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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检测

仪器信息网政务检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政务检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政务检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政务检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政务检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政务检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政务检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政务检测相关的论坛

  • 关于检测标准更新备案的一些疑问,请各位朋友指教~

    刚入检测行业,最近在查新标准,准备去政务中心备案,结果在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时出现了以下疑问:1、新标准发布后是否需要备案后才能替换之前的旧标准,且能出现在平常的检验检测报告中,如若没有备案便使用,是否属于不符合项?2、旧标准被另一个编号的标准代替,其中旧标准的项目已被删除,变更审批表中该如何填写?(有项目的都会在新标准后面备注只做旧标准的哪些哪些项目) 例如:CJ/T 143-2001 被 CJ/T 141-2018 代替,旧标准中 钠、镁、钙等元素在新标准中已被删除,此时应如何填写审批表?3、新标准中增加的方法可以做,写了方法验证后还可以直接去备案吗?还是说需要申请扩项评审?4、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情况有哪些?怎么算是有变化?

  •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你想知道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要点都在这里!

    [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4px]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你想知道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要点都在这里![/size][/font][/align][font=宋体][/font][align=center][size=16px]信息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2-04-12[/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size][/align][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从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六个方面明确重点任务。  其中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color=#ff0000][b]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b][/color]  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b][color=#ff0000]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color][/b]  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b][color=#ff0000]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color][/b][/font]

  • 审核样品检测结果的困惑!

    我前两周测了一个由某检验检疫局组织的实验室审核样品检测,测量审核的目的在于检验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是检测水平,而不是对所用的检测方法、仪器设备和试剂进行评价,因此要求实验室按照日常检测方法和程序检测。我是做饲料检测的,我按照国标GB/T 13885 -2003《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含量的测定》的方法进行审核样品(基质为水产品)中铜,锰的检测,用国家标准有证物质进行质控,质控样的结果在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内,但是审核样品的结果被告知不合格,需要重新测定,我都不知道哪里出问题了。我做铜,锰的标线很好,线性都有四个9,而且仪器稳定,空白的吸光度也很低,吸光度为0.0002左右,我用的仪器是日立Z-2000原子吸收光度计。请教各位专家,哪些方面可能是我出错的原因呢?非常感谢啊!

  • 【讨论】我想问大家一个液相色谱检测误差的问题

    我想知道用液相色谱检测含量,一般情况下误差在多大范围之内算合格呢?如果是96的样品,检测出来在多少范围之内就算符合要求,我们购买的原料,对方标是96.1%,我检测出来是95.8%,我们单位的领导说检测结果必须大于等于96.1%才算合格,我觉得说的不对,对方检测出是96.1,那么我们检测结果必须也要是96.1,或者大于96.1%,也就是说检测只允许有正误差,不允许有负误差,我很想知道到底误差在样品含量的多大范围内算合格。还有可不可以有负误差?

  • 第三方软件检测

    各位朋友,有没有需要做软件检测的,[img]https://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img]河北明测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独立的第三方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具备CNAS资质,业务面向全国。[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121212]有专业的测试团队和丰富的测试经验,主要为政府部门、软件企业、通信运营商、[/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121212][url=https://www.zhihu.com/search?q=%E5%9B%BD%E5%AE%B6%E7%94%B5%E7%BD%91&search_source=Entity&hybrid_search_source=Entity&hybrid_search_extra=%7B%22sourceType%22%3A%22answer%22%2C%22sourceId%22%3A2458017791%7D]国家电网[/url][/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121212]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化建设质量技术支持,做好质量保障的“守卫者”。业务已涉及公安、电力、交通、水利、医疗、教育、国土、卫生、农业、林业、传媒、金融、通信、生产制造等多行业,成功实施涵盖电子政务工程方案评估及测评验收、信息安全测评服务、通信网络检测、智能建筑检测、软件产品测试等近万个项目,拥有丰富的软件及硬件质量评估与保障经验。[/color][/size][/font]

  • 2023年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这么干

    [size=15px] 1月18日,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总结回顾2022年工作,研究部署2023年重点任务。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出席会议并讲话。[/size][size=15px]   田世宏充分肯定了2022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成绩,强调要准确把握新时代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学深悟透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职责使命,准确把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要求,准确把握行业自身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作用,加快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以新气象、新作为开启新征程、新局面。 [/size][size=15px]   田世宏要求,2023年,要全力以赴开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新局面。政治建设要再上新台阶,抓好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持续推进政治机关建设,突出抓好行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要迈出新步伐,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着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监管体系建设;行业监管整治要取得新进展,聚焦监管主责主业和百姓关心关切的突出问题、领域,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服务发展要彰显新成效,围绕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深入开展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检验检测认证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等行动,助推高质量发展;能力建设要达到新水平,强化政策引领、制度保障,夯实技术标准体系,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提升监管队伍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 [/size][size=15px]  会上,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山西、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总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微信平台[/size]

  • 化妆品检测

    [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778.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面对复杂而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供给侧改革、新法规以及产品技术创新,NOA|挪亚通过全面的测试服务,为客户提供优化生产、符合法规过程中所需的完整数据。我们用专业的检测经验知识推动您的产品快速、经济地推向市场,并使您的产品在市场中保持敏捷,业务发展不断增长。NOA|挪亚拥有30000平方米检测实验室,服务能力覆盖消费品、生态环境、建筑工程、生命科学、医药工业、新能源、化工工业等诸多领域。NOA|挪亚设立综合大型技术研发中心,拥有近乎全品类的大型光谱、色谱、精密光学显微、精密电子显微等设备,以及步入式环境模拟、复杂力学模拟设备组等设备;设立人体功效评价中心,从志愿者人体试验到体外细胞与微生物方法开发,使研发工作具备多视角多维度模型,有力解决客户在尖端领域的研发需求;同时配套现场检验、监理等一系列品质保障服务,从全链条确保您产品的研发目标达成、品质性能表现和市场表现。[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我国是护肤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护肤品市场规模显著扩大,化妆品也由奢侈品变成了不可缺少的日常用品,行业竞争愈发激烈。在新品牌、新功效、新成分不断涌现的当下,消费者对产品成分的安全性以及功效的真实性尤为重视。国家为规范化妆品行业对化妆品检测、注册、备案、进口等要求也是日益严格。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注册备案的产品信息在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此条例一方面规范了化妆品的注册备案行为,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对化妆品行业也有着深远影响。针对2021年出台的各项管理办法、工作规范、技术指南等一系列政策。在产品备案过程中是否会有检测项目不清晰?备案流程不清楚?备案审核问题频出?NOA|挪亚围绕化妆品打造了一流的测试平台,为客户提供产品备案检测、配方设计稿法规审核、产品安全性评估、功效评价项目检测、系统操作指导、法规知识解答等等,以专业的检测能力为客户助力。NOA|挪亚的一站式方案能够协助企业生产满意、安全和有效的化妆品,在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任何阶段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分析、检测、测试、研究开发、法规咨询等技术服务

  • 小测试:数字指示秤(俗称电子秤)检定时为什么最终结果要给出修正误差

    小测试:数字指示秤(俗称电子秤)检定时为什么最终结果要给出修正误差

    昨天,在另一论坛里有人求助:[color=#444444]JJG539检定过程中给出的误差值,应该是误差值还是修正误差值?[color=#444444]JJG539即[color=#444444]JJG539—2016[/color]《数字指示秤》(见附件),其实我也不是做质量检定的,但我临时抱佛脚,看了一下该规程的相关内容:[/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b]其一[/b][/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img=,511,65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2/201802040800581018_5551_1626275_3.png!w511x654.jpg[/img][/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b]其二[/b][/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b][img=,671,12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2/201802040803127340_3280_1626275_3.png!w671x128.jpg[/img][/b][/color][/color]整的确,规程写的有点含糊:关键在于截图二中,按照公式(3)计算化整前的误差E。 按照公式(4)计算化整前的修正误差Ec。 7.5.7.6 示值误差应符合5.4(秤的最大允许误差)的要求。 规程起草老师没有将示值误差,与之上的E或Ec关联起来,我据常理推想示值误差应该是修正误差Ec。因为误差E在前,而修正误差Ec在后,但为保险起见,我还是问了我所质量室主任,得到了验证。 我留给版友的小测试题是:为什么检定证书最终给出的是示值误差是修正误差Ec。提示:可据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电子秤的操作来解答。[color=#444444][color=#444444][/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color][/color][color=#444444][/color]

  • 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哪些条件放宽?

    国认实〔2017〕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二、为规范产品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行为,降低因标识标签检验检测不规范导致的许可风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标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标识标签真实性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三、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四、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月3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二、为规范产品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行为,降低因标识标签检验检测不规范导致的许可风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标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标识标签真实性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三、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四、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月3日

  • 茶叶农药残留检测仪的准确率有多高

    茶叶农药残留检测仪的准确率有多高

    [size=16px]茶叶农药残留检测仪的准确率有多高茶叶农药残留检测仪的准确率通常比较高,可以检测出茶叶中的农药残留量。该仪器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出茶叶中的多种农药残留,如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类等。同时,该仪器还具有高精度传感器和智能控制系统,可以自动校准和修正误差,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此外,茶叶农药残留检测仪还具有操作简单、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优点,适合于茶叶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等不同人群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品牌和型号的茶叶农药残留检测仪在检测结果和精度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使用茶叶农药残留检测仪时,需要选择正规品牌和可靠的产品来源,并按照说明书正确操作和校准仪器,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2/202312051406099000_5540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2023年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这么干

    [b][size=16px]2023年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这么干[/size][/b][size=15px]计量资讯速递[/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01-28 15:22[/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北京[/color][size=15px] 1月18日,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总结回顾2022年工作,研究部署2023年重点任务。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出席会议并讲话。[/size][size=15px]   田世宏充分肯定了2022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成绩,强调要准确把握新时代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学深悟透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职责使命,准确把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要求,准确把握行业自身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作用,加快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以新气象、新作为开启新征程、新局面。 [/size][size=15px]   田世宏要求,2023年,要全力以赴开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新局面。政治建设要再上新台阶,抓好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持续推进政治机关建设,突出抓好行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要迈出新步伐,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着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监管体系建设;行业监管整治要取得新进展,聚焦监管主责主业和百姓关心关切的突出问题、领域,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服务发展要彰显新成效,围绕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深入开展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检验检测认证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等行动,助推高质量发展;能力建设要达到新水平,强化政策引领、制度保障,夯实技术标准体系,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提升监管队伍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 [/size][/size][size=15px]  会上,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山西、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总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size][align=center][size=14px]END[/size][size=14px]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size][/align]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img=,690,41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071426464232_6301_1954597_3.png!w690x415.jpg[/img][align=center][b][size=18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size][/b][/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2023年第13号[/align][align=center][/align]行政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3月27日 [img=,341,3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071434244750_2464_1954597_3.png!w341x37.jpg[/img][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align=center][/align]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第三条 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align=center][b]第二章 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b][/align]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第七条 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认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的技术能力,明确承担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第八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等;(五)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能够合理、有效地统计和评价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九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或者有问题。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承担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第十四条 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并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第十七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保存能力验证活动的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和结果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align=center][b]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b][/align]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能力验证提供机构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align=center][b]第四章 附 则[/b][/align]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b][size=12px][color=#6a6a6a]|[/color][b][color=#6a6a6a]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color][/b][color=#6a6a6a]|[/color][/size][size=12px][color=#888888]声明:[/color][/size][size=12px][color=#888888]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核实后协商处理或删除。[/color][/size][/b][align=center][/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align]

  • 建设市场的各类检测报告可否在平台查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align=center]彭丽丽[/align][b]建设市场的各类检测报告可否在平台查询[/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留言日期:2023-10-26[/back][/color]建设市场的各类检测报告可否在平台查询到,没查到的可以判定为不真实吗?如果可以查,查询路径是怎样的?[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0-27[/back][/color]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首页“服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我要查”—“认可检验检测”栏目下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服务,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CMA检验检测报告的编号。系统中的报告编号信息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报送(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该系统提供查询路径及有关信息,非报告真伪查证。如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伪有疑问或查询具体报告内容,请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align=center]彭丽丽[/align][b]建设市场的各类检测报告可否在平台查询[/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留言日期:2023-10-26[/back][/color]建设市场的各类检测报告可否在平台查询到,没查到的可以判定为不真实吗?如果可以查,查询路径是怎样的?[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0-27[/back][/color]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首页“服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我要查”—“认可检验检测”栏目下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服务,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CMA检验检测报告的编号。系统中的报告编号信息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报送(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该系统提供查询路径及有关信息,非报告真伪查证。如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伪有疑问或查询具体报告内容,请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

  • 【1241】问:某公开招标政务信息系统(货物类)建设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将价格评分因素可以设置为40分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某公开招标政务信息系统(货物类)建设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将价格评分因素可以设置为[/font][font=微软雅黑]40分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font][font=微软雅黑]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font][/font][font=微软雅黑]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求助]请教正误差的问题

    比如说成品钢材里的S、P含量,按照国标规定,小于等于0.025为合格,允许误差为+0.005,请教正误差怎么理解呢?为什么没有负误差呢?比如说我的测试结果为0.023,那么该怎么判定呢?0.023是小于0.025的,可以判合格; 但是0.023+0.005=0.028,就应该判为不合格啊?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感谢

  • 关注 | 这一地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关注 | 这一地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font=宋体, SimSun][size=16px][color=#222222]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即可。[/color][/size][/font][size=16px][color=#2a2a2a]《通知》明确了自2023年3月1日起,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变更不再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在资质认定审批系统修改本机构人员变更信息。后续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属地机构开展监管。[/color][/size][size=16px][color=#2a2a2a]《通知》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系统人员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需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的要求。[/color][/size][size=16px][color=#2a2a2a]检验检测机构三类人员信息变更属于经常性涉企服务,该《通知》的发布进一步简化程序,压缩办事时限,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color][/size][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img=,690,28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3/202303091135342031_7719_1954597_3.png!w690x282.jpg[/img][/align][size=16px][color=#2a2a2a]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color][/size][size=16px][color=#2a2a2a]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省局已制定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color][/size][b][size=16px][color=#2a2a2a]一、具体内容[/color][/size][/b][size=16px][color=#2a2a2a](一)获得四川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color][/size][size=16px][color=#2a2a2a](二)自2023年3月1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备案。[/color][/size][b][size=16px][color=#2a2a2a]二、办理程序[/color][/size][/b][size=16px][color=#2a2a2a]自2023年3月1日起,各检验检测机构可用法人账号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进入“直通部门”菜单栏下方-“省市场监管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中的“其他业务-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模块,自行修改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人员信息。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对填报中的系统技术问题,可以联系后台技术人员(电话:028-86611817转2)。[/color][/size][b][size=16px][color=#2a2a2a]三、有关要求[/color][/size][/b][size=16px][color=#2a2a2a](一)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的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需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承担所修改信息不实的法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2a2a2a](二)各市(州)局应及时通知辖区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同时要加强后续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和日常属地监管,将机构人员信息变更自我申报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内容,对机构网上填报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依法从严处理。[/color][/size][size=16px][color=#2a2a2a]附件: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操作指南[/color][/size][align=right][size=16px][color=#2a2a2a]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color][/size][/align][align=right][size=16px][color=#2a2a2a]2023年[/color][/size][size=16px][color=#2a2a2a]2月21日[/color][/size][/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font][/align][b][b][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13[/font][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b][font=仿宋_GB2312]行政规范性文件[/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已经[/font]20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年[/font]3[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4[/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局务[/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font=Times New Roman]2006[/font][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9[/font][font=仿宋_GB2312]号公告)同时废止。[/font][/font][b][b][font=仿宋_GB2312] [/font][/b][/b][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b][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 市场监管总局[/font][/b][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27[/font][font=仿宋_GB2312]日 [/font][/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仿宋_GB2312] [/font][/b][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一章[/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总 [/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则[/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一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五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二章[/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六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七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认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的技术能力,明确承担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八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一[/font][font=仿宋_GB2312])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font][font=仿宋_GB2312](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等;[/font][font=仿宋_GB2312](五)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能够合理、有效地统计和评价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九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font][font=仿宋_GB2312]并在规定时间内[/font][font=仿宋_GB2312]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font][font=仿宋_GB2312]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font][font=仿宋_GB2312]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或者有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二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font][font=仿宋_GB2312]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三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承担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四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font=Times New Roman]15[/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并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保存能力验证活动的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和结果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font][b][font='Times New Roman'] [/font][/b][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font][font=仿宋_GB2312]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九[/font][font=仿宋_GB2312]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font][font=仿宋_GB2312]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font][font=仿宋_GB2312]予以公布且[/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font][font=仿宋_GB2312]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四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能力验证提供机构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四章[/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附 [/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则[/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办法由[/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仿宋_GB2312]负责解释。[/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font][font=仿宋_GB2312]办法自[/font][font=仿宋_GB2312]发布之日[/font][font=仿宋_GB2312]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font=Times New Roman]2006[/font][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9[/font][font=仿宋_GB2312]号公告)同时废止。[/font][/font]

  • 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器满足测试功能

    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器满足测试功能

    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器满足测试功能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器的热性能指标,日有用得热量(与标准GB/T19141相同)设备升温性能(与标准GB/T19141相似)储水箱保温性能(与标准GB/T19141有区别)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器试验及检验方法日有用得热量和温升性能试验先测试出一定太阳能辐照量情况下的日有用得热量,再折算出17mJ/m2条件下的日有用得热量。试验对气象条件和太阳辐照量的要求,为了解决折算的非线性问题,对试验条件给予了一定限制:a)环境温度8℃≤ta≤39℃;b)环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率≤34m/s;c)对于太阳集热器采光面正南放置和南偏东、南偏西放置且试验时间可以达到8h的太阳热水设备,H≥17mJ/m2;对于太阳集热器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正东、正西放置,但试验时间达不到8h的太阳热水设备,在当地太阳正午时4h到太阳正午时后4h期间,正南方向与太阳集热器同一倾角斜面上的太阳辐照量应≥17mJ/m2。GB/T19141要求冷水温度为20℃,试验结束时水温,温升25℃以上。工程要求冷水水温8℃≤ta≤25℃,折算成7mJ/m2辐照量的温升≥25℃。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器参数测量(1)太阳能辐照量的测量总日射表传感器应安装在太阳集热器高度的中间位置,并与太阳集热器采光平面平行,两平行面的平行度相差应小于±1°。总日射表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太阳能集热器的反射对其测量结果产生影响。应防止总日射表的座体及其外露导线被太阳晒热。在整个测试期间,总日射表不应遮挡太阳能集热器采光,并不被其它物体遮挡。对于太阳能集热器处在不同采光平面上的太阳热水设备,应根据太阳能集热器不同的采光平面分别设置总日射表。总日射表的放置位置和要求同上。(2)周围空气速率测量应分别测量太阳能集热器和贮水箱周围的空气流速。风速仪应分别放置在与太阳能集热器中心点同一高度和贮水箱中心点同一高度的遮荫处,分别距离太阳能集热器和贮水箱1.5~10.0m的范围内。[img=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器,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4/202204180909056758_2764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3)环境温度测量应分别测量太阳能集热器和贮水箱周围的环境温度。温度测量仪表应分别放置在与太阳能集热器中心点相同高度和贮水箱中心点相同高度的遮阳通风处,分别距离太阳能集热器和贮水箱1.5~10.0m的范围内。(4)贮水箱试验水量测量试验水量是指试验结束时贮水箱内的水在冷水进水状态下的水量。试验水量不包括管路和太阳能集热器或换热器内的水。对于贮水箱内的水是直流式加热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可将流量仪表安装在太阳能热水设备的冷水进水管路上,通过测量计算试验结束和开始时流量仪表流量读数的差值,就可计算出贮水箱的试验水量。[img=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器,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4/202204180909287603_7258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对于贮水箱内的水是自然循环或强制循环加热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可在设备的冷水进水管路上安装一块流量仪表,测量进入设备的总水量;在贮水箱水循环加热设备的下,循环管路与贮水箱连接口处安装另一块流量仪表,测量进入循环管路和太阳能集热器或换热器的水量。两块流量仪表测量的水量读数差值的绝对值就是贮水箱的试验水量。注意在设备注水过程中应通过贮水箱的下循环管向设备循环管路(包括太阳能集热器或换热器)注水。

  • 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扩项流程及注意事项(分享转载)

    扩项到底需要哪些流程呢?1前期准备前期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需求收集扩项项目,并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验证自身是否具条条件,如果具体条件就可直接准备相关的申请工作了:如不具备,则需要根据要求去准备了,这个会耗时耗力,所以准备周期相对会延长。2、网上申报首先在政务网上增加本次任务,编辑所需内容(正文内容包括:封面信息、机构概况、申请类型、机构资源、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签字人信息、组织机构图、检验检测人员信息、证书领取方式、营业执照信息等),填写完以上信息后可以先暂时保存,千万不可上传(上传也没用,因为你的附件还没上传呢),以便后续更改工作。补充完正文内容后上传附件,附件包括:典型性检测报告(申请的所有领域,每个领域至少一份,并尽量包括所有分领域)、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份、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法人地位证明、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确定以上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上报。等待主管部门人员审核。审核工作一般在3个工作日完成,通过审核后,下载打印申请书及附表。3、通过网上申报后就是现场提交纸质材料了,该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基本一致。纸质材料除申请书及附表之外还需携带以下附件:典型性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温馨提醒:线下提交时需注意以下事项哦①申请书封面日期填写纸质版提交当天日期并加盖公章 ②典型性报告封面页加盖公章 ③ 所有复印件资料全部加盖公章:④ 申请书材料与其他支持性附件分开放 ⑤ 授权签字人签名及其他签名必须手写签(禁止使用电子签名) ⑥附表5中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日期(不能超期)。现场提交资料一定要携带单位出具的个人授权委托书。4受理后,静等省局指派评审老师了,评审老师确定后,会进行相应的资料审核阶段,这个阶段需要与评审老师做好沟通,为评审老师之后的现场评审打下基础。5、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是整个评审的关键环节,该流程为:首次会议→(现场实验)→查看实验室现场→相关资料审核→审核授权签字人→末次会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评审过程中配合老师审核需准备的文件,仅供大家参考吧a)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批建客文件(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法人单位授权文件)b)关键人员任命及能力确认文件c)人员社保证明、返聘人员聘书等d)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职称、工作经历、上岗证和授权证明等e)授权签字人学历、工作经历、学历证明文件、职称证明等f人员培训计划及记录g)所有上岗人员技术档案(包括试卷、实操证明、上岗等)h)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i)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规章制度等)i)受控文件清单(包括外来文件) 文件发放回收记录(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 文件变更审批记录等k)年度内外部质控计划及记录、不符合整改记录、质量监督记录等l)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计划、记录及报告m)检验检测方法证实记录、新项目评审记录、不确定度评定记录n)标准物质相关证书o)设备仪器台账、档案(包括检定/校准、验证记录文件)p)标准物质、试剂台账(含验证记录)q)设备发票复印件r)检测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年度计划及证书s)仪器设备验证、核查记录t)检测仪器设备量值溯源周期计划、记录、溯源结果及修正因子利用记录u)检测仪器期间核查计划、记录、作业指导书v)合格供商名录、评价记录(相关证明资料)w)合同(委托)评审记录、分包相关资料x)客户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记录y)抽样方案、记录z)告存档记录除上述文件外,体系涉及到的文件都会成为评审老师审核的要素。6、整改现场评审结束后,需要根据评审老师开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要深入分析原因,并以点带面的进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等所有整改计划完成并确定整改有效后编写整改报告。一般整改时间为15个工作日,要在规定时间内结合评审老师一起完成整改工作。最后整改通过审核后,就可以等待领取扩项能力。欢迎讨论交流!转载分享仅供参考!

  • 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有新规

    近期,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空气污染严重。大部分地区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要求,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取得较好效果。但也有部分地区存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不主动、不及时,应急措施滞后,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环保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进一步规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报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按照“让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看得明白”的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建立依托当地主流新闻发布平台和新媒体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制度,进一步增强环保部门网站的吸引力、亲和力。并指导辖区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保部门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  二、建立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制度。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主体是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一旦出现空气重污染状况,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送信息,为地方政府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提供决策参考。预案启动后,地级及以上城市环保部门每天要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抄报我部监测司,直至应急结束。  三、统一舆论宣传口径和发布渠道。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介,以及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做好空气污染成因、趋势变化和防护措施等方面解释工作,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 关于公开征集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的通告

    [font=仿宋_GB2312]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努力践行人民至上,坚持问计于民,找准找实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检验检测行业服务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行风问题,切实推动检验检测领域行风建设走深走实[/font][font=仿宋_GB2312],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希望能得到您的配合和支持,您的意见和建议将得到充分尊重,请客观、如实填写,并于[/font][font=仿宋_GB2312]2023年12月31日前发送至[/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rkjcszhc@samr.gov.cn[/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1.您[/font][font=黑体]的[/font][font=黑体]单位(职业)[/font][font=黑体]?[/font][font=宋体]A、[/font][font=宋体]市场监管部门[/font][font=宋体]B、[/font][font=宋体]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宋体]C、[/font][font=宋体]相关企业和商家[/font][font=宋体]D、[/font][font=宋体]相关科研院所[/font][font=宋体]E、[/font][font=宋体]相关行业学协会[/font][font=宋体]F、[/font][font=宋体]消费者[/font][font=宋体]G、[/font][font=宋体]其他:[/font][u][font=宋体] [/font][/u][font=黑体]2.[/font][font=黑体]您[/font][font=黑体]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检验检测相关行政审批、监管执法、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存在哪些行风问题?[/font][font=黑体](请简要[/font][font=黑体]说[/font][font=黑体]明[/font][font=黑体]问题[/font][font=黑体],每个问题不超过[/font][font=黑体]50字[/font][font=黑体];如有多个[/font][font=黑体]问题,[/font][font=黑体]请依次填[/font][font=黑体]写。下同[/font][font=黑体])[/font][font=黑体]:[/font][u][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u][font=黑体]3. [/font][font=黑体]您[/font][font=黑体]认为检验检测机构在提供检验检测相关服务中存在哪些行风问题?[/font][u][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u][font=黑体]4. [/font][font=黑体]您[/font][font=黑体]认为检验检测领域其他相关从业机构(如认可机构,能力验证提供者,相关中介、咨询、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等)在提供服务中存在哪些行风问题?[/font][u][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u][font=黑体]5.[/font][font=黑体]您[/font][font=黑体]认为检验检测领域行风建设还存在其他哪些突出问题以及相关[/font][font=黑体]意见[/font][font=黑体]、[/font][font=黑体]建[/font][font=黑体]议[/font][font=黑体]:[/font][u][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u][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302/P020230210599838818761.doc]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公开征集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的通告.doc[/url][/list]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align]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第八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健全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三级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第九条环境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开展环境检测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一)未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检测时间、签名等信息;(二)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改变采样或检测时间、改变或更换检测样品(包括故意或默许他人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干扰采样口(点)或周围局部环境等影响样品代表性;(三)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破坏检测设备及辅助设施、擅自改动仪器参数、不按规范处理数据、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四)违反规定要求,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强制要求检测人员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五)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检测时,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对象的环境检测业务。第十一条环境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第十二条委托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活动质量实施监督。委托方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委托方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检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检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时,可进入生态环境检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环境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活动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采取盲样考核、留样复测、比对检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环境检测机构下列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检测方法的使用、环境条件与人员;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承接业务信息及工作总结、统计信息等。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宁夏”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环境检测机构在自治区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举报、投诉。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

  • 浅谈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做好能力验证

    [align=center][b][size=16px]浅谈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做好能力验证[/size][/b][/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6px][/size][size=14px] 能力验证既是评价检测机构的重要技术方法之一,又是判断和监控检测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作为新入市的检测机构,对如何做好能力验证比较迷茫。笔者结合多年来能力验证的经历,结合检测机构的特点,运用控制论的理念,谈谈检测机构如何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能力验证结果满意。[/size][b]一、思想重视,认识到位[/b][size=14px] 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不管领导层还是一般员工在思想上都要正确认识能力验证活动,认识到位,高度重视。领导层行动上要齐聚全机构的优势资源和力量,协助解决能力验证活动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员工应积极主动参与。[/size][size=14px] 一是能力验证是检测机构进行相关领域检测能力水平的客观反映。通过能力验证不仅可以证明自己的实力,而且有利于提高检测机构在社会上的声誉与地位。[/size][size=14px] 二是通过能力验证的机构在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相反如果没有通过,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整改,从而耽误自己正常业务的开展运行。[/size][size=14px] 三是作为检测机构,承担着国家、省市各级的抽查任务和客户的委托抽检等,能否及时准确出具结果,直接影响国家对质量的监控效果,影响企业对产品的控制,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程度。[/size][size=14px][b]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b][/size][size=14px] 能力验证一般在正式开始前一个月要通知参加机构进行报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虽然能力验证是针对个别检测项目的考核,但所有的检验检测活动都是围绕质量体系运行进行的,故在报名后一个月内要对其中涉及的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进行确认,做到心中有数。[/size][size=14px] 一是选择合适的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依据标准或作业指导书进行调试、检查,对检定证书进行确认,确保仪器处于最佳状态,最好能做几次与能力验证相近似产品的试验。[/size][size=14px] 二是对人员进行挑选和安排。要选择具有相应专业教育培训经历和资质,对该能力验证产品熟悉并经常进行试验的人员参加。[/size][size=14px] 三是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试验所需的环境进行控制,确认检验环境不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满足不了,要及时改造,以免影响结果。[/size][size=14px] 四是对于能力验证使用的方法,首先要选择指定的方法或者组织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如果有多种方法,可以考虑不同方法对结果的影响,从而选择最佳的方法。[/size][size=14px] 五是能力验证活动中所使用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应保证合格,并依据验收标准对其质量进行评价。[/size][size=14px] 六是其他能力验证相关事项的安排。一般是安排样品领取的人员、车辆,需要带去的资料及证明等与能力验证相关的事项,尽量做到细致入微。 [/size][size=14px][b]三、能力验证过程的控制[/b][/size][size=14px] 能力验证活动正式开始后,首先要对样品情况进行再次确认,包括接收的外包装及其包装上的样品信息,如性状、数量、编号、注意事项等,如果有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组织方。其次编制试验计划。根据前期确认的情况,制定计划,包括人员、试剂、设备、方法、比对方式、结果判定等。试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试验计划、试验程序、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合理进行时间分配,规范操作,绝对不能在其中“偷奸耍滑”,要一丝不苟,慎之又慎。在试验结束后,试验后的样品不能随便丢弃,要认真检查样品的破坏情况,有时组织方还需要提供试验后的样品。最后对数据进行整理,剔除相关误差,然后进行数据处理,按要求报出结果。 [/size][size=14px][b]四、报告的编制、发放和邮寄[/b][/size][size=14px] 这是整个试验的最后一关,也是比较关键的一关。在结果确定以后,要编制报告。注意报告要按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要求的格式进行报送,禁止凭空臆造。要认真核对数据的正误,注意不同参数结果的相关性和不确定度,签字要齐全,盖章要规范,资料要完整。根据作业指导书要求,不论需要现场报送的或需要邮寄的,都要注意报送时间。邮寄一般以邮戳为准,切不可超出时间,否则再准确的结果也毫无意义。[/size][size=14px]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控制,笔者认为基本上可以做到无所遗漏了。一次能力验证可以全面监控检测机构的整体运行状态,通过识别管理体系存在的不符合,不断地纠正偏差,促进检测机构能力的提高。[/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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