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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21eaa][b]第一层: 强制性的,必须要有的,不能主观修改和替代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b][/color]1)实验室对保密性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全员执行。2)对实验室产生的、实验活动中获得的,这两类信息有管理职责,不能泄露。实验室必须公开发布客户信息的情况下,需要告知客户。除客户本来就公开的信息,及与客户达成的一致协议可以公开的之外,不能泄露客户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约定安排授权公布的信息,应把这类的信息公布给相关部门或个人(例如新冠肺炎情况公布,环保测试结果公布的等等)。不该泄露的信息实验室坚决不泄露。3)客户以外的渠道获得的信息(例如从投诉部门,或者其他客户,或者监测监督机构等等)要对客户保密,不能告诉客户。不该让客户知道的信息坚决不让客户知道,这是另外的一种保密。4)保密信息的责任人。除实验室人员外,合同方,外部机构的人员及代表外部机构的个人都是保密的责任人,要承担保密责任。[b][color=#021eaa]第二层 推荐性的,希望实验室能够做到的,锦上添花的,在第一层保密情况下更优的方法[/color][/b]推荐实验室采用必要是数据处理保密措施。例如软件系统,LIMS系统;文件存储管理设定专人等等,都是推荐实验室可以采用的优化保密方案。[b][color=#021eaa]第三层 建议层面,希望实验室能考虑到的,可能需要付出更多成本,不容易达到,实验室按自身情况考虑。属于拔高的要求:[/color][/b]实验室运用特定的专业设施,设备等晚上保密性要求。例如文件加密,密码样品编排,专业网络加密,优盘内的资料在实验外被锁定打不开,必须实验室人员解密才能打开,等等。通过这样的技术手段的方式来做保密工作。来源于:[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0px][color=#222222] [/color][/size][/font][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222222]资质认定与认可CNAS微信平台[/color][/size][/font]
4.2.4 人员,包括委员会委员、合同方、外部机构人员或代表实验室的个人,应对在实施实验室活动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保密对于公司人员是有保密义务的,而且也可以进行规定。但合同方,外部机构人员怎么确保他们的保密?这里是否需要规定合同方,外部机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在检测 校准活动中,实验室员工应对顾客的什么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验室作为提供检测/校准的技术机构,由于工作关系,可能会接触到顾客的商业秘密,显然为顾客保密是实验室应承担的义务,为此认可准则4.1.5要求实验室“有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 实验室应予保护的秘密不仅包括顾客提供的用于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的产品及其技术资料所携带的信息,如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依据、外观设计(照片)、产品技术说明书、新产品技术先进性的信息(如专利技术)、顾客的送检信息,还包括实验室给出的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未经顾客的同意,实验室不得公开检测/校准结果),以及可能被顾客的竞争对手所利用的其他信息。同时,现场检测还可能接触到顾客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装备等有关信息(如设备来源及渠道、设备技术性能等),检测人员也有义务对此予以保密。为做好保密工作,必要时,实验室可以和顾客订立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保密责任。 当检测/校准工作分包给其他实验室时,应对分包方提出保密责任要求,并对分包方的检测/校准工作实施保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