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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系统

仪器信息网港口安全系统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港口安全系统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港口安全系统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港口安全系统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港口安全系统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港口安全系统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港口安全系统相关的解决方案。

港口安全系统相关的资讯

  • 三德科技机器人制样系统、自动存查柜系统、样品自动传输系统在国内首个港口煤炭全链无人采制化平台投用
    据市场一线反馈,近日,三德科技4套机器人制样系统、4套自动存查柜系统、2套样品自动传输系统在国家能源集团数智科技自主研发的国内首个港口煤炭全链无人采制化平台投用。这一方面标志着我国港口煤炭采制化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进入煤炭采制化业务全工艺链无人化生产阶段,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三德科技的自动化/无人化系统在港口煤炭领域取得突破。机器人制样系统在珠海港现场该平台可实现煤炭采样、转运、制样、传输、存查、化验全流程标准化、无人化、智能化作业,达到“人与煤样隔离、人与数据隔离”,从根本上避免了人为因素干预,有力保障数据准确性,减少煤炭产运销储用化验环节,降低煤炭销售流通成本,为企业实现绿色、低碳、智能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为我国能源行业煤质检测业务智能化转型助力,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开创性意义。
  • 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筹建
    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筹建为提升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计量对港口能源物流产业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依托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筹建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是我国港口能源贸易的重要支撑,涉及“国家战略能源存储”“节能减排”“质量基础提升”等国家重大政策。船舶舱油品压力、球形金属罐壁面温度、可燃冰甲烷含量、浊度、黏度、危险气体浓度等关键参数的测量事关工业生产调度和民生计量计费,对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将集聚优势资源,研究解决计量测试技术问题,为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前瞻性”的计量测试服务,有效解决产业发展中“计量国际互认”“贸易纠纷”“船只压港”等“卡脖子”问题,助力国家主要港口的国际航运中心或航运枢纽建设,不断提升我国港口能源物流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筹建,将打造便捷高效的港口能源物流服务、强化智慧港口建设、持续优化港航营商环境、推进建设绿色安全港航的计量测试体系,助力突破关键物流环节在线参数测量瓶颈,推动专用测试设备的开发、计量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制定,建成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创新平台、成果和标准应用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有力保障港口能源物流产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288.50万元采购共聚焦显微镜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09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SPGGK-20240809002 项目类型: 设备类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公告类型: 资格后审公告 规模: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资金来源: 自筹 备注: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招标人: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招标人联系人: 陈祥鹏 招标人联系人电话: 18963031256 招标人地址: 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09号 代理机构: 山东港口阳光慧采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 马工 代理联系电话: 0633-8383206 代理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石臼街道上海路917号 标段(包)信息1 标段(包)编号: SPGGK-20240809002001-01 标段(包)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标段1 控制价(元): 2885000.00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08-10 08:30到2024-08-30 08:30 答疑澄清截止时间: 2024-08-20 08: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08-30 08:30 文件开启时间: 2024-08-30 08:30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1、注册登录山东 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并下载,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文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1、登录山东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上传投标文件”网上提交加密文件3、解密方法: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云直播开标大厅”等待开标时间过后主标人公布投标人,在线远程解密 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山东港口阳光慧采e平台(https://yghc.sd-port.com)发布,推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ygcgfw.com/)。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标段包内容描述: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同类项目定义:至少1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门座式起重机无人化改造业绩),需提供有效的合同及对应部分发票扫描件且每项合同至少提供一张清晰可辨、无遮挡的开票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发票原件扫描件,要求发票可查验。 3.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门座式起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点击下载附件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共聚焦显微镜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288.50万元采购单位: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港口阳光慧采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09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SPGGK-20240809002 项目类型: 设备类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公告类型: 资格后审公告 规模: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资金来源: 自筹 备注: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招标人: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招标人联系人: 陈祥鹏 招标人联系人电话: 18963031256 招标人地址: 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09号 代理机构: 山东港口阳光慧采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马工 代理联系电话: 0633-8383206 代理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石臼街道上海路917号 标段(包)信息1 标段(包)编号: SPGGK-20240809002001-01 标段(包)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标段1 控制价(元): 2885000.00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08-10 08:30到2024-08-30 08:30 答疑澄清截止时间: 2024-08-20 08: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08-30 08:30 文件开启时间: 2024-08-30 08:30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1、注册登录山东 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并下载,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文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1、登录山东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上传投标文件”网上提交加密文件3、解密方法: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云直播开标大厅”等待开标时间过后主标人公布投标人,在线远程解密 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山东港口阳光慧采e平台(https://yghc.sd-port.com)发布,推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ygcgfw.com/)。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标段包内容描述: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同类项目定义:至少1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门座式起重机无人化改造业绩),需提供有效的合同及对应部分发票扫描件且每项合同至少提供一张清晰可辨、无遮挡的开票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发票原件扫描件,要求发票可查验。 3.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门座式起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点击下载附件
  • Palas®守护斯德哥尔摩市邮轮港口的空气质量
    港口的游轮会产生大量的空气污染物,尤其是对于生活在附近的人们来说更容易影响到身体健康。为了准确检测当地的空气质量情况,位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市选择了市场验证良好的解决方案:Palas® 测量设备。第一台 Fidas® Smart 100 已安装在斯德哥尔摩港,后续还会逐步增加设备安装密度,进行连续监测。依托于Palas® 精确的测量数据,空气中无形的威胁变得可见。Fidas® Smart同时可用于对现场空气质量做出可靠的记录和展现,并在必要时帮助斯德哥尔摩当局采取适当的对策。斯德哥尔摩市的挑战和解决方案斯德哥尔摩是瑞典的首都和第一大城市,同时也是瑞典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和主要港口所在地。斯德哥尔摩市位于瑞典东海岸,濒临波罗的海和梅拉伦湖入海处。每年约有 300 艘船舶抵达斯德哥尔摩,乘客超过 500,000 人。斯德哥尔摩共有四个邮轮港口码头,其中城市花园泊位是大型游轮的主要停泊地。2022 年初,斯德哥尔摩港务局决定调查城市花园泊位游轮的排放量。这些船只在至少 24 小时停留期间无法连接到电网,必须通过船上的柴油发电机自行发电。因此,斯德哥尔摩市要求在 5 月中旬至 9 月底期间进行测量,并有可能延长其测量时间。同时,在建筑物屋顶上安装仪器会涉及到安装时的安全问题。除了设备能够达到精确的监测结果外,尺寸小、重量轻也是选择设备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此之前,斯德哥尔摩市已经使用了七台 Fidas® 200气溶胶光谱仪用于监测气溶胶数据。Fidas® 200是通过了 EN 16450 认证的细粉尘监测仪,可同时测量 PM2.5 和 PM10。所以斯德哥尔摩当局再次选择了 Palas® 的设备和技术,通过Fidas® Smart 100监测其港口的空气质量。Fidas® Smart 100监测图示界面Fidas® Smart 100 的完美搭配Fidas® Smart 100 是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先进的紧凑型测量设备,可分析粒径范围为 0.175 - 20 µm 的空气中细小尘埃颗粒,并已获得 TÜV批准用于 PM2.5 的官方测量仪器。Fidas® Smart 100 可提供有关细尘颗粒的全面而准确的信息,而这只有通过单颗粒气溶胶粒径分布光谱仪测量方法(SPADS)才能实现。现在的挑战是准确记录游轮的轨迹,因为天气和风向以及船只的数量或位置等因素也在这里发挥着重要影响。斯德哥尔摩市对所有进港的船舶都有详细的时间表,可以利用 Fidas® Smart 100 提供的测量数据准确监测和分析空气中的污染。Fidas® Smart 100 自带快速数据接口,允许通过以太网、Wi-Fi 或蜂窝网络进行实时访问。所有结果都在仪器内计算和记录,因此不需要通过云计算等外部数据处理。用户保留对其数据的完全控制权并决定信息访问权限。Fidas® Smart 100 可以使用各种通信协议提供数字数据,并使用监测界面可视化任何类型设备的信息。其紧凑的设计简化了在现有基础设施中的安装和集成。Palas® 现已面向中国市场推出新一代AQ Guard smart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更准确更可靠,精确追踪热点。AQ Guard Smart网格化监测仪选配数据云平台,即插即用,实时查看热点数据:产品优势以经过认证的 FIDAS® 200 系列为基础而开发的技术,可以保证细粉尘值的高准确度和可重现性;以公认的快捷方便的现场校准而闻名通过云 MYATMOSPHERE 实现短时间调试和即时记录测量值通过 Wi-Fi 热点、远程访问和外部触摸板,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配置通过 GPRS/3G/4G/Ethernet/Wi-Fi 通信,可选:LoRaWAN可扩展气象站和气体传感器,可以更好地评估和评价颗粒物数据以高时间分辨率测量 Cn、PM1、PM2.5、PM4、PM10(可选:SO2、CO、NO2、O3)颗粒物测量范围从 0.175 - 20,000 nm 到 100 mg/m³ 质量浓度或 20000 个颗粒/cm³(单一颗粒物分析)应用领域工业: -生产过程 -散装物料处理(混合,卸料,储存,包装等) -厂界监控施工现场:道路,铁路,拆除现场建筑物:学校,幼儿园,医院,酒店,办公室,公共服务建筑物建筑工地或其他污染区域附近的住宅建筑公共交通:机场,火车站,电车和地铁站,游轮,客舱,例如在电车、火车上
  • 沃特世公司推出超效食品安全系统
    沃特世公司推出超效食品安全系统 为满足最严格的国际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而设计 新奥尔良 –2008年3月3日 – 沃特世公司今天在分析仪器行业最大的年会和展览会2008年匹茨堡大会上宣布推出第一台基于超高效液相色谱UPLC® 的MS/MS系统,用于食品安全分析。 沃特世公司超效食品安全系统为迎接日益严格的国际食品安全法规的挑战而设计,是一整套解决方案,分析兽药残留,杀虫剂,霉菌毒素,海洋生物毒素和各类食品中的非法染料。 该系统将沃特世公司市场领先的ACQUITY® UPLC 超高效液相色谱技术和Quattro Premier™ XE 串联四极杆质谱仪相联接,可在低于法规限制的范围外,进行灵敏而有选择性地定性和定量污染物。 数据采集,处理和报告步骤由沃特世MassLynx™ 软件管理来执行,该软件系统同时包含沃特世公司目标化合物鉴定的TargetLynx™ 管理软件。当和沃特世公司NuGenesis®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System科学数据管理系统相连时,您的实验室可以从该系统或任何实验室里的其它仪器上捕获和整理原始数据,并且在可搜索的数据库中存档。 该系统也包括色谱柱化学品和应用方法CD光盘能够比以往更有效地进行数据采集、分析、报告更多结果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设在英国的农业食品和生物科学学院使用这台基于超高效液相色谱UPLC的食品安全系统,并采用沃特世公司NuGenesis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System (SDMS) 科学数据管理系统,一并来测试动物来源的食品中的药物残留,捕获并报告原始数据。除了满足更严格的国际标准,实验室还陆续缩短了分离时间,将他们的HPLC方法减少至五倍,同时减少了溶剂消耗,显著缩短了方法开发周期,并消除上千页报告的纸张。 如欲获取更多关于沃特世公司在大会上的活动信息,请浏览网站 www.waters.com/pittcon. 关于沃特世公司(www.waters.com) 50年来,沃特世公司(美国纽约股票交易代码WAT)在全球范围内,通过传递实用,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技术,为实验室依赖型单位和组织,在人体保健,环境管理,食品安全和水质分析领域建立商业优势。 潜心钻研相互关联的整合分离科学,实验室信息管理,质谱和热分析技术,拥有专家水平的客户服务团队, 沃特世技术突破和实验室解决方案为用户的成功提供了持久的平台。 2007年,沃特世公司年销售额14.7亿美元,5000名员工,为全球客户努力推进科学发现并保障卓越性能。 Waters, ACQUITY, UPLC,UltraPerformance LC, Quattro Premier, MassLynx, TargetLynx, 和 NuGenesis是沃特世公司注册商标。 Pittcon 是匹茨堡分析化学和应用光谱学大会的注册商标。 沃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蔡卓尔小姐 电话:+86 21 68794052 传真:+86 21 68794588 Email:joy_cai@waters.com 网址:www.waters.com www.waterschina.com
  • Teledyne FLIR和法雷奥就汽车安全系统热成像达成协议
    近日,法雷奥(Valeo)和Teledyne FLIR公司开始战略合作,将热成像技术引入汽车行业,以提高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双方已于2023年底从一家全球领先的汽车OEM获得了一份重要合同,交付其作为新一代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ADAS)驾驶员辅助技术的新型热像仪,以提高车辆和道路安全。图片来源:法雷奥法雷奥和Teledyne FLIR将推出首款用于夜视ADAS的ASILB级热成像技术。该系统将补充法雷奥的各种传感器,并依靠法雷奥的ADAS软件堆栈来支持乘用车、商用车以及自动驾驶汽车的夜间自动紧急制动(AEB)等功能。法雷奥与热成像技术公司Teledyne FLIR强强联手,打造下一代汽车安全多光谱传感器融合系统。法雷奥将利用其在汽车视觉系统方面的丰富专业知识,集成Teledyne FLIR热视觉技术,并为OEM提供完整的夜视解决方案,包括基于法雷奥人工智能和图形可视化堆栈的感知软件。图片来源:法雷奥“法雷奥拥有市场上最广泛的感知解决方案组合,我们期待与Teledyne FLIR合作,将热成像技术添加到我们的产品中,”法雷奥舒适和驾驶辅助总裁Marc Vrecko表示。“这款新摄像头及其感知软件将补充我们的产品,并提高ADAS和自动驾驶车辆系统的整体性能,为道路使用者带来更多安全,尤其是在夜间。”Teledyne FLIR副总裁兼总经理Paul Clayton表示:“从售后驾驶员辅助技术到自动驾驶机器人出租车,Teledyne FLIR在开发热成像并将其融入汽车安全系统方面不断取得巨大进步。我们与法雷奥的合作使我们能够使热成像技术广泛应用于从乘用车到半挂卡车的交通运输中,让更多的驾驶员和自动车辆安全系统能够在完全黑暗、杂乱的环境和其他现有传感器无法看到的恶劣天气下看清东西。”
  • 张家港口岸实现门式放射性检测仪全覆盖
    进口废物原料,特别是进口废金属、废五金的放射性超标问题一直是危及我国核安全和人民安全健康的重要隐患,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核与辐射对口岸出入境人员、国家财产所造成的危害、破坏,保障口岸公共安全,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核与辐射监测显得尤为重要。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认真执行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19号令)要求,积极推进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场地门式放射性监测仪建设。目前张家港口岸5家进口废钢码头和2家进口废物原料的集装箱码头均安置了门式放射性检测仪,总数达到了11台。通过使用门式监测仪和便携式监测仪监测,张家港口岸实现了对进口废物原料放射性监测的全覆盖。 放射性物质对人和周围环境都有重要影响,人被放射性物质辐射后,轻则表现为恶心、头痛、腹泻,重则导致恶性癌变、脱发、呕吐不止。因放射性物质不受物理、化学影响,对空气、土壤、水源污染都很大。门式放射性探测仪能快速识别γ辐射超标情况,效率高工作强度低,不存在检验盲区,是口岸较好的放射性污染预警系统。目前,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正着手利用网络将门式放射性检测仪实施远程实时监控,以保证检验检疫部门即时调取门式放射性监测仪监测结果,在节约人力的同时,确保工作质量,加快通关速度。
  • 天津空港口岸检验检疫集中查验中心通过验收投入试运行
    日前,天津空港口岸检验检疫集中查验中心通过专家组考核验收,并投入试运行。据此,天津空港口岸空运出入境货物及包装检疫查验通检业务将实现统一集中办理。   天津空港口岸检验检疫集中查验中心是天津检验检疫局重点建设项目。在充分借鉴海港集中查验场库建设经验和兄弟局做法基础上,与承建单位反复进行讨论、协商,制定了详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土建、装修、网络、视频监控、查验区、工作区、实验区、安全监控等建设任务,并完成了集中查验中心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等制度的制定工作。   考核验收专家组一致认为,空港口岸集中查验中心制度完善、流程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查验场库布局合理、分区明确、达到了建设计划中的要求 办公区、实验区软硬件设施齐备,具备了开展检验检疫业务的条件,同意投入试运行。
  • 全国质检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全国质检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求   高度负责 从严监管 务求落实   支树平讲话 蒲长城主持   1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全国质检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局局长支树平在会上传达了国务院领导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并要求全系统高度负责、从严监管、务求落实,切实抓好今年的食品监管工作。副局长蒲长城主持会议。   支树平说,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意义重大,体现了对质检工作的重视和关爱,这既是对质检工作的鼓励和鞭策,也是对今后质检工作的指导和要求。总局党组要求,全系统要认真学习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倡导培育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于律己的作风,切实加强食品监管工作,坚决做好今年的质检工作。   支树平指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涉及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各级质检部门和全体同志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明确责任,负起责任,负好责任,再困难也要勇往直前,不能有丝毫的退缩。   支树平要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明确从严监管的方针,要在“严”字上下工夫。必须清醒看到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最强烈的紧迫感,用最有力的措施从严监管。今年的全国质检工作会议提出“保安全”要做到“六个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要按照“六个严格”的要求逐一落实。   支树平提出,必须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他强调要重点突出六个方面的工作:抓好两节期间食品消费品的专项整治 抓好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的重新审查 抓好出口食品农产品,特别是供港澳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 抓好食品安全整顿的考评工作 抓好《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准备 抓好基层监管机构的整顿建设。   支树平最后用“集中精力、心无旁骛、善始善终、一抓到底”16个字,来总结对2011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他希望大家要以创先争优的精神,打好“十二五”开局之年食品安全监管的翻身仗。   蒲长城在讲话中强调,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他指出,最近召开的全国质检工作会议提出了“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四项重要任务,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来说,抓质量就是要强调综合治理,推动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 保安全就是要坚持从严监管,不断提高防范风险、保障安全的有效性 促发展就是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强质检就是要开展整顿建设,着力增强基层质检部门的监管能力。我们要以创先争优的精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十二五”开好局。   会上,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负责人分别代表有关司局和两委,总结了201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对2011年的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 湖北检验检疫局转变工作职能促进事业发展
    国务院7月24日常务会议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相关措施后,湖北检验检疫局党组认真组织全系统学习领会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人员深入调研,摸底法检目录调整给全省进出口产品监管工作带来的影响,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该局针对当前的检验检疫工作,要求全局上下在工作职能转变中,抓好保障质量安全和国门安全两项核心工作。   面对部分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调整,湖北局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适应外贸发展需求。   武汉新港由武汉、鄂州、黄冈、咸宁4市港口岸线统一规划建设而成,是武汉江北的核心港,在湖北中部崛起战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湖北局积极搭建关检公共信息平台,以信息化手段整合关检双方的作业流程,实现&ldquo 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rdquo ,提高了港口运作效率,帮企业降低了手续费和成本费。2012年,武汉新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76.48万标箱。   在试点&ldquo 三个一&rdquo 通关模式进程中,湖北局加快了电子口岸建设步伐,为试点工作提供信息化手段支撑。在以武汉新港口岸为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其他口岸推广。此外,该局积极引导企业用好&ldquo 绿色通道&rdquo 政策,帮助企业降低了成本。   针对仍在种类表内的商品,湖北局在确保两个安全的前提下精简流程、提高通关速度。如对出口玩具(童车)探索实施3个&ldquo 一次&rdquo 工作模式。做到一次质量许可(年审)和分类管理评审(年度监管)相结合。这样可以避免企业重复同一单位不同部门的审核或监管负担 充分采信出口企业提供由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避免重复检测。做到一次首件备案,对已备案企业,只需审核备案,合格后即可放行。做到一次原材料和生产过程飞行检查,在目前购买第三方服务部分尚未明确前,只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原材料和生产过程抽查。   质量好,国门安全才有保障。湖北局在这方面也作了有益探索。一是积极推进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区在提升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上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整个区域质量提升。目前,该局正在逐步加大力度,支持湖北地区4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达到国家级标准。二是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突出监管重点,在对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析基础上,创新进出口分类管理,合理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结果和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官方合格评定依据,简化检验监管工作环节,实施差别化监管模式,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强化出口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管理。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高发地区的商品检验监管,研究新形势下假冒伪劣商品的特点及打击重点,运用&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打击。同时,与其他部门行政执法联动,加大对出口退运、国外通报商品的质量问题的调查力度。   为促进外贸发展,湖北局不断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减少工作节点,不断提高检验检疫放行效率。该局密切加强口岸协作,充分利用泛长三角区域合作平台及相关通关合作机制,创新推进区域点对点的出口直通放行工作。同时,积极推行&ldquo 一站式&rdquo 服务,即企业在电子报检申报后,对被电子监管系统快速核放的报检批,由通关处专设&ldquo 快核岗&rdquo 一口对外办理放行业务,实现了&ldquo 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一口对外、一站办结&rdquo 的目标。今年上半年,武汉新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40.36万标箱,同比增长8.93%。
  • 岛津携食品分析新方案赞助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讨会
    岛津专家提出食品安全检测方案亮相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讨会,引发各食品检验检疫部门专家关注。 近来社会屡屡出现食品问题热点,食品安全直系百姓,相关部门亦担负着重担。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学术交流,推动食品安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针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专项进行深入研讨,9月7-9日,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讨会特在京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主办,岛津公司独家赞助,来自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专家学者200余人参与此会,广泛交流分享了关于各食品检测技术和多年的专项研究成果。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携两位技术专家出席此次会议,期望岛津“以科学技术向社会做贡献”的理念协助推进检测领域技术发展。 会议现场,专家齐聚会议首先由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熊先军处长致开幕辞,他指出当今食品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综合性原因促使中国食品贸易快速发展,食品进出口传统监管工作迎来巨大挑战,需要防范风险,完善新的监管体系制度。并希望全系统专家展开交流,加快研发和建立标准方法的制定工作,与国家要求高度一致,推动促进全国检验检疫技术发展。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李莉副院长随后为大会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她代表主办方热烈欢迎各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并希望此次会议将成为一个标志性的品牌,在食品监测方面成为全国专家交流学术意见和成果的优秀平台,秉承拓宽交流范围,提高学术水平,广交学术人才的目的,提供更良好的发展空间。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熊先军处长致辞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李莉副院长致辞湖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黄志强院长作了题为《LCMS-IT-TOF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多级高分辨质谱筛查技术》的报告,其中提到了岛津技术在食品检测研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并对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检测方法进行了讲解,LCMS-IT-TOF能够针对多级离子碎片数据库无对照品准确定性,具有高精确度,高分辨率,高灵敏度,真正MSn分析能力,快速极性转换功能,优化数据分析能力等多种出色性能,能够搭载数据分析软件建立高分辨质谱库,更便捷有效的进行分析检测工作。湖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黄志强院长做报告山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梁成珠作了题为《食品安全国内外检测方法的评估》的报告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张峰作了《食品中化学有害物筛查技术研究》的报告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谢文作了题为《茶叶中蒽醌残留量检测技术及污染物来源分析》的报告江苏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研究员丁涛作了题为《蜂蜜质量安全检测简介》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伊雄海作了题为《高分辨质谱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的报告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岳振峰作了题为《香港检测技术》的报告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武彦文作了题为《食品中矿物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开发》的报告福建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杨方作了题为《GC-QTOF/MS或GC-MS/MS用于茶叶中多种农药残留时的前处理方法探讨》的报告湖北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鹏作了题为《分子印迹材料的制备及其应用研究》的报告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吴岩作了题为《食品中酪蛋白磷酸肽含量检测技术研究》的报告AOAC INTERNATIONAL理事鲍蕾作了题为《AOAC检测方法在食品安全及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的报告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庆华作了题为《我国二恶英分析概况》的报告北京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张朝晖作了题为《MALDI MASS在食品检测领域中的应用》的报告岛津分析中心专家李艳敏博士在报告会中作了以质谱显微镜的可应用范围为内容,题为《原位分子可视化时代》的报告,并希望在利用岛津iMScope TRIO质谱显微镜可在形态和分子结构上有双重的可视化结果,从而延伸到各种食品检测的应用当中。岛津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产品专家尹宏瑞先生作了题为《科技还原真实:基于超临界流体技术对现有分析模式的改变》的报告,针对多种维生素同时分析的应用进展进行了剖析。他指出超临界流体色谱兼有GC和LC的特点,它既可分析高沸点、低挥发性样品,又有着较LC更快的分析速度,并且能与多种类型检测器相匹配,扩大了其应用范围和分类能力,在定性、定量方面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以用多种手段来优化色谱条件,从而比HPLC更易达到更高的柱效率。岛津公司利用先进理念和控制技术,实现超临界流体萃取-超临界流体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此外还可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组建为SFC-UV、SFC-MS、手性化合物分析方法开发、离线SFE、SFC-LC切换系统等各种不同配置,满足不同分析目的需求。岛津质谱专家李艳敏博士作报告岛津技术专家尹宏瑞先生作报告会议签到现场参会来宾合影在岛津用户交流会上,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发表致辞,他表示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在维护国民健康、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战略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岛津(中国)作为日本岛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在中国拥有14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历来非常重视与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的合作,希望进一步为质检事业改革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岛津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发表致辞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双碳赋能共筑安全绘就未来
    中国港口协会、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8月23-25日在上海市组织召开“2022绿色与安全港口大会”, 此次大会由北京博大视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办。上届会议现场会议将围绕政策解读、“绿色港口”授牌、“绿色港口”建设经验与成果分享、技术交流、展览展示等环节展开。其中,技术交流包括:港口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分享绿色引航、“一站式”质量服务或智慧零碳码头建设传统码头数字化转型助力港口绿色低碳港口“双碳”战略与路径绿色能源应用,风光储氢一体化全要素生态环境智能监测大型港机无人化后时代的设备健康管理信息化在平安绿色港口建设中的应用案例分享新能源产业在港口领域的建设与应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港口先进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模式强化水污染防治,促进港口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码头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及科学化管理港口事故预防与强化管理码头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港口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技术与实践港口高风险作业安全风险防控技术港口大型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与风险管控分布式发电系统在港口中的应用港口岸电设施(高、低压端)在港口中的应用情况国产PLC、变频器技术分析及在港口的应用现状油改电、发动机升级置换、皮带输送机改造”等新型节能技术及产品应用油气回收装置应用成功经验分享上届展览现场生态文明建设是港口做强做大、持续发展的保障,本届大会将汇集港口、码头、工程规划设计、厂商与解决方案供应商等700余名行业专家及企业代表,共同探讨港口绿色安全发展百年大计。沪上恭候,迎八方来客——2022绿色与安全港口大会将于上海如期开幕。
  • 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163.90万元采购生物安全柜,移液器,离心机,恒温器,紫外分光光度,核酸提取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地中海贫血防治实验室项目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6-17 项目概况 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地中海贫血防治实验室项目设备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于2024年6月2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CZC2024-J1-10015-YZLZ 项目名称: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地中海贫血防治实验室项目设备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玖仟元整(¥1,639,000.00) 最高限价:同预算 采购需求:电泳槽及电源1套、超微量分光光度计1台、凝胶成像仪1台、生物安全柜2台、全自动杂交仪1台、高速离心机2台、高速冷冻离心机1台、掌式离心机4台、微孔板离心机2台、旋涡混匀器2台、稳压电源2台、水浴恒温器1台、全自动化核酸提取仪1台、超低温冰箱2台、医用冷冻冷藏冰箱6台、8道移液器(0.5-10ul)1把、8道移液器(5-50ul)1把、8道移液器(10-100ul)2把、8道移液器(20-200ul)1把、8道移液器(30-300ul)1把、单道移液器(0.5-1000ul)2把,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交货安装和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要求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采购标的[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或者供应商提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注册人凭证。 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时间: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0日,每天上午8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3时00分至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提供纸质文件,潜在供应商需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将有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及上传响应文件。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6月2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五、开启 时间:2024年6月2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开评标室3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防城港)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竞标保证金:无。 4.监督部门 名称:防城港市财政局 电话:0770-6102319 5.供应商竞标注意事项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是指后缀名为“jmbs”的文件),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查看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 (2)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竞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网”,依次进入“办事服务-下载专区”或者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入驻与配置”中查看CA数字证书办理操作流程。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客服热线:95763)。 (3)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竞标时,需凭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后果自负。注:1)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竞标活动。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提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常山新区赤港街北侧 联系方式:蔡建成,0770-28821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联系方式:0770-2882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小梅、包文杰 电话:0770-2882899 采购人: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7日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生物安全柜,移液器,离心机,恒温器,紫外分光光度,核酸提取仪,冷藏柜,超低温冰箱,大分子作用仪 开标时间:2024-06-17 00:00 预算金额:163.90万元 采购单位: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地中海贫血防治实验室项目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6-17 项目概况 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地中海贫血防治实验室项目设备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于2024年6月2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CZC2024-J1-10015-YZLZ 项目名称: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地中海贫血防治实验室项目设备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玖仟元整(¥1,639,000.00) 最高限价:同预算 采购需求:电泳槽及电源1套、超微量分光光度计1台、凝胶成像仪1台、生物安全柜2台、全自动杂交仪1台、高速离心机2台、高速冷冻离心机1台、掌式离心机4台、微孔板离心机2台、旋涡混匀器2台、稳压电源2台、水浴恒温器1台、全自动化核酸提取仪1台、超低温冰箱2台、医用冷冻冷藏冰箱6台、8道移液器(0.5-10ul)1把、8道移液器(5-50ul)1把、8道移液器(10-100ul)2把、8道移液器(20-200ul)1把、8道移液器(30-300ul)1把、单道移液器(0.5-1000ul)2把,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交货安装和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要求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采购标的[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或者供应商提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注册人凭证。 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时间: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0日,每天上午8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3时00分至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提供纸质文件,潜在供应商需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将有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及上传响应文件。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6月2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五、开启 时间:2024年6月2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开评标室3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防城港)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竞标保证金:无。 4.监督部门 名称:防城港市财政局 电话:0770-6102319 5.供应商竞标注意事项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是指后缀名为“jmbs”的文件),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查看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2)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竞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网”,依次进入“办事服务-下载专区”或者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入驻与配置”中查看CA数字证书办理操作流程。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客服热线:95763)。 (3)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竞标时,需凭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后果自负。 注:1)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竞标活动。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提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常山新区赤港街北侧 联系方式:蔡建成,0770-28821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联系方式:0770-2882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小梅、包文杰 电话:0770-2882899 采购人: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7日
  • 快讯!在北非投放的第一套 MOTUS浮标系统
    艾西拉港口位于摩洛哥西北部的丹吉尔-艾西拉省(丹吉尔以南约40公里,拉腊什以北约 30 公里),主要开展传统捕鱼和休闲游船业务。受到港口入口处地形和地区内海浪起伏的影响,安全入港并不容易。通过实时监控海浪并显示结果,渔船能够更为安全地进入港口。MOTUS 浮标投放在距港口入口 2.5 km 处。系统配置该 MOTUS 波浪浮标是一套久经考验的解决方案,旨在实现实时/近实时的方向波浪测量。该解决方案配备有Xylem DB1750浮标、Aanderaa MOTUS 波浪传感器(用于测量波的高度、周期和方向)、Aanderaa SmartGuard 数据记录器和 VHF 无线电设备(用于将数据从浮标发送到陆地,在哪数据通过 Aanderaa GeoView 显示解决方案提供)。已投放的浮标系统可不断升级,能够增配 Aanderaa 和第三方传感器(例如多普勒流速剖面仪、水质传感器和气象传感器)。结果投放在艾西拉港口的 MOTUS 波浪浮标为该区域的用户提供了实时数据,从而提升了港口航行和建设的安全性。
  • HACH“蓝色卫士”饮用水预警系统护驾奥运水质安全
    北京奥运会的举办,让人们一直沉浸在竞技运动的精彩魅力之中。殊不知,在安全宁谧的赛场背后,奥运安保系统一直在紧张有序的运行。历经八年的准备时间,中国耗资数亿打造奥运会安全保护圈,涉及范围广泛,水质安全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相关部门启动了平安奥运水质监测方案,从常规水质监测、敏感水域强化监测、应急水质监测三个方面及时获取水资源及水环境质量信息,确保奥运水质安全。   哈希&ldquo 蓝色卫士&rdquo 饮用水安全保障预警系统就被选用在奥运应急水质监测方案中。哈希&ldquo 蓝色卫士&rdquo 饮用水安全保障预警系统可以24小时监测运动员村和媒体村的饮用水安全状况,对进入饮用水管网系统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预警。同时,哈希技术专家全权负责&ldquo 蓝色卫士&rdquo 系统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工作以保障系统最大化发挥其优势。从2008年6月安装以来,两套系统共安全运行5000小时,确保了来自世界各地运动员、官员和媒体记者的饮用水安全。 document.write("") xno = xno+1   这两套哈希&ldquo 蓝色卫士&rdquo 饮用水预警系统是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出口美国本土以外的饮用水安全保障预警系统。该系统是唯一在美国国家安全部获得了安全保护标志和认证的饮用水保障预警系统。美国R&D杂志将其评为2005年100个最重要的技术研发新产品之一。利用&ldquo 蓝色卫士&rdquo 系统,管理者可以及时掌握水质情况,判断意外发生的水质污染事件,快速做出响应,提高供水质量,保证供水安全,这对奥运场馆安全保障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哈希&ldquo 蓝色卫士&rdquo 预警系统作为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领域的重大突破,在2008北京奥运供水安全系统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其先进的安全保障理念和高智能化的分析系统业也必将在饮用水安全保障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
  • 梅特勒托利多集装箱超载识别系统全新上市
    集装箱超载识别系统 是梅特勒-托利多(中国)针对港口、铁路、物流等集装箱运输车辆使用频次较高的场合而开发的新产品。该产品由QMMT组合型静态电子汽车衡和ScaleWin CW集装箱超载识别管理软件(包括集装箱超载识别管理软件、集装箱超载识别动态库和车型管理软件)组成。 集装箱超载识别系统按照典型流程,一次过衡称重就能检测集装箱运输车辆前、后箱的种类,提高港口、铁路、物流等集装箱运输行业的工作效率,对集装箱进行超载预报警。为港口吊具、铁路货车、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营提供便利、组合型汽车衡同时具备标准汽车衡的秤重功能,并能达到静态精度 III 的要求,既可对运输车辆单箱称重,也能双箱称重。 集装箱超载识别系统主要适用于港口、铁路、物流等集装箱称重的场合。
  • 江苏省扬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208.00万元采购超净工作台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 江苏省-扬州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5-11 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项目名称)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标段招标公告 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 (项目名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 项目简介 1.1 项目名称: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 1.2 招标人:江苏省扬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1.3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4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 项目概况: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 2. 招标范围 及相关要求 2.1 招标范围:风电叶片从码头平台吊至舱内装船的安全操作以及相关的辅助作业项目。 2.2 招标预算(元):2080000元 2.3 最高投标限价(元):单价限价为2.6元/m3。暂按800000m3考虑,最高投标限价为208万元。 2.4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5 服务地点: 扬州港 2.6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满足第六章服务要求。 2.7 标段划分: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财务要求:无。 (3)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或其他能证明业绩时间的材料日期为准),完成过一个码头装卸业务或港口相关业务承揽业绩。 (4)主要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 具有有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5)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近半年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2 本次招标 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中最多可对 1 个标段投标,允许中 1 个标段。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被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取消供应商资格且在拒绝再次注册期限内的;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ecg.portjs.cn:20909)进行供应商注册并办理 CA,供应商注册及 CA 办理具体要求见“电子采购平台”;未能及时完成注册和 CA 办理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2 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注册成功后,请于 2023年05月12日09时00分至 2023年05月2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电子采购平台,明确所投标段,线上支付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注册,并由联合体牵头人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完成文件费用支付、招标文件下载。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4.4 招标文件购买汇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扬州润扬支行 银行帐号:395067500018120097245 其他要求:投标人汇款请备注项目名称及标段、单位名称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5月23日14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上传完成后请在电子采购平台中查看投标文件上传状态。 5.3 本项目 需要/ 不需要 投标人同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是否接受邮寄:是 否 。 5.4 投标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当日 14时30分至 14时50分登录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签到和投标文件解密。 5.5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电子采购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介上发布。 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采购平台(http://ecg.portjs.cn:20909)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jszbtb.com)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江苏省扬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扬州市扬子江南路10号 联 系 人: 王旭日 电 话: 13852555502 电子邮箱: /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59号福鑫国际大厦409室 联 系 人: 袁工、殷工 电 话: 13912131736、025-68023684 电子邮箱: 602059943@qq.com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超净工作台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208.00万元 采购单位:江苏省扬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 江苏省-扬州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5-11 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项目名称)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标段招标公告 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 (项目名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 项目简介 1.1 项目名称: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 1.2 招标人:江苏省扬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1.3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4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 项目概况: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 2. 招标范围 及相关要求 2.1 招标范围:风电叶片从码头平台吊至舱内装船的安全操作以及相关的辅助作业项目。 2.2 招标预算(元):2080000元 2.3 最高投标限价(元):单价限价为2.6元/m3。暂按800000m3考虑,最高投标限价为208万元。 2.4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5 服务地点: 扬州港 2.6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满足第六章服务要求。 2.7 标段划分:扬州港2023年风电叶片装卸外包业务项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财务要求:无。 (3)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或其他能证明业绩时间的材料日期为准),完成过一个码头装卸业务或港口相关业务承揽业绩。 (4)主要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 具有有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5)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近半年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2 本次招标 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中最多可对 1 个标段投标,允许中 1 个标段。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被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取消供应商资格且在拒绝再次注册期限内的;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ecg.portjs.cn:20909)进行供应商注册并办理 CA,供应商注册及 CA 办理具体要求见“电子采购平台”;未能及时完成注册和 CA 办理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2 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注册成功后,请于 2023年05月12日09时00分至 2023年05月2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电子采购平台,明确所投标段,线上支付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注册,并由联合体牵头人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完成文件费用支付、招标文件下载。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4.4 招标文件购买汇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扬州润扬支行 银行帐号:395067500018120097245 其他要求:投标人汇款请备注项目名称及标段、单位名称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5月23日14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上传完成后请在电子采购平台中查看投标文件上传状态。 5.3 本项目 需要/ 不需要 投标人同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是否接受邮寄:是 否 。 5.4 投标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当日 14时30分至 14时50分登录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签到和投标文件解密。 5.5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电子采购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介上发布。 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标采购平台(http://ecg.portjs.cn:20909)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jszbtb.com)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江苏省扬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扬州市扬子江南路10号 联 系 人: 王旭日 电 话: 13852555502 电子邮箱: /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希地丰华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59号福鑫国际大厦409室 联 系 人: 袁工、殷工 电 话: 13912131736、025-68023684 电子邮箱: 602059943@qq.com
  • 基于海洋放射性核素时空演化体系的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
    基于海洋放射性核素时空演化体系的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林武辉1,5,杜金秋2,拓飞3,曹少飞4,张翊邦5,祁第1,陈立奇1,余克服5(1. 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 极地与海洋研究院,厦门 361021;2.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大连 116023;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北京 100088;4.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太原 030006;5. 广西大学 海洋学院,南宁530004)摘要:本文指出全面构建海洋中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是海洋核安全评估的基石,提出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和剂量限值法三种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并应用于福岛核事故后污染最严重的核心海区——港口区,定量剖析港口区的海洋核污染历史与现状,有利于评估过去12年以来日本福岛核电站修复进程中相关修复措施的有效性。之后,本文指出在利用海洋数字孪生技术的基础上,针对上述三种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对应提出从寻找人类核活动历史的可靠“档案馆”、健全海洋放射性核素的基准/标准限值和探索长期低剂量生物辐射效应与风险三个角度展望未来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需求与发展方向,以期为国内外新形势下我国海洋核安全评估与管理提供一定借鉴。核安全是核能发展与核技术利用的生命线。自1984年成立国家核安全局以来,我国已经形成法律、条例、部门规章、标准、导则等不同层次的核安全制度体系[1],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危害。核安全和深海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有机组成,二十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强化……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洋核安全也应该是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1. 新形势下的海洋核安全需求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约71%,占地球总水量约97%,是地球气候的重要调节器,也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和生态服务功能[2]。然而,20世纪人类大气核试验产生69%的人工放射性核素137Cs(780 PBq)直接沉降进入海洋[3],部分沉降进入陆地环境中的人工放射性核素通过河流仍在持续不断输入海洋[4, 5];福岛核事故泄漏的放射性核素总量的80%最终进入太平洋[6];过去60多年来,英国和法国的乏燃料后处理厂也一直向北大西洋和北冰洋排放137Cs、129I、236U等人工放射性核素[7-13]。日本在2023年8月24日已经启动福岛核污水排海计划,预计持续30年[14, 15]。海洋数值模拟显示,福岛核污水将通过海洋环流逐步迁移扩散至全球海域,未来也将进入我国海域[16, 17]。此外,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周边海域日益频繁的核动力航母和核潜艇活动也有可能增加海洋核污染风险。2023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首次新增“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因此,海洋核安全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强烈的社会需求。2. 全面构建海洋中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天然放射性核素(比如宇生放射性核素14C、原生放射性核素238U等)通过河流、大气沉降和地下水等自然过程,持续不断地进入海洋;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厂、核医学等活动以及日本福岛核事故所产生的人工放射性核素也持续排入海洋[18]。当今海洋存在几十种天然和人工放射性核素,不同核素活度水平从104 Bq/m3到10-5 Bq/m3[19],相差9个数量级。海洋中同一种放射性核素也存在一定的时空分布特征。比如,自20世纪60年代美苏停止大气核试验以来,我国海水中人工放射性核素90Sr随着时间总体呈现指数下降趋势[4]。空间上海洋中人工放射性核素存在“双峰型”纬向分布特征,即南北半球40°—60°的纬度带存在全球落下灰(Global fallout)活度高值[20]。由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英法乏燃料后处理厂运行的影响,北欧海域中90Sr、137Cs、129I、239+240Pu等人工放射性核素均显著高于其它海域[21-23]。海水中90Sr和137Cs的活度随深度增加,总体活度呈现下降趋势,而海水中239+240Pu却经常出现次表层峰值现象[24]。精准甄别海洋中人为新增放射性核素的种类与含量不仅是异常辐射信号判别与不同人类核活动溯源技术的前提,也是海洋核安全评估的核心。过去十多年来,作者和团队已经围绕海洋中多种介质(海水、沉积物、生物、悬浮颗粒物、大气等)的210Po[25]、210Pb[25]、234Th[26]、238U[27]、226Ra[27]、228Ra[28]、228Th[28]、232Th[27]、40K[27]、90Sr[4]、137Cs[29]、239,240Pu[29]、14C[29]、3H[15]等十多种天然和人工放射性核素,从放射性核素的源汇过程及其物理—海洋生物地球化学调控机制的角度长期开展海洋与核技术的多学科交叉研究,初步构建海洋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针对海洋中放射性核素的时空演化历史数据,国际上IAEA与日本筑波大学已经建立Marine Radioactivity Information System (MARIS)[30, 31]与Historical Artificial Radionuclides in the Marine Environment (HAM-Global 2021)[32-34]两个数据库。然而,MARIS和HAM数据库中我国辽阔海域放射性核素的历史资料数据却极度缺乏。我国海洋放射性核素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大规模大气核爆。在20世纪60~90年代期间,卫生部门李树庆、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李培泉和原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蔡福龙等人开展海洋中放射性核素研究[35-37];唐森铭和商照荣重点对20世纪中后期我国海域放射性调查进行总结[38]。我国历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积累了部分海洋放射性监测数据。滨海核电站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也持续开展海洋放射性监测。虽然我国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卫生系统、中国科学院与高校系统、地方政府部门和核电公司等不同机构基于业务管理和科研的需求已经积累一些海洋放射性监测的历史数据,但数据零散分布于多个不同管辖部门,不仅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海洋放射性核素监测数据库,而且缺乏基于时空演化视角的系统分析,不利于数据挖掘、解译、利用和管理。总之,全面构建海洋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则是海洋核安全评估的基石。中国近海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构建将有助于科学评价我国滨海核电和其它滨海核设施的影响[4]。开阔大洋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构建可以用于评价其它国家人类核活动(核电站事故、核试验、核材料的海洋倾倒、核潜艇与核动力航母活动等)的影响,并对我国海域的潜在影响进行预报与预警评估,也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因此,全面构建海洋中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对于海洋核安全具有重要意义。3. 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活度与剂量是定量表征放射性核素的独特物理量,不同于元素和同位素的常见表征方式。在海洋核安全评估中,活度浓度和剂量率是重要的定量参数,对应常见单位为Bq/m3(或者Bq/kg)和Gy/h(或者Sv/h)。为此,本文总结提出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和剂量限值法开展海洋核安全评估。3.1 本底基线法自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在核能发展与核技术利用的进程中已经产生大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20]。其释放进入地球环境中的长半衰期人工放射性核素(比如239,240Pu、137Cs等)甚至被视为定义“人类世”(继全新世后,人类活动作为重要地质营力所主导的地质新时代)的重要代用指标[20, 29]。全面构建海洋中放射性核素本底的时空演化体系,准确掌握海洋中人工放射性核素的历史本底基线水平,是进一步精准甄别人为新增放射性核素和开展海洋核安全评估的前提。短半衰期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比如131I、134Cs、106Ru、110mAg等)通常不存在于天然环境本底之中,其定性或者定量的异常检出可以直接指示短期内人为新增的海洋核污染源(比如核事故、核潜艇活动等)。中长半衰期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比如90Sr、137Cs、239,240Pu、129I等)则需要考虑人类核活动的历史排放而残留的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特征后,借鉴人为新增信号和本底噪声处理技术,开展人为新增海洋核污染源的定量甄别。此外,核素活度比值(比如134Cs/137Cs、90Sr/137Cs等)和原子比值(比如129I/127I、240Pu/239Pu等)也常作为核素特征指纹,指示判别不同人类核活动源项。3.2 活度限值法不同放射性核素存在不同程度的放射毒性,比如极毒组的239Pu、高毒组的90Sr、中毒组的137Cs、低毒组的3H等。在海洋核安全评估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等对海洋中不同毒性的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做出一些规定[39, 40]。比如,福岛核事故后日本政府规定海产品中134+137Cs的活度限值为100 Bq/kg[12]。我国的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和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14882-94)分别规定了海水和海产品中部分放射性核素的活度限值。我国海洋沉积物尚没有相应放射性核素标准限值规定。鉴于部分地区经常采用海砂作为建筑材料,我们可以参考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的部分放射性核素的活度限值标准,评估海洋沉积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不同组织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粮农组织)和地区(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基于科学认识、国情现状和社会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对相同介质中的同种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的规定经常存在一定差异[19, 40]。3.3 剂量限值法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放射性核素发生衰变并发射不同能量的α、β、γ粒子。活度可以衡量单位时间内放射性核素发射的粒子数,剂量则更精细刻画不同类型的粒子所产生的能量沉积和危害。比如,我国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规定公众的年有效剂量为1 mSv。针对海洋生物,欧盟开发的ERICA软件推荐10 μGy/h的剂量率限值作为筛选阈值(screening level)[41]。IAEA、ICRP、美国和加拿大等也推荐不同的剂量率限值(40~400 μGy/h)用以评估放射性核素对海洋生物的影响[42]。截至目前,我国法规标准尚未涉及放射性核素对海洋生物的剂量限值规定。4. 日本福岛核电站港口区的海洋核安全评估日本福岛核事故已经泄漏大量人工放射性核素进入海洋[6],福岛核污染水也已经启动排入太平洋[14]。这些放射性核素可能通过海洋水文动力驱动下的“随波逐流”和海洋生物洄游驱动下的“搭乘便车”等过程进入我国海域[12]。作为福岛核污水排海的利益攸关方,我国公众和政府始终高度关注由此引发的海洋核安全问题。距离福岛第一核电站最近的港口区(图1a,1 km范围内)是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污染最严重的海域。港口区属于日本领海,其它国家都无法进行采样而获取相关数据。港口区的海洋核污染历史与现状不仅是世界了解福岛核事故后海洋核污染的重要窗口,而且直接反映日本福岛核电站修复进程与修复措施的有效性。本文聚焦福岛核事故后污染最严重的海区——港口区,系统汇总IAEA的MARIS数据库、日本东电公司(TEPCO)、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和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NRA)等多方的大量数据,全面构建福岛核事故前后海水中137Cs的历史活度曲线(图1b),利用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和剂量限值法,联合开展海洋核安全评估。本底基线法显示,福岛核事故后日本福岛附近海域的海水137Cs活度从1.3 Bq/m3骤升至1.9×1012 Bq/m3(图1b中红色箭头)。截至2023年9月的最新数据,港口区海水中137Cs活度为5.1×103 Bq/m3,仍然比2011~2015年期间我国海域的海水中137Cs平均活度(1.05 Bq/m3)高3个数量级。值得警惕的是,2016年以来福岛港口区海水中137Cs活度并没有显著下降趋势,甚至出现多次周期性异常升高事件。活度限值法显示,2016~2023年期间港口区海水中137Cs平均活度(6943 Bq/m3)高于我国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海水137Cs活度限值(700 Bq/m3)。日本监测数据显示港口区的海洋鱼类通过生物富集吸收海水中高浓度的137Cs,进一步导致部分鱼类体内137Cs(1.8×104 Bq/kg)显著超过日本规定的限值标准(100 Bq/kg)[43]。本文基于港口区的海水中137Cs活度数据,利用欧盟开发的ERICA软件开展海洋鱼类的辐射剂量评估。福岛核事故后海水中137Cs峰值活度(1.9×1012 Bq/m3)可以导致游泳鱼类和底栖鱼类的辐射剂量率为2.9×107 μGy/h和3.1×109 μGy/h,均大大超出欧盟推荐的剂量率筛选阈值(10 μGy/h)。2016~2023年期间港口区海水中137Cs平均活度(6943 Bq/m3)对底栖鱼类产生的剂量率为11.2 μGy/h,也高于欧盟推荐的剂量率筛选阈值(10 μGy/h)。因此,三种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获得的定量评估结果均显示,港口区的海洋核污染仍然较为严重。图1 中国海、日本福岛近海、福岛第一核电站港口区等海区的海水137Cs活度历史曲线。中国海和日本福岛核事故前的福岛近海数据来自MARIS数据库[44],核事故后的福岛近海数据来自NRA[45],核事故后的港口区数据来自TEPCO和METI[46, 47]Fig. 1 Historical 137Cs activity in seawater from the China seas, Fukushima offshore, and the port area nearby the Fukushima Daiichi Nuclear Power Plant. The data of the China seas and the Fukushima offshore before the Fukushima Nuclear Accident (FNA) was obtained from the MARIS database[44], the data of the Fukushima offshore after the FNA was provided by the NRA[45], and the data of the port area after the FNA was derived from TEPCO and METI[46, 47]5. 总结及展望新形势下的海洋核安全需求极为迫切。本文指出全面构建海洋中放射性核素本底基线的时空演化体系是海洋核安全研究的基石,提出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和剂量限值法的三种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并应用于福岛核事故后污染最严重的核心海区——港口区,定量剖析港口区的海洋核污染历史和现状。然而,面对海洋中核素种类众多、活度差异巨大、时空分布不均、迁移行为各异、生态影响复杂以及危害程度不一等现状难题,海洋核安全的科学评估仍然存在较大挑战性。基于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和剂量限值法三种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本文强调融合海洋数字孪生技术,尝试从以下三个角度展望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图2)
  • 新西兰婴儿配方奶粉出口协会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签署备忘录
    近日,新西兰婴儿配方奶粉出口协会(NZIFEA)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巩固双方关系,并为共同致力于新西兰品牌奶粉在中国市场的信心重塑迈出重要一步。该备忘录将为促进该协会企业的婴儿奶粉进入上海港口提供相关服务,并且双方将共同研究探索机制以加强新西兰奶粉的标签正统性。   在该备忘录签订之际,新西兰婴儿配方奶粉出口协会代表团于9月23-24日对中国市场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拜访,向各方再次保证了该协会成员产品的质量安全。新西兰作为高度依赖食品生产的经济体,向全球贡献了1/3的乳业出口总量。经过了100多年的努力和沉淀,新西兰在食品安全领域赢得了全球性的良好声誉。
  • 新型集装箱汽车衡称重识别系统技术鉴定会在天津成功召开
    2008年4月28日,由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研制开发的集装箱双箱称重系统通过了交通运输部组织的专家鉴定。 课题组人员在作相关报告 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振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调研员赵燕,中国衡器协会秘书长刘晓华,上海海事大学教授黄有方,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郑见粹,武汉理工大学教授董明望,秦皇岛港集团李欣、塘沽计量检定所董伟组成,交通运输部科教司领导仉伯强、李奇出席并主持了鉴定会。会上,专家组认真听取了课题组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用户报告,审查了相关技术资料,并对现场演示进行了考察。 鉴定委员们在激烈讨论此次课题 该系统通过采用三个独立的称重平台设计,配合多秤接口的称重仪表,集装箱运输车辆的各轴(轴组)只要停在不同秤台上,就可以实现通过一次静态称量车辆的总重及各轴重的称重计量,计量精度达到OIML( III)级。经过专家认真讨论,一致形成以下鉴定意见: 1. 该项目提供的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符合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技术鉴定的要求; 2. 该系统在受力结构上采用了分体式称重平台替代了传统的整体式称重平台,具有创新性; 3. 建立了识别系统的力学模型,进行了双箱称重的理论研究,提出了基于轴荷变化的误差修正方法; 4. 成功开发了该系统的识别软件,建立了&ldquo 基础车型数据库&rdquo 、&ldquo 车辆信息管理库&rdquo ,软件功能齐全,界面友好,可操作性强; 5. 该项目实现了一次双箱过衡单箱分别计重,提高了集装箱港口生产效率,为船舶合理配载提供依据;同时具有识别超载集装箱功能,为港口集装箱装卸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该项目达到了预期的研究目标,技术先进,创新性强,为集装箱物流口岸的智能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新型集装箱汽车衡称重识别系统的成功开发与应用填补了国内在该领域的空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且在港口及集装箱物流行业有着良好的应用推广前景。
  • 从中非合作论坛看纺织仪器出口前景
    12月2日从巴黎世界气候大会直接飞往南非参加中非合作论坛,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访南非第一天,与南非总统祖马共同见证签署了26项双边协议,总价值达419亿人民币。双方国家领导人在会谈中指明,海洋经济、产能、能源、贸易、投资将是未来中南经贸的重点领域。习近平在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开幕式上致辞时强调,中非历来是命运共同体。共同的历史遭遇、共同的奋斗历程,让中非人民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习近平提出未来3年中非“十大合作计划”:中非工业化合作计划、中非农业现代化合作计划、中非基础设施合作计划、中非金融合作计划、中非绿色发展合作计划、中非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合作计划、中非减贫惠民合作计划、中非公共卫生合作计划、中非人文合作计划、中非和平与安全合作计划。习近平在讲话中表示,为保障“十大合作计划”顺利推进,中国将提供总额6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南非基建需求旺盛:南非正在进行史上最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南非经济发展部11月表示,南非政府平均每天投入10亿兰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中国在非洲地区的投资建设主要以基础建设为主,非洲地区目前正处于经济增长的开始期间,其中蕴含着众多的商机有待挖掘,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我国纺织仪器行业的龙头企业,时刻关注着纺织仪器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标准集团市场和战略规划不认为,非洲必将是中国外贸出口的重要机遇和市场。就纺织行业而言,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一点在改革开放的期间的中国和目前的东南亚新兴纺织市场有着明显的案列参考,其次纺织服装企业是轻工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家支柱性出口产业。也是发达国家重要的进口物资;非洲作为一个人口密集地区工业落后的地区,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其次非洲地区沿海国家拥有诸多便捷的贸易港口和海运航线,非洲诸国在基础建设上逐步的增大,是世界纺织行业产业转移的黄金市场,必将以来世界纺织服装行业的大量投资。作为纺织服装行业的下游附属产业,纺织仪器行业必将在非洲市场迎来春天!目前中国产能过剩,急需新兴的出口市场,中国大力投资建设非洲地区必将拉动中国密集型产业向非洲转移,纺织服装行业必然逐步迁移到非洲地区,那么怎么纺织仪器如何利用这个机遇快速国际化呢?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认为,积极做好准备加快市场渗透,积极同非洲地区经销商展开合作,才是目前当务之急。我国纺织行业同欧美国家相比有着众多的优势,首先成本优势非常的明显,非洲做为新兴发展中国家消费能力有限,必然对中低端纺织仪器需求旺盛,目前国内纺织仪器大多都集中在中低端水平而且产能高度过剩,所以不许需求更大市场才能保证企业生产,其次随着我国纺织企业的逐步外迁和生产成本的逐渐升高,纺织仪器低成本优势不是永远的优势,所以国内纺织仪器行业必然面领着转型升级的压力;如何安全的度过这个过渡期是众多的纺织仪器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在国内纺织仪器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下,出口的是必然的选择。新兴的发展中国家有着明显的市场需求,起步阶段对纺织仪器的技术和质量也偏重于中低端,是我国纺织仪器行业产业转移和技术输出的重要契机,所以国内纺织仪器行业必须紧急做好外贸出进口的准备。当然这里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也要强调一点,那即是任何一个企业或者行业会从价格战中发展壮大,所以技术革新和研发能力才是在行业中屹立不倒的重要支撑,我国纺织仪器行业不能永远的停留在中低端水平,所以我国纺织仪器行业必须要做好技术革新和长期的研发投入的准备,为走世界一流企业和行业领导者,打造知识性产业的目标提供推动作用,在这一列驶向世界前沿科技企业的火车上,赶不上的企业注定是要被抛弃。更多关于 纺织仪器:http://www.shuzisipo.com/
  • 美拟取消买同方威视X光安检机 忧其影响美国安全
    2月6日,据美国《洛杉矶时报》5日报道,美国洛杉矶港计划取消购进中国同方威视股份公司生产的X光安检设备,该合同总额为240万美元。这项采购计划的反对者称,美国不应该购买像中国这样的政治对手的敏感设备,用于国家安全领域。但是美国安全战略专家约翰-派克认为,该交易并没有威胁到美国的战略安全。   洛杉矶港官员在2月4日声称,由同方威视股份公司生产的X光安检设备没能通过测试,安检设备将被退还厂家。这一采购计划的反对者声称,美国不应该让像中国这样的政治对手提供用于国家安全的设备。美国共和党众议员罗拉巴克(Dana Rohrabacher)在一份声明中指出,“在这件事上产生争论,是因为在涉及国家安全的设备采购方面缺乏相关联邦政策制约。但我仍然希望坚定决心,港口方面应该接受针对敏感合约的批评。他们无视相关规则就签订该项目,在涉及中国商品时经常发生这样的事件。”   而美国全球安全组织负责人约翰-派克指出,“在涉及到中国军事威胁方面,我并不是不重视,但是我们不应该对非战略设备如此担忧,而应该把目光集中到战略层面。如果这些设备很好用,我们可以按合理的价格购买。”甚至连洛杉矶港口警方都在使用这种设备,购买资金就来源于联邦港口安全拨款。全世界有60多个国家在使用威视的产品,其中包括英国、爱尔兰、以色列和澳大利亚等国。   在三家竞标公司中,威视在当地的代理公司DULY调查公司的报价最低。按照港口的文件显示这是DULY公司第一笔美国业务。在接受采访时,DULY公司的总裁戴维-于(David Yu)指出,他对港口方面改变采购计划感到失望。戴维-于称,“这是不正确的,我们向港口提供了世界上最好的X光安检设备。从2008年7月开始他们就一直在试用,他们从没支付过任何费。他们想取消合同,说设备有10项缺陷,我们无法认同。这些设备一直运行良好。”当地时间2月6日洛杉矶港委员会将对取消合同的提议进行表决
  • 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34000.00万元采购甲烷/非甲烷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甲烷/非甲烷 开标时间: 2021-11-24 09:00 采购金额: 34000.00万元 采购单位: 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联系人: 罗先生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王先生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68万吨热回收炼焦及配套项目脱硫脱硝标段EPC总承 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11-02 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68万吨热回收炼焦及配套项目脱硫脱硝标段EPC总承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钢铁168万吨热回收炼焦及配套项目工程,已由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0年9 月29 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安阳钢铁有限公司关于6座4.3米焦炉产能置换的请示》的复函立项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招标该项目配套的脱硫脱硝标段,招标人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 本工程为168万吨热回收炼焦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方承担168万吨热回收炼焦配套活性炭(焦)脱硫脱硝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包括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设施设计专篇)、设备材料采购与供应(不包含活性炭/焦 供应)、软件编程、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联动试车、质量保修、技术培训、资料交接、交付使用、保产达标及相关技术服务,以及缺陷修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义务全过程的交钥匙EPC总承包工程等全部工作,对工程总体技术负责。 总承包工程包括主体设施:烟气系统、焦油过滤器、烟气除尘系统、吸附系统、解析系统、活性炭输送系统、活性炭卸料存贮系统、热风炉系统、给排水系统、焦亚硫酸钠系统、氨水储存及汽化和供氨系统、废水处理系统。辅助生产设备及设施:总图运输、电力、通讯、通信、仪表、自动控制系统、采暖、通风、除尘、热力、给排水、安全、消防、环保、厂房建筑及结构(含桩基设计施工、地基处理)等以及配套的计量设施、现场操作员站、参观通道、危废储存间等。 工程建设要满足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及竣工后需达到国家行政部门要求,满足安全、环保、能源、消防、职业卫生等各项竣工验收要求,协助业主取得行政许可。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第五章《技术规格书》(另附)。 2.2、保证值及考核指标:作业率100%,粉尘排放浓度<10 mg/Nm3,SO2排放浓度<30 mg/Nm3,NOX排放浓度<50 mg/Nm3,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指标<80 mg/Nm3,脱硫脱硝系统阻力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且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请于2021年11月02日至2021年11月 9日23时55分登陆《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点击登录系统并投标报名,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点击本项目后的参与投标----网上投标,下载招标文件EGP版、普通版及所有附件),只有缴纳标书费并成功绑定后才能下载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4.2、办理数字证书:投标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1楼办理CA数字证书(支持异地远程办理),节假日除外,来时请先致电0372-3123477确定办理CA数字证书所需材料信息。 4.3、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CA数字证书 4.4、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售后不退,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方式缴纳虚拟账户(标书费与保证金交款账户为不同账户,须严格按照缴费说明单生成的账户分别缴纳,否则无法绑定)。 4.5、招标文件资料费用缴纳方式:投标人登录系统,网上报名后,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费用缴纳说明”→“缴费说明单”,获取缴费账号,根据每个标段的标书费缴纳说明单缴纳相应金额至收款账户(其中收款账户后缀“-******”信息必须全部保留,包括“-”不可删减);在“费用缴纳查询”中查询到这笔标书费并在“标书费绑定”中绑定。一旦成功绑定切勿重新报名该标段。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可参照《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投标人可从系统备案的基本户转出标书费,也可以进行会员信息变更增加一般户转出标书费(会员信息变更经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5. 投标文件的递交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进入《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1年11月24日9时00分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file格式文件)的上传(只有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绑定成功的才能上传投标文件),逾期上传视为网上投标无效。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1.54.245.41/)、《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安钢电子招标网》上发布。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罗先生(技术咨询) 电 话:1567075101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东,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372-3125935 监督部门为: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监督管理部 平台操作使用及技术咨询:0372-3120028 注册咨询及审核:0372-3125930 CA数字证书华测办理:0372-3124606,13513839082; CA使用技术咨询:400-620-2211,13526680751 CA数字证书深圳办理:0372-3123477,13569008899; CA使用技术咨询:400-112-3838,13733834222 注册信息密码重置咨询:0372-3125927 平台监督与投诉:0372-3125919 业务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注: 1、本项目采用全过程电子标系统,投标前,请先仔细阅读《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浮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常见问题汇总”及“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及发生异常情况处置所需时间,最好提前1-2日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如有CA数字证书相关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与相应的CA技术咨询电话联系。2、投标人必须查看《安钢公共资源中心郑重提示》 开放附件(技术要求): 受控附件(招标文件): 开放附件(技术要求): 受控附件(招标文件):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甲烷/非甲烷 开标时间:2021-11-24 09:00 预算金额:34000.00万元 采购单位: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68万吨热回收炼焦及配套项目脱硫脱硝标段EPC总承 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状态:公告更新时间: 2021-11-02 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68万吨热回收炼焦及配套项目脱硫脱硝标段EPC总承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钢铁168万吨热回收炼焦及配套项目工程,已由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0年9 月29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安阳钢铁有限公司关于6座4.3米焦炉产能置换的请示》的复函立项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招标该项目配套的脱硫脱硝标段,招标人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 本工程为168万吨热回收炼焦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方承担168万吨热回收炼焦配套活性炭(焦)脱硫脱硝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包括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设施设计专篇)、设备材料采购与供应(不包含活性炭/焦 供应)、软件编程、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联动试车、质量保修、技术培训、资料交接、交付使用、保产达标及相关技术服务,以及缺陷修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义务全过程的交钥匙EPC总承包工程等全部工作,对工程总体技术负责。 总承包工程包括主体设施:烟气系统、焦油过滤器、烟气除尘系统、吸附系统、解析系统、活性炭输送系统、活性炭卸料存贮系统、热风炉系统、给排水系统、焦亚硫酸钠系统、氨水储存及汽化和供氨系统、废水处理系统。辅助生产设备及设施:总图运输、电力、通讯、通信、仪表、自动控制系统、采暖、通风、除尘、热力、给排水、安全、消防、环保、厂房建筑及结构(含桩基设计施工、地基处理)等以及配套的计量设施、现场操作员站、参观通道、危废储存间等。 工程建设要满足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及竣工后需达到国家行政部门要求,满足安全、环保、能源、消防、职业卫生等各项竣工验收要求,协助业主取得行政许可。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第五章《技术规格书》(另附)。 2.2、保证值及考核指标:作业率100%,粉尘排放浓度<10 mg/Nm3,SO2排放浓度<30 mg/Nm3,NOX排放浓度<50 mg/Nm3,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指标<80 mg/Nm3,脱硫脱硝系统阻力3500Pa,其它环保排放必须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2.3、建设地点: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河南周口市沈丘县钢铁产业园区内)。 2.4、质量要求:合格(达到国家现行规范验收标准)。 2.5、项目工期:本项目从正式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中标方需在8个月内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具备接收烟气条件,辅助系统同步运行。 2.6、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冶金行业甲级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资质证书范围涵盖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3.3、投标人的人员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且在烟气活性炭(焦)法脱硫脱硝工程项目中有担任过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经验(须提供相关证明);本项目不接受截止至开标日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 3.4、业绩要求:投标人近10年(从2011年1月1日至开标日)承揽过的至少1项活性炭(焦)法脱硫脱硝项目的设计或EPC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业绩。(业绩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须提供合同首页、显示合同采购范围的标的页、签字页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且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请于2021年11月02日至2021年11月 9日23时55分登陆《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点击登录系统并投标报名,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点击本项目后的参与投标----网上投标,下载招标文件EGP版、普通版及所有附件),只有缴纳标书费并成功绑定后才能下载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4.2、办理数字证书:投标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1楼办理CA数字证书(支持异地远程办理),节假日除外,来时请先致电0372-3123477确定办理CA数字证书所需材料信息。 4.3、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CA数字证书 4.4、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售后不退,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方式缴纳虚拟账户(标书费与保证金交款账户为不同账户,须严格按照缴费说明单生成的账户分别缴纳,否则无法绑定)。 4.5、招标文件资料费用缴纳方式:投标人登录系统,网上报名后,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费用缴纳说明”→“缴费说明单”,获取缴费账号,根据每个标段的标书费缴纳说明单缴纳相应金额至收款账户(其中收款账户后缀“-******”信息必须全部保留,包括“-”不可删减);在“费用缴纳查询”中查询到这笔标书费并在“标书费绑定”中绑定。一旦成功绑定切勿重新报名该标段。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可参照《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投标人可从系统备案的基本户转出标书费,也可以进行会员信息变更增加一般户转出标书费(会员信息变更经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5. 投标文件的递交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进入《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1年11月24日9时00分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file格式文件)的上传(只有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绑定成功的才能上传投标文件),逾期上传视为网上投标无效。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1.54.245.41/)、《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安钢电子招标网》上发布。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罗先生(技术咨询) 电 话:1567075101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东,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372-3125935 监督部门为: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监督管理部 平台操作使用及技术咨询:0372-3120028 注册咨询及审核:0372-3125930 CA数字证书华测办理:0372-3124606,13513839082; CA使用技术咨询:400-620-2211,13526680751 CA数字证书深圳办理:0372-3123477,13569008899; CA使用技术咨询:400-112-3838,13733834222 注册信息密码重置咨询:0372-3125927 平台监督与投诉:0372-3125919 业务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注: 1、本项目采用全过程电子标系统,投标前,请先仔细阅读《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浮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常见问题汇总”及“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及发生异常情况处置所需时间,最好提前1-2日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如有CA数字证书相关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与相应的CA技术咨询电话联系。2、投标人必须查看《安钢公共资源中心郑重提示》 开放附件(技术要求): 受控附件(招标文件): 开放附件(技术要求): 受控附件(招标文件):
  • 珠海入海排污口监测项目达130项
    日本福岛核电站放射性污水入海,对海洋环境、海洋生物生存带来的威胁备受关注。记者4月10日从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获悉,为加强周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珠海市今年首次启动入海排污口环境监测机制。其中全市范围内的4个一般性排污口和重点排污口都纳入监测范畴,监测项目累计达130项。据悉,本次排污监测为今年首次,预计年内这样的监测将持续开展4次。   珠海是海洋大市,海洋资源丰富,发展海洋产业条件优厚。调查显示,全市海域面积6135平方千米,是陆地面积的近4倍 大陆岸线197.9公里,海岛星罗棋布,海洋资源十分丰富。据测算,负5米水深以上可用于发展养殖业浅海滩涂达6.4万公顷,可直接与陆域相连开发的岛屿5个,有利于发展港口码头及海洋运输、滨海旅游、滩涂养殖、临港(海)工业。然而,随着经济及城市的飞速发展,珠江入海陆源污染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带来严重影响,海岸、海域和海岛生态系统破坏,给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为切实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近年来珠海市不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持续开展海洋环境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珠海海洋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各大海水浴场水质良好,重点增养殖区的养殖环境总体良好。其次,海域环境远岸海水水质基本保持良好,近岸海水水质相对较差,成为轻度污染海域。   据悉,本次陆源污染入海排污口监测,将重点针对石角咀水闸、鸡啼门排河口、木乃滩排河口、吉大污水排放口等4个一般排污口和威立雅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重点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污口监测项目累计达130项。技术人员告诉记者,监测是在去年实施的对排污口污水的pH、盐度、COD、氨氮、总磷、悬浮物、BOD5、粪大肠菌群、石油类等9个项目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铅、镉、汞、砷、镉5个重金属项目。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按照相关要求,还对每个排污口进行了现场空白样采集,重点排污口则采集了现场平行样。   据悉,入海排污口抽样检测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进一步掌握珠海市陆源入海排污口排放入海的污水量、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各种污染物的浓度状况,为海洋保护、海洋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 黎巴嫩爆炸事故敲响危化品安全的警钟,菲力尔帮您免费排查!
    当地时间8月4日傍晚,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港口区发生剧烈爆炸!目前,爆炸导致的死亡人数已经上升至158人,另有5000多人受伤,数十人下落不明。黎巴嫩总理哈桑迪亚卜表示,贝鲁特爆炸事件可能是由易燃易爆品引燃约2750吨硝酸铵所致。为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召开会议,部署开展全国危化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危化品检测的重要性中国是世界化工大国,涉及危化品的港口、码头、仓库、堆场和危化品运输车、运输船等大量存在,安全风险不断增加。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危化品的存储与运输都需要严格的检查与监测!幸好科技的进步让我们能够提前感知危险,规避风险,保证工厂的人身财产安全!FLIR光学气体(OGI)热像仪能够帮助您在无需关闭系统的情况下快速、准确、安全地检测出甲烷、六氟化硫等数百种工业气体。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化工工业中很常见,近距离的观察检测对工作人员是很大的挑战!使用FLIR OGI热像仪能够从安全距离处检测气体泄漏,将这些肉眼不可见的气体可视化为烟云。菲力尔帮您免费检测众所周知,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化品在存储、运输和使用的过程中,发生气体泄漏必不可免,因此我们要时刻警惕,定期检测、时时监测,这样才能将危险系数降低!为了相应政府的号召,也为了回馈各位新老菲粉,小菲特此为大家争取到了一份福利:免费为大家进行一次气体泄漏检测!只要你的工作中涉及到气体泄漏不管是生产、存储、运输,还是使用的过程中FLIR光学气体(OGI)热像仪都能帮你发现“逃逸”的气体
  • 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全面启动 首批安排环渤海4城市
    p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举措部署,扎实推进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在今年1月开展唐山黑沿子镇试验性排查的基础上,于 6月24日启动河北唐山、天津(滨海新区)、辽宁大连、山东烟台等4城市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工作。 /p p   现场排查工作为期一周,将采取拉网式排查方式,对沿海所有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目标。考虑到4城市岸线长度及任务量等因素,计划安排唐山60个现场组,天津(滨海新区)40组,大连100组,烟台60组,合计260组,共780人参加现场排查工作。据统计,4地海岸线长度约1700公里,其中涉及沿海城镇、港口、码头、工业、渔业和自然岸线等多种情况。 /p p   排查主要目标是全面查清渤海入海排污口,要将所有向渤海排污的“口子”查清楚。具体排查对象为各类直接或间接向渤海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包括通过管道、涵洞、沟渠等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或通过河流、溪流等间接向渤海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 /p p   按照《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此次现场排查采用“三级排查”模式,即卫星遥感与无人机航测、人员现场核查、疑难点查缺补漏方式,全面查清所有向渤海排污的“口子”。目前,唐山、天津(滨海新区)、大连、烟台4城市已完成无人机航测及图像解译工作,并将航测发现的疑似排污口信息逐一甄别落入手机APP系统中。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部按照“一竿子插到底”方式,直接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p p   现场排查开始后,排查人员将在手机APP系统的指引下,紧紧盯住“三下五处二”,“三下”是指桥下、水下、林下等无人机航测盲区,可能存在隐蔽排口的敏感区域 “五处”指海边、入海河流边、港口码头、工业集聚区、人口集聚区等排污口集中分布的重点区域 “二”指现场排查要完成两项任务,即:无人机提供的疑似点位要查,无人机尚未发现的点位也不能放过。“既用高科技,又下笨功夫”,通过“三级排查”确保所有入海排污口“应查尽查”。 /p p   现场排查过程中,将建立临时党小组,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纪律作风各项要求,坚持不打扰、不替代、不干预地方正常工作,主要帮助地方查找入海排污口,移交地方政府解决,所有排查人员的现场吃住行费用按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解决。 /p p   按照计划,今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还将完成环渤海(三省一市)其他9个城市的现场排查,全面掌握渤海入海排污口情况,为下一步开展监测、溯源及治理奠定基础。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背景资料 /span /strong /p p   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 /p p   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自然生态独特、地缘优势显著、战略地位突出,是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关键依托。近年来,渤海水质有所改善,但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高不下,重点海湾环境质量未见根本好转,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 /p p   当前,环渤海到底有多少排污口,到底在哪里排,到底谁在排,到底排什么,到底排多少?2019年,生态环境部会同环渤海“三省一市”政府全力推进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主要目标是全面查清并有效管控渤海入海排污口,要将所有向渤海排污的“口子”查清楚。 /p p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2019年1月11日,生态环境部在唐山市召开“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启动会”,打响了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发令枪”。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可以概括为“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一是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二是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三是进行入海排污口污水溯源,厘清责任。四是整治入海排污口问题。 /p p   2019年工作重点是做好排污口排查和监测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p p   2019年6月底前,完成部分城市的摸底排查,并同步开展初步监测,其他城市通过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测等手段开展自查。 /p p   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环渤海所有城市入海排污口排查和监测。同时,鼓励各地主动加压,因地制宜,把溯源和整治的任务开展起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渤海和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2721bc17-1975-4268-8532-4e4bd2745575.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对科学仪器市场的分析评论! /span br/ /p
  • 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580.00万元采购切割机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周口钢铁二期公辅项目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2-27 周口钢铁二期公辅项目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2-27 17:15:25 周口钢铁二期公辅项目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已由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建设,立项编号:2023-014,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 2.1 项目名称:周口钢铁二期公辅项目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采购。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采购范围为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主要包含(1)全自动加工设备:试样自动加工系统包含全自动激光切割、一拖二全自动高速圆盘锯系统、一拖一全自动高速圆盘锯系统、全自动拉伸试样加工中心、全自动冲击试样加工中心、全自动圆拉伸试样加工中心、AGV传输系统、控制系统、物流运转系统、安全防护等。实现中厚板来样接收、登记、传递、样品自动加工全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加工结果自动上传到相关信息系统。 (2)离线加工设备:数控偏析试样加工中心、落锤冲击试样缺口压制机、线切割机、砂轮机、堆焊机、摩擦压力焊机、激光打标机、带锯床、数控卧式车床、冲击试样缺口拉床、立式铣床、平面磨床、台式钻床实现宽厚板试样的离线加工,亦可作为自动加工的备用设备。 (3)配套热敏打印机,用于试样二维码标识的打印和粘贴。电瓶式叉车(1t),用于宽厚板试样运输流转及废样传输。 中标人负责本项目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含软件系统)的设计、设备制造/装配/集成供货、运输、安装、调试、性能达标等工作。 上述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技术规格书》。 2.3 交货期:5个月,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设备运抵现场及安装。 2.4质量要求:相关技术指标满足《周口钢铁二期公辅项目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技术规格书》,设计及制造装配质量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 2.5 交货地点: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河南周口市沈丘县钢铁产业园区内)。 2.6 最高投标限价:2580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执行新税收政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要求投标人为生产型供应商,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销售除外)、《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至少一项能证明为生产企业的材料。 3.3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全自动试样加工系统设备(至少包括全自动高速圆盘锯切系统、全自动高速圆盘锯床、全自动激光切割系统、全自动多功能试样加工中心、全自动冲击试样加工中心、全自动圆拉伸试样加工中心6项设备中的1项)供货业绩合同至少一份(业绩合同须至少提供合同首页、承包范围页、签字页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注:1)“全自动”是指带机器人(或机械手)及配套装置,合同如不能体现,须提供技术协议等证明材料; 2)全自动高速圆盘锯切系统来料最大厚度不小于100mm,或全自动激光切割系统来料最大厚度不小于25mm,合同如不能体现,须提供技术协议等证明材料。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且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请于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23时55分登陆《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点击登录系统并投标报名,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点击本项目后的参与投标----网上投标,下载招标文件EGP版、普通版及所有附件),只有缴纳标书费并成功绑定后才能下载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本招标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均允许投标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2办理数字证书:投标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1楼办理CA数字证书(支持异地远程办理),节假日除外,来时请先致电0372-3123477确定办理CA数字证书所需材料信息。 4.3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CA数字证书 4.4招标文件售价:400元/每套,售后不退,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方式缴纳虚拟账户(标书费与保证金交款账户为不同账户,须严格按照缴费说明单生成的账户分别缴纳,否则无法绑定)。 4.5招标文件费用缴纳方式:投标人登录http://www.aygtggzy.cn:8004/ggzy系统,网上报名后,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费用缴纳说明”→“缴费说明单”,获取缴费账号,根据每个标段的标书费缴纳说明单缴纳相应金额至收款账户(其中收款账户后缀“-******”信息必须全部保留,包括“-”不可删减。);在“费用缴纳查询”中查询到这笔标书费并在“标书费绑定”中绑定。一旦成功绑定切勿重新报名该标段。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可参照《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投标人可从系统备案的基本户转出标书费,也可以进行会员信息变更增加一般户转出标书费(会员信息变更经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进入《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4年3月19日9时00分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file格式文件)的上传(只有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绑定成功的才能上传投标文件),逾期上传视为网上投标无效。 5.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通过CA锁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等。(1.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6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2.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时间: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时间自“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右下角文字互动中主持人发出“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的通知时间始30分钟结束,超期未签章,视为同意开评标过程,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注: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后,须按照主持人在文字互动中的提示进行投标文件电子解密及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等操作,不得擅自离开,直至“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开标状态显示“开标已结束”方可离开,否则,后果自负。 具体操作方法可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参照《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钢招标采购交易平台》(http://61.54.245.41/)、《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安钢电子招标网》、《河南钢铁集采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7.1招标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工(技术咨询) 15837212824 任工 18790768972 7.2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东,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 联系人:贾工 电 话:0372-3125925 18567790600 监督部门: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监督管理部 平台操作使用及技术咨询:0372-3120028 注册咨询及审核:0372-3125930 CA数字证书华测办理:0372-3124606,13513839082; CA使用技术咨询:400-620-2211,13526680751 CA数字证书深圳办理:0372-3123477,13569008899; CA使用技术咨询:400-112-3838,13733834222 平台监督与投诉:0372-3125919 业务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注: 1、本项目采用全过程电子标系统,投标前,请先仔细阅读《安钢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浮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常见问题汇总”及“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及发生异常情况处置所需时间,最好提前1-2日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如有CA数字证书相关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与相应的CA技术咨询电话联系。 2、投标人必须查看《安钢公共资源中心郑重提示》 http://61.54.245.41/tzgg/13801.jhtml。 3、本项目支持河南互认CA,持有相关CA的可以自主绑定。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切割机 开标时间:2024-03-19 09:00 预算金额:2580.00万元 采购单位: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周口钢铁二期公辅项目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状态:公告更新时间: 2024-02-27 周口钢铁二期公辅项目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2-27 17:15:25 周口钢铁二期公辅项目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已由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建设,立项编号:2023-014,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 2.1 项目名称:周口钢铁二期公辅项目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采购。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采购范围为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主要包含(1)全自动加工设备:试样自动加工系统包含全自动激光切割、一拖二全自动高速圆盘锯系统、一拖一全自动高速圆盘锯系统、全自动拉伸试样加工中心、全自动冲击试样加工中心、全自动圆拉伸试样加工中心、AGV传输系统、控制系统、物流运转系统、安全防护等。实现中厚板来样接收、登记、传递、样品自动加工全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加工结果自动上传到相关信息系统。 (2)离线加工设备:数控偏析试样加工中心、落锤冲击试样缺口压制机、线切割机、砂轮机、堆焊机、摩擦压力焊机、激光打标机、带锯床、数控卧式车床、冲击试样缺口拉床、立式铣床、平面磨床、台式钻床实现宽厚板试样的离线加工,亦可作为自动加工的备用设备。 (3)配套热敏打印机,用于试样二维码标识的打印和粘贴。电瓶式叉车(1t),用于宽厚板试样运输流转及废样传输。 中标人负责本项目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含软件系统)的设计、设备制造/装配/集成供货、运输、安装、调试、性能达标等工作。 上述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技术规格书》。 2.3 交货期:5个月,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设备运抵现场及安装。 2.4质量要求:相关技术指标满足《周口钢铁二期公辅项目宽厚板实验室试样加工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技术规格书》,设计及制造装配质量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 2.5 交货地点: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河南周口市沈丘县钢铁产业园区内)。 2.6 最高投标限价:2580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执行新税收政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要求投标人为生产型供应商,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销售除外)、《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至少一项能证明为生产企业的材料。 3.3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全自动试样加工系统设备(至少包括全自动高速圆盘锯切系统、全自动高速圆盘锯床、全自动激光切割系统、全自动多功能试样加工中心、全自动冲击试样加工中心、全自动圆拉伸试样加工中心6项设备中的1项)供货业绩合同至少一份(业绩合同须至少提供合同首页、承包范围页、签字页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注:1)“全自动”是指带机器人(或机械手)及配套装置,合同如不能体现,须提供技术协议等证明材料; 2)全自动高速圆盘锯切系统来料最大厚度不小于100mm,或全自动激光切割系统来料最大厚度不小于25mm,合同如不能体现,须提供技术协议等证明材料。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且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请于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23时55分登陆《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点击登录系统并投标报名,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点击本项目后的参与投标----网上投标,下载招标文件EGP版、普通版及所有附件),只有缴纳标书费并成功绑定后才能下载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本招标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均允许投标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2办理数字证书:投标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1楼办理CA数字证书(支持异地远程办理),节假日除外,来时请先致电0372-3123477确定办理CA数字证书所需材料信息。 4.3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CA数字证书 4.4招标文件售价:400元/每套,售后不退,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方式缴纳虚拟账户(标书费与保证金交款账户为不同账户,须严格按照缴费说明单生成的账户分别缴纳,否则无法绑定)。 4.5招标文件费用缴纳方式:投标人登录http://www.aygtggzy.cn:8004/ggzy系统,网上报名后,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费用缴纳说明”→“缴费说明单”,获取缴费账号,根据每个标段的标书费缴纳说明单缴纳相应金额至收款账户(其中收款账户后缀“-******”信息必须全部保留,包括“-”不可删减。);在“费用缴纳查询”中查询到这笔标书费并在“标书费绑定”中绑定。一旦成功绑定切勿重新报名该标段。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可参照《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投标人可从系统备案的基本户转出标书费,也可以进行会员信息变更增加一般户转出标书费(会员信息变更经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进入《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4年3月19日9时00分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file格式文件)的上传(只有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绑定成功的才能上传投标文件),逾期上传视为网上投标无效。 5.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通过CA锁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等。(1.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6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2.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时间: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时间自“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右下角文字互动中主持人发出“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的通知时间始30分钟结束,超期未签章,视为同意开评标过程,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注: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后,须按照主持人在文字互动中的提示进行投标文件电子解密及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等操作,不得擅自离开,直至“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开标状态显示“开标已结束”方可离开,否则,后果自负。 具体操作方法可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参照《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钢招标采购交易平台》(http://61.54.245.41/)、《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安钢电子招标网》、《河南钢铁集采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7.1招标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工(技术咨询) 15837212824 任工 18790768972 7.2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东,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 联系人:贾工 电 话:0372-3125925 18567790600 监督部门: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监督管理部 平台操作使用及技术咨询:0372-3120028 注册咨询及审核:0372-3125930 CA数字证书华测办理:0372-3124606,13513839082; CA使用技术咨询:400-620-2211,13526680751 CA数字证书深圳办理:0372-3123477,13569008899; CA使用技术咨询:400-112-3838,13733834222 平台监督与投诉:0372-3125919 业务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注: 1、本项目采用全过程电子标系统,投标前,请先仔细阅读《安钢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浮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常见问题汇总”及“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及发生异常情况处置所需时间,最好提前1-2日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如有CA数字证书相关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与相应的CA技术咨询电话联系。 2、投标人必须查看《安钢公共资源中心郑重提示》 http://61.54.245.41/tzgg/13801.jhtml。 3、本项目支持河南互认CA,持有相关CA的可以自主绑定。
  • 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10亿元采购超声波测厚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12-13 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2-13 18:08:00 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已由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建设,立项编号:2023-007。招标人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本项目为建设1条设计年产260万吨的5600mm+5500mm双机架宽厚板生产线,本次中标人负责本项目热处理炉(含软件系统、脱硫脱硝系统)的工艺设计、设备制造供货、运输、安装、调试、性能达标等工作。 上述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技术附件》。 2.2、招标范围:建设宽厚板热处理生产线 1 座无氧化辐射管加热辊底式热处理炉,投标方对热处理炉及其承包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技术总负责,主要包括热处理炉前对中装置(仅控制)、上表面吹扫装置、测长装置、测厚装置、热处理炉本体设备、脱硫脱硝装置及三电系统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自动化、电气控制、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等。投标方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热处理炉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先进、合理、完整、可靠。具体要求详见《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技术附件》。 2.3、计划工期:10个月,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具备热试条件。 2.4、质量标准:相关技术指标满足《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技术附件》,设计及制造装配质量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 2.5、建设地点: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河南周口市沈丘县钢铁产业园区内)。 2.6、最高投标限价:11000万元人民币,含增值税。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执行新税收政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工程设计冶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并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并提供与单位资质相应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应提供宽度3800mm及以上热轧中(宽)厚板热处理炉设计供货安装或设计供货或成套供货业绩合同至少一份(业绩合同须至少提供合同首页、承包范围页、签字页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如合同不能体现设备规模(宽度3800mm及以上)及用途,须提供能体现上述指标或功能参数的技术协议等证明材料。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且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请于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9日23时55分(本招标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均允许投标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登陆《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点击登录系统并投标报名,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点击本项目后的参与投标----网上投标,下载招标文件EGP版、普通版及所有附件),只有缴纳标书费并成功绑定后才能下载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4.2、办理数字证书:投标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1楼办理CA数字证书(支持异地远程办理),节假日除外,来时请先致电0372-3123477确定办理CA数字证书所需材料信息。 4.3、若允许联合体投标,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CA数字证书 4.4、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售后不退,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方式缴纳虚拟账户(标书费与保证金交款账户为不同账户,须严格按照缴费说明单生成的账户分别缴纳,否则无法绑定)。 4.5、招标文件资料费用缴纳方式:投标人登录http://www.aygtggzy.cn:8004/ggzy系统,网上报名后,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费用缴纳说明”→“缴费说明单”,获取缴费账号,根据每个标段的标书费缴纳说明单缴纳相应金额至收款账户(其中收款账户后缀“-******”信息必须全部保留,包括“-”不可删减);在“费用缴纳查询”中查询到这笔标书费并在“标书费绑定”中绑定。一旦成功绑定切勿重新报名该标段。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可参照《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投标人可从系统备案的基本户转出标书费,也可以进行会员信息变更增加一般户转出标书费(会员信息变更经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进入《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4年01月03日9时00分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file格式文件)的上传(只有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绑定成功的才能上传投标文件),逾期上传视为网上投标无效。 5.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通过CA锁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等。(1.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6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2.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时间: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时间自“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右下角文字互动中主持人发出“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的通知时间始30分钟结束,超期未签章,视为同意开评标过程,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注: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后,须按照主持人在文字互动中的提示进行投标文件电子解密及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等操作,不得擅自离开,直至“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开标状态显示“开标已结束”方可离开,否则,后果自负。 具体操作方法可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参照《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1.54.245.41/)、《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安钢集团电子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任先生 电 话:187-9076-8972 彭先生(技术咨询) 电 话:15994109007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东,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 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0372-3125925 监督部门为: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监督管理部 平台操作使用及技术咨询:0372-3120028 注册咨询及审核:0372-3125927 CA数字证书华测办理:0372-3124606,13513839082; CA使用技术咨询:400-620-2211,13526680751 注册信息密码重置咨询:0372-3125927 平台监督与投诉:0372-3125919 业务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注: 1、本项目采用全过程电子标系统,投标前,请先仔细阅读《安钢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浮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常见问题汇总”及“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及发生异常情况处置所需时间,最好提前1-2日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如有CA数字证书相关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与相应的CA技术咨询电话联系。 2、投标人必须查看《安钢公共资源中心郑重提示》 http://61.54.245.41/tzgg/13801.jhtml 3、本项目支持河南互认CA,持有相关CA的可以自主绑定。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超声波测厚仪 开标时间:2024-01-03 09:00 预算金额:1.10亿元 采购单位: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12-13 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2-13 18:08:00 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已由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建设,立项编号:2023-007。招标人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本项目为建设1条设计年产260万吨的5600mm+5500mm双机架宽厚板生产线,本次中标人负责本项目热处理炉(含软件系统、脱硫脱硝系统)的工艺设计、设备制造供货、运输、安装、调试、性能达标等工作。 上述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技术附件》。 2.2、招标范围:建设宽厚板热处理生产线 1 座无氧化辐射管加热辊底式热处理炉,投标方对热处理炉及其承包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技术总负责,主要包括热处理炉前对中装置(仅控制)、上表面吹扫装置、测长装置、测厚装置、热处理炉本体设备、脱硫脱硝装置及三电系统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自动化、电气控制、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等。投标方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热处理炉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先进、合理、完整、可靠。具体要求详见《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技术附件》。 2.3、计划工期:10个月,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具备热试条件。 2.4、质量标准:相关技术指标满足《周口钢铁宽厚板项目热处理炉设备采购项目技术附件》,设计及制造装配质量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 2.5、建设地点: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河南周口市沈丘县钢铁产业园区内)。 2.6、最高投标限价:11000万元人民币,含增值税。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执行新税收政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工程设计冶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并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并提供与单位资质相应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应提供宽度3800mm及以上热轧中(宽)厚板热处理炉设计供货安装或设计供货或成套供货业绩合同至少一份(业绩合同须至少提供合同首页、承包范围页、签字页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如合同不能体现设备规模(宽度3800mm及以上)及用途,须提供能体现上述指标或功能参数的技术协议等证明材料。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且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请于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9日23时55分(本招标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均允许投标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登陆《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点击登录系统并投标报名,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点击本项目后的参与投标----网上投标,下载招标文件EGP版、普通版及所有附件),只有缴纳标书费并成功绑定后才能下载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4.2、办理数字证书:投标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1楼办理CA数字证书(支持异地远程办理),节假日除外,来时请先致电0372-3123477确定办理CA数字证书所需材料信息。 4.3、若允许联合体投标,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CA数字证书 4.4、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售后不退,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方式缴纳虚拟账户(标书费与保证金交款账户为不同账户,须严格按照缴费说明单生成的账户分别缴纳,否则无法绑定)。 4.5、招标文件资料费用缴纳方式:投标人登录http://www.aygtggzy.cn:8004/ggzy系统,网上报名后,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费用缴纳说明”→“缴费说明单”,获取缴费账号,根据每个标段的标书费缴纳说明单缴纳相应金额至收款账户(其中收款账户后缀“-******”信息必须全部保留,包括“-”不可删减);在“费用缴纳查询”中查询到这笔标书费并在“标书费绑定”中绑定。一旦成功绑定切勿重新报名该标段。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可参照《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投标人可从系统备案的基本户转出标书费,也可以进行会员信息变更增加一般户转出标书费(会员信息变更经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后生效)。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进入《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aygt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4年01月03日9时00分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file格式文件)的上传(只有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绑定成功的才能上传投标文件),逾期上传视为网上投标无效。 5.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通过CA锁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等。(1.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6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2.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时间: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时间自“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右下角文字互动中主持人发出“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的通知时间始30分钟结束,超期未签章,视为同意开评标过程,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注: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后,须按照主持人在文字互动中的提示进行投标文件电子解密及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等操作,不得擅自离开,直至“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开标状态显示“开标已结束”方可离开,否则,后果自负。 具体操作方法可登录安钢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参照《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1.54.245.41/)、《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安钢集团电子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任先生 电 话:187-9076-8972 彭先生(技术咨询) 电 话:15994109007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东,安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 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0372-3125925 监督部门为:河南安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监督管理部 平台操作使用及技术咨询:0372-3120028 注册咨询及审核:0372-3125927 CA数字证书华测办理:0372-3124606,13513839082; CA使用技术咨询:400-620-2211,13526680751 注册信息密码重置咨询:0372-3125927 平台监督与投诉:0372-3125919 业务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注: 1、本项目采用全过程电子标系统,投标前,请先仔细阅读《安钢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浮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常见问题汇总”及“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及发生异常情况处置所需时间,最好提前1-2日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如有CA数字证书相关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与相应的CA技术咨询电话联系。 2、投标人必须查看《安钢公共资源中心郑重提示》 http://61.54.245.41/tzgg/13801.jhtml 3、本项目支持河南互认CA,持有相关CA的可以自主绑定。
  • 《苏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规划》发布
    近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规划的通知,表示《苏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要求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以下为“规划全文”:苏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规划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  ??“十二五”是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的时期。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影响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突出问题,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市一级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原属于市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监管职能及人员划转至新成立的市食药监局,全面履行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监管职责。加快推进市级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改革,建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市(县)、区相继组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各乡镇按区域设立监管分局(分所),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食品药品协管员,基本建成盖边沉底的监管网络。各市(县)、区相继成立综合性检验检测中心,将食品检验检测职能整合到检验检测中心。  ??(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深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天安行动”、“食品药品安全放心行动”、药品“两打两建”、保健食品“打四非”、医疗器械 “五整治”等专项整治,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的检查,深入推进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市公安局在市食药监局设立警务室,始终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严惩重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累计查处违法案件7236件,罚没款6200万元,处理投诉举报 17800余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违法广告3274条,取缔无证经营户169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16个,停业整顿生产经营户662家,移送司法机关查办涉嫌犯罪案件739件,追究刑事责任1083人。公安部挂牌督办7件。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全面梳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探索并联审批模式,建立审批事项电子档案。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凡是依法可以下放的,均下放到位。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不断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机制日益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日渐完善,部门协作联动顺畅有序,食品安全监测预警能力不断提升,在全省率先建成覆盖城乡的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建成乳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三类食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系统,其中全市乳制品生产企业已实现追溯系统全覆盖,同时在60家食品流通企业和10家餐饮单位开展追溯试点。持续推行餐饮安全“五常法”、“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推进远程监控技防设施应用,全市大多数A级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近一半学校和幼托机构食堂实施了“五常法”管理并安装监控设施。完成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第53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1323余次,实现食品安全零差错零事故。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实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工作常态化。79家在产药品生产企业100%通过新版GMP认证,通过认证企业数量居全省第一。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监管,对在产基本药物品种按品规全面开展质量风险评估。药品批发企业新版GSP认证率100%,零售连锁企业认证率90%,单体零售药店认证率80%,均居全省前列。深入推进医疗器械 GMP认证,企业认证通过率位居全省前列。加强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监管,检查覆盖率100%。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网格化”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深入实施“双随机”工作机制,推行食品药品安全约谈制度。  ??(四)食品药品技术支撑体系日益健全。药品进口口岸功能建设取得积极成果,2013年10月,国家食药监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增加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至“十二五”末,苏州口岸办共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189单,进口药品498批次,共计119万公斤,货值12015万美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创建口岸药品检验所为目标,持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2012年实现整体搬迁,新所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人员编制从40人增加到68人,在编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超过75%,配置货值近亿元的仪器设备560多台(套),检测能力包括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保健食品、化妆品、洁净室性能检测六大类共378个参数,药品检测能力基本覆盖了《中国药典》2010年版和国际通用药典的检测项目,基本达到口岸药品检验所的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苏州分所于2012年正式设立,运行以来,每年检测业务受理量以25%以上的速度增长,检测业务辐射上海、浙江、无锡、南通等省市。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15年全市食品每千人抽检率达5.05,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不断健全,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每百万人口报告率逐年上升。  ??(五)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逐步形成。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活动。重点围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面向执法人员、企业和群众开展法律法规宣贯。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每月在市主流媒体公布食品抽检信息,切实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推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建立官方微博、微信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提示,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积极发挥12331投诉举报平台功能,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形成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人关注、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社会氛围。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做好“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监管事业发展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是我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关键时期,是率先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越来越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给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为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提供了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随着食品药品产业的快速发展,更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得到广泛应用,这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课题、新的挑战。当前食品药品安全总体上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因素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各监管环节之间尚未真正实现无缝衔接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力量薄弱,仅靠现有的人员编制和专业能力难以完成面广量大责任重的日常监管工作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尚未彻底根治,城乡结合部及广大农村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基础仍较薄弱 食品检测职能及机构还分散在多部门,尚未形成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主动顺应全面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把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点领域,切实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应有贡献。  ??三、“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四个最严”总体要求和“两个率先”光荣使命,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和“四有两责”,加快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进程,不断提升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大力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把苏州建设成为全国食品药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的城市之一。  ??(二)工作目标。通过5年努力,力争到2020年末,基本建成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监管队伍能力素质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适应监管工作任务需求,监管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不断改善,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餐桌污染”源头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 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向好,食品药品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所有食品供应渠道、食品品种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重点项目。食品检验量达到6份/千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食品抽检信息公示率达到100%。  ??——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原则上,对高风险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食品生产监管违法问题发现率达到5%,问题处置率达到100%。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评价性抽验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药品质量抽验生产企业覆盖率达到100%。  ??——化妆品质量抽验生产企业覆盖率达到100%。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无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率达到100%。  ??——对高风险品种经营企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短缺药品定点储备单位日常监管做到100%全覆盖。  ??——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量化等级评定率达到100%。  ??——食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系统覆盖率达到80%。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处置率100%。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开率100%。  ??四、主要任务  ??(一)着力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1.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继续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推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进一步向专业化、系统化、独立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县、镇三级监管网络,确保监管无盲点、无空白。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内部整合,理顺监管职能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成食品检验检测职能的调整和机构的整合,分别建立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市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2.全面落实“四有两责”。深化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认识,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管资源的投入,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落实日常检查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着力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配足日常监督检查、市场抽检执法、产品技术检验三类岗位,配齐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的监管执法人员和专职检查员,配备日常检查、市场抽验、样品检验必需的设备。  ??3.强化食品药品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完善市、县、镇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强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推进综合协调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打通“最后一公里”。逐步完善基层食品安全责任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问题发现报告机制、群防群控机制等相关制度规范,夯实基层监管工作基础。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将食品药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的作用。  ??4.进一步明晰食品药品监管事权。按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食品药品监管事权进行合理划分,明晰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责任,规范权力行使,充分调动各级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上下协调的事权体系。按照属地管理要求,通过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考核考评等途径,层层传递压力,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加强食品药品依法行政建设。  ??1.深入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着力做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重点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制定出台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文件。根据机构改革后的监管新形势和新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规范的建设。依法做好全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发布及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工作。  ??2.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投诉举报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推行网格化监管、“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案件查处及执法案卷评查为切入点,推动落实法制工作例会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做好行政执法培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相关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严格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管。  ??1.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三分监管”有关要求,有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划定的企业监管频次和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内部通报、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等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管与执法事中事后衔接力度。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动态管理,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名单,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覆盖全市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强化食品流通监管。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溯源管理机制,建立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的食用农产品快检筛查体系。完善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协同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加强食品销售、仓储、运输和食品销售摊贩的监管,加大法定抽样检测力度,切实增强对食品销售、仓储、运输的全程监控,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农村市场治理力度,鼓励农村市场规模化经营,实施农村市场“百千万”计划。  ??3.强化餐饮安全监管。制定、修订《苏州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苏州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操作手册》等制度规范,提升对基层监管工作的指导效率。继续倡导实施先进管理方法,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分级管理。加强对高风险品种、高风险场所和高风险危害因素的抽检,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和分析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深入开展餐饮环节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业态监管和专项整治力度,重点加大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加强对上线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提前介入重大活动的筹办,确保重大活动期间供餐单位和辖区内均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基本监管数据库,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档案。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分类分级动态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机制。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示范企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经营企业等创建活动。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制度。加强互联网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互联网销售行为。  ??5.强化药品生产安全监管。强化基本药物生产监管,继续开展年度基药质量风险评估及每年2次监督检查。继续做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确保注射剂类药品认证下放省局后我市企业新版GMP实施水平不下降。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强化对高风险对象的监管,突出对生产行为和产品上市后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药品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提高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强化特殊药品、特药复方制剂日常监管,严防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弊事件的发生。加强药包材生产企业监管,全面完成医院制剂质量标准提高工作。  ??6.强化药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严格药品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优化存量资源,推动药品流通市场持续向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严格监督实施药品GSP。强化GSP认证通过后跟踪(飞行)检查。运用飞行检查、通报、曝光、约谈等监管举措,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快完善药品追溯体系,督促企业加强药品购销渠道和安全风险管控。确保药品流通环节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行为,督促网售药品配送严格执行药品GSP要求。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贯彻实施新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疫苗流通监管。  ??7.强化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继续修订、完善全市医疗器械监管各项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全市医疗器械依法监管,协调统一。深入推进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做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完善日常监管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提升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四)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按照“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丰富执法措施和手段,提高案件查办效能。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证据互认、证据转换、涉案产品检验认定、处置以及办案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提高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合力。抓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科学制定食品药品监督抽验计划,抓住问题较集中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发挥监督检验在稽查打假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互通机制,形成从投诉举报中善于发现案源、通过投诉举报情况分析发现案件动向的良好格局。鼓励各地区、部门之间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作机制,签订相关的协作协议与协作章程,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与细则,形成稽查“大协作”格局。  ??(五)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业化能力建设。  ??1.加强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理顺培训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责任处室牵头、有关处室齐抓共管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坚持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实施教育培训学分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和师资库,编写具有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配套性教材。开展网络教育,实施联合办学,鼓励干部在职自学。选派干部下基层挂职锻炼、进企业跟班学习和赴境外参加培训。  ??2.完善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实际的竞争性干部选拔机制和交流轮岗制度,提高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加大考核在干部提拔使用中的权重。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竞聘上岗和绩效考核等工作,配优配强有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3.建立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和检验员。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探索开展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通过职业化培训教育、专业化考核考评,加快建立与专业化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员队伍,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控食品药品安全系统化风险。突出抓好技术监督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专家型、国际化的标准,科学规划、严格选拔、精心培养,努力造就一支与履行技术监督职能需要相匹配的专业人才队伍,做好检验员队伍的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注重优秀人才的吸收引进,在提升科研能力上取得新的突破。  ??(六)建立科学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1.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进口药品口岸药检所功能建设,创成口岸药品检验所。深化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苏州分所建设,探索在分所建立江苏省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和监管企业培训基地。建设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检验检测基地,建成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技术中心。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不断拓展检验检测项目,持续延伸检验检测覆盖范围,着力突出食品安全快检能力建设,在县(区)、乡镇建立快检室,实现基层食品快检能力全覆盖。鼓励督导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高风险主体,积极开展快检工作。充分发挥市级、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和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各自的技术优势,建立优势互补的食品安全法检体系。  ??2.着力强化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科学编制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规划,全面统筹信息化监管建设项目,建立基于大数据处理和云平台运行的监管基础数据库,努力构建涵盖“四品一械”行政许可审批、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公开公示、举报投诉管理、风险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监管事项的信息化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上下对接通畅、信息及时共享、移动执法便捷、数据分析精准的监管目标,切实将监管效能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3.积极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审评机制改革。支持苏州高新区筹划建设国家食药监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分中心项目,推进江苏省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在苏州高新区建设医疗器械审评分中心。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在省内率先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为江苏的试点工作多做贡献。  ??4.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系统,有效联通和共享各级食品监管部门的食品抽检监测信息,完善全市统一的抽检结果处理程序。加强市、县两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评价和预警能力建设,加快设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  ??5.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两级监管部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按照协调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要求,建立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保障、社会动员和总结评估等机制,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信息通报等机制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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