的相关仪器。岛津市场部还专门安排了气相/气质产品方面的人员,为仪器展览期间参观的客户进行现场仪器产品讲解,同时与客户面对面地讨论并解决他们所关心的问题。 仪器展览现场 岛津展台及参展团队 与客户现场沟通交流 通过在比赛中使用岛津分析仪器,以及岛津公司工作人员在仪器展览中结合该行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介绍岛津整体解决方案,都令参赛者对岛津品牌及产品留下深刻印象。无论是参赛人员还是岛津人员,无不期待先进的岛津分析技术在粮食行业不断健康发展的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推进作用。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为扩大中国事业的规模,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 目前,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60多个技术服务站,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 岛津作为全球化的生产基地,已构筑起了不仅面向中国客户,同时也面向全世界的产品生产、供应体系,并力图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市场要求的产品生产体制。 以&ldquo 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rdquo 为目标,岛津人将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an/ 。
  • 天瑞仪器应邀参加2018中国粮食交易大会
    2018年8月18日,2018中国粮食交易大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召开。作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建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性盛会,此次大会由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黑龙江省粮食局承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中国办公室支持。此次大会的主题为“新时代、新理念、新平台、新业态——推动产销合作新平台建设 助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及其他粮油相关企业代表参与出席了此次大会。天瑞仪器作为国内化学分析测试仪器行业代表应邀出席。 作为国内分析化学仪器行业的领航者,天瑞仪器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完善的检测解决方案。“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粮食安全不仅关乎民生问题,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瑞仪器在2018中国粮食交易大会现场特地设立展台,以供前来参会的领导、专家及用户现场交流。 天瑞仪器展台现场 天瑞仪器此次参展的仪器可谓是种类齐全产品丰富。从粮食检测前处理到粮食重金属检测、农药残留检测、真菌毒素检测以及农田土壤检测天瑞仪器粮食检测产品种类齐全;再从用于现场快速检测到实验室精准测试天瑞仪器粮食检测产品丰富。 此次展品包括可用于粉碎谷粒、豌豆、玉米、大豆等粮食的前处理仪器:锤片式粮食实验粉碎机 SHM1000,它不仅粉碎速度快、使用简单、噪音小,更是一款极具性价比的粮食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粉碎样品可很好的适用于烤箱和近红外水分测定、面筋数量、质量、谷物粘度、小麦降落数值、近红外成分等指标测定。 用作于农田土壤重金属快速检测的仪器:手持式土壤重金属X荧光分析仪 EXPLORER9000,凭借其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检测速度快的优势可很好的检测农田土壤中的重金属,其自带的GPS定位功能更为方便的作用于农田土壤普查。 在粮食重金属检测仪器方面不仅有用于粮食重金属快速检测的仪器: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仪 EDX3200SPLUS X、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仪EDX3200SPLUS C、便携式食品重金属分析仪 HM-7000P,还有可用于粮食重金属实验室精准检测仪器:原子荧光光谱仪 AFS200T、原子吸收光谱仪 AAS9000。 在粮食农药残留检测以及真菌毒素检测方面,天瑞仪器同样带来了丰富的产品。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 6800,是天瑞仪器精心打造的一款高性价比气质联用仪,结合色谱法与质谱法的特点,可以有效的排除粮食样品杂质的干扰,对粮食中农药残留进行准确和灵敏的定量分析;真菌毒素快速检测仪HGR 1000体积小、操作方便,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可快速实现检测样品的定量报告,可应用于对粮食、饲料、花生、食用油等食品进行霉菌毒素系列项目的检测。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LCMS1000具有pg级的灵敏度,以其灵敏度高、选择性好、多种组分同时检测等技术优点,可很好的应用于食品中真菌毒素检测以及农药残留的检测。 此次天瑞展台现场,以丰富的检测产品、互动性的现场测试,专业的粮食整体解决方案吸引了大批的专业观众驻足咨询了解。 天瑞仪器现场为客户演示操作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仪 现场我们还很荣幸的迎来了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的代表,天瑞仪器董事长刘召贵博士、副总经理黎桥先生及工作人员现场热情的接待了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代表。 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代表现场观看天瑞仪器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仪天瑞仪器董事长刘召贵博士与埃及代表亲切合影
  • 中国拟规定主要粮食品种不得擅用转基因技术
    国务院法制办2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意见稿提出,国家加强对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的统筹规划,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在保护生态前提下适时开发有资源优势和增产潜力的后备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国家有关规划等布局粮食生产。   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耕地和水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等措施,确保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粮食生产用水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   意见稿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改善粮食生产条件。   意见稿明确,国家保护粮食作物种质资源,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意见稿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产地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质量监测。对粮食生产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修复。   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技术的研究、创新、保护和运用,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和质量。   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农药、肥料、农用薄膜以及先进、节能、适用的农业机械。   意见稿明确,国家建立粮食生产扶持制度,在资金投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应当积极发展粮食生产,保持一定的粮食调出率。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应当稳定和提高本区域粮食自给水平。   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粮食生产补贴、奖励和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的价格支持制度,扶持种粮专业户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生产者种粮积极性。国家引导和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生产。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商品实际所包含的商品内容物的量。(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明示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 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docx 2.标注字符高度.docx 3.允许短缺量.docx
  • 岛津护航第四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培养造就粮工巧匠 守住管好天下粮仓”,以此为举办理念的“第四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11月6日在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火热展开。人们常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足见粮食问题在人民生活中占有何等重要的位置,而如何保障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打造符合国民期待的现代粮食产业,需要一支业务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作为支撑。为此,培养粮食行业保管与检验方面的高技能人才,已经是确保行业健康稳步发展、保障国民餐桌安全的关键环节,越来越受到全国上下一致的高度关注,此次赛事的举办因此而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竞赛在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进行 正门入口处,“培养造就粮工巧匠 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赛事理念引人注目本赛事为国家粮食局、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联合举办的国家二类竞赛,至今已举办了三届。本次竞赛包括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两个竞赛职业,分设职工组和学生组,设置了优秀团体奖、优秀个人奖、优秀组织奖与优秀院校奖四大奖项,覆盖全国大部的省份和央企组队参赛。据悉,竞赛的获奖者将被授予极高的荣誉,比如,一等奖获奖选手将由人社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职工组第一名将向全国总工会推荐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竞赛当日,来自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个中央粮食企业的二百余名参赛选手齐聚合肥、一决高低。国家粮食局徐鸣副局长出任本次竞赛的组委会主任委员,并与其他相关领导一起亲临竞赛现场为参赛选手加油鼓励。粮油保管员职业技能操作竞赛的现场传真 国家粮食局徐鸣副局长(前排左)向裁判组组长了解竞赛情况并予以了具体指导 以“实现地球与人类健康”理想为经营理念的岛津公司,长期关注中国粮食领域的发展,作为专业的分析仪器厂商,为粮食分析检验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岛津公司赞助此次竞赛8台GC-2014C AF型气相色谱仪;三种型号共81台电子天平作为竞赛仪器设备使用。岛津技迩公司提供了GC用气路管件、进样针/隔垫/玻璃衬管等消耗品。为确保本届竞赛成功举办,岛津公司全程关注本届竞赛,动员公司多个部门的力量为竞赛保驾护航。 竞赛用仪器设备进入赛场后,岛津技术人员旋即开始了紧张而有序的安装调试工作,在有限的时间内出色完成了大量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为竞赛的顺利推进做好了前期准备。岛津技术人员一丝不苟地调试竞赛用仪器设备 本次竞赛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技能操作比赛的项目包括:试样称量、稻谷脂肪酸值测定、酶联免疫法测定粮食中DON、粮油制品中酯类主要组成的气相色谱法定量分析,比赛共分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两部分进行。整个赛场热火朝天,选手们动作娴熟,你追我赶,个个选手奋力争先,表现出扎实的技术功底和技能水平。在竞赛期间,岛津公司天平事业部陈炯部长、分析仪器事业部葛惕菲经理率领岛津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团队在比赛现场全程值守,以确保竞赛的顺利举办。试样称量的竞赛现场传真粮油制品中酯类主要组成的气相色谱法定量分析的竞赛现场传真 岛津公司葛惕菲经理在竞赛直播视频前注视竞赛的进程 岛津技术人员在竞赛场地外待机值守,保障竞赛顺利进行 在两组竞赛之间,岛津技术人员迅速调整仪器为下一组选手做好竞赛准备 在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技能操作比赛结束后,竞赛相关负责人对岛津公司从提供竞赛用仪器设备、竞赛前出色的安装调试到竞赛的全程值守所付出的努力表示了诚挚的感谢,表示岛津公司的保驾护航为此次竞赛的成功实施做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在本次竞赛期间,岛津公司在场外设置了展台,展示为粮油行业提供的分析检测解决方案。众多粮油行业专家用户前来咨询探讨,对岛津的技术与产品显示出浓厚的兴趣。岛津展台传真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an/ 。岛津官方微博地址http://weibo.com/chinashimadzu。岛津微信平台
  • 农业部回应质疑 称国内未种转基因粮食作物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推进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网消息:近期,记者就推进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专题采访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问:我国为什么要推进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   答: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运用转基因技术培育高产、优质、多抗、高效的新品种,能够降低农药、肥料投入,对缓解资源约束、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产品品质、拓展农业功能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世界许多国家把转基因生物技术作为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战略选择,转基因技术已成为各国抢占科技制高点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重点。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解决十三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突破耕地、水等资源约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长期有效供给,归根结底要靠科技创新和应用。推进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是着眼于未来国际竞争和产业分工的重大发展战略,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重要基因发掘、转基因新品种培育及产业化应用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果。当前我们必须认真实施好国家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努力抢占未来经济科技竞争制高点,加速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问:国际上转基因技术产业的发展态势如何?   答:自1996年首例转基因农作物商业化应用以来,发达国家纷纷把转基因技术作为抢占科技制高点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重点,发展中国家也积极跟进,全球转基因技术研究与产业快速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转基因技术研究手段、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基因克隆技术突飞猛进,新基因、新性状、新方法和新产品不断涌现。   二是品种培育呈现代际特征。国际上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已从抗虫和抗除草剂等第一代产品,向改善营养品质和提高产量等第二代产品,以及工业、医药和生物反应器等第三代产品转变,多基因聚合的复合性状正成为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的重点。   三是产业化应用规模迅速扩大。全球已有25个国家批准了24种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以抗除草剂和抗虫两类基因,转基因大豆、棉花、玉米、油菜为代表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速度明显加快,种植面积由1996年的170万公顷发展到2009年的1.34亿公顷,14年间增长了79倍。   四是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十分显著。1996至2007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累计收益高达440亿美元,累计减少杀虫剂使用35.9万吨。2008年,全球共有55个国家批准了24种转基因作物进入市场销售,市场价值达到75亿美元。   五是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正在加快转基因小麦的研究和安全评价进程。印度转基因抗虫棉种植规模已超过我国。巴西由于种植转基因大豆,大豆产业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欧盟已有6个国家允许种植转基因作物。美国批准了6个转基因水稻品种种植,伊朗批准了1个。加拿大和墨西哥批准了转抗除草剂基因水稻的进口申请,允许其食用。   问: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哪些法规?   答: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执法保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1996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5个配套规章,发布了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建立了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许可审批和标识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技术体系建设。农业部组建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了一批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其中35个已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和农业部审查认可。截至2009年底,农业部已发布了62项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标准,保障了依法行政监管的技术需求。   三是强化行政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健全管理规章,切实加强田间试验、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和产品标识等环节的行政执法监管,确保各项活动有序进行。大力开展法规培训和科普宣传,努力提高研发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问:请介绍一下农业部审批发放转植酸酶基因玉米和转抗虫基因水稻安全证书的有关情况。   答:1999年和2004年,农业部相继首次受理了转基因水稻和玉米的安全评价申请,分别经过11年和6年的严格评价过程,于2009年8月17日依法批准发放了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及杂交种“Bt汕优63”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在整个安全评价过程中切实做到:   (一)评价指标科学全面。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农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等制定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指南,我国制定了科学规范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内容涵盖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   (二)评价程序规范。以转抗虫基因水稻为例,经相关省政府部门审核、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价和农业部审查批准,研发单位相继开展了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在研发单位获得相关评价数据的基础上,又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食用安全和分子特征等指标进行了检测验证,评价过程严谨,程序规范。   (三)评价结论可靠。多年的安全评价试验和检测验证表明,转基因水稻、玉米的分子特征清晰 未发现环境安全不良影响 关键营养成分没有差异,毒性试验对试验动物未发现不良影响,与已知过敏原无同源性。安委会综合评价认为,转基因水稻和玉米与非转基因对照水稻和玉米具有同样的安全性。   (四)决策过程慎之又慎。安委会做出同意发放安全证书的建议后,农业部召开由国务院11个有关部门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对安全证书发放事宜进行审议。同时,农业部对后续监管如品种审定区域试验、种子生产经营、商业化生产管理、产品标识目录制定及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部署。   问: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发放是否等同于允许商业化生产?   答:发放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不等同于允许商业化生产。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转基因水稻和玉米获得安全证书后,还要根据国家品种审定法规的规定,首先进行严格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达到标准的才可获得品种审定证书 之后,相关种子企业还要通过严格审核才可获得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种子生产经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转基因粮油等主要作物的品种审定不同于普通作物品种审定,有关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必须在严格可控的条件下进行。   农业部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对品种审定、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监管,确保产品有标识、能溯源、可控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问:有人称“农业部批准进口转基因粮食种子并在国内大面积播种”,这一消息是否属实?   答:近日网上关于“农业部批准进口转基因粮食种子并在国内大面积播种”的消息不实,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种植,在国内也没有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   我国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条例》及配套规章,农业部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途分三类进行管理:一是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二是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三是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程序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境外研发商向农业部申请安全证书,经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中国境内检测,并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合格的,由农业部批准发放进口用作加工原料安全证书。二是境外贸易商凭研发商获得的安全证书等资料,向农业部申请每船进口安全证书,农业部批准后发放每批次进口安全证书。   截至目前,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已先后批准了转基因棉花、大豆、玉米、油菜四种作物的进口安全证书,用途仅限于加工原料。农业部至今没有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种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今年6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是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拟于2022年首次提请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议案。议案指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既要强政策、提效益、降成本、防风险,也要立足长远,应从法律层面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目前,我国涉及粮食安全的法条散见于农业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中,此外,还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专门的行政法规有所涉及。从地方层面看,广东、贵州、宁夏等多个省份先后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这部旨在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法律共11章74条,包括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统筹利用国内、国际的市场和资源,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粮食供给保障体系,提升粮食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粮食安全保障法在有关构建粮食供给保障体系的规定中明确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规定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规定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此外,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对于坚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健全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强化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第三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第四条 国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统筹利用国内、国际的市场和资源,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粮食供给保障体系,提升粮食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国家加强国际粮食安全合作,发挥粮食国际贸易作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任务等,编制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调动粮食生产者和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领域,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第七条 国家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化工作,完善科技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等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的科技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第九条 对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条 国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国务院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调动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认定、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第十二条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第十三条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提高中低产田产能,治理退化耕地,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提升耕地质量。国家建立黑土地保护制度,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鼓励农作物秸秆科学还田,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支持推广绿色、高效粮食生产技术,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制定相关规划和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种业振兴,维护种业安全,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设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健全国家良种繁育体系,推进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供种保障能力。国家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粮食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引导粮食生产者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合理使用农用薄膜,增施有机肥料。第二十一条 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超采治理。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的农业机械,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术,因地制宜推广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鼓励创新推广方式,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提高粮食单产。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提高粮食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农业发展。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加强干旱、洪涝、低温、高温、风雹、台风等灾害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粮食生产者应当做好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鼓励农业生产者种植优质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引导农业生产者种植目标作物。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应当保面积、保产量。粮食主产区应当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销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粮食产销平衡区应当确保粮食基本自给。国家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粮食生产。第二十七条 国家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鼓励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国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第二十八条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中央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第三十一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组织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第三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第三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第四十条 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调控粮食市场:(一)发布粮食市场信息;(二)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三)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四)组织投放储备粮食;(五)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六)其他必要措施。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第六章 粮食加工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优先保障口粮加工,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加工应当服从口粮保障。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确保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加工能力特别是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加工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合理安排粮食就地就近转化。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粮食主销区的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建设粮食加工原料基地、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支持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第七章 粮食应急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粮食市场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二)增设应急供应网点;(三)组织进行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四)征用粮食、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粮食供应的其他物资;(五)其他必要措施。必要时,国务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 天瑞仪器粮食安全整体解决方案
    中国用世界9%不到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0%的人口,巨大的粮食生产压力从未消解,而粮食安全的新忧已经接踵而来。根据中国科学院一项研究显示,目前中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近两千万公顷,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经遭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所以完善食品检测系统、防治重金属污染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此外,由于重金属能通过食物链不断富集,所以为最大程度的防治重金属污染,必须要从粮食生产的各个环节着手,系统检测、系统监测,阻断重金属危害人体健康的路径。天瑞仪器作为全球领先的分析仪器企业,一直致力于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研究,为粮食系统提供农田环境、现场收购、运输储藏、加工流通环节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检测解决方案,为粮食系统的安全管控提供了有力保障。一、农田环境 根据中国水稻研究所与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10年发布的《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称,我国1/5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为从源头上阻断毒大米的产出,必须将受污染的土地隔离出来。天瑞仪器Genius 9000XRF手持式土壤重金属分析平台,可以用于检测汞、镉、铅、砷、铜、锌、镍、钴、钒等引起土壤污染。能快速普查超大范围的土壤地质污染区,绘制污染图、实时勘察。发现异常状况,做到优先考虑和治理。另外,Genius 9000XRF手持式土壤重金属分析平台能现场快速追踪污染异常,有效地寻找“污点”地带,圈定受到污染的边界。PDA自带有GPS信号,还可以与GIS系统进行联网,绘制地图。设备采用数字多道技术,1秒定性定量,并采用超高的分辩率技术,减少干扰,以最快速度将受污土壤一网打尽。二、现场收购、运输储藏环节 优质的粮食产地,能保证出产优质的粮食。然而在收购、运输环节中,粮食以次充好的现象依旧存在,特别是重金属超标的粮食的跟一般的粮食并无二致,难以用肉眼进行识别。所以在粮食收购环节中,方便、快速、准确的粮食安全检测方法显得非常重要。针对现场收购、运输环节,天瑞仪器研发了两款快速检测平台。1、HM-7000P 便携式重金属速测仪 HM-7000P便携式重金属速测仪,轻便小巧的特点能适应各种环境下的现场快速测定工作。HM-7000P的电极性能非常稳定,采用分体电极方便维护和更换,参比电极免维护,无需镀AgCl等繁琐操作。此外,仪器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可存储2000组历史测量数据,支持无线打印。还可独立于PC机显示伏安谱图,内置15个以上可编程分析菜单,方便用户扩展测量更多种类重金属。HM-7000P配套强大的联机软件,可实现仪器自动自检,电极维护,测量操作、历史数据上传、云存储、极谱图分析和算法应用分析等功能。仪器可车载充电,同时配备大容量可充电锂电池可保证用户进行100次以上连续测量,持续检测10小时。 2、EDX 3200S PLUS系列 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平台 EDX 3200S-PLUS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仪系列用于稻米、小麦、谷物、烟草等作物中的重金元素镉(Cd)、铅(Pb)、汞(Hg)、砷(As)、硒(Se)的快速无损检测,其检出限最低可达0.04ppm。2-3分钟可对样品进行快速筛查,测试25分钟能对样品进行准确测量。无试剂耗材,绿色环保,对环境无二次污染。仪器环境适用性强,稳定可靠,可用于收购现场使用。 在EDX 3200s PLUS标准型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仪的基础上,天瑞仪器还推出了C智能型和X加强型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仪。 EDX 3200S PLUS C智能型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仪最大的特点就是一体机设计,电脑与设备合二为一,触摸屏操作,软件更简单,操作更方便。 X加强型的自动化程度更高,自动软件开盖、自动进样,一次可以放置批量样品,自动顺序批量检测,检测效率大幅度提高。另外,X加强型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仪采用更大功率的端窗进口光管,激发效果更好.三、加工流通环节 加工流通环节是粮食上桌的最后一步,要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粮,“问题粮”必须要在这步全部截断,才能守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天瑞仪器针对此环节研发了一系列粮食安全检测仪器。除了上文已经介绍过的EDX 3200S PLUS系列X荧光快速检测平台、HM-7000P 电化学检测平台,仍然适用此环节检测外。还有AAS原子吸收光谱平台、AFS 原子荧光平台、ICP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平台、ICP MS 2000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联用平台,更精确测量,全方位立体防护食品安全,斩断“问题粮”的流通渠道。1、AAS 900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AAS 900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是一款高性能、高可靠性的光谱分析仪器,具备火焰和石墨炉原子化系统。AAS 9000因具有检出限低、准确性好的特点而广泛应用于粮食中镉(Cd)、铅(Pb)、铬(Cr)、铜(Cu)等金属元素含量的测定。性能优势一体式串联光路设计,提高了仪器稳定性与可维护性,全反射消色差光学系统,提高了光学系统效率,C-T型单色器,采用1800线/mm、闪耀波长230nm光栅分光系统,八元素灯灯塔,一灯工作,可七灯同时预热,全自动化设计,仪器全部功能通过计算机监测与控制,背景校正系统,具备氘灯与自吸收两种背景校正模式,背景信号1A时,扣背景能力30倍以上,功能完善,性能强大的分析软件。2、AFS 200系列原子荧光光谱仪 原子荧光光谱仪AFS 200系列结构简单、稳定性好、干扰少、灵敏度高、检出限低,易学易用,双通道多元素同时分析,广泛应用于食品中镉(Cd)、铅(Pb)、汞(Hg)、砷(As)、锡(Sn)等重金属元素含量的测定。性能优势灵敏度高,检出限低(Hg、Cd<0.001μg/L),线性范围宽,大于3个量级,非色散系统、光程短、能量损失少,智能型高性能空心阴极灯,自动识别元素灯种类,稳定可靠的氢化物发生与进样系统,进样稳定可靠,进样更精确,全自动气路控制系统,节省气源消耗,降低使用成本,仪器内部配备火焰实时观察装置,提高自动化程度,降低光学干扰,方便安全,绿色环保设计,配备专用有害气体净化装置,净化实验室环境,保护人员安全。3、ICP-2060T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ICP发射光谱仪具有高灵敏度、低检出限、化学干扰少、线性范围宽、可多元素同时分析等优点,广泛应用于粮食中镉(Cd)、铅(Pb)、汞(Hg)、砷(As)、钾(K)、钙(Ca)、硒(Se)等70余种元素的测定。性能优势分析速度快,多元素同时分析,检出限低,达到ppb量级,镉元素检出限最低可达1μg/L,线性动态范围宽,高低含量元素可同时测量,全反射消色差光学系统,提高光学系统效率,全自动化设计,一键点火,观察高度调节自动化,气体流量自动控制,稳定先进的全固态射频电源,快速准确的全自动匹配功能,软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功能强大,操作人性化。4、ICP MS 2000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联用仪 ICP-MS 2000是国内首台产业化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各项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四级杆等关键部件选用国际一流供应商,保证仪器质量。该产品主要应用于农产品中砷(As)、汞(Hg)、铬(Cr)、镉(Cd)、铜(Cu)、镍(Ni)、锌(Zn)、铅(Pb)等元素含量的测定。性能优势敞开式进样系统结构,插入式安装,自我定位,方便日常维护,一键式等离子体设置,等离子体的优化更为简便,重现性极好,先进等离子体屏蔽技术,极大地提高仪器的灵敏度,改善低质量数元素的检出限,达到ppt水平,具有独特的活动接口门结构,可在真空下替换和装卸采样锥与截取锥,便于日常维护,离子透镜、四极杆开盖即可安装与拆卸,便于用户日常维护,全新六极杆碰撞反应池,提高离子传输效率和消除多原子离子干扰能力,无需数/模切换,由计算机全自动设定和控制,实现9个数量级的浓度动态范围,新型真空腔体结构,无导线连接,组件采用不对称安装和插入式安装,分析速度快、操作简单、灵敏度高、背景噪音低、消除干扰效果更佳、维护方便。
  • 安普诺发布粮食重金属镉快检仪新品
    重金属检测仪(专利技术)一、产品亮点快速:单品检测耗时10min,可同时检测6个样品准确:检测结果定量化,检测结果准确性和稳定性媲美原子吸收法首创:国内首家免疫定量重金属镉、铅检测产品,拥有发明专利简便:无需专业操作人员,简单几步操作即可完成检测安全:预置标准曲线,无需接触标准品二、功能简介1.仪器能同时检测粮食、粮食制品、饲料、饲料原料中重金属镉、重金属铅指标。可扩展检测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系统采用手提或拉杆设计,满足现场及流动检测的需求。2.内置操作系统,一体式电脑控制,无需外接电脑,能耗≦15W,检测数据和位置信息可发送至网络或数据平台,能够与各类监测信息系统实现无缝对接。配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区域安全监管及大数据分析处理,方便食品安全问题预估、预警。3.内置无线传输模块,USB接口,RS232接口,以太网口,数据既可通过无线和有线连接传输,可添加内置GPS定位模块,可实时定位。4.检测仪尺寸:彩色电阻触摸显示屏,内存:≥2.05GB,内置微型打印机,无需外接打印设备即可现场打印数据。5.220V电源,车载电源,适合野外现场操作。6.完备的数据库功能(实时显示,存储/20000个以上测试结果、分析、导出、打印、处理检测数据),胶体金检测卡模块储存记录有检测时间、检测单位、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样品编号、检测结果、参考值等。7.重金属镉、重金属铅检测产品具有粮食系统权威检测机构产品评价报告。三、检测项目序号项目适用范围检测范围1重金属镉大米、糙米、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饲料原料及饲料,植物性中药材0-1ppm2重金属铅大米、糙米、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饲料原料及饲料,植物性中药材0-1ppm3重金属铜大米、糙米、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饲料原料及饲料,植物性中药材0-20ppm4重金属汞大米、糙米、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饲料原料及饲料,植物性中药材0-0.3ppm创新点:1、全新产品,专业快速定量检测稻谷、大米、小麦、玉米等粮食中重金属镉、重金属铅安全指标。 2、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定量检测重金属,获得发明专利,取代传统X荧光方法,结果更准确,成本更低廉 粮食重金属镉快检仪
  • 色谱仪助长酒精勾兑?简单粗暴教你分清粮食酒和勾兑
    自从“假酒案”、“喝死人”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以来,“酒精勾兑”成了一个分外敏感的话题。其实酒精与勾兑,并不是像人们想象中那么复杂,没有必要谈之而色变。但由于某些原因,圈内人明白但不愿说,圈外人想说但不明白,相关知识普及的文章林林总总,但似乎总也说的够透彻。本期就和大家聊聊酒精与勾兑,让您彻彻底底的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食用酒精到底是什么玩意?  食用酒精指以谷物、薯类、糖蜜或其他可食用农作物为原料,经发酵、蒸馏精制而成的,供食品工业使用的含水酒精。从粮食、薯类、糖蜜三类原料来看食用酒精产成品的质量,粮食酒精最优,其次是薯类酒精,最差的是糖蜜酒精。  工业酒精,主要有化学合成和酿造(玉米或木薯)两种方式生产,合成的一般成本低,甲醇含量高,所以价格便宜 酿造的工业酒精一般甲醇含量较低,价格比较贵。  由于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的有效成分都是乙醇,故而也被一些不法商家用来制作食用酒。这种"酒"被人饮用后,就会产生甲醇中毒,这种酒就是闻“精“色变的"毒酒"。  勾兑是个什么鬼?勾调呢?  提到勾兑,很多人就会联想到劣质酒、掺假等等,不可否认,促成这些不好印象的原因当然是白酒市场的不规范造成的。  假定一切按照法律法规等理想规范情况下进行,那么:勾兑并不是什么不好的勾当,而是白酒生产一道不可或缺的程序。  所谓“勾兑”,就是把不同季节、不同车间、不同年份、不同口味的白酒互相掺在一起,使之保持稳定的品质和口感,然后投放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勾兑工艺是以酒兑酒,不外加任何东西。中国传统白酒有十一个香型,每个香型的产品都有自己的标准,而其中必不可少的是非常明确的两句话:严禁添加非自身发酵物质、严禁添加食用酒精。“也就是说,这里面没有食用酒精和添加物,都必须用纯粹原生态的酒,来互相调配。”  所以这里说的勾兑是‘酒勾酒’,而不是酒精勾兑的酒。“酒勾酒“和‘酒精勾兑’是两种概念,‘酒勾酒’实质上还是属于粮食酒,而酒精勾兑的就算不上了,只能说是新工艺酒。最明显的区别就是,酒精勾兑的白酒,你喝醉了之后,第二天会头疼。”  勾调说白了就是两道程序,先勾兑,再调味,统称勾调。  勾兑的目的是出厂酒产品质量稳定,就像修一栋楼,主体结构出来了,楼的样子也就确定了。这个勾兑,就相当于确立酒的骨架。  调味,相当于对酒进行精加工,要用功能性特别强的调味酒,比如说在窖池的不同部位发酵的酒。酱香型酒有窖面酱香,可以增强酱味突出风格 浓香型酒有窖底香,窖的底部是泥,因为生香和泥的关系是很重要的,所以浓香型酒有老窖的说法。窖底的那部分调味后,增加酒的放香。  “三精一水”是怎么诞生的?臭名昭著的由来!  中国真正的酒精生产开始于1900年,只是那时候酒精勾兑完全没必要。解放后不久,国家提出要发展酿酒新工艺,大家用木薯啊、红薯啊来酿酒,这样酿出的酒精,那叫一个难喝。这个时候有“砖家”开始往这些酒精里加糖精、香精,再加上水。我们著名的“三精一水”就这样诞生啦!  时光走到了九十年代,在经历了七八十年代的串香工艺后,人们惊喜地发现,原来每种酒溶液的任何分子都有特定的色谱,通过仪器,就可以把这些分子全部测出来。如果说以前在酒精里加香精香料都是凭个人感觉的话,那么高科技直接就可以告诉您是加一两香精还是一斤了!!!  酒精勾兑的技术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原因是,计划经济年代,大家按需生产,本分酿酒,并不需要挖空心思想怎么去赚钱。然而,到了市场经济盛行的九十年代,本应该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白酒,却变了味!香精香料工艺越来越牛,一些酒缺什么口感就可以加什么添加剂。于是,一些酒企业发现,酒精勾兑酒省时、省力、又省钱,连酿酒师傅都不用请,色谱仪一用,便知道要加什么香精香料 还有一些酒企发现,只要广告打得好,酒精勾兑酒照样能赚钱 更有一些酒企业发现,只要套上华丽的外包装,酒精勾兑酒甚至价格能高过真正的粮食酒。  这样的局势发展到今天,已经变得一发不可收拾了!  酒精勾兑会不会喝死人?  那些喝了酒精勾兑酒的人失明是怎么回事?  早期的酒厂曾生产过一批酒精勾兑的酒,由于受到当时勾兑技术的局限,这种直接在酒精里添加香精、糖精的“三精酒”有一股刺鼻的香蕉水味,老百姓不买账。从此,酒精勾兑白酒在人们心中的印象就一直好不起来。  上世纪八十年代“当县长,办酒厂”的时期,全国酒厂遍地开花。为求效益,有些酒厂用酒精勾兑白酒,有些小酒厂甚至用低档的低级酒精兑酒,这种酒精勾兑的酒给老百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九十年代山西毒酒案爆发后,全国陆续爆出使用毒酒案件,不法分子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出售,轻则造成饮用者失明,重则喝死人危及生命。  毒酒案事件让整个中国患上了恐酒精症:酒厂不敢说自己使用了酒精 消费者一听到酒里有酒精就好像碰的是毒药一样不敢喝。  低度酒是勾兑出来的吗?  当然,低度酒其实也是酒精勾兑,而不是如酒厂宣称的加浆降度(酒勾酒)。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