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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工艺安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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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工艺项目如何落地?这里或许有您想要的答案!
    在我国化工行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化工工艺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在化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安全问题也开始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对于化工行业来说,要想获得更长远的发展,就必须使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得到更多的保障,促使更多项目得以落地。险! 识别风险?难! 难在哪里?破! 如何破局?带着这些问题,化工邦将于2021年9月28日举办一场“困境与破局:危险工艺项目落地”的直播,特别邀请了来自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及上海翊员科技有限公司的三位重磅嘉宾,一起在线上与您探讨关于风险评估、工艺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合规等问题,助力危险工艺项目落地。直播信息主题:困境与破局:危险工艺项目落地主持人:林晓洋 化工邦创始人兼CEO 嘉宾: 马俊海 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区域商务总监 郑志能 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员文权 上海翊员科技有限公司 合伙人&技术总监 时间:2021年9月28日 (周二) 19:00-20:30 嘉宾介绍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区域商务总监简介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药物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从事天然产物藤黄酸全合成的部分课题研究。曾就职于绿叶思科,东南药业从事药物合成的研究工作。2013年加入康宁公司,现任康宁反应器技术区域商务总监。具有丰富的微通道反应器技术项目评估、工艺开发、平台建设、培训等经验,目前已经成功协助实施了多个工业化项目。 郑志能■ 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简介曾任职浙江新和成、浙江新赛科药业、上海新健医药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参与过浙江博腾药业年产248吨抗艾滋病、抗丙肝和抗糖尿病医药中间体项目、宣城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投资6亿元,建设原料药(API)项目(一期381吨)、安徽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投资2亿元年产400吨原料药技改项目、安庆汇辰药业有限公司,投资8亿元高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项目等等重大项目。员文权■ 上海翊员科技有限公司■ 合伙人&技术总监简介上海翊员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技术总监,擅长EHS 与过程安全管理,包括过程安全管理(PSM)、工艺危害分析(HAZOP, What-if, LOPA)、定量风险评价、 SIL选择与验证、运行工厂的危害识别与控制(OPHR)、应急响应、开车前安全检查(PSSR)、变更管理、反应风险评估与控制、粉尘爆炸、静电危害控制、EHS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EHS法律法规、化学品安全、工业卫生等。曾任辉瑞制药全球 EHS 部门高级 EHS 经理,负责亚太区供应商管理,并为辉瑞内部过程安全专家,及就职于拜耳、ERM、高达 (Golder)等多家全球知名跨国公司,从事过程安全管理及EHS工作13年。员先生获得了美国注册安全工程师(CSP),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CCPS)认证过程安全专家,Exida 注册功能安全专家(CFSE),美国注册工业卫生师(CIH),美国注册危险物质管理师(CHMM)及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CSE)。 参与方式关注康宁微信公众号,输入“928”,报名参加!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意见》 相关检测设备将免关税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我国是世界第一化工大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达21万家,涉及2800多个种类,但整体安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集中,导致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比如,2020年伊始,广东珠海长炼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现场火光冲天!2019年3月,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同样在2019年3月,烟台招远市辛庄镇的招远金恒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裂着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四苯基锡反应釜夹套内漏进水或者原料四氯化锡、溶剂二甲苯含水量超标,遇到未彻底反应的金属钠而剧烈反应产生氢气,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静电等点火源发生爆燃着火。。。。。。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近年来,我国化工厂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引起国家高度重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该意见共包括总体要求、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基础支撑保障、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六个方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指出: strong 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 /strong 。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strong 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span /strong /span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由此可见,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或许将迎来采购热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附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一、总体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七)强化法治措施。积极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 nbsp /span /p p br/ /p
  • 聚焦硝化 | 来自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的安全硝化工艺
    硝化反应是一类极其重要的化学反应,很多医药、农药、染料行业重要的中间体都是硝化物,他们都是不可替代的有机原料。但近年来由于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大众“谈硝色变”。就在上周结束的第四届石油和化工安全管理高层论坛中,多位专家就硝化行业的安全风险、硝化工艺的安全性、涉硝企业的安全水平提升,开展了探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硝化工艺虽然属于危险工艺,但是只要管控得当,也可以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反应传质传热、减少反应量以及全流程的连续化自动化管理成为实现硝化本质安全生产的共识。连续流化学工艺因为传质传热效率高、应用范围广、自动化程度高等优势成为目前硝化工艺研究的热点。本文是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的Dimitris Kyprianou等人发表在Molecules上的一篇全自动流动化学进行克级2, 4-二硝基甲苯(DNT)硝化为2, 4, 6-三硝基甲苯(TNT)的安全反应工艺研究成果。TNT2,4,6-三硝基甲苯(TNT)是世界上第一种能满足生产和军事要求的高爆炸性炸药,它首次合成于19世纪60年代,在之后直至今日依然被用为许多爆炸混合物的主要成分。二硝基甲苯(DNT)异构体2, 4-DNT和2,6-DNT经硝化后可得到高纯度TNT。(图1)传统的合成方法:生产军用级TNT需要高浓度硝酸(96%)和发烟硫酸(三氧化硫含量高达60%)来实现高于98%的转化率。但高浓度硝酸与发烟硫酸的处理、混合都有高的安全风险。采用传统釜式反应,混合滴加强酸反应,传质传热效率受到设备限制,容易导致“飞温”爆炸。实验设计与讨论流动化学实验:首先针对具有安全风险的反应物混酸做了优化:尝试应用98%H2SO4代替发烟硫酸。实验结果表明在流动化学工艺条件下普通硝化混合物(HNO3 65%,H2SO4 98%)进行2, 4-DNT流动硝化是可行的;同时研究者在产品出口中加入氯仿,这样即可以避免沉淀,预防堵塞现象,可以抑制氧化副反应,又有利于目标产物的提取;然后研究者对反应物料摩尔比、反应温度、停留时间等关键参数根据设计的实验条件和转化率进行实验,实验数据及评估过程选用DOE 软件(MODDE)。实验结果如图所示如表1所示,七个实验得到了高纯度的TNT(通过HPLC-DAD测定的99.0%)。为了更好地评估所研究参数对转化率的影响,并确定通过HPLC-DAD测定的高转化率(99%)的反应条件范围,从MODDE软件获得等高线图。图2显示了反应温度、反应物摩尔以及停留时间正交后对转化率的影响。通过实验及实验数据分析作者得到流动化学工艺最佳反应条件:HNO3 65%:H2SO4 98%=3:1(Wt),130oC,20 min.实验结果与分析将流动化学工艺最佳反应条件和传统釜式工艺的TNT产物进行外观及HPLC色谱结果对比,如下:由上图可以清晰地看到,流动化学产物样品为白色,而釜式反应样品由于杂质具有黄色。反应结果与讨论该研究实验证明了使用流动化学方法将2,4-DNT硝化为2,4,6-TNT的可行性。流动化学方法的主要优点为:更加安全:使用更安全的试剂(98%的H2SO4、65%的HNO3代替发烟硫酸和发烟HNO3。高效的传质传热性能,可以安全地施加高温,而釜式实验则由于失控反应的高风险而无法高温应用。反应效率提升:连续流工艺在较短的反应时间(20-30分钟)完成2,4-DNT到TNT的高转化率( 99%)反应,效率大大提升。实验方法论应用:通过实验设计方法研究并优化了关键参数(如HNO3:DNT摩尔比,停留时间和工艺温度)的影响。参考文献:Dimitris Kyprianou, Michael Berglund, Giovanni Emma, Grzegorz Rarat, David Anderson, GabrielDiaconu, Vassiliki Exarchou"Synthesis of 2,4,6-Trinitrotoluene (TNT) Using Flow Chemistry"DOI:10.3390/molecules25163586 扩展如何实现硝化反应的工业化本质安全生产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微通道连续流技术已经被验证可以原位上解决反应传质和传热,极大降低风险,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硝化工艺改造的选择。康宁微通道连续流技术已经成功应用于万吨级通量的硝化反应;近阶段在硝化领域康宁做了多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在各级应急管理厅和行业专家指导下,康宁和设计院、化学反应风险评价机构紧密合作,帮助现有硝化生产企业进行连续流微通道工艺的技术改造。另一方面,针对一些超大年产能的硝化生产项目需求,康宁利用G5单台年通量万吨级的处理能力,进行一硝和二硝连续化工艺系统设计,整体项目投资得到大幅度降低。如果你对微反应技术感兴趣,或有工艺需要咨询、开发和改造,请联系康宁吧!
  • 【告别危险生产】制药企业安全生产改良方案!
    一家总部位于瑞士的全球知名的制药企业决定利用现有的设备,满足全球市场对药品产量的需求。因此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溶剂、母液进行精馏回收,技改项目的工艺流程涉及高危工艺-氧化反应。制药小知识氧化反应为化工工艺生产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反应类型,是制备许多化工原料产品及中间体必须经过的一道生产工序。氧化反应为有电子转移的化学反应中失电子的过程,即氧化数值升高的过程。多数有机化合物的氧化反应表现为反应原料得到氧或失去氢。氧化反应是一种危险的放热反应类型,如果在反应过程中气相氧含量过高,容易引起爆燃造成工艺反应失控,轻则造成设备损毁、环境污染、物料经济损失,重则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安全事故。因此,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氧化反应釜必须设置气相氧含量检测仪器。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了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反应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联锁及紧急切断动力系统、紧急断料系统、紧急冷却系统、紧急充氮系统,气相氧含量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也是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气相氧含量是工艺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之一。客户在为氧化反应釜选择气相氧分析仪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工艺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工艺危险特点#反应原料及产品具有燃爆危险性,反应原料含有酯类、醇类有机物、催化氧化剂、次氯酸钠强氧化剂等,反应气相组成容易达到爆炸极限,具有闪爆危险;反应过程物料具有强腐蚀性,由于加入物料中有溴化钠和次氯酸钠,导致反应气相中含有腐蚀性溴化氢和氯气气体。#传统解决方案#传统的分析方法是采用电化学氧分析仪或磁氧分析仪配套预处理系统进行分析,由于反应物料中含有酯类、醇类有机物、溴化氢、氯气等物质,氧气分析仪表本身及预处理系统使用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电化学氧分析仪燃料电池更换频繁由于其生产产品和流程工艺物料组成成分的特殊性,电化学氧分析仪燃料电池非常容易失效,需要频繁更换燃料电池才能正常分析,仪表备件成本高,仪表长期运行维护费用很大。磁氧分析仪氧传感器部件容易出现故障磁氧分析仪的氧传感器部件非常精密,容易受到粉尘、水汽和腐蚀性气体的影响,容易出现故障,氧传感器经常维护同样增加了用户仪表的长期运行维护费用。预处理系统样品传输不锈钢管线及部件的腐蚀问题由于氧化反应釜气相物料中含有微量溴化氢、氯气和水,势必会对预处理系统样品传输不锈钢管线及相关附属部件造成腐蚀,预处理系统的长期正常安全运行存在隐患。维护和标定困难, 工作量大由于样气背景中含有容易损伤磁氧和电化学传感器的介质组分,及含有溴化氢、氯气气体容易腐蚀样品不锈钢传输管线等原因, 因此造成系统维护和标定工作量大, 加之故障后如果备件不能及时供应上,很难在较短时间内修好,系统常常处于半瘫痪状态。测量不准确, 数据可靠性差系统故障率高,氧化釜气相含氧量测量不准确, 测量数据可靠性差, 不能作为有关工艺操作安全监控措施的依据。TDL激光气体分析解决方案及优势在传统的磁氧或电化学氧分析仪系统中,采样预处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是其中的主要工作。激光氧气分析仪TDL能够原位安装,彻底取消了采样系统,无样品传输管线、无传动部件、无消耗性部件,避免了众多可能影响测量的故障点,大大降低了系统维护工作量, 运行费用低。梅特勒托利多所设计的GPro500激光气体分析仪具有原位安装的特点而且采用探头式设计,易于安装与调节光路,消耗氮气量少。对于氧化釜气相介质内含有微量溴化氢、氯气腐蚀性介质的特点,与物料接触部分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质,有效解决了微量腐蚀性气体对仪表的腐蚀问题。采用探头式设计,激光源发射的激光被探头头部的直角棱镜平行反射回与激光源位于同侧的激光接收器,形成折叠式光程,此设计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些技术特点:1. 单个法兰安装, 无需两侧对焦2. 降低吹扫气体消耗量,只需3L/min3. 激光穿过气体两次,有效光程翻倍,准确性更高4. 尺寸小,易于安装在狭小空间内采用多点谱线锁定和内置一致性检查技术,完全避免温度、压力、信号波动造成的测量误差,进一步提高了测量的精确性,维护周期预测性提示功能改被动性维护为主动性维护,有效确保了生产过程安全性和可靠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0月2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沙龙君注意到,多项工作涉及市监部门,需要同仁们予以关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22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66726b15-183b-4f33-a4a4-c8a36e749643.jpg" title=" 6373765769782052851258548.jpg" alt=" 6373765769782052851258548.jpg" width=" 500" height=" 221"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我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应急管理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20年10月2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条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因科研需要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但不得影响过境运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含安全使用和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实施备案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施外围交通管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检验检测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含危废品中转贮存、危废品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包括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等作业)、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和仓储经营的港口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寄递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其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的化工园区、贮存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化工园区的设立及其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和管理办法,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和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组织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海关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口岸管理工作,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一)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环境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查封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并作好书面记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告知举报人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并及时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特别是内部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本质安全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贮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二条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并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分级分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实施奖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章 登记和鉴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进行登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免予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六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能力。根据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危险特性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载明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进行鉴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海关主管部门发现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应当拒绝有关单位报关,并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企业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贮存、使用、运输等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放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查询功能,并向社会公开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信息和应急咨询电话。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章 规划布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的国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行业规划、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经济规模、企业准入条件等提出措施建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当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集中布置、合理布局、产业关联、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的原则,依法规划和建设化工园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资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对本地区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发现不可接受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削减风险,确保区域安全风险可接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当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三条 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安全距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车辆临时停放区域等进行规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河流、湖泊、水库、自然保护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章 生产和贮存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港口、铁路中的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分别由港口、铁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具体办法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和公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其设备设施,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开停车和检维修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加强过程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一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铺设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确需穿(跨)越公共区域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二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三条 通过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应当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四条 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强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相关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六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正式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不得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互联互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一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二条 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三条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贮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以下统称专用贮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贮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应当保存3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以及贮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五条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将其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港区内贮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的储罐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七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九条 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其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容器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五条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七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流失。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方式流失的,案发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一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贮存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二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贮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经营场所、贮存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等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法第四章关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可以在其贮存场所、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六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10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九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有关包装、贮存、运输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一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和民用航空运输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规则制定豁免量及豁免条件进行运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备案、铁路运输许可、航空运输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承运人和充装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安装、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包装规范的要求。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类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九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一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三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五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八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相协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二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三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得在托运或者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承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交寄、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四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包括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章 废弃处置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五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将企业备案信息推送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处置前,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六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等进行分析,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安全处置方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七条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八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许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责任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章 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停产撤人等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对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八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对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并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或者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以及措施建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建设单位拆除已经建成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未经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铁路建设项目的,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未建立生产作业环节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有关从业人员不具备本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资格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或者未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二)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开发,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向受让人提供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给从业人员,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或者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贮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五)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带贮存、使用取证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不进行鉴定,或者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不依照本法进行管理,或者不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九)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居民)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企业未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系统并实行网上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十一)实施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未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或者贮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未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或者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建立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未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贮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3年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或者备案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制定安全处置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具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未停产停业整顿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权力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未通过定位系统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现监测、监控或者预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或者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一)承运人和充装单位未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或者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分别由铁路监管部门、民航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其罐体未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擅自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实施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不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或者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相关人员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一章 附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化学品、药品和农药、兽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军工火炸药,以及属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燃气、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容器和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鉴定、分类、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贮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p p br/ /p
  • 关注生产安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化工(危险品)企业常见安全隐患警示清单》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年来,实验室火灾、化工厂爆炸等事故频发,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严重,引起人们对实验室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指导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可操作性,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印发了《化工(危险品)企业常见安全隐患警示清单》的通知。该警示清单中一共有244条,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86条,物的不安全状态102条和管理缺陷56条。通知中提到,这些清单主要是化工企业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性、重复性发生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问题,也是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或避免发生的事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99eee99c-0e89-43af-9e68-749b47ba8cd0.jpg" title=" 1_副本.png" alt=" 1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附件 /stro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常见安全隐患警示清单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86条)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劳动纪律(7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 .串岗、脱岗、睡岗,在岗期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未经批准私自顶岗、换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 .上班迟到、早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 .未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安全帽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或穿戴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或罐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 .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 .主要负责人长期脱岗不履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工艺纪律(17条)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及时报告和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人员未签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0.对出现的工艺报警未及时处置和记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1.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清楚或不熟悉工艺控制指标和操作规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改进工艺或操作程序,未进行安全评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3.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易爆物料的加料、压料操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4.常压贮槽带压使用;带压开启反应釜、容器盖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5.在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内进行工艺操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6.采用氮封或输送物料时,氮气管道未设置止回阀,存在高压串低压的风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7.离心机分离可燃有机溶剂时,未采取氮气保护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8.操作中遇到突发异常情况时不及时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9.外来人员代替本岗位人员操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现场盲板未编号和挂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1.取样完毕未及时关闭取样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2.危险化学品装卸、罐区脱水(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3.未经许可擅自修改DCS系统、安全仪表系统中相关工艺指标、报警和联锁参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4.启动皮带输送机前,没有检查确认、没有启动警告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其他纪律(26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5.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6.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黑色金属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7.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非防爆工具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8.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和安全联锁系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9.擅自关闭或调整视频监控设施或关闭各类报警声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0.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1.未按规定检查维护应急防护设施、器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2.不能正确熟练使用应急防护装备、器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3.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4.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5.转动设备未停机、带电设备未停电进行检维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6.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未安装阻火器或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超速行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7.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8.未为从业人员配备适用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9.现场未设置或者缺少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0.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班组安全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1.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或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2.设备、工艺变更后,没有及时修订制度、规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4.危险化学品灌装时超过核定装载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5.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前,车轮未固定,车钥匙未交岗位人员保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6.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露天堆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7.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存放时,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垛距“五距”不符合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8.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低于72学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9.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承包商员工入厂安全教育考试卷未批改或批改不认真,随意给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0.未按规定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未经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特殊作业(36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1.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许可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2.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识别。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3.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有缺漏项,超过规定有效期,签批人不符合要求,签批时间未填写到分钟,提前审批作业许可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位与生产系统采用关闭阀门实施隔离、隔绝,未采取加装盲板或断开一段管道的隔离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5.未进行动火安全分析或分析结果不合格进行作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分析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有毒气体浓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7.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未重新进行安全分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8.采样分析部位与动火作业部位不一致,采样检测点没有代表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9.受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或采取硬隔离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0.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未按规定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1.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未确认落实或安全措施由同一人确认签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2.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专人监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3.一级、特级动火作业未做到“一票一录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4.动火人未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5.降级办理或签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6.动火作业未做到“一点(处)一证一人”,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作业范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7.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未进行完工验收签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的作业人员与现场实际作业人员不一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9.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圈、瓶帽等安全附件,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器。氧气、乙炔气管道老化、皲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0.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大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大于12V。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清扫和检修时,没有紧急逃生设施或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2.釜内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并拴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3.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未做到“高挂低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4.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脚手板未绑扎牢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5.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他杂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6.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7.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8.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9.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专用防护器具进行电气操作和作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0.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没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没有防雨措施,盘、箱、门不能牢靠关闭或未上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1.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未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2.起重机械吊钩缺少防钢丝绳脱落装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3.起重吊装作业存在违反“十不吊”的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4.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5.吊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或拉设警戒绳,没有专人监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6.施工、检修工机具存在缺陷或隐患,未粘贴检查合格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108条)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工艺专业(27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7.温度、压力、液位等超控制指标运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8.设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值、联锁值等不符合工艺控制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9.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联锁设定值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存在浮盘落底的风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0.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不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信息储存时间少于1个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1.反应设备、储罐等未按规定要求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现场指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2.紧急切断设施的旁路没有采取管控措施,紧急切断设施未投用或使用旁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3.同一可燃液体储罐未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5.不同的工艺尾气或物料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处理系统,未进行风险分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6.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未经安全论证合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7.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8.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未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9.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未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或安全泄压设施不完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00.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未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未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未充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01.氨的安全阀排放气未经安全处理直接放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02.火炬系统的能力不能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未设置长明灯,没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未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火炬气的分液、排凝不符合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03.操作室没有工艺卡片或工艺卡片未定期修订。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04.安全联锁不完好或未正常投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05.摘除联锁没有审批手续,摘除期间未采取安全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06.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未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07.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氮封系统不完好或未投用,没有事故泄压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08.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设置防泄漏注水措施,注水压力、注水方式不符合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09.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未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10.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超过0.9。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11.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未采取防止生产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12.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及物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13.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发放到岗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设备专业(37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14.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安全阀、爆破片等手阀未常开并铅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15.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含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安全阀、爆破片)不齐全、完好、未按期校验、未在有效期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本体、基础、紧固件、外观、静电接地等不完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17.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朝向人员易到达的位置。涉及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安全阀、爆破片出口设在室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18.可燃气体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19.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未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0.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使用皮带传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1.转动设备的转动部位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2.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未采取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3.机泵润滑不符合“五定”、“三级过滤”要求,油视镜有渗油现象,油位线不清楚、油杯缺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4.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5.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设置泄漏物料收集装置和对泄漏物料进行妥善处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6.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未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7.罐区、生产装置、建筑物等防雷、防静电接地不符合要求,防雷、防静电接地未进行定期检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8.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没有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或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9.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电缆未采取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不落实。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3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31.可燃材料仓库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在仓库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32.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未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33.储罐的进出管道未采用柔性连接。罐区防火堤有孔洞。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34.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固定螺栓未全部上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35.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未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36.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未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37.散发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未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38.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未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39.操作室、控制室、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安全疏散门未朝外开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40.设备、管道高温表面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41.管道物料及流向、标识不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42.设备、容器等未有效固定,直接浮放在地面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43.带式输送机未设置紧急拉绳停机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44.电气线路的电缆或钢管在穿过墙或楼板处的孔洞,未采用非燃烧性材料封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45.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放在室外时未设防晒降温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46.操作、巡检等平台、护栏、楼梯等有缺损或腐蚀严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47.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48.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49.电气设备未落实防漏电触电的安全措施,接地线敷设不规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50.配电室未落实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仪表专业(23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51.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泄漏检测报警仪。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52.未编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分布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5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5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一级、二级报警值设定错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55.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不具有就地声光报警功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56.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报警信号没有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57.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未设置UPS电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58.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不满足区域防爆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59.机柜间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不落实。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60.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不齐全、准确、清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61.紧急停车按钮没有防误碰防护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6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不完好;声光报警不正常,故障报警不完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63.安全仪表系统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没有联锁标志警示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64.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不落实,仪表不完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65.放射性仪表现场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66.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未投入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67.紧急切断阀为非故障-安全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68.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或紧急切断设施未处于投用状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69.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70.气柜未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及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71.全压力式液氨储罐未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未设置温度指示仪。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72.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汽车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未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73.现场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等未标注上下限。玻璃管液位计没有防护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设计专业(15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74.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与生产区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75.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76.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装置内设有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77.甲、乙类仓库与办公室、休息室贴邻,或库内设有办公室、休息室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78.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设在同一罐组,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79.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8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81.企业生产及储存设施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82.企业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83.气柜没有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8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等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85.未经正规设计或履行变更程序随意增加设备、设施、建构筑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86.未按规范要求对承重钢结构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87.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未采取正压通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88.罐组的专用泵区未布置在防火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三、管理缺陷(58条)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合法合规性(19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8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内,许可范围与企业现状不一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9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登记内容与企业现状不一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91.未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92. 未按规定每3年由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9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94.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95.应急救援预案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96.易制毒化学品未取得合法资质或备案证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97.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合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98.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99.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总监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0.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含长输管道)未通过安全审查进行建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1.在用或新增压力容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使用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2.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3.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厂(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电工、电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4.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失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5.未按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上粘贴、悬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6.未按导则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8.工艺、设备等变更未进行风险评估和履行变更程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8.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并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制度、规程(16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9.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指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10.操作规程的编制及内容不符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的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11.装置开停工未编制开停工方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12.试生产方案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前未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确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13.未建立设备检维修、巡回检查、防腐保温、设备润滑等设备管理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14.未制定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15.未建立与岗位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法定职责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16.未制定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17.未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18.未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19.未制定实施变更管理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20.未制定实施事故(未遂事故)管理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21.未制定实施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2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未建立“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五双”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23.未建立实施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24.制度、规程不切实际,没有可操作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风险评估与隐患治理(8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25.未定期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未建立风险清单和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26.主要负责人未每天实行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27.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HAZOP分析提出的对策建议未落实整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28.安全仪表系统未进行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评估提出的建议措施未落实整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29.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30.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31.工艺技术来源不可靠,没有合规的技术转让合同或安全可靠性论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32.隐患整改未落实“五定”要求,未做到闭环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计划与台账(12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33.未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34.未制定实施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35.未制定实施年度设备检维修计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36.未制定实施年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计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37.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38.未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39.未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账和技术档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40.未建立安全附件台账、爆破片更换记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41.未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有关安全联锁管理台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4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账物不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43.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44.未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和年度评价记录。 /p
  • 国庆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将加强安全管理
    中新网9月4日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相关庆祝活动顺利举办。   公告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的罐装零售。   各地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销量、储存量和流向 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重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准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准购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公告强调,凡购买、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尤其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事件的,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地安全监管、公安、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9日废止。   附件: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 理化安全专家依拉勃与您一同剖析--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
    还未忘却江苏昆山中荣金属爆炸的责任事故,如今天津塘沽又发生危化品堆垛爆炸! 伤亡如此惨重,这些血淋淋的案例逃离不开每日提及却被您忽略的"安全”。 实验室这个特殊的行业,实验人员每天接触各类危险品,您是否真正关注您的存放是否安全。 您还在因为空间有限,默默忍受这样的环境。等待几年后新建改建实验室,您的安全等不起!或者您觉得这样就是规范分类存放了?它真正安全吗?答案是NO!!!没有合理的排风换气,没有有效过滤,或浓或烈的气味,每天都在告诉您,它不安全!依拉勃一直在努力,专注理化安全,从源头控制挥发源。稀释柜内及实验室内空气浓度,避免人员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减少挥发性气体,保障您自身安全,也确保大家的安全。安全无大小!责任你我他!净气型储药柜优势: 室内循环过滤柜体内部挥发的有毒气体!24小时净化实验室内的空气!黑门双锁尺寸全,安全无味又节能。如果您的试剂间只是简单的外排,弥留挥发性气味,或无任何排风换气,气味浓烈,请您加配带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无需施工,直接添加于您存放挥发性试剂的试剂间。如:试剂库改造前,无对应排风或室内换气,气味浓烈,人员安全遭受威胁!改造后:室内无需进行换气排风装置,安全无味,配备双锁实现双人管理。实验室内每日拿取的挥发性试剂,请您也要加配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标示清晰明了,双人双锁管理,24h开机,有效去除柜内及实验室内弥散的挥发性气味!确保安全!如: 依拉勃与您携手共同打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健康工作每一天!依拉勃安全产品相关细节信息请联系我们! 更多详情欢迎来电咨询:400 666 5781扫描以下二维码或是添加微信号"erlab051257814081”,加入依拉勃的微信平台,即刻成为依拉勃大家庭中的一员。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风琴路118号(215334) 电话:0512-5781 4081 传真:0512-5781 4082 公司网址: www.erlab.com.cnE-mail:sales.china@erlab.com.cn 【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是法国依拉勃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自2004年进入中国,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提升实验室工作环境,保护实验室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拉勃为您的实验提供安全节能解决方案,共分为三种产品:高处理量净气型通风柜(传统外排通风柜的绿色替代产品),桌上型净气型通风柜(针对实验台面上的化学操作的安全防护柜),净气型储药柜(拥有强大的过滤效率,并完全过滤实验室的化学气味)】。
  • 市场监管总局:对危险品进行检验的仪表器具应符合安全 要求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方面的指标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项目实施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贸易合同、有关标准规定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促进生产和外贸的发展,维护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实行商品检验制度,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并发布通知。《条件》针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制定了18条具体规定,适用于对依法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并于5月26日起实施。《条件》高度重视安全问题,规定对危险品进行检验使用的仪表和器具,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对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控制或回收,防止其危害环境和人身安全。对于检验设备设施,《条件》规定,检验机构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以安全的方式开展检验活动。检验设备和设施的配置、运输、存放、标识、校准、核查、使用、维护和发现问题处理等应当有程序要求,实施中应当保留相关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确保设备和设施持续符合检验需求,并依规承担管理职责。设备设施的持续适用性可通过目视检验、功能核查、再校准进行确认。《条件》还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可采用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检验机构间比对等方式实施监控。如果发现不满意结果,应当采取应对措施。出具的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和可追溯。当有规定或委托方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满足相应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件。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适用本条件。第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职业责任保险、风险储备金等保障措施,以防范检验活动出现的责任风险。风险保障措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的责任风险程度相适宜。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行为的公正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从事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采购或维护等活动。存在公正性影响时,检验机构应当消除影响或者将影响降至最低。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处理检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现被检验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海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规模,应当与检验能力相适应,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人员的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对检验员的要求,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资历、经验和培训经历。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持续对检验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法律、法规对检验人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检验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活动的特性,采取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上述监督方式可以组合使用。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的措施和程序,并在安全条件下实施检验活动:(一)在辐射、高空、高温、粉尘、噪音、易燃、易爆、腐蚀、强烈刺激性气体挥发空间等有害、危险环境下作业,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场地的安全规定和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选择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受到伤害,同时采取防止爆炸、泄漏、辐射等安全事故的措施。对危险品进行检验使用的仪表和器具,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辐射等安全要求。(二)对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控制或回收,防止其危害环境和人身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质量的区域以及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需要隔离的区域进行防控,并采取措施将不相容的区域实施有效隔离, 以防止交叉污染或干扰。第十条 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检验机构的场所包括固定设施、临时或移动设施、客户的设施。对室内或露天作业的不同工作环境选择、管理和控制,应当与检验工作要求一致。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以安全的方式开展检验活动。检验设备和设施的配置、运输、存放、标识、校准、核查、使用、维护和发现问题处理等应当有程序要求,实施中应当保留相关记录。检验机构应当确保设备和设施持续符合检验需求,并依规承担管理职责。设备设施的持续适用性可通过目视检验、功能核查、再校准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在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抽样、制样、标识、传递、保存和废弃等整个过程中得到有效管理,避免样品发生变化、丢失、损坏或危害环境,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保留相关记录。检验机构实施抽样时,应当制定抽样计划和方法,明确需要控制的要素,以确保后续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可采用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检验机构间比对等方式实施监控。如果发现不满意结果,应当采取应对措施。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和可追溯。当有规定或委托方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满足相应要求。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防止检验信息和数据丢失,检验结果应当能溯源。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独立台账,记录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检验过程中形成的图片、影像等资料应予归档。检验机构使用外部信息时,应当验证并予以记录。当利用外部信息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并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评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处理投诉和申诉,应当确认是否与检验活动相关,确保公正性。对送达投诉人或申诉人的决定,或对其审查和批准,应当由与投诉或申诉所涉及的检验活动无关的人员作出。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霸王式危险”源自安全标准的空白与落后
    香港的《壹周刊》7月14日披露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影星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含有被美国认定为致癌物的二恶烷。这条消息出来之后,霸王股价早盘即暴跌14%。   说到这个二恶烷,大家会觉得很陌生,简单来说,其实它就跟食品里面添加的苏丹红一样,有着极强的危险性,但很遗憾,在我国,这种添加剂最多不能添加多少,也跟当年的苏丹红一样,是没有标准的。   霸王公司首席执行官万玉华觉得很冤,他说,全行业都在用这个二恶烷,并且他强调:产品中含少量二恶烷,是绝对对人体无害的。万玉华的底气来自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目前的化妆品规范2007版中,不论是原料还是产品中,对被副产品带入的二恶烷含量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年曾表示,化妆品中含微量二恶烷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这个表态,恐怕也给了添加二恶烷这一行业惯例的形成以“底气”。   查阅资料可以知道,美国对洗发水原料的行业标准为20PPM以内,成品的二恶烷含量应在10PPM以内(PPM即指百万分率),澳大利亚卫生局则认为,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二恶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但在我国,这个限值却一直是个空白。虽然霸王公司一直声称“旗下产品中二恶烷含量均小于10ppm,远低于世界安全指引”,但经验告诉我们,在权威部门的检测结果出来之前,这个说法也就只能将信将疑。   很自然地,我想到了苏丹红事件以及之前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每次事件中,我们都不得不感叹“原来我国对相关添加剂的使用没有硬性标准”。而在这些事件中,呼吁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近乎严苛的标准接轨,也都是最强的声音,但遗憾的是,类似呼吁不断出现,说明相关部门根本没打算接轨高标准。   洗发水虽然不是吃的,但一句“二恶烷可以致癌”也足以让你色变,在日用消费品的添加剂使用中,我们与苏丹红一样,处在了空白的保护中。很明显,光是一句疏忽,并不能解释这种令人愤怒的现状——光是二恶烷在美国被认定为致癌物,我们就必须有强制性的安全标准。或许每个国家对二恶烷最高限量的认定会有所不同,但安全标准整个是空白,却怎么也说不过去。事实上,我认为,在存在危险性的化学添加剂问题上,不管是食品还是日用品,为减少伤害国民的风险计,都应该制定偏向于严格的安全标准,毕竟,没有什么东西比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更重要。但奇怪的是,无论是食品安全标准还是日用品安全标准,我们却总是要落后一大截——要么没有安全标准,要么就是标准低得可怜。让人们时时生活在未知的危险中,这实在是监管部门的严重失职,霸王的二恶烷风波,只是再次强调了这一点而已。
  • FLIR K65热像仪竟能“穿透”墙壁?预测危险保安全
    在火灾现场,使用FLIR K65可以清晰捕捉到建筑的热桥现象,定位到屋内热量较高的区域,这样在进入房屋之前可以了解基本情况,提前做好部署,尽可能避免危险的发生!但小菲还是要明确一点从目前的技术来说热像仪是不能穿透绝大多数钢筋混凝土材质的墙壁!但是,如果墙两侧能够引起足够的温差红外热像仪也是能够在墙的表面上感应到它的热传导信息达到类似“穿透”墙壁的效果哦~就比如视频中FLIR K65所属的最新Kxx系列增强版消防用热像仪,其专为消防救援设计,对于识别火灾现场的异常状况,要更精准、快捷、高效!主要是因为:1成像很清晰,细节更给力增强版FLIR Kxx系列消防搜救(SAR)红外热像仪(TIC)红外分辨率最高可达320×240,搭配FSX灵活场景增强技术,能够生成非常清晰、纹理分明的热图像,细枝末节也一目了然。增强的视觉效果能强化操作人员的整体态势感知能力,因此有助于消防员在浓烟弥漫的建筑物中辨明方向,抢险救灾。成像清晰,细节明确2专业耐高温,“透视”保安全增强版FLIR Kxx系列热像仪可承受极其严酷的火灾环境,可在高达260℃的环境温度下连续工作五分钟,无论是从2米高处跌落、水柱喷射还是炙热的温度都无法奈何它。其4英寸图像显示屏由防护等级为IP67的外壳包裹,无论处在潮湿、肮脏还是能见度低的环境中,都能确保消防员穿透浓雾捕捉火场中的点滴细节,避免未知带来的风险!Kxx系列热像仪主要包含K33、K45、K53、K55和K65五种型号可满足消防员们不同类型的需求虽然它们不能总是穿透墙壁看见危险但一定能在浓烟密布的救灾现场为消防员指引前进的方向
  • 实验室安全防护专家依拉勃与您一同剖析--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
    “8.12” 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牵动无数人的心,我们虽然无法亲临现场,但心系天津,为逝者祈福,同时,我们也在反思“安全”二字的责任重大,特别是针对危化品的存放,更要安全规范,严格管理,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燃。因为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若因存放不规范引起的火灾危害面广,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同时,由于化学品本身及其燃烧产物具有毒害性和腐蚀性,部分化学品无法使用常规手段扑灭,所以化学品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事实上,化学实验室同样面临类似的安全风险,尽管实验室的事故规模与后果并不足以和天津瑞海物流公司爆炸事故相提并论,但起因或有某些相似之处,安全规范存放,有序严格管理尤为重要。实验人员每天接触各类危险品,您是否真正关注您存放的各种化学品是否安全? 或者您觉得这样就是规范分类存放了?它真正安全吗?答案是NO!!!没有合理的排风换气,没有有效过滤,或浓或烈的气味,每天都在告诉您,它不安全!依拉勃一直在努力,专注理化安全,从源头控制挥发源。稀释柜内及实验室内空气浓度,避免人员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减少挥发性气体,保障您自身安全,也确保大家的安全。安全无大小!责任你我他!净气型储药柜优势: 室内循环过滤柜体内部挥发的有毒气体!24小时净化实验室内的空气!黑门双锁尺寸全,安全无味又节能。如果您的试剂间只是简单的外排,弥留挥发性气味,或无任何排风换气,气味浓烈,请您加配带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无需施工,直接添加于您存放挥发性试剂的试剂间。如:试剂库改造前,无对应排风或室内换气,气味浓烈,人员安全遭受威胁!改造后:室内无需进行换气排风装置,安全无味,配备双锁实现双人管理。实验室内每日拿取的挥发性试剂,请您也要加配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标示清晰明了,双人双锁管理,24h开机,有效去除柜内及实验室内弥散的挥发性气味!确保安全!如: 依拉勃与您携手共同打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健康工作每一天!依拉勃安全产品相关细节信息请联系我们! 更多详情欢迎来电咨询:400 666 5781扫描以下二维码或是添加微信号"erlab051257814081”,加入依拉勃的微信平台,即刻成为依拉勃大家庭中的一员。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风琴路118号(215334) 电话:0512-5781 4081 传真:0512-5781 4082 公司网址: www.erlab.com.cnE-mail:sales.china@erlab.com.cn 【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是法国依拉勃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自2004年进入中国,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提升实验室工作环境,保护实验室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拉勃为您的实验提供安全节能解决方案,共分为三种产品:高处理量净气型通风柜(传统外排通风柜的绿色替代产品),桌上型净气型通风柜(针对实验台面上的化学操作的安全防护柜),净气型储药柜(拥有强大的过滤效率,并完全过滤实验室的化学气味)】。
  • Grabner微量闪点仪为巨量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驾护航
    8月4日,山东海事局2022年危防管理工作会在日照召开。山东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袁宗祥出席会议并讲话,山东海事局局领导、各分支局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海事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山东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袁宗祥指出,近两年来各单位在危防工作上用心思考、主动作为,采取了富有成效的工作措施,有力保障了辖区巨量船载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对国家战略、能源安全、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充分体现了海事管理机构担当有为的精神。下一步危防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坚决扛起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政治责任。二是要持续完善“六问六控”长效机制,落实落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各项措施。三是要持之以恒加强危防工作专业化能力建设。袁宗祥局长强调,全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迎接服务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专项方案》和我局相关工作方案,切实提高站位,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坚决守牢海上交通安全红线底线,全力为党的相关会议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会上,山东海事局危管防污处通报山东辖区危防工作形势。烟台溢油应急中心汇报了青岛“4.27”船舶污染事故评估报告。烟台芝罘、青岛黄岛、日照东港、威海新港、潍坊寿光、滨州无棣等海事处分别结合辖区特点做交流发言。各分支局专题汇报近两年来危防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与会人员集中研讨山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2022)》修改情况,肯定了长效机制运行取得的成效,并提出完善建议。与会人员现场观摩日照岚山海事处危防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听取落实“六问六控”长效机制、构建船载危险货物“361”安全监管模式以及建设专业化危防队伍等工作汇报。在日照海事局危防快检实验室,袁局长详细询问了专业设备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与会人员集体参观山东海事局日照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听取有关溢油应急物资管理及调用系统开发、使用及运维情况的汇报。—转载自日照海事微信公众号易燃液体危化品分类鉴别解决方案1.危险货物/危险品的定义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存储、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或物品---出自于《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按照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别。其中第3类专门为易燃液体。标准中规定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易燃液体还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a)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b) 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2.如何判定易燃危险货物/危险品《GB 30000.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规定易燃液体的分类根据闭杯闪点和初沸点数据,将易燃液体分为如下5个类别。其中,易燃液体闭杯闪点的测试方法可采用ASTM D6450/D7094。3.判定易燃危险货物/危险品闪点的解决方案《GB 30000.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规定易燃液体的分类根据闭杯闪点数据,将易燃液体分为5个类别。其中,易燃液体闭杯闪点的测试方法可采用ASTM D6450/D7094。其实,ASTM D6450/D7094闭杯闪点测试标准最初是由奥地利格拉布纳仪器公司Grabner开发和编写的,并提交ASTM标准委员会予以批准。现也被编译为我国的石化标准SH/T 0768,出入境行业标准SN/T 3077.1,SN/T 3077.2 以及电力行业标准DL/T 1354。ASTM D6450/D7094标准充分考虑危化品的闪点测试的危险性,发明了连续闭杯闪点测试方法和仪器MINIFLASH系列闪点测试仪。成为高安全性的闪点测试仪器。微量闪点测定仪+12位自动进样器【高安全性】? 采用连续闭杯测试技术,无需开杯点火。? 具有点火保护技术。? 闪点测试样品量仅仅需要1-2ml,? 没有刺激性有害气体产生。? 无明火,采用了电弧点火方式。? 仪器的自有设计避免了危化品样品测试所需样品量大、明火测试发生火灾的危险和测试区域内有害烟雾对操作人员的伤害。【高效】? 测试时间仅需要3-5min? 自有的模块化设计,可搭载12位自动进样器? 点火系统自动清理程序,最少的维护工作? 采用自有的制冷技术使得仪器具有最快的冷却速度,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准确】? 温度稳定性:FP Vision:±0.05℃;FPH Vision:±0.07℃? 精度:ASTM D6450:重复性≤0.4℃;ASTM D7094:重复性≤0.5℃? 仪器全自动操作过程避免了人为操作对测试结果的影响,保证测试结果准确性。
  •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个永恒的话题——ACCSI 2016之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6年4月22日,中国科学仪器行业的“达沃斯论坛”——2016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 2016)在北京京仪大酒店召开,ACCSI 2016主办单位仪器信息网和《化学试剂》编辑部共同主办的“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同期召开。科研用试剂产业化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王顺昌先生、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牛刚先生、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马兰凤女士等出席本次会议,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顾小焱先生主持会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现场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42ff6424-6959-45f3-a520-7e9ece88ab1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会议现场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顾小焱先生主持会议 /strong strong br/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顾小焱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960bfd9b-8864-4183-8789-15b4bf63963e.jpg" / br/ /p p   本届论坛围绕“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这一主题,邀请了多位业内专家进行相关报告,并与现场的参会代表展开讨论。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研试剂的研究” /strong /span /p p   化学试剂作为科技进步的重要条件,被广泛应用于合成、分离及分析等领域。随着科技的进步,化学试剂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当然同时也面临着些许制约发展的问题。 /p p   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牛刚先生在报告中介绍了试剂行业的寡头垄断、试剂产业链创新体系与国产试剂的发展等相关情况,并就“十三五期间科研用试剂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其中特别强调要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研试剂的基础研究,此外,还要加强高端检测试剂的研发,加速实施国产试剂的替代工程,完成科研用试剂的质量体系、能力体系建设、储运安全体系建设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牛刚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0dbd7b8f-72fe-480c-96dc-baea96a33ee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 牛刚先生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科研用试剂产业链创新体系的构建 /strong /p p   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高级工程师刘昉女士分享了“2015年中国化学试剂市场分析及2016年发展展望”,重点分析了近几年化学试剂行业的发展和需求,并对试剂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了审慎分析与预测,为试剂行业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等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参考。此外,刘昉女士还结合其所在期刊本身的优势,分析了当前试剂行业的学术研究热点和趋势,为各企业的研发提供新思路。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刘昉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a2de99e3-2274-4176-98dd-f7771640a30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高级工程师 刘昉女士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中国化学试剂市场分析及发展展望 /strong /p p   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项目调查组项目专员孙芳女士就目前国际履约对相关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控、国内目前的现状以及项目组的主要工作及目前所取得的成果向与会嘉宾及相关试剂企业与会人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使大家能够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积极配合项目组的工作,为履约谈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也希望大家尽快停止使用ODS物质,为保护臭氧层贡献微薄力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孙芳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09b59c19-6369-461d-b180-89ee2b5caae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项目调查组项目专员 孙芳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ODS实验室分析用途管理技术支持和宣传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警钟长鸣! /strong /span /p p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频频发生,对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面对频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本届会议引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概念,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管理规定,以便全力促进我国化学试剂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本次论坛中,各位专家也多次强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警钟长鸣! /p p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刘征宙先生从目前实验室安全形势、实验室危险品存储安全风险以及存储安全管理和建议这几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就试剂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其中特别提到了危险品采购、运输、保管、使用、处置的集中管理与一站式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刘征宙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a74eacb9-34d5-43d8-a742-5563a0cf8c3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刘征宙先生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试剂企业与实验室危险品存储安全管理 /strong /p p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实验室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涉及采购、评价、贮存使用、废弃的全过程。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马兰凤女士的报告从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应急预案等方面,从安全与环保的角度对废弃物处理做了简述,并提出目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问题——如何进行实验室废弃物、有害物的管控。最后,马兰凤女士还谈到,希望实验室管理者积极开发于环保有利的绿色方法与技术,建议倡导在上海建立具有国际水准的绿色实验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马兰凤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2341f36b-69e5-4f80-9d78-45e207f4039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 马兰凤女士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及应急预案简述 /strong /p p   据介绍,我国每年发生各种化学事故就有400起以上,而且这只是见诸媒体的工业事故,实验室安全必须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在报告中,默克集团(中国)高级市场专员侯士果女士分别从危险品分类、化学品危害、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必备的实验室个人防护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让与会各企业实验室操作人员从实验室基本操作上认识到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侯士果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554418cf-f391-49d3-aaed-bcb10e5bb54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默克(中国)高级市场专员 侯士果女士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实验室安全 /strong /p p   德信致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杜康先生就“基于物联网和三维可视化技术的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方式探索”这一主题,从目前实验室安全管理现状、实验室管理需求、3D可视化危险品管理等方面进行讲述,并结合三维技术,从理论层次进一步验证解决危化品存储安全问题,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的解决方案,构建新型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体系应急处理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杜康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ac84b110-6d4d-4b49-8bc2-30e10e985c1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德信致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康先生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危险品管理方案 /strong br/ /p
  • G20峰会召开在即 危险化学品企业注意了!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G20峰会召开在即,危险化学品企业注意了!近日,浙江省安全监管局对G20杭州国际峰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明确五个强化,切实做好G20峰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一、强化重点区域安全监管。 /strong 会议驻地和活动场所周边2000米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门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方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同时在国际峰会期间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对钱塘江和苕溪流域上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二、强化重点品种的安全监管。 /strong 全省在国际峰会期间暂停受理新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杭州市所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国际峰会期间原则上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实施封库储存,安排专人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全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购买实名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储存量和每笔销售流向信息,暂停销售的在国际峰会期间要向当地安监部门实施“零报告”。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三、强化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 /strong 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对所有设备设施检查或检修,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有效。全省所有油库、加油站等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和应急值守制度,对相关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以及温度、压力等重要技术参数和可燃、有害气体泄漏检测等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受控。杭州市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在国际峰会期间严禁出入库。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四、强化重点作业环节管理 /strong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国际峰会期间禁止开停车、检维修、小试、中试和新开始的试生产活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车辆人员进出管理,严禁外界无关车辆人员入厂入库。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做到“四必查”:必须查验车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合格 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规定的安全标志 必须查验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具有相应许可证件。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单位每天对管道进行一次巡护。国际峰会期间对管线重点部位(如中间站)等派专人进行24小时值守。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五、强化人员管理。 /strong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反恐防范意识。切实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背景审查,确保核心要害岗位和安全保卫岗位的绝对安全。(来源: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p p br/ /p
  • 湖北在行动 | 微反应生产现场会提升危化品安全生产
    6月24日,来自国内五省自治区和湖北省近百人的危化品企业监督管理者、化工专家、企业负责人和嘉宾,在宜昌参加全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暨新技术应用推广现场会。推进微反应技术应用近几年,由于国家环保安监政策的要求,化工产业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转移,湖北是要的承接省份之一。这些转移的企业有些涉及危化工艺。因此,中西部地区也承受着巨大安全生产压力。为此,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早几年就进行了布局。省应急厅前后几次带领省内专家及重点企业走访浙江、江苏、山东,考察微反应连续流技术。同时,省应急厅多次召开危化品安全生产技术交流会,并在省内进行微反应连续流技术的应用试点。21年,明确要求新建硝化等5类重点监管危险工艺装置要进行微通道和管式反应等连续反应设备。此次会议,省应急厅邀请了多家微反应器技术提供商到场,对连续流技术应用成果和经验进行了总结与交流。企业现场技术交流会6月24日上午,参会者来到了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观该公司使用微通道连续流技术实现重氮化反应的生产现场。长青(湖北)生物科技公司是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早在202年,康宁反应器技术就帮助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了硝化项目的连续流技术改造。长青(湖北)生物科技公司交流会现场应湖北应急厅和长青农化的邀请,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的副总裁贾柏峰先生和总工程师欧阳秋月先生,在现场向专家们仔细汇报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硝化项目的连续改造过程,同时介绍了康宁微反应器技术在危化品研发和生产中的技术优势及近几年在全球取得的成果。贾柏峰介绍到:“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硝化项目,从康宁G1实验室反应器进行工艺开发到G5工业化反应器(单台年通量1万吨)安装开车,只用了6个月。至今,整个装置运行超过6个月,生产安全平稳,产品质量稳定。江苏长青农化升级后的该硝化微反应工艺,反应时间从釜式的10小时缩短到6秒,反应体积从30立方釜式总体积减少到现在的2.4升, 从在线的反应液体积上看,微反应技术实现了该硝化工艺的本质安全生产。同时,该项目占地面积减少70%,实现无人化自动化生产,基本消除了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安全风险。该项目G1小试结果直接放大到G5工业化生产,再次验证了康宁反应器从小试到生产的无缝放大,为客户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中试成本。”贾柏峰接着说:“今年是康宁全球反应器技术和产业的20周年。康宁在全球已拥有600多家客户,已经成功落地了100多套高通量-微通道工业化生产装置。特别是在大家关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领域,比如,硝化、重氮化、磺化、氯化、氟化和氧化等工艺。目前,数十套年通量万吨级的康宁微反应生产装置在运行中,有的万吨级装置已经连续运行超过4年,每年的连续运行时间超过8000小时!”聚焦本质安全,赋能客户创新欢迎关注”康宁反应器技术“微信公众号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黎巴嫩爆炸事故敲响警钟,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危险品安全离我们有多远?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020年当地时间8月4日傍晚,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港口区发生剧烈爆炸,致百余人死亡,数千人手上,数十人下落不明。黎巴嫩总理哈桑· 迪亚卜表示,贝鲁特爆炸事件可能是由易燃易爆品引燃约2750吨硝酸铵所致。为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召开会议,部署开展全国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整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8530a62e-c412-4f64-965f-fc732654ce8a.jpg" title=" 吼吼.jpg" alt=" 吼吼.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中国是世界化工大国,涉及危化品的港口、码头、仓库、堆场和危化品运输车、运输船等大量存在,安全风险不断增加。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10月初,应急管理部公布了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保证危化品的存储与运输安全,危化品检测与监测工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f0d71367-35d2-4826-aecc-b7217d98bd60.jpg" title=" 吼吼.jpg" alt=" 吼吼.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此,仪器信息网联合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 /span /strong 心将于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0月27日 /span /strong 召开“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危险货物分类、包装与鉴定” /span /strong 主题网络研讨会。届时,天津海关相关专家将为大家讲解危险货物检测与鉴定相关法规、技术方法及案例等,增强大家对危化品检测的认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会议内容预告: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货物及化学品法规体系:危险货物分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GB6944-2012、GB 12268-2012;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UN TDG概述,危险货物分类、检验、运输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GHS危险分类及标签、海关检验产品要求、危险货物防护要求、各国实施GHS进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检验及使用鉴定: SN/T 0370,中国法规、美国法规、国际法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8230 & #8230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会议日程 /span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style=" 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0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15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报告时间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08"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15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报告题目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69"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15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报告人 /span /strong /p /td /tr tr td width=" 10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09:30-10:00 /span /p /td td width=" 21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及检验——国内外规章简述 /span /p /td td width=" 278"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熊中强(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 危险品检测实验室 副主任 span / /span 高级工程师)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10:00-10:30 /span /p /td td width=" 21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span /p /td td width=" 278"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何成(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 工程师)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10:30-11:00 /span /p /td td width=" 21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GHS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 15px line-height:150%" 危险分类及标签 /span /p /td td width=" 278"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孙俐(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 高级工程师)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0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word-break: break-all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11:00-12:00 /span /p /td td width=" 21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及使用鉴定 /span /p /td td width=" 278"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5px line-height:150%" 张勇(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 高级工程师) /span /p /td /tr /tbody /table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32px " span style=" line-height: 150% color: rgb(0, 112, 192) " br/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32px " span style=" line-height: 150% color: rgb(0, 112, 192) " 演讲嘉宾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32px " span style=" line-height: 150%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d9793c2b-1e5b-4af7-b4cd-e6775941b784.jpg" title=" 熊.png" alt=" 熊.pn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个人简介】 span 2006 /span 年至今在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原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工作,从事危险化学品分类检测及包装领域的研究,长期对联合国 span TDG /span 、 span GHS /span 、 span IMDG /span 、 span IATA /span 及欧美主要国家危险化学品分类规章跟踪,并多次撰写向 span TDG /span 专家组委员会递交的修订议案;参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 span 2015 /span 版)》等国内规章制度的制修订以及危险化学品数据库检测能力审核工作,主持起草多项项危险化学品领域国家、行业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0%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9707cac3-566d-487b-8e7e-f45d71fabf86.jpg" title=" 何成.png" alt=" 何成.pn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个人简介】 span 2012 /span 年至今在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危险品检测实验室工作,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的研究工作,在危险货物分类、危险品包装鉴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负责起草了多项危化领域行业标准方法。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0%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51dc991c-1ea9-4d94-a8a0-8de09bc9173b.jpg" title=" 孙.png" alt=" 孙.pn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个人简介】 span 1998 /span 年至今先后在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海关工作,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检验,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工作。负责起草了多项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9857b96a-9d8e-46ae-8601-f05f8e946344.jpg" title=" 张.png" alt=" 张.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0%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个人简介】 span 1990 /span 年至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海关工业品安全技术中心工作,长期从事危险品包装领域的检验工作,负责多项危险货物包装科研工作并起草了制定多项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line-height:150%"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15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参会报名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会议免费向用户开放,名额有限,先到先得,抓紧报名吧 span ~ /span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0% "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span /span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168px height: 16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e3e8fd4c-0d9d-4703-95c8-d2dc0c66e6e1.jpg" title=" 危化品.png" alt=" 危化品.png" width=" 168" height=" 168"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150%"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150%" 报名二维码 /span /p p br/ /p
  • 苏企研发全球通用危险品检测仪 10秒锁定危险品
    将一个实验室"浓缩"在一台仪器上,仪器又像鼻子一样能"嗅"出各种危险气息,不到10秒钟就能使炸药等危险品现原形。昨天,记者在浙大苏州工研院产业化公司"微木智能"看到,这里已成功研制出全球首批通用型痕量危险品检测仪。上周部分样机已送公安部检测中心进行综合性认证。   "如果把摄像头比作眼睛,麦克风比作耳朵,我们做的检测仪就是鼻子。人的鼻子闻不出危险品,仪器可以敏锐地捕捉到危险品的味道,检测仪就可发挥类似鼻子的功能。"该公司董事长李鹏比喻。   "眼下检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使用传感器,一种是使用分析仪。传感器虽小,但单一 分析仪虽精确,但体型庞大。能不能将一个实验室功能浓缩在一台仪器上呢?于是,我们就研发出了全球首台通用型痕量危险品检测仪。这里面包含10多项发明,其中5项已获授权。"技术总监汪小知博士告诉记者。   在实验室,记者看到了这台外形酷似打印机的安检仪。实验室人员告诉记者,传统安检仪一般通过X光看物,检测技术有限。他们的安检仪几乎是全功能的,用"嗅"代替"看",马上可知你携带是什么东西。除了检测爆炸物等外,还可检测农药、汽油、酒精、丙酮及煤气等危险品,能有效弥补传统安检仪的不足。   当一条试纸在微量TNT样本上轻轻划过,将试纸放进安检仪,不到10秒钟,安检仪就读出这是"铵T"。而如果是液体,只要给安检仪的"鼻孔"闻一闻,马上知道这液体是何种成分。   记者了解到,李鹏和汪小知都毕业于海外名校。前年两人一起回国在高新区创业。目前李鹏已获评姑苏创业领军人才、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今年还申报了国家"千人计划"。眼下该公司已完成了痕量气体配置系统及危险品检测等多项国内领先的创新性产品开发,并已进入公安、企业、运动场馆等检测,在公共安全、食品、化工、环境和医疗等领域具有较广的应用前景。   检测软件还可升级,当检测到新的危险品,仪器可进行识别记录,下次遇到就会敏锐捕捉到。"安检仪核心部件是微型离子迁移谱传感器,公司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芯片体积仅有硬币大小,检测灵敏度超过了现有大型实验室检测设备。"李鹏说。   据悉,目前这样一台安检仪价格还较贵,要三五十万元一台。"我们非常有信心在三五年内向微型化发展,实现每台万元以下的目标,这样就可进入家庭了。可根据人们的需要,将有害东西&lsquo 挡&rsquo 在门外。"
  • 科技冬奥:“口岸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保障转运车”提升口岸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聚焦冬奥会“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保障转运”的需求,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联合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河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单位,共同承担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冬奥”重点专项课题“冬奥会口岸快速通关智能监管技术及装备”,研发适用于口岸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运转的专用车辆——口岸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保障转运车。口岸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保障转运车可在大型赛事口岸现场疑似感染货物、动物、食品等场所进行现场采样、运输, 在采样过程中实现对采样人员的防护,在运输过程中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可迅速将危险物送交专业检测机构,整个过程安全可靠,可追溯。该设备集消毒应急处理、防扩散微负压隔离、防逃逸、空气净化、废液收集、恒温恒湿、视频监控、安全预警、物联网信息管理等功能于一体。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高效操作,控制危险因子传播,直接将风险物品转运至安全或处置场地,可对人员个体防护装具进行消毒处理。整个过程可远程监管,能满足工作人员安全操作和样本快速、安全运输的需要。口岸危险生物因子应急安全保障转运车的应用,有助于提升口岸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新旧对比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3号公告,批准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文末有正式版下载) 。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新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代替当前现行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特殊作业环节一直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难点和事故高发环节。《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自2015年实施以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的事故,但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现行标准条款约束力度不强,企业对标准的认知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对作业风险的管控措施仍需完善等问题。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适用范围调整为生产、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化工及医药企业,明确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主要修改内容:一.扩大了界定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安全要求。扩大到化学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明确增加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以及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参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相似作业可参照执行二.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技术标准增加的技术标准如下: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 26557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 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1210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JJG69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915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551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695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三.增加了术语定义——引入了 “能量隔离”的概念。——增加了 “固定动火区”的定义及管理要求。四.细化整合了管理内容——突出了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了监护人需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要求。——调整了动火作业分级的叫法,将原文件中的动火作业分级由“特殊、一级、二级”修正为“特级、一级、二级”,以保持分类统一。——为避免重复,整合了八大作业的通用性要求至基本要求中。——细化了交叉作业定总协调人,统一管理、协调作业、可靠的隔离等具体内容。——修正了特级动火的划分范围,将“在运行状态下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生产装置设备、管道、 储 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 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进一步明确了动火作业中应采取的隔离易燃、可燃介质的安全措施。——规定了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要重新检测的要求。——提出了特级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扩大受限空间作业范围,只要是“封闭、半封闭、通风不良”均为受限空间作业。——调整了受限空间作业氧气浓度氧含量为 19.5%~21%的要求。——增加了当一处受限空间内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严禁安排涂刷等其他作业活动。——规定了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窨井等可能散发易爆、中毒、窒息危险时,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调整了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 1m 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 1.5m。——增加了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时间严禁超过所提供服务的特殊作业的有效时间。——增加了在可燃、易爆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新旧版条款对照正式扫描版本: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正式标准版)正式可编辑版本:GB 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莫让外包装成为食品安全潜在危险因素
    在食品安全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同时,全国政协委员、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院长蔡建国提醒,警惕食品的外包装成为食品安全潜在的危险因素。我国需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在保护食品本身安全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蔡建国委员表示,食品外包装非但没有保护反而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绝非危言耸听。从有关方面获悉,在我国大部分食品包装用材料中含苯,苯具有溶解能力强、挥发速度快、价格便宜等优点,在食品包装材料中主要被用于复合包装材料用的粘合剂,以及塑料印刷油墨的溶剂 而苯在世界上被公认为是具有较强致癌可能的物质之一。更有专家进一步指出,由于食品软包装多为复合材料制成,不同包装材料在复合的过程中必然会用到胶水,而胶水一般为高分子产物,其中部分含有比较多的芳香族和脂肪族等可能对健康人体产生某种程度干扰。一些包装食品允许人们把食品连带外包装一同进行高温中国酒业风向标华夏酒报邮发代号23-189当地邮局可订阅蒸煮加热然后再食用,却没有想到某些有害物质会在加热过程中游离出来渗进食品。此外,食品包装印刷中上色所用的各种油墨中,也多少含有诸如铅、铬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重金属。   蔡建国委员指出,尽管我国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但是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却依然缺失。现在对食品本体已经有明确的检测要求,对食品的外包装却迄今尚没有列入检测的行列,使一些不法生产和包装企业有机可乘。   蔡建国委员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会同专家尽早制定规范食品外包装生产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使食品安全管理不留下盲点。此外,组织专家对目前被应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食品包装印刷专用油墨和胶水等进行梳理,列出允许使用的产品目录清单,实施生产和使用的许可认证管理,引导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通过认证的无毒无害包装材料,并在相关标准体系建立后展开检测。
  • 行业提示:谨防塑料产品变身“危险品”
    近日,宁波鄞州1家企业报检了1批塑料洗手液瓶,宁波鄞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验时发现塑料瓶壁内部的填充物是一种油状液体,经核查证实该液体不是普通溶剂,而是危险化学品——无味煤油。   无味煤油是一种高闪点易燃液体,属于第三类危险化学品,并且具有一定毒性。该类煤油如在封闭的坏境内燃烧,甚至会引起爆炸,长期小剂量接触无味煤油,可出现神经系统损害,眼及呼吸道刺激症状等。企业为满足客户对产品的美观要求,在不了解无味煤油相关性能的前提下,为防止瓶壁内部颜色褪色而采用无味煤油填充,使产品在运输和储存中存在着易燃等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无味煤油的包装必须符合III类包装。   塑料卫浴类生产企业在设计生产产品时,为了色彩、造型美观,往往会在产品内部填充水、白油等液体。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生产企业:要加强学习,注重产品安全,企业负责人在更改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之前,必须掌握相关原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了解其相关要求,如不能确定,可以找相关实验室进行鉴定 要加强合同评审,不能唯客户要求是从,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要理解并吃透具体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附加说明,不能盲目听从客户要求,谨防产品“变身” 塑料卫浴产品在生产、使用、废弃和回收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监管重点。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收集,在选择原材料时,充分考虑环保要求,不断加强应对技术壁垒的能力,提升自身竞争力。
  • 两轮抽奖!明日线上精彩呈现!2023精细化工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评估技术交流会
    精细化工生产过程复杂、危险工艺多、自动化程度低,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是化工事故的高发区。开展化学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进行安全设计,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长远发展尤为重要。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也明确了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化工过程安全、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等作为“十四五”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的重点方向;今年颁布的全球首个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量化评估标准《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2022)也正式发布,对促进精细化工迈上精准生产新台阶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11月2日在济南召开“精细化工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评估技术交流会” ,围绕行业最新政策标准解读、反应风险评估技术的应用、多尘作业场的粉尘防爆、CNAS实验室认可技术指南解读等话题展开分析探讨,共同守护精细化工产业安全发展。仪器信息网进行线上直播,且线上会有活动抽奖!主办单位:浙江浙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办单位:杭州仰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之量科技有限公司协办单位:仪器信息网会议日程2023精细化工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评估技术交流会会议时间报告题目报告人08:30-09:00签到09:00-09:05会议开场09:05-10:00热安全评估测试分享胡爽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10:20中场休息10:20-11:00热分析与量热技术在精细化工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邱文泽浙仪应用研究院11:00-11:40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政策解读与连续流工艺开发林吉超山东金特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抽奖:skg眼部按摩仪1个,随行杯2个,罗技鼠标5个—午休13:30-14:10《化工产品热安全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技术指南》理解要点与问题解析金满平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14:10-14:50可燃粉尘的爆炸危害及测试技术应用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14:50-15:10中场休息15:10-15:50粉尘燃爆特性参数测试方法李伦辉浙仪应用研究院15:50-16:30气相燃爆防控技术在本质安全中的应用王振刚中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抽奖:skg眼部按摩仪1个,随行杯2个,罗技鼠标5个—附:参会指南 1、进入会议官网(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chemsra231102/)进行报名。 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会议官网报名 2、 会议召开前一天进行报名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以短信形式向报名手机号发送在线听会链接。 3、 本次会议不收取任何注册或报名费用。
  • 防爆蠕动泵:在危险环境中确保安全的关键设备
    在处理易燃、易爆或高度挥发性化学品时,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防爆蠕动泵因其特有的设计和运作方式,成为这些挑战性应用场景中保障安全的关键设备。  一、防爆蠕动泵的设计与工作原理  防爆蠕动泵是一种专门设计来防止电气火花或热量释放,并且能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下安全运行的蠕动泵。这种泵的设计符合国际防爆标准,如ATEx或IECEx,确保它们在危险区域使用时不会触发爆炸。  防爆蠕动泵的工作原理与传统蠕动泵类似。它通过一个旋转的轮子挤压柔性管道,产生一个局部的低压区域,使液体被吸入管道并沿管道前进。这种泵送方式具有一个显著优势:液体只与管道接触,从而避免了与泵的其他部分的任何接触,减少了泄漏或污染的风险。  二、防爆蠕动泵的特点  安全性:防爆蠕动泵的电机和控制系统都设计成可在易燃气体存在的环境中安全使用,大大降低了点火源的风险。  兼容性:由于易燃和腐蚀性流体不与泵本体接触,防爆蠕动泵能够兼容各种化学品,包括酸、碱、溶剂等。  维护简便:易损部件通常只限于泵头和管道,这些部件更换起来简单快捷。  流量精度:防爆蠕动泵能够提供高精度的流量控制,对于配比精确的化学反应过程尤其重要。  三、防爆蠕动泵的应用  防爆蠕动泵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制药、涂料、食品和饮料等行业。它们不仅限于输送流体,还可以用于精确的计量添加,如添加催化剂、色素或其他成分。  在油气行业,防爆蠕动泵可用于地面处理设施,安全地输送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在化学制造过程中,防爆蠕动泵被用来安全地处理和传输反应性或挥发性化学品。  四、结语  随着工业流程越来越复杂,对危险品的处理也需要更高的安全标准。防爆蠕动泵提供了一种安全、可靠且高效的解决方案,使得在危险环境中的液体输送变得可控和安全。这些泵的设计和建造考虑了最严格的安全需求,确保了在处理最具挑战性的液体时也能保持高效和精确。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防爆蠕动泵的设计和功能也在不断进步,为各行各业提供了更高水平的操作安全性。
  • 安全,是一项持久战——ACCSI 2016之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学试剂作为科技进步的重要条件,被广泛应用于合成、分离及分析等领域。随着科技的进步,化学试剂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同时也面临着些许制约发展弊端。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img style=" width: 300px height: 201px " title=" 240425-12102300260413.jp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3/insimg/69bba9c7-7f5a-4c79-9daa-0d3673e75770.jpg" width=" 300" height=" 201" data-pinit=" registered"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安全事故随着近年来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频频发生,严重威胁着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安全。面对频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本届会议引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概念,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管理规定,以便全力促进我国化学试剂行业的快速发展。“2016第十届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 2016)”的主办单位联合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及《化学试剂》编辑部共同组织召开“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论坛。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 width: 300px height: 144px " title=" 234.jp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3/insimg/86e0cb37-8b5e-49e6-a8a5-b9a01afadb5d.jpg" width=" 300" height=" 144" data-pinit=" registered"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本届论坛将围绕“试剂发展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这一主题,分别从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试剂分类、危化品管理等方面以及企业危化品存储、运输等方面分析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问题,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的解决方案,构建新型危险化学品事故危机体系应急处理措施,力求推进试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p p strong 会议日程: /strong br/ /p p 时间:2016年4月22日13:30-17:30 /p p 地点:北京京仪大酒店 /p p strong 会议内容: /strong /p p strong 报告1:科研用试剂产业链创新体系的构建 /strong /p p 报告人:牛刚 科研用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 /p p strong 报告2:中国化学试剂市场分析及发展展望 /strong /p p 报告人:刘昉 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站长 /p p strong 报告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 /strong /p p 报告人:侯士果 默克(中国)高级市场专员 /p p strong 报告4:试剂企业危险品存储管理(拟) /strong /p p strong 报告5:ODS实验室分析用途管理技术支持和宣传 /strong /p p 报告人:孙芳& nbsp 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项目调查组项目专员 /p p strong 专题讨论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Accsi2016参会报名 /strong br/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http://www.instrument.com.cn/accsi/2016/Register.html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名电话:4000074077& nbsp /p p br/ /p
  • 两轮抽奖等你来!9.23,精细化工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评估技术交流会
    精细化工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评估技术交流会9.23举办!多轮抽奖!精细化工是化工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在满足人民群众物质生活需要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化工产业发达程度和综合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 但是精细化工生产过程复杂、危险工艺多、自动化程度低,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是化工事故的高发区。开展化学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进行安全设计,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长远发展尤为重要。今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也明确了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化工过程安全、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等作为“十四五”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的重点方向。 为此邀请了众多业内资深专家于9月23日在台州召开“精细化工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评估技术交流会”,围绕行业最新政策解读、化工过程中的热风险事故分析、反应风险评估技术的应用、含高能基团物质的潜在爆炸特性测试、多尘作业场的粉尘防爆、危化品存储及运输中的要求等话题展开分析探讨,共同守护精细化工产业安全发展。 线上平台同步转播,期间还有多轮抽奖,邀您参加!主办单位:浙江浙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办单位:杭州仰仪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之量科技有限公司会议日程报告时间报告题目演讲人9:40-10:15高能基团化合物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张天喜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 南京药石工艺安全负责人/浙江晖石药业安全部副总监10:15-10:35中场休息10:35-11:10反应风险评估技术的应用与案例解析陈霞台州市生物医化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过程安全评价中心主任11:10-11:45热分析与量热技术在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工艺优化中的应用李伦辉浙仪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 应用工程师11:45-13:30第一轮抽奖:松下电吹风、百元星巴克礼品卡、罗技鼠标13:30-14:05化工产品热安全检测领域CNAS实验室认可的主要技术要求陈有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高级工程师14:05-14:40粉尘燃爆测评在企业应用王旭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安环研究所经理14:40-15:00中场休息15:00-15:30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与本质安全化提升贾学五中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15:30-16:00工艺气相燃爆风险防控技术王振刚中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任师16:00-16:05第二轮抽奖:博皓冲牙器、罗技鼠标会议嘉宾(排名不分先后)会议报名报名链接: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GGa 或扫描二维码扫码报名
  •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正式发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3号公告,批准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文末可下载)。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新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代替当前现行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新标准部分视图第一时间阅读: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防爆PH,让危险复杂工况监测更安全可靠!
    pH防爆PH让危险复杂工况监测更安全、更可靠需求现状针对复杂恶劣的工业过程监测,不少用户在选型时面临着防爆资格取证的困扰,放眼国内仪器仪表市场,拥有PH防爆资质取证的厂家也屈指可数。在我们接到的询价沟通中,不少客户在PH监测的需求上首要强调一点:你们有防爆资质吗?东润的PH计产品已取得防爆资质。资质证书的取得是一个准入门槛,是对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权威保障。东润更以20多年在仪器仪表行业的深耕承诺,拥有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的东润,在拥有资质取证的准入基础上,针对复杂恶劣特殊工况,我们将用专注、专业、贴心的服务为您提供一站式、定制化解决方案!来看看我们的明星推荐产品吧,防爆PH闪亮全场… … 型号:PHD-99S品名:东润智能型防爆PH变送器亮点:防爆防爆证号:CE18.1239照片:防爆“证件照”产品概述PHD-99S型变送器是一款智能型工业在线检测仪表,隔爆结构设计,功能先进、性价比高,可适用于污水处理、废水监测、净水检测、酸碱中和以及化工反应等多种工业过程中pH/ORP值的监测与控制。仪表特点◎智能化仪表,通过两个按键标定及参数设置,查看电极的性能参数,操作简单方便;◎蓝色背光LCD,同时显示pH(mV)、温度、输出百分比;◎24VDC两线制,输出4-20mA对应量程可任意设置;◎手动/自动温度补偿,PT100/PT1000温度传感器可现场通过设置切换;◎标校及参数调整,通过按键操作;隔爆场合可使用磁棒在壳体外部进行,更安全可靠; 技术参数测量范围:pH: 0~14pH 仪器分辨率:0.01pH测量精度:±0.1pH仪器稳定度:±0.05pH/48小时温度补偿范围:-10~100℃模拟输出:1路4~20mA,回路负载500Ω环境温度:-10~55℃环境湿度:5%~90%,无冷凝防护等级:IP65供电:24VDC防爆等级:隔爆型 ExdIICT6Gb一站式服务电极+电缆+护套,在东润这些您可一站式购齐!东润自有机加工车间,可生产加工各种通用护套,同时也可根据客户现场工况的不同进行定制加工。欢迎垂询。
  • 《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邀请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9国际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博览会(CITTE)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邀 请 通 知 /strong /p p   2019国际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博览会(以下简称检博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联合主办,世信朗普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世信兴化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承办。将于2019年9月3-5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大会得到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 /p p   国际检博会定于2019年9月4日同期召开《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等活动。 /p p   技术交流会将与广大化学试剂研发应用、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交流检验检测实验室安全防范及管理。 /p p   时间:2019年9月4日(上午9:30~11:30) /p p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近芳甸路)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2号门会议区N3馆M43会议室。 /p p   主办单位:上海市研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 /p p   (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 /p p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p p   协办单位:上海市科研用试剂资源共享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p p   承办单位:世信朗谱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p p   《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 议程 /p p   讲座主持: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副秘书长 胡岗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62" style=" border: none " tbody tr style=" height:22px"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47"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序号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时间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36"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报告主题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5"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单位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报告人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62px" td width=" 47"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1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9:30-9:4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36"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领导致辞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5"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研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相关领导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62px" td width=" 47"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2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9:40-10:1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36"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危险化学试剂分类储存及实验室安全要求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5"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顾小焱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教授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62px" td width=" 47"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3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10:15-10:45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36"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检验检测实验室安全试剂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及处置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5"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周晓伟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副总经理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62px" td width=" 47"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4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10:50-11:2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36"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检验检测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及应急预案简述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5"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周伟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产品主管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body /table p   备注:1、具体内容以会议现场议程为准,请于开始报告前10分钟进场。 /p p   2、邀请从事化学试剂研发应用、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参加。 /p p   3、会场席位有限,额满为止(凭本通知及回执参加)。 /p p   4、报名截止日期:2019年8月31日,本活动为公益论坛,不收取费用,外省市人员食宿自行解决。 /p p   5、会议回执请发邮箱: /p p   化学试剂联盟秘书处 /p p   刘征宙hxsjlm@163.com 电话:63792703 /p p   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 /p p   蔡莉娜lncai@sgst.cn电话:54065106 /p p   6、交通: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N3馆M43会议室 /p p   地铁:七号线地铁花木路站出口至新国际博览中心2号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研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代章)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8月15日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style=" border: none"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614" colspan=" 5"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text-indent:40px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20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仿宋_GB2312 color:#C00000" 《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 span & nbsp & nbsp /span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9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 参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9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 会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9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 回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9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 执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td width=" 17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单位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参加人员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职务职称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联系电话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邮箱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td width=" 17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r tr td width=" 17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r tr td width=" 17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r /tbody /table p   备注:报名截止日期2019年8月31日,本活动为公益论坛,不收取费用,外省市人员食宿自行解决。 /p p   会议回执请发至邮箱: /p p   刘征宙hxsjlm@163.com 电话:63792703 /p p   蔡莉娜lncai@sgst.cn 电话:54065106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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