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防辆射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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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防辆射检测仪相关的厂商

  • 苏州富思港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全球高科技可靠性试验技术研究和气候环境模拟设备制造,销售及系统整合服务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产品主要包括:高低温试验箱、恒温恒湿试验箱、冷热冲击试验箱、快速温变试验箱、步入式恒温恒湿试验箱、高低温低气压试验箱、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箱、精密烤箱、高温老化房,三综合试验箱,盐雾试验机,防尘试验箱,淋雨试验箱模拟环境试验仪器。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子电器、通讯通信、仪器仪表、汽车、塑胶制品、金属、食品、化工、建材、医疗、船舶、航空航天以及光伏新能源等行业。产品应用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改进,从而提高产品的用户体验并降低售后服务的成本 合作客户有:天合光能、美能光伏、国信蓝盾、山石网科、拓普集团等各行知名企业 目前公司发展方向以“满足客户需要”不断进取,全面提升研发,设计,制造工艺技术,为广大客户提供“质量更好、服务更优、性能更佳的工业检测仪器!欢迎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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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916787161 作为无损检测行业的专业制造商,科电仪器技术为先导,为客户提供高效、上等的检测解决方案。我们的检测技术涵盖超声波测厚仪、涂镀层测厚仪、防腐层检漏仪、电火花检测仪、led观片灯、红外线检测等领域。 服务范围广阔,石油、化工、航空,造船、电力、军工、钢铁、机械、冶金、汽车、锅炉压力容器、玻璃及金属加工等,安全有效的提供您无损及环境检测服务 Te l 1891678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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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益(LEAN)(精鑫)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源于香港并具有多年测试经验的外商独资公司,专业提供玩具、纺织等测试仪器。我们不仅代理世界名牌标准测试仪器,而且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生产各种国际标准的检测设备,并已形成系列化。产品全部符合ASTM、ISO、JIS、AATCC等国际测试标准. 精益(LEAN)(精鑫)技术有限公司的总部设在广东,在香港以及大陆的上海、福建等地分别设立了技术服务中心。随着我国与国际接轨的步伐逐步加快,作为出口的重点的玩具及纺织行业企业将越来越多地遇到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相吻合的困惑。因此,使用国际标准的检测设备、建立国际标准的实验室是所有做出口产品企业必然的选择。 我们正是为这些企业服务的---我们不仅可以提供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设备以及国际标准的实验耗材,我们还有经过香港ITS专业培训的高级工程师为您提供:※实验室的设计规划;※仪器及消耗品的配备;※安装及培训;※预防性维修(保养)计划服务;※专业校准计量服务;※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CCC产品强制性认证咨询、进出口许可证认证咨询。公司拥有雄厚的人力资源,先进的加工设备及一流的品质。贯彻“以人为本、客户满意、提高效率、保证质量、持续改进、降低成本的质量方针,秉承“专业、敬业、高效、诚信”的经营理念,谒诚欢迎国内外客商洽谈合作,携手共进,共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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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防辆射检测仪相关的仪器

  • 先进的SGS(Safety-Guard Series)系列辐射监测系统可对包裹、集装箱、人员和车辆(汽车和火车)等实现接近最佳的快速而灵敏可靠的探测,从而发现和拦截放射性材料,预防核恐怖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Safety-GuardSeries辐射监测系统 l NBR专利技术,识别人工放射性l 有良好的灵敏度和极低的误报警率l 系统性能指标满足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及ITRAP(放射性物质非法运输监测程序)的要求,优于美国国家标准ANSI N42.35的要求 在全球已安装了数千台,广泛应用与钢铁冶金、资源回收及再生企业、环保、放射源及核材料监管、核工业、核电厂、边境、机场、港口、海关、邮政及快递、核应急反恐、军事基地、大使馆及外交机构、政府机关及公用事业设施、医院等领域。 主要用户:l 口岸:新疆阿拉山口、吉木乃、霍尔果斯、满洲里、七台河l 港口:上海洋山港、芦潮港、宁波北仑港一至四期、天津新港l 机场: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虹桥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深圳宝安机场等全国主要机场l 快递:EMS等邮政系统、DHL、FedEx、UPS快递公司、货柜公司l 工厂:济南钢铁公司、南京梅山钢铁公司、广州联众不锈钢公司、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管理局、张家港永嘉物流中心、宁波金田铜业公司、怡球金属(太仓)有限公司l 海关监管中心l 北京2008奥运会安保 Safety-Guard Series I人员/小型车辆/包裹/传送带辐射监测系统 采用性能优良的FHT6020电子学系统,可对藏在包裹和包装箱里的违法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进行快速而灵敏可靠的探测。系统具有多个测量道的扩展能力,每个测量道两级报警,最多可配置2个γ探测器和2个中子探测器。使用中子探测器可增强探测特殊核材料(SNM)的能力。 l 可探测γ和中子l 2个γ辐射探测器(塑料闪烁体)l γ探测器总体积50升l 灵敏度:500cps/μR/hl 具有数据存储能力,可记录1300个点的数据l 系统参数设置的密码保护l 通讯接口:与探测器通过RS-485接口,与计算机通过RS232接口l 速度测量装置l 工作温度:-20℃-50℃ Safety-GuardSeries II 大型车辆(汽车/火车)辐射测量系统 SGS II 6000 GN(由四个1500 GN单元组成)主要性能如下:l γ探测限: 100 nSv/h,本底 200 nSv/hl 中子探测限:20000n/s(252Cf,时间10 s,距离2m,γ辐射被屏蔽到1%)l 监测区域:垂直0-4 m,水平0-6 ml 探测概率:99.9%l 误报警率:在10000测量中 1次 1500 GN型探测单元规格:γ探测器:l γ探测器体积:25升l 灵敏度:150000cps/μSv/h(137 Cs)l 铅屏蔽:非探测面配有铅屏蔽中子探测器l 中子探测器:He-3管,充气压强3个大气压l 尺寸:Φ 5 *80 cml 中子探测器灵敏度:170cps/n/sec/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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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DA-F 便携式港口集装箱熏蒸剂气体检测仪,快速、可靠、安全由复合式传感器阵列组成,这意味着,检测可以同时在多个传感器内进行。通过不同类型的传感器,大大拓宽了仪器的检测物质范围。仅作示例,GDA-F对简单的毒气如氯气、氟化氢、氢氰酸以及结构复杂的有机气体、氯苯以及甲苯等都能快速响应。汉堡海关借助多次的实验,形成了一套达到GDA-F 使用效果的流程。它可以在连续使用过程中通过不同的程序一直输出准确结果,确保集装箱操作人员的安全,并赢得使用者的信任。 GDA-F主要特点 操作简单 一小时可连续检测20到30个集装箱 检测物质种类大大提高,覆盖ppb到ppm不同等级 培训简单 可实现对开放集装箱的连续监测 通过快速、可信的检测程序,大大节省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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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以上价格不代表实际价格,需要根据实际需求确认后方可定价格,我司配置有很多种,配置高,价格高,有需要请在线联系客服,谢谢合作! 水位测量与人类生活和生产建设关系密切。水位是指水体的自由水面高出固定基面以上的高程,短期来看影响水位的因素主要由降雨量、融雪和人工用水。水位的监测对于防洪、抗旱、和水利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科学依据。 深圳港口超声波/雷达水位降雨量自动监测系统是一种集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管理于一体的无人值守的在线监测系统。雷达水质监测站由前端雷达水位计/雷 达流量计、数据采集仪和计算机软件三部分组成。设备采用非接触式监测方式,不需要直接接触介质,安装维护方便、使用寿命更长 深圳港口超声波/雷达水位降雨量自动监测系统内置大容量FLASH存储芯片;多种通讯接口可以很方便的与计算机建立有线通讯连接,GPRS无线通讯模块还可实现水文设 备与计算机监控中心的远程无线连接。特色功能多种传输方式奥斯恩水质在线监测站提供多种数据传输方式,可通过4G全网通、以太网的方式将前端数据上传至智慧云平台,用户可通过电脑端或者手机端进行远程设备数据查看,用户也可以通过RS485通讯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并集成。多种供电方式奥斯恩为了考虑到偏远地区供电难的问题,水质在线监测站除了采用市电AC220V供电之外,客户还可以选择太阳能供电系统对设备进行户外供电,太阳能板功率和蓄电池容量都可根据要求进行选配及定制,可保证在阴雨天进行工作。系统可实现双电源供电,即太阳能和市电双电源供电。整个系统主要由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太阳能控制器、双电源供电盒组成;1.使用双电源供电时,只要其中一方有电就可以实现系统的正常运行;2.当任意一方突然断电时,可无缝切换到另一方的供电,可最大限度的保证系统的稳定供电;3.可安装在市电无法到达的特别地点,节省了拉电的麻烦和方便选点安装。多种查看方式除了在设备端增加LCD触摸屏现场查看数据外,奥斯恩旗下设有结构工程师与钣金加工厂,可以为用户提供多种LED显示屏,雷达水质在线监测站的数据会实时显示在户外高清LED显示屏上,高亮灯珠确保在户外环境下显示清晰,并且提供多种规格的显示外观应用在不同场景上。专业化安装横杆为了得到较高精准度,雷达水位计、雷达流量计对安装都有一定的要求,为了保证传感器始终处于水平位置,针对横杆进行了专门的设计,采用三角支撑的设计结构,解决长期时候导致横杆下垂的问题,让测量结果更加精准。一体化设计设备采用一体化设计理念,横杆及立杆均有走线孔位,所有的传感器走线均为杆体内部走线,并设有独立线标,用户跟根据线标进行接口对插即可,安装方便快捷,也有效避免了户外环境和动物对线缆的影响,保证了设备的使用年限。技术参数供电市电供电通过AC220V市电进行设备供电太阳能供电系统配套太阳能供电系统,包含太阳能充电板、蓄电池及太阳能控制器,保证阴雨天续航时间7天左右数据上传接口4G全网通通过4G传输模块进行数据上传RJ45通过RJ45网口进行数据上传Modbus-RTU接口支持外部设备(主站)通过Modbus-RTU协议读取监测站中(从站)的数据显示方式触摸屏可配备7寸LCD触摸屏进行数据查看与系统设置LED屏市电供电情况下,可搭配LED户外屏,显示大小与显示方式可根据需求定制水质云平台PC端平台,手机端APP超标报警报警灯阀值自定义设置,超标联动报警灯工作继电器多路继电器输出,可用作联动控制参数扩展气象传感器可扩展风速、风向、温度、湿度、大气压、雨量、辐射等气象参数水质传感器可扩展溶解氧、浊度、PH、氨氮等水质参数土壤传感器可扩展土温、土湿、PH值、盐分、电导率等土壤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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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防辆射检测仪相关的资讯

  • 张家港口岸实现门式放射性检测仪全覆盖
    进口废物原料,特别是进口废金属、废五金的放射性超标问题一直是危及我国核安全和人民安全健康的重要隐患,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核与辐射对口岸出入境人员、国家财产所造成的危害、破坏,保障口岸公共安全,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核与辐射监测显得尤为重要。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认真执行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19号令)要求,积极推进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场地门式放射性监测仪建设。目前张家港口岸5家进口废钢码头和2家进口废物原料的集装箱码头均安置了门式放射性检测仪,总数达到了11台。通过使用门式监测仪和便携式监测仪监测,张家港口岸实现了对进口废物原料放射性监测的全覆盖。 放射性物质对人和周围环境都有重要影响,人被放射性物质辐射后,轻则表现为恶心、头痛、腹泻,重则导致恶性癌变、脱发、呕吐不止。因放射性物质不受物理、化学影响,对空气、土壤、水源污染都很大。门式放射性探测仪能快速识别γ辐射超标情况,效率高工作强度低,不存在检验盲区,是口岸较好的放射性污染预警系统。目前,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正着手利用网络将门式放射性检测仪实施远程实时监控,以保证检验检疫部门即时调取门式放射性监测仪监测结果,在节约人力的同时,确保工作质量,加快通关速度。
  • Palas®守护斯德哥尔摩市邮轮港口的空气质量
    港口的游轮会产生大量的空气污染物,尤其是对于生活在附近的人们来说更容易影响到身体健康。为了准确检测当地的空气质量情况,位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市选择了市场验证良好的解决方案:Palas® 测量设备。第一台 Fidas® Smart 100 已安装在斯德哥尔摩港,后续还会逐步增加设备安装密度,进行连续监测。依托于Palas® 精确的测量数据,空气中无形的威胁变得可见。Fidas® Smart同时可用于对现场空气质量做出可靠的记录和展现,并在必要时帮助斯德哥尔摩当局采取适当的对策。斯德哥尔摩市的挑战和解决方案斯德哥尔摩是瑞典的首都和第一大城市,同时也是瑞典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和主要港口所在地。斯德哥尔摩市位于瑞典东海岸,濒临波罗的海和梅拉伦湖入海处。每年约有 300 艘船舶抵达斯德哥尔摩,乘客超过 500,000 人。斯德哥尔摩共有四个邮轮港口码头,其中城市花园泊位是大型游轮的主要停泊地。2022 年初,斯德哥尔摩港务局决定调查城市花园泊位游轮的排放量。这些船只在至少 24 小时停留期间无法连接到电网,必须通过船上的柴油发电机自行发电。因此,斯德哥尔摩市要求在 5 月中旬至 9 月底期间进行测量,并有可能延长其测量时间。同时,在建筑物屋顶上安装仪器会涉及到安装时的安全问题。除了设备能够达到精确的监测结果外,尺寸小、重量轻也是选择设备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此之前,斯德哥尔摩市已经使用了七台 Fidas® 200气溶胶光谱仪用于监测气溶胶数据。Fidas® 200是通过了 EN 16450 认证的细粉尘监测仪,可同时测量 PM2.5 和 PM10。所以斯德哥尔摩当局再次选择了 Palas® 的设备和技术,通过Fidas® Smart 100监测其港口的空气质量。Fidas® Smart 100监测图示界面Fidas® Smart 100 的完美搭配Fidas® Smart 100 是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先进的紧凑型测量设备,可分析粒径范围为 0.175 - 20 µm 的空气中细小尘埃颗粒,并已获得 TÜV批准用于 PM2.5 的官方测量仪器。Fidas® Smart 100 可提供有关细尘颗粒的全面而准确的信息,而这只有通过单颗粒气溶胶粒径分布光谱仪测量方法(SPADS)才能实现。现在的挑战是准确记录游轮的轨迹,因为天气和风向以及船只的数量或位置等因素也在这里发挥着重要影响。斯德哥尔摩市对所有进港的船舶都有详细的时间表,可以利用 Fidas® Smart 100 提供的测量数据准确监测和分析空气中的污染。Fidas® Smart 100 自带快速数据接口,允许通过以太网、Wi-Fi 或蜂窝网络进行实时访问。所有结果都在仪器内计算和记录,因此不需要通过云计算等外部数据处理。用户保留对其数据的完全控制权并决定信息访问权限。Fidas® Smart 100 可以使用各种通信协议提供数字数据,并使用监测界面可视化任何类型设备的信息。其紧凑的设计简化了在现有基础设施中的安装和集成。Palas® 现已面向中国市场推出新一代AQ Guard smart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更准确更可靠,精确追踪热点。AQ Guard Smart网格化监测仪选配数据云平台,即插即用,实时查看热点数据:产品优势以经过认证的 FIDAS® 200 系列为基础而开发的技术,可以保证细粉尘值的高准确度和可重现性;以公认的快捷方便的现场校准而闻名通过云 MYATMOSPHERE 实现短时间调试和即时记录测量值通过 Wi-Fi 热点、远程访问和外部触摸板,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配置通过 GPRS/3G/4G/Ethernet/Wi-Fi 通信,可选:LoRaWAN可扩展气象站和气体传感器,可以更好地评估和评价颗粒物数据以高时间分辨率测量 Cn、PM1、PM2.5、PM4、PM10(可选:SO2、CO、NO2、O3)颗粒物测量范围从 0.175 - 20,000 nm 到 100 mg/m³ 质量浓度或 20000 个颗粒/cm³(单一颗粒物分析)应用领域工业: -生产过程 -散装物料处理(混合,卸料,储存,包装等) -厂界监控施工现场:道路,铁路,拆除现场建筑物:学校,幼儿园,医院,酒店,办公室,公共服务建筑物建筑工地或其他污染区域附近的住宅建筑公共交通:机场,火车站,电车和地铁站,游轮,客舱,例如在电车、火车上
  • 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筹建
    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筹建为提升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计量对港口能源物流产业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依托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筹建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是我国港口能源贸易的重要支撑,涉及“国家战略能源存储”“节能减排”“质量基础提升”等国家重大政策。船舶舱油品压力、球形金属罐壁面温度、可燃冰甲烷含量、浊度、黏度、危险气体浓度等关键参数的测量事关工业生产调度和民生计量计费,对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将集聚优势资源,研究解决计量测试技术问题,为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前瞻性”的计量测试服务,有效解决产业发展中“计量国际互认”“贸易纠纷”“船只压港”等“卡脖子”问题,助力国家主要港口的国际航运中心或航运枢纽建设,不断提升我国港口能源物流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筹建,将打造便捷高效的港口能源物流服务、强化智慧港口建设、持续优化港航营商环境、推进建设绿色安全港航的计量测试体系,助力突破关键物流环节在线参数测量瓶颈,推动专用测试设备的开发、计量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制定,建成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创新平台、成果和标准应用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有力保障港口能源物流产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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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

    [align=center]《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align]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59条,围绕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作为全国第一部港口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为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空白,标志着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在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港口属地政府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同时,《条例》进一步压实了港口经营人主体责任,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同时明确了港口经营人在污水处理、固废处理、扬尘防治、装卸存放货物、港口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责任。《条例》加强了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督管理,专设两章分别对港口建设各环节和港口运营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如港口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航道设置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等具体要求;细化全链条监督管理,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储、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同时,《条例》健全了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相应处罚。[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font][font=仿宋_GB2312]20[/font][font=仿宋_GB2312]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7[/font][font=仿宋_GB2312]月2[/font][font=仿宋_GB2312]8[/font][font=仿宋_GB2312]日河北省第十[/font][font=仿宋_GB2312]三[/font][font=仿宋_GB2312]届人民代表大会[/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常务委员会第三十[/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仿宋_GB2312]次会议通过[/font][font=仿宋])[/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font=仿宋]目[/font] [font=仿宋]录[/font][/font][/align][font=仿宋] [/font]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港口建设污染防治 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 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港口污染,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港口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港口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港城协同、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各环节的设施能力建设,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font=仿宋_GB23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辖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font]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font=仿宋_GB231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运营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管辖港口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以上有关部门统称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font]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font=仿宋_GB2312]前款所称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font]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港口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对港口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港口污染防治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第八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港口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港口污染防治。[font=仿宋_GB2312]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的宣传,并对港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二章 港口建设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九条 港口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港口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港口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font=仿宋_GB2312]港区建设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优化污染治理模式,推进生产生活污水、雨污水净化处理后循环利用。[/font]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font=仿宋_GB2312]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font]第十一条 港口的航道设置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避开主要水生生物保护区域。确实无法避开主要水生生物保护区域或者对水生生物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修复和补偿等措施。第十二条 港口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font=仿宋_GB2312]港口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font]第十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粉尘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将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第十四条 港口疏浚施工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疏浚物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当依法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注明的倾倒数量、期限和条件等,到指定的区域倾倒。[font=仿宋_GB2312]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港口疏浚物资源化综合利用。[/font]第十五条 港口建设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并加强接收设备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依法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已建码头应当依法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但油气化工码头除外。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码头岸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及时修复,使其保持良好状态。[/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和收集,并及时清理码头前沿水域的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过港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者依法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生活垃圾、海洋垃圾、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物分类清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对危险废物按照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第二十一条 在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font=仿宋_GB2312](一)主干道及辅助道路应当铺装或者硬化,采用湿式机械化清扫方式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二)露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高度,根据货物种类采取相应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四)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封闭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五)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应当设置水力冲洗设备或者真空清扫设施,保持地面整洁;[/font][font=仿宋_GB2312](六)码头堆场出口应当设置运输车辆清洗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出;[/font][font=仿宋_GB2312](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尘要求。[/font]第二十二条 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油气、化工等液体散货码头作业,采取挥发性气体控制、油气回收处理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font=仿宋_GB2312]对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货物在装卸、存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font]第二十四条 散装粮食、木材及其制品等需采用熏蒸工艺的,熏蒸作业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艺、药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二十五条 港口作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font=仿宋_GB2312]港口作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港口经营人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港口经营人采取绿色方式运输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font]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合理调整港口生产计划,加强对港口作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集疏运车辆的管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配备专用应急设备、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港口经营人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font]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止污染证书与文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海事管理机构对在本省港口航行、停泊、作业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实施排污设备铅封管理。符合铅封要求的船舶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海事执法人员开展船舶铅封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如需启封排污设备或者发现铅封有损坏现象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必须启封排污设备的,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启封情况应当在配备的《轮机日志》或者相关船舶文书中如实记载。[/font]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分类储存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三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font=仿宋_GB231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留存至少二年。[/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font]第三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转运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三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废水进行管理;残油和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产生的废矿物油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三十五条 船舶化学品洗舱水的排放、接收、转运、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font=仿宋_GB231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化学品洗舱水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经过处理后满足向环境水体排放要求的,按照废水进行管理;不能按照废水进行管理的,根据所含化学品属性按照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管理。[/font]第三十六条 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在进行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布设围油栏,并安排具有相关知识及专业技能的人员,按照安全防污染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和作业。第三十七条 船舶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排放。[font=仿宋_GB2312]对有装卸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整体或者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font][font=仿宋_GB2312]油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蒸气排放收集系统,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font]第三十八条 船舶应当使用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鼓励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第三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航行、作业时,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措施,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font=仿宋_GB2312]在特殊时段、特殊区域,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更为严格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font]第四十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三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岸电。船舶靠泊不足三小时的,鼓励使用岸电。第四十一条 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油污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财务担保的船舶,应当持有相关证明文件。[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五章 监督管理[/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三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font]第四十四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font=仿宋_GB2312]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污染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五条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能力培训。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港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六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港口环境风险监控系统,建立健全港口环境风险应急体系,提高港口环境风险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防控并及时处置港口环境风险事故。[/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七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更好服务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港口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予以淘汰。[/font]第四十八条 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违法案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情况。[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九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港口污染防治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港口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font][font=仿宋_GB2312]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font][font=仿宋_GB2312]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font][font=仿宋_GB2312][url=https://www.pkulaw.com/chl/44f6acd556635276bdfb.html?keyword=%E4%B8%BE%E6%8A%A5%20%E5%8F%8D%E9%A6%88&tiao=9]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url][/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六章 法律责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五十一条 港口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的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font=仿宋_GB2312](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font]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七章 附 则[/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五十八条 旅游码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url]http://temp.pkulaw.cn:8101/FullText/ViewFullText?library=lar&gid=1761607991&match=Exact[/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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