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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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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检测相关的资讯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安徽省一环境检测公司被通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2022年3月16日,舆情信息反映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滥用资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3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相关情况现场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已查实相关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问题   (一)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VC-2201013~AHVC-2201080、AHVC-2202057、AHVC-2202103、AHVC-2202149的检测报告,无法提供化学需氧量、氨氮等项目的分析原始记录。   (二)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VC-2110187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AHVC-211018701的样品离子色谱分析电子数据文件修改时间早于创建时间和分析时间。   (三)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VC-2106129-1、AHVC-2108121、AHVC-2108124、AHVC-2109006的检测报告中,颗粒物项目检测使用的恒温恒湿称量系统中无相应电子记录。   (四)该公司在用的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数量明显少于其出具的编号为AHVC-2112009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2021年12月4日当天采集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数量。   (五)2020年10月15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2020年阜阳市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暂停出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在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26日被责令整改、应暂停出报告期间,仍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   二、处理结果   因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有关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22.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润其处4.64万元罚款。   三、有关要求   (一)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要责令该公司收回涉案的全部检测报告,并将该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平台。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照通报问题情况,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辖区内环境检测机构监管,督促环境检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对涉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敢于较真碰硬,绝不手软姑息,坚决保持打假高压态势,不断规范环境监测市场。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 罚款10万!连云港一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近日,连云港市某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因未按规范开展检测,造成检测数据失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出罚单,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经查,该公司出具的某份检测报告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样品采样记录单和样品交接单在同一时间均为同一人签字;二是样品分析原始记录中,某项目样品数量超出该实验室设备使用承载能力。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需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本案中,该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未能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篡改、伪造监测信息,检测机构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对环境检测行业的监督和引导,将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行为符合规范,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
  • 官员指使篡改监测数据将严处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方案》明确,环保部负责建设并运行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掌握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目前除环保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等环境监测外,国务院水利、国土、海洋、农业、气象、林业等部门也根据各自管理需要建立了相应的监测网络,开展了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生态等领域的监测,但各部门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不统一,存在重复设置、重复建设的问题。  《方案》明确提出要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方案》同时提出,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地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联网共享。在信息发布方面,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统一发布。  《方案》还要求,环保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另外,针对当前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的环境监测事权划分不够清晰,影响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情况,《方案》要求环保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以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内存  全国已建立各级监测站2700多家  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介绍说,截至目前,全国已建立各级监测站2700 多家,共有监测人员近6 万名。所有省级监测站都具备水质109项全分析能力,多数省级站装备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所有市级监测站都具备开展空气、地表水、生态、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能力,基本能够说清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排放情况。  观察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保证监测事权上收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环保部已就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事宜与财政部达成一致,将分三步完成国家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真正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  环保部此前发布的上半年环境监测工作综述透露,《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方案》已纳入环保部下半年工作方案,环保部将全力推动该方案编制完成并实施。  另外,环保部已在资金保障方面作出安排,25亿元中央集中排污费专项资金投入的重点之一就是保障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在人才配置上,中编办已将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列为今年优先推进的项目,计划年内制定出台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对监测机构的属性、各级监测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环保部组织编写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配套的《技术判定细则》,今年年底前将正式出台。  陈吉宁履新环保部部长后,对监测数据作假十分重视。6月19日,环保部曾专门组织“环评和监测工作创新”大讨论。陈吉宁曾指出,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客观、权威,关系着环保工作大局,必须高度重视。要以“准”和“狠”为原则,加大环境监测数据监督检查力度,集中整治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  环保部曾于今年6月通报涉及河北、河南、山东3省的7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例。今年上半年,环保部还曾组织开展对全国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的监测质量开展专项检查。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副巡视员刘舒生在上述大讨论中曾指出,上收国家监测事权,将空气、水、土壤的国家监测事权上收到中央本级,委托具有良好信誉的环境监测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运行管理,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监测数据受到考核评比等行政干扰。有关环保专家也向北青报记者表示,环境监测此前长期存在“考核谁谁监测”的现状,因此很难避免数据造假,上收国家事权后,则改为“谁考核谁监测”,不给造假篡改提供机会。本组文/本报记者 邹春霞  环保部:超八成空气不达标城市已编制应急预案  本报讯(记者 邹春霞)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环保部获悉,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43个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截至目前,上述不达标城市的城市超过八成已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根据环保部此前发布的通知,没有制订应急预案且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政府,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上半年,环境保护部调度分析了328个地级以上城市预案编修情况,督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243个城市及时编修预案。截至目前,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82%,即接近200个城市已编制应急预案。这一数据相比去年年底提高了30%。  自2011年以来,环境保护部每年调度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总量总体呈缓慢下降的态势。  环保部昨日通报指出,今年上半年,环保部共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45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事件总数减少18起,重大事件减少1起。但在其中,有毒有害气体突发环境事件呈上升趋势。2015年上半年,45起突发环境事件中,有毒有害气体突发环境事件高达10起,其中较大事件1起。  此外,涉油气管线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增长。2010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共调度23起涉油气管线突发环境事件,但仅2015年大连市就接连发生5起石油输油管线爆裂事件,陕西省陕北地区的榆林和延安两市连续发生十多起油气管道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 日在华造纸企业被曝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最近,一家日本造纸企业颇受国人关注,这就是日本造纸行业的巨头王子制纸。该企业拥有百年历史,业务规模居世界前列。王子制纸在20多年前开始海外事业转移,在其发展过程中,曾爆出环保丑闻,并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遭质疑。   记者:日本王子制纸是日本造纸行业的巨头之一,其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总营业额居日本纸浆产业的首位,在世界上也拥有着第三位的规模。自创业以来,王子制纸始终在业内保持着领先地位,现已发展成为具有完整产业链的综合造纸集团,形成了报纸用纸、出版印刷用纸、白板纸、包装用纸、信息用纸、特殊用纸、瓦楞纸板、瓦楞纸箱、生活用纸等主业突出的事业结构。   王子制纸的前身是1873年,涩泽荣一在东京王子村所创立的“第一代”王子制纸,其公司名称便是由地名而来。在1949年,随着日本打破经济垄断的相关政策出台。第一代王子制纸,被分割成了三个公司。其中一个名为“苫小牧制纸”,这个公司在之后不断通过企业合并扩大规模,并历经数次更名,最后又改回了“王子制纸”的名称,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个王子制纸公司。   主持人:那么,王子制纸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海外事业转移的呢?他的海外分支都遍布在哪些国家?   记者:1985年,在日元升值的背景下,日本王子制纸也追随其他制造业一起开始向海外转移。1988年,王子制纸在加拿大设立了第一家海外子公司,并在当地建设了一家生产报纸用纸的工厂,并于1991年开始向日本出口。但目前,这家子公司已经不在王子制纸的旗下了。在上世纪90年代,王子制纸的业务还拓展至美国、德国、泰国等国家。2002年,王子制纸在苏州收购了一家生产纸巾的企业,在中国拥有了第一间工厂。2003年,王子制纸开始了在南通市建设大型造纸工厂的计划,并于2010年开始建成投产。   日本造纸企业的海外转移,与日本出口制造业企业近年来大规模进驻海外市场的理由差不多。在木材、原油、煤炭等资源上,日本主要依赖进口,但随着日元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高人力成本等诸多因素导致生产成本上升,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失去了价格优势,它们把生产基地纷纷转移至海外。另一方面,日本造纸业本来就属于内需型产业,但日本的纸业市场已经饱和,其市场需求不升反降,这也就使得王子制纸这样的企业不得不在海外市场来“另谋生路”。   主持人:我们还了解到,王子制纸曾爆出环保丑闻,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在上世纪70年代左右,日本造纸企业的环保对策曾经存在着较大的漏洞。1970年的田子浦港淤泥公害问题就被认为是造纸工厂的排水所致,此后日本的造纸行业开始就环境改善措施进行了整顿。但近年来,包含王子制纸在内的部分造纸企业的环保丑闻又被爆了出来,造纸企业在环保对策上的做法再次引发了质疑。   据了解,王子制纸集团旗下一间位于千叶县的工厂被查出在环境监测数据上作假。从2002年到2004年,该工厂总计对化学耗氧量、磷含量、氮含量等全部项目的大约6300处分析数据进行了篡改,并将报告提交至当地政府部门。其中,该工厂在化学耗氧量、浮游物含量、排水量上均已超标,但实际情况却被隐瞒。   2004年到2007年间,王子制纸集团下的9家工厂排放的煤烟中,氮氧化物的含量超标,相关数据也曾经被篡改。2008年,包含王子制纸在内的多家造纸企业,在其产品的原料中所使用的非旧纸类资源的比率并未达标。按照相关要求,从环保角度出发,日本的纸类制品的原料当中是要含有一定比率的废旧纸类资源的,以加大对纸类资源的循环再利用。随着当地民众的环保意识不断上升,日本部分造纸企业弄虚作假的做法也引起了消费者的批判。
  • 伪造监测数据、篡改仪器参数 4企业被挂牌督办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环保厅获悉,在近期开展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专项执法检查中,省环保厅与地方环保部门发现了一批自动监控设备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问题,并将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列为今年第二批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督办期限为2016年9月30日。福州共4家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被挂牌督办。  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被发现COD、氨氮自动监测仪器采样管路被人为断开并封口,监测仪器的进样管插至矿泉水瓶中。近期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稳定,波动小,涉嫌伪造监测数据。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于正常值,涉嫌篡改仪器参数。此外,该公司将消防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池进行稀释,涉嫌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  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擅自停用自动监控设施,未向环保部门报备。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涉嫌私设暗管,直排污水。  检查中,福建省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的采样管路已多处严重堵塞,无法抽取水样,COD自动监测仪器对储样瓶内残留水样重复分析检测,近期历史数据波动小,涉嫌伪造监测数据与篡改仪器参数。  闽侯闽兴编制品有限公司同样涉嫌伪造监测数据与涉嫌篡改仪器参数,且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不规范,记录不完善,数采仪故障且未报备。  福建省环保厅责成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对挂牌督办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篡改、伪造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对擅自拆除、闲置、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严肃处理。
  • 2017严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严重者将获五年刑牢
    以往,面对重度污染的天气,再一看发布的空气质量数据,总有人会有疑问:监测站点的数据准不准?监测时会不会弄虚作假?  事实上,这种情况确有发生。  而从2017年1月1日起,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将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违法人员也将被从重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随着全国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近日全部完成上收,今后,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督,代价也越来越高。  【关注】  环境监测站点数据造假  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18种情形,其中就包括环境监测站点数据造假的行为。  《解释》中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将参考《刑法》中上述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而该司法解释也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  解决了以往的难题  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据了解,此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距上一次公布相关司法解释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这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从侧面说明环境违法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也证实:“近年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出现的新问题中,比如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因此有必要针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惩治。”  对于《解释》中明确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解释,“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实际上这个很难去查,但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  对于《解释》中此次针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规定和增补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别涛也充分肯定:“它解决了以往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必将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现象】  1.在监测站点周围“精准治霾”  颜茂昆和别涛所称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有部分进入了公众视野,有的则尚未公开。  今年2月份,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进入国控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异常,影响了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今年下半年,我省商丘市在监测站点周围三公里内加大清扫喷淋,采取“精准治理”,也有一些地市在监测点周边数公里范围内限制机动车通行 同样,河北一些城市在监测点周围实施车辆禁限行、清扫车重点洒扫,被不少人诟病。  而根据环保部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情况,干扰监测的行为还包括未经报批擅自移动监测点位、堵塞采样装置、切割进气孔、在进气孔安置过滤装置等,花样层出不穷。  这些弄虚作假或“打擦边球”的行为会对数据起到多大影响,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分析:“影响程度不一。”“以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监测站造假事件为例,用棉纱堵塞空气采样器,致使数据失真,这就像戴口罩一样对颗粒物有明显的阻隔。这样监测到的PM2.5浓度可能会下降 30%~50%。”  2.地方环保部门造假  以往,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多集中在污染企业中。以2015年为例,环保部门共揪出2658起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案例,其中查实15起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违法案例,但没有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而当下,空气质量早已是舆论焦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也自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据了解,今年2月份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监测站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是环保部向司法机关移交的第一起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例,引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傅德黔的说法,“虽是个案,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彭应登则进一步解释:“监测出来的数据和老百姓的感受有偏差,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虚假的数据会误导政府,导致决策失误,影响治理污染措施的力度。”  对于接下来如何防止空气监测站点数据作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大气室主任宫正宇介绍,一个站点短期造假或几个站点造假,很容易被发现。国控站点每5分钟产生一组监测数据,一个站点短期内如果监测数据下降50%,不管是造假行为还是仪器故障,远程质控系统很快就会有反应,他们会要求运维单位及时处理。  【观察】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将承受越来越大的风险  今年7月份,商报记者在商丘采访时了解到,因在监测站点周围“精准治霾”,商丘市经受了不少批评,也承受着不小的压力。  当时,对于商丘市在监测站点周围“精准治理”的行为,《人民日报》曾进行了一针见血的批评,说“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就太轻了,根本就是一种数据作假。  对于一些城市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上玩花样,河南商报记者采访发现,“说到底还是为了让数据好看些,同时有个好的政绩。”  比如,一些城市制定的考核目标缺乏科学性,治理目标过高,被考核区县(市)在考核压力下,产生焦躁情绪和急功近利心理,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压力转嫁到监测数据上。另外,一些被考核的区县(市)官员在不良的政绩观影响下,为了数据好看,为了官员的面子,不在污染治理上下功夫,开始在监测数据上动脑筋。  而随着惩处措施的进一步明确,在监测数据被严格管理的当下,接下来像这种铤而走险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会成为监督和查处的重点,也必将承受越来越大的风险。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依法从重处罚!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  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  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8月15日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
    近日,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 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篡改数据?哪些被认定为伪造数据?
    篡改数据篡改数据a)故意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b)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c)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检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d)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e)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f)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g)擅自修改数据的。伪造数据a)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b)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c)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d)伪造检测时间或者签名的;e)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f)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检测数据;g)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 惊!某仪器商因拖欠工资被“黑客”篡改官网
    近日,笔者检索某仪器代理商时,发现该代理商官网首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该公司官网首页赫然展示一封行政处罚判决书照片。同时,首页以红色字体声称,该企业“恶意拖欠工资,目前已被工商、税务和劳动监察稽查,涉嫌非法营运、拖欠工资和逃税漏税”,并附有该企业老板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网站首页截图此外,“篡改”后的网站还声称该公司已注册新的域名,并使用另一个国内公司名称招人和运营。目前该网站所曝信息是否真实尚有待进一步查证。
  • 安全气囊也不安全:调查确认高田篡改气囊试验数据
    p   第三方机构19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因安全气囊存在隐患而广受关注的日本高田公司存在篡改气囊试验数据的行为。 /p p   据共同社报道,高田公司的主要客户本田公司去年11月指出,高田公司关于部分气体发生器的试验数据不正常,高田方面也承认了这一点,两家公司遂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展开调查。 /p p   参与调查的美国高速公路安全保险协会(IIHS)前会长布赖恩· 奥尼尔表示,有迹象表明高田为留下更好的试验结果而进行了“选择性编辑”。 /p p   高田公司没有公布篡改试验数据的详情,只表示已经实施了彻底的整改措施,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p p   据估算,高田公司召回问题气囊的费用将达到1万亿日元(约合95亿美元),这些费用由高田和使用其气囊的汽车生产商分担。高田篡改数据行为遭曝光,可能影响费用分担比例。 /p p   根据相关调查,由于气体发生器缺陷,高田公司生产的安全气囊弹出时可能出现过力迸发的情况,并弹出金属碎片,从而导致司机和乘客受伤甚至死亡。全球已有10余起死亡与高田安全气囊的缺陷有关。 /p
  • 德图温度记录仪护驾冷链 温控数据无法篡改
    6月1日,正是《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日子。超市中,李女士像往常一样为家人选购食品。当拿起冷藏柜里的酸奶时,她仔细看了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也看了添加剂的种类。这时,她忽然又想到一个问题:这瓶酸奶真的一直在标签所示的温度范围内冷藏的吗? 李女士提出的是一个冷链的问题。在整个食品流通过程中,大部分的食品都要求从生产开始,到运至配送中心或门店,或由配送中心分至门店,最后在门店销售的整个过程中处于符合这类食品安全储存的温度里。这一温控过程贯穿于整个食品流通的环节,故称之为冷链。在冷链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温度控制不符合标准都可能导致食品变质。 酸奶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温度敏感性产品。乳品全程配送和销售时的保存温度规定为0-10℃,商场或超市冷藏库、冷风柜温度应控制在2-6℃。酸奶的活性乳酸杆菌在低温冷藏环境中存活期是稳定的,如果中间温度突然升高就会快速繁殖、快速死亡。这时酸奶就成了无活菌的酸性乳品,其营养价值大大降低,食用后还可能引起腹泻、恶心等不适症状。李女士的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冷链管理成为食品安全重要的一环。温湿度测量及监控在冷链物流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更让广大消费者注重切身的食品安全。从消费者的角度,想知道更多无非是为了一个“放心”,这也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企业,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放心”服务,提供冷链物流提供温度数据记录,提升核心竞争力,满足较高层次的“绿色食品消费”需求。 德图(testo)带来德国的先进技术,testo系列的温湿度测量仪、记录仪提供完备的温湿度测量及记录解决方案。使用德图温度记录仪,可持续检测环境温度,同时可设置报警限值。如何证明在整个运输环节中保证了生鲜食品的储运温度?德图温度记录仪提供其客观及无法篡改的原始记录数据,在交货现场进行数据打印是运输企业证明其运输过程符合客户要求的最简洁的方式。对像李女士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更是一枚定心丸。 监控冷链,其实不仅仅是为了让消费者“放心”,对企业来说还可以减少物流损失。据调查显示,由于运输环节我国每年大约有37亿吨,总值为750亿元的水果、蔬菜在运送过程中腐坏。专家分析其中的一大因素是食品冷链的市场化程度低,第三方介入少,技术标准缺位,无法强化冷链物流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德图温度记录仪以可对冷链温度监控利用冷链实时监控和预警机制,减少生鲜食品变质损耗;有了明确的温度记录,可以确定环境温度是否超标,减少估计和推测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能研究食品温度变化的时间段,分析导致变化的因素,逐步改善生产、运输和储存环境。
  • 杭州某仪器公司篡改COD分析数据被通报
    受近段时间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浙江省一些畜牧养殖场未经环保审批盲目扩大养殖规模,致使原有排污设施超负荷处理污染物,出现了超标排污等问题。其中,象山润丰畜牧有限公司在集水池内私设暗管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被责令停止扩建,罚款33.2万元。江山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市的鹤鸣生态养殖场,同样存在外排废水污染物严重超标的问题。  5月6日,浙江省环保厅公布了全省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4月25日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迅速行动,联合公安、建设、农业等部门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近200件,移送公安20件。其中,畜牧养殖污染是本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点。  会上,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通报了其中11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有两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丽水莲都区一废塑料加工点,将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的污水排入渗坑,致使土壤遭受污染,一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海盐县浙江博凡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不运行污水处理设备,将总镍超标4.68倍的废水排放至污水管网中,也有一人被刑拘。  检查还发现,部分企业弄虚作假,企图利用技术手段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以逃避监管。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与运维单位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沆瀣一气,篡改化学需氧量分析仪器数据,致使真实数据与监控数据明显不符。上虞区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擅自在自动监控取样口加装取样桶,并注入自来水稀释废水,降低污染物排放数据。上虞区环保局已责令该企业停产,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其中一名涉案人员已经被行政拘留。  一些企业和加工作坊随意处置、排放污染物等情况依然存在。台州路桥迪奥机车公司,未经审批建成一条摩托车配件生产线,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泥坑中,废水总锌超标最高达574倍。金华婺城区华伟砂石厂私设暗管将废水排至衢江,出水悬浮物严重超标。瑞安绿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锅炉废气超标排放、德清兴海达食品有限公司液氨泄漏污染、普陀朱家尖水务公司污水超标排放等三起案件也在会上作了通报。
  • 篡改监测仪器数据 8电厂遭问责
    中电投等旗下电厂遭环保部问责 涉嫌人为修改排放数据   近日,环保部发出《关于2010年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电厂名单及处罚结果的公告》,其中8家电厂因二氧化硫超标而被环保部问责,涉及中电投、国电、华电、大唐旗下多家发电企业。   环保部认为,此次8家电厂存在着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监测和DCS数据弄虚作假、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等行为。因此,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环保部要求,上述企业2011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并且全额缴纳2010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   8家电厂遭问责   据《关于2010年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电厂名单及处罚结果的公告》,受罚企业包括中电投旗下的内蒙古中电投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华电旗下的湖南华电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旗下的甘肃西固热电公司、河南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河南能信热点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广东东莞市三联热电厂等。   上述电厂中,大部分涉嫌人为修改排放数据的违法行为。   内蒙古中电投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现有8台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200MW,2010年发电量72.4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 663.6万吨。环保部称,经核查核实,该电厂3号和4号机组采用两炉一塔半干法脱硫工艺,二氧化硫浓度长期超标排放。为逃避处罚,弄虚作假,人为修改数据,将超标排放浓度修改为达标排放浓度。   类似的情况出现在河南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现有2台600MW机组,2010年发电量62.3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278万吨,全年享受国家脱硫电价补贴政策。经环保部核查核实,该公司两台机组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由于实际燃煤硫份长期超过脱硫设施设计硫份,经常开启旁路运行,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现象严重。同时,脱硫设施监测仪表故障长期不维修,运行参数混乱。为逃避处罚,人为修改脱硫设施运行历史数据,弄虚作假。   而江苏连云港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如出一辙,经核查核实,该公司两台机组采用一炉一塔回流式烟气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工艺,脱硫设施的石灰石投料系统不按规范要求运行。全年时开时停,并有多次10天以上停加石灰石问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问题突出。为逃避处罚,人为修改烟气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参数,弄虚作假。   火电减排将进一步强化   环保部指出,火电厂超标排放问题由来已久,主要还是环保意识不到位,有的也确实面临脱硫设备改造的技术和资金上的难题。据统计,被通报的8家火电公司去年一年的二氧化硫排放平均值在1万吨以上,属于严重超标。   公开信息显示,虽然我国在“十一五”时期全国火电脱硫机组比例明显提升,火电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已得到明显改善,但我国人均装机容量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我国的能源结构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还将不断增长,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仍将增加。   据报道,今年上半年,我国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形势总体不乐观。上半年,在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种主要污染物中,氮氧化物一项指标不降反升,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6.17%,二氧化硫等其他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下降幅度也不明显。   因此,在今年6月,环保部总量司大气处处长吴险峰表示,为达到“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要求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分别减排8%和10%的要求,火电行业的排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二氧化硫排放上限为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为100毫克/立方米。这意味着即将出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终稿中的各项标准不会较二稿放宽。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十二五”将会从严排放标准,强化火电厂的减排措施,火电厂脱硫将突出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
  • 编造虚假检测报告、伪造原始检测记录......4家机构被通报!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全国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2021年10-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31个工作组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以重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联的发电行业控排企业为切入点,围绕煤样采制、煤质化验、数据核验、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一、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授意指导制作虚假煤样等弄虚作假问题 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碳能投)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经查,中碳能投篡改伪造煤质检测报告数据及关键信息,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碳排放报告质量失控,数据造假问题突出。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篡改伪造检测报告。中碳能投利用可编辑的检测报告模板,篡改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的送检日期、检测日期、报告日期、报告编号等重要信息,将集中送检伪造成分月送样、分月检测,并删除了原始检测报告的二维码。篡改部分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结果,并编造全水分数据用于折算收到基元素碳检测数据。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篡改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左图为真实报告,右图为篡改报告)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使用可编辑的模板篡改检测报告二是授意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送检。中碳能投与控排企业签订的咨询合同中,承诺“在分配方案和核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可为电厂碳排放配额扭亏为盈,实现配额富裕”,明确“指导企业开展2019和2020年入炉煤元素碳含量检测的采样、制样,并联系检测机构外检”。中碳能投在明知企业未留存历史煤样的情况下,授意指导多家控排企业临时制作煤样代替2019、2020年的月混合煤样补测元素碳含量。三是碳排放报告编制不实,报告内容失真。中碳能投编制的碳排放报告存在虚报瞒报燃煤量、供热量、外购电等重要生产数据,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等问题。碳排放报告质量控制缺失,不审核重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部分项目存在多套数值不同的生产数据报表和煤质检测报告。二、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问题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碳投)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经查,中创碳投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核查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核查报告质量差。编制企业核查报告时,签名人员不参与实际核查工作,报告“挂名”现象突出。项目审核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技术复核把关不到位,核查报告质量差。 二是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中创碳投未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要求核实数据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中存在的检测报告造假、机组“应纳未纳”、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等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对于控排企业将初始碳排放报告元素碳含量缺省值改为实测值的重大变化,不核实数据来源及真实性,工作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核查报告结论失实。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人员与实际参与人员不符三、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核查程序不合规,核查结论明显失实问题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希诺)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经查,青岛希诺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核查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结论明显失实。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核查程序不合规。青岛希诺未落实《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在现场核查时主要是走一走、拍拍照,未对环评、排污许可等重要文件进行核实,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报告“挂名”现象突出,核查报告签名人员与现场实际核查人员不符。二是核查结论失实。青岛希诺对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存在的机组“应纳未纳”、检测报告造假、参数选用和计算错误等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工作流于形式。在控排企业没有煤质检测原始记录的情况下,虚构核查报告内容,写明已核对原始检测记录。针对企业碳排放报告使用入厂煤数据的情况,出具了“已核对入炉煤数据、确认无误”的结论。在明知控排企业2019年部分时间未检测低位发热量的情况下,出具了“企业按照规范方法每日开展监测”的结论,核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针对企业入厂煤台账,核查报告出具了已交叉核对入炉煤数据的结论四、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编造虚假检测报告问题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东煤)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经查,辽宁东煤为集中补测元素碳含量的控排企业出具虚假分月报告,帮助企业规避使用缺省值。主要问题如下:一是编造虚假检测报告。2020年以来,为多家集中送检煤样的控排企业分月出具日期虚假的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篡改收样日期和检测日期。二是伪造原始检测记录。伪造碳氢仪原始检测记录、样品检测委托书、样品试样编号记录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样品处理台账等原始档案。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缺失,煤质分析过程合规性、结果真实性难以证实。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样品检测委托书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督促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企业进一步调查,坚决查处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咨询、核查、检测服务行为,确保技术服务过程和结果真实、合规、公正,保障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 重拳!一检测机构被罚46万 法人被罚11万
    宜兴生态环境局收到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反馈,并于2021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钱力辉、孔洲在2021年7月10日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使用同一台烟尘烟气测试采样仪分别对同一个废气入口和出口连续采样3次,并修改了采样仪的采样时间,该公司对上述废气进行检测后出具了(2021)羲检(综)字第(0708002)号检测报告。经查,该公司本次检测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为1.2万元。2、该公司实验室项目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已建成、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设、危废仓库未建成,且均未经验收,该实验室项目已投入使用。调查处理江苏羲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宜兴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建议罚款4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斌处以罚款11万元。同时,宜兴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其他涉嫌违法行为后续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案件点评江苏羲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检测,该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追逐经济利益,不惜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此案告诫所有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数据质量就是生命线的理念,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诚信监测,科学监测,不断提高监测质量,服务广大企业。相关法条链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第八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健全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三级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第九条环境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开展环境检测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一)未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检测时间、签名等信息;(二)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改变采样或检测时间、改变或更换检测样品(包括故意或默许他人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干扰采样口(点)或周围局部环境等影响样品代表性;(三)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破坏检测设备及辅助设施、擅自改动仪器参数、不按规范处理数据、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四)违反规定要求,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强制要求检测人员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五)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检测时,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对象的环境检测业务。第十一条环境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第十二条委托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活动质量实施监督。委托方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委托方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检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检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时,可进入生态环境检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环境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活动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采取盲样考核、留样复测、比对检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环境检测机构下列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检测方法的使用、环境条件与人员;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承接业务信息及工作总结、统计信息等。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宁夏”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环境检测机构在自治区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举报、投诉。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
  • 一检测公司被罚16万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苏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环罚〔2022〕66号罚款金额(万元)16违法行为类型其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0.076535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2021年4月21日该公司采样人员至江苏华神特种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口采样检测,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规定的“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情形,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xxxx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有效期2022/11/16处罚内容"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陆拾伍元叁角伍分(¥765.35元)。"公示截止期2023/5/16处罚决定日期2022/5/16处罚机关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2022/5/19 21:34
  • 宁夏出台新政规范生态环境检测市场秩序
    严禁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签名等信息,严禁未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检测时间以及更换检测样品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日前出台新政,将从9月4日起,严查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促进宁夏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宁夏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等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均需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在环境检测活动中,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据宁夏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严禁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检测时间、签名等信息;严禁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改变采样或检测时间、改变或更换检测样品、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等;严禁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严禁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等。环境检测机构的采样、分析人员以及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将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值得关注的是,在严格监管环境检测机构的同时,宁夏生态环境部门还对生态环境检测服务的委托方提出了监管要求。比如: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当委托方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检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检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此外,宁夏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一旦发现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宁夏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等渠道投诉、举报。
  • 伪造监测数据 两家检测机构受重罚
    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2022年11月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视频监控发现,2022年9月15日,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4名采样人员为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监测从当日上午9时16分持续到11时36分,但出具的对比监测报告中,却出现了11时36分以后至当日下午15时28分的监测数据。2022年11月16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对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调查询问证实,4名采样人员于2022年9月15日11时36分停止监测,共采集2组有效数据,不满足比对监测频次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一天9次;粉尘、温度、流速、湿度应一天5次;含氧量应一天9次),为弥补数据不足,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根据2022年9月15日上午采集的数据伪造了下午的监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查处情况】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计算核定,2023年3月2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四万元罚款;对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雪飞处四万四千八百元罚款。【案件启示】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现场采样,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严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干扰生态环境正常执法,性质极其恶劣。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数据质量,维护正常的环境检测市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作用。安徽冠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2020年11月2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联合环境监测、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徽冠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2020年4月30日,该公司为“利辛县开源水务有限公司利辛地表水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出具编号AHGP-HP2020043001的检测报告中,无机阴离子未检测,而是采用2019年8月14日的数据;2020年5月7日,该公司为“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升改造工程”出具编号AHGP-HP2020043002的检测报告中,无机阴离子未检测,而是采用2019年5月23日,阜蒙河稀释5倍的数据;2020年5月7日,该公司为“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升改造工程”出具编号AHGP-HP2020043002的检测报告中,汞的检测数据无法溯源,且不能说明出处。【查处情况】安徽冠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安徽冠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一万元罚款;对安徽冠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子龙处二万元罚款。【案件启示】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迅速,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在出具监测数据环节弄虚作假,甚至与相关企业相互串通,帮助排污企业“瞒天过海”,严重干扰日常监管和生态环境执法,对地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埋下隐患。在本案件中,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原始采样记录、实验室记录等方式,及时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打击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起到强大的警示教育作用,对加强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 豫检集团构建检验检测智慧化生态体系
    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只需扫描检测报告上的二维码,消费者便可获知商品来源、送检、检测结果的全过程记录,了解检测时间、地点、机构、人员、设备等各方面信息。在检验检测全流程数据上链的情况下,结果无法被更改,更加真实和公正。作为河南省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单位之一,河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检集团)规划建设基于区块链的检验检测管理平台,将促进检测数据共享、实现产品质量追溯、优化业务流程、构建诚信体系,推动我省检验检测行业朝着数字化、智能化的方向迈进。【研发】区块链提高检验检测可信度消费者购买商品,结果遭遇了质量问题,在与商家交涉的过程中,对方出具的却是伪造的同一批次商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或是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报告。这样一来,消费者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维权的成本。豫检集团数智化管理部负责人袁驰说,作为制造业大省,检验检测在我省质量强省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传统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往往缺乏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消费者也难以了解完整的检测过程和结果生成过程。与此同时,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又良莠不齐,篡改检测数据、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这就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也影响到了整个行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区块链技术具有的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等特性,则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袁驰告诉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豫检集团积极参与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拟建设基于区块链的检验检测管理平台,为检验检测领域引入区块链技术手段,为行业带来全新的变革和升级。通过将检测过程及结果上链存证,检验检测结果信任度得到提升,信息的可追溯性也得到加强。【技术】扫描标识码追溯检验检测全流程试想一下,消费者若想查询某一批次商品的检测报告,只需扫描一个二维码,就能了解商品检测全流程的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这样的场景也将照进更多消费者的现实之中。豫检集团数智化管理部高级工程师李承浩向记者介绍,豫检链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检验检测管理平台,其核心特点便是实现了检验检测全过程可追溯、数据不可篡改和去中心化。检验检测业务的需求,高度契合区块链技术的全程可追溯性。检验检测结果需要确保每一个检测环节的可追溯性,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过程的可靠性。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在规划建设的豫检链平台上,每一件送检商品都被分配唯一的标识码,并将其记录在区块链中,通过物联网、RFID(电子标签无线射频识别技术)、5G通讯技术等手段实现自动信息采集,在豫检链平台上记录所有的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将每一个样品的来源、送检、检测结果记录在案,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测机构和人员、检测设备有效性等。这样一来,客户通过扫描检测报告上的二维码,或者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商品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以确保商品符合质量标准,也能为后续的数据分析、质量溯源提供依据。【平台】覆盖整个行业的可信信息共享网络袁驰说,豫检链平台将送检商品的检验检测数据分散存储在去中心化的多个节点上,这样一来,每个节点上都保存着一套完整的数据副本。建成后的豫检链,将有着广阔的应用场景和发展空间。客户可以从平台上找到一站式的检验检测服务,任何人和系统都可以来获取平台开放的产品质量检测数据信息。而随着平台的推广和使用,将会有更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入本链,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过程、结果等信息全部上链,能保障数据的真实可信及权责清晰,构建一个覆盖整个行业的开放可信信息共享网络。【价值】助力河南省质量强省建设建设豫检链,也是质量强省的题中之义。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推动三个转变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改革完善社会质量诚信体系。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搭建反映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信用资源互通共享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制定质量信用建设标准,建立规范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发布制度。豫检集团副总经理白平在接受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采访时说,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市场监管、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河南省新组建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豫检集团重视数字赋能产业发展,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构建检验检测智慧化生态体系。“建设基于区块链的检验检测管理平台——豫检链,对于促进监测数据共享、实现产品质量追溯、优化业务流程、构建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白平说,对于政府监管层面,平台也将实现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有机整合,宏观了解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分布、发展等情况,对产品质量进行分析预测。下一步,豫检集团将加快推进豫检链建设,持续拓展检验检测业务数智化应用新场景、新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可信的检验检测服务,让数智化成为推动豫检集团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引擎,助力河南省质量强省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源自畸形政绩观
    将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从行政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更高的约束力,被认为是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固然可恶,但指使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更可恶。   4月1日,在有数百名各地监测站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坦言,有的地方确有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他同时告诫,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绝对不能触碰,环保监测人员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不仅直接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而且严重损害环保部门和政府公信,害莫大焉。应当看到,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根源在于利益驱动,概括起来造假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排污企业造假,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制造假数据,达到少交甚至免交环境污染税费的目的 二是环保部门造假,通过编造、篡改监测数据以显示治污政绩,进而为相关人员的晋升铺路 三是地方政府造假,即地方政府领导授意、指使环保部门编造、篡改监测数据,以达到减轻环保考核压力、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维护地方形象的目的。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将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从行政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更高的约束力,被认为是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在笔者看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固然可恶,但指使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更可恶。因此,指使造假者应当罪加一等、对其惩处应更为严厉。   然而,现实却是追究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者易,惩处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者难。也就是说,新环保法的有关规定用于追究企业造假、环保部门造假易,而用于追究地方政府造假难。因为即便不考虑指使他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者大多位高权重的因素,单是在追究责任时要想找到他们指使造假的证据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事实上,现实中已经有一些指使造假者因为证据不足而免于惩罚。违法成本过低,正是指使造假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所在。   在此情形之下,笔者以为,遏制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有必要借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并使之成为一条高压线。笔者相信,随着一些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典型案件的发布,环境监测数据&ldquo 干预留痕&rdquo 机制的震慑效应将越来越大,成为遏制领导干部指使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一把利器。   加大抽查力度   目前,环保部已着手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过,在办法出台之前,也不能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成为管理的真空地带。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大上报环境监测数据抽查力度,对发现数据造假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倒逼环境监测人员尊重科学、如实上报,为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人员头上竖起达摩克利斯剑,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正本清源,确保环保工作举措有的放矢、用在刀刃上。
  • 河北省邯郸市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检查
    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自5月20日起至6月底,在全市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次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抽调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抽取20家检查对象,每家机构随机抽取两年内出具的报告不少于20份,覆盖每大类项目,按照检查条款逐项检查。同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对应的信息系统现场核查检测报告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检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检查检验(监测)机构是否未经检验(监测),直接出具检验(监测)数据、结果的;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监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固定证据后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析研判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出行政处理、处罚建议,移交县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处理结果。
  • 宁夏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自9月起,宁夏将执行《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规定要求,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排污许可的企事业等排污单位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据介绍,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等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均需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规定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严禁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时间等影响样品代表性的行为;严禁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行为;严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严禁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等行为。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检测时,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对象的环境检测业务,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规定对环境检测委托方行为也作出规范,要求环境检测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一旦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该当何罪?
    严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是当前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环境保护部近日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这一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有人形象地将环境监测称为环境管理的耳目。如果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将导致环境管理耳不聪、目不明,变成聋子和瞎子,成为摆设。所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定义是,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目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是偶发或者是个案吗?答案是否定的。2015年6月13日,环境保护部环监局负责人就曾向媒体公开通报了7家企业监测数据造假的典型案例。被公布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但是结果让人触目惊心。因此,环境保护部制定出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常及时、必要,很有针对性。 那么,当前应该采取什么办法来查处这些违法行为?又怎么给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依法定罪? 笔者认为,一是依法坚决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六十三条也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出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等处罚。因此,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新《环境保护法》,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拘留。 二是建议多部门联合执法,合力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故意违法行为,为逃避打击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专业性强,非专业人员难以发现。因此,建议环保部门在现场执法时,要联合公安部门,并借助公安部门的网络技术优势,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严厉打击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从目前发生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来看,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笔者建议,一经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运维企业参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这一机构(企业)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此外,要从根子上杜绝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当要求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企业如果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公开通报其生产厂家、销售企业及其产品名录。来源:中国环境报
  • 88家检测机构被约谈
    会议传达学习了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落实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和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强化检验检测领域治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同时对宁夏及其他省市发生的案例、违法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深挖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隐患。会议强调,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认请当前形势。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全面加强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二是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检验行为。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检测,严守底线、不碰红线,坚决杜绝篡改检验结果、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替检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能力建设,依法严格检测。高标准严要求,保证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不断加强检验能力建设,加强人员、设备等相关要素管理,提高检验工作准确性、科学性;四是优化检验流程,提升服务能力。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满足车主的正当消费需求,努力提升车辆检测服务能力,全面打造环境更舒心、流程更省心、服务更贴心、管理更精心、体验更安心的车辆检测环境。五是强化执法监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决不迁就手软。会后,为进一步提高宁夏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法人签订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
  • 定了 | 这一地方将抽查150家检验检测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各获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检查时间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9月30日结束。每家机构检查时间为1天,如需要延长时间可由检查组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二、检查安排(一)检查对象和数量。此次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数量100家、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数量50家。其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生态环境厅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50家,会同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100家。检查名单由相关联合检查部门共同随机抽取确定。(二)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分为两类检查组,其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组成10个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成5个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人组成,检查组长由各部门行政监管人员担任,每组2名技术专家。每组检查任务数量10家。(三)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进驻检查地现场检查前,由检查组长所在单位对应的主管部门通知辖区机构做好迎检准备,检查组于每天检查前2小时通知待查检验检测机构。检查中,可采取盲样考核的方式(含授权签字人考试)核验机构资质能力原发证条件能否持续保持,每家机构随机抽取两年内出具的报告不少于20份,且覆盖每大类项目,按照检查条款逐项检查。同时,现场可通过公安、环保部门对应的信息系统核查检测报告内容。(四)问题研判及结果公开。每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省市场监管局会同联合检查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和相关技术专家对现场检查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研判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出行政处理、处罚建议,移交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一)省市场监管局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检查检测机构检测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省公安厅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省公安厅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情况,重点查看检验检测过程是否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是否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是否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是否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是否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检验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同时函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省生态环境厅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检查检验(监测)机构是否未经检验(监测),直接出具检验(监测)数据、结果的;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监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固定证据后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四、工作要求(一)抽调人员要求。检查组人员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安排。抽调人员应保守检查工作秘密,对所知晓的被检查机构名单、检查过程、检查结果保守秘密。(二)检查用表填写要求(具体检查表另行发放)。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组要现场完成《2022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表》(单独发检查组)所列条款的检查任务,汇总形成《2022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事实确认单》(附件2)一式七份,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被检查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机构留存1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属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和生态环境局各留存1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组要现场完成《2022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表》(单独发检查组)所列条款的检查任务,汇总形成《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事实确认单》(附件2)一式五份,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被检查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机构留存1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厅、属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局各留存1份。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组长即刻将事实确认单分别发送有关联合检查部门指定联系人。(三)检查总结要求。总体检查任务应于9月10日之前完成。各组完成检查任务后,于2日内填写《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汇总表》(附件3)及现场检查相关问题证明材料报送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三部门将抽选参与检查的技术专家研讨问题,最终确定检查结果。(四)经费保障报销要求。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负责指定专人与各检查组组长对接,做好专项检查的全程跟踪保障工作。检查中各部门派遣的检查组成员相关费用由派遣单位自行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派遣的技术专家食宿费用、劳务费由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承担。同时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不得由被检查机构安排食宿、用车或承担有关费用。(五)检查人员纪律要求。检查人员坚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禁止弄虚作假或者对检查结论作出不适当的承诺,严格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一切技术、商业、管理和其他秘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工作纪律规定,廉洁自律,端正作风,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严禁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严禁以检查为名谋取私利,严禁检查人员要求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安排车辆接送或安排食宿以及其他与检查无关的活动。检查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附件:1.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   2.2022年度(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机构专项检查事实确认单   3.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4.关于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告知函   5.关于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移交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4月26日
  • “环境监测机构造假”频发,第三方监测机构如何监督?
    据了解,10月16日,新京报刊发了《环境监测机构造假调查:自来水替代废水水样,监测仪留后门改数据》报道。记者调查发现,西安市、太原市存在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造假的情况。目前,西安市委市政府已成立专班,由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市场、环境部门配合,对报道中涉及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企业开展调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杏花岭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核查了涉事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过往出具的监测报告,主要查看“原始记录、实验室”等内容,此事还在调查中。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第三方环境监测。聘请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主要是保证监测的公正和真实性,理论上,第三方机构参与监测,是在环保系统监测机构之外增加了社会化的监测力量,这对于推进政府环保职能的转变,强化监测公正性等,都是有好处的。但正如目前的乱象所反映出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包合格”成为一种盛行的行业风气,为了方便监测机构操弄数据,有厂家生产的监测仪器专门留有“后门”,只要输入密码,就能更改其中任意监测数值。这意味着,造假的触角已然延伸到了上游的设备制造环节,产业链的“成熟”程度可见一斑。此番媒体卧底揭露的行业真实一面,只是第三方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冰山一角。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生态环境部门一共查办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593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6起,足见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显然,如何监督好第三方监测机构,避免其与违规排污企业形成“合谋”,已成为新的监管课题。近年来,环保力度的升级和治理成效有目共睹,自2015年起,原环保部就曾出台指导意见指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针对乱象,一方面,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安部、最高检连续四年开展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另一方面,在今年2月初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被列入生态环境部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值得一提的是,前不久,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中表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一条规定中表示,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然而,一些企业因利益原因在违规排放上的侥幸心理,以及由于监管力度加大,而产生新的“作弊”方式。那么,如今是否应建立新的检查和公示机制、退出机制?在第三方的定期监测之外,对于环保设备的运行情况、企业的真实排污状况,职能部门如何能够实现更有效的监督……如何在机制、制度上规范好这个新兴市场,并强化对企业违规排放的有效监督,需要有更系统的审视。这考验着职能部门的智慧,也考验着推进环保治理继续深入的决心。
  • 一检测机构因弄虚作假被罚11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3〕2号)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3BXTP8X地址:武江区莞韶城一期黄沙坪创新园22栋法定代表人:陈新云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涉嫌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2月14日、16日和2022年1月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何惠玲的签名笔迹明显不一致。根据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显示,你单位出具的“粤北检测20220202号”、“粤北检测20220203号”、“粤北检测20220204号”《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与“粤北检测202201158号”、“粤北检测202201159号”、“粤北检测202201169号”、“粤北检测202201170号”、“粤北检测202201171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经调查,2022年2月6日,你单位受委托到乐昌湘华医院、粤北第三人民医院、韶关市复退军人医院开展环境监测服务,但采样人员何惠玲并未进入上述医院参与废水采样工作,《现场监测记录表》《采样原始纪录表》中采样人员“何惠玲”签名系他人冒签伪造。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023年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单位《检测报告》(粤北检测20220202号、粤北检测20220203号、粤北检测20220204号、粤北检测202201158号、粤北检测202201159号、粤北检测202201169号、粤北检测202201170号、粤北检测202201171号)以及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协助进行笔迹鉴定的函〉的复函》、何惠玲《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采样人员何惠玲未实际参与现场采样工作,由他人冒签伪造签名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3〕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理由如下:1、在收到责改通知后,积极查找不足,主动改进。2、伪造签名应为伪造正式报告上的授权签字人的签名,且伪造数据应为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监测活动,凭空编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虽然你单位未按照规范从事监测活动,但监测活动和数据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情形。3、该公司监测人员是委托他人代签,不是伪造签名。4、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环境污染等危害性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你单位应当知悉和严格遵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6.8采样安全”要求现场测试和采样时至少两人同时在场。该2名监测人员应均经过能力确认持证上岗,起到互相监督和保证采样安全的作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要求对所有监测质量活动和监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及时记录,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可追溯性,为监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对原始记录均有相关要求,作为正式监测报告的支撑,不得对原始纪录进行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列举式规定,第八项亦设置了兜底条款,其中第四项伪造时间或签名情形应当包括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均属于伪造时间或签名,即判定为伪造监测数据。采样人员应按监测规范要求严格开展采样活动,真实纪录样品采集情况,不能随意伪造及冒名代签,更不存在委托签名的说法。因此你公司采样人员何惠玲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监测采样活动,无法保证采样安全和样品真实有效,并由他人弄虚作假伪造签名,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2、你单位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无法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对环境监测行业良性竞争、规范发展、行政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和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管和掌握。你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应列明的你单位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全面调查取证和确定罚款幅度区间按标准确定罚款金额,依法综合裁量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单位提出的已积极整改的陈述申辩理由。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六项§2.26裁量标准关于“限期内改正,近二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万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邮政编码:512026联系人:何志先联系电话:0751-8775550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0日
  • 检验检测机构既要“质检”更要“体检”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工作中,聚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数据校准、设备设施完备程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加强检验检测行风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力提升检验检测服务效能。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行动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食品检验、药品检测等为检查重点,全面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规范动作,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工作。崂山区市场监管局供图执法人员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主要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数据和报告行为。本次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多台检验设备(计量器具)检定后未张贴检定合格标志;发现非食品实验室里临时存放食品样品;检验检测设备标签未对储存状态(常温、冷藏、冷冻)进行明示区分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上述问题,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从业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恪守职业道德,不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检验检测报告,坚决抵制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下一步,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高压监管态势,进一步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能力、效率和检验结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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