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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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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检测相关的论坛

  • 跨省建立分公司成立检测机构需要注意什么?

    [size=15px]跨省建立分公司成立检测机构需要注意什么?[/size][size=15px][b]解答:[/b][/size][size=15px]1、跨省CMA资质,要分别申请。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申请。[/size][size=15px]2、CNAS可以用两种办法,一种分别申请各自的证书,也可以直接以总公司申请多地点实验室。[/size]

  • 请教跨省的多场所试验室如何计量认证?

    请教跨省的多场所试验室如何计量认证?目前试验室设立在省内,而且主场所和分场所今年一起通过了省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试验室明年打算在外省再设立一个分场所,不知道这样跨省的分场所如何申请?如何组织评审?是不是两个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联合组织评审?希望有高人指点迷津,多谢!

  • 跨省搬迁CMA资质怎么处理?

    跨省搬迁CMA资质怎么处理?CMA一般申请的是省级的,不同省主管单位不一样, 准则也可能略有不同,如果要把一个公司跨省搬迁,该如何处理?

  • 【我们不一YOUNG】固废跨省转移问题

    问题:您好,有关一般固废跨省转移问题咨询如下: 问题1:从填埋场开挖筛分出的废塑料,经预处理后打包运输,从海南海口运往广东揭阳(接受方在广东揭阳有经环评批复的废塑料资源化利用工厂),请问是否能跨省转移? 问题2:从外地运至广东揭阳转移一般固废,临近原则是否有区域限制?具体包括哪些省份可以跨省转移?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可咨询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厅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办理省外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

  • 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便捷化,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b]一、试点时间[/b]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b]二、试点内容[/b]  在全国范围,选择一批环境管理水平高、技术装备先进、污染防治设施完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再生铅企业作为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  试点期间,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按照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试点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核准经营规模内接受废铅蓄电池。  [b]三、试点单位基本条件[/b]  (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废铅蓄电池核准利用能力不小于10万吨/年。  (二)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  (三)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36号公告)中的Ⅱ级及以上水平。  (四)近两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降低环保信用等级。  (五)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应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废铅蓄电池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电子地磅、电子管理台账。  [b]四、组织实施[/b]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申报,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以及试点单位基本条件,制订审核细则并严格组织审核,分别于2023年12月底和2024年12月底前,将试点单位名单和动态调整后试点单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试点单位情况,我部建立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b]五、工作要求[/b]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支持作用,认真组织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加强对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管,每年组织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指导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有关信息,严格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注重技术帮扶,及时指导帮助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建立退出机制,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试点期内不再符合基本条件的试点单位信息报送我部,我部按程序终止其试点工作。  (三)信息报送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和2025年12月底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我部,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收到本通知后,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1名联系人,并将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龙  电话:(010)65645786  邮箱:hwmd@mee.gov.c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1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 【分享】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近年来,跨省界水污染纠纷不断增加,逐渐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国务院领导要求在跨省界重点河流、湖泊、海域建立跨省际联防治污机制,互通情况、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的协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有效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从源头上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发生     为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涉及跨省界流域的相邻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要根据该地区环境容量及出境水质目标,合理制定规划、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项目验收关,采取更加严格的环保措施。从源头上防范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纠纷。     (一)合理规划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实行环境优先政策,根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及跨省界水质要求,制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要限制、禁止发展重污染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对钢铁、造纸、酒精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尽早完成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二)注重源头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验收关。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国务院批准、由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要求,自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毗邻上游地区拟建项目,经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可能会严重影响跨省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在审批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询下游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     (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大对跨省界流域环境整治力度,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对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影响跨省界水质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严格控制流域农业面源污染。     (四)落实治污责任,严格实行跨省界流域断面水质考核。敦促政府确保跨省界流域水质达到《“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我部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评定,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暂停审批影响跨省界流域水质的主要区域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按《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确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部分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协调,适用标准不合理,影响监督管理与责任考核,应加强相邻省界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统一性和合理性。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由我部会同水利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余流域由相邻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如确实无法协调的,由我部协调确定。     二、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况及省界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并协助有关地方政府,在与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一)定期联席会商。督促并协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商机制,下游地区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地区政府应予以配合。督促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政府要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闸坝调控方案,并监督落实。     (二)信息互通共享。流域省界地区相邻环保部门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进展、断面水质等情况。环保部门要与水利、渔政等部门定期互通省界断面水质、水量、水文、闸坝运行等信息。当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流域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并可能威胁下游水质时,除按规定上报外,上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或暂时关闭等措施。当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死鱼等严重污染事故并确认由上游来水所致时,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及时通报上游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地区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     (三)联合采样监测。由我部组织跨省界流域相邻两省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质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与时间、监测指标与方法,定期开展联合监测。敏感时期增加监测频次,环保部门要组织水利、渔政等部门及时通报监测数据等情况。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相邻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应保存水样,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监测。     (四)联合执法监督。在定期会晤、信息共享和联合监测的基础上,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加强流域重点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互相通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环境保护部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加强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的环境监管和督查。     (五)敏感时期预警。在敏感时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感区域(如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重点污染源排污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限产限排等控制排污总量的措施。加强与水利、渔政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了解江河流量、闸坝调控、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情况,在确保跨省界断面水质未明显下降的前提下,实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环境安全。     (六)协同应急处置。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突发事件,交界地区环保部门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置水污染。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     (七)协调处理纠纷。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应依法由相邻两省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处理。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相邻两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我部进行协调。经协调并达成共识时,按协调意见落实。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我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批准,并按国务院批复意见执行。     (八)开展后督查工作。对于引发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依法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由相邻两省环保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其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必要时,由我部组织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界流域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协调与合作,联防治污、联动预警、联合处置,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问题,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八年七月七日

  • 小白发布:关于跨省办理计量认证的问题。

    请教各位大神,关于跨省办理计量认证的问题。我们在H省有个建科院,现在Q省成立了各子公司(分公司),问题1、Q省计量认证证书审批后,发下来的证书是不是和H省的日期一样?问题2、如果在Q省备案后,是不是有些项目就能用H省的资质在Q省开展工作?问题3、两省的上岗证是否通用?问题4、我们的报告需要下结论,传说新规定不允许用参数申请,只能用按产品填写申请数?问题5、网上下载的标准查新可以作为计量认证申请时的标准查新吗?好吧!!我知道我是个问题少年,在计量认证的慢慢长路上还未踏出第一步,请各位老师指点迷经啊!!!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州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方案》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推动相关工作。[align=right]2023年8月23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贵州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方案[/b][/align]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结合《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黔环综合〔2022〕34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黔环综合〔2023〕33号)及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试点目的促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升级改造现有生产工艺技术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提升应对环境风险能力,确保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整体风险可控,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二、试点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接受省外危险废物进入我省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在不违反跨省转入条件并自愿缴纳危险废物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后,可适当转入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水泥窑协同处置。三、试点类别首批试点的危险废物类别为含铅废物、含汞废物、油基岩屑、含锌废物、废油漆桶等包装物、废钒(钛)系催化剂,其他试点危险废物类别由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动态更新,并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告。四、试点时间自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试点期满,如有必要继续实施,另行通知。五、补偿资金缴纳(一)设置专用账户。经营单位自行创建专用银行账户,用于补偿资金的缴纳,独立管理,定期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接受社会监督。(二)资金缴纳。补偿资金根据试点类别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及利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或次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所产生的治理费用为计算依据,按照实际签收危险废物数量的一定比例及系数进行缴纳。补偿资金不包括经营单位正常生产时所缴纳的环保税,不含经营单位经营过程中正常的污染治理费用。1.计算公式。经营单位应缴纳补偿资金(万元)=每批次危险废物实际签收量(吨)×方式系数×类别系数(万元/吨)。2.方式系数。危险废物转入我省利用的方式系数取1.0,转入我省处置的方式系数取1.1。含汞废物及含铅废物该系数均取1.0。3.类别系数。根据近三年(2020—2022年)试点危险废物实际跨省转入量的最大值确定(见附件),采取阶梯式递减方式,体现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4.系数调整。方式系数和类别系数由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三)缴纳方式。经营单位在签收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前根据转移数量向企业专用账户足额缴纳补偿资金,并通过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上传缴纳凭证后,方可办结签收。如存在错缴情况的,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调整。六、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经营单位在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过程中,在满足下列条件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可按比例或全额提取使用补偿资金:(一)因危险废物泄漏或处置不当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可全额提取补偿资金。(二)用于生产工艺技术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的,可提取补偿资金总额70%及以下,一年至多提取一次。(三)经营单位对内开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教育培训的,可提取补偿资金总额10%及以下,一年至多提取两次。(四)经营单位因破产或倒闭无其他能力支付危险废物处置和治理费用时,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同意后,可全额提取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剩余危险废物处置及经营单位场区污染恢复治理。(五)经营单位在申请永久停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条件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可全额提取补偿资金并销户。七、保障措施(一)定期抽查。省生态环境厅借助省固废系统定期抽查相关经营单位补偿资金缴纳情况,经营单位漏缴、少缴、未缴补偿资金,或上传虚假凭证资料的,应及时补缴改正。发现两次以上的,将有条件限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二)开展评估。涉及缴纳补偿资金的经营单位,每年均纳入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补偿资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规范缴纳或使用的将计入评估扣分项。(三)申报登记。涉及缴纳补偿资金的经营单位,每年应在省固废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管理计划和上年度补偿资金缴纳及使用情况。附件补偿资金缴纳类别系数[table][tr][td]档次[/td][td]类别系数(万元/吨)[/td][td]说明[/td][/tr][tr][td]1[/td][td]0.1[/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不超过500吨(含)[/td][/tr][tr][td]2[/td][td]0.08[/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500-1000吨(含)[/td][/tr][tr][td]3[/td][td]0.04[/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1000-5000吨(含)[/td][/tr][tr][td]4[/td][td]0.02[/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5000-10,000吨(含)[/td][/tr][tr][td]5[/td][td]0.008[/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10,000-50,000吨(含)[/td][/tr][tr][td]6[/td][td]0.002[/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50,000-100,000吨(含)[/td][/tr][tr][td]7[/td][td]0.001[/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超过100,000吨(含)[/td][/tr][/table]说明:新领取危险经营许可证的或近三年未实际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按照经营许可规模总量的20%核定类别系数。

  •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便捷化,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b]一、试点时间[/b]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b]二、试点内容[/b]  在全国范围,选择一批环境管理水平高、技术装备先进、污染防治设施完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再生铅企业作为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  试点期间,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按照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试点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核准经营规模内接受废铅蓄电池。  [b]三、试点单位基本条件[/b]  (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废铅蓄电池核准利用能力不小于10万吨/年。  (二)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  (三)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36号公告)中的Ⅱ级及以上水平。  (四)近两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降低环保信用等级。  (五)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应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废铅蓄电池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电子地磅、电子管理台账。  [b]四、组织实施[/b]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申报,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以及试点单位基本条件,制订审核细则并严格组织审核,分别于2023年12月底和2024年12月底前,将试点单位名单和动态调整后试点单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试点单位情况,我部建立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b]五、工作要求[/b]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支持作用,认真组织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加强对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管,每年组织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指导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有关信息,严格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注重技术帮扶,及时指导帮助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建立退出机制,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试点期内不再符合基本条件的试点单位信息报送我部,我部按程序终止其试点工作。  (三)信息报送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和2025年12月底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我部,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收到本通知后,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1名联系人,并将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龙  电话:(010)65645786  邮箱:hwmd@mee.gov.c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1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 【我们不一YOUNG】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问题

    问题: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钢板边角料、污泥,跨省转移前是否在当地环保局或者哪个平台备案资料后,才发起跨省转移,以及具体流程。回复:您好,《固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据此,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办理指南详见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006940060Q24401130060000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备案,请先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网址:https://app.gdeei.cn/gfjgqy-mh)按照指引完成操作。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规范固体废物 (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管理,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固体废物 (不含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辽宁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1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1/26/104019401514921.pdf]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的通知[/url]

  • 跨省分地点实验室的CNAS申请行不行?

    跨省分地点实验室的CNAS申请行不行?申请省外的分地点实验室,申请CNAS,行不行?申请CNAS貌似应该没啥硬伤吧?申请CMA跨省分地点应该是不行的,实验室资质评定认定规则每个省不一样。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第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长三角三省一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的函》(以下简称《运行机制》)有关要求,2022年3月,我厅印发了《关于发布安徽省2022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的函》(皖环函〔2022〕407号),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建立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将我省7家企业及其经营的四类危险废物纳入跨省转移“白名单”。我省毗邻省份及上海市审批转移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至“白名单”企业时,无需征求我厅意见,可直接予以审批。截至2022年底,我省“白名单”企业已经成功利用“白名单”方式接收省外危险废物转入38家次,累计7.2万吨,涉及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等地区。“白名单”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获得我省企业一致好评。为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在总结2022年“白名单”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我厅起草了《通知》。 二、起草过程牵头处室固体处联合有关处室和技术支撑单位,深入研究、反复会商形成《通知》初稿。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意见,征求并吸纳了毗邻省份及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省交通运输厅、16个市生态环境局、商会协会、部分企业意见建议,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议通过后,以省生态环境厅名义印发实施。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部分内容。(一)“白名单”运行机制,包括纳入“白名单”范围的危险废物转出地区、“白名单”审批流程等内容。 (二)危险废物类别,包括900-052-31废铅蓄电池,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不包括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772-007-50废催化剂,321-002-48铜阳极泥。 (三)纳入“白名单”的企业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近两年清洁生产、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公开自律承诺等条件。 (四)“白名单”产生程序,包括各市生态环境局推荐、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公示到正式发布的流程。 (五)“白名单”企业退出程序。 包括“白名单”企业退出情形及退出具体程序。 四、主要特点 《通知》在原有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提升服务质效,努力打造便利、公开、透明的一流营商环境。 (一)延长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 《通知》将原407号文中“30日转移有效期”延长为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加强有效监管的同时,方便企业高效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从而进一步提高“白名单”机制的运行效率。 (二)拓宽危险废物转出地区范围 除我省毗邻省份及上海市外,将“其他与我省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合作协议的省(市)”纳入“白名单”转出地区范围,与有关省份共同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管理,协力做好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工作。 (三)完善申报和退出机制 进一步明确“白名单”企业申报流程和退出机制,动态管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企业。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table=100%][tr][td]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遴选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2〕168号)要求,经各市推荐、公示、审查、签署承诺,确定东阳市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纳入我省第二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白名单”企业接收来自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以及其他与我省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合作协议的省(区、市)指定类别、指定数量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的,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可无需征求意见,直接予以审批,审批信息抄送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及交通运输厅。附件:1.浙江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名单(第二批)   2.各有关单位名单[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3月30日[/align][align=center][table][tr][/tr][tr][/tr][tr][/tr][tr][/tr][tr][/tr][/table][/align][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52deec36813c4301832dbff6e68f34d3.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pdf[/url]'点此下载附件[/td][/tr][tr][/tr][/table]

  • 从我跨省评职称的经历开讲制度不统一带来的众多麻烦

    我自从2003年毕业之后一直在A省从事检测工作,04年获得助理工程师职称。05年辞职回江苏省以后,把档案户口等一些社会关系全都调了回来。自此以为事情就有了完美的了结。 2008年开始在新单位工作,开始准备中级工程师的一系列材料。先是考了职称计算机,然后就是筹备论文等待工作年限等一系列必备条件。 2011年一切就绪,7月份屁颠屁颠的去人才市场领材料。江苏这边的规定是个人申报,首先必须要在网上申报。到人才市场之后,审核,发现我是跨省的助理职称,必须出示原有评审材料。我手头只有一本原人事局下发的助工证,评审材料还真不在我手上。于是去调阅档案。档案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的档案里没有助工评审材料。我当时就傻眼了。评审处的工作人员说,没有材料就不能通过审核,让我回去原评审地找材料。 江苏和A省离的还是有点距离的吧,要我真人回去找还真是不太可能。于是打电话给原人事局。原人事局说:“你档案都转走了,我们这边查不到材料。”然后让我打电话给下一级人事局。下一级人事局说:“你材料找不到不关我们的事,肯定是你自己掉了。”于是不了了之。我想想,要么先不评了,这个材料找不着了,找谁谁都踢皮球。 到了8月份,很快就是明年的在职硕士报名时间,要么就读个这个专业的在职硕士,两年毕业出来再等一年也能评中级了。不然这个职称可怎么办呢,难道还要先补评江苏的助理再等四年吗? 一晃到了10月份了,杯具的我病休了,报名在职硕士也不了了之。 11月底,继续评职称的念头又冒了上来。仅仅为了一张评审表就否定我之前的工作经验和职称这也太亏了吧。于是又去人才市场。 这次换了一个工作人员,她很认真的看了我的材料说:“要是原有的评审表找不到了那可真是很亏,这样吧,你再打电话找找看,实在不行我向领导汇报看能不能通融一下。” 于是我花了一个上午打各种114查询各种A省各种人才市场人事局的电话,这次估计是换了工作人员了,态度比前段时间好很多。主管单位说:“你评审不在我们这边,在下一级,打下边的电话。”下属单位说:“你材料不在这边,找你原来单位。”到了原单位,终于搞清楚材料一直放在原单位,没进档案。离职的时候也没把材料打包让我带走。原单位人事很奇怪,说:“助工证书在你手上就有效了呀,没听说评中级还要看原来的评审材料的。”于是千恩万谢,让原单位人事寄回来。这回终于可以搞定所有材料了。 一个礼拜以后又去了人才市场。人才市场工作人员审核原单位评审表,又发现漏洞,评审表主管单位盖章是用的集团人事章,但是助工证书是盖的人事局章。工作人员说::你这个章盖得不对,按道理都应该是人事局章,就算给你报上去领导说不能通过审核我也没办法。万一你这个评审表是假的我们也没法证明。”我说:“那怎么办呢,我好不容易把评审表找回来又说不能用。”工作人员说:“不然你寄回去让人事局再盖个章。”我说:“那我还是先打个电话问一下那边的人事局吧。” 接通原人事局电话,咨询了这个问题,相关领导说:“A省职称评定都是权力下放的,正规学历由单位统一评定,评审表盖章由单位人事盖,证书由人事局下发。非正规学历则汇总到人事局评定。”我又千恩万谢,拜托原人事局领导和工作人员解释。 解释完了,工作人员让我在评审表最后添加了关于这个章的说明,以及所联系的人员,单位以及电话。 这些话说完,我已经心力交瘁了。 最后这边评审的时候认不认同这个说法我还不确定,要是因为这个跨省的评审制度不一样而将我pass我真是比窦娥还冤。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便捷化,切实减轻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负担,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张龙  电话:(010)65645786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8/W020230825345886556045.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8/W020230825345887117062.pdf]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8/W020230825345887679922.pdf]《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8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名单 (第一批)的通知

    [table=100%][tr][td]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遴选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2〕168号)要求。经各市推荐、公示、审查、签署承诺,确定浙江瑞博宝珞杰新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纳入我省第一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白名单”企业接收来自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以及其他与我省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合作协议的省(区、市)指定类别、指定数量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的,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执行简化审批程序。附件:浙江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名单(第一批)[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8月1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浙江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名单[/align][align=center](第一批)[/align][align=center][table][tr][td=1,1,55]序号[/td][td=1,1,321]企业名称[/td][td=1,1,413]指定危险废物类别代码[/td][td=1,1,204]指定危险废物数量(吨/年)[/td][/tr][tr][td]1[/td][td]浙江瑞博宝珞杰新材料有限公司[/td][td]900-037-46、251-016-50、251-018-50、251-019-50、261-152-50、261-156-50[/td][td]7000[/td][/tr][tr][td]2[/td][td]浙江浙能催化剂技术有限公司[/td][td]772-007-50[/td][td]4000[/td][/tr][tr][td=1,6]3[/td][td=1,6]嘉兴德达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td][td]336-058-17、336-062-17、398-004-22、398-005-22、398-051-22[/td][td]15000[/td][/tr][tr][td=1,1,516]336-054-17、336-055-17[/td][td]400[/td][/tr][tr][td=1,1,516]336-066-17[/td][td]3000[/td][/tr][tr][td=1,1,516]336-064-17[/td][td]5600[/td][/tr][tr][td=1,1,516]900-005-09、900-006-09、900-007-09[/td][td]3200[/td][/tr][tr][td=1,1,516]900-249-08、900-041-49[/td][td]1000[/td][/tr][tr][td=1,3]4[/td][td=1,3]绍兴绿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td][td]261-057-34、313-001-34、900-300-34、900-349-34、900-304-34[/td][td]6000[/td][/tr][tr][td=1,1,516]261-059-35、900-350-35、900-351-35、900-352-35[/td][td]600[/td][/tr][tr][td=1,1,516]336-058-17、336-062-17、336-064-17[/td][td]11000[/td][/tr][tr][td]5[/td][td]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772-007-50[/td][td]2500[/td][/tr][tr][td]6[/td][td]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td][td]HW02(除272-001-02、272-002-02、272-003-02外)、263-008-04、263-009-04、263-010-04、263-011-04、900-003-04、HW06(除900-401-06外)、HW08、HW09、261-106-11、261-107-11、261-108-11、251-013-11、252-001-11、261-109-11、252-003-11、261-110-11、252-004-11、261-111-11、252-005-11、261-126-11、252-007-11、261-127-11、252-009-11、261-128-11、252-010-11、261-129-11、252-011-11、261-130-11、252-012-11、261-131-11、261-132-11、252-013-11、261-133-11、252-016-11、261-134-11、451-001-11、261-135-11、451-002-11、261-136-11、261-007-11、772-001-11、261-012-11、900-013-11、261-013-11、252-002-11、261-014-11、261-008-11、261-015-11、261-021-11、261-016-11、261-023-11、261-019-11、261-024-11、261-020-11、261-025-11、261-022-11、261-100-11、261-027-11、261-101-11、261-102-11、261-103-11、261-104-11、261-105-11、900-251-12、900-252-12、900-253-12、900-254-12、900-255-12、900-256-12、900-299-12、264-012-12、264-013-12、264-011-12、900-250-12、264-010-12、HW13、398-007-34、900-349-34、HW35(除193-003-35、221-002-35、900-354-35、900-355-35外)、HW39、HW40、772-006-49、900-039-49、900-047-49、900-041-49、900-046-49[/td][td]14000[/td][/tr][tr][td=1,4]7[/td][td=1,4]绍兴金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td][td]336-052-17、336-054-17、336-055-17、336-056-17、336-057-17、336-058-17、336-059-17、336-064-17、336-066-17、336-062-17[/td][td]4000[/td][/tr][tr][td=1,1,516]398-004-22、398-051-22、398-005-22[/td][td]13000[/td][/tr][tr][td=1,1,516]321-019-48、321-027-48[/td][td]4000[/td][/tr][tr][td=1,1,516]251-016-50、261-151-50、276-006-50、900-049-50、900-019-16、398-001-16[/td][td]2400[/td][/tr][/table][/align][url=http://sthjt.zj.gov.cn/art/2022/8/3/art_1229263559_4960667.html]点此下载附件[/url][/td][/tr][tr][td] [/td][/tr][/table][table=100%,#FFFFFF][tr][/tr][/table]

  • 跨省业务备案问题

    请教一下,有没有在重庆做第三方检测的,如果接到四川这边的环境监测业务,可以接吗,需要到四川当地备案吗?

  • 卫生部再征地沟油检测法 此前5方法均不能奏效

    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跨省生产销售地沟油案被公安部指挥破获。浙江当地有关部门曾将涉案地沟油送至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检测。  距离9月中旬公安部公布破获跨省地沟油大案已有一个月的时间,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昨日透露,目前征集到的5种地沟油检测方法特异性不强,有关部门将再向社会公开征集方法。 资料显示,从各国情况看,目前,地沟油并无特效的检测技术。  5种方法均分不出地沟油  9月18日,卫生部曾发布消息,正全力组织科研攻关研究鉴别地沟油检验方法。但是,记者昨日了解到,目前,已经征集到7家技术机构研制的5种地沟油检测方法,但在专家论证后,发现这些方法特异性不强。  “特异性不强是指没有很好地分辨出哪些是地沟油,哪些是食用油。”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征集到的方法,尚不能作为地沟油的有效判断手段。  据悉,此次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方案,由卫生部组织科技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以及中国疾控中心等方面共同制定。  邓海华说,除上述机构外,还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13名专家组成了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对相关技术机构研发的检验方法进行科学论证。  将继续向社会征集攻关  记者了解到,多部门还研究制定了地沟油检测方法公开征集技术和讨论方案,在5种方法被专家组认为特异性不强后,目前,有关部门还在继续研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协同攻关。  邓海华表示,卫生部将继续组织部门专家,并准备向社会继续征集,找到地沟油的检测方法。他还希望群众积极举报涉地沟油的违法行为。  ■ 背景  地沟油无检测标准  目前国内尚未有检测地沟油的统一标准。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2716—2005)中,关于食用油的理化指标检测包括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游离酚(棉籽油)、总砷、铅、黄曲霉毒素、苯并芘、农药残留共9项指标,分别对植物原油和植物食用油进行不同的标准检测。  但是植物原油、植物食用油均不是地沟油。而专家称,标准里这9项基本的食用油检测指标,即使是地沟油炼出来的油也都可能合格,根本无法针对地沟油去进行辨别性检测。

  • 安全阀检测,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单位根据《特种设备检测核准机构规则》(TSG Z7002-2022)在2023年4月取得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的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项目代码:FD1(含在线和离线),我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能够跨省份开展安全阀检测工作,如能跨省份开展检测工作,对我单位有哪些要求?[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5-31[/back][/color]您好,安全阀检验工作应当在经核准的校验场地内进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在线校验除外)。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应当在核准证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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