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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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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化学品相关的资讯

  • 汽车行业朝着更环保的预处理化学品方向发展
    全球汽车镀层市场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其需求已非常高,到2022年,预计其市场规模将达到276.9亿美元。发展中国家的汽车销量增加以及新镀层技术的出现,可确保镀层和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供应商在未来几年将获得大量机会。然而,全球范围内环境目标的收紧,包括减少能耗和水用量,将会给该行业带来变化。已出现广泛变化的一个领域是汽车预处理转化镀层。该行业正在弃用磷酸盐基镀层,并开始转向使用锆基和钛基化学品。锆基转化镀层的优势由于锆基镀层更环保、生产成本更低且更易于处理,因此其将在许多应用中取代传统磷酸铁和磷酸锌。以下是替代预处理化学品的主要优势:1)消耗更少能源传统磷酸铁加工依赖于热量;用于清洁阶段和镀层阶段本身。使用锆,则仅需要在清洗阶段加热;镀层在室温下完成。此举可降低能源成本,降低过程中的碳排放。2)无磷大多数用于预处理的锆基产品均不含磷酸盐。由于已制定了大量关于磷酸盐的法律,因此您不得将含有大量磷酸盐的废弃物排放到公共废弃物系统中。从过程中去除磷酸盐还可降低危险废弃物处置成本。3)镀层重量非常低与磷酸铁和磷酸锌相比,锆基处理的镀层重量非常低。转化镀层的典型厚度为几纳米至数百纳米。4)用水量更少标准磷酸铁过程在冲洗阶段和蒸发阶段使用大量水。虽然锆基过程仍然依赖于大量水,但用水量要少得多,因为其在冲洗阶段采用逆流系统。5)减少有害物质除不含磷外,锆镀层还不含有害物质,因此对操作员而言更加安全。大多数锆镀层均无需催化剂,而磷酸锌和磷酸铁则依赖于催化剂获得均匀镀层。用XRF测量锆厚度超薄锆层的均匀厚度对于防腐蚀以及为油漆或镀层提供合适表面是重要的。X射线荧光(XRF)技术可提供快速、准确和无损分析,是测量厚度的最*佳方法。ASTM D7639是使用X射线荧光技术测量金属基材上锆处理重量或厚度的标准试验方法。日立分析仪器的X - MET8000光谱仪可帮助您符合ASTM D7639的规定,从而助力您创建可靠和优质的过程。X-MET8000非常易于使用。这是一款电池供电的手持式XRF光谱仪,采用坚固耐用的设计,非常适合工业应用,如汽车镀层预处理加工。使用仪器进行“傻瓜相机”般的操作,即可立即得到准确读数。这使之非常适用于生产任何阶段内的镀层重量在线分析。X-MET8000的另一项优势是其无需制备大量样品。一些XRF光谱仪要求切割样品或脱酸,然后检测酸性溶液中的锆含量。而X-MET8000则无需进行这些操作——仅需将机头直接置于待测量面板上,然后按下扳机。几秒内即可在屏幕上看到结果。如需获得有关X-MET8000如何帮助过程的更多信息,请与我们联系。
  • 飞纳中国出席第十四届全国水处理化学大会
    2018 年 5 月 9 日- 11日,以“水污染控制新技术与化学原理”为主题的第十四届全国水处理化学大会在上海成功召开。大会由中国化学会应用化学学科委员会水处理化学理事会主办,由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和联合国环境署-同济大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学院联合承办。本次会议围绕水的性质、水的污染、水的处理、水的应用、水的管理等一系列基础化学与技术领域作为演讲主题。第十四届全国水处理化学大会 飞纳中国作为本次会议的赞助商之一,最出色的体现就是在环境-水处理方面,同济大学环境学院已有7台飞纳台式扫描电镜,充分体现了优质的产品和卓越的服务为飞纳台式扫描电镜打下了较好的用户基础。干净的净水器滤芯过滤 5000L 自来水后的滤芯飞纳台式扫描电镜操作简单,独有的样品杯设计,15s 快速抽真空和长寿命的 CeB6 灯丝为用户提供高分辨率图像,是飞纳台式扫描电镜独有的特点。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仪器小型化成为社会发展的新趋势,飞纳台式扫描电镜正是印证了这一特点,无需过多的维护成本,完全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持续创新,优化技术与服务,获得良好的口碑。
  • 解读水处理剂砷汞测定新国标 开启新一轮AFS销售热潮?
    p   众所周知,原子荧光(AFS)是我国少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析仪器之一。我国开展原子荧光的研究及应用已有30多年的历史,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多达几十项,在国内食品安全、环境监测等领域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据统计,中国原子荧光光谱仪器年销售量为3000多台。 /p p   任何分析仪器的大规模应用都要依靠标准的实施,所以,原子荧光光谱市场要获得快速增长,还需要不断制定、完善相关的国家标准,使原子荧光光谱仪器作为一种常备的分析仪器得到普及,完全激发原子荧光光谱相关市场需求。而标准的制定,需要有实力的相关仪器企业的关注与投入。国内原子荧光光谱企业如海光仪器等一直在积极推动与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为标准的制定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 /p p   近年来,相关的好消息不断。如,《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和《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于2016年3月21日正式实行。正是由于这两项标准的实施,带动了2016年液相与原子荧光联用仪的大卖。 /p p   之后,在2016年10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了《GB/T 33086-2016 水处理剂 砷和汞含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该标准将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GB/T 33086-2016的实施,是否又会带动新一轮的原子荧光光谱仪的销售热潮呢?在这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下GB/T 33086-2016制定的相关情况吧! /p p   近日,仪器信息网编辑采访了GB/T 33086-2016标准起草单位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的朱传俊女士,请朱女士介绍了该标准的制定背景、意义,以及其应用领域与用户单位等情况。 /p p   据了解,我国“水处理剂中砷和汞含量的测定”标准是首次制定。朱传俊女士介绍到,目前,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砷、汞含量已相对成熟,包括食品、土壤、饲料、钢材、水质在内的相当多的产品均使用了原子荧光光谱法来测定。国际上,水质中砷和汞含量测定相关的标准主要有:ISO 17852-2006《水质.汞测定.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测定法》和ISO 17378-1-2014《水质--砷和锑的测定--第1部分:采用氢化生成原子荧光光谱法(HG-AFS)的方法》。即原子荧光光谱法用于水处理剂中砷和汞含量测定,在国内外都属首次。 /p p   谈到制定GB/T 33086-2016意义的时候,朱传俊女士说到,在水处理化学品特别是无机混凝剂的生产过程中,由于其原料、设备等因素,可能会带入砷、汞及其化合物等杂质。在使用水处理化学品进行水质处理时,为避免其含有的杂质随之引入到水体中,造成水质的二次污染,需对砷、汞进行检测和控制。 /p p   另外,朱传俊女士也指出,《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提到,在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到2015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要达到85%和70%。因此,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注重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将以汞、铬、铅等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这也是制定该标准的意义之一。 /p p   考虑到这种情况,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处理剂分会组织相关起草单位申请立项,按照标准制定程序,组织制定了《水处理剂 砷和汞含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国家标准。 /p p   至于为什么选择原子荧光光谱法成为标准方法,朱传俊女士解释到,制定一个统一、快速简便的通用方法来测定水处理化学品中砷、汞含量是非常必要的。而原子荧光光谱仪由于其价格相对较低,可以被水处理剂生产厂家和用户接受,不会增加太多的分析成本,易于推广 另一方面,其测定步骤简单易操作,方法测定快速,准确。所以,水处理剂分会最终选择了制定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水处理剂中砷和汞含量的国家标准。 /p p   GB/T 33086-2016主要适用于水处理行业,用户单位主要包括:水处理剂生产厂家、水处理剂使用厂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等。由于该标准的实施,这些用户成为了原子荧光的需求方,即潜在购买方,相信必将带动2017年原子荧光光谱仪新一轮的销售热潮。 /p p & nbsp /p
  • 全球可再生化学品研发热情高涨
    全球工业分析公司(GIA)日前发表的全球可再生化学品市场分析报告显示,在产品创新、政府支持、能源价格上涨、消费者环保意识增强等因素的驱动下,全球可再生化学品市场份额将快速上升,预计到2015年市场规模将达569亿美元,并将与传统石化产品形成竞争。   政策支持市场乐观   GIA发布的《可再生化学品:全球商业战略报告》显示,以可再生的微生物、农林废弃物、生物质为原料生产的化学品市场份额将激增。尽管金融危机导致全球信贷市场出现衰退,对可再生化工项目的融资和产品需求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该行业的前景依然乐观,替代技术的市场驱动力依然强劲。此外,人口的迅速增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扩张,以及不断上升的能源需求,再加之各个国家的政策,全球众多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将持续加强可再生化学品投资,主要用于生产个人消费品、塑料、表面活性剂、润滑剂等,达到环境整治和空气污染控制目标。   在消费领域方面,专家表示,与聚合单体、功能化学品等可再生化学品相比,液体生物燃料存在着生产流程短、技术门槛低、产品性能好等优势,可充分发挥可再生化学品在减少化石燃料消耗、简化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方面的巨大潜力,因此目前以可再生原料来生产生物燃料成为生产商的首选。GIA认为,按产品用途来看,交通运输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最大的终端市场,占据全球25%的市场份额。此外,食品加工、个人消费品、制药、生物降解塑料等行业也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的主要市场。美国和欧洲仍将继续保持在可再生化学品领域的领先地位,将占据全球6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中国、印度、俄罗斯等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由于对化石能源消耗日益增加,未来也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的巨大潜在市场。   特种化学品成新宠   分析人士表示,目前全球特种化学品市场已达5000亿美元,该领域将成为可再生化学品大展身手的舞台。越来越多的可再生化工企业已经将业务开发领域转向特种化学品行业,一方面可在竞争中另辟蹊径,另一方面特种化学品附加值高,利润可观。   当很多企业还在为生产玉米燃料能够盈利而与政府、汽油生产商斤斤计较的时候,Elevance公司已经开始用玉米和其他农作物生产化学品。用可再生生物质制造化学品与采用农产品生产乙醇的成本差不多,但是化学品的价格一般可达乙醇燃料的两倍以上。目前玉米燃料的价格是1.65美元/加仑,而以大豆为原料的化学品售价高达4.50美元/加仑。Elevance公司的产品涉及从化妆品到工业润滑油的各个领域,虽然目前销售额仅1000万美元,但预计2016年可增长到10亿美元。   有专家表示,很多生产乙醇燃料的企业目前要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来生存,瞄准特种化学品的发展战略有望使企业彻底摆脱这一困境。可再生化学品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新的就业的机会,也为当地农产品开辟了新的市场。   据悉,巴斯夫、川崎化成、安庆和兴等许多化工企业正在探索生物法制备琥珀酸的工业化生产。专家认为,生物基琥珀酸可以用于替代以丁烷为原料生产的马来酸酐,从而广泛地应用于聚合物、多元醇和聚氨酯的生产过程中,同时也可用于绿色溶剂和水处理环保化学品的生产,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特种化学品品种。   扩规模力保竞争力   在整体趋势向好的同时,部分可再生化学品企业对未来前景也存担忧。据专业人士估计,目前可再生化学品装置的产能一般在1000~20000吨/年,要达到569亿美元的市场规模,至少还需新增100个大型生产装置。而生产装置的融资、规划、申批和建设需要时间,这一目标很难在2015年实现。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消费者对可再生化学品缺乏认知度,而业界对可再生化学品生产成本的担忧和产品性能的质疑是这一新兴产业发展的绊脚石。目前发展良好的可再生特种化学品公司屈指可数,成功案例的缺乏导致很多企业和投资公司对该领域望而却步,而投资较少导致可再生产品研究、开发速度放缓。   生物基特种化学品的生产相对较多,但也只是集中在小规模高附加值产品上,摆在可再生化学品生产商面前的难题就是特种化学品的大规模生产。随着可再生化学品产业的发展壮大,不可避免地将与传统石化产品争夺市场,由此将引发两大阵营之间的价格战。据了解。目前包括巴斯夫、嘉吉、雪佛龙、陶氏化学、杜邦、杰能科和诺维信等大型跨国公司已经通过融资、兼并和重组参与可再生化学品的生产。未来在某个领域,可再生化学品的规模或将比肩传统石化产品。
  • 漫画图解危险化学品存储知识
    处理化学品后一定要清洗双手方可进食不要在存放化学品的地方进食尽量使用恰当工具以防止倾斜外泄不要在存储化学品的地方吸烟保持地面清洁以避免搬运危险品时摔倒要注意不同的危险品是否可以混放不要超额存放,避免阳光暴晒不要大力摇动危险品,剧烈震动可能导致容器内压力过量而发生泄漏搬运时不要跑步,以免碰撞导致颠倒危化品进入身体的途径使用恰当的个人防护,可避免危险品危害发生意外时的应变行动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量稳定的高纯度分析检测用有机化学标准参照物纯品,纯品溶液,和各种混标溶液,涵盖食品检测、环境监测、医药研发标准品参照物,兽残、农残标准品参照物等。所有产品都可提供完整的质量检测报告(CoA)、MSDS、储存记录,可溯源。我们致力于以优质的产品、可靠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负责的态度、互相尊敬的关系与广大客户合作共赢。
  • 安全无小事 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确使用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是涵盖化学品基本特性、燃爆性能、健康及环境危害、安全处置和储存、泄露应急处理以及法规遵从性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共包括16部分内容。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对每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5d67db2d-e0d4-46b8-b4e8-84215bbf2e7c.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79, 129, 189) " strong 实验安全无小事,1997-2016年间全国高校实验室共发生110多起典型事故。这些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实验人员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或者是由于对化学试剂性质不了解,在事故发生时处理不当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对这类事故的一个有效预防手段就是合理使用SDS。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首先,对每一个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都应该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常用化学试剂的性质,掌握一般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 其次,每一个实验室都应该配备一份本实验室所有试剂的SDS或者制作成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如图1所示,摆放在实验室中最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以备事故发生时实验人员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该化学品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和消防措施。确保实验人员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正确的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9dcf67e-e0dd-4a92-9500-96aaad674a15.jpg" title=" 2.jpg" alt="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图1 实验室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6部分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中英文名称、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有害成分、含量及CAS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侵入人体的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燃爆危险。如western blot常用的丙烯酰胺是一种蓄积性的神经毒物,主要损害神经系统。中毒主要因皮肤吸收引起。该物质可燃,有毒,为可疑致癌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体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暴露于大量的化学品时应该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如苯酚进入眼睛时应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如甲醇遇明火、高热能会引起燃烧爆炸 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灭火剂可用抗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扑救。再比如盐酸能与一些活性金属粉末发生反应,放出氢气,如遇火情,灭火时应选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六部分,泄露应急处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化学品泄露之后的应急处理措施。该部分描述了各种化学品小量泄漏及大量泄漏时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操作注意事项与储存注意事项:比如盐酸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由于盐酸易与胺类、碱金属、易(可)燃物发生反应,因此存放时应与这些物质分开存放,同时储存区应备有泄露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了化学品最高容许浓度、监测方法以及呼吸系统、眼睛、身体、手的防护。其中手防护是我们实验过程中最常使用,也是最容易做到的一种防护措施。但是不同性质的化学物质需要使用相应材质的手套才能达到防护效果,比如使用盐酸时应佩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使用乙腈时应佩戴橡胶耐油手套,实验室常用的丁腈手套就属于橡胶耐油手套。选购手套时最好看清材质与说明,不要乱用一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熔沸点、闪点、爆炸上限以及溶解性和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稳定性、禁配物、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以及分解产物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引起化学品急性、亚急性、慢性中毒的中毒剂量,中毒表现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生物降价性、非生物降解性以及生物富集性。例如,汞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主要以颗粒物、元素蒸汽、二氯化汞蒸汽、无机亚汞、甲基汞化合物等形式释入环境。大部分汞以无机的和苯基的形态进入水环境、通过细菌的甲基化活动进入水生生物链,进一步在鱼虾类动物体内发生生物蓄积,最终通过这些生物的食用进入人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废弃物性质以及废弃处置方法。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废弃试剂都是交由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实验室工作人员通常只需做好废弃物保管工作即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编号、包装标志、包装方法以及运输注意事项。每一种化学试剂根据其理化特性的不同,包装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高氯酸的包装方法有以下几种:玻璃瓶或塑料桶(罐)外全开口钢桶 磨砂口玻璃瓶或螺纹口玻璃瓶外普通木箱 安瓿瓶外普通木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该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的相应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获取方式: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品向用户提供该文件,所以您可以在购买产品时向化学品供应商索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将要查询的化学品输入以下网址即可查询http://www.somsds.com/msds.asp(这个网址还是挺实用的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文作者:杨慧 河北医科大学) /p
  • 总有机碳TOC分析提高食品饮料生产中水处理工艺的质量与合规性
    为了实现生产和利润目标,食品饮料制造商面临着如何改进其生产工艺的挑战。保持竞争力还意味着必须确保工厂遵守法规,优化废水处理工艺,并且保证锅炉、换热器、处理设备和产品储罐等资产的安全。食品饮料行业的成功取决于质量管理、保持高质量的产品和良好的品牌形象。水质监测和高效分析工具的使用,能够清楚地了解工艺状态,使生产厂家能够发现各种变化。这类措施有助于降低污染、产品损失和高额罚款带来的风险。总有机碳TOC分析提供了检测水质的一种简便方法,提供对所有有机物的清楚了解——从生产原料到废水处理的各种成分。实时跟踪有机负荷的变化,把数据驱动的决策工具提供给食品饮料生产厂,非常适合用于质量控制、工艺监测和法规的合规性。通过即时检测到泄漏,食品饮料厂可以快速调整,从而有助于防止污染,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不合格的风险。否则,生产厂家就需要销毁产品,承担财务损失。如果泄漏未被发现可能导致产品召回,对品牌形象造成很大影响。实时检测泄漏对于保护资产免受有机物污染、避免可能导致数百万元成本的损坏、停机或灾难性问题也至关重要。由于食品饮料产品基本上都是有机物,或含有香料、色素等有机成分,因此TOC分析对于确定设备的清洁度非常有效,从而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此外,作为一种基于前瞻性的解决方案,TOC分析能够为提高废水处理效率提供关键的深入了解,实现长期的成本节约,并确保处理后的废水符合特定的水质标准。来看几个TOC分析如何帮助食品饮料行业运营的实际案例。灌装公司优化膜生物反应器MBR废水处理工艺由于产量增加,在一家大型灌装公司内,其废水处理系统已无法跟上由此产生的高浓度有机物和固体含量的废水处理量。由于流入液体的成分变化很大,包括糖分和装置流量的巨大波动,使操作的一致性更为复杂。结果,化学需氧量(COD)无法满足当地法规要求,该工厂经常排放超出允许限值的废水。该厂以前使用人工检测COD的方法,需要3个多小时才能得到检测结果,这些数值无法用于及时的工艺调整。由于缺乏空间且生产设备的波动很大,工厂扩建不可行,因此进行了技术改造,把浓缩的有机物和高COD废水改道储存起来。这样可以在低浓度废水流动期间,把高浓度的废水缓慢地计量送回到工艺中。该灌装厂还决定增加一台膜生物反应器(MBR)废水处理系统,因为MBR装置占地面积小。为了维持健康的生物量,灌装厂的应用需要保持100:5:1的碳/氮/磷比例。由于碳的可变性最大并且浓度最高,灌装厂选用TOC分析,以便连续监测有机碳负荷。在必要时,向均化池中添加氨产品,以保持营养成分的平衡比。在这里,TOC分析——将程序设定为输出线性COD值——被用于工艺控制输入,以便随着COD的变化加入氨。一旦稳定下来,MBR系统通过大幅度降低出水中的总悬浮固体量(TSS)和大大提高COD去除率,提高了工厂效益。这一综合解决方案每年为灌装厂节省了用于昂贵化学品、废物运输和罚款的数十万美元。制糖厂防止成本高昂的产品泄漏哥伦比亚有一家著名的制糖厂,每天可为国内外客户加工约4300吨甘蔗。鉴于其大规模的产能,优化生产并防止有价值的产品泄漏到工艺流中,至关重要。把甘蔗加工成畅销的商品需要经过研磨、澄清、过滤、蒸发、结晶、离心等一系列步骤。蒸发过程包括一个多级的蒸馏系统来浓缩糖汁。第一级通过由锅炉提供的干净蒸汽源,把得到的蒸发物加入到下一级,继续穿过所有步骤。来自末级的蒸汽用一台气压冷凝器冷凝,并被收集在冷却罐中。收集每个阶段的冷凝水,并将其加入到冷却罐中,供以后用作冷却水。为了保护设备资产,降低产品和利润损失的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些冷凝水不能含任何糖或糖汁。所以,高效的泄漏监控十分重要。及早发现产品泄漏,有助于制糖厂在发生损坏或承担成本损失之前,就能停机、切换产线或改进装置运行。该制糖厂以前使用 pH、电导率、碱度、锤度和高效液相色谱(HPLC)分析来确定产品的泄漏。但由于在环境条件下,糖是pH中性的非离子物质,所以这些方法大多不适合检测泄漏。此外,在高压和高温的生产过程中,糖开始分解成有害化合物,这可能导致设备中的沉积、腐蚀和结垢。在糖分解后,也找不到其HPLC的特征峰。基于这些因素,需要一种快速、准确的糖浓度检测方法。作为由碳、氧和氢组成的碳水化合物,通过汇总TOC参数的检测值,可以很容易地检测到糖,从而准确地量化溶液中所有的有机化合物。该制糖厂投资进行TOC分析以表征和描述其系统,从而建立蒸汽、冷凝水和冷却水的控制限值,优化生产,并使盈利能力最大化。制糖工艺的蒸发段包括连续蒸汽和冷凝水的反复加热和冷却,是该制糖厂监测糖泄漏的关键点。通过在这些关键步骤中使用TOC监测,该制糖厂能够实现盈利和维护环境及运营的目标。食品饮料公司提高了清洁周期的效率和质量控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一家食品饮料公司,每年生产350多种不同产品,其想要寻求新的工艺工具,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虽然以前使用ATP拭子微生物试验以检测微生物污染,但该公司仍多次遭遇质量问题和产品损失。为了改善清洁过程的质量控制,该公司在灭菌之前,针对在线清洗(CIP)循环后的冲洗样品,使用TOC分析进行监测,以验证其生产设备的清洁度,确保不浪费时间去消毒还未清洁干净的设备。虽然有些技术可用于检测设备上的微生物污染(如ATP拭子试验),但这些试验缺乏残留污染物所需的准确性和选择性,容易出现假阳性的误报。在进行TOC分析后,该公司将TOC分析与ATP拭子试验进行了对比。ATP拭子试验的结果合格,表明:在线清洗循环之后,该设备没有微生物污染。但TOC分析表明,同一设备具有有机残留物(这也得到了目视检查操作人员的证实)。在使用TOC分析之前,该公司曾使用ATP数据来确认清洁度然后灭菌,导致工厂使用未清洁干净的设备生产后续批次产品,引发产品质量的不合格。另一个应用领域是,在设备长时间闲置之后确认其清洁度。这家工厂估计,在设备闲置时间超过规定的保存时间之后,通过减少工人清洗该设备的次数,在水费、人工费和化学品费用方面每月将节省10000多美元。这家位于加州的工厂,在36小时的生产过程中,要生产多达50批次产品。在该过程中,任何导致产品损失的问题至少要花费20万美元。由于在灭菌前确定设备清洁度的过程中,TOC分析比其它工具更准确,这家工厂现在可以把财务损失和产品召回的风险降到最低。由于该公司还希望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用水量,TOC分析有助于优化在线清洗循环,并有可能确认:缩短的清洗周期也足以清除设备中的所有污染物。缩短在线清洗周期——即使只有几秒钟——久而久之,就可以从减少用水量中明显地节约成本。该公司还计划对冲洗的样品进行TOC分析,对整个生产和清洁过程中的生产设备进行故障排除,并确定可能的优化点。结论通过采用TOC分析进行实时有机物监测,工厂管理层可以更好地了解碳负荷,以确保水质持续优化并确保没有有机污染。这种快速发现问题,并在造成损失之前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能力使食品饮料厂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避免影响品牌形象,触及质量底线。原文英文版刊登于《Water Technology》2019年9月刊◆ ◆ ◆联系我们,了解更多!
  • 理化安全专家依拉勃与您一同剖析--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
    还未忘却江苏昆山中荣金属爆炸的责任事故,如今天津塘沽又发生危化品堆垛爆炸! 伤亡如此惨重,这些血淋淋的案例逃离不开每日提及却被您忽略的"安全”。 实验室这个特殊的行业,实验人员每天接触各类危险品,您是否真正关注您的存放是否安全。 您还在因为空间有限,默默忍受这样的环境。等待几年后新建改建实验室,您的安全等不起!或者您觉得这样就是规范分类存放了?它真正安全吗?答案是NO!!!没有合理的排风换气,没有有效过滤,或浓或烈的气味,每天都在告诉您,它不安全!依拉勃一直在努力,专注理化安全,从源头控制挥发源。稀释柜内及实验室内空气浓度,避免人员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减少挥发性气体,保障您自身安全,也确保大家的安全。安全无大小!责任你我他!净气型储药柜优势: 室内循环过滤柜体内部挥发的有毒气体!24小时净化实验室内的空气!黑门双锁尺寸全,安全无味又节能。如果您的试剂间只是简单的外排,弥留挥发性气味,或无任何排风换气,气味浓烈,请您加配带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无需施工,直接添加于您存放挥发性试剂的试剂间。如:试剂库改造前,无对应排风或室内换气,气味浓烈,人员安全遭受威胁!改造后:室内无需进行换气排风装置,安全无味,配备双锁实现双人管理。实验室内每日拿取的挥发性试剂,请您也要加配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标示清晰明了,双人双锁管理,24h开机,有效去除柜内及实验室内弥散的挥发性气味!确保安全!如: 依拉勃与您携手共同打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健康工作每一天!依拉勃安全产品相关细节信息请联系我们! 更多详情欢迎来电咨询:400 666 5781扫描以下二维码或是添加微信号"erlab051257814081”,加入依拉勃的微信平台,即刻成为依拉勃大家庭中的一员。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风琴路118号(215334) 电话:0512-5781 4081 传真:0512-5781 4082 公司网址: www.erlab.com.cnE-mail:sales.china@erlab.com.cn 【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是法国依拉勃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自2004年进入中国,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提升实验室工作环境,保护实验室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拉勃为您的实验提供安全节能解决方案,共分为三种产品:高处理量净气型通风柜(传统外排通风柜的绿色替代产品),桌上型净气型通风柜(针对实验台面上的化学操作的安全防护柜),净气型储药柜(拥有强大的过滤效率,并完全过滤实验室的化学气味)】。
  • 凡客产品被指含有毒化学品 凡客否认
    在国际环保机构绿色和平发布的《时尚品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调查》中,选择自有服装品牌网上销售商业模式的凡客诚品,有4件样品被检测出了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检出率为100%。而凡客公关问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回应称,“有毒”命题不成立也不存在。   记者查询上述调查报告信息发现,被检测的四件样品销售地均为“中国大陆”而产地“未知”,四件衣服分别为男装内衣、女装T恤、童装开襟毛衣和男装牛仔裤。4件衣服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毫克/千克)分别为7.6、8.5、140、150。   绿色和平称,所有品牌均有一件或多件服装被检测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在18个生产地中,有13个生产地的服装样品被检测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在从29个国家(地区)购买的样品中,有25个国家(地区)购买的样品被检测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在调查中被检测出残留有1000ppm以上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品牌包括C&A的一件样品、Mango的三件样品、Levi’s(李维斯)的两件样品、CalvinKlein的一件样品、Zara的一件样品、Jack&Jones(杰克琼斯)的一件样品以及Marks&Spencer(马莎百货)的一件样品。   很明显,凡客诚品样品中被检测出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低于以上品牌,不过绿色和平在报告中称,“需要指出的是,样品中残留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浓度低,并不意味着其在生产过程中也同样用了更少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因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有可能在水洗过程中从样品上被冲洗掉。”   资料显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是一类人造化学物质,自然界中原本并不存在。它们属于一类被称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s)的化学物质,这种化学物质通常被用作表面活性剂,并被用于纺织品制造。一旦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进入污水处理厂或环境中,就会分解为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并且会干扰内分泌系统的壬基酚。由于担心其危害性,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限制其使用近20年。   我国政府将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列入了《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中,这意味着从此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在中国口岸的进口和出口都要预先进行审批。但对于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国内的生产、使用和排放,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规。   凡客公关部给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信息显示,目前凡客在长三角以及珠三角大约有不到200家供应商,并表示“凡客诚品一直关注产品质量以及服装生产过程当中的排放以及污染物残留问题。从目前来看,我们的供应商大多都是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工厂,他们提供给凡客的服务标准已经是他们所能提供的最高标准的服务。但我们依然在敦促供应商提高残留检测以及治污能力。同时,凡客诚品也专门设定了一套考核机制要求供应商,如果在这些指标上未能达标,我们也会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   针对记者关于有没有意向在减少上述“有毒”物质排放方面做出努力的提问,凡客公关部方面回应称,首先,“有毒”这个命题是不成立也不存在的 其次,我们将继续敦促和要求供应商在生产工艺以及排放等方面做出改进。   值得注意的是,凡客公关部在回复中提到,目前凡客销售的服装都是执行国家标准,“关于‘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方面目前在国内的纺织行业的标准中(包括GB/T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没有提出指标要求,环境环保方面好像也没标准提出要求。”
  • 【安捷伦】疫情防治中的“双刃剑” | 警惕抗“疫”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次生灾害
    2 月 1 日,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确诊患者的粪便中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 RNA 阳性,意味着新冠病毒感染存在粪口传播可能性。为此,2 月 1 日当晚,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 “强化消毒灭菌、控制病毒扩散”。接到通知后,全国各地的相关部门均加强了对医疗废物废水、市政排水和污水处理中的消毒工作。图片来自:中国政府网医疗废水,尤其是疫情严重地区的医疗废水,除了含有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外,还含有消毒化学品的残留物。目前,我国普遍采用加氯消毒方式处理城镇污水、医疗废水等,在消灭病毒细菌的同时,会与水体中残留的天然有机物和痕量有机污染物发生反应,生成卤乙酸、亚硝胺等具有遗传毒性和致癌性的消毒副产物(DBPs),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消毒副产物会污染饮用水、食品等,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还可能造成其它环境次生灾害。因此,需要对水中的消毒副产物严加监控。国家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政策和标准,降低环境次生灾害风险。3 月 11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外发布了“重大疫情的环境安全与次生风险防控重大项目 2020 年度项目指南”。项目将资助环境介质中的病毒识别与传播规律、疫情聚集区环境污染及次生风险阻控机制、分散型疫区多点位环境风险的协同控制原理、控疫药品和化学品的环境污染及生态效应、重大疫情的生态环境风险综合评估与防控策略 5 大研究方向,资助期限 5 年。图片来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目前,疫情正在全球范围内肆虐,防疫相关的药品和化学品的使用量大增,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次生灾害。因此,政府、科研机构等都十分关心防疫药品和化学品造成的环境问题。安捷伦在环境污染物检测领域,尤其是水中污染物检测领域,积累了诸多解决方案,包括水中抗生素、激素等药物及个人护理品(PPCPs)污染物,消毒副产物检测解决方案等。环境水中的 PPCPs 检测使用 LC/MS/MS 直接进样方式,同时对 377 种 PPCPs 快速准确地筛查和定量分析,包括抗生素类 104 种、兴奋剂类 29 种、激素类 46 种、精神类 48 种、解热镇痛类 28 种、抗过敏类 13 种、心血管类 20 种、农药 48 种以及其它类 41 种。阅读和下载该解决方案:https://www.agilent.com/cs/library/applications/5991-8660ZHCN.pdf 水中的磺胺类药物检测使用 LC/MS/MS 和 SPE 净化富集小柱结合的方法同时测定水中 18 种常见的磺胺类药物和 1 种共生物。阅读和下载该解决方案:https://www.agilent.com/cs/library/applications/application-sulfonamide%20antibiotics-water-spe-lctq-5994-1676zh-cn-agilent.pdf 水中的消毒副产物检测使用 LC/MS/MS 直接进样的方式,测定了饮用水中 9 种卤乙酸(HAAs)、溴酸盐和氯酸盐,该方法快速、简便、灵敏。阅读和下载该解决方案:https://www.agilent.com/cs/library/applications/application-haloacetic-acids-1290-infinity-ii-lc-5994-1275en-agilent.pdf 安捷伦液质联用产品敬请继续关注“安捷伦视界”公众号,获取更多环境污染物检测解决方案。关注“安捷伦视界”公众号,获取更多资讯。
  • 09年12月发布的食品、化学品等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Announcement of Newly Approved National Standards of P.R.China   2009年第15号(总第155号)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T 24828-2009 穿刺根腐线虫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2 GB/T 24829-2009 毛刺线虫属(传毒种类)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3 GB/T 24830-2009 拟毛刺线虫属(传毒种类)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4 GB/T 24831-2009 香蕉穿孔线虫检疫鉴定方法 2009-12-15 2010-06-01 5 GB/T 24832-2009 饲料添加剂 半胱胺盐酸盐β环糊精微粒 2009-12-15 2010-03-01 6 GB/T 3780.10-2009 炭黑 第10部分:灰分的测定 GB/T 3780.10-2002 2009-12-15 2010-06-01 7 GB/T 9858-2009 片基与胶片耐折度的测定方法 GB/T 9858-1988 2009-12-15 2010-06-01 8 GB/T 12683-2009 片基与胶片拉伸性能的测定方法 GB/T 12683-1990 2009-12-15 2010-06-01 9 GB/T 24762-2009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影像测量仪的验收检测和复检检测 2009-12-15 2010-09-01 10 GB/T 24768-2009 工业用1,4 -丁二醇 2009-12-15 2010-07-01 11 GB/T 24769-2009 工业用丙烯酰胺 2009-12-15 2010-07-01 12 GB/T 24770-2009 工业用三甲胺 2009-12-15 2010-07-01 13 GB/T 24771-2009 工业用叔丁胺 2009-12-15 2010-07-01 14 GB/T 24772-2009 工业用四氢呋喃 2009-12-15 2010-07-01 15 GB/T 24773-2009 乌索酸纯度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09-12-15 2010-07-01 16 GB/T 24774-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象形图标识 通则 2009-12-15 2010-07-01 17 GB/T 24775-2009 化学品安全评定规程 2009-12-15 2010-07-01 18 GB/T 24776-2009 化学物质分组和交叉参照法 2009-12-15 2010-07-01 19 GB/T 24777-2009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 2009-12-15 2010-07-01 20 GB/T 24778-2009 化学品鉴别指南 2009-12-15 2010-07-01 21 GB/T 24779-2009 化学品性质(Q)SAR模型的验证指南 卫生毒理性质 2009-12-15 2010-07-01 22 GB/T 24780-2009 化学品性质(Q)SAR模型的验证指南 理化性质 2009-12-15 2010-07-01 23 GB/T 24781-2009 化学品性质(Q)SAR模型的验证指南 生态毒理性质 2009-12-15 2010-07-01 24 GB/T 24782-2009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的判定方法 2009-12-15 2010-07-01 25 GB/Z 24783-2009 氰化钠安全规程 2009-12-15 2010-07-01 26 GB/Z 24784-2009 黄磷安全规程 2009-12-15 2010-07-01 27 GB/T 24792-2009 摄影 加工废液 氰化物分析 用光谱法测定六氰合亚铁酸盐(Ⅱ)和六氰合铁酸盐(Ⅲ) 2009-12-15 2010-06-01 28 GB/T 24793-2009 摄影 加工废液 银含量的测定 2009-12-15 2010-06-01 29 GB/T 24794-2009 照相化学品 有机物中微量元素的分析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 2009-12-15 2010-06-01
  • 优普发布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新品
    产品介绍: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UPFS-III-200L噪声小、功率低、耐腐蚀、操作简单、自动化程度高,能从源头有效解决实验室废水污染问题。技术参数:尺寸规格(mm)1200×750×1300处理流量(m3/d)0.2噪音(db)≤65额定功率(W)250×(1±5%)化学需氧量(CODcr)≤500mg/L生化需氧量(BOD5)≤300mg/L悬浮物(ss)≤400mg/LPH 6-9粪大肠菌 ≤400MPN/L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总余氯 ≥0.5mg/L注:以上实验数据摘自根据具备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于每个实验室产生的废水水质不同,所以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并不保证每个工程的废水经实验室废水处理后的数据均能与上述数据相符。控制面板:标准配置: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1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UPFS-III-200L1台2集水箱300L1个3液位传感器KEY-51个4聚氯乙烯储药罐11L4个5处理药剂--4种6T型过滤装置--1个7固废物分离器--1个8塑料扳手--1个9安装辅材--适量10保险管5A2只11操作手册--1本12操作规程--1份13合格证--1张14质检报告--1份15质保卡--1张备注:盐酸、氢氧化钠药剂用户自备。环保药剂:应用领域:中、高等院校:生命科学院、化工学院、材料学院、环境学院、食品学院、医学院、农学院等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科研院所:研究院、研究所、测试中心、检验中心等在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室废水; 疾控中心:理化检验、微生物、PCR、P2、P3、P4等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 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病原微生物等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药品检验:化学室、药品室等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 中心血站:检测实验室、中心实验室、质控室等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 产品质检:食品分析室等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 环境监测:水分析室、痕量分析室等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 农业技术中心:化学室、药物残留室等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 医院体检中心:理化室、检验室等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 检验检疫局:保健中心、技术中心等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 生物制药:理化分析、质检室、实验室等所产生的废水; 油田石化:采油厂、炼油厂、环境监测站等中心化验室所产生的废水; 企业:中心实验室、质检室、化验室等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创新点:优普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特点:优普UPSYWS系列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采用预处理、酸碱高效中和反应、强化絮凝捕捉、高精度过滤吸附、催化氧化消毒工艺处理实验室废水。具有占地面积小,处理效率高,自动化运行等特点。 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
  • 中国科大在中国污水处理行业碳减排研究方面取得新进展
    近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基于我国市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碳排放的大数据分析,全面评估了污水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特征并探讨了其未来减排潜力及技术路径,为回答污水行业如何实现碳中和这一重要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研究成果以“Spatiotemporal Pattern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 China’s Wastewater Sector and Pathways towards Carbon Neutrality”为题,于2023年1月26日发表于Nature Water(doi: 10.1038/s44221-022-00021-0)。污水处理厂不仅是电能和化学品消耗的大户,而在污染物降解转化过程中还大量产生和直接排放CH4、N2O等温室气体,因此是不可忽视的碳排放源。在当前的“双碳”目标时代背景下,污水处理行业如何实现碳中和已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仍缺乏国家尺度的、详细的污水处理碳排放基础数据,严重制约了各国碳减排策略的制定和实施。中国当前的总碳排放量和污水处理行业规模均为全球第一,因此全面评估中国污水行业的碳排放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将不仅能为污水行业的发展规划提供有益参考,对碳评估和碳减排也将具有重要意义。以往温室气体评估研究中通常采用固定值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并且未考虑其时空差异,因此难以准确反映污水行业的真实碳排放情况。针对这一不足,李文卫教授团队收集和系统分析了2009-2019年间中国所有主要市政污水厂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数据,综合分析了我国能源结构及主要化学品生产能耗的变化规律,并结合文献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获得了单个污水厂精度、动态变化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并绘制出了高时空精度、全处理流程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碳足迹演化及地区分布图,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发现随着污水厂的升级提标和处理能耗、药耗增加,在2009-2019年间整个市政污水行业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增长了17.2%,排放总量则增加了140%且持续增长。新增加的排放主要来自于由能耗、药耗引起的间接排放。从地域分布看,北方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强度更大,比南方地区约高出1倍。不同的污水水质特征和污水厂运行情况是造成排放强度地域差异的主要原因。排放强度将随着未来我国污水资源化的逐步推进而降低,但不同资源化路径在减排潜力和经济成本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如果能因地制宜实施最优化技术路径,整个市政污水行业将有望于2044年左右实现碳中和。该研究为我国低碳污水处理与资源化相关的政策制定和技术研发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对全球污水处理行业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该研究工作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的支持。
  • 认监委批准首家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
    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成为首家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   12月26日,国家认监委正式批准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通过良好实验室规范(英文简称GLP)评价,该实验室成为认监委批准的首家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标志着国家认监委GLP监控体系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该实验室颁发了全国首张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技术评价合格证书。   GLP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的缩写,最早产生于美国药品行业,后扩大到化学品,在国际上已开展了近30年。GLP主要针对医药、农药、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兽药等进行的安全性评价实验而制定的规范,主要目的是严格控制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各个环节,即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降低试验误差,确保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根据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REACH法规的相关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GLP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数据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我国化学品对欧贸易量逐年递增,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的化学品贸易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国内还没有获得有关国际组织认可的GLP实验室,相关的产品安全性评价工作只能依靠国外的GLP实验室,检测费用高昂,企业为此付出较高的成本。   为服务于我国的出口贸易,使我国产品在国内即可获得GLP实验室的检测服务,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我国的GLP实验室监控体系,国家认监委从2008年3月开始组织开展GLP实验室评价试点工作。经认监委组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进行技术评审,正式批准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可以在化学品理化性质、毒性测试等领域按照GLP规范开展工作。这也是推动我国加入经合组织良好实验室规范(OECD/GLP)数据互认协议的重要步骤,对实现我国GLP实验室检测数据获得OECD等国际组织的承认具有重要意义。
  • 皮革致敏化学品及厕所香剂化学品料将受管制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于2013年3月12日表示,支持丹麦就限制皮革物品的六价铬含量所提出的议案。此外,该委员会亦发出一份评估报告草案,赞成一项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使用1,4二氯苯的议案。   丹麦建议,可与皮肤直接及长期或重复接触的皮革物品,若含有浓度相等于或超出3毫克/千克的六价铬,不得投放市场。   现时已知六价铬会导致严重的过敏接触性皮炎,即使浓度很低,亦能触发皮炎,对消费者以及皮革业工人构成风险。   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认为,衡量过社会经济成本及裨益,在全欧盟实施上述限制以处理六价铬风险,是最适当的措施。   限制措施如获采纳,六价铬将被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禁用物质清单,而限制措施将于全欧盟实施。任何物品及混合物若含有附件XVII所列的物质,而且符合附件就每种物质列明的情况,将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议案详细列出可能受限制措施影响的皮革物品例子,包括内衣、颈带、汽车軚盘套、汽车座椅及其他家具、手袋、骑乘装备、狗带、鞋履、手套、表带及其他腕带、发带或发箍、外套及大衣、裤子、帽子和玩具等。   其他未列入清单内的物品,若可与皮肤长时间接触,而其六价铬浓度又超出限制,亦会受措施影响。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指出,虽然生产商并非故意在制造皮革及皮革物品时加入六价铬,但在鞣制皮革时所用的三价铬或会在氧化过程中产生六价铬。不过,若适当控制鞣皮工序,则可避免产生六价铬。   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根据接获的意见,认为毋须修订先前发出的评估报告草案。不过,该委员会其后在评估报告草案加入12个月的过渡期,让在二手市场流通的含铬皮革和现有的含铬皮革存货逐渐消失。因此,针对皮革中六价铬的限制可能要到2015年初才开始生效。假如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不反对议案,欧洲委员会将最终决定是否采纳限制措施。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亦发出另一份评估报告草案,赞成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含有1,4二氯苯的议案,认为该项限制适宜在全欧盟实施。   限制议案针对1,4二氯苯含量高达99%(余下1%为染料及/或香水)的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在评估报告草案中表示,赞成同时限制该种物质的家居及专业用途。   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主要用于公众及家居厕所作除臭用途。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报告指出,1,4二氯苯已被列为第二类致癌物,并对肝脏、肾脏及呼吸道产生毒害,因此以1,4二氯苯制造的产品会构成重大风险。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于2012年6月19日至12月19日谘询公众意见,期间该局辖下的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以及风险评估委员会开始评估议案。   风险评估委员会指出,厕所香剂及空气清新剂一般在家居室内范围、公厕、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室内范围使用,假如该等产品含有1,4二氯苯,将会构成风险。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邀请公众人士就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评估报告草案提出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之后,委员会将审阅公众意见,于6月19日开会,提出最终版本的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委员会及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最终评估报告,将交由欧洲委员会审议,决定应否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含有1,4二氯苯。限制措施如获通过,将纳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监管框架(附件 XVII)。   公众人士可通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网站,就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评估报告草案提出意见,网址为http://echa.europa.eu/restrictions-under-consideration。
  • 欧盟玩具新指令即将生效 瑞典化学品提出新要求
    瑞典将加严玩具安全要求   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l)于5月13日称,新的玩具指令(欧盟第2009/48/EC号指令)将于2011年7月20日起开始生效。这意味着玩具制造商和进口商将对此做出一系列的调整。   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将成为负责化学品要求的新的权威机构 其他负责机构为瑞典消费者机构(玩具安全),以及国家电气安全委员会(电气方面)。Keml称,玩具在设计方面不得对人类健康造成风险,这是对玩具的最基本要求。   新的玩具指令中对化学品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旨在更好保护儿童安全。据悉,指令中关于新的化学品要求将最早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新的化学品要求包括:   1.列表中添加了新物质 化学品不得从玩具中释放出来,其列表中的化学物质从8种扩大到了19种。新添加的化学物质包括:铝、硼、铬(III)、铬(VI)、钴、铜、锰、镍、锶、锡、有机锡和锌。而锑、砷、钡、镉、铬、铅、汞、硒为此前受限的8种化学物质。此外,这些化学物质的测试方法亦有改变。目前使用的方法为生物利用度测试。在新指令中,化学品的迁移限量取决于其使用的材料。多数物质和材料的迁移水平都有所加强。   2.引进玩具零部件中允许使用多少CMR物质的限制 新玩具指令中明确表示禁止在玩具中使用被归类为CMR(致癌、致畸或生殖毒性)的物质。然而,指令中给出了几项豁免措施,允许在个别玩具零部件中低剂量使用CMR物质。该项豁免如指令附件II第III部分中所示。   3.不允许在化妆品中使用的香精也将禁止在玩具中使用 指令规定,55种过敏性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100ppm)。另外11种过敏性香精当使用量超过100毫克/千克(100ppm)时必须进行标注。上述欧盟化妆品法规中列出的香精已转移至玩具指令中。随着化妆品法规的发展,该玩具指令也会同时进行修正。列表中的香精可在玩具指令中的附件III第11条中找到。   法规同时指出,有些化学物质不会从玩具中析出(第1条所示),但是同时属于CMR物质,如铅和汞。这意味着这些物质同时受到最大迁移量和CMR禁令的限制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遵照最严格的限量要求。   机构合作此前,瑞典消费者机构为瑞典玩具指令的主管机关。法规生效后,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将成为立法化学品要求的新的主管机构。而瑞典消费者机构与国家电气安全委员会也将共同合作,以更好保证玩具的安全。   欧盟玩具新指令即将生效 瑞典化学品提出新要求   据了解,第2009/48/EC号指令的生效意味着玩具制造商和进口商将对此做出一系列的调整。Keml称,玩具在设计方面不得对人类健康造成风险,这是对玩具的最基本要求,而旨在更好保护儿童安全的新的玩具指令则对化学品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据悉,指令中关于新的化学品要求将最早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之前,瑞典消费者机构为瑞典玩具指令的主管机关。法规生效后,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将成为立法化学品要求的新的主管机构。而瑞典消费者机构与国家电气安全委员会也将共同合作,以更好保证玩具的安全。   那么,瑞典的此项举措对我国的玩具出口企业会有怎样的影响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走访了在玩具出口检测领域享有盛誉第三方检测机构PONY谱尼测试,PONY谱尼测试专家不仅细致地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而且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PONY谱尼测试专家告诉记者,新的化学品要求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列表中化学品的范围扩大了。化学品不得从玩具中释放出来,列表中的化学品从8种扩大到了19种。新添加的化学物质包括:铝、硼、铬(III)、铬(VI)、钴、铜、锰、镍、锶、锡、有机锡和锌。而锑、砷、钡、镉、铬、铅、汞、硒为此前受限的8种化学物质。此外,这些化学物质的测试方法亦有改变。目前使用的方法为生物利用度测试。在新指令中,化学品的迁移限量取决于其使用的材料。多数物质和材料的迁移水平都有所加强。二是引进玩具零部件中使用CMR物质的限制。新玩具指令中明确表示禁止在玩具中使用被归类为CMR(致癌、致畸或生殖毒性)的物质。但是,指令中给出了几项豁免措施,允许在个别玩具零部件中低剂量使用CMR物质。该项豁免如指令附件II第III部分中所示。三是不允许在化妆品中使用的香精也将禁止在玩具中使用。法规规定,55种过敏性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100ppm)。另外11种过敏性香精当使用量超过100毫克/千克(100ppm)时必须进行标注。上述欧盟化妆品法规中列出的香精已转移至玩具指令中。随着化妆品法规的发展,该玩具指令也会同时进行修正。列表中的香精可在玩具指令中的附件III第11条中找到。法规同时指出,有些化学物质不会从玩具中析出(第1条所示),但是同时属于CMR物质,如铅和汞。这意味着这些物质同时受到最大迁移量和CMR禁令的限制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遵照最严格的限量要求。   PONY谱尼测试专家指出,我国是瑞典玩具进口的第二大进口国,仅次于德国。而此次瑞典对玩具中的化学品安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管控玩具安全,这与国际社会玩具管控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不容置疑的是,此项举措对我国的玩具出口业是一个重大的挑战。由此,PONY谱尼测试专家建议相关企业,一定要在发展的同时更加密切关注国际法规,尤其是出口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要严把原辅料进口管理,消除产品安全隐患,并着力创新工艺流程,积极的寻找绿色、环保的替代品。更重要的是要积极到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送检。保证了产品质量,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实现更大的发展与飞跃。
  • 我国4.5万种化学品仅有一个条例 法律监管滞后
    苏丹红、瘦肉精、硫酸铜、三聚氰胺、塑化剂……这些貌似离我们很远的化学名词却在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进入普通公众的视野。“国人通过食品进行化学扫盲”虽是一句戏言,却也道出了其中的尴尬和无奈,以至于很多公众谈“化”色变。   针对这一尴尬现实和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魏复盛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化学品监管的缺失和滞后是其重要原因。对待化学品要一分为二,不能以“有”和“无”来论是非。   4.5万种化学物质仅有一个条例 化学品法律层面监管严重滞后   来自首届全国检验检疫学术报告会上数据显示,目前世界上已知的化学品有700万种之多,而进入环境的化学物质已达10万种。   魏复盛告诉记者,我国已生产和上市销售的现有化学物质大约有4.5万种,其中约有3700种属于危险化学品,有300多种属于剧毒化学品。作为一个化工品进出口大国,我国大约100多种化学产品世界产量第一。但与之极不相称的却是,我国对化学品的监管只有一部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于这仅有的一部条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化学品安全重点实验室首席专家陈会明告诉记者,这部颁发于2002年监管条例,主要限制的还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今年3月经过修订后才增加了对使用、经营者的一些监管。而在欧洲,2006年至今年,连续发布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就有三部。   “我国关于化学品监管在法律层面远远滞后,随着我们和国际的接轨,在这一方面和全球是有距离的。”魏复盛表示。   我国缺乏完备的化学品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价体系   早在2005年化工业产值就被中国赶超的欧盟,对化学品的监管像食品、药品一样,是并行的“三驾马车”。据陈会明介绍,欧盟不仅有专门化学品管理机构,仅管理化学品的官员就达500人。所有的化学品进入市场前都要经过系统的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价,通过风险评价确定其用途,并将数据提交给管理部门。但目前,我国并没有这套程序。   陈会明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对化学品的管理只有一个环保部污染防治司下属的化学品管理处,监管重点是进出口的化工品。   在环保部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化学品环境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追踪 筛选和公布重点控制的化学品目录 承担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登记等。   魏复盛院士也表示:“化学品上市,要使用必须得到许可。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好多都没有批准,甚至都找不到人批准。国家批准的话就要有安全试验数据和风险评价,然后再确定你能不能用?怎么用?用多少?但是由于很多原因,我们现在还缺乏相应的完备体系。”   对待化学品要一分为二 食品添加剂没有“原罪”   监管的缺失让明确不能用于食品的化学品渗透到食品领域,并引发了一个又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在不能辨别“谁是谁非”的情况下,很多公众开始拒绝食品添加剂。浙江绍兴19个知名饭店的大厨更是掀起了一场“裸烹”运动,向市民承诺,以后做菜不使用任何人工添加剂,并愿意接受大家的监督。食品专家表示,添加剂并没有“原罪”,目前市民普遍对添加剂的抵触是一种误解,是少数人的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让添加剂背了黑锅。作为食品工业不可或缺的“一员”,许多食品添加剂都有自己的独特用途——如果不添加抗氧化剂、防腐剂,很多食物甚至过不了一天就会腐烂变质,对于现代食品工业而言,添加剂是绝对的“功臣”。 魏复盛告诉记者,对化学品不要以“有”和“无”论是非,一定要一分为二,正确的使用会给人带来好   处,错误的使用会给人带来灾难。如果违规添加或者加入量超过了允许范围,就会产生危害。比如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但其含量很低。儿童奶粉小于每公斤1毫克是合乎标准的,但是有意地加进去代替蛋白,就会危害儿童的身体健康。   对于由化学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陈会明提出了独到的观点:“我们是不是可以换个角度来看食品安全事件呢?包括三聚氰胺,包括塑化剂都是非法添加物,既然是非法添加物,它跟食品就没有关系,是化工原料监管的源头出了问题。为什么市场准入没有严格监管起来?在西方都是通过化学品的立法把它确定下来的。你必须向监管机构上报相关数据,你必须要做风险评价,必须要确定它的用途,如果这条链条完整了,那么,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少很多。”   对于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两位专家都表示,除了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化学品的监管,还应该加大非法添加者的违法成本。   ■延伸阅读   美国:复杂的申请过程提高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成本   美国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大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3200余种。美国对添加剂有着完善的监管制度,这一工作由“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完成。按规定,只有经过评价和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才能生产和应用,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安全,加入了不安全添加剂的食品禁止销售。   在美国,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十分严格,使用者必须提出申请。申请书包括的内容十分复杂。烦琐的审批程序不但可确保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而且提高了使用添加剂的成本,企业和工厂对添加剂的使用会格外小心。而且一种食品添加剂在被批准使用后,隔若干年后,安全性会被重新评价和公布。这一系列复杂的申请过程无形中提高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成本,进而提高其使用安全性。比如氧化铁在许多国家都可以当作食品着色剂使用,而在美国只被允许用在化妆品中。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允许限量使用的富马酸钙,在美国也被认为安全性未能确认而根本不允许应用于食品调味剂和香水。   英国:信息公开避免原料危害   英国食品标准局是政府机构,统一制定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当对某种食品添加剂使用存在多方争议时,英国食品标准局的处理方式非常透明,即公开介绍多个机构的不同观点,还建立一个自愿禁用某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名单。食品生产者如希望避开这些添加剂可能带来的危害,可主动选择禁用,并将自己加入到企业名单中。当信息公开透明地公布之后,消费者就可以放心地自主选择了。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欧盟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列出所有成分,并按重量排列。不能笼统地仅标明是某一大类,还必须在包装最显眼的地方用粗体字标明,不得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此外,添加剂可能造成的过敏性反应也要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明,以提醒消费者。几乎每款食品包装背后会有一个过敏提示的“惊叹号”,标有该食品含有什么成分可能会导致过敏。另外,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相当严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受到无上限罚款和2年监禁,因此商家多数比较谨慎。   近年来部分重大化学品中毒事件   席卷全台的“塑化剂风暴”   2011年3月,台湾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一名检测员在给某公司益生菌做例行检测时,发现了一种本不该出现在食品中的塑化剂——DEHP。DEHP是一种工业原料,普遍用于塑胶材料的塑化剂,在台湾被确认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为非食用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含“瘦肉精”的猪肉   201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双汇肉制品含有“瘦肉精”。这场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4月12日,公安部通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6名,收缴“瘦肉精” 400余公斤。国内外的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 “瘦肉精”的肉,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浸泡福尔马林的“问题银鱼”   2011年4月,青岛市城阳质监局接到市民举报,在一间民房内查获大量浸泡福尔马林的“问题银鱼”。福尔马林是“甲醛”的水溶液,正常人体接触,轻则皮肤过敏、眼睛刺痛,重则致癌,甚至致命。另外,福尔马林会造成细胞的变性,可能引起生物畸形。   三聚氰胺毒奶粉   2008年9月11日,一条名为《甘肃14名婴儿疑喝“三鹿”奶粉致肾病》的新闻,使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开始浮出水面。2008年9月12日,卫生部通报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事实初步认定。三聚氰胺事件爆发。随后,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与三鹿奶粉事件相关的刑事案件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名,逮捕60人。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
  • 实验室安全防护专家依拉勃与您一同剖析--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
    “8.12” 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牵动无数人的心,我们虽然无法亲临现场,但心系天津,为逝者祈福,同时,我们也在反思“安全”二字的责任重大,特别是针对危化品的存放,更要安全规范,严格管理,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燃。因为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若因存放不规范引起的火灾危害面广,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同时,由于化学品本身及其燃烧产物具有毒害性和腐蚀性,部分化学品无法使用常规手段扑灭,所以化学品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事实上,化学实验室同样面临类似的安全风险,尽管实验室的事故规模与后果并不足以和天津瑞海物流公司爆炸事故相提并论,但起因或有某些相似之处,安全规范存放,有序严格管理尤为重要。实验人员每天接触各类危险品,您是否真正关注您存放的各种化学品是否安全? 或者您觉得这样就是规范分类存放了?它真正安全吗?答案是NO!!!没有合理的排风换气,没有有效过滤,或浓或烈的气味,每天都在告诉您,它不安全!依拉勃一直在努力,专注理化安全,从源头控制挥发源。稀释柜内及实验室内空气浓度,避免人员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减少挥发性气体,保障您自身安全,也确保大家的安全。安全无大小!责任你我他!净气型储药柜优势: 室内循环过滤柜体内部挥发的有毒气体!24小时净化实验室内的空气!黑门双锁尺寸全,安全无味又节能。如果您的试剂间只是简单的外排,弥留挥发性气味,或无任何排风换气,气味浓烈,请您加配带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无需施工,直接添加于您存放挥发性试剂的试剂间。如:试剂库改造前,无对应排风或室内换气,气味浓烈,人员安全遭受威胁!改造后:室内无需进行换气排风装置,安全无味,配备双锁实现双人管理。实验室内每日拿取的挥发性试剂,请您也要加配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标示清晰明了,双人双锁管理,24h开机,有效去除柜内及实验室内弥散的挥发性气味!确保安全!如: 依拉勃与您携手共同打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健康工作每一天!依拉勃安全产品相关细节信息请联系我们! 更多详情欢迎来电咨询:400 666 5781扫描以下二维码或是添加微信号"erlab051257814081”,加入依拉勃的微信平台,即刻成为依拉勃大家庭中的一员。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风琴路118号(215334) 电话:0512-5781 4081 传真:0512-5781 4082 公司网址: www.erlab.com.cnE-mail:sales.china@erlab.com.cn 【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是法国依拉勃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自2004年进入中国,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提升实验室工作环境,保护实验室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拉勃为您的实验提供安全节能解决方案,共分为三种产品:高处理量净气型通风柜(传统外排通风柜的绿色替代产品),桌上型净气型通风柜(针对实验台面上的化学操作的安全防护柜),净气型储药柜(拥有强大的过滤效率,并完全过滤实验室的化学气味)】。
  • 群英荟萃上海国际污水处理展 膜处理产业将再创高峰
    同期举办   2014 AQUATECH CHINA 上海国际膜与水处理展   2014 FlowEx China 上海国际泵管阀展   第七届AQUATECH CHINA 上海国际污水处理展将于2014年6月25-27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隆重上演。   75,000平米规模 1,400家展商 45,000名专业观众   短短20多年,膜作为一种新兴高效的分离技术广泛应用在电力、纺织、化工、电子、冶金、石油、食品、工业水处理、生物制药、发酵等各个领域。&ldquo 在我国因为水的问题比较严峻,因而膜技术在水处理领域应用发展的比较快,尤其在废水处理,特别是水资源再利用方面有广阔的前景。&rdquo 国家环保总局华南环科所彭晓春主任告诉记者,膜法水处理市场前景光明,在现有的污水深度处理工艺中,膜处理方法是相对成熟的技术。膜技术作为水处理行业的一块&ldquo 肥肉&rdquo ,正处于群雄争霸的时期。   由上海荷瑞会展有限公司与荷兰阿姆斯特丹RAI 国际会展中心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中国建筑文化中心、荷兰水事业联盟等多家知名单位协办的第七届AQUATECH CHINA 上海国际污水处理展将于2014年6月25-27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隆重上演!   AQUATECH CHINA 上海国际污水处理展诞生7年来,特别开辟膜与工业水处理专区,一直致力于膜技术在工业水处理领域应用发展,打造全球最优质的污水处理产业技术交流学习平台,新产品、新设备展示平台,更好地推进污水处理产业的发展。历经多年的发展及资源的整合,展会现已经成为环保污水处理产业公认的&ldquo 全球最大的顶级污水处理展&rdquo ,专业人士必选盛会!   一年一届的展会已成为污水处理产业专业人士的聚会。届时多个国内外工业膜大品牌都将在现场展示最新"膜"术!部分如:DOW、GE、东丽、熊津化学、凯发、明电舍、时代沃顿、特里高、三菱丽阳、膜天膜、斯纳普、乐普、唯赛勃、中环膜、坎普尔、赛诺膜、沁森、九章膜、易膜、海清源、美能、乐金等,让您现场领略最新"膜"法! GE水处理及工艺过程处理带来的ZeeWeedâ 超滤膜作为一种独特的外压式的浸没式或压力式PVDF中空纤维膜,具有超常的物理化学耐受性,其加强型膜丝具有无比的耐受性和使用寿命 蓝星东丽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展示的海水淡化反渗透膜 TM8系列具有除盐性能好且稳定,运行维护成本低的特点 哈尔滨乐普的膜外壳经过10万次水压循环疲劳试验测试及6倍爆破压力测试,密封可靠,性能卓越, 应用于新加坡大泉海水淡化厂水处理工程等。   展会同期将举行近70场行业高端会议及论坛,如全球工业领袖论坛、第三届加拿大水处理技术研讨会、第三届环保水处理工程师大会、全国二氧化氯与水处理研讨会、水处理&流体技术&mdash &mdash 制药专场论坛、水处理中水回用技术论坛、AquaStage企业技术交流会等。主办方将邀请环保主管部门领导全面解析最新政策走向,集聚全国大污水治理专家进行解决方案的共享,为污水治理企业提供一个专业化的技术交流和政策解析平台。   我们相信第七届AQUATECH CHINA 上海国际污水处理展将会是一届政府要员群集、行业龙头毕至、权威专家济济一堂的污水处理行业盛宴,无论是了解最新污水处理行业最新动态,还是采购环保产业设备,本展都将为您带来最权威最先进的盛宴。我们将以满腔的热情、最优质的服务、最优秀的平台期待您的光临!   AQUATECH CHINA 上海国际水展微信公众平台开通啦!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ldquo 上海国际水展&rdquo 或手机扫描二维码,预登记免费获取精美礼品一份。更可参与Iphone5S手机抽奖活动!   展会咨询热线:   TEL:021-33231355 FAX: 021-33231366 E-Mail:info@aquatechchina.com   新闻联系人:   倪仁伟 Vincent TEL:021-33231357 E-mail: vincentni@chcbiz.com   更多展会信息请登录:www.aquatechwastewater.com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贺莒南县污水处理厂选购冠亚污泥含水率测定仪
    莒南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中心采购冠亚牌污泥含水率测定仪。 冠亚水分测定仪因检测速度快、结果准确,得到了污水处理厂相关领导及技术人员的一致认同! ●自主研发生产、核心技术产品,SFY商标8931081●可广泛应用于环保、污泥加工企业●测试准确度符合污泥行业标准●质量过硬、仪器零耗材●操作简单,无需辅助设备●CMC计量许可证00000018号(生产许可证)●污泥行业快速水分检测仪●SFY系列红外线/卤素快速水分测定仪器(专利号:2005301013706)●是目前行业中通过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产品。 ●“GY"商标证书,商标证书编号7927649号。●“SFY"商标证书,商标证书编号8931081号。《冠亚牌》SFY-50污泥快速水分测定仪是由深圳市冠亚公司研发并生产,该仪器具有温度设定、微调温度补偿及自动控制等功能, 采用目前国际通用的热解原理研制而成的新一代卤素快速水分测定仪器。引进进口自动称重显示系统,人性化系统操作, 无需特殊培训,自动校准功能、自动测试模式,取样、干燥、测定一机化操作。应变式混合气体加热器,短时间内达到加热功率,在高温下样品快速被干燥,测定精度高、时间短、无耗材、操作简便,不受环境、时漂、温漂因素影响,无需辅助设备等优点。客户可根据所测样品状态不同而调整测试空间,片状、颗粒、粉末一机操作,且检测效率、测试准确度远远高于**标准方法。计算机、打印机连接功能可即时打印或者记录、储存终点自动判定模式锁定的终水分值。 《冠亚牌》污泥快速水分测定仪是生产和科研中理想的水分测定仪器,目前已被广泛引用于各个行业水分监控及院校科研等领域,如各种生物污泥、化学污泥、化学混合污泥、脱水污泥等各种样品的水份检测。冠亚污泥含水率测定仪技术指标 1、称重范围:0-150g 2、水分测定范围:0.01-** ★★JK称重系统传感器 3、样品质量:0.1-150g ★★可调试测试空间为3cm 4、加热温度范围:起始-250℃ ★★加热方式:应变式混合气体加热器 ★★微调自动补偿温度15℃ 5、水分含量可读性:0.01% 6、显示7种参数: ★★ 水分值,样品初值,样品终值,测定时间,温度初值,终值,恒重值 ★★红色数码管独立显示模式 7、双重通讯接口:RS 232 8、外型尺寸:380×205×325(mm) 9、电源:220V±10% 10、频率:50Hz±1Hz 11、净重:3.7Kg 2004年冠亚在深圳成立 2005年上海分公司成立 2009年长春分公司成立 2012年沈阳分公司成立 2014年哈尔滨公司成立 仪器自购之日起,保修一年,终身维护。我司目前在深圳、上海、长春、沈阳、哈尔滨均有公司,可就近发货和售后。 部分用户西环保局 (27台)南京环保局通辽污水处理厂陕西中电投太阳能电池废水污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深圳深南电环保有限公司温州污水处理厂温州水务集团深圳市水务集团上海绿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深圳深南电环保有限公司上海南市污水厂 深圳市水务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巴斯夫造纸化学品(江苏)有限公司新乡污水处理厂山东潍坊污水处理厂宁德师范大学无锡污水厂东南大学深圳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等化学品国标预审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毒性检测分技术委会(SAC/TC251/SC1)在广州召开了对2008年制定的《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等13项化学品国家标准的预审会议。来自全国危标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中山大学、暨南大学、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检科院多位专家到会出席了此次会议。   与会专家听取了标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议了提交的标准初稿,对标准预审稿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并按照GB/T1.1-2009有关规定,就标准编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各标准起草单位按照预审专家组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修改,提交技术委员会正式审定。标准分别是:   一、20080040-T-469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试验方法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二、20080444-T-469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   三、20080446-T-469化学品 生物降解筛选试验 生化需氧量   四、20080451-T-469土壤/污泥吸附常数估测试验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   五、20080453-T-469土壤中好氧厌氧转化试验   六、20080890-T-469水 沉积物系统中好氧厌氧转化试验   七、20081305-T-469化学品 快速生物降解性通则   八、20080448-T-469化学品 土壤微生物 碳转化试验   九、20081303-T-469 沉积物-水系统中摇蚊毒性试验 加毒于沉积物的方法   十、20081304-T-469沉积物-水系统中摇蚊毒性试验 加毒于水的方法   十一、20080445-T-469化学品 陆生植物测试 生长活性试验   十二、20080447-T-469化学品 土壤微生物 氮转化试验   十三、20080449-T-469化学品 有机化合物在消化污泥中的厌氧生物降解性 气体产量测定法
  • BCEIA 2017工业品分析论坛——化学品、农药、冶金检测新高度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5a899b07-3537-46bb-8ead-125c568edb41.jpg" title=" 3.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我要测网讯& nbsp /strong 10月9日,第十七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BCEIA 2017)学术报告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盛大开幕。11日上午,2017中国工业品分析检测技术学术论坛顺利召开,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副主任揭玉斌主持会议,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技委委员吴波尔致辞,4位专家就工业品分析技术及对分析仪器的要求作精彩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83b58a3e-b90c-4359-95ed-893a5dd5d753.jpg" title=" 1.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55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55"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副主任 揭玉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505a4c1b-e3df-46ce-8f3b-72c0ce20f509.jpg" title=" 2.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57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57"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技委委员 吴波尔 br/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321d313e-93e8-4d2f-9b7d-f749003a9816.jpg" title=" 4.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所长 李海山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健康毒理学试验技术及对分析仪器的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非动物试验替代方法的研发发展快速,李海山先后介绍了健康毒理学传统试验技术、新试验技术及对分析仪器的要求。在毒理学试验中,供试品浓度一般较高,气相色谱、液相色谱即可满足需求;药物在生物样本浓度很低,通常需要高精度分析仪器,尤其毒代物动力学中代谢物转化分析对仪器的要求更高。在吸入暴露浓度监测方面已经实现了血液和尿液自动采集、储存、在线监测,同时肺功能监测与暴露监测结合,也可以实现在线监测。特别指出,对于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实验国内已经优先研发出自动试验操作仪器,提高了试验效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19fe3567-52be-41e3-a7df-0dc6df243c59.jpg" title=" 5.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吴晟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生态毒理学试验技术及分析仪器的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吴晟旻就特殊化学物质生态毒理测试技术及其分析仪器选择方法作报告。他指出,特殊物质包括UVCB类、无机物、聚合物、纳米材料、塑料微颗粒以及有机物,UVCB物质难以定义精确的暴露浓度,分析测试较难;有些金属无机物溶解度低,难以测定环境介质中的暴露浓度;聚合物在水中溶解很低,常伴有絮凝作用,没有灵敏度较高的分析测定方法;纳米材料粒径小,比表面积大,水中分散、团聚沉降等性质受到PH、离子强度的影响大难以定量;塑料微颗粒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定量检测方法,主要采用显微计数法;有机物性质多样,暴露体系难以制备、难以建立合适的分析方法。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吴晟旻介绍了具有光解性、易挥发性、水解性、疏水性、难溶性特殊物质、纳米材料、塑料微颗粒溶液制备方法,鱼类及其胚胎在毒理试验中的形态变化,常用气相、液相、ICP-MS等分析测试方法与其适用对象。对于碳元素较多的大分子物质,利用现有的色谱和质谱方法都不能进行分析时,选择采用总有机碳方法。目前,金属纳米材料分析困难,通常采用SP-ICP-MS与透射电镜结合共同分析。特殊物质检测应该根据其物化性质选择合适的溶剂,调节PH,结合代谢产物的特性等选择检测仪器。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bab4fb54-219e-40a1-9a52-f1bc391f18ce.jpg" title=" 6.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项目总监 钟立香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工业品产品注册相关检测项目及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钟立香首先介绍了化学品申报法规背景。1994年5月1日,《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要求进口企业对首次进口到中国的化学品进行申报登记,不需要提交测试数据;2003年10月15日,环保总局17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要求不在“现有物质名录”中生产或者进口均需要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需要提交测试数据;2010年10月15日,环保部7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更新,规定对新化学物质实施风险和分类登记,对登记后实际生产或者进口的物质实施分类管理,对实际活动的登记物质实施回顾性评估进入名录。& nbsp 今年八月,环保部调整了《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并于2017年10月15日实施。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6年,环保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的公告》,规定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从事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的机构应当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从事新化学物质理化性质、毒理学特性测试的机构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前,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有11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毒理特性鉴定机构有24家,化学品环境危害性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钟立香还介绍了化学品申报和农药登记测试机构的要求。境内测试机构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要求,按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测试;境外测试机构应按照方法一致性的原则,采用OECD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其他国家普遍承认的方法为新化学物质申报开展测试。境内实验室农药药效、残留、环境登记实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并且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报告;境外实验室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79b2a054-6547-4ae2-bb8c-25f4db6453c7.jpg" title=" 7.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55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55"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李晓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冶金检测技术前沿及对实验仪器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冶金产品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冶金的发展离不开相应检测技术支持。李晓滨介绍了冶金生产过程中的检测和冶金产品化学、力学、无损、腐蚀、失效等检测技术,并且指出冶金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1、质量在线检测技术,包括过程质量检测和成品质量检测;2、体视学、图像检测技术,包括光学技术、电脑软硬件技术、模式识别及数据处理技术;3、智能化、自动化仪器分析技术,包括热分析技术、表面分析技术、结构与物像分析技术、微区成分分析技术;4、产品应用检测分析技术,包括装配式结构钢筋节点的机械连接检测技术、海洋环境中混凝土结构钢筋腐蚀速率的比对检测技术。同时,李晓滨根据冶金检测特点,针对国家对实验室的新要求,对相关要求进行梳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BCEIA精彩活动仍在继续,更多现场快讯,敬请关注仪器信息网(展位号:42091)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right " 撰稿编辑:徐娜娜 br/ /p p br/ /p
  • 关于举办“2024精细化工高纯化学品分离提纯精制 技术应用与装备开发论坛”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精细化工高纯化学品分离提纯精制技术应用与装备开发论坛”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精细化工高纯化学品是我国现阶段化工生产高质量、高端化发展的关键,是化学工业中最具活力的新兴发展领域之一,是国内外产业界和学术界抢占的战略制高点。分离提纯精制技术是其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精细化工高纯化学品领域的技术交流,我单位将于2024年6月28日-30日在南京召开“2024精细化工高纯化学品分离提纯精制技术应用与装备开发论坛”。本次大会将围绕精细化工高纯化学品的分离提纯、智能优化、分析检测、节能降耗及其关键设备等研究方向,涵盖精馏、结晶、吸附、膜分离、萃取、吸收、检测等分离技术在基础理论研究、工艺流程、工业化生产等相关进展,通过产学研用的结合,助力企业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解决我国面临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推动精细化工高纯化学品和高端材料及下游应用。诚邀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高纯化学品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参会交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论坛主题: 展示最新应用成果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一、会议组织:主办单位: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中科凯晟(北京)化工技术研究院协办单位:招募中(欢迎来电咨询洽谈)赞助单位:北京日新远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信远膜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汇甬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形式:专家演讲、案例分析、互动交流、仪器设备展示二、时间地点:时间:2024年6月28日—30日(28日全天报到)地点:南京市(具体地点通知给已报名人员)三、会议费用:会务费:2500元/人(含会议费、资料费等);同一企业报名2人以上2200元/人,高校科研单位1800元/人,收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四、会议日程6月28日(全天):会议酒店报到;展商布展;6月29日(全天):论坛开幕、大会特邀报告、展览展示;6月30日(08:30-11:30):大会特邀报告、展览展示;6月30日(11:30-12:00):闭幕式!大会结束!五、出席嘉宾:龚俊波 天津大学教授——高纯化学品结晶技术李群生 北京化工大学教授——高纯/超高纯化学品精馏关键技术与应用姚克俭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高纯化学品分离工艺过程、装备和控制的研究和应用陈建新 河北工业大学——高纯精细化学品高效结晶精制与过程强化关键技术开发赵亚平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基于超临界CO2的萃取精馏和模拟移动床分离技术及其应用陶金亮 河北工业大学教授——工业全逆流立体传质塔板在反应及催化精馏领域的特性及应用研究张 扬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高纯化学品结晶分离过程中基于PAT优化结晶过程控制晶形与粒度的工业实例研究王荷芳 河北工业大学教授——高纯度电子级溶剂绿色催化精馏节能工艺开发与应用杨立斌 天津科技大学教授——熔融结晶技术在高纯产品中的实践应用魏玉峰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总监——制药过程结晶工艺开发、转移中的常见问题马鹏程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研究员 ——聚集诱导油水分离工艺张鹏伟 俱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超高压(HPP)在植物萃取上的优势张庆武 北京日新远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品质活性碳纤维膜在精细化工分离纯化中的应用王作荣 宁波信远膜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渗透汽化有机溶剂脱水技术应用案例分享张立峰 浙江汇甬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微波法第二代分子筛膜在高纯化学品提纯精制中的应用张春芳 江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教授报告主题:正在确认中(更多专家报告正在确认中,敬请关注……)六、主要交流内容:一)、高纯化学品分离纯化技术研究与装备1、高纯化学品分离纯化技术工艺研究思路2、高纯化学品分离纯化过程中存在的共沸、近沸和热敏损失问题3、新能源电子化学品痕量杂质分离技术4、精密精馏和层式熔融结晶耦合纯化技术及成套工艺包开发5、吸附-精馏-结晶耦合分离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6、连续色谱分离填料、装备和优化成套技术开发与应用7、二元醇系列高难物系产品分离过程与装备8、集成分离技术在多项光学级产品分离中应用9、高纯度化学品精馏过程强化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节能减排10、高纯/超高纯化学品精馏关键技术装备研发与工业应用11、熔融结晶技术在锂电化学品的提纯中应用二)、新型分离材料的开发与应用1、新型陶瓷膜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2、高效分离有机溶剂的新型膜材料开发与应用3、有机功能性膜材料开发与应用4、分子筛膜分离技术的研究与应用5、功能性吸附分离材料研究及产业化6、高性能色谱分离材料和色谱柱的研制与应用7、无机离子交换材料的开发与应用8、新型高分子膜材料的开发与应用三)、高效分离设备的开发与反应分离耦合技术1、分离提纯过程节能装备及高效精馏装备开发与应用2、膜过滤系统和模拟移动床系统设备的开发与应用3、连续离交系统和浓缩干燥技术的开发与应用4、超级浮阀塔板装备与高效S型填料的装备的开发与应用5、多级萃取设备和结晶设备的开发与应用6、膜分离设备及固液分离装备的开发与应用7、多相氧化组合反应器与耦合分离新技术应用8、膜分离及膜反应分离一体化技术开发与应用9、LC高效层析分离技术设备开发与应用10、反应-膜分离耦合强化技术的研究与应用11、反应-渗透蒸发耦合技术与无机膜反应器的应用12、超临界流体技术与膜分离耦合技术★新装备与新仪器科技创新成果展示:会议期间将举办新装备与新仪器成果展示活动,欢迎各仪器、装备开发单位积极参加展台展示及技术推广报告。(详情请联系会务组咨询)七、参会对象:全国制药、精细化学品和有机合成产品的生产企业;从事分离纯化技术与工艺放大优化研究领域的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分析检测、质量标准等部门的研究和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分离纯化、工艺优化设计和技术服务的单位;与分离纯化、分析检测相关设备与仪器仪表生产企业及贸易公司等。八、论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全国征集与主题相关的学术报告、论文、调研成果,印刷会刊(论文集)作为会议资料,提交人员于6月20日前将论文发送至邮箱zghg2012@126.com。要求论文字数不超过5000字,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九、联系方式:联系人:赵老师 电话:13001080157(同微信) 电子邮箱:zghg2012@126.com附 件:参会回执表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 二○二四年五月附件: 2024精细化工高纯化学品分离提纯精制技术应用与装备开发论坛参会回执表单位名称邮 编通讯地址联 系 人部 门职 称手 机电 话传 真参会代表 登记 姓 名性 别职务/称 手 机 电 子 邮 箱发票事宜发票单位名称:发票项目: □培训费 □会务费问题征集(以便报告专家在备课时更有针对性):银行汇款至:户 名:北京邦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账 号:0200063009200050454签名/盖章:日 期:1、请您准确填写上表各项信息,以便我会制作代表证等相关培训资料。2、请您在回传此确认表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汇款注明:南京纯化分离注册费用3、请您付款后把汇款底单发给联系人,款到后我们会给您邮寄正式发票。4、我们在会议前一周左右给您发第二轮报到通知。联系人:赵老师 电话:13001080157(同微信) 电子邮箱:zghg2012@126.com
  • 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印发
    日前,环保部印发《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文件中建设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化学分析设备及系统、生物测试设备及系统、计算毒理学及风险评估系统等。   其中,化学分析设备及系统中包含的仪器设备有:   实验室常规仪器和耗材,如试剂柜、样品柜、天平、纯水仪、移液器、常用玻璃仪器、采样设备等。   分析仪器设备,如BOD仪、COD仪、液相色谱、液相色谱质谱、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总有机碳分析仪、原子吸收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离子色谱仪等。   聚合物分析设备,如凝胶色谱仪等。   样品前处理设备,如微波消解仪、固相萃取仪、氮吹仪、旋转蒸发仪、加速溶剂萃取仪、凝胶色谱净化系统等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测试机构:   为提高我国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能力,落实《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进一步提升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支撑能力,我部制定了《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以下简称《建设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相关实验室可按照《建设要求》加强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区域化学品实验室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环境保护部授予区域化学品实验室资格。   附件: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2月18日
  • 中广测研究团队基于非靶向表征方法评估医院废水处理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控疫药物和化学品的大量使用,会使医院废水中溶解有机物(DOM)含量增加。DOM是废水污染物的主要转运体,改变有毒有害物质在环境中的吸附和归宿;而且废水中的DOM会与消毒剂作用产生大量高毒性的消毒副产物(DBPs)。因此,探究医院废水不同阶段处理工艺中DOM的组成特征,对有效控制废水中产生DBPs和准确评估处理工艺对DOM的去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省化学测量与应急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环境污染化学团队基于FT-ICR-MS高分辨质谱和三维荧光光谱法(EEMs)建立水中DOM非靶向分析方法,表征医疗废水中DOM的组成特征,并研究医院废水处理工艺单元对DOM组分去除选择性。研究团队在省内拥有2800多张床位某三甲医院的废水处理工艺中各处理单元采集水样,经浓缩处理后的样品采用ESI-FT-ICR-MS和EEMs进行DOM分子组成非靶向分析。通过数据解析鉴定出医院废水DOM中3000多种组分和10000多个分子式,未经处理的医疗废水中DOM以脂肪族和高度不饱和化合物为主,芳香指数较低。这些特征与河流水体中天然DOM和工业园区废水DOM有显著差异:与天然DOM相比,医疗废水中DOM表现出较低的不饱和度、较低的分子量和较高比例的杂原子有机物;与化学工业园区废水DOM相比,医疗废水DOM富含高度不饱和脂肪族化合物。医院废水中普遍检测到含氮和类肽化合物,它们可能是含氮消毒副产物的重要前体。经研究发现,医院废水经生物单元处理后,脂肪族化合物显著降解,形成了更多CHNO化合物和高度不饱和的化合物;经消毒单元处理后,高度不饱和及芳香族化合物减少,芳香性降低;经反渗透单元处理后,高度不饱和及CHO化合物被去除。这些处理单元在去除DOM过程中效果互补,整个处理工艺可有效地转化和去除废水中DOM。 相关研究成果以“Non-targeted characterization of dissolved organic matter from a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by FT-ICR-MS:A case study of hospital sewage”为题发表于发表在国际环境工程技术期刊《Journal of Water Process Engineering》,测试所(中广测)为唯一第一和通讯作者单位,上述工作得到了广东省科学院建设国内一流研究机构行动专项资金项目、广东省重点领域研究计划项目和广州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支持。
  • 加州发布认定消费品所含有毒化学品最终规例
    加州行政法办公室于8月28日批准了有毒物质管制部 (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以下简称DTSC) 历时两年制订的《更安全消费品规例》最终版本。新规例订立程序,以认定消费品所含可能会被视为受关注化学品的化学品或化学成份,并排定其优先处理次序,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程序也将对相关化学品及其潜在替代品进行评估,以确定限制该等物质暴露或降低其所造成危险程度的最佳方法。此外,规例还订明,DTSC在替代品分析完成后可采取的监管对策。DTSC发表的资料摘要指出,若实施规例所订立的程序,将可率先建立一项在州政府层面,全面为危险化学品寻找更安全替代品的计划。因此,DTSC认为,《更安全消费品规例》「可能成为化学品改革的全国性模范。」   《更安全消费品规例》制订了一份约有1,200种候选化学品的清单,而根据其他组织已完成的工作,该等化学品均呈现出一种或以上的危险特性,及/或环境或毒理学指标。规例并订明,容许DTSC在清单中加入其他候选化学品的程序。现时另有500种化学品只用于杀虫剂及药物,若这些化学品用于没有获加州《健康安全法》第25251节豁免的产品,将来亦可加入清单中。DTSC应评估含有候选化学品的产品,排定其优先处理次序,以制订一份必须进行替代品分析的「优先产品」清单。某种候选化学品若是某种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的依据,则将指定为该产品的受关注化学品。   规例订明,首份优先产品清单将包含不超过5种产品。在2016年1月1日前,DTSC会将某些产品列为优先产品,而这些产品必须含有一种或以上被列为具有危险特性及暴露风险的化学品。在不迟于规例生效之日起180天后,优先产品的初步建议清单可供公众查阅及评论。   规例规定,负责实体(生产商、进口商、组装商及零售商)如有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应通知DTSC,而DSTC会将有关资料在其网站发布。有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的生产商或其他负责实体,应为该产品及其所含的受关注化学品进行「替代品分析」,以确定限制受关注化学品暴露或降低其对公众健康及环境所造成不利影响的最佳方法。   DTSC还应认定,并要求负责实体实施监管对策,以保障公众健康及/或环境,并尽可能使用问题较少的可接受及可行的替代品。DTSC有权要求负责实体为某种优先产品作出监管对策(若生产商决定保留该优先产品),或者要求选择替代产品以取代优先产品。   DTSC将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则订立程序,建立并更新优先产品清单。在规例生效之日起1年内,应发布优先产品工作计划,列明将进行评估的产品类别,以认定在未来3年将加入优先产品清单的产品。在现行工作计划的3年有效期届满前1年,应发布后续工作计划。规例还订明,DTSC在工作计划发布后作出修订的条件。   规例订立程序,容许个人或组织,包括联邦政府和加州其他政府机构向DTSC提出申诉,以便在候选化学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某种化学品,或者在优先产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某种产品/化学品组合。向DTSC提出的申诉亦可要求在候选化学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整个现有化学品清单。   以下产品获规例豁免:   已获《健康安全法》第25251节豁免的产品,即危险处方药物和设备、牙科修复材料、医疗设备 与危险处方药物和设备、牙科修复材料及医疗设备有关的包装物 食品 杀虫剂。   经DTSC确认,同样受到联邦或加州其他监管计划,或者条约或国际贸易协定监管的产品,而该等产品亦会同样因对公众健康及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暴露途径、废弃及使用期完结等影响而被列为优先产品。此项豁免只适用于经DTSC确定,该等计划对公众健康及环境提供的保护,相当于或大于产品若被列为优先产品可能提供的保护。   DTSC指出,生产商负有主要责任,以遵守适用于负责实体的规例规定。若生产商未能遵守规定,则进口商(如有)有责任履行规定。当生产商及进口商(如有)均未能遵守规定,而有关资料亦已在DTSC网站的不合规清单中发布,零售商或组装商就须遵守规例。在特殊情况下,生产商可以选择向DTSC提交化学品移除、产品移除、产品-化学品置换,或替代品分析门槛豁免通知,藉此毋须受规例规管。同样,由于生产商/进口商不合规,而须负责遵守上述规定的零售商或组装商,可以选择停止订购产品,并通知DTSC。   适用于负责实体的监管规定,可由团体、行业协??多个负责实体履行。但这不适用于优先产品通知、化学品移除通知、产品移除通知、产品-化学品置换通知,或替代品分析门槛豁免通知。   若未能遵守规定,最初将向生产商及进口商发出不合规通知。如果生产商及进口商没有改正不遵守规定的做法,该产品及有关产品的资料将在DTSC网站内的不合规清单中公布。DTSC可以根据有关替代品分析、监管对策,以及各项通知和所提交的资料,决定负责实体是否遵守规例规定。DTSC也可启动执法行动,其中包括对未能遵守规定的负责实体予以罚款和处分。   DSTC也将在网站上建立回应状况清单,列明有关人士有否应要求向该机构提供资料。此外,DTSC将在网上发布更安全消费品合作伙伴认可清单,以识别自愿向该机构提供资料,以推动更安全消费品的有关人士。   规例订立了负责实体对DTSC所采取行动提出争议的程序。在争议未解决前,DTSC对负责实体实施的要求将继续有效,并会继续就其未能遵守规定而在不合规清单上发布资料。争议程序不适用于DTSC就候选化学品清单所采取的行动、对有关化学品和产品清单的申诉,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声称。   详情: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7%BE%8E%E5%9B%BD%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5%8A%A0%E5%B7%9E%E5%8F%91%E5%B8%83%E6%9C%80%E7%BB%88%E8%A7%84%E4%BE%8B%E4%BB%A5%E8%AE%A4%E5%AE%9A%E6%B6%88%E8%B4%B9%E5%93%81%E6%89%80%E5%90%AB%E6%9C%89%E6%AF%92%E5%8C%96%E5%AD%A6%E5%93%81%E5%B9%B6%E5%AF%BB%E6%89%BE%E6%9B%BF%E4%BB%A3%E5%93%81/baus/sc/1/1X300W0C/1X09URTY.htm#sthash.hOHaaqxP.dpuf
  • EPA发布关于工业及有毒化学品排放最新数据
    华盛顿消息,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了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美国工业排放和有毒化学品转移的最新数据。EPA也正在通过其网站及常用工具(TRI Explorer 和 Envirofacts)查找有毒化学品排放清单(TRI)的资料。数据库包含了近650种化学品,超过21000工业和其他工厂向EPA报告的了化学品种类的环境排放和转移数据。   EPA主管表示,每个团体都有权利了解影响健康和环境的信息。提供的关于污染和污染源的关键数据,能确保我们更好地保护该区域的环境。   初步的数据集使得各个社区更加了解地方层面的化学品转移和释放。以工业为例,其中包括制造业、金属矿业、电力公用事业、商业有害废物处理厂等都要向TRI进行报告,且必须在每年的7月1号前报告相关资料。   初步的数据集中,2009年的数据信息占80%。EPA将会继续发布纸质及最新的意见,解决电子意见中的数据集。EPA将于8月和9月再次进行更新,使公民能获得完整的信息。EPA在进行自我分析的同时还鼓励公众对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该分析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公布。
  • 欧盟化学品管理体系探析
    在全球范围内,欧盟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是最先进的。其先进性在于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的健全性和管理体制的完善性。研究借鉴欧盟化学品管理的成功经验,对推进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历程  震惊世界的两大化学品污染事故:1976年7月10日意大利发生的“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与1986年11月1日瑞士发生的“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故”,促使欧洲各国更加重视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欧盟成立后,更注重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并一直是走在世界前列。    图 欧盟化学品管理演进  纵观欧洲化学品管理体系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1967年欧洲共同体出现前,推行的是成员国各自的化学品管理体系,各国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由各国各自管理。  第二阶段是1967-2001年,在欧洲共同体成立后,建立了“旧”化学品管理体系。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的指令和制度拼凑起来的 并先后通过发布了67/548/EEC指令(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包装及标注)、88/379/EEC指令(危险制剂的分类、包装和标注)、76/769/EEC指令(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限制销售和使用)、793/93/EEC指令(现有物质危险性评估和控制)等,详细规定了化学品的分类、标签要求、包装及相关测试方法。但是,“旧”化学品管理体系存在很多不足,包括责任分配不合理 规定负责化学品危险评定的是政府而不是生产、进口和使用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评定要求是全面的而非特定或专一的,等等。  第三阶段是2001年至今,实行“新”化学品管理体系。2001年,欧盟发布《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为克服“旧”化学品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促使了欧盟成员国化学品管理制度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随后在2007年,欧盟进一步提出当前全球最先进且最具影响力的化学品管理体系——REACH法规。  管理体系  在“REACH法规”新的化学品管理体系框架下,欧盟凭借完善的化学品管理组织体系,保障欧盟化学品管理的有效执行。    图 欧盟化学品管理组织体系  总体来说,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等行政组织是欧盟化学品环境安全的立法、监督和决策机构,它们对欧盟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政策、法令和条例的制定和决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欧盟委员会担负着组织实施的重要职能,主要解决某些欧洲化学物局不能解决的内部存在纷争的化学品决策事项。各成员国政府各成员国政府一般都参照欧盟的指令和标准,由各国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具体指令,贯彻执行。  具体的管理实施机构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各国相关的化学品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化学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相关单位企业都参与化学品环境安全的管理,组成了一个完整、统一的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机构体系。  其中,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Chemicals Agency,ECHA),是欧盟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综合管理欧盟的化学品事项。该机构是所有化学品注册的中央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管理中央数据库,审查注册文档资料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协调评估过程,作出是否要求进一步提供信息和数据的决定,向欧盟委员会建议应重点关注的物质对象,并联系处理有关许可的事务,下设若干技术咨询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管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对各成员国在评估意见不一致时作出决定,同样对许可和限制事务作出决定。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负责人提出该机构目标是“到2020年,将化学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法规体系  表 欧盟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依据法规号制度主要内容关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决议96/61/EC建立了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总体框架,规定了实行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实现对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必要措施。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REACH)1907/2006/EC通过单一的法规和单一的方法来控制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的生产、上市销售和使用,建立一套完整的关于化学品登记、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的规定。明确了主管当局、化学品生产厂家和进口商、下游用户等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义务。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并修订指令67/548/EEC和法规(EC)No 1907/2006COM(2007)611对化学品正确分类、标识和包装,使化学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可能对人身或环境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欧洲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E-PRTR)(EC)No 166/2006污染物排放及与废弃物回收或处置转移登记制度,在欧洲注册的工业及非工业均需发布其排放到大气、水、土地、场外转移的废物排放量及散源的污染排放量,收集可比较的个体污染工业对空气和水的排放数据,并提供给公众。关于防止危险物质重大事故危害的指令(塞维索指令II)96/82/EC重大危险源设施的判定基准,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67/548/EEC危险化学物质的测试、分类、包装与标签管理,将危险物质分为“爆炸性、氧化性、易燃性”等15类,并对危险物质的包装和标志进行了规定。关于统一成员过危险制品分类、包装、标志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88/379/EEC危险制品分类标准、包装与标志的管理。以公式的形式规定了危险物质制品的分类标准,分为15类,以附件的形式列明了使用常规方法评价健康危害中国使用的浓度限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并修改第79/117/EEC号指令850/2004/EC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该法规制定了严格的禁止、限制规定,对列入附件中的物质,完全禁止其生产、上市和使用,对列入附件II中的物质,其生产、上市和使用都要受到限制,但对科研等行为所设计到的物质进行了豁免。关于出口和进口危险化学物质和化学品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304/2003/EC适用鹿特丹公约管制的危险化学品、欧盟或其成员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以及分类、包装和标签所涉及范围下的所有进口化学品。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6/EC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产品  其中, REACH法规是当今世界上最严格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也是最早引入基于风险的化学品管理理念,将过去由政府承担的化学品安全责任转移到生产经营者身上,要求生产商、进口商和化学品下游用户对其产品所用到的化学品的安全性负责。它保证了化学品进入欧盟市场并得以安全使用的法规,其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洲化学工业的竞争优势地位,改善企业的创新能力,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部极具标志性的法规自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争相效仿的法规模式。  良性生态  正由于欧盟在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上有着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使欧盟化学化安全管理形成了良性生态格局。  ECHA在欧盟层面执行REACH体系中的技术、科学和管理,保证REACH的功能和所有制度相关者的信用 同时,管理化学品注册过程、实施档案评估,协调物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决策的系统过程。在欧盟各成员国层面上,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者是各成员国管理机关,具体负责该体系的官方的控制和实施,制定各自的处罚条款,保证各成员国化学品环境安全的管理工作。  对从事化学品相关业务的企业来说,欧盟REACH法规“没注册、没市场”的原则,意味着凡是要进入欧盟的化学品及下游产品中的化学物质,都必须是经过注册的。同时,REACH法规还规定了“一种物质、一种注册”,这意味着物质或其用途的首次注册人将长期享有数据共享的收益。因此,企业为了在欧盟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必须严格地执行REACH法规规定。
  • 弗尔德参加2013第四届高难度工业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技术研讨会
    继成功举办三届高难度工业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技术研讨会后,在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的支持下,11月28日-29日谷腾环保网继续倾情打造 “2013’第四届高难度工业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技术研讨会”。此次会议在北京金辉国际商务会议大酒店三层报告厅举办,分析重点行业污水处理难题,发掘先进、实用技术,促进工业污水及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 大会现场论坛重点邀请了环保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水处理化学制品生产企业,环保科研院所,制药、制革、电镀、蓄电池、再生铅、纺织印染、造纸等产生难处理废水的工业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的行业代表,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国内外最优秀的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工程技术人员探讨交流,通过现场演讲和圆桌讨论的方式,探讨行业难题,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 弗尔德技术工程师黄云明先生就弗尔德容积式泵做精彩报告弗尔德公司技术工程师黄云明先生就高浓度污水污泥的处理方法做了大会报告,简单介绍了Verder(弗尔德)公司的历史及发展,Verder(弗尔德)泵品牌创立于1959年,隶属于Liquids Division(流体事业部门),是欧洲最大的容积式泵生产厂家和配套供应商,主要产品为Verderair气动隔膜泵、Verderair Pure 新一代电子级气动隔膜泵、Verderflex软管泵、蠕动泵、Verdergear齿轮泵等,在环保、水处理、电子、半导体、食品、冶金、造纸、化工、制药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弗尔德携部分样机展示并交流接着对VERDERAIR气动隔膜泵的应用以及VERDERAIR PURE电子级气动隔膜泵的推广做了介绍,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细致比较,让在场的专家及老师们感受到弗尔德泵的特点和优势。最后做关于VERDERFLEX软管泵的应用与推广介绍,软管泵这几年在中国的成功运用,使得许多客户真实感受到了软管泵这一新兴泵送技术是解决传统泵送难题的有效方法。相比较于传统的离心泵、螺杆泵,VERDERFLEX软管泵可以泵送高含固量、高密度、高腐蚀性介质,软管更换方便,后期维护费用低。详细资料可浏览Verder(弗尔德)中文网站www.verder.cn 如您对上述各产品有兴趣,可联系我们:弗尔德莱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299弄富海商务苑(一期)8栋邮编:201204电话:+86 21 33932950传真:+86 21 33932955邮箱:info@verder-group.cn 弗尔德莱驰北京办事处北京海淀区苏州街29号院18号楼维亚大厦608室邮编:100080电话:+86 10 82608745传真:+86 10 82608766 弗尔德莱驰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富力天河商务大厦905室邮编:510610电话:+86 20 85507317传真:+86 20 8550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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