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烷酸甲酯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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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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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积极响应SFDA四月二十八日文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四月二十八日发布了《关于对暂时封存的涉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链接分别如下: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71278.html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71246.html 此二份公告规定凡要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购进的原辅料和销售的产品逐品种、逐批次严格检验。胶囊相关企业,必须拥有自主检测、监督本公司每个批次产品质量问题的能力,必须拥有质检人员和质检仪器。 上海新仪微波化学作为亚洲知名胶囊检测前处理设备的供应商,在&ldquo 毒胶囊&rdquo 事件中,积极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号召。针对&ldquo 毒胶囊&rdquo 事件提供了专用的样品前处理方案,并专门针对各类制药企业的要求,对各级涉及到胶囊事件的机构进行了设备使用的重点培训。极大的提高了各类部门胶囊消解前处理过程的工作效率,使胶囊中&ldquo 铬&rdquo 的检测过程更加规范,并受到了业内各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赞扬。 新仪微波在业内一直被当做产品及技术风向标,在此次&ldquo 毒胶囊&rdquo 事件中,本公司受到了极为高度的关注。公司的中高端产品Master40、MDS-10,以及MDS-8G等微波消解设备销量持续增加。上海新仪微波一定积极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号召,为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 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删除《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十条、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共23件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3日———————————华丽分割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事项,增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2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1、 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条。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规章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机制,统筹执法监督工作。”(三)删去第七条第七项。(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其中,对具体监管事项和执法案件的监督由各业务机构依照督查督办等相关规定实施。”(五)删去第十条。(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信访事项的,依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三、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二)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修改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的”。四、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二)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第六项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五)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第五项修改为:“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八)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五、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六、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七、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八、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二)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属地负责工作制度和程序。”(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九、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二)第八条修改为:“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修改为“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八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对《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固定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一、对《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九条修改为:“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二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六)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七)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二、对《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七条中的“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 (六)第十八条中的“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七)第三十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九)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三、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中的“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二)删去第二十七条。十四、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经营异常名录和”。
  •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第二十八站"——北京创新通恒科技有限公司
    仪器信息网讯 2015年3月12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仪器信息网共同发起、组织的&ldquo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rdquo (以下简称:产业调研)&mdash &mdash 北京创新通恒科技有限公司顺利成行。董事长崔万臣接待了调研人员一行。  北京创新通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通恒)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致力于研发、生产、销售液相色谱仪器设备和液相色谱分离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的用户主要为各类大专院校和制药企业。2003年创新通恒推出LC3050系列高效液相色谱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2008年创新通恒研发出可用于天然产物,合成药物等大规模工业制备级应用和实验室小型制备、工艺放大研究的800DAC工业制备系统,打破了国外对于该技术的垄断。2013年由创新通恒承担的《用于食品安全领域便携式液相色谱设备》通过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验收。2014年创新通恒获得了863计划支持,并且联合多家大学和应用单位,承接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创新通恒目前的产品包括实验室高效液相色谱系统、中试型制备液相色谱系统、生产型工业化制备液相色谱系统等,产品线贯穿医药、化工领域内,质检、研发、规模化生产的整个过程。  据崔万臣介绍,目前,我国的制药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药物与人类的健康,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极大,许多药品由于受到纯度的影响,药效不能充分发挥,甚至产生毒副作用。液相色谱是目前分离与纯化药物中处理多组分复杂体系的最有效的方法。在药物的分离与纯化过程中,使用制备液相色谱可以使得杂质与纯品的分离、收集、流动相及其他溶剂的回收全部实现自动化,并且几乎达到了零排放的标准,提高了目标物产率,缩短了生产周期。现在制药企业对工业化的制备液相色谱仪需求成快速增长趋势,工业制备液相色谱在制药行业中的应用已成为药物分离纯化技术目前的发展主流。创新通恒把握时机,利用自身多年来在制备色谱中积累的技术和经验,针对性地研制了一系列从半制备到工业化规模的制备液相色谱仪,产品性能达到了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特别是在工业制备液相色谱系统确立了品牌效应和优势领先地位。  崔万臣谈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民营企业的发展会遭遇资金技术创新的瓶颈,但创新通恒克服困难,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液相色谱技术为核心,不断拓展应用领域,满足客户不同需求。创新通恒每年都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不断地推陈出新,攻克技术难关,先后推出了分析型高效液相色谱、实验室制备色谱及工业级制备色谱,尤其在工业级制备色谱方面,走在了国内同行业的前列,在工业级制备色谱产品领域,成为国内重要的研究、制造企业之一。总经理崔万成和调研人员一行  目前,创新通恒已发展成为拥有员工总数百人,生产及办公面积达6000余平方米的中型企业, 创新通恒未来的目标是做面向全球的专业HPLC制造企业,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向客户提供创新的产品、创新的服务,为加速中国科学仪器发展,提升中国仪器品牌价值,打造国际化的民族品牌做出自己的贡献。对于今后的发展,崔万成介绍说,创新通恒将重点集中在制备液相色谱及大型制备柱的研发和生产上,而在分析型液相色谱方面则将计划实现规模化生产。附录:&ldquo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rdquo 活动介绍  &ldquo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rdquo 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仪器信息网共同组织,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给予多方指导。近年,国内外经济比较低迷,石油、化工、制药、钢铁等行业形势严峻,相关仪器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波及。本次调研活动旨在全面了解国产分析仪器企业发展状况,以撰写《2014年中国分析仪器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政府、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报告编写取材方式多样:企业走访、企业问卷调查、网络统计调查、用户调查、座谈会等,并承诺给予参与调研的企业单位一份企业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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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机种昵称:纳米碳酸钙研磨混合机,制药研磨混合机,纳米研磨混合机,超研磨混合机,线路式研磨混合机,Ⅲ级研磨混合机,高剪切研磨混合机。(二).研磨机:机种19类,流动50一8万千克/60分钟,运行1千1一1万4rpm/min,线速度23一44M/秒钟,电辊耗量1.5一160KW,磨头胶体磨和锥体磨。三.研磨分散机:机型6款,处理量50到6*1000KG/小时,旋转1100到9*1000转/分钟,线速度23m/秒,电滚功耗2.2到150kW,磨头胶体磨。四.小型分散乳化机:机型30款,处理量0.2克到10KG/小时,旋转50到3*10000转/分钟,线速度3到33m/秒,电滚功耗0.3到0.8kW。五.真空分散乳化机:机型32款,处理量5到2*10000KG/小时,旋转14到1.4*10000转/分钟,线速度44m/秒,电滚功耗0.18到120kW。六.均质匀浆机:机型4款,处理量0.2到150克/小时,旋转3500到8*1000转/分钟,线速度3到10m/秒,电滚功耗0.145到0.18kW。七.多效用分散乳化均质机:机型27款,处理量150到12.5*10000KG/小时,旋转960到1.4*10000转/分钟,线速度10到44m/秒,电滚功耗1.5到160kW。八.混合机:机型I6款,处理量300到12.5*10000KG/小时,旋转1100到9*1000转/分钟,线速度20到23m/秒,电滚功耗1.5到160kW。九.实用物料种类:胶粘溶胶,巨粒子固态液体悬空液乳剂,不包溶等。十.终级粒径:主腔内有叁组定转子,每组粗齿、中齿、细齿、超细齿。调动定转子间隙,加工后地终级粒径在10微纳米之下。十一.胚料配件:百分之八十以上进ロ海内外公司。十二.技艺出处:引荐德国技艺,立发明加工,备有专利。十三.工作方式:有在线式,批次式,内外循环式,水管式,可倒式,若干效用式。十四.机型合成:靠预加工锅、搅动锅、泵、液压系统、倒料系统、电力调动系统、主腔等部件合成。十五.智力化:CIP冲洗系统,液压升降松盖,包括配料给料吸料安装。十六.磨头好处:研磨头可调5款模版,6款分散头,20多款工作头。十七.锥磨好处:锥磨转子外层包含金属碳化物跟不一样粒子地陶瓷镀层等高上材料,提防毁伤腐蚀。十八.机型材料:统统接碰物料地材料皆是进口耐酸钢,主腔跟管路内乃亮面抛光三百EMSH(卫生级),无死角。十九.密封好处:博格曼双机械密封,液压平稳系统(可以担当16atm重压),软密封。二十.搅动方式:可挑刮壁式/锚固式/融解式/叶面式。二十一.机型好处:机型采选上层同轴三重装搅动器,循环管路,出水阀。二十二.操控箱好处:不但可以操控电滚旋转,摄氏度降温升温(经历电能,热汽,油水循环,可以担当-40到250摄氏度),重压,PH度,粘性。且可以设定不一样效用模版,呈现相称地个个参数,可以线性扩大量产。二十三.可以抉择:察看窗,硅氟酸玻璃察看,电导率计,二重绝缘以防,稳固夹,工作架,底座,图谱剖析多效用显微硬度器(测试界限1到4千HV),管路式测试电炉(测试界限zui高1350度),输出泵/转子泵/气动隔膜泵/锚固泵/离心泵(处理量850到4.3*10000KG/小时),反应搅动单罐/组合罐(500到3*1000KG/小时),反渗透/全自动纯水安装(0.5到3*1000KG/小时),臭氧发生器,过流式紫外线消菌器等。二十四.另外好处:成套容积小,功耗低,噪声低,可以每天不停加工。二十五.顾客垂问:依据顾客实情需求正确抉择!另外可以定制非标和生产线!假诺是特别工况,好比极温,极压,易燃易爆,腐蚀性,可以机型升级!二十六.物料测量:获得顾客物料后赶紧开始测试,看能否达到要求跟回答测试经过跟成效。二十七.方案价钱:决定好机型效用后赶紧策划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总组装加工线示意图,三维成效图,跟奉上对应地价钱列表!二十八.结语:我们是加工公司,详情可以公司查看,因而格外恭迎顾客来访问跟且进一步会谈!以上内容不准仿照,非常感恩!扩展内容可不看:纳米碳酸钙又称超细碳酸钙。标准名称为超细碳酸钙。纳米碳酸钙应用成熟的行业是塑料行业,主要用于塑料制品。 可改善塑料母粒的流变性,提高其成型性。用作塑料填料,具有增韧补强的作用,提高塑料的弯曲强度和弯曲弹性模量、热变形温度和尺寸稳定性,同时赋予塑料热滞后性。用于油墨产品的纳米碳酸钙具有的分散性和透明度以及的光泽度,以及的吸墨性和高干燥性。纳米碳酸钙在树脂油墨中用作油墨填料,稳定性好,光泽度高,不影响印刷油墨的干燥性能。适应性强等优点。纳米碳酸钙是19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超细固体粉末材料,其粒径在0.01~0.1μm之间。由于纳米碳酸钙颗粒的超细化,其晶体结构和表面电子结构发生变化,产生普通碳酸钙不具备的量子尺寸效应、小尺寸效应、表面效应和宏观量子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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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实验)涉及到下面34个实验:实验一实验误差实验二在气轨上研究瞬时速度实验三测定金属的杨氏模量实验四研究单摆的运动特性实验五气轨上研究碰撞过程中动量和能量变化实验六测量空气中的声速实验七弦线上的驻波实验实验八测定冰的熔化热实验九测定固体的线膨胀系数实验十测定液体的热容实验十一学习使用数字万用电表实验十二制流和分压电路实验十三测定直流电源的参数并研究其输出特性实验十四磁电式直流电表的改装实验十五用量程为220mv的直流数字电压表组装多量程的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实验十六测量非线性元件的伏安特性实验十七直流平衡电桥实验十八学习使用示波器实验十九观测电容特性实验二十黑盒子实验二十一测量温度传感器的温度特性实验二十二测量热敏电阻的温度特性实验二十三用霍尔效应测量磁场实验二十四测量光敏电阻的光电特性实验二十五研究光伏探测器的光电特性实验二十六发光二极管的光电特性实验二十七研究亥姆霍兹线圈轴线磁场分布实验二十八测定玻璃的折射率实验二十九测量薄透镜的焦距实验三十望远镜和显微镜实验三十一光的干涉现象实验三十二研究光的夫琅禾费衍射现象实验三十三调节分光计并用掠入射法测定折射率实验三十四观测氢原子光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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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那艾实验仪器设备[那艾仪器厂家]网站 全国送货厂家一手货! 品质保证!实验仪器非电子产品,使用效率和售后服务很重要。我们同品质比价格,同价格比效率,同效率比售后。设备仪器属于精密设备 客户订单录档案 免费1年质量保质,任何问题提供配件保养维护上海那艾仪器专注以实验仪器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的仪器企业,目前销售生产有一体化蒸馏仪,中药二氧化硫蒸馏仪,COD消解仪,高氯COD消解仪,硫化物酸化吹气仪,全自动液液萃取仪,挥发油测定仪等等。在食品类等蒸馏项目中,有一些检测项目是比较特殊的,需要对收集的馏出液进行冰浴接收,比如检测白酒中的酒精度、食品中的N-亚硝胺、乙酸钠等。蒸馏过程复杂,同时在接收端对收集的馏出液进行冰浴接收,防止待测液体的有机成份二次挥发。目前,国内多数实验室均采用纯手工方式进行此类项目的实验操作,整个过程费时费力,搭配的简易实验装置弊端多多,冰浴时多采用冰块或简单的冰水混合物处理,但时间长了失去温度效果需要再重新更换。 所以那艾针对此类蒸馏的痛点研发智能冰浴接收蒸馏仪,在馏出液收集区域增加独立可控高效制冷模组,长期保持收集瓶0°状态,实现国标0°冰水混合接收要求,减少实验过程的操作繁琐度。适用标准GB 5009.22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酸钠、丙酸钙的测定GB 5009.27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双乙酸钠的测定 主要特征1、仪器机身采用框架一体式设计,稳固牢靠,主体采用品牌冷轧板配合静电粉末涂装,更加耐磨、耐腐蚀;2、从空开到触点,继电保护器到按钮开关等,选用正泰/德力西或同级别品牌电气,保证仪器品质和的使用寿命;3、控制模块采用PLC控制,性能强劲稳定,7寸触控屏可预设加热功率、加热时间、剩余时间等相关参数;4、加热模块采用适合圆底烧瓶的碗式形状的远红外陶瓷器皿,无明火加热,热辐射效率高、功耗小,耐干烧,防水;☆5、馏出液接收区采用高效制冷模块组,快速制冷最低可达-20℃,有效防止蒸馏液挥发;无需反复添加冰块维持;☆6、可定时控制,也可以定量控制,馏出液达到欲设体积后,蒸馏结束后系统能自动锁住馏出液出口,防止过量蒸馏,带防倒吸装置;☆7、主机设有冰浴接收和常温接收双模式,根据不同的样品的易挥发特性可以切换模式; 8、系统内自带说明书和服务中心二维码,手机扫码自动查看电子说明书和一键连接服务中心。 技术参数产品型号NAI-ZLY-4B控制方式PLC;7寸触控屏加热方式远红外陶瓷加热碗加热功率500W加热单元4*500ml双口烧瓶时间控制0-300min定量控制回收量可定量100ml-250ml接收瓶250ML温电保护装置有清洗方式可清洗馏出液管路额定电压220V/50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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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烷酸甲酯标准品相关的耗材

  • 液相色谱耗材 脂肪酸甲酯
    DescriptionChinese NameCat. No.C1:0Methyl formate甲酸甲酯12gd-424C2:0Methyl acetate乙酸甲酯12gd421C3:0Methyl propionate丙酸甲酯12-gf-432C4:0Methyl butyrate丁酸甲酯12-dg422C5:0Methyl valerate戊酸甲酯12-OdgC6:0Methyl hexanoate已酸甲酯12ggdfC7:0Methyl heptanoate庚酸甲酯12f2332C8:0Methyl octanoate辛酸甲酯12gfdC9:0Methyl nonanoate壬酸甲酯12-gfC10:0Methyl decanoate癸酸甲酯12-gfC11:0Methyl undecanoate十一烷酸甲酯12-d33C12:0Methyl laurate十二碳酸甲酯/月桂酸甲酯12gfOdfgC13:0Methyl tridecanoate十三烷酸甲酯12d-dOgd-2334C14:0Methyl myristate十四烷酸甲酯/豆蔻酸甲酯/肉豆蔻酸甲酯12-dO-gC14:1Methyl myristoleate顺式-9-十四碳烯酸甲酯50J-dfgC14:1Methyl myristelaidate反式-9-十四碳烯酸甲酯50J-7dfg5-fdgdC15:0Methyl pentadecanoate十五烷酸甲酯12-Odf-2335C16:0Methyl palmitate十六烷酸甲酯/棕榈酸甲酯/软脂酸甲酯12-O-43fgd1C16:1Methyl palmitoleate9-十六烯酸甲酯/棕榈油酸甲酯/棕榈烯酸甲酯50Jfdg6-1GgfC16:1Methyl palmitelaidate十六碳烯酸甲酯gf7gf-dfgC17:0Methyl heptadecanoate十七烷酸甲酯/珠光脂酸甲酯12-dC17:1Methyl cis-10-heptadecenoate十七碳烯酸甲酯54gfC18:0Methyl stearate十八烷酸甲酯/硬脂酸甲酯12gfC18:1Methyl oleate顺-9-十八烯酸甲酯/油酸甲酯12-gfC18:1Methyl elaidate反-9-十八烯酸甲酯/反油酸甲酯fdg-1MLC18:1Methyl ricinoleate蓖麻酸甲酯fg C18:1Methyl ricinelaidate反蓖麻酸甲酯5fg-fgC18:1trans-Vaccenic acid methyl ester反式-十八碳烯酸甲酯54gf*C18:1Petroselinic acid methyl ester岩芹炔酸甲酯54dfgfggfC18:2Methyl linoleate顺-9,12-十八碳二烯酸甲酯/亚油酸甲酯gdggfC18:2Methyl linolelaidate反亚油酸甲酯gdf C18:3methyl linolenate顺-9,12,15-十八碳三烯酸甲酯/亚麻酸甲酯dfgdfC18:3Methyl γ-linolenateγ-十八碳三烯酸甲酯fdgdfg C19:0Methyl nonadecanoate十九烷酸甲酯12fgC20:0Methyl eicosanoate二十 烷酸甲酯/花生酸甲酯12-fgC20:1Methyl cis-11-eicosenoate11-二十碳烯酸甲酯fdgdg C20:2cis-11.14-Eicosadienoic acid methyl ester11,14-二十碳二烯酸甲酯dfg C20:3cis-8,11,14-Eicosatrienoic acid methyl ester8,11,14-二十碳三烯酸甲酯fdgfg C20:3cis-11.14.17-Eicosatrienoic acid methyl ester11,14,17-二十碳三烯酸甲酯dfg C20:4Methyl arachidonate5,8,11,14-二十碳四烯酸甲酯/花生四烯酸甲酯(ARA甲酯)(AA甲酯)fdgC20:5cis-5.8.11.14.17-Eicosapentaenoic acid methyl ester5,8,11,14,17-二十碳五烯酸甲酯 /(EPA甲酯)dfg-gfC21:0Methyl heneicosanoate二十一烷酸甲酯12gfC22:0Methyl docosanoate二十二烷酸甲酯/山嵛酸甲酯12dfgC22:1Methyl cis-13-docosenoate顺-13-二十二碳烯酸甲酯/芥酸甲酯/芥子酸甲酯5dfg-fgC22:2cis-13.16-Docosadienoic acid methyl ester二十二碳-顺13,16-二烯酸甲酯fdg-fdgC22:3cis-13.16.19-Docosatrienoic acid methyl ester二十二碳-顺13,16,19-三烯酸甲酯dfg-fgC22:4cis-7.10.13.16-Docosatetraenoic acid methyl ester7,10,13,16-二十二碳四烯酸甲酯fdg-fgC22:5cis-7.10.13.16.19-Docosapentaenoic acid methylester7,10,13,16,19-二十二碳五烯酸甲酯/鲱油酸甲酯(DPA甲酯)54-fg-gfC22:6cis4.7.10.13.16.19-Docosahexaenoic acid methyl ester4,7,10,13,16,19-二十二碳六烯酸甲酯/(DHA甲酯)gdf-fgC23:0Methyl tricosanoate二十三烷酸甲酯12gdC24:0Methyl tetracosanoate二十四烷酸甲酯/木焦油酸甲酯ffgOfg2342C24:1Methyl cis-15-tetracosenoate顺-15-二十四碳单烯酸甲酯fgdgf100MG*C25:0Methyl pentacosanoate二十五烷酸甲酯dfgfgC26:0Methyl hexacosanoate二十六烷酸甲酯5fg-dfgC28:0Methyl octacosanoate二十八烷酸甲酯ggdC29:0Methyl nonacosanoate二十九烷酸甲酯fdg-100MGC30:0Methyl melissate三十烷酸甲酯5gfg-fdgC31:0Methyl hentriacontanoate二十一酸甲酯fdggsd
  • 多烯酸乙酯中二十碳五烯酸乙酯和二十二碳六烯酸乙酯的分离,色谱柱:PEG毛细管柱
    多烯酸乙酯中二十碳五烯酸乙酯和二十二碳六烯酸乙酯的分离,色谱柱:PEG毛细管柱 关键词:多烯酸乙酯,二十碳五烯酸乙酯,二十二碳六烯酸乙酯,2010年药典,北京绿百草 2010年中国药典标准:二十碳五烯酸乙酯和二十二碳六烯酸乙酯色谱条件:照气相色谱法(附录Ⅵ E)测定,采用以聚乙二醇为固定液的石英毛细管柱(0.25× 30m,0.25um);程序升温,初始柱温190℃,进样口温度为250℃;检测器温度为270℃。二十碳五烯酸乙酯峰、二十二碳六烯酸乙酯峰分别与相邻峰之间的分离度均应大于1.0。(中国药典二部P273) 需要详细的药典标准请联系北京绿百草:010-51659766. 登录网站获得更多产品信息: www.greenherbs.com.cN
  • 生物柴油中脂肪酸甲酯标准
    Biodiesel Fatty Acid Methyl Esters (Fame) Sets生物柴油中脂肪酸甲酯标准(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集) 生物柴油中脂肪酸甲酯标准产品货号产品描述EN14103脂肪酸甲酯组成的三个标准设定和一个2毫升的密封的胺瓶EN14103-ISFatty Acid Methyl Esters Set consisting of 100 ml of methylheptadecanoate in hept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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