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font=&]〔2023〕52[/font]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size][/font][font=&][size=21px]2024[/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年[/size][/font][font=&][size=21px]2[/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月[/size][/font][font=&][size=21px]2[/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font=&]7[/font]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size][/font][font=&][size=21px]99-9[/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号 宁夏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电子邮件、信封等请注明“《[/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联系电话:[/size][/font][font=&][size=21px][font=仿宋_GB2312]([/font]0951[font=仿宋_GB2312])[/font]51609[/size][/font][font=&][size=21px]67[/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电子邮箱:[/size][/font][email=nxhbthpc@163.com][font=&][size=21px][color=#000000]nxhbthpc@163.com[/color][/size][/font][/email][font=&][size=21px]?[/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自治区生态环境厅???????????????????????[/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font=&]2024[/font]年[font=&]1[/font]月[font=&]29[/font]日????????????????????????[/size][/font][/align][font=Calibri]?[/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1/P020240131338971280568.wps]附件1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url][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1/P020240131338971918978.wps]附件2《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wps[/url][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1/P020240131338972009844.wps]附件3意见反馈单.wps[/url]
[font=宋体]前言[/font][font=宋体]作为实验室的体系运行的保障,实验室不但需要有提供影响检测结果的标准品,还需要有验证方法及设备运行准确性、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服务商,这些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质量也是我们作为合格服务商来合作的依据。[/font][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服务商的分类[/font][font=宋体]实验室所需要的服务一般指的是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外部服务,包括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设备安装、调湿及维修;环境设施设计和建设;人员培训教育;样品及试剂的包装、运输等。[/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 [img=,599,37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1/202211230850270480_4903_1954597_3.png!w599x375.jpg[/img][/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宋体]图[/font][font=Calibri]1[/font][font=宋体]—服务商分类[/font][/font][/align][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资质审查[/font][font=宋体]对于服务商的资质审查,主要是为后期服务质量做前期的调研,一般通过文件审查、网络查询及同行业间的咨询来确认即将提供服务的服务商是否符合实验室的服务员要求。[/font][font=Calibri]2.1 [/font][font=宋体]文件审查[/font][font=宋体]① 营业执照:通过对营业执照的审查,主要确定营业执照是否是正规机构颁发。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能否在有效期限执行,营业范围是否获得国家管理机构认可,是否符合实验室的要求。[/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 [img=,579,11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1/202211230850384490_4158_1954597_3.png!w579x115.jpg[/img][/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宋体]图[/font][font=Calibri]2[/font][font=宋体]—营业执照中重点查看内容[/font][/font][/align][font=宋体]② 能力确认:通过实践证明服务商有服务权限,但不一定有服务能力。尤其是对于设备校准来说,获得认可的校准或检定实验室,在某些设备的校准服务上,该设备的校准能力不一定得到认可,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的将提供校准服务的项目进行详细确认。[/font][font=宋体] [/font][img=,690,21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1/202211230850566670_3030_1954597_3.png!w690x212.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宋体]图[/font][font=Calibri]3[/font][font=宋体]—被校准设备及校准参数都是校准服务确认的内容[/font][/font][/align][font=宋体][font=Calibri]2.2 [/font][font=宋体]网络调研[/font][/font][font=宋体]网络调研是服务前期对服务商评价的一种了解,通过对该服务商同行业服务的口碑来确定该服务商服务质量,需要调研的内容包括价格是否合理、报告差错率多少、报告是否及时、服务态度如何等。[/font][font=Calibri] [img=,690,14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1/202211230851071739_2238_1954597_3.png!w690x144.jpg[/img][/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宋体]图[/font][font=Calibri]4[/font][font=宋体]—案例分析及调查是对提供服务商服务质量的前期侧面了解[/font][/font][/align][font=宋体][font=Calibri]2.3 [/font][font=宋体]质量考核[/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服务质量的考核是对校准服务完成后的一个后期总体评价,是决定是否继续与该服务商合作的一个重要依据。因为[/font][font=宋体]“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所以只有自己实验室真正体验了才知道好坏,这是需要实验室被服务部门参与,包括校准结果的出示是否合理、技术参数是否达标、是否提供了不确定度信息等[/font][/font][font=Calibri] [img=,498,34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1/202211230851193531_4099_1954597_3.png!w498x340.jpg[/img][/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宋体]图[/font][font=Calibri]5[/font][font=宋体]—服务质量考核应全员参与[/font][/font][/align][font=宋体]结束语[/font][font=宋体][font=宋体]服务商的合格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font][font=宋体]“都说好才叫好”,所以这种评价不但评价内容全面,而且最好是人人参与、多方考察,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实验室的服务到位。[/font][/font]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4/201704071503_01_3221435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4/201704071503_01_3221435_3.jpg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办理:能力评价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特征分类进行,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七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的评价按照运行服务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污染物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三)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接受继续教育。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四)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证明;我司代理申报资质电话13005265375(微信同号)(六)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现场运行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七)运行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行项目简介、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行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监测报告;(八)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九)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技术人员:具备不少于2名与运行专业类别相适应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运行人员:具备不少于10名与运行专业类别相适应的、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运行人员。广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资质,运营资质怎么办?广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资质,运营资质办理大致情况如上。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30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b][/align]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24890.html]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url]》(环环评〔2023〕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一、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精准、科学、依法治理水平。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功能,强化共享共用,为规划编制、项目招商引资和项目环评提供便利服务。(二)加强规划管控引领。规划环评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强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结合产业发展任务,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建设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落实规划环评情况,重点审查污染因子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调查的全面性、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性,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环评审批。二、强化制度衔接联动(四)推进产业园区环评联动改革试点。采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自愿申请和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通过简化环评内容,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等政策措施,探索提升环评管理效能、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促进自治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五)推进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产业园区》的基础上,结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要点》(环办环评函〔2021〕471号),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探索开展产业园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在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中,参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附件2),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六)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在葡萄酒、乳制品制造、通用装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四类建设项目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企业可自愿选择,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鼓励各市、县(区)在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建设项目中参照开展“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工作。(七)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依法向审批部门重新报批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并提交变动情况说明,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管理。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的,有关调整内容应依法履行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三、加强环评服务保障(八)推动环评审批提速增效。动态更新国家层面、自治区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落实跟踪服务机制,提前介入,精准帮扶。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效率,将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大产业布局、能源保供、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及自治区重大重点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办理。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优化完善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建设项目。(九)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四、加强环评审批管理(十)严格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5579.html]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rl]》《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严禁越权审批,严禁降低类别审批。(十一)加强环评受理把关。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核查,通过环评信用平台重点核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是否从平台导出;对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十二)强化环评线上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评申报、受理和审批均应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办理。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环评审批业务办理流程,加强对建设单位使用系统的指导帮扶,有序引导服务对象申报业务由线下办理转为线上办理,推动审批提质增效和审批全过程管理。(十三)加强环境风险评价管理。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在环评批复中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十四)加强沙化土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沙化土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纳入有关防沙治沙内容的规定。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宁东基地环评审批部门在审查上述地区建设项目时,对应包含但未包含防沙治沙措施和沙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内容的环评文件依法不予受理。(十五)加强环评审批与现有项目监管联动。在建设项目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评过程中,应全面梳理现有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对未落实前期环评管理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整改到位。对落实了前期环评有关要求,但不符合最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现有项目,应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十六)加强对环评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机制,对在环评复核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环评文件涉及的评审专家,及时进行提醒、约谈并加大对其参与编制、评审的环评文件的复核比例。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将环评评审把关不严、导致项目环评出现重大质量纰漏的专家,及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通报;对经核实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的专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移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十七)建立审批监管联动机制。环评、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发现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等违法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环评管理问题的,及时反馈环评审批部门,作为以后同类型项目审批关注重点,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十八)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加强环评文件季度抽查复核和环评编制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对石化、煤化工、化工、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的环评文件、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环评文件加大抽查比例。每年开展环评编制单位及人员监督检查。对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十九)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监督检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面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加大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不落实环评要求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应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二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环保搬迁等对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进度缓慢的,依法实施通报、约谈或限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有关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六、强化基层服务管理能力提升(二十一)加强对基层部门指导帮扶。加强环评管理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加大实地调研,帮助解决基层环评审批管理遇到的困难。鼓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文件审批部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委托技术力量强的环境影响评估、排污许可审核机构辅助开展工作。(二十二)强化环评审批部门责任。推行环评审批全程网办,实施受理、评估、审批全程留痕和信息公开。将基层环评审批部门统一纳入监管体系,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全链条责任追究。对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本文件相关工作措施自2024年5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0日,文件中有关改革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1.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方案2.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align=center][b]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方案[/b][/align]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24890.html]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url]》(环环评〔2023〕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等文件要求,探索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进一步强化源头预防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自愿申请和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遴选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建设项目环评豁免、“打捆”审批、简化环评内容、“两证审批合一”等政策措施,探索提升环评管理效能、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促进全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二、试点范围及时限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产业园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涉“两高”项目、生态敏感类项目、承接产业转移的高排放项目、涉圈水圈地“公园类”项目、公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确定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试点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三、试点内容(一)免予项目环评手续。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予环评备案管理。(二)建设项目“打捆”审批。在试点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编制一个环评文件进行“打捆”审批,环评批复应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三)简化环评文件内容。对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中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对依托园区规划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四)开展“两证审批合一”。试点产业园区可在葡萄酒、乳制品制造、通用装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四类建设项目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并根据园区所在地级市试点情况,开展其他建设项目“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四、试点条件(一)经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且园区规划已通过规划审批机关审批;(二)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三)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四)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五、申报资料(一)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申请纳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文件;(二)关于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文件; (三)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批复意见; (四)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及规划环评提出的优化调整意见落实情况说明; (五)产业园区规划执行情况及环境管理情况说明(包括产业园区四至范围、主导产业、已入园企业情况及剩余发展空间等信息,园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环境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说明;园区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5年重大环境事件情况说明); (六)已开展跟踪评价的产业园区应提交跟踪评价相关资料。 六、申报程序(一)申报。符合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申报,提交申报资料至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二)初审。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指导产业园区补充申报资料,并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汇总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三)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收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提交的申报资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四)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园区名单。七、有关要求(一)加强指导监督。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自主申报,加强对产业园区的申报指导,推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提质增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二)落实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等要求,加强对入园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三)加强评估总结。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对试点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调度,加强与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沟通联系,会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及时报送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反馈。附件2[align=center][b]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实施方案[/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7080.html]“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url]》,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进一步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二)主要目标。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要求,通过优化申报材料、重构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衔接排污权制度,探索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联动衔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三)试点原则。试点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自愿申请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审批,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也可选择常规审批程序分开办理。对试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主动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办理。二、试点范围葡萄酒制造(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1515葡萄酒制造)、乳制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144乳制品制造)的新建项目。选址位于依法依规设立的,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文件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功能定位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装备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34通用设备制造业和C35专用设备制造业)的新建项目。三、试点内容(一)优化申请材料。根据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优化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落实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应管理要求。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时,对排污许可证中生产设施、原辅材料、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要求等表格格式进行优化,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项目运行后的监测方案,实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管理要求的有效衔接。(二)重构办理流程。对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流程进行衔接,实行环评与排污许可同步受理、同步开展技术评估,接续下达批复文件,实现两项事项“同步申请、同步审查、接续审批”并联审批。(三)压缩审批时限。合并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技术评审等时间)。(四)衔接排污权制度。试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自排污权交易的,建设单位应承诺在实际排污前完成排污权交易,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四、试点时限试点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五、证后管理(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并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可在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变动的,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纳入环评管理的,应依法履行环评手续,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二)建设单位应加强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建成,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排污权交易的,应确保在实际排污前,已取得排污权指标且相关信息已载入排污许可证。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筹推进本地区试点工作,强化“两证审批合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落实,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企业、环评机构等的指导和服务,为企业加快落地、加快投产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二)扎实推进落实。各地在“两证审批合一”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和解读,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参与试点,加大对试点企业的申报指导,并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鼓励各市、县(区)在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建设项目中参照开展有关试点工作。(三)做好经验总结。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在推进试点过程中要注重挖掘典型案例、凝练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报送有关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附件:2-1.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办事指南2-2.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编制模板(环境影响报告书)2-3.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编制模板(环境影响报告表)2-4.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填写指引(葡萄酒制造)2-5.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填写指引(乳制品制造)2-6.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填写指引(装备制造)附件下载:附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1/083351101514921.doc]件2-1至2-6 .doc[/url]
服务商和供应商的评价有时间界定吗?我们是三年的服务商评价,中间也没换过,今年该换证了,不知这样做是否符合评审要求,请大家给个答案。
请问计量服务商的评价是应该检定校准完了还是未校准前
中国质检网消息 2011年最后一天,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了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序列号331,国标号GB/T27922-2011),于2012年2月1日实施。 国家十二五规划强调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全社会服务水平,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强调十二五期间大力推行服务认证。国家商务部2006年颁布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并推荐由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了“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专业从事“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几年来,已完成了“汽车、家电、服装、珠宝、家居家装、工程机械、电器、信息服务”等13个行业的认证试点工作。 国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是“5 评价指标”和“6 评价方法”两部分。“5 评价指标”部分主要是规定了用于商品售后服务评价的指标及其含义,具体分为“三个指标大类,十五个指标”。三个指标大类有:售后服务体系评价指标、商品服务评价指标和顾客服务评价指标。售后服务体系的指标,强调企业在售后服务的组织、管理、资源等基础条件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商品服务的指标,强调对企业在围绕“商品”所开展的有关服务活动和服务行为的规范;顾客服务的指标,强调对企业在与顾客的交往过程中,应注重的服务问题和服务行为的规定。十五个指标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资源配置、规范要求、监督、改进、服务文化、商品信息、技术支持、配送、维修、质量保证、废弃商品回收、客户关系、投诉处理。每个指标设有分值,指标分值的划分,都是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评价实践,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5月12日颁布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SB/T-10401-2006)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些指标的设计及评价,对推进全国企业售后服务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对进一步拉动内需、繁荣市场,以服务促消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产生了深远影响。“6 评价方法”部分主要规定了在售后服务评价活动执行过程中的基本程序和如何评分、如何计算评分值等问题。 国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规定在评价时采用文件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包括查阅文件和记录、询问工作人员、观察现场、访问顾客等,评分依据,调查中发现的指标的实施情况。满分为100分,具体分为:售后服务体系40分;商品服务35分;顾客服务25分。标准根据评分值评定企业售后服务水平,并以不同级别区分优质程度。评分达到70分(含70分)为标准的最低要求。70分以下,为评价不合格。对于评分达到70分的企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级别划分: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达标级售后服务;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三星级售后服务;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四星级售后服务;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五星级售后服务。
CNAS-CL01-2018 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实验室应确保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color=#ff0000]a) 用于实验室自身的活动;b) 部分或全部直接提供给客户;c) 用于支持实验室的运作。[/color]注:产品可包括测量标准和设备、辅助设备、消耗材料和标准物质。服务可包括校准服务、抽样服务、检测服务、设施和设备维护服务、能力验证服务以及评审和审核服务。针对校准服务、检测服务、能力验证服务等能力评价大家是与供应品(易耗品等)供应商能力评价放在一张表格吗?我们的程序文件是将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写在一起,但是能力评价表格感觉不好整合在一起。论坛的各位专家可以指导下吗?有没有格式可参考下,谢谢![img]https://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5.gif[/img]
[font=標楷體][size=14.0pt][color=black]对外部服务的评价重点在仪器设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情况,仪器设备维修商的服务及时性、有效性情况,培训结构的服务是否能满足需求,能力验证提供者和外部比对实验室提供的能力验证计划[/color][/size][/font][font='Arial','sans-serif'][size=14.0pt][color=black]/[/color][/size][/font][font=標楷體][size=14.0pt][color=black]比对活动的结果和满足实验室预期的效果等。你觉得还有哪些需要补充?[/color][/size][/font]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多数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都获得了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在检验/检测实验室得到了建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实验室认可评审准则》均对服务和供应品提出了质量管理的要求,一是要建立相应的程序,二是要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进行评价和验收,以确认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鉴于上述要求,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述。[color=#990000]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品的识别[/color] 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有影响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品可分为: 1)提供技术服务或维修的服务单位(简称为服务商),这类外部服务涉及面较多,一般有:计量检定/校准服务 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及零配件的支持性服务 计算机网络外部支持服务和重要自编软件开发商 培训机构服务商 检验/检测质量标准的购买、质量标准现行有效的查新服务商 环境改造和废弃物处理服务商 能力验证提供者和外部比对实验室等。 2)仪器设备/检验耗材的生产商,包括:仪器设备生产商 标准品、对照品、菌种生产商 化学试剂、培养基生产商 计量玻璃器具、检验耗材(如色谱柱、薄层板等)生产商 实验室动物生产商、实验用气体生产商等。 3)仪器设备/检验耗材的供应商,这类主要指仪器设备、标准品、对照品、菌种、化学试剂、培养基、计量玻璃器具、检验耗材和实验用气体等物品的经销商。 在实际工作中,对供应商的理解会有比较片面的现象,往往只关注了物品的供应环节,也就是经销商,但我们认为,相比之下物品的生产商更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生产出物品的质量。
[font=宋体]前言[/font][font=宋体]设备校准服务是关系到实验室设备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的一种证明方式,服务商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所以每个实验室在选择设备校准服务前都会对校准服务商进行评价,评价服务商的经营范围、资质能力等等,可是对于实验室来说只评价服务商的这些内容就能保险吗?其实不然,有些细节还是要值得注意的,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数一数:[/font][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校准能力的把控[/font][font=宋体][font=宋体]校准服务商有校准能力,但其校准能力不一定适合实验室。为什么这么说,比如设备校准服务商有校准摩擦色牢度仪的能力,可是他们的能力仅限于依据国家标准的校准规范,而实验室如果面临[/font]ISO[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AATCC[/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JIS[/font][font=宋体]等标准的检测时就要注意了,该服务商的校准参数是否符合国外标准的要求,那就需要实验室自己做好确认了。[/font][/font][align=center][font=Calibri] [img=,684,11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010511134283_2738_2364146_3.png!w684x114.jpg[/img][/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宋体]图[/font]1[font=宋体]—校准范围内所用的校准规范是实验室选择服务商之前值得注意的地方[/font][/font][/align][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校准范围要明确[/font][font=宋体][font=宋体]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相同,对于某些标准来说,是有限制范围的,这样的话对于实验室设备的校准是不利的,因为实验室要求的是设备全部参数的准确校准,而对于部分参数有校准能力的校准服务商来说,没有能力加盖[/font]CANS[font=宋体]或[/font][font=Calibri]CMA[/font][font=宋体]章的参数则成了实验室设备运行中出现结果偏差的一个致命点,所以实验室在进行服务商评价时一定要保证所校准的参数都应该获得[/font][font=Calibri]CNAS[/font][font=宋体]或[/font][font=Calibri]CMA[/font][font=宋体]认可。[/font][/font][font=宋体] [/font][img=,690,22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010511249831_6894_2364146_3.png!w690x222.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宋体]图[/font]2[font=宋体]—不在认可范围内的参数不能保证设备运行中的稳定性[/font][/font][/align][font=宋体]3. [/font][font=宋体]对校准人员的能力进行验收[/font][font=宋体]设备校准服务商有校准能力,不代表该单位的每个人都有相应的能力,就像检测实验室一样不同的检测项目应该有不同的人员承担,所以作为设备校准,实验室的设备不同,所承担校准服务的人员也不一样。实验室在校准期间一定要审查校准人员的资质,只有资质符合的人员校准的设备参数准确性才是达标的。所以,校准人员的能力验收是实验室评价的一个关键点。[/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 [img=,614,43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010511356186_4491_2364146_3.png!w614x434.jpg[/img][/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宋体]图[/font]3[font=宋体]—校准人员能力要有保障[/font][/font][/align][font=宋体]4. [/font][font=宋体]校准现场跟踪验证[/font][font=宋体]现场校准是校准服务的根本,有能力,有资质不能证明现场校准的结果一定可靠,因为受环境等影响,实验室在接受现场校准服务时一定要保证现场环境符合校准要求、设备运行正常,只有实验室的保障工作做好,设备的校准服务才能圆满。[/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 [img=,690,21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010511496817_996_2364146_3.png!w690x216.jpg[/img][/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宋体]图[/font]4[font=宋体]—校准服务商与实验室之间责任和义务是共存的。[/font][/font][/align][font=宋体]结束语[/font][font=宋体]校准服务商和实验室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但同时在校准质量达标的基础上又是共同合作的,只有双方同时努力才能使设备校准工作取得圆满成果。[/font]
岛津色谱服务评价,请大家评价
实验室服务商评价包含CNAS等审核机构的评价吧?他们的资料很难拿到吧。
如果是中间商,做服务和供应商评价表时,是对中间商做还是厂家做。
各市生态环境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经2023年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2月8日[/align][align=center][b]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b][/align]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到2025年,我省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到2027年,试点成果规范化、制度化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合力进一步释放,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二、加强制度衔接联动(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强化共享共用,开发环境准入研判、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功能,服务重大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等科学决策。在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加快应用平台建设,面向政府、企业、公众和第三方技术机构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成果。指导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芜湖、蚌埠),结合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精准编制自贸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牵头部门:环评处、信息中心,配合部门:综合处、环科院)(二)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简化与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充分衔接成果中关于区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制约因素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内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结合规划产业发展任务,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三)衔接排污许可探索推进“两证审批合一”。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芜湖、蚌埠),列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的先导性行业,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深度融合。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办公室(行政审批办)、评估中心)三、深化环评改革试点(四)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深化“区域评估 环境标准”改革。制定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方案,在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怀宁经济开发区、歙县经济开发区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试点工作不得简化环评管理要求,不应涉及重金属重点行业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及新污染物排放项目。(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五)开展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试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免予环评备案管理。(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六)创新环评办理方式。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积极探索“绿岛”等新型环境治理模式。(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七)简化部分报告书(表)内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八)优化项目环评总量指标管理。充分用好排污权交易和总量指标重点保障政策,纳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及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以上建设项目简称“重大项目”),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涉及已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类别的总量指标不足时,优先通过排污权交易渠道获取。对无法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且符合排污权储备库支持的重大项目,按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由各级排污权储备库统筹协调。(牵头部门:综合处,配合部门:水处、大气处、环评处、评估中心)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区分建设项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先进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建设项目。“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和排污权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形成的减排量。(牵头部门:综合处,配合部门:水处、大气处、环评处、评估中心)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予提交COD、氨氮、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各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并纳入管理台账。(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综合处、水处、大气处、评估中心)(九)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评试点。探索将减污降碳协同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的试点工作,有效发挥环评制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源头预防作用。(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综合处、大气处)四、牢牢守住生态环保底线(十)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向好不能变差的底线,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对“两高一低”项目,坚决遏制盲目发展,重点关注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有效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重点关注与承接地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等相符性;对“公园”类项目,防止违规“圈水圈地”,重点关注用水用地的环境合理性,保障流域生态需水;对生态敏感项目,应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依规做好避让,重点关注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以及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和对策措施;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关注舆情、及时回应,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风险。(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生态处、宣教处、评估中心、宣教中心)(十一)加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项目,重点关注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保措施及其落实情况,采取有效噪声振动控制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对水利水电项目,重点关注生态流量泄放、过鱼、增殖放流、分层取水、栖息地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煤炭、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化学矿采选类项目,重点关注土壤和地下水保护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煤炭、油气开采类项目还应关注禁采限采、煤矸石、泥浆及污水处置和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甲烷控制及利用、清洁运输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涉尾矿库项目要强化选址论证,重点关注防渗、排水(回水)、扬尘对周边及下游土壤、水体、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对涉危险废物项目,重点关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情况。对港口码头项目,重点关注水生生态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推动清洁集疏运体系建设,减少运输造成的排放污染。(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生态处、评估中心)加强生物多样性评价和保护。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准确开展生态本底现状调查,做好与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监测与影响分析,关注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完整性、稳定性的影响,针对珍稀、濒危、保护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及其栖息地等提出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强化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生态敏感目标的监测。(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生态处、评估中心)(十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环评、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项目环评批复落实的可操作性,探索涵盖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保设施及对策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内容的重点执法清单。夯实属地监管责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生态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加大环评、“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对省际、市际交界地带的产业园区和钢铁、焦化、火电等项目,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和执法监管。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环保搬迁等对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进度缓慢的,依法实施通报、约谈或限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有关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牵头部门:环评处、执法局,配合部门:督察办、各专员办、评估中心)五、强化环评能力建设(十三)加强面向基层的指导帮扶。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及其他管理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研究。加强对基层环评管理的针对性培训,充分利用我省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技术评估专家库,推进远程帮扶、“在线会诊”,指导、帮助基层解决环评审批管理遇到的困难。(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加强对基层环评审批的监管。通过日常检查、复核等方式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评估专家质量和审批质量的监管,将评估专家和基层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纳入监管工作体系,强化全链条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复核工作机制,按季度开展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技术复核,推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从事技术评估和复核工作的技术机构管理,推动加强技术能力建设,技术评估和复核原则上应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主持,并对技术评估和复核结论负相应责任。推进环评审批全程网办,实施受理、评估、审批全流程监督和信息公开。(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办公室(行政审批办)、评估中心)(十四)提升基层技术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确保与基层能力相匹配。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探索省级评估部门为市级审批的省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开展技术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应统筹使用全市审批和技术评估力量,组织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报告书项目和较复杂的报告表项目开展技术评估,并将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省生态环境厅将探索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技能比武,指导全省加快推广应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不断提升基层管理能力和水平。(牵头部门:环评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配合部门:评估中心)(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做好人力、技术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总结凝炼有关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并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分别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辖区内各项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本实施方案有关改革试点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2/19/132322641514921.doc]《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解读(一).doc[/url]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2/19/132331881514921.doc]《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解读(二).doc[/url]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以及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环保局日前出台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备案,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市环保局表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管理,有利于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新格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开展5类环境监测服务《办法》共17条内容,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活动。《办法》明确,由市环保局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申请进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须向市环保局提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表、资质认定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等8项材料,并接受市环保局组织的环境监测能力评价。在收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申报材料后,市环保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查阅、操作演示、盲样考核等方式,组织开展监测能力现场核实评价,重点核实其实际监测能力与其申请监测服务范围的符合性。对于能力评价合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将纳入名录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将在市环保局公众信息网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办法》明确了列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承接企事业单位或环保部门委托的以下5类环境监测服务:一是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二是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三是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生态类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监测;四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五是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不予运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逾越6条“红线”《办法》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每月通过名录数据库,向市环保局报送承接监测服务的情况。市环保局将组织开展监测质量不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加强对其在本辖区开展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环保局。为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管理,《办法》为其划定了6条“红线”:一是超范围、超有效期开展监测;二是违规挂靠监测人员;三是在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四是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客观性;五是不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按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和承接监测服务情况,或拒不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六是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市环保局表示,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还将把相应机构、法定代表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纳入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此外,《办法》还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委托方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串通作假将被惩处《办法》提出,委托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在签订服务合同后,及时通过名录数据库将委托服务内容和项目向市环保局报备。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购买服务、环境管理、环境执法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予以严格审查。针对委托方强迫、指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或在监测过程中人为干扰、破坏等情况,《办法》明确,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有采取不正当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状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以及无正当理由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市环保局表示,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委托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公示及考核、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信息报送、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于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委托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通过接触和采购了这么多供应商的货,你们对各种供应商的服务有什么特殊的感受和要评价的吗?我们都来取长补短哈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9号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人员“挂靠”等,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与监督,建立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在当地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对日常考核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予退回,计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编制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定期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检查其工作条件、人员条件、管理机制、工作质量等情况,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报送我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氛围,做好引导和服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我部将于近期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系统》,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业绩及其专职技术人员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申报和审查程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 我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申报材料时,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机构的办公条件、专职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地域分布和申请机构专业特点,结合申请机构综合实力和日常表现,及时向我部反馈书面意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以及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机构,亦可先行征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要防止资质申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过程中,确需申请机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一次性补齐。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及时掌握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情况和所承接项目情况,严格执行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挂靠”现象,我部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登记在兼职单位或非供职单位的“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清理,并对存在此类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予以重新审查。 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自查、复核和抽查三个阶段。2008年9月底前,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自查。2008年10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查情况的复核,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 环评 机构 通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哪位有服务/供应商选择评价方面的资料 ?见解?
各位老师,CL01准则 6.6.1 实验室应确保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 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a) 用于实验室自身的活动;b) 部分或全部直接提供给客户;c) 用于支持实验室的运作。注:产品可包括测量标准和设备、辅助设备、消耗材料和标准物质。服务可包括校准服务 、抽样服务、检测服务、设施和设备维护服务、能力验证服务以及评审和审核服务。对于服务:评审和审核服务,CNAS进行的评审也要有供应商评价吗?CNAS的审核需要有采购记录吗?
如何评价实验室服务供应商?供应商包括实验耗材供货商和为我们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font=宋体]从[/font]2011[font=宋体]年至今,经历了大大小小几十次各类评审,基本上每次评审都会有不符合项,其中总有一些我认为比较典型的不符合项,本文通过分享不符合项整改及分析,供参考。[/font][b]1.[font=宋体]不符合项描述[/font][/b][font=宋体]实验室未能提供[/font]XX[font=宋体]校准机构的供应商评价记录。[/font][b]2.[font=宋体]不符合条款[/font][/b]CNAS-CL01:2018 6.6.2[b]3.[font=宋体]原因分析[/font][/b][font=宋体]实验室对供应商评价工作执行不到位,仅对设备、耗材供应商进行评价,未对提供校准服务的[/font]XX[font=宋体]校准机构进行供应商评价。[/font][b]4.[font=宋体]纠正措施[/font][/b]a[font=宋体])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实验室服[/font][font=宋体]务和供应品采购程序》,加深对供应商评价要求的理解。[/font]b[font=宋体])设备管理员组织相关人员对[/font]XX[font=宋体]校准机构进行供应商评价,保留评价记录。[/font]c[font=宋体])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所有服务和供应品供应商进行梳理,确保对所有供应商均按要求进行评价、再次评价,并保留评价记录。[/font][b]5.[font=宋体]完成情况[/font][/b]a[font=宋体])[/font]XX[font=宋体]月[/font]XX[font=宋体]日,完成《实验室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程序》培训,提供培训和评价记录。[/font]b[font=宋体])[/font]XX[font=宋体]月[/font]XX[font=宋体]日,完成[/font]XX[font=宋体]校准机构的供应商评价,提供供应商评价记录。[/font]c[font=宋体])[/font]XX[font=宋体]月[/font]XX[font=宋体]日,完成对所有服务和供应品供应商的梳理,所有供应商均有按要求进行评价和再次评价,提供供应商名录、部分供应商评价记录。[/font][b]6.[font=宋体]总结分析[/font][/b][font=宋体]这个不符合项就是个典型的没有对服务提供商进行评价的案例。实验室通常会对设备、标准物质、耗材供应商进行评价,但经常会忽略了服务提供商这一类比较特殊的供应商。实验室如果不清楚应该对哪些供应商进行评价,可以参考下[/font]CNAS-CL01:2018[font=宋体]的[/font]6.6.1[font=宋体]的注:[/font][img=,690,9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1/202211231052087539_2906_2428545_3.png!w690x95.jpg[/img][font=宋体]这里面比较容易忽略的还有能力验证服务提供商,有一年还被评审组长口头提出整改要求。。。[/font]
[align=left][b][font=宋体][color=black]CNAS-CL01[/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中提及:[/color][/font][/b][/align][align=left][b][font='Arial','sans-serif']6.6 [/font][/b][font=宋体]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font][/align][font='Arial','sans-serif']6.6.1 [/font][font=宋体]实验室应确保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这些产品和服务包[/font][font=宋体]括:[/font][font='Arial','sans-serif']1[/font][font=宋体]用于实验室自身的活动;[/font][font='Arial','sans-serif']2[/font][font=宋体]部分或全部直接提供给客户;[/font][font='Arial','sans-serif']3[/font][font=宋体]用于支持实验室的运作。[/font][b][font=宋体]注:产品可包括测量标准和设备、辅助设备、消耗材料和标准物质。服务可包括校准服务、抽样服务、检测服务、设施和设备维护服务、能力验证服务以及评审和审核服务。[/font][/b][font='Arial','sans-serif']6.6.2 [/font][font=宋体]实验室应有以下活动的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font][font='Arial','sans-serif']1[/font][font='Arial','sans-serif']确定、审查和批准实验室对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font][font='Arial','sans-serif']2[/font][font='Arial','sans-serif']确定评价、选择、[b]监控表现和再次评价[/b]外部供应商的准则;[/font][font='Arial','sans-serif']3[/font][font='Arial','sans-serif']在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前,或直接提供给客户之前,应确保符合实验室规定的要求,或适用时满足本准则的相关要求;[/font][font='Arial','sans-serif']4[/font][font='Arial','sans-serif']根据对外部供应商的评价、监控表现和再次评价的结果采取措施。 [/font][font='Arial','sans-serif']6.6.3 [/font][font=宋体]实验室应与外部供应商沟通,明确以下要求:[/font][font='Arial','sans-serif']1[/font][font=宋体]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font][font='Arial','sans-serif']2[/font][font=宋体]验收准则;[/font][font='Arial','sans-serif']3[/font][font=宋体]能力,包括人员需具备的资格;[/font][font='Arial','sans-serif']4[/font][font=宋体]实验室或其客户拟在外部供应商的场所进行的活动。[/font][align=left][b][font=宋体][color=black]下面主要是谈及[/color][/font][font=宋体]服务中的校准服务如何进行评价[/font][/b][/align][align=left][b][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评价前,先要确认溯源校准方案才能谈及送哪里计量,评价谁?[/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1[/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计量校准方案的制定实施(包括溯源机构的建议,溯源参数参量和校准依据)[/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关键的一步,涉及后面选取合适符合的校准机构。[/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选取校准机构,查看官网其能力(军工证,CNAS证书)[/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校准机构应具备提供给实验室所需要校准设备的资质,选择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可以通过官网或者CNAS等第三方评审机构系统审核能力维持性。[/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具体查阅相关认可能力项目以及范围、标准依据是否满足,必要下可以联系实验室老师[/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实验室根据设备需要溯源的参数、范围、等级和不确定度的要求去选择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计量单位。具体可以参见CNAS官网的能力范围。[/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例如:实验室的洁净工作台需要校准其风速、照度、洁净度,实验室在选择供应商时就需要关注是否能满足这些参数的校准需要。所以在评价其供应商的能力时,还应该关注其参数,而不仅仅只是选择其校准对象满足要求。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对于不确定度的评价,实验室可以根据校准能力中不确定度小于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的1/3原则去选择合适的供应商。[/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4[/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在选取两三家可行机构后,进行比对(价格、远近、溯源链位置、周期、服务)[/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实验室在选择服务商时,还应关注其时效性,实验室的设备的溯源需要形成不间断的校准链,意味着校准日期应该是连续的,实验室在考虑供应商时应考虑其能提供的完成校准的时限,以便实验室不会因为设备的溯源不充分导致设备无法使用而延误检测进度。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除此之外实验室还应关注校准机构在进行现场校准时的专业能力是否能按照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执行,是否有熟练的技术能力。以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价格、远近、溯源链优越位置、接连周期、服务便捷性等。[/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5[/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评审确认计量机构,列入合格名录[/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必要时,实验室可前往校准服务商的现场进行实地观察,审核其管理体系是否能满足相关的建标、CNAS准则的要求、人员能力是否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力要求、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过程的要求。[/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6[/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做入计量校准方案中,并列入周期性校准计划,方便每年的确认和选择。[/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7[/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收集资质材料证书和附件项目(标注具体项目出处和范围),存档保存,评审时老师会看。[/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8[/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关注校准方资质能力证书有效期,并及时索要临近到期新证书[/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9[/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送检前,再与设备使用人确认溯源机构和溯源范围和参量[/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1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再次确认溯源机构能力[/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对服务商的评价绝对不仅限于首次选择时的评价,实验室应定期对校准服务商进行再评价,评价内容仍然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是否仍然得以保持。[/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11[/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送检,并选择好溯源方式(检定、法定校准、CNAS校准、军工标校准等),委托单勾选核查。[/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1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计量确认和验证工作[/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1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标签粘贴,存档证书和计量确认验证表[/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14[/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闭环结束[/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 [/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实验室在首次评价和后期的再评价若发现其能力不满足要求,实验室应考虑更换供应商或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color][/font][/align]
“实验室未将外部提供的培训服务纳入服务商评价中?”如何整改?需要该服务商提供什么材料?
谈谈对服务商、供应商的评价和合同评审的认识摘要:通过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首次评审、中期监督检查、复查换证评审到最近一次复查、扩项评审,了解了服务商和供应商的评价及合同评审三者的评审目的和具体内容。根据循序渐进的评审经历,谈谈对“三者”的认识。总结:有了对“三者”的正确认识,能够准确地对其进行评价或评审,以确保我们的检测工作能够充分满足客户需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1.供应商评价记得“供应商评价”一词,是在首次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时请专家指导工作时对我们提出缺少的记录之一,因为是初次接触这项工作,对这些词语比较陌生,面对专家也不敢多问。对供应商怎样评价、评价内容具体涉及哪些方面?该怎么做?当时没有什么参考资料,频借对字意的理解和程序中相关规定,着手对供应商规模、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供货业绩、价格、交货情况、服务情况等尽可能完整的收集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了评价。2.服务商评价“服务商评价”是在复查换证时评审专家对我们提出的整改项之一,需整改条款4.5:“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问题表述是“未提供计量器具服务商资质相关材料并未对其服务进行评价。”查其原因是在编写《程序文件》过程中对服务商和供应商概念辨别不够清晰,对服务商评价未做专门规定。为此我们修订了程序,增加了相关内容和具体做法,完善了服务商资质、能力等材料,补充了计量器具服务商的评价。 3.合同评审“合同评审”是在2012年11月复查、扩项换证评审时专家对我们提出的一条整改项(这个问题在以前几次评审没提出过),需整改条款4.6:“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问题表述:“未对2012年省下达的例行监测任务进行合同评审。”当时不理解合同指的是“谁”?在未次会议上,我们的主管领导指出,如果不懂就悉心向专家请教,把问题弄清弄透,不留死角,便于整改工作顺利完成,之后我们勇于提出问题。针对合同评审是对谁去做,怎么做?专家们做了详细的解释:“合同评审是对标书、合同(如政府下达的任务、受理的委托检验等视同一份合同)进行评审,目的是为达到客户要求,对自身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检测/校准的项目是否在资质认定的检测/校准能力范围之内、是否能够按时完成等内容,按相关程序规定实施评审。”4.总结有了几次的现场评审经历,对“三者”的关系也由模糊变为清晰。我把它们总结为:服务和供应商是对外部服务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以保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质量可行有效;而合同评审则是对内部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要求来进行有效的控制实施。您认为呢?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持续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联动,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着力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衔接联动,进一步优化内部办理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实现办事由“多窗、多次”向“一窗、一次”转变,让企业“少跑一次腿”,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联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现行审批管理权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入河排污口设置两个事项由同一个单位负责审批的。两个事项不在同一个单位审批的,不适用于本联动审批实施范围。 三、审批原则 (一)依法依规。审批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黄河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开展联动审批工作。 (二)企业自愿。联动审批以申请单位自愿参与为原则,不强制要求。申请单位有联动审批意愿的,需填写申请书启动联动审批程序;申请单位不参与联动审批或不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审批申请。 (三)惠企高效。优化联动审批工作流程,集成办理两个审批事项,结合实际在提交接收材料、现场踏勘、评审论证等环节最大程度实现“一次性办理”,在保证两个行政许可事项法定独立性的前提下,实现内部办理程序的最大优化协同。 四、办理程序 联动审批办理流程与两个事项单独办理流程总体一致,主要是对内部工作流程进行简化优化,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1): (一)申请环节。申请单位事先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联动审批申请书》),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分别准备两个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一次性提交审批部门,并确保两项申请材料内容的一致性。申请单位采用线上方式提起申请的,应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政务服务网)提交两个事项审批申请材料,可在任一事项申请材料中同时提交《联动审批申请书》。 (二)受理环节。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两个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一次性接收,并按要求分别开展形式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单位补正后受理。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别出具受理回执。 (三)审查环节。受理通过后,审批部门同步对两个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开展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内容要求。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审批部门可结合实际一次性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论证等,在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审批内容的一致性。 (四)审批环节。符合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向申请单位分别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决定文书及环评批复;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业务的时限,按照各自的审批时限执行。 (五)公示环节。审批涉及公示公告的,分别按照两个事项原有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公示公告。 本工作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附件: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24/150333611514921.docx]1.联动审批流程图.docx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2.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申请书.docx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b]一、出台背景[/b]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稳定大局。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要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强化土地、用能、环评等保障,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动“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加快落地,在此背景下,起草了《意见》。[b]二、决策依据及目的[/b]为认真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务有关工作部署,全力稳定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将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助推经济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b]三、《意见》的总体要求[/b]一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上来。二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环评审批,确保申请材料最少、流程环节最简、审批时限最短。三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四是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主动对接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协同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尽快实施见效。[b]四、《意见》的重要举措[/b](一)建立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和环评管理台账。各市环评审批部门应结合市级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根据工作要求,动态调整本市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台账。(二)切实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一是充分利用我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二是督促产业园区落实跟踪监测要求,供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直接引用监测数据;三是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可简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跨区域环境影响、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三)提供精准“一对一”服务。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逐一明确服务企业联络员,提供“环评审批服务清单”,提前介入项目环评帮扶,一次性告知环评手续办理相关事宜。(四)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发挥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业务帮扶。(五)拓宽审批绿色通道。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子系统,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不得私设任何形式的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提级或改变改建、扩建工程内容的环评分类等级。(六)深化审批改革创新。积极推进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对小微企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打捆审批改革试点,具体实施可参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0号)。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b]五、《意见》的保障措施[/b](一)一是加大环评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强疑似异常经济的环评编制单位及人员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发现问题严格调查处理,激励环评编制水平提升,保障环评编制质量。二是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开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推进,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项目稳妥实施、取得实效。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联合惩戒,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环评手续,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行为发生。[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7/t20220718_4004267.html]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url]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用高水平生态环境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北京建设,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服务重大项目落地 (一)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设 研究制定本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配套文件,建设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强化在京津冀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引导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逐步开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设置公共查阅功能。 (二)深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 深化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持续发挥规划环评的宏观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简化环评工作。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项目免于办理备案手续,推广一批报告表项目“打捆”审批,简化一批报告书(表)内容。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实施范围。通过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三)深入推进区域环境评估 将区域环境评估实施范围由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拓展至规划综合实施方案阶段。修订区域环境评估配套地方标准,强化技术指引。加强成果应用,推动实现在区域环境评估过程中优化完善规划内容,提出生态环境管控措施,进一步合理简化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工作。 (四)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 在现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基础上,推动在产业园区、相关领域和行业,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形成更多改革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探索试点经验,助力重点企业加速落地建设,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五)推动制定重点发展的产业环境准入扶持政策 融入首都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市、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研究制定特定行业领域生态环境准入政策,为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合规经营、绿色低碳发展提供精准指导。 二、优化监管执法方式,营造绿色发展环境 (六)推动构建绿色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 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领域绿色信用体系,制定污染源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等级评价与修复、结果公开与应用等具体细则,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类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监管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守法合规经营。 (七)推动完善绿色金融政策 落实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要求,强化在碳核算、第三方评估认证等方面的技术支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研究完善绿色信贷监管政策,持续加大对节能降碳、生态环保等领域的金融支持,鼓励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绿色贷款时主动提交环境社会治理(ESG)风险报告。 (八)统筹优化执法检查 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持续推进分级分类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开展多部门、多事项联合双随机执法,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打扰。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普法活动,执法检查与帮扶指导并重,引导企业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 (九)推进包容审慎执法 动态修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裁量因子并结合执法实践补充、完善。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根据应用情况动态调整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三、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高办事服务水平 (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提质增效 持续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精准指引。发挥“好差评”机制作用,着力解决企业群众办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运行,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平台应办尽办,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证照实现实时汇聚。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 (十一)提升政企互动和政务公开成效 持续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机制,强化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跟踪调度。落实重点企业“服务包”机制,为企业发展主动提供政策服务。健全规范政务知识库,强化政务咨询渠道建设。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采取音频、视频、图文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政策公开讲”活动,让企业和公众体验政府工作、开展交流互动、收集意见建议。提升政策服务供给能力,深化政务公开,优化政策精准测算、推送、兑现、评估全链条机制流程,实现政策直达快享、落地见效。 (十二)强化政策宣传推广 开展一批宣传活动、发布解读一批政策举措、宣传推广一批改革成效、组织一批专题培训。总结推广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和案例,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北京服务”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环境的评价具体分类是怎样的啊,包括什么验收评价、现状评价、预评价等等,具体一点是怎么分的啊?
[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verdana, sans-serif][size=28px][color=#3e3a39][/color][/size][/font][align=center]通告〔2022〕12号[/align]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31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b]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b][/align][align=center][b] 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b][/alig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对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 一、基本要求[/b]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b] 二、适用范围[/b] (一)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2.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上一年度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3.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4.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发布。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b] 三、联动内容及要求[/b] 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 (一)下放审批权限 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及机密级别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均由产业园区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不一致的,依照本文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1)内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优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纳入“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且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具体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执行;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式批复。 (四)创新办理方式 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五)简化评价内容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包括: 1.不再分析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2.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内容可参照规划环评结论; 3.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4.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有效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5.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经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六)排污许可联动 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b] 四、认定程序[/b]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规划环评要求,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组织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拟纳入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相关程序如下: (一)申报 对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要求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2022年6月底、12月底,2023年6月底、12月底)。联动申报模板见附件3。 (二)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发布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b] 五、落实各方责任[/b]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对未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鼓励开展碳排放评价);组织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监测,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抓实环境保护责任;对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实施5年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组织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宣讲,指导、帮扶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落实联动措施;做好规划环评中相关数据资料共享,为简化评价内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上载明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入驻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b] 六、试点要求[/b]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与产业园区管理部门保持沟通联系,梳理入驻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改革新举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对于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将终止该产业园区的联动试点。 对于有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地区,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产业园区联动试点工作情况总结。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18770.doc]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83800.doc]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55056.doc]关于XX产业园申请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请示[/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