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厂家
暂无
暂无
您好,现在我公司拟对一座加气站进行租赁。根据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9条之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颁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2.2.2条之规定:“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公司是否可以对加气站的充装气瓶等设备进行租赁?望解答,万分感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6-09[/back][/color]回复:请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2.2.2.2相关要求执行。
[list][*]关于气瓶充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的问题:某单位现场检查专家提出,按照TSG07要求,对于D2.2要求“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中专职安全管理员要求必须专职于充装站安全管理,不能从事其他工作,该理解是否准确?我们对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理解,是有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其有相关的资质和任命,负责相关的工作内容即可满足要求。其在安全管理工作量不饱满时,可以兼顾本单位其他不影响安全管理工作的工作。其专职体现在:一、资格与任命。根据C3.2.3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具备相应资格和专业知识,实际上现场已委派专人对充装站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充装安全,且已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符合规范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和规范立法的出发点。二、相对于外单位兼职的专职。规范要求的专职,另一出发点是避免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安全管理员的情况,对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2.2.2相关回复推导可以得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实际上是本单位人员。综上,对于充装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应符合对充装站有专人管理,且是本单位员工,不得委外。现场实际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均满足以上条件,理解妥否,请批示。[/list][list][*][*]回复:不能兼任。[/list][list][*]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3-02-28[/list]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40750.html[/url]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供电系统等充电桩设备的一般检查、通讯功能试验、充电连接装置检查、锁止装置检查、显示功能试验、输入功能试验、急停保护试验、充电模式和连接方式检查、电气隔离检查、接地试验、协议一致性测试、电能质量等项目的检测。[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充电桩[/td][td]一致性、互操作性、计量功能和安全性等指标[/td][td][url=https://www.woyaoce.cn/download/paperinfo_316.html]GB_T39710-2020.pdf[/url][/td][/tr][/tabl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我们的优势[/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充电桩的安全性、可靠性直接关系到电动汽车的运行和全面推广。目前,我公司已经顺利通过充电桩检测CMA资质认定,成为全省第一家第三方充电桩检测机构,共通过40个参数,包括协议一致性、互操作性、计量功能和安全性等指标。协议一致性:充电桩测试仪和充电桩之间通过报文,相互沟通,证明语言可以识别。互操作性:充电桩测试仪通过报文,给充电桩对应指示,充电桩可以按照指示操作。计量功能:检测充电桩电能量、付费金额、时钟等示值误差。安全性:可检测充电桩的绝缘电阻、接地等安全性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