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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年7月,兰州召开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兰州威立雅在申请调价的报告中指出,公司亏损严重,要求涨水价。期间,一份内参递到国务院,称兰州威立雅以停水要挟地方政府涨水价。消息人士透露,国务院有关领导对供水安全担忧,已批示住建部再去调研人民网9月3日电 记者获悉,兰州水价上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领导高度关注。日前,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此进行调研。“住建部城建司两个处长来过,而且还走访了政府、用水企业和普通百姓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并召开了几次座谈会。”一位接近兰州威立雅公司的人士9月1日向本报表示。 当日,当记者就此向住建部城建司司长陆克华求证时,其表示不便接受采访,但是未否认兰州调研之事。 据本报记者了解,大约8月22日前后,调研组完成工作,并开始撰写调研报告,准备递交国务院。 内参引发高层担忧 有据可查的是,住建部在去年已经派过2拨调研组赴兰州调查,但是两次上报国务院的调查结论均是肯定“兰州模式”的。 今年7月份,兰州召开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兰州威立雅在申请调价的报告中指出,公司亏损严重,因此请求将兰州居民用水每吨上调0.3元或0.4元。 在此期间,有一份内参递到国务院有关领导案前,其中提到,兰州威立雅以停水要挟地方政府涨水价。 “国务院有关领导对供水安全担忧,因此批示住建部再去调研。”上述接近兰州威立雅的人士对记者透露说,正是这份“内参”和随后市场主流媒体的报道,将水务改革又推到了十字路口。 而这次前去兰州调研的人,均是住建部城建司官员。此前2008年的调研中,住建部、发改委等多部门组成的调研组,曾委派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负责人为调研组组长。 上述接近兰州威立雅的人士对记者透露,调研组并没查到真凭实据表明兰州威立雅曾要挟地方政府,因此“威胁论”难以落地。 国融大通董事总经理李智慧对记者说,水务是具有自然垄断性特性的公用行业,根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要求,即使社会资本和政府方对水价调整问题达不成一致,合资经营供水企业也无单方面停止供水的权利。但是,由社会资本实际控制的供水企业能够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影响城市供水的服务水平,如减少净水设备升级投入、降低水质检测标准、推迟管网敷设进度、在遇到事故时因抢修设备投资不足而耽搁时间、降低服务效率。 “成本论”对峙“溢价论” 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了这次调研组的“调研提纲”:一是兰州自来水公司与威立雅集团的合同到期后,其资产转让回兰州自来水公司,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二是溢价转让对水价有没有影响;三是溢价转让以后,政府有没有监督和审批工作。 这几个问题均是敏感性问题。以第一个问题为例,调研组最关心的是:外资是否通过经营期,将资产盘子做大,待到特许经营期满,再高价卖给政府? 例如,兰州威立雅股权转让时,政府没有将约合9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折合在内,在特许经营期满的时候,是否折算成公司资产,由政府高价回购? “兰州模式”的主导者、北京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9月1日向记者表示,当时威立雅和兰州自来水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实有公司资产在特许经营到期后、需要有偿由地方政府或自来水公司回购的规定。 金永祥解释说,30年的经营期,公司需要不断添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公司资产增加部分在特许经营期到期后,应按当时价格折算。 金永祥表示,调研组最为关心的是这条条款是否公允,以及制定该条款中有没有腐败行为。事实证明,这些传言都是不存在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上述接近兰州威立雅的人士也对记者表示,虽然住建部还没有完成最终向国务院递交的调研报告,但是从调研结果来看,也没有支持溢价推高水价的证据。 兰州威立雅提出的涨价理由是,为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管网建设成本,而且提高了供水品质。“成本论”是推高兰州水价的主要原因,否定了媒体报道的“溢价论”。 金永祥说,目前大约14个城市的水价上涨中,涨价最低的就是0.3元/吨。兰州涨价0.3元/吨在全国是比较低的,兰州当前水价在全国34个大中城市中也是比较低的。此外,从1992年到2006年,兰州水价上涨了7次,都是在威立雅进入兰州之前的。自从威立雅进入兰州以后,这是第一次涨价。 李智慧认为,由于近些年供水综合经营成本、资产价格、资源价格和环境代价成本提高,我国供水企业经营已经普遍处于“水价倒挂”的境地,涨价是为了维护生产运营。但是溢价收购会导致企业的资本成本高企,外商的投资回报要求以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利润、推高经营成本,是进一步推高水价的因素之一,间接加大了水价上涨的幅度。 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在搜狐公益和中国水网主办的“环境讲坛”上对记者说,现在地方水价上涨的理由都不可信,水务企业只有说自己亏损才能涨价。 对于两派各执一词,住建部调研组并没有表态。不过,这份即将于近日递交国务院的调研报告,或许会表明住建部的立场。
[center]“质量管理体系在政府部门应用与实践论坛”在北京举办[/center]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000多个政府部门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从已经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政府部门的工作实践看,引入ISO9000管理,在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这是记者在9月3日于北京举办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政府部门应用与实践论坛”上获得的消息。 据悉,近年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采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一国际先进理念来强化行政管理,推动自身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这些部门通过多年实践,在充分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手段推动政府部门转变工作职能,实现科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专家指出,政府部门通过推行ISO9000管理,可以促进机关规范化管理;有效缩短循环时间,规范了运行程序;理清各种权责关系,推动部门间的有效协调;使各级领导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基础性、前瞻性工作的调研和决策上,不会因为领导注意力和工作的变动带来大的波动。 此次论坛由国家认监委主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协办。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知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王凤清、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张纲等出席了论坛开幕式。《中国质量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诸多规定,将治理矛头指向政府采购的管理“黑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6381.1亿元,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成效不断显现。同时,也存在质次、价高、效率低等问题和暗箱操作、寻租腐败、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迫在眉睫。 从2003年4月起,财政部便开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和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实施条例送审稿,并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从2006年到2008年,实施条例都被列为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首次将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2008年,财政部专门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条例草案。2010年,财政部4次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修改条例草案,并赴黑龙江等地实地调研工程采购等问题,还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实施条例衔接专题研讨会,深入分析两法的立法基础和执行中的差异,并提出衔接方案。 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4000多条意见。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较高评价,认为其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建设中行政法规缺失的不足,不但对《政府采购法》作了进一步细化和阐释,还将政府采购改革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吸纳其中。 《财政部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显示,在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2014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提出进一步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