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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运输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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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运输箱相关的论坛

  • 【讨论】如何提高运输期间的食品安全---有奖讨论!

    [size=4]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一般都会将目标集中于生产领域,却往往忽略了运输过程对于食品安全是同样重要的!! 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环境及其他因素对于食品安全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运输过程作的好,可以保持食品安全不变质。运输过程作的不好,轻则导致食物变质,造成财产重视,重则可能造成食用之后的人身事故。 近日,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拟建立一套商业性的食品运输安全标准,并提供一份相关的指导文件。该文件旨在减少在食品运输过程中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其它方面的危害。 [color=#f10b00] 可见食品运输将更得到社会的重视。在食品输运过程中,哪些方面需要重视才能达到安全运输食品的目的?欢迎大家讨论。[/color]---------[color=#f10b00][b]讨论有奖![/b][/color][/size]

  • 可膨胀钢瓶,样品容器运输安全箱/架/小车

    我需要一些符合ASTM D 3700的可膨胀钢瓶。我每天有不同样品容器-容量(75毫升--3875毫升)的钢瓶、PE瓶(100毫升至2000毫升)、玻璃瓶(100毫升至2000毫升)从实验室运送到采样现场,需要一些运输安全箱/架,可人工搬运的。另外,这些样品容器在实验室移动,需要一些小车。请有关的设计和生产提供资料。

  • 【原创】气瓶的安全储存和运输

    气瓶的安全储存和运输气瓶一般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单位、气瓶使用单(包括工厂、实验室、医院、学校、疾控中心、电子室、洁净室、工业机构等)、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的气瓶管理急需提高,应加强对运输、储存气瓶的安全管理。原则是:1. 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 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 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4. 定期对气瓶的储存、运输(含装卸)、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气瓶安全储存的原则: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须遵守国家危险品贮存法规,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和场所应设专人管理,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不得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储存仓库和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应避免阳光直射,避开放射性射线源。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夏季应防止曝晒。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4.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5.气瓶放置应整齐,应保持直立放置,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ENPAC的创新新全塑型气瓶固定板和气瓶固定架非常完美地解决气瓶存放和气瓶固定问题,提高安全性和避免气瓶摆放的杂乱无章,符合美国职业健康管理局标准OSHA 29 CFR.1910的规定,气瓶安全大大提高。ENPAC的气瓶固定板和气瓶固定架的全塑结构,不会像钢制产品那样笨重、发生生锈和掉屑,不会腐蚀,清洁,特别适合无尘室、洁净室、手术室、电子室等对洁净要求高的场合。5.1. ENPAC的气瓶固定板很容易地把直径在5厘米到31厘米的气瓶固定在建筑物的墙上和壁上、机械设备上、车厢上。气瓶固定板可以搭扣连接,一个气瓶固定板固定一个气瓶,搭扣连接后,可以把所有气瓶固定在直线形的位置上,整洁,漂亮,安全,牢固。5.2.ENPAC的全塑型气瓶固定架不需要铆钉和地面或墙体固定,可以用来随心所欲在任何地方安全固定、存放放置气瓶。由于气瓶固定架设计考虑平衡性和稳定性,气瓶固定架可以随心所欲地固定1个、2个、3个、4个、5个或6个气瓶。气瓶固定架可用叉车操作,可以随着需要,移动气瓶固定架和气瓶,方便,实用。气瓶固定架在放上气瓶后,稳定牢固,不会倾倒。把气瓶固定在ENPAC的气瓶固定架上,可以轻松、安全地运输气瓶。比如,固定气瓶的气瓶固定架放在汽车上运输,就很安全。 气瓶安全运输的原则:1. 运输工具必须安全可靠。ENPAC的全塑型气瓶推车和常见的金属气瓶推车相比,在运输过程不产生摩擦火花,不会腐蚀,不产生噪音,不需要维护。另外,ENPAC的气瓶推车比金属气瓶推功能更强,平衡性更好,操作性更好。质轻、不费力,耐用。可以适合于任何路面,搬运气瓶的径可高达31厘米。ENPAC气瓶推车上的内置工具箱可以盛放各种工具、阀门和手电筒等。ENPAC气瓶推车有单气瓶和双气瓶推车两种。2.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4.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燃、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6.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7. 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8. 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9.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10.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11. 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 GB/T23580-2009 运输设备安全技术标准

    【求助】标题:GB/T23580-2009 运输设备安全技术标准【序号】23580【标准号(含年号)】GB/T23580-2009 企业标准化工作需要,对于提供者不胜感激!发到我信箱更加感谢.信箱:yjshjl@126.com

  • LNG运输车罐最常见的安全问题和解决方案

    (1)LNG运输车罐绝热夹层真空度丧失根据LNG运输车罐的基本结构及特点我们可以分析出,绝热夹层真空度丧失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内容器泄露、外容器泄漏或者管路管线泄露,而导致这些部位泄漏的主要原因是在LNG运输车罐的制作过程中存在裂痕、开裂的现象,运输过程中的碰撞和振动使裂痕慢慢开裂,并逐渐扩大从而导致泄漏。泄露会导致LNG运输车罐内容器压力不断上升,安全阀为维持罐内气压的稳定会频繁的开启、排放,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运输罐的绝热效果和安全性能,加重了LNG低温液体的生产运输成本。相对应的策略:各部位的泄漏问题是直接导致LNG运输车罐绝热夹层真空度丧失的主要原因,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该类现象发生,就需要分别对内容器、外容器和管路管线进行检漏测试。外容器和管路线路的检漏测试是利用氦气进行的,这样的检测方法很容易找到漏点,然而由于LNG运输车罐采用的是双层夹层真空容器,对内容进行检漏测试的难度还是相当大的,只能对有可能出现泄露的部位进行一一检漏测试。具体的检漏步骤如下:第一,先对夹层的气体成分进行检查和分析,如果发现夹层内的气体成分和内容器中的气体介质完全吻合,这样就可以确定,气体在内容器或者内容器线路部分有泄露;第二,对内容器的夹层进行抽真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夹层内的真空度在短时间内就能恢复并达到标准要求的真空度,就可以判定夹层内的气体是由内容器中泄露出来的。之所以能如此判定的原因是,外容器泄露会导致潮湿空气的迅速进入,潮湿空气在经过LNG低温液体运输罐的绝热层时会产生不凝气体,这种气体在抽真空的状态下会慢慢的释放出来,夹层内的真空度不会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并达到标准要求,这同时也说明泄露程度还很小,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第三,当夹层内的真空很难抽出时,这就说明LNG运输车罐存在严重的泄露现象,可能是内容器泄露,也有可能是外容器泄漏;第四,在对内容器进行抽真空时,真空度很容易就能恢复到标准要求并能维持不变,这说明内容器不存在泄露现象,反之,说明内容器存在泄漏现象,但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发现。(2)LNG运输车罐的压力不稳定LNG运输车罐的压力通常设计为0.65MPa,温度通常设计在-196~+200℃,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值为0.69?MPa,回座压力值大于或等于MPa,?LNG低温液体运输罐在出厂前都会进行氮气密封,密封压力值为0.05MPa,目的是防止水分的进入。在运输过程中,当LNG低温液体运输罐的压力大于或等于0.69MPa时,安全阀就会不断跳动来泄露压力,直到运输车罐内的压力恢复正常。但如果运输车罐的压力不能维持在正常状态,就会发生安全阀泄漏、内管线路泄露的安全事故。相对应的策略:①当安全阀泄漏时:一是,要排出罐内的所有液体并用氮气置换;二是,打开放气阀释放罐内所有的压力;三是,拆下故障阀体的阀盖;四是,逐一对阀体的各个零部件进行检查,并用空气吹干;五是,更换损坏的零部件;六是,重新组装安全阀,并正确放置。②当内管线路泄漏时:用肥皂水进行检漏测试,找到泄漏点并进行故障维修。如果是因为运输罐内液位的高低导致压力不稳定,则应采取充液或排液的措施来稳定压力,运输罐内的液位要控制在运输罐容积的85%~90%之间。(3)LNG低温液体运输罐的液位表读数不准LNG运输车罐经常出现液位计表管泄漏、指针不动等故障问题。相对应的策略:当液位计表管泄漏时,要检查管线是否出现松动的现象,然后用肥皂水进行检漏测试,并进行维修;当液位指针不动时,可用手微微敲击表盘,如果指针还是不动,可将液位表盘拆开进行维修。

  • 【转帖】关于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09]11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我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9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 邵明昶  联系电话:(010)66556378  传真:(010)66556390  电子邮箱:shaomc@hotmail.com   附件:1、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3580]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url]   2、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 运输对于微生物国际能力验证样品稳定性的影响

    运输对于微生物国际能力验证样品稳定性的影响

    [font=微软雅黑, &][size=14px][color=black]就如[/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4px][color=black]ISO/IEC 17043:2010条款中所述,能力验证计划(能力验证)提供者所面临的其中一项挑战是证明样品足够稳定以确保产品在整个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过程,包括存储和运输时不会发生任何重大[/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4px][color=black]的变化。[/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4px][color=black]尽管产品会在能力验证提供者内部进行稳定性测试,但仍不可能完全预测或重现在运输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到的所有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以及大气压。[/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4px][color=black]虽然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者可以采取一些相关措施以预防这些环境变化,例如冷链运输, 但这些措施往往会增加成本, 并且仍无法完全确保所有样品在运输的过程中都暴露在相同的环境下。[/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4px][color=black]LGC已经组织了超过20年的能力验证计划,参加者遍布全球的150多个国家。其中规模最大,运行时间最长的能力验证计划之一是食品微生物计划(QMS),该计划有超过2000名参加者。并且为了提高稳定性,所有QMS样品均由冻干微生物制备而成。因此,本研究着眼于从QMS中获得的大量数据以了解各种运输状况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参加者的结果。[/color][/size][/font]

  • 为什么要做ISTA(国际安全运输协会)测试

    国际安全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Safe TransitAssociation),简称ISTA,其前身是美国国家安全运输协会(NSTA),是一个专注于运输包装的组织。ISTA测试程序定义了包装应如何发挥作用来保护内装物。运用ISTA测试程序减少运输环境中的风险,增加包装产品安全交货的信心。ISTA在60年前率先提出了包装性能测试和认证的概念,今天他们的测试程序和认证计划处于运输包装的最前沿。ISTA会员包括制造和配送产品的托运商、提供配送手段的承运人、提供包装材料和服务的供应商以及进行包装产品性能检测的实验室。[b]ISTA测试的目的在于:[/b]1)检验包装盒产品抵抗运输危害的能力;2)提供包材设计依据;3)降低不良率,降低产品在运输中的损耗;4)提高性价比,提高生产商的市场竞争力。[b]ISTA常用测试:一系列:完全不模拟运输测试,包括 ISTA 1A,1B,1C,1D,1E,1G,1H二系列:部分模拟运输测试:包括ISTA 2A,2B,2C三系列:完全模拟运输测试:包括ISTA 3A,3B,3E,3F,3H,3K六系列: FedEx 联邦快递测试: 包括 ISTA 6-FEDEX-A、ISTA 6-FEDEX-B,ISTA 6-SAMSCLUB,ISTA 6-AMAZON其中试验项目有环境预处理,压力,跌落,定频振动,堆码振动,随机振动,水平挤压,旋转跌落,斜面冲击等。[/b]中天检测作为国际包装运输的领军企业,会为企业量身制定运输测试方案,依据企业自身产品特性,以及实际的流通环境。[b]有需求可联系本人。[/b]

  • 【分享】生物安全柜

    生物安全柜是为操作原代培养物、菌毒株以及诊断性标本等具有感染性的实验材料时,用来保护操作者本人、实验室环境以及实验材料,使其避免暴露于上述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感染性气溶胶和溅出物而设计的。生物安全柜优点  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提出,生物安全柜可以有效减少由于气溶胶暴露所造成的实验室感染以及培养物交叉污染。生物安全柜同时也能保护工作环境。   事实上,生物安全柜更侧重于保护操作人员和环境,防止操作的病原微生物扩散造成人员伤害和环境污染。 生物安全柜级别  根据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差异,生物安全柜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种类型。一级生物安全柜可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而不保护样品。其气流原理和实验室通风橱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排气口安装有HEPA 过滤器,将外排气流过滤进而防止微生物气溶胶扩散造成污染。一级生物安全柜本身无风机,依赖外接通风管中的风机带动气流,由于不能保护柜内产品,目前已较少使用。   二级生物安全柜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柜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 生物安全柜准YY0569-2005生物安全柜》中的规定,二级生物安全柜依照入口气流风速、排气方式和循环方式可分为4 个级别:A1 型,A2 型,B1 型和B2 型。所有的二级生物安全柜都可提供工作人员、环境和产品的保护。   A1 型安全柜前窗气流速度最小量或测量平均值应至少为0.38m/s。无内部循环气流,100%的气体通过排气口过滤排出。   A2 型安全柜前窗气流速度最小量或测量平均值应至少为0.5m/s。70%气体通过HEPA 过滤器再循环至工作区,30%的气体通过排气口过滤排出。   二级B型生物安全柜均为连接排气系统的安全柜。连接安全柜排气导管的风机连接紧急供应电源,目的在断电下仍可保持安全柜负压,以免危险气体泄漏如实验室。其前窗气流速度最小量或测量平均值应至少为0.5m/s(100fpm)。   B1 型70%气体通过排气口HEPA 过滤器排除,30%的气体通过供气口HEPA 过滤器再循环至工作区。   B2 型为100%全排型安全柜,无内部循环气流,可同时提供生物性和化学性的安全控制,可以操作挥发性化学品和挥发性核放射物作为添加剂的微生物实验。   三级生物安全柜是为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4级实验室而设计的,柜体完全气密,工作人员通过连接在柜体的手套进行操作,俗称手套箱(Golve box),试验品通过双门的传递箱进出安全柜以确保不受污染,适用于高风险的生物试验,如进行SARS、埃博拉病毒相关实验等。   根据生物安全柜的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569-2005生物安全柜》规定,只有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才能真正保护操作人员、实验室环境和操作样本。   生物安全柜提供对人\样品和环境的三重保护。

  • 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注意这6个方面

    1 [b]质量与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b][size=15px]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是要有明确的目的及规范的管理,有效的制约和高效的机制, 能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有机整体。[/size][size=15px]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检测工作的质量管理作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关生物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包括:实验室准入,操作规范, 个人防护、 健康监护、 消毒效果评估, 菌毒种保管, 废弃物处理和意外处置、 实验室生物风险评估等各项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应编入单位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 质量与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必须确定总负责人, 明确管理部门, 检测部门、 保障部门、 部门职责、 相互关系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 要建立生物安全监督员和内审员队伍, 定期进行生物安全督促检查 要求各部门执行本单位编制的实验室质量与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维持体系的运行和改进。[/size][size=15px][/size]2[b]人员管理[/b][size=15px]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关键是人,实验室人员缺乏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 将在各个环节产生暴露的风险。因此必须大力抓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人才队伍建设。[/size][size=15px]人员准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严把准入关,用制度保证所有实验人员尤其是客座人员和新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及实验室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验潜在的危险等相关内容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在操作前签署生物安全《知情同意书》 ,并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进入。一般情况下,易感人员或感染后会出现严重后果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或动物房, 例如, 身体受到开放性损伤、患发热性疾病以及患有免疫缺陷或免疫抑制的人等。[/size][size=15px]人员培训所有实验人员还必须每年更新知识,接受一次附加培训。培训方式可分为全员培训和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又有管理和操作两类。重点在防止气溶胶产生的操作, 锐器操作、 生物安全柜的使用、 防护用品穿戴、 样本运输、意外事故处理、 逃生演练等, 以达到增强生物安全防范意识的目的。[/size][size=15px]健康监护实验室人员的健康监测也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室的一个重要工作,实验室应充分了解每个病原的生物危害性, 制定健康监护计划, 储备预防性药物。针对致病力、 传播力采取服药、 打免疫针的手段, 进行防范 对患病的实验人员要及时甄别, 只要其临床体征和所从事的病原相关就要进行干预和医疗管理, 提高预警能力。[/size][size=15px][/size]3[b] 菌(毒)种和阳性样本的管理[/b][size=15px]菌(毒)种和阳性样本在流转过程中既要保持生物的原始特性, 还要考虑也是传染源,既要避免意外暴露还要防止恶意利用或生物恐怖袭击。[/size][size=15px]菌(毒)种和阳性样本的保存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一类或国家规定需上交国家菌(毒)种保藏单位的菌(毒)种应及时交送。对二、 三、 四类菌(毒)种和阳性样本要建立专门的、规范的保管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注意保存场所和设施应具备一定的防盗能力, 人员进出能得到控制, 备有消毒、 急救和防护用品, 建立检查、 销毁和领用制度, 疑似样本和菌毒种的管理应参照执行。[/size][size=15px]菌(毒)种和阳性样本的运输运送人员应熟悉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跨省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或样本时, 还必须将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递交上级相关机构,颁发准运证书后, 方可运送。[/size][size=15px][/size]4[b]环境与设备管理[/b][size=15px]按国 家标 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 -2008)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size][size=15px]实验室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生物安全二级(BSL - II)实验室是使用最多、涉及最广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除满足生物安全一级(BSL - I)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外, 还应在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安全柜,高压蒸汽灭菌器、 洗眼设施, 防止节肢、 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 有可自动关闭门及可视窗, 防虫纱窗等。[/size][size=15px]确保实验室设备的正常使用实验室设备和消耗材料应确保质量,制定操作规程, 合理使用, 规范操作。高浓度的感染材料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操作, 高压灭菌器要考虑放置地点, 锐器的使用和存放也应合乎要求, 消防器具不但在品种上要满足实验室的特殊要求,而且要在保质期内使用。[/size][size=15px][/size]5[b] 废弃物安全[/b][size=15px]管理废弃物安全管理是防止生物安全事件的重要一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培养物、储存物、 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必须以安全为目的, 首先应就地消毒灭菌, 进行无害化处理, 利器还必须置于坚固、 防漏、 有盖的容器,密闭后运出实验室销毁。实验室不但要制定消毒制度,储备消毒剂, 而且要确保消毒剂的有效性并对消毒效果进行判定。[/size][size=15px][/size]6[b]个人防护和应急预案[/b][size=15px]不同的防护等级要求不同的防护用品及管理要求。在生物安全二级(BSL - Ⅱ)实验室至少应有一套防护用品, 包括头部、 面部、 身体、手部、 足部防护等。实验室常用的防护手套, 防护服应制定一定的保有量和保质期检查制度, 避免到用时才发现没有防护用品或使用过期防护用品的情况。当发生实验室意外时,应执行应急预案, 服从现场指挥官的调度。在物资储备上做好准备, 主要是应急照明、 报警、 维护、 急救和消毒几个方面, 不仅要备好照明灯、报警电话号码、 工具箱、急救箱、 洗眼器、 紧急喷淋器、 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等物品, 并且在程序上还要对火警、 盗抢、 水险、 设备故障、 样本泄露和人员暴露或感染等各种情况的处理方法进行规定[/size][size=15px]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性取决于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实验室设施的建设, 防护设备的配置和管理体系的完善。领导重视, 建立管理队伍, 明确职能分工和部门职责, 加强培训和交流, 才能提高管理水平。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微信平台[/size]

  • 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color=#888888][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url][/color][color=#888888]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color][color=#888888]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color=#888888]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十一、删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中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第六十一条中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修改为“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b]【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b]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b]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b]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b]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b]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b]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b]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b]第五章 监督管理[/b]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b]第六章 法律责任[/b]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七章 附 则[/b]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二级生物安全水平的动物设施适用于专门接种了危险度2级微生物的动物,需要进行下列安全防护

    [align=left] 1、必须符合一级生物安全水平动物设施的所有要求。[/align][align=left]  2、在门及其他适宜的地方张贴生物危害警告标志。[/align][align=left]  3、设施的设计必须易于清洁和管理。[/align][align=left]  4、门必须向内开,并可以自动关闭。[/align][align=left]  5、要有适宜的温度、通风和照明。[/align][align=left]  6、如果采用机械通风,则气流的方向必须向内。排出的空气要排到室外,不得在建筑物内循环使用。[/align][align=left]  7、授权人员方可进入。[/align][align=left]  8、仅接纳实验用动物。[/align][align=left]  9、应制订节肢动物和啮齿类动物的控制方案。[/align][align=left]  10、如有窗户,必须是安全、抗击碎的。如果窗户可以打开,则必须安装防节肢动物的纱网。[/align][align=left]  11、使用后,工作表面应用有效的消毒剂来清除污染。[/align][align=left]  12、可能产生气溶胶的工作必须使用生物安全柜(Ⅰ级或Ⅱ级)或隔离箱,隔离箱要带有专用的供气和经HEPA过滤的排气装置。[/align][align=left]  13、动物设施的现场或附近备有高压灭菌器。[/align][align=left]  14、清理动物的垫料时必须尽量减少气溶胶和灰尘的产生。[/align][align=left]  15、所有废料和垫料在丢弃前必须先清除污染。[/align][align=left]  16、尽可能限制锐利器具的使用。锐器应始终收集在带盖的防刺破容器中,并按感染性物质处理。[/align][align=left]  17、进行高压灭菌、焚烧的物品应装在密闭容器中安全运输。[/align][align=left]  18、动物笼具在使用后必须清除污染。[/align][align=left]  19、动物尸体必须焚烧。[/align][align=left]  20、在设施内必须穿着防护服和其他装备,离去时脱下。[/align][align=left]  21、必须有洗手设施。人员离开动物设施前必须洗手。[/align][align=left]  22、如发生伤害,无论程度轻重,必须进行适当的治疗,且要报告并记录。[/align][align=left]  23、禁止在设施内进食、饮水、吸烟和化妆。[/align][align=left]  24、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适当的培训。[/align]

  • 生物试剂进口清关物流/科研试剂如何进口到大陆及安全渠道

    血清试剂若一般贸易进口的手续相当麻烦,成本也高,若直接快递到大陆,基本都被查,这样要么退回要么销毁!需要国外原地产证,有的试剂还需要化学成分明细,报关还需要商检,对于新手简直相当棘手。 血清试剂进口的手续相当麻烦,而且血清对温度又有严格的要求,少量的试剂若像一般贸易进口手续麻烦,时效也慢需要的证件也很多。 我司针对这种情况,能专门为您解决进口难题,降低进口成本,简化进口手续。我司专业代理实验试剂由香港到大陆的进口清关,时效快 当天交货当天清关完成,能够熟练控制温度,安全快捷,清关后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时效快,方便:清关时效当天交货隔天清关完成,国内快递我们可以代发,让客户省心省时省力。 安全稳定:公司进口操作4-5年,签订进口代理合同,让客人更踏实! 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咨询和洽谈业务!===================================================香港速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联系人:蒋进电话/微信:13699841911QQ:3531415242=================================================== 香港速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专业提供各种实验试剂品牌血清香港中转运输清关服务,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最佳生物制品进口渠道。选择速丰物流就是选择一个价格低廉、安全可靠、手续简单、速度快捷、经验丰富的进口服务商,我公司将全心全意为您节省进口时间和清关费用!香港包税进口清关路线(国外→香港→大陆):

  • 【分享】实验室生物安全如何保障?

    《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过去一直把重点放在传统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导上。手册强调的是微生物操作技术规范的应用;适当的防护设备;正确的实验室设计、操作和维护;以及如何通过行政管理来减少工作人员受伤或患病的危险。在按照这些推荐意见执行时,对环境以及周围较大范围社区所造成的危险也可降到最低。目前必须通过引入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措施来丰富上述实现生物安全的传统方法。最近全球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强调有必要保护实验室以及实验室内的材料,以免可能因故意行为而危害人类、家畜、农业或环境。在确定一个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的需要之前,必须首先理解“实验室生物安全(laboratory biosafety)”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laboratory biosecurity)”之间的差异。“实验室生物安全”一词用来描述那些用以防止发生病原体或毒素无意中暴露及意外释放的防护原则、技术以及实践。“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则是指单位和个人为防止病原体或毒素丢失、被窃、滥用、转移或有意释放而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的生物安全规范是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活动的根本。通过危险度评估工作(作为实验室所在机构生物安全方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来实施),可以收集关于所使用生物体的类型、它们的物理位置、需要接触这些生物体的人员以及负责这些生物体人员的身份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用于评估一个单位是否拥有这样的生物材料,而这些生物材料对于那些企图不当使用它们的人具有诱惑力。应建立国家标准来明确国家和各单位在防止标本、病原体和毒素被滥用方面应负的责任。每个单位都必须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实验室工作的类型以及本地的情况等来制定和实施特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规划。因此,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活动应能代表所在单位的不同需求,必要时应由科技主管、研究负责人、生物安全官员、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以及执法机构和安全机构的人员来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措施应以对病原体和毒素负责任的综合方案为基础,其中应包括对病原体和毒素的贮存位置、进出人员资料、使用记录、设施内及设施间进行内部或外部运送的记录文件以及对材料进行任何灭活和∕或丢弃等情况的最新调查结果。同样地,应制定一个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方案来鉴别、报告、调查并纠正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工作中的违规情况,包括调查结果中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应明确规定公共卫生和安全保障管理部门在发生违反安全保障事件时的介入程度、作用和责任。与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不同,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培训。通过培训可以帮助工作人员理解保护这些材料的必要性以及有关生物安全保障措施的原理,培训内容应包括复习有关国家标准和各单位的特殊规定。在培训过程中,还应说明在发生违反安全保障的事件时相关人员具有哪些安全保障的作用和责任。对于所有有权接触敏感材料的人员,考察他们在专业和道德方面是否胜任危险性病原体的工作,这也是有效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活动的一个中心内容。总之,安全保障预防应该像无菌操作技术和其他微生物安全操作技术一样,成为实验室常规工作的一部分。实验室安全保障措施不应阻碍对参比材料、临床和流行病学标本以及临床或公共卫生调查中所需资料的有效共享。职能部门的安全保障管理不应过度干涉科研人员的日常活动,也不应干扰其研究工作。对重要的研究和临床材料的合法使用必须得到保护。评估人员的可靠性、进行专门的安全保障培训以及针对病原体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等都是促进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的有效方法。所有这些努力必须通过对危险性和威胁的定期评估,以及对相关措施的定期检查及更新来加以维持。检查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对有关规则、责任和纠正措施的解释是否清楚,这些都应该是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规划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国家标准所必不可少的内容。

  • 广州中天检测/托盘栈板检测/ISTA包装运输安全检测/包装材料测试

    [color=#666666]一. 环境可靠性测试:[/color][color=#666666]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功能的能力。产品在设计、应用过程中,不断经受自身及外界气候环境及机械环境的影响,而仍需要能够正常工作,这就需要以试验设备对其进行验证,这个验证基本分为研发试验、试产试验、量产抽检三个部分。[/color][color=#666666]其中气候环境包含:高温、低温、高低温交变、高温高湿、低温低湿、快速温度变化、温度冲击、盐雾腐蚀、气体腐蚀、耐焊接热,沾锡性,防尘防水(IP等级)、阻燃测试,太阳辐射、光老化等等;[/color][color=#666666]其中机械环境包含:振动、机械冲击、跌落、斜面冲击,温湿度+振动综合、机械碰撞、HALT、HASS、插拔力,保持力,插拔寿命,等;[/color][color=#666666]其中电气性能包含:接触电阻,绝缘电阻,耐电压等;[/color][color=#666666]二 ISTA运输安全测试:[/color][color=#666666]国际安全运输协会(ISTA)是一个由专业人员和机构组成的协会,是国际包装运输的权威组织,其最终目的是使包装达到合理,降低产品破损率。ISTA致力于对防护性运输包装的开发、设计和成本-效益评估。当你的包装设计通过ISTA测试后,你可以肯定这个包装能在连续的运输环境下,使产品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将不会受到可预见的因素危害。[/color][color=#666666]一系列:完全不模拟运输测试,包括1A,1B,1C,1D,1E,1G,1H[/color][color=#666666]二系列:部分模拟运输测试,包括2A,2B,2C,2F[/color][color=#666666]三系列:完全模拟运输测试,包括3A ,3E,3F,3H[/color][color=#666666]六系列: 包括6A、6B[/color][color=#666666]其中试验项目有环境预处理,压力,跌落,定频振动,堆垛振动,随机振动,水平挤压,旋转跌落等。[/color][color=#666666]中天检测同时也可为企业量身制定运输测试方案,依据企业自身产品特性,以及实际的流通环境。[/color][color=#666666]三、包装材料测试 .[/color][color=#666666]A 纸制品测试,包括纸箱、瓦楞纸板、纸护角、纸管、蜂窝纸板等的各项物理性能测试;[/color][color=#666666]试验项目:耐破强度、边压强度、平压强度、抗压强度、水份、粘合强度、戳穿强度、弯曲挺度、防潮性、纵向抗压、抗弯、剥离强度等等;[/color][color=#666666]B 塑料制品测试,包括胶带、EPE、EPS、打包带、薄膜、缠绕膜等的各项物理性能测试;[/color][color=#666666]试验项目:初粘性、持粘性、剥离强度、厚度、尺寸稳定性、密度、压缩性能、缓冲性能、永久变形、回弹率、粘性、抗刺穿等等;[/color][color=#666666]C 托盘测试,包括胶合、纸制、实木、塑料等材料所制各类型托盘的物理性能测试;[/color][color=#666666]试验项目:堆码、弯曲、剪切、边缘冲击、垫块冲击、压力、角跌落、胶合强度、含水率、均载强度、挠度等等[/color]

  • 【分享】微生物安全培训材料

    本公司食品实验室在CNAS评审时,提出一个不合格项,没有专门微生物安全培训,现上传培训材料共享。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5846]微生物安全[/url]

  • 【分享】生物安全柜选购指南

    【分享】生物安全柜选购指南

    一、初识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可提供样品和工作人员的双重保护。过滤后的洁净气流从安全柜顶部吹下,通过工作区域,在到工作人员的呼吸区域前被俘获。气流在放空前将被过滤,一般情况下过滤后的空气将被排回实验室或者通过排气管道排出室外。生物安全柜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大类以满足不同的生物研究和防疫要求。一级生物安全柜可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而不保护样品。气流原理和实验室通风橱一样,不同之处在于排气口安装有HEPA过滤器。所有类型的生物安全柜都在排气和进气口使用HEPA过滤器。一级生物安全柜本身无风机,依赖外接通风管中的风机带动气流,由于不能保护柜内样品,目前已较少使用。二级生物安全柜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柜型。按照NSF49的中的规定,所有的二级生物安全柜都可提供工作人员、环境和样品的保护。三级生物安全柜是为4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而设计的,柜体完全气密,工作人员通过连接在柜体的手套进行操作,俗称手套箱(Golve box),试验品通过双门的传递箱进出安全柜以确保不受污染,适用于高风险的生物试验。二、生物安全柜的国际认证标准在2000年5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颁布了生物安全柜欧洲标准EN12469:2000,正式替代了德国DIN 12950、英国BS5726和法国NF X-44-201等欧盟成员国生物安全柜的标准,成为欧盟区域内生物安全柜的统一标准。NSF49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出现,被公认为目前生物安全柜领域最完善的标准。在2002年,ANSI/NSF49正式获得了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Institute,ANSI)的官方认可,成为美国生物安全柜的统一标准。NSF/ANSI49和EN12469是目前世界上最通用的生物安全柜国际认证,这两种标准对安全柜性能分级、安全性能检测都有详细的说明和要求。安全柜标准对规范安全柜市场,保护研究人员起到重要的作用。若您希望了解更多关于这两项国际生物安全柜标准的信息,可以浏览以下文章:《国际生物安全柜标准-欧盟EN12469:2000和美国NSF49:2002的比较》。三、生物安全等级简介[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031935_193889_1615922_3.jpg[/img]生物安全等级P1进行试验研究用的物质都是已知的,所有特性都已清楚并且已证明不会导致疾病的多种微生物物质。研究通过日常的程序在公开的实验台面上进行。不需要有特殊需求的安全保护措施。操作人员只需经过基本的实验室实验程序培训并且通常由科研人员指导,在这样的环境下并不需要生物安全柜的存在。生物安全等级P2进行试验研究用的物质是一些已知的中等程度危险性的并且与人类某些常见疾病相关的物质。操作者必须经过进行相关研究的操作培训并且由专业科研人员指导。对于易于污染的物质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情况进行预先的处理准备。一些可能涉及或者产生有害生物物质的操作过程都应该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在这些条件下最好使用二级的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等级P3进行试验研究的物质一般都是本土或者外来的有通过呼吸传染使人们致病或者有生命危险的可能的物质。我们需要保护一切在周围环境中等操作者免于暴露于这些有潜在危险的物质中。通常使用二级或者三级的生物安全柜是必需的。生物安全等级P4进行试验研究的物质是一些非常高危险性并且可以致命的有毒物质,可以通过空气传播并且现今并没有有效的疫苗或者治疗方法来处理。操作者必须经过熟练的关于进行这种非常高危险性物质研究的培训,并且应该很熟悉一些相关操作,保护设施,实验室设计等等方面对于这些高危险性物质的预防。同时也必须由在此研究领域非常有经验的科研人员进行指导。对于实验室的进出应当严格的进行控制,实验室一定要单独的建造或者建造在一栋大楼中于其他任何地方都分离开的独立房间内,并且要求有详细的关于研究的操作手册进行参考。在这样的实验研究中三级的生物安全柜是必需的。

  •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1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陶威锭电话:(010)65646136传真:(010)65646138邮箱:hssrlc@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20911.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url]3.[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20912.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4.[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20913.doc]征求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0月12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3.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5.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6.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7.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8.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9.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10.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1.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2.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3.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14.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15.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部内征求法规司、核一司、核二司意见)

  • 【分享】生物安全柜的几个误区及引发的安全问题分析

    生物安全柜是一种对操作人员、样品和环境提供安全保护的安全设备,也是实验室生物安全中一级防护屏障中最基本的安全防护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生物安全意识的提高,生物安全柜在实验室、医院及研究单位的应用日益广泛,但是在人们在观念里认为是最简单的排风设备,选型、安装、使用等方面中存在很多问题和误区,给生物安全防护、避免实验室感染带来极大的隐。2003年暴发流行SARS和高致病禽流感,特别是2003-2004年三起实验室SARS-CoV感染事件发生,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和广大科学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生物安全问题形势严峻,必须采取措施,扭转局面,以下对生物安全柜目前存在的的有关问题、误区进行详细分析,引以为患。医疗单位生物安全观念淡漠,医院临床诊检、化验室、实验室等所接受的各种病人血液、黏液和各种标本都可能含有各种致病因子,如肝炎病毒、AIDS病毒等已知和未知的病原体,给工作人员带来很大的威胁。很多临床检验人员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到位,例如目前大多数化验室人员工作时只佩带一次性乳胶手套,即使戴口罩也是无纺布口罩;用洁净工作台代替生物安全柜;工作人员对生物安全柜的选择、操作等知识缺乏;生物安全柜安装、排风安装存在诸多问题;开展科研工作缺乏危险度评估等等。实验室国外学者Pike对3921例实验室相关感染进行统计发现,不明原因的实验室感染只占18%,不明原因的感染占到了82%。经过近年来的研究认为其中65%的不明原因感染是因为病原微生物形成感染性气溶胶随空气扩散,实验室工作人员吸入了污染的空气感染的。实验室中,许多操作都可以产生气溶胶,有人对239种操作进行了测试,其中239种操作可以产生气溶胶,占86.6%。在现在的实验室中,像搅拌、振荡、撞击、离心、超声波破碎、接种等都可产生气溶胶,实验室微生物气溶胶的产生,大多数是在不知不觉中形成的。中国从1964-1988年发生20多例汉坦病毒感染事件,2003年国家CDC的SARS病毒感染事件故给我们敲起了警钟,因此,要牢固树立生物安全意识。

  • 【原创】原创参赛-微生物检测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性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关注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同时,通过提高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不断修订新的技术法规等手段。而食品微生物检测又是食品安全中最重要的环节,据WHO统计,发达国家每年约有三分之一的人感染食源性疾病,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情况就更加严重,食源性疾病往往是致人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条件也不断的改善和一些抗生素的滥用,人类对疾病的抵抗能力也在下降。食源性疾病一直呈上升的趋势,食源性疾病不仅会严重损害人体的健康,而且很容易引起食品贸易纠纷(杨建秀, 2004) 食源性疾病主要是由微生物和化学药物所引起的,其中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占具一半以上的比例。食品中的微生物污染成为食品安全的首要问题。微生物污染存在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到食用的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中,对人体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对食品中致病菌的检测变的非常的重要。而常规的检验技术大多依靠培养目标微生物的方法来确定食品是否受到此微生物的污染,包括增菌、分离培养、形态观察、生化鉴定等步骤,这些方法准确性、灵敏性均很高,但涉及的实验较多,操作烦琐,需要时间长(需要一定的培养时间,少则2到3天,多则数周才能确定),准备和收尾工作繁重,而且一般是一个检验程序只是一种菌的确认程序,不适于批量、大范围检测(唐漪灵,等, 2000; 吴清平, 等, 2005)。为此,食品微生物快速检测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各种基于不同原理的新型快速检测技术相继出现。有基于免疫学方法、仪器分析学方法、分子生物学方法、微量生化法还有电化学法。这些快速检测的方法不但可以对菌种进行鉴别,计数。而且跟传统的方法相比大大缩短了时间,节省了人力,甚至物力的投入。即做到了快速、简便、准确。

  • 【分享】生物安全实验室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

    生物安全实验室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根据实验室所处理对象的生物危险程度和采取的防护措施,生物安全实验室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对生物安全隔离的要求最低,四级最高,即俗称的P1、P2、 P3、P4实验室。一般以BSL-1~4表示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以ABSL-1~4表示相应级别的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由于P1和P2对通风空调系统没有很特别的要求,本文主要探讨P3、P4实验室对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要求。1  空调系统形式  生物安全实验室空调净化系统的划分应根据操作对象的危害程度、平面布置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空调净化系统的划分应有利于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节能运行。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以采用带循环风的空调系统。如果涉及化学溶媒、感染性材料操作和动物实验,则应采用全排风系统。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采用全新风系统,且送、排风总管应安装气密阀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内不得安装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房间空调器。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同时满足GB14925《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的有关要求。表1 送排风方案比较方案abc特点生物安全柜从室内进风,生物安全柜的排风管道连接于房间的排风总管各生物安全柜都有各自的进风和排风,和房间的送排风系统分开生物安全柜从室内进风,而排风侧各自独立优点1.生物安全柜内压一定低于房间内压。2.室内绝对换气量一定。3.排风机选择比别的方案容易。4.室内安全性也高。5.费用比较便宜。1.室内压力控制简单。2.运行不复杂。 3.室内安全性高。由于各排风机独立运行,所以可靠性高。缺点对方间排风机的依赖性高1.生物安全柜排风机出故障时,生物安全柜内压和室内压相同,或都是正压,这是危险的。2.生物安全柜排风机选择难一些。 3.费用最高。1.生物安全柜排风机停止时,其内压将高于室内压。2.由于房间排风机的风量变化大,所以排风机的选择困难。 3.运行及控制复杂。  生物安全柜及其所在房间送排风的综合方式可以有图1所示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的优缺点则在表1中进行了比较。一般来说,用a方式的较多,特别是在一个房间里有两列生物安全柜时,用a方式较好,而且即使生物安全柜系统自身的排风机发生故障,房间的排风机也可以帮助生物安全柜排风,防止污染房间。2 送风系统  空气净化系统应设置粗、中、高三级空气过滤。第一级是粗效过滤器,对于≥5μm大气尘的计数效率不低于50%。对于带回风的空调系统,粗效过滤器宜设置在新风口或紧靠新风口处。全新风系统的粗效过滤器可设在空调箱内。第二级是中效过滤器,宜设置在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段。第三级是高效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末端或紧靠末端,不得设在空调箱内。对于全新风系统,宜在表冷器前设置一道保护用的中效过滤器。  为了达到实验室内要求的洁净度级别,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送风末端应采用高效过滤器。  送风系统新风口应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安装保护网,且应高于室外地面2.5m以上,同时应尽可能远离污染源。3 排风系统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排风必须与送风联锁,排风先于送风开启,后于送风关闭。生物安全实验室房间的排风管道可以兼作生物安全柜的排风管道。排风系统应能保证生物安全柜内相对于其所在房间为负压。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设置室内排风口,不得只用安全柜或其他负压隔离装置作为房间排风口。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必须设置局部负压排风装置,并带高效空气过滤器。  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的连接方式应按表2执行。对于III级生物安全柜,其没有工作面风速的要求。但为了保证试验人员的安全,当操作手套发生脱落或出现破损后,通过手套连接口的风速不应小于0.7m/s。正常工作时III级生物安全柜内的负压不应小于120Pa。表2 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的连接方式生物安全柜级别工作口平均进风速度(m/s)循环风比例(%)排风比例(%)连接方式I级0.380100密闭连接II级A10.38~0.507030可排到房间或设置局部排风罩A20.507030设置局部排风罩或密闭连接B10.503070密闭连接B20.500100密闭连接III级不适用0100密闭连接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高效过滤器的效率不低于B类。排风高效过滤器应设在室内排风口处。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除在室内排风口处设第一道高效过滤器外,还必须在其后串联第二道高效过滤器,两道高效过滤器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必要时,可采用高温空气灭菌装置代替第二道高效过滤器。  第一道排风高效过滤器的位置不得深入管道或夹墙内部,应紧邻排风口。过滤器位置与排风口结构应易于对过滤器进行安全更换。排风管道的正压段不应穿越房间,排风机宜设于室外排风口附近。排风机组必须一用一备。排风量必须进行详细的设计计算。总排风量应包括围护结构漏风量、生物安全柜、离心机和真空泵等设备的排风量等。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排风高效过滤器的安装应具备现场检漏的条件。如果现场不具备检漏的条件,则应采用经预先检漏的专用排风高效过滤装置。排风气密阀应设在排风高效过滤器和排风机之间。排风机外侧的排风管上应安装保护网和防雨罩。4 气流组织  生物安全主实验室内各种设备的位置应有利于气流由“清洁”空间向“污染”空间流动,最大限度减少室内回流与涡流。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各区之间的气流方向应保证由清洁区流向半污染区,由半污染区流向污染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清洁区内宜设一间正压缓冲室。  气流组织应采用上送下排方式,送风口和排风口布置应使室内气流停滞的空间降低到最小程度。在生物安全柜操作面或其他有气溶胶操作地点的上方附近不得设送风口。高效过滤器排风口应设在室内被污染风险最高的区域,单侧布置,不得有障碍。高效过滤器排风口下边沿离地面不宜低于0.1m,且不应高于0.15m;上边沿高度不宜超过地面之上0.6m。排风口排风速度不宜大于1m/s。5 电气和自控系统  电气和自控系统是通风空调系统可靠和节能运行的保障。自控系统必须保证各个区域的压差要求。送风和排风系统必须可靠连锁,保证压力梯度的稳定。备用排风机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同时应发出报警信号,立即进行维修。空调通风设备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控制和显示面板应设在清洁区。同时为了节能,建议通风空调系统按变风量系统设计,尽可能降低运行费用。6 工程实例  图2和图3是我院承接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新建1期工程的典型P3实验室设计方案,供设计人员参考。7 结束语  P3、P4实验室的研究对象都是对个人和环境有高度危害性的致病微生物,病原体逃逸出生物安全实验室造成感染的事例时有报道,通风空调系统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安全性。因此,必须对通风空调系统进行周密的设计,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致病微生物对室内和室外环境的污染,同时保护实验对象不被污染,保证实验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 【资料】《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align=left]《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b][font=黑体]【法规标题】[/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颁布单位】[/color][/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发文字号】[/color][/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国环境保护部第10号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颁布时间】[/color][/size][/font] [size=3][color=blue][font=楷体_GB2312]2010-4-2 [/font][/color][/size][color=#8b0000][size=5][font=楷体_GB2312] [size=3]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size] [size=3] 质检总局局长   二○一○年四月二日[/size][/font][/size][/color][/b][font=新宋体 ][color=darkgreen][size=5][b][size=3]☆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size]  [size=3]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size]  [size=3]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size][/b][/size][/color][/font][/align]

  • 【分享】------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前 言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参考了ISO15190:2003(E)《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和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二版(修订版),2003].本标准与ISO15190:2003(E)不同的是,本标准不仅使用于医学实验室,而且适用于进行生物因子操作的各类实验室;此外,增加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本标准吸纳了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中进行高危害生物因子操作实验室的有关内容,但考虑到我国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整体状况,增强了对该类实验室设施的要求,以确保安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军区总医院、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车凤祥、李劲松、王秋娣、吕京、何铁春、林志雄、田克恭、翟培军、何兆伟。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得建设原则,同时,还规定了生物安全分级、实验室设施设备的配置、个人防护和实验室安全行为的要求。本标准为最低要求,此类实验室还应同时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术语与定义 2.1 生物因子 biological agents 一切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 2.2 病原体 pathogens 可使人动物和植物致病的生物因子。 2.3 危险废弃物 hazardous waste 有潜在生物危险可燃易燃腐蚀有毒放射和起破坏作用的对人环境有害的一切废弃物。 2.4 危害 risk 伤害发生的概率及其严重性的综合。 2.5 气溶胶 aerosols 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粒径一般为0.001微米~100微米的固态或液态微小粒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分散体系。 2.6 生物安全 biosafety 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2.7 高效空气过滤器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HEPA) 通常以滤除大于等于0.3微米微粒为目的,滤除效率符合相关要求的过滤器。 2.8 安全罩 safety hood 置于实验室工作台或仪器设备上的负压排风罩,以减少实验室工作者的暴露危险。 2.9 生物安全柜 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BSC) 负压过滤排风柜。防止操作者和环境暴露于实验过程中产生的生物气溶胶。 2.10 个人防护装备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用防止人员受到化学和生物等有害因子伤害的的器材和用品。 2.11 实验室分区 laboratory area 按照生物因污染概率的大小,实验室可以进行合理分区。 2.12 缓冲间 buffer room 设置在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相临两区之间的缓冲密闭室,具有通风系统,其两个门具有互锁功能,且不能同时处于开启状态。 2.13 气锁 air lock 气压可以调节的气密室,用于联结气压不同的两个相邻区域,其两个门具有互锁功能,不能同时处于开启状态。在实验室中用作特殊通道。 2.14 定向气流 directional airflow 在气压低于外环境大气压的实验室中,从污染概率小且相对压力高处向污染概率高且相对压力低处受控制的气流。 2.15 材料安全数据单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 提供详细的危险和注意事项信息的技术通报。 3 危害程度分级 根据生物因子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4级 3.1危害等级Ⅰ(低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 不会导致健康工作者和动物致病的细菌、真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生物因子。 3.2 危害等级Ⅱ(中等个体危害,有限群体危害) 能引起人或动物发病,但一般情况下对健康工作者、群体、家畜或环境不会引起严重危害的病原体。实验室感染不导致严重疾病,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并且传播风险有限。 3.3 危害等级Ⅲ( 高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 能引起人或动物严重疾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通常不能因偶然接触而在个体间传播,或能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治疗的病原体。 3.4 危害等级Ⅳ(高个体危害,高群体危害) 能引起人或动物非常严重的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容易直接、间接或因偶然接触在人与人,或动物与人,或人与动物,或动物与 动物之间传播的病原体。 4 生物危害评估 当实验室活动涉及传染或潜在传染性生物因子时,应进行危害程度评估。 危害程度评估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生物因子的种类(已知的、未知的、基因修饰的或未知传染性的生物材料)、来源、传染性、致病性、传播途径、在环境中的稳定性、感染剂量、浓度、动物实验数据、预防和治疗。 危害程度评估应由适当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5.防护屏障和生物安全水平分级 5.1 防护屏障 5.1.1 一级防护屏障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和个人防护装备等构成的防护屏障。 5.1.2 二级防护屏障 实验室的设施结构和通风系统等构成的防护屏障。 5.2 生物安全水平分级 根据所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和采取的防护措施,将生物安全的防护水平 (biosafety level,BSL)分为四级,Ⅰ级防护水平最低,Ⅳ级防护水平最高。以BSL-1、BSL-2、BSL-3、BSL-4表示动物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设施和设备要求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6.1 BSL-1实验室无须特殊选址,普通建筑物即可,但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便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设置。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不得铺设地毯。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实验室中的橱柜和实验台应牢固。橱柜、实验台彼此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便于清洁。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置纱窗。实验室内应保证工作照明,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应有适当的消毒设备。6.2 BSL-2实验室满足6.1要求。实验室门应带锁并可自动关闭。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应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摆放物品以方便使用。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还应当有供长期使用的存储空间。在实验室内应使用专门的工作服;应戴乳胶手套。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的条件。在实验室所在的建筑物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和验证,以保证符合要求。应在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安全柜。应设洗眼设施,必要时应有几喷淋装置。应通风,如使用窗户自然通风,应有防虫纱窗。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设备用电源。实验室出口应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6.3 BSL-3 实验室应在建筑物中自成隔离区(如出入控制)或为独立建筑物。6.3.1 布局由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组成。污染区和半污染区之间设缓冲间。必要时,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应设缓冲间。在半污染区应设 供紧急撤离使用的安全门。在污染区与半污染区之间、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设置传递窗,传递窗双门不能同时处于开启状态,传递窗内应设物理消毒装置。

  • 【分享】危险品的储存与运输知识

    危险品的储存与运输知识[font=Verdana] 危险品的储存   危险品的储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并应分类分级专库存放。  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 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二、成品、半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宜超过1.5m 成箱成品不宜超过2.5m。危险品的运输   危险品的运输,应采用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不宜采用三轮车,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斗车运输。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距A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二、 距C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三、 运输散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地点,不应小于35m。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汽车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 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机动车在A、C级建筑物门前装卸作业时,宜在2.5m以外处进行。[/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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