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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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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室内空气检测五项检测实验室建设问题

    大家好,公司要筹建一个室内空气检测五项检测实验室并申请CMA认证,请问仪器要配些什么,实验室建设要注意什么,如果有厂家的话,请一次报设备报价和项目方案,谢谢!有相关建设经验,并能推进实验室CMA认证 的厂家更好!QQ:535004594。等大家帮我解答!

  • 【分享】建设部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问题的解释 全文下载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三、关于检测业务转包  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四、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  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五、关于检测资料  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六、关于检测费用  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关于检测人员培训  10、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八、关于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11、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情况报建设部备案(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67039~]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 【求助】食品企业检测室建设

    我是做水产品的,公司新近建设一个检测室,正在购置设备。请教一下关于食品行业检测实验室的布局、规范、制度等问题。

  • 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

    [b][font=PingFangSC-Regular]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font][/b][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color=#2323de][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b][/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一章 总则[/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一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四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五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b][/color]。[/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六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color=#ff8124][b]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b][/color],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七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八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九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b][/b]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b][/color],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color=#ff8124][b]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b][/color]。[/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一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十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color][/font][/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b][/color],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color=#ff8124][b]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建设单位应当[/b][/color]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color=#ff8124][b]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一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b]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二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三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color=#ff81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b][color=#ff8124]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b][color=#ff8124]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二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三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三十一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四章 监督管理[/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二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三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b]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font][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四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五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color=#ff8124]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color]。[/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六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七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font][/size][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八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font][/size][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五章 法律责任[/b][/color][/font][/align][size=15px][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第三十九条[/b][/color][/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color=#ff8124][b]其检测报告无效[/b][/color],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b][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b]。[/font][/size][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b][color=#ff8124]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color][/b]。[/size][/font][color=#374aae][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第四十一条[/size][/font][/b][/color][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color=#ff8124][b]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b][/color];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color=#ff8124]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检测机构[color=#ff8124]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color];构成犯罪的,[b][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二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b][color=#ff812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color][/b]。[/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color=#ff8124][b]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三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color=#ff0000];[/color]构成犯罪的,[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四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color=#ff812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五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六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color=#ff8124]依法予以没收[/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七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color];造成危害后果的,[color=#ff812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olor];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八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color=#ff8124]处3万元以下罚款[/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四十九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font][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六章 附则[/b][/color][/size][/font][/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第五十条[/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 [color=#ff8124]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color][/b]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font][img=图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7QRTvkK2qC6D2OhibHUMz1XiaC7v0RcUA1icaxROuwbvf2Nqmcz53iat2YiaGq0ibvOsA2KakWoa80iahsYGXhDHFMiaxw/640?wx_fmt=gif&tp=wxpic&wxfrom=5&wx_lazy=1[/img][align=center][font=PingFangSC-Regular][color=#374aae][b]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b][/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img=图片]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Q6jH4fyk78bKZxlMfNZbYwYPibMsR25eDpzEb8iaZbcicFZXsVeOGE4CzcScGr1F5ibGrmU5tYlNOu3IFc7YP1F8g/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tp=wxpic[/img][/align][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color=#374aae][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b][/color](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和检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检测项目日益丰富,141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及监管的需要,亟须修订完善。[/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秤砣”,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渐壮大,检测技术力量逐步增强。[/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同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检测机构定位与实际不适应、检测范围不符合检测实际需求、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检测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低、违法违规成本低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甚至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给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新修订出台的《管理办法》,[color=#ff8124][b]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b][/color]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size][/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font][/b][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一)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明确检测适用范围。[/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color=#ff8124]一是将检测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color],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二是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color=#ff8124]进一步明确[/color]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二)扩充检测市场主体类型,严格规范检测行为。[/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color=#ff8124]一是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color],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检测业务,丰富检测市场主体类型,适应检测市场实际需要。[/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动,[color=#ff8124]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color],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color=#ff8124]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升级,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color],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五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明确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义务,完善相关禁止行为规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三)强化资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b][/b]一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实践需要,[color=#ff8124]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color=#ff8124]不再要求检测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等书面材料[/color],改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网上核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方便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四是[color=#ff8124]强化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color],确保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加强动态监管,[color=#ff8124]将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情况纳入资质许可条件[/color],要求检测机构发生事项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保证检测机构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374aae][b](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b][/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是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管控,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增加抽测等监管方式。[/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加大信用信息应用,规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后,应当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处罚的信息予以公开,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四是[/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ff812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color=#d82821][/color],如:[color=#ff8124]规定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检测机构有相关行为的,要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此外,为实现资质标准及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不再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单独印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申请单位资历及信誉、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等条件和业务范围作出规定。[/size][/font]如何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李克强总理对202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质量是立业之本、强国之基,事关民生福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深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走以质量取胜的路子,要聚焦民生关切,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落实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各地必须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要求贯彻好、落实好。[/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制度衔接,确保检测市场平稳有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二是抓好贯彻落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讲政治、顾大局的工作态度抓好落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治理,确保《管理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5px]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组织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精神,提高检测行业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size][/font][font=PingFangSC-Regular][size=12px][color=#888888]来源:住建部官网、中国建设报[/color][/size][/font]

  • 涂料研发及检测实验室建设

    目前本人正在负责筹建一个大型的涂料研发及检测实验室建设,需要实验室建设及产品研发工程师,特别是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待遇丰厚,可以私信联系我。

  • 【原创大赛】漫谈检验检测行业和实验室建设

    笔者在检验检测行业从业已经十年有余,对于中国的检验检测行业有也许的认识,在此和大家进行交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检验认证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发展。我们认识的检验行业,不外乎就是检测各种商品。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的商品较少,检测的内容也很少,基本上就是食品类有质量检测,这个行业是被政府垄断的,没有第三方。改革开放后,外资实验室的涌入,SGS,BV等通过与政府官方合作,如SGS与质检局的标准技术公司合资成立的通标检测,打开了检测行业市场的大门。华测检测地处深圳,得到中央领导深圳可以先行先试的通知后,成为第一家民营检测公司。 时至今日,检验检测行业的内容非常丰富了,环境监测、食品检测,消费品外贸检测,生物医学检测,职业卫生检测,消防检测,建材检测,安规检测,辐射监测,汽车检测,计量校准,司法仲裁。刑事技术检测等等都已经放开市场,可以说检验检测行业的进入门槛非常低,所以国家质检总局本着消除各主管部门的多从监管,降低企业的负担,减少各种不必要的证书,颁发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则。目的就是和国际ISO17025准则更进一步接轨,统一管理,争取一个CMA证书就可以证明在国内的各种检测资质,不用再取得各主管部门的资质。 检测行业的核心就是实验室,实验室的核心就是人,所以实验室建设必不可少的就是人,不要认为中国人多,人就不重要,实验室建设一定需要把控好人员的素质。所以准则要求了各专业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技术能力,管理层还有更高要求。要是遇到一台进口设备,人员能力不足是得不到真实可靠的数据的。虽然检验检测行业是按标准做事,照方抓药,但是不得偏离标准,否则结果大相径庭。如原子荧光检测汞和砷,精度要求非常高,PPb级别,可能还原剂出点小差错就测不出可靠的数据了。所以检测人员一定要非常专业成熟。 实验室建设的第二重要就是设备,一些简陋的实验室只有原子吸收,却要测土壤中的十多种元素,一个样品就得做不少曲线,测不少次数,既费时耗力,检出限还高,数据还不一定准确,要是有一台ICP,效率大幅提升的同时,检出限也显著降低。设备的配备是其中一点。设备的维护保养,设备配件的准备,设备校准检定和期间核查也长期保持设备准确度的方法。 实验室建设还需要足够大的地方,附近不能有垃圾处理站,不能有污染大的企业,否则会造成实验室设施的交叉污染。例如:实验室在二楼,一楼是一个企业的油漆储存仓库,油漆挥发出来不仅有臭味,还有各种苯系物,VOC,这些会把本身无这些本底物的样品污染,造成样品的假阳性。 实验室建设还有许多值得讨论的地方,如安全,内务,样品保管,报告存放等。总之按照现在新版资质认定准则的要求去实施,就能得到满意的效果。 最后说一句,实验室的核心是人,每个项目如无机检测,有机检测,常规检测等至少需要一个操作成熟,能解决问题的专业人士,才能确保可靠的数据。人和谐实验室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和谐。

  • 【建设课件】《理化检测实用手册》

    [align=left]通过本版的宣传,有很多板油对[color=#ff57ac]《理化检测实用手册》[/color]一书倍感兴趣,为了满足大家的需求,以及[color=#ec0078]在线时间不长[/color]的板油,也能巩固基础,学有所依。本版将《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电子书与大家分享,本版[color=#01deff]【在线课堂】[/color]仍继续进行。 谢谢大家对本版的支持与关注! 实验室建设版 2010.2.26[/align]

  • 广东单位寻多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

    我司需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协会发的上岗证,检测项目:预拌混泥土、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电气工程检测的项目各一名无需坐班,提供简单资料齐全即可具体可联系详谈:林工 177-2473-0374 微同号,介绍谢酬。另外我司长期:需要工程师职称,专业不限,初/中/高级都行,真实即可。联系时请说明在xx论坛看到联系的

  • 【建设课件】《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九)

    【建设课件】《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九)

    [color=#fe2419][size=4][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4/201004021643_209690_1610969_3.jpg[/img] 《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九)[/size][/color][size=4] 今天我们学习的是《理化检测质量管理制度》第3章中的[color=#fe2419]3.4半成品、成品检验质量控制及缺陷分析[/color]、[color=#ff483f]3.5理化检测质量审核[/color]。第4章 理化检测管理制度,4.1理化检测生产管理制度、4.2理化检测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制度。[/size][size=4] 希望我们的课件,能给您带来新的知识与收获。[/size][size=4] 实验室建设版[/size] [size=4]2010.04.02[/size]

  • 广东单位寻多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

    我司需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协会发的上岗证,检测项目:预拌混泥土、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电气工程检测的项目各一名无需坐班,提供简单资料即可具体可联系详谈:林工 177-2473-0374 微同号,介绍谢酬。另外我司长期:需要工程师职称,专业不限,初/中/高级都行,真实即可。联系时请说明在xx论坛看到联系的

  • 广东单位寻多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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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纺织品气味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气味,是生命体对气态物质的一种感知,是气态物质与生命体的嗅觉细胞分泌物的化学反应后产生的一种信号,经嗅神经传递给嗅神经中枢嗅球后,生命体的一种感受。气味对生命体有正反两种作用,一是维系健康,一是破坏健康,通常说的纺织品异味就是一类破坏健康的气味。气味是物质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最能代表物质的本质,因此,很早就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在粮食和食品领域应用特别广泛。异味被认为是由于刺激鼻孔内的味觉器官引起的不愉快感觉。纺织品的异味对人体健康有着很大的危害,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纺织品上残留化学整理剂和助剂生成;二是纺织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容易被微生物污染,从环境中吸附来的异味物质。自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2003),异味成为衡量纺织品质量的重要技术指标之一后,异味成为消费者关注和检测机构重要的检测项目。目前,异味检测存在重复性和复现性差,较多的异味检测人员对于气味种类分辨不够清楚,实验室建设不够规范或其就没有专门的实验室。本文从探讨实验室建设的角度,来提高气味检测的准确性。

  • 【建设新闻】质检总局09年批准筹建66家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

    [color=#ff483f] [size=4]质检总局09年批准筹建66家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size][/color][size=4]来源:中国政府网 [/size][size=4]  记者日前从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方案》(简称“二次规划”),强化和完善检验检疫技术支撑体系,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在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实验室进行专家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一次规划”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核查验收情况,2009年批准筹建66家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size][size=4]  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提升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技术支撑水平,增强把关能力;对促进国家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降低产业成本、促进产业升级、服务国家产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表示将按照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与条件,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尽早建成国际一流水平的检测实验室。 [/size][size=4]摘自《搜狐新闻》 [/size]

  • 【分享】纺织品气味检测实验室建设

    气味,是生命体对气态物质的一种感知,是气态物质与生命体的嗅觉细胞分泌物的化学反应后产生的一种信号,经嗅神经传递给嗅神经中枢嗅球后,生命体的一种感受。气味对生命体有正反两种作角,一是维系健康,一是破坏健康,通常说的纺织品异味就是一类破坏健康的气味。气味是物质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最能代表物质的本质,因此,很早就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在粮食和食品领域应用特别广泛。异味被认为是由于刺激鼻孔内的味觉器官引起的不愉快感觉。纺织品的异味对人体健康有着很大的危害,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纺织品上残留化学整理剂和助剂生成;二是纺织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容易被微生物污染,从环境中吸附来的异味物质。自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03),异味成为衡量纺织品质量的重要技术指标之一后,异味成为消费者关注和检测机构重要的检测项目。目前,异味检测存在重复性和复现性差,较多的异味检测人员对于气味种类分辨不够清楚,实验室建设不够规范或者就没有专门的实验室。本文从探讨实验室建设的角度,来提高气味检测的准确性。

  • 【原创】仪器-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欢迎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的朋友加我好友 !交流实验室相关仪器性能使用方面 操作这方面的经验!借鉴达人们的经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放开啦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申请项目多、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根据项目类型由以下单位承担:  (一)应当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且属于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水泥、电子、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的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其余工业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  (二)生态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有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三)工业类、生态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测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编制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现场监测单位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编制单位及现场监测单位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编制单位委托现场监测单位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现场监测负责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必须为编制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现场监测负责人必须为现场监测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现场监测负责人的相关资质及在职证明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各级环保部门发现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暂停承接其他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表)的;  (二)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三)监测数据评价标准明显有误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通报未通报、应当处罚未处罚、应当移交未移交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省环保厅将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和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验收监测(调查)市场。  五、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含核与辐射项目以及环保部委托审批(包含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  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经省辖市环保局确认同意后,可以视同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84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

  • 【仪器微课堂第11期】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检测

    【仪器微课堂第11期】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检测

    11月14日下午4点,仪器微课堂 第十一期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检测如期举行。分享专家:哈希高级应用工程师,郝褀。分享形式:采用PPT图片+语音形式参与人数:457内容整理:ghsunmer郝褀老师是哈希高级应用工程师,常年负责政府行业水环境应用项目开发和售前支持工作。参与诸多相关领域的水文水质监测技术方案的编写和相关应用项目的开展。在地下水、地表水等公共水域水文水质监测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嘉宾分享环节: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海绵城市水环境检测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思路。[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5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海绵城市发展的由来与概况,根据海绵城市水环境监测的特点将大致情况分为了三个方面,来讲解海绵城市水质监测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低影响设施模块的监测与分类也就是常说的LID、气象水文监测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模块的发展方向。[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7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为什么开展海绵城市的建设?海绵城市涉及到城市建设中关于水的方方面面。最开始海绵城市的建设是为了解决城市内涝问题,在内涝发生时使水可以正常的下渗与排出,解决城市看海的问题。真正做到大雨不内涝、小雨不积水。除了内涝之外,海绵城市的建设与水质环境关系越来越多,现在新闻上报道日益增多的黑臭水体与城市内河污染的日益严重。所以说海绵城市的建设为了解决城市内涝和城市水质性缺水问题这方面需求而产生的。水质性缺水指的是本来这个城市不缺水,但因为水质的污染而成为了缺水城市。由ppt显示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需要开展海绵城市的建设,以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城市病,这就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因。[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7_03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什么是海绵城市?简单来说,海绵城市就是在水多的时候可以把水蓄存起来,在水少的时候可以把蓄的水拿出来使用。这是海绵城市建设最基本的理念。也就是在雨水与洪水时径流的水我们可以把它留住,而后用于市政冲洗地面、浇灌植物等。海绵城市的建设从2013年底就开始了,到现在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img=,690,51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7_04_2384346_3.jpg!w690x515.jpg[/img]海绵城市要达到的效果与目的?海绵城市开发最重要的目的为低影响开发。传统城市开发以钢筋混凝土、柏油路面为主,破坏了所有原始生态环境,以保证城市有良好的地基,以及高楼大厦,也就造成了径流的增加、下渗的减少。在原始的生态环境里,雨水下降后有很多途径流走,可传统开发中影响了雨水的下渗和走向,导致城市中雨水排不出去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就要以低影响开发的模式建设海绵城市,以存住水,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利用。什么是低影响开发?简单地说就是开发前后地表径流不要受到影响,也就是在开发之后的地表径流不要增加,以防让城市开发之后发生看海的现象,这就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大的发展方向。由曲线就可以看出低影响开发与开发前的流量变化不大,这也就低影响开发所要达到的目的。另外,除了城市建设的考虑外,海绵城市也是城镇化建设、带动GDP的重要组成部分。[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8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目前国家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扶持力度也是空前的,现在很多新区建设与城市的发展运营都要求有海绵城市的基础设施。通过图片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城市建设的绩效考核具体要求。现在已经有了三十多个海绵城市的试点城市,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以消除内涝与水体污染。[img=,690,51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9_01_2384346_3.jpg!w690x514.jpg[/img]我国海绵城市的建设现在已经进入了强制规划的阶段,去年年底全国所有城市已经都完成了海绵城市的规划,未来城市中建设所有有关水的方面都要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的体系中。[img=,690,51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9_02_2384346_3.jpg!w690x514.jpg[/img]海绵城市建成后如何进行水环境的监测、评价与验收,就成了目前大家研究的热点问题。住建部根据各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情况出台了相关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其中关于水的占了很大比重。年径流总量控制与黑臭水体则是最重要的两点,其他的有关水的的指标也都是鼓励和约束性政策。现在住建部又出台了更加详细的约束指标。[img=,690,51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49_03_2384346_3.jpg!w690x515.jpg[/img]可以上的这些指标的其实是住建部规定的一些比较基础的指标。那么针对在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过程当中,包括LID定向设施模块等,都会进行包括土壤监测、水位检测,水质监测等。靠这些监测指标判断整个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以及各个模块的运行效果,通过这些和住建部发布的这些指标相对照,进行验收方面的工作。其中除了低影响设施之外,黑臭水体、新建水厂、城市河流改造,现在也都加入了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所以说现在在整个的城市建设当中所有市政建设方面的东西都会纳入海绵城市那么所有的改造都要涉及到水环境的监测。[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0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Ppt内容是根据住建部的指标细化的关于海绵城市监测评价的指标,也是看下各个模块之间需要做什么样的监测。海绵城市建设当中,首先运用低影响设施模块进行建设,然后观察相对应的指标,再加上一些传统市政设施的模块,包括污水厂、自来水厂。所有的监测指标包括土壤、水质、水位、流量与气象几大块。各个不同的影响设施针对监测的指标不太一样,其主要的功能用几个字来概括,其实就是我们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所提到的六字真言。那么这个六字真言的是渗、置、蓄、净、用、排,也就是说我们海绵城市所要达到的这种基础的目标呢。那么其中的渗、置、蓄,其实就是能把水储存住,净、用、排呢,就是能把水能够利用起来。所以,根据这些监测指标和主要功能给他划分了一些这个不同的低影响设施、效果监测和政设施模块。[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1_01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低影响设施模块,因为这个是海绵城市建设过程当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那么所谓的低影响设施模块,其实就是在海绵城市的建设工程当中,能够把这些模块分别的建设或者安插在整个市政设施以及城市建设当中。靠这些模块能让水能够储存住,然后能利用。大雨来的时候能将水尽快排走,在没有水的时候能将水利用起来。这就是低影响设施模块最简单的情况。从字面意思来讲,低影响就是说装了这些设施模块后,尽量让城市的建设不会对原来的生态环境或者生态体系造成影响。所有的这些低影响设施模块安插在城市的各个地方,这样的话能让城市内涝问题得到很大的解决。那么这个低影响设施模块包括几个比较典型的方面,包括湿塘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呀,透水铺装等等。[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1_02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湿塘和雨水湿地主要是指利用物理和水生的生物,进行雨水净化的措施。它一般是放在城市的中心,或者周边比较大型的区域之内,一般起到径流控制以及雨水净化的作用。主要来说会进行流量和tss或者氨氮等一些水质方面的监测。通过这几个参数的监测来监测整个雨水食堂和湿地对于周围环境的净化和径流控制的能力。[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1_03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这个是下沉式绿地,下沉式绿地一般会安装在这个城市的各个不同的街道或小区附近。下沉式绿地一般的是低于道路的路基,因而如果有降雨到道路上之后,会自动流进下沉式绿地。下沉式绿地一般下波回接雨水的管区,所以雨水下来之后就会进入雨水的管区进而快速排走。那么就起到雨水的渗以及净化的作用,那么一般下沉式绿地会监测整个的土壤的相关情况来判断对雨水的渗、净的影响。[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2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下面这个是透水铺装。现在可以在城市里看到很多地方,包括停车场以及人行道都会装透水铺装的设施。在雨水下来之后,不再像以前是流到道路路基两旁,然后通过雨水管网或者污水管网排走,而是就地进行下渗。将透水铺装大面积安装在城市之内,可以起到快速将雨水排走的功能,尤其在雨量比较大的时候,它会起到比较大的作用。一般对透水铺装进行的水环境监测主要是监测透水铺装下面水位,防止透水铺装底下积水严重,会对效果产生影响。[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2_02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下面的低影响设施是渗透塘和调节塘,一般安装室内比较小型的水池,或者居民小区周围,一方面是用于补充地下水,最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在雨大的时候可以作为储水中心。然后在雨停的时候,再逐渐在把水排走起到削减峰值的作用。它和之前讲到的湿塘与雨水花园不一样的地方是它的水一般要求在二十四或者四十八小时内排走。一般对它进行水位的监测就可以监测渗透塘和调节塘的运行情况。[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2_03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下面是人工土壤渗滤和生物滞留设施,和下沉式绿地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只不过它更大作用是进行水质的过滤,靠它进行土壤的初步过滤。监测土壤情况可以判断其工作效率与运行情况。[img=,690,51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2_04_2384346_3.jpg!w690x515.jpg[/img]下面这是低影响设施中比较多的植被缓冲带。它的特点是区域性比较大,旁边会连接较大型的水系。通过它的坡度一点一点的可以汇集很多的水进到整个汇水分区的中心地带,可以起到延缓径流产生的作用。它与透水铺装以及下沉式绿地共同都是由土壤下渗方式组成,主要用来削减径流产生峰值。[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3_01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最简单的低影响设施模块就是常见的蓄水池。下雨的时候可以蓄水,平常的时候可以进行放水与监测,以及为市政设施提供一些供水。[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3_02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针对以上所有的低影响设施,一般应用的仪器,主要是流量、液位、土壤以及水质方面的。通过这些仪器的综合鉴定和评价,再利用模型的方式就可以进行海绵城市的验收、评价以及一些设施的管控和治理。所有的低影响设施都是通过指标分解的方式落实到所有的城市内部。每个低影响设施都会消解一部分雨水,所有低影响设施消解的雨水就可以大大的缓解城市内部的径流产生。这就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的宗旨和目的。[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3_03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所有海绵城市的建设过后进行指标的监测以及验收的判断,除了低影响设施之外,也包括整个的基础气象情况。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有一条叫热岛有缓解。整个城市的气象基础数据包括地下水监测也是整个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比较重要的部分,所以,针对气象和地下水的监测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步。气象监测一般使用雨量和气象的常规5参数。了解当地的气象情况,首先可以为城市前期的建设,设计降雨量提供依据。另外,可以对海绵城市的热岛环境有比较好的监测,一般主要进行雨量和气象的监测。[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4_01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最近新闻里说北京由于南水北调,地下水的整个水平涨了两厘米,这个就是对地下水补充。所以,除了从外地调水能够进行地下水的补充之外,如果海绵城市建设当中能够将更多的雨水下渗入地下水,短期之内可能看不到影响,但是长期而言地下水得到了补充。而且地下水开采量减少会对地下水补充产生一个很大的影响。所以地下水监测也是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4_02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除了低影响设施模块,传统的城市建设当中,有一些包括污水厂、自来水厂、市政管网也是现在大海绵城市建设中比较重要,尤其是市政管网。因为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最大的一块儿是解决内涝,内涝最大的一块儿就是雨水如何排走。一般来说,虽然用了很多低影响设施,但是这些模块把雨水存贮下渗后,最终排出去水还是要靠市政管网,所以市政管网在海绵城市监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海绵城市的市政管网一般都是雨污分流的,尤其是其中的生活污水管网以及雨水的管网是建设当中的重中之重,所以一般对DN大于五百的管道进行流量监测是很重要的。一般在方面进行流量和水位的监测。那么进行关键点,以及关键汇合点的流量水位监测呢就可以知道这个城市当中某一个汇水分区之内出了多少水,浸出了多少水量,可以以此对海绵城市进行径流总量焦点的计算,也是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考核当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部分。[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4_03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另外污水处理厂,现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当中国家一直要求采用雨污分流的方式,这样的话很多的污水的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厂之后,可能会有比较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说,雨水就可以直接采用高效沉淀池进行处理。就无需像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那样复杂的处理流程,所以就需要转变污水处理厂里某些模块运行的效果和功能。这也是海绵城市建设当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部分。另外现在的海绵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大力发展膜生物反应器的在线监测技术,膜技术代替了以前的很多技术,这个也是我们以后监测一个方向。[img=,690,51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5_01_2384346_3.jpg!w690x515.jpg[/img]在这个传统的城市当中会有一些流经城市内部和外部的城市水系,这里面的一些小型的地表水站以及浮标水站对于海绵城市建设之后,水质情况是否有改观,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监测的方面和一个条件。[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7_01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在生活当中,城市内的交通隧道,是下雨时最容易积水的地方,尤其是下凹式的立交桥和隧道。对于下凹式的立交桥和隧道,液位的监测也是海绵城市水环境建设当中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部分。对下凹式的立交桥和隧道进行监测,可以大大的提高暴雨的监测能力,减少人员财产的损失,这也是要提到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点。[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7_02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海绵城市建设中一个很重要的点是市政管网的建设,以及低影响设施模块的建设,那么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黑臭水体。黑臭水体现在全国在环保部挂名的全国性的黑臭水体就有两千多条。老百姓对于黑臭水体所带来的对生活的影响的反应十分强烈。所以黑臭水体也在去年被纳入了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之中,现在是海绵城市建设当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在线检测要求日趋强烈,住建部也出台了一个关于黑臭水体评价的标准。通过这些标准可以监测黑臭水体的产生的情况,以及预测,现在力图通过透明度、溶解氧氨氮几个参数作为典型的特征来进行黑臭水体的监测。后期可能会通过一些模型对黑臭水体发出预警、报警,希望能够最终解决黑臭水体给老百姓带来的影响,这也算海绵城市建设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8_01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这个图是关于海绵城市各个区域进行一些监测的情况,包括一些生活小区的绿色屋顶、市政管道、透水铺装与城市水系。对所有这些进行动态化的智能监测,最终的所有的数据包括流量、水位、水质、气象、雨量等等,进入信息中心,通过信息平台可以看到实时监测的效果。通过后台软件的分析就可以知道整个海绵城市建设过程当如何去管理,如何进行评价验收,最终将这些大数据用到城市管理及城市建设当中,这是未来想要发展的方向,也就是说智能化海绵城市的管理体系。[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8_02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这个是在南宁做的关于海绵城市竹排江上游的建设方案,我们将其中的一些这监测手段放入这个项目中。这是国务院比较关注的一个是典型项目,现在做的也算是比较不错,由北排集团来做。整个治理了南宁市竹排江上游的污染情况,建了一个污水处理厂。在整个过程中哈希公司也提供了一些监测手段和方式来帮助竹排江海绵城市建设的验收,以及进行后期的管控。这里面包括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里面各种这个氨氮、悬浮物监测。另外在河道管道的流量上设置了外部的监测设施。根据数据的监测来进行海绵城市最终的评价验收。整个这些仪器形成一个智能化的体系为竹排江黑臭水体治理与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数据上的支持。[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8_03_2384346_3.jpg!w690x517.jpg[/img][img=,690,51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8_04_2384346_3.jpg!w690x514.jpg[/img][img=,690,51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172358_05_2384346_3.jpg!w690x516.jpg[/img]问答环节:1、海绵城市验收的标准?答:目前细化的验收标准尚未出台,可能是基础数据与大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首先需要在总体规划上上会讨论,讨论后以实际建设后能否达到规划计算结果为依据。2、设备供电和安装方式能否分享?答:一般都是太阳能供电,安装方式不同,流量设备一般是浸没式的,探头安装在管道内部,寄存器等安装在管道监测井里,水质设备一般是小型站或者浮标站。

  • 【建设课堂】《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八)

    【建设课堂】《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八)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3/201003260913_208308_1610969_3.jpg[/img][size=5] [/size][size=3][color=#ff57ac]《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八) 今天我们学习的是第3章《理化检测质量管理制度》中的[color=#fe2419]3.1理化检测质量控制规范、3.2理化检测质量控制细则、3.3原材料复验质量控制及材质信息反馈,[/color]文中规定了理化检测人员、设备、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试样、试验用原材料、试剂、标准物质、技术文件、试验方法和操作规程等方面需要如何规范进行了详细的介绍。[/color][color=#000000] 希望我们的课件,能给您带来新的知识与收获。[/color][/size][color=#ff57ac][size=6][color=#000000] 实验室建设版 2010.03.25[/color][/size][/color]

  • 广东投资近2亿元加大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为切实提高基层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笔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在广州召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座谈会。据了解,近两年中央、广东省级财政共投入资金近2亿元加大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  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是针对食品实验室改造、检验仪器购置及信息化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2014-2015年,该项目在广东省已有8个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获国家发改委批复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截至2015年底,中央、省级财政共投入资金19530万元。通过该项目实施,有力地提升了广东省地市级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水平。

  • 【分享】乳制品工业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的要求,为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化解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特编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并确定2010年中央投资食品工业的支持重点是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一、食品安全检测能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食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和进出口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2008年,全国食品工业企业共计44.8万家,涉及粮食、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等24大类525种产品,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2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0%,进出口总额达到574.0亿美元,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长110.0%、72.3%。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市场需求,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国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速度明显滞后,与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一是大部分食品工业企业自捡能力不足,全国食品生产企业中仅有1.2%的企业具备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农兽药残留、微生物等全项目检测能力,5.1%的企业具备有毒有害物质分析检测能力,23.3%的企业具有有限的常规质量检测能力。二是检测设备配置不全,检测设备精度不高,检测设备更新缓慢,超期服役,造成部分企业关键指标检出限达不到我国和国外发达国家标准限量要求。三是检测设备自主化能力低,高精尖的设备主要依靠进口,不仅制约着检测能力的建设,而且将增加未来的建设成本。上述情况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安全,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已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 “十三五”将全面启动水质自动监测的能力建设

    根据“水十条”的要求,预计在“十三五”将针对主要河流的国(省)界处、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自动监测,并增加VOC、重金属、和生物毒性等自动监测指标,全面开展水质自动监测的能力建设和预警平台建设。

  • 【原创】环境检测实验室配置及建设

    [em54] [em54] [em51] [em51] 先介绍一下我们公司: 我们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成立于2005年09月,2005年12月正式投入建设。2006年06月通过环境检测计量认证并在06月28日获得CMA证书,2006年11月通过环境检测国家实验室认可并在12月20日获得CNAS证书。公司计划将从2007年03月开始进行产品认证(包括电子电气、家具、玩具、化妆品、食品、自行车等)。相关链接 http://www.szqht.com/index.asp

  • 【建设课堂】《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六)

    【建设课堂】《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六)

    [size=4]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3/201003160922_206147_1610969_3.jpg[/img] 《理化检测实用手册》系列课件(六) 今天我们学习的是《理化检测实用手册》中的[color=#fe2419]2.3.10节气体分析工作规范[/color]及[color=#f328ff]2.3.11 节防锈及防锈试验工作规范[/color]两节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两种工[/size][size=4]作的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人员素质要求,大家主要学习其中检测条件要求,分别对工作环境、仪器设备进行的阐述。描述的仪器有[color=#fe2419]碳、硫分[/color][/size][color=#fe2419][size=4]析仪、定氢仪、定氧、定氨仪。[/size][/color][size=4][/size] 希望我们的课件,能给您带来新的知识与收获。 实验室建设版 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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