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102.00万元采购VOC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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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_/_。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9日,09:00 至 12:0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 05月06日 13点 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采用远程电子开标方式,投标人使用CA认证证书登录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电子开标。投标人自行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不接受纸质文件,无须投标人到达现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 CA 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 CA 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 数字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 400-699-7000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2.1 办理 CA 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 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 ,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2 注册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2.3 驱动、客户端下载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 2.4 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使用 CA 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 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投标文件。 2.5 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 2.6 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 2.7 电子开标 供应商在开标地点使用 CA 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联系方式:董老师 010-662051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东路5号远大中心C座2层 联系方式:张存、李涛 010-82952950-8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存、李涛 电 话:_010-82952950-82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目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服务 □货物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2.4 核心产品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__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__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____。 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 考察地点:____________。 开标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 召开地点:____________。 4.1 样品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_________;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_________;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_________; (6)其他要求(如有):_________。 5.2.5 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社保业务档案加工服务费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2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 12.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15000元; 本项目鼓励参与的供应商优先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替代其它方式的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成本。 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递交方式:支票、电汇或有效的银行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向代理机构缴纳。 (1)递交要求: ◆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非现金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到达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1101041060000011296 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行号:313100090018 ◆保函担保方式: (1)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银行保函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等支行以上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 (2)招标采购单位可接受的投标担保函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相关机构开具的投标担保函。 12.7.2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撤销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供应商擅自放弃中标的; (5)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13.1 投标有效期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22.1 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是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服务方案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随机抽取 25.5 分包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 (3)其他要求:_____。 26.1.1 询问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 26.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2952950-823;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东路5号远大中心C座2层。 27 代理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中标人 收费标准:参照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 1980 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总价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缴纳时间: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全款。 缴纳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西三旗支行 账 号:0200240109200060854 备注:中标服务费 *28 签署、盖章 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有效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盖章,除特殊标注外,是指行政公章,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无效。 *29 虚假材料 供应商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在任何时候采购人都有权否决其投标,并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30 其他要求 根据《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本项目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合同期届满后,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情况下,可视服务情况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续签合同,续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总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2 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4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3.1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样品 4.1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2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5.1 进口产品 5.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5.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2.1 中小企业定义: 5.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5.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5.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5.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5.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5.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5.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5.5 正版软件 5.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5.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5.6 信息安全产品 5.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 年第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投标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5.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5.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a name='_Toc305158794'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9.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9.2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