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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83-2001中对油烟采样后的样品的测定步骤规定如下:其中的A.6样品测定步骤第9条是否有重复,另超声清洗时聚四氟乙烯杯是否应拧紧。清洗时清洗池中的水体液面应多高为宜,请教各位。我们是用崂应采样器配套的聚四氟乙烯筒,清洗时不敢拧紧盖子,主要是担心杯内气压过高,水体液面不高过聚四氟乙烯筒一半,这样清洗效果是否不好。
[font=&][size=18px][color=#4c4c4c]根据近两年油烟采样遇到的问题,向各位有经验的前辈请教。[/color][/size][/font][font=&][color=#4c4c4c]1、部长信箱回复“关于饮食业油烟标准中检测结果的折算问题”: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4.1的相关规定:“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因此,用实际工作的灶头的总发热功率除以基准灶头发热功率,或用实际工作的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除以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投影面积,即可得到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运算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中“3.2进舍规则”要求修约至小数点后1位。[/color][/font][color=#4c4c4c][color=#4c4c4c]其中,“实际工作的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除以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投影面积,即可得到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这句话中对应该怎么理解?10平米的投影,总共5个灶头,实际工作3个,[color=#4c4c4c]实际工作的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时6平米?如果灶头分布不是很均匀,[/color][/color][/color][color=#4c4c4c]又[/color][color=#4c4c4c]该怎样去对应?[/color][size=16px][color=#4c4c4c]2、油烟采样如果是单台设备(如崂应3012型),采样时间最少也得1.5小时。如碰到小企业食堂,总计做饭时间不超过半小时(11点多开火,炒两个菜,12点前必须开饭),采样时间根本无法满足要求。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监测,要怎样监测比较合适?个人觉得即时采样从时间上可以满足,但不符合标准规定,结果并没有说服力,容易出问题。各位碰到这种情况是怎样监测的?[/color][/size][size=16px][color=#4c4c4c]3、灶头种类各式各样,饭店炒菜的主灶计为1个灶头似乎没有争议。但是1平方米面积内分布多个小灶,这种情况下是否也[color=#4c4c4c]计[/color]为1个灶头?还有一些大的商场中有些类似于电磁炉的设备,多个小电磁炉在一起。可以煲汤也可以炒菜,在监测过程中这种灶很灵活,也可能炒菜,也可能烧水(烧水并不会产生油烟,也就没必要监测),有时多台工作,有时也可能闲置。在后期统计灶头时是否计入及计入多少存在较大争议。我们公司规定投影面积1.1平米以内不管几个统统记为1个灶。[/color][/size][size=16px][color=#4c4c4c]大家有什么问题欢迎留言一起讨论。[/color][/size]
在饮食业油烟标准中有关于油烟去除效率的内容。请问各位在油烟采样检测中,是需要把处理前和处理后的油烟都进行采集吗,这样的话,是不是一根排气筒相当于要采10个滤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