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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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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188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21-86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重量法   GB 9801-88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 11737-89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 12372-90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 改进的 Saltzman 法   GB/T 1467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6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582-93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GB 14677-93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262-94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 -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5-199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法   GB/T 15438-1995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GB/T 15439-1995 环境空气 苯并 [a] 芘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16-1995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28-1995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甲醛溶液吸收 - 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6129-1995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分光光度法   GB/T 16146-1995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   GB/T 16147-1995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GB/T 17095-1997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 18204.18-2000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示踪气体法   GB/T 18204.23-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检验方法   GB/T 18204.24-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检验方法   GB/T 18204.25-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检验方法   GB/T 18204.26-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GB/T 18204.27-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检验方法   5 室内空气质量检验   5.1 室内空气中各种化学污染物采样和检验方法见附录 A 和附录 B 。   5.2 室内空气中苯浓度的测定方法见附录 C 。   5.3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D 。   5.4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检验方法见附录 E 。   5.5 室内热环境参数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F 。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室内空气采样技术导则   1、范围   本导则在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监测时,对采样点位,采样高度,采样时间和频率,以及采样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等项做出规定。 本导则作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配套的空气采样技术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种化学污染物的采样。   2、选点要求   2.1 采样点的数量:采样点的数量根据监测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以期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水平。原则上小于 50m 2 的房间应设 1~3 个点 50~100m 2 设 3~5个点 100m 2 以上至少设 5 个点。在对角线上或梅花式均匀分布。   2.2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 0.5m 。   2.3 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相对高度 0.5m~1.5m 之间。   3、采样时间和频率   采样前至少关闭门窗 4 小时。日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 18 小时, 8 小时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 6 小时, 1 小时平均浓度至少连续采样 45 分钟。   4、采样方法和采样仪器   根据污染物在室内空气中存在状态,选用合适的采样方法和仪器,用于室内的采样器的噪声应小于 50dB 。具体采样方法应按各个污染物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方法和操作步骤进行。   5、采样的质量保证措施   5.1 气密性检查:有动力采样器在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气密性进行检查,不得漏气。   5.2 流量校准:采样系统流量要能保持恒定,采样前和采样后要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系统进气流量,误差不超过 5% 。   采样器流量校准:在采样器正常使用状态下,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器流量计的刻度,校准 5 个点,绘制流量标准曲线。记录校准时的大气压力和温度。   5.3 空白检验:在一批现场采样中,应留有两个采样管不采样,并按其他样品管一样对待,作为采样过程中空白检验,若空白检验超过控制范围,则这批样品作废。   5.4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对仪器进行检验和标定。   5.5 在计算浓度时应用下式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式中 V 0 —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 L   V —采样体积, L   T 0 —标准状态的绝对温度, 273K   T —采样时采样点现场的温度( t )与标准状态的绝对温度之和,( t+273 ) K   P 0 —标准状态下的大气压力, 101.3kPa   P —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 kPa 。   5.6 每次平行采样,测定之差与平均值比较的相对偏差不超过 20% 。   6、记录和报告   采样时要对现场情况、各种污染源、采样日期、时间、地点、数量、布点方式、大气压力、气温、相对湿度、风速以及采样者签字等做出详细记录,随样品一同报到实验室。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 *   污染物 检验方法 来源   (1) 二氧化硫 SO 2 甲醛溶液吸收 —— 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1 ) GB/T 16128-1995   ( 2 ) GB/T 15262-94   (2) 二氧化氮 NO 2 改进的 Saltzaman 法 ( 1 ) GB/ 12372-90   ( 2 ) GB/T 15435-1995   (3) 一氧化碳 CO ( 1 )非分散红外法   ( 2 )不分光红外线气体分析法 、气相色谱法 、汞置换法 ( 1 ) GB 9801-88   ( 2 ) GB/T 18204.23-2000   (4) 二氧化碳 CO 2 ( 1 )不分光红外线气体分析法   ( 2 )气相色谱法   ( 3 )容量滴定法 GB/T 18204.24-2000   (5) 氨 NH3 ( 1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2 )离子选择电极法   ( 3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1 ) GB/T 18204.25-2000   ( 2 ) GB/T 14669-93  ( 3 ) GB/T 14679-93   (6) 臭氧 0 3 ( 1 )紫外光度法   ( 2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 1 ) GB/T 15438-1995   ( 2 ) GB/T 18204.27-2000   (7) 甲醛 HCHO • AHMT 分光光度法   • 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 3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 1 ) GB/T 16129-95   ( 2 ) GB/T 18204.26-2000   ( 3 ) GB/T 15516-95   (8) 苯 C 6 H 6 气相色谱法 • 附录 C   ( 2 ) GB 11737-89   ( 9 ) 甲苯 C 7 H 8 、   二甲苯 C 8 H 10 气相色谱法 GB 14677-93   (10) 苯并 [a] 芘   B(a)P 高压液相色谱法 GB/T 15439-1995   (11) 可吸入颗粒   PM10 撞击式 —— 称重法 GB/T 17095-1997   (12)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气相色谱法 附录 D   (13) 细菌总数 撞击法 附录 E   (14) 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 热环境参数的检验方法 附录 F   (15) 新风量 示踪气体法 GB/T18204.18-2000   (16) 氡 Rn ( 1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 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 1 ) GB/T 16147-1995   ( 2 ) GB/T 14582-93   * 注:检验方法中( 1 )法为仲裁法。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空气中苯浓度的测定   (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1、方法提要   1.1 相关标准和依据   本方法主要依据 GB 11737-89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   1.2 原理:空气中苯用活性炭管采集,然后用二硫化碳提取出来。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1.3 干扰和排除:空气中水蒸汽或水雾量太大,以至在碳管中凝结时,严重影响活性炭的穿透容量和采样效率。空气湿度在 90% 时,活性炭管的采样效率仍然符合要求。空气中的其他污染物干扰,由于采用了气相色谱分离技术,选择合适的色谱分离条件可以消除。   2、适用范围   2.1 测定范围:采样量为 20L 时,用 1ml 二硫化碳提取,进样 1μl ,测定范围为 0.05~10 mg/m 3 。   2.2 适用场所:本法适用于室内空气和居住区大气中苯浓度的测定。   3、试剂和材料   3.1 苯:色谱纯。   3.2 二硫化碳: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   3.3 椰子壳活性炭: 20~40 目,用于装活性炭采样管。   3.4 纯氮: 99.99% 。   4、仪器和设备   4.1 活性炭采样管:用长 150mm ,内径 3.5~4.0mm ,外径 6mm 的玻璃管,装入 100mg 椰子壳活性炭,两端用少量玻璃棉固定。装好管后再用纯氮气于 300~350 ℃温度条件下吹 5~10min ,然后套上塑料帽封紧管的两端。此管放于干燥器中可保存 5 天。若将玻璃管熔封,此管可稳定三个月。   4.2 空气采样器:流量范围 0.2~1L/min ,流量稳定。使用时用皂膜流量计校准采样系统在采样前和采样后的流量。流量误差应小于 5% 。   4.3 注射器: 1ml 。体积刻度误差应校正。   4.4 微量注射器: 1μl , 10μl 。体积刻度误差应校正。   4.5 具塞刻度试管: 2ml 。   4.6 气相色谱仪: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4.7 色谱柱: 0.53mm × 30mm 宽径非极性石英毛细管柱。   5、采样和样品保存   在采样地点打开活性炭管,两端孔径至少 2mm ,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以 0.5L/min 的速度,抽取 20L 空气。采样后,将管的两端套上塑料帽,并记录采样时的温度和大气压力。样品可保存 5 天。   6、分析步骤   6.1 色谱分析条件:由于色谱分析条件常因实验条件不同而有差异,所以应根据所用气相色谱仪的型号和性能,制定能分析苯的最佳的色谱分析条件。   6.2 绘制标准曲线和测定计算因子:在与样品分析的相同条件下,绘制标准曲线和测定计算因子。   6.2.1 用标准溶液绘制标准曲线:于 5.0ml 容量瓶中,先加入少量二硫化碳,用 1μL 微量注射器准确取一定量的苯( 20 ℃时, 1μl 苯重 0.8787mg )注入容量瓶中,加二硫化碳至刻度,配成一定浓度的储备液。临用前取一定量的储备液用二硫化碳逐级稀释成苯含量分别为 2.0 、 5.0 、 10.0 、 50.0μg/ml 的标准液。取 1μL 标准液进样,测量保留时间及峰高。每个浓度重复 3 次,取峰高的平均值。分别以 1μL 苯的含量( μg/ml )为横坐标( μg ),平均峰高为纵坐标( mm ),绘制标准曲线。并计算回归线的斜率,以斜率的倒数 Bs[μg/mm] 作样品测定的计算因子。   6.3 样品分析:将采样管中的活性炭倒入具塞刻度试管中,加 1.0ml 二硫化碳,塞紧管塞,放置 1h ,并不时振摇。取 1μl 进样,用保留时间定性,峰高( mm )定量。每个样品作三次分析,求峰高的平均值。同时,取一个未经采样的活性炭管按样品管同时操作,测量空白管的平均峰高( mm )。   7、结果计算   7.1 将采样体积按式( 1 )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   式中 c —空气中苯或甲苯、二甲苯的浓度, mg/m 3   h —样品峰高的平均值, mm   h ' —空白管的峰高, mm   B s —由 6.2.1 得到的计算因子, μg/mm   E s —由实验确定的二硫化碳提取的效率   V 0 —标准状况下采样体积, L 。   8、方法特性   8.1 检测下限:采样量为 20L 时,用 1ml 二硫化碳提取,进样 1μl ,检测下限为 0.05mg/m 3 。   8.2 线性范围: 10 6 。   8.3 精密度:苯的浓度为 8.78 和 21.9μg/ml 的液体样品,重复测定的相对标准偏差 7% 和 5% 。   8.4 准确度:对苯含量为 0.5 , 21.1 和 200μg 的回收率分别为 95% , 94% 和 91% 。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的检验方法   (热解吸 / 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1、方法提要   1.1 相关标准和依据   ISO 16017-1 “Indoor , ambiant and workplace air — Sampling and analysis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by sorbent tube/thermal desorption/capillary gas chromatography — part 1 : pumped sampling”   1.2 原理   选择合适的吸附剂( Tenax GC 或 Tenax TA ),用吸附管采集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流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采样后,将吸附管加热,解吸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待测样品随惰性载气进入毛细管气相色谱仪。用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定量。   1.3 干扰和排除   采样前处理和活化采样管和吸附剂,使干扰减到最小 选择合适的色谱柱和分析条件,本法能将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分离,使共存物干扰问题得以解决。   2、适用范围   2.1 测定范围:本法适用于浓度范围为 0.5 m g/m 3 ~100mg/m 3 之间的空气中 VOC S 的测定。   2.2 适用场所:本法适用于室内、环境和工作场所空气,也适用于评价小型或大型测试舱室内材料的释放。   3、试剂和材料   分析过程中使用的试剂应为色谱纯 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   3.1 VOC S :为了校正浓度,需用 VOC S 作为基准试剂,配成所需浓度的标准溶液或标准气体,然后采用液体外标法或气体外标法将其定量注入吸附管。   3.2 稀释溶剂:液体外标法所用的稀释溶剂应为色谱纯,在色谱流出曲线中应与待测化合物分离。   3.3 吸附剂:使用的吸附剂粒径为 0.18~0.25mm ( 60~80 目),吸附剂在装管前都应在其最高使用温度下,用惰性气流加热活化处理过夜。为了防止二次污染,吸附剂应在清洁空气中冷却至室温,储存和装管。解吸温度应低于活化温度。由制造商装好的吸附管使用前也需活化处理。   3.4 纯氮: 99.99% 。   4、仪器和设备   4.1 吸附管:是外径 6.3mm 内径 5mm 长 90mm 内壁抛光的不锈钢管,吸附管的采样入口一端有标记。吸附管可以装填一种或多种吸附剂,应使吸附层处于解吸仪的加热区。根据吸附剂的密度,吸附管中可装填 200~1000mg 的吸附剂,管的两端用不锈钢网或玻璃纤维毛堵住。如果在一支吸附管中使用多种吸附剂,吸附剂应按吸附能力增加的顺序排列,并用玻璃纤维毛隔开,吸附能力最弱的装填在吸附管的采样人口端。   4.2 注射器:可精确读出 0.1 m L 的 10 m L 液体注射器 可精确读出 0.1 m L 的 10 m L 气体注射器 可精确读出 0.01mL 的 1mL 气体注射器。   4.3 采样泵:恒流空气个体采样泵,流量范围 0.02~0.5L/min ,流量稳定。使用时用皂膜流量计校准采样系统在采样前和采样后的流量。流量误差应小于 5% 。   4.4 气相色谱仪: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质谱检测器或其他合适的检测器。   色谱柱:非极性(极性指数小于 10 )石英毛细管柱。   4.5 热解吸仪:能对吸附管进行二次热解吸,并将解吸气用惰性气体载带进入气相色谱仪。解吸温度、时间和载气流速是可调的。冷阱可将解吸样品进行浓缩。   4.6 液体外标法制备标准系列的注射装置:常规气相色谱进样口,可以在线使用也可以独立装配,保留进样口载气连线,进样口下端可与吸附管相连。   5、采样和样品保存   将吸附管与采样泵用塑料或硅橡胶管连接。个体采样时,采样管垂直安装在呼吸带 固定位置采样时,选择合适的采样位置。打开采样泵,调节流量,以保证在适当的时间内获得所需的采样体积( 1~10L )。如果总样品量超过 1mg ,采样体积应相应减少。记录采样开始和结束时的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力。   采样后将管取下,密封管的两端或将其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管中。样品可保存 5 天。   6、分析步骤   6.1 样品的解吸和浓缩   将吸附管安装在热解吸仪上,加热,使有机蒸气从吸附剂上解吸下来,并被载气流带入冷阱,进行预浓缩,载气流的方向与采样时的方向相反。然后再以低流速快速解吸,经传输线进入毛细管气相色谱仪。传输线的温度应足够高,以防止待测成分凝结。解吸条件 ( 见表 1) 。   表 1 解吸条件   解吸温度 250 ℃ ~325 ℃   解吸时间 5~15min   解吸气流量 30~50ml/min   冷阱的制冷温度 +20 ℃ ~-180 ℃   冷阱的加热温度 250 ℃ ~350 ℃   冷阱中的吸附剂 如果使用,一般与吸附管相同, 40~100mg   载气 氦气或高纯氮气   分流比 样品管和二级冷阱之间以及二级冷阱和分析柱之间的分流比应根据空气中的浓度来选择   6.2 色谱分析条件   可选择膜厚度为 1 ~ 5 m m 50m × 0.22mm 的石英柱,固定相可以是二甲基硅氧烷或 7% 的氰基丙烷、 7% 的苯基、 86% 的甲基硅氧烷。柱操作条件为程序升温,初始温度 50 ℃保持 10min ,以 5 ℃ /min 的速率升温至 250 ℃。   6.3 标准曲线的绘制   气体外标法:用泵准确抽取 100 m g/m 3 的标准气体 100ml 、 200ml 、 400ml 、 1L 、 2L 、 4L 、 10L 通过吸附管,制备标准系列。   液体外标法:利用 4.6 的进样装置取 1~5 m l 含液体组分 100 m g/ml 和 10 m g/ml 的标准溶液注入吸附管,同时用 100ml/min 的惰性气体通过吸附管, 5min 后取下吸附管密封,制备标准系列。   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以扣除空白后峰面积的对数为纵坐标,以待测物质量的对数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6.4 样品分析   每支样品吸附管按绘制标准曲线的操作步骤(即相同的解吸和浓缩条件及色谱分析条件)进行分析,用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7、结果计算   7.1 将采样体积按式( 1 )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   式中 V 0 —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 L   V —采样体积, L   T 0 —标准状态的绝对温度, 273K   T —采样时采样点现场的温度( t )与标准状态的绝对温度之和,( t+273 ) K   P 0 —标准状态下的大气压力, 101.3kPa   P —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 kPa 。   7.2 TVOC 的计算   ( 1 )应对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所有化合物进行分析。   ( 2 )计算 TVOC ,包括色谱图中从正己烷到正十六烷之间的所有化合物。   ( 3 )根据单一的校正曲线,对尽可能多的 VOC S 定量,至少应对十个最高峰进行定量,最后与 TVOC 一起列出这些化合物的名称和浓度。   ( 4 )计算已鉴定和定量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浓度 S id 。   ( 5 )用甲苯的响应系数计算未鉴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浓度 S un 。   ( 6 ) S id 与 S un 之和为 TVOC 的浓度或 TVOC 的值。   ( 7 )如果检测到的化合物超出了( 2 )中 VOC 定义的范围,那么这些信息应该添加到 TVOC 值中。   7.3 空气样品中待测组分的浓度按( 2 )式计算   式中 : c —空气样品中待测组分的浓度 , mg /m 3   F —样品管中组分的质量 , mg   B —空白管中组分的质量 , mg   V 0 —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 L 。   8、方法特性   8.1 检测下限:采样量为 10L 时,检测下限为 0.5 m g/m 3 。   8.2 线性范围: 10 6 。   8.3 精密度:在吸附管上加入 10μg 的混合标准溶液, Tenax TA 的相对标准差范围为 0.4% 至 2.8% 。   8.4 准确度: 20 ℃、相对湿度为 50% 的条件下,在吸附管上加入 10mg/ml 的正己烷, Tenax TA 、 Tenax GR ( 5 次测定的平均值)的总不确定度为 8.9% 。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检验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室内空气细菌总数测定。   2、定义   撞击法 (impacting method) 是采用撞击式空气微生物采样器采样,通过抽气动力作用,使空气通过狭缝或小孔而产生高速气流 , 使悬浮在空气中的带菌粒子撞击到营养琼脂平板上 , 经 37 ℃、 48h 培养后 , 计算出每立方米空气中所含的细菌菌落数的采样测定方法。   3、仪器和设备   3.1 高压蒸汽灭菌器。   3.2 干热灭菌器。   3.3 恒温培养箱。   3.4 冰箱。   3.5 平皿 ( 直径 9cm) 。   3.6 制备培养基用一般设备:量筒,三角烧瓶, pH 计或精密 pH 试纸等。   3.7 撞击式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 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前世今生
    最近相关报道说车内空气标准即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难道GB/T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将&ldquo 翻身农奴把歌唱&rdquo ?虽然总体来,这是好事。但作为消费者,眼瞅着GB/T27630-2011这两年的实施情况,不免担心&mdash &mdash 是否变为强制标准就能解决问题了?我看未必!下面我们来回顾下GB/T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出台历程。   2004年5月下达的《关于下达〈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函》(环办函[2004]318号)中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列入2004年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计划。   2004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宣布《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制订工作正式启动,由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环境科技开发中心、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组成的标准编制组负责编制。   2004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该标准列入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国标委计划函[2004]58号)。本来是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合二为一的,但是标准编写组和相关专家组认为应先编写《车内空气污染物测量方法》作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以便进一步开展大批量的数据采集工作,为国家标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确定限值提供技术支持。   通过几年的调查和研究,标准编制组起草了《车内空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后更名为《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得标准审议会,并于2007年12月7日批准发布,标准号:HJ/T 400-2007,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时间过的很快,一晃眼过了三年了,估计很多人都忘记国家最初要制订《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这回事了,话说这几年的调查和研究应该也够了?   HJ/T 400-2007《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对挥发性有机组分(正己烷到正十六烷之间具有挥发性的有机物总称)和醛酮类化合物(甲醛、乙醛、丙酮、丙烯醛、丙醛、丁烯醛、丁酮、丁醛、甲基丙烯醛、苯甲醛、戊醛、甲基苯甲醛、环己酮、己醛等化合物总称)进行检测,至少可以分析超过20中有害物质。   到2008年,编写组大概拟定了8种有机物作为标准的限量物质,至于他们为什么仅仅拟定8种(配套检测方法可检测至少20种),而不是更多,我们姑且相信这是权威调查和研究的最佳结果。   2008年,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发文对车内污染物数据进行征集(环科函[2008]37号&ldquo 关于开展车内空气质量状况调查的函&rdquo ),目的是为标准的制定提供实测数据参考。期间,标准编制组完成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征求意见稿初稿。   2008年9月,标准编制组召开会议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更名为《车内空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浓度要求》,并确定为推荐性标准。2008年各大媒体也纷纷发文称&ldquo 标准&rdquo 有望在2009年3月1日实施,就在大家以为尘埃落定的时候,时间又这么慢慢的流逝了。   到2011年10月27日,环保部才正式发布&ldquo 标准&rdquo ,这次又改名为GB/T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除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和《车内空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浓度要求》除了适用范围少有区别之外,对污染物的限制均完全一致,为什么标准出台之后又要暂停3年才发布?是因为用这3年作为缓冲期吗?或者是遭到厂家的一致反对?   过了两年后的今天,又折腾要转为强制标准了,何不一开始就弄成强制。还有,转为强制标准就解决问题了吗?我看未必! GB/T27630-2011规定的只有8种污染物的现值,但是车内挥发的有机物估计有好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就算拿HJ/T 400-2007检测也不只检测8种有机物。要是其他有机物危害,难道消费者就只能默默忍受了?   还有,就算GB/T27630-2011变成强制标准,但是里面的指标和限值会不会变?是变好还是变坏?中国据说被企业绑架的标准不在少数。   有人说,不管怎么样这对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好处,呵呵,真的吗?大家都知道,汽车厂商都是大佬,你拿份报告,别人不见得认可。他们可能只会认可内部或指定检测机构的报告,就类似美泰为什么要他们的供应商的实验室都通过他们的认可和CNAS认可,一定程度上也是不想认可外面第三方的报告。这种情况在汽车行业已有先例,你说这个市场能暂时开放给多少第三方?   虽然,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释义》&ldquo 常见的具体缺陷表现形式&rdquo 中,就包括了&ldquo 车内的苯、甲苯、甲醛等挥发性有毒有害物质影响车内人员健康&rdquo 的解释。因此,车内空气质量问题应属于缺陷产品范畴。但是,大家都知道这些有机物的检测费用对一般消费者来说是笔不小的费用,这样算下来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大部分人可能放弃维权。这个估计也是为什么今年到4月份,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就收到有关车内异味或污染问题投诉/报告1564例。维权不成(成本太高),只能投诉了!   总之,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执行是一条漫漫长路,仅仅是强制标准不见得会改变现在&ldquo 一纸空文&rdquo 的局面。
  • 中美空气质量标准迥异 中国标准何时国际化?
    12月1日北京空气质量达轻度污染。有市民提问,“美国大使馆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今天是高度危险天气,污染很重。但北京环保部门公布的数据却是轻度污染。为何差异这么大?”专家解释说,美国大使馆监测的是PM2.5(空气中的细颗粒物,直径小于2.5微米),采用的是美国标准。(12月2日《新京报》)   如果说美国标准不能反映北京的空气质量,显然不能服人。标准是美国的,测量的却是北京的空气呀。所谓美国标准不能反映北京的空气质量之论,显失偏颇,有讳疾忌医之嫌。   这只能说明,不是公民自我感觉空气污染严重,而是现行的国标过于“轻描淡写”。显然,如果不对直径小于2.5微米的悬浮颗粒数量监测和公报,空气的污染程度显然就会大大降低,“重度污染”或可变成“轻度污染”,每年的好天气就会多而又多,坏天气就会少而又少。或可成为治理环境大气污染的政绩。   咱们的空气质量标准何时能与国际接轨?
  • 实施室内空气标准,助力健康环境建设——新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实施
    2023年2月1日,新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正式实施。为做好标准宣贯,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规划财务与法规司的指导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环境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制作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宣传海报和折页,助力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 环保部正式发布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附件: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df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件: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 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二)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   (三)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   三、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气环境污染物浓度高、区域性大气复合型污染严重。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和公布数据只是解决大气环境问题的第一步,必须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空气质量。近期,环保部门应积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科学研究,制定达标规划。在抓紧开展监测与信息发布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尽快开展达标减排相关科研,摸清规律,明确排放清单和控制对策,针对空气质量改善途径和阶段目标以及相应的控制工程技术进行科学、系统、深入地研究,探索建立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逐步形成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能力,进一步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制定达标规划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及产品出口。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三)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大产业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火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力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四)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采取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经济调节手段,加快推进车用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度同步,提升车用燃油清洁化水平。全面落实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重点地区提前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   (五)建立健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结果日报和实时报工作,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引导当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应急预案、构建区域应急体系,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实行重点排放源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向公众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各地应尽快做好实施新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按期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 专家解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估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标准修改单及原标准编制组组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武雪芳就标准评估和修改中的若干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估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span /strong /p p   郝吉明:2017年3月,中国工程院受原环境保护部委托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开展专题评估,中国工程院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顾问专家组、评估专家组、执笔组及支持团队,组织了本领域的主要院士、专家和重点区域一线业务骨干约50多名的评估队伍,组建了标准实施成效评估、国内外标准综合评述、完善我国标准体系的对策建议等三个工作组,重点分析标准各指标在空气质量管理中的作用、诊断标准及配套技术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梳理了标准与国外主要标准体系设计的异同,结合我国未来空气质量管理的需求,提出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议。 /p p   评估工作历时5个月,在各工作组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了七次全体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形成了最后的评估报告。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为什么说现行标准的首要问题是状态参数问题? /span /strong /p p   郝吉明:评估报告认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自2012年颁布和分阶段实施以来,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引领了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转型。但标准及配套技术在不同区域的适应性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PM2.5监测结果的湿度影响、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报反映空气质量快速变化的准确性,以及标准中六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匹配性。在这些问题中,有些需要深入研究,特别是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就需要在系统研究污染状况、健康影响、控制技术、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科学的调整 有些问题可以根据标准实施过程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参考国际标准体系中的通行做法,尽快完善并颁布实施。 /p p   评估报告通过对2013-2016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全国338个城市的业务化监测和国内主要科研单位研究成果的系统总结,认为现行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最主要问题,是标准体系中的状态参数。我国历次制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规定按照标准状态(0℃,1个标准大气压)计算污染物质量浓度和排放量,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使得国内外污染物质量浓度的监测结果可比性不强。 /p p   首先,我国国土面积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具有西高东低的特征,全国平均气温显著高于0℃,特别是青藏高原与东部沿海地区的气压差别很大,高原地区PM2.5污染状况被高估40%以上,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水平难以很好反映真实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影响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分区管理和污染防治。 /p p   其次,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相比,温度和湿度相差较大,颗粒物在大气中沉降速率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差异,进而导致采样时颗粒物粒径筛选及测量质量浓度计算的较大误差,影响了PM2.5和PM10监测结果准确性。测量工况采用大气实际状况,将有利于从颗粒物筛选等方面提高监测的准确度和精度。 /p p   第三,目前,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规定气态污染物的质量浓度通常折算到参考状态(美国:25℃,欧盟:20℃,一个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的监测评价通常按照大气实际状况(实况)计。我国的标准状态与国际通行的参比状态或实际状态在质量浓度测量和计算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开展国别污染状况评估时不能准确反映我国真实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也不利于开展积极的环境外交和参与全球大气污染治理。 /p p   基于上述综合考虑,评估报告系统分析了标准状态和参比状态对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影响和主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认为现行标准体系应当保持基本稳定,建议参照国际通行方法,将标准中气态污染物的状态参数调整为参考状态(25 ℃,1个大气压),将颗粒物的状态参数调整为实际状态。同时,建议应加强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为完善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支撑。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2012年修订标准时为何未调整监测状态?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部分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订。1982年首次制定的标准中未规定监测状态,但当时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规定监测状态采用标准状态,即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0℃、1个标准大气压)的状态 此后,1996年首次修订时在标准中明确规定采用标准状态,沿用至今。 /p p   2012年修订标准时,考虑到纵向的历史继承和横向的相关标准协调等问题,未修改监测状态。标准状态在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沿用时间长,涉及到的标准种类多、数量大,修改相关规定涉及面广、工作任务比较繁重,2012年修订标准重点关注调整污染物项目、限值、统计要求等一系列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当时标准修订草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专家、部门、地方研讨会,相关各方均未提出修改监测状态。 /p p   从2013年1月1日首批城市开始实施,GB 3095-2012标准实施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中国工程院专题评估表明,标准内容总体科学、可行,在引领环境管理、促进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应当继续保持标准内容基本稳定,推进标准实施。但是,我国标准沿用的监测状态规定已经与当前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现行法规、标准、导则均不一致,为更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有必要尽快予以修改,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依据是什么?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修改单内容有两条,一是将关于监测状态统一采用标准状态,修改为气态污染物监测采用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监测采用实况状态(监测期间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 二是增加了开展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时要监测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规定。 /p p   发达国家对监测状态的规定在历史上也曾作统一要求,如美国自1971年首次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后长期对各类污染物统一按照参考状态监测污染物质量浓度。此后相关科研发现,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统一的标准状态或参考状态折算浓度,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且没有证据表明折算方法能够更科学地评价环境空气状况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为此,从1997年美国修订标准开始,各国陆续将颗粒物监测状态由统一的标准状态或参考状态,改为实况状态。为了历史数据可比,发达国家通常规定,在监测污染物浓度的同时,要监测并记录气温、气压等状态参数。气态污染物监测状态方面,通常采用常温和1个大气压作为参考状态,其中常温主要有美国为代表的25℃和欧盟为代表的20℃两类,接近多数人群的实际生活环境。 /p p   考虑到我国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因素,本次修改拟采用25℃、1个大气压作为监测气态污染物的参考状态,颗粒物及其组分监测则采用实况状态。为确保数据科学性、可比性,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程的客观评价,标准修改单提出,无论颗粒物还是气态污染物监测,均应监测并记录实测点位的气温、气压等状态参数,确保对历史数据能够回溯,用相同的“尺子”进行比较。与本标准配套的一系列标准或技术规范也将分别进行相应的修改或修订。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为何要发布21项监测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配合《& lt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gt (征求意见稿)》中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调整,需要对与其直接相关的21项监测标准进行同步修订。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p p   21项监测标准分别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的监测要求,对于规范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的监测,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在这21项监测标准中均明确规定了监测状态为标准状态(273 K,101.325 kPa),故需要按照《& lt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gt 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监测状态进行修改。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21项监测标准规定了什么内容?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这21项监测标准是支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的重要标准,其中,7项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气态汞等气态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6项为总悬浮颗粒物、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颗粒物中铅、镉、砷、六价铬等重金属监测分析方法标准,8项为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及采样器技术要求等。 /p p   另外,对于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苯并[a]芘、氟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控制项目,正在对相应的监测标准进行修订,即将发布,不需要单独以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修改。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问:这次对21项监测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span /strong /p p   武雪芳:本次《& lt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t (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对监测状态进行了修改,规定“本标准中的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浓度均为参考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TSP)及铅、苯并[a]芘浓度为监测期间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下的浓度。”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p p   “21项监测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仅对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进行了修改:颗粒物及颗粒物中铅、镉、砷、六价铬等由标准状态(273 K、101.325 kPa)修改为实际状态(监测采样时的实际气温和气压)下的质量浓度,气态污染物、气态汞等修改为参考状态(298K、101.325 kPa)下的质量浓度。同时,删去了11项标准中“标准状态”的定义,增加了“参考状态”的定义,21项监测标准的其他技术内容未做修改。 /p
  • 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强制还是推荐?
    中汽协反对强制性“标准”   环保部《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要求》(下简称《要求》)征求意见稿的封面代号让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下称中汽协)有些不舒服。   在这份草案的封面,抬头部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的字样,虽然标准号和日期仍虚位以待,但带有强制性的“GB”代号,却似乎让中汽协难以接受(GB指国家标准,GB/T指推荐性国家标准)。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获悉,2009年12月28日,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夕,中汽协秘书处向环保部正式提交了意见书,并同时抄报给了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   “标准草案在前言中明确说明了本标准是自愿采用的,编写工作组也建议这个标准属推荐性的,但标准草案的封面代号却是强制性标准代号,这显然是矛盾的。”中汽协方面表示,“我们认为本标准不具备作为强制性标准的基础,改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更稳妥一些。”其依据在于:欧盟及美、日等汽车工业大国,对人的健康和环境保护十分重视,但任何一个政府均没有制定车内空气质量控制的技术法规,有关的标准组织也没有规定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甚至都没有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虽然有对建筑物内的空气质量要求,但也没有对车内空气质量要求。   对于《要求》草案中把车内空气浓度与室内空气“挂钩”,中汽协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汽车的空间、使用温度和环境、使用状况、车内所用材料与房屋建筑有极大差异,人在这两个不同空间每天停留的频次、时间段和累计时间也不同,即使有机物浓度相同,吸入的总量也不同。” 中汽协技术部认为,“简单等同并采用室内要求的限值或与室内限值有明显差异都是欠妥当的。”   “本标准的主要控制要素,参考了国际上的相关室内标准,目前制定的车内污染物标准相对室内标准,基本上处于上限水平。”《要求》编制组就此解释说,这主要是由于车内空间相对狭小,污染物相对不容易扩散,而乘员在车内滞留时间也比室内少,因此室内控制限值比车内高符合客观情况,同时也能够满足保护乘员健康的要求。   据悉,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和其他标准(世卫、日本)比较,“红线”定得并不低。例如苯、甲醛的限制分别为0.11mg/m3和0.10mg/m3,与日本标准相当。   中汽协还抱怨说,最终确定限值必须根据医学评估报告,而标准编制组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信息。   利益驱动挤压行业自律,“推荐标准”形同虚设?   一边是为汽车企业代言的中汽协“满腹怨言”,另一边则是车内空气污染调查数据触目惊心。   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1月,广东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的60款车型中,有50款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上海有关机构抽查的100辆轿车中只有17辆达到国家室内标准,八成以上的轿车内可吸入颗粒物超标,最严重的超过国家室内标准7倍。《要求》的“编制说明”称,在被检车辆中共定性检测到有机物有200多种,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苯、甲醛等在车内空气中的检出率高达98%。   本报记者发现,发达国家前几年的情况似乎也好不到哪儿去。   早在2006年,美国生态研究中心经测试曾出炉十大“最毒车”名单,日产、丰田、铃木、斯巴鲁、雪佛兰等全球知名品牌均赫然在列,其中包括了Nissan的Versa国内为东风日产Tiida颐达、Chevy的Aveo雪佛兰品牌车型、Kia的Spectra5国内为起亚赛拉图、Subaru的Forester国内为斯巴鲁森林人等。   据了解,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成分较为复杂,一般包括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长期反复接触低浓度苯可引起慢性中毒,重者可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而甲苯对神经系统作用比苯更强,长期接触有引起膀胱癌的可能。自2003年以来,因车内空气污染引起的法律纠纷开始增多,其中“奥拓车苯超标引发死亡赔偿纠纷案”、“道奇公羊车甲醛超标案”、“奇瑞QQ疑致儿童白血病案”、“新甲壳虫甲醛超标3倍”、“中华轿车六年后甲醛仍超标4.4倍”等事件,至今仍让人心悸。   “降低车内有机挥发物肯定是汽车行业努力的方向,因此我们十分赞赏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制定指南’的模式。”中汽协坚持认为,“这种依靠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推进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鉴。”   但业内人士透露,虽然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尚未出台法律、法规控制车内污染,但对汽车的零部件和内饰材料却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倡导,行业自律才会有整体效果。   本报记者查阅资料获悉,当前美国环保局已要求汽车制造厂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申报,并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查以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危害程度达到最低点后才能使用,申报者一旦违反规定,将承担巨额的罚款,还要召回产品清理污染,主要负责人甚至会被判刑。   德国环保署也与德国汽车制造学会联合制定了“德国汽车车内环境标准”,规定汽车本身、装在车内的塑料配件、地毯、车顶毡、沙发等必须符合德国“蓝天使”环保标志的要求,车内装饰,坐套垫、胶粘剂等装饰材料含有的苯、甲醛、丙酮、二甲苯等必须低于“德国三级车内环保标准”,汽车销售前还必须经过有毒空气释放期。   毋庸置疑,如果《要求》成为GB强制性标准,汽车厂商势必要采购符合要求的环保零部件和内饰,在生产环节中使用环保型黏合剂,而且出厂后就不能在第一时间销售(要等有毒空气释放),由此会占用更多库房,资金回流速度减慢,而一旦售后检测仍超标,还可能面临无数的索赔纠纷。   而如果《要求》只是一个指导性标准,并不具备强制力,“由汽车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各相关方自愿采用”,再加上我国对汽车零部件、内饰的环保性能没有硬性约束,这样一个推荐性标准的出台,对于改变我国车内空气质量现状,也许并无多大推进作用。   “发达国家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法规,难道中国就不能有了?这个理由是不是有点荒唐?”北京车主徐先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肯定都期待这个标准能够成为国家强制行标准,并且早日出台。“这个标准事关千万车主的切身利益,很奇怪草案为什么不公开征求民众的意见呢?我相信消费者的呼声肯定要比汽车协会和汽车厂商的声音大得多!”   车内空气标准六年难产   “本标准的实施,将对车内空气质量起到安全保障作用,能够保证车内乘员有一个安全的环境空间,不再受车内空气污染的困扰,对保护乘员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的环境效应。” 《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要求》(下称《要求》)编制组表示,这一标准的实施,还将对我国汽车业及汽车内饰行业的发展起到规范作用,促进相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虽然《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要求》草案征求意见已过截止期,但这并不意味这一标准就能很快出台并实施。   车内空气污染这一“隐形杀手”引起各界关注,始发于2003年的一桩命案。   2002年8月,北京朱女士购买了一辆国产奥拓轿车,同年9月底发现身上有大量出血点,被医院确诊为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发作并接受治疗。2003年3月,朱女士因医治无效病逝。2004年4月,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认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死亡为苯中毒所致证据不足,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示。但法院同时认为,国家对车内空气质量未颁布标准,并为此向国家质监总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尽早制定车内空气质量标准 同时建议将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作为汽车制造业的强制性规定。   此后,车内空气污染问题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对车内空气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2004年5月下达的文件中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列入当年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计划,同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该标准列入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2006年至今,几乎每年都有消息称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将出台,结果拖到现在也未能出台。   为何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如此“难产”?   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国内外尚无关于车内空气污染控制的标准法规,需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试验研究和验证。而汽车的使用环境和条件又变化太大,很难有一个具备可比性的内外部检测环境。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的郝吉明教授此前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制定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存在技术难题。”   但技术难题似乎并不是标准“难产”的关键所在。据本报记者了解,早在2004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便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了一系列车内空气污染状况的试验检测工作,最终编制出《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2007年12月7日发布, 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测定方法的出台,被视为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制定的第一步。   谁是第一责任方   第二步距离第一步有多远呢?   “本标准的编制涉及到病毒理、卫生学、国家汽车行业现状、汽车内饰供应商技术水平、国内外相关法规的协调一致等方面,所以制定本标准的难度较大,尤其是污染物项目选择及浓度限值的确定方面,既要考虑以人为本,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又要考虑汽车行业的实际技术水平,两者之间的协调统一较难把握。”《要求》编制说明中的这一表述,似乎泄露了标准难产的“天机”。   本报记者获悉,2008年5月,《要求》标准编制组主持召开了车内空气污染物卫生学专题讨论会议,相关专家对筛选拟控制物质提出建议 10月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又召集了国内病毒理学专家,对拟控制的8种物质和限值进行了病毒理学分析,专家一致认为,所选择的挥发性有机物及浓度要求设置合理、可行 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需要和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状况,8种控制物质限值应同时实施,不分阶段。   “我国汽车行业现状和内饰供应商技术水平才是问题的关键。”某业内人士直言不讳。   据了解,车内空气质量状况与车辆制造工艺和零部件种类有直接关系,影响较大的有汽车仪表台板、门内饰板、地毯、顶棚、汽车线束、座椅总成等。车内空气污染主要原因在于,汽车生产企业和装饰企业在设计、生产汽车和提供汽车装饰服务时,不断提高车厢密闭性,使车内空气污染物更容易聚积而产生污染 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采用一些质量不高甚至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劣质材料,加剧了车内空气污染。   标准编制组表示,车内空气质量的“祸根”一般是在车辆生产过程中种下的,在汽车使用过程中已经很难消除,而且汽车消费者一般也不可能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汽车生产企业应对车内污染治理承担第一责任。”   专家认为,汽车生产企业应对车内各种污染物的来源进行定量分析,找到污染物的发生源,有针对性地采取替换、升级等技术措施。零部件生产企业应根据汽车企业治理污染的要求,选择适当原材料,改进生产工艺。同时,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对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监控体系。   《要求》何时出台目前尚无准确消息,但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标准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期间需要修订的环保标准之一。2010是“十一五”的最后一年,今年能否顺利出台车内空气质量国家标准,也许还要看政府的决心,以及各利益方博弈的结果。
  • 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为何难产
    车内空气标准六年难产   “本标准的实施,将对车内空气质量起到安全保障作用,能够保证车内乘员有一个安全的环境空间,不再受车内空气污染的困扰,对保护乘员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的环境效应。” 《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要求》(下称《要求》)编制组表示,这一标准的实施,还将对我国汽车业及汽车内饰行业的发展起到规范作用,促进相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虽然《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要求》草案征求意见已过截止期,但这并不意味这一标准就能很快出台并实施。   车内空气污染这一“隐形杀手”引起各界关注,始发于2003年的一桩命案。   2002年8月,北京朱女士购买了一辆国产奥拓轿车,同年9月底发现身上有大量出血点,被医院确诊为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发作并接受治疗。2003年3月,朱女士因医治无效病逝。2004年4月,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认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死亡为苯中毒所致证据不足,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示。但法院同时认为,国家对车内空气质量未颁布标准,并为此向国家质监总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尽早制定车内空气质量标准 同时建议将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作为汽车制造业的强制性规定。   此后,车内空气污染问题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对车内空气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2004年5月下达的文件中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列入当年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计划,同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该标准列入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2006年至今,几乎每年都有消息称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将出台,结果拖到现在也未能出台。   为何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如此“难产”?   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国内外尚无关于车内空气污染控制的标准法规,需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试验研究和验证。而汽车的使用环境和条件又变化太大,很难有一个具备可比性的内外部检测环境。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的郝吉明教授此前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制定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存在技术难题。”   但技术难题似乎并不是标准“难产”的关键所在。据本报记者了解,早在2004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便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了一系列车内空气污染状况的试验检测工作,最终编制出《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2007年12月7日发布, 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测定方法的出台,被视为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制定的第一步。   谁是第一责任方   第二步距离第一步有多远呢?   “本标准的编制涉及到病毒理、卫生学、国家汽车行业现状、汽车内饰供应商技术水平、国内外相关法规的协调一致等方面,所以制定本标准的难度较大,尤其是污染物项目选择及浓度限值的确定方面,既要考虑以人为本,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又要考虑汽车行业的实际技术水平,两者之间的协调统一较难把握。”《要求》编制说明中的这一表述,似乎泄露了标准难产的“天机”。   本报记者获悉,2008年5月,《要求》标准编制组主持召开了车内空气污染物卫生学专题讨论会议,相关专家对筛选拟控制物质提出建议 10月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又召集了国内病毒理学专家,对拟控制的8种物质和限值进行了病毒理学分析,专家一致认为,所选择的挥发性有机物及浓度要求设置合理、可行 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需要和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状况,8种控制物质限值应同时实施,不分阶段。   “我国汽车行业现状和内饰供应商技术水平才是问题的关键。”某业内人士直言不讳。   据了解,车内空气质量状况与车辆制造工艺和零部件种类有直接关系,影响较大的有汽车仪表台板、门内饰板、地毯、顶棚、汽车线束、座椅总成等。车内空气污染主要原因在于,汽车生产企业和装饰企业在设计、生产汽车和提供汽车装饰服务时,不断提高车厢密闭性,使车内空气污染物更容易聚积而产生污染 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采用一些质量不高甚至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劣质材料,加剧了车内空气污染。   标准编制组表示,车内空气质量的“祸根”一般是在车辆生产过程中种下的,在汽车使用过程中已经很难消除,而且汽车消费者一般也不可能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汽车生产企业应对车内污染治理承担第一责任。”   专家认为,汽车生产企业应对车内各种污染物的来源进行定量分析,找到污染物的发生源,有针对性地采取替换、升级等技术措施。零部件生产企业应根据汽车企业治理污染的要求,选择适当原材料,改进生产工艺。同时,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对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监控体系。   《要求》何时出台目前尚无准确消息,但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标准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期间需要修订的环保标准之一。2010是“十一五”的最后一年,今年能否顺利出台车内空气质量国家标准,也许还要看政府的决心,以及各利益方博弈的结果。
  • 别说没标准 空气净化产品检测细则解读
    近年来由于城市环境空气PM2.5污染的严重加剧,人们开始真正意识到良好空气品质的重要。空气净化器作为一种专业改善和解决室内空气污染的家用电器,备受消费者的关注,市场上的所有主流产品几乎脱销,与之相伴的是空气净化行业中出现了严重的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无序竞争现象,直接导致消费者无法科学合理选择空气净化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空气净化器产品检测评价方法不统一,因此,选择合适的检测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致力于空气净化产品检测方法、标准的研究多年,成为华南地区乃至全国最权威的空气净化产品性能评价机构之一,是参与国标&ldquo GB/T 18801空气净化器&rdquo 修订的核心机构之一,开展了大量的数据摸索试验,为新国标提供了有利的参考依据。本中心杨冠东主任就空气净化产品的检测标准及检测指标作出解读,为空气净化产品行业的相关人员在检测标准方面给出专业的意见与建议,促进空气净化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空气净化产品主要分为三大块(对应的检测标准见表1):1.家用空气净化器产品 2.空气过滤器产品 3.被动式净化材料。由于市场以空气净化器产品为主导产品,且产品的品质参差不齐,下面主要解读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检测标准及应用范围。     面对市场乱象 空气净化器更多的是缺乏监管而不是标准   目前国内空气净化器检测标准主要有六个,包括了三大类检测指标:功能性指标(洁净空气量CADR、累积净化量CCM)、安全性指标(电气安全、有害物质释放量)及其它(噪音、功率等)。GB 4706.45为空气净化器电气安全检测标准,而GB/T 18801和GB 21551.3为家用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的核心标准,其中GB/T 18801目前正在修订中,新版本计划于2015年颁布,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08版的气态污染物CADR、固态污染物CADR、净化寿命、净化效能、噪音、功率等指标的基础上,新增了适用面积以及风道式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等指标。适用面积的提出,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对CADR的概念不了解,通过一定的计算公式转换成适用面积,消费者综合适用面积和净化房间的大小选择合适的净化器。另外,随着新风系统进入家用领域,新风机的发展也越来越快,但目前尚无此类产品的检测标准依据,GB/T 18801新增此指标,将弥补目前国内此类产品在检测标准上的空白,促进新风机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   2)对净化寿命及气态污染物CADR测定方法做了大幅度修改,明确了洁净空气量(CADR)和累积净化量(CCM)为评价净化器净化性能(固态、气态)的核心指标,然而气态污染物CADR和CCM的测试仍存在较大争议,包括以下几点:a)在线监测仪器与化学法测试结果差异。新国标中气态CADR测试拟将在线监测仪器测试法列入标准中,但由于在线监测仪器本身的质量参差不齐,且需定期校准,各检测机构的校准周期不一,但目前尚无统一的仪器校准标准依据,因此质量很难把控。化学法测试为推荐测试方法,但化学法亦存在采样时间点误差、采样量误差及其它操作误差等问题,因而对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实验中严格按标准把控质量,在气态CADR测试中,同时采用化学法和在线监测仪器测试,确保试验的准确性。b)气态CADR测试重复性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空气净化器市场,打击虚假夸大效果的净化器产品,标准提出了气态CADR重复性测试的问题,气态CADR测试由原来的一次试验改为两次试验(两次试验之间,样机至少静置24h),取第二次的CADR测试结果作为特定气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的最终评价结果。此检测方案一方面能促进国内空气净化产品的质量提升,但同时测试的时长及工作量会大大增加,因此相应会增加企业的检测费用。   GB 21551.3主要包括微生物及有害物质释放两大类指标。其中有害物质释放包括臭氧、紫外线泄露强度、TVOC、PM10四个指标,但此标准在有害物质释放量检测方面存在以下不足:1. GB 21551.3为强制性国标,必须全指标测试,但有电离装置及安装了紫外灯的机器才会产生臭氧,安装了紫外灯或类似装置的机器才会产生紫外线泄露,仅采用HEPA和活性炭原理的净化器,一般不会有臭氧释放和紫外线泄露的问题。2. 在空气净化器有害物质释放检测方法方面,目前GB 21551.3中仅对检测距离、指标控制浓度以及计算方法做出了规定,并且对检测的实验条件(如实验舱、温湿度等)、检测步骤、机器运转状况等作出详细说明,这样会导致不同检测机构间的测试结果存在较大误差。3. GB 21551.3和GB 4706.45均为强制性标准,GB 4706.45第32章、GB 21551.3中第4章均包含臭氧释放量的检测,但两个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却不一致,检测中,可能会出现同一台机器臭氧释放量仅符合某一个标准的情况。因此,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建议GB 21551.3在下一版的修订中考虑以上因素以实现标准的统一性。
  • 车内空气《指南》将修订 有望上升为强制标准
    今年以来,接二连三上演的车内空气污染维权事件,让越来越多车主认识到这个潜在的”健康杀手“。日前有消息称,目前环保部门计划对2012年3月起实施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修订,使其成为一种强制标准。   不过,即使《指南》成为强制性标准,也只是使车内空气质量状况比过去好一些,而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根据去年年底一项权威检测,目前90%以上新车都能够达到《指南》标准,这与大部分车主的真实感受相去甚远。为什么人们对于车内空气污染的感受,与权威的测量值差距那么大?   推荐标准有望上升为强制性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一直缺乏一套明确的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直到2012年3月《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的出台。不过,由于该《指南》只是一个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实施一年多时间以来,对车内空气质量的改进非常有限。   去年下半年300名车主投诉梅赛德斯-奔驰C级车内甲醛超标4倍的事件,以及今年3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奥迪、宝马和奔驰车内使用的阻尼材料污染车内空气等事件,引发外界对车内空气质量广泛关注。   调查显示,多达90%的人士认为政府应该立即出台车内空气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因为这事关民众健康,刻不容缓。   在各方呼吁下,《指南》规定标准上升为强制性标准,即将成为现实。南都记者从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悉,车内空气质量有标准无执行的尴尬即将终结,目前环保部门正准备对《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进行修订,预计2015年将出台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的强制标准。   可以预期,一旦《指南》上升为行业强制性标准,将有助于改善车内空气质量状况,但这种改进能有多大,目前来看并不乐观。   为何九成新车空气能达标?   因为《指南》面临标准较低的问题。根据《指南》,目前我国是按照H J/T 400-2007的采样测量方法,该方法面临两大问题:一是监测温度等环境与真实使用状况下有很大差异(该方法是在25摄氏度下检测,实际车辆温度经常超过50摄氏度),二是检查污染物范围有限,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八种物质。   正是《指南》标准较低,使得现有汽车产品达标并非难事。事实上,去年年底,京、津、沪、穗等22地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首次依据《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开展了汽车室内空气质量比较试验活动。结果显示,25个汽车品牌的43个在用车型,车内空气质量状况达标率为93.02%,只有3辆样车的车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超标。显然,这一检测结果与多数车主实际感受有很大出入。   目前的状况也意味着,如果《指南》不重新修订,即使它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意义也只是象征性的,对于改善目前车内空气污染严重的状况帮助不大,因为绝大部分产品稍作改进都能轻松过关。
  • 车内空气污染案例频发暴露标准缺位
    由于甲醛兴风作浪,我国消费者对于室内空气污染有了相对足够的重视,但是在车厢这一狭小的空间内,同样存在大量有害气体。由汽车内空气质量引发的健康问题屡见不鲜,而系列车内空气检测的数据更是触目惊心,频发的车内污染案例彰显出国家标准的明显缺位。   车内空气检测数据触目惊心   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获悉,该协会2009年底公布的一份“汽车空气检验情况报告”显示,在抽查的29辆汽车中只有奥迪A4\A6等八个品牌汽车的室内空气符合标准,其余21辆不同品牌的汽车室内空气均存在甲醛超标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据了解,这项针对呼和浩特市市场上销售的不同品牌汽车车内空气质量的检测活动,由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实施,检测项目为甲醛、苯、氨、TVOC等四个,检测的标准参照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结果表明:72%以上的新汽车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问题,其中以甲醛的超标现象最为严重,大多数被测新车车内空气中所含的甲醛含量都超过室内甲醛国标限量值。   实际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汽车增加和高档装饰盛行的同时,车内空气质量问题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这一问题却逐渐显露出来。   类似的检测数据已经多次显示出近似的结果。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1月,广东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的60款车型中,有50款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上海有关机构抽查的100辆轿车中只有17辆达到国家室内标准,八成以上的轿车内可吸入颗粒物超标,最严重的超过国家室内标准七倍。   污染源主要来自内饰材料   据专业机构的调查显示,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成分较为复杂,有几百种之多,包括烃类、醛类、酮类物质等。主要受到关注的是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几种。   “特别是甲醛对婴幼儿和妇女特别敏感。由于很多消费者买新车是因为结婚,然后生小孩,因此车内空气很大一部分是针对敏感性人群,这样的社会危害就相对更大。”国内知名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贾新光表示,室内空气污染主要是装修污染,原因之一是使用劣质装修材料,污染的主要特点就是甲醛含量高,与此相类似,车内空气的污染源也源于类似的因素。   专家表示,车内空气污染问题成因比较简单,主要是汽车内饰材料释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车内空气质量状况与车辆制造工艺和零部件种类有直接关系,影响较大的主要为汽车仪表台板、门内饰板、地毯、顶棚、汽车线束、座椅总成等。   仅以汽车的内饰构造而言,主要以皮质、纤维和各种工程塑料(12085,-25.00,-0.21%)组成,而这些材料在生产时便需要使用到甲醛、苯等有害物质。有着完善质量管理系统的企业会在内饰组件出厂前进行一轮“消毒”处理,但碍于成本,并不是所有零件配套企业都会做足“消毒”的功夫。同时,车内装饰物如毛绒玩具、塑料地毯等是造成二次污染的主要来源。   车内污染案例频发   “有关标准得到重视的起因,是有车主得了白血病,但最终官司却没有打赢,法院不支持的理由是没有证据。”贾新光向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2002年8月,北京朱女士购买了一辆国产奥拓轿车,同年9月底发现身上有大量出血点,被医院确诊为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发作并接受治疗。2003年3月,朱女士因医治无效病逝。2004年4月,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认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死亡为苯中毒所致证据不足,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示。   自2003年以来,因车内空气污染引起的法律纠纷开始增多,除了“奥拓车苯超标引发死亡赔偿纠纷案”外,还包括“道奇公羊车甲醛超标案”、“奇瑞QQ疑致儿童白血病案”、“ 新甲壳虫甲醛超标三倍”、“中华轿车六年后甲醛仍超标4.4倍”等事件。   记者了解到,由于国内外没有适用的车内空气污染物控制标准,一些企业对车内空气污染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发生相关诉讼案件时,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由于没有车内污染物判定标准,无法对消费者权益实施有效的保护,也无法约束企业的生产活动。   发生在2003年的那场命案中,虽然法院认为,原告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死亡为苯中毒所致的证据不足,但由于存在没有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问题,法院为此向国家质监总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尽早制定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同时建议将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作为汽车制造业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标准制定迫在眉睫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统计表明,2009年,我国汽车产销达1379.10万辆和1364.48万辆,同比增长48.30%和46.15%。其中乘用车产销1038.38万辆和1033.13万辆,同比增长54.11%和52.93% 商用车产销340.72万辆和331.35万辆,同比增长33.02%和28.39%。2009年,我国成为全球主要的汽车消费市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计,2010年,我国全年汽车产量增速在10%左右,有望达到1500万辆。   环保部相关专家根据相关调研的结果表示,汽车的大量使用造成了两方面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汽车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对车外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就是车体材料释放有害物质造成的车内环境污染。   对汽车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国家已经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汽车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标准,并实施了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排放检查制度,对控制汽车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对车内环境污染,国家尚未制定控制标准和采取污染治理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汽车进入家庭步伐的加快,车内空气污染问题会越来越受到关注,相关国家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已经显得较为迫切。
  • 室内空气测量新标准12月1日出台
    室内空气测量新标准出台 车内臭氧测量标准也将公布   对于室内、车内等相对封闭环境的臭氧测量,国家12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   1日上午,环保部公布了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其中对于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环境保护部表示,此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测定,相对封闭环境(例如室内、车内等),空气中臭氧的测定也可参照本标准。   据悉,本标准是对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的修订。   背景链接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dqhjbh/jcgfffbz/200911/t20091106_181276.htm   我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空气中的臭氧浓度不应大于0.16毫克/立方米,如果人所处环境高于这个标准,时间长了,就会产生不良反应。   新修订的该测量标准,修改了标准和适用范围,增加了测定上限和测定下限。   具体的方法原理是空气中的臭氧在磷酸盐缓冲剂存在下,与吸收液中的蓝色靛蓝二磺酸钠等摩尔反应,褪色生成靛红二磺酸钠,在610nm处测量吸光度。
  • 环保部:空气质量新标准仅与世界“低轨”相接
    国务院新闻办2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介绍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方面情况,吴晓青指出,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一步扩大了人群保护范围,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但由于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新标准仅仅与世界“低轨”相接。   吴晓青称,2011年12月30日,环保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标准,2012年1月5日送交国家质检总局会签 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这个标准配套,环境保护部同时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与《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   吴晓青强调,与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比,新的标准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进一步扩大了人群保护范围。标准体现了调整、增设、收严、更新8个字。我们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八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原来的50%—75%提高至75%—90% 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增加了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明确了标准分期实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达标规划。   吴晓青评价说,总体上看,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 PM10、PM2.5等污染物的限值目前仅能与发展中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普遍采用的世卫组织第一阶段目标值接轨。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标准仅仅与世界“低轨” 相接,要正确实现与WHO提出的指导值接轨,我们国家还将有更长的路要走。   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吴晓青提出,针对现行空气污染指数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客观感受不一致问题,新发布的技术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服务于公众健康的指引作用,增加了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调整了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通过每一整点时刻发布各监测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及相应的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为公众了解环境质量、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国标修订意见征集
    环办函〔2009〕95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进行修订。   鉴于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李晓弢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的文本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网址如下:http://bz.mep.gov.cn。   附件:修订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   三、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是否维持既分类(分功能区)又分级的方式?是否有必要保留三级(特定工业区)标准?   四、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是否有必要增加细颗粒物(PM2.5)?是否有必要恢复氮氧化物(NOx)?   五、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项目浓度的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   六、是否要改变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行的"单指标评价"方法(即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就判定空气质量不符合要求并降低评价等级)?
  • 环保部拟修订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8月底的环保部常务会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进行汇报。   根据今年年初征求公开意见的该标准修订版,将增加臭氧8小时监测值 PM2.5可吸入颗粒物尚未列入新标准,但开始作为各地指标的参考值。这是目前国内空气质量指标最具争议的两个指标。   据了解,修订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新标准最终有可能在年底出台。   标准虽宽仍能保护公众健康   我国在1982年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只有6项。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扩大到了10项,此后,环保部又在2000年进行了局部修改,取消了氮氧化物指标,并放宽了二氧化氮和臭氧的标准。   此次修订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写道,以连续8小时最高浓度限值为主的臭氧的空气质量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臭氧环境空气质量发展的趋势,一小时的浓度限制已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需求。   此次修订将臭氧8小时的平均浓度限制二级标准设定为160微克/m3,该浓度限值在国际上虽然相对较宽,但基本上能够起到保护公共健康的作用。   根据《说明》,6到8小时暴露在臭氧浓度在120微克/m3以下存在健康危害。北京市2001年至2002年臭氧小时浓度在14.4-232微克/m3之间,平均为88.9微克/m3。   此前臭氧标准为1小时监测值   我国此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并非没有臭氧监测,但依据的是一小时的监测值,即一天中监测到的每小时最大臭氧浓度作为指标,但是,这个时间值无法反映长时间累积臭氧浓度给人体造成的慢性伤害。   “应该说,这是一个科学上的进步,更全面地考虑臭氧污染造成的效应。”北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邵敏指出。他还表示,标准设立和信息公开是两回事。臭氧一小时监测值此前也列入了国家标准,但一直没有公开。   背景资料   可吸入颗粒物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目前,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标准为PM10,指直径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   臭氧   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含有3个氧原子。虽然臭氧在平流层起到了保护人类与环境的重要作用,但若其在对流层浓度增加,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臭氧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对肺功能也有影响,较高浓度的臭氧对植物也是有害的。   焦点   可吸入颗粒物暂不实施更严标准   在此次修订标准中,首次列出了PM2.5,但是并非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而是作为参考值供各地参考。   在我国当前很多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是主要污染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可吸入颗粒物叫PM10,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叫PM2.5。   “PM2.5更小,进入人体肺部的也就更多,”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说,因为颗粒物上会附带有毒物质,当进入人体的颗粒物更多时,对人体各方面造成的伤害也更多。   研究显示,2004年至2006年期间,当北大观测点的PM2.5日均浓度增加时,约4公里以外的北大第三医院的心血管病急症患者数量也有所增加。   是否有PM2.5监测值,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WHO准则和其他很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首要差别,也是目前我国环境空气指标中最具争议的一块。我国目前的监测,只有PM10的颗粒物。虽然有多个城市和科研机构在做PM2.5的监测,但因为没有国家标准,就无法进行考核和公开。   而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制定了PM2.5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亚洲的日本、泰国和印度也制定了该标准。   北京市环保局:地方任务将重得多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说,一旦发布了PM2.5的标准,对各地政府环境考核和环保部门来说,将承担重得多的任务。   “北京环保局肯定会遵照国家标准来做,指标越多,压力肯定也越大。”杜少中说,“就像血压等人的健康指标一样,三项指标增加到四项了,合格的人也更少了,但要想健康,就应该锻炼身体,大气治理也是一样,改善空气质量,减排才是硬道理。”   据了解,北京市在空气治理上分了16个阶段,实施了200多项政策,是所有城市中政策实施最多的。北京市又从今年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但是,因为北京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复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等原因,大气治理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去年的“达标天”也仅占了 78%,一级天数仅为14.5%。   争议   “勿因不能达标就不实施”   对于PM2.5未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微博)说,“这挺令人失望的。”   根据环保部的《说明》,虽然PM2.5污染较重,全国113个重点城市2008年的年均浓度远高于世卫组织的准则值,但如果制定实施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此外,我国还缺少对PM2.5监测的基础,因此,从全国角度制定PM2.5的标准依然较早。   马军认为,“不能因为会大范围超标就不制定这个标准,标准的设置应该以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而定。不能因为达不到标准就不公开这个标准。”   马军说,PM2.5的监测就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可承受的,标准的设立涉及公众重要的环境知情权。“它可能会对数以亿计的人口造成潜在的很大的影响,这么严重的公众健康的影响,不能永远瞒着,应该告诉公众,我们存在这个问题,解释现在为什么达不到这个指标,五年解决不了的话,十年,二十年是否能解决。这是激发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最大的动力。”   不过,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则认为,“如果一个标准80%都会超标,那标准就没有意义了,设置标准要有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当然从健康角度而言,指标越低越好。”
  •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标准明年起实施
    广大消费者翘首盼望多年的车内空气质量控制标准终于尘埃落定。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该标准自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国内率先提出车内环境污染问题的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国家室内环境与室内环保产品质检中心主任宋广生,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标准是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绿色低碳环保发展进步的规范性文件,意义现实而深远。   9成以上车辆存在污染问题   人们在充分享受驾车乐趣的同时,却不知自己正长期与车内空气污染这个“无形杀手”相伴。据了解,广州市曾对2000辆汽车进行为期7个月的车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显示:92.5%的车辆存在车内空气质量问题。针对不断发生的车内污染事件,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车内环境监测中心曾在2004年发布了第一号车内环境消费警示:警惕新车车内空气污染。   据宋广生介绍,与室内环境相比,车内的空间与环境更狭窄和更密闭,如在夏天长途行车,车内材料在骄阳下长时间封闭暴晒后,有害物质大量挥发,浓度可能会增加数倍,而消费者连续待在狭小封闭的环境中达数小时,有害物质对人身的伤害不言而喻。据调查统计,大约有65%的驾驶员在驾车时会由于车内环境污染问题出现头晕、困倦和咳嗽等现象,车内空气污染已成为导致驾驶员感到压抑、烦躁和注意力无法集中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北京地区进行百辆新车检测发现,新车内污染问题高达90%以上。由于我国没有针对车内环境中的污染控制标准,这些调查基本上都是采用了室内环境的相关标准。   新标准引发社会关注   明年即将实施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根据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来源和对车辆主要内饰材料本身挥发特性的分析,确定了8种主要被控制物质,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稀、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宋广生分析认为,该指南的发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绿色低碳环保发展进步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相对于室内环境污染,车内环境污染问题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解决车内环境污染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宋广生说,该指南的发布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车内空气质量问题的重视,把提高车内空气质量、保护驾车人和乘车人的身体健康成为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汽车研发生产销售企业和汽车材料内饰企业在内全社会的共识。   据悉,新车内空气污染问题与汽车生产工艺和材料密切相关,近年来国外的一些生产厂家对材料释放的化学污染甚至气味污染都十分重视,我国还处于研究之中,个别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用了有污染的胶粘剂、阻尼片等有污染的材料,成为车内空气污染的主要问题。而此次指南的发布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汽车生产企业对材料的选择和控制程度。   为质监部门提供监督依据   近年来,由于没有车内空气质量评价规范,频频发生的车内空气质量问题影响到消费者对政府进行汽车质量监督管理的信心。该指南的实施可以为汽车内空气质量监督检测提供科学的标准和依据,为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了规范性监督检查的依据。另外,还可以加强我国对进口汽车的车内空气质量的控制。近年来,我国汽车进口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与此同时,进口汽车的车内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影响消费者健康和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受理了多起进口高档汽车车内空气质量投诉,但是往往由于缺乏法律性的规范文件难以处理。   宋广生介绍说,虽然目前《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是一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但是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或者在法律法规引用,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在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我国第一例室内环境甲醛污染案例就是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同时,该标准还可以促进车内空气质量净化治理技术和产品产业的发展。据了解,目前解决车内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室内环保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出现了一大批专业从事车内空气净化器、净化材料和解决车内环境污染问题的服务公司,通过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可以有效的控制车内环境污染问题。该指南的发布实施可以推动我国车内空气净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车内环境污染问题提供高效率的服务。   车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一是来自于新车的车内各种配件。第一类是座椅类。包括车内座椅类的座垫、座椅靠背、座椅套和座椅面料,头枕等材料 第二类是内饰类。包括车内地板、门内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窗帘、地板覆盖层等 第三类是功能类。包括车体保温材料、防撞填料、仪表板、杂物箱、室内货架板或后窗台板、遮阳板、轮罩覆盖物、发动机罩覆盖物等等。   二是来自于汽车内饰件材料,包括由单一材料或复合材料、有机材料制成的汽车用内饰部件,主要有塑料类、纤维纺织类、皮革类、橡胶类等四大类材料。   三是生产中使用的溶剂型油漆、稀释剂和黏合用的胶水油漆和涂料。一方面溶剂型油漆的使用增加了车内和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另一方面由于汽车内饰的增加,大量使用各种黏合剂和有机溶剂、助剂、添加剂,据调查,目前一辆家庭轿车使用的黏合剂的用量也达到5公斤以上,最高的可以达到27公斤。
  • 征求意见!关于环境空气的4项国家标准!
    2022年10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正定矩阵因子分解(PMF)模型计算技术指南》等四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相关资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在“意见征集”栏目或首页搜索栏输入本通知名称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大气环境司,意见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张宇哲  电话: (010)65645563  传真: (010)65645567  邮箱: daqichu@mee.gov.cn(图源于生态环境部官网)为契合新标准,仪器信息网于12月1日举办的“环境空气颗粒物分析与监测”网络会议。将拟邀4项标准起草单位的专家出席,分享“环境空气颗粒物源解析方法、监测技术、数据分析与质量控制”等方面内容。点链接,免费占位: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rticulate20221201/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化学质量平.pdf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基于受体模型法的源解析技术规范.pdf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正定矩.pdf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受体模型法监测数据处理与检验技术规范.pdf
  • 上海空气质量评价拟采用国际标准
    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大气化学研究中心主任庄国顺介绍,目前国际上将PM2.5作为空气质量评价标准,“这是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科学研究分析后建议的评价标准。他们认为,直径在2.5微米以下的颗粒物是影响人体健康的关键,因此建议以PM2.5来衡量空气质量。 ”   我国目前的空气质量评价标准是PM10,即在每立方米50-100微克之间的空气质量为良。上海发布的空气质量报告也是参照这一标准。   记者在复旦大学第四教学楼楼顶看到,众多仪器正在监测着空气质量。 “这台仪器监测的是PM2.5和PM10。”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大气化学研究中心博士后林燕芬介绍说,它能监测空气中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以及两者之间的颗粒物浓度,包括瞬间浓度、1小时浓度和24小时浓度等。   “虽然我国还未采用国际标准,但有关部门已经在研究中。”庄国顺告诉记者,去年他曾收到一份发自国务院的征询意见书,询问他是否支持将PM2.5写入国家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庄国顺在回函中写道:“完全支持”。   2009年8月18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了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环境评估报告》,肯定了上海筹办世博中在空气治理上的努力。在谈及PM2.5时,报告建议:“目前上海PM2.5的监测能力还处于初级阶段。考虑到PM2.5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我们建议政府加强对此的监测工作。 ”   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也曾表示,针对PM2.5,未来上海将尽快推出一系列措施,希望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把指标降下来。
  • 空气质量标准将修订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中国工程院院士侯立安在北京透露,中国国家环保部和国家标准委下达2014年标准修订计划,决定将2012年3月1日实施的推荐性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修订为强制性标准。   这个标准如何强制执行,对于消费者来讲是个莫大的好事,对于行业来讲,历经高速发展这么多年,也算是一种进步的体现。   当然,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于目前存在问题多家汽车制造商或许会带来成本、库存时间等方面的压力,综合来看,跟上整个行业的步伐,避免被空气质量这样的门槛排除在外,长久来看,对于任何一家汽车制造商来讲,也都是好事,在此谈三点内容。   第一、强制执行标准对消费者有利。   中国车市下&ldquo 消费者是弱势群体&rdquo 仍是不争事实、需改观,但是你要让消费者主动去维权,个体消费者一方面能力和影响力有限,未必能够抗衡汽车制造商和汽车经销商。另外一个方面,作为个体的维权成本太高,维权时间有限,也很难凑效,整个过程来讲,消费者只能去寻求一只另外的力量去改善这种状态。   我们也能够发现,汽车制造商在赚取利润的过程中,对于消费者的诉求并没有太多的保证,我们看到了消费者关于汽车维权案例层出不穷,有很多种规则原本就是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弊病,消费者反复申诉都没有相应的回应,这种事情如果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就需要政府方面或者第三方能够站起来,为消费者进行维权。   空气质量问题前几年就被公布出来,多家汽车制造商为了能够降低成本,在进行产品集成的过程中使用低成本、挥发有害气体的材料,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惩处,这样的情况下,根据资本的趋利性,这种产品的应用会逐步泛滥,这个时候,我们还去谈所谓的汽车大国、汽车强国,连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自身健康都不能实现,显得滑稽可笑了。   当然,作为强制执行的标准,或许我们还未能够完善,对每一样有害挥发物都进行标定对比,但是这是好的开端,对于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逐步的完善,这是一种进步,值得称赞。   第二、主动迎合标准能够让车企受益。   谈到汽车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问题,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汽车制造商的挑战是不是更大了?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包括汽车成本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汽车检测的难度也会增大,但是从趋势上来讲,这种鞭策的强制标准,更有助于行业的发展。   车市竞争加剧、多思考为消费者做事情有利自身发展,前段时间看到汽车制造商的广告,不列出这家汽车制造商的品牌名称,只是它们多次提到了自己的空气质量如何好的问题,这原本应该是入门级别的质量要求,因为其它家做的不好,就成了它们的优点了,事实上如果有一家或者几家在这个方面做得好的话,对于处于同一平台竞争的汽车制造商来讲,就显得非常不利了。   很多事情是个悖论,比如去年很多汽车媒体谈到的福特汽车在车展过程中遇到的维权问题,以及杭州多家媒体曝光的问题车展等情况,这些可能都是属于一种极端情况,或许解决这些问题只需要花费很少的资金,在设计的过程中只需要增加一点点的成本,但是如果这些问题走上了台面,意味着花费巨大的资金去填补这个漏洞都很难恢复。   可能很多人会想,有没有防患于未然的策略,当然有,就是我们在进行标准制定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制定公平的规则,然后合理的执行下去,这样那些极端问题就不会出现,即便出来了有违规则的极端维权事情,在媒体上也未必站得住脚。   所以,我们主动去迎合一些标准,主动作出对于消费者有利的事情来,或许并不需要太多精力、太多成本,这些细节可能铸就了汽车制造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位置,也决定了自己有没有饭吃。   第三、多方相互促进消除&ldquo 不良潜规则&rdquo 有着行业发展。   对于很多新车购买者来讲,都一个困境,就是如何避免自己和家人受到新车有害空气的危害,可能在购车之后,弄一堆&ldquo 碳包&rdquo 放在车里吸取甲醛等有害身体的气味,这些措施有可能是亲友告知的,也有可能是销售顾问提的的建议,甚至很多经销商出售碳包给新车车主用来进行吸附有害新车气体挥发物,这个时候来讲,新车有害气体挥发物已经成为经销商和消费者心知肚明的&ldquo 潜规则&rdquo 。   检测机构也发布相关的数据:中国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车内空气污染问题调查显示,随机抽检了100辆轿车,发现90%存在车内空气污染 汽车环境专业委员会调查发现,在接受测试的1175辆汽车中,全部检测项目均达到标准的车辆仅为52辆,占已测总数的6.18%。&ldquo 3· 15&rdquo 前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过去一年里消费者有关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新车车内空气质量是投诉的四大焦点问题之一。   不管这个时候很多人可能会质疑,这个问题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既然大家都知道为什么没有解决?   事实上,这些年,由于汽车快速发展,我们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此前或许是关注度太低,或许是其它方面的原因,这些潜在的问题并没有受到重视,但是现在这些问题暴露在阳光下之后,就需要给予解决。   最可能有效的方式,是行业协会或者政府监管机构给予建设构架,然后汽车经销商、汽车制造商等在这个过程中有所作为,共同为行业的进步,为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做点事情,这些才是我们整个事情的出发点。
  • 空气、水质等检测方法国家环保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等十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等十四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2009);   二、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2009);   三、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2009);   四、黄磷生产废气 气态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1-2009);   五、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   六、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2009);   七、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2009);   八、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暂行)(HJ 545-2009);   九、环境空气 五氧化二磷的测定 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6-2009);   十、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47-2009);   十一、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8-2009);   十二、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9-2009);   十三、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50-2009);   十四、水质 二氧化氯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51-2009)。   以上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配套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公告中指出,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p p   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p p   特此公告。 /p p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p p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span /p p   关于监测时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要求,考虑到相关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已有规定,且近期将在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不再重复要求。 /p p   此次修改不涉及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今后,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统一可比的监测数据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标准修改单的发布实施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p p   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同步发布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直接相关的19项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对涉及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内容进行调整,与标准保持一致。 /p p   19项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65e0432c-60aa-469e-8706-e95e01c28e50.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a6c3c2f-2c5a-44f9-9681-620061bd9b5f.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489b919-2d55-489d-806e-9d4c976f51e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b3c1428-bb6f-4851-be79-dcd66d235eaa.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141ee726-bb48-4a57-89c9-f19ed0b5cf31.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1f90aef4-027a-41b3-a920-f7948cfd9838.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78d789f-f680-4f52-a7b8-24cfd8ae78cf.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e486937-3b03-41fc-add2-3ea86ccea6d1.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cc16d833-d342-4636-87fd-81d030b2509a.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5165c9ee-5c03-48f5-bffa-c0217678538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8a9bda73-427f-46a0-9e35-8230bbdb34b7.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76a7a6f6-1f00-4c0e-8083-6027cbd77e77.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a859da01-a68c-418b-b854-7298e90394cb.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7e6b2f91-e42a-4d72-80f2-5d9f517b808b.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db899c8f-1a4b-479e-b8d1-4b380bf2c98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84c9bc0e-4be9-485e-8b03-764b8b2369b5.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0cd46815-2bb8-469d-b1e5-2b8b7695b5f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c18107f3-1f4d-441c-8655-fe0fe6fc73a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6593adb5-0e8b-4017-97f1-6285755d1f80.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pdf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 /span /p p   据了解,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启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抓紧完成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仪器设备调试升级,预计9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 同时,指导各地做好地方监测点位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 /p
  • 一大波空气检测新标准来袭!这些仪器请就位
    近日,小编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多个环境检测新标准即将实施,特地选取了环境空气相关的标准分享给大家,帮助众多环境领域用户了解新标准概况及涉及到的仪器品类和检测方法。接下来,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看下吧~一、空气检测新标准1、HJ 1261-2022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实施日期:2023年1月15日标准说明: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检测项目:苯系物(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所需仪器:气相色谱仪、自动稀释系统、气体采样器/大气采样器等。2、HJ 1262-2022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实施日期:2023年1月15日标准说明:自HJ 1262-2022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3 年 9 月 18 日批准发布的《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本标准测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限制。检测项目:臭气所需仪器:分析天平、真空泵、空气压缩机等。3、HJ 1263-202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实施日期:2023年1月15日标准说明:自HJ 1263-2022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 年 3 月 25 日批准发布的GB/T 15432-1995《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检测项目:总悬浮颗粒物所需仪器:大气采样器、分析天平、恒温恒湿箱等。4、HJ 1270-2022 环境空气 26 种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实施日期:2023年6月15日标准说明: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多溴二苯醚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相和颗粒相中26种多溴二苯醚的测定。检测项目:26种多溴二苯醚分别为:BDE 7、BDE 15、BDE 17、BDE 28、BDE 47、BDE 49、BDE 66、BDE 71、BDE 77、BDE 85、BDE 99、BDE 100、BDE 119、BDE 126、BDE 138、BDE 153、BDE 154、BDE 156、BDE 175/183、BDE 184、BDE 191、BDE 196、BDE 197、BDE 206、BDE 207和BDE 209所需仪器:大气采样器、高分辨气质联用仪、索氏提取器、快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浓缩仪等。5、HJ 1271-2022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实施日期:2023年6月15日标准说明: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检测项目:甲酸、乙酸、乙二酸所需仪器:颗粒物采样器、离子色谱仪、超声波清洗器等。6、HJ 759-2023 环境空气 63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实施日期:2023年8月1日标准说明: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废止。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检测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所需仪器:采样罐、气体流量计、气质联用仪、气体稀释装置、气体浓缩仪等。除了上述仪器,小编了解到还有很多【环境监测仪器】以及【实验室常用设备】在环境检测实验中会经常用到,感兴趣的用户,可点击查看。更多仪器种类,请访问【仪器优选】。二、空气检测相关解决方案1、离子色谱法测定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乙二酸方案简介:本文建立了一种使用离子色谱法测定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乙二酸的方法。参考2021年版《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标准,用IC-16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结果显示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线性良好,标准曲线相关系数均≥0.995;低中高浓度混标溶液连续分析6次,保留时间RSD≤0.032%,峰面积的RSD≤1.587%;低中高浓度加标样品回收率在93.1%~107.0%之间,相对标准偏差<0.620%,方法准确可靠。该方法重现性好,灵敏度高,可用于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甲酸、乙酸、乙二酸的测定。使用仪器:岛津离子色谱仪Essentia IC-162、天美赛里安气相色谱仪在空气检测的应用——热脱附-气相色谱法(TD-GC)测定空气中的苯系物方案简介:本应用采用GC456i气相色谱仪搭配热脱附进行测试,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该方法配置合理,线性良好。使用仪器:天美公司赛里安456i气相色谱仪3、环境空气中二噁英类检测方案简介:二噁英类剧毒物质通常指具有相似结构和理化特性的一组多氯取代的平面芳烃类化合物,属氯代含氧三环芳烃类化合物,包括75 种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噁英和135种多氯代二苯并呋哺,缩写分别PCDDs/PCDFs。人类可能因摄取被污染食物,不断地将二噁英类物质富集在人体脂肪中,最终对人体产生严重影响。使用仪器:睿科HPFE高通量加压流体萃取仪4、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检测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方案简介: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是空气中非常重要的一类污染物,能够形成二次气溶胶,是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HJ759-2015是非常重要的实验室环境空气中VOCs的检测方法,能够有效解决国内环境空气中VOCs检测难题。标准更新征求意见稿中扩宽了符合方法标准的预浓缩仪类型,细化了采样和分析中的技术细节,使得方法更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专业性。本文主要针对2021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出的《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简称HJ759修订稿)进行仪器适用性评价。使用仪器:赛默飞ISQ™ 7000单四极杆GC-MS三、关于导购平台【仪器优选】作为专业性及影响力兼具的国内一线科学仪器导购平台,囊括了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物性测试仪器、光学仪器及设备等15大类仪器,1000+个仪器品类,收录20万+台优质仪器。其核心宗旨是帮助仪器用户快速找到优质靠谱的仪器。经过多年的持续建设,平台实现了可以同时从价格、品牌、行业、口碑、产品横向对比等多维度快速查找仪器产品的功能,助力千万级用户轻松找到靠谱仪器。【行业应用】是仪器信息网专业的行业导购平台,汇聚了行业内国内外主流厂商的优质分析方法及相应的仪器设备。栏目建立了兼顾国家相关规定和用户习惯的专业分类,涉及食品、制药、环境、农/林/牧/渔、石化、汽车、建筑、医疗/卫生等二十余个行业领域。目前,已经收录行业解决方案6万+篇。四、空气检测新标准采购节马上开启仪器信息网围绕2023年实施的一系列空气检测新标准,特于2023年3月底举办【空气检测新标准采购节】活动。活动将邀请相关专家及知名仪器厂商为行业用户带来新标准解析,同时,联合各优质厂商助力空气检测仪器选型。敬请期待!
  •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两项环保标准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批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法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空气污染防治,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数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监测项目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以上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 美环保署公布新标准 严控空气臭氧浓度
    美国环境保护署7日公布新空气质量标准提案,收紧布什政府时期关于空气质量的标准。   根据这一提案,空气中的臭氧浓度不高于0.060至0.070ppm(百万分之一)才算达标。按照2008年3月实施的原有标准,空气中的臭氧含量不高于0.075ppm就算达标。   据美国媒体报道,联邦政府的空气质量标准将对州一级和地方一级政府制定相关排放标准产生深远影响。发电厂和机动车等排放的氧化氮等污染物是地表臭氧形成的源头,新的联邦标准不但意味着对这些排放“大户”的限制将更严格,剪草机等排放“小户”也可能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将有最多20年时间来达到联邦政府的标准,否则将面临联邦拨款扣减等惩罚。   臭氧是空气中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成分,会对人的肺部造成危害,使人易患呼吸系统疾病。环保署预计,要想达到提案中的新标准,全美将投入大约190亿至900亿美元改善空气质量,能减少130亿至1000亿美元的医疗开支。   根据美国《洁净空气法》,联邦政府需每5年评估一次空气臭氧标准。美国媒体报道,石油、电力行业等以损害经济为由反对更新这一标准。
  • 解读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 分指标设计传递体系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什么要出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意义?环境保护部监测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p p strong 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亟待健全完善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与手工监测相比,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起步较晚,但发展快,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有待健全和完善,各国控站点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急需加强。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是环保系统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臭氧溯源和传递体系。由于各SRP量值校准方法、技术要求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缺少统一标准和管理规定,影响了臭氧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因此急需建立全国环保系统的统一且规范的臭氧标准传递体系。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是颗粒物标准传递工作急需加强。颗粒物(PM10和PM2.5)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事权上收至国家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社会运维机构负责国控站点的运维 “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部还将依托部分技术能力强的省级环境监测站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形成国家—区域—运维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因此,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标准传递体系和传递工作程序均需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另一方面,颗粒物采样滤膜材质不统一,应加强质量核查和评估,确保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的溯源性和可比性。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是标准气体质量存在差异。在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和CO)自动监测中,需使用标准气体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定期校准。目前,国内标准气体制备机构较多、标准气体种类繁杂,个别标准气体量值存在偏差,应加强对标准气体及其标准传递工作符合性的质量核查。    /p p strong 进一步推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规范化管理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是履行政府职责,完善现有标准传递体系的客观需求。《规定》的出台,完善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体系,为规范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提供了制度依据,从而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有章可循,依规管理。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是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迫切需要。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方案》。《方案》中提出构建国家—区域—运维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建设环境空气自动监测量值溯源和传递体系,建成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体系,健全颗粒物手工监测比对体系,完善SO2等常规气态污染物的标准传递体系等,并明确2017年底完成所有国控站点的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臭氧量值溯源和传递的工作目标。《规定》的出台,是细化、落实《方案》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推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规范化管理。 /p p strong 分指标设计不同的传递体系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规定》按照不同监测指标,遵循标准传递原理,设计了3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体系。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颗粒物(PM10和PM2.5)标准传递体系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建立基于手工与自动监测比对的颗粒物比对平台,是实现颗粒物自动监测结果溯源的基础。颗粒物比对平台由颗粒物一级比对平台(国家级)、二级比对平台(区域级)和三级比对平台(运维机构)组成。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颗粒物标准传递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即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标准传递体系和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标准传递。其中,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标准传递体系对应比对平台分成三级,采取逐级比对的方式进行传递。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标准传递是各级比对平台均需具备的标准传递能力,将参比方法通过比对方式传递至各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臭氧标准传递体系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我国臭氧标准传递体系由臭氧一级标准(监测总站和标样所的SRP)、臭氧二级标准、臭氧传递标准(控制标准和传递标准)、臭氧工作标准和臭氧分析仪5部分组成,臭氧一级标准采用逐级或跨级传递至臭氧分析仪。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气态污染物(SO2、NO2、CO)标准传递体系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为确保标准气体质量,《规定》要求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定期对各国控空气站在用标准气体标准传递符合性进行质量检查。    /p p strong 明确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机制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规定》确定了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体系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标准传递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监督检查内容。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明确责任机构。确定了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明确了三级标准传递机构的组成,其中一级标准传递机构由监测总站和标样所组成,区域质控实验室为二级标准传递机构,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机构为三级标准传递机构。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细化工作职责。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设一级、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建立标准传递技术体系,开展标准传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测总站承担一级标准传递机构能力建设,包括建立颗粒物(PM10和PM2.5)一级比对平台和臭氧一级标准,为标准传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标样所负责建立臭氧一级标准,为臭氧标准传递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在用标准气体标准传递工作符合性的质量检查。区域质控实验室负责二级标准传递机构能力建设,向下级标准传递机构进行颗粒物手工采样器和臭氧标准传递工作,承担监测总站组织的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的质量检查工作。运维机构承担三级标准传递机构能力建设,负责三级标准传递机构标准传递工作。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构建体系架构。确定了颗粒物(PM10和PM2.5)标准传递体系、臭氧标准传递体系和其他气态污染物标准传递体系架构以及与各级标准传递机构对应的关系。其中颗粒物(PM10和PM2.5)一级比对平台的手工采样器作为环境保护系统一级标准。通过颗粒物(PM10和PM2.5)一级比对平台传递确认的二级比对平台的手工采样器作为环境保护系统二级标准。通过颗粒物(PM10和PM2.5)二级比对平台传递确认的三级比对平台的手工采样器作为环境保护系统三级标准 对于臭氧传递,监测总站和标样所的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作为环境保护系统臭氧一级标准,区域实验室SRP作为环境保护系统区域级臭氧标准,运维机构通过国控站点配备使用的臭氧校准仪、多气体动态校准仪等装置,将臭氧传递标准传递至臭氧分析仪。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四)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各级标准传递机构职责,遵循标准传递原理,规定了颗粒物、臭氧和气态污染物标准传递工作程序。一是一、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应向下级标准传递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颗粒物(PM10和PM2.5)手工采样器的比对工作。三级标准传递机构应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颗粒物(PM10和PM2.5)自动监测仪器标准传递工作。监测总站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在用手工采样器和采样滤膜的质量检查。二是将臭氧一级标准每年拿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比对,监测总站每年组织一次环境保护系统内臭氧标准传递工作。三级标准传递机构配置两台或两台以上臭氧校准仪等,每年由臭氧一级或二级标准校准一次。三是标样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在用标准气体标准传递工作符合性的质量检查。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五)明确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标准传递机构制定标准传递计划并如期实施。二是要求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送至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选择送至计量部门校准,或开展标准传递。三是要求各级标准传递机构开展标准传递时,使用的计量器具经过溯源,使用的标准气体为国家依法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四是要求各级标准传递机构每年向上级标准传递机构提交工作报告,一级标准传递机构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报告。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六)落实监督检查。一、二级标准传递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对标准传递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p
  • 汽车内空气质量问题引专家热议 标准缺失是主因
    标准缺失,车内空气何时澄清?   国内多个知名品牌的汽车中强致癌物多环芳烃超标。近日媒体曝光的这一新闻,让多环芳烃这一专业名词进入大众视野,也让车内空气质量问题成为热门话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金良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多环芳烃具有高污染性,是煤、石油、木材等有机物不完全燃烧时产生的一种碳氢化合物,在人类生活的环境中几乎无处不在。   “它本身具有高致癌性。”张金良介绍说,大气中的多环芳烃一般通过呼吸和身体接触两种方式进入人体,一旦进入有可能破坏体内的一些遗传物质,损坏细胞结构,受损的细胞因无法修复或可引发癌症。   那么,车内多环芳烃是从哪里来的呢?今年新成立的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主任宋广生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车内多环芳烃的来源比较复杂,“比如汽车的配件(坐垫、座椅套)、车内饰(门内护板)以及生产车时使用的油漆、稀释剂、粘合用的胶水,甚至一些劣质的香水、空气净化剂等,都可能含有(多环芳烃)”。   但在此前,人们对于车内环境质量的污染问题关注并不多。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出台限制车内多环芳烃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2年3月1日,历时8年,《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终于从草案正式走向执行程序,这是我国第一次就乘用车内空气质量发布相关标准,但高致癌物多环芳烃并未涉及其中。   《指南》编制组组长、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学院教授葛蕴珊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消费者检测车内空气质量主要参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但事实上,室内空气情况与车内有很大的不同,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直接照搬室内,肯定会出现或大或小的偏差。“没有相关标准,车内空气质量的好坏无从说起,遇到纠纷时,没有判断依据。《指南》的推出,可使车内空气质量检测更符合实际情况。”   葛蕴珊表示,当初制定标准遵循三大基本原则:污染物必须是在车内空气中检测到的物质 这些物质对人体是有害的 在车辆的内饰材料、粘结剂和密封材料等中存在的物质。《指南》规定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乙醛等8种高度污染物的浓度限制标准。高致癌物多环芳烃并未涉及是因为“它本身的来源很难测定,对检测环境也有严格要求”。   “在我们前期的测试中,并未检测到多环芳烃,而内饰材料中即使存在多环芳烃,由于自身高沸点的特性,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可能挥发到空气中去。”葛蕴珊说,只有当材料变成了碎末分散在空气中,才可能会吸附一些多环芳烃,这种空气被人吸入后会产生危害,但“在正常的驾驶环境中,不可能发生这样的状况”。   《指南》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汽车厂商的车内装饰质量、加工制造工艺等。但随着执行的深入,很多业内人士指出,《指南》只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缺乏强制性和监管性,导致很多厂家在执行上很难落实。   “大型的品牌车厂下面都有很多供货商,而且越是下游变动性越大,很难监管。”某4S店工作人员说,下游供货商完全以成本预算为主,对于产品质量并不是很关注。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提交了《关于提升车内空气质量、防范车内环境污染的提案》,他强烈建议应尽快将《指南》中的标准从“推荐性”上升成“强制性”。   对此,葛蕴珊指出,推荐性还是强制性是根据标准的性质制定的,而且现在《指南》中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斟酌的地方,上升为强制性标准当是努力的方向,但不可操之过急。   有业内人士直言,如果强制性实施标准,将有90%的车无法出厂。但葛蕴珊说,目前国内并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出厂质量检测,一般都是厂家自行检查、自我送检,这个数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指南》制定时,很多厂家也参与其中,只要有所重视,进行技术升级达到这个(标准)并不难,成本我们也做过预算,并不是很高。”   但一业内人士提出异议,很多汽车厂家在技术上很难同时满足8项标准。“车内很多材料中本身就带有污染物,比如多环芳烃,但就目前市场来看,环保型可替代的材料太少。”   “解决车内空气质量问题,目前最关键的是细化相关汽车内饰件和内饰材料的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宋广生建议,有关部门应参考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定汽车内饰件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同时对于严重污染车内环境、危害消费者健康的汽车内饰材料制定淘汰和限制使用名录,供汽车整车厂和汽车内饰件生产厂家参考。   宋广生认为,从源头上解决材料问题应是汽车生产企业将来重点考虑的方向。检测中心已发布举措,在全国征集安全环保汽车内饰材料,重点征集可以代替传统汽车内饰材料的新型材料,征集来的样品将由检测中心免费进行测试。
  • 连日雾霾催"热"空气净化器 无统一检测标准
    最近雾霾天气成为影响市民生活的重要因素,怎样合理的防范与预防成为新的话题。自22日山东省解除雾霾黄色预警后,雾霾天气的影响却促使空气净化器成为最近市场上的销售新星。而记者了解到,这些空气净化器的价格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并且宣称99%去除甲醛、pm2.5等污染物。经记者了解,目前空气净化器行业还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质量检测标准,空气净化器厂家所宣传的功能多被夸大。   雾霾频袭,空气净化器成“香饽饽”   22日,记者来到滕州市几家大型商厦发现,空气净化器一时成为了市民热捧的对象。记者在其中一家商厦中看到,某知名品牌的空气净化器摆在显眼位置,在该品牌空气净化器专柜前的宣传栏上写着“可清除雾霾”的醒目字样,虽然已时近中午,但也有不少市民前来咨询。其中一位市民咨询销售人员空气净化器有何作用时,销售人员介绍道,对室内的甲醛、花粉、tvoc异味等都能起到良好的空气清洁净化作用。当记者询问是否能够净化飘入室内的“雾霾”时,该销售人员讲道,其实也是有一定效果的,但具体是否能彻底净化,她还得咨询一下厂家才能知道。   同时,该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今年的空气净化器比往年要卖得好。往年空气净化器属于“冷淡”型产品。而最近雾霾天气频繁,家中有孩子的市民都前来咨询,并有意向购买。“有些家庭一下就买两三个,客厅、卧室各一个。”销售人员说道。在展示台,记者观察到空气净化器的价格从几千元到万元不等,特别是一些价格不高而且功能较全的空气净化器倍受市民推崇。   不仅实体店空气净化器的人气很高,而在网上空气净化器的销量也成直线上涨。一家网店已经挂出致歉信:“因受雾霾天气影响,店铺订单暴增,此期间我店如未提供周到贴心服务,请见谅。”翻看网页时,记者注意到,其中一款价格为1599元的空气净化器卖得最好,月销量2571件。还有的店铺挂有“微量现货”的字样。   净化有没有效,多数商家“空口无凭”   记者了解到,许多空气净化器产品,都标称对pm2.5、甲醛等有害物质具有净化功能,其中很多空气净化器的产品都打出了“pm2.5去除率达99%”、“甲醛净化率99%”的口号。但究竟效果如何,能否给出书面证明材料,多数代理商家都表示不清楚,也拿不出相关检查证书。   在其中一大型商厦,恰逢一位空气净化器的代理商家在现场,许多市民都比较关心甲醛、苯、pm2.5等污染物的去除效果,在这些方面,商家表示可以保证。“去除率都能达到99%,什么空气污染物都能除,一般一小时可以循环2至6次,有的净化器内安装电子眼,如果室内污染程度比较高,那电子眼就会显示红色,一般十几分钟后就会变成绿色,这就说明室内已经完成了一次净化。”但当记者问是否能够看一下检测报告时,商家却以各种理由不肯拿出检测证书。   专家说法   没有明确界定标准 容易被过度宣传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目前,空气净化器的界定标准很难。没有统一标准,不同的净化器产品所谓的净化效能也基本不具有可比性。比如同样是声称甲醛净化效果能达到98%,有的净化器只需要一两个小时就能达到,而有的净化器却需要十几个小时。所以有些空气净化器产品执行的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而有的产品执行的是自己的企业标准。如果没有强制性国标,空气净化器市场就很容易出现过度宣传、混淆概念等现象。   专家指出,目前空气净化器标准只是在安全和性能上有部分规定,但对于综合适用面积等因素净化效能的规定还不够细致,基本都是推荐标准,对企业没有强制执行力,也很难判定这些净化器产品不合格。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选购空气净化器时,还是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能片面的听从导购的推荐和介绍,要注意一下净化器参数、适用面积等,要在购买前做到心里有数,不要盲目认为贵的就是好的。”
  • “湖北空气负氧离子浓度地方标准”出台 监测数据将公示
    11月18日,“湖北省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等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制定科学客观,公众易于理解,对湖北省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的监测、评估和服务,以及指导公众健康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湖北省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等级地方标准由湖北省气象局和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联合起草,结合湖北地域气候、地貌类型等特点,利用2014年湖北省逐10min的空气负氧离子浓度数据,统计各小时平均值作为建模数据,以反映空气的平均状态,建立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等级。  标准界定:当负氧离子浓度100个/cm3时为Ⅴ级,当负氧离子浓度在100~500个/cm3时为Ⅳ级,当负氧离子浓度在500~1000个/cm3时为Ⅲ级,当负氧离子浓度在1000~1500个/cm3时为Ⅱ级,当负氧离子浓度≥ 1500个/cm3时为Ⅰ级。  据了解,湖北是全国较早开展空气负氧离子观测和应用的省份之一。2013年10月,由湖北省气象局和湖北省林业厅共同开展全省空气负氧离子站网建设,湖北省气象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作为具体承建单位于2014年1月完成了空气负氧离子观测仪器站网的建设,2014年3月提供湖北省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的实时监测和服务。  随着湖北省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等级地方标准的出台实施,湖北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监测数据及相关服务产品也将陆续开始对公众发布。
  • 我国161个城市实现了新空气质量监测标准全覆盖
    记者2013年12月31日从环保部获悉,第二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全部449个监测点位已与国家联网,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当地环保网站和全国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上对社会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环保部监测司司长罗毅介绍说,继去年第一阶段74个城市实现了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之后,到今天为止,发布空气质量实时信息、空气质量月报及参与空气质量排名的地级城市将由现在的74个增加到161个,实现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三区”所有地级城市、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全覆盖。   为做好第二阶段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环保部重点抓了五方面工作:一是全面部署第二阶段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印发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二是第二阶段国家和地方共计投入约4.4亿元,有力地推动新增指标的监测能力形成。三是进一步完善新标准监测技术体系。四是开展环境空气监测质量大检查,组织近百名专家对29个省、76个城市的部分国控空气监测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各省要求整改,有力地提高了空气监测数据质量。五是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方网站上进一步完善了“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网络版、手机app版和ipad版,供公众及时了解空气质量信息。   罗毅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全力保证监测设备的稳定运行,加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与规范,并把交叉检查、飞行检查作为数据质量常态化管理手段,对空气质量监测的运行和数据质量进行监督。   同时,进一步改进空气质量信息的发布形式,将在环保部官方网站对外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各地也将采用网络、电视、手机、微博等方式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使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挥监测数据为民服务的作用。扎实完成第三阶段的任务,力争尽早在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均依照新标准开展监测、评价并发布数据。 文章转载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GB/T 18883-202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正式发布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新版GB/T 18883-202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在2022年7月11日正式发布,将在2023年2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将全部代替现行的GB/T 18883-2002。2022版新空气标准与2002版相比,有了以下的变动:1. 新增细颗粒物PM2.5、三氯乙烯C2HCl3、四氯乙烯C2Cl4 三项化学性参数及其限值规定,室内空气质量指标由原来的19项变为22项。2.调整了5项指标的限值,包括二氧化氮、甲醛、苯、细菌总数、氡,其中有三项关键参数进行了限值缩紧。二氧化氮NO2限值从0.24mg/m³缩紧至0.20mg/ m³;甲醛HCHO限值从0.1mg/ m³缩紧至0.08mg/ m³;苯C6H6限值从0.11mg/ m³缩紧至0.03mg/ m³,缩紧力度较大;生物性菌落总数名称变更为细菌总数,限值由2500cfu/ m³缩紧为1500cfu/ m³。3. 检测方法变更,TVOC检测方法由之前的热解析+GC改成热解析+GCMS(附录D)的方法,新增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也用相同方法。01GB/T 18883-2022 检测项目与应对方法02GB/T 18883-2022 与 GB 50325-2020 区别GB 50325-2020是强制标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工程必须按要求检测并满足其要求,标准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的环境污染控制,除监测大气外,还包括对建筑材料的监管。GB/T 18883为推荐标准,标准主要规定室内空气的要求,适用于住宅、办公建筑物以及其他室内环境,发布部门是国家卫生委员会。03岛津应对方案热脱附-GCMS法测定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LC测定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岛津宗旨是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一直致力研究环境空气与大气污染的检测,在有机分析领域上,能很好地应对GB/T 18883-202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新标准,为环境大气检测保驾护航。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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