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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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p p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p p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p p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p p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p p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p p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p p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p p   第六条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p p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p p   第二章 污染防控 /p p   第七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p 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第八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p p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九条 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p p   第十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p p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p p   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 /p p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p p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p p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p p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p p   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p p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p p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 /p p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p 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三章 监督管理 /p p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p p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 p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p p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未按本办法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p p   第四章 附 则 /p p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一)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指露天采矿区用地、排土场等与矿业开采作业直接相关的用地。 /p p   (二)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 /p p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 p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 p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p p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p p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p p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p p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指对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 /p p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不完善,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 /p p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疑似泄漏,或者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者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 /p p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p
  • 工矿用地土壤监测将常规化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p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近日,生态环境部颁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p p   《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p p   对于污染防控,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strong 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strong ,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p p   除此之外,与污水、污染气体排放重点单位相类似,土壤污染情况后期也将定期监测和公布。《办法》规定,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strong 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strong ,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p p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p p    strong 附件: /strong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0510/463477.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a /p p br/ /p
  • 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近日,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 土十条》)关于 2017 年底前出台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编制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办法》)。 /p p   《 办法》的定位是防止工业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 /p p & nbsp & nbsp & nbsp 《 办法》分为总则、污染防控、监督管理、附则四章内容。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征求意见稿)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工矿用地, 是指从事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用地。 其中, 矿业用地不包括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指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 电镀、 制革等行业中,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 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是指基于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 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三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 nbsp 第四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名单, 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 /p p   第五条[企业责任] 重点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 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 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p p   第六条[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 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二章 污染防控 /p p   第七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调查报告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已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的, 不再另行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新、 改、 扩建项目选址用地应当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未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p p & nbsp 第八条[企业用地环境准入]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有关工业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标准的, 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九条[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 重点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 储罐和管道以及建设污水处理池、 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 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p p   第十条[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现有重点企业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相关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 类型、规格、 位置和使用情况等。新、 改、 扩建项目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业用地信息系统。 /p p  第十一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定期对重点区域、 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及时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 原材料及固体废物堆存区、 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 地下管线, 以及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等。 /p p   第十二条[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 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第十三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重点企业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 应当排查污染源, 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 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等措施。 /p p   第十四条[企业拆除污染防控制度] 重点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 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 应当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企业拆除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 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p p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 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和修复方案。 /p p   第十六条[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 重点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 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土壤或地下水环境标准的, 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本办法施行之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水平的, 应当治理修复至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的环境水平, 或者符合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住宅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p p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p p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 一)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 p   ( 二) 查阅、 复制相关文件、 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 三)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p p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重点企业未按本规定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 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四章 附 则 /p p   第二十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有毒有害物质, 指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指对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涉及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 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 建设、 运行管理等不完善, 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渗漏、 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 /p p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 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疑似泄漏, 或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 /p p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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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几个矿用标准(MT/T-2005)

    几个2005年的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楼下有全部的压缩包)[em61]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131]MTT 355-2005 矿用防坠器技术条件[/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132]MTT 929-2004 矿用高强度紧凑链[/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133]MTT 351.4-2005 矿用橡套软电缆聚氨酯冷补胶浇注料试验方法[/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134]MTT 942-2005 矿用锚索[/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135]MTT 943-2005 矿用低压交流软起动器[/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6136]MTT 944-2005 矿用关节轴承[/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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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用烘干机也叫转筒干燥机。矿用烘干机广泛用于建材,冶金、化工、水泥工业烘干矿渣石灰石、煤粉、矿渣、粘土等物料。矿用烘干机机主要由回转体、扬料板,传动装置,支撑装置及密封圈等部件组成。具有结构合理,制作精良,产量高,能耗低,运转方便等优点。湿物料加入干燥机后,在筒内均布的抄板器翻动下,物料在干燥机内均匀分布与分散,并与并流(逆流)的热空气充分接触,加快了干燥传热,传质。在干燥过程中,物料在带有倾斜的抄板和热气流的作用下,可调控地运动至于干燥机另一段星型卸料阀排出成品,适用于化工。矿山、冶金等行业大颗粒,比重大物料干燥,如矿石、高炉矿渣、煤、金属粉末、磷肥、硫铵。对有特殊要求的粉状,颗粒状物料的干燥。矿用烘干机工作原理矿渣由皮带输送机或斗式提升机送到料斗,然后经料斗的加料机通过加料管道进入加料端。加料管道的斜度要大于物料的自然倾角,以便物料顺利流入矿用烘干机内。烘干机圆筒是一个与水平线略成倾斜的旋转圆筒。物料从较高一端加入,载热体由低端进入,与物料成逆流接触,也有载热体和物料一起并流进入筒体的。随着圆筒的转动物料受重力作用运行到较底的一端。湿物料在筒体内向前移动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得到了载热体的给,使湿物料得以干燥,然后在出料端经皮带机或螺旋输送机送出。在矿用烘干机筒体内壁上装有抄板,它的作用是把物料抄起来又撒下,使物料与气流的接触表面增大,以提高干燥速率并促进物料前进。载热体一般分为热空气、烟道气等。载热体经干燥器以后,一般需要旋风除尘器将气体内所带物料捕集下来。如需进一步减少尾气含尘量,还应经过袋式除尘器或湿法除尘器后再排放矿用烘干机优势1、换热效果好,热效率高矿用烘干机热效率高,热损失小,热源采用煤粉燃尽率高达99%的煤粉热风炉,换热效果好,效率高,比传统燃煤热风炉节煤30-50%,可采用干燥过程产生的煤粉做燃料,极大地降低了燃料成本。2、自动化程度高,操作简单设备配备全自动智能监控系统,对热风炉炉膛,干燥机入口,出口和引风机入口主要部分的温度,压力、火焰、厌氧等参数时监测,系统运行实现自动控制与调节、参数连续自动采集、故障报警及安全连锁保护等,同时,根据产量及运行参数需要,还可采用适当的转速,不仅可以轻松调控所要的终水分指标而且节省大量电能。3、烘干效果好,处理量大矿用烘干机干燥系统采用热烟气与被干燥物料直接接触,热交换充分,干燥效果好,一次性降水能力强、产量高,烘干后煤炭不反水。矿用烘干机安装与维护1、该设备应安装在水平的混凝土基础上,用地脚螺栓固定。2、安装时应注意主机体与水平的垂直。3、安装后检查各部位螺栓有无松动及主机仓门是否紧固,如有请进行紧固。4、按设备的动力配置电源线和控制开关。5、检查完毕,进行空负荷试车,试车正常即可进行生产。矿用烘干机机器的维护1、轴承担负机器的全部负荷,所以良好的润滑对轴承寿命有很大的关系,它直接影响到机器的使用寿命和运转率,因而要求注入的润滑油必须清洁,密封必须良好,本机器的主要注油处(1)转动轴承(2)轧辊轴承(3)所有齿轮(4)活动轴承、滑动平面.2、新安装的轮箍容易发生松动必须经常进行检查.3、注意机器各部位的工作是否正常.4、注意检查易磨损件的磨损程度,随时注意更换被磨损的零件.5、放活动装置的底架平面,应出去灰尘等物以免机器遇到不能破碎的物料时活动轴承不能在底架上移动,以致发生严重事故.6、轴承油温升高,应立即停车检查原因加以消除。7、转动齿轮在运转时若有冲击声应立即停车检查,并消除郑州市恒星重型设备有限公司是从事大中型系列矿山机械,主要包括:烘干机、球磨机、回转窑、煤泥烘干机、破碎设备、磨矿设备、洗沙设备、烘干设备、选矿设备等重型机械设备为主,集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股份制企业,公司位于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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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贝科学仪器矿用防爆粉尘仪CCHZ-1000是根据GB3836.1-2010、GB3836.8-2003及MT163-1997《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表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的新一种用于测定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的仪器,适用于工矿企业检测煤尘和其它粉尘的快速检测仪器。该仪器采用中央处理器技术。对采集的各种数据处理快,抗干扰能力强,大大提高了仪器的检测精度,同时能按时序储存50次测试记录。仪器由中文显示屏,高性能抽气泵、粉尘浓度检测电路、欠压保护显示,安全电源等组成。该仪器配有分级粉尘捕集器,能采集到呼吸性粉尘浓度,其分离效率符合国际公认的“BMRC”曲线标准。矿用防爆粉尘仪能采用自动采样或手动采样的方式,以适应不同的检测标准。该仪器采用Exibl(150℃)等级安全型防爆结构,能适用于各种工矿企业、冶金化工、安监执法、环境监测场所粉尘浓度检测,更适用于含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使用。技术特点1.测定仪粉尘浓度测量范围:0-1000mg/m32.测定仪粉尘浓度测量误差为:<10%3.测定仪稳定性相对误差:±2.5%4.采样范围:呼吸性粉尘、全尘5.采样流量为:2L/min6.采样流量误差:<2.5%7.防爆型式:矿用本质安全型兼隔爆型Exibl(150℃)8.外型尺寸:220mm×150mm×82mm9.仪器质量:1.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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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SD130矿用噪声检测仪(以下简称检测仪)是根据声级计标准要求设计而成的具有井下防爆功能的噪声检测仪。内部设有A 频率计权网络、时间计权(F)、全自动量程、数据输出等功能。具有动态范围大、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等特点,性能符合检测仪新标准2 级要求。YSD130矿用噪声检测仪 本检测仪主要用于煤矿井下、工矿企业、环境保护、劳动卫生、交通、教学、科研等部门的噪声测量。4、防爆类型及防爆标志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性 防爆标志:Exib I MbYSD130矿用噪声检测仪主要技术参数1、工作电压:4.8VDC 工作电流≤80mA2、测量范围:40 dB(A)~130.0 dB(A) 分辨率不低于0.1 dB(A)3、基本误差: 不超过±1.0dB(A)4、USB 通信接口:US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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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用地相关的耗材

  • 矿用电缆负载燃烧实验装置 5000A GB3836.1-2000、MT386-2011
    矿用电缆负载燃烧实验装置 5000A GB3836.1-2000、MT386-2011产品介绍:煤矿用电缆在过去20多年的实践过程中,经历了由非阻燃到阻燃的革新,尤其是在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性的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 386-1995、MT386-2011)颁布实施以来,使得煤矿用电缆的阻燃性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提高。泰思泰克煤矿用电缆负载燃烧试验机是根据MT 386-1995《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性的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标准制造,用于检验MT 818-2009《煤矿用电缆》在过载条件下的燃烧特性而设计制造。试验箱外壳用不锈钢板制成,色泽美观牢度高。试验仓与电器控制系统上下结构式方便操作。适用于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电缆接头等阻燃性试验在大电流运行状态下,电缆线芯达到204℃时,对电缆施加一定强度、一定时间的火焰,来判定电缆护套和绝缘材料在此状态下的阻燃、材料抗高温性能等指标而研制的设备。 标准 MT386-2011,GB3836.1-2000 型号:TTech-GBT3836-1 结构特点:1、 箱体为钣金喷漆处理,美观大方、耐腐蚀;超大透明观察窗;2、 内部工装夹具均为SUB304不锈钢材质,美观耐腐蚀;3、 燃烧器内径为¢9.5±0.5mm的黄铜燃烧器,长约102mm,有空气调节孔 4、 喷灯高度可调,喷灯角度:90°;5、 燃烧箱配备排风装置及排烟口;实验结束后排出烟气;燃烧系统:1、 电子高压自动点火;自动控制燃气关断;2、 火焰高度:可调;3、 针阀精确控制气体流量及火焰高度。内焰高度75±5mm,外延125±10mm 4、 压力调节阀精确控制燃气压力;5、 喷灯可精确控制火焰高度及燃烧热量;电气控制系统:1、 系统自动切断通过试件的电流;2、 手动控制负载开断;3、 试验时间提醒装置;提醒实验者在燃烧1min时撤离喷灯。4、 负载电流:10~5000A。手柄手动设定电流;5、 计时器范围:0~9999s(标准要求4min)温度达到204℃时,发出提示因并自动断气熄灭火焰; 规格1、 工作电压: AC 220V和380V±10% 50HZ;2、 重量:300公斤3、 使用环境温度:-15~45℃ 相对湿度:(30~80)%RH4、 燃气: 含量≥95%以上甲烷气;客户自备
  • 矿用风速传感器 型号;ZRX-23908
    矿用风速传感器 型号;ZRX-23908TTF系列风速传感器采用的电路模块术开发变送器,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用于实现对环境风速的测量,输出标准的脉冲信号。可广泛应用于温室、环境保护、气象站、船舶、 码头、养殖等环境的风速测量。产品特点为:体积小巧,携带方便,安装简捷测量度,量程宽,稳定性好结构设计合理,外观质量佳数据信息线性度好,信号传输距离长,抗外界干扰能力强外型小巧轻便,便于携带和组装,三杯设计理念可以有效获得外环境信息。术参数: 度:±1m/s2启动风力:0.2 m/s电压输出型量 程:0~32. 4 m/s 供电电压:7V~24 V DC输出信号:0.4~2V电流输出型量 程:0~32. 4 m/s供电电压:12V~24 V DC输出信号:4~20 mA负载能力:≤500Ω脉冲输出型量 程:0~60 m/s 输出信号:脉冲(每个脉冲对应0.88m/s)供电电压:5V~24 V DC
  • 美国英思科矿用M40• M-M40煤矿专用气体检测仪
    美国英思科矿用M40?M-M40煤矿专用气体检测仪,办事处,说明书,售后,耗材,性能参数:销售热线 15300030867 010-82752485-815 张经理 欢迎您的来电咨询性能优点体积小,重量轻,耐用的ABS机壳紧凑的机身同样提供可靠性能,不给用户增加任何重量负担。该设备重250克,可持在掌心内,或夹在口袋、安全帽或皮带上。坚固的ABS构造提供经久耐用的保护,不受撞击或跌落而造成的损坏。锂离子电池组提供更长的运行时间,可在设备内直接进行快速充电。标准数据记录功能内存可记录长达50小时的测量四气体浓度数据(黑匣子),可用计算机下载,便于使用操作管理和事故责任认定。快速校准使用Mcal可同时校准所有传感器,节省时间。与标准校准程序相比,该设备可减少每次校准所需气量,从而节约成本。图形式液晶显示器大屏幕液晶显示器提供所有被监测气体的同步读数。图形操作图标显示电池充电状态、遗漏的传感器条件及其他相关数据。振动报警额外的报警功能可在嘈杂环境中向用户发出提示。视觉及听觉报警明亮的指示灯视觉报警及90分贝听觉报警可在危险环境下提供直接保护。美国英思科矿用M40?M-M40煤矿专用气体检测仪,办事处,说明书,售后,耗材,性能参数,技术参数:外壳:坚固的耐冲击复合材料 - 射频干扰(RFI)、电磁干扰(EMI)功能已经测试并批准尺寸:10.9cm x 6.22cm x 3.48cm重量:244克;326克(带泵)传感器:M40?M有 1、2、3或 4气体配置可选,包括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及甲烷。量程:气体符号测量范围精度一氧化碳CO0-999ppm;0-1999ppm1 ppm硫化氢H2S0-500ppm1 ppm氧O2含量为0-30%0.1%甲烷CH4含量为0-5%0.1%M40?M具有超量程保护功能电源:可充电式锂离子电池运行时间:18小时 - 仪器(非告警)12小时 - 仪器加泵(非告警)显示器:大屏幕液晶显示屏可同步并持续显示所有四种气体的浓度读数。大字号、高对比度字符、图形符号及独特的琥珀色背景灯可在昏暗环境中提供清晰的显示屏可视度。告警装置:振动报警、90分贝听觉报警及超亮指示灯视觉报警。高/低浓度报警、短期暴露极限(STEL),时间加权平均值(TWA)报警及低电池量报警。与SP40?M型泵(选配)配合使用时还提供流量报警指示器。数据记录:可记录长达50小时的数据温度范围:-20 - 50oC湿度范围:15 至 95% RH(常规下),0 至 99% RH(间歇式)(非冷凝)防护等级:IP65认证:中国煤安(MA)、计量(CMC)和防爆认证美国英思科矿用M40?M-M40煤矿专用气体检测仪,办事处,说明书,售后,耗材,性能参数:销售热线 15300030867 010-82752485-815 张经理 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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