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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认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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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碳足迹认证机构|低碳产品认证服务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534.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环境保护部领导高度重视发展低碳经济以及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环境认证中心分析国外低碳产品认证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环境认证中心开展低碳产品认证》的发展规划。规划的具体内容是将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阶段、产品碳足迹标志阶段和产品碳等级标志阶段。碳标签(消费者意义)是将产品生产过程中排 放的温室气体清楚明确地展示给消费者,消费者可 以通过选择低排放的商品,满足绿色消费需求,进 行低碳生活,为全球气候变化的缓解尽一份力量。碳标签(企业意义)碳标签可以将产品或服务生命周期中各个步 骤温室气体的排放透明化,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 的,促使组织或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展示企业的环保责任 意识,做到从根本上节约成本,减少排放,并且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低碳产品认证,是指全社会为了应对气候变暖,以低碳产品为主体,认证耗能产品是否符合碳排放相关标准,其中包括产品的开发过程、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如果符合标准,最终向用能产品发放低碳标志。中科检测可为企业提供低碳产品认证服务。低碳与节能服务包括[table][tr][td] 低碳与节能服务[/td][td] 碳排放核查[/td][td]碳盘查/碳核查/核算[/td][/tr][tr][td]温室气体清单编制[/td][/tr][tr][td=1,3] 生命周期评价业务[/td][td]产品生命周期评价(LCA)服务[/td][/tr][tr][td]产品碳足迹评估服务[/td][/tr][tr][td]低碳产品认证[/td][/tr][tr][td=1,2] 碳管理咨询[/td][td]CCER自愿性减排温室气体项目审定/核证[/td][/tr][tr][td]清洁发展机制(CDM)第三方审定和核查[/td][/tr][tr][td=1,5] 节能咨询[/td][td]能源审计/节能诊断[/td][/tr][tr][td]节能评估[/td][/tr][tr][td]能源管理体系建设[/td][/tr][tr][td]清洁生产审核[/td][/tr][tr][td]清绿色工厂[/td][/tr][/tabl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低碳产品认证服务[/td][td]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td][td][url=https://www.woyaoce.cn/download/paperinfo_121389.html]CNAS-SC24-2017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url][/td][/tr][/table]

  • 低碳产品认证流程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530.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在国际市场绿色供应链已形成了新的门槛。中国大量原材料企业、制造商、物流商、零售商想拿到跨国公司的订单,必须进行碳足迹验证,承担减排责任。因此,建立中国的一套完整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迫在眉睫。根据国家发改委、质监局联合公布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168号) , 两部门对申报“低碳产品”的厂家设置了技术门槛。具体而言,用能产品将采取“实验室检测”加“现场核查”和“追踪检查"的认证模式;非用能产品将采取“现场核查”加“跟“追踪检查"的认证模式。低碳产品认证包括低碳产品认证的申请和受理、产品检测、 初始现场核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再认证六个步骤。[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低碳产品认证,是指全社会为了应对气候变暖,以低碳产品为主体,认证耗能产品是否符合碳排放相关标准,其中包括产品的开发过程、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如果符合标准,最终向用能产品发放低碳标志。中科检测可为企业提供低碳产品认证服务。[size=18px]低碳产品认证[/size]根据《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发布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份1.《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硅酸盐水泥》2.《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平板玻璃》3.《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铝合金建筑型材》4.《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低碳产品认证认证流程和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质监局联合公布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168号) , 两部门对申报“低碳产品”的厂家设置了技术门槛。具体而言,用能产品将采取“实验室检测”加“现场核查”和“追踪检查"的认证模式;非用能产品将采取“现场核查”加“跟“追踪检查"的认证模式。低碳产品认证包括低碳产品认证的申请和受理、产品检测、 初始现场核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再认证六个步骤。[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低碳产品认证[/td][td]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td][td][url=https://www.woyaoce.cn/download/paperinfo_121389.html]CNAS-SC24-2017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url][/td][/tr][/table]

  • 【分享】节能产品认证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节能产品认证?  答:节能产品认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能要求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和指导,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组成?  答: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ECP”)两部分组成。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CECP是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认证机构。  问:目前开展节能认证的产品有哪些?  答:这类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必须要有认证用的标准或技术要求,并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和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等等。  问:申请节能认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或等同采用ISO9002—1994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的补充要求。 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   产品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  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质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节能性能符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能效标准或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问:节能产品认证对消费者有哪些益处?  答:消费者使用节能型产品,能够用尽量少的能源来维持或提高现有的生活水平。这一方面节约家庭支出,同时也为改善我们的居住环境、降低大气污染做出贡献,进而提高生活质量。另外,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的实物质量,在节能产品认证过程中也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和检验,其产品质量有一定的保证。从另一方面来看,节能产品的应用和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环保意识和消费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资格的企业,将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粘贴节能标志。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节能标志识别和选择高效节能型产品。  问:哪些产品必须取得认证资格?  答:凡列入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认证产品(主要是安全性的产品),必须取得认证资格。例如电器、玩具、建筑材料、压力容器、防护用品、汽车玻璃等。

  • 【转帖】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关系与区别

    一、典型的产品认证制度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都是由第三方机构从事的活动,两者都要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审  质量体系认证进行检查评定的依据是GB/T 19001或19002或19003,即ISO 9001或9002或9003,国内外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都是这样实施的,已取得共识。产品质量认证中的质量体系检查评定的依据是GB/T 19002。本文拟重点讨论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关系与区别。  从理论上分析,产品质量认证之所以要检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体系,目的是评定工厂是否具有持续生产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的能力。评定的主要因素是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见ISO 出版的《认证的原则与实践》)。质量体系认证正如GB/T 19000所述:"顾客可能关心供方质量体系中的某些要素,这些要素影响供方持续按要求生产产品的能力";"质量体系认证或注册常能减少顾客质量体系评定的次数和(或)范围"。这就是说,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都要求企业建立质量体系,具有持续生产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能力,两者是一致的。因此,检查评定的依据从总体上说也应是相同的,都是三个质量保证标准。至于具体使用其中的哪一个标准,产品认证由认证机构视认证产品的程度确定,体系认证由申请的企业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  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产品认证中的质量体系要求,取决于各认证机构的规定。  西方国家实行产品认证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在1987年发市ISO 9000系列标准前,各认证机构早就规定了对质量检查的要求,显然不可能与ISO 9001或9002或9003相一致,大体在 ISO 9002和ISO 9003之间。1982年发布的ISO/IEC指南28典型的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通则》中规定,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含产品标识、质量审核),材料零部件(指采购质量),制造(指过程控制),质量控制和试验(含检验和试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质量记录和文件(含文件和资料控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显然,这些检查的内容比ISO 9003的要求多,接近ISO 9002要求。1988年发布的ISO/IEC指南53在第三方产品认证中利用供方质量体系的方法》中则引用了ISO 9000系列标准,并指出:"使用本指南制订认证大纲的人员,必须熟悉ISO 9000系列标准。"关于在产品认证中对申请企业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该指南列举了两个实例,其中一个用于电工产品的企业,需检查的质量体系要素有:管理职责、设计控制、采购、需方提供的物资、制造与加工、检验和试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不合格的控制、纠正措施、标识和可追溯性、质量记录。这一实例表明,在电工产品(比较复杂的产品)认证中,对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基本上相当于ISO 9001。  目前世界上共有两个产品认证的国际组织,一个是电子元器件方面的,简称IECQ;另一个是电工产品方面的,简称IECEE。这两个国际产品认证组织均成立于1987年ISO 9000系列标准发布之前,对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都有各自规定。但是,IECQ于1992年初决定并已经实施了一项重大改进,即从1992年起,对申请认证的企业均按ISO 9002审核其质量体系;对1992年以前已经获准认证的企业,要求其建立质量体系,并按ISO 9002重新审核,1992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认证证书。  IECEE于1993年7月制订了03号文件《按照电工设备安全标准颁发的合格评定证书的互相认可的IECEE体系的规则程序》(草案),对制造者质量体系的初次评审采用ISO/IEC指南53附录B的规定要求,即上述对电工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接近ISO 9001。  ISO 9000论坛于1992年4月举行了第二届讨论会,讨论了"各国标准化团体如何将自己现行的产品认证制度与ISO 9000系列协调起来以消除重复认证"的问题。ISO公报报道:"为了避免重复评定,讨论会提出建议,要求各评定机构将其现行产品认证制度与ISO 9000评定"和注册挂起钩来。现在有些产品认证制度正在考虑应用ISO 9000系列标准作为产品认证的要求之一。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在各产品认证活动中实施这一原则,这无疑将是向协调方向跨进的一大步。"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质量体系认证对企业质量体系检查评定的要求均以ISO 9000族标准为依据。  (2)产品认证中的质量体系检查要求取决于各认证机构的规定。  (3)质量认证的发展趋势是产品认证中的质量体系检查评定以ISO 9000族标准为依据,与质量体系认证协调起来,避免重复评定。  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起步晚,但起点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规定,申请产品的认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 19000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其补充要求。"质量体系认证要求申请人按GB/T 19000-ISO 9000系列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质量体系规范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体系。这些规定表明,在我国的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中,对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已经在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协调起来。

  • 【转帖】产品检测含甲醛?民企叫板国际认证机构

    产品检测含甲醛?民企叫板国际认证机构 帖子来源http://www.nfdaily.cn/gd/sz/content/2008-08/26/content_4564583.htm南方报网   因为坚信自己生产的胶合剂不含甲醛,对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持有异议,曾为奥运鸟巢、国家大剧院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提供产品的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SGS”)告上了法庭。26日,深圳绿蛙科技召开媒体通气会,表示将坚决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正名,并希望以此引起国内对于检测认证行业混乱局面的重视。关于此事的诉讼将于9月2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事件: 200万元销售合同引发的检测纠纷事件起源于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港普利隆集团的一份交易合同。今年4月份,绿蛙公司与香港普利隆集团签署了一份总金额200万元的“绿蛙”无毒胶销售合同,合同写明:绿蛙公司出售的“绿蛙”无毒胶“应不含甲醛、苯”,并应“在15日内提供SGS出具的检测报告”。4月15日,绿蛙公司将所生产的无毒胶合剂产品向SGS送检,第一次检验结果回示:含有甲醛,98毫克/千克。绿蛙公司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检测不够准确,并要求重新出具检测报告,而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他们是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来进行检验的,不可能出错,同时也不认为有再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检测结果进行核定的必要性。为了证明通标检测报告有误,6月13日,深圳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产品第二次送检,并要求对样品封存以便日后复检。而SGS第二次检测报告结果仍然显示产品“含有甲醛”,为100毫克/千克。因为不能及时提供“不含甲醛”的检测报告,深圳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丢掉了香港普利隆集团200万元的订单。争论:甲醛是“含量低”还是“未检出”?尽管SGS的检测人员也表示,即使甲醛含量为100毫克/千克,绿蛙无毒胶合剂也已经是他们检测过的含甲醛最低的胶合剂产品,但绿蛙公司并不这样想。该公司董事长朱寿会表示,目前国家装修材料的甲醛含量标准是:1g/kg,而绿蛙公司生产的“绿蛙”无毒胶是萃取天然植物活性成分加工而成,公司从一开始也以“无毒”作为项目的宗旨,产品不可能含有甲醛。其产品通过了多家权威机构检测,并通过了“中标环保认证中心”环保产品认证。目前在国际上只有绿蛙一家能做到完全不含甲醛,其产品还曾被奥运鸟巢、国家大剧院等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所选用。“不要说98毫克/千克,即使是9.8毫克/千克,我们也不能满意,因为我们的产品是不含甲醛的,此前已经通过了国内多项专业检测”。朱寿会认为,一定是SGS“在样品的检测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其行为“已造成市场上对公司产品的不信任,是一种失职行为”。无奈之下,7月15日,绿蛙公司将SGS告上法庭,要求通标公司返还其委托检测费用1200元; 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在收到法院通知后,7月18日,SGS向深圳绿蛙公司出具了第三份产品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深圳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蛙”无毒胶中的游离甲醛含量检测结果为“N.D”,即“未检出”。

  • 产品标准的认证问题

    我们要认证一些产品标准,我想请教一下产品中包含的所有方法标准是否一定得申请认证呢?

  • 建筑产品CE认证

    CE标志(法语“Conformite Europeenne”的首字母缩写)是证明产品符合欧盟健康,安全和环境要求,确保消费者安全。欧盟 (EU) 和国外的制造商必须满足适用的 CE 标志要求,才能在欧洲销售其产品。也就是说 “CE”标志是一种强制性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CE认证的意义:目前欧盟共给出22个指令,指令所覆盖到的产品进口至欧盟均需要获得CE认证,其中就包括Construction products - Regulation (EU) No 305/2011(建筑产品法规 EU No 305/2011)。不做CE认证贸然出口欧盟国家可能的后果,一是无法通过当地海关,货物会被扣留影响商贸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严重的可能面临罚款,通告欧盟,影响公司声誉;二是有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三是被同行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 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 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和企业的信任程度 CE 认证的可适用范围:欧盟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什么是公告机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公告机构由每个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指定,或任何其他签署了《相互承认协定》和《欧洲工业产品合格评定和验收协定议定书》(PECA)的国家指定,并由欧盟委员会通知(因此称为“公告机构”)。只有符合某些权限和独立性标准(通常由国家认证机构确定)的机构才能被指定并通知欧盟委员会。每个成员国的所有指定公告机构名单由[url=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3Ffuseaction%3Dnotifiedbody.main]NANDO(新方法公告和指定组织)数据库[/url]提供。[b]SGS是CPR公告机构,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建筑产品CE认证指导、测试和合格评定服务,为您提供合规所需的专业知识,帮您获得建筑产品CE证书。如下是SGS部分公告机构对应的公告机构编号,均可在欧盟官网直接查询。[/b][table][tr][td]SGS Netherlands[/td][td]NB 0608/1122[/td][td]SGS INTRON[/td][td]NB 0958[/td][/tr][tr][td]SGS Portugal[/td][td]NB 1029[/td][td]SGS Italia[/td][td]NB 1381[/td][/tr][tr][td]SGS Intron B.V.[/td][td]NB 1939[/td][td]SGS Hungary[/td][td]NB 1979[/td][/tr][tr][td]SGS Fimko Ltd.[/td][td]NB 0598[/td][td]SGS Belgium NV-[/td][td]NB 2658[/td][/tr][/table]建材CE服务背景:建筑产品的定义:即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固结在建筑工程内的任何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例如建筑用钢/铝结构、土工织物、胶合板、照明杆、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建筑五金件、建筑用玻璃、地板等。CPR建材指令:305/2011/EU 欧盟颁布(EU)305/2011 Construction Product(CPR)建筑产品法规(已取代之前的89/106/EEC),2013年7月1日之后,所有建筑产品都将加贴CE标志才可进入欧盟市场。认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table][tr][td]装饰装修材料[/td][td]地板、吊顶、玻璃、墙纸、门窗、瓷砖、石材、线缆等[/td][/tr][tr][td]功能类材料[/td][td]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土工合成材料、钢结构或铝结构或部件组件、钢板/板管/型钢等[/td][/tr][tr][td]水泥/混凝土相关[/td][td]管桩、纤维水泥板、混凝土外加剂、颜料、水泥、砂浆[/td][/tr][tr][td]功能性产品[/td][td]紧固件、管道/管件/接头、波纹管、支座、五金件、灯柱、道路标识[/td][/tr][/table]主要性能:[table][tr][td]机械性能及稳定性[/td][td]节能及保温[/td][/tr][tr][td]防火安全[/td][td]卫生,健康与环境[/td][/tr][tr][td]使用安全和方便[/td][td]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td][/tr][tr][td]噪音防护[/td][td] [/td][/tr][/table]我们的优势: SGS拥有欧盟授权的通告机构; 专业的测试、认证工程师; 先进的实验室,所有设备都满足欧洲标准; 欧盟SGS的强大支持。服务流程:[table][tr][td]1.咨询客服[/td][td]2.认证申请[/td][td]3.样品/文件准备[/td][td]4.认证审核[/td][td]5.获取证书[/td][/tr][tr][td]在线咨询沟通业务需求[/td][td]填写申请表提交认证申请[/td][td]确定代表性样品并准备技术文档[/td][td]技术文档/测试审核不符合项整改确认[/td][td]认证完成获取认证证书[/td][/tr][/table]如有需求,欢迎随时联系。姓名:Silde SU 苏先生T:18965221885(WeChat)E:silde.su@sgs.com

  • 迪马有机产品认证

    中新网3月1日电 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消息,为严格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自今年3月1日起,《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开始实施。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市场上销售的有机产品,将加施带有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识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辨识。

  • 8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8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对矿用橡套软电缆、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调谐器、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汽车内饰件中的“座椅护面”、汽车内饰件产品中所有小于基本样品尺寸(356mm×100mm)的产品等8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公告要求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国家认监委认证部)

  • 欧标石材CE认证

    建材产品出口至欧洲需根据Construction products - Regulation (EU) No 305/2011(建筑产品法规 EU No 305/2011)对其进行CE认证。获取石材产品的CE认证需先对产品采用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如下是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的大部分欧标测试,请参考。SGS工业部提供建材CE认证服务,如有需求,随时联系。N: Silde Su 苏先生T: 18965221885(VX同)M:0592-5766481关键字:建材检测、建材认证、石材检测、石材认证、石材CE、SGS检测、SGS认证、SGS CE认证、SGS RoHS、SGS REACH、SGS厦门、SGS福州、SGS泉州、SGS福建[b]天然石材[/b]自然界中的石材按成因可以分为岩浆岩(火成岩)、沉积岩和变质岩三大类。常见的天然石材品种有花岗岩、大理石、石灰石、砂岩、板石等。人工通过机械开采完成并加工后需根据不同场景需求,对石材进行包括物理性能、防滑性能、耐候性、可使用性进行测试(甚至进行认证,如欧盟的CE认证)后才可作为商业产品进行出售。[b]天然石材欧标常见测试项目:[/b]岩相分析petrographic description,弯曲强度 Flexural Strength,吸水率 water absorption at atmospheric pressure,表观密度和孔隙率 apparent density和open porosity,抗冻性 frost resistance(包括56循环后弯曲强度、56循环后抗压强度),耐磨性 Abrasion resistance,防滑性 Slip Resistance,抗压强度 compressive strength,销钉孔破坏载荷 resistance to fixing(dowel hole)[b]产品规范:[/b]EN 12057:2015 Natural stone products - Modular tiles - Requirements 规格板EN 12058:2015 Natural stone products - Slabs for floors and stairs - Requirements 台阶和地板用砖EN 1469:2015 Natural stone products - Slabs for cladding - Requirements 贴面板EN 1341:2012 Slabs of natural stone for external paving -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室外用铺路石板EN 1342:2012 Setts of natural stone for external paving -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室外用小方块EN 1343:2012 Kerbs of natural stone for external paving -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室外用路边石人造石材[b]人造石[/b]人造石通常是指人造石实体面材、人造石石英石、人造石岗石等。人造石类型不同,其成分也不尽相同。人造石材是一种人工合成的装饰材料。按照所用粘结剂不同, 可分为有机类人造石材和无机类人造石材两类。按其生产工艺过程的不同,又可分为聚酯型人造大理石、复合型人造大理石、硅酸 盐型人造大理石、烧结型人造大理石四种类型。欧标有两个产品标准号是针对人造石。分别是[b]EN 15285[/b]和[b]EN 15286[/b],按用通途适配,EN 15285适用于人造石地板,EN 15286适用于人造石墙面。如下是测试项目和测试标准。

  • 【分享】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引言本文件是CQ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有关规定执行2 定义2.1申请人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2.2 持证人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2.3 生产者(制造商)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2.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 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总则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质量体系 4.1 职责和资源 4.1.1 职责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4.1.2 资源 生产者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4.2 文件和记录 4.2.1生产者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4.2.2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4.2.3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者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例行检验记录 ●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上述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4.3 采购和进货检验 4.3.1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者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生产者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4.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4.1生产者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者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3可行时,生产者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4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4.5生产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的规定。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4.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4.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4.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4.7 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4.8 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者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生产者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4.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者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材质。 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4.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有什么作用。环保在线监测仪器(重金属类)一定要办理这个证吗?没这个证仪器能卖吗?

  • 美国CPSC通过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邻苯二甲酸盐第三方测试及认证要求

    华盛顿消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于7月26日以5-0的投票通过了一项新的针对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s)的第三方测试及认证要求,以确保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符合美国联邦规定的邻苯二甲酸盐限值。该要求将于2011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邻苯二甲酸盐是一种用于制作塑料和其他材料的化学物质,能使材料更为灵活易于定型。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中规定,永久性禁止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三种邻苯二甲酸盐物质DEHP、DBP、BBP的使用量大于0.1%。此外,还暂时性规定,在儿童易吮吸、咀嚼的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另外三种邻苯二甲酸盐物质DINP、DIDP、DNOP的浓度也不得不大于0.1%。若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制造商或进口商违反该规定,将被视为违法,且已从2009年2月起开始生效。《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要求制造商对产品进行测试以符合标准。此后,委员会进行了投票,给予制造商、进口商和私营专有商标拥有者额外的时间执行第三方测试要求。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规定,2011年12月31日之后,所有美国境内生产或进口的儿童护理产品必须通过CPSC邻苯二甲酸盐第三方测试和认证标准。 此外,委员会表示,塑料部件或其他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部件也需要经过测试;而未经处理/为加工完成的木头、金属、天然纤维、天然乳胶和矿产等产品则不需要经过测试或认证。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关注 | 我国已对百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今后再选购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电子坐便器等产品时,要注意是否有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了。市场监管总局在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局日前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对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等7种产品实施CCC认证,将低压元器件由CCC自我声明恢复为第三方评价方式。“此次实施CCC认证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安全质量问题较突出,或是消费者反映安全隐患较多的领域。”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副司长李春江透露,目前CCC认证目录共覆盖包括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汽车、玩具等在内的16大类100种产品。CCC认证保安全底线对于CCC标志,很多人并不陌生。新买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上,都会有一个CCC标志。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由社会专业化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与人身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高风险产品能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评价,从而将进入市场的产品安全危害降至最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通过认证的产品,会在本体或外包装等显著位置上加施CCC标志。据介绍,CCC认证具有保安全底线的本质属性。CCC认证通过对生产企业管理制度、生产设施、出厂检验设备、关键材料和元器件控制等各核心环节全面考核评价,客观上抬升了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门槛,进一步淘汰了落后产能,行业整体技术工艺和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从已经开展的CCC认证情况来看,确实如此。李春江举例说,自CCC认证实施以来,儿童玩具的合格率由不足40%上升到96%,家电产品由76.7%上升到90.7%,质量安全水平整体上不断提升。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CCC认证广泛应用于餐饮场所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如果未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自动熄火装置,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水性内墙涂料作为家装基本材料,一旦有机溶剂和重金属超标,对人身健康危害较大;电子坐便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起火、泡水等事故时有发生。因此,需要通过事前准入的方式确保安全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专职副理事长朱军指出,将电子坐便器列入CCC认证目录,意味着每一款电子坐便器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产品测试和生产条件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才能上市,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电子坐便器的整体质量水平。此前,已有家用电冰箱、电热毯等19种常用家电产品实施CCC认证,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目前,水性内墙涂料相关国家标准较为全面,实施CCC认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该产品的监管,确保其符合标准所规定的限值要求。”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秘书长刘杰说,水性内墙涂料广泛用于室内装饰装修,须严格控制其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产品通过CCC认证后,可在包装上使用CCC标志,方便消费者快速简便选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此外,低压元器件在2019年CCC制度改革时调整为自我声明实施方式。但从这两年的监督检查结果来看,出现了企业承诺不实、产品合格率不高等问题。为加强全社会用电供电安全,低压元器件此次也恢复为原有的第三方评价方式,不再实施企业自我声明。严厉打击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此次纳入CCC认证的8种产品,将分为两批于今年5月1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考虑到企业为适应CCC认证各项管理和技术要求,对生产工艺、管理流程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对已经出厂进入销售领域的产品库存也需要一定的消化周期,因此在新产品CCC认证强制实施前,给企业留有1年的过渡期。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研究制定相关产品的CCC认证实施规则,针对不同产品特点合理设置认证实施程序,优化整合认证单元,在充分征求行业内有关生产企业和技术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将于近期对外发布。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认证检测机构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对于工厂检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立即暂停或撤销CCC证书。同时,加大认证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光明日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3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新规

    从国家认监委获悉,为严格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自3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新规——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将确保所有认证产品都经过检测;即将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对蔬菜、牛奶等37大类产品展开有机认证;开通“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保证有机产品可溯源。 所有认证产品都要经过认证机构检测 据介绍,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颁发有机产品认证9337张,获得认证的有机生产面积达到200万公顷。然而,随着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由于商业竞争激烈、少数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一些问题也开始凸现,主要表现为存在夸大与虚假宣传行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不规范、有机消费理念存在误区等。 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问题,新规对有机产品的生产、认证要求都更加严格。比如,要求认证机构对所有认证产品都要进行产品检测;认证证书由国家认监委信息系统统一赋号;认证现场检查需覆盖所有生产活动范围;销售场所不能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 同时,新规还建立了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对因不诚信、违规使用有机生产禁用物质、超范围使有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问题而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任何认证机构在1—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对蔬菜、牛奶、肉类等37类产品开展有机认证 国家认监委在各认证机构已认证产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并予以公布。《目录》包括了蔬菜、牛奶、肉类等37大类127种产品。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将不适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排除在目录之外。之前已获得认证,但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将自动失效。同时,国家认监委将基于风险分析原则,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以信息技术手段确保有机产品可溯源 针对消费者普遍反映“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难以辨别和查询”问题,“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将同步开通使用。据介绍,这一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确保认证机构发放的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都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所对应的每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市场上销售的有机产品,将加施带有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识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辨识。在3月1日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印制相关产品包装的,仍然可以使用,但应在今年7月1日前使用完毕。届时,公众可登录“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进行查询验证。(记者 林莉君)

  • 市场监管总局:这些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证不得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详情如下:[align=center]2024年第9号[/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align]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管理,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实施CCC认证管理(产品描述与界定详见附件)。  (一)2025年5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CCC认证委托,涉及的认证和检测工作分别由现已具备摩托车乘员头盔、防爆电气指定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承担。  (二)2025年7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7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CCC认证委托,涉及的认证工作由现已具备相应产品种类指定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承担,实验室将另行指定。  二、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  (一)2024年11月1日起,低压元器件应当取得CCC认证证书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低压元器件CCC认证委托,“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称系统)不再生成自我声明。对于持有效低压元器件CCC自我声明的,指定认证机构直接换发CCC认证证书,通过获证后监督的方式保证认证有效性。  2024年11月1日前,持有效CCC自我声明的企业应当完成CCC认证证书转换,并及时注销相应的自我声明 对于已经出厂且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转换。2024年11月1日后,系统中低压元器件CCC自我声明将被统一注销。  (二)恢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注销的4家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低压元器件指定业务范围。检测工作仍由现有低压元器件CCC认证指定实验室承担。  三、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CCC认证通用规则和对应产品CCC认证实施规则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备案后,方可开展认证工作。  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  附件:CCC认证目录新纳入产品描述与界定[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21日[/align]CCC认证目录新纳入产品描述与界定[table=677,transparent][tr][td=1,1,58][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14px]产品大类[/size][/font][/align][/td][td=1,1,82][align=center][font=黑体]产品种类及代码[/font][/align][/td][td=1,1,96][align=center][font=黑体]对产品种类的描述[/font][/align][/td][td=1,1,151][align=center][font=黑体]产品适用范围[/font][/align][/td][td=1,1,146][align=center][font=黑体]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font][/align][/td][td=1,1,164][align=center][font=黑体]说明[/font][/align][/td][/tr][tr][td=1,2,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电线电缆[/size][/font][/td][td=1,2,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额定电压[/font]450/750V[font=仿宋_GB2312]及以下橡皮绝缘、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font]0104[font=仿宋_GB2312]、[/font]0105[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2,96][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交流额定电压不超过[/font]450/750V[font=仿宋_GB2312]的动力装置用阻燃电缆[/font]。[/size][/td][td=1,1,151][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额定电压[/font]450/750V[font=仿宋_GB2312]及以下橡皮绝缘阻燃电线电缆([/font]0104[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产品标准中列明型号规格、具有阻燃特性的橡皮绝缘电线电缆。[/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产品标准:[/size][/font][size=14px]GB/T5013.3~.8[/size][size=14px]JB/T8735.2~.3[/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燃烧特性标准:[/size][/font][size=14px]GB/T19666[/size][size=14px]GB31247[/size][/td][/tr][tr][td=1,1,151][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额定电压[/font]450/750V[font=仿宋_GB2312]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font]0105[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产品标准中列明型号规格、具有阻燃特性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产品标准:[/size][/font][size=14px]GB/T5023.3~.7[/size][size=14px]JB/T8734.2~.6[/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燃烧特性标准:[/size][/font][size=14px]GB/T19666[/size][size=14px]GB31247[/size][/td][/tr][tr][td=1,1,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size][/font][/td][td=1,1,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电子坐便器([/font]0720[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96][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电压不超过[/font]250V[font=仿宋_GB2312];[/font]2[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以存储、干燥或者销毁方式处理人体排泄物,或喷洗、烘干人体的电子坐便器;[/font]3[font=仿宋_GB2312]. 还包括与普通坐便器一同使用的电子设备。[/font][/size][/td][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电子坐便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模制式电子坐便器、包装式电子坐便器、冷冻式电子坐便器、真空式电子坐便器;自动盖板装置、加热坐圈、喷洗坐圈[/size][/font][/td][td=1,1,164][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适用标准:[/font]GB4706.1GB4706.532.[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不包括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气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坐便器。[/font]3.[font=仿宋_GB2312] 不包括用化学方式、燃烧方式处理人体排泄物的坐便器。[/font][/size][size=14px]4. [font=仿宋_GB2312]不包括不与自动盖板装置、加热坐圈、喷洗坐圈组合使用的切碎组件、抽吸水组件、冲洗用水加热组件。[/font][/size][/td][/tr][tr][td=1,1,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车辆及安全附件[/size][/font][/td][td=1,1,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font]1105[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9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size][/font][/td][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在事故中降低电动自行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811[/size][/td][/tr][tr][td=1,5,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消防产品[/size][/font][/td][td=1,5,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font]1801[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5,9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size][/font][/td][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作为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控制中心,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供电、显示可燃气体浓度及接收并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同时完成相应的显示和控制功能的设备。[/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16808[/size][/td][/tr][tr][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场所安装使用的用于探测烃类、醚类、酯类、醇类、一氧化碳、氢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蒸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15322.1[/size][/td][/tr][tr][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家庭环境使用的用于探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可燃气体及其不完全燃烧产物的探测器。[/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15322.2[/size][/td][/tr][tr][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场所使用的用于探测烃类、醚类、酯类、醇类、一氧化碳、氢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蒸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15322.3[/size][/td][/tr][tr][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工业及商业场所安装使用的采用光谱吸收原理探测烃类、醚类、酯类、醇类等可燃性气体、蒸气的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size][/font][/td][td=1,1,164][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标准:[/size][/font][size=14px]GB15322.4[/size][/td][/tr][tr][td=1,1,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建材产品[/size][/font][/td][td=1,1,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水性内墙涂料([/font]2104[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9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于直接在现场涂装、工厂化涂装,对以水泥基及其他非金属材料(木质材料除外)为基材的建筑物内表面进行装饰和保护的各类建筑用水性内墙面涂料。[/size][/font][/td][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水性内墙涂料[/size][/font][/td][td=1,1,14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以合成树脂乳液、天然树脂乳液等为主要成膜物质,加入助剂、水或助溶剂等配制而成,涂覆在水泥基及其他非金属材料(木质材料除外)为基材的建筑物内表面的墙面涂料。[/size][/font][/td][td=1,1,164][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适用标准:[/font][/size][size=14px]GB18582[/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不包括水性外墙涂料、腻子、装饰板涂料、建筑无机粉体涂装材料。[/font][/size][/td][/tr][tr][td=1,2,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防爆电气[/size][/font][/td][td=1,2,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font]2318[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2,9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适用于爆炸性环境,具有防爆安全功能的照明灯具、指示和标志灯具,及配套防爆灯具一起使用、独立安装在灯具之外的光源控制装置。[/size][/font][/td][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防爆灯具[/size][/font][/td][td=1,1,146][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固定式防爆灯具[/font][/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便携式防爆灯具[/font][/size][size=14px]3. [font=仿宋_GB2312]移动式防爆灯具[/font][/size][/td][td=1,2,164][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适用标准:[/font][/size][size=14px]GB/T3836.1~.9[/size][size=14px]GB/T3836.31[/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不包括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ont][/size][/td][/tr][tr][td=1,1,151][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防爆灯具用光源控制装置[/size][/font][/td][td=1,1,146][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独立安装在防爆灯具之外的[/font]LED[font=仿宋_GB2312]模块用直流[/font]/[font=仿宋_GB2312]交流电子控制装置[/font][/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独立安装在防爆灯具之外的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font][/size][/td][/tr][tr][td=1,1,58][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燃气燃烧器具[/size][/font][/td][td=1,1,82][size=14px][font=仿宋_GB2312]商用燃气燃烧器具([/font]2404[font=仿宋_GB2312])[/font][/size][/td][td=1,1,96][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以城镇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排向室外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类似用途的燃具。[/size][/font][/td][td=1,1,151][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80kW[font=仿宋_GB2312]、蒸汽压力不大于 [/font]80kPa[font=仿宋_GB2312],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font]30L[font=仿宋_GB2312]的蒸汽发生器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80kW[font=仿宋_GB2312]、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font]1200Pa[font=仿宋_GB2312]的蒸箱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3.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50kW[font=仿宋_GB2312]、腔体内压力不大于 [/font]80kPa[font=仿宋_GB2312]的炸炉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4.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50kW[font=仿宋_GB2312]的煮食炉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5.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80kW[font=仿宋_GB2312]的大锅灶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6.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50kW[font=仿宋_GB2312]的平头炉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7.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100kW[font=仿宋_GB2312]的常压固定式沸水器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8. [font=仿宋_GB2312]焖饭量大于等于[/font]6L[font=仿宋_GB2312]的饭锅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9.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50kW[font=仿宋_GB2312]的洗碗机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10.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60kW[font=仿宋_GB2312]的炒灶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11.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50kW[font=仿宋_GB2312]的烧烤炉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12.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35kW[font=仿宋_GB2312]的热板炉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13.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80kW[font=仿宋_GB2312]的烤箱类燃具;[/font][/size][size=14px]14. [font=仿宋_GB2312]额定热负荷不大于[/font]100kW[font=仿宋_GB2312]的类似用途燃具;[/font][/size][size=14px]15. [font=仿宋_GB2312]以上产品的组合体。[/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4px]注:以上热负荷指单个燃烧单元的热负荷。[/size][/font][/td][td=1,1,146][size=14px]1. [font=仿宋_GB2312]蒸汽发生器类:蒸汽发生器[/font][/size][size=14px]2. [font=仿宋_GB2312]蒸箱类:水胆式蒸箱、蒸汽发生式蒸箱[/font][/size][size=14px]3. [font=仿宋_GB2312]炸炉类:常压炸炉、承压炸炉[/font][/size][size=14px]4. [font=仿宋_GB2312]煮食炉类:煮面炉、意粉炉、烫菜炉[/font][/size][size=14px]5. [font=仿宋_GB2312]大锅灶类:大锅灶、摇摆汤锅、夹层锅[/font][/size][size=14px]6. [font=仿宋_GB2312]平头炉类:煲仔炉、矮汤炉、火锅灶[/font][/size][size=14px]7. [font=仿宋_GB2312]沸水器类:储水式沸水器、连续式沸水器[/font][/size][size=14px]8. [font=仿宋_GB2312]饭锅类:饭锅[/font][/size][size=14px]9. [font=仿宋_GB2312]洗碗机类:洗碗机[/font][/size][size=14px]10. [font=仿宋_GB2312]炒灶类:炒菜灶[/font][/size][size=14px]11. [font=仿宋_GB2312]烧烤炉类:烧烤炉、面火炉、烧猪炉[/font][/size][size=14px]12. [font=仿宋_GB2312]热板炉类:煎炉、扒炉、铁板烧[/font][/size][size=14px]13. [font=仿宋_GB2312]烤箱类:烤箱、蒸烤箱[/font][/size][size=14px]14. [font=仿宋_GB2312]类似用途:炒菜机、翻转锅[/font][/size][size=14px]15. [font=仿宋_GB2312]以上产品的组合体[/font][/size][/td][td=1,1,164][size=14px]1.[font=仿宋_GB2312] 适用标准:[/font][/size][size=14px]GB35848[/size][size=14px]2.[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如果器具通过市电供电,只涉及额定电压不超过[/font]250V[font=仿宋_GB2312]的单相电源。[/font][/size][size=14px]3.[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俗称[/font]“[font=仿宋_GB2312]猛火灶[/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猛火炉[/font]”[font=仿宋_GB2312]的产品属于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根据其用途可归为炒灶类、平头炉类或类似用途燃具。[/font][/size][size=14px]4.[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不包括固定放置[/font]/[font=仿宋_GB2312]安装在室外环境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室外是指:会直接受到风吹、雨淋、日晒等气候类型影响的自然环境)。[/font][/size][/td][/tr][/table][font=仿宋_GB2312]注:[/font][font=仿宋_GB2312]CCC[/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目录中“家用燃气器具”产品大类名称修改为“燃气燃烧器具”。[/font][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国家认监委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分享】瑞士产品认证

    瑞士为非欧盟国家,在产品认证方面未加入欧盟的CE制度。因此瑞士的产品法规有自己的要求,瑞士的SEV低电压产品法规规定:进入瑞士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需要取得S-PLUS标志。此标志包含了产品的安全性也涵盖了电磁兼容(EMC)的要求。电压:AC 23厂 说明书:法语0V/50Hz 验厂:无需验、意大利语或徳语(注,现在好像需要验厂) 认证周期:如用CB申请需2-3周。无CB需4-6周。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center]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center]《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认证模式;(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八)工厂检查的要求;(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十二)其他规定。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讨论】节能产品认证到底是由哪个机构来实施?

    根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也就是说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又称中标认证中心)实施节能产品认证但某些文件中又说,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来实施认证。到底哪个有错?[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7.gif[/img]

  • 我国将对部分消防类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序号类 别产 品 种 类1火灾报警产品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报警产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品2火灾防护产品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耐火电缆槽盒阻火抑爆产品3建筑耐火构件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4消防装备产品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5消防水带消防吸水胶管6灭火剂气体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7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 【分享】ISO14024家电产品认证标准介绍

    [size=4][B]ISO14024家电产品认证标准介绍[/B][/size]ISO14024环境标志国际标准已经纳入了国家技术标准体系,首批推荐116个配套技术标准涉及了多项家用电器产品,主要产品标准要求简介如下:   1. 洗衣机环境标志技术标准(CEL-14024-010)简介:   适用范围: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在8kg及8kg以下的洗衣机,包括脱水机。   主要指标:   a. 产品工作状态(洗涤、脱水)时的声功率级噪声标准不应超过限值,指标限值详见《洗衣机配套技术标准》。   b. 耗水量:洗衣机的容量为7kg或更少时,其耗水量为28L/kg或更少,洗衣机容量为7kg到10kg时,其耗水量为25 L/kg或更少。   c. 产品使用的塑料外包装须为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   环境影响: 通过认证的产品与同类产品比较具有节水、低噪、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特点,更能满足消费者的使用需要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节能、低噪音房间空气调节器 环境标志技术标准( CEL-14024-011)简介: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kW以下、以创造室内舒适环境为目的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房间空气调节器。   主要指标:   a. 节能指标: 各种型号定频空调器产品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限值要求,指标限值详见《节能、低噪声房间空气调节器配套技术标准》;   b. 各种型号变频空调能效比、性能系数符合限值要求,指标限值详见《节能、低噪声房间空气调节器配套技术标准》;   c. 噪声指标控制:指标限值详见《节能、低噪声房间空气调节器配套技术标准》。   环境影响:取得认证的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较具有明显的节能低噪特点,性能优越,且使用更方便可靠,更能满足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要。   3.节能、低排放燃气灶具环境标志技术标准(CEL-14024-012)简介:   适用范围:   (1)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灶具,包括:   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 kW(4500kal/h)的灶;   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k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 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al/h)的燃气饭锅。   (2)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灶具参照执行。   主要指标:  (1)产品性能符合GB 16410-1996的要求。  (2)对于节能、低排放燃气灶具排放指标要求如下:   a.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产品使用时干烟气中NOX浓度(a=1):人工煤气、天然气灶 ≤60ppm;液化石油气灶 ≤100ppm。   b.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产品使用时,干烟气中CO2浓度(a=1)≤300ppm。  (3)产品的热效率 ≥60%。   环境影响:通过认证的产品与同类产品比较具有减少有害气体排放的特点,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4.家用微波炉环境标志技术标准 (CEL-14024-014)简介:   适用范围: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的家用微波炉。   主要指标:   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运行,在距离微波炉外表面5cm和5cm以外的任何点微波功率密度不得超过10W/m2。   环境影响:通过认证的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较微波辐射较低,减少了对人体健康及环境的危害。   5.彩色电视机 环境标志技术标准(CEL-14024-019)简介:   适用范围:适用于内部接收一般无线电的电视。   主要指标:   a.最小音量下的声级应为38dB(A)或更低。   b.备用状态下的电流消耗应为2W或更低,电视机的电源应能完全断电。当无线电信号被堵塞时,电视能在20min内自动转入备用状态。   c. 产品里用以保存资料的电池,可以使用可再充电的蓄电池,但不能使用镍镉合金电池和汞电池。   d. 在产品的塑料部分(100g更重)标上材料分类符号,以便进行有效的分类和回收。   e. 可用泵模之类的回收材料作为包装用减震材料,用ODP值为零的发泡剂加工成的泡沫聚苯乙烯也具有相同效果。   f. 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收集和回收系统。   环境影响:省电、减少噪声、减少固体废弃物。   6.电磁炉环境标志技术标准(CEL-14024-068)简介:   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标准的电磁炉。   主要指标:   a.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企业相关质量标准。   b.产品所使用的涂料不得含有汞、汞化物或混有含铅、镉、铬(+6)以及上述三种重金属氧化物的颜料,且产品不得含有有机溶剂残留物。   c.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利尔议定书所禁用的物质。   d.产品所使用的材料中不得使用含氯塑料,重达100g(含)以上或面积达100cm2含以上的塑料组件应标示可标识标记。   e.产品能源效率应达80%(含)以下。   环境影响:通过认证的产品与同类产品比较具有低污染、节能、保护臭氧层的特点,能够满足消费者的使用需要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原创】CCC、UL、GS、CE等产品认证

    “3C”认证,即“中国产品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e”,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 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自2003年5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对19类13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家电产品隶属首批实施强制认证的产品。今后,影碟机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方可获得出厂、进口和销售资格。原来已获CCIB认证和长城认证的企业也必须通过3C认证。 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 【原创】“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会议

    10月27日上午10时,由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举办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宣贯会议,在县技术监督局召开,此次参会单位除我司外还有天X、军X等9家与强制认证有关的企业,涉及已获强制认证的、正在申请强制认证的以及电器销售商。会议由县质监局X(副)局长主持。一、首先由X科长对《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作了详细说明,《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9年5月26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二、县技监局质量标准计量科X科长强调:强制产品认证的有效期改为五年(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而且特别强调县、市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三、县技监局X副局长从“CCC”行政执法工作入手,强调一个企业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生产企业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生产要有生产记录、检测要有检测记录及生产环境的要求记录。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一个企业有可能取得很多认证,如海尔(产品种类繁杂),新产品出来后如未获证,证书号不能随意乱打,否则一旦查处后果是很严重的。打假重点:对未认证却打有认证标识的产品;冒用其它标识的产品;认证产品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健康指数要求的产品等等。此次会议的意义在于让企业对新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一定的了解,便于企业更好贯彻执行,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产生不必要法律纠纷。

  • 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信息变更

    认监委2012年第3号公告关于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的公告  经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审核后,现将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2009年第21号公告)相关要求的实验室变更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未经我委确认的名称等信息变更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我委在指定时的相关信息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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