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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剂问题占影响较大食品安全案例达50.9% 近日,上海交大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和舆情研究实验室联合发布 《2011食品安全舆情报告》,报告在2011年500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库的基础上,选取了53起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事件,结果显示,外国在华快餐行业问题频发,相对集中,非法添加剂问题成为年度食品安全事件的重灾区。 从我国食品安全舆情的类别来看,2011年,由非法添加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舆情突出,在53起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案例中占比50.9%.典型的如瘦肉精、台湾塑化剂、牛肉膏、墨汁粉条、山西陈醋勾兑、毒豆芽、染色花椒、毒血旺、北京香精包子、上海染色馒头、小肥羊火锅底料添加剂等。 其次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缺少监管,产品品质不合格的现象也很严重,占20.8%,如俏江南回锅油问题、北京黑心烤鸭、五芳斋毒粽子、麦当劳蛆虫和暴晒门等。食物中毒、伪造或冒用其他品牌、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也有体现。 从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首曝方式来看,79%的事件均由传统媒体曝光,而经网络媒体曝光的仅占19%.但在今年食品安全舆情中,媒体也暴露出不少弊端,甚至放大了风险。例如在山西陈醋勾兑门事件中,其95%的陈醋由醋精勾兑的话题经由媒体反复炒作扩大了公众的风险认知。 新闻来源:新民晚报
本报讯 近日,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法定的2314种食品添加剂均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对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残留量的检测管理与发达国家基本一致。 据了解,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包括对产品质量检测和对其在食品中残留量的检测。对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检测而言,现有法定2314种食品添加剂均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均可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对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残留的检测而言,我国对于规定了具体使用限量和范围的食品添加剂,都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的标准;对于来自天然植物或按生产工艺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如天然色素、增稠剂等,食品中本身就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无须区别添加或天然存在的情况,通常不制定检测方法。
食品分类体系对食品添加剂合格评定结果的影响作为食品从业人员或是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或多或少遇到过这样的困惑,同一类食品,我们有各种各样适用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每一个标准都有这类食品的定义和分类,同一类食品在不同标准分类里的类别归属不尽相同,如再换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分类系统(以下简称QS食品分类系统)则可能又会变为第三个分类。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以来,食品添加剂的合格判定与该种食品在其标准中的分类有密切关联,可以说食品分类体系直接影响了食品添加剂合格评定的结果。因此,分析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市场准入分类与GB2760中食品分类体系的差异性以及其对食品添加剂结果判定的影响具有极大意义,可指导生产企业及食品检验机构有效解决食品添加剂判定冲突问题,在标准解读及应用领域提高检测效率。1部分食品类别在GB 2760与QS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冲突案例▲1.1 馒头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食品分类号06.0)中的发酵面制品(食品分类号06.03.02.03),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分类号07.02),且馒头与糕点类分属不同的食品大类。按照QS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糕点,两者为从属关系。在确定馒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时,如果按照QS分类系统,将其列入糕点类,则馒头中可添加亮蓝、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山梨酸、脱氢乙酸等,易引起企业生产者对GB 2760的错误解读。[img=,586,37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071004_1491_2166779_3.png!w586x375.jpg[/img]▲1.2 料酒《调味料酒》SB/T 10416-2007第3.1条将调味料酒定义为“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食用盐(可加入植物香辛料),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该定义与《GB 2760-2014实施指南》中对料酒及制品的定义基本一致,而按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料酒产品应归为调味品大类下的“料酒及制品”(食品分类号为12.07);但仍有部分料酒生产企业认为,料酒的QS获证单元为液态调味料,因而料酒应按GB 2760-2014中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为12.10.03)的规定使用添加剂。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判定规则,依据GB 2760判定的各项食品添加剂应采用GB 2760中的分类体系确定食品分类。[img=,568,59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071005_7188_2166779_3.png!w568x595.jpg[/img]▲1.3 核桃粉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可冲调的核桃粉类食品可归入固体饮料(食品分类号14.06)或加工坚果与籽类下的其他加工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5),而按照QS分类系统,核桃粉属于方便食品,目前GB 2760-2014中无此类别。因此,诸如核桃粉、杏仁羹、杂粮粥等方便食品,由于食品原料、工艺或食用方法的不确定性,对其在GB 2760中的分类较难把握。▲1.4 花生糖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以花生为主、糖为辅加工而成花生糖不同于以白砂糖、淀粉糖浆(或其他食糖)、糖醇或允许使用的其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普通糖果,花生糖应归为GB 2760-2014加工坚果与籽类下的其他加工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5),但按照QS分类系统,花生糖属于糖果,且大都按糖果发证。因此,诸如花生糖、芝麻糖、糖瓜子等坚果制品,由于食品原料配伍难以确认,易引起对其添加剂食品分类的混淆。[img=,635,40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071006_3374_2166779_3.png!w635x402.jpg[/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