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

仪器信息网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相关的解决方案。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相关的资料

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相关的论坛

  •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

    实验室常会用到一些有毒有害的试剂,了解这些易制毒化学试剂,注意安全,至关重要。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1. 1-苯基-2-丙酮;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 胡椒醛;4. 黄樟素;5. 黄樟油;6. 异黄樟素;7. N-乙酰邻氨基苯酸;8. 邻氨基苯甲酸;9. 麦角酸*;10. 麦角胺*;11. 麦角新碱*;12.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 易制毒化学品,你知道多少?你是否已经涉毒?——1月加10钻石币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 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说明: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老药及其单方制剂。

  • 【原创大赛】易制毒化学品的信息管理流程

    【原创大赛】易制毒化学品的信息管理流程

    易制毒化学品的信息管理流程化学药品是每个实验室都要使用的到的,必不可少的东西。但是现在国家对有些易制毒的危险化学品的管制很严格,导致购买的程序也繁琐起来了,还没买就要到公安局去备案,买了之后又要随时报备。可能很多人对于这个要走哪些程序或是怎么走很是头疼。接下来我给大家简单的说一下这些流程。首先,在您所在的实验室建成前,就要考虑到用到的哪些化学药品是国家严控的,易制毒,要求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 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第二类 苯乙酸、醋酐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第三类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如果有以上这些易制毒化学药品的话,就要请你们公司的采购人员到公安局去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每次购买这些易制毒药品的时候,要先跟销售上签订合同,然后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购买申请,需要如下材料如图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2/201312241301_484291_1638038_3.jpg等过了几个工作日,申请通过了就可以看到如图2通知书,要打印出来给销售商,他们也要备案的。他们在确定你们那里申购成功了,再给你们发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2/201312241301_484292_1638038_3.jpg等收到货了,你们要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数据报备,填写购买入库信息,如图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2/201312241301_484293_1638038_3.jpg每次使用出库的话也要在系统里填写数据报备的使用出库记录,如图4,填好了点击保存,再要是电脑联网的,它会自己给您上报的。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2/201312241301_484294_1638038_3.jpg这就是从买来到使用的一个完整的流程,是不是有点复杂,有点繁琐啊。别说了,我每次要用这些试剂都要这样,我也觉得很麻烦。但是只要用下来了,里面记录着我们所有的记录,清晰明了,查起来还是很方便的。

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相关的方案

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相关的资讯

  • 7种新易制毒化学品纳入管理,9月起执行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将4-(N-苯基氨基)哌啶等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的管理  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4-AP,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23056-29-3,海关编码2933399073 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1-boc-4-AP,CAS号为125541-22-2,海关编码2933399073 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英文名为Norfentanyl,俗称去苯乙基芬太尼,CAS号为1609-66-1,海关编码2933399073。上述3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大麻二酚的管理  大麻二酚,英文名为Cannabidiol,简称CBD,CAS号为13956-29-1,海关编码2907299020。该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以医疗为目的大麻二酚的临床前研究还应当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三、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物质、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物质、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的管理  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CAS号为25547-51-7,海关编码2918990042 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是指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18990042。  3-氧-2-苯基丁酸,英文名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CAS号为4433-88-9,海关编码2918300021 3-氧-2-苯基丁酸酯类物质,是指3-氧-2-苯基丁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18300021。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3-氧-2-苯基丁酸甲酯(CAS号为16648-44-5)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是指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PMK glycid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32999093。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CAS号为13605-48-6)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上述3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 注意!这6种物质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日前,国务院发布公告称,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α-苯乙酰乙酸甲酯、α-乙酰乙酰苯胺、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和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苯乙腈、γ-丁内酯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2005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11-1施行),列管了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条例根据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令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nbsp (第十五条修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修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根据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修改。)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购买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营业执照副本;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附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1-苯基-2-丙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胡椒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黄樟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5.黄樟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6.异黄樟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8.邻氨基苯甲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9.麦角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0.麦角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1.麦角新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苯乙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醋酸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三氯甲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乙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5.哌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甲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丙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3.甲基乙基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4.高锰酸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5.硫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6.盐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p p br/ /p p br/ /p

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相关的仪器

  • FI-RXMI100 手持式傅里叶变换红外物质分析仪,是一款快速、准确鉴别未知化合物的现场分析设备,国产自研、迷你轻巧、坚固耐用。FI-RXMI100 可以应用于各类户外场景,诸如突发性事 故现场、爆炸火灾、危化品泄露、医疗卫生污染、防化部队救灾、港口应急、刑侦缉毒、海关抽检、实验室未知物质检测等重大化学污染事故,应用领域极广。FI-RXMI100 手持式分析仪将傅里叶红外的快速、准确、高效、智能等优势完美集成,具有光谱分辨率高、功耗低、重量轻、体积小等绿色环保的特点,可轻松应对现场*一响应的采样需求。FI-RXMI100 手持式分析仪,整机设计简约大方,包含智能化的触控大屏、全自动 ATR 压力装置及舒适的手持端等。晶体采用纯金刚石材质,镶嵌在钝化的不锈钢盘中,可以耐受强酸碱、硬岩石等各类不同的固体、粉末、纤维、液体、糊状等样品。液体及糊状样品可直接测试, 无需压力装置,其他样品仅需放置少量在 ATR 晶体中间,压头会自动下压并确保分析过程中压力的一致性和便捷性。FI-RXMI100 配置全自动“一键直达”软件,开机后自动显示采集界面,自动进行 ATR 测量, 自动搜索数据库,自动显示*佳结果。软件集成混合物分析功能,结合数学算法,可根据实 际情况自定义混合物的数量,并对谱图进行连续多次的搜索,并给出各个组分的谱图的相对 占比比例。同时, 用户可以随时保存搜索结果或存档打印,无需人为干预。FI-RXMI100 标配有超过 10,000 余种各类危化品、有机化合物、毒*品及爆炸物的红外光谱数据库,数据库全部显示中文名称,包括常见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新精神 活性物质等管控药品、毒/品掺杂物及稀释剂、爆炸物等。此外,软件提供用户快速自建库功能,允许用户开发新的中文数据库,以便不断更新自我检测 能力。产品特点● “一键直达”式全自动测 -评 -存功能;● 配备全自动压力装置,纯金刚石 ATR 晶体,可测试各类毒*品及腐蚀性样品,如硫酸、盐酸、硝酸等;● 快速谱图分析及混合物分析功能,优化的分析算法,更有效识别混合物;● 数据库涵盖常见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芬太尼类、合成大麻素类、合成卡西酮类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等列管物质,以及毒/品掺杂物及稀释剂、爆炸物及危化品等物质,筛查更全面;● 具有自动保存谱图、自动添加检测时间、自动扣除金刚石、CO2 的吸收峰,可自动生成打印报告并导出保存或打印;● 具有 WIFI、蓝牙等多种通讯方式,支持数据传输及管理;● 主机面板实时显示电池电量,可显示电池的充放电状态等信息。红外检测项目部分列表(可检测数量超过 2500 种)常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 K 粉(氯胺酮)、可卡因盐酸盐、可卡因碱、摇头丸、止咳水、大麻酚等易制毒化学品NPP、4-ANPP、 P-2-P(1-苯基-2-丙酮)、胡椒醛、麻黄碱、 MEK(甲基乙基酮)等芬太尼类芬太尼、舒芬太尼、瑞芬太尼、卡芬太尼、奥芬太尼、乙酰芬太尼、异丁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硫代芬太尼、呋喃芬太尼等 60 余种合成大麻素类UR-144、AB-CHMINACA、 PB-22、JWH-200、JWH-081、AM-694 等120 余种合成卡西酮类卡西酮、甲卡西酮、乙卡西酮、 4-氯甲卡西酮、 4-溴乙卡西酮等、 4-CDMC 等 125 种苯乙胺类2-氟苯丙胺、 3-甲氧基甲基苯丙胺、 4-氯苯丙胺、 2C-B、25I-NB4OMe、5-APB 等 80 余种色胺类甲基色胺、 5-MeO-AMT、 5-MeO-DMT 等 23 种其他类氟胺酮、 3-MeO-PCP、3-FPM、二氯西泮、氟阿普唑仑、依替唑仑、哌异丙酯、苄基哌嗪、 2-氨基茚满等爆炸物类黑火药、硝铵炸药、 TNT、黑索金、太安等 产品参数项目FI-RXMI100 技术参数光谱范围5000-500cm-1光谱分辨率优于 2cm-1波数精度优于 0.01cm-1干涉仪国产高稳定立体角镜干涉仪,恒久准直,使用寿命大于 10 年分束器中红外专用硒化锌(ZnSe)防潮分束器,能适应长期野外现场工作。检测器防潮型高灵敏度 DLaTGS 检测器,内置 ADC红外光源长寿命中红外陶瓷光源激光器固体激光器,使用寿命大于 10 年显示7 英寸触控屏,具有标准数据接口及充电接口,可进行无线和蓝牙传输。主机内置摄像头,配置Windows10操作系统,用户无需现场组装,开机即用。触屏操作模式配置7寸触摸屏,具有标准TYPE-C数据接口及充电口电池内置可充电锂离子电池,连续 4 小时续航,可通过外部36伏车载电瓶供电。充电100 - 240 VAC, 50 - 60 Hz,既可以给红外主机供电,又可以给平板电脑供电,系统设计有外置充电口、主机开关按钮密闭干燥系统具有良好的密封防潮性能,软件实时显示仪器内部温度和湿度数值,并有湿度自动报警功能,底板上有可再生的旋拧干燥管。 全自动功能开机后自动显示采集界面,自动进行 ATR 测量,自动搜索数据库,自动显示*佳结果。点击后自动保存搜索结果或 word 文档,无需人为干预ATR软件全自动控制压头,配备国产纯金刚石晶体,耐磨损、抗腐蚀、易清洗, 可以满足固、液样品的快速测量需求 软件智能一键直达式测评存功能的全中文版处理软件。功能还包括:红外光谱测 量功能、光谱数据预处理功能、谱图快速比较功能、用户自建标准谱库功 能、定量分析功能、自动扣除金刚石/CO2 吸收峰功能、智能谱图识别功能、报告自动生成及打印功能等。一体化设计界面,包含“采集-图像-混合物分析-报告-设置”等集成化功能, 遭图采集结束后,可在报告界面直接显示样品照片、谱图的结果。检测结果可以保存为图片格式或者生成 PDF 报告。智能混合物搜索功能结合数学算法,可连续进行谱图剥离搜索,快速获得混合物的主要成分;可设置差减的次数;可自动进行合成谱图,和测量谱图进行对比,进一步核验搜索结果;可给出各个组分的谱图的相对占比比例,并且供半定量的参考含量。 数据库配置专业的红外谱图数据库,超过 10,000 张,包括易制毒化学品、大麻素类物质、芬太尼类物质、新精活毒*品、危险化学品等物质的谱图,其中毒/品类谱图超过 2500 张尺寸26cm×16.3cm×12.8cm(含自动压头)重量4.5kg工作温度-10OC 至+40OC储存温度-20OC 至+55OC 软件应用界面一键直达式:自动测评存软件界面应用领域● 公安、海关、边防、交通运输等领域,现场对管控品、走私样品等可疑品的● 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等管控品、爆炸物、危化品的快速检测● 对各类块状或固体粉末、液体、薄膜、腐蚀性样品、透明或半透明样品进行直接检测
    留言咨询
  • FI-RIR便携式红外拉曼一体机专为现场检测设计,同时满足既需要拉曼有需要红外的用户,在应用角度扩大样品分析范围,可在野外应急使用,也可以在实验室中移动使用。除了常规的毒、爆炸物、未知化学品、有毒有害化学品,还能够分析塑料、布料、药品、食品添加剂等等。用户也可以建立自己的谱库,开发自己的应用,广泛用于公安,环保、卫生、消防,安检,安监,海关,应急、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业。性能特点:整机一体式集成设计,稳固耐用多种测试功能可选,对块状或固体粉末、液体、薄膜、腐蚀性样品、透明或半透明样品进行直接检测小巧便捷,特别适合现场应急人员使用;自动储存检测数据、可进行数据的提取和打印,集成内置电池及平板电脑,满电续航时间>4小时交互式人机界面,操作方便内置红外、拉曼基础数据库,可自建本地数据库,比对方便结果可靠、重现性高内置高灵敏的DTGS传感器,可在环境温度下运行,无需液氮或其他冷却装置FI-RIR便携式红外拉曼一体机典型应用生物医药危化品检测刑侦、物证鉴定塑料及违禁塑料鉴定艺术品、珠宝鉴定矿物成分检测农业与环境科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参数项目参数红外模组光谱范围5000~500cm-1光谱分辨率≤2cm-1光谱准确性≤0.2cm-1波数精度≤0.05cm-1干涉仪国产高稳定立体角镜干涉仪,恒久准直,使用寿命大于10年分束器国产中红外专用硒化锌(ZnSe)防潮分束器检测器防潮型高灵敏度DLaTGS检测器,内置ADC(KBr窗口,注意防潮)红外光源长寿命中红外陶瓷光源,工作温度1550K激光器固态激光器,使用寿命大于10年测量技术ATR反射测量技术,配备国产纯金刚石晶体,耐磨损、抗腐蚀、易清洗;压力头采用旋转设计,重现性高。可以满足固、液样品的快速测量需求数据库配置专业的红外谱图数据库,包括易制毒化学品、大麻素类物质、芬太尼类物质、、危险化学品等物质的谱图,其中*品类谱图超过2400张拉曼模组探测器类型CMOS光谱范围200~2500cm-1分辨率8~12cm-1激光器波长785nm激光功率>350mW,0-100%连续可调样品架固体、液体、比色皿测试头显示10英寸触摸屏软件Win10操作系统下的全中文版处理软件,红外模组功能包括:红外光谱测量功能、光谱数据预处理功能、谱图快速比较功能、标准谱峰检索功能、用户自建标准谱库功能、定量分析功能、自动扣除金刚石/CO2吸收峰功能、智能峰位识别报警功能、一键式测评功能、报告自动生成及打印功能等拉曼模组功能包括:拉曼光谱测量功能、谱图快速比较功能、谱图自动保存、批量删除,报告自动生成及打印功能等电池内置可充电高能电池,连续4小时供电,可独立工作,也可通过外置适配器或车载电瓶供电防护等级IP67体积(长宽高)540*410*210mm重量15kg其他外置网口、USB口、电量显示功能 测试实例拉曼光谱测试实例聚丙烯 红外光谱测试实例海洛因盐酸盐甲基苯丙胺盐酸盐EVA咖啡因盐酸盐阿司匹林和碳酸氢钠混合
    留言咨询
  • SEED-PM多功能违禁品检测仪产品介绍SEED-PM多功能违禁品检测仪是基于离子迁移谱(IMS)探测原理的安全检测设备,可快速、准确地检测并判断痕量爆炸物、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毒剂种类,产品性能达到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可选配PID探测器、LEL探测器、Csl碘化铯探测器。采用智能算法,快速筛查,提升安检效率,同时,操作简单,导向式维护,便于用户使用。该产品适用于机场、火车站、海关、边防、公安、国防、缉私、消防、军队等部门。技术特点&bull 爆炸物、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毒剂一机检测,功能齐全;&bull 配置辐射测量模块,提高安检效率;&bull 一键式开机就绪,无需人工干预;&bull 功耗低,待机时间长,便于长时间使用技术参数探测原理离子迁移谱技术;PID探测器、LEL探测器、Csl碘化铯探测器(选配)样品采集方式固体颗粒物/液体擦拭取样和/或吸气取样 可检测样品爆炸物:梯恩梯、黑索今、太安 、硝化甘油、硝酸铵、黑火药(硫磺代)、二硝基甲苯(DNT)、三过氧化三丙酮(TATP)、硝基甲烷、Comp B复合炸药等炸药,并能根据需要随时添加新样本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可卡因、盐酸海洛因、四氢大麻酚 、甲基苯丙胺、盐酸氯胺酮、盐酸吗啡、杜冷丁、摇头丸(MDMA)等易制毒化学品,并能根据需要随时添加新样本军事毒剂:塔崩(GA)、沙林(GB)、梭曼(GD)、维埃克斯(VX) 、维埃斯(VS)、氮芥(HN3)、氢氰酸(AC)、光气(CG)等化学气体。工业毒气:氨气(NH3)、氯气(Cl2)、硫化氢(H2S)、甲醛(HCHO)、甲苯等有毒有害气体。探测限探测限:梯恩梯 200pg、可卡因200pg、沙林(GB)0.5mg/m3 辐射探测功能在有效探测区域内,仪器应能对X射线、γ射线电离辐射发生响应;预热时间≤10min分析时间2~32秒(分析时间可选)报警形式声光和可视报警,也可选择隐蔽报警显示4.3英寸彩色液晶触摸屏数据存储可存储不少于300,000条检测记录;通讯方式以太网、USB接口及无线上传数据输入电压输入电压(AC):110V/220V、工作电压(DC):50/60Hz 24V,额定18V锂电池可供仪器持续工作5小时以上(待机10小时以上)工作温度温度-20℃到+55℃,相对湿度≤95%RHTEL:
    留言咨询

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相关的耗材

  • 盐酸纯度不够?高纯盐酸提取器HCL装置SCH-I酸蒸馏器
    酸纯化器相关参数名 称:CH酸纯化器型 号:NJ-SCH-I、NJ-SCH-II产酸率:50ml/h、70ml/h用途:用于多种酸的亚沸状态下的纯化,可纯化硝酸,盐酸,氢氟酸,水及一些溶剂。特点:1、腔体材料:蒸馏部分全部采用透明 PFA材料生产,可轻松观察里面的溶液。2、液位设计:需要纯化的酸通过漏斗加入(漏斗设有刻度),电源提供加热套热源。3、酸蒸气在冷凝室中冷凝,形成液珠,通过收集通道,进入 1000ml 收集瓶,无需水冷,安装简易,减少浪费。4、整个纯化系统不含金属材质。5、排废液处设有三通阀门,带方向标志,操作便捷。6、一个小时左右即可出液。7、根据实验室对酸的需求,可以在较短期时间内满足用酸需求。8、可满足将金属杂质含量约 10ppb 的酸经过一次蒸馏后,金属杂质含量可以降低到 0.01ppb 左 右。9、腔体内单次装满可达1500ml(建议装1000ml)10、外壳支架均采用特氟龙聚四氟材料,防腐蚀且节约实验室空间。仪表电源:温控方式:PID 温控数显/液晶显示屏控温精度:±1℃电 压:220V/50Hz功率(W):≤400(变频可调)
  • 盐酸金刚烷胺的测定,推荐色谱柱SE-54
    盐酸金刚烷胺的测定,推荐色谱柱SE-54 关键词:盐酸金刚烷胺,金刚烷胺,5%苯基-95%甲基聚硅氧烷,中国药典,北京绿百草 2010年中国药典标准:盐酸金刚烷胺色谱条件:照气相色谱法(附录Ⅴ E)测定,以5%苯基-95%甲基聚硅氧烷为固定液,检测器温度为300℃.金刚烷胺峰与金刚烷峰的分离度应不小于20,金刚烷胺色谱峰的信噪比不小于30. (中国药典二部P736) 需要详细的药典标准请联系北京绿百草:010-51659766. 登录网站获得更多产品信息: www.greenherbs.com.cn
  • NJ-SCH-I亚沸蒸馏高纯酸制备系统酸纯化器盐酸提取用酸纯化仪
    PFA酸纯化器相关参数型号NJ-PFA-SCH-II 1000mlNJ-PFA-SCH-III 2000mlNJ-PFA-SCH-IV 4000ml名称酸纯化器酸纯化器酸纯化器产酸率50ml/h70ml/h100ml/h功率(W)≤400(变频可调)≤500(变频可调)≤500(变频可调液位设计200、600、1000ml500、1000、1500、2000ml1000、2000、3000、4000ml温控方式PID 温控数显/液晶显示屏控温精度±1℃材质硅胶电加热套全封闭包覆,热传递,有过热保护电压220V/50Hz用途: 用于多种酸的亚沸状态下的纯化,可纯化硝酸,盐酸,氢氟酸,水及一些溶剂。建议:一台仪器只提取一种酸温度设定参考温度:盐酸:110℃、硝酸+氢氟酸:175-180℃温馨提示温度高效率高,温度低酸的纯度会更好产品特点:1、工作原理:亚沸腾蒸馏2、材 质:整个纯化系统不含金属材质,所有与液体接触部件均以高纯PFA为原料制成,蒸发单元和冷凝单元采用一体化结构。3、结 构:酸纯化器主机采用一体化设计,蒸发单元和冷凝单元采用热焊接,无缝对接,不可拆分。4、适用范围:可用于HNO3,HCl,HF及H2O的提纯。5、加热方式:硅胶电加热套全封闭包覆,热传递,有过热保护。6、温 控 器:仪器温度控制器采用PID数码控温。7、温控范围:试剂不同温度可选。8、蒸馏速度:出酸快、一个小时左右即可出液,根据试剂和温度效率不一样。9、冷却方式:室温自然冷却,无需水冷。10、加液方式:通过加液漏斗往腔体里加试剂。11、废液处理:配带废液排放阀门和排液管,排废液处设有三通阀门,带方向标志,操作便捷。12、液位设计:(不同规格液位设计范围不同),需要纯化的酸通过漏斗加入(漏斗设有刻度),电源提供加热套热源。13、具有蒸干保护装置,可将仪器置于通风厨中工作并实现无人看管。14、收 集 瓶:随机配置高纯PFA收集瓶,收集瓶采用拉伸吹塑工艺制作,不同规格收集瓶均采用统一的GL45螺纹盖密封,瓶口无需内盖均可密封。15、可满足将金属杂质含量约 10ppb 的酸经过一次蒸馏后,金属杂质含量可以降低到 0.01ppb 左右。

盐酸苯丙醇胺易制毒化相关的试剂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