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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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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法相关的资讯

  • 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客观真实 新疆环境监测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自治区环保厅举办监测数据质量提高推进会,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具体要求,以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p p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自2018年起,新疆自治区质监局将与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将连续3年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也将结合此次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本系统环境监测质量状况摸底调研,并利用环境信用平台推进联合惩戒,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同时,建立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并建立完善公众举报和社会监督机制,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受理范围。 /p p   当日,乌鲁木齐70多家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机构联合签署了“抵制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提高环境检测数据质量”倡议书,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监测活动。 /p
  • 《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印发
    p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p p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推进河北高质量发展,有效解决影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及省“两会”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北。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的突出问题。 /p p   ——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法规规章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坚持依规管理,依法打击。 /p p   ——坚持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立足系统治理,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p p   ——坚持严格监管。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责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p p   ——坚持数据共享。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2018年,完善大气、水环境监测网,初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乡和企业的五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秸秆禁烧红外线监测点全覆盖,入境河流、出境河流、重点湖库、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危废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 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大气监控指挥系统投入使用 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p p   2019年,全面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固定污染源VOCs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平稳运行,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污染源信息纳入管理指挥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纳入大数据平台。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p p   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作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p p   二、主要任务 /p p   (一)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1.明确领导责任。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负领导责任。建立对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提醒、预警整改机制,对不能保障环境监测体系正常运行、影响监测质量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当地政府从速整改。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省环境保护厅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市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委、省政府。 /p p   对地方党委、政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较为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将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在国家或省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对发生或出现弄虚作假、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量化问责。 /p p   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3.强化防范和惩治。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环境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政职责,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p p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进行记录,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保证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档、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p p   5.理顺全省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全省统一布点、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境监测中心、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加强对市县大气、水、土壤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公布结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接受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形成监测合力。 /p p   6.执行全国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含海洋)、土壤、辐射、生态的省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排放监控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和实施的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 /p p   7.依法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清单,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结果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p p   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或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环保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p p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p p   9.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严格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p p   10.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实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p p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p p   11.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p p   1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者要履行其对质量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全过程。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监测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 /p p   13.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省质监局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联合制定《河北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进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 /p p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p p   14.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p p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15.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16.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自2018年起,连续3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p p   17.推进联合惩戒。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18.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全省“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p p   (六)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 /p p   19.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监控指挥,省市县乡监管执法四级联动。各市统一建设涵盖自然生态环境各要素信息、环境管理需求,并涵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矿山、海洋、卫生、城市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及质量保证等有关信息的大数据监控指挥平台,发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动员全社会参与并监督。 /p p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和质量监管能力 /p p   20.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省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要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全过程质控的能力 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具备大气、水、土壤、辐射、噪声等全要素、全指标监测能力,适应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要具备各类污染源监测能力,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测监管职责,为环境保护税的复核提供技术支持 按照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的要求,着力建设覆盖全要素、全方位、智能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生态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体系。 /p p   21.保障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准确界定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研究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p p   22.加强对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站房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信、出入站房管理等基础保障工作,清退未经省环境保护厅允许而擅自安排的驻守人员,拆除各类私自安装的门锁栅栏、断电闸盒和喷淋喷雾设施等,保证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稳定、不间断运行。 /p p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人为干扰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p p   23.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省环境监测中心现有资源建设省级环境监测质控中心,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承担区域环境质量控制任务要求。 /p p   24.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量子激光雷达、在线监测远程质控系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高全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三、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在3个月之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每年12月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落实情况。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p p   (二)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整体水平。 /p p   (三)加强督导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把各地各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把提高环境监测质量防范干预作为驻点监察的日常内容,严格监督监察。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事项。 /p
  •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p p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p p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p p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p p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p p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p p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p p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p p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p p   (七)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加快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海洋、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p p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p p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p p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p p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p p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p p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p p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p p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p p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p p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p p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p p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 /p p   (十八)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委托有条件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p p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环境保护部要把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p
  • 重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党委:生态环境监测发展这十年
    近期,中央宣传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出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深入学习《纲要》,深刻领悟“十个坚持”,用蕴含其中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监测事业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通过深化改革构建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通过完善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通过强化支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十年来,生态环境监测以自身的前进轨迹和真实可靠的数据,见证和记录了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为深刻感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真理力量,充分展示其实践成果提供了丰富素材。深化改革,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进行统筹谋划和大力推进,2015—2017年,部署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份重要改革文件,基本搭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推动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观念。着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多元融合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格局”。按照“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方针,建成覆盖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1.建成世界领先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一是国家建成1734个城市点位覆盖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支撑国家评价与考核排名,倒逼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二是各地建成超过1.2万个区县及乡镇点位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支撑地方评价与考核排名,层层夯实责任落实,实现空气质量精准化管理。三是聚焦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监测,实现150个城市细颗粒物组分监测、154个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263个城市非甲烷总烃监测,支撑追因溯源精细化管控。四是建成16个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61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和78个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有效支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联防联控。五是建立“天—空—地”一体化大气综合立体监测网,地面监测、移动走航、地基遥感、卫星遥感等各类数据充分融合,全面反映空气质量和环境问题,高效支撑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六是建立并发展世界领先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全国重点区域已基本实现未来1月延伸趋势预测、未来7—10天精细化预报,潜在污染过程小时超标风险预报能力,有力支撑了区域重污染天气污染管控和科学应对。七是开展涵盖碳排放源监测、碳汇监测、环境大气温室气体监测的碳监测评估试点,不断探索监测在“双碳”战略中的标尺作用,为碳交易、碳市场、国家和城市碳排放量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2.建成覆盖各大流域和海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一是国家建成分布于全国1835条重要河流和210座重要湖库上3641个断面的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其中包括183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重要水功能区“四个全覆盖”,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支撑国家评价与考核排名。二是各地建成包含5118个省级监测断面的地方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与国家联网协同运行,多级数据关联分析助力各地水污染治理精准施策。三是建成水生态状况调查监测网,设置的705个监测点位涵盖全国七大重点流域(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以摸清家底、找准问题、因地施策支撑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四是建成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覆盖所有县级及以上的3365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精准评价和风险评估支撑饮用水水源保护。五是建成全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网,1172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覆盖了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187个近海海域监测点位基本覆盖了渤黄东南4个海区除近岸外我国主张管辖海域,支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六是天地一体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地面监测与遥感监测有机协同,形成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监测新格局,支撑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新需求。3.建成国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国家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2427个,其中土壤环境背景点2364个、基础点20063个,基本覆盖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粮食主产区,实现全国土壤环境状况背景水平、变化趋势客观评价。广东、海南、重庆、河北、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控点位基础上,因地制宜对不同污染源类型、不同土壤利用类型、不同管控目的土壤环境实施更加精细监测,拓展形成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等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目标进行重点监控。组织开展地下水试点监测和“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开展1912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和质量控制体系。4.辐射和声环境质量监测网不断加强建立以陆域辐射环境质量和近岸海域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为主的国家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国控监测站点1501个,涵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核设施周边等各要素,重点关注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辐射环境变化趋势。建成涵盖城市功能区、城市区域和城市道路交通的声环境监测网,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点位约8万个,县级城市点位约3万个,有效支撑我国声环境质量监测。(二)拓展生态质量监测1.建立全国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卫星遥感与地面核查相结合的生态监测,遥感数据采用2—8米国产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每年地面核查点位近1万个,每年完成一版全国生态类型监测数据;国家和地方对近3000个典型村庄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状况监测,重点关注农村地表水水质、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和土壤环境状况。2021年,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建立生态质量指数(EQI),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从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等方面对区域(地方)生态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地方更加系统地加强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扩展生态系统地面监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对全国各类生态系统的协同监测。国家在16个省份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质量、物种多样性监测,布设生态质量监测样地63个,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空间的监测。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组织开展以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和蝴蝶为代表的生物多样性观测,建立了749个监测样区,设置样线和样点11887条,大部分位于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初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三)推进污染源监测1.强化污染源自行监测国家建立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35万家持证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并与国家平台联网,基本实现全国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处理、分析、评价。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及执法检查范围,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推动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测建立并落实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的污染源执法监测制度,结合省以下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将污染源监管重心下移到区县。2021年,对3.4万家排污单位开展执法监测。按照执法与监测协同联动的模式,开展“双随机”执法监测,为环境执法处罚提供支撑。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立了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3.推进实施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付诸实施。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进一步优化,覆盖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5个源项。其中,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约16.5万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约1.7万家,农业源、生活源和移动源统计调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调查数据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为国家和地方管理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完善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好”与“坏”“变好”与“变坏”、反映污染治理成效、支持管理决策的基础,因此,监测数据质量至关重要,全方位健全管理与技术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一)畅通监测体制机制2018—2020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一系列重大举措,进一步解决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按照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五个打通”和“统一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的要求,以“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强化统一监测,有效保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的权威高效、独立公正。形成以实时数据为基础、例行报告为主干、评价排名为核心、预测预报为亮点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应用体系,基本说清污染来源及变化趋势、为生态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有力支撑了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及七大标志性战役和生态补偿、风险防范、环境公共服务等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二)建立国家网运维制度始终把国家网运维管理作为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的重要阵地,坚决守住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底线。坚持依法运维、科学运维、诚信运维,建立了“八四三”国家网运维管理体系。“八”是指依法运维八大措施,包括压实责任、筑牢底线、阳光招标、“两承诺一扣款”、集中统管、独立检查、考核约谈、警示通报;“四”是指科学运维四项举措,包括制定统一技术规范、强化量值溯源、规范持证上岗、加强智慧感知监测体系建设;“三”是指诚信运维三种手段,包括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相关活动信息公开、严惩造假。在国家网运维管理体系的有力保障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得以保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评估认为“生态环境监测真实性得到提升”“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也在提升,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三)提升监测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标准化水平。《意见》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监测类标准259项,累计发布监测标准1200余项,构成覆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固废、沉积物、海洋、生态、辐射、废气、废水、监测仪器等各要素重点项目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统一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支撑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污染源排放监管、国际履约等各项生态环境工作,不断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制度,形成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五个统一”。(四)全过程监测质量控制从技术上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形成涵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等9个生态环境要素,覆盖采样运输、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综合评价全过程和自动在线监测、便携快速监测、遥感监测等多个环节和手段的监测技术路线与体系。建立量值溯源技术体系。建成覆盖各级环境监测网络的臭氧等重点项目量值溯源技术体系。成立生态环境监测计量中心,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支持下,陆续建成臭氧、气体流量、细颗粒物质量浓度、噪声等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作为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的“量值源头”,逐级开展量值溯源/传递工作,确保国家网监测数据量值准确可比。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也积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夯实质量控制基础能力。按照国家—区域/流域—机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规划,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相关实验室已建设、研发、取得6项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装置、35项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及54项仪器检测资质。以省级监测机构为依托,建设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南和西北等6个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完善监测行业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源头管理。从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等方面对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出具真实、准确监测数据的能力。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将“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融入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中,在资质认定评审及监督检查中予以监督和确认。据此,全国8000余家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已在各自质量管理体系中明确各类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质量管理要求贯穿监测活动全过程、各环节。(五)“保真”“打假”两手发力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检查。建立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针对国家监测站点和承担国家网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运维机构,通过网络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能力考核验证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数据质量监督。特别是,针对环境空气、地表水“采测分离”、地表水自动监测等事关环境质量考核的重点项目,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例行和随机检查,实现国控站全覆盖,以常态化的监督压力,促进运维/采样规范性与数据质量提升。大力加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支撑管理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打击,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将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和12365举报热线。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资质等处理,倒逼社会化监测机构提升管理规范性和数据真实性,无人监管的乱象得到扭转。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了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并对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进行联网检查,倒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归真。连续两年开展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法治约束,对不当干预严厉处罚。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推动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一)》。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通过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查处人为干扰监测案件,视情节轻重程度依纪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处罚,产生了强烈警示教育效应。此外,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纳入离任审计、纪检监察、各级生态环保督察等重点监督范围,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强化支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陆续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发展成效日益凸显,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政策规划、考核排名、执法处罚、成效评估、信息发布等实际工作当中。十年来,生态环境监测已经全面融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战场,成为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的“奠基石、顶梁柱”,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了强有力抓手,切实保障了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一)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消除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13年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74个重点城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21年,细颗粒物浓度降至30微克/立方米,改善幅度为56%;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细颗粒物浓度改善幅度分别达到64.2%、56.7%和55.3%。京津冀成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最为显著的区域,区域颗粒物组分中有机物、硫酸盐等浓度改善最为明显,近五年改善幅度分别达到51.0%、41.7%,充分反映散煤燃烧、工业排放管控成效突出。空气质量“蓝天”数显著增加,广大群众的幸福感明显增强。2015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新标准,优良天数比例以年均1—2个百分点持续增加。2021年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7.5%,122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超过95%;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全面下降,细颗粒物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实现有细颗粒物监测以来的最低浓度水平;臭氧浓度为137微克/立方米,臭氧和细颗粒物浓度连续两年“双下降”,展现出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的成效;二氧化硫浓度为9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首次进入“个位数”时代。美国彭博社公开报道,中国在7年间空气质量改善幅度与美国在30年间减少的空气污染相当,印证了中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显著成效。(二)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我国水环境理化指标已经接近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2021年,全国江河湖库总体水质良好,其中:Ⅰ—Ⅲ类优良水体比例为84.9%,较2013年上升了20.8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为1.2%,较2013年下降了9.0个百分点。2021年全国地表水主要污染指标均呈现大幅下降,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的平均浓度分别为13.5毫克/升、0.2毫克/升和2.6毫克/升,较2013年分别下降20.1%、76.5%和35.0%。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Ⅰ—Ⅲ类断面比例从2013年的71.7%上升到2021年的87.0%,重要湖库水质优良比例从60.7%上升到72.9%,富营养状态湖库从37.8%减少到27.3%。水环境质量均呈现明显好转。2021年,全国近岸海域总体水质良好,优良水质(一、二类)海域面积比例为81.3%,较2013年上升了10.0个百分点;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辽宁、河北、广东、广西和海南的水质为优,优良水质海域面积比例超过90%,海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持续改善。(三)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我国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逐步提升。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将约25%陆地国土面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据美国航天局卫星数据,2000—2017年,全球新增绿化面积中约1/4来自中国。中央财政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转移支付资金近6200亿元,覆盖陆域国土面积50.4%,促进了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夯实了国家生态安全基础。2021年全国EQI值为59.8,生态质量综合评价为“二类”,表明我国生物多样性较丰富、自然生态系统覆盖比例较高、生态结构较完整、功能较完善,生态质量基本稳定。生态质量“一类”的县域面积高效感知、高速传输和大数据综合分析的智慧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锻造生态环保铁军先锋队,全力以赴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各项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心怀“国之大者”、勇于担当作为,让监测更好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污降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快速发展的环境监测市场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对国家环保机构进行过多次改革。1988年7月,环保工作从城乡建设部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 (副部级);此后在1998年和2008年又发生两次大的改革,先后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正部级)和环境保护部(国务院组成部门);2018年环保部再次更名成为了生态环境部。30年历经4次改革,不是简单扩权,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决心,是我国生态环保治理不断升级的一个体现。伴随着国家对环境监测质量重视程度的提升,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力度也不断加大,“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大气监测网、地表水监测网、土壤监测网的建设等等无不为环境监测行业带来了红利。不久前提出的“碳中和、碳达峰”又释放出新一轮的产业机会。从“十二五”期间的几万亿元提高到“十三五”期间的十几万亿元,再到“十四五”期间的百万亿元左右,全社会的环保投资总额不断增长,环境监测这块蛋糕越做越大,吸引了众多参与者。为了解我国环境监测相关企业的发展,本文对企查查中“企业名、品牌/产品、经营范围”中含关键词“环境监测”并且登记状态为在业/存续的相关企业进行了统计。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在业/存续的环境监测相关企业23万家左右。图1. 2006年-2020年我国环境监测相关企业注册量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为我国不同年份成立的环境监测相关企业的数量情况。2006年我国新注册的环境监测相关企业首次突破了1000家,并在此后的十几年保持着一个快速的增长。2014年起,环境监测相关企业新注册量更是呈直线上升趋势,2020年共新注册6万多家,同比2019年增长了115.25%。图2. 我国环境监测相关企业地区分布情况从分布地区来看,如图2所示,目前我国环境监测相关企业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南地区,其中以江苏省的环境监测相关企业数量最多,有将近3万家,广东省的环境监测相关企业有2.5万家左右,山东省的环境监测相关企业有2.3万家左右。福建、陕西、四川、浙江四个省份的环境监测相关企业的数量在在1-1.3万家之间。江苏一直是传统环保产业发展的大省、强省,有数据显示,江苏省2020年的环保产业收入大约有9000亿元。目前,江苏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水污染治理设备为主,包括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监测及配套产品等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其中,据了解,水处理类是全国水处理设备品种最多、成套配套率最高的省份。在环境监测法规政策方面,江苏省近年来也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并且发布了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迅速发展的环境监测市场,带来的是行业的规范化需求,针对这一需求,生态环境部也是高度重视,未来也将从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资金引导;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拓宽环保产业的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财税、价格、金融、贸易等优惠扶持政策,积极支持环保企业的发展;积极开展环境服务模式的创新,提升环境服务的水平;夯实工作基础,推进环保产业的统计、调查、政策评估工作,及时掌握环保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五大方面的工作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相信在一系列动作下,环境监测市场会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扫二维码加“绿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环境监测市场深度分析!
  • 生态环境部:强化对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
    p   5月31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2018年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刘志全司长向媒体介绍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p p   有记者问,如何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刘志全表示,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生命线,客观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环境管理决策,评价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所以数据质量至关重要。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重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p p   一、从法规上,加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从立法层面强化法规建设,构建各类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这项工作我们正在加紧编制,争取能够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尽快发布。 /p p   二、从政策上,我们认真贯彻两办意见,正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规定,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研究编制、已经或陆续发布关于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据了解,已经有近一半省份发布或即将发布实施方案。 /p p   三、从体系上,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发布环境监测类方法标准,统一监测规范,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建立定期日常检查(就是例行检查)、飞行检查(就是不打招呼直接去现场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的制度。组织实施《“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6大区域质控任务,构建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 /p p   四、从行动上,每年我们都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了落实两办意见,2018年我们专门制定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今年就启动,重点针对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在线自动监控等的监测数据质量。其中,为了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进一步规范准入门槛 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 /p p   最后,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行为,生态环境部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厉打击、严肃惩处。今年生态环境部已通报了9个案例,2017年年底通报了两起,都是喷淋干扰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人为干扰案例,发现这些问题生态环境部将责成地方严肃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p
  • 安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发布 将建524个水环境监测站点
    p   由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承编的《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2016-2020年)》日前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发布实施。这是安徽省首部地质环境监测规划。根据《规划》内容,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站点将达到524个,自动化监测率大于80%,专门监测孔全部实现自动化监测。 /p p   《规划》系统总结了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取得的主要成绩,指出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监测工作不足,并分析地质环境监测的形势与需求,提出“十三五”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目标。同时,对规划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地面沉降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地质遗迹监测等进行规划性部署。 /p p   2020年前,安徽省在保持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网络全覆盖的基础上,将系统推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到2020年,安徽省建成地面沉降监测分层标18个/6组、光纤监测孔2个,初步建设地面沉降严重区与深层地下水监测相结合的地面沉降监测网 主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大中型露采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矿山监测数量比达55%,并对3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性监测。 /p p   地质环境监测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及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科学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p
  • 环境监测怎么适应新环保法?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监测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环境监测工作来说,既是好的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我国环境保护发展到今天,已经经历了近40年,环境保护的起家是靠环境监测,然而近半个世纪过去,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中,环境监测制度是实施得较差的一项重要制度。前些年,基层环保执法基本靠鼻子闻、靠眼睛看、靠耳朵听,到现在如雾霾是一头雾水等一些说不清的环境问题,基本上都是环境监测跟不上带来的技术缺陷。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从我国现行的环境监测体制的弊端就可窥一斑。   一是区县一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成为摆设。我国目前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体制是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是微观工作,按理说区县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是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可现实是区县一级&ldquo 送样站&rdquo 的问题仍未解决。国家近几年虽然加大了对区县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的投入,但仅仅只是仪器、设备等的硬件投入,人的问题、技术分析问题等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验室基本没有人,即使有人也没有能力去操作,仪器设备被闲置,导致大量环境监测工作仍然落在市一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肩上,这一现象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   二是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林立,争权、争事、争利时有发生。稍加梳理就会发现,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环境监测机构众多,环保、水利、国土、农业、卫生、住建、畜牧、质监等部门均有相应的环境监测机构,不仅仅只是带来争利的问题,不同的分析方法、不同的技术规范、发布不同的环境监测信息,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是环境监测地位低下。有为才有位。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受人员、仪器设备、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基本上难以有为,从而得不到当地政府的重视,越得不到重视,越没有作为,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从而使有的基层环境监测机构沦为地方政府的富余人员安置所或者当地环保部门的预算收费处。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ldquo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dquo   这一条规定,对我国怎样设置环境监测机构,怎样理顺环境监测体制,既提供了法律保障,又提供了可供探索、思考的极大空间。借此机会,国家应组织力量对全国环境监测机构做全面的调查摸底,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交内容翔实、建议适合的高质量调研报告递交国务院,彻底解决环境监测体制不顺的问题。   环境监测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罚责中规定对&ldquo 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rdquo ,将承担法律责任。对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各级环境监测站站长来说,这是紧箍咒、是高压线,对于净化环境监测队伍、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树立环境监测权威非常有必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也作了规定,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服务已是大势所趋。妥善处理好政府环境监测与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的关系,是关系政府环境监测机构何去何从,也是使环境监测服务走向良性发展的根本所在。需要合理划分环境监测服务范围 严把准入机制,实行环境监测质量淘汰制,不能让不良环境监测服务鱼龙混杂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制度,使环境监测服务规范化,让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真正成为政府环境监测服务的有益补充。
  • 新环保法中有关环境监测法条解读
    ■编者按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ldquo 哨兵&rdquo 和&ldquo 耳目&rdquo ,是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为监督执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信息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撑,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数据来验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通过规范环境监测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本期《环保之窗》将为广大读者详细解读有关环境监测的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这一条规定,巩固和强化了旧法中有关环境监测制度的规定,明确了环境监测制度是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一项职权,具体包括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此次修法对这一条可谓字斟句酌,十分用心。原法中表述为&ldquo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hellip &hellip &rdquo ,现在修改为&ldquo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hellip &hellip &rdquo 。建立制度的主体调整为国家,&ldquo 建立&rdquo 之后增加了&ldquo 健全&rdquo ,对制度的权属表达更加严谨。   由于相关部门和行业按照职能分工,都在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制度的建立主体规范为国家,强调国家制度,更加准确。且国家不仅建立制度,还要不断健全制度。   至于建立、健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法条在职责上增加了&ldquo 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rdquo 这两点,并不惜增加了两段话,进一步规范站点设置和监测数据。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对环境监测方法、点位(断面)设置、采集条件等有较高要求,不同点位(断面)、采集条件下对同一环境要素实施监测获得的数据、资料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新《环保法》针对当前存在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造成部门间的监测数据不可比较,不利于政府和管理部门决策,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明确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规范的要求。   这些年来,环境监测暴露出的问题十分严重。监测网络缺乏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行业领域的监测站点重复建设,监测数据各自为阵 技术规范和评价方法不统一,监测数据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不同部门和行业间监测数据可比性差 信息发布不一致,数据共享程度低,有时信息内容相同而评价结论相悖 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有的地方监测数据常常&ldquo 被达标&rdquo 。而所有问题的根本特点在于,破坏了监测数据应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ldquo 生命线&rdquo ,新《环保法》针对当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常常&ldquo 被达标&rdquo 等造成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的问题,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如实、客观地报出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此次修法不仅在管理上做出了规范,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修改数据和谎报瞒报等伪造监测数据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 环境监测总站印发《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p   按照《2017年全国环境监测要点》和《关于做好2017年土壤监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日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并印发了《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p p   《要求》中不仅给出了13792个历史监测点位的分布情况,而且就工作方式也给予了明确的阐述,明确要求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总站委托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总站)完成辖区内的监测任务。省级站按照总站统一的技术要求,统一策划、组织和实施监测工作,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计划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对数据质量负责。样品采集环境必须有省级站技术人员到达采样现场,采集样品的同时对点位进行再核查 样品制备和测试工作可组织3-7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组成联合队伍共同完成,不得由地市级站自行或以任何形式外委完成。 /p p   此外,《要求》中还详细给出了监测项目、监测技术要求,包括样品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QQ截图20170711094740.jpg" style=" HEIGHT: 244px WIDTH: 500px"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0e9e8b0e-af6c-4f7d-baa3-f73927af69f8.jpg" width=" 500" height=" 244" / /p p   分析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QQ截图20170711094804.jpg" style=" HEIGHT: 460px WIDTH: 600px"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eda50b37-29b9-4222-b052-38b76f3adf47.jpg" width=" 600" height=" 46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QQ截图20170711094838.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b27727ec-adc4-4b2e-8051-dfef1438dd80.jpg" / /p p & nbsp   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1.jpg" style=" HEIGHT: 704px WIDTH: 500px"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4e04c599-1ded-41bf-a591-cd9896316907.jpg" width=" 500" height=" 70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3.jpg" style=" HEIGHT: 704px WIDTH: 500px"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acab53f6-9840-4719-a548-0769af4d65a9.jpg" width=" 500" height=" 70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4.jpg" style=" HEIGHT: 704px WIDTH: 500px"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b9a9eb78-9afc-4c78-bbec-76341b0d3837.jpg" width=" 500" height=" 70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5.jpg" style=" HEIGHT: 704px WIDTH: 500px"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720c844a-bdd6-4ae6-b6cc-317c0167e1dd.jpg" width=" 500" height=" 70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6.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5aa2c6f8-d239-46ef-9ea6-d9bb3462078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7.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f94f3a8d-c543-45d6-a06d-ed0de645aa3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8.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0c240871-d57a-4622-94c2-45919da1c60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9.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ace43fde-06ed-4f6e-9a8e-afa07bfa99ab.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0.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2eda6671-3151-4edb-b072-d31bd1cb2e1d.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ae9a801e-16c5-4ab8-b180-7b8dfbe5671e.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96b2efa8-8a33-4622-b543-8bb20ae4d49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ec6f1ade-ba78-4803-9d9c-86be2602e21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f33e5655-ecb8-4350-889d-a00a8f6bf04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5.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6f9fcb09-5167-431e-8020-8f4620041880.jpg" / /p p & nbsp /p
  • 史上最严环保法通过审议 环境监测是关键
    4月24日,历经四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今日正式表决通过,新环保法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环境领域的&ldquo 基本法&rdquo 25年来的首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常委会闭幕式上特意指出,这也是常委会史上收集到来自委员的修改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新环保法在三个领域突破 环境监测是关键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27日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潘岳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在三个重要领域内都有所突破: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因而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大环境监测是实施新环保法的关键因素。   环评机构、环监机构等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修改的重头戏落在明确各部门、单位、企业及个人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上,并格外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长期受关注的一些问题如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也有所着墨。   根据新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如果在履职中弄虚作假,对污染后果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之外,还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今日在解读这一条款时指出,这个问题在调研时收集到了相当多的意见。这条规定相当于要求上述机构不仅需接受法律规定的处罚,还要额外承担民事责任,是一条比较严格的规定。
  • 新环保法带来新机遇:环境监测最先受益
    新《环保法》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正式实施不过几天,但这部&ldquo 史上最严&rdquo 的《环保法》已经初显威力,广州市环保局日前查封了两家违法排污企业,湖南也首次对违法排污拒不整改企业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在法律法规铁拳下,环保执法有望全面铺开。   对于A股众多环保类上市公司来说,环保政策力度的加强无疑会让具备领先技术的龙头企业受益。相关分析人士认为,新《环保法》的落实最可能受益的是环境监测和工业排污处理领域,其中一些领军企业有望长期受益于环保改造。   环境监测最先受益   环境治理,监测先行。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使得环境监测设备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   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一位不愿具名的大型券商分析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新《环保法》实施后,从监管需求来看,怎么去监测企业排污数据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监管部门会强制要求企业安装相关监测设备,企业的每日排放是否达标最直接的判断就是靠监测设备,因此监测设备需求是最先放量的。目前的监测设备大多数是针对企业排污的,也有做外环境监测的,总体来说我国企业的监测设备技术水平能够达到标准。   广发证券研报指出,在政府力推&ldquo 依法治国&rdquo 的背景下,环保依法监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并成为环保行业未来几年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环保行业将从&ldquo 重投资、轻监管&rdquo 进入建立&ldquo 长效监管&rdquo 时期,此次新《环保法》核心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相关细分领域监管政策将陆续出台,而完备准确的监测数据成为依法从严监管的基础,对环保监测设备需求和第三方运维需求都将大幅提升。   海通证券出具报告分析表示,仅凭借现有的政府环保执法监察能力建制,很难满足未来日趋严格和多维度的环保监管需求。未来的解决方式将是,利用在线监测仪器实时上传排污者数据,中枢系统自动计算排污费,并将重大事故性排污事件直接上报公安与环境监察等政府系统,利用植入系统的经验模型评估污染风险,锁定高危区域,提出相应政策建议。这能有效降低环保部门的监管与执法成本,促进环保企业追责与排污费有效收缴。   在环境监测领域,A股上市公司包括雪迪龙(002658,收盘价27.94元)、先河环保(300137,收盘价14.64元)、聚光科技(300203,收盘价18.78元),雪迪龙和先河环保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空气质量监测领域。雪迪龙正在投资 &ldquo 环境监测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ldquo ,达产后将每年新增300套脱销烟气监测系统、30套垃圾焚烧烟气监测系统、15套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及300套废水污染源监测系统的生产能力。   聚光科技业务涉及环境监测、工业过程分析和实验室仪器三个领域,环境监测涉及气、液、固三态监测,是A股产品线最全、专利最多、研究实力最强的环保监测公司。在过去几年间先后并购了7家环境监测相关公司,在该领域拥有显著优势。   先河环保201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营收与净利润均快速增长,营收同比增长43.62%,净利润同比增长21.44%。先河环保证券事务代表苏少玲向记者表示,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空气监测,2014年收购了广州科迪隆和广西先得环保,开拓两广地区环保监测领域。新《环保法》对于公司可能会有一些积极影响。现在空气监测占公司业务比重比较多,未来水监测的市场也会启动。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推动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来国伟 029-63916221传 真:029-63916225邮 箱:hbtjcc@shaanxi.gov.cn附件: 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0月31日
  • 以美国为鉴论我国环境监测行业发展
    以美国历史为鉴:中国环境监测行业正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美国环境监测行业在上世纪70年代进入发展高峰,其原因在于:①环保法律体系快速健全,政府对获取准确环境监测数据的要求提升 ②泡泡政策、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新政出台,企业主动安装监测设施 ③美国环保署成为主管环境监测事务的强力部门,行政阻碍减小。我们类比中、美两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发现本土环境监测行业也获得了类似美国上世纪70年代发展机遇,行业即将进入快速发展期。   行业需求判断:更新+新增,监测行业市场空间约70-80亿元/年   我们梳理环境监测各领域的需求:①大气环境监测&ldquo 国控网&rdquo +省控网&rdquo 存约50亿投资需求 ②水十条政策14年内出台后,水源地监控+重点排放企业监控+地下水监测将产生约70亿元市场空间 ③国家首次制定重金属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指标,重点企业监控+火电脱汞监控+重点流域监控将产生约90亿元需求。我们综合考虑环境监测现有需求、新兴需求和存量设备更新需求,预计未来几年中国环境监测行业的市场空间将维持在70-80亿元/年的水平。   行业格局判断:强者恒强,龙头企业进入加速整合期   ①小型企业的产品测量精度不足同时智能化拓展空间较少,难以适应政府逐渐提升的监测精度要求,面临淘汰风险。②另一方面,小型企业不具备培养和保存大规模技术团队的能力,无法提供运营、数据分析等增值服务。③未来监测公司必将从仪器制造商向运营服务商向大数据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龙头公司有区域垄断优势,强者恒强。   以美国龙头公司为鉴:行业特点决定龙头企业有天然并购冲动   我们分析丹纳赫和赛默飞世尔等龙头公司的发展历史发现,这些公司均是通过持续的外延收购实现特定细分市场的快速突破,同时配合强大的研发能力消化并吸收并购公司的核心技术,进而快速形成竞争优势占领细分市场。我们认为,伴随中国环境监测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企业并购速度将进一步提升,&ldquo 外延收购+持续研发&rdquo 的模式将成为本土企业构筑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寻找具备成为丹纳赫潜力的公司:产品线丰富+并购整合能力强   我们认为,需要从两方面着手寻找具备存在成长成为丹纳赫潜力的本土环境监测仪器生产商:①现有产品线长,公司在短期内能够把握政策热点,具备快速成长的能力 ②并购和研发能力强:&ldquo 并购-整合&rdquo 战略的落实能力决定公司未来的成长空间。先河环保和聚光科技的监测产品基本实现了国内重点监测领域的全覆盖,同时两公司的市场眼光更加独到,收购动作频繁,在中国环境监测市场快速成长的过程中,竞争优势更加突出。
  • 《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发布
    作为指导行业发展的重量级文件,一份《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日前已悄然印发。以下是规划全文:   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   目 录   前 言   一、现状与问题   (一)发展现状   (二)主要问题   二、形势与需求   (一)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将日益显著   (二)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公众对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   (四)环境监测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面临着新的形势   三、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围绕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公众需求,加强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与信息公开   (二)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管理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三)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环境监督需要,提升环境监测整体水平   五、重点工程   (一)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工程   (二)环境监测运行保障工程   (三)环境监测人才建设工程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完善制度   (二)创新体制,理顺机制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四)重视人才,提升素质   (五)加强科研,强化支撑   前 言   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环境监测数据,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潜在的环境问题,及时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测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监视环境状况变化、考核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实施环境质量监督的重要基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十分关心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温家宝总理要求"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列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明确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公布环境状况信息"。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保护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环境保护科技和经济政策,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县县具备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环境监测评估能力",明确了未来五年环境监测事业的重要任务,体现了提升环境监测管理水平的迫切需求。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监测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近十年来,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监测体系,环境监测能力逐步提高。但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监测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同时,环境监测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将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总体不高,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要。编制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对明确环境监测发展方向,提升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强化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意义重大。   本规划从国家环境保护任务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出发,以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目标,以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为统领,以科学监测为主题,以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为主线,坚持创新环境监测工作思路,提出了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 确定了强化监督考核、加强监测评估、提升整体水平三项主要任务,实施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运行保障、人才队伍三大重点工程,基本实现"三个说清"和"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国家能预警"的目标 明确了法规制度、体制机制、经费投入、人才队伍和科研支撑五大保障措施。本规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环境监测事业的科学发展,满足政府环境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需要。   一、现状与问题   (一)发展现状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初步建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监测体系,确立了行政上分级设立、业务和技术上上级指导下级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和网络运行机制,国家环境监测体系初步建立。   1.环境监测制度初步建立。在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建立监测制度、组建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规范等均作出了规定和要求。我国还先后颁布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制度(暂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环境监测的法规制度,对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环境监测机构逐步完善。截至2010年,全国环保系统已建立2587个环境监测站,形成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境监测站、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及区县级环境监测站组成的四级环境监测机构,建成31个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站。 2008年,新组建的环境保护部设立了环境监测司,加强了环境监测管理。2009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增加人员编制90名,提高了国家环境监测能力。 2009年2月成立了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为实现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3.环境监测能力大幅度提高。"十一五"期间,全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资超百亿,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超过54亿元,重点支持了环境质量监测能力、环保重点城市应急监测能力、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运行等项目,2010年国家首次对市县级监测站业务用房建设进行了补助。全国各级环境监测站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环境监测仪器的配备大大加强,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初步具备,环境监测经费逐步得到保障,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比例较"十五"末期有了显著提高。环境监测实验室条件、分析测试能力、现场分析能力、污染源监测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监测信息管理传输能力、环境监测科研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均得到大幅提升。不少地方环境监测能力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以前测不了的现在基本能测了,以前测不全的现在有的能测全了,以前说不清的现在能初步说清了,以前响应不及时的现在能及时响应了。   4.环境监测网不断完善。以"六五"和"七五"期间国家投资建设的64个重点监测站为依托,历经"九五"、"十五"的快速发展,现已初步建成了覆盖全国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包括由覆盖全国主要水体的759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15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点组成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 由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共66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440个酸雨监测点位和82个沙尘暴监测站组成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由301个监测点位组成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 同时,已基本建成14个国家空气背景站、31个农村区域站、31个温室气体监测站和3个温室气体区域监测站等。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国控、省控、市控三级为主的环境质量监测网。   5.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日趋规范。已建立了环境空气、地表水、噪声、固定污染源、生态、固体废物、土壤、生物、核与辐射9个环境要素的监测技术路线,构建了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体系,颁布了水、空气、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等方面的监测技术规范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制定了地表水水质评价、湖泊富营养化评价、环境空气质量评价、酸雨污染状况评价、沙尘天气分级评价、声环境质量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规定,颁布了近40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27项环境标准样品和20项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技术条件,颁布了20余项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国家标准。   6.环境监测信息发布体系初步建立。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及部分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以满足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状况的知情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从2002年开始发布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与预报。环境保护部自2009年7月份起对全国主要水系 100个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八项指标(水温、pH、浊度、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有机碳)的监测结果进行网上实时发布。2010年11 月,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投入运行。环境保护部定期发布重点流域、重点城市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加大了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力度。   (二)主要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环境形势的严峻性与监测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与环境保护任务需求相比,环境监测能力尚不能很好地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公众需求。   1.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与技术体系尚需完善。迄今为止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支撑体系不健全,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不牢。环境监测缺乏统一规划与合理布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监测信息发布不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和合理引导。环境监测的技术路线、技术规范、评价标准与分析方法等技术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满足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2.环境监测整体能力还不适应新时期环境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在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等常规环境监测领域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测体系,具有较强的监测能力。但在生态、生物、土壤、电磁波、放射性、核与辐射、环境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等环境监测领域能力尚需进一步加强。同时,有的地方环境监测点位布局不合理,环境监测范围、内容尚不足以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有的领域环境监测指标不全面,空气监测基本不具备对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能力。大范围、宏观生态环境监测和区域生态环境综合分析能力不足。对新型环境问题的监测研究不够。基层监测用房严重不足,实验室条件差,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车辆难以满足需要。监测人员数量不足,高素质人才匮乏,监测运行经费难以有效保障,环境监测的综合能力亟需提高,与全面实现"说得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说得清污染源状况、说得清潜在的环境风险"的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   3.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区域不均衡、供需不平衡。城乡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环境监测能力差异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环境监测能力不强,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建立,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参差不齐。污染纠纷和仲裁等监测和评估能力普遍不强。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主观感受存在一定差异,难以全面、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的广度和深度与公众的环境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满足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   二、形势与需求   (一)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将日益显著   环保要有地位,监测首先要有声音。环境监测起着支撑决策、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随着污染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在总量减排核算与验证减排成效中的作用将进一步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和环境形势的发展,环境质量将逐步纳入环境考核指标,环境监测在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随着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人民生活质量将明显改善,了解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环境监测作为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一种手段,将成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二)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将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重金属、温室气体、臭氧、生态监测等工作也将摆上议事日程,这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保障总量控制目标实现为着力点,需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督监测能力 以保障环境质量为切入点,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需要不断增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以防范环境风险为目的,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源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微量有机污染物的监控,需要不断增强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能力 以保障核与辐射安全为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增强核与辐射监测能力。   (三)公众对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   从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的需求出发,环境监测网络布局需要进一步优化,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需要进一步改进。从保障人体健康的需求出发,对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因子的监测需要加强。从解决污染纠纷等的需求出发,对污染纠纷和仲裁的监测制度、方法、污染赔偿标准等方面内容需要研究和完善。从统筹城乡、区域均衡发展的需求出发,基层和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力度需要加大,城乡统筹,陆海统筹,以城带乡,缩小城乡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从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求出发,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需要加强,加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力度。   (四)环境监测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面临着新的形势   为推进环境监测事业科学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地位。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的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探索建立环境监测管理全国一盘棋、监测队伍上下一条龙和监测网络天地一体化的现代化环境监测格局。以宽广的眼界准确把握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加强监测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测技术和科研水平,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环境监测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以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为统领,以科学监测为主题,以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为主线,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和公众需求,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着力强化监测基础能力,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努力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监督考核环境状况、预警预测环境风险,为主动超前开展环境监测、先行引领环境污染防治奠定基础,努力开创环境监测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系统提升。明确规划目标和重点,做好顶层设计,统筹环境监测事业发展与能力提升,兼顾环境监测管理与监测业务工作,推动环境监测事业的科学发展。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满足阶段任务需求为重点,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按照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功能定位与任务需求,有针对性地推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突出差异性,强化指导性,体现阶段目标要求,重点解决并率先突破若干关键问题。   分类指导,均衡发展。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环境监测能力和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中的事权财权,加强对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环境监测工作的分类指导。统筹区域与城乡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现东中西部、城乡环境监测的均衡发展。   注重实效,全面发展。结合实际需求和环保重点工作开展环境监测,注重实效。在提高环境监测基础硬件能力的同时,增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经费、机制等软能力,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整体能力。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基本完善,环境监测行为不断规范,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监督,为科学评价"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奠定基础。   基本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说清污染源排放状况、说清潜在的环境风险,更好地支撑环境管理需要。   基本实现"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国家能预警"的目标, 环境监测整体能力大幅增强。   2.具体目标   环境监测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制定配套的监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国家任务国家完成、地方任务地方完成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环境监测工作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等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环境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进一步优化,逐步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所有指标开展监测工作,努力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新型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问题和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环境问题的监测工作不断加强。   环境监测基础能力显著提升:到"十二五"末,县级具备基本的环境监测能力,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比"十一五"末提高20个百分点,形成环境监测的基础能力。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成为环境监测的骨干站,仪器设备基本实现标准化建设,并具备较强的应急监测能力,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具备水质全分析能力。省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全部达标,并具备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得到显著加强,基本具备对重大环境问题的预警响应和环境质量监督考核能力,边境河流国控断面和重要省界断面基本实现水质自动监测。环境遥感监测具备业务化运行能力。国家和地方的监测能力成"三角形",下级不能测的,上级能测 地方测不了的,国家可以测。   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完善:完成制(修)订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200项左右,基本形成满足环境监测工作需要和现代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的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普遍得到加强。   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组织实施"三五"人才工程,加快培养造就一批覆盖环境监测各领域与国际水平接轨的50名尖端人才、国内一流的500名环境监测专家、监测系统业务精湛的5000名技术骨干。到"十二五"末,县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普遍得到一次培训 地市级以上监测站的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思想过硬、技术精湛、作风顽强的监测人才队伍。   环境监测信息发布逐步规范: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时传输基础监测数据,定期发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 地市级环保部门每日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 省级环保部门在网上实时发布有代表性的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 国家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环境状况,向社会公告重点流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定期公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四、主要任务   (一)围绕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公众需求,加强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与信息公开   1.建立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制度。制定《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建立环境质量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与考核方法,完善环境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加强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定期通报环境质量状况。   2.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准确。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完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完善环境标准样品库,从源头上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3.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工作。在重点流域、区域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试点,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监督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状况考核。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4.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内容和方式,拓宽发布渠道和范围,建立标准化、实时化的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共享,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二)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管理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1.围绕国家污染防治任务,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基本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1)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制度,规范环境质量监测行为。制定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计划,落实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健全环境质量分析会商制度,查找突出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完善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2)优化调整国家环境监测网,强化环境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制定《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拟定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地表水监测断面、近岸海域监测站点、噪声监测点位布设的技术规定,确定环境监测断面(点位)的布设数量、位置,优化调整国家环境监测网,强化环境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开展国家环境监测网的跟踪评估工作。   (3)科学设置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加强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污染因子监测。根据区域污染特征,按照"先普测后优化"的原则,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优化环境监测任务。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调整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频次。在地级以上城市的部分点位逐步增加臭氧、细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监测指标,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增加臭氧、细颗粒物、氮氧化物等监测指标。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空气背景监测站开展温室气体监测示范。在一些重点区域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试点开展道路交通及机动车污染监测。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试点。加强对汞等重金属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示范,发布重金属监测月报。试点开展多环芳烃和羰基类化合物等特殊项目监测。在跨界水体增加特定生态指标、水生生物指标和特定污染物项目。在重点海域逐步增加生物监测项目,在人类活动频繁的重要海域增加赤潮、溢油监测。   (4)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缩小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感受的差异。修订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评价办法,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提高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水平,客观反映环境质量,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感受总体相一致。   (5)加强环境质量综合评价,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完善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的评价方法。客观反映环境状况。开展中国十年环境质量变化分析,全面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开展农村区域和背景监测站点的环境质量状况分析与报告编制。组织开展空气联防联控区域、重点流域等环境质量状况分析与报告编制。   (6)健全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健全环境监测业务、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监测标准方法和环境标准样品支撑体系,加强实物型环境标准样品建设。开展环境监测学科理论研究,形成基本满足现代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的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充分利用水专项、环保公益性等项目的研究成果,解决制约监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7)发展卫星遥感等高科技环境监测手段,深化环境监测工作。提高卫星、航空等遥感数据在环境监测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完善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体系,提高水、空气、生态遥感监测能力,初步形成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格局。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1.空气监测 国家空气监测范围由现在的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监测方式采用自动和手工相结合的方式,以自
  • 环境部首发三项环境监测标准
    为支撑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实施,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水质 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183-2021)、《土壤和沉积物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4-2021)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为首次发布,修订了《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03-89)中稀释倍数法部分,适用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色度的监测,支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等22个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与原方法相比,该标准由原来的2倍稀释方法,改为自然倍数稀释方法;对测定条件,光线、光源、环境、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增加了样品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的要求;修改了样品颜色的描述;增加了结果表示与计算、精密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标准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水质 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1183-2021)《水质 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183-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等4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氧化乐果、乙酰甲胺磷、辛硫磷是有机磷农药生产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乙酰甲胺磷在自然条件下易降解为甲胺磷,这4种有机磷农药均具有较强的生物毒性,对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大。目前,农药生产企业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中以有机磷农药(以磷计)作为控制项目,其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为甲基对硫磷等6种有机磷农药,未包括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本标准采用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对4种有机磷农药进行分析,方法检出限低、灵敏度高,是对有机磷农药分析方法标准的有效补充。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土壤和沉积物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4-2021)《土壤和沉积物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4-2021)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支撑《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等实施。随着工业生产发展和塑料制品广泛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普遍存在于土壤、底泥、生物等环境介质中,并通过饮水、进食、皮肤接触和呼吸等途径进入生物体。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在人体和动物体内具有类似雌性激素的作用,可影响生物体的内分泌,具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效应。土壤和沉积物基质复杂,其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浓度范围差异较大,监测技术难点较多,样品前处理环节易发生交叉污染。本标准优化了样品的制备过程与质量控制措施,减少了实验干扰,降低了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检出限。标准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上述三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人体健康提供重要支撑。
  • 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手工对比核查等两项技术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运行与持续改进,落实《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总站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和《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转发辖区内的相关监测站。   附件1:《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附件2:《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2014年12月2日
  • 《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发布
    为了科学高效地部署、指导各地的环境监测工作,确保顺利完成2012年度国家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日前环保部下发了《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2 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2 年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要认真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 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认真贯彻空气质量新标准,组织开展PM2.5、O3 等新增指标的监测,规范监测行为,完善评价体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考核,提升监测形象,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事业科学发展。   一、认真贯彻空气质量新标准,着重做好PM2.5、O3 等新增指标的监测   (一)积极推进新标准监测的宣贯。认真贯彻执行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组织好新标准实施的宣传和解读工作,组织有关媒体深入监测一线“体验监测”。加大新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召开新标准实施空气质量监测现场会,调度工作进展,解决存在问题。   (二)确保完成2012 年新标准的监测任务。按照率先开展监测,率先发布信息,率先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要完成开展新标准监测的相关能力建设,率先开展PM2.5、O3 等新增指标的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满足公众和社会需求。鼓励其他地方根据工作情况率先实施新标准。   (三)加快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配合新标准实施,做好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编制工作,推动新增指标监测尽快形成工作能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加快能力建设进度,确保完成能力建设任务。   (四)做好新标准实施的基础工作。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调整和优化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合理布局全国环境空气监测网。开展PM2.5监测设备比对实验,做好PM2.5 监测设备选型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确保测得出、测得准。   二、做好环境监测重点专项工作   (一)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各地要做好环境质量指标的任务分解及评价说明,把《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工程纳入地方相关规划中,确保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达标验收。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能力建设,启动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各省要积极组织好辖区内市级站和县级站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争取尽早达到整体验收标准。   (三)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在现有国控监测点位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地下水等重点监测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发布“十二五”国控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扩大城市空气、地表水监测覆盖范围,加强监测预警和网络管理。   (四)推广卫星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推进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环境遥感技术在国家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监督核查、内陆水体水华与近海赤潮监测、秸秆焚烧、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监测、沙尘暴监测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环境遥感技术业务化运行水平,服务环境监测管理 推动地方环境遥感监测技术应用。   (五)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在22 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52 个县全面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各相关省(区、市)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组织好被考核县的水、气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做好省级审核及抽查工作,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引导基层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六)认真开展重金属监测工作。按照《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部署好、落实好重金属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污染源重金属自动监测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和完善重金属自动监测管理技术体系。参加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从国家拨付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加强监测站大气汞排放手工监测的能力建设,尽早满足监测试点的工作要求。  三、组织实施例行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完成环境质量监测任务。按照《2012 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好国家网的环境监测任务,同时,科学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方案。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二)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状况公报,并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发布。组织编制本辖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全年环境质量概况,年底前报送我部。   (三)及时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进一步推进地表水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网上实时发布工作,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通过互联网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逐步实时发布空气中各项常规监测指标的小时浓度值,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推动建立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做好重大环境监测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四)强化风险评估,提高预警预测水平。加强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数据的作用,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根据不同流域的污染特征,适当增加重金属、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要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的预警监视作用,研究开发预警表征发布平台,准确把握环境安全隐患所在,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 号)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环办函〔2011〕1412 号)要求,做好总量减排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监测工作,继续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质量变化分析报告工作。   (六)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对国控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监督性监测质量抽测工作,提高数据的可靠性,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推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满足社会公众环境监测信息知情权,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继续做好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工作。   (七)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增强应急监测意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组织落实应急监测队伍,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尽快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数据。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更新,继续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要求,争取应急预警监测工作的主动。组织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及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规范环境应急监测行为。   (八)推动环境监测国际合作。按照《跨国界水体环境监测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跨界水体监测工作,继续做好中俄联合监测工作、中哈联合监测工作、东亚酸雨网联合监测工作,推进沙尘暴监测的国际合作。定期编制跨界水体水质状况报告,为中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国家环境外交服务。   四、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一)不断完善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有关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要求。结合空气质量评价试点监测经验,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评价方法》 规范近海海水水质评价,制定《近岸海水水质评价办法》。   (二)探索农村环境质量评价办法。根据农村环境试点监测经验,制订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路线,探索试行《农村环境质量评价办法》,用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检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成效。   五、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建设   (一)力争《环境监测条例》早日出台。积极推动《环境监测条例》立法工作,及时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相关法规制度的宣贯工作。   (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流域、区域联合监测机制,初步建立省界断面上下游联合监测制度、空气区域联防联控监测制度。推动建立土壤例行监测制度。   (三)健全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加强污染源监测制度建设,出台《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提升污染源监测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建立或完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管理等制度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监督考评与奖惩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六、加强环境监测监督考核工作   (一)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为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监测数据的公信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检查的形式,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各省要首先开展自查,根据国家要求,制订本省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考核。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应用,强化环境质量管理,做好环境质量会商工作。向地方政府通报突出的环境质量问题和超标的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名单,积极推动出台《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办法》,使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定期对地方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进行考核,考核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五)监督地方认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认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切实履行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的监督职责,适时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鼓励国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二噁英排放企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说清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组织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现状调查,开展社会检测机构的监测能力认定工作,鼓励社会检测机构参与企业污染源自测活动。   (七)组织开展国家环境监测网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工作。为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选取部分省(市)开展环境自动监测数据与监测总站实时直传和在线质控试点工作,探索对监测子站数据质量进行有效监控的管理模式。   七、大力加强全国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一)启动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开展前期调查研究,明确环境监测“三五”人才评价指标与标准、培训措施、激励机制和评估体系,启动实施“三五”人才工程。   (二)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培训和技术援助工作。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全国环境监测培训工作的意见,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培训制度,启动环境监测培训教材编制工作。组织举办全国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和省级环境监测站长培训班,积极拓展境外考察渠道,逐步形成分级分类管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全面提升监测人员素质。做好技术援疆援藏人员的组织推荐工作。   附:2012 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   目 录   一、环境质量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一) 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二) 环境空气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三) 酸雨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四) 温室气体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五)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 ⋯ ⋯ ⋯ ⋯ ⋯ ⋯ ⋯ ⋯ ⋯ ⋯ ⋯ ⋯ ⋯ ⋯ 22   (六) 地表水水质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七)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24   (八)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督性监测⋯ ⋯ ⋯ ⋯ ⋯ ⋯ ⋯ ⋯ ⋯ ⋯ ⋯ ⋯ ⋯ ⋯ ⋯ ⋯ ⋯ 25   (九)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十) 噪声环境质量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二、污染源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十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 ⋯ ⋯ ⋯ ⋯ ⋯ ⋯ ⋯ ⋯ ⋯ ⋯ ⋯ 28   (十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金属监督性监测⋯ ⋯ ⋯ ⋯ ⋯ ⋯ ⋯ ⋯ ⋯ ⋯ ⋯ ⋯ ⋯ ⋯ 33   三、专项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十三)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 ⋯ ⋯ ⋯ ⋯ ⋯ ⋯ ⋯ ⋯ 35   (十四) “锰三角”地区水质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37   (十五) 地表水重金属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十六) “三湖一库”藻类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 ⋯ ⋯ ⋯ ⋯ ⋯ ⋯ ⋯ ⋯ ⋯ ⋯ ⋯ ⋯ 40   (十七) 北戴河海水浴场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45   (十八) 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46   (十九)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二十) 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54   (二十一) 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 ⋯ ⋯ ⋯ ⋯ ⋯ ⋯ ⋯ ⋯ ⋯ ⋯ ⋯ ⋯ 55   四、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二十二) 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 ⋯ ⋯ ⋯ ⋯ ⋯ ⋯ ⋯ ⋯ ⋯ ⋯ ⋯ ⋯ ⋯ ⋯ ⋯ ⋯ 57   (二十三) 中日韩东北亚空气污染物长距离传输监测⋯ ⋯ ⋯ ⋯ ⋯ ⋯ ⋯ ⋯ ⋯ ⋯ 58   (二十四) 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 59   详细请参见附件: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pdf
  • 环境监测总站专家话“十三五”环境监测那些事
    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总工程师张建辉、业务管理室副主任康晓风、质量管理室副主任楚宝临通过网易在线直播平台与2万多名网友互动,重点谈论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历程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并回答了网友提问。  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历程  环境监测工作从始至终都作为“耳目、哨兵、尺子”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自始至终都紧紧围绕环境管理的需求提供技术服务。张建辉先谈了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历程,环境监测工作与我国环保事业同时起步。  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我国环保事业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是污染调查阶段,主要是针对“工业三废”造成的污染事故、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第二阶段是污染防治阶段,颁布了《环保法》、环境管理八制度。第三阶段是总量控制阶段,基本从九五时期开始。第四阶段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阶段。  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污染调查监测与研究性监测阶段 第二阶段,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并重阶段。在这里分为两个小阶段:污染源监测与以城市为核心的环境质量监测 以流域、区域为重点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 第三阶段,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检测阶段。  我国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能力现状  1、已经形成国家、省、市、县的四级环境监测网络2800多个环境监测站、6万多人的环境监测队伍   2、已经建成涵盖大气、酸雨、沙尘暴、温室气体、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生态、噪声、辐射、土壤、农村环境等多要素的国家环境监测网络。  3、已经初步建立了人工监测、自动监测和天空地一体化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  4、初步建立了从监测数据采集到监测信息发布的全过程,多环节、多手段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5、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上,有个数字,中央本级十一五投入5.27亿元,十二五达到16.15亿元。  大气网的建设,“十一五”末,有113个环保重点城市692个监测点,监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到“十二五”末,有338个地级市的1436个监测点位,监测6个项目。“十二五”与“十一五”相比,空气监测发生质的飞跃。  现在的监测数据通过统一的数据采集软件,从监测点实时传输到市级、省级监测站和总站,一点三发,无任何停留和转接。  眼下总站正在建设国家空气质量背景监测站。如东北大兴安岭、西藏纳木错、新疆阿勒泰、广东南岭、海南五指山、福建武夷山、湖北神农架,还在南沙、西沙建立了背景站,这是很了不起的。 还有96个区域空气监测站构成网络,这是个桥梁,使我国空气质量监测形成立体网络。  地表水方面,1988年,108个环境监测站组成国家地表水监测网,监测353个断面和26个湖泊、水库。1992年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调整,确认由135个监测站监测313个国控断面。国家组织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以及黄河、长江、珠江、松花江十大流域的监测,原来“一城一地”、以城市为中心的监测,转换为“全流域的整体水质评价”。  2002年,国控网再次调整,确定了759个国控断面,由262个监测站承担监测任务,基本是地级城市监测站。提出了省界、国界、支流汇入口、入海口、河流入湖口、背景断面、起始断面等监测概念。  “十二五”之初,国控网的布设进一步扩大,地表水国控断面增为972个。  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经过“十五”“十一五”的努力,陆续在重点流域、湖库及国界出入境河流上建成了149个自动监测站。到了“十二五”,新建自动监测水站151个,初步形成了覆盖主要水体的水质自动监测网。  “十三五”地表水监测网络也将进行调整:进入“十三五”,配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国控断面增至2767个,其中包含1940个考核断面。新国控断面(点位)包括河流断面2424个,湖库点位343个,共监测1366条河流和139座湖库。  土壤监测方面,“七五”期间,开展了土壤容量调查研究,“十一五”到“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务院批示,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4年发布了土壤污染状况的公报,这是正式对外发布的。  张建辉谈我国环境监测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  环境管理新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环境监测重心以环境质量监测为主,为环境质量考核提供技术支持。  体制改革新要求: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垂直管理。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行的以块为主的环保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 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 三是难以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 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垂直改革的目的,从监测角度讲就是保证环境监测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环境监测数据不受干扰。  机制改革新要求: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核心问题是解决了“谁考核谁监测”问题,划清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  监测发展新要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6个配套方案之一,《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提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因此,环境监测的发展要实现由传统的环境监测向生态环境监测的转变,生态环境监测涵盖全要素和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就必须构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张建辉谈“十三五”环境监测网络发展  2016年8月23日,习总书记在青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时指出: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工作做好。  1、监测对象向全要素、多介质拓展   2、监测目标向风险预警拓展   3、监测手段向天空地一体化拓展   4、业务重心向支持考核与预警拓展   5、网络运行向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拓展   6、网络质控向全要素全程序拓展。  张建辉谈环境监测的长项与短板  1、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从辩证法来看,长与短是相对的。从环境监测的视角来看,是与时代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管理需求、科学技术进步密不可分的,不是孤立存在的。  2、从环境监测已奠立的基础和取得的成就,与生态文明改革总体要求来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  3、从环境监测技术角度讲,就是陈吉宁部长提出的建立和完善能满足生态文明改革需求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4、广义的监测技术体系,我的理解包括环境标准体系监测技术路线体系、技术方法体系、监测仪器装备体系、监测技术管理体系和技术队伍体系。 张建辉举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案例,从83标准、88标准、99标准到2002标准,标准是递进的,与之配套的技术路线、、标准、方法、评价法等都要修订、完善。还有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如此。  提问环节  问题一  12月21日之前长达5天的漫长时间里,北京等周边多个省市被重霾笼罩,23个城市更是发布了红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发布基于预报,事实证明此次预报很准确及时。以我们目前的监测水平,能使空气质量预报的精确度达到什么程度?  张建辉答:依我们现在的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和实践经验来看,对于重污染过程的预报准确率接近100%,污染严重程度的预报准确率达到80%。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预报不可能达到100%准确。选用的模型、参数、技术条件都会影响预报精度。要从模型本身和数据积累等方便不断修正。以前的模型、技术等等大部分是美国的,到我们这里有的地方会水土不服。我们现在用的模型是中国自己研发的,已经修改了好几次。大概10年前,央视说我国气象预报准确率54%,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我们污染严重程度的预报准确率达到80%已经很了不起。  康晓风补充:这次预报有两个亮点,起止时间预报比较准确,比较细微的,就是精确预报,一个小时内微妙的变化都预报出来了。  张建辉补充:每次预警预报都在微信公众号上都会发布。每次都有详细的研判、专家解读内容。昨天下午17:20,总站预警预报就发布了12月29日至1月5日的重污染天气。早上天气不错,下午能见度比较差了。  问题二  请您谈谈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位置选择有何讲究?应该设立几个监测站更好?有些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站设立在风景优美的景区,这对城市整体的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是不是有失偏颇?  张建辉答:城市空气监测点位的布置是有规范的,有一系列技术要求、行标。根据城市建成区面积、人口密度进行网格,对站点高度、周围污染源也有要求,高度要在3-4层楼房的楼顶,周围不能有污染源,不能有建筑物,有严格技术要求。建在风景区的话,可能有误解,布点要有清洁对照点,比如北京的对照点在十三陵,清洁对照点是不参与评价的,要设在某某公园,这也存在误区,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还要实地勘察。周围树草多了也不行,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点位要有代表性。  问题三  环境监测事权上收的目的之一是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上收后的管理方式是引入第三方服务,未来对第三方机构的监测有哪些监管措施?  张建辉答:事权上收后有一系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事权、第三方监测机构干什么,包括怎么监管第三方监测机构,我国从管理的制度、措施上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办法。  问题四  据我们观察,空气监测数据是实时发布的,公众能否查询历史监测数据?比如要查询两天前的空气监测数据,是否有渠道?总站正在改版的监测数据发布系统是否包含这方面的服务?  张建辉答:现在已经有非常畅通的渠道来提供历史数据,就拿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信息来说,总站发布的是最权威的实时数据,公众看到的是实时数据,之后还要经过技术的审核,有明确规范要求,技术审核后的数据也是向社会公开的。查看数据的主渠道就是总站的官网,也可以上环保部官网,总站即将推出新的空气质量发布APP,公众可以通过这个APP进行查询。总站的微信公众号也可以实时查询。  问题五  请您谈谈我国目前的土壤监测情况,土壤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进展到什么程度?  张建辉答:十三五的规划是建设完成国家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例行监测,与水气一样,贯彻落实土十条。建成土壤监测网络有4万个点位,已经完成了每个点位的确切布设。整个环境监测技术角度来看,点位布设是六大技术之一。这个技术就是以抽样为基础,任何一个监测点位,首先要解决代表性问题,就要有空间、尺度的问题。监测是建立在抽样的基础上的,我们土壤调查采用网格法,根据耕地、林草地、荒漠等,网格范围各不一样。污染区域的精密度更高。现在正启动土壤污染详查,2017年第一季度就会全面展开,根据不同监测对象的特点和关注的调查目的,来设置不同网格。
  • 我国地质环境监测迎来发展新机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有序开展、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付诸实施、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hellip &hellip 12月12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的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座谈会上,这些为我国地质环境保护、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等提供支撑和保障的一项项&ldquo 国家行动&rdquo ,成为代表们热议的焦点。   与会专家和代表表示,目前,我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新机,如何规划和实施新时期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做好顶层设计是关键。一是要让社会和各级政府部门认识到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开展宣传和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二是在国家层面设计&ldquo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一张网&rdquo ,整体部署国家&mdash 省&mdash 市&mdash 县四级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三是在省级层面,把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土资源责任目标体系,推进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的落实。四是大力推进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贯彻落实和资金保障,并且抓紧编制实施细则和标准规范。五是要重视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转化,加强综合研究,提高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的服务能力。   据悉,今年7月1日发布施行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部门行政规章,标志着我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是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及成果支撑区域国土资源可持续开发的行动方案。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旨在构建支撑地灾预警和应急指挥的技术支撑平台,整体提升地质环境信息的采集与监测、分析与预警、决策与处置能力和服务水平。而由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历经10年可行性研究、工程立项评估、两部联合审查、前置条件审批、投资20多亿元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成后,可实现对全国地下水动态的有效监控,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地下水动态信息,为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地下水环境保护、地面沉降防控等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 我国环境监测市场飞速发展
    国务院日前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在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方面,《纲要》指出,要推进国家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   我国目前环保监测行业仅相当于发达国家70年代水平,从立法角度看仍只相当于发达国家70年代,而环保作为一个政策导向性极强的行业,若无强大的政策法规支持,其发展速度必会较为缓慢。2000年后,随着环保立法逐步完善,以及随着环境形势愈加严峻,环境监测领域飞速发展的时机也已到来。   我国环境监测市场   环境空气监测未来空间超28亿;   烟气监测受益于节能减排规划刺激市场扩张,预测规模近46亿元;   水质监测领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源监测合计市场容量超50亿。   我国环境监测行业飞速发展时期到来   国家环境监测网包括1436个点位组成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972个断面组成的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1000余个点位组成的国家酸沉降监测网、389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网、301个点位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近8万个点位组成的城市声环境监测网等。
  • 环境监测行业又一驱动政策即将发布
    近日的第十四届环保展吸引了六万人参加,众多的环境监测仪器厂商也是纷纷亮相,展出自己的经典产品和最新产品,可见大家对此市场的期待。作为政策驱动型的行业,国务院法制办最新公布的一份文件又为环境监测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此次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此法的实施可能对环境监测市场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市场的继续扩大。此法的实施需要在线监测仪器的计量结果作为基础,为保证此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和企业需要加大对此的投资。还有即减少数据造假。环保处罚与税收的矛盾是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税法的角度来协调此矛盾可能有利于此问题的解决。再者,对仪器质量要求更严。为了计量数据的公平,政府和排污企业对数据的准确性投入更多的关注,这就要求仪器能长期稳定的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以及有关专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时开展的方法验证活动,确保方法验证过程科学合理,评价尺度客观一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物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物理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等4项技术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本次发布的4项技术文件从方法验证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确认、方法性能指标验证、实际监测、方法验证报告的编制、方法验证结果的应用等6个方面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方法验证活动做了统一规定。其中《通用技术指南》为总则,从通用层面上提出方法验证活动开展的原则、要求及主要内容,3项《技术规定》在操作层面上分别对化学、生物、物理三类监测方法的验证工作如何开展给出了具体的指导。该系列技术文件的发布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的又一举措,统一了监测机构初次使用监测方法时所开展验证工作的技术要求,保证资质认定评审中能力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此外,总站近期将出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实例》一书,更好的支持该系列技术文件的使用。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过技术指南.pdf 2-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 3-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生物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 4-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物理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pdf
  • 环境监测技术对于环境保护发挥重大作用
    当前,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由于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使经济步伐的发展脚步逐渐变得缓慢下来,因此,解决环境因素的问题是一项很难的工作。然而,环境监测正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技术分析手段,它从监测结果的科学性、监测方法的系统性及应急技术的实用性角度出发,提出了当前我国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对于环境监测技术中存在的为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因为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使其发展的脚步逐渐变得缓慢下来,因此,解决当前的环境问题是一项很难的工作。但是,环境监测正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技术分析的一种手段,环境监测不 仅是环境保护的基础,还是作为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它更是环境决策的重要的技术依据。其主要的工作就是讲清环境质量的现状、改变的趋势以及原因,讲 清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然后形成技术支撑,为环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环境保护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改善环境监测现状的对策,进行了如下探讨研究。 当前我国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结果不能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第一,环境监测指标落后。当前,由于我们国家的环境监测项目与环境现状还不完全适应。一方面环境监测项 目缺少针对性,在较轻的污染项目上进行了重复监测。另一方面,漏测能表征污染状况的有害参数,对于污染指标应该增加,却迟迟没有增加。发达的国家已经控制 了有毒特征的污染物,但在我国来讲,还在以非特异性指标作为有机污染控制指标,例如一些化学需氧量、石油类、非甲烷总烃等。第二,环境监测频 次偏低。由于受到受人力、物力、财力的有效限制,所以,对于当今的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监测的频次偏低,在得出的结果上,不够完整,所以根本就不能够准确的反 映出实际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使环境管理不管是在环境质量评价上、还是在企业排污行为判定等方面上,都处于被动的管理现象。第三,环境监测要素偏少。当前,我国只是对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开展例行监测,对土壤、底泥、固体废弃物、大气颗粒物、生物体等很多环境要素当中的有害物质通过监测,都没有达到系统监测的目标,缺少对区域环境总体质量的把握。 应急监测技术相对落后 当前,由于我们国家的应急监测技术还不完善,对于一些突发的污染事故,按照现在的标准监测方法来讲针对现场快速、动态测定不太合适,分析成本高。我们国家的环境监测系统在不管在配置上、还是在应急仪器或设备上,都落后与发达国家,且大多应急仪器的使用方法都不是标准方法,部分监测数据只能做一些定性或半定量的使用。 改善环境监测现状的对策 通过科学监测,反映真实的环境质量。第一,制定合理的监测因子。按照我国各地区受到的不同污染,然后根据污染源产生的不同的有害物质种类和浓度,在 选择监测的对象上要以最大危害、呈现频率最高的污染物作为选测检测的对象,把长期以来没有检测出或是标准值以下的项目删减掉,在指标控制上要用单项、特征 性控制指标取代综合性控制指标,对于污染物的分析要加以强化,这样,得出的监测结果会更加真实的反映环境状况。第二,强化自动、连续监测。对于多见的污染 物的在线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要加以重视研究,同时,还要强化空气、水、污染源的联网与数据共 享,这样才能完全的掌握不同的污染物的动态现象以及变化的趋势。第三,重视生物、毒理学监测。在环境中有很多不同的有毒物质在一起,它们之间的加和并不简 单,共存在一起会发生协同或颉颃作用。但是在生态环境中,对于有些生物出现在化学中的反应,可以作为评价评价生物受害与化学物质之间的关系。所以,在物 理、化学方法监测的基础上,在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中我们还要把生物监测和环境毒理学监测归为期内,通过采用生物毒理学的检测方法,来检测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以及对动植物和人类的危害性,进而反映有毒有害物质的毒性。针对一些水域,生物监测是最好的一种监测手段。我们要快速的发展测试方法和测试技术,然后运用 生物体的反应为污染物的存在以及对环境的危害提供有关的信息。 加强突发污染事故的快速监测技术研究。第一,分清应急监测工作重点。在环境污染开始形成的时候,要确定是哪一种污染物,然后对于污染物的来源进行判 断,切记,要快速分析结果,对于污染突发事故的动态变化马上进行处理。在污染事故处理平息后,要通过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取证查出原因,这时,我们不要重视时 间,要看重分析结果的准确性,提高质量保证和控制。第二,采取多种手段应急和预警。在应急监测的方法中最重要的方法是现场快速分析。应急仪器中的流动监测 车,要在实行应急监测之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还要建立标准的应急监测方法制度,以提高在现场用到的时候对于报出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准确性。 由此可见,环境检测技术是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的手段,提高环境监测技术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并且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当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同时还要充分的认识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够及时的对当前我国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采取一些解决对策,相信,环境监测技术对于环境保护势必发挥更大的作用。
  • 推进环境监测行业高质量发展!第五届环境监测与服务高端论坛在京召开
    2023年4月14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委员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二噁英污染防控专业委员会承办的“第五届环境监测与服务高端论坛”在北京顺利召开。此次论坛由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杨子江主任委员和冯端副秘书长主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汪东青发表致辞,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夏祖义副局长、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网络处孔东星处长、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毛玉如副站长、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执法研究部吕晓君副主任、香港环境保护署徐浩光署长、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汪赟研究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韩静磊研究员分别发表演讲,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西克麦哈克(北京)仪器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相关代表也分享了最新的产品和技术。会议现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副会长 汪东青 发表致辞汪冬青代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为本次论坛进行了开幕致辞。他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回顾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历程,介绍了从减排降碳、防范经营风险、注重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实现的突破和取得的成效,剖析了中国环境监测服务领域快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对与会各方共同推进监测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殷切期望。生态环境部执法局 副局长 夏祖义《强化大数据远程监管 依法打击走动检测违法行为》夏祖义从他对环境监测服务的个人感受、获得的信息及对未来的展望发表演讲。他指出,目前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在自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也会打击整个监测服务行业的信心。打击自动监测造假等行为目前已成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点工作,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加大对污染排放企业的监测力度,一是常态化“监扶帮”作用;二是相关法律法规跟进;三是打击在线造假,规范技术标准。他表示环境治理是所有人共同的责任,共同努力把市场做大,通过严格执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全行业守法和规范运营。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网络处 处长 孔东星《坚持需求引领和技术创新 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检测体系》孔东星主要从当前监测的重点工作、2023年年度监测重点任务、推动监测产业高质量发展三个方面展开介绍。他强调,把握“一条主线”(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监测体系)、抓好“两个重点”(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推进监测数据联网共享)、提升“三个能力”(监测基础能力、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应急监测能力)、深化“四项试点”(碳监测评估、水生态监测、新污染环境监测、智慧监测)是当前生态环境监测的重点工作。同时,他指出,生态环境部今年将加强对于环境空气、地表水、重点流域、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生态质量、农村环境、声环境质量等的监测力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副站长 毛玉如《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 构建现代化噪声监测体系》毛玉如梳理了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计划(“声十条”)、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等重要国家文件中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据介绍,当前噪声污染防治监测顶层设计覆盖全面,自2021年以来已被写入70多部国家层面重要文件。到2023年底前,生态环境部将建成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质量持续加强,噪声监测体系基本形成。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加强噪声监测信息发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后,全国339个地级以上城市将实时发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执法研究部 副主任 吕晓君《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造假源头防范》吕晓君介绍道,在线监测造假是目前监管的重点工作,2022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20起涉及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占所有典型案例的26%,包括“高标低校”修改斜率、修改颗粒物相关系数等参数等。同时,他也对大量典型案例反映的在线监控设备存在造假隐患的问题、造成的后果等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香港环境保护署 署长 徐浩光《污水新冠病毒监测辅助抗疫》徐浩光在会议中向我们简单介绍了香港污水监测体系的建立及污水监测团队24小时的工作流程。污水监测可以为疫情爆发提供预警信号、监测已有感染病例附近的楼宇和追踪小区疫情发展,报告中,他还分享了通过污水新冠病毒监测辅助抗疫的典型案例,至今已于高风险临点抽取超过51000个污水样本,成功找出超过26000个隐性患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研究院 汪赟《噪声自动监测发展趋势及相关标准制定进展》汪赟首先对《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重要文件提出的相关要求做出解读,梳理了噪声自动监测技术的相关规定及规范;其次,她从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和机场周围区域航空噪声自动监测等四个方面介绍了各地声环境监测建设情况及标准制定情况;最后,她提出了噪声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精准治污、智能化监测是下一步噪声自动监测的发展需求。除此之外,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西克麦哈克(北京)仪器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维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水落石出(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的代表也在会议中发表演讲,分享了温室气体、碳排放等监测技术的最新技术及行业应用。附:土壤环境监测及污染物检测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部分,同时,2023年土壤普查工作全面展开,为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检测、助力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仪器信息网3i讲堂拟于5月9日-10日举办“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与应用”网络会议,诚邀您参与!会议详情及报名点击:“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与应用”网络会议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十二五”规划发布
    为落实环保“两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促进“十二五”期间全国环境监测站的转型发展,总站编制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总站规划》),于2011年2月1日向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印发。   《总站规划》于2010年8月份起草,历经十余次专家研讨会和站长专题会的研讨,并多次征求意见,进行了几十余稿的修改完善。《总站规划》在总结“十一五”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确立了总站“十二五”期间继续深化转型发展,加速技术研究型单位建设步伐的总体目标,明确总站要大力加强环境监测业务、技术、质量管理与保障四大体系建设,实施重点实验室创建工程、信息产品创新工程、应急监测响应工程、培训基地建设工程四大重点工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具备“三个说清”能力,实现“四个一流”(一流的人才、一流的水平、一流的装备、一流的实验室),成为“五个中心”(全国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网络中心、数据中心、质控中心、培训中心)。
  • 物联网应在环境监测中发挥更大作用
    物联网的高速发展已成为市场关注的亮点,据市场研究公司Gartner预测,2020年物联网设备数量将激增至260亿美元,物联网将使全球经济增长1.9万亿美元。环境监测行业作为物联网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在其光鲜的外表下,更应该挖掘内在价值。  环保问题突出,变革驱动快速发展  据亚洲开发银行2012年报告,中国排名前500的城市中,只有不足1%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所颁布的标准,其中7个中国城市名列世界十大污染城市之列。据2013年中国地理调研报告估计,90%的中国城市地表水遭到污染,其中三分之二属于严重污染。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最大的瓶颈,严重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中的大多数环境指标,包括氮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水污染都没有能够圆满完成。环境状况引发了一系列如呼吸系统疾病,癌症,发育迟缓等公共卫生问题,同时对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伤害。  面对严峻的环保压力,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中国的环境保护正在由“末端治理”向“总量控制”转变,由“局部污染源局部治理”向“环境质量整体改善”转变。污染治理,监测先行,作为环保产业链最上端的行业,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一是空气质量监测将向覆盖更广泛区域,污染源监测将向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监测发展,VOC监测已被纳入“十三五”规划 二是“水十条”将推动水质监测细分领域发展 三是在国家大力推动第三方运营维护服务的背景下,环境监测设备厂商正在由单纯的设备提供者向环境监测系统及运营维护转型 四是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智慧环保”建设,推进环保行业信息化发展,保证实时监测和执法治污的及时高效。  物联网技术加速产业链整合  对整套环境监测系统而言,主要由环境监测仪器、数据传输网络、系统平台和分析应用等构成,下游市场则主要集中在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两个领域,从行业分布来看一是政府的环境监测站,一是造纸、石化、电力、钢铁等重点排污企业。  各级环境主管部门希望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智慧环保”建设,推进环保行业信息化发展,保证实时监测和执法治污的及时高效。即将监测仪器通过传输网络与系统平台相连,该平台通常能实现以下功能:1.结合WebGIS,支持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访问 2.系统能实现特定的数据采集与管理要求 3.能实现综合报警管理等。针对上述需求,传统环境监测企业纷纷展开产业链整合,在以前单纯的监测设备产品线上扩展系统平台等涉及信息化的产品。  环境监测行业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年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代表企业有雪迪龙、先河环保等 二类是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以上的中等规模公司,代表企业有上海创塔、四川瞭望等 三类是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以下的公司。对于一类企业,从2014年年报分析,部分公司通过参股软件企业的方式加强自身系统平台建设能力 对于二类企业,主要通过组建团队、联合软件企业和平台外包三种方式实现系统平台能力。  要实时观察,更要提前预警  通过设备+网络+平台的整套系统,物联网技术为环境的实时监测和执法治污的及时高效提供了有力保证。如果仅仅想通过物联网技术获得更准备的感知、更互联的网络,那么这是对这项技术给予我们资源的浪费。同时,环境监测不光需要事中观察的千里眼,也需要事后处理的方案专家,更需要事前预警的算命先生。后者则不是物联网的简单应用,而是深入挖掘建立在其之上的大数据和数据模型。一方面,通过统一的数据平台或者实现跨系统数据整合,确保数据的规范、有效 另一方面,根据不同的应用,建立相对应分析模型,通过仿真模拟,制定解决方案和预警方案。  针对上述描述,有个较为经典的案例:国内某地一监测点时常出现PM2.5超标报警,主管部门百思不得其解,寻求环境监测服务提供商解决,该公司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发现该监测点位于一处交通信号灯旁,当出现一定量拥堵的时候,汽车尾气大量排放造成PM2.5超标。同时该公司进一步分析,造成拥堵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该处红灯时间长达90秒,通过与交通数据交叉分析,建议将红灯时间调整为60秒,至此解决PM2.5超标问题。  大多新兴技术诞生后会经过一段时间的泡沫期和争议期,面对这样的过程,应该避免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保守不前,固执的批评其一无是处 另一个极端是云里来雾里绕,将其吹捧的天花烂坠。前者通常是工业领域的守成人士,后者往往为创投圈子的东郭先生。
  • 环保部监测司长解读《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p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p p   那么,《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的不当干预?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问题?带着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 /p p   记者:《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p p   刘志全: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存在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的突出问题:例如,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如指使相关人员通过干扰采样设施等手段窜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p p   再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监管,蓄意干扰监测现场采样,窜改、伪造监测数据。 /p p   再如,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一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受利益驱动,或屈从于委托单位的无理要求,编造数据、出假报告以赚取利润 或者为了抢占市场低价竞争,为了降低成本不按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监测质量堪忧。 /p p   此外,客观局限的原因也会导致数据不准,从而引发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疑。 /p p   记者:如何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刘志全:为破除不当行政干预,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p p   一是构建责任体系 /p p   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p p   二是建立约谈机制 /p p   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p p   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 /p p   要求环保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 /p p   四是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 /p p   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干预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p p   记者: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问题? /p p   刘志全: /p p   强化主体责任 /p p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p p   落实管理制度 /p p   《意见》明确要求,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有证、可溯源。 /p p   加大检查力度 /p p   《意见》明确了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能,要求两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p p   严格处罚 /p p   查实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质检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撤销有关资质认定证书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p
  • 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 环境监测领域率先受益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p p   环保税法将主要污染物分为4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污染及噪声。在计税时,不同地区以不同比例折算成当量征收。环保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针对企业,污染物按量计费对污染排放量大的容易计量的行业将产生较大影响,税额增长会比较明显。并且征税权由环保部门转移到税务部门后,征税力度也将加大。 /p p   同时,该税法直接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环保费改税,环保产业将全面受益,其中,环境监测直接受益,环保税倒逼企业治污,工业废水治理前景也被看好。 /p p   税法实施的前提是污染物的监测,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公平公开的定量监测成为税法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环境监测相关公司将率先受益。 /p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为配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细化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受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07〕9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可参考或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考核细则。修订后的《细则》有如下的新要求和重要变化:一、明确哪些人员需要进行持证上岗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都要持证上岗,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这意味着需要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与所在机构性质和人员岗位相关,不区分委托任务性质或项目来源。二、被考核单位承担自认定主体责任。强调了被考核单位申请前需先期完成技术人员自认定工作。首先,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工作组统筹负责自认定相关工作;其次,《细则》对新上岗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分别提出了至少3个月和1个月的要求;此外,《细则》要求自认定结果随持证考核申请一同提交主考单位,即自认定合格人员才可以申请持证上岗考核。三、理论考核内容发生重要变化。一是对理论知识按方法原理进行了科目分类,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科目。将考核重点调整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知识以及所申报项目(方法)对应的监测原理等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的考察,为保证考核质量每人每次限申报8个二级科目;二是调整了开卷考试年龄,统一为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四、成绩评定宽严并济。首先,将理论考核成绩由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降低到60%;其次,现场操作考核明确了对于环境条件、设备设施不满足要求的申报项目(方法),按不合格处理;此外,《细则》规定了单科成绩有效期,理论考核各科目及现场操作考核成绩单科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相应项目(方法)的持证上岗考核,可免考已通过的理论科目或现场操作考核。五、免考条件增多了。在原免考条件外,将承担标准制修订研究或方法验证、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比赛个人奖项纳入免考条款,被考核人员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后可免除相应项目(方法)的现场操作考核。免考条件的拓宽既降低了现场考核工作量,又进一步提高了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技术活动的积极性。六、增加了直接换证。《细则》要求,重点加强对新持证人员的考核,同时规定已持证人员满足相应条件可直接换证。《细则》细化了人员到期换证及方法变更换证的程序,针对不同岗位提出了免考换证材料报送要求。通过直接换证既大大降低了长期从事某一监测岗位技术人员换证考核工作量,又有效解决了近年来监测标准方法更新快,主考单位考核压力大的问题,大幅提高了考核工作效率。本《细则》于2022年1月19日起印发实施,同时,新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也将正式启用,接下来总站会做好新《细则》实施以及新系统填报的宣贯和培训。2022年,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并为进一步保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人员技术水平、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持续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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