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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领导,您好!本人针对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理解存在以下疑惑:表A2-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项目)结尾的注A2-6中:“(3)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受检设备,如果本附件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过检验,并且未按照本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这些项目均按照一般项目处理;”个人理解: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数量共计为4项,且是捆绑项,但是一般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3项可以监护使用,所以以上4项不允许监护使用。综上,(1)改造或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即便不涉及以上4项,以上4项也要整改并符合TSG T7001-2023要求;(2)定期检验以上4项也要整改并符合TSG T7001-2023要求。理解妥否?敬请回复![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04[/back][/color]谢谢您的提问! 依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本规则)相关规定:一是监督检验时,对于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检验结论判定要求见正文第 3.6条。二是定期检验时,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受检设备,如果本附件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在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时作为C类项处理,并且未按照本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这些项目按照一般项目处理;检验结论判定要求见正文第 4.7条。
[align=center][size=25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size][size=25px]检验和[/size][size=25px]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size][/align][font=宋体][size=18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 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 (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一)强化退出机制。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 (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 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1、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2、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 3、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 1、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 2、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 3、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 4、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 5、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 6、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 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15日[/size][/font]
[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 《电梯[/font][font=仿宋_GB2312]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font=&]TSG T7[/font][/font]001[font=仿宋_GB2312]—[font=&]2023[/font],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font=&]TSG T7008[/font]—[font=&]2023[/font],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font=&]2023[/font]年第[font=&]14[/font]号公告发布,于[font=&]2023[/font]年[font=&]4[/font]月[font=&]2[/font]日起施行,过渡期为[font=&]1[/font]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font][font=仿宋_GB2312]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font][font=黑体]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font][font=楷体_GB2312]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font][font=仿宋_GB2312] 满足检测规则第[font=&]2.2[/font]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font=&]TSG Z7001[/font]—[font=&]2004[/font])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font=&]TD1[/font]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font=&]2025[/font]年[font=&]12[/font]月[font=&]31[/font]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font][font=楷体_GB2312]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font][font=仿宋_GB2312]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font][font=楷体_GB2312]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font][font=仿宋_GB2312]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font][font=楷体_GB2312] (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font][font=仿宋_GB2312]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font=&]TSG T5002[/font]—[font=&]2017[/font])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font][font=黑体]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font][font=楷体_GB2312] (一)强化退出机制。[/font][font=仿宋_GB2312]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font][font=楷体_GB2312] (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font][font=楷体_GB2312] (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font=&]57[/font]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font][font=黑体] 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 [/font][font=楷体_GB2312]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1.[/font] 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2.[/font] 换发《特[/font][font=仿宋_GB2312]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font][font=仿宋_GB2312]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3.[/font] 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font][font=楷体_GB2312] (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1. [/font]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font][font=仿宋_GB23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font][font=仿宋_GB2312]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2.[/font] 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font=&]A1.2.6.7[/font]条第([font=&]1[/font])项的要求标注。[/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ff0000][/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3.[/font] 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4.[/font] 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5.[/font] 关于[font=&]125%[/font]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font=&]6[/font]年进行一次。[/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6.[/font] 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font=&]125mm[/font]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font][font=仿宋_GB2312]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font][font=仿宋_GB2312]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 [/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3[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5[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此件公开发布)[/font][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1/c2bb0afc6f404983a9a0defa9ff89e54.doc?fileName=%E9%99%84%E4%BB%B6.doc]附件.doc[/url][/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