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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个人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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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个人仪相关的论坛

  • 【转帖】“先诊疗 后结算” 试点取得良好效果

    【转帖】“先诊疗 后结算” 试点取得良好效果

    [font=仿宋_GB2312]“先诊疗 后结算” 试点取得良好效果 来源:卫生部网站[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5/201005131426_218021_1639433_3.jpg[/img]“先诊疗,后结算”服务是卫生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坚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所采取的一项便民新举措。为患者提供“先诊疗,后结算”服务,是指在尊重患者诊疗付费习惯的前提下,患者在门急诊诊疗时,可先预缴押金,不必在接受每项诊疗服务时单独缴费,待本次所有诊疗过程结束后再统一结算。[/font][font=仿宋_GB2312]卫生部始终重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关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不断优化诊疗服务流程,方便患者就医。卫生部于2009年9月委托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探索“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的模式,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新型付费模式试点工作,在尊重患者诊疗付费习惯,继续为群众提供传统的付费服务方式的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便捷付费方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减少患者排队次数。这一方式是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形成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最终必将过渡到不需要押金即可就诊,最后结算的模式,实现方便患者就诊的目的,进一步改善门急诊诊疗秩序,让群众切实看得到、摸的着、感受到深化医改带来的好处。目前,试点医院已完成制度建设、运行平台调试和相关医务人员培训等有关配套工作,并稳步开展试运行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已办理预付费卡近10000余张,门诊预付费结算1698人次。[/font][font=仿宋_GB2312]“先诊疗,后结算”服务试点工作启动后,卫生部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一是通过制定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临床路径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二是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药。通过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抗菌药物等常用药物的监管,推广单病种付费等方式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三是要求医院要一如既往的对需要抢救的危急症患者实行“先救治,后付费”。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按照我部要求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制订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加强医务与技术人员培训。[/font][font=仿宋_GB2312]为保证“先诊疗,后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医院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一是建立预交金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与银行合作,建立健全预交金财务、挂失、事后监管和空白卡管理等4项制度,患者的预交金只有在相应的医疗服务完成后才进行抵扣,并采用实名就诊卡,保障患者资金安全。二是合理确定预交金额度。委托保险机构科学测算不同科室、病种和人群的门诊次均费用,合理确定预交金额度。三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利用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对诊疗项目和药物使用的监管,防止过度医疗。四是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患者可根据就医付费习惯选择原有付费方式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群众的预交金只有在相应的医疗服务完成后才作相应的扣抵,预交金结余部分可以在就诊过程中随时提取,不收取手续费用。[/font][font=仿宋_GB2312]“先诊疗,后结算”服务试运行7个月来,试点医院积极探索运行模式,通过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减少患者看病就医排队等候时间,患者反响良好,取得满意的社会效果。群众普遍认为,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服务可以明显减少患者排队次数,节约就诊时间,同时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得到充分尊重,预交金安全能够保障,为患者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付费模式,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患者就医体验。[/font][font=仿宋_GB2312]在总结人民医院试点工作基础上,卫生部已于2010年1月下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在全国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服务模式。河南省已在全省开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服务模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 喜讯丨上海建科检验取得放射卫生甲级资质

    近期,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顺利通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评审,取得放射卫生甲级资质。[align=center][img=检验公司取得放射卫生甲级资质.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caba948a-d1f1-42cb-a247-5b690062ece7.jpg[/img][/align]检验公司在安全防护、卫生健康领域不断深耕,拥有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消防检测与评估、工程安全咨询及培训等技术服务资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的取得进一步完善了检验公司在放射卫生领域的技术服务能力,可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放射诊断、个人剂量监测、低本底αβ检测等业务,服务半径也将从上海扩大至全国。[align=center][img=检验公司取得放射卫生甲级资质2.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5c98fa77-9675-4516-943e-df60fa80d87e.jpg[/img][/align]面向未来,检验公司将持续发挥技术优势,在安全防护、卫生健康领域不断做大做强,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为行业的发展贡献建科力量。[align=center][img=核医学SPECT和医用电子加速器.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daf07f45-1204-4d89-9847-5e1e0297bd4e.jpg[/img][/align][align=center]核医学SPECT和医用电子加速器[/align][align=center]设备质控检测[/align]欲了解更多,点击进入[url=https://www.woyaoce.cn/member/T134136/][color=red]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color][/url][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慢性伤口诊疗指导建议

    【序号】:8【作者】: 韩春茂1孙华凤1姜丽萍2【题名】:慢性伤口诊疗指导建议【期刊】:中华烧伤杂志. 【年、卷、期、起止页码】:2010,(05)【全文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ZHYX&filename=ZHSA201005038&uniplatform=NZKPT&v=93003h0NpErhnCZkAlaw6K5E2asqhJh5b6E3aAAqAPXKDnX4vDokkD_NcYhmOMP7

  • 【转帖】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1995年5月15日卫生部令第40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提高放射治疗质量,保障患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放射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第四条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选址及其放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的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下称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选址、设计进行放射卫生防护审核。第六条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下简称省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发给放射工作许可证件。第三章 放射治疗装置第七条 放射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及治疗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禁止生产、经营、转让、订购、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放射治疗装置。第八条 凡新研制和进口的放射治疗装置在临床试用、投产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治疗与放射防护检测、评价,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监督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许可证件,方可临床试用、投产。第九条 放射治疗装置生产单位必须持有放射工作许可证件,并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防护监督。第十条 购买、订购、无偿接受放射治疗装置的单位,必须向出售单位或者转让单位提交放射工作许可证件,任何单位不得向无有效许可证件的单位出售或者转让放射治疗装置。第十一条 放射治疗装置经调试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提交安装调试报告,并接受验收监测,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放射治疗场所和运行中的放射治疗装置进行定期放射防护检测,确保放射防护设施完好与放射治疗装置性能的稳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省级以上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实施放射防护监测。第十三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对经重大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治疗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并经省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确认符合规定指标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四条 放射治疗装置的订购合同、产品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维修、检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到该装置报废后五年。第四章 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从事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物理和其他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及防护知识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从事放射治疗装置安装、维修和剂量测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防护知识及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工作。第十六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治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监护以及专业技术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五章 放射治疗的实施第十七条 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病理学、细胞学明确诊断并经医生诊断确属放射治疗的疾患;(二)放射治疗医师提出治疗方案,经物理人员核定照射剂量,或由放射治疗医师会同物理剂量人员、临床医师共同制订有效的放射治疗计划;(三)放射治疗计划应当以高效治疗、减少正常组织损伤为目的,并应准确确定靶区位置与范围、照射剂量和时间。第十八条 对患者实施首次放射治疗前,必须由放射治疗医师临场指导摆位和实施其他有关检查、处理。第十九条 放射治疗应当对准靶区部位,确保靶区剂量达到预定治疗剂量,使患者治疗部位的正常组织、器官的照射剂量尽可能低,并对患者的非治疗部位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第二十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施放射治疗过程中无关人员进入放射治疗室。第二十一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的放射治疗档案和治疗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并建立保管、借阅制度。第二十二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必须在放射治疗室和候诊室内张贴放射治疗安全防护知识等有关注意事项。第二十三条 凡有放射治疗装置的单位,都必须配置技术性能合格的剂量检测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方法和频度对放射治疗装置和其他有关设备的射线能量、输出量、治疗线束和其他有关性能分别进行检测,并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监测。第二十四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的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送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法定的标准剂量实验室检定。第二十五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及时发现、处理放射治疗所致的放射损伤。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应当设置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负责人,建立、健全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制度,制订与组织实施本单位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方案,并将实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治疗质量保证的情况,作为考核业绩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根据其职责负责管辖区内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计划实施中的监测、评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给予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放射治疗”装置在指由放射治疗专用的射线装置(如医用电子加速器、中子治疗仪、深、浅部X射线治疗机等)或者由装(配)有密封型放射源的放射治疗专用的装置(如钻一60治疗机、后装机等)所发生的电离辐射装置,对人体的疾思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的过程;它包括密封型放射源在人体外的远距离治疗和在人体腔内组织间的近距离治疗,不包括核医学实践中的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治疗和放射性敷贴治疗。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 新型基因检测技术实现丙肝个性化诊疗

    科技日报讯(戴欣郭阳虎)近日,解放军302医院临床检验医学中心科研人员开发出一种针对丙型肝炎患者的新型基因检测技术。该技术对患者本身的白介素28B基因进行多态性分析,在国内率先将多色荧光探针技术(PCR)运用于丙肝患者临床抗病毒疗效的预测和评估中。这为快速检测丙肝患者对某种抗病毒药物是否有效提供了重要依据,从而能更有效地指导临床医务人员准确选择用药,提升治疗效果。 由于患者身体基因型的不同而导致抗病毒用药使用疗效的差异,一直是广大医师用药的困扰。业界许多专家认为,丙肝患者体内白介素28B基因的分布与抗病毒疗效可能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掌握其分布有助于更准确的用药选择。目前国内外科研人员已相继开发了多项针对这一基因位点的检测技术,但由于操作程序复杂、周期长、准确性较差,很难应用推广,给丙肝临床诊断治疗带来一定困难。 302医院的临床检验医学中心毛远丽和王海滨带领的课题组,通过对上千例丙肝患者基因样本进行分析、检测,成功研制出一套针对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易感基因检测技术。该技术对多组白介素28B的基因进行筛选,通过合成DNA序列探针,构建双色荧光PCR体系,通过对患者的染色体内白介素28B的基因进行多态性分析,从而得出患者本身个别基因突变的位点。运用该方法,一小时即可完成检测,快速准确,能为患者的临床治疗提供更加准确有效的诊疗依据。 该技术在国内率先将多色荧光探针技术运用于丙肝患者临床抗病毒疗效的预测和评估,大大提高了丙肝临床诊治水平,也标志丙肝个性化诊疗迈出了重要一步。它有助于临床医生更好地选择适合丙肝患者的个性化治疗方案,准确选择抗病毒药物的种类和治疗持续时间,有效缩短患者治疗时间的同时减少就医成本。来源:中国科技网-科技日报 作者:郭阳虎 2014年01月21日

  • 【新冠知识有奖竞答】根据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答案已公布】

    [font=&][color=#ff0000][font=&]【活动形式】根据题目及选项,回帖参与竞答[/font][font=&]【开奖时间】每日上午揭晓昨日答案、发放奖励,并发布当日题目[/font][/color][/font][font=&][color=#ff0000][font=&]【活动奖励】凡答对者可获得20积分奖励[/font][/color][/font][align=center]=======================================================================[/align][size=18px]根据最新发布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size][font=&][font=&][size=18px]A、磷酸氯喹和阿比多尔可试用于抗病毒治疗[/size][/font][/font][font=&][font=&][size=18px]B、利巴韦林可用于治疗[/size][/font][/font][font=&][font=&][size=18px]C、康复者血浆可用于治疗 [/size][/font][/font][font=&][font=&][size=18px]D、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方法[/size][/font][/font][align=center]=======================================================================[/align][size=18px]正确答案:A、B、C[/size][size=18px](第六版诊疗方案中删除了“[size=18px]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方法[/size]”的说法)[/size][size=18px][url=https://bbs.instrument.com.cn/topic/7470089_1][color=#3366ff][b]点击查看今日题目[/b][/color][/url][/size]

  • 【资料】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卫生部近日对《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卫发明电[2009]12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09-10-12发布《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卫发明电[2009]188号),第三版实施之时,第二版同时废止。  针对重症病例可能增多的情况,方案对如何加强重症病例的甄别和救治作出了重点描述。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症病例:持续高热3天以上;剧烈咳嗽,咳脓痰、血痰,或胸痛;呼吸频率快,呼吸困难,口唇紫绀;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躁动、惊厥等;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影像学检查有肺炎征象;肌酸激酶、肌酸激酶同工酶等心肌酶水平迅速增高;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方案要求,根据患者病情及当地医疗资源状况,应按照重症优先的原则安排住院治疗。高危人群感染甲型H1N1流感较易成为重症病例,宜安排住院诊治。轻症病例可安排居家隔离观察与治疗。[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5547]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url]

  • 【转帖】甲流诊疗方案第3版发布 按重症优先原则住院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近日对《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进行了修订、完善,研究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方案要求,根据患者病情及当地医疗资源状况,应按照重症优先的原则安排住院治疗。高危人群感染甲型H1N1流感较易成为重症病例,宜安排住院诊治。轻症病例可安排居家隔离观察与治疗。  据悉,本次修订由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牵头,并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修改完善。新版方案结合了我国甲型H1N1流感实际诊疗经验,并借鉴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甲型H1N1流感相关资料。  方案详细说明了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病原学及流行病学特征。甲型H1N1流感病毒对乙醇、碘伏、碘酊等常用消毒剂敏感 对热敏感,56℃条件下30分钟可杀灭病毒。人是此病毒主要传染源,无症状感染者也具有传染性,主要通过飞沫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处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  人群对此病毒普遍易感。妊娠期妇女 肥胖者 5岁以下儿童及65岁以上老年人 伴有慢性疾病人群和免疫功能低下者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此类人群出现流感样症状,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尽早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及其他必要检查。  针对重症病例可能增多的情况,方案对如何加强重症病例的甄别和救治作出了重点描述。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症病例:持续高热3天以上 剧烈咳嗽,咳脓痰、血痰,或胸痛 呼吸频率快,呼吸困难,口唇紫绀 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躁动、惊厥等 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影像学检查有肺炎征象 肌酸激酶(CK)、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等心肌酶水平迅速增高 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方案还明确了甲型H1N1流感的治疗策略、抗病毒药物用法用量及中医辨证治疗方案。

  • 求助文献 百草枯中毒的机制及诊疗进展

    [b]【序号】:2【作者】:[url=http://search.cnki.com.cn/Search/Result?author=%E6%88%90%E5%AD%90%E4%BD%B3]成子佳[/url][size=12px] [/size][url=http://search.cnki.com.cn/Search/Result?author=%E5%B8%B8%E4%BA%91%E5%B3%B0]常云峰[/url][size=12px] [/size]【题名】:[b]百草枯中毒的机制及诊疗进展[/b]【期刊】:【年、卷、期、起止页码】:【全文链接】: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YXZS201820015.htm[/b]

  • 【分享】红色巨星存在放射和非放射两种振荡

    当像太阳这样的主星序恒星寿命快要结束时,它们会膨胀成振荡的红色巨星。理论上,这样形成的恒星能通过对放射状和非放射状恒星振荡的分析为恒星理论提供严格的验证。此前,研究人员一直不清楚非放射状振荡在红色巨星中是能够观测到还是根本不能观测到。现在,Ridder等人报告,在超过300颗巨型恒星中既存在放射状振荡,又存在非放射状振荡。对一些红色巨星来说,两种模式的寿命约为一个月。当前的恒星演化理论无法解释这些观测结果。

  • 【转帖】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font=Arial][font=宋体]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font][/font]

  • 指南指导下慢性创面诊疗的实践与意义

    【序号】:7【作者】: 韩春茂余美荣【题名】:指南指导下慢性创面诊疗的实践与意义【期刊】:浙江医学. 【年、卷、期、起止页码】:2019,41(10)【全文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LAST2019&filename=ZJYE201910003&uniplatform=NZKPT&v=CMRW91kJocdBn24EsP9OYFDloYcyjeRIqe3HZL26LLwlVspU-Id3S1OkQ8XEq-Pu

  • 【分享】100多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地址: http://www.nirp.cn/shownews.aspx?id=236GBZ1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114-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3-2006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GBZT154-2006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GBZ123-2006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4-2006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5-2006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6-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8-2006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79-2006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2-2006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GBZT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WS262-2006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263-2006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与评价规范国标委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公告 GBZ 165-200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T 155—2002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Z/T 152 —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1 —2002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 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48—2002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 147—2002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 146—2002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5 -2002个人胶片剂量计GBZ/T 144 -2002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143—2002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42—200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41-2002: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40—2002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7—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29—2002职业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5—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124—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116—200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1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17982-2000: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T18883-2002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 GBT17589-1998: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16362-1996: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1-1996: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3-1996: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2-1996:一次性医疗用品γ 射线辐射灭菌标准GB16351-1996:医用γ 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0-1996: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9-1996: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1996: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T16146-1995: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5-1995: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 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3-1995: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16142-1995:不同年龄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GBT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0-1995: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6139-1995: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16137-1995: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GB14883.10-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铯-137的测定GB14883.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碘-131的测定GB14883.8-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钚-239、钚-240的测定GB14883.7-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天然钍和铀的测定GB14883.6-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镭-226和镭-228的测定GB14883.5-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钋-210的测定GB14883.4-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钷-147的测定GB14883.3-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锶-89和锶-90的测定GB14883.2-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氢-3的测定GB14883.1-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GB14882-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11924-89辐射安全培训规定GBT11743-1989: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1713-1989: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8821-1988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6566-2000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WST 76-1996: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WST 75-1996:医用X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WST234-2002: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镅-241的测定WST189-1999: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184-1999: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 能谱分析方法WS 177-1999: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WS178-1999: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GB(T)4960.5-1996核科学技术术语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T)4960.4-1996核科学技术术语放射性核素免费下载地址: http://www.nirp.cn/shownews.aspx?id=236

  • 【分享】放射源应用单位应配监测设备及防护用品一览表

    放射源应用单位应配监测设备及防护用品一览表序号应用类别及特征监测仪器及设备工作防护用品备注密封放射源类1档3枚放射源以下袖珍式铅手套、背心个人剂量仪防护用品1套以上2档20枚放射源以下;公路密湿度测量仪;地质勘探;石油测井。手持式,中子仪个人剂量仪、铅衣、手套、头帽、眼镜等无中子源的应用单位可不配中子仪。防护用品2套以上3档21枚源以上;γ工业探伤机(室);60Co探伤机(室);环境级γ-X剂量率仪、个人剂量仪铅衣、手套、头帽、眼镜等防护用品2套以上开放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类1档放免分析袖珍式铅手套、背心防护用品1套以上2档核素治疗手持式α、β表面仪铅手套、背心个人剂量报警器防护用品1套以上3档ECTPET环境级α、β表面仪γ-X剂量率仪、个人剂量报警器铅衣、手套、头帽、眼镜等防护用品2套以上4档其他同位素应用环境级α、β表面仪γ-X剂量率仪、个人剂量报警器铅衣、手套、头帽、眼镜等防护用品2套以上射线装置类1档>100MeV加速器等电离室环境级中子仪以个人剂量监督为主、个人剂量报警器2档医用加速器环境级手持式以个人剂量监督为主、个人剂量报警器结合其他应用选取3档其他袖珍式以个人剂量监督为主注:1、混合应用的单位,靠高不靠低,不必重复;2、表中未列入的项目,可参照相近项目执行。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801]放射源应用单位应配监测设备及防护用品一览表[/url]

  • 【转帖】放射防护

    放射性的来源扔天然的放射性和人工放射性两类。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经常受到这两种放射性的照射,天然放射性即木底照射是不可避免的,而人工放射性的应用产生了放射性危害,因而引起放射性防护问题。 一、放射性的危害必及防护的必要性   随着放射同位素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放射性对机体造成的损害随着放射照射量的增加而增大,大剂量的放射性会造成被照射部位的组织损伤,并导致癌变,即使是小剂量的放射性,尤其是长时间的小剂量照射蓄积也会导致照射器官组织诱发癌变,并会使受照射的生殖细胞发生遗传缺陷。放射性对人体的影响主极随机效应和非随机效应。随机效应(stochastic effect)指放射性对机体至癌或遗传效应的发生几率,此发生几率与照射剂量的大小有关,而随机性效应的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如放射性致癌、放射性诱发各种遗传疾病均属随机性效应。非随机性效应(non-stochastic effect)是机体受照射后在短期内就出现的急性效应,以及经过一定时间后发现的发育功能低下、白内障和造血机能障碍等等。其严重程度随受照射剂量不同而变化,存在着明确的剂量阈值,这种效应是随着受照射剂量的增加,而有越来越多的细胞被杀死而产生的。ICRP第60号出版物把非随机性效应改称为确定性效应。放射性防护的目的就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其达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放射性物质可以从体外或进入体内放出射线,对人体造成损害。就外照射而言,由于各种射线穿透能力不同,γ射线照射对机体的危害大于β射线,而β射线的危害性又大于α射线。受照射部位不同,受害程度出不同,对某种放射性同位素蓄积率高的组织或器官,必然受害严重,如[32P]对骨骼系统危害较大,[125I]和[131I]主要危及甲状腺器官等。但是,由于射线与机体作用可产生电离,射线这种电离本领的大小,决定了当放射性物质进入了体内,对机体造成内照射的情形下,α射线由于射程很短,其危害性大于β射线和γ射线的危害,而β射线的内照射危害又大于γ射线。放射防护的必要性在于保护操作者本人免受辐射损伤,防止了必要的射线照射,保护周围人群的健康和安全,做好放射性污物、污水的收集与处理,避免环境污染,保证实验能够正常进行,取得的结果可靠。在应用放射性同位素时,一定要考虑放射防护问题,“预防为主”,合理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避免不必要的射线照射,减少人群的剂量负担。 二、放射防护的三原则   国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1977年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理限制体系。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   在进行任何放射性工作时,都应当代价和利益的分析,要求任何放射实践,对人群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比起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得的利益来,应当是很小的,即效益明显大于付出的全部代价时,所进行的放射性工作就是正当的,是值得进行的。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   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蔽,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最优化原则又称为ALARA原则,健康代价(曲线A) 正比于总剂量,当总剂量较小时,放射防护代价(曲线B)很高,且随剂量的增加而急剧下降,曲线A和B代价之和有一最小值,这就是最优化键康代价与防射代价之和Wo。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在于促进社会公众集体安全的卫生保健,它是剂量限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3.个人剂量限制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个人剂量限制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民政部下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界,而不是可以允许接受的剂量上限。即使个人所受剂量没有超过规定的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仍然必须按照最优化原则考虑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剂量。所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不能作为达到满意防护的标准或设计指标,只能作为以最优化原则控制照射的一种约束条件而已。 北京华瑞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转摘

  • 【分享】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文号:卫生部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1-1实施日期:1997-9-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 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OBl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第三章 个人剂量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第十三条 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第十七条 对操作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摄入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1/10时,应开展摄入量监测。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lO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第二十条 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放射工作单位,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日内,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结果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 【分享】放射源分类

    1类源: 个人极度危险。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可靠保护,将很可能对处理这类源或接触这类源超过几分钟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如果接近这一数量的无屏蔽物质几分钟至1小时,伤害将可能是致命的。 如果由于火灾或爆炸而散开的这一数量的放射性材料,有可能但不大可能对直接接近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或生命威胁。对几百米以外的人仅具有极小的或没有导致立即健康效应的风险,但污染区域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去污。去污区域的范围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源的类型和大小,是否散开或怎样散开,以及气象条件)。对大源,去污区域可能达到1km2或更大。 1类源几乎不可能将公共补给水源污染到危险水平,即使放射性材料高度可溶。 2类源: 个人非常危险。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可靠保护,可能对处理这类源或在短时间(几分钟至几小时)内接触这类源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如果接近这一数量的无屏蔽物质几小时至几天,伤害将可能是致命的。 如果由于火灾或爆炸而散开的这一数量的放射性材料,有可能但非常不大可能对直接接近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或生命威胁。对1百米以外或更远的人仅具有极小的或没有导致立即健康效应的风险,但污染区域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去污。去污区域的范围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源的类型和大小,是否散开或怎样散开,以及气象条件),但不可能超过1km2。 2类源根本不可能将公共补给水源污染到危险水平,即使放射性材料高度可溶 3类源: 个人危险。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可靠保护,可能对处理这类源或接触这类源达数小时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如果接近这一数量的无屏蔽物质几天至几周,伤害可能是致命的(尽管不大可能)。 如果由于火灾或爆炸而散开的这一数量的放射性材料,有可能但极度不大可能对直接接近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或生命威胁。对几米外的人仅具有极小的或没有导致立即健康效应的风险,但污染区域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去污。去污区域的范围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源的类型和大小,是否散开或怎样散开,以及气象条件),但可能不超过1km2的一小部分。 3类源根本不可能将公共补给水源污染到危险水平,即使放射性材料高度可溶。 4类源: 不大可能有危险。这类源非常不大可能对任何人造成永久性损伤。然而,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可靠保护,可能(尽管不大可能)对处理这一数量的无屏蔽放射性材料或接触它或接近它达许多周的人员造成临时性性损伤。 如果由于火灾或爆炸而散开的这一数量的放射性材料,不可能对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 5类源: 没有危险。这类源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如果由于火灾或爆炸而散开的这一数量的放射性材料,不可能对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

  • 【分享】放射性污染知识

    放射性对生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放射性损伤有急性损伤和慢性损伤。如果人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的X射线、γ射线和中子的全身照射,就会产生急性损伤。轻者有脱毛、感染等症状。当剂量更大时,出现腹泻、呕吐等肠胃损伤。在极高的剂量照射下,发生中枢神经损伤至直死亡。 中枢神经症状主要有无力、怠倦、无欲、虚脱、昏睡等,严重时全身肌肉震颤而引起癫痫样痉挛。细胞分裂旺盛的小肠对电离辐射的敏感性很高,如果受到照射,上皮细胞分裂受到抑制,很快会引起淋巴组织破坏。 放射能引起淋巴细胞染色体的变化。在染色体异常中,用双着丝粒体和着丝立体环估计放射剂量。放射照射后的慢性损伤会导致人群白血病和各种癌症的发病率增加。放射性元素的原子核在衰变过程放出α、β、γ射线的现象,俗称放射性。由放射性物质所造成的污染,叫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的来源有:原子能工业排放的放射性废物,核武器试验的沉降物以及医疗、科研排出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等。(1)原子能工业排放的废物,原子能工业中核燃料的提炼、精制和核燃料元件的制造,都会有放射性废弃物产生和废水、废气的排放。这些放射性“三废”都有可能造成污染,由于原子能工业生产过程的操作运行都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三废”排放也受到严格控制,所以对环境的污染并不十分严重。但是,当原子能工厂发生意外事故,其污染是相当严重的。国外就有因原子能工厂发生故障而被迫全厂封闭的实例。(2)核武器试验的沉降物,在进行大气层、地面或地下核试验时,排入大气中的放射性物质与大气中的飘尘相结合,由于重力作用或雨雪的冲刷而沉降于地球表面,这些物质称为放射性沉降物或放射性粉尘。放射性沉降物播散的范围很大,往往可以沉降到整个地球表面,而且沉降很慢,一般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落到大气对流层或地面。(3)医疗放射性,在医疗检查和诊断过程中,患者身体都要受到一定剂量的放射性照射,例如,进行一次肺部x光透视,约接受(4—20)×0.0001Sv的剂量(1sv相当于每克物质吸收0.001J的能量),进行一次胃部透视,约接受0.015-0.03SV的剂量。(4)科研放射性,科研工作中广泛地应用放射性物质,除了原子能利用的研究单位外,金属冶炼、自动控制、生物工程、计量等研究部门、几乎都有涉及放射性方面的课题和试验。在这些研究工作中都有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

  • 【分享】核与放射事故离我们有多远?

    辐射防护原则核能和核辐照装置已经走进公众的生活,却仍旧蒙着神秘面纱。我们距离核与放射事故有多远?核与放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和程度究竟有多大?生活在地球上,每个人都无法避免放射性照射。我们常说的辐射分为两种: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是指电磁辐射、激光等。电离辐射指核辐射或放射事故产生的辐射。按照来源划分,电离辐射可分为天然电离辐射与人工电离辐射。天然电离辐射来自外太空和地球本身。人工电离辐射来自人类活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可通过反应堆生产出多种人工放射性同位素,制造出多种射线装置。根据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委员会的数据,每人每年接受的辐射剂量在2.4个毫希 (mSv,辐射剂量单位)。其中,来自空气中氡的剂量就为1.16个毫希,接近人均接受剂量的一半。氡气主要来自土壤及各种建筑材料。室内氡暴露导致的肺癌仅次于吸烟,是诱发肺癌的第二位重要因素。所以,国际上和中国都对室内氡浓度给出了限值。一般来说,室内氡的浓度要高于室外。地面和所有的建材中都含有镭226(居里夫人发现的放射性元素),其衰变产物即为氡222,如果与室外空气不流通,会越聚越多。解决方法一是开窗通风;二是采取措施密封,使地面、建筑材料中的氡气不易跑到屋子里;三是不选用放射性含量高的建材。

  • 【分享】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分类号】 4071068403 【标题】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41224 【实施日期】 8412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题注】                 全文               1.引 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 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 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 150mSv(15rem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 WT HT ≤50MSv(5rem)  式中:    H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 (rem)    WT——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 因子(见附录F)    ∑T WTHT ——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 表示   2.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2.5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及2.6的要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HE         Ij   (---------)+∑----≤1          -1    ALIj     50mSv• 年   式中:     HE——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               -1     ∑T WT HT ,mSv年                       -1    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g年    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g          -1         年          -1     50mSv年 ——放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当 量限值   2.6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em)。但有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   2.8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对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大于100mSv(10rem),一生中不大于250mSv(25rem)并满足2.2.1款的要求。接受这种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有医学观察并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 康档案。   2.9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10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2.11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 安徽某检测研究院招聘普放医疗设备检测工程师,待遇丰厚,求贤若渴

    岗位职责:1、配合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和医务人员的防护检测;2、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介绍自己产品的优点和特点;3、对已有客户进行跟踪和维护;4、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预算信息;5、能独立完成放射诊疗仪器设备的技术检测;6、高效完成领导安排的检测任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任职资格:1、影像技术、生物医学工程、信息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医疗设备检测工作经验;条件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亦可培养;2、熟练使用office办公等软件;4、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及判断能力和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5、工作细心,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福利待遇:薪资范围:5000-10000元/月,出差补助,提成奖金丰厚;其他福利: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入职满一年后缴纳住房公积金;工作时间弹性,做五休二,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公司为外地员工提供住宿,住宿条件优越。联系方式:0551-65336563邮箱:wiaibaiwei@qq.com

  • 放射免疫治疗进展—利卡汀在肝癌治疗领域取得突破

    放射免疫治疗对于淋巴瘤效果良好   经过对多种肿瘤的大量试验发现,放射免疫治疗对于淋巴瘤效果良好。目前经FDA 批准上市的治疗淋巴瘤的放射免疫药物有90Y-ibritu-momab(Zevalin)和I131-tositumomab(Bexxar),两者的靶抗原都是CD20。另外,所有研究均显示放射免疫治疗有很好的安全性,骨髓抑制是其主要不良反应。北京佑安医院肿瘤介入治疗中心李睿晚期肺癌患者新的生命希望  由上海美恩研发的131I-chTNT(碘肿瘤细胞核人鼠嵌合单抗注射液)经中国SFDA批准用于放化疗失败的晚期肺癌治疗。131I-chTNT的上市为广大一线治疗失败的晚期肺癌患者提供了一种新的生命希望。据介绍,TNT抗体仅锁定实体瘤的变性坏死组织,131I-chTNT与肿瘤细胞核抗原结合,与单抗chTNT结合的放射性核素对坏死区边缘的肿瘤活细胞进行杀伤,造成新的坏死,接着单抗chTNT扩展到新的坏死区,周而复始使肿瘤坏死区不断扩大,由内向外摧毁肿瘤,达到治疗目的。肝癌治疗新突破利卡汀是由第四军医大学和成都华神生物研发,2005年获得新药证书,2007年上市,这个抗体的轻、重链可变区基因序列以及抗原蛋白结构都是我们首次发现并确定的,也是我国唯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全新靶点的抗体药物。美国FDA批准的26个抗体药物只有12个靶点,比如EGFR、VEGF等,我国批准的抗体药物的靶点也只有5个,利卡汀的靶点是第四军医大学确认的,国际上还没有同类药物上市。  从单抗制备、中试放大、新药申报、抗原分析、靶点确定、临床研究和产品GMP论证,历经25年,于2007年5月成功上市的我国自主研发的国家生物制品一类新靶点肝癌靶向药物:“碘美妥昔单抗注射液”——“利卡汀”,实现了该抗体药物的产业化。利卡汀用于治疗原发性肝癌的临床控制率(CR+PR+MR+SD)为86.3%,临床有效率(CR+PR+MR)为27.40%,临床缓解率(CR+PR)为8.22%,24[/

  • 【分享】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第五条 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第六条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第八条 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卫生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能源部的意见。第九条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卫生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井提供样品,由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曰第十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能源部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抄报卫生部。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实行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筹建手续。第十二条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第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凡是改变卫生部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药品标准的,生产单位必须按原报批程序经卫生部批准后方能生产。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进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第十九条 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对于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第四章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第二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内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第二十四条 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性等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卫生部审批颁发。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承担。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转帖】谈谈建筑陶瓷的放射性和危害

    谈谈建筑陶瓷的放射性和危害   2001年1月10日,中央电视台播发了一条新闻,沈阳市的一户居民因为家庭装修使用的陶瓷洁具有放射性污染,造成父子二人患了鼻癌。在广大消费者中引起了反响,一些消费者纷纷打电话给中国室内空气成分测试中心,询问家中装修使用的瓷砖和陶瓷洗面盆、马桶、浴盆是否有放射性污染,还有的说,以前只听说天然石材有放射性,没想到瓷砖和洁具也有放射性。对此,中国室内空气成分测试中心的专家做了如下回答:一、建筑陶瓷是否有放射性现代都市中放射性污染几乎无处不在,人们生活消费品如玻璃、陶瓷、建筑材料、等不同程度存在放射性物质。建筑陶瓷(瓷砖、洗面盆和抽水马桶)主要是由粘土、沙石、矿渣或工业废渣和一些天然助料等材料成型涂釉经烧结而成。由于这些材料的地质历史和形成条件的不同,或多或少存在着放射性元素,如钍、镭、钾等。特别是建筑陶瓷表面的一?quot 釉料"中,含有放射性较高的锆铟砂,虽然建筑陶瓷的烧成温度大多在1100-1300℃,但是并不能消除这些物质的放射性,其放射性高低决定于材料和釉子中的放射性,因各地各品种瓷砖放射性有差异。近年来,天然石材放射性超标的现象经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后,建筑陶瓷的放射性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天津市近期对上百名用户送检石材、瓷砖和63个家庭内装饰面的检测结果显示:按照国家目前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标准,瓷砖符合室内饰面的约占总检数的90%。某建筑陶瓷生产大省的分析测试中心2000年7月在对当地近百个建材产品放射物检测中发现,抛光砖、釉面砖等建材陶瓷新产品中的放射物超标,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去年四川省检测部门对某省的34家大建材生产厂测定中,结果发现放射性超标的厂家达17家!二、建筑陶瓷放射性的检验标准由于建筑材料的放射性会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建筑装饰材料的放射性进行控制并制定了相应标准,我国也不例外。1986年以后国家和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以及《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性分类控制标准》。在《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的总则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建造住房和公共生活用房的砖、瓦、砌块、水泥、大板、混凝土多孔板和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成品"从各地目前检测情况看,虽然国家没有建筑陶瓷的专门卫生防护标准,通体砖超过《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防护控制标准》控制指标也有相当比例。江苏省建委日前发出通知规定,高档住宅、办公及公共场所所用的花岗岩等天然石材、墙地饰面砖、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陶瓷用具等必须具有放射性检测的合格报告方可使用。三、建筑陶瓷的放射性有那些危害放射性物质广泛存在于地质层中,众所周知对人体有一定的伤害。我们的身体对放射性的承受能力有一定限度,过度了则有可能引起不适和病变。所以说,放射性物质超过一定标准就一定会造成危害。研究证明,建筑装饰材料放射性超标,直接影响消费者特别是儿童、老人和孕妇的身体健康,使人体免疫系统受损害,并诱发类似白血病的慢性放射病。建筑材料中的放射性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体内辐射与体外辐射:体内辐射主要来自于放射性辐射在空气中的衰变,而形成的一种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氡是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气体,氡在作用于人体的同时会很快衰变成人体能吸收的核素,进入人的呼吸系统造成辐射损伤,诱发肺癌。统计资料表明,氡已成为人们患肺癌的主要原因,美国每年因此死亡的达5000-20000人,我国每年也约有50000人因氡及其子体致肺癌而死亡。另外,氡还对人体脂肪有很高的亲和力,从而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精神不振,昏昏欲睡。体外辐射主要是指天然石材中的辐射体直接照射人体后产生一种生物效果,会对人体内的造血器官、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损伤。 四、怎样看待建筑材料放射性污染的伤害案例近年来,由于广大消费者的室内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一些建筑材料放射性污染造成人体伤害的案例频频见于报端。比如:广州报道:不久前,某单位在不长时间里有两名中年人先后死于白血病,该单位职工和患者及家属,都自然联想到建筑材料放射性这个问题,因为他们搬进的办公室铺用的是花岗岩。该单位马上找技术部门对办公室建筑材料进行放射性鉴定,结果证实该建筑物真有超标准放射性。 西安报道:西安市五户居民家中发现"无形杀手",家中装修用的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严重超标,并引发家庭成员脱发、浑身无力、精神性抽搐、免疫力下降等症状。 四川报道:有一家三口先后一月内都患上了再生障碍性贫血,医生觉得奇怪,多方面查找病因,最后对其住房进行放射性检测才发现,这家人使用了一种印度红的花岗石装饰地面,放射性水平太高,损伤了其造血功能。加上北京地区去年5月发生的,家住学院路的一位小伙子在检测专家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妻子不孕的原因:杀死自己精子的凶手竟是两年前室内装修用的花岗岩的案例。使一些消费者到了谈"放射性"色变的程度。那么到底怎么看待这些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伤害案呢?从目前室内环境造成的一些伤害案件看,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加害主体不确定性。由于造成人体伤害的因素比较复杂,也不能排除除了室内环境污染造成伤害以外其他一些因素造成人体伤害的可能性;二是造成人体伤害的因果关系复杂性。人生活在复杂的室内环境中,其健康损害往往由多种因素促成,如果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则难以证实某种建筑装饰材料与某健康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关系;三是和受害个体的差异性。由于每个人的体质、遗传因素、过敏史和家族病史的不同,使得在相同室内环境污染情况下,受伤害情况出现较大差异;四是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伤害的潜伏性。据医学专家研究证明,癌症在人体内的潜伏期长达20年以上;五是室内环境造成伤害的广泛性。这更增加了认定和衡量某种建筑和装饰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损害程度的困难。另外,由于体质的差异性、有害物质的放射程度及用量、接触时间长短,造成的伤害亦是不同的。所以,应该科学的分析室内环境污染物质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室内环境意识,尽量减少和防止室内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同时,对室内污染造成的伤害要进行具体分析,进行科学的评断。五、消费者怎样保护自己不被建筑和装饰中的放射性物质伤害1、在进行写字楼和家庭装修时,要合理搭配和使用装饰材料。最好不要在房间里大面积使用一种装饰材料。2、为了防止室内的放射性物质过高,最好在新住房装修前放射性本底的检测,这样将有助于石材和通体砖品种的选择。3、在到建材市场选购石材和建筑陶瓷产品时,要向经销商索要产品放射性检测报告,要注意报告是否为原件,报告中商家名称和及所购品名是否相符,另外还有检测结果类别(A、B、C)。4、对商家没有检测报告的石材和瓷砖的产品,最好的方法是请专家用先进仪器进行放射性检测,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5、已经装修完的房间,可请专家到现场检测,如果放射性指标过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更换。如果超标不高,可不必拆除,保持房间经常通风或选用有效的空气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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