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信号调理仪

仪器信息网信号调理仪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信号调理仪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信号调理仪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信号调理仪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信号调理仪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信号调理仪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信号调理仪相关的解决方案。

信号调理仪相关的资讯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通过!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p p   具体举措包括,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等。 /p p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行政条例,也向外界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优化营商环境绝非权宜之计,而是长久利企利民之策。 /p p   小编注意到一点,《条例》草案的发布表明,政府不得为增进自身利益而偏爱某些企业或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贫富企业间、大小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本地与外地企业间有所歧视。 /p p   实际上,在仪器仪表行业,发生过的“偏爱”现象为数不少,像仪器采购中的“奇葩”论证没少被网友吐槽。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那些年来自网友的“吐槽”: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0, 112, 192) "   “政府招标公告里面近红外产品赫然在目,技术指标限定更是不敢恭维,从业几十年闻所未闻,可能孤陋寡闻了,亦可见近红外推广之路的任重道远。想采购进口仪器本不是什么错误,指标严格也无话可说,但文字上要看的过去,指标提法要准确,至少是对那些评标专家的尊重。”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0, 112, 192) "   “此次论证的7台仪器,国产的完全都能达到县级市的检验机构的使用要求,安徽省县区大都使用的是国产仪器,都能够满足使用。这样的进口论证纯粹是为了花钱而买进口仪器,排斥国产设备,目的是为了把钱花掉而买进口仪器,造成资金浪费。”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0, 112, 192) "   & #8230 & #8230 /span /strong /span /p p   有专家表示,《条例》草案的制定是高层已经清醒认识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条例》草案绝大部分内容,都和营商环境欠优、放管服改革滞后有千丝万缕联系。此次《条例》草案的通过在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与透明性的同时,也给企业送上了未来发展的“定心丸”。如何保证在各地落地时“不走样”,防止制度落空值得大家继续关注! /p
  • 碳排放权市场迈向新里程碑:《暂行条例》为双碳目标注入法律动力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近日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的法规,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对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和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重点:就明确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的法治新局面。关于市场扩围我国的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重点行业,这八个行业占到了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75%左右。关于扩围工作,已有两方面进展: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了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除电力行业外,其他7个行业其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二是开展相关专项研究,包括配额分配方法、核算报告方法、核算要求指南、扩围实施路径等,技术文件起草基本完成,正积极推动,力求尽快实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围。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国在碳排放权市场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接下来,我国将积极推动碳排放权市场的扩围工作,争取尽快实现扩围。为了更好地监测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组分和浓度,以支持气候研究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昕甬智测HT8800系列便携式多组分温室气体分析仪。凭借其高精度的技术特点和实用性,为我国碳排放监测提供了有力支持。该仪器具有多组分、可靠性、便携性、低功耗和灵活性等特点,可以实现对大气中温室气体组分和浓度的精确监测,为气候研究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持。产品特点01多组分气体组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水;采用中红外波段,独立强吸收谱线,无交叉干扰,使测量更精准。02可靠性气体分子的吸收信号强,不需要超长光腔,使测试光腔更稳定,数据更可靠。03便携性高强度ABS材料箱体设计,防水耐用易携带,在仪器箱内实现快速响应的高精度测量。04低功耗主机功耗小于100W,可由太阳能或电池供电,实现连续不断电检测。05灵活性可用于定点或车载走航连续自动检测,突破检测环境局限。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扩围,海尔欣昕甬智测将在碳排放监测、减排和碳市场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技术创新,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助力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美成功将大脑信号翻译成口语单词
    北京时间9月8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犹他大学科学家近日利用两组植入癫痫患者大脑中的微电极阵列成功实现将大脑信号转化为口语单词。这一重大研究成果将能够帮助因患严重麻痹症而失去语言能力的患者轻松地表达自己的思想。   据科学家介绍,这种微电极阵列每组包括16个微电极,通常植入到头骨之下,大脑之上。美国犹他大学生物工程学助理教授布拉德利-格雷格尔介绍说,“通过这种设备我们可以获得大脑信号。只需这些大脑信号,我们就可以将其解码为人类口语单词。这种设备将可以长期帮助因患严重麻痹症而失去语言能力的患者。” 一位癫痫症患者大脑的核磁共振成像图,图片显示两种电极的位置分布情况。一种电极是传统的脑皮层电图电极(黄色),用于定位癫痫发作的源头,从而帮助医生进行手术。红色的则是两组实验用微脑皮层电图电极,每组阵列包括16个微电极,用于读取来自大脑的语言信号。 本图显示了置于癫痫症患者大脑顶部的两种电极。较大的标有数字的电极就是脑皮层电图电极。此外,志愿者大脑的两个语言区顶部还被置放两组更小的微电极阵列。 微电极阵列,也被称为微脑皮层电图电极网格。一组微电极阵列排列成4*4的模式,被展示于一枚25美分硬币上。   由于这种方法还需进一步完善,此外还涉及到植入大脑这一复杂的过程,因此格雷格尔表示该方法要投入到用于治疗“闭锁综合症”等疾病的临床实验还需数年时间。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论文发表于九月版的《神经工程学期刊》(Journal of Neural Engineering)之上,论文论证了将大脑信号解码为计算机发音的口语单词的可行性。   犹他大学的科研团队将两组微电极阵列植入到一位志愿者的大脑语言中枢上方。这位志愿者患有严重的癫痫症,已经经历过一次开颅手术。因此,医生很容易将更大的传统电极放置于导致他癫痫发作的源头,从而从手术上可以阻止癫痫的发作。   患者被要求阅读如下十个英语单词,即“是、不、热、冷、饥饿、口渴、哈罗、再见、更多和更少”。通常认为,这十个英语单词对于麻痹症患者的康复很有帮助。随着患者不断重复这十个英语单词,科学家们也记录下他的大脑信号。接下来,他们在尝试解码这些大脑信号分别代表十个单词中的哪一个。当患者说 “是”或“不”时,科学家们再分别对比这两个单词所产生的大脑信号。   目前,他们已能够较好地区分清每一个单词的大脑信号,每一次的准确率达76%到90%。不过,当他们一次性检测所有10个大脑信号时,准确率只有28%到48%。这一准确率比随机检测的准确率(应该是10%)要高。但是,对于一个将患者思想翻译为计算机发音的口语语言的设备来说,这种准确率还不够高。   格雷格尔表示,“这是一种概念的实验。我们已经证明这些信号能够告诉你患者在说什么,而且准确率比随机性要高。但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争取能够识别出更多的单词,准确率更高。这样,患者将能够真正地发现它的用处。”格雷格尔希望,患者最终将受益于这项研究成果。将来,通过一个无线设备,就可以将患者的思想转化为计算机发音的口语语言。这些患者包括由于脑中风、葛雷克氏症以及外伤导致的麻痹症患者。“闭锁综合症”患者通常通过自己尽可能做出的动作与他人进行交流,如眨眼睛或轻轻地移动手部。   与格雷格尔一起共事的犹他大学研究团队的其他成员还包括电子工程师斯宾塞-科利斯、工程学院院长理查德-布朗以及神经外科学助理教授保罗-豪斯等人。论文的另一联合作者凯-米勒是来自美国华盛顿大学的一位神经学科学家。这项研究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犹他大学研究基金会以及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单位联合赞助。   这项研究采用了一种新型的非穿透性微电极,这种电极置于大脑之上,但没有穿透大脑。它们通常也被称为“微电极阵列”,因为它们是用于脑皮层电图中的体积更大的电极的微缩版,即微脑皮层电图电极。   对于某些通过药物治疗病情仍未得到控制的癫痫症患者来说,可以通过开颅手术,将一个包含有脑皮层电图电极的硅树脂垫置于大脑之上数日或数周时间。这种钮扣大小的脑皮层电图电极不会穿透大脑,但可以检测到反常的电行为,从而帮助外科医生定位并移除大脑中导致癫痫发作的一小部分。   去年,格雷格尔和同事们已经发表过一篇论文,该论文证明,更小的微电极能够“读取”用于控制手臂动作的大脑信号。去年参与研究的一位癫痫症患者志愿参与今年的新研究计划。   由于微电极不需要穿透大脑物质,因此它们放置到大脑的语言控制区被认为是安全的。而利用穿透性电极也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在一些实验中,通常利用穿透性电极来帮助麻痹症患者控制电脑鼠标或操纵义肢。   脑电图电极通常用于放在头颅之上来记录脑电波,但是这种电极太大,而且记录太多的大脑信号,以致于很难将这些信号解码为口语语言。   在新研究中,微电极被用于检测来自大脑的微弱信号,这些信号由数千个神经元产生。两组微电极阵列分别由16个微电极组成,每个微电极相隔一毫米。两组微电极阵列分别置放于大脑的两个语言区上方。第一个区域是面部运动皮层,它控制面部、嘴唇、舌头等部位的运动,主要涉及说话的肌肉。第二个区域是威尼克区,这是人类大脑中关于语言理解功能的区域。   研究实验共持续四天,每天一个阶段,每阶段一个小时。研究人员告诉癫痫症患者,当他们每一次指向患者时,患者必须要不断重复十个单词中的一个。通过两组微电极阵列,研究人员将大脑信号记录下来。每个单词共重复了31次到96次不等。   格雷格尔介绍说,研究人员接下来通过分析每一个神经信号的不同频率的强度变化,区别出不同单词的大脑信号。研究人员发现,每一个口语单词产生不同的大脑信号。他们认为,这有力地支持了如下理论,即置于大脑上的微电极可以捕捉到大脑的语言信号。   此外,科学家们还在研究中取得了一个意外的发现。当患者重复单词时,大脑面部运动皮层最活跃,而威尼克区则不够活跃。但是,当患者完成上述动作受到研究人员感谢时,威尼克区则开始活跃起来。格雷格尔解释说,这表明威尼克区与更高层的语言理解功能的关系更密切,而面部运动皮层功能则是控制面部帮助发声的肌肉。通过利用录自面部运动皮层的大脑信号,研究人员一个一个地区分这些单词时,准确率最高,达到85%。而利用录自威尼克区的大脑信号进行区分时,准确率则相当较低,为76%。   科学家们又分别选取了每组阵列16个微电极中的五个,这十个微电极在解码来自面部运动皮层的信号时准确率是32个微电极中最高的。它们在对单词进行二选一辨别时,准确率几乎可以达到90%。在从十个单词中识别一个单词这样更复杂、更困难的实验中,最初每一次取得的准确率仅为28%。这一准确率尽管不够高,但是比10%的随机率要高。然而,当研究人员利用每一组中五个最准确的微电极进行识别时,他们发现准确率几乎可以达到48%。   格雷格尔表示,“这并不意味着问题已完全解决,我们可以回家了。它表明,这种技术具有可行性,但我们还需要继续完善,直到闭锁综合症等疾病患者能够真正地交流。很明显,我们下一步计划是,使用更大的微电极阵列,比如11*11微电极阵列,共121个微电极。我们可以做更多的阵列,可以使用更多的微电极,可以从大脑中获取更多的数据。这意味着可以读出更多的单词,准确率更高。”
  • 日本将禁止向俄罗斯出口示波器、光谱仪、信号放大器、信号发生器等产品
    近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在乌克兰军事行动后将禁止向俄罗斯出口的产品清单。该禁令包括57个项目,将于3月18日生效。该部表示,该清单包括31种通用商品和26种技术项目,包括软件。出口禁令适用于半导体、雷达、传感器、激光器、通信设备、记录设备及其组件、示波器、光谱仪、信号放大器、信号发生器、电阻器、加密设备、电视摄像机、滤光片和氟化物光纤。此外,还对导航设备、无线电电子设备、水下监视设备、潜水设备和柴油发动机实施了禁令。此外,禁止的是拖拉机部件,飞机及其部件的燃气涡轮发动机以及炼油设备。2月24日,在分离的顿巴斯共和国呼吁帮助保卫自己免受乌克兰军方的攻击后,俄罗斯在乌克兰发动了军事行动。作为回应,西方国家对莫斯科实施了全面制裁。
  • 从细胞到光信号:ATP微生物检测仪的工作原理解析
    ATP微生物检测仪作为一种可靠的检测工具,以生物化学反应将微生物的存在转化为可测量的光信号为检测原理,不仅实现了对微生物数量的快速检测,也为各种应用领域提供了关键的卫生状况评估。了解更多ATP微生物检测仪产品详情→https://www.instrument.com.cn/show/C541815.htmlATP的基本概念三磷酸腺苷(ATP)是一种在所有活细胞中广泛存在的能量转移分子。它在细胞的能量代谢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每个活细胞都包含恒定量的ATP。因此,ATP的存在可以作为生物活性的指标,反映样品中微生物的数量和活动状况。ATP的检测对于评估细菌、真菌以及其他微生物的存在和数量具有重要意义。检测过程的第一步:ATP的释放ATP微生物检测仪的工作始于样品中的ATP释放。检测过程中,首先使用ATP拭子从样品中提取ATP。ATP拭子含有特殊试剂,这些试剂能够裂解细胞膜,从而释放细胞内的ATP。这一过程是确保所有可测量的ATP都从细胞中释放出来的重要步骤,为后续的荧光检测提供了充足的ATP源。荧光反应的核心:荧光素酶—荧光素体系释放出的ATP与拭子中含有的荧光素酶和荧光素发生反应,形成荧光反应。荧光素酶是一种催化剂,它能够将ATP转化为荧光素,通过与荧光素的反应产生光信号。这一反应基于萤火虫发光的原理,其中荧光素酶催化荧光素与ATP结合,生成光信号。这一过程的核心是荧光素酶的催化作用,它使得ATP的存在能够通过发光现象被检测到。光信号的测量与结果分析产生的光信号通过荧光照度计进行测量。荧光照度计能够准确地捕捉到反应产生的光信号强度,并将其转化为数字信号。光信号的强度与样品中ATP的浓度成正比,因此,可以通过测量光信号强度来推断样品中微生物的数量。较强的光信号通常意味着较高的ATP含量,从而反映出样品中微生物的较多存在。应用与优势ATP微生物检测仪因其快速、准确的检测能力,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制药和环境监测等领域。其能够实时、可靠地评估样品中的卫生状况,确保环境和产品的质量。相较于传统微生物检测方法,ATP检测法提供了更为便捷和即时的结果,帮助我们迅速做出响应和决策。结论ATP微生物检测仪通过将细胞中的ATP转化为光信号,提供了一种可靠的微生物检测方法。其工作原理涵盖了从ATP的释放、荧光反应的核心到光信号测量,为微生物检测提供了科学、准确的解决方案。这一技术的应用更大地提升了卫生监测的效率,确保了各种行业的安全与质量。
  • 免费试用!国仪量子微弱信号测量系列产品等你体验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科研以及工业领域精细测量微弱信号的需求不断增长。为满足用户需求,同时推动国产科研仪器发展,国仪量子于近日正式推出“微弱信号测量系列设备免费试用”活动(包括国仪量子的锁相放大器、任意波形发生器、时间数字转换器、同步控制系统等产品,如有更多产品试用需求请在下方问卷中登记)。活动免费试用产品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填写相关需求,参与试用活动。填问卷试用仪器数字锁相放大器LIA001M国仪量子 LIA001M锁相放大器是一款高性能、多功能的数字锁相放大器,基于先进硬件和数字信号处理技术设计,配合丰富的模拟输入输出接口,集可视化锁相放大器、虚拟示波器、参数扫描仪、信号发生器、PID控制器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有效简化科研工作流程和设备依赖,提高科研效率和质量。任意波形发生器AWG4100国仪量子 AWG4100是一款多通道的高性能任意波形发生器。该产品拥有四个相互独立的波形输出通道,每个通道可以提供高达1.2 GSa/s采样率、16位垂直分辨率的单端波形输出。每通道拥有最大512 MSa的存储深度,配合灵活的用户自定义波形编辑以及序列播放功能,能够轻松应对各种不同场景的复杂波形需求。时间数字转换器TDC1610国仪量子 TDC1610是一款结构紧凑的高精度时间测量仪器,拥有16个采集通道,8 ps时间分辨率;支持时间标签模式,可以实时记录采集信号的时间信息。产品采用易于操作的图形化界面,提供C++、Python和LabVIEW的SDK供用户进行二次开发,可广泛应用于统计激光器后脉冲分布、量子光学、光检测和激光雷达测距等科研领域。同步控制系统SCS1800国仪量子 SCS1800同步控制系统是基于高精度网络时钟与时间同步技术,实现多节点时钟信号的分发和亚纳秒级同步控制,可广泛应用于量子计算、工业自动化控制、分布式基站、电力电网同步、自适应阵列天线和多基地雷达等多种应用场景。注:1.本次试用产品包括国仪量子的锁相放大器、任意波形发生器、时间数字转换器、同步控制系统,如有其他产品试用需求,请登记详询;2.本次活动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后续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3.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国仪量子(合肥)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 国家标准《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黄腐酸含量及碳系数的测定方法》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计划《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黄腐酸含量及碳系数的测定方法》由 TC105(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05SC7(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腐植酸肥料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主要起草单位 辽宁普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农业大学等 。附件:1.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
  • 金索坤隆重推出新一代镉信号增强剂
    为满足用户在使用原子荧光测镉时信号较弱的问题,我公司科研人员在郭晓伟教授的带领下,研发了信号增强剂。2015年我们又对产品进行了升级,新一代的镉信号增强剂可显著改善氢化物反应体系中镉的生成效率,大幅度提高原子荧光仪器对镉的灵敏度,可使信号增强1-2个数量级,满足各种样品在氢化法测定时的检测要求。
  • 光学波段信号可当探测热木星大气逃逸探针
    记者从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了解到,该台与美国亚利桑那大学研究人员合作,发现光学波段的信号可以作为探测热木星大气逃逸的探针。国际著名期刊《天体物理杂志快报》发表了这一成果。  早在2003年,人们通过观测远紫外波段的信号,发现离主星很近的热木星大气中处在低能态的较冷氢原子以一种剧烈的形式向外逃逸。这种逃逸可对行星演化造成严重影响。  “近几年,人们在光学波段成功探测到行星大气中较热氢原子对主星遮挡时产生的微弱吸收信号,如氢的光学波段透射光谱。”云南天文台郭建恒研究员说,然而研究者一直缺乏有力的模型,来论证这些较热的氢原子产生的吸收信号与大气逃逸之间的关系。  郭建恒与博士研究生闫冬冬以及亚利桑那大学黄辰亮博士等人合作,基于自主开发的流体动力学逃逸大气模型和辐射转移模型,在细致地计算了冷热氢原子的分布后,模拟了热木星WASP-121b在不同观测时刻光学波段透射光谱的数据。研究表明,这颗行星周围存在数量巨大的逃逸中性氢气体,每年损失物质以10万亿吨计。这些被行星抛射的物质中,热氢原子的速度比声速更快,并造成了光学波段的吸收。这也说明,光学波段的信号可以用作探测大气逃逸探针。  进一步研究发现,行星大气在不同时刻的吸收水平变化,反映了主星不同的活动特性,恒星更强的活动水平可导致行星大气更深的吸收。这一发现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主星活动性对行星大气逃逸的影响。
  • 精密测量院在高精度超导重力仪提取微弱背景噪声信号方面获进展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近日,中国科学院精密测量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地震与地球内部物理学研究团队基于全球分布的高精度超导重力仪网络观测资料,在地球运动微弱信号提取方面取得进展。研究人员成功提取到高信噪比的地球长周期面波,这是利用重力技术的首次尝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地球内部结构问题一直是地球科学前沿基础领域关注的焦点。最近十几年来,利用地震背景噪声提取到的面波信号在地壳和上地幔结构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宽频带地震仪在长周期信号提取方面存在频带限制问题,因此利用该技术进行地球深部结构的研究相对较少。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超导重力仪具有很高的灵敏度、稳定度和观测精度,它类似于垂直分量的地震仪,能够有效记录到各类地震波信号,并在研究长周期地球内部动力学方面具有其它类型仪器无法比拟的优势,可弥补地震技术缺陷。如果能够从超导重力仪背景噪声中取到高信噪比的长周期面波和自由振荡信号,则可探索地球深内部结构与动力学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基于以上考虑,地震与地球内部物理学研究团队利用全球分布的超导重力仪和同址观测的STS-1地震仪长时间积累的观测资料,实施了精细的数据预处理与分析,并采用自相关方法提取了长周期面波(2-7.5mHz,即133.3-500s)和地球自由振荡,并对提取到的面波信号进行了群速度频散曲线的测量,通过对两种不同观测技术得到的结果进行对比,验证了超导重力仪提取结果的可靠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图1给出了利用背景噪声数据提取到的长周期面波波形,可以看出超导重力仪与地震仪都能清晰记录到绕地球传播一周(R1+R2)和两周(R3+R4)的面波信号。图2为利用背景噪声观测资料检测到的自由振荡信号,由图可知,尽管在4.5-7mHz频段受减采样滤波器振幅衰减的影响,结果形态略差外,但在2-4.5mHz频段,超导重力仪能够像STS-1地震仪那样清晰显示高信噪比的自由振荡信号。图3为面波群速度频散曲线的测量结果,使用的是图1中由相位自相关方法(PAC)提取到的R1+R2面波信号(蓝线),从图中可以看出,超导重力仪与同址观测的地震仪结果,以及由PREM(Preliminary Reference Earth Model)地球模型计算得到的理论值之间均较为一致。本项研究成果可拓展到沿两个台站间传播的长周期面波信号的提取,为联合重力与地震技术开展地球深内部结构与动力学问题探索提供了有效途径。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该研究成果近日以Extracting Long‐Period Surface Waves and Free Oscillations Using Ambient Noise Recorded by Global Distributed Superconducting Gravimeters为题发表在国际期刊Seismological Research Letters上。该研究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资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pubs.geoscienceworld.org/ssa/srl/article-abstract/91/4/2234/586589/Extracting-Long-Period-Surface-Waves-and-Free?redirectedFrom=fulltext"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论文链接& nbsp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0baba778-f0a9-49c1-8aef-9b035a744ede.jpg" title=" 图1.png" alt=" 图1.png" /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图1& nbsp 不同台站超导重力仪与地震仪同址观测到的地球长周期面波信号(SG表示超导重力仪,STS-1表示地震仪;红线表示未扣除地震影响的结果,蓝线表示扣除地震影响后的结果;PAC表示相位自相关方法,CAC表示传统自相关方法;CAN和CB、SUR和SU、BFO和BF_L表示各同址观测台站)&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23149ab6-57bc-4df9-9eab-bdebba5632f1.jpg" title=" 图2.png" alt=" 图2.png" /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图2& nbsp 利用扣除地震影响后的背景噪声数据提取到的自由振荡信号(红色竖线为自由振荡理论频率,各字符缩写含义同图1)&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60d74da6-0a80-489f-93e5-ec5d004b2405.jpg" title=" 图3.png" alt=" 图3.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图3& nbsp 群速度频散曲线结果对比((a)中黑色实线表示由PREM地球模型计算得到的理论频散曲线,各字符缩写含义同图1)& nbsp   /p p br/ /p
  • 加拿大限用有害物质条例生效
    加拿大限用有害物质条例SOR/2012-285《禁止特定有毒物质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生效。该条例为2012年12月批准通过,取代了之前的2005年的版本。   为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该条例禁止22类禁止在加拿大制造、使用、销售、提供、进口的有毒物质或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包括:灭蚁灵(Mirex)、多溴联苯(分子式为C12H(10-n)Brn,其中的n大于2)、多氯三联苯(C18H(14-n)Cln,,其中的n大于2)、二氯甲基醚、甲基氯甲醚、 (4-Chlorophenyl) cyclopropylmethanone, O-[(4-nitrophenyl)methyl] oxime、N-亚硝基二甲胺、六氯二丁烯、五氯联二苯(DDT)、六氯苯、多氯萘(分子式为C10H8-nCln,,其中的n大于1)、氯化烷烃(分子式为CnHxCl(2n+2-x),10 ≤ n ≤ 13)等。   此外,就这些限用物质还有一些豁免情况。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新一代核探针信号探测系统研制成功
    记者近日获悉,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所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新一代多功能核探针信号探测与数据获取系统。项目组负责人李晓林介绍,“该系统具有全元素分析、三维成像和微器件制作等三大功能”,可在中科院核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的扫描核探针上,同时开展微束质子激发X射线荧光分析、卢瑟福背散射、质子激发伽马射线分析、弹性反冲分析和扫描透射离子显微成像等分析以及质子束刻写微器件加工。   他们研制了4LB-I多站多参量数据采集与束流扫描系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决了扫描核探针多站多参量数据采集与束流扫描这一关键核心系统长期依赖国外进口的问题。
  • 标签错误 信号异常 贝克曼召回全球952台流式细胞仪
    p   日前,CFDA连续发布两份公告,因涉及产品存在中文标签错误,以及产品因使用时,可能会出现信号丢失或信号漂移的现象,该现象可能会对患者的分析结果产生影响等问题,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对952台流式细胞仪主动召回。 /p p   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aefde67a-d00f-4d52-a54d-6086648174b3.jpg" title=" gov_152710983942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ee050aa1-022b-405e-bdec-5b43d41ee5ee.jpg" style=" " title=" gov_1527109756053.jpg" / /p
  • 新技术可将光信号变成沿金属表面行进的波
    有助于下一代单芯片光子互联的实现   据物理学家组织网4月22日报道,美国科学家制造出一种新的纳米尺度的连接设备,能将光学信号转变成沿金属表面行进的波。更为重要的是,新设备还能识别偏振光的偏振方向,并据此朝不同的方向发送信号。研究发表在4月19日出版的《科学》杂志上。   科学家们表示,最新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让人们能在亚波长尺度下精确地操控光,而不会破坏可能携带有数据的信号,这为有效地从光子设备传递信息给电子设备从而实现下一代单芯片光子互联打开了大门。   该研究的合作者、哈佛大学工程和应用科学学院的研究生巴尔萨泽穆勒说:“如果你想朝一块拥有很多元件的小芯片周围发送一个数据信号,那么,你需要能精确地控制信号的行进方向。如果你无法做到这一点,信号就有可能丢失。方向是信号能否成功传递的重要因素。”   过去,科学家们也能通过改变光射入连接设备表面的角度来控制这些波的行进方向。但就像穆勒所说的:“这实在很麻烦,光学电路很难成一条直线,因此,为了给信号设定方向而不断重新调整角度非常不实际。”   新连接设备由一层薄薄的金组成,其上布满小孔,科学家们设计的天才之处正在于这些切口形成的像鲱鱼鱼骨(箭尾形)一样的图案。该研究的主要作者、哈佛大学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的费德里科卡帕索教授指出:“迄今为止,科学家们一直采用一系列平行的沟槽(格栅)来做这类事情,虽然它也能完成,但很多信号会丢失,而新设备上的新结构则能采用一种非常简单和优雅的方式来控制信号的行进方向。”   现在,光只需要垂直地射入即可,新设备会做其他事情。它会将入射光变成表面等离子体激元(在金属表面存在的自由振动的电子与光子相互作用产生的沿着金属表面传播的疏密波)。它也会阅读入射光波的偏振方向——直线、左旋圆极化还是右旋圆极化,然后为其安排合适的路径。新设备甚至能将一束光分成两部分并朝不同方向发送不同的部分,这就使得多通路信息传送成为可能。   新结构非常微小,每个图案单元比可见光的波长还要小,因此,科学家们认为,新结构应该很容易同平面光学等新奇技术整合。然而,卡帕索表示,新设备最有可能用于未来的高速信息网络内——纳米尺度的电子设备(目前已经出现)、光子设备和等离子体有望集成在一块微芯片上,从而实现下一代单芯片光子互联。
  • 德国研制出世界最小光电信号转换器
    光纤网络是现代信息传递的基础,光电信号转换器是其核心,德国卡尔斯鲁尔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员研制出一种世界最小的光电信号转换器。其内部结构为平行排列的两个微小黄金电极,长度约29微米,两电极之间的间隙约为0.1微米,整个结构直径不到人头发的1/3,两电极之间引入变化的电压信号,其频率与传输的数据信号相关,在电极中间充填有特殊的塑料材料,其对光线的折射率随所施加的电压发生改变。在两电极的间隙中导入连续光束后,会激发出表面电磁波(表面等离子体),这种表面电磁波受到施加与电极间隙中充填的塑料材料中的电压信号的调制,而经过调制的表面电磁波又可影响穿过间隙的光束的相位,实现信息通过施加于两电极的电压信号调制光束而转换成光信号在光介质中的传输。经过实验验证,这种光电转换器可实现的数据转换速率达到40G比特/秒,可工作在目前宽带光纤网常用的红外光波长范围内(波长1480-1600纳米),工作温度可达85摄氏度,是目前世界上最小型化的高速光电信号(相位)转换器,可用目前成熟的微电子技术手段进行规模化生产,并集成在微电子芯片中,可实现信息的高速率低能耗传输。
  • GE运输系统集团铁路信号实验室在华成立
    中国北京,2010年10月25日-通用电气(NYSE: GE)旗下GE运输系统集团宣布,GE运输系统集团在中国成立的首个铁路信号实验室在北京隆重揭幕,成立这个实验室是为了帮助中国的铁路信号行业攻克业务技术难关、提升在华服务质量,为中国铁路信号行业提供不断革新的解决方案。   该实验室将为GE运输系统集团在中国的主要铁路信号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应用在全球知名的煤炭重载运输线路大秦线上的重载技术——LOCOTROL分布式动力控制系统,以及应用在青藏线上的ITCS增强行列车控制系统。实验室包括LOCOTROL检测和维修中心,LOCOTROL系统验证与测试实验室以及ITCS实验室等。   “伴随中国近年对铁路发展的高度重视,中国本土客户对于铁路信号技术的进步与革新要求也不断提高。” GE运输系统集团智能控制全球总裁毕艾文先生指出,“北京的新实验室将使我们能够更迅速的对中国客户提出的各种技术革新的需求进行技术测试与验证,从而确保我们与中国客户更紧密的合作。”   “另外,新实验室将有效减少机车零件测试和返修时间。新实验室的成立再次佐证了GE运输系统集团为中国铁路市场提供不断革新的铁路信号解决方案的承诺,同时,这也是继 LOCOTROL分布式动力控制系统及ITCS增强行列车控制系统在中国铁路成功应用后,GE运输系统集团在华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毕艾文先生补充道。   “新实验室的成立是我们“立足中国 服务中国 ”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在华快速发展,拥有不断扩展的客户资源的结果。”GE运输系统集团智能控制亚太区总裁尚文德先生强调。“实验室中的本地技术人才将确保与客户更好的沟通从而提供更高效的解决方案。相信实验室的成立也是我们在华发展,成为中国铁路长期战略合作伙伴的一个重要发展平台。”   LOCOTROL通过分布在整列车中的机车中执行牵引和控制指令,来帮助铁路提高长大列车的运载能力。客户可使用命令信号遥控机车,从而加强对整列车的动力和制动系统的控制。通过GE的LOCOTROL分布式动力控制系统,工程师可以更快更有效地启动和停止列车,从而提高了铁路网的运营效率。将动力分散于列车的各个部分,可降低列车间作用力,减少断钩,并节省燃料。实践证明,依据列车配置和地形的不同情况,LOCOTROL可提高6-10%的燃料效率。   GE增强型列车控制系统(ITCS)利用既有信号或建立自己的虚拟信号,通过无线方式传送列车运行命令,相当于以调度集中方式运行。作为一个完整的安全系统,ITCS可以提高路网中所有客运和货运列车的最高速度。由于其精确的定位和闭塞分区的缩短,与传统的控制系统相比, ITCS能够有效地使线路能力翻倍。   关于GE运输系统集团中国:   通用电气旗下的GE运输系统集团拥有超过100年的历史,是全球领先的铁路、船用动力、钻井电机、采矿业和风能科技的供应商。GE运输系统提供货运和客运火车机车、铁路信号、通信系统、集成系统解决方案、船用发动机、矿用卡车电动轮驱动系统、钻井电机、高品质的零备件及售后服务。   GE早在100多年前就进入了中国市场。1908年,GE在中国建立了第一个灯泡制造厂。1984年,中国进口了首批420台GE运输系统集团制造的ND5柴油内燃机车。2002年,GE运输系统集团在北京成立了通用电气运输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研发、制造和其他服务。2005年,GE运输系统集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签订了300台Evolution® 系列中国干线机车合同,用于中国各大铁路干线。2008年GE运输系统集团创建了第一个矿用自卸卡车电动马达生产厂,并成立了通用电气运输系统(沈阳)有限公司。在过去的6年内,公司实现了两位数的业务增长,为中国提供了245个就业机会,在北京、上海、大同、成都、常州和格尔木等城市设有办公室。   目前,GE运输系统集团已成为销售额超过45亿美金的全球化企业,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Novus助力HIPPO信号通路研究
    Hippo信号通路是近年来在果蝇中研究发现的一个高度保守的生长控制信号通路,其对器官大小及细胞增殖和凋亡都具有关键的调节作用。该通路由多种抑癌基因及一种候选癌基因组成,此通路的失活或者异常表达在动物实验中参与多种疾病的发生。Hippo通路的生物学效应有:调控器官体积,保持细胞增殖凋亡平衡,维持内环境稳定;参与细胞接触性抑制的调节,在细胞培养中,正常细胞因接触性抑制在培养集中呈单层的生长,而某些肿瘤细胞因接触性抑制丧失而相互堆积或呈锚定而非依赖性生长;Hippo通路的失活参与肿瘤的发生:Hpo,Sav,Wts,Mats的失活或YAP的过度表达存在于多种肿瘤中,如肝癌、胃癌、结肠癌、前列腺癌、卵巢癌等。1995年,Hippo信号通路的第一个成员Wts在果蝇中被发现,其编码的一个Dbf-2相关的核家族蛋白激酶,Wts的突变导致组织过度生长,直到2002年,Hippo信号通路的另外几个成员也被发现,包括Salvador(Sav)、Hippo和Mats。Hippo信号通路由核心成分、上游及下游成分组成。核心成分:Lats1和Lats2是Dbf2相关的核蛋白激酶家族成员,其与果蝇中的Wts属于同源物。上游成分:目前已知的几个成员可以作为Hippo和Wts的上游成分,非典型的钙黏蛋白Fat作为一种感受器并参与Hippo信号通路的调节,Fat信号的转导包括一种非传统的肌球蛋白Dachs,Discs激酶的过度生长,包括一个FERM结构域的衔接蛋白Expanded(Ex),Ex位于顶端区域,并和另一个位于顶端区域包括FERM结构域的蛋白Merlin协调。KIBRA是一个WW结构域蛋白,调节Hippo信号通路的活动。下游成分,参与Hippo信号通路的下游基因相对较少,已明确在果蝇中属于几个下游基因作为Yki的目的基因在器官生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包括miRNA,CyclinB和CyclinE,E2F1,还有凋亡基因Apotposis-1.。人YAP基因与Yki属于同源物,已在一些肿瘤中做为癌基因呗发现,最近研究显示,YAP在哺乳动物的Hippo信号通路中最为最原始的效应器。Hippo信号通路并不是单一地发挥作用,该条通路的相互作用关系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目前已发现,Hippo信号通路参与了多种人类肿瘤的发生,对它所参与的疾病机制的研究有待深入,从而靶向研究相关的治疗措施。Novus公司提供大量高质量的针对Hippo信号通路蛋白的抗体,包括核心成分Last1和Last2、上游成分FAT、DACH、KIBRA、Merlin,下游成分YAP等,帮助您更方便的进行Hippo信号通路研究。欢迎使用Novus Explorer查找Hippo通路有关的基因、疾病及参考文献,请点击: http://www.novusbio.com/explorer?start_mode=prefilled&entity_name=Hippo%20Signaling%20Cascade&entity_type=pathway蛋白名称 目录号 交叉反应性 应用 FAT1 NBP1-84565 Hu IHC-P, IHC FAT4 NBP1-78381 Hu, Mu ICC/IF, IHC-P, IHC DACH1 NBP1-85320 Hu ICC/IF, IHC, IHC-P DACH2 NBP1-89476 Hu ICC/IF, IHC, IHC-P KIBRA NBP1-92052 Hu WB, ICC/IF, IHC, IHC-P KIBRA NBP1-92053 Hu IHC, IHC-P Merlin NBP1-87757 Hu WB, ICC/IF, IHC, IHC-P Merlin NBP1-33531 Hu, Mu, Rt WB, IHC, IHC-P MST1 24480002 Hu WB, ELISA, IHC, IHC-P, IP MST1 NBP1-85330 Hu WB, IHC, IHC-P MST2 NBP1-48017 Hu, Ca, Mk WB, IHC, IHC-P SAV1 H00060485-M02 Hu WB, ELISA, ICC/IF, IP, S-ELISA LATS1 NBP1-62088 Hu, Mu ELISA, IHC, IHC-P LATS2 NB200-199 Hu, Mu WB, IP, PLA YAP1 NB110-58358 Hu, Mu WB, ICC/IF, IHC, IHC-P, IP SAV1 NBP2-13282 Hu WB, IHC, IHC-P TAZ NB110-58359 Hu, Mu, Rt WB, ICC/IF, IP TAZ NBP1-85067 Hu, Mu WB, ICC/IF, IHC, IHC-P TAZ NBP2-01114 Hu WB, FLOW, ICC/IF TAZ NBP1-88511 Hu WB, ICC/IF, IHC, IHC-P 14-3-3 gamma NB100-407 Hu, Mu, Rt, Bv, Ch, Ze WB, ICC/IF RUNX2 NBP1-77461 Hu, Mu ICC/IF, IHC, IHC-P TEAD3 NBP1-83949 Hu ICC/IF, IHC, IHC-P DACH1 NBP1-00136 Hu WB, PEP-ELISA DACH2 NBP1-80001 Hu, Mu, Ca, Ch, Xp, Ze WB DCHS1 NBP2-13901 Hu IHC, IHC-P FAT1 NB100-2693 Dr WB, ELISA, ICC/IF FAT3 NBP1-90642 Hu IHC, IHC-P FRMD6 NBP1-90725 Hu, Mu WB, ICC/IF, IHC, IHC-P LATS1 NBP1-58271 Hu, Mu, Rt WBNote: Hu-Human Mu-Mouse Rt-Rat Bv-Bovine Ch-Chicken Xp-Xenopus Ze-Zebrafish参考文献:1.Buttitta LA, Edgar BA. How size is controlled: from Hippos to Yorkies. Nat Cell Biol. 2007 Nov 9(11):1225-7. [PMID: 17975546]2.Zeng Q, Hong W. The emerging role of the hippo pathwayin cell contact inhibition, organ size control, and cancer development in mammals. Cancer Cell. 2008 Mar 13(3):188-92. [PMID: 18328423]3.Badouel C, Garg A, McNeill H. Herding Hippos: regulating growth in flies and man. Curr Opin Cell Biol. 2009 Dec 21(6):837-43. [PMID: 19846288]4.Varelas X, Miller BW, Sopko R, et al. The Hippo pathway regulates Wnt/beta-catenin signaling. Dev Cell. 2010 Apr 20 18(4):579-91. [PMID: 20412773]5.Bao Y, Hata Y, Ikeda M, Withanage K. Mammalian Hippo pathway: from development to cancer and beyond. J Biochem. 2011 Apr 149(4):361-79. [PMID: 21324984]6.Zhao B, Tumaneng K, Guan KL. The Hippo pathway in organ size control, tissue regeneration and stem cell self-renewal. Nat Cell Biol. 2011 Aug 1 13(8):877-83. [PMID: 21808241]7.Liu W, Wu J, Xiao L, et al. Regulation of Neuronal Cell Death by c-Abl-Hippo/MST2 Signaling Pathway. PLoS One. 2012 7(5):e36562. [PMID: 22590567]更多HIPPO信号通路相关信息,请关注:http://www.novusbio.com/hippo-pathway.html 阅读原文:http://www.liankebio.com/ProductCenterShow/articleID/2014070020.html
  •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来了,仪器行业能否再迎“东风”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我国化妆品市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具潜力的市场。 /strong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旧版的行业监督管理条例也不再适用于当下的环境。 strong 2020年6月29日,我国发布了新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2019年,我国化妆品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已经接近3千亿元,市场规模达到4677亿元。但是,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非法添加等违法现象也较为突出 /strong ,2019年我国药监局针对不合格化妆品发布公告30条;2018年我国药监局针对不合格化妆品发布公告更是达到了54条,因此, strong 化妆品安全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78px height: 39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22a27fb-b297-419d-a68e-66e9f27e48dc.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31.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31.png" width=" 578" height=" 396"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1:2012-2019年中国化妆品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单位:亿元,%)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83px height: 36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e26eb548-f387-4b49-9410-a1cb91f61cc4.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47.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47.png" width=" 583" height=" 36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2:2012-2019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单位:亿元)&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24px height: 32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a41cf893-594b-4d07-90be-2fda3f63fe6f.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55.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55.png" width=" 524" height=" 328"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3:2016-2019年中国药监局发布不合格化妆品公告数量(单位:条)&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版《条例》重点改动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相比1989年版本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strong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增了37条规定,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建立高效监管体系和加大处罚力度”四个方面进行展开。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其中,《条例》提出,电商平台承担经营者管理责任,规范电商销售存在的问题;并首次提出了注册人和备案人制度,引导中小企业规范行业生产经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另一方面,《条例》也针对特定产品做了明确规定,如“防脱发、染发、烫发”等美发护发类产品晋级为特殊化妆品,我国现阶段美发护发产品存在着较大的质量问题,根据《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显示,美发护发类产品不合格率最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此外,《条例》全面提高了处罚力度, strong 如新增“处罚到人”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 /strong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版《条例》催动安全监管力度提升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目前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国家标准共有133项,其中5项为国家强制性标准,128项国家推荐标准,其中最为重要的、直接影响化妆品安全便是《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对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作出了限定,并大量罗列了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及暂用着色剂。 strong 附件: /strong strong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text-decoration-line: underline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7/attachment/6bbfe393-9acf-45e0-862d-976f0b35f425.pdf" title="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 /a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化妆品相关国家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国家强制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27599-2011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国家推荐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544-2019 化妆品中邻伞花烃-5-醇等6种酚类抗菌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545-2019 化妆品中38种准用着色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25-2019 化妆品检验规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41-2019 化妆品中2,3,5,4& #39 -四羟基二苯乙烯-2-O-β-D-葡萄糖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44-2019 化妆品中8-羟基喹啉和硝羟喹啉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6942-2018 化妆品中10种生物碱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13531.6-201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颗粒度(细度)的测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13531.7-201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的测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7-2018 化妆品中帕地马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8-2018 & nbsp 化妆品中香豆素及其衍生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9-2018 & nbsp 化妆品中吡咯烷酮羧酸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0-2018 化妆品中防腐剂己脒定和氯己定及其盐类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1-201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克霉丹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3-201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尿刊酸及其乙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26-2018 护肤化妆品中禁用物质乐杀螨和克螨特的测定》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更多化妆品标准请关注仪器信息网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资料中心 /span /a 。。。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新版《条例》中重点强化了企业法律责任及处罚的力度, strong 随着新版《条例》的正式实施,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必定随之加大,特别是化妆品的安全性,且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strong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规促进仪器及检测服务销售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新版《条例》正式实施后,相关部门监管力度加强,抽测数量和频次都将增加,相关部门或将大量采购相关检测仪器,以应对大量样品待检测的状况。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另一方面,我国的化妆品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 strong 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将购买相关仪器对产品进行质检,而对一些小企业来说,购买相关检测服务是更为合适方案。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不管是对于相关部门或是化妆品企业, strong 新版《条例》的实施都将促进仪器及检测服务的采购,将为仪器厂商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创造大量的市场,迎来新的“东风”。 /strong /p
  • 欧盟化妆品条例获修订
    2013年4月25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344/2013,修订了欧盟化妆品条例(EC)No 1223/2009。修订的内容包括修订其附件II,III,V和VI。条例(EU)No 344/2013将自2013年6月11日起实施。   具体修订为:   附件II修订了167、450、1136,新增加了1329-1372   附件III修订了8、9、10、12、14、16、22、26-43、45、47、56、68、72、73、88、89、103-205、215~256   附件V修订了34,新增加了58   附件VI修订了1、28。   详情可参考(EU)No 344/2013。
  • 关乎你我的脸面,这个新条例1月1号实施
    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新闻可见: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明确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制度。《条例》为30年来首次全面修改,旨在鼓励行业创新、实施风险管理、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同时将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就在明天,2021年1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视频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条例》的各项配套政策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在执行层面的各项规定出台之前,如何保证《条例》有效落地呢?国家药监局为此专门出了一个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公告全文如下: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二、关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三、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此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条例》属于普通化妆品或者不属于化妆品的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终止审批 按照《条例》属于特殊化妆品的产品,申请人可以调整申报资料后继续按程序审评审批。  四、关于香皂和牙膏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  在《条例》配套的牙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管理。  五、关于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  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发布实施之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暂不需要公布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2021年1月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生产许可资料要求等依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核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样式见附件。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地区,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  七、关于违法行为查处  化妆品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但依据《条例》认为不违法或者应当作出较轻处罚的,适用《条例》。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条例》。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样式)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28日  2d49dc6c-f20a-43b4-a178-9c9592831223_1609147598905057826.doc
  • 欧盟进口纺织品共同规则修订条例出台
    2011年12月16日,欧洲委员会采纳两项新规例,修订从第三国进口纺织品共同规则下的纺织品分类。该两项欧洲委员会规例分别是第1321/2011号及第1322/2011号规例,已于2011年12月17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修订了具「保障」作用的第3030/93号及第517/94号框架条例。   第1321/2011号条例列明,应更新关于进口第三国若干类纺织品的共同规则,以配合理事会第2658/87号条例(关于关税和统计税则,以及共同海关关税)的修订。该等修订亦影响第3030/93号框架条例中某些合并名目编号。因此,第1321/2011号条例的附件修订了第3030/93号框架条例的附件I。   出口商应特别留意附件中的清单,因为清单列出每类纺织品的最新产品说明以及合并名目编号。   第1321/2011号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7日生效,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335:0017:0041:EN:PDF   同日,欧委会刊登第1322/2011号条例,该条例修订理事会第517/94号条例附件I。理事会第517/94号条例关乎从第三国进口纺织品的共同规则,而该等第三国并未受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其他安排,又或其他特定欧盟规则涵盖。   第1322/2011号条例同样表明,应更新关于进口若干类纺织品的共同规则,以配合理事会第2658/87号条例的修订。该等修订亦影响第517/94号条例附件I中某些合并名目编号。同样,第517/94号条例附件I已被更新。   第1322/2011号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7日生效,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335:0042:0056:EN:PDF
  • 310万!山东大学85GHz信号分析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DSHZB2023-210项目名称:山东大学85GHz信号分析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10.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31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一、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02月01日 至 2023年02月07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东8区企业公馆B1号楼)方式:供应商发送邮件登记,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发送至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邮箱cnshzbegs@163.com,邮件名称命名为山东大学85GHz信号分析仪采购项目-登记-“响应单位名称”。开户单位全称: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济南燕山支行。账号:376060100100168341。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获取磋商文件成功不代表资格后审通过。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三、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2月2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2月2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西柳体育场3014房间)四、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山东大学地址:山东大学中心校区明德楼联系方式:马老师,0531-8836979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东8区企业公馆B1号楼)联系方式:王凯,1515311791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凯电话:15153117917
  • 高分辨氢氘交换质谱技术解析天然免疫受体构象变化与信号传导机制
    高分辨氢氘交换质谱技术解析天然免疫受体构象变化与信号传导机制 MDA5是细胞内的异体RNA监测蛋白,属于RIG-I样受体家族(RLRs)的重要成员。MDA5参与多种RNA病毒引起的免疫反应,是天然免疫的一道重要屏障。RLRs家族共有RIG-I、MDA5及LGP2三个成员,其中RIG-I和MDA5的N端均拥有串联CARDs结构域,可通过CARD-CARD同型相互作用招募MAVS,最终促进I型干扰素(IFN)通路的激活。在RLRs抗病毒信号的激活过程中,K63连接的多聚泛素链(K63-polyUb)起着关键作用[1]。前期研究发现,短链K63-polyUb可以通过共价锚定和非共价锚定两种方式有效地促使RIG-ICARDs的寡聚[2, 3]。形成的异源四聚体复合物(K63-polyUb-RIG-ICARDs)可激活MAVSCARD寡聚,形成MAVS纤维的核心[2, 3]。然而,K63-polyUb是如何调控MDA5 CARDs组装以及招募、激活MAVS CARD的分子机制,仍是待解决的科学问题。 Immunity近期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郑杰团队在Immunity杂志上以Research Article形式在线发表了题为“Ordered assembly of the cytosolic RNA-sensing MDA5-MAVS signaling complex via binding to unanchored K63-linked poly-ubiquitin chains”的研究成果,本研究通过生物大分子氢氘交换质谱技术(HDX-MS)以及冷冻电镜技术(Cryo-EM)揭示了长链,非锚定K63-polyUb促进MDA5-MAVS组装程序与信号传递的分子机制。MDA5-MAVS首先研究人员建立了K63-,K48-连接泛素链的生化合成平台,并制备了不同长度的K63-polyUbn(2≤n≤14)(图1)。通过基于Orbitrap Fusion平台的氢氘交换质谱技术(Hydrogen/Deuterium Exchange Mass Spectrometry,HDX-MS),研究人员发现MDA5CARDs和RIG-ICARDs的氢氘交换保护程度依赖于不同长度的K63-polyUbn(MDA5: n≥8 RIG-I: n≥3)而不依赖于K48-polyUbn(n≥10);并且保护强度随着K63-polyUb的长度增加而特异性加强。 图1:HDX-MS分析K63-polyUb(2≤n≤14)对RLR CARDs寡聚的影响(点击查看大图) 为了研究K63-polyUbn介导的MDA5CARDs寡聚体的组装机制,研究人员利用冷冻电镜首次解析得到了分辨率为3.3Å的MDA5CARDs与K63-polyUb13复合体的结构。这也是MDA5CARDs第一个近原子分辨率的冷冻电镜结构。 那么MDA5CARDs-K63-polyUbn异源四聚体又是如何招募其下游信号蛋白MAVS?研究人员进一步通过Cryo-EM解析得到了分辨率为3.2Å的由长链K63-polyUb11拴系的“自下而上”的左手螺旋MDA5CARDs-MAVSCARD复合体结构。 同时研究人员通过生物大分子氢氘交换质谱技术,首次证明了人类MDA5全长蛋白的CARDs在初始状态下处于张开的构象并可与长链K63-polyUb10结合。然而在早期研究中,氢氘交换质谱已经证明了RIG-ICARDs在初始状态下呈闭合的构象[4, 5]。这也直接证明了RIG-I和MDA5的CARDs在溶液状态下构象上的巨大差异。其次,研究人员进一步发现K63-polyUb10拴系的MDA5CARDs复合物在溶液中的稳定性受MDA5的RNA依赖的ATP酶活性别构调节。图2:HDX-MS分析全长MDA5在其识别配体或底物作用下(dsRNA/ATP/K63-polyUb)的动态的构象变化与信号传导机制(点击查看大图)综上所述该研究通过生物大分子氢氘交换质谱和冷冻电镜技术发现长链,非锚定K63-polyUb类似于一个“分子桥梁”,促进了MDA5CARDs四聚体的组装,使之形成一个激动状态的构象来招募下游MAVSCARD,以进一步促进MAVSCARD的寡聚和激活(图2)。激活状态下的MDA5可以结合并水解ATP,远程提升CARDs-K63-polyUb10的稳定性以持续激活MAVS。该研究弥补了MDA5通路激活与信号传导研究的空白,进一步揭示了长链,非锚定K63-polyUb在细胞内作为内源性激动剂的免疫学功能,为理解泛素分子多样性在抗RNA病毒天然免疫信号传导与调控中的作用提供了新的线索。* 上海药物所博士后宋斌和美国NIH Research Associate陈运为论文第一作者,上海药物所郑杰研究员为论文的通讯作者。该工作得到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罗大海教授、吴彬教授,美国Scripps研究所Patrick Griffin教授,上海药物所罗成研究员和张乃霞研究员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等项目的支持。 专家访谈郑杰(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研究员)Q根据您的经验对氢氘交换质谱技术的理解?以及这篇文章的主要的难点在哪里?答:我觉得HDX-MS是基于生物化学这个学科,围绕表征酶活反应机理的一个很实用的技术,HDX-MS第一个应用是来自美国工业界,可以很好地应用于药物发现。这个新工作的一个难点就是采用生化合成了不同长度的K63多聚泛素链,并对RLR CARDs进行了后续功能筛选和表征。如果无法系统合成K63-polyubn(n>8),我们也无法解决这个科学问题。Q基于高分辨质谱技术的HDX-MS技术作为捕捉蛋白质溶液构象变化的重要研究工具,相对于冷冻电镜技术提供哪些不可或缺的生物学信息?答:HDX-MS和cryoEM提供的信息非常互补,首先,两者联用可以提供高分辨的结构和溶液中动态构象变化的信息。其次,在我们这个研究中,我们使用了HDX-MS去表征MDA5全长蛋白的一系列的构象变化,这对cryoEM研究是很有难度的,因为全长MDA5 的CARDs和Helicase之间的linker长度达到了120个氨基酸且在溶液中是非常活跃的,我们这次利用了HDX分析了MDA5与RNA,ATP互作如何远程调控CARDs与K63-polyub的构象变化。表征好这一系列的构象变化就是表征MDA5在溶液状态下是如果进行信号传导的机制。QHDX-MS技术目前有哪些应用方向,未来应用前景如何?答:HDX-MS捕捉的是溶液状态下蛋白质稳态的信息,研究蛋白质动力学,这对药物发现(drug discovery)研究非常关键,可以大大加速药物的发现与研发。HDX-MS可以直接提供药物与小分子互作,以及生物大分子抗体药物识别抗原等研究提供接近生理意义的重要信息。我博士后是在美国Scripps研究所Patrick Griffin教授进行的训练,当时实验室的同事很多都去了美国大药企利用HDX-MS参与药物发现。其中Mike还在礼来公司搭建了一套高通量全自动的HDX设备,专门为礼来的小分子药物发现筛选而设定。回国后我们也正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实现HDX-MS软件和硬件的进一步自动化,希望未来在国内可以实现HDX-MS高通量。另一个努力的方向是早日实现单氨基酸残基分辨率的HDX-MS技术的升级,这可以 帮助精准表征药物作用关键氨基酸残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HDX-MS的自动化进样平台机械臂模块需要一定的改造,比如更严格的控温,更高频率的连续进样来优化质谱的采集效率。最终我希望可以利用高通量HDX-MS平台去建一个蛋白库,提供氢键,自由能,单氨基酸残基HDX等可以量化的参数,更精准的帮助科研工作者了解蛋白质的折叠,去折叠等稳态的信息。 关于作者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郑杰实验室长期结合生物大分子氢氘交换质谱技术交叉解决由蛋白质(酶)的动力学异常变化所导致的重大疾病的发生机制,聚焦RNA天然免疫模式识别受体的内源,外源性配体识别与信号传导机制,以及自身免疫疾病发生机制。围绕氢氘交换及其应用,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Immunity 2021,Anal Chem 2019,Nat Commun 2018,structure 2018, Nat Commun 2017,Nucleic Acids Res 2015等期刊上。感谢郑杰老师对本文的指导与支持参考文献:1. Hu, H. and S.C. Sun, Ubiquitin signaling in immune responses. Cell Res, 2016. 26(4): p. 457-83.2. Zeng, W., et al., Reconstitution of the RIG-I pathway reveals a signaling role of unanchored polyubiquitin chains in innate immunity. Cell, 2010. 141(2): p. 315-30.3. Peisley, A., et al., Structural basis for ubiquitin-mediated antiviral signal activation by RIG-I. Nature, 2014. 509(7498): p. 110-4.4. Zheng, J., et al., High-resolution HDX-MS reveals distinct mechanisms of RNA recognition and activation by RIG-I and MDA5. Nucleic Acids Res, 2015. 43(2): p. 1216-30.5. Zheng, J., et al., HDX-MS reveals dysregulated checkpoints that compromis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self RNA during RIG-I mediated autoimmunity. Nat Commun, 2018. 9(1): p. 5366.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获取赛默飞全行业解决方案,或关注“赛默飞色谱与质谱中国”公众号,了解更多资讯+
  • 放大NO₂光谱信号 快速锁定大气污染“元凶”
    近日,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张为俊研究员团队在大气二氧化氮探测技术方面取得新突破,团队利用相敏检测的振幅调制腔增强吸收光谱技术,创立了一种能够快速灵敏检测大气环境中二氧化氮的新方法。这项研究成果日前发表于美国化学会(ACS)出版的《分析化学》上,并申请了发明专利保护。通俗地讲,就是把吸收到的二氧化氮光谱信号进行有效放大,再通过我们开发的可靠算法进行计算,最终实现对大气二氧化氮的精确探测。基于多模激光的振幅调制腔增强吸收光谱技术,适用于长期稳定运行、免人工维护的二氧化氮高灵敏度测量,因而具有很好的科研和业务应用前景。 导致大气污染的“元凶”之一“二氧化氮是对流层大气中主要的污染物,它的来源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排放和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化石燃料燃烧、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燃烧、大气当中的闪电和平流层光化学反应等过程。”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的周家成博士说道,大气中的二氧化氮对臭氧和二次颗粒的生成也起着重要作用,是形成酸雨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氧化氮的光解是对流层臭氧的主要来源之一,其参与了光化学反应以及光化学烟雾的形成。”周家成说,二氧化氮通过光化学反应产生硝酸盐二次颗粒,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并进一步降低空气质量,是形成灰霾的主要因素。同时,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氮可以与水蒸气发生作用,产生硝酸和一氧化氮,进而形成酸雨。“正因如此,二氧化氮的高灵敏准确测量对大气化学研究以及大气污染防控具有重要意义。”周家成说,对于一些特殊应用场景,例如青藏高原、海洋等环境中,大气中二氧化氮浓度极低,只有高灵敏的仪器才能精确测量,进而开展相应的大气化学研究。此外,高灵敏的仪器还可以捕捉城市大气污染的深层次信息,例如通量等关键参数,从而更好地服务大气污染防控。放大光谱信号实现超极限探测一般而言,大气当中的每一种成分,都对应有特殊的光谱,也就是相当于这种组分的特殊身份识别标志特征。从原理上来讲,只要能够实现对某种大气组分光谱的高灵敏度探测,也就做到了对这种组分的精确探测。周家成介绍,他们团队创新研发的“基于多模激光的振幅调制腔增强吸收光谱技术”,是将调制技术与多模激光相结合的一种全新的高灵敏度吸收光谱技术。它的工作原理是把被调制的光强信号输入到相敏检波器中,与参考信号进行混频乘法运算,再经过窄带低通滤波器滤除掉其他噪声频率成分后,得到一个与输入信号成正比的直流信号,就可以直接用于吸收系数的计算。“通俗地讲,就是把吸收到的二氧化氮光谱信号进行有效放大,再通过我们开发的可靠算法进行计算,最终实现对大气二氧化氮的精确探测。”周家成告诉记者,“基于多模激光的振幅调制腔增强吸收光谱技术”集成了共轴腔衰荡吸收光谱的高光注入效率、离轴腔增强吸收光谱的低腔膜噪声,以及调制光谱的窄带高灵敏度微弱信号探测等优点,能够提供一种简单、可靠、低成本和自校准的二氧化氮绝对浓度测量方法。“它适用于长期稳定运行、免人工维护的二氧化氮高灵敏度测量,因而具有很好的科研和业务应用前景。”周家成介绍到,他们研制的这台仪器用到的一个关键部件,叫做“宽带多模二极管激光器”,即能够输出波长具有一定宽度,并且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或多个纵模的激光器,它被作为整个仪器的探测光源。“正是由于它发出的激光光源能被二氧化氮分子所吸收,所以被用来进行二氧化氮浓度的测量。”周家成说,他们用到的这款激光器的中心波长为406纳米,带宽约为0.4纳米,它发射出的探测光源,恰好能够被二氧化氮分子所吸收。一般而言,某种仪器或探测方法,在探测某种参数时所能达到的极限,被称为“探测极限”,也代表了仪器的最高性能指标。周家成表示,他们研制的探测技术经过多次实际应用验证表明,超过探测极限浓度的二氧化氮也能够被测量到。助力北京冬奥会精准预报天气北京冬奥会期间,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研制的快速灵敏检测二氧化氮仪器被用于环境大气实时在线观测,为冬奥会高精度数值天气预报和多源气象数据融合等关键技术方法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持,共同构建了冬奥气象“百米级”预报技术体系。“在此之前,这台仪器在北京参加了‘超大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成因外场综合协同观测研究’项目,针对北京城市站点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的作用开展相关研究,对北京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解析起到了重要作用。”周家成表示,后续该仪器还将应用于青藏高原背景站点开展常年观测,填补青藏高原大范围区域二氧化氮有效观测数据的空白。谈起团队科研历程,周家成坦言,这其中充满了艰辛和不确定性,但还是有着很多乐趣。“为了验证仪器吸收测量的准确性,我们先在实验室开展不同浓度二氧化氮测量实验,但是结果始终和预期不一样。折腾了几个小时后,发现居然是外部锁相放大器的一个参数设置有误。”周家成说,这件事再次验证了“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自此以后,他每次实验前,都会仔细检查仪器的各项参数,防止出现类似的问题。周家成说,仪器在参加北京冬奥会观测期间,由于观测人员在实验前期对仪器操作不熟悉,光腔被正压气体冲击,导致无法用于测量。“当时我不在现场,内心十分着急,牵挂仪器,到了深夜都不能入睡,怕影响观测进度。”年后没几天,周家成携带工具前往北京维修,加班加点终于使仪器正常工作,赶上了综合实验的进度。“接下来,我们将对仪器进行小型化集成,利用锁相板代替商业锁相放大器,配合自动控制系统,使得这台仪器更加智能化、便携化。”周家成表示,未来他们团队还计划把这种二氧化氮探测技术与化学滴定、热解和化学放大法相结合,应用于一氧化氮、臭氧、活性氮和总过氧自由基的高精度测量。通过增加保护气,仪器还可应用于气溶胶消光系数的高灵敏度测量。
  • 关注 | 这一地方将出台检验检测条例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检验检测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山东省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被列入重点立法项目。目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了《条例》的起草,为提高《条例》制定地方立法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凝聚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时间:2022年5月17日至6月16日,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scjgrzc@shandong.cn,联系电话:0531-5719238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7日以下为《山东省检验检测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山东省检验检测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及检验检测服务,是指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的属性进行测定或者验证,并出具数据、结果、判定结论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专业技术组织。第四条【工作方针、基本原则】检验检测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生产性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检验检测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检验检测服务及其从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检验检测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配套的保障体系,健全扶持、奖励政策,发挥检验检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检验检测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检验检测工作重大事项,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研究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建设,保障相关检验检测事业发展经费,扶持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的认定等工作。第八条【各级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服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检验检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服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整合改革、创新及国际合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横向联合与并购重组,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做大做强检验检测产业。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参与标准制定。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十条【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检验检测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引导检验检测行业有序发展。第十一条【表彰、奖励机制】对在检验检测服务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服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从事检验检测服务有资质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从事检验检测服务没有资质规定的,检验检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设检验检测服务的前置门槛。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固定资产一般不少于三百万元;对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四百万元;对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对从事食品安全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独立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前款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以及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相适应的能力。第十四条【信息公示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易被公众获知的途径,公示其取得的资质信息、公正性声明和相关承诺。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十五条【网络交易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查验入驻平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信息,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主页面公示相关信息。第十六条【价格公示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或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应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价格、收费依据等。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第十七条【保密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统计调查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检验检测统计调查数据、报告编号等信息。第十九条【能力验证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关资质颁发部门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并取得合格的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第二十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服务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环境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可能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环境的情形进行情况分析。对应当予以公开的,及时对外公布。第二十一条【优化准入的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在检验检测政务服务前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保障检验检测服务准入即准营,推动检验检测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及人员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人员的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服务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服务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行为的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并依据相关标准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合同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标准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合同金额等内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提供如下检验检测服务:(一)委托人不提供被检对象,或要求无须进行检验检测,直接提供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委托人提供的被检对象或服务要求,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三)委托人的委托业务产生公正性等不利影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政府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择优购买、使用及采信检验检测服务。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购买、使用及采信其检验检测服务。第二十六条【样品管理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并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第二十七条【报告权属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归委托人所有,检验检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擅自公布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检验检测报告处置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报告存档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归档留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报告更改、召回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原则上不得更改。检验检测机构发现检验检测报告确有错误需要更改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按照规定进行更正,并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告召回错误检验检测报告。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第三十条【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二)推销、监制被检对象或者其他与检验检测服务有利益关联的产品、服务; (三)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四)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 (五)其他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样品管理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样品管理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样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与标准、规范的要求或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抽取、查验样品的; (四)样品的留样和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或者违反与委托方的约定,导致无法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进行复核的。 第三十二条【违标、违规检验检测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存在下列违反标准、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情形: (一)未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资质,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服务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三)未按照标准、规定等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四)违反规定要求,在多个检验检测数据中选择性使用或不合理修约,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私自比对、串通、虚报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七)其他检验检测过程不符合规定,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虚假检验检测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存在下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验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 (七)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第三十四条【原始记录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电子储存数据记录应当互为印证,可追溯、可溯源,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数据记录不一致的;(二)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的;(三)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原始数据不全的;(四)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检测仪器电子记录数据的;(五)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记录不能对应的;(六)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和发放的正本不一致的;(七)报告所载明的时间与存档原始记录的时间相矛盾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监管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第三十六条【监管的原则】检验检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检验检测行政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三十七条【双随机、信用监管、分类监管、专家队伍等监管手段】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程度、能力验证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频次、方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检验检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行业、领域管理需要,组建行业专家队伍,保障相关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信息公开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 超灵敏磁强计可将信号功率放大64%
    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固体物理研究所(IAF)发布公告称,该所研究人员在基于金刚石氮—空位(NV)中心的超灵敏激光阈值磁强计研究中取得重要进展,可通过受激发射实现64%的信号功率放大,并显示出创纪录的33%的超高对比度。该研究将为进一步开发用于室温和现有背景场下的高灵敏度磁场传感器铺平道路。相关成果发表在近日的《科学进展》杂志上。金刚石中的NV中心是由一个氮原子和一个碳空位组成的原子系统。在被绿色激光照射时,会激发出红光。由于这些原子级NV中心的光度取决于外部磁场的强度,因此它们可用于高空间分辨率的微磁场测量。研究人员成功制造出具有高密度NV中心的金刚石,进而研发高精细的NV激光腔,首次通过实验验证了激光阈值磁强计的理论原理。IAF研究人员扬杰斯克博士解释说:“由于其材料特性,具有高密度NV中心的金刚石在用作激光介质时可显著提高测量精度。”杰斯克团队通过CVD(化学气相沉积)工艺在金刚石生长中实现了高水平的氮掺杂,并使用电子束和热处理,在后处理中使NV密度增加了20—70倍。在表征过程中,他们优化了3个关键因素:高NV密度、通过高通量辐照实现取代氮的高转化率和高电荷稳定性,从而成功生产出具有高密度NV中心的高质量CVD金刚石。此前,NV中心已被用于量子磁传感,但信号一直是自发发射而不是受激发射或激光输出。现在,IAF的研究人员不仅通过受激发射实现了64%的信号功率增加,还创造了一项纪录:与磁场相关的发射显示出33%的对比度和毫瓦(mW)范围内的最大输出功率。
  • 《云南司法鉴定条例》出台 强化鉴定人仪器职业准入要求
    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脱节”、久鉴不决、多头鉴定等问题如何解决?今年9月29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二条。《条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吸收司法部部颁规章和外省市区的立法经验,坚持从云南省实际出发,突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条件、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江普生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云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对加强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鉴定是项惠及民生、促进公正和保障权益、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云南省司法厅厅长商小云表示,制定《条例》是云南省深化司法鉴定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是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执业活动的重要举措,是提高鉴定质量和服务保障能力的客观需要。《《条例》的出台,必将对云南省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解读】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条例》对强化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侦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应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准入条件  为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强化执业监管,《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从司法鉴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准入条件,强化了仪器、设备、执业场所等要求。二是规定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者共他组织的行业资质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条件。三是规定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是医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共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行业的高资质。四是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不予受理的若干种情形,防止降低准入条件。五是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的若干种情形,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六是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其负责人5 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则。  对涉及重大案件或特别复杂鉴定事项可组织专家论证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以司法鉴定结果的公平性保障司法公正,以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促进提高司法公信力,《条例》对司法鉴定的受理委托、回避、鉴定实施、鉴定时限、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对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得受理。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同时规定了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条例》还规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办案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这些规定,既保证了当事人申请鉴定和举证的权利,又限制了多头鉴定和不当重复鉴定 既保障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又维护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既促进司法公正,又提高司法效率。  部分监管职责下放到州市司法行政部门并授予相应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部部颁规章的规定中,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职能和杈限”的精神,为了推进简政放杈,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既发挥行政监管效能,又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条例》将省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部分监管职责下放到州市司法行政部门,并授予部分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  为了方便申请人和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头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口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为了避免重复鉴定、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信患平台,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患和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办理等纳入系统管理,为办案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为了有效监督司法鉴定活动,提升鉴定质量和水平,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专家代表,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机制,评估结杲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了提高监管效能,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制度。
  • 科研人员首次探测到单个原子的X射线信号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美国科研人员首次探测到了单个原子在X射线作用下产生的信号,据此分析出元素种类和原子的化学状态,这个成果可望为材料检测技术带来革新。这项研究由美国俄亥俄大学、阿尔贡国家实验室等机构进行,分别探测到了嵌在分子框架中的单个铁原子和单个铽原子的X射线信号。相关论文日前发表在英国《自然》杂志上。X射线广泛应用于医疗、环境、安全等领域的检测,随着技术进步,检测所需材料样本数量目前已经减少到1万个原子的级别。但单个原子产生的X射线信号非常微弱,传统手段难以探测,新方法将帮助大幅提高检测精度。这项研究使用的观测手段称为同步辐射X射线-扫描隧道显微镜(SX-STM),结合了粒子加速器产生的高质量X射线源和能对单个原子进行观察的扫描隧道显微镜技术。研究人员使用特制金属探针,控制探针尖端停留在待检测样本上方约0.5纳米处,用X射线照射样本。样本原子中靠近原子核的内层电子被X射线激发出来,通过量子隧穿效应“穿越”到探针尖端。这些电子带有独特印记,分析它们产生的隧穿电流就可确定元素种类,还能检测出原子的化学状态。观察显示,铽原子在分子里非常“孤僻”,铁原子则与附近的原子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