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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焦挥发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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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焦挥发定仪相关的资讯

  • 德国元素助力碳材料转型-石油焦中碳、氢、氮、硫测定方案
    什么是石油焦石油焦是原油经过蒸馏分离出重质油,重质油再经热裂转化而成的产品,是一种在石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石油焦的质量与性能指标是评价其使用价值的重要标准,如硫含量、氮含量、水分等。石油焦主要的元素组成是碳,占80%以上, 含氢1.5%-8%,其余的为氧、氮、硫和金属元素碳。石油焦可分为四种:针状焦(针状结构和纤维纹理,用于石墨电极、负极材料)、海绵焦(杂质含量低,用于炼铝工业)、弹丸焦(由高硫、高沥青质杂油生产,只能用于发电和水泥使用)和粉焦(挥发分高)。为什么要测石油焦中的CHNS元素根据NB/SH/T 0527-2019 石油焦(生焦)的要求,其中硫是石油焦出厂必检项目,所以准确测定石油焦中的硫含量至关重要。石油焦的硫具有高低不同含量,所以对分析仪器也提出了高要求。氮作为石油焦中的检测项目,其的准确测定也是非常重要。德国元素Elementar作为具有120多年元素分析经验的厂家,在CHNS元素分析方面具有多款产品,满足客户的不同测试需求。德国元素Elementar助力碳材料转型石油焦中碳、氢、氮、硫测定方案德国元素 vario MACRO cube 大进样量有机元素分析仪,是市面上唯一一款实现CHNS同时测定的大进样量元素分析仪。vario MACRO cube 大进样量有机元素分析仪且可以通过TCD检测器+IR红外检测器联合使用,实现石油焦中高低含量硫的高精度、高准确性测定。德国元素 rapid CS cube 红外碳硫仪,配置高碳、低硫红外检测器,可精确测定石油焦中碳、硫含量,其检出限低至2 ppm。案例分享—石油焦样品检测案例仪器型号:德国元素 vario MACRO cube 元素分析仪模式:CHNS模式仪器型号:德国元素 rapid CS cube 红外碳硫仪结论石油焦作为高单质碳、低氮、低硫样品,对燃烧条件与检测器的要求很高。德国元素 vario MACRO cube 有机元素分析仪 和 rapid CS cube 红外碳硫仪 的高性能燃烧炉与快速加氧方式,可确保此类样品的充分燃烧氧化,再结合IR红外检测器,实现高碳、低硫的精准测定。
  • 安徽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p p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12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定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试点行业范围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财综〔2015〕1259号文件规定执行。 /p p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p p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p p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p p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征收排污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0101“排污费收入”。同时要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 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价费〔2015〕12号)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p p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2月30日 /p
  • 河北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p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p p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征收标准 /p p   由于VOCs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我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即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 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 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span 。 /p p   二、差别化收费政策 /p p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p p   三、加强管理与监督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环保部门要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水平。 /span 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试点行业环境执法检查和对VOCs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如期申报、不据实申报、偷排偷放、未按规定缴纳VOCs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试点行业企业缴费意识。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5月10日 /p
  • 湖北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p p   为做好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环保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span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现行排污收费规定的“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p p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p p   三、强化VOCs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VOCs排污费依法、足额、及时征收。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物价、环保部门强化排污费的监督管理。严禁违规减免排污费,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逾期不缴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地要通过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切实提高透明度,畅通公众表达渠道,不断强化对VOCs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环保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8月30日 /p
  • 天津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p   津发改价管〔2016〕294号 /p p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p p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征收范围 /p p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具体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 /p p   二、征收标准 /p p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p p   三、实行差别收费 /p p   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励深度治理,对VOCs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p p   (一)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p p   (二)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四、征收管理 /p p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VOCs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p p   五、执行时间 /p p   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p p   六、有关要求 /p p   (一)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切实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排污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VOCs排放量及相关资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区县环保部门应对排污者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p p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p p   (三)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治污减排的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p p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4月18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9d16688a-3bb9-484f-bd70-8a57545f6b9b.jpg" title=" 111.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600px "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600" border=" 0" width=" 600" / /p
  • 邀请函 | 2021石油化工行业分析测试与仪器仪表技术交流会(河南站)
    迄今为止,石油依然是重要的内燃机燃料。除了作为燃料油(汽油、煤油、柴油等)之外,石油也是许多工业化学产品的原料,包括液化石油气、石油焦碳、石蜡、沥青以及乙烯、丙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为代表的基本化工原料。大体上,石油产品可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等6类。其中,各种燃料接近总产量的90%;各种润滑剂品种最多,产量约占5%。石化工业是化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石油产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广泛的作用与功能,其经提炼生成的产品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石化测控技术服务平台”联合河南仪器仪表学会现定于2021年10月19日-20日在河南洛阳举办“2021石油化工行业分析测试与仪器仪表技术交流会(河南站)”。本次举办的“2021石油化工行业分析测试与仪器仪表技术交流会(河南站)”将邀请石油、化工、高分子聚合物、新材料等相关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设计单位、高校等仪器仪表测量控制、分析检测、质量控制、计量等管理、技术人员,仪器仪表制造、使用等相关技术人员等共赴盛会。10月19日,大昌华嘉科学仪器部与业界同仁齐聚会展,共襄盛会!展会信息:时间:2021年10月19日到20日地点:河南洛阳 - 牡丹大酒店
  • 河北发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 技术指南》
    作为PM2.5和O3的主要前体物质,VOCs的减排与控制成为当前阶段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VOCs治理工作当前进入精细化深入治理的关键阶段,国家和河北省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和监控监测对象。目前,已发布实施的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放与控制相关标准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标准共85项,其中涉挥发性有机排放与控制的标准为43项,占总标准数量51%。目前,针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管理、控制、监测和标准、技术规范不断完善提高,但是,现有国家及地方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还没有贯通对涉及VOCs排放控制的现有固定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制订《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是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是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查与监测具体实施的规范。近日,河北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 技术指南》发布,该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上善若水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和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该标准于2022年3月31正式实施。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核查与监测的基本要求、工作阶段、工作准备、 具体要求及方法,以及核查与监测报告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控制管理。在附件A中对各类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方法进行了总结,涉及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气/液相质谱法和分光光度法等监测方法。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方法标准如下:——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 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3984 色漆和清漆.低 VOC 乳胶漆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罐内 VOC)含量的测定——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34675 辐射固化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GB/T 34682 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GB/T 37884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释放量的测定—— GB/T 38608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测定方法—— GBZ/T 160.6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3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5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法—— HJ 703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13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14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60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 HJ 810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12 工业固体废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14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1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法—— HJ 950 工业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51 工业固体废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75 工业固体废物 苯系统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976 工业固体废物 苯系统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20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6-C9)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1021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4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48 水质 17 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049 水质 4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050 水质 氯酸盐、亚氯酸盐、溴酸盐、二氯乙酸和三氯乙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HJ 1051 土壤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058 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 CFC-12、HCFC-22 CFC-11 和 HCFC-141b等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67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70 水质 15 种氯代除草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72 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73 水质 萘酚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 谱-质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DB 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点击下载原文:DB13_T5500-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pdfDB13_T5500-2022说明.doc
  • 岛津石油化工应用解决方案献力“碳达峰”、“碳中和”
    ☆ 导读 ☆我国承诺2030年前中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在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的两个阶段奋斗目标。我国正将“碳达峰”、“碳中和”气候承诺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中,“十四五”规划也将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列入其中。何为“碳达峰”、“碳中和”呢?碳达峰2030年之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渐降低。碳中和2060年之前,通过植物造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在我国的碳排放中,石油化工行业约占6-8%。炼化作为石油化工耗能和碳排放大户之一,需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在碳达峰之前基本完成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为碳达峰后向低碳发展、实现碳中和做好准备。气相色谱仪作为石化“碳达峰”常用分析检测仪器,被广泛应用到中控、产品质量检测分析中。岛津公司不断完善、丰富行业整体解决方案,推出了《岛津石油化工应用解决方案》、《二氧化碳催化还原应用解决方案》等解决方案,提升石油化工行业重要质量保障,变废为宝,促进低碳化工。 ☆ 石油化工整体解决方案☆石油化工原料主要为来自石油炼制过程产生的各种石油馏分和炼厂气,油田气、天然气等。石油炼制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重油以及天然气是当前主要能源的主要供应者,对于石油化工各个环节的检验、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经过60多年的应用解决方案积累,积极应对石化ASTM, UOP标准方法。 图1 岛津GC应对ASTM、UOP标准方法 岛津公司献力“碳达峰”、“碳中和”,推出了《岛津石油化工分析解决方案》,助力石化行业。 表1 岛津典型应用方案图2 GC-2030主机及BID检测原理 图3 BID检测器分析水和甲酸 图4 BID和FID检测器结合分析炼厂气 ☆ 特色方案-岛津高纯气体分析方案 ☆高纯气是研究气体纯度分析与其中痕量杂质测定的专业学科,气体纯度分析采用扣除杂质的差减法计算,气体纯度分析实际是对气体中微量或者痕量的气体检测。高纯气包括:高纯H2, O2, N2, CO, CO2等永久性气体;高纯He, Ne, Ar, Kr, Xe,等稀有气体;高纯Cl2, H2S, NH3, PH3, SiH4等特种气体。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石油化工生产,半导体工业,环境分析和科学研究等对高纯气不仅在数量上、质量上、种类上都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气体纯度越来越高。 脉冲氦离子化检测器PDHID,灵敏度高,性能稳定,其能放出高能光子能量(17.7eV),为通用型检测器,是检测分析痕量气体的利器。岛津公司自进入中国以来,一直积极应对石化、高纯气体、工业气体等行业的需要,及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满足用户应用需求。 图5 PDHID检测器分析高纯氩气中微量杂质 图6 PDHID检测器分析高纯氦气中微量杂质5ppm(Ne 检测限0.02ppm) ☆ 岛津典型方案-炼厂气方案 ☆石油炼厂副产的气态烃,主要来源于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石油焦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加氢精制等过程。炼厂气加工是石油炼厂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工流程的选择取决于炼厂气的产量、组成和产品要求。炼厂气分析解决方案涵盖了从C1-C5, C6+的反吹,由氦气作载气,TCD分析永久性气体的浓度下限是:O2, N2, CO, CO2为50ppm, H2S为500ppm,用氩气或氮气作载气,TCD分析氢气的下限是50ppm,烃类分析使用FID最低检测限是10ppm。岛津提供多种配置用于炼厂气和扩展炼厂气分。表1列举已有的应对方案。对于炼厂气中微量CO,CO2,采用5阀9柱,MTN(甲烷转化炉), TCD检测器, dual FID检测器,一次进样,满足分析要求。图7 岛津超快速炼厂气典型色谱图 ☆ 岛津典型方案-液化石油气方案☆液化石油气作为化工原料或工业和民用燃料,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NB/SH/T 0230-2019 液化石油气组成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用于含有含氧化物的液化石油气中烃类和含氧化合物(二甲醚、甲基叔丁基醚、丙酮和甲醇等)组成的测定,一次进样,检测分析所有组分。 图8 岛津液化气分析流路图图9 液化气色谱图 ☆ 岛津典型方案-微量硫化分析方案 ☆原油和天然气中存在硫化物,在炼制和石化产品中普遍存在的硫化物通常是小分子、极性和活泼的化合物。微量硫化物容易导致高效催化剂中毒、失活,导致聚合反应速度减慢,生产成本高,产品品质下降。 图10 微量硫化物色谱图 ☆ 岛津典型方案-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催化还原分析方案 ☆二氧化碳过渡排放引发全球变暖,危及全人类生存。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摸清碳排放家底,是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碳中和包括全经济领域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只是二氧化碳,还有甲烷、氢氟化碳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岛津作为国际知名企业,致力于“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这一愿望作为公司的经营思想,推出了《温室气体解决方案》、《二氧化碳催化还原方案》,助力碳达峰和碳中和。 图11 典型温室气体分析色谱图 图12 典型二氧化碳催化还原分析色谱图
  • 助力碳中和,岛津石油化工应用解决方案!
    我国正将“碳达峰”、“碳中和”气候承诺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中,绿色低碳与智能化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石油化工是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学工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部门之一,也是碳排放重要来源之一,而分析仪器检测技术又是石油化工行业重要质量安全保障。气相色谱仪广泛应用到绿色石化分析检测中。岛津气相色谱走过了60多年的历史长河,从最早的GC-1A到最新型号Nexis GC-2030,岛津的气相始终秉持聆听客户的声音,不断改进、优化产品的设计理念,匠心打造,实现FID、TCD等通用检测器的世界最高灵敏度和良好的分析再现性,Click-Tek技术,使得进样口维护和色谱柱连接进入全新智能时代。智能规、智能灯从细微之处提升用户使用体验。在“石油化工分析技术与应用”主题网络研讨会上,岛津资深应用工程师讲解了《岛津系统气相在石化行业的应用》,报告得到了与会者的积极响应,纷纷留言互动,代表性提问有:• 问1:岛津BID的应用解决方案;• 问2:气体中杂质分析方案;• 问3:Ne能达到ppb的检测,具体是什么检测器;• 问4:不同样品,对应不同载气吗?解决方案、应对之策,请往下看!▍石油化工整体解决方案石油化工原料主要为来自石油炼制过程产生的各种石油馏分和炼厂气,油田气、天然气等。石油炼制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重油以及天然气是当前主要能源的主要供应者,对于石油化工各个环节的检验、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已有的ASTM, UOP应用解决方法如图1所示。岛津公司作为著名的测试仪器、医疗器械及工业设备的制造厂商,成立于1875年,以实现“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这一愿望作为公司的经营思想,“以科学技术向社会做贡献”的创业宗旨,不断钻研领先时代、满足社会需求的科学技术,为客户提供石油化工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为了让更多用户了解和使用已有解决方案,推出了《岛津石油化工分析解决方案》,助力石化行业,提升分析、检测能力。图1 岛津GC应对ASTM、UOP标准方法此次网络研讨会上,与会者对岛津BID通用性检测器很关注,相应的应用方案很感兴趣,结合报告内容,岛津特色方案和典型方案整理如下。表1 岛津特色方案和典型应用方案序号分类分析方案1特色方案岛津利器BID检测器方案2高纯气体分析方案3典型方案炼厂气分析方案4液化石油气分析方案5微量硫化物分析方案6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催化还原分析方案▍特色方案-岛津利器BID检测器岛津公司开发了一款新型的通用型检测器BID(Barrier Discharge Ionization Detector),即介质阻挡放电等离子体检测器。其原理是在氦气中,通过在石英玻璃管(绝缘介质)上加高电压,产生氦等离子体。色谱柱流出的组分在氦等离子体的能量轰击下离子化,收集极收集产生的离子,形成电流,输出色谱峰。岛津推出《岛津高灵敏度气相色谱系统Tracera应用文集》:• 灵敏度高,BID检测器的灵敏度是TCD的100倍以上,完美应用到化工溶剂中微量水分析,检测限0.5ppm; • 应用广,BID检测器的灵敏度是FID的2倍以上,对甲酸、甲醛、甲胺等在FID上响应不高的物质,能很好地进行分析;• 扩展灵活,BID检测器与阀组合结合,应用到天然气、炼厂气超快速分析,6min内完成分析,硫化氢的检测限图3 BID检测器分析水和甲酸图4 BID和FID检测器结合分析炼厂气▍特色方案-岛津高纯气体分析方案高纯气是研究气体纯度分析与其中痕量杂质测定的专业学科,气体纯度分析采用扣除杂质的差减法计算,气体纯度分析实际是对气体中微量或者痕量的气体检测。高纯气包括:高纯H2, O2, N2, CO, CO2等永久性气体;高纯He, Ne,Ar, Kr, Xe,等稀有气体;高纯Cl2, H2S, NH3, PH3, SiH4等特种气体。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石油化工生产,半导体工业,环境分析和科学研究等对高纯气不仅在数量上、质量上、种类上都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气体纯度越来越高。脉冲氦离子化检测器PDHID,灵敏度高,性能稳定,其能放出高能光子能量(17.7eV),为通用型检测器,是检测分析痕量气体的利器。岛津公司自进入中国以来,一直积极应对石化、高纯气体、工业气体等行业的需要,及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满足用户应用需求,《岛津高纯气体分析解决方案》。图5 PDHID检测器分析高纯氩气中微量杂质图6 PDHID检测器分析高纯氦气中微量杂质5ppm(Ne 检测限0.02ppb)▍岛津典型方案-炼厂气方案石油炼厂副产的气态烃,主要来源于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石油焦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加氢精制等过程。炼厂气加工是石油炼厂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工流程的选择取决于炼厂气的产量、组成和产品要求。炼厂气分析解决方案涵盖了从C1-C5, C6+的反吹,由氦气作载气,TCD分析永久性气体的浓度下限是:O2, N2, CO, CO2为50ppm, H2S为500ppm,用氩气或氮气作载气,TCD分析氢气的下限是50ppm,烃类分析使用FID最低检测限是10ppm。岛津提供多种配置用于炼厂气和扩展炼厂气分。表1列举已有的应对方案。对于炼厂气中微量CO,CO2,采用5阀9柱,MTN(甲烷转化炉), TCD检测器, dual FID检测器,一次进样,满足分析要求。图7 岛津超快速炼厂气典型色谱图▍岛津典型方案-液化石油气方案液化石油气作为化工原料或工业和民用燃料,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NB/SH/T 0230-2019 液化石油气组成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用于含有含氧化物的液化石油气中烃类和含氧化合物(二甲醚、甲基叔丁基醚、丙酮和甲醇等)组成的测定,一次进样,检测分析所有组分。图8 岛津液化气分析流路图图9 液化气色谱图▍岛津典型方案-微量硫化物分析方案原油和天然气中存在硫化物,在炼制和石化产品中普遍存在的硫化物通常是小分子、极性和活泼的化合物。微量硫化物容易导致高效催化剂中毒、失活,导致聚合反应速度减慢,生产成本高,产品品质下降。图10 微量硫化物色谱图▍岛津典型方案-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催化还原分析方案碳达峰和碳中和是我国“十四五”时期必须着手推进的一项重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2030年前中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在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的两个阶段奋斗目标。二氧化碳过渡排放引发全球变暖,危机全人类生存。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摸清碳排放家底,是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岛津作为国际知名企业,致力于 “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这一愿望作为公司的经营思想,推出了《温室气体解决方案》、《二氧化碳催化还原方案》,助力碳达峰和碳中和。图11 典型温室气体分析色谱图图12 典型二氧化碳催化还原分析色谱图▍文末福利如需要《岛津石油化工分析解决方案》、《岛津高纯气体分析解决方案》及典型应用报告,请与我们联系。更多专业应用资讯、行业领域解决方案,请关注岛津应用云。撰稿人:彭树红
  • 目前测定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主要仪器及测试方法有哪些?---X荧光硫元素分析仪,紫外荧光测硫仪等。
    简介得利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注油品分析仪器领域的开发研制销售,致力于为国内企业提供高性能的自动化油品分析仪器。公司推出系列精品润滑油分析检测仪器、燃料油分析检测仪器、润滑脂分析检测仪器等。测定硫含量仪器列举及对应的测试方法!测定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主要仪器:深色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仪,轻质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仪,微库仑硫氯分析仪,硫测定仪(紫外荧光测硫仪),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仪,馏分燃料硫醇硫测定仪,X荧光硫元素分析仪对应测试方法:管式炉法,库仑硫,紫外荧光法,燃灯法,自动电位滴定法,X荧光法。DELITE相关仪器1A1320深色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仪依据GB/T387《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管式炉法)、ASTM D1551设计制造的,适用于测定润滑油、重质石油产品、原油、石油焦、石蜡和含硫添加剂等石油产品中的硫含量。仪器特点:1、由水平型的管式电炉系统、数显温度控制系统、电动机驱动控制系统、空气净化流量调节系统等组成2、伺服电动机的运行由单片机自动控制,并有手动快进、快退、测定、停止的功能3、两支平行安装的带有磨口直管的石英管,同时对两个试样进行试验,一次可并行做两个结果4、单片机程序控制,具有造型小巧,设计合理,使用方便技术参数:电源电压:交流220V±10% 50Hz±10%电炉加热功率:1600W控制温度:900~950℃电炉行程:130mm流量计:60~600 ml/min空气流量计 试验时流量:500ml/min行程时间:25~65 min,可任意选择热电偶:分度号K环境温度: 5℃ ~ 40℃ 相对湿度:≤85%2A1330轻质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仪是依据SH/T 0253设计制造的,应用微库仑分析技术,采用氧化法将样品通过裂解炉氧化为可滴定离子,在滴定池中滴定,根据电解滴定过程中所消耗的电量,依据法拉第定律,计算出样品中硫的含量,适用于沸点40~310℃的轻质石油产品。硫含量范围为0.5~1000ppm的试样,大于1000ppm的试样应稀释后测定。本仪器也可测氯的含量。仪器特点:1、人机直接对话,操作便捷。2、计算机控制整个分析、数据处理等过程,显示全过程工作状态,根据需要可将参数、结果存盘或打印。3、采用**元器件,减少了仪器噪声,提高了检测速度。4、具有性能稳定可靠,操作简便,分析精度高,重复性好等特点。技术参数:偏压范围:0 ~ 500mv测量范围:0.1~10000 ng/μl控温范围:室温~1000℃控温精度:±1℃测量精度:    样品浓度(ng/μl) 0.2 RSD(%)35   样品浓度(ng/μl) 1.0 RSD(%)10   样品浓度(ng/μl) 100 RSD(%)5   样品浓度(ng/μl)1000 RSD(%)2气源要求:普氮和普氧工作电源:AC220V±10% 50Hz功  率:3.5KW外形尺寸:主机:410×350×75(mm)     温控:530×420×360(mm)     搅拌器:290×270×360(mm) 进样器:350×130×140(mm)3A2070S 硫测定仪 (紫外荧光测硫仪)A2070S 硫测定仪是根据紫外荧光原理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研发的新一代精密分析仪器。适用于测定石脑油,馏分油,发动机燃料和其他石油产品。适用标准:SH/T 0689、ASTM D5453、GB/T11060.8仪器特点:1、系统采用紫外荧光法测定总硫含量。2、提高了抗杂质干扰的能力,避免了电量法对滴定池的繁琐操作和因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使得仪器的灵敏度大为提高。3、系统关键部位采用**器件,使得整机性能有了可靠的保证。4、软件直观易学,标准曲线和结果自动保存,永远不会丢失数据。技术参数:样品种类液体、固体和气体测定方法紫外荧光法样品进样量固体样品:1-20mg 液体样品:5-20μL 气体样品:1-5mL测量范围0.1-5000mg/L测量精度荧光测硫仪进样量(μL)RSD(%)0.2202551010501051001035000103控温范围室温~1300℃控温精度±1℃气源要求高纯氩气:纯度99.995%以上 高纯氧气:纯度99.99%以上工作电源AC220V±10% 50Hz功 率1500 W外形尺寸主机:305(W)×460(D)×440(H)mm 温控:550(W)×460(D)×440(H)mm重  量主机:20kg 温控:40kg技术参数:1、输入电压:220V±10% 50Hz2、消耗功率:每个吸气泵6W3、环境温度:室温25℃左右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p   7月5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45b659d1-949c-4eae-aeae-5e983777b457.jpg" title="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沪环保总〔2018201820182018〕231 号 /p p   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p p   根据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4日 /p p   抄送: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 /p p   根据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市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p p   一、实施范围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体系的实施范围,包括以下排污单位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 /p p   (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 /p p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p p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p p   二、安装要求 /p p   (一)安装范围。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排口 重点排污单位处理设施设计风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排口。受监测技术及设备限制,处理设施进口和火炬系统排口暂不纳入安装范围,待相关技术要求出台后另行规定。 /p p   (二)安装位置。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或烟道。 /p p   (三)安装设备。采取非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在排口直接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包含非甲烷总烃、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监控项目 采取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除上述监控项目外,还需在排口同时加装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 /p p   针对《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以及其他行业标准有明确排放限值的VOCs单项指标,排污单位还应选择重点排口试点开展重点指标的在线监测工作。 /p p   三、工作要求 /p p   (一)建设进度。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p p   (二)运行维护。依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开展运行维护。 /p p   (三)其他监管要求。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的其他监管要求,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执行。 /p
  •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关于开展《场地土壤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现场快速前处理及检测技术指南》和《场地土壤石油烃现场快速预处理及检测技术指南》两项团体标准立项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及相关专家技术审核,现对《场地土壤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现场快速前处理及检测技术指南》项目计划编号为CI2023103和《场地土壤石油烃现场快速预处理及检测技术指南》项目计划编号为CI2023104,两项团体标准进行立项,特此公告。请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质量严格把关,广泛听取意见,按计划递交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使该立项标准的制订更加科学合理,欢迎与立项标准有关的科研、使用、管理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该项标准的编制工作。如有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意见反馈至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3层F联系人:郑华林 86-10-62652520或13910851718Email :ci@ciapst.org传 真:86-10-62652068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2023年4月20日
  • 云南印发《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700370b9-a7c4-430e-911f-10b7bf5ac285.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845px " title=" 云南1.jpg"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845" border=" 0" width=" 60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32efb06e-f1ef-4124-92bc-e7b11bea7f71.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845px " title=" 云南2.jpg"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845" border=" 0" width=" 60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c2cb2edc-8818-4f77-a0fc-44e45d71c359.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845px " title=" 云南3.jpg"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845" border=" 0" width=" 600" /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1月2日 /p p br/ /p
  • 岛津应用:顶空-GCMS 法测定土壤中15 种挥发性卤代烃
    随着化学工业和石油开采业的快速发展,废气和废水对周围土壤都会造成污染,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中要求对污水灌溉区域和重点污染企业周边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状况必须进行监测。但多年来,国内外对大气和水体中的 VOCs 研究报道较多,而对土壤中的 VOCs 研究较少。因此建立高效灵敏分析土壤中的 VOCs 的检测方法尤为重要。 本文提出了一种简便快捷的检测方法,在土壤样品中加入基质修正液,经顶空处理后,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对土壤样品中的挥发性卤代烃有机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方法操作简便、准确灵敏、干扰少,从而有效地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了解详情,敬请点击《顶空-GCMS 法测定土壤中15 种挥发性卤代烃》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化矿金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通过审定
    2012年12月27日至30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2012年全国化矿金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会”在广东佛山召开。江苏镇江检验检疫局主持制定的《出口煅烧石油焦检验规程》和《进出口橡胶和塑料制品中十溴二苯乙烷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两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通过审定,成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这两项行业标准由镇江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制定,检验人员结合检测工作实际进行研究和制定,对出口煅后石油焦的采制样、试验方法及检验结果的判断等过程进行规范,制定《出口煅烧石油焦检验规程》,为出口煅烧石油焦检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为企业扩大出口提供了便利。   十溴二苯乙烷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的广谱添加型阻燃剂,因其具有溴含量高,热稳定性好,抗紫外线性能佳等优点,且符合欧洲关于二英条例的要求,普遍用于ABS树脂及塑料PVC等。但随着社会发展,全球越来越多的法规开始管控有机卤化物,例如《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手册》。无卤化材料是近年来特别是电子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十溴二苯乙烷作为使用最广泛的阻燃剂之一,必将受到严格管控。《进出口橡胶和塑料制品中十溴二苯乙烷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的制定,具有一定前瞻性,体现了质检行业关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积极作用。
  • 浙江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p p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p p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p p   一、征收范围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大试点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span ,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2653)、仓储业(G5990)。 /p p   (二)包装印刷行业:包装装潢印刷(C2319)。 /p p   二、征收标准 /p p   遵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执行,同时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p p   三、排污申报 /p p   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企业分别按《办法》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年为核算周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材料须在环保部VOCs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上实行网上申报。 /p p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 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 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p p   四、核定与征收 /p p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1.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2.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 排污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申报 对逾期拒不补报、申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 /p p   (三)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定,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p p   (四)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属地化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p p   五、相关要求 /p p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辖区内试点范围企业的数量。深入缴费单位,明确企业责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 /p p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p p   (三)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现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到按照规定申报排污信息、提交证明材料。 /p p   (四)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p p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2月7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48791884-d4b7-4dd5-a6f9-32427fc123cd.jpg" title=" 0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b7538b8-453c-43e9-953a-6f4bbf54c278.jpg" title=" 000.jpg" / /p
  • 我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政策总结
    2011年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强调&ldquo 深化颗粒物污染防治&rdquo ,而研究发现,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颗粒物的重要来源,故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逐步受到重视。   2011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发布,其中强调&ldquo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rdquo 。此规划正式提出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并明确提出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工作。 &ldquo 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rdquo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进一步细化了需要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行业。 &ldquo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rdquo   同期,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ldquo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2014 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 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 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 家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rdquo   2014年7月,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此细则规定了全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进度。   &ldquo 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所有石化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rdquo   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开始开展,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工作作为治理的前端工作,也正式开启。   2014年12月,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将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向全国逐步开展,涉及的行业有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塑料制品等,其中石化行业已制定明确的时间表。
  • 湖南省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政策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p p   湘发改价费〔2015〕1120号 /p p   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p p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p p   一、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征收排污费试点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为我省本次试点行业 /span 。具体行业范围及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附件1、附件2执行,待试点完成后全面推行。 /p p   二、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根据污染物当量值确定原则,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span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三、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 /span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实施按环保部环办﹝2015﹞10文件执行。 /p p   四、强化VOCs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各地必须严格要求试点企业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主管部门据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p p   加强对VOCs排污收费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级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排,确认辖区试点企业名单,强化对试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督促试点企业严格按规定报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污量征收排污费,要开展定期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p p   五、本通知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e82647f0-218d-4f5f-9620-b1026c388839.doc"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a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2月17日 /p
  •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p p   苏财综〔2016〕91号 /p p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境保护局: /p p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环保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9月9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p   第一条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35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p p   第二条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1。 /p p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p 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氧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p p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p p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p p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p p   VOCs污染当量数= VOCs 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p p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p p   排污者VOCs排放量,暂按《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苏环办〔2016〕154号)核算 。 /p p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 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p p   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可按高于上述标准自行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政策文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p p   第八条 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征收。 /p p   第九条 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为一年,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为半年。 /p p   排污者应在核算周期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或《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VOCs排放量,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p p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p p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各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实际相符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p p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申报的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同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p p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s排污费数额。 /p p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p p   第十六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p p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p p   附件:1.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8ac6c615-bbb3-441d-a704-037a8655773e.jpg" title=" 147510860601738450.JPE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3ae3db17-e651-49b7-8acb-700692fb8827.jpg" title=" 147510860631556243.JPEG" / /p
  •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监测有新规
    p   2016年5月26日,由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规范(试行)》,通过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论证。 /p p   据介绍,该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对推进和规范天津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沸点在50℃—260℃之间,常温常压下蒸气压大于13.332pa,分子量范围约在16amu~250amu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其成分包括烃类、含氧烃、卤代烃、低沸点多环芳烃等多种类型,是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之一(简称VOCs)。据了解,本市已出台地方标准《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对石油化工、医药制造、橡胶制造、涂料制造、电子工业等多个行业的VOCs排放限值及在线监测方法进行了详细要求,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和二甲苯等。目前国家标准正在起草当中。 /p
  • 北京市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京环发〔2015〕33号 /p p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p p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我局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本细则,认真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促进治污减排,改善环境质量。 /p p   特此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1月26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p p   为促进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p p   一、征收范围及计费办法 /p p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征VOCs排污费。对上述行业排污单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排污费,不受“对污染当量数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同时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 /p p   1.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涉及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化学品的仓储业(G5990) /p p   2.汽车制造行业:汽车整车制造(C3610)、改装汽车制造(C3620) /p p   3.电子行业:通信终端设备制造(C3922)、集成电路制造(C3963)、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C3969)、印制电路板制造(C3972) /p p   4.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C2311)、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p p   5.家具制造行业:木质家具制造(2110)。 /p p   凡从事上述行业活动并排放VOCs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均需缴纳VOCs排污费。收费额为收费时段内排污单位VOCs的排放量与当期所执行收费标准的乘积。收费时段执行现行排污收费办法按月或按季征收。具体计费办法如下: /p p   排污费=排放量× 收费标准 /p p   二、排放量核算 /p p   一般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VOCs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18b0104a-8b8b-40a8-a157-471f805c628e.jpg" title=" 0_副本.jpg" / /p p   式中:n指排污单位的原料或产品种类 /p p   A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的活动水平信息 /p p   F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所对应的产污系数 /p p   E集气指排污单位VOCs收集设备的集气效率 /p p   E治理指排污单位VOCs治理设备的治理效率。 /p p   产污系数参见附件1,集气效率参见附件2,治理效率参见附件3,排放申报登记表(产污系数法)参见附件4。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可采用其它核算方法进行比对核算 /span ,所得结果亦可作为申报依据(需提供详细核算信息,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其它核算方法和使用条件参见附件5,相关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件6和附件7。 /p p   三、收费标准 /p p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为进一步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开展VOCs污染深度治理,根据排污单位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行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 /p p   1.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 /p p   2.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p p   3.其他情况执行基本收费标准20元/公斤。 /p p   四、申报与核定 /p p   1.VOCs纳入北京市已有的排污申报体系进行申报。排污单位按月或按季填写相应的排污申报表,并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p p   2.VOCs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主要采用产污系数法。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亦可参考附件5所列核算方法进行申报与核定。 /p p   3.采用10元/公斤的收费标准进行排污费核算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排污单位需提供 /span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文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发改环保部门的评估文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监测排放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自行数据 /span )和相关材料,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依据。如上述材料未能提供或信息不全,则视为无效。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监测数据仅适用于当月的排污费核算。 /span /p p   4.环保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日常监察执法记录为主要依据进行排放量核定,必要时可对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核查,核实相关情况和数据。 /p p   五、相关要求 /p p   1.做好政策出台的宣贯工作。加强宣传策划工作,强化全社会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深入缴费单位,明确排污单位责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 /p p   2.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规定申报排污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p p   3.加强排污核定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核定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p p   4.进一步提高排污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对所有排污单位的收费管理及收费情况稽查、考核,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span /p p   5.认真执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鼓励排污单位深化污染治理和强化环保管理。 /p p   6.加强排污费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必须全额上缴各级国库,不得坐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排污费,提高排污费征收使用效率。 /p p   7.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我局将不定期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各区县排污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费核定缴纳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p p   8.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反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总结报送政策的实施情况。 /p p   附件:1. 主要行业VOCs产污系数表 /p p   2.不同情况下的集气效率 /p p   3.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状况的去除效率 /p p   4.产污系数法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 /p p   5.VOCS排放量对比核算方法 /p p   6.物料衡算法VOCs排放量核算申报表 /p p   7.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申报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674d5aa1-0fa3-4c57-adaa-5a4e4944d831.docx" 附件组合.docx /a /p
  • 江西印发《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 /p p   赣财非税[2016]2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 /p p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征收标准。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span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三、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试点企业要按照文本附件和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主管部门如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排,确认辖区试点企业名单,强化对试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推荐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放量征收排污费,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p p   四、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各级环保、财政、价格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国库,并按排污费原比例分成。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p p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9月30日 /p
  • 工信部、财政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
    p   VOCs 具有光化学活性,排放到大气中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质,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较大影响。除影响环境质量外,一些行业排放的 VOCs 含有三苯类、卤代烃类、硝基苯类、苯胺类等物质,对人体健康具有较大的危害。此外,部分 VOCs 具有异味,会给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p p   工业是 VOCs 排放的重点领域,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50%以上 其中: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汽车、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合成革、家具、制鞋等行业 VOCs 排放量占工业排放总量的 80%以上。 /p p   2016年7月8日,工信部、财政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以下简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 /p p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提出,在农药行业、涂料行业、胶粘剂行业,将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橡胶行业、包装印刷行业、制鞋行业、合成革行业、家具行业、汽车行业,将实施工艺技术改造工程。并在企业中实施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为:到 2018 年,工业行业 VOCs 排放量比 2015 年削减 330万吨以上,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DMF)等溶剂、助剂使用量 20%以上,低(无)VOCs 的绿色农药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和轮胎产品比例分别达到 70%、60%、70%、85%和 40%以上。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5年1月,环保部已经发布三项针对固定污染源和开放源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标准,涉及的仪器有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光离子化检测器、红外吸收检测器和气质联用仪。随之,北京、天津、重庆等全国各地纷纷推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地方标准。近日,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规范(试行)》,通过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论证。中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在进行中。 /p p strong 附件: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http://www.instrument.com.cn/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7/ueattachment/d1f4e5a1-7bb0-487d-9f47-86f843ed8e1b.pdf"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pdf /a /p p br/ /p
  • 【精品巡礼】系列报道之一:工业园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系统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造成灰霾和臭氧超标的主要前体物之一,对环境空气质量和人们身体健康带来非常严重的危害。我国政府高度对此高度重视,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列入监管对象;《“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 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NOx 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VOCs怎么治先河环保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种类多、组分复杂、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和监管难度高等突出特点,充分利用网格化监测理念,构建点、面、域全覆盖/测、管、治一体化的工业园区VOCs综合整治解决方案,确保VOCs排放测得准、说得清、管得好;打造智能、高效和便捷的VOCs监管平台,为管理部门核算VOCs排放量,制定VOCs排污和收费政策,减排效果评估,污染预警与溯源和环境执法等提供关键数据和技术支撑。XH VOC6000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本期为您介绍先河环保XHVOC6000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适用于工业园区或环境空气中全组分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在线监测,可实现污染来源追踪及溯源。产品概述针对国内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复杂多变和部分地区空气湿度较大等特点,结合环保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仪器自动化和智能化运行的监测需求,先河环保开发了XHVOC6000型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该监测系统具有定性可靠、测量精度高和扩展性强等特点,可实现环境空气中VOCs全分析,数据无盲点,真正实时反应环境空气中VOCs的类型和变化。适用于工业园区或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在线监测。XHVOC6000型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利用二级脱附与电子制冷技术采集+富集+聚焦VOCs技术进样,由气质联用仪(或气相色谱)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该产品可一次采样监测100多种VOCs,其中包括C2-C12碳氢化合物、苯系物、卤代烃、氯苯类、含氧有机物、硫化物等挥发性有机物及部分半挥发性有机物。性能特点1) 所有流路经过惰性化处理。避免有机物在系统中粘附、反应,能用于活性较高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2) 全流路保温。将冷点减少到了最低,避免有机物在流路中冷凝损失3) 可测量组分多,可扩展性强。目前应用已完成100种以上物质的监测,并且可在一个程序中完成。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发新的分析方法,可扩展测定半挥发性有机物4) 具备干吹功能。能在分析实际样品时有效降低水分的吸附,防止聚焦管出现的吸水“结冰”现象,从而保证流路通畅与捕集效率,保证样品分析时的准确度5) 定性能力强。系统的专利技术与整体优化,使得质谱检测器能够满足C2~C12的监测,其质谱自带的谱图库和检索能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定性的准确性;最大限度降低假阳性结果的产生和误报,并能对难分离的非同分异构体准确定量6) 识别未知组分的能力强,当出现未知组分时,通过质谱扫描,可实现及时定性;特别适用于未知挥发性气体的监测,满足应急监测的需要7) 仪器性能稳定,保留时间的稳定性强,测量结果可靠,校正工作量较小8) 可连接真空罐、采气袋,完成异地采样的分析9) 可以自动实现样品加标或添加替代物,考察基底效应与系统的稳定性技术指标
  • 辽宁省印发《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辽财非〔2015〕832号 /p p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p p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p p   一、省内(大连除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所属企业的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污费暂由省环保厅负责统一征收 其他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由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p p   二、VOCs排污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p p   三、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p p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辽宁省财政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辽宁省物价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0月22日 /p
  • 你想要了解的挥发酚在线监测难点和对策,都在这里啦
    导读 近年来,挥发酚污染问题明显多发,直接导致部分区域水质下降,严重威胁群众身体健康。为打好碧水保卫战,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挥发酚问题!准确监测是管控挥发酚的先决条件,但是目前,挥发酚在线监测仍面临着很多问题!什/么/是/挥/发/酚PhotoTek 6000挥发性酚类(Volatile Phenols)指蒸馏时能随水蒸汽一起挥发的酚类,主要是沸点低于230℃的绝大多数一元酚,如苯酚、甲酚、二甲酚等。酚类化合物对细胞有直接损害作用。长期饮用被酚污染的水,可引起头昏、恶心、呕吐及各种神经系统症状,对人及哺乳动物有促癌作用。因此,一系列标准规范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均对挥发酚限值提出了要求。测/定/方/法PhotoTek 6000目前国内测定挥发酚的方法有4-氨基安替比林法、气相色谱法等。其中4-氨基安替比林法又可根据前处理方法不同分为萃取分光光度法和直接分光光度法,萃取法测定酚的质量浓度范围为0.002 mg/L~0.1 mg/L,直接法测定酚的最低检出浓度为0.1 mg/L。当前市场上现有的国内外水中挥发酚在线监测仪通常都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不同厂家的仪器主要是水样前处理方式不同。前处理方式的主要区分在于是否采用蒸馏,是否采取萃取等。其中前处理中的蒸馏是为了分离出水样中的挥发酚,萃取是为了降低定量下限,测定更加准确。在/线/监/测/难/点PhotoTek 60001. 目前市场上无相关的挥发酚仪器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安装、验收、运行等标准,市场上产品良莠不齐,严重冲击了市场秩序和政府监管力度。2. 市面上很多所谓的“挥发酚在线监测仪”并无蒸馏过程,测定结果为总酚。但是总酚和挥发酚之间并无相关关系,因此此类仪表所测数据并不可靠,仅能测定标液。3. 水样中挥发酚的测定易受到浊度、色度干扰,导致实际水样比对不准确(随着水样中浊度增大,测量值变大)。4. 萃取过程能显著提升仪器测量灵敏度和准确度,但是市场上大部分挥发酚仪器无萃取过程,远远达不到地表水Ⅰ、Ⅱ类水限值(0.002mg/l)。5. 测定采用的萃取剂氯仿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难,毒性强,易致癌。6. 为了提高检测灵敏度,除了萃取之外,还可通过延长光程或者增加反应水样等方式。但是延长光程对光学检测体系的稳定性要求极高,加大反应水样会产生大量废液,增加运维成本。对/策PhotoTek 60001. 应尽快建立并完善挥发酚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挥发酚自动监测仪表(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运行、安装、验收等)的相关规范,为挥发酚精准管控提供有力保障。2. 通过增加严格有效的前处理过程,提高仪器测定精度和灵敏度。比如蒸馏过程可以将水体中的挥发酚分离出来,得到有效的挥发酚数据,蒸馏过程还可避免水体自带的色度、浊度干扰;萃取过程可以进一步提高检测的灵敏度,准确测定低浓度水体。同时通过其他技术攻关,在满足测量稳定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检测灵敏度。重/点/监/测/场/景PhotoTek 6000Ø 排污企业——焦化、煤气、石油精炼、冶金、玻璃、塑料、医药、农药、油漆、木材防腐、造纸、石油化工、合成氨、化学有机合成工业Ø 地表水Ø 饮用水 关于朗石朗石针对于挥发酚监测痛点和难点,推出了PhotoTek 6000挥发酚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基于蒸馏+萃取前处理方法,潜心研发“0”毒萃试剂配方,在满足测量稳定性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了定量下限,满足排污企业排口、地表水和饮用水的水质监测需求,欢迎大家前来咨询!
  • 赛默飞发布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新品
    Thermo Scientific 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装置:测量CH4/NMH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定制化组分VOCs烟气参数监测装置:测量流速、温度、压力、湿度、氧量(根据需求)辅助气体装置:供应氢气、零气、氮气、标气等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装置直接抽取法(热-湿式)采样系统采样探头为了适应不同的装置及工况,赛默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选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加热温度的采样探头,并在满足HJ 1013要求的情况下,减少过渡加热造成组分变化。取样探头带有标准的防护罩。电加热取样探头可以控制加热到最高200℃。温度控制系统除恒温控制整个取样探头外,在探头掉电或温度过低时可以输出报警信号给系统。探头最高可以应含尘量≤10g/m3。不锈钢伴热管线从取样探头抽出的样气通过电伴热取样管线进入样品预处理系统。取样管线是恒功率加热式的,并采用温控器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设定为120-180℃,以保证样气在传输过程中不发生冷凝或组分变化。取样管线的材质为不锈钢,可以避免Telfon材质在高温下析出挥发性有机物造成测量误差。样气预处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种类繁多,部分溶于水。为避免此情况导致测量不准确,系统不设置制冷器,高温加热的样气直接进入分析仪(可接受的样气最高温度为220℃)。预处理单元能够对颗粒物、焦油等进行滤除。系统内过滤精度高达0.5μm。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特点:1. 升级版的FID提升仪器的灵敏度,增加抗噪性,耐震性,使仪器在不同环境温度下保持稳定2. EPC压力准确度应用领域:1. 石化2. 电子半导体3. 印刷电路板4. 医药5. 橡胶/塑料制品6. 涂料与油墨7. 汽车制造与维修8. 印刷与包装印刷9. 家具制造10. 表面涂装12. 黑色冶金创新点:1. 结合Thermo Scientific几十年的色谱分析经验,重新构建的新一代FID检测器,可获得优于国标要求的基线噪声和检测限值;检测器采用集成模块化设计,提高了维护便利性和性能稳定性。 2. 专有技术改进FID气路结构设计,从源头解决氧气影响问题,复杂样气组分分析无忧。 3. 全新优化改进的样品管路,可以进一步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干扰,提高测量精度。 4. 全面检测优选的样品采集传输材料,全程使用脱油脱脂316L不锈钢材质,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样品采集传输损失和干扰。 5. 双级采样泵设计,可在保证优于国标要求的响应时间同时,减少样品压力波动对测量的影响。 6. 四级不锈钢烧结样品过滤,保证样品的过滤精度,减少样品传输压力损失,提高测量准确性,减少系统维护量。 7. 优于国标要求的供电元件的选型和设计,保证仪器稳定运行的同时,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8. 冗余式设计,预留后期客户增加监测项目的空间,并预留部分通讯接口,便于客户对数据的有效利用。 9. 国际知名品牌的PLC+工控机组成的DAS系统,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提供长期数据存储,符合国标数据报表要求。 10. 原装进口的氢气安全切断阀,可保证7x24连续运行的性能稳定性。 11. 灵活的系统接口,可以兼容多种辅助设备信号接入。 12. 手动/自动的全面配置,可以减少维护人员投入,也可以手动快速操作。 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 六部委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多行业或受影响
    p   近日,环保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主要目标是到2020 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 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NOx 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p p   方案指出,“十三五”期间将重点治理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涵盖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等16个省(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 污染防治,加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活性强的VOCs 排放控制。 /p p   依据方案内容,“十三五”期间明确建立健全VOCs 管理体系,包括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实标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统计与调查、加强监督执法、完善经济政策六个方面的建设。其中标准体系建设、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以及经济政策方面建设内容如下: /p p    strong 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strong /p p   环境保护部制修订制药、农药、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涂料油墨、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储油库、汽油运输、干洗、油烟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建立与排放标准相适应的VOCs 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加快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 自动监测系统、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质检总局出台和完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 含量限值标准。地方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加快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p p    strong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strong /p p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 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 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 环保监管能力。重点地区O3 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 组分自动监测系统。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 检测仪。推进VOCs 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 监测。加快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制药、农药、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纺织、皮革、喷涂、涂料油墨制造、人造板制造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 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 监测监控体系。 /p p    strong 完善经济政策。 /strong /p p   研究将VOCs 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 治理的支持力度,有关地方可将符合规定的VOCs 污染防治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 防治工作。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 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 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推进地方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 减排激励机制。 /p p   具体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局: /p 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遏制臭氧上升势头,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们制定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方案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推动VOCs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56e4ef54-ec10-4987-92fd-def057d11eb6.pdf"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pdf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交通运输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质检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能源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9月13日 /p p   抄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p 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4日印发 /p p & nbsp /p
  • 北京市印发《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p p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p p   二、为体现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根据排污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出本市排放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0元 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0元。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办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p p   三、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 /p p   四、各区县环保局应加强收费情况信息公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开据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p p   五、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p p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p p   特此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9月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df074319-cc3a-443c-8061-a60830648c99.jpg" title=" 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940603e4-1db0-430f-b322-a3a25d39562a.jpg" title=" 0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5609076-1dde-4a70-af22-3f268fd51560.jpg" title=" 000.jpg" / /p
  • 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逸散排放的测定方法》等国家环保标准意见
    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逸散排放的测定方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染源排放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逸散排放的测定方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9年5月1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pdf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4.《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逸散排放的测定方法》(征求意见稿).pdf 5.《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逸散排放的测定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沈阳化工研究院   华东理工大学   部内有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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