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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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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件标准相关的论坛

  • 团体标准执行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6-26[/back][/color]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的,按团体成员约定的规则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处理。

  • 【讨论】你对<<食品安全标准跟不上“潜规则”速度 监管“无据可依”>>有何看法?

    这条新闻所提的问题有何看法?食品安全标准跟不上“潜规则”速度 监管“无据可依”据了解,卫生部已公布了6批共64种非法添加物名单中,大部分公布了相应的检测方法,其余的还正在组织研究检测方法。江苏省工商局则提出:工商是唯一没有专业检测机构、没有监管食品专业技术人员的食品监管队伍,基层单位严重缺乏具备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人才和法定的检测手段。食品监管亟待走出“无据可依”困境  没有标准,检测无据可依;标准滞后,监管无据可查;标准“打架”,守法无所适从……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期间,一些地方及基层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亟须走出标准缺失和落后的困境。 标准制定跟不上行业“潜规则”的生成速度  本是用来衡量食品安全的“标准”,却成为掣肘我国食品安全的原因之一。  江苏省有关负责人在向检查组汇报情况时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来说是健全的。但食品安全领域出现很多新情况,面对很多新物质,不知道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要禁止的。  南京的汇报材料指出:由于一些食品安全标准出台不及时、不统一,导致监管“无法可依、违法难究”,特别是因缺乏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方法,影响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目前食品生产行业使用的标准,总体上滞后于科技发展和行业‘潜规则’的生成速度。”张家港市市长姚林荣也如此直言。  还有一些地方提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着产品标准、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互相交叉、矛盾、冲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更新和健全地方食品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有关部门应尽快清理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切实改变标准老化、缺乏和不统一、不衔接问题,指导、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老师您好,有以下两个问题,烦请解答为盼!谢谢!1)《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9月10号新颁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其中的“监督”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执行吗?还是委托给第三方的专业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等来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的周期是什么?具体监督内容(企业标准文本结构?功能指标数量?要求值?测试方法?)是什么?监督检查的具体项目是否可以公开?2)《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目前各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也是层出不穷,其中的要求内容自相矛盾也时有发生。对于企业而言,将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查阅确认相标准内容,但也无法确保是否全面。对于前半句的要求内容,是否只要企业认为满足即可?还是会由第三方单位来审核是否满足此项要求?或者相关部门会发行详细的指导意见或公布详细的产品功能指标列表?[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9-28[/back][/color]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按照《标准化法》和即将实施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对企业标准的监督,既有来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也有来自社会公众,企业产品、服务的用户(消费者)的监督,目前没有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监督。 企业标准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目前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进行,由各地方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随机抽查的主要事项包括: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是否公开等。

  • 【原创大赛】标准对比---冷却系统胶管规范

    【原创大赛】标准对比---冷却系统胶管规范

    《标准对比---冷却系统胶管规范》一、前提今天对比的两个标准分别是GB/T18948 《内燃机冷却系统用纯胶管和橡胶软管规范》HG/T2491《汽车用输水橡胶软管》,为什么要对比两个标准?因为他们所规范的是同一类物品:汽车冷却系统胶管。两个标准都对汽车用冷却系统胶管进行规定限值、性能指标以及检测方法。那这两个标准到底有什么关系?有什么相同点?有什么不同之处?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222224_340551_1610969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222224_340552_1610969_3.jpg下面由我来带领大家学习两个标准,同时找出他们的关系。注:1.HG/T2491定义为汽车用输水橡胶软管,这里的“输水”不是指传输纯水的胶管,输水软管在汽车行业中,“水”是指“水+冷却液”,在实际的输水管路中传输的是冷却液与水的混合液。2.标准未提及标准年份,均按照最新版标准为准。3.比对思路范围明确---检测项目比对---结果分析---标准应用总结一、 对比2.1 范围比对首先我们看下两个标准的适用范围GB/T 18948 规定了自重为小于等于3.5t轿车和轻型商用车辆内燃机使用的含有1,2-乙二醇的冷却液冷却系统用的胶管。此标准根据使用范围温度将胶管分为四个型号:Ⅰ:工作温度在-40℃---+100℃以下使用胶管。Ⅱ:工作温度在-40℃---+125℃以下使用胶管。Ⅲ:工作温度在-40℃---+150℃以下使用胶管。Ⅳ:工作温度在-40℃---+175℃以下使用胶管。HG/T2491则是适用于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及取暖系统用输水软管。从胶管应用范围来看,HG/T2491规定的范围要比GB/T 18948广,温度范围限值低温与高温的区间,轿车用胶管范围:-40℃---120℃。高温值较GB/T 18948少30℃且没有提出对耐油气性能的描述。2.2 检测项目比对先了解下HG/T2491规定检测项目如下:检测项目技术指标纯胶管增强胶管内胶管外胶管胶料 的物 理性 能硬度,邵尔A,度70±5拉伸强度,MPa ≥7.0[td=

  • 企业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请问企业产品涉及食品安全时,在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时是否必须规定相关食品安全的指标要求内容?比如:餐具洗涤剂GB/T9985-2022新标发布时,由于甲醇、甲醛、砷、重金属、微生物等食品安全指标要求在强制标准GB 1493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中均有规定,GB/T 9985-2022删除以上指标,以避免同类标准指标测试方法不同造成差异。那么,企业制定餐具洗涤剂的企业标准时,是否可以参照国标的做法,不将食品安全的指标要求纳入企业产品标准中?如果企标中未制定食品安全的指标,相关部门在按照市监标创函〔2019〕1104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开展相关工作时,是否会判定企业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谢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0-21[/back][/color]《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企业标准未规定的技术要求,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 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检测执行标准及检测分析

    一、检测执行标准 单翼迷宫式滴灌带重点产品检测执行的国家标准有:GB/19812.1-2008《塑料节水灌溉器材单翼迷宫式滴灌带》、GB/T17187-2009《农业灌溉设备滴头和滴灌管技术规范和试验方法》、GB/T19812.1-2005《塑料节水灌溉器材单翼迷宫式滴灌带》、GB/T19812.2-2005《塑料节水灌溉器材压力补偿式滴头及滴灌带》、GB/T19812.3-2008《塑料节水灌溉器材内镶式滴灌带》和行业标准SL/T67.1-94《微灌灌水器一滴头》、SL/T67.2-94《微灌灌水器一滴灌管》等多个文件。该系列标准将农民实际生产和使用中经常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纠纷问题都经过归纳总结后编入了国标要求,如迷宫滴水孔堵塞、老化及炭黑添加量的问题,内容充实、完善,操作性、指导性很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为农民消费者提供了确实可行的服务。 国家质检部门刚开始按国家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曾遭受到滴灌带产品生产企业的普遍反对,其原因是当时大部分生产企业执行的是行业标准,项目少,要求低,产品质量容易达到合格要求。尽管如此,农民用户投诉多,质量问题多,严重影响着农业生产。 经过相关质检部门大力宣贯和推行,国家标准得到了广大生产企业的逐步理解和认可,产品质量合格率也有了大幅提升,近几年,农民用户对滴灌带产品的质量投诉率呈现了下降的趋势。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通过对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产品的监督检查,可以归纳产品主要不合格项目集中表现在:拉伸性能、流量均匀性、抗堵塞性能、炭黑含量; 此外,较少部分生产企业存在规格尺寸不合格的情况,即:壁厚和内径存在不合格的问题。现对具体不合格率较高的项目做一简要分析如下。1、拉伸性能 滴灌带物理性能中“拉伸性能”在所有不合格项目中比率最高,一般可占抽查总批次的25%左右。 “拉伸性能”不合格,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企业生产技术不过关,工艺过程等未按生产要求进行; (2)生产滴灌带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要求,生产滴灌带产品要求使用聚乙烯树脂原料,但大多数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大量加入回收料,应注意到各企业使用再生料的情况比较严重,100%的使用再生料的情况也存在,大量使用再生料产品性能下降就不可避免,产品质量如何保证。 (3)部分生产企业没有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产品性能没有做到心中有数,出厂检验没有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拉伸性能”不合格可能造成的质量问题如下: (1)伸长率达不到标准要求将造成铺设过程中滴灌带迷宫变形,造成流量不均或不出水,影响产品使用,起不到节水的作用,造成农作物减产; (2)严重时容易造成产品撕开或整体断裂,致使产品无法使用。2、流量均匀性 流量均匀性是造成产品不合格的第二大原因,一般可占抽查总批次的15%左右。滴灌带产品物理性能中“流量均匀性”不合格,其原因如下: (1)生产设备不符合要求; (2)设备中的关键部件“模具”达不到设备设计要求; (3)生产工艺控制不到位,如温度控制和生产速度等。 “流量均匀性”不合格可能造成的质量问题如下: 产品达不到使用设计要求,严重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3、炭黑含量 炭黑含量不合格,一般可占到抽查总批次的5%左右。 在滴灌带配料过程中填加炭黑,其意义在于,第一:通过填加炭黑原料达到控制透光率,第二:通过加入一定的炭黑达到吸收一定量的紫外线,达到抗老化的目的。但炭黑加入过量也可能使聚烯烃分子链处于不稳定状态,易断裂,反而加速老化,因此在国标中规定炭黑含量加入比例为(2.25±0.25)%。也就是说,炭黑在滴灌带产品中的作用为:在滴灌带成品中起到抗阳光中紫外线,防止产品过快老化的,对保障产品质量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 分析造成炭黑含量不合格原因如下: (1)主要是用于生产滴灌带产品的原料,企业在大量使用再生料的过程中,无法掌握炭黑的确切含量,可见在生产过程中炭黑含量本生就是个未知数,生产过程就谈不上控制炭黑含量,应加入多少炭黑原料难以从生产过程控制; (2)大量使用回收料生产,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回收料中的炭黑含量又没有质量保证,同时大多数生产企业无炭黑的自检能力,使得滴灌带产品中的炭黑含量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3)大部分生产企业一直延用上一年的回收再生料生产,炭黑经过多次的回收再造粒损耗严重,必须重新测定按比例添加新的炭黑才能满足标准要求。 炭黑含量不合格可能造成的质量问题如下: (1)炭黑含量过低造成产品无法屏蔽阳光中紫外线,老化时间缩短,提前结束使用功能;同时影响产品透光率,容易造成滴灌带过早老化并产生破裂,同时,在太阳光和作用下产生藻类造成滴灌带流道迷宫堵死; (2)炭黑含量过高容易造成聚烯烃分子链产生断裂,也容易发生热老化,降低材料强度,在产生脆性破坏的同时将加速滴灌带老化破裂。4、规格尺寸 产品规格尺寸不合格,其中主要包括内径偏差和壁厚极限偏差,可占抽查总批次的5%左右。 造成规格尺寸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 (1)工艺控制不够严格; (2)未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 (3)生产设备和模具不符合要求。 规格尺寸不合格可能造成的质量问题如下:产品使用性能下降,农作物得不到需要的水分。5、抗堵塞性能 产品抗堵塞性能不合格,可占抽查总批次的3%左右。 抗堵塞性能不合格其原因为: (1)企业生产设备不符合要求; (2)设备中的关键部件“模具”达不到设备设计要求。 造成的质量后果可能如下: (1)将出现滴头堵死现象,造成设计间距内的农作物得不到所需水分,不能正常生长; (2)生产出的滴灌带迷宫流道成型不饱满、不规则、质量不稳定,从而造成抗堵塞试验滴头堵死。三、滴灌带产品质量综合分析及建议 (1)由于近几年原料价格上涨,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大部分滴灌带生产企业均使用再生料生产,甚至有的企业全部使用再生料生产滴灌带,而滴灌带再生料均是使用了好几年的原料重复再生造粒,性能已大大下降,导致了滴灌带产品质量的下降,爆破压力、炭黑含量、抗堵塞性能、拉伸性能不合格率大大提高,纵观这几年的质量纠纷投诉案件绝大部分都和原材料的提前老化有直接关系。 (2)滴灌带的产品质量还与工艺控制密切相关,许多小企业不重视工艺过程,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缺乏自检手段,质量意识淡薄,只要产品成形就可以出厂,造成了市场混乱,产品在使用中大面积出现问题。 (3)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政策扶持滴灌带生产,特别是在原材料的供应上,使生产企业真正为农民着想、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切实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减少资源浪费和损失。四、提升质量意识 保障产品质量在GB/T19812.1-2005《塑料节水灌溉器材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等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表明了该产品应达到的最低技术要求,各生产企业的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对标准做到非常了解,并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至少做到以下要求: (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标准,培训检验技术人员。 (2)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 (3)建立完善的检测手段,做到具备出厂检测能力。五、河北可道试验机科技有限公司滴灌带出厂检测设备对应的检测项目 1、滴灌滴灌管(带)耐拉拔试验机主要用于滴灌管(带)、中管间式滴头、管上式滴头及喷头与PE连接件的拉拔性能测试。 2、滴头滴灌管(带)微喷头综合试验台实验项目包括环境温度下耐静水压试验,高温下耐静水压试验机、流量均匀性试验机、压力与流量关系试验机、爆破试验、压力损失与流量关系试验(其中,高温试验箱测试项目为高温下耐静水压试验、爆破试验)。 3、滴灌带抗堵塞性能试验台主要用于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抗堵塞性能测试。 4、炭黑含量测定仪适用于聚乙烯、聚丙烯、聚丁烯塑料中炭黑含量的测定。

  • 【分享】台湾“标准检验局”加强纺织品安全监管

    2011年2月,台湾地区发布了有关商品检验法G/TBT/N/TPKM/97号通报。通报声明台湾“标准检验局”决定加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的安全监管,将包括服装、床上用品等在内的纺织品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并拟采用监控检查等手段确保纺织品符合安全要求。通报预计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纺织品中的甲醛、偶氮染料和其他有害物质近年来已引起消费者高度关注。2009年,台湾“标准检验局”制定了CNS15290《纺织品安全规范》。该规范主要借鉴欧盟相关纺织服装标准,按照婴幼儿用纺织品、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与皮肤非直接接触的纺织品、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等进行分类并对纺织品中甲醛、偶氮染料、铅、镉等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以及部分物理性安全项目提出明确要求。此次将纺织品纳入法定检验将大大提高输台纺织品的成本压力和技术门槛。  纺织服装类产品是宁波地区重点出口商品之一。据检验检疫部门统计,2010年宁波地区累计向台湾输出目录内纺织服装产品逾650批次,涉及金额逾1200万美元。随着ECFA协议的正式实施,输台纺企势将迎来更大的贸易机遇。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915450[/list][/td][td][list][*]主题分类:[*]通知[/list][/td][/tr][tr][td][list][*]文号:[*]市监标创发〔2024〕13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标准创新管理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3月0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3日[/list][/td][/tr][/table] [align=center][font=黑体, SimHei][size=32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size][/font][/align]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厅、 委): 为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和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的有关规定, 规范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 2019 年印发的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进行修订, 现将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 年 3 月 4 日[/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url=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zcxs/art/2024/art_123f9f7d98c74402bd2a01a2bff55a8f.html]国家市场监管总局[/url]

  • 用浊度标准管(片)取代现场配制浊度工作标准溶液的建议

    用浊度标准管(片)取代现场配制浊度工作标准溶液的建议

    [align=center][font=黑体]用浊度标准管(片)取代现场配制浊度工作标准溶液的建议[/font][/align][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在浊度计的下厂现场检定中,用[/font][font=宋体]GBW12001水质浊度标准物质,稀释配制相应浊度值的检定用工作标准溶[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color][/url]当不方便,而且该工作标准溶液储存性能又不好,要求现配现用。[/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试想如果在下厂现场检浊度计,能象用标准滤光器,检定分光光度计那样轻松,将给我们现场检定人员带来极大的方便是可想而知的(注:新发布的[/font][font=宋体]JJG1034—2008《光谱光度计量标准滤光器》,将波长校准滤光片、透射比校准滤光片和杂散光滤光片,统称为标准滤光器)。实际上这样的变革应该是完全有可能的,只是我们没有这样去想。[/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我们从事过浊度计检定的同行,一定会记得:[/font][font=宋体]JJG880—2006《浊度计》(见附件)之第7.3.3.2项:需要使用Formazine浊度单位标注的标准片(管)校准的仪器,首先使用Formazine浊度标准溶液校准标准片(管)的浊度值,以此标定值为标准值按被检仪器使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校准后再开始进行检定,并将此标定值在检定结果中给予表明,具体标定方法见附录B。[/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img=,690,57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9/202309011001032734_370_1626275_3.png!w690x575.jpg[/img][/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这说明可以充当水质浊度标准物质的固态物质是存在的,而且还可以据需要做成标准管或标准片。我们在现场的检定人员,完全可以用这样的浊度标准管(片),作为水质浊度工作标准,在现场去检定作为工作计量器具的浊度计。根据现场实际工作情况,这样的浊度标准管(片),最常用的标称值只需要六个,[/font][font=宋体]0~20NTU范围内均匀取5个值,再加上0~200NTU范围可中间1个值。而且显而易见,这样还可以很方便地进行仪器示值稳定性和仪器重复性的检定,而不要去买,不方便买的聚合物浊度悬浮液,特别是要求标称值约在上限不大于50NTU量程的80%的聚合物浊度悬浮液,更是不好买。[/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而将对检定人员和检定条件都要求较高,按一定周期尊照浊度计规程附录[/font][font=宋体]B,用GBW12001水质浊度标准物质,稀释配制相应浊度值的检定用标准溶液,对现场检人员使用的工作标准——浊度标准管(片)进行标定的工作,交由技术力量和检定条件都更好的省级计量研究院承担。[/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为什么现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这样做,我认为究其症结在于:各厂家生产的浊度计的试样室,[/font] [font=宋体]其形状虽大多数都是园柱形,但大小各异,使我们的标准物质中心无法制造通用的浊度工作标准管(片)。造成这样的局面,并不是浊度计生产厂家不愿意,按一定要求来做试样室,而是我们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我觉得作为计量器具,我们完全可以要求它具有溯源性。首先我们的标准物质中心要确定好采用怎样的形状和尽寸的浊度工作标准管(片),然后再去要求浊度计生产厂家,按我们标准物质中心的要求制造浊度计的试样室的形状和大小。特别是在浊度计生产厂家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时,就给生产厂家提出试样室的要求。从而逐步过渡到用浊度工作标准管(片),取代现场配制浊度标准溶液,检定浊度计。[/font][/font][font=宋体] 当然这些要付诸实施有相当难度,但我们起码要有这样的意识,然后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同时类似情况的计量器具的检定系统,也可以按该想法去考虑,使我们的量值溯源工作事半功倍。[/font]

  • 【分享】中俄标准计量认证和检验监管常设机构召开会议

    【分享】中俄标准计量认证和检验监管常设机构召开会议

    7月6日至7日,根据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经贸分委会工作机制安排,中俄标准、计量、认证和检验监管常设工作组第八次会议于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 7日下午,中俄双方常设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签署了《会议纪要》。根据纪要,中俄双方同意加强在汽车和电子电器领域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在服装、烟花爆竹和智能电网领域的标准合作。与此同时,双方还商定继续加强中俄计量领域合作,推进能源和纳米技术等计量优先领域以及实验室认可互相合作。 俄方代表在会议上指出,常设工作组成立10年来,双方务实合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为双边经贸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中方负责人说,受金融危机影响,中俄双方贸易去年出现大幅度下滑。但是我们很高兴地看到,今年上半年中俄贸易在进行恢复性的增长。此次中俄双方商定,将成立专门的小组,商讨中国输俄汽车检验监管以及汽车贸易中出现的问题。此外,针对原油贸易、油气贸易等方面的需求,以及油品交易过程中进出境的检验监管问题,中俄双方也决定成立一个分小组进行商讨。 据悉,中俄双方于今年7月到9月份将在中国的黑龙江省举办中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验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的研讨会。 中俄标准计量认证和检验监管常设工作组是由中俄两国政府商定,在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框架下于2001年正式设立的,其主要工作目标是加强双边标准、计量、认证和检验领域的合作。根据双方商定的例会制度,常设工作组会议每年在两国轮流举办。[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7/201007142256_230744_1638489_3.jpg[/img]

  • 【原创】用浊度标准管(片)取代现场配制浊度工作标准溶液的建议

    用浊度标准管(片)取代现场配制浊度工作标准溶液的建议在浊度计的下厂现场检定中,用GBW12001水质浊度标准物质,稀释配制相应浊度值的检定用工作标准溶液相当不方便,而且该工作标准溶液储存性能又不好,要求现配现用。试想如果在下厂现场检浊度计,能象用标准滤光器,检定分光光度计那样轻松,将给我们现场检定人员带来极大的方便是可想而知的(注:新发布的JJG1034—2008《光谱光度计量标准滤光器》,将波长校准滤光片、透射比校准滤光片和杂散光滤光片,统称为标准滤光器)。实际上这样的变革应该是完全有可能的,只是我们没有这样去想。我们从事过浊度计检定的同行,一定会记得:JJG880—2006《浊度计》之第7.3.3.2项:需要使用Formazine浊度单位标注的标准片(管)校准的仪器,首先使用Formazine浊度标准溶液校准标准片(管)的浊度值,以此标定值为标准值按被检仪器使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校准后再开始进行检定,并将此标定值在检定结果中给予表明,具体标定方法见附录B。这说明可以充当水质浊度标准物质的固态物质是存在的,而且还可以据需要做成标准管或标准片。我们在现场的检定人员,完全可以用这样的浊度标准管(片),作为水质浊度工作标准,在现场去检定作为工作计量器具的浊度计。根据现场实际工作情况,这样的浊度标准管(片),最常用的标称值只需要六个,0~20NTU范围内均匀取5个值,再加上0~200NTU范围可中间1个值。而且显而易见,这样还可以很方便地进行仪器示值稳定性和仪器重复性的检定,而不要去买,不方便买的聚合物浊度悬浮液,特别是要求标称值约在上限不大于50NTU量程的80%的聚合物浊度悬浮液,更是不好买。而将对检定人员和检定条件都要求较高,按一定周期尊照浊度计规程附录B,用GBW12001水质浊度标准物质,稀释配制相应浊度值的检定用标准溶液,对现场检人员使用的工作标准——浊度标准管(片)进行标定的工作,交由技术力量和检定条件都更好的省级计量研究院承担。为什么现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这样做,我认为究其症结在于:各厂家生产的浊度计的试样室, 其形状虽大多数都是园柱形,但大小各异,使我们的标准物质中心无法制造通用的浊度工作标准管(片)。造成这样的局面,并不是浊度计生产厂家不愿意,按一定要求来做试样室,而是我们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我觉得作为计量器具,我们完全可以要求它具有溯源性。首先我们的标准物质中心要确定好采用怎样的形状和尽寸的浊度工作标准管(片),然后再去要求浊度计生产厂家,按我们标准物质中心的要求制造浊度计的试样室的形状和大小。特别是在浊度计生产厂家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时,就给生产厂家提出试样室的要求。从而逐步过渡到用浊度工作标准管(片),取代现场配制浊度标准溶液,检定浊度计。当然这些要付诸实施有相当难度,但我们起码要有这样的意识,然后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同时类似情况的计量器具的检定系统,也可以按该想法去考虑,使我们的量值溯源工作事半功倍。[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4383]用浊度标准管(片)取代现场配制浊度工作标准溶液的建议[/url]

  • 未执行推荐性标准是否可能遭受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尊敬的专家老师好,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了关于未执行推荐性标准是否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的问题,咨询如下:若企业公开执行的标准低于推荐性标准,但高于强制性标准,是否可能会以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要求遭受行政处罚?根据公开信息渠道的检索,目前存在因未执行推荐性标准而遭受地方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案例,此种情形,是否明确会遭受行政处罚?[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9-28[/back][/color]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是否遭受行政处罚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判定。

  • 团体标准算是推荐性标准吗?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请问,团体标准是推荐性标标准吗?团体标准在什么情况下执行?[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8-03[/back][/color]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由此可见,团体标准不是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附全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 第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 第四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 第五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 第六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 (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 (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 (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 第十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 (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 (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 (一)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 (二)学术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 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 (三)研究能力。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 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 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 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 (四)科研成果。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 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 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 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 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保障措施。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运 行 第二十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 评 估 第二十六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物质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物质的公告

    [img=,690,30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020521376628_3611_1626275_3.png!w690x302.jpg[/img][font=Tahoma, &][color=#4444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批准国家一级标准物质91项、国家二级标准物质1277项,现将批准的国家标准物质予以公布。特此公告[/color][/font]

  • 关于企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三个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关于企业公开执行标准一事,请教三个问题。一、企业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目前是否停止查处?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现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找不到逾期不改正的公示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的“应公开未公开”一栏,也没有一条记录。这是不是意味着要么全国的企业都把标准公开做到位了,要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上已停止了查处工作?二、“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这样软绵绵的规定,如何推动标准化工作?国家层面到底是怎么考虑的,请给基层一些指导。三、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了其执行标准,但未在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是否不违反目前的法律法规?恳请领导赐教。[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4-01[/back][/color]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二、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三、产品包装未按要求标注执行标准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 关于GBT19630-2019不应检出的参考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人员,你们好一份名为GBT19630-2019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的国标中有这么一句话4.1.5.6有机产品中不应检出有机生产中禁用物质。我想请问在这里具体的禁用物质,如果是农药之类的话,判断有检出和未检出是依据哪一份国标?是不是依据的: GB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质谱联用法) ?如果是的话,如果在这份23200.121-2021的国标中,规定了某一项农药的定量限是0.02毫克每公斤,那么是否意味着即便检测机构检按照这份国标的要求进行检测时,测出的数值是0.019毫克每公斤,仍然视为未检出?如果不是以这份国标为标准判断是否有检出,那么是以哪一份国标为标准?[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1-04[/back][/color]您好,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抽样检测工作,提高有机产品认证抽样检测项目的一致性,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组织制定了五类有机产品认证抽样检测项目指南(试行)(认秘函〔2020〕47号),其中列出了相关产品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请参考。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的通知[/size][/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考评行为,提高计量标准考评员专业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2021年3月26日[/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000000](此件公开发布)[/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b][size=16px]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size][/b][/align]第一条 为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行为,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的技术专家。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即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和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第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申请、考核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第五条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专业计量技术工作8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font=仿宋_GB2312]([/font]三)具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font=仿宋_GB2312]  [/font](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合格,由其颁发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证。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由其颁发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证。第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计量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计量管理和计量标准考核要求、计量标准考评技能以及考核中的技术问题等。参加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提供所申请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一篇。第九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放和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十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严格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在确认的技术能力范围内实施计量标准考评,按时完成考评任务,对考评结论负责。第十一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主动参加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考评能力和专业水平。第十二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可以根据当前工作岗位和自身技术能力情况,提出增加专业项目的变更申请。申请增加的项目应当具有[color=#ff0000]3年以上[/color]本项目检定或校准经历。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以下简称发证单位)根据计量标准考评工作需要,对符合规定的增加项目申请予以批准。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在工作调离后的六个月内向发证单位及时报送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和岗位变动情况。因工作岗位和自身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计量标准考评工作需要时,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提出删除专业项目申请,报发证单位审核批准。发证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更新计量标准考评员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退休后,原则上不再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计量标准考评员证自动作废。第十五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因工作或身体健康状况连续五次不能尽职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每五年向发证单位提交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工作岗位变动情况和继续教育情况等信息。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信息或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细化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加强对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单位组织对其委派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发现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监督可以采取查阅档案记录、回访被考评的建标单位、观察考评活动、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计量标准考核有关规定和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未在工作时限内完成考评工作;(二)受委派承担超出被确认技术能力范围的考评工作,未如实告知委派单位的;(三)承担本人参与开发或经销计量设备项目的考评;(四)向被考评的建标单位推销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五)与被考评的建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因素时,未进行回避;(六)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font=PingFangSC-Ultralight][size=16px][color=#000000](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考评结论;[/color][/size][/font](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廉政纪律要求。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规定的,发证单位暂停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视问题整改情况,恢复或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停止资格的,应当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六)(七)(八)规定的,发证单位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数据库,鼓励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源共享和互认共用。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优先委派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跨区域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第二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命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专业类别、专业项目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颁布之前发布的有关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align=left][/align][b][/b]

  •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2〕21号)印发以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为加快推进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培育和创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font=&]2023[/font]年10月 [font=&]13[/font] 日[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b][font=黑体]第一章 总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一条[/font]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font=黑体]第二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font=黑体]第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font=黑体]第四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font=黑体]第五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font=黑体]第六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二章 管 理[/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七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font=黑体]第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font=黑体]第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font=黑体]第十条[/font]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三章 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件[/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font=楷体](一)设施条件。[/font]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font=楷体](二)学术团队。[/font]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font=楷体](三)研究能力。[/font]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font=楷体](四)科研成果。[/font]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font=楷体]([/font][font=楷体]五[/font][font=楷体])保障[/font][font=楷体]措施[/font][font=楷体]。[/font]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四章 申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报[/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五章 建 设[/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六章 运 行[/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七章 评 估[/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font=黑体][/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font=黑体]第三十条[/font]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b],[/b]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b][font=黑体][/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八章 附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三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font=黑体]第三十二条[/font]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font=黑体]第三十三条[/font]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已应助]【求助】塑料管技术指标的检测标准

    [em01] 我需要有关塑料管各项技术指标的检测方法的标准,请帮忙。如:GB1033密度、GB/T8802维卡软化、GB7141热老化、GB/T2406氧指数法。谢谢。[QUOTE][COLOR=RED]请选择发贴于对应版块..国标 ..下次注意 mudpiou..[/COLOR][/QUOTE]

  • 药品技术监管中有关药品标准问题的探讨

    药品标准是药品检验必须遵循的法定依据,是药品生产的法定技术准绳,并对临床用药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典委员会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1. 采用和执行药品质量标准的现状药品质量标准主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增补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或修订件);卫生部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等;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等。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国市(地)以上药品检验所承担着对上市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任务。以北京为例,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和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主要承担着药品的注册检验、进口药品的检验、生物制品和全国评价性药品的检验;大量的上市后药品的监督抽验主要由各区县所负责。以下谈谈采用和执行药品质量标准的现状。1.1药品质量标准难求 无论是从版本上还是从分类上,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都是一个庞大的标准库。对于每年颁发的新药和仿制药品标准、试行标准等,有关部门只将标准发送到研制单位和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基层药检所很难得到。笔者所在的北京市区级中心药品检验所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查找和索取药品标准的情况。为了履行自己的检验职责,基层所要自己向相关单位索取药品标准。但是能否及时要到标准,要来的标准是否就是真实有效的,基层药检所本身由于自身权限的局限,已经无能为力了。这种局面的长期存在对公众的用药安全构成潜在的风险。1.2检验方法参差不齐目前,国内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执行不同的药品标准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仅因为规格不同,执行的药品标准也有不同。对于同一种药品,有时检验的项目和参数不同;有时项目一样,具体的检验方法又不同。例如常用的OTC药品—健胃消食类制剂,尽管《中国药典》收录有健胃消食片,可是由于规格的改变或者生产厂家的不同,可能具体执行的就是单页标准。又如常用的抗感冒药复方氨酚烷胺类制剂,不同厂家做含量测定时,有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化学滴定,有的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这会导致同一个名称的上市药品其内在质量其实各异,对于患者来说,很难获得同一的疗效和安全保障。1.3标准针对性待商榷例如,(1)中成药中非法添加西药是近年来打击的重点。有关部门也专门汇编了部分厂家部分品种的补充检验方法,所用的仪器相当一部分是液相色谱-质谱联用设备。目前,在北京地区的18个区县所中没有一家有该设备。即使遇到患者举报有类似情况时,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唯一的办法就是交给省(直辖市)药检所来做。(2)地高辛片是《中国药典》收录的品种,其质量标准项下既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了含量均匀度,同时又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含量。又如在很多中成药质量标准中既用HPLC法测定了某种成分的含量,又用TLC法做鉴别。这些检验项目单个来看,都是无可厚非的。但联合起来看则有重复检验的嫌疑。为了节约检验成本,同时也为了尽可能地实现低碳和环保的目的,不必过分追求检验项目的多和全。(3)新版《中国药典》中微生物限度采用方法验证试验,这在基层药检所的实际工作中不太适用,开展起来很困难。到目前为止,每年很少有检品做该项检验。2.对策

  • 标准归口不正确,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您好,国家标准网站公布的《磁悬浮动力系统技术应用规范 磁悬浮鼓风机》研制任务,具体见公示网页https://std.samr.gov.cn/gb/gbSuggestionPlan?state=0,该标准归口应该是TC187——全国风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是 由SWG28(全国磁悬浮动力技术基础与应用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请领导重视下,更正过来。谢谢了,有问题请联系TC187秘书长,郝玉明13840396127。具体原因有如下五条:1、从国标委的分工管理看。工业类应用的鼓风机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立项、研制与管理等工作,由全国风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87)归口负责。具体请见国标委准网站对TC187的工作范围界定:“负责全国透平式风机-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和罗茨鼓风机等工业风机方面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2、从免于标准间的交叉、重叠、矛盾等问题角度看。《磁悬浮动力系统技术应用规范 磁悬浮鼓风机》也应由TC187统一归口立项、研制和管理。TC187是风机产品专业、擅长的标准归口管理与研制机构,有66位懂风机、了解风机的专家、学者和人才,还有众多风机厂家、检测检验机构的支撑。尤其是TC187已经完成研制《磁悬浮鼓风机》和《磁悬浮鼓风机能效限定值与评价值》两项标准的标委会内部研讨和草案编制工作,准备立项中。3、从风机标准体系看。TC187对风机标准体系规划完善、科学合理、目标明确,磁悬浮风机是标准体系中的一个小类,该标准应由TC187归口。4、从《磁悬浮动力系统技术应用规范 磁悬浮鼓风机 》标准研制的核心关键内容看。该标准应由TC187归口。该标准应规定了磁悬浮鼓风机术语和定义、要求、行业应用改造流程和评价相关内容,只不过是应用适用于水泥、造纸、化工等行业中磁悬浮鼓风机,该应用范围属于工业领域的一个分支,而工业风机产品的标准应由统一的TC187归口。5、从双方达成的原始默契看。“全国磁悬浮动力技术基础与应用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公示征求意见时(2022年9月5日)我们与该工作组的主任委员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郭大雷局长(现该工作组主任委员),就已经明确“该工作组不交叉我们风机标委会的风机工作范畴,仅负责磁悬浮动力技术,不包括风机”。因此该《磁悬浮动力系统技术应用规范 磁悬浮鼓风机》标准,应由TC187归口。综上所述,国标委管理职责要求TC187负责风机产品的标准化工作;TC187标准体系健全;TC187正组织研制磁悬浮风机国家、行业标准;磁悬浮类风机产品的行业厂家、技术专家都是TC187标委会委员。因此,《磁悬浮动力系统技术应用规范 磁悬浮鼓风机》标准应由TC187归口管理申报、研制与管理,以及后续的标准体系运维。[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2-02[/back][/color]已经转相关部门办理

  • 【资料】求采样管技术标准

    求活性炭管,硅胶管,大小型气泡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GDX-501管,GDX-103管等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使用方法等资料,与WS/T 1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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