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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方案中,都有“挥发性酚类”的项目描述,我比较好奇咨询了下,解释是“挥发性酚类”就是“挥发酚”,这个说法我不苟同,有依据:看下图HJ503对挥发酚的定义是:[color=#ff6666]随水蒸气蒸馏出[/color]并[color=#ff6666]能和4-氨基安替比林反应生成有色化合物[/color]的[color=#ff6666]挥发性酚类化合物[/color],结果以苯酚计。根据标准描述,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挥发性酚类化合物才叫“挥发酚”。所以项目写“挥发性酚类”很容易产生扯皮的事出来。你们怎么看?[img=,690,63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6/202206301044228687_349_2467962_3.png!w690x633.jpg[/img]
煤的挥发分是指煤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后挥发性有机物质的产率。事实上,煤在该条件下产生的挥发物既包括了煤的有机质热解气态产物,还包括煤中水分产生的水蒸气以及碳酸盐矿物质分解出的CO2 等。因此,挥发分属于煤挥发物的一部分,但并不等同于挥发物。此外,挥发分不是煤中的固有物质,而是煤在特定加热制度下的热分解产物,所以煤的挥发分称为挥发分产率更为确切。挥发分测定方法提要: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煤样,放在带盖的瓷坩埚中,在(900±10)℃下,隔绝空气加热7min,鹤壁市华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减少的质量占煤样的质量分数(%),再减去该煤样水分含量作为煤样的挥发分。挥发分测定方法,是个典型的规范性方法,任何试验条件的改变,都会给测定结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加热温度、加热时间和加热速度。其他诸如设备的形式和大小,试验容器的材料、形状、大小甚至容器的支架都会影响测定结果。因此,任何一个挥发分测定标准方法,都对这些细节有严格的规定,操作者必须完全遵守。
国标准测试挥发酚是以苯酚计的,单独测试苯酚和挥发酚结果会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