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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通过《专利废除法案》,仪器公司咋整?
    导读:本期《视角》栏目我们来聊聊近期非常热门的美国《专利废除法案》。01《专利废除法案》全票通过部分美国政客疯了。2023年11月2日,美国众议院的司法委员会全票通过了一个名为《Countering Chinese Espionage Reporting Act》的法案(抵制中国间谍行为报告的法案)。在这个法案之前,还有一个法案叫《Prohibiting Adversarial Patents Act of 2023》(2023禁止对抗性专利法案)。有关人士表明这两个法案都是在针对中国,企图把受到美国制裁的中国高科技企业的专利全部废掉。两个方案一旦实施,中国企业将成为首批受到专利废除的对象,华为在美国申请的2万多项专利,涵盖通信、电子、网络技术等各个领域,将全部作废,每年损失至少在十几亿美元以上。从目前公布出的法案内容来看,那些被美国列入到实体清单当中“拉黑”的中国企业,其在美国的专利权将会全部作废。这摆明了就是拦不住中国科技的迅速发展,就要开始明抢。根据国外传来的消息看,美国已经以:24:0全票通过了这一法案。02《专利废除法案》的影响《专利废除法案》通过的的消息在业界引起了轰动,大量外媒纷纷表示,这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他可能会让美国付出更大的代价,详情请参考“芯片大战”最终局。一方面,要承受信誉上的代价。美国是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还自称是法治国家、文明国家,一旦废除了华为的专利,一定会让他的信誉受到很大损害。很多国家和企业更会担心,今天华为技术超过了美国,威胁到了美国的利益,美国就用废除华为专利制裁。明天就可能会轮到自己,对美国就会越来越不信任。另一方面,要承受利益上的代价。美国是专利大国,更是专利强国,长年雄居世界榜首。只是在2010年中国专利申请量才首次超越美国,2021年有效专利数量才首次超越美国。如果美国打开潘多拉的魔盒,废除华为的专利,将引起连锁反应,世界专利界将引发出一场海啸。众所周知,美国在过去几十年里掌握了大量专利,如高通、微软、英特尔、AMD等,在全球市场上攫取丰厚的专利授权费。如果专利被废除,美国的损失可能会无法估量,甚至是承担不起。有网友说:废除了好!废除了我们就可以开始疯狂仿制了!还有网友预测,如果我国仅仅只是出台一个医药专利废除的政策,中国可能就会在短时间内取代印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仿制药产出国。哈哈。03《专利废除法案》会实施吗?虽然有的人“疯了”,但我们仍然相信理智的人更多。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多数人认为:作为一种威慑《专利废除法案》大概率不会实施。而且,业界纷纷认为这次的法案是针对华为。仪器行业似乎离战火尚远。但是,居安思危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据统计,目前全球有56万余项科学仪器技术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占70%左右。而从技术来源国上看,日本、中国和美国分列前三位,从近年来科学仪器专利申请数量的趋势上看,中国也是遥遥领先(数据来源:智慧芽)。同时,据了解我国很多国产仪器公司都在美持有相关的技术专利。万众有一,一旦法案实施,我们该如何应对?政策方面反制:前文中提到,不再赘述。加强自主创新:加强自主创新。法案实施后,一些拥有大量专利的企业可能会失去市场竞争力,这将为其他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仪器企业需要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创新力度,提升自身竞争力,以应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深化国际合作:随着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一些高科技企业可能会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对中国仪器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技术转移和产业升级的良机。积极寻求与国际知名企业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研发能力。总之,美国专利废除法案对中国仪器行业带来了挑战与机遇。面对这种情况,中国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深化国际合作、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以及拓展市场渠道,以应对美国专利制度改革带来的影响,抓住行业发展的新机遇。/ END /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
    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二、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电子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的,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三、将第五条中的“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四款修改为:“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二)缴纳费用;“(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第四款中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十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十、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二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二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二款修改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二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二十四、删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二十五、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或者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继续进行审查程序。”二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二十七、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二十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专利权期限补偿”,包括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前款所称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下列情形属于合理延迟:“(一)依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二)因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二)申请延迟审查;“(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四)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一)该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二)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三)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通知提出请求的专利权人。”三十七、将第五章改为第六章,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专利号;“(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四)专利许可期限;“(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二)属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五)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四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四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四十四、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四十五、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四十六、删去第八十条。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法第七十条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五十、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五十一、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五十二、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事项”。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十五)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五十三、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的费用种类和标准进行调整。”五十四、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删去第二款。五十五、将第十章改为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五十六、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五十七、删去第一百二十一条。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五十九、增加一章,作为第十二章中的“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后增加“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七)将第四章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八)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九)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十)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删去其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十一)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其中的“减缴或者缓缴”修改为“减缴”,“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十二)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第二款中的“国际公布日”后增加“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十三)将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代理人”修改为“专利代理师”,“并附具”修改为“必要时应当提交”。此外,根据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中国修改部分专利法 允许仿制救命药
    中国修改部分专利法 允许国内厂商仿制救命药   中国近期对知识产权法进行部分修改,允许国内制药商生产仍受专利保护药品的廉价复制品,此举或令外国制药公司感到不安。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文件对上述举措进行了概述。几个月前,印度采取类似举措,颁布首个药品强制许可,结束了拜耳(BAY)对一种抗癌药物的垄断。中国此举将对大型制药公司敲响警钟,因为在西方国家药品销量下滑之际,中国是药业增长的关键市场。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中国政府可向具备实施条件的公司颁发强制许可证,生产专利药品的仿制品。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合格的制药商还可请求将这些药品出口到其它国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根据WTO规定,在无法承担“救命药”成本的情况下,各国可以颁发强制许可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传真发给路透的声明称:“修订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内容调整可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看。   WTO推荐Gilead Sciences生产的泰诺福韦(tenofovir)用于治疗艾滋病。两名知情人士称,中国此举瞄准的是泰诺福韦,中国制药商准备生产该药品。   联合国和卫生专家6月初在曼谷举行了药品可及性研讨会。中国官员谈及其专利法调整。与会者包括来自柬埔寨、印度、印尼、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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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诺华再诉讼印度专利法 仿制药影响波及全球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作为“发展中国家药房”的印度最近麻烦不断。目前,除了德国药厂拜耳(Bayer)近日向印度政府在钦奈(Chennai)的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推翻一项强制许可外,瑞士跨国药厂诺华(Novartis)正向印度政府有利于公共健康的专利法(相关章节)进行诉讼,挑战印度政府在限制2次专利权方面的诠释。这宗案件将于本月在印度最高法院进行聆讯。事实上,诺华早在2007年的裁决中被判败诉。该公司正试图在印度最高法院,挑战保障公众健康专利法的解释,或尝试以各种方法削弱该法例。国际人道医疗救援组织无国界医生批评了其做法。该组织“病者有其药”项目的发言人陈又丁告诉中国健康界记者,“印度在3月份就出台了第一个仿制药强制许可的政策。这是保障公共健康的有利政策。制药巨头诺华在印度最高法院发起诉讼,此举让仿制药面临很大的威胁。“争议”专利法该专利法是保障公共卫生的重要法律,特别用以防止药厂滥用专利,令药价居高不下。无国界医生称,若诉讼成功,将对发展中国家获取必需药物带来毁灭性的影响。无国界医生一直依赖在印度生产、价格可负担的仿制药,在全球68个国家开展救援工作。无国界医生“病者有其药”项目驻印度经理孟甘妮(Leena MENGHANEY)表示:“过去6年,诺华一直尝试威吓印度当局,要求改变其专利法的部分章节。这些章节保障人们能够获得价格可负担的药物,但不能保障制药公司的利润。印度目前制度的设计,旨在防止制药公司透过申请同一药物的额外专利,以延续专利垄断。”某业内人士告诉中国健康界,“对于制药公司有较大经济利益的药物申请,当然会诉讼。但专利法是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并不是专门为某一方服务的。”诺华提出的法律诉讼涉及印度专利法的部分章节(即“第三章第四条”)。该章节规定,任何已知药物的新组成,必须较现有化合物的治疗效用有显著改善,才会获当局授予专利。有关规定可防止透过行业惯常的手法,定期修订现有化合物,将其专利垄断延续或保持“长青”。

  • 中国修改专利法 允许复制“救命药”

    http://img.dxycdn.com/cms/upload/userfiles/image/2012/06/11/1339128755_small.jpg中国近期对知识产权法进行部分修改,允许国内制药商生产仍受专利保护药品的廉价复制品,此举或令外国制药公司感到不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文件对上述举措进行了概述。几个月前,印度采取类似举措,颁布首个药品强制许可,结束了拜耳(BAYGn.DE: 行情)对一种抗癌药物的垄断。中国此举将对大型制药公司敲响警钟,因为在西方国家药品销量下滑之际,中国是药业增长的关键市场。根据修改後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中国政府可向具备实施条件的公司颁发强制许可证,生产专利药品的仿制品。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合格的制药商还可请求将这些药品出口到其它国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根据WTO规定,在无法承担“救命药”成本的情况下,各国可以颁发强制许可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传真发给路透的声明称:“修订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将於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内容调整可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看。(link.reuters.com/tus68s)WTO推荐Gilead Sciences生产的泰诺福韦(tenofovir)用於治疗艾滋病。两名知情人士称,中国此举瞄准的是泰诺福韦,中国制药商准备生产该药品。联合国和卫生专家6月初在曼谷举行了药品可及性研讨会。中国官员谈及其专利法调整。与会者包括来自柬埔寨、印度、印尼、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的官员。

  • 美国陶氏益农公司有关五氟磺草胺的专利保护声明(20161227)

    五氟磺草胺是美国陶氏益农公司(“陶氏益农”)开发的一种应用广泛的除草剂。陶氏益农就五氟磺草胺在中国获得了专利权(ZL 97191491.5),同时也获得了五氟磺草胺的生产工艺相关专利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在五氟磺草胺化合物专利到期日2017年9月22日之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陶氏益农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任何含有五氟磺草胺成分的产品。即使在2017年9月22日五氟磺草胺化合物专利到期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陶氏益农许可,利用陶氏益农的受专利保护的相关生产工艺来制造五氟磺草胺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工艺直接获得的五氟磺草胺也是违法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陶氏益农特此声明如下:• 任何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销售五氟磺草胺产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对于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五氟磺草胺产品的行为,陶氏益农将不遗余力地采取措施进行严厉打击,敦促并协助有关部门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陶氏益农保留追究专利侵权者的责任的权利。

专利法案相关的资料

专利法案相关的仪器

  • 仪器简介:创新的GUARDIAN BLUE早期预警系统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供水厂使用的早期预警系统,可以为水厂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这项专利技术可以让用户实现: 1. 检测、预警和区分大量有威胁的污染物,从氰化物和炭疽热到砷和杀虫剂。 2. 检测、预警和区分并了解实际发生的事件,从水管的破裂和腐蚀性物质过量到交叉连接和老化的基础设施。 GUARDIAN创新的技术使其成为唯一一个可以监测和预警未知水质偏差的早期预警系统。该系统可以通知操作人员以前从未遇到过的外部的试剂、不明污染物以及操作事件。 美国专利号:6999898 GUARDIANBLUE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适用于饮用水的早期预警系统,并在美国国家安全部获得了安全保护标志和认证。安全法案为用户及其订约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安全法案认证表明国家安全部认可该系统为一种反恐怖主义的技术。该证书以3年的测试数据为基础,包括政府使用真实的战争制剂的测试。 GUARDIANBLUE的事件监测仪、水质面板和TOC分析仪已经获得了EPA在管网水质监测系统中的环境技术认证。在EIV验证期间,Hach公司的GUARDIANBLUE早期预警系统对注入系统中的所有污染物可以达 到100%的检测并预警。技术参数:警报 触发信号警报,高/低参数警报,冻结参数警报,传感器离线警报 电源 115VAC, 100W 操作温度 5~40℃ 存储温度 -20~65℃ 湿度 在40℃时,最大湿度为90% 环境 工业等级、防喷溅、根据IP62设计 通讯 RS485 MODBUS 尺寸 46× 51× 39cm 重量 29kg 机箱材质 316不锈钢 安装 壁挂式安装或支架式安装 显示 15英寸触摸屏 证书 ETS UL1010 仪器 可以与Hach公司的管网水质监测面板、astroTOC UV在线TOC分析仪以及Hach公司的Sigma全天候冷藏式自动水质采样器进行通讯。主要特点:事件监测仪 事件监测仪集成了来自水质面板和TOC分析仪的传感器数据。每隔60秒,系统会对传感器测量值运用一次专利的运算法则,计算现场的水质基线。当触发信号超出用户设定的阈值时,会发出系统警报,表明有事件发生。事件特征会与存储在制剂资料库和水厂资料库中的事件特征进行比较,当发现有匹配的事件时,会通知水厂的操作人员。如果没有相匹配的事件,会警告水厂的操作人员水质出现未知的偏差,事件的特征会存储在水厂资料库中,以备今后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识别和分类。 制剂资料库 位于事件监测仪内部,是目前水质监测中可用的技术最先进的分析软件。制剂资料库中包含大量的有威胁的污染物的特征。当制剂资料库与某一有威胁的污染物的特征相匹配时,它还可以帮助操作人员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响应决策。 水质面板 水质面板可以连续监测余氯或总氯、电导率、pH值、浊度、温度和压力,并且可以通过数字化传输将这些数据传输到事件监测仪中。当某个事件发生时,水质面板可以检测到水质参数的变化。水质面板是由哈希公司领先的水质传感器组成,并且已经成为水质监测领域的行业标准了。 TOC分析仪 TOC分析仪可以连续监测总有机碳。TOC分析仪使用的是EPA方法415.1获得测量值,以确保准确的结果。TOC分析仪是GuardianBlu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对有机污染提供更高的灵敏度。 自动采样器 当事件监测仪被触发时,它会立刻通知自动采样器在指定的监测位置抓取实时水样。该功能也允许水厂在开始一个响应计划时,进行检定分析以及对实际水样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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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croCal PEAQ-DSC Automated 差示扫描量热仪系统为自动化、集成式平台,样本量消耗低,可提供高通量、高灵敏度的蛋白质分析,提高生产力。 适合无人值守操作,所有样本池的注入和清洁功能完全自动化。MicroCal PEAQ-DSC Automated 差示扫描量热仪生成的数据在蛋白质工程、(预)制剂研发、流程研发、生产更改控制以及生物相似性和生物可比性研究中为生物制药研发提供关键指导。 无人值守操作可实现 24 小时筛选,同时集成式软件可精简工作流程,促进非主观性数据分析、性能确认并符合联邦法案 21 章第 11 款 (21 CFR Part 11) 和 EU GMP 附录 11 (Annex 11) 的法规要求,在生物制药研究中提供高度完整数据并促进生产力。差示扫描量热法 (DSC) 可表征蛋白质和其他生物分子的热稳定性。 此技术测量溶液中分子的热诱导结构转变的焓 (ΔH) 和温度 (Tm)。 该信息让我们能够深入了解使蛋白质、核酸、胶束复合物和其他大分子体系稳定或失去稳定性的影响因素。 数据可用于预测包括生物制药在内的生物分子产品的保质期,以在小分子药物研发项目中进行批次间和生物相似性与创新分子的比较,研发纯化测量,表征并评估蛋白质结构,以及排序配体对蛋白质靶标的亲和力。高通量、高灵敏度 MicroCal PEAQ-DSC Automated 系统的软件具有通过简化的实验设置和灵活的仪器调度来精简其工作流程的特性。 自动化数据分析支持生成高度完整的热稳定性数据,并符合法规要求,同时可轻松集成到现有数据处理和传输系统。主要特点稳定性指示技术金标准仅需要很少量的分析开发工作 溶液中生物分子的自然状态稳定性的直接和非标测量 标准 96 孔板形式用于高容量载样,操作简单,可恒温存储至多 6 个孔板一体化的自动进样器支持每天无人值守情况下分析多达 50 个样品自动化样本池注入和样本池清洁功能允许进行无人值守操作 可测量很高的结合常数,高达 1020M-1。MicroCal PEAQ-DSC 软件可降低典型数据分析时间并包括:PEAQ-Compliance:通过 Malvern 访问配置器 (MAC) 访问系统以限制对用户定义的 SOP 和数据分析功能的访问。 可使用带用户详细信息和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功能的“报告生成器”显示数据,以推动将工作流程整合到您公司的质量系统中,并协助符合联邦法案 21 章第 11 款 (21 CFR Part 11) 和 EU GMP 附录 11 (Annex 11)。 这作为可选附件提供PEAQ-Performance:自动化检测并验证系统性能的准备程度PEAQ-Smart(包括 PEAQ-Finder)——适合基于 SOP 的操作和数据分析 提供检测细微峰和峰肩的新算法,协助多个转变的自动、非主观性确认,如在多结构域蛋白质中见到的转变。PEAQ-Compare:用于 DSC 痕迹的定量比较以进行可比性研究,是批次间和生物相似性研究的理想工具网络准备就绪:分析期间发送的邮件更新以及时通知您分析程序MicroCal PEAQ-DSC 也提供不带自动进样器的手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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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croCal PEAQ-DSC差示扫描量热仪 提供灵敏度高、易于使用的微量热法,帮助减少与稳定性试验和相似性分析相关的时间和成本。 MicroCal PEAQ-DSC 为配备清洁设备的手动仪器,可根据需要升级为自动化版。MicroCal PEAQ-DSC 差示扫描量热仪生成的数据在蛋白质工程、(预)制剂研发、流程研发、生产更改控制以及生物相似性和生物可比性研究中为生物制药研发提供关键指导。 集成式软件可精简工作流程,促进非主观性数据分析、性能确认并符合联邦法案 21 章第 11 款 (21 CFR Part 11) 和 EU GMP 附录 11 (Annex 11) 的法规要求,在生物制药研究中提供高度完整数据并促进生产力。差示扫描量热法 (DSC) 可表征蛋白质和其他生物分子的热稳定性。 此技术测量溶液中分子的热诱导结构转变的焓 (ΔH) 和温度 (Tm)。 该信息让我们能够深入了解使蛋白质、核酸、胶束复合物和其他大分子体系稳定或失去稳定性的影响因素。 数据用于预测包括生物制药在内生物分子产品的保质期,以在小分子药物研发项目中进行批次间和生物相似性与创新分子的比较,研发纯化测量,表征并评估蛋白质结构,以及排序配体对蛋白质靶标的亲和力。高灵敏度 MicroCal PEAQ-DSC 系统具有自动化数据分析的特性以支持生成高度完整的热稳定性数据,并符合法规要求,同时可轻松集成到现有数据处理和传输系统。 载样后仪器的无人值守操作可节省操作人员的时间。 该完整系统无需额外的附件、试剂或耗材。主要特点稳定性指示技术标准仅需要少量的分析开发工作溶液中生物分子的自然状态稳定性的直接和非标测量 可测量很高的结合常数,最高可达 1020M-1。带吸管和清洁设备的手动系统。MicroCal PEAQ-DSC 软件可降低典型数据分析时间并包括:PEAQ-Compliance:通过 Malvern 访问配置器 (MAC) 访问系统以限制对用户定义的 SOP 和数据分析功能的访问。 可使用带用户详细信息和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功能的“报告生成器”显示数据,以推动将工作流程整合到您公司的质量系统中,并协助符合联邦法案 21 章第 11 款 (21 CFR Part 11) 和 EU GMP 附录 11 (Annex 11)。 这作为可选附件提供PEAQ-Performance:自动化检测并验证系统性能的准备程度PEAQ-Smart(包括 PEAQ-Finder)——适合基于 SOP 的操作和数据分析 提供检测细微峰和峰肩的新算法,协助多个转变的自动、非主观性确认,如在多结构域蛋白质中见到的转变。PEAQ-Compare:用于 DSC 痕迹的定量比较以进行可比性研究,是批次间和生物相似性研究的理想工具网络准备就绪:分析期间发送的邮件更新以及时通知您分析程序同样具有 MicroCal PEAQ-DSC Automated(带有自动进样器)以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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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案相关的耗材

  • 无死区专利色谱接头
    无死区色谱接头采用专利设计,用了两个密封点。第一个是被压紧到管端的密封唇。有了这个密封点的放置可以允许最小的分析性能损失。这个管件和VCR管件相似,但是在流路里有较少的死体积。这种分析等级的密封性能是在管端和唇部特征之间实现的,使用了非常低的扭矩几乎是手指紧。双卡套设计提供了第二层密封,可抵抗振动的影响并防止管子从管件中弹出。这是在不将过度的力传递给唇部的情况下实现的。【主要应用】采样系统 有毒气体输送系统分析仪器 爆炸气体输送系统气体输送系统 高纯气体输送系统 【真正的创新】兼容工业/仪表管件,具有精细分析性能密封圈设计,具有更好的密封完整性不需要像面密封管件那样的焊接通过具有隔膜的螺母,吸气端口可用于泄漏检测目的泄漏浓缩室可以更好地检漏直接流过并且没有死体积效应可选各种配置,材料和尺寸(1/16”,1/8”,1/4”)
  • 无死区专利色谱接头
    无死区色谱接头采用专利设计,用了两个密封点。一个是被压紧到管端的密封唇。有了这个密封点的放置可以允许最小的分析性能损失。这个管件和VCR管件相似,但是在流路里有较少的死体积。这种分析等级的密封性能是在管端和唇部特征之间实现的,使用了非常低的扭矩几乎是手指紧。双卡套设计提供了第二层密封,可抵抗振动的影响并防止管子从管件中弹出。这是在不将过度的力传递给唇部的情况下实现的。【主要应用】采样系统 有毒气体输送系统分析仪器 爆炸气体输送系统气体输送系统 高纯气体输送系统 【真正的创新】兼容工业/仪表管件,具有精细分析性能密封圈设计,具有更好的密封完整性不需要像面密封管件那样的焊接通过具有隔膜的螺母,吸气端口可用于泄漏检测目的泄漏浓缩室可以更好地检漏直接流过并且没有死体积效应可选各种配置,材料和尺寸(1/16”,1/8”,1/4”)
  • 气相色谱填充柱〖石墨化炭黑专利柱〗
    气相色谱填充柱〖石墨化炭黑专利柱〗部件号描述规格LDPC20666-040石墨化炭黑专利柱 60-80mesh 填充柱1/8"*4mLDPC20666-050石墨化炭黑专利柱 60-80mesh 填充柱1/8"*5m1. 柱管无特殊说明均为进口不锈钢管,有PEEK管、镍管、惰化管等柱管材料可选2. 采用进口优质填料,填装均匀3. 柱长度可依据客户要求订做4. 色谱柱两端的螺母压环等连接件均可选购,请及时沟通,以免无法连接

专利法案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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