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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锌连续浸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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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锌连续浸出计相关的资讯

  • 年进口额近乎腰斩!坐标测量仪进出口额三年连续下跌
    坐标测量仪,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效率的新型精密测量仪器。不仅可以用于机械、汽车、航空、军工、家具行业中箱体、机架、齿轮、蜗轮、叶片、曲面等的测量,还可用于电子、五金、塑胶等行业中对工件的尺寸、形状和形位公差进行精密检测。由于通用性强、测量范围大、精度高、性能好、能与柔性制造系统相连接,坐标测量仪已成为一类大型精密仪器,并有“测量中心”之称。近年来,虽然我国坐标测量仪行业在不断发展,但同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如在高端市场方面,亚微米级别的计量型坐标测量仪几乎全部被进口产品垄断;此外,进口机型的控制系统、测头及测量软件等一般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国产机型除机械本体外,其余关键组成部分均采用国外品牌,缺少核心技术及自主研发能力。基于此,为方便业内人士更深一步了解我国坐标测量仪(HS90318020)市场的发展情况,仪器信息网特对其2018年-2020年的进出口数据进行了汇总分析,并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从进口数据看:遭受中美贸易战、新冠疫情等冲击,我国坐标测量仪进口金额三连降2018年-2020年,坐标测量仪的年进口额分别为11.2亿元、8.4亿元、4.5亿元。2018年,中美贸易战打响,坐标测量仪经历了两轮对美加征关税,其进口市场受到冲击,2019年进口额较2018年降低了25.0%。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各行各业都或多或少的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我国的坐标测量仪市场也因此受到冲击,2020年的进口额仅达4.5亿元,较2019年降低了46.1%。从近三年的逐月进口额来看,2018年和2019年,我国坐标测量仪的每月进口额稳定在0.5亿元-1.0亿元区间。2020上半年,由于新冠疫情,坐标测量仪进口市场几乎停滞,随着国内下半年疫情好转,其每月进口额再次上升到0.5亿元-1.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2月,坐标测量仪的进口额出现了井喷式增长,主要原因系自美国、日本、德国的进口额增长较大,其进口额分别是4354.4万元、7248.5万元、8968.9万元,较2018年同期分别增长了621.9%、363.0%、98.6%。根据海关数据,近三年我国主要从德国、日本、美国、意大利、法国、英国、瑞士、韩国等地进口坐标测量仪。其中,原产于德国的坐标测量仪进口额远高于其它地区。近三年,自德国进口的坐标测量仪金额达11.5亿元,比排名第二的日本高出167.4%。从各个地区的逐年进口额来看,进口额排名前五的贸易伙伴中,除法国的进口额在逐年增长外,其余4个地区的进口额均在逐年下降。从出口数据看:出口市场同样呈现低迷态势,日本和德国是两大进出口贸易伙伴2018年-2020年,我国坐标测量仪的年出口额分别为3.0亿元、2.2亿元、1.9亿元,分别是同期出口额的26.8%、26.2%和42.2%。从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我国坐标测量仪的进口额和出口额均呈现逐渐降低的趋势。从近三年的逐月出口额来看,我国坐标测量仪的每月出口额稳定在1000万元-3000万元区间。2020上半年,我国坐标测量仪的出口贸易似乎并没有像进口贸易一样因新冠疫情而几乎停滞。同样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2月,我国坐标测量仪不仅进口额出现井喷,出口额同样出现井喷现象,或与中美贸易战影响有关。 近三年,日本、德国、中国台湾、越南、韩国、印度、马来西亚、泰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是我国坐标测量仪的主要出口贸易伙伴。其中,日本和德国不仅是我国坐标测量仪的主要出口地区,也是我国坐标测量仪的主要进口地区。 随着测量技术的高速发展,制造业对于坐标测量仪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它作为一个比较新型的精密设备,包括了光学、计算机和软件开发等多个技术应用,是现代制造业不可缺少的重要仪器。目前,我国坐标测量仪的主要生产厂商有航空工业精密所、西安爱德华、青岛雷顿等,国外比较著名的坐标测量仪生产厂家有瑞典海克斯康、德国蔡司、德国温泽以及日本三丰等。从本文数据可知,2018年、2019年、2020年,我国坐标测量仪的进口额分别是出口额的3.7倍、3.8倍、2.4倍。不可否认,国产坐标测量仪产品无论是质量还是销量,均与进口产品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内仪器厂商要在竞争激烈的坐标测量仪市场中站稳脚跟,势必要认清态势,不断研发创新,从而建立起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 普立泰科获评2017年中国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
    近日,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主办的中国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评选中,普立泰科有幸获此殊荣,成为2017年中国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之一。这是普立泰科获得的又一项国家级重要荣誉。 “中国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围绕“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的精神,将企业质量、品牌、标准、服务、信誉和效益作为考察重点。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作为活动组织方从2009年起连续8年积极推进进出口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及信用环境,为行业甄选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此次入选,代表了国家职能部门对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在质量诚信领域示范引领作用的认可和鼓励,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获得相关部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普立泰科一直秉承“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核心理念,紧扣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不断扩大质量诚信品牌效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质量求发展,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行业内创造佳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扩大质量诚信品牌效应,为市场做出新的积极贡献。普立泰科将坚持这份“工匠精神”,为品质把关,为提升服务质量而奋斗。
  • 重回10亿级规模!2021年坐标测量仪进出口数据简析
    坐标测量仪是一种典型的高精度精密测量仪器,广泛应用于汽车、航空航天、机械制造等工业领域。其不仅能够完成各种零件的几何元素、曲线和曲面的测量,还可以和其他加工设备,如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等联机组成集成系统,实现设计、制造和检测的一体化。坐标测量仪以其精度高、柔性强等特点在现代化生产制造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自动化生产和柔性制造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国外著名的坐标测量仪厂家主要有瑞典海克斯康、德国蔡司、德国温泽、日本三丰、美国法如等;国内主要生产厂家有中航工业精密所(303所)、西安爱德华、西安力德、青岛雷顿、青岛弗尔迪、杭州中测等。我国坐标测量技术较国外起步晚近20年,同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窥探我国坐标测量仪(HS90318020)市场发展情况,仪器信息网特别对2020年、2021年坐标测量仪(以下均包含零配件等)进出口数据及2021三坐标测量机中标数据进行了汇总分析,供大家参考。(中标盘点详见:2021三坐标测量机中标盘点:苏粤川居前,两巨头持续领跑)。2021年,我国共进口坐标测量仪7466台,进口额7.96亿元;出口坐标测量仪45045台,出口额2.44亿元。坐标测量仪进出口数量与金额同2020年相比,均实现正增长,进出口总额重回2019年之前的10亿级规模。表1. 2020、2021年坐标测量仪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统计年份进口量(台)进口金额(人民币)出口量(台)出口金额(人民币)2020年4653705,516,69715885187,875,3692021年7466796,174,76545045243,564,9402020-2021年坐标测量仪逐月进口额分析2020年、2021年各月坐标测量仪进口额发现,受全球疫情影响,我国坐标测量仪月进口额呈现阶段性波动,从0.39亿元至0.93亿元不等。与2020年同期相比,2021年多个月份坐标测量仪进口额增长明显,其中5月、6月出现爆发式增长,分别增长54.5%、102.9%,主要原因系自德国、美国、瑞士、意大利、美国、韩国等贸易伙伴的进口额增长较大。2021年,我国坐标测量仪出口总额同比增长30%。2020-2021年坐标测量仪主要进口贸易伙伴根据海关数据,我国主要从德国、日本、美国、意大利、法国等地进口坐标测量仪。产自德国的坐标测量仪进口总额连续蝉联第一,2021年稳步增长16%,高达3.97亿元,占我国坐标测量仪进口份额49.9%;2021年,自日本的坐标测量仪进口份额下降,自美国的坐标测量仪进口额激增108.3%,达1.4亿元,远超日本成为我国坐标测量仪第二大进口贸易伙伴。2020年坐标测量仪进口企业注册地分布2021年坐标测量仪进口企业注册地分布通过海关进口坐标测量仪的企业注册地,可以透视坐标测量仪在国内的分布情况。对比2020年、2021年数据可以发现,上海、山东、江苏、北京、广东等省市坐标测量仪进口额较高,这些地区是我国科研活跃度较高、制造业较发达的省市,近年来精密测量仪器设备需求保持旺盛增长。2020-2021年坐标测量仪逐月出口额与进口市场发展态势相仿,受全球疫情影响,2020年我国坐标测量仪月出口额波动同样较大,从0.027亿元~0.27亿元不等,2021年月出口额波动有所平缓,集中在0.15亿元~0.28亿元区间。随着全球疫情常态化,我国坐标测量仪出口市场逐渐回暖,出口数量与出口总额增幅明显,分别增长183.6%、29.6%。2020-2021年坐标测量仪主要出口贸易伙伴分析2020年、2021年我国坐标测量仪出口数据发现,日本、越南、中国台湾、韩国、德国等为我国坐标测量仪的主要出口贸易伙伴。其中,日本和德国不仅是我国坐标测量仪的主要出口贸易伙伴,也是主要进口贸易伙伴。由本文海关数据可知,我国坐标测量仪进出口贸易逆差严重,国产坐标测量仪的“出海”之路任重且道远。国内厂商应持续加大产品研发和创新投入,缩小中外技术差距,进而打造品牌化形象拓展海外市场。同时,RCEP的生效或带给我国坐标测量仪出口贸易新机遇。【4月13-14日,精品线上会议推荐】:第四届“汽车检测技术”网络大会
  • 13家仪器公司获评2017年中国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
    p   9月6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公布2017年中国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名单。 /p p   根据《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质量诚信活动实施方案》,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检验检疫协会审核、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质量信用系统评价、专家终审、社会公示6个工作程序,严格把关,层层筛选,最终确定北京松下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663家企业为中国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 /p p   “中国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围绕“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的精神,将企业质量、品牌、标准、服务、信誉和效益作为考察重点。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作为活动组织方从2009年起连续8年积极推进进出口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及信用环境,为行业甄选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p p   仪器信息网编辑在663家企业中发现13家科学仪器公司,赛默飞、西格玛奥德里奇、青岛盛瀚、普立泰科、海光仪器等均榜上有名。正如入选企业所说,这代表了国家职能部门对仪器公司在质量诚信领域示范引领作用的认可和鼓励,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获得相关部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p p    strong 入选仪器公司名单如下: /strong /p p   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p p   赛默飞世尔(上海)仪器有限公司 /p p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p p   尼康光学仪器(中国)有限公司 /p p   西格玛奥德里奇(无锡)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p p   杭州安旭科技有限公司 /p p   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 /p p   安徽安龙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p p   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 /p p   丹东奥龙射线仪器集团有限公司 /p p   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 /p p   西派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p p   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20913c32-3d34-4989-9dcc-93e9942a428c.pdf"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2017年中国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名单.pdf /span /a /p
  • 沃特世出席首届中国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年会,分享E&L前沿观点
    沃特世公司出席了于9月11至12日在北京举办的首届中国萃取物及可浸出物(Extractables & Leachables, E&L)年会。此次年会围绕中国监管环境、测试方法和标准、科学实践发展、最新技术发展,为从事萃取物及可浸出物研究与检测的研究人员提供学习交流平台,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专家参与。沃特世公司化工市场高级经理Baiba Cabovska博士出席大会并做专题报告,分享了沃特世在萃取物及可浸出物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和解决方案。 首届中国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年会现场大会首日,沃特世化工市场高级经理Baiba Cabovska博士致欢迎辞,她表示:“沃特世致力于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分析,从而保护消费者与公众的生命安全。同时,沃特世也希望寻找学术领袖,带领大家共同推动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分析这一领域的发展。”? 沃特世公司化工市场高级经理Baiba Cabovska博士致大会欢迎辞第二天,Cabovska博士带来了题为“使用离子迁移LC-MS对E&L进行定向筛查”的会议报告。她表示, 串联四极杆质谱是定向筛查的金标准,四极杆飞行时间质谱(QTof)和离子淌度质谱(IMS)则提供了扩展对比。串联四极杆质谱可以提供物质的特异性信息,高分辨质谱(HRMS)可以提供精确的离子质量信息、碎片信息和同位素信息等,而QTof则可以提供大量碎片化的离子信息。但使用这些手段分析E&L常会导致假阳性结果,从而影响检测结果置信区间的准确度。使用IMS能够区分被鉴定的离子特性、离子的物化性质,最终避免假阳性结果的发生。同期,沃特世还举办了“沃特世包装材料萃取物和可浸出物检测技术交流会”。首先由沃特世全球化学工业市场部总监Damian Morrison发表致辞,随后沃特世中国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蔡麒、沃特世中国市场部高级应用工程师李欣蔚、沃特世公司化工市场高级经理Baiba Cabovska、沃特世中国化工解决方案中心主管钱柯君、沃特世中国华北区高级应用工程师栾萱、沃特世中国华东区高级应用工程师漆倩,以及中国药典-沃特世联合实验室高级应用顾问付龙分别带来了丰富精彩的技术报告,分享了包装材料萃取物及可浸出物检测技术所面临的挑战、应用实例,以及使用沃特世仪器设备和解决方案进行包装材料萃取物鉴定和确认的流程等,为与会者答疑解惑,从看、听、聊、解四方面解决业界面临的困扰。沃特世包装材料萃取物和可浸出物检测技术交流会现场(从左上到右下依次为:李欣蔚、Damian Morrison、蔡麒、Baiba Cabovska、钱柯君、栾宣、漆倩、付龙)“首届中国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年会的成功举办,体现了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分析在中国与日俱增的重要性以及行业人员对更加准确的分析技术的翘首期盼,” 沃特世公司化工市场高级经理Baiba Cabovska博士表示,“作为全球领先的专业测量仪器公司,沃特世非常高兴能够参与此次大会,希望通过分享我们最前沿的技术和解决方案,鼓励学术交流,推动萃取物及可浸出物分析技术创新,为公众安全保驾护航。”关于沃特世公司沃特世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WAT)是全球领先的专业测量仪器公司,作为色谱、质谱和热分析创新技术的先驱,沃特世服务生命科学、材料科学和食品科学等领域已有60年历史。公司在全球31个国家和地区直接运营,下设15个生产基地,拥有约7,000名员工,旗下产品销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 我国仪器设备进出口市场交易额分析
    多数产品需求旺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见效。工业自动化系统和仪表,光学、分析、电子测量、试验机等科学仪器设备,测绘仪器,医疗仪器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衡器、水表、煤气表等供应用仪表增长较快。   2004年中国制造业景气度排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列第二。排行前10位的行业分别是: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以及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塑料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行业整体需求不断增长   多数产品需求旺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见效。工业自动化系统和仪表,光学、分析、电子测量、试验机等科学仪器设备,测绘仪器,医疗仪器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衡器、水表、煤气表等供应用仪表增长较快。尤其是DCS、智能化仪器仪表、数字测绘仪器、多功能电度表和送电管理系统、电子式煤气表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增长迅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DCS系统和仪表在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和中小型石化工程、公用工程中已大量应用,国产DCS系统还开始进入60万千瓦火电机组,自主研制的油田双相流测量设备也成功进入中东市场。据相关人士透露,世界范围内的控制阀市场,在2002年总量接近30亿美元,预计到2007年底将达到35亿美元,年平均增长3%。   但是,也有某些行业需求受到国家政策及行业特点限制。需求量预测及价格走势目前国内的电工仪器仪表产品的生产能力已严重过剩,全行业处于微利状态。但一些高技术含量产品(如电子式电能表等)的性价比与老产品相比将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企业改制起到明显效果企业经济类型变化加快通过改制、转制及其他相关措施,国企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增长明显加快,增幅均为两位数,出现了走出低谷、减困向上的势头。与前几年相比,民企发展势头则出现了明显减缓。三资企业上升势头迅猛,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均已超过全行业一半,资产投入远超国企和民企。   进出口总额连续上升   进出口持续上升2004年估计进口可超过120亿美元,但增幅同比预计下降10~13个百分点。在进口产品中,DCS、PLC、工业自动化仪表、半导体晶片及元器件测试仪器、电子通讯检测仪器、光学仪器、分析仪器等增长明显 电度表、水表、放大镜、望远镜、显微镜、温度计、衡器等我国已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继续下降。   我国精密仪器仪表应加强自主研发能力   我国仪器仪表行业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仪器仪表产品大多属中低档水平,生产现状不尽人意。高档、大型仪器设备几乎全部依赖进口,中档产品以及许多关键零部件,国外公司占有国内市场60%以上的份额。而国产分析仪器占全球市场份额不到千分之三。国产仪器仪表与进口产品的差距显著,原因在哪里?根据有关分析,除了国内企业产品总体质量落后于进口产品外,缺乏政策保护也是造成国内市场上进口产品风光独好的因素。而更深层次的内在原因是,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高技术含量的自动化仪表及系统、科学测试仪器、传感器元器件等领域里,参与竞争的主要是引进、合资的产品。在引进、合资、国产化过程中,国内企业缺乏对产品关键技术的研究,不能独立地对产品进行升级换代,重复引进现象严重。中国已加入WTO,仪器仪表的关税会进一步下调,国外企业将加快进入中国市场。而要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获胜,中国企业必须把好“技术关”,加快自己技术进步的步伐。
  • 进出口双增长!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进出口数据解读
    各位读者,大家早上好中午好下午好晚上好。近期,科学仪器领域的知名企业在披露的财报中不断释放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客户支出谨慎且放缓”“下调全年业绩预期”等信号。面对这一局面,作为分析仪器“掌上明珠”的质谱仪市场表现又如何呢?当前,中国质谱联用仪市场仍高度依赖进口,进口产品市场占有率约90%。为探究质谱仪市场2023上半年的实际情况,仪器信息网结合海关进出口数据,试图找到答案。视频详情:我们先看下质谱大厂的业绩表现:赛默飞的分析仪器板块Q2收入同比增长9%,是四大业务板块之首,其中色谱和质谱业务有所推动;丹纳赫旗下的SCIEX公司Q2业绩实现高个位数的增长;Waters Q2营收增长4%至7.41亿美元,质谱增长接近20%.;布鲁克质谱业务增长近20%,timsTOF在蛋白质组学应用中需求强劲....虽然上半年整个科学仪器行业呈现低迷,质谱市场仍然交出了一份不错的“成绩单”。基于此,仪器信息网对比了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的进出口数据,发现上半年质谱联用仪的进出口值相较2022同期均得到增长。进口额达到5.2亿美元(+11%),2622台(+24%),进口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为19.9万美元;出口额也从2022年的188万美元增长到618万美元,出口量从20台增长至56台,出口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为9.4万美元,平均每台质谱联用仪进口单价为出口单价的2.1倍。整体来看,2023上半年进口质谱联用仪市场增长非常明显,同时进口单价有所增长,从17.8万增长至19.9万美元。而我国质谱联用仪的出口量仍然很少,但相对于2022年上半年同期出口额和出口量均有所增长,同时出口单价明显增高。此外,2022-2023年1-6月,我国质谱联用仪的主要出口国家/地区从中国香港变为了俄罗斯。值得关注的是,质谱联用仪的年出口量在过去5年中均少于60台,2023仅上半年就突破了50台,为国产质谱的成绩点个赞。(本文仅统计了质谱联用仪这一个编码下的数据,未统计可能存在的,一部分进口质谱联用仪中可能将色谱部分和质谱部分分开报关的部分数据。)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国比较表2023年1-6月,我国30个省市从新加坡、美国、日本、德国等14个国家和地区,累计进口2622台质谱联用仪,比上年同期增加264台、增幅11.2%,进口额达到5.2亿美元,同比增长1亿美元,增幅24%。进口金额TOP5的国家为新加坡、美国、德国、日本和爱尔兰。其中:新加坡是进口数量最多、进口金额最高的国家(进口715台,1.7亿美元,均价24万美元),美国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均列第二(进口706台、1亿美元,均价15万美元。在进口质谱联用仪总金额的5.2亿美元中,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19万美元,其中德国的均价50万美元最高,其次是英国41万美元。新加坡进口的质谱联用仪均价为23.8万美元, 日本则为9.7万美元。相信大家也能看出来,这个价格差距和几家质谱大厂的产地相关,据了解,德国工厂生产赛默飞、布鲁克两家‘昂贵’的质谱仪,价格自然高。同时,新加坡工厂坐拥SCIEX、安捷伦以及赛默飞的部分产线,所以进口金额和数量都位居榜首。2022-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国家金额月度变化具体来看上半年每个月的进口金额同比变化:2月-5月,连续4个月新加坡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均同比增长,其中4月的增幅最大为72%。美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同样,除1月、6月同比下降外,2-5月的进口金额均同比增长,其中2月的增幅最大为267%。德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的月度变化则与新加坡和美国不同,后两者质谱联用仪在2月的进口金额均同比增长,而德国的进口额却在2月同比下降29%;在后两者进口额均同比下降的6月,德国同比增长109%。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相较于2022上半年同期进口额的增幅是几个国家中最大的,接近45%,进口额从6522万增长至9437万美元。接下来详细看下我国30个进口省市采购进口质谱联用仪的情况: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省市比较表进口金额TOP3分别是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进口数量TOP3分别是上海市、广东省、北京市。广东省的进口金额最高(进口580台,1.1亿美元),其次是北京市(进口375台,1.08亿美元)。而上海市的进口数量最多(进口697台,1亿美元)。这其中,北京市进口的质谱联用仪均价最高,为29万美元,广东省为19万美元,上海市则为15万美元。再来看出口,质谱联用仪出口金额相较于2022上半年的188万美元增长至618万美元,增长了228%,出口数量也从20台增至56台。2022-2023.1-6月,质谱联用仪的主要出口国家/地区从中国香港变为了俄罗斯。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出口国比较表2022上半年出口俄罗斯的质谱联用仪共1台,9万美元,而2023年则增长为41台,共420万美元,出口额翻了近47倍,平均每台出口的质谱联用仪价格为10万美元;2022上半年出口到中国香港的质谱联用仪13台,共162万美元,平均每台出口的价格为12.5万美元,2023年则下降为5台,金额146万美元,平均每台出口的价格为29万美元,为2023年出口均价最高的地区。总体而言,我国质谱联用仪的出口量仍然很少,但相对于2022年上半年同期出口额和出口量均有所增长,同时出口单价明显增高,从9万增长至11万美元。
  • 关于金蓉园仪器在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试验的整体方案
    一、浸出方法的合理选用 环保标准规定的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主要涵盖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00-2007与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与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557—2010等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各具特色,应用场合亦有所不同。醋酸缓冲溶液法,以其对填埋场工业废物的适用性而著称;而硫酸硝酸法则在露天一般废物的处理中表现出色;水平振荡法适用于评估在受到地表水或地下水浸沥时,固体废物及其他固态物质中无机污染物(氰化物、 硫化物等不稳定污染物除外)的浸出风险。因此,在选取浸出方法时,需综合考虑废物来源、性质以及处置方式等因素,遵循标准指引,选择最合适的浸出方法,本文重点讲解前两种方法。 二、实验设备的完备准备 为确保浸出试验的精准度和可靠性,实验设备的准备至关重要。实验所需设备包括:30±2r/min翻转式振荡器、零顶空提取器ZHE、2L广口瓶、高压或真空过滤器、滤膜(0.6-0.8um)、PH计、500ml不锈钢或玻璃注射移液器、天平(精度±0.01g)等。值得一提的是,湖南金蓉园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就成功研制并销售了全国首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翻转式振荡器,为浸出试验的精准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样品的规范处理与妥善保存 对于粒径较大的颗粒状样品,需通过破碎、切割或研磨等方式,将其粒径降低至9.5mm以下。样品的保存环境应控制在4摄氏度冷藏,以防挥发性物质的损失。同时,挥发性有机物与非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步骤需严格遵循相关标准进行操作。在浸出试验前,样品的含水率测定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测定结果将作为后续浸提剂配方的依据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含水率测定后的样品不应再用于后续的毒性浸出试验。四、浸出流程的科学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步骤如下:准确称取20-25g样品,迅速转入ZHE零顶空提取器中,加压排除顶部空气,并收集初始液相,冷藏保存。若固体百分率小于5%,则直接分析初始液;否则,需进行后续的浸出步骤,并将浸出液与初始液混合后进行分析。对于其他形式物质的浸出,需先将样品通过过滤器进行过滤。若干固体百分率小于5%,则直接分析初始液;否则,同样需进行后续的浸出步骤,并将浸出液与初始液混合后进行分析。浸提剂的配方需根据样品的含水率进行调整,浸提过程中应保持转速为30±2r/min,并在23±2℃的温度下振荡18±2小时。完成浸提后,需对提取液进行过滤并妥善保存。五、浸出液的分析与处理 浸出液如需用于金属分析,则需按照相应的分析方法进行消解处理。浸出液的具体分析步骤应参照其他环保标准进行。通过科学的分析处理,可准确评估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为环境保护和废物处理提供有力支持,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湖南金蓉园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工程师。
  • 环保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公布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 557-2010)。   该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下列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GB 5086.2-1997)。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日
  • 无浸出物吸头,和鬼峰说拜拜
    Overview在样品储存和样品制备过程中,化合物会从日常的实验室设备中浸出。这些化合物会在HPLC、GC 和MS 的图谱中引入不需要的鬼峰,并在包括分析质量控制在内的一系列活动中干扰样品分析。使用HPLC、GC-MS 和LC-MS,对赛多利斯Optifit 和Safetyspace® 滤芯吸头及其低吸附吸头在移取易溶出样品时的浸出物情况进行了测试。这些移液器吸头被证明实际上不含浸出化合物,因此适用于高度敏感的分析方法。引言塑料器具被广泛用于实验室环境,但低品质的产品可能会对高精度的分析产生影响。污染源可能是样品管、微孔板、移液器吸头和塑料注射器,它们可以浸出着色剂和增塑剂,如邻苯二甲酸盐或DiHEMDA( 二(2-羟乙基) 甲基十二烷基铵),导致鬼峰并干扰分析结果。为避免出现鬼峰,许多实验室已将常用的一次性塑料器具更换为需要清洁和预润洗的玻璃器皿。在本研究中,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和液相色谱-质谱(LC-MS)法,然后在乙醇和DMSO中萃取,从而对赛多利斯Optifit和Safetyspace® 滤芯吸头及其低吸附吸头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这些溶剂的选择是基于它们的广泛使用以及与较温和的溶剂(如水)相比的腐蚀性,后者可能不会产生相同水平的潜在污染物。方法实验室设备相关的浸出物测试使用100μl的1)乙醇或2)DMSO冲洗各种移液器吸头(200μl Optifit 吸头(产品编号790200)、Safetyspace® 滤芯吸头(产品编号790201F)和低吸附吸头( 产品编号LH-L790200和LH-LF790201)),将溶剂吸入移液器吸头,保持5秒钟并直接分液到样品试管中。使用多个相同类型的移液器吸头(5个移液器吸头,共500μL,混合样品) 产生足够的测试体积,通过HPLC-UV/VIS、GC-MS或LC-HRMS 进行实验室设备相关的浸出物分析。HPLC-UV/VIS将乙醇提取物进样至配备Nucleosil C18(5μm × 250mm × 4.6mm) 色谱柱和紫外/可见光(UV/VIS) 检测器的Agilent 1200 infinity(Agilent TechnologiesInc.,California,USA)HPLC系统。流速:1ml/min;波长:220nm;进样体积:20μl;温度:40°C;流动相:A) 乙腈 | B) 水GC-MS通过液- 液萃取制备乙醇和水提取物,并进样至Clarus 600GC-Clarus 600TMS Turbo(PerkinElmer Inc.,Massachusetts,USA) 和C18 Elite-5MS(60m×0.25mm×0.25μm) 色谱柱。通过使用内标2-氟联苯(10μg/ml) 进行液体注射,使用甲苯-d8(0.1μg/ml) 进行顶空注射,进行半定量。LC-MS将乙醇和DMSO提取物直接进样至配备BEH C18(1.7μm,2.1×100mm) 色谱柱的Waters ACQUITY UPLC I-Class-Waters Xevo G2-XS QTof(Waters Corp,Massachusetts,USA)LC-MS 系统中( 流速:0.5ml/min;进样体积:1μl;温度:40°C;流动相:A) 乙腈 | B) 含有10mmolNH4CH3COO 的水,梯度:0–0.5 分钟 5% A,0.5-9分钟 5% A,9-39.5 分钟 99% A,39.5-40分钟 5%A)。通过分别对空白样品与样品的碱基峰离子(BPI) 色谱图,以及空白样品与样品的UV/VIS 色谱图进行目视对比,来进行筛选。结果对赛多利斯Optifit和Safetyspace® 滤芯吸头及其低吸附吸头进行了GC-MS和LC-MS分析。通过GC-MS对油酰胺进行定量,最大浓度为0.11ppm( 定量限,LOQ,0.01ppm;图1);使用LC-MS对芥酸酰胺( 图2-3) 和bDtBPP( 双(2,4-二叔丁基苯基)- 磷酸酯;图4) 进行定量,最大浓度为0.14ppm(LOQ 0.001ppm) 和.026ppm(LOQ,0.001ppm)。此外,在GC-MS中,对Optifit低吸附吸头中的十六烷酸乙酯进行定量,最大浓度为0.25ppm,检测到一种保留时间为8.32分钟的未知化合物,最大浓度为0.13ppm,但其结构信息不足,因此无法对其进行表征。在HPLC-UV/VIS 中,在Optifit低吸附吸头中仅发现了少量普遍存在的抗氧化剂Irgafos 168(CAS 95906-11-9)。未检测到超出其定量限的其他化合物(表1)。图1. 使用GC-MS对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EtOH提取物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保留时间:油酰胺,19.28分钟;芥酸酰胺,22.66分钟( 结果低于检测限);未知化合物,8.32分钟;十六烷酸乙酯,25.20 分钟;内标Irganox 1035,12.35分钟。图2. 使用LC-HRMS(ESI+)对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EtOH提取物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保留时间:芥酸酰胺,9.84分钟;内标Irganox 1035,9.27分钟。图3. 使用LC-HRMS(ESI-)对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DMSO提取物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保留时间:芥酸酰胺,9.84分钟;内标Irganox 1035,9.24分钟。图4. 使用LC-MS(ESI+)对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EtOH提取物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保留时间:bDtBPP,6.97分钟;内标Irganox 1035,9.26分钟。图5. 使用HPLC-UV/VIS对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EtOH提取物的化学浸出物进行分析。保留时间:Irgafos 168,40.17分钟;内标Irganox 1035( 硫代二亚乙基双[3-(3,5- 二叔丁基-4- 羟基苯基) 丙酸酯],CAS 41484-35-9),30.00分钟。结论从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中定量的浸出物水平低于文献中报告的每种化合物所报告的相关浓度(表1)。观察到的具有抗炎作用生物学相关浓度:油酰胺,100ppm(Yang 2016);芥酸酰胺,0.338ppm(Watson 2009);bDtBPP 对CHO 细胞生长有抑制作用,浓度为0.035-0.1ppm(Kelly 2016);DiHEMDA,0.03ppm(McDonald 2008)。因此,在细胞培养实验室操作或生物分析样品的制备中使用赛多利斯Optifit和Safetyspace® 滤芯吸头及其低吸附吸头,预计不会对敏感的生物或生化分析产生干扰。表1. 赛多利斯移液器吸头化学浸出物* 低于定量限(LOQ)† 低于检测限(LOD)‡ 没有样品的DiHEMDA 呈阳性,因此未确定LOQOptifit 吸头和 Safetyspace滤芯吸头Download《使用赛多利斯的无浸出物移液器吸头避免 HPLC、GC 和 MS 色谱图中的鬼峰》点击链接 获取全文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266/down_1019705.htm
  • 进出口动物饲料中己烷雌酚、己烯雌酚、双烯雌酚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ldquo 奶粉疑致婴儿性早熟事件&rdquo 引起众多消费者的关注,据有关专家介绍,现代牛奶中的雌激素包括内源性雌激素(即奶牛本身产生的雌激素)和外源性雌激素(即应用于奶牛发情和泌乳的雌激素),但目前普遍认为在规范用药的前提下雌激素药物残留量可忽略不计。&ldquo 所谓的不允许检出雌激素是指不能检出人为添加的合成雌激素物质。&rdquo 上海安谱公司根据SN/T1744-2006《进出口动物饲料中己烷雌酚、己烯雌酚、双烯雌酚残留量的检验方法&mdash &mdash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对动物饲料中的人工合成激素己烷雌酚、己烯雌酚、双烯雌酚残留进行检测以降低外源性雌激素污染的风险。 产品信息请下载: 《进出口动物饲料中己烷雌酚、己烯雌酚、双烯雌酚残留量的检验方法&mdash &mdash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相关耗材 如需咨询、订购以及查询更多产品,请联系:上海安谱 021-54890099 了解详情请进入安谱公司网站 http://www.anpel.com.cn/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出台的这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两大体系,即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的国门,让党和人民放心。
  •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部令 第10号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质检总局局长   二○一○年四月二日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 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 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第三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五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进口三连降,出口迎井喷!国产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的春天来了?
    近年来,随着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行业高速发展,为无损检测行业提供了持续的发展机遇。当前,无损检测技术包含的技术类型非常多,而超声探伤是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种。据某机构研究报告推测,到2024年,全球无损检测市场规模可达到126亿美元,超声检测将占据最大比例的份额。现阶段,尽管国内企业总体水平和综合实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超声无损检测基础理论、技术开发、仪器设计和研制及产品应用等方面都已在国际占有重要一席,但在全聚焦相控阵超声检测技术等高端制造方面,仍与欧美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市场的超声无损检测设备主要以奥林巴斯、贝克休斯、英国声纳、美国捷特、法国M2M等进口品牌,以及汕头超声、中科创新、多浦乐、南通友联等国产品牌为主。为方便业内人士更进一步了解我国超声无损检测设备市场的发展状况,本文特对超声波探伤检测仪(HS90318031)近三年的海关数据进行了汇总分析。从进口数据看:进口金额持续下跌,德国是第一大贸易伙伴自中美贸易战开打,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经历了几轮加征关税,其进口市场受到冲击,再加上新冠疫情给全球经济发展带来的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等压力,近三年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的进口额连续下跌。2021年,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的进口额约6.82亿元,较2019年下降近18.23%。从逐月进口额来看,2019年至2021年,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的每月进口额徘徊在4000~8000万元之间。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月份进口额出现激增,主要系该月自德国、加拿大、美国、英国、韩国、意大利、挪威等多地进口额均有大幅提高。从近三年各地区进口额来看,德国是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市场最大的贸易伙伴,其次是美国、加拿大、日本和以色列。从各年的进口额来看,受疫情影响,2020年我国自德国、美国、加拿大进口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的金额均有所下降,随疫情好转,2021年有所回升。从上图可以看到,2019年至2021年,美国稳坐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进口市场“亚军”宝座,贸易战似乎并没有影响到我国从美进口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的热情。从出口数据看:出口额远低于进口额,香港是最大出口地区2019年至2021年,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的年出口额分别为0.86亿元、0.76亿元、1.20亿元,远低于同期的年进口额(8.34亿元、7.01亿元、6.82亿元)。从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的年出口额来看,2020年较2019年下降约12%;2021年迎来爆发式增长,主要系该年出口至中国香港、巴基斯坦、韩国、中国台湾、德国等地的金额均大幅提高。从逐月出口额来看,2019年至2021年,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的每月出口额主要徘徊在500~1000万元之间,且每年的11月、12月、1月是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市场的出口“旺季”。 近三年,中国香港、德国、美国、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是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的前五大出口贸易地区。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出口至美国的金额大幅减少,而出口至香港、德国、巴基斯坦、韩国、德国、日本、缅甸、埃及等地的金额均大幅增长。对比:进口金额三连降,出口金额迎井喷根据每年的总进出口金额和总进出口数量,计算得出每年的进出口均价。2019年至2021年,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进口均价分别为27.68万元/台、13.62万元/台和10.27万元/台,而出口均价分别为0.08万元/台、0.04万元/台和0.23万元/台。从计算数据可以看到,或许是因进口的多为整机,而出口的多为元器件(低端的超声换能器),我国超声波探伤检测仪的进口均价远远高出同期出口均价。总的来说,近三年连续下降的进口金额,以及2021年迎来“井喷”式增长的出口金额和均价,令我们看到了国产超声波探伤检测仪市场的“崛起”态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内超声波探伤检测仪产品与国外还存在很大差距。国内仪器厂商要在竞争激烈的无损市场中站稳脚跟,务必要认清态势,不断研发创新,从而建立起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 云南省热带作物学会立项《石斛浸出物测定 粗纤维仪法》团体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热带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热带作物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的有关规定,我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云南省德宏热带农业科学研究所申报的《石斛浸出物测定 粗纤维仪法》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经评审,该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特此公告。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该团体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云南省热带作物学会秘书处。联系人: 王春婷电 话:18208771030E-mail:374639185@qq.com 云南省热带作物学会2024年8月23日立项公告.pdf
  • 有害毒性浸出物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转自:密理博中国博客 作者:郭一峰 当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在堆放或处置过程中,遇水浸沥,其中的有害物质就会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实验是对这一自然过程的野外或实验室模拟。在实验中,当浸出的有害物质的量值超过相关法规所提出的阈值时,则该废物就被认为具有浸出毒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是危险废物的判定依据,也是固体废物管理、处置技术开发的重要技术环节。 毒性特征沥滤方法(TCLP)(US EPA方法1311)是美国政府为了执行资源保护和再生法(RCRA)对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管理,该方法使用浸提剂调节固相废物的酸碱度进行翻动提取实验。TCLP方法研发的目的是确定液体、固体和城市垃圾中多项毒性指标的迁移性。中国国家环境总局也将此方法纳入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译为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TCLP包括对重金属成分和挥发性有害成分的检测。 根据USEPA所规定的1311方法所设计,测定重金属成分时,可以使用Millipore提供的有害废物压力过滤装置。所有与样品有接触的装置表面均采用独特的特氟龙(Teflon)涂层,可以降低样品被污染的风险。在设备的出入口处,都使用卫生的TC接口,以便移动,清洗或者维修。 对于挥发性有害成分,Millipore提供ZHE(零顶空萃取器),活塞是可移动设计,加压时不会引入外界空气,也可避免因挥发性样品损失而导致的实验结果的不准确。在萃取液的输送过程中,为了使用的安全和方便,Millipore提供压力容器输送装置。同时,Millipore提供便于直观观察的透明气密注射器。 作为TCLP的重要设备之一,密理博提供的旋转搅拌器可以按照国家标准做长时间运作,混合均匀,充分萃取,并标配有保护盖,提供最大程度的安全性,并可以同时装入4只ZHE。 固体废弃物经TCLP程序萃取后,萃取液体再使用原子吸收光谱仪(AA)或者ICP,气相色谱仪(GC),液相色谱仪(HPLC)等分析进行检测。 目前TCLP产品被广泛应用在环境监测 (如环监站)、出入境产品预期无风险评估 (出入境检验检疫)、高校科研等领域。 作为一家具有50多年历史的过滤纯化产品的专业供应商,Millipore除了实验室纯水,还提供各种环境分析及监测用的专业产品,包括气溶胶分析监测过滤器,空气放射性颗粒监测,流体污染物分析监测用过滤器,流体污染物分析套件,斑贴测试套件,地下水取样皿等。 联系技术支持:400-889-1988
  • 日本连续三个季度50%的芯片制造设备出口到中国
    截至3月份的三个月里,是日本连续第三个季度至少50%的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到中国,原因是中国对成熟技术相关设备的需求激增。日本贸易数据显示,中国占据了半导体制造设备、机械零部件以及平板显示器制造设备出货量的一半。今年第一季度,日本对华出口额同比增长82%,达到5212亿日元(33.2亿美元),创下2007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日本去年7月开始要求贸易部批准,才能将尖端半导体制造设备(例如14nm和更先进的逻辑芯片)运往友好国家以外的目的地。出口到中国的芯片设备数量激增,部分原因是在限制措施出台期间,中国争相购买设备。中国海关数据显示,去年9月,中国从世界其他地区进口了价值52亿美元的芯片制造设备,较上年同期增长了约一半,其中从日本和荷兰的采购量有所增加。中国政府数据显示,截至4月份,此类月度进口额继续同比上升,徘徊在40亿美元左右。半导体通常经历三至四年的兴衰周期。全球市场在2022年下半年疫情后的动荡中进入低迷期,但现在显示出触底的迹象。上个季度,日本全球芯片制造设备出口同比增长13%,这是五个季度以来的首次回升。
  • 质检总局颁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办法
    2013年2月1日,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情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2号)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月24日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 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五)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出口奶畜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产的乳。   第二十六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二)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乳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   (四)乳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乳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乳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对装运出口易变质、需要冷冻或者冷藏乳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条 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报检规定,向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乳品的风险状况、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记录、既往出口情况、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检方案,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乳品实施检验: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   (三)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均无上述标准或者要求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实施检验。   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乳品经检验检疫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出口乳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出口乳品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相关记录,保证追溯有效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五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保管的条件、时间应当适合产品本身的特性,数重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乳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 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经核准、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发生可能影响乳品安全的动物疫病或者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乳品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据疫情变化、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乳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评估后调整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根据进口乳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乳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现出口的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   (一)未建立乳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的   (三)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   (四)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   (五)伪造、变造进口、销售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出口乳品出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乳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出口乳品经检验不合格,擅自出口的   (三)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乳品的   (四)出口乳品来自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的。   第五十一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口乳品进口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置不合格乳品的   (二)进口乳品进口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不合格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封存并单独存放的   (三)进口乳品进口商将不合格进口乳品擅自调离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四)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五)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少于2年的   (六)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追溯制度或者无法保证追溯制度有效性的   (七)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或者保存的样品与实际不符的   (八)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关于包装和运输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乳品进出口商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五十五条 饲料用乳品、其他非食用乳品以及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质检总局第111号令《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3.2 第111号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口玩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四条 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   第七条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第十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检验   第十二条 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   (三)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应当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 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四条 出口玩具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货证不符的,不得出口。   未能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且检验要求不同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购的玩具应当来自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经营的出口玩具应当是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玩具。   九条理机构管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国内外反馈的重要质量信息,第十七条 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内的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 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六)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三)项所列资料有变化的,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2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 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 企业使用原料情况 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等。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一)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二)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三)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四)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玩具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资质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现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暂停其检测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 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已经出口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通报或者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其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出口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我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三)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件产品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抽批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对报检的出口产品按照规定的比例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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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展会报道 | 第八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
    汇聚新技术、发展新经济、创造新价值,由商务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政府联合举办的第八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已于4月17日,在世博展览馆圆满落幕。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出席参与,展出各类公司产品,并与行业内专家老师共同分享交流。【提升创新策源能力 打造产业创新高地】本届上交会由上海市市长龚正、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赵刚致辞,上海市副市长宗明主持。龚正在致辞时说,当前,上海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 本届上交会在全球共抗疫情、共促复苏的背景下举办,期待各方充分展示国际领先技术,链接专业创新资源,共同推动国际创新合作和技术贸易发展繁荣。【汇聚行业前沿科技 创新共赢未来发展】国药试剂展台现场,我们带来沪试® 、沃凯® 试剂优质试剂、SCRC® 生命科学系列耗材、SCRC® 迷你涡旋仪以及最新上市的SCRC® 多联磁力搅拌器等产品,吸引来自各行各业的参展观众,莅临展位,驻足观看与交流。同时,我们准备了详细的产品资料,为前来参观的人员提供了专业的、全方面的产品及技术咨询服务。 此次参展,借助(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这一多元化平台,与来自全国各个行业的专家学者、企业互动交流,是我们最为宝贵的收获。国药试剂始终致力于化学试剂行业的发展与创新,并以我们的专业能力、可靠品质、营销网络为每个实验室、研究室和检验室提供一站式服务并成为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未来,我们期待与您再次相会!
  • 关于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进出口现状分析
    一、技术水平不够高目前,国内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的技术水平还不够高,与国外先进技术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主要是由于国内企业在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的投入不足,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因此,国内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的生产和出口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二、产品质量不稳定由于国内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的技术水平不够高,导致产品质量不够稳定。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过于追求利润,采用低质量的材料和零部件,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如测量不准确、使用寿命短等。这不仅影响了产品的出口,还损害了国内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三、缺乏自主品牌目前,国内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的企业多数都是以贴牌生产为主,缺乏自主品牌。这主要是由于国内企业在品牌建设方面的意识还不够强,缺乏对品牌的保护和推广。因此,国内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的企业应该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自主品牌的竞争力。四、市场开拓能力不足目前,国内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的企业在市场开拓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些企业过于依赖传统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缺乏对新兴市场的开拓和把握。因此,国内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的企业应该加强市场调研和分析,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五、政策支持不足目前,政府对国内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企业的支持还不够充足。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政策门槛过高,导致一些小型企业无法享受到政策优惠;一些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导致企业无法长期规划和发展。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国内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六、总结目前,国内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的进出口现状存在一些为问了题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国内企业应该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同时也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国内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产业的发展和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 2012年我国生化药进出口增速放缓
    随着政府扶持医药产业的政策相继出台,药品招标模式的优化调整,国内经济的筑底企稳,以及国内生化药企业与国际医药行业联系的日趋紧密,2012年我国生化药进出口总体上仍保持较大幅度稳步增长,但是增幅较上两年略有放缓。   2012年我国生化药进出口总额达50.02亿美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5.15%。   进口:贸易逆差仍较大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稳中有升,市场需求回暖,居民医药支出能力不断增强,加之发达国家生物医药制品技术优势,2012年我国生化药进口保持迅猛增长势头,进口额高达27.43亿美元,同比增长34.18%。   2012年,全国共有1119家企业经营生化药进口,进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159家,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永裕(上海)医药物流营运有限公司、科园信海(北京)医疗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国药外高桥医药有限公司、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辽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位居当年我国生化药进口额排名前10位,所占比重达54.52%。   2012年我国累计从57个国家和地区进口生化药,欧洲和北美洲仍然是主要进口市场。我国生化药进口十大贸易伙伴依次是美国、德国、瑞士、法国、爱尔兰、奥地利、新西兰、丹麦、西班牙和日本,前10名占整个进口市场比重高达89.03%,均为发达国家,市场垄断特征非常明显,贸易逆差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生物医药行业起步较晚,同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产业链上游技术,还是下游技术均明显落后。   2012年我国进口酶及辅酶类生化药达1.8亿美元,同比增长7.71%。人用疫苗进口额为1.55亿美元,同比下降18.2%。全国共有6家企业经营人用疫苗进口,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高居人用疫苗进口额榜首,所占比重达47.90%。该公司主要从事进口生物医药制品分包装,主要品种包括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Vero细胞)、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流行性感冒病毒裂解疫苗等。   税则号3002100090“其他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项下商品的进口额为19.37亿美元,所占比重为70.6%。全国共有346家企业经营该类商品进口,其中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永裕(上海)医药物流营运有限公司、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位居2012年该类商品进口额排名前5位,所占比重达52.84%。罗氏制药进口的生物医药制品主要有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和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安维汀)。赫赛汀2010年全球销售额达到41.7亿美元,其专利将在2019年到期 安维汀2010年全球销售额达55.4亿美元,其专利也将于2019年到期。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的生物医药制品主要有阿达木单抗注射液(修美乐),其2010年全球销售额达59.8亿美元,专利将在2018年到期。   出口:同比出现微小负增长   2012年,我国生化药出口额为22.58亿美元,同比下降1.78%。造成出口额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三:全球经济低迷导致银根紧缩、采购意愿下降、补库存动力不足,导致国外市场对药品需求下降 国内生化药品国际竞争力不足 肝素产品经过多年利好、出口贸易井喷发展之后,价格有所回落。   2012年我肝素及其盐制品出口额为7.47亿美元,同比下降22.12%。   2012年,我国从事生化药出口贸易的企业共有1028家,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20家,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南京健友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城生化有限公司、艾博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临沂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谷神进出口有限公司、诺维信(中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位居2012年我国生化药出口额排名前10位。   2012年我国生化药共出口到179个国家和地区,对欧洲出口额为8.35亿美元,同比下降13.86%。欧洲主要出口市场,所占比重达36.98%。对亚洲出口额为6.8亿美元,同比增长30.13%。2012年我国生化药出口十大贸易伙伴依次是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印度、奥地利、韩国、意大利和巴西,所占比重达63.5%。其中,美国市场所占比重高达20.25%,出口额为4.57亿美元。对美国出口最大的3家企业为南京健友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和艾博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   2012年肝素及其盐制品仍为我国生化药出口重磅产品,出口额为7.47亿美元,出口金额占比33.1%。出口量最大的两家企业是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南京健友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共占我国肝素产品出口市场53.37%的份额。   酶及辅酶类生物药出口额为2.81亿美元,占我国生化药出口比重的12.44%。人用疫苗出口额为2210.96万美元,占比0.98%。   税则号为3002100090的“其他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项下商品的出口额为1.73亿美元,占生化药出口比重达7.68%,共出口到140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土耳其、法国、德国和印度,所占比重高达53.23%。其中,美国所占比重达27.17%。全国有147家企业经营该类商品出口。其中,艾博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出口金额高居榜首,达7665万美元,占该产品出口总额的44.21%。   政策助力产业发展   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医药工业总产值为18147.9亿元。生物医药工业总产值达1852.7亿元,同比增长20.5% 实现营业收入1775.4亿元,同比增长18.8% 利润总额为230.1亿元,同比增长14.3%。生物医药产业在整体医药产业中的比例为10.2%,与发达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占整体医药产业比例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说明我国生化药产业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政府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力度不断加大。2012年10月19日出台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已将生物技术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并将设立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 2012年8月3日财政部出台《2012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拟支持单位》,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支撑环节进行专项资金扶持,拟扶持项目共计27项,侧重于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相关产品的基础性研发 2012年1月原卫生部出台了鼓励设置新浆站的细则,提高了单采血浆采集量,血液制品供应量大幅增长,解决了原料紧张的问题 近期发布的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扩容,将基本药物品种由307种扩容至520种,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约为317种。政府扶持政策一定能给产业注入巨大的动能,推动生化产品生产与研发,在技术上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增强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可以预见,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 2013年我国生化药进出口贸易将前景光明。
  • 2020黑天鹅羽翼下的中国科仪进出口市场——在不确定中前行
    “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是中央高层近年来谈及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时,多次强调的一个重要论断。这句话的内涵实际上是非常丰富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都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国际社会。而在这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原有的国际分工体系可能发生革命性的变化。直白讲就是,原有的由西方国家主导国际分工体系,在国际权力关系中占据支配地位,进而影响国际上层建筑(国际制度或全球治理),并在国际生产过程中获得最大分配利益的局面也许将成为历史。中国正在从一名跟随者向在世界经济中逐渐发挥引领作用转变。而在这一国际大背景下,中美贸易战的持续发酵似乎是“修昔底德陷阱”的又一次历史轮回。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发,这一只超大“黑天鹅”的出现更是加剧了国际社会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复杂程度。中国则抓住了这一难得的“窗口期”,在2020年收官之际,与欧盟宣布完成了中欧投资协定的谈判,此前不久,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还达成了一项极其重要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CEP)。毫无疑问,中国的对外贸易地位在不断提升,但我们更关心的是,在“疫情”黑天鹅巨大翅膀的煽动下,我国科学仪器进出口市场是否面临着一场未料的狂风巨浪?毕竟,2020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同比上年仅增长1.9%。尽管我国是2020年全球唯一实现货物贸易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但同比2019年3.4%的增速,近乎腰斩。与2018年的9.7%相比,更是相去甚远。故为了一探究竟,我们特别统计分析了2020年、2019年1~11月科学仪器产品关键进出口数据,借此探究中国科学仪器进出口市场近期的变化趋势。本次统计数据全部来自海关总署。根据海关对相关仪器产品的分类定义,结合本网目标读者的关注点,本文对相关科学仪器重点分为了光学仪器、实验分析仪器、试验机三大品类。在本文的统计数据中,实验分析品类包括海关统计中的色谱仪、电子天平、质谱仪、质谱联用仪、电泳仪、分光光度计等;试验机品类包括电子万能试验机、硬度计、试验台、超声波探伤检测仪、涡流探伤检测仪等材料试验用机器及器具的零件、附件等;光学仪器主要是立体显微镜、复式光学显微镜、电子显微镜及零件等。进口减少,出口增加 贸易逆差收窄01表1. 2020年1-11月海关科学仪器进出口金额统计(亿美元)进口出口2020年1-11月2019年1-11月同比2020年1-11月2019年1-11月同比实验分析88.75 83.456.4%26.5224.558.0%光学仪器21.41 29.62 -27.7%2.923.14-7.0%试验机9.82 10.67 -8.0%2.252.34-3.8%合计119.98123.74 -3.0%31.6930.035.5%(数据来源:海关总署)2020年1-11月海关科学仪器进出口金额统计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2020年我国科学仪器进出口总额为151.67亿美元,同比2019年同期减少了1.37%。其中,2020年科学仪器进口总金额同比下降;2020年科学仪器出口总金额为同比增加。贸易逆差88.29亿美元,减少了5.78%。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全球贸易遭遇了“寒流”, 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我国科学仪器进出口贸易规模整体下降,但出口表现好于进口。虽然科学仪器行业贸易逆差依然存在,但在收窄。近年来,受包括中美贸易战在内的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陆续出台了很多政策来扶持国产科学仪器的发展,国产替代在不断增强,我们推测,这可能是我国科学仪器进口下降,出口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之,相关政策的倾斜对国产科学仪器的发展应该有所裨益,但进口额和出口额将近4倍的差距也提醒我们国产仪器在步入国际舞台上道阻且长。不同品类进出口数据有升有降02图1.三大品类进口金额统计(数据来源:海关总署)对比近两年同期科学仪器海关进口数据(见图1),在三大品类仪器设备中,只有实验分析类仪器设备的进口金额是增加的,光学仪器和试验机的进口金额都是减少的。在实验分析类仪器设备中,增长主要来自于“使用光学射线的其他仪器及装置”。据了解,这类仪器设备包括荧光定量PCR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基因测序仪、流式细胞仪、红外检测器、熔点仪等。荧光定量PCR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基因测序仪、流式细胞仪等仪器是新冠肺炎相关科研/检测的主力军,属于高端精密仪器,目前的主流厂商还是以美国、德国等进口为主。2020年“使用光学射线的其他仪器及装置”进口金额的大幅增长,应该主要还是受疫情的拉动。同时气相色谱仪、电泳仪、质谱联用仪以及其他质谱仪也为2020年实验分析仪器进口金额增长作出了贡献。图2.三大品类出口金额统计(数据来源:海关总署)和三大品类进口金额增长趋势一致,如图2所示,在三大品类出口金额统计中,实验分析类仪器设备的出口金额是增加的,光学仪器和试验机的出口金额是减少的。与进口相比,实验分析类仪器设备的出口金额增幅是比较大的,在子分类中,集成电路氦质谱检漏仪的出口金额增幅最大,增加了98.82%。试验机出口金额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涡流探伤仪的出口金额下降较大,同比减少49.87%。此外,一些主要的分析仪器,如气相色谱仪、质谱联用仪以及其他质谱仪的出口金额都是增加的。比较例外的是液相色谱仪,其进口金额是下降的,出口金额同比也是下降的。就液相色谱全球市场而言,从我们了解到的信息分析,传统的医药市场、工业市场以及学术和政府市场等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仪器进出口数量分析03通过比较分析部分仪器近两年1-11月进口数量可发现,增幅最大的是“使用光学射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增幅高达364.27%,这类仪器包括拉曼光谱仪、等离子体光谱仪、荧光光谱仪、近红外光谱仪等,从这一数据也可以看出我国光谱仪市场欣欣向荣的景象。“使用光学射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的进口数量增加的同时,其平均进口单价是降幅最大的,同比下降了79.80%。为了寻找单价大幅下降的原因,本文也试着对现有数据做了进一步的分析。2020年我国这类仪器的进口来源地共有44个,主要进口来源地有中国台湾、美国、德国、日本、罗马尼亚、荷兰、菲律宾、芬兰、英国、马来西亚等地,从这10个地方进口的这类仪器的数量占全部进口来源地进口数量的97.75%,进口集中度是非常高的。和2019年同期相比,2020年主要进口来源地中增加了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其中,从马来西亚进口的数量增加了将近20%,从菲律宾进口的数量增加了1000多倍,有如此之大的增幅一方面也是因为2019年1-11月我国从菲律宾进口的这类仪器基数很小,只有2台。对比2019、2020两年这类仪器共同的主要进口来源地中国台湾、美国、德国、日本、罗马尼亚、荷兰、芬兰、英国的数据情况,2020年1-11月我国从其中4个地区进口的“使用光学射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数量是减少的,从另外4个地区的进口数量是增加的,整体而言,增加的幅度是大于减少的幅度的。其中,我国从中国台湾进口的数量增幅最大,为17062.82%;并且其平均单价是下降幅度最大的,下降了99.50%。其他几个进口来源地在数量和平均单价上没有特别明显的变化。我们推断,引起“使用光学射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的进口数量和平均单价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来自中国台湾。在部分仪器出口方面,出口数量增幅最大的是“其他质谱仪”,增加了214.28%,同时其出口单价增加了1.33%。这类仪器2020年的主要出口国有德国、美国、意大利、阿联酋、俄罗斯以及新加坡等,其中仅出口到德国的这类仪器的数量就占全部出口数量的61.7%。出口数量降幅最大的是硬度计。硬度计的出口单价涨幅较多,增加了63.75%。主要贸易国进出口情况04图3.进口不同国家科学仪器金额统计(数据来源:海关总署)图4. 2020年进口不同国家三大品类仪器金额(1~11月)(数据来源:海关总署)前文提到,2020年1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标志着一个人口数量、经济规模、贸易总量均占全球总量约30%的全球最大自贸区建成。RCEP由东盟10国于2012年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加入。据悉,RCEP要求15个成员国均承诺降低关税、开放市场、减少标准壁垒。协议生效后,RCEP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整体上超过90%。同时,2020年底,历经7年35轮谈判的中欧投资协定终于修成正果。中欧投资协定与RCEP签署结合来看,将进一步有利于我国应对国际贸易形势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对于科学仪器行业来说,这些协议生效后,从短期看,可以刺激国产仪器向亚太地区,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出口。从长远看,则可以助力中国科学仪器制造水平的升级。众所周知,欧盟地区在精密科学仪器制造方面底蕴深厚。而我们想要获取欧洲优秀公司的技术,最快的办法就是投资,通过投资,吸收他们的先进知识,帮助中国科仪制造快速升级。天美收购爱丁堡这样的故事,也许未来还将不断上演。以前中国是用“市场换技术”,现在则是以“投资换技术”。为了重点了解中国对外科学仪器贸易的最新变化,本文选择了中国分别与美国,RCEP成员中的印尼、日本、韩国以及欧盟成员中的德国、法国、意大利7个国家的双边贸易情况进行分析。在这7个国家中,我国从德国、日本、美国进口金额依次增加,且远高于其他4个国家,不过从美国进口的金额同比是下降的,从日本和德国进口的金额同比是增长的。进口金额增幅最大的是日本;进口金额降幅最大的是印尼。(见图3)从不同仪器类型占比来看(见图4),上述7个国家中,全部都是实验分析类仪器进口比例最高。如果单类仪器横向比较的话,从美国进口的实验分析仪器的金额最高,为17.99亿美元。从日本进口的光学仪器的金额最高,为6.43亿美元,从其子类上来看,“显微镜(光学显微镜除外)和衍射设备”进口金额占比最高,占整个光学仪器的一半左右。日本的“显微镜(光学显微镜除外)”类仪器在全球都有着比较高的性价比,而且日本与我国的距离也近,货物运输上更方便。同样横向比较,从德国进口的试验机总额最高,为3.38亿美元,从其子类上来看,试验台进口金额占比最高,占试验机的比例超过了60%。德国是全球汽车研发及制造强国之一,相应的,相关汽车配套产业也非常发达。譬如供汽车下线测试用的各类试验台产品。杜尔集团旗下的德国杜尔装配产品有限公司在汽车装配和测试领域就是世界领先的供应商之一。图5.出口不同国家科学仪器金额统计(数据来源:海关总署) 图6.2020年出口不同国家三大品类仪器金额(1~11月)(数据来源:海关总署)相比于同期进口,2020年前11个月我国对上述7个国家的科学仪器出口金额比较低(总计9.94亿美元),相差了7倍,说明我国科学仪器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还不太强。但好的一面是,我国对上述7个国家的出口金额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增加的,且增幅大于进口金额增幅。其中,我国对美国的出口是最多的;对法国的出口是最少的,但增幅是比较大的。上述7个国家中,我国科学仪器对其出口中增幅最大的是意大利;降幅最大的是日本。(详见图5)与进口趋势一致,在上述7个国家中,我国对它们的出口也都是实验分析类仪器比例最高。并且,在三大类仪器中,都是对美国的出口金额最高。(详见图6)从2020年前11个月的科学仪器进出口总额上来看,在上述7个国家中,由高到低依次为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法国、意大利和印尼。与上年同期相比,我国和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的贸易往来是增加的,和美国、印尼、韩国的贸易往来是减少的。降幅最大的是印尼,减少了7.85%;日本的增幅是最大的,增加了5.78%。作为科技大国,美国仍然是我国科学仪器贸易往来最多的国家,但自2018年到2020年,我国和美国的科学仪器外贸总金额连续三年都是下降的,不过2020年下降幅度有所收窄(2019年1-11月比2018年同期下降了9.25%;2020年1-11月比2019年同期下降了2.56%)。2020年1月,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关国际问题学者曾指出,该协议的签署有望为两国贸易摩擦降温。而从上述统计显示的中美科仪双边贸易的发展趋势看,似乎也在印证这一观点。结束语中美贸易摩擦自2017年开战以来,曾一度愈演愈烈,在你来我往的拉锯战中,科学仪器行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但贸易战同时也促进了国产替代加速,贸易伙伴多元化也有助于分散中美贸易战所带来的风险。2020年,中欧协定、RCEP等的签订,无疑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外贸多边发展的质量,为提升“中国制造”的国际竞争力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美国、日本、德国是一直以来和我国科学仪器贸易往来较多的国家,这一点从海关统计数据也可以看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和RCEP以及欧盟的其他成员之间的科仪贸易额规模还很小,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由于影响外贸预期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故对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科学仪器对外贸易市场的发展态势,我们还是持谨慎乐观态度。另一方面,由于全球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国成为2020年为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增速2.3%,GDP总量首次突破百万亿元。那么,对于中国科学仪器产业而言,如何能够更好地“借势”发展,充分把握利用我国将增强内循环建设的历史机遇,从而能够更加从容地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大环境,值得业内有识之士的思考。扫二维码加“绿仪社”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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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增长63%!2020年等离子体刻蚀机海关进出口数据盘点
    自美国提出终断该国企业与华为多年的芯片供应以来,研制中国自己的国产芯片提上了我国的发展日程,也是当前中国市场最为紧迫的一项技术,关于芯片技术发展的讨论不仅在专业领域盛行,也成为了普通民众议论的焦点所在。而芯片的制造离不开半导体设备,其中刻蚀设备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经突破了刻蚀设备的技术难关,其中中微公司的5nm刻蚀设备已成功销往海外,更是进入台积电的生产线。如今最先进的芯片制造主要使用干法刻蚀技术即等离子体刻蚀技术,相对于湿法刻蚀,具有更好的各向异性,工艺重复性,且能降低晶圆污染几率,因此成为了亚微米下制备半导体器件最主要的刻蚀方法。伴随着国际半导体行业的产能危机,国内等离子体刻蚀机需求或将爆发。通过分析海关等离子体刻蚀机的进口情况,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等离子体刻蚀机市场的一些情况。2020年是特殊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包括半导体产业。为了解过去近两年中等离子体刻蚀机的进出口情况,仪器信息网特别对2019、2020年1-12月,等离子体刻蚀机(商品编码84862041)进出口数据进行了分析汇总,为大家了解中国目前等离子体刻蚀机市场做一个参考。2019、2020年1-12月海关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出口数据统计统计年月进口量(台)进口金额(人民币:元)出口量(台)出口金额(人民币:元)2019年1-12月109712,685,798,98279353,896,8762020年1-12月127616,949,614,747122577,419,680从上表可以看到,2020年1-12月,我国共进口等离子体刻蚀机1276台,进口额约为170亿元,进口单价约为1328万元。而2019年同期,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口1097台,进口额约为127亿元,进口单价约为1156.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2020年1-12月我国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口台数增加约16.3%,进口额增加约33.6%,进口单价提高约15%。从整体来看,2020年进口等离子体刻蚀机市场增长非常明显,同时进口单价也略有提高。而从出口情况来看,2020年1-12月,我国共出口等离子体刻蚀机122台,出口额约为5.8亿元,出口单价约为473万元。而2019年同期,等离子体刻蚀机出口79台,出口额约为3.54亿元,出口单价约为448万元。总体而言,我国等离子体刻蚀机出口量仍然很少,但2020年比上年同期出口金额明显增加约63%,出口数量增加约54%,出口单价也略有提高。2019、2020年1-12月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口量逐月数据图(单位:台)对2020年1-12月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口量逐月数据分析发现,并对比2019年同期数据可以明显看出,2020年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口数量明显有所增加,且逐月变化较为明显,其中2020年1月受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口数量较去年有所下降,而则2~4月份迎来“报复性”增长,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口台数比去年同期多大约一半,5~7月每月进口数量与去年有所增长,但增幅有所下降,8月进口数量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可能受国外新冠疫情影响,而9月进口量的大爆发可能是为了弥补8月份进口量不足的部分。10-11月平稳增加,但12月进口量再次下降,这可能来自于特朗普政府将中芯国际列入“实体清单”和冬季疫情反扑的多重影响。2019、2020年1-12月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口金额逐月数据图(单位:人民币/亿元)对2020年1-12月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口金额逐月数据分析发现,并对比2019年同期数据可以明显看出,除12月较去年进口金额有所下降以外,等离子体刻蚀机每月进口金额都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其中,6、7、11月较去年增长幅度较小之外,但其他月份增幅明显。值得注意的是,9月进口额更是达到了去年同期的两倍以上,一个可能的原因是9月份台积电停止为华为代工芯片,华为大量订单转向国内代工厂生产,国内代工厂的扩大产能所导致。2019、2020年1-12月等离子体刻蚀机主要海关进口贸易伙伴数量(单位:台)2019、2020年1-12月等离子体刻蚀机主要海关进口贸易伙伴金额(单位:人民币/亿元)2020年1-12月等离子体刻蚀机海关进口贸易伙伴金额分布图根据海关数据,近两年我国主要从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英国以及德国等贸易伙伴进口等离子体刻蚀机。其中进口金额最高的前5个贸易伙伴分别是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等离子体刻蚀机对美日依赖严重。2020年1-12月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口企业注册地数量分布(单位:台)2020年1-12月等离子体刻蚀机进口企业注册地金额分布(单位:人民币/亿元)通过海关进口等离子体刻蚀机的企业注册地数据,可以大致了解到进口等离子体刻蚀机在国内的“落脚地”。可以看出 ,2020年,江苏、上海、湖北、陕西等省市进口等离子体刻蚀机数量较多,而这些地区也是我国经济较发达,半导体相关行业比较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就海关进出口数据来看,等离子体刻蚀机在国内的市场潜力非常巨大,2020年尽管新冠疫情爆发给各行各业造成一定影响,但我国等离子体刻蚀机市场增长依然明显,但由于进口等离子体刻蚀机美日产品占据主流,受到美国贸易战影响较大,国内产线等离子体刻蚀机的“去美化”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由于国内掌握等离子体刻蚀机所涉及的核心零部件、研发人才等仍然相对较少,虽然在介质刻蚀机上的研究已逐渐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难度较大的深硅等离子体刻蚀机的发展距美、日还有一定差距。同时,由于半导体设备企业与晶圆代工厂的工艺深度绑定,也使得等离子体刻蚀机为代表的半导体设备仍依赖进口,受制于人。不过,近年来随着以中微半导体、北方华创等国内等离子体刻蚀机厂商的崛起,国产刻蚀机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满足部分企业的要求。未来,伴随着中美半导体产业的争夺和全面“去美化”的浪潮,等离子体刻蚀机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将有望进一步提升。
  •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揭牌
    p   2015年10月10日,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揭牌仪式在中国检科院亦庄新址举行,人事司副司长谷保中出席揭牌仪式并宣读《质检总局关于同意中国检科院食品安全研究所(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更名的批复》(国质检人【2015】278号)。国家质检总局吴清海副局长出席并揭牌,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林伟局长,毕克新、白露副局长、中国检科院李新实院长、张立书记、李莉副院长出席揭牌仪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392px " title=" FA2404CC9DD570E21B988C3CB3CAF202.pn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0/insimg/bfe8475d-2975-476f-99a5-918b2a01896a.jpg" width=" 600" height=" 392"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家质检总局吴清海副局长揭牌 /p p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各类检验检疫风险评估工作,为质检总局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管理提供科技支撑。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的成立符合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相互独立的国际惯例,是我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的有益尝试,必将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p p   中国检科院多年来开展了深入的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研究工作,在该领域取得一系列科研成果,并应用到了食品化妆品的风险管理实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366px " title=" QQ截图20151014163557.jp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0/insimg/5797ee32-1710-4163-b047-009520449c34.jpg" width=" 600" height=" 366"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检科院李新实院长致辞 /p p   李新实院长在揭牌仪式上致辞,他表示,总局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设在检科院,是对我院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技术支持工作的肯定和信任,对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他强调,检科院将以中心揭牌为契机,进一步凝练我院食品化妆品安全研究方向,按照总局批复的职能,着重开展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国家抽检计划制定、国外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体系评估、境外食品化妆品企业回顾性检查评估、进口食品化妆品准入评估、进口食品疫病疫情风险评估,进出口突发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努力满足总局决策需要,不负总局重托,不负专家支持,不负消费者期待,举全院之力,把中心建设成总局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智库。 /p
  • 海光连续流动荣获“中科联2020年首届CSIMA优秀产品金奖”
    海光仪器 今天为进一步宣传企业发展成果,激励自主创新,促进国产科学器材产销结合,中国科学器材产销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科联”)特开展中科联(CSIMA)优秀产品奖和优秀经营单位评选活动。海光公司HGCF系列连续流动分析仪荣获“2020年首届CSIMA优秀产品金奖”。  中科联(CSIMA)成立于1981年,已经走过四十年的历程,在这些年中,联合会以促进和加强产销需的有机结合,提高全体会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科学技术事业服务为本会的宗旨。始终坚持促进会员单位跨部门横向联合,协调会员之间的经营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等工作。推动国产科学器材技术进步,提高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及会员单位发展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海光公司自加入中科联以来,依托平台同联合会以及其他会员单位之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联系与合作关系,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海光公司建有原子荧光、原子吸收、测汞仪、流动分析等多个事业部,不断拓宽无机元素检测产品线,并且向前处理领域延伸,同时也为分析检测领域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向大众展示海光的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未来,我们将继续保持与中科联的紧密合作关系,为我国科学仪器的发展贡献力量。  海光连续流动分析技术  连续流动分析技术是在反应平衡状态下分析检测。其主要特征是反应中注入间隔规律的气泡,降低了样品的扩散和带过,提高了分辨率,使反应更充分,提高灵敏度,减少样品残留,尤其适用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海水、烟草等行业的检测,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在水质等检测领域,具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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