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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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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服务相关的资讯

  • 第一批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结果出炉
    p style=" TEXT-ALIGN: left"   2015年1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相关精神,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规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工作,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发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及其配套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近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公示了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的单位,其中包括水、气自动监控单位12家,水质自动监控单位2家,大气自动监控单位1家。按照等价划分,通过水质自动监控一级、二级评价的各7家,通过大气自动监控一级、二级评价的分别为7家和6家,其中包括聚光科技、雪迪龙、怡文环境等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2015年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单位的公示 /strong /p p   根据《关于印发& lt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 gt 的通知》(中环协〔2015〕3号)精神,现对2015年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的单位(见附件)予以公示7天。如有疑义,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联系。 /p p   联系人:张纯 /p p   电 话:010-51555007 /p p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中国环保产业协会(100037) /p p   电子邮箱:caepiyunying@163.com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5年7月30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2015年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QQ截图20150803092806.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2966182e-2192-49be-9178-08a1c4f7838f.jpg" / /p
  • 《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浙环函〔2020〕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检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二)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以及严重失信机构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但未到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与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对接,申请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统筹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试点日常工作的协调、调研、联络和技术支撑等工作。(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通过浙江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三)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工作。协助收集、确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协助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复核,协助对严重失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信息的审核。(四)鼓励行业协会树立并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引导监测机构诚信服务,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服务指南等自律规范,签订服务质量承诺,推动开展诚信经营。三、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主要按照监测能力、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加分项和诚信记录五大类评价指标进行综合累计评分。《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二)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含)-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含)-8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含)-7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分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五个等级。(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E级:1.不参与或不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2.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绝整改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4.受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拟定、告知、公示、签发、修复、移出、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程序,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四、评价程序(一)信息归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管理平台上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录入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获取的,以及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或媒体提供且经核实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由获取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纳入管理平台,作为相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二)等级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参评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分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汇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各个参评机构的环境信用等级。(三)复核处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信用等级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社会监测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复核受理工作。3.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四)违规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实时将查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违规行为等信息,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五)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次年信用评定等级公布后,前一年的环境信用评定等级自然失效。(六)行政救济1.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2.作出认定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3.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严重失信情形,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和核实后,撤销该机构原有的信用等级结果,直接列入严重失信机构名单。五、评价结果应用(一)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信用优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减少抽查频次;对于信用警示、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应该增加抽查频次。(二)守信激励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B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构诚信评价结果的运用,应将环境信用等级列入招标加分项;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加分;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三)失信惩戒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E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四)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环境信用。六、技术保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信息归集与整理、质量抽查、能力评估、信用等级分值计算等相关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具体实施。七、附则本办法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环保产业协会开展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能力评价
    随着国家对环境的重视,我国环境监测网络也在不断完善,如我国338市1436监测点已全部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因此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市场也在不断扩张,那么各公司提供的运维服务如何?如何引导此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日前发布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环协〔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ldquo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rdquo 的相关精神,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规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工作,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定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相关文件可登录http://www.caepi.org.cn/进行查询下载),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29日起施行。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5年1月29日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ldquo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rdquo 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水平,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提出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遵循的原则和工作内容,供各相关方采用。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是指从事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专项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统一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采用。   第四条专项评价包括自动监控(水)和自动监控(气)两类,每类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   第五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专项评价实行统一管理,会同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现场运行人员培训教材,组织考试并核发考试合格证书。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价条件和指标   第七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运行实践   (三)从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五)检测能力的证明   (六)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现场运行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七)运行服务业绩实例,包括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比对监测报告,以及所有运行项目的清单   (八)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九)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专项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员和运行实践四个方面。具体评价指标见《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第十条评价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评价程序,对专项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级别。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递交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进行初审,符合各级评价指标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不符合评价指标要求的,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递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型式审查。对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安排专家审查 对未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将名单及原因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三条专家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   技术审查重点是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评价指标给出建议的评价结果。对建议的评价结果为一级和二级的单位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情况,以及运行项目(从运行服务业绩中随机抽取)现场的运行情况。   现场核查应成立现场核查组,邀请技术专家及相关方参与,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应将专家审查未达到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要求的单位及原因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四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级的单位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核发证书 对未达到一级或二级评价指标的单位,将名单及原因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四章证书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行服务能力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十六条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发证单位授予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五章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八条通常情况下,对持证单位从首次颁发证书之日起,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持续符合证书中的运行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以及持证期间运行项目的情况。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所提供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填写《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提交给本单位登记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二十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总体负责专项评价的年度审查,根据情况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对所在地登记的持证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必要时,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根据持证单位上一年的运行服务情况,抽查部分持证单位的运行项目现场,最终根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和现场抽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年审结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向发证单位提交自律承诺书,在运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发证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   (一)不按照要求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自动监控系统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运行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设置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持证单位证书保持等相关情况,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六章评价收费   第二十四条专项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报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项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南的规定,保证专项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   第二十六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参与专项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专项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专项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在申请专项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经过专项评价获得证书后,应信守承诺并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指南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两部委:2020年初步形成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服务体系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近日,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建设方案》以及《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建设方案》。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其中,《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指出,我国材料测试评价机构众多,基本满足了材料工业的发展需求。但材料测试评价机构普遍规模较小,部分测试评价方法落后,高性能测试仪器设备依赖进口,部分高端仪器设备长期闲置,高水平测试评价人才不足,市场化服务能力弱。测试评价机构对新材料缺少统一的测试方法和标准,新材料测试评价数据积累不足、缺乏共享,应用企业对新材料生产企业的测试评价结果缺乏信任,与国际测试评价机构缺乏协同互认。随着新材料产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建立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构建新材料测试评价体系,解决新材料测试评价的瓶颈和短板,提升测试评价能力和水平,为新材料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发展目标:到2020年,完成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总体布局,初步形成测试评价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具备统筹协调、资源共享和认证服务等功能的主中心。在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领域,建成若干个行业中心。根据产业集聚现状,布局一批区域中心。重点新材料的测试评价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其中,主中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完善重点新材料测试、应用评价、寿命预测、失效分析、计量等关键共性仪器和装备,建设新材料服役条件模拟测试、考核试验等设施,提升测试评价条件能力。制定数据采集和共享机制,建立新材料组织成分、基础性能、服役性能、测试方法、评价指标等数据库,开展新材料测试评价数据分析、国际互认与应用研究。建立新材料产品测试评价标准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管理、培训服务等网络系统建设,实现新材料测试仪器及装备、测试需求和服务、测试人才和资质等共享。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行业中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针对所属行业特定新材料品种,完善材料组分、理化指标、物质结构、服役性能等专用测试能力。面向下游重点应用领域,搭建工程化应用考核评价装置,开展国际比对互认,满足服役条件下开展材料应用评价、失效分析等需求。在重点新材料领域建设相关数字仿真与模拟系统。建立行业新材料测试评价、认证体系。协同主中心开展行业领域新材料测试评价技术开发、相关标准制修订。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区域中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区域地理特征和自然环境,建设特殊地域、特殊气候条件下新材料可靠性测试、加速试验、寿命评价等专用设施。完善重大、稀缺、专用测试评价装置,满足区域内重点新材料的测试评价需求。建立区域性测试服务能力共享机制,提高测试仪器、大型装备利用率。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通知原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strong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建设方案、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工信部联原[2017]331号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为贯彻落实《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加快新材料产业重点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建设方案》《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建设方案》,并经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1.75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2017年12月22日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
    p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p p   答: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生态环境领域是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p p   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 /p p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境生态领域要紧跟时代潮流,遵从“放管服”改革。修改后的环评法有利于激发市场,减轻企业负担。) /p p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p p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 /p p   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 /p p   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p p   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建设单位只看重审批是环评乱象屡禁不止的间接因素。故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从而加强建设单位对环评内容的把控,以及有利于技术单位优胜劣汰。) /p p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p p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p p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p p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p p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p p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评资质取消后,惩罚力度反而加大,考核和处罚标准更加细化,有关部门要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编制单位及人员的违法信息要向全国人民展示。) /p p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p p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p p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 /p p   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 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p p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p p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p p   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p 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p p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 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p p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p p   (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p p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p p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 /p p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p p   六、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委托一个技术单位主持编制,其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收费,应当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p p   七、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及时存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当建立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审核及控制记录 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科学试验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应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p p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据36号令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已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和三年内不得作为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决定,但相应期限未满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p p   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的考核,并适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或补正后受理 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对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未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应记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p
  • 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
    p   2019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一年,也是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职能整合运转的第一年。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明确了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要点》主要分6个部分,可以概括为“1431”一个统领、四项重点、三个保障、一个附件。 /p p   “一个统领”,是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各项任务部署。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上来,并落实到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全过程。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党建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召开全国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会议,系统谋划、扎实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环评“放管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大数据建设等工作。要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法》全面修改研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加强法治保障,并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之间以及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 /p p   “四项重点”,一是全面推进“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宏观管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要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成果发布实施,稳步推进其他19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规划环评及政策环境影响论证工作,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的通知,并完善“三线一单”成果共享系统。 /p p   二是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核心制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完成磷肥、汽车、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开展24个已核发行业清理整顿及分类处置工作,推动企业全覆盖。强化实施排污许可证后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许可证核发质量、执行报告报送、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均是抽查重点。生态环境部将全力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并加快研究将固体废物、土壤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p p   三是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放管结合。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新的环评分级审批目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还将进一步优化分级审批管理。要鼓励环评管理能力、水平较高的地区开展环评改革综合试点、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试点,支持北京市、上海市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化环评改革。同时,注重放管结合,制定实施环评和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行动计划,针对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江经济带和环渤海地区等区域,针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突出的行业,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分领域、有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石化化工、水利水电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并加强对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切实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予以曝光。 /p p   四是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关系。出台煤化工、电镀等行业环评管理报告,研究制定长江经济带“三磷”、油气开采、煤炭等行业环评指导政策,落实七大标志性战役提出的禁止性、限制性产业环境准入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把项目环评准入关,建立并动态调度国家层面2019年拟开工项目、地方重大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等3个台账,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加快审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将研究制定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等管理规范。同时,《要点》要求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环评服务指导,要将贫困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环评审批台账。 /p p   “三个保障”,一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推进大数据应用。做好一网通办,推动实现环评、排污许可管理、登记表备案、自主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等信息共享。在初步建成全国固定污染源的环评许可统一数据库的基础上,实现宏观形势分析,并以“互联网+监管”模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p p   二是加快建立环评许可技术标准体系,指导文件编制和审批。2019年要完善“三线一单”编制技术体系,制修订《规划环评技术导则 总纲》、产业园区和流域综合规划环评技术导则、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制修订生态、声环境等环评技术导则,制定肥料制造、海洋油气开发等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制定汽车、陶瓷等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出台畜禽养殖、家具制造等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p p   三是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全系统加强行风建设进行专题部署,正风肃纪严防腐败,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增强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打造生态环保铁军。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地方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支持力度,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p p   一个附件,是考虑到2019年排污许可工作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要点》配套了《2019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细化方案》作为附件,不仅细化明确了推进年度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部署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化排污者责任,推进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强化宣传、培训和信息化工作等5个方面18项具体工作,而且明确了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要求,强化任务落实。其中,重中之重是开展“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强化证后检查和监管执法,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多要素的“一证式”环境管理。 /p
  • 谱尼测试获评成为“零碳工厂”评价认证服务机构
    近日,谱尼测试旗下全资子公司谱尼上海公司通过《零碳工厂评价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审查,获得“零碳工厂”评价认证服务机构资格。   在全球绿色低碳发展趋势下,建设“零碳工厂”成为工业企业必要的战略选择。许多行业已经开始在建设绿色工厂的基础上布局"零碳工厂"。   “零碳工厂”是指通过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技术性碳中和与碳抵消等措施,使工厂拥有综合为零的碳排放表现。《零碳工厂评价规范》标准于2022年5月30日在中国节能协会网站上正式发布,于2022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全球首个完整、可量化的"零碳工厂"建设标准和评价细则。该标准结合了ISO 14064、GB/T 36132-2018等国内外相关标准且明确了实现"零碳工厂"的基本要求、关键环节和评分标准,为企业打造"零碳工厂"及第三方开展认证提供了方法指导和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p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点聚焦在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上,从技术层面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替代2008版大气导则。 /p p   修订后的导则参考国际先进的大气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以及我国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技术导则规范进行优化和调整,改进了评价等级判定方法、简化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和三级评价项目的评价内容,对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参数、计算方法和评价内容等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系统和规范的规定,增加了达标区和不达标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改进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大大提高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对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p p   修订后的导则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广实施,规范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及结论,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的管理要求。 /p
  • 环评司解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为全面深入了解《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对《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确立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以下简称“2003版导则”)作为环评法配套规章之一,是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之后的第二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标准,在当时的背景和条件下,规范和指导了我国开发区区域环评。  为适应新形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要求,《环评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以下简称《总纲》)均进行了多次修订或修正。同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对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3版导则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方式转变、环境管理要求及园区规划环评需求。为此,生态环境部启动了2003版导则的修订,并更名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以提高导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为进一步规范、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问:与“2003版导则”相比,《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是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技术性指导文件,较2003版导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兼顾技术标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明确了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最基本、最普适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对各类产业园区的指导性,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以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等类型园区提出了差异化技术要求,强调了导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准确把握技术标准与法规、政策的关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衔接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规划和项目环评联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新增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议,以及园区环境准入、园区碳减排等技术要求,并将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转化成技术要求,为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技术方法。  三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精准把控在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定位,纵向上承接《总纲》、“三线一单”要求,横向上与环境要素及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协调,着力解决技术标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传导、协调、衔接等关键问题。完善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技术标准体系构建,促进了各环评导则的协同发力。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重点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后《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主要包括前言,以及试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15部分技术内容,与现行导则相比,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适应园区环境管理需求,扩大适用范围。鉴于当前产业园区类型繁多,各地管理实际情况各异,比如浙江的产业集聚区、上海和广东的工业地块等均比照园区管理,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各类法定园区,即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根据地方规定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二是强调“协同联动”,优化评价技术路径。衔接《总纲》,针对《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承上启下的功能定位,把握“联”的思路,技术流程体现上下传导的架构衔接逻辑,向上衔接“三线一单”对园区的刚性约束,并融合至评价各环节;向下结合现状调查、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基于区域“三线一单”,细化园区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形成刚性约束和精准指导。评价中通过结果与评价过程的反馈,全程与规划编制部门互动,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调整、修正各阶段评价成果,形成闭环,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为区域、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系统衔接和协同管理,产业园区规划实施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的动态衔接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核心。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围绕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目标,按摸清现状、找准问题,预测影响、明确趋势、提出对策,改善质量、跟踪监测、实施保障的技术路径展开。现状调查与评价专题通过调查、评价、溯源,厘清环境质量改善短板。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专题通过预测新增环境影响、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确了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向。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专题从预防和治理两个维度协同推进,对园区既有环境问题及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基于优化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提出资源节约与碳减排、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是突出园区特色,新增环境风险评价防控、强化基础设施评价优化等技术要求。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园区,按环境风险现状调查、预测与评价、风险防控的技术思路开展环境风险评价防控。重点关注环境风险物质、风险源及风险受体调查,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影响,以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响应、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及与区域风险防控体系衔接为核心的环境风险防范对策。  突出污染集中治理基本要求,基础设施关注类型扩展至污水集中处理、固废(含危废)集中处置、中水回用、集中供热(供冷)、余热利用、集中供气(含蒸汽)、供水、供能(含清洁低碳能源供应)等设施;调查、分析内容进一步深化,包括基础设施规模、布局、服务范围、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际运行效果、达标排放及配套管网建设等;根据环境可行性论证,对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或无法满足规划实施需求、难以有效实现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提出选址、规模、建设时序及处理工艺、排污口设置、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建设等优化调整建议,或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建议。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与“三线一单”制度衔接?  答: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2025年要基本建立区域环评制度,现有规划环评需要和区域环评制度有效衔接,完善源头防控体系。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将“三线一单”融入各评价技术环节,现状调查与评价、规划分析需结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等,明确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园区规划的符合性;环境影响识别需依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结合环境影响识别确定规划环境目标,并以此作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的基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论证环节,以区域“三线一单”为标尺,综合论证规划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园区环境准入。其中,园区环境准入衔接“三线一单”基本框架系统综合、总结、提炼现状调查评价及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成果,细化园区空间管制分区及管控要求,形成的准入要求作为园区开发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答:根据《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等政策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以园区能源利用为核心,将碳减排融入到规划分析、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各章节。同时,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导则还要求考虑重点碳排放行业的生产工艺过程的碳减排,调查园区现状碳排放控制水平与行业碳达峰要求的差距和降碳潜力,从资源能源利用管控约束,与区域、行业碳达峰、碳减排要求的符合性,资源与环境承载状态等方面,论证园区产业定位、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点涉碳行业规模的环境合理性。为把好碳源头减排关、构建园区碳减排实施路径提供了技术支撑,将有力推进园区能源低碳化转型和工业绿色发展。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中如何落实“放管服”要求,指导项目环评简化?  答: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强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将管理要求转化为技术要求,进一步强化宏观层面技术指导,新增了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简化要求,规定符合园区环境准入的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三种情形为:对不涉及园区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且满足重点管控区域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简化选址环境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调查直接引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建议;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且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固定、移动污染源调查结论,简化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的建议;对依托园区供热、清洁低碳能源供应、废气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可提出正常工况环境影响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议,为简化项目环评提供了支撑。  问: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的顺利实施?  答:为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顺利实施,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贯和培训,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环评编制机构、规划编制机关、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工作。二是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碳排放评价的技术路径和方法,源头促进园区减污降碳、绿色高质量发展。三是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跟踪监管工作,我部将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同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
  • 【探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该如何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污染源环境管理的两项重要制度。环评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政府部门依污染源建设或运营单位申请,经依法审核准予其排污活动的一项制度,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文书就是排污许可证。  国务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位置固定、具有一定规模、可核查、可监测的污染源) 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关键在于整合衔接现有各项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研究。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面临的问题  环评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也为排污许可提供了污染物排放清单。  排污许可重在事中事后监管,是载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有关信息的 “身份证”,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依据之一。  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瑞典、美国、欧盟等都已实现了两项制度的紧密衔接,我国部分省份也将环评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依据,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两项制度衔接缺乏制度安排,“两张皮”问题突出。一直以来,排污许可证未将环评提出的污染源排污特征、排放量、环境管理与监测等信息相应载入,未能充分发挥精细化管控排污行为的作用。  二是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实。一方面,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薄弱,排污许可“重发证、轻监管”。另一方面,环境监察执法依据排放标准,而环评考虑到环境质量和敏感目标的需求,往往提出比达标排放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无法在事中事后监管、许可证监管中得到落实。  三是两项制度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环评源强核算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不统一,导致污染源数据“数出多门”,且缺乏连贯性,大大削弱了污染源管理效力。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总体思路与关键点  改革环境管理制度,目的是使各项制度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环评在污染预防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好地起到了环境污染“防火墙”的作用,在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能“自废武功”,要避免两个误区: 一是削弱环评制度 二是以排污许可制度代替环评制度,而应该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评的作用和功效,通过环评服务促进排污许可管理。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是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制度,实施“一证式”管理: 一方面,用排污许可“一套数据”作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执法的硬约束,解决现在污染源管理“多套数据”的问题 另一方面,以排污许可制为统领,整合各项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管理要求,实现污染源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二是全面深化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提高环评效率、发挥环评效能、落实环评要求,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排污许可制度。首先是简化审批程序,取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自行验收文件作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自行验收文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其次是优化调整审批范围,扩大环境影响登记表范围并实行备案制,减轻企业负担 再次是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源强核算及技术方法 最后是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程序的无缝衔接。  现阶段,应在基础层面的几个关键环节上做好衔接,提高两项制度衔接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 1) 积极推进规划环评落地,实现刚性约束与项目环评之间的有效联动。一要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二要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三要严格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四要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  ( 2)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对象的全面对接。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模式和经验,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做到《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的污染源全覆盖,将需要开展环评的污染源建设项目在其中明确。新建项目履行环评审批、备案后,建成投产、正式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排污,实现环评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与排污许可对污染源管理的全面对接。  (3)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内容的全面对接和管理要求的一贯制。建议实施包含大气、水等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证 同时,改革环评制度,突出污染源源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排放限值、环境监测与管理等,并在许可证中载明。新源排污许可证载入信息来源为环评文件,监督检查依据是排污许可证。  ( 4)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程序的一体化和联动。建议现阶段,新建项目按要求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取消排污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突出企业环境责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在建成投产、正式排污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自行验收文件作为申请材料,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对竣工验收报告结论负责,自行验收文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下一步,对不需要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的建设项目,通过直接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豁免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程序上的无缝衔接。  ( 5) 按照“国家统筹、省市核发、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的项目,其排污许可证委托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其余项目许可证由省市两级核发,环评审批权限与之对应。许可证监管上,各级环保部门均有权对属地内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应主要依靠市级环保部门实施属地监管。环境保护部有权吊销省市核发许可证的权限。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对策建议  一是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规划环评范围、跟踪评价、主体责任、追责机制等管理程序,补充分区管理要求,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取消排污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配套清理和制修订有关技术规范。进一步突出企业环境责任,强化公众参与,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统一技术标准体系。重构现有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首先,全面修订现有环评导则总纲、各要素导则和行业导则,简化、瘦身环评技术要求,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在技术体系上衔接 其次,制订污染物源强核算手册,同时适用于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规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实现环评源强核算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核算的统一 最后,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污染防治最佳治理技术名录,建立基于排放清单的最大可达控制技术体系,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精细化管理。  三是建立联动管理机制。第一,强化新增源环评管理,将环评制度落实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第二,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改扩建、技改时,强化排污许可证审核,不增加排放量和不加大环境风险的,适当简化环评审批程序。第三,将企业主体责任要求贯穿于污染源建设期和生产运营期。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 投产后,企业自行监测,自主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举证材料,说明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落实及排放情况,自主向社会公开。
  • 北京市举办国产科学仪器验证与评价服务推介会
    p   日前,“国产科学仪器验证与综合评价服务”(以下简称“验评服务”)媒体推介会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科委”)举行。参与验评的企业、验评服务权威用户单位、实验室等参会,北京市科委副主任郑焕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冷艳梅、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p p   据了解,“验评服务”是北京市科委开展的一项瞄准仪器仪表行业最尖端的科学仪器领域,填补仪器权威验评领域空白、助力国产科学仪器发展的重要工作。北京市科委自2012年起开展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学仪器开发培育项目,旨在促进北京地区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在常年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等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国产仪器企业的研发及产业化。自2013年起,共支持了四期合计34家国产仪器厂商的35个产品参与验评工作,调动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内68个实验室开展服务,初步形成了一个具有专业化、高端化特点,适用于通用科学仪器产品的验证与综合评价服务平台,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国产科学仪器销量、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服务能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p p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冷艳梅在讲话中表示,下一步该项目将提高验评难度,将验评工作的对象从相对优质、小型的仪器设备向更为大型、高端的仪器设备扩展。 /p p   北京市科委副主任郑焕敏在讲话中对国产仪器验评服务表示了极大地肯定,并要求各单位在已有成效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该项工作。经过仪器验评服务工作,国产科学仪器产业竞争力得到提升,国产科学仪器企业产品销量大幅提高 盘活了首都科技资源,培育专业机构服务能力,初步形成了“虚实结合”的第三方验证与综合评价服务模式。郑主任表示基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迫切需要,北京市科委利用北京市丰富的资源推出了仪器验评服务,今后有必要探索建立一个公益性的、第三方的、客观、公正、有信誉的验评服务平台,要使验评服务平台走向公益法人化实体,下一步验评工作的重点是如何让验评服务走向相对稳定、可持续、良性的运行。 /p
  • 张兴赢委员: 加快建立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
    p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转化为对美好生存环境的需求,更加关注所呼吸的空气、所饮用的水和赖以生存的这片土地。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环境生态问题成为瓶颈制约,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 “短板”。 /p p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统筹谋划,大力建设生态文明。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卫星气象中心遥感应用室(中国气象局遥感应用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兴赢注意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积极行动开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p p   但张兴赢也注意到,环境控制和生态修复是一个漫长的系统大工程,涉及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当下我国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出现了“散”“乱”和“自管自评”的问题,没有形成合理、科学、规范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p p    strong 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散”。 /strong 目前,国家各个部门都有各自侧重不同的生态监测网,如环保生态环境监测网、气象生态环境监测网、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网、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中科院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等,分别散落在不同的机构和部门,未能统筹资源,形成合力。 /p p    strong 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乱”。 /strong 生态监测要素没有科学的界定、生态红线划定的范围没有科学的论证、生态监测的方法没有规范的标准,造成目前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比较混乱,难以形成科学、规范、统一的高质量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 /p p    strong 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自管自评”问题多。 /strong 目前正在开展的部分监测,如大气环境监测,这些年出现了一些地方监管人员对监测数据的造假行为,原因就在于监测、执法、评价均由一个责任主体来承担,为了“治理业绩”,就出现了各种对监测数据的干扰行为。比如,给监测仪器“戴口罩”,在监测仪器附近喷水降低监测值,等等。 /p p   “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国家的重复投资,而且还会由于不同部门不同的监测结果带来负面的社会效应。”张兴赢说。 /p p   张兴赢建议,尽快建立客观、科学、统一的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体系,并纳入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当中。建立一个监测要素明确、监测方法科学、监测标准统一、效果评价规范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更好地推进生态环境有序、稳步地恢复和改善。 /p p   张兴赢认为,应当统筹规范各部门现有的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客观、科学、量化的国家级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大数据体系。整合和规范现有各个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同时充分吸纳高科技的成果,挖掘国家现有卫星遥感资料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潜力,利用卫星遥感的长时间、宽覆盖、科学性,使得国家级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结果 “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 /p p   “积极引导和培育生态市场经济的发展,让绿水青山真正变成百姓的金山银山,才能从源头切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是需要成本的,如果绿水青山变不成金山银山,那么,在市场生存法则的驱使下,难免还会出现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张兴赢说。 /p
  • 关于举办“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技术服务推介会”的通知
    第十八届科博会&ldquo 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技术服务推介会&rdquo 将于2015年5月14日在北京举办。本届会议将邀请国产检测仪器设备行业及检测机构的相关专家及代表分析解读行业状况及相关政策,介绍技术验证的成功案例及经验,推动国产检测仪器设备厂商与评价机构的交流洽谈,届时将有政府部门和相关协会领导,检测及认证机构、仪器企业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等200多位代表出席推介会。   一、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协办单位: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   仪器信息网(www.instrument.com.cn)   二、 会议目的   未来的北京将是继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之后的科技创新中心,科技创新是建设现代化科技强国的基础,是推动产业科技进步的基础。科学仪器的自我装备水平是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本届会议以促进国产检测仪器设备成果转化、助推国产仪器设备快速良性发展、增强国产仪器设备生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国产科学仪器应用和质量,积极建设首都科技中心,紧紧围绕&ldquo 科学验证,推动国产仪器行业创新发展&rdquo ,依托科博会平台举办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技术服务推介会。   三、 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5月14号 9:00-16:30   地点:北京京仪大酒店(北京大钟寺东路9号)   规模:200人   四、 会议主题:   科学验证,推动国产仪器行业创新发展   五、 会议日程 时间 活动安排 演讲嘉宾/主持 8:00-9:00 签到 9:00-9:30 第十八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科技合作项目签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主持 9:30-10:30 参观展览 10:30-11:15 第十八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mdash 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技术服务推介会领导致辞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持 11:15-11:35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服务国产检测仪器设备的发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条财处处长 陈云波 11:35&mdash 12:00 国产检测仪器设备技术验证和综合评价成果介绍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高级工程师 高峰 12:00-13:30 午餐 13:30-13:45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与国产设备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标部标准管理处处长 梁均 13:45-14:00 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服务国产检测仪器设备的发展 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月琴 14:00-14:15 快检设备在检验检疫一线的应用 北京西站检验检疫局局长 曹永斌 14:15&mdash 14:30 利用网络大数据促进国产检测设备验证与评价 仪器信息网副主编 傅晔 14:30-14:45 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促进吉天业绩高速发展 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彭华 14:45-15:00 开展原子荧光评价与验证,促进国产仪器发展和进步 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海涛 15:00&mdash 15:15 T9高性能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在质检行业的应用 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 郑清林 15:15&mdash 16:10 国产检测仪器厂商 16:10-16:30 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技术服务下一步设想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处处长刘来福  六、会务组联系方式   会议赞助:010-51654077-8023 齐先生   会议注册:010-51654077-8055 杜女士   推介会官网:http://www.instrument.com.cn/activity/bjciq/ 扫码报名   2015年5月4日
  • 食品药监局下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为及时掌握全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及早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科学、有效地指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本期方案针对餐饮服务环节食源性疾病频发的特点,对于全国18个省(区、市)餐饮服务环节凉拌菜和5个省(区、市)生食水产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中可能污染的主要病原微生物开展全程调查与评价,调查范围包括清洗后的食品原料、加工工具、餐饮具及制成品等。通过开展本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有助于进一步获取我国餐饮服务环节有关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病原微生物污染状况的关键基础数据,有利于分析相关关键控制因子和环节,为及时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方案》要求承担任务的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调查方案、统一调查指标、统一检测方法”的要求,以科学严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调查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 工信部2022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启动
    工信部近日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2〕67号),开展第四批示范遴选申报推荐工作,拟从制造业中遴选一批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和示范城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展第四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前三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批示范遴选申报推荐工作(一)遴选类别。1.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2.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3.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4.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共性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2.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10个。(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不超过1个。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平台不超过3个。(3)示范项目。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制造、创新、服务等资源共享,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3个。(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2.申报示范城市分为综合类和工业设计特色类。申报综合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综合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二、申报程序及要求(一)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第四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二)请申报主体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附后)完成注册并填报材料(申报书样式见附件1)。示范城市材料由本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三)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须下载申报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盖章),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附件2)。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第四批申报汇总表、相关申报书(一式1份)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四)我部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城市,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报企业、平台、项目进行现场考查。(五)请各省级主管部门将负责相关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于2022年4月20日前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三、前三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为进一步发挥服务型制造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跟踪服务,我部将对前三批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和示范城市开展评估评价工作。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2年5月31日前,组织本地区前三批认定的示范主体登陆“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填报评估评价材料,纸质材料无需报送我部。由于特殊原因(如公司经营状态变更为吊销、注销、停业、清算等情况),确实无法完成网上填报工作的示范主体,请省级主管部门提供文字说明,同第四批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我部将组织对前三批示范开展评估评价工作。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李敏 010-68205191朱丹 010-58113937(申报网站联系人)邮箱:lim@miit.gov.cn寄送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9号楼申报网站网址:https://selection.csoma.org.cn附件:1.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 2.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2年4月2日
  • 9家优秀!江苏省发布2022年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绩效评价结果
    近日,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布2022年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绩效评价结果。江苏大学、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等9家单位获评优秀,盐城工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等31家单位获评良好,考评结果优秀的管理单位将获得开放服务后补助经费奖励。2022年,我省以考促用、以评促享,积极推动全省高校院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各管理单位积极克服疫情影响,持续加强仪器开放管理和服务。本次共有90家高校院所参加绩效评价,涵盖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4392台套,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为1202小时,利用率较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年服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超4万家次、总收入4.44亿元,对外服务收入3.37亿元。一是强化共享部署。召开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推进会,紧扣“创新要素共享体系”建设,推进高校院所等管理单位建立开放共享长效机制,充分释放科技资源服务效能。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发布新版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预警目录,指导相关单位在新建和采购大型科研仪器时开展查重评议,据统计,2021年共有60多家高校核减新购仪器309台,节省财政购置资金4.4亿元。三是提升服务能力。开展首届全省主要高校院所电镜、核磁等高端仪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发挥省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源,推动高校院所大型科学仪器面向企业开放使用,上线服务产品超4500项。四是助力疫情防控。今年疫情期间,发动全省高校院所仪器资源优势,向江北新区生物医药谷一线检测机构,累计共享荧光定量PCR仪近20台,征集100名仪器专家提供在线咨询,共支援核酸检测近90万人(项)次。科研设施与仪器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基础资源和条件保障,我省已连续4年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共享管理水平和仪器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全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氛围越发浓厚。下一步,我省将围绕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共建共享,推动评价考核嵌入仪器购置、管理、服务创新全过程,联合各主管部门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优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体系,努力提高科研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撑。
  • 国产检测仪器验证与评价服务推介会在京召开
    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技术服务推介会召开   仪器信息网讯 2013年5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主办,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及仪器与检测行业门户网站仪器信息网承办的首次“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技术服务推介会”作为第十六届中国北京国际科学产业博览会系列活动之一于北京召开。来自质检总局科技司、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贸促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检测及认证机构负责人,仪器企业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人等200余位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巡视员杨金良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巡视员杨金良作为主持人就推介会背景向与会者进行了介绍。 科博会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贸促会副主任刘洋   科博会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贸促会副主任刘洋代表科博会组委会对推介会给与充分肯定,希望基于科博会的良好契机,本次推介会将成为国产检测仪器发展的良好助力。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跃光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跃光发表讲话称,国产检测仪器的发展有着不少困难,高端产品以进口仪器为主,我国检测仪器有着很大的逆差。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服务,对国产检测仪器设备与高层用户的交流洽谈,对国产检测仪器特别是高端产品的发展意义深远,示范效果明显,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希望质检总局系统的专家及用户,能不断给与企业及国产仪器支持与帮助。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王大路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王大路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辞,介绍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技术资源优势,以及在国产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方面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并对国产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工作下一步深化合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北京市科委副主任郑焕敏   北京市科委副主任郑焕敏发表讲话,目前国产仪器的创新及示范推广等市场培养工作都有待加强,希望检测机构与国产仪器企业有更紧密的合作,发挥市场需求拉动作用,培育国产检测仪器设备市场,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北京地区丰富的科技资源和科技成果,形成检测机构、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企业协同发展的局面。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鲍俊凯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鲍俊凯表示,国产仪器近几年发展迅速但和国外仪器仍有不小差距,国家层面高度重视国产仪器的制造应用和推广工作,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但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具体措施,还需要仪器厂家和检测检验机构共同努力,来提高国产仪器的水平,目前这方面的沟通合作还不通畅,还没有较好的开展协作。国产仪器是否好用,检测机构这样的用户评价很重要,检测机构的需求对仪器的设计制造也很重要,这次推介会给大家搭建了一个平台,仪器厂商和检测机构通过平台进行接洽和交流,把握应用需求,对提高国产仪器的竞争力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希望厂商和检测机构能较好的利用平台,为提高国产仪器的水平和转型升级共同努力,使国产仪器能在国内占据一定市场份额,并走向国际市场。 仪器信息网顾问、中国农科院教授级高工蒋士强   仪器信息网顾问、中国农科院教授级高工蒋士强就国产食品安全检测仪器设备的发展状况做了报告,分析了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技术难点和我国的特色问题 分析了农药残留检测、兽药渔药残留检测、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有毒有害元素及其价态检测、致病菌检验和细菌鉴定、生物毒素检测、食品品质与营养检测、转基因农产品检测等领域的检测技术发展趋势和相关国产仪器的现况,并对目前应用日趋广泛的食品安全快速筛查技术与仪器设备的进展进行了重点分析。 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副主任孙月琴   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副主任孙月琴介绍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的建设情况和拥有的资源,以及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与活动。中心是由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质监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建设的,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秉承“整合、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组织资源积极参与分析测试行业服务,将通过检测机构的需求来推进互动开发和国产检测仪器的发展。 北京大学江向峰副主任   北京大学江向峰副主任介绍了北京大学自2009年建立仪器创制与关键技术研发中心和仪器创制与关键技术研发基金以来,在仪器研发方面的进展和成果。北京大学希望密切与企业合作,做好仪器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工作。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主任王强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主任王强作了题为《国产检测仪器发展趋势和需求》的技术报告,报告指出,检测仪器制造业作为高端制造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其下游行业:检验检测行业,也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是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八个高技术服务业领域之一。报告对检测仪器行业的发展作了分析,并以检测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基层实验室等不同方面的需求出发,提出了行业对检测仪器在各方面的确切需求。 与会领导参观各国产仪器企业的展位   多家知名国产仪器企业如普析、北京吉天、天瑞仪器、东西分析、尚泰测控、海能仪器、依利特、创新通恒、海光仪器、青岛盛瀚、先驱威锋、华夏科创、伍丰仪器、艾德康、君意东方、华利世等参加了此次推介会,并在会场展示了多种具代表性的国产仪器产品,所展出产品均为最新研发的产品,或是久经市场考验的国产仪器主力产品,其中部分仪器设备已在一些地区的质检部门及检验检疫部门发挥作用。 与会领导参观各国产仪器企业的展位   会议期间,与会领导参观了各国产仪器企业的展位,与仪器企业代表亲切交谈,了解了国产仪器产品和企业的情况。   部分国产仪器企业的代表也在推介会上就国产检测仪器的研发制造和推广进展做了报告,还介绍了技术验证促进推广的经验及成功案例。 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报告   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就国产仪器少数具领先优势和自主产权的领域之一:原子荧光技术在国内的发展和产品化历程做了报告。 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就代表产品T10高端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研发、创新点、专利技术及技术鉴定等进行了深入介绍。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报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讲解了天瑞色谱及三种质谱产品在食品检测中的检测方法和应用,以详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结合国家标准等进行分析,显示了国产检测仪器的实用性。 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报告   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介绍了东西的仪器产品在食品检测行业中的应用,汇报了东西的仪器研发成果及仪器制造、应用开发、提升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还透露了正在研发中的新品情况。 湖南尚泰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报告   中南大学教授张泰铭代表湖南尚泰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就非线性化学指纹图谱技术及设备的情况,及其在食品药品快速真伪鉴别和质量评价中的应用做了报告。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处处长刘来福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处处长刘来福做了报告《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助国产仪器设备发展》,在报告中分析了国产仪器设备的市场现状,及国产设备在推广应用方面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建立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技术评价平台的规划:改变企业独立承担研发制造应用推广全过程的情况,由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参与,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支持提供:为国产仪器企业提供需求及仪器开发设计方案,从认证认可和标准化方面对企业提供支持,从标准和方法两方面支持企业,形成多方合作和验证等 并申请专项资金在初期阶段支持企业和相关机构。报告还介绍了各种相关工作的开展,如将在下周召开的国家大型检测仪器设备创新技术联盟。
  • 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 重点面向污染型企业
    2月10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那么这些监测活动面向的主体有哪些特点呢?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需开展自行监测。   环境损害评估监测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在鉴定评估中需要详细介绍环境损害确认过程所依据的基础信息、现场勘察、监测分析、实验模拟、数值模拟等过程和结果。面向的主要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需对此事件进行评定的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基础就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气、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现状。面向的主要是需要进行项目建设的各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行清洁审查审核的企业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分散在全国各地,为了解不同生产基地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事业内部需要对各生产基地进行检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服务性监测市场主要面对是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包括工厂开工建设、工厂运行以及超排或发生意外后的处理等过程中的环境监测需求。
  • 环保产业市场新空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
    作为第十四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的同期活动,&ldquo 中国环保产业投融资论坛&rdquo 今天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综合服务楼226会议大厅举行。 当前,环境保护正日益成为公众和社会最为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目前我国每年全社会环保投资已接近1万亿,&ldquo 十三五&rdquo 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是全面推进法制治国的关键时期,因此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阶段性决定了环境保护投资尚处于大规模投入阶段。 据笔者从会议上了解到的信息看,&ldquo 十三五&rdquo 期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投资需求将达8.6万亿,其中政府投资将达3.84万亿。 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将从购买环保仪器、设备和工程向购买&ldquo 环境质量&rdquo 转移。这一转变将进一步催生出一些环保产业市场的新空间。例如:对于各种环境检测技术服务的需求,这其中包括各种环境质量检测、污染源检测、环境应急检测,环境治理技术评估检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检测、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检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检测、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检测、各种环境服务绩效评估检测、环境监测数据对比和质量控制检测、各种环境监控网络、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服务等。 而为了鼓励民营资本的介入,弥补资金投入上的缺口,本次论坛上,来自环保部的有关领导也着重指出,我国在投融资政策和机制上要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特别是要重视民间资本的作用,让民营资本享有公有资本同等的地位和权利,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基本收益,要大力推进PPP模式(即:公共资本和私人资本合作)。 不过,也有与会学者表示,由于环保产业涉及到众多学科的交叉,细分领域非常复杂,很难让局外人看懂,再加上又没有太多的&ldquo 想象空间&rdquo ,因此能否受到那些投资集团的格外&ldquo 青睐&rdquo 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 重点行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温室气体在行动!
    引言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 试点地区和行业名单评价因子:本次试点主要开展建设项目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开展以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岛津温室气体气相色谱仪解决方案 全新“睡眠模式”,节能减排 岛津专为旗舰级气相色谱仪Nexis GC-2030开发了“睡眠模式”来降低功耗实现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这一愿景,在不使用GC时,可通过切换至睡眠模式降低功耗(与传统机型相比可降低60%),按下唤醒按钮可立即恢复到待机状态,并开始设置。 同等的消耗,得到高效的成果 方案设计● 一条流路可完成CO2、CH4、N2O组分测量,同时可增加流路,扩展定制的分析仪配置可满足不同的监测要求。例如扩展第二条流路分析O2、N2/详细烃类/硫化物分析等。● 通过分析方案设计及应用可确保以最佳性能分析 ppm 级的温室气体。● 配备用于温室气体分析的色谱柱、消耗品、校准/校验样品和分析方法。 优势● 10分钟内可完成CH4、CO2、N2O温室气体组分分析。● 十通阀放空H2O及其他重组分,增强系统稳定性和色谱柱寿命。● 永久性气体组分通过甲烷转化炉由FID检测,O2不进入ECD,保护镍源。● ECD检测器确保对痕量 N2O 的检测,也可扩展对SF6的检测。● 用户必须配备氩甲烷尾吹气(Ar 95%,CH4 5%)。 流路图 十通阀阀进样,样品通过预柱预分离,十通阀反吹水及其它重组分。其余组分通过MC-1柱子,CH4,CO2通过甲烷转化炉由FID检测,N2O,SF6进入ECD检测。 色谱图FID通道:CH4,CO2ECD通道:N2O, SF6 岛津温室气体气相色谱质谱仪解决方案 岛津全新单四极杆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QP2020以强劲的性能优势,智能化的分析软件,专属性的数据库和多种分析系统,可以开展氢氟碳化物(HFCs)、六氟化硫(SF6)、全氟碳化物(PFCs)分析方法的研究工作。 集成高灵敏度和低实验成本通过搭载全新高速度大容量涡轮分子泵,可保证在多种复杂条件下均能实现良好的GC状态和高灵敏度的检测。提升氦气、氢气、以及氮气作为载气时的仪器性能,降低实验室运行成本。高灵敏度和快速分析可缩短实验时间,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1,3-二氯苯(载气氦气)1,3-二氯苯(载气氮气) 智能化多组分同步分析显著提升分析效率GCMS Insight 软件包可显著提升多组分化合物同步分析的灵敏度和分析效率。利用Smart SIM数据库自动生成适合的SIM参数,即使同步分析多种化合物亦可获得高灵敏度。同时,软件LabSolutions Insight可缩短数据分析时间,加速实际样品审核。 多种定制前沿分析系统立足于未来实验室科技可根据用户的实际分析需求,量身定制专属性的分析系统。例如,根据分析样品的物理属性以及目标物的含量定制更合适的进样系统,利用快速扫描技术配合全二维色谱分离系统等。
  • 因应《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保部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应《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的要求,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与审批制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不同,建设单位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实行备案制改革,有利于把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提高管理效率。环保部门可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监管网格,实施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公众如果发现相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环保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环境保护部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部令 第41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p   br/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1月16日 /p p br/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p p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p p   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p p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p p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p p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p p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p p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p p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p p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p 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p p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p p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p p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p p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p p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p p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p p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p p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p p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p p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p 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p p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p p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p p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p p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p p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p p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p p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p p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p p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p p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p p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p p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p p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附: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12/ueattachment/143a89b1-8a69-41f3-b9b1-ef1cc956bbbf.doc"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a /p p br/ /p
  •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两项环保标准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批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法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空气污染防治,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数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监测项目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以上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 生态环境部发布《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持续优化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标准。2022年,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国市监标技发〔2022〕64号),在生态领域提出要完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标准体系,明确指出要开展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标准制定。同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2〕205号),将《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列入2022年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项目。项目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完成, 协作单位为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组织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1日。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的技术方法和评价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的技术流程、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稳定性分级等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作为基本单元的区域陆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其他一定地理 空间单元范围内的陆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附: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谱标科技20年首月荣获技术服务奖和信用高度评价
    谱标科技首月荣获技术服务奖和信用高度评价:1,2020年01月03日,我司东莞市谱标实验室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张总、黄总出席了在东莞理工学院学术会议中心306会议室举办的“东莞新材料产业赋能大会”。会议,参加了赋能签约仪式,并获得“2019年度东莞新材料技术服务奖”。 参与赋能签约的企业有:太平洋产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谱标科技(实验器材、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等)、莞宁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知识产权和政府科技项目等)、神州顺利办广东公司(财税咨询服务、税务筹划、工商税务等)、铭丰会计(工商税务、商标专利等)、微塑网(塑料资源整合平台)。 2,2020年1月6日,中企信办经三次监审后授予我司东莞谱标实验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为“全国信用示范单位”,颁发了“全国信用示范证书”、评定符合“信用示范单位”,有效期三年。东莞市谱标实验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谱标科技)始于2009年,历经10年,不忘初心!坚信诚信是做人之根本,立业之基。
  • 发改委废止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文件
    p   近期,发改委决定废止133项价格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环保领域的包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p p   今年初,财政部和发改委废除了环境监测服务费等一系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强制性监测不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但是对于自愿委托的监测收费并没有取消,且一般收费标准都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执行。此次收费标准的取消,可能意味着环境监测站可以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我国环境第三方检测市场的建设和竞争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strong /p p   颁布单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2]178号 /p p   颁布时间:1992-04-20  实施日期:1992-05-20 /p p   国家环境保护局: /p p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p p   超标排污费。…… /p p   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五)。各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p p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根据废物库、容器、运输、服务等项费用核定。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项目取费)另行下达。 /p p   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90)环管字第359号《关于发布& lt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中有关环保部门对生产、维修和用车大户汽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公安部门的路检收费暂停执行,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对车辆年检、初检(包括汽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p p   上述各项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p p   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p p   附件一: /p p   附件二: /p p   附件三: /p p   附件四: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附件五: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strong /span /p p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p p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p p   一、基本原则 /p p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 /p p   二、服务范围 /p p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p p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p p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p p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p p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p p   三、收费办法 /p p   (一)监测项目收费: /p p   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p p   1.材料费: /p p   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p p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p p   2.水电费: /p p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p p   3.固定资产折旧费: /p p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4.管理费: /p p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 /p p   (二)监测样品予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 /p p   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莹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予处理费和开机费。 /p p   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 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p p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p p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与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 /p p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p p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p p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p p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p p   四、收费的使用: /p p   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p
  • 关于举办水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把握监测技术新进展,提高水环境监测质量,提升监测能力。经市人保局批准,定于2013年3月27-28日在北京会议中心举行《水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高级研修班》。高研班由北京市水务局科教处主办,并得到了中国水利学会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北京水利学会和北京沃特咨询有限公司联合承办,北京市水文总站和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办。   研修内容:见附件一。   参加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局、水务(水利)局,各流域监测中心、各级水环境监测与评价机构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中从事水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企业单位限制在20人以内)。高研班结束后,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对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研修班费用:事业单位800元/人,企业单位1200元/人,包含注册费、证书制作费、餐饮费用(两中餐一晚餐)等。费用于开课前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研修班指定住宿酒店:北京会议中心,标准间450元/日。   有关事项:   1、报到时间:3月26日13:00-18:00---27日8:00-9:00   2、报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北京会议中心六号楼。   3、联系人:姜春辉、张新伟、董李波   电 话:010-5269 5071/72/73   附件一:水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高级研修班议程   附件二:水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高级研修班报名表   附件三:北京会议中心位置图   附件一: 水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高级研修班议程 日期 时间 标题 主讲人 备注 3月27日 9:00-9:30 开学典礼 陈 铁 北京水利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北京市水务局总工程师 9:30-10:30 解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水利部水资源司 10:30-12:00 当前中国水环境问题及应对策略 王 浩 中国工程院院士 13:00-14:30 我国水环境监测现状和发展趋势 林祚顶 水利部水文局副局长 14:30-16:00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解读 英爱文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水利部水文局总工 16:10-17:30 北京水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交流 黄振芳 北京市水文总站 总工程师 17:30-18:00 水环境监测方案及新技术应用 3月28日 9:00-9:55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及水源预警技术 林爱武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主任 10:00-11:00 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 张晓健 清华大学教授 11:05-12:00 首都水环境问题的思考 孟庆义 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3月28日下午 考察   附件二: 水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高级研修班报名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姓 名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电话(必填) 手机 (住宿必填) 住宿时间 是否参加考察 入住 离开 参会单位 意见 我单位同意参加水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高级研修班。 参会人数共计 人,费用共计 元, 将于 2013年 月 日汇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汇款路径 收款单位 北京沃特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 银行账号 11001-01950-00530-21945 备注 1、请于3月25日前将参加高研班人员报名表(附件二)发至邮箱peixun@sinowbs.org,或传真至010-5269 5071 2、研修费用请于报名表发送后5个工作日内汇至组委会指定账户,发票于报到时领取 3、请准确填写贵单位地址及个人信息,以便我们能够将结业证书及时汇至贵单位
  • 土壤生态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价系统设备
    土壤生态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价系统设备【山东云唐】Equipment of soi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est and analysis evaluation system近年来,随着施肥报酬递减、土壤退化、面源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的凸显,有机肥的利用价值重新得到重视,进入商品化生产,并开发出有机无机混合肥、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等多种有机类肥料产品。我国有机肥基础资源丰富,发展和推广有机肥已经成为提高废弃资源利用率、农业生产节本增效、耕地培肥和发展可持续农业的有效途径。土壤生态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价系统设备仪器特点:1、可检测土壤及化肥、有机肥(含叶面肥、水溶肥、喷施肥等)、植株中的速效氮、速效磷、有效钾、全氮、全磷、全钾、有机质、酸碱度、含盐量,钙、镁、硫、铁、锰、硼、锌、铜、氯、硅等各种中微量元素以及铅、铬、镉、汞、砷等各种重金属含量。2、内置传感器接口,配备FDR传感器、环境传感器,可测土壤水分含量、土壤环境温度、土壤电导率、空气温度、空气湿度、露点、大气压力、光照度、二氧化碳。3、安卓智能操作系统,采用更加高效和人性化操作,仪器标配wifi联网上传、4G联网传输、GPRS无线远传,快速上传数据。4、内置作物专家施肥系统,可对百余种全国农业、果树、经济作物的目标产量计算推荐施肥量,依据施肥配方科学指导农业生产。5、内置植物营养诊断标准图谱,根据各农作物营养缺失的图片,进行叶面对比,诊断丰缺。6、采用精密旋转比色池设计,光源一致性更加精确保证检测精度。一次性可快速检测12个样品,极大提升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7、比色槽部分采用标准1cm比色皿,无机械位移及磨损,光路测试定位精确,有效屏蔽外光干扰,保证检测结果优于国标要求。8、仪器具有4G内存,可长期存储数据,并配有上传平台,无需数据线,数据可直接无线上传,方便进行数据管理和数据长期分析。9、仪器内置新一代高速热敏打印机,检测完成可自动打印检测报告和二维码。10、高灵敏7寸电容触摸屏,高清晰高交互显示,大程度降低传统仪器的繁琐操作和失误。11、每个通道均配置四波长冷光源,所有光源实现恒流稳压,保证波长稳定。 硅半导体作为信号接收系统,寿命长达10万小时级别。重现性好,准确度高。12、高强度PVC工程塑料手提箱设计,坚固耐用,便于携带,供电方式为交直流两用,可野外流动测试配套成品药剂。
  • 国家环保标准《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环境,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8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赵国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中提到主要目标。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到2027年,试点成果规范化、制度化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合力进一步发挥,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详细内容见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309/t20230926_1041906.html
  • 吉天助力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技术服务推介会
    日前,作为第十七届科博会系列活动之一,“2014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技术服务推介会” 16日在京举行。会议旨在促进国产检测仪器设备成果转化、助推国产仪器设备快速良性发展、增强国产仪器设备生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更多企业和实验室搭建互动交流平台。 本次推介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办,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及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协办,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等单位承办。 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专业从事实验室分析仪器研发、制造、销售的高科技企业之一,此次携全自动流动注射分析仪FIA-6000型亮相推介会,此款仪器曾获包括BCEIA金奖、自主创新金奖、科技成果奖等在内的多项荣誉,填补了国内流动注射分析仪的空白。公司总经理彭华女士也受邀在此次推介会上做了有关“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促进产品技术改进和质量提升”的报告。在场的各位领导以及行业专家纷纷对彭总的报告表示赞赏与认同,并指出此次推介会就是一个阶段性总结和交流,旨在为更多企业和实验室搭建互动交流平台,共同促进未来国产仪器技术改进和质量提升。 此次推介会吸引了众多领导、专家和学者前来展台详细观看,对我公司的最新研发技术和新型产品表示了极大的兴趣和肯定,并提出宝贵意见。吉天将本着自主创新和顾客至上的原则,为推动我国检测科技的发展贡献力量! 公司总经理彭华在推介会上做报告 出入境领导以及行业专家在吉天展位前仔细询问仪器情况及公司发展 吉天公司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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