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西泮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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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求助原子吸收用标准品的销售商

    是否有知道可以提供低浓度[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用标准品的销售商?正常买到的都是1000ppm,但听说有现成的比如1ppm、2ppm这样浓度的,到手就可以直接用不需要稀释的标准品。

  • CATO标准品|抗精神疾病药物—帕潘立酮研究

    帕潘立酮是一种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双相障碍等病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杂质,这些杂质可能源自原料药合成步骤中的副反应、储存条件不当或者是制剂过程中的污染等。帕潘立酮的杂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 帕潘立酮杂质H 或称帕潘立酮Z-肟(Paliperidone Z-Oxime),CAS号为1388021-47-3,这是帕潘立酮的一个已知工艺杂质或降解产物,需要在质量控制过程中严格监控,确保药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2. 另一种提及的杂质是6'7'8'9-脱氢帕潘立酮盐酸盐(6,7,8,9-Dehydro Paliperidone Hydrochloride),这是一种帕潘立酮的代谢产物或降解产物,分子式为C23H23FN4O3.2 HCl,分子量为422.46,CAS号为170359-61-2。杂质的存在可能会影响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在药品生产和质控阶段,药企会通过严格的检测方法对杂质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确保药品质量达标。对于患者而言,使用杂质含量低、纯度高的药品有助于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back=#fdfdfe]CATO标准品提供[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帕潘立酮杂质的研究,需要采用先进的分离技术和检测手段来检测和鉴定杂质的种类和含量。同时,也需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font][/back][/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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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明确产销地沟油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可判死刑
    2011年5月,北京城管队员在一家违规制作盒饭的黑窝点查抄“地沟油”。   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沟油”犯罪判缓刑的,须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生产、销售食品等。   明确7种违法行为   三部门此次出台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地沟油”违法行为的7种情况以及定罪量刑标准(见右表),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通知,7种情况包括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进行销售等。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为“地沟油”犯罪提供贷款或经营场所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罪大恶极应判死刑   通知明确要求,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须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通知明确指出,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要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首次明确定罪罪名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去年8月份以来,各地集中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目前,各地侦破的案件已陆续移送起诉、审理。此次下发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地沟油”案件的法律政策,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审判。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了用“地沟油”生产、销售“食用油”的性质,一旦查实是利用“地沟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即依照刑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案件侦办。   七种“地沟油”犯罪量刑标准   1.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死刑。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4.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追究刑责 如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 如果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   5.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按共犯论处。   6.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7.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背景   地沟油原料有三种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地沟油”犯罪从所使用的原料来分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用餐厨垃圾,即将油腻漂浮物或者宾馆、酒店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粗炼出的油。第二种是用废弃油脂,即用于油炸食品的油多次反复使用后,又非法加工后以新的食用油名义销售。第三种是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包括用不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猪、牛、羊、鸡、鸭、鹅等动物内脏、下水等,加工提炼的所谓“食用油”。   尚无统一检测标准   据公安部介绍,自去年8月份以来,公安部、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共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抓获涉案人员近800人,打掉制售“地沟油”犯罪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100余个。“地沟油”犯罪的主要源头、犯罪网络和利益链条被摧毁,现实危害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地沟油”鉴定检测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尚缺少统一的鉴定检测标准,基层办案部门在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方面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在即 面粉增白剂仍未判死刑
    业内人士透露,针对面粉增白剂的存废,以国家粮食局为代表的主废派和以卫生部为代表的主存派已争论多年。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这一争论进一步升级。曾有粮食系统领导拍着桌子质疑面粉增白剂是否确有必要,“离了增白剂,是蒸不成馒头、擀不成面条、烙不成大饼还是炸不成油条?”   这是一份关乎十几亿人食品安全的重要国家标准———9月12日,卫生部组织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将停止征求意见。   但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面粉增白剂仍赫然在列。   在这份标准的第23页和24页,标注着两个拗口的化学名词: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   将二者用玉米(资讯,行情)淀粉或磷酸钙稀释后,就成为了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面粉增白剂。它能让刚产出的面粉迅速增白,但却破坏了面粉中的叶黄素和胡萝卜素。   这是一种可有可无的食品添加剂。因为它只是加速了面粉的氧化,如果没有它,只要降低小麦(资讯,行情)的出粉率和延长面粉储存时间,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   但近20年来,关于面粉增白剂的存废在相关部门之间引起了长时间争论。如今,除了卫生部,几乎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都已一致认为应该禁用面粉增白剂。   “面粉增白剂是食品添加剂中危害最严重的一个,完全是一个反派角色,可以说臭名昭著。”国家粮食系统一名内部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香精大米引出增白剂之忧   同面粉增白剂相比,“香精的危害小多了”,因为大米香精没有在全国泛滥,只不过在东北地区部分使用。而在全国生产的所有面粉中,除小包装以外,几乎全部都使用了增白剂   今年4月,《法治周末》曾报道江苏某面粉增白剂厂将石灰粉掺入增白剂。此后,关于面粉增白剂是否危害人体及其存废的争论再次甚嚣尘上。   关于食品安全的警报并未解除。7月,央视曝光了国内部分大米生产企业掺假制假行为,这些企业将普通大米中加入香精,冒充知名的“五常稻花香”大米。   强大的舆论漩涡中,卫生部的举措可谓及时、准确。7月26日,卫生部公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列出了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   这其中,大米位列其中。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因此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   同在面粉增白剂存废上的立场相比,卫生部此次可谓态度迥然。   一名粮食系统专家说,同面粉增白剂相比,“香精的危害小多了”,因为大米香精没有在全国泛滥,只不过在东北地区部分使用。而在全国生产的所有面粉中,除小包装以外,几乎全部都使用了增白剂。   在香精大米的处理上,是部门协作的结果。国家粮食局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即致函国家粮食局,希望粮食局给出处理建议。   国家粮食局向国内20多家大型大米生产企业发出了调查问卷,这些企业包括中粮集团、北大荒(600598,股吧)米业、金健米业(600127,股吧)等行业龙头。结果,四五天后问卷收回,这些企业无一例外地支持禁用香精。   其实,关于香精的国家标准早已有之,但标准里只是规定哪种香精能用,哪种香精不能用。用在哪里和用量却没有任何规定。为此,去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国家质检总局打了四五次报告,向卫生部“要说法”。   2009年10月,卫生部专门就大米不许使用香精、香料发出过公告。此次《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则是进一步更细致的举措。   同国家质检总局相比,国家粮食局则“专攻”面粉增白剂。一名内部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香精问题我们粮食局为什么不主动提啊?怎么不给卫生部打报告啊?因为我们认为它没有面粉增白剂严重。”     食品安全法无法判增白剂“死刑”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曾有粮食系统领导拍着桌子质疑面粉增白剂是否确有必要,“离了增白剂,是蒸不成馒头、擀不成面条、烙不成大饼还是炸不成油条?”   在香精大米事件中,处理方式其实本应十分简单,事件最初国家粮食局内部就有反应:“按食品安全法办就行了。”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部经过了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方才出台的法律,被认为代表着中国食品安全从监管理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转变。   针对食品添加剂领域,食品安全法可谓亮点颇多,正在征求意见的国家标准即是其一。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000061,股吧)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最核心的是,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也就是说,食品添加剂必须“确有必要、安全可靠”。   从这点理解,大米香精、香料完全可以禁用。但同一标准,在面粉增白剂上却“卡壳”了。   业内人士透露,针对面粉增白剂的存废,以国家粮食局为代表的主废派和以卫生部为代表的主存派已争论、博弈多年。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这一争论进一步升级。曾有粮食系统领导拍着桌子质疑面粉增白剂是否确有必要,“离了增白剂,是蒸不成馒头、擀不成面条、烙不成大饼还是炸不成油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介绍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时说:“我们接受了世界上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一个非常先进的理念,就是技术上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有的人说这个对身体没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那就不要添加。”   王瑞元和陈君石的“针尖对麦芒”   就目前而言,几乎国内所有的面粉厂,都已被裹挟进面粉增白剂的“怀抱”之中   在面粉增白剂的历史中,王瑞元是一个关键人物。正是如今已70多岁的王瑞元,将增白剂引入了国内,而此后,王瑞元却转变成了一个坚定的反增白剂者。   现担任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小麦分会理事长的王瑞元,1986年时任原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局长。   或许是受那个改革开放初期“尝天下先”的风气感染,1986年,在王瑞元的推动下,商业部在新颁布的小麦粉标准里,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酰。卫生部同步将过氧化苯甲酰列入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每公斤面粉添加60毫克过氧化苯甲酰。   在这个国家标准里,王瑞元的签字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时,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使用面粉增白剂,但在增白剂进入中国之后,王瑞元却对面粉中的“漂白味”愈发敏感,而后,这份敏感变成了反感。   王瑞元开始关注过氧化苯甲酰在国外的命运,在一次出国考察之后,他猛然发现,“坏了,欧洲开始禁用了”。   到了1997年,欧盟所有成员国已全部禁用面粉增白剂。在这些国家里,过氧化苯甲酰和三聚氰胺一样,不允许用于食品生产。   同王瑞元“针锋相对”的,是反对禁用增白剂的代表人物、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陈君石院士曾多次公开表示,食品添加剂是食品行业的灵魂,使用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是安全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食品添加剂是有害健康的。   陈君石院士的另一个职务,是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   对于面粉增白剂,陈君石院士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它是有害于健康的。国际食品发展委员会的食品添加剂也是允许使用的,我国也是允许使用的”。   陈君石院士的另一个观点,在于他认为主张禁用增白剂,是大面粉厂对小面粉厂施加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但就目前而言,几乎国内所有的面粉厂,都已被裹挟进面粉增白剂的“怀抱”之中。   允许用量超美国标准6倍多   过氧化钙在用量上,美国允许使用量是75ppm,加拿大允许使用量是100ppm,且只允许在面包中使用。我国是500ppm,作为面粉增白剂。   正是看到过氧化苯甲酰作为增白剂,在国内有被滥用的不良趋势,1998年,过氧化钙被批准使用。颇为费解的是,其申请单位是名称与食品并无关系的“核工业理化工程科学院”。   据称,当时申请单位的初衷是看到过氧化苯甲酰被滥用,想找一种毒害较小的东西替代它。   到目前为止,过氧化钙在世界上只有三个国家批准其作为添加剂使用:美国、加拿大和中国。而在美国和加拿大,过氧化钙只允许在面包中使用,而非在面粉中使用。   而在用量上,美国允许使用量是75ppm,加拿大允许使用量是100ppm,我国是500ppm。   同过氧化苯甲酰类似,过氧化钙也是一种强氧化剂。被加入面粉后产生活性氧,能使面粉中的β-胡萝卜素等色素的共轭双键氧化断裂而产生漂白作用。   但在漂白面粉的同时,过氧化钙也破坏了面粉中的脂类成分,使面粉失去天然光泽,呈呆白色。面粉中各种维生素也会遭到破坏,面粉的风味成分不复存在,制成的食品会失去麦香味。   不管是添加何种成分的面粉增白剂,都还面临着一道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分散不均匀。   一名粮食专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每公斤面粉里只加入60毫克过氧化苯甲酰,怎么可能流散均匀?   我国绝大多数面粉加工企业是通过微量喂料器将过氧化苯甲酰添加到面粉输送绞龙中,由于喂料器的添加流量和面粉流量具有波动性,添加很难保证均匀,即使管理规范的大企业也会发生局部超标的现象。   “如果要添加均匀,企业必须增添预混或配粉等设备,投资很大,一般企业难以承受。”这名专家说。   一般情况下,生产厂家均是用玉米淀粉稀释过氧化苯甲酰制成增白剂,但有些厂家为了降低成本,选用其他稀释剂,结果只能是流散性更差。   “不管是哪个牌子的面粉,只要去抽查,一次不行查两次、三次,肯定有一次抽查结果是过氧化苯甲酰超标。”这名专家说。   实际上,在粮食专家看来,面粉天然变白如今也可实现。   在粮食严重短缺时代,我国粮食加工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提高出品率。当时小麦的加工出粉率一般控制在85%左右,即100斤小麦加工出85斤面粉,加上当时的小麦品质较差,制粉工艺、设备落后,小麦粉的粉色和筋力都比较差,面粉并不“白”。   但如今,出粉率为75%的“七五粉”和出粉率为65%的“特精粉”均已非常常见,面粉中麸皮含量大幅减少,面粉颜色自然变白。   存废背后的利益博弈   添加增白剂本身就是一种名副其实的造假行为,增白剂的真实作用是能够通过改变面粉的色泽将低等级面粉伪造成高等级面粉   面粉增白剂的存废,远不止一种添加剂的存留这么简单,其背后纠缠了巨大的利益博弈。   陈君石院士曾指出,主张禁用增白剂,是大面粉厂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但在粮食专家看来,这种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却“调了个”。   “添加增白剂本身就是一种名副其实的造假行为,增白剂的真实作用是能够通过改变面粉的色泽将低等级面粉伪造成高等级面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除了面粉厂的博弈,这场争论不可避免地牵涉了国内的增白剂厂商。这是一个薄利且集中的行业,国内专门的面粉增白剂厂家不过20多家,其中大多集中于河南省郑州市,以郑州海韦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为龙头。   面临多部门的“挤压”,这些增白剂厂商也在选择“奋力抗争”。   据了解,这些企业多次向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办、卫生部、质检总局投诉,矛头则指向国家粮食局“不懂科学”。   事实上,这些企业也的确需要“抗争”,因为一旦面粉增白剂被禁用,这些企业则只有停产这一种命运。在食品添加剂中,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别无他用。   过氧化苯甲酰本身是一种治疗皮肤病的药品,这只能说明一条悖论,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已经过了诸多重要战役。   2001年10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油学会联合国内65家大型面粉加工企业联名上书,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关于修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禁止使用面粉增白剂”的建议。   2007年,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小麦分会年会上,70家大型面粉加工企业再次联合呼吁禁止使用面粉增白剂。   2008年10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组织100家大型面粉加工企业,再次向卫生部、国标委递交了书面材料,呼吁禁止使用面粉增白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小麦粉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在2004年6月和2005年7月,该委员会两次开会审议小麦粉国家标准的修订稿。   在这两次会议上上演了群情激愤,全体与会人员一致要求禁用增白剂,但最后依然没有成效。   微小的转折出现在三聚氰胺事件后。2008年12月1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发了《关于禁止使用面粉增白剂的通知》,明确要求系统内面粉加工企业禁用面粉增白剂。   据有关部门2008年的调查,全国已经有12个省份军地双方联手开展了军粮小麦粉禁用增白剂的统一行动,其中两省两市一区(吉林、上海、河南、广西、重庆)的军粮小麦粉已经彻底禁用增白剂。   但是,能够扭转整场战争胜负方向的钥匙握在卫生部一家手中,因为卫生部负责制定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   以面粉为例,我国的各种监管呈现“九龙治水”局面。“国家粮食局只负责面粉的标准,面粉的生产归质检总局管,食用安全归卫生部管,面粉到了市场上归工商管,如果出口归商务部管。”一名粮食系统专家笑称。
  • SGLC全面销售岛津分析仪器专用试剂、标准品和对照品
    岛津分析仪器专用试剂、标准品和对照品是由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四川中测标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推出。由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确保质量,按照岛津仪器性能特点研发生产。用于评估分析仪器的分析能力和工作状态,确保仪器达到设计需要的分析能力和精密度,保证分析仪器处于稳定可靠、灵敏准确的优良工作状态。 岛津(上海)实验器材有限公司作(简称SGLC)为岛津集团在中国成立的专门经营销售岛津分析仪器纯正部件、色谱消耗品及相关小型仪器的子公司。现全面负责岛津分析仪器专用试剂、标准品和对照品在国内的对外销售业务。 岛津分析仪器专用试剂、标准品和对照品现已涵盖的机种类型有岛津GC、GC-MS、GC-MS/MS,HPLC,LCMS-IT-TOF,LC-MS、LC-MS/MS,UV,AAS,ICP-OES,ICP-MS,TOC等机型。包括仪器重现性测试标准物质、灵敏度测试标准物质、调谐标准物质和验收标准物质等。具体产品选择请参考“岛津分析仪器专用试剂、标准品和对照品”产品目录。(下载产品目录) SGLC一直秉持为仪器分析客户提供更丰富的解决方案,此次引入岛津仪器专用试剂产品,将进一步扩充产品阵容,为分析仪器领域的客户提供更多专业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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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碟法测量抗生素效价以抗生素对微生物的抗菌效力作为效价的衡量标准,具有与应用原理相一致、用量少和灵敏度高等优点,为目前抗生素效价测定的国际通用方法,在历年版中国药典中均有详细描述。为评价抗生素效价测定仪的准确性,国家质检总局于2017年颁布JJG1614-2017抗生素效价测定仪校准规范,用于校准管碟法仪器的直径示值误差与测量重复性。根据JJG 1614检定规程的要求,设计了抗生素效价测定仪校准用多功能标准圆盘。该标准圆盘集二剂量、三剂量、线性及边缘效应标准与一体,通过一件刻有数个圆周的标准圆盘实现了管碟法抗生素效价测定仪二剂量、三剂量、线性及边缘效应等参数的原位校准,一次性完成单次校准实验、明显缩短了仪器的校准时间,为抗生素效价测定仪的校准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计量器具。BIO/AB-D-II抗生素效价测定仪管碟法标准圆盘主要用于校准管碟法抗生素测定仪的直径示值误差、直径测量重复性、线性及边缘效应等。 1 外形结构BIO/AB-D-II抗生素效价测定仪管碟法标准圆盘外形结构如下图所示。2 主要技术指标2.1 外形尺寸:φ90.0mm*2.5mm;S、T、L、E同心圆周距圆盘中心分别为20.0mm、25.0mm、30.0mm、35.0mm;2.2 标称值 同心直径标称值:S组:φ12.0mm、φ16.0mm、φ20.0mm;T组:φ12.0mm、φ16.0mm、φ20.0mm;L 组:φ14.0mm、φ16.0mm、φ22.0mm;E组:φ16.0mm、φ18.0mm 2.3 扩展不确定度:优于0.03mm(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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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 E作为LGC旗下食品、环境等标准品的全球领先制造商,可提供超过8,000种的化学标准品,通常有超过12,000个不同品种及包装的产品库存。Dr.E所有产品均在其通过了ISO9001认证、ISO/IEC 17025以及ISO Guide 34认证的工厂中生产,并严格按标准品的生产程序生产、检测和包装,以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证书可溯源,且大部分包含分析方法和谱图。Dr. E产品主要包括:农药、农药代谢物、兽药、PAH(多环芳烃)、PCB( 多氯联苯)、挥发和半挥发有机物、EPA标准溶液、偶氮染料代谢物、有机锡、邻苯二甲酸酯等8000多种标准品。? 农药标准品:包装合适,100mg-250mg,1500多种农药、农药代谢物、农药同位素所标记产品;? 兽药标准品:硝基呋喃类、磺胺类、青霉素类、氯霉素类、激素等标准品;? 食品检测标准品:色素、防腐剂、抗氧化剂、脂肪酸等标准品;? 工业品分析标准品:偶氮染料代谢物、有机锡、邻苯二甲酸酯等标准品;? 环境检测标准品:PAH、挥发和半挥发有机物、PCB、PBDE等。此外,Dr. E根据国标GB,行标HJ、NY等一系列标准方法,在南京工厂量身定制了相应的单、混液标,品种丰富,满足多种实验需求。其严格保持德国DR.E工厂质量体系生产,质检报告内容详尽,含溯源性声明和不确定度,减少您配置标液的烦恼。纳鸥科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实验室消耗品和常用实验室仪器,并可提供贴合客户需求的行业解决方案,让您的实验更简单、更高效。纳鸥科技代理的所有Dr.E标准品和液标,我们将以最优质的渠道、最优惠的价格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点击图片,1.2万+标准品快速查询 关于纳鸥科技与Dr.E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LGC旗下Dr. Ehrenstorfer(简称Dr.E)品牌产品中国大陆地区的总代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授权北京纳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纳鸥科技)为Dr.Ehrenstorfer品牌产品的分销商和区域授权代理商。在此授权项下,纳鸥科技可非排他性分销Dr.E品牌标准品,并以纳鸥科技之名义与LGC及终端用户开展业务。
  • 寡核苷酸 DNA 分子量标准品和 RNA 分离度标准品
    寡核苷酸分离度标准品含有 14、17、20 和 21 mer 的合成型寡核苷酸,专为测试 N/N-1 的分离度而设计。寡核苷酸分子量标准品含有 15、20、25、30、35 和 40 mer 合成型寡核苷酸,是测试色谱柱选择性和重现性的理想工具。AdvanceBio 寡核苷酸标准品均通过安捷伦高回收率玻璃自动进样器样品瓶以冻干形式提供,并附有分析证书。特性:用于测试 N/N-1 分离度的分离度标准品用于选择性和重现性测试的分子量标准品在高回收率玻璃自动进样器样品瓶中以冻干形式提供随附分析证书
  • GPC/SEC 聚合物标准品
    产品特点:GPC/SEC 聚合物标准品在ISO 9001 : 2000 质量标准体系保证下,安捷伦聚合物标准品用于进行准确、可靠的GPC/SEC 色谱柱校正的理想参考物质。独特的高度特征性均聚物的附加应用,可以作为研究和分析方法开发的模式聚合物。安捷伦生产商用最高质量聚合物标准品,具有极窄的聚合分散性和最宽分子量范围。利用各种独立的技术(例如光散射和粘度计)和高性能GPC 来验证聚合分散性并确定所有重要的峰尖的最高分子量(Mp),提供了这些具有广泛特征数据的高质量聚合物标准品。安捷伦宽范围的EasiVial、EasiCal 和传统的校正工具包采用特别的设计,涵盖了用于有机和水相GPC/SEC 应用的所有分子量范围。我们为您提供最广泛的选择,最大限度地满足您的特殊表征需求。此外,我们提供单一分子量的其他聚合物,宽分布聚合物用于系统验证或广泛的标准校正程序。校正试剂盒安捷伦提供宽范围的聚合物标准品试剂盒,用于方便地进行GPC/SEC 色谱柱校正或光散射校正及粘度计检测。该试剂盒有十种不同的标准聚合物,覆盖了单一的分子量范围,可以与有机溶剂或水溶液、中等极性或极性溶剂一起使用。每个单一聚合物都有它自己的关于分析条件和评价的分析证明,例如Mp 用于制作校正图表。所选择的聚合物以其分子量的对数作等距离校正,提供一条更加均一的标准曲线。单一聚合物分子量我们设计了单一的商品标准品,具有最窄的分子量分布。此外,它们也覆盖了最宽的分子量范围,从162-1500 万。当前的聚苯乙烯标称分子量为1500 万,聚合度分布≤1.10。这些标准品通常为1 克、5 克和10 克包装,每个标准品均附带分析证明,证明包含详细分析条件和相关数据。订购信息:GPC/SEC 标准品选择指南 聚合物类型单一 分子量校正 试剂盒 EasiCal EasiVial GPC/SEC 类型聚苯乙烯√√√√有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有机聚乙二醇(PEG)√√√有机/水相聚环氧乙烷(PEO)√√√有机/水相普鲁兰多糖√√有机/水相聚丙烯酸 Na 盐√√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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