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厨具检测

仪器信息网厨具检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厨具检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厨具检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厨具检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厨具检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厨具检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厨具检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厨具检测相关的资讯

  • 欧委会消费者保护机构发布中国产厨具特定检测技术指导
    日前,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JRC)下设健康与消费者保护(IHCP)协会发布针对中国产厨具的主要芳香胺物质迁移情况检测技术指南文件。   该检测技术指南主要关注含聚酰胺、三聚氰胺以及甲醛的厨房用品。文件支持对进口自中国或中国代工生产的聚酰胺与三聚氰胺塑料厨具实施欧委会特定要求并执行详细的审查手续。
  • 一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文件被罚
    案情经过 广安支队广安区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联合广安区住建局对某金融广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湿式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均不同程度存在系统初验和联动测试等问题,而该场所《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却载明相关系统符合要求且判定合格。执法人员认为涉嫌出具虚假文件,遂对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的四川省某消防电气检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机构对其实施检测的加德金融广场消防设施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该机构被处以前述处罚,现已执行完毕。 目前,该金融广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业已完成整改。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要涉案人员和机构均在异地,受疫情影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较为困难,且案件涉及大量财务款项认定和反复论证核查等诸多问题。为克服困难,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多次沟通,通过核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内容、核定财务账目流水,多举措收集、整理、固定该机构违法所得证据,综合把握 “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三项关键指标,先后获取涉案6人询问笔录7份、书证3份、违法行为照片13张、补充说明3份等证据,最终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核定该机构违法获得的服务费用为4万元。案件评析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本案中,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加德金融广场实际存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无回路信息以及所有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线未连接、部分气体灭火装置信号线未连接消控室的情况下仍然载明系统设置符合要求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造成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违法事实清楚确凿。 广安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缜密调查取证后,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基于总队“放管并重、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工作原则和该机构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综合作出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行政处罚,实现了警示、整治、查处的有机统一。
  • 一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被罚90万
    以案说法|车检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重罚近90万元2021年5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3-4月份汽柴油分析仪低气检查的检查日志与提供的低浓度标样不一致;4月22日沪DXXXXX复检时功率异常,4月22日苏BNXXXX复检时二氧化碳数值异常变化。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该公司从事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的检验活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6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34450元的行政处罚。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专司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关口,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重大,必须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案涉检验机构在长达两个月的期间内存在检查日志与低浓度标样不一致情形,导致检测报告失真,其行为不能以操作人员疏忽大意来解释,这是案涉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作为一个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检测机构,必须要承担起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如果不能把好检测这一关,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对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来说,能否依法依规检测,是该检测机构能否继续存在的充要条件。故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非常有必要对这些检测机构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将那些不能依法依规检测的机构,除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取消其检测资格。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 2家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被罚
    案例一扬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情介绍2022年9月21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扬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对车辆A和车辆B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中,通过观察分析仪数据人为中止检测(车辆A),且在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要求始终将油门保持在全开位置。查处情况2023年1月13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13.5万元罚款。案例二仪征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情介绍2022年7月28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对仪征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在2号检测线对车辆A和车辆B两辆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在80%采样点未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存在松油门现象,后出具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在用车检验)。查处情况2022年10月2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罚款。
  • 一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被罚15万
    5月中旬,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开展“雷霆二号”专项行动中,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嵊州市某印染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车间内仓库与生产区未防火分隔、顶棚使用聚氨酯夹心彩钢板、消防车通道宽度不足、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上岗证等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于是依照消防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和立案查处。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调查过程中,该企业提供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经核查,该企业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由浙江创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随后对浙江创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了虚假报告,遂作出上述处罚。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消防部门对该技术服务机构处以罚款10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5万元。支队将依法督促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执业行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 两家检测机构因出具不实报告被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七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领域第七十六批)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等民生领域12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第七批全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案件一:宁晋县冀唐香植物油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晋县冀唐香植物油加工厂进行检查。经对该厂生产的5个批次成品香油样品进行抽检检验,其中4批次样品检出“乙基香兰素”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批次“脂肪酸组分分析”项目不符合GB/T8233-2018《芝麻油》标准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因情节严重,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厂投资人兼质量负责人樊某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件二:邢台甜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根据上级交办线索,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邢台甜妞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糖果中检出“脱氢乙酸钠”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情节严重,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负责人齐某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件三:秦皇岛市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秦皇岛市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京薯火锅专用粉条”包装配料表标示:马铃薯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脱氢乙酸钠)。经查,该产品中实际添加了玉米淀粉,但未在包装配料表中标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6.3万元。案件四:灵寿县树林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灵寿县树林加油站销售的92#、95#车用乙醇汽油经检测两个样品均为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4.76万元。案件五:黄骅市兴盛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黄骅市兴盛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95#车用乙醇汽油经检测,该样品“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黄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8.7万元。案件六:黄骅市交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销售非乙醇汽油案黄骅市交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经检测不含乙醇成分。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黄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1万元。案件七:元氏县鑫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元氏县鑫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人工检验部分存在应检查未检查行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案件八:河北裕速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根据案件移送线索,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裕速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检测中存在未依据规范进行自校、未依据校准证书对设备进行修正等行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案件九:邯郸市峰峰矿区佳玉日用百货商店发布违法广告案根据群众举报,邯郸市峰峰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峰峰矿区佳玉日用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店铺发放的保健品宣传广告单上称“辅酶Q10可以减轻高血压、糖尿病”,给有购买意向顾客发放含有内存卡的半导体收音机,内存卡中有“辅酶Q10有可以减轻高血压糖尿病,缓解心脏病,减轻癌症痛苦等疗效”内容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邯郸市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案件十:石家庄熙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石家庄熙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美团网站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4万元。
  • 一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罚20.5万
    2022年10月12日,根据嵊州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要求,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执法人员对嵊州市长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资料、查看监控、情景还原等方式开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检验检测工作,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18年底至2021年1月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宋海锋等人(黄牛)为他人代办货车年检时采用临时套用排气管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车辆尾气检测的情况下,仍让其通过检测并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的机动车数量为18辆,其中8辆的检测费用以发票金额计算;剩余10辆发票缺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华确认2018年底至2021年1月期间明知部分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通过临时套用排气管实现检测合格仍为上述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该企业的行为涉嫌在汽车年检中弄虚作假。当事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于2022年10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2023年1月12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5万元,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8765元。同时此案件涉及的机动车数量为10台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情节严重”的情形,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该公司检验资格。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在本案中,此类检测造假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以及复杂性,现场容易被遮掩、破坏,办案人员通过采取数据研判、当事人陈述等分析锁定目标,协调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协作等方法,及时掌握证据,确保违法事实的认定,为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打下了坚实基础。
  •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20家检测机构被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2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结果的通知编号:20222059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规范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我厅于2022年7-8月组织开展了2022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公布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以实地检查和网上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14个设区市(受疫情影响,未对北海市、防城港市、崇左市开展实地检查)及所辖25个县(市)共121家检测机构开展检查。其中,涉及检测机构总部85家,异地试验室36家,共下发检测工作质量整改建议书89份,整改率为73.6%。随机抽查工程现场检测项目7个,共下发检测工作质量整改建议书5份,整改率为71.4%,涉及5家检测机构。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一是通过视频监控录像,未能查询到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所对应的检测过程,如广西百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二是部分检测机构未按标准要求留置72小时内已检试件,或留置的样品状态未达到标准要求却进行了检测,如鹿寨县飞鹿建筑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三是桩基载荷试验报告所附检测数据、曲线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如广西佐飞检测有限公司等。四是部分试验参数原始记录缺失或原始记录不实,如广西恒永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五是部分检测机构用混凝土试块替代砌体试件、混凝土芯样进行力学试验数据采集,或者使用同一试件进行多次数据采集,如广西保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六是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如广西立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二)委托单及样品管理混乱。一是部分检测机构存在委托单未按年度进行统一编号或未与样品编号关联的现象,以及委托单中的样品信息与实际检测样品不一致等情况。二是系统显示样品已处于接样状态,但现场未能找到相应样品;接收的检验样品无唯一性标识。三是部分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后,未及时按标准要求进行养护,如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砂浆试块等。四是部分检测机构留样区无有效管控措施,留样区与废品区等无明显的分隔和标识,留样样品无唯一性标识,留置样品未分类、分品种有序堆放。(三)设备、设施与场所环境管理无序。一是部分仪器设备未按使用要求对其进行检定/校准,对已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未进行正确确认。二是部分检测机构的个别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出入库记录缺失,对相应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无法有效溯源。三是部分检测软件可随意更改检测日期及原始数据,如导热系数测定仪等。四是部分检测机构对标准养护室温湿度控制及监测措施不到位。五是部分检测机构视频监控存在未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硬件设备配置及摄像头巡航设置,视频监控画面未能清晰显示仪器设备试验过程中的检测数值,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足6个月等情况。(四)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未能及时记录,部分非自动采集试验项目的原始记录为打印、检测人员签名为电子签等。二是部分检测记录信息不全,如缺少关键参数数值、未选择检测方法标准等。三是部分检测报告存在信息不全、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报告结论错误等情况。四是部分检测报告中数据计算错误,如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偏差值未考虑箍筋直径等。三、处理意见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均已建议检测机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对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广西博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20家检测机构(详见附件),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予以查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扣减诚信分。违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对相应的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四、下一步工作要求(一)狠抓整改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对照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以点带面,督促辖区内各检测机构全面自查自纠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我厅将把本次检查被处理的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开展“回头看”,对于整改不力的检测机构将严肃处理。(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强化辖区检测工作,对信用记录不良、投诉举报多、检测行为不规范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通过开展网上检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未按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守质量底线,切实规范检测市场行为。(三)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检测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制定并严格落实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从机制上杜绝检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检测全过程质量可追溯要求,严禁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违规更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测机构要对检测人员坚持开展常态化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检测工作质量红线意识,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真实、准确。附件: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及存在问题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24日附件: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及存在问题清单序号机构名称所在市存在问题1广西博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市1.钢筋留样架上钢筋重量偏差已试验留置样品(编号AMA13-2200315、2200317、2200326、2200328)为非调直状态。2.样品编号为AMA08-2201252、AMA08-2201254的混凝土试块已进行破型试验,但留样试件均未破坏。复测后的破坏荷载均明显高于记录值,样品编号为AMA08-2201252的原始记录中破坏荷载为607.3kN、629.5kN、604.9kN,3块复测结果为1179.7kN、1199.2kN、1178.5kN;样品编号为AMA08-2201254的原始记录中破坏荷载为951.4kN、879.2kN、849.1kN,对其中2块复测结果1221.1kN、1290.0kN。2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南宁市设备编号为TM247的水泥沸煮箱使用记录显示:7月27日进行了试验操作(样品编号:Sn2022-00010、11),检查当天(7月28日)现场查看设备出水开关无法正常使用,箱体内干燥,无使用痕迹。3广西智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南宁市1.查报告编号为01052AMA21-2200007、01052AMA21-2200008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试验报告2份,监管平台上的数据采集曲线时间为2022-08-10 10:52:36~2022-08-10 11:52:48,核查视频监控录像未发现对应的试验过程。2.查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编号:01052AMA12-2200466~2200471)6份,检测监管系统显示数据、曲线采集时间为2022-08-20 15:24:00~2022-08-20 15:37:22,核查视频监控录像未发现对应的试验过程。3.建筑涂料(外墙底漆)检验报告(编号:01052AMA22-2200027),采用的依据GB/T 9268-2008《乳胶漆耐冻融性的测定》;建筑腻子(内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052AMA22-2200035),采用的依据《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2010);镀锌电焊网检测报告(编号:01052AMA36-2200109),采用的依据《镀锌电焊网》(GB/T 33281-2016),在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未涵盖上述3项技术标准。4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1.浅层平板静载试验报告(编号:01154AEN03-2200025)中1号桩所附Q-s曲线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中的不一致。2.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检验报告(编号:01154AEN19-2200175),包含管桩配筋、抗弯性能检测等两项参数,但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未涵盖管桩配筋、抗弯性能检测两项参数。5广西众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市查建筑外门窗检测报告(编号:02276AMA29-2200021),检测日期2022年6月28日,反查当天视频监控,未查询到样品更换、气密性试件密封、抗风压位移传感器安装等检测过程。6鹿寨县飞鹿建筑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报告编号:02087AMA29-2200014门窗三性检测样品于2022年8月9日完成试验,8月11日检查当天未在样品留置区找到72h留样试件,违反GB 50618-2011规范第3.0.10条款要求。7广西晟昌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1.单桩静载试验报告(编号:03324AEN03-2200001)中421号桩试验结果汇总表中检测数据及Q-s曲线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的不一致;单桩静载试验报告(编号:03324AEN03-2200005)中1-36#、1-38#、1-46#桩试验结果汇总表数据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中的不一致。2.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编号:03324AEN03-2200004)中412号桩试验结果汇总表中数据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的不一致;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编号:03324AEN03-2200009)中137号桩试验结果汇总表中数据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中的不一致。8梧州市建筑设计院梧州市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报告(编号:04132AEN03-2200007)中11#桩静载汇总表数据与曲线不一致,且报告中曲线与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中的曲线不一致。9广西百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梧州市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编号:04325AMA21-2200006、2200007)检测日期为2022-05-17 10:06:26~2022-05-17 10:31:43,但查该时间段视频监控回放显示,未发现其有更换样品过程,连续进行数据采集。2.查建筑外窗(门)检测报告(编号:04325AMA29-2200018),视频监控显示该组检测全天空气收集箱处于闭合状态,且未查询到试验过程中样品上机和拆卸的视频信息。3.2022.7.6~2022.7.8分别进行了报告编号04325AMA34-2200015~2200017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3组,但查看这三天的视频监控,未发现样品上机和拆卸、传感器安装视频信息,三天检测所用样品为同一样品。4.查04325AMA34-2200014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检测日期2022.7.1,查当天视频,检测人员在未安装试件的情况下进行了数据采集。10广西立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1.报告编号08360AMA19-2200007烧结多孔砖检测报告抗压强度采集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 14:54:23~15:24:41,查该时间段的视频监控,发现检测人员用混凝土试块替代进行烧结砖抗压强度检测。2.报告编号为08360AMA22-2200013(G1)建筑涂料检验报告出具检验项目“热贮存稳定性”的检验结果,但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未涵盖该项参数。11广西恒旭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钦州市12广西三同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钦州市1
  • 一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被重罚
    2月1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自由加速法检测中用断裂堵塞的取样探头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和采取篡改降低额定转速的行为规避监控平台预警,帮助车辆检测过关,并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基准,决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罚款22.5万元。“此案为2023年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的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制度第一案,也是全省范围内今年立案处罚的第一个案例,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起到有效震慑。”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长沙市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切实有效实现移动源领域减污降碳。
  • 湖北9家工程检测机构被踢出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宣布,9家检测机构的钢筋检测能力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因此不能从事建筑钢筋检测活动,其出具的钢筋检测报告无效。   据悉,这9家检测机构是:武汉市品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武汉一佳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武汉铁研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武汉怡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建政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湖北葛科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蕲春华盛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崇阳科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通山金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为防范类似“楼倒倒”、“楼脆脆”等事故的发生,针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鱼龙混杂的现象,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月初对全省202家从事建筑钢筋检测的机构进行“检测”,共有19家检测机构结果“不满意”。下旬,经第二次验证,仍有9家不合格。根据有关规定,该厅决定撤回上述9家检测机构相应的资质证书。
  • 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一检测公司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乌海市鸿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经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乌海市鸿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利用在前照灯检测仪内加装LED灯的方式使送检车辆通过前照灯远光灯发光强度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已构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现撤销乌海市鸿越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505020099)。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日
  • 如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界定?我是基层一名执法人员,近期在检查一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时发现,该机构未按照GB3847要求,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同时满足“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机构已将使用错误检测方法的车辆召回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均合格。但是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均不相同,而且在温度、湿度、大气压不同的情况下,同样检测方法的复检检测数据也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认定该机构构成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而且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检验检测报告技术要求/标准值?目前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检验时,存在以下情况:1. 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2. 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3. 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重新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4. 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重新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并履行。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资质认定中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资质认定时,食品和非食品需要分开进行申报,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大类呢?依据是什么?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列入食品检验检测能力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章?本实验室已获CMA证书,由于外部客户委托订单不足,为了维持检测能力,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CMA范围内项目的模拟测试,出具练习报告,这批报告不对外发放。请问这些在CMA范围但不对外发布的练习报告,是否需要加盖CMA章?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等有关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强制性作废标准问题?您好,请问强制性标准新版本已实施,旧版已作废,这种情况,若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保留旧版标准,客户要求一定要按旧版标准检测,是否可按旧版标准检测出具加盖CMA标识的报告。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4的规定,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CMA分包?你好,最新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第十条允许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对于此条,我有二个问题请教咨询如下:1. 分包项目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是不是只要本实验室检测至少一个项目,其他项目均可以分包给有能力有资质的实验室?则本实验室可以出具CMA报告,谢谢。2. 最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但之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该文件已失效)中要求对于“没有能力的分包”,还要“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我想请教的是,这一条(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还需要注明吗?因为有个别审核可能还拿之前的释义来作为评判原则。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施工企业试验室可否申请CMA认证?请问是否可以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的名义申请独立的中国计量认证资质?说明:这个工程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机构,试验检测中心为其设立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谢谢!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39号令中检测分包的具体事宜?关于39号令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请问上述条款是允许分包给没有CMA资质但是有能力和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吗?分包给无CMA资质的机构,还可以加盖CMA章了吗?如果分包方没有CMA或CNAS资质,如何判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烦请回复,谢谢!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其中,“条件”是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等条件;“能力”是指实际承担并完成相应检验检测业务的能力。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关于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法规使用?一、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二、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能否进行试验?您好,请问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及标准变更之后,现场评审已经通过,新的证书还没有发下来,这是可以对新扩项的项目先进行试验等证书发下来之后再出具检测报告吗?还是要等证书发下来之后才能进行试验?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 因出具虚假认证 两检测认证机构被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p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7月14日,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西优罗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号:CNCA-R-2016-272)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了上海西优罗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 /span /p p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建丰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号:CNCA-R-2017-304)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了深圳建丰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 /p p   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请持有上述两家认证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组织,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他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经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名录请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p
  • 如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我是基层一名执法人员,近期在检查一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时发现,该机构未按照GB3847要求,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同时满足“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机构已将使用错误检测方法的车辆召回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均合格。但是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均不相同,而且在温度、湿度、大气压不同的情况下,同样检测方法的复检检测数据也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认定该机构构成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而且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 出具虚假报告 认监委撤销某实验室部分检测业务
    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公告称,在2016年组织开展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轻工业装饰材料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存在重大变更事项未申报、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即日起撤销国家轻工业装饰材料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承担的瓷质砖(CNCA-C21-01: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  此外,由于存在影响认证检测有效性的严重问题,国家认监委决定即日起对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等2家单位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进行停业整顿  一、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存在检测设备缺失和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对其吸油烟机产品(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进行停业整顿。  二、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存在检测设备缺失、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等问题,对其电器附件(耦合器)产品(CNCA-C02-01: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进行停业整顿。
  • 皇明质疑江苏质检院5天出具数百份检测报告 院方回应
    皇明质疑江苏质检院5天出具数百份检测报告   江苏质检院回应是3个月的检测报告集中出具   10月17日,外地多家媒体报道,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召开发布会,公开质疑在节能惠民工程中,江苏质检院在短短四五天内便拿出数百份太阳能能效检测报告的可行性,引发业界高度关注。10月17日晚上,江苏质检院对此书面回应说,该院从今年3月4日开始,共计对29家生产企业的379个品种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进行了检测,这次只是集中出具监测报告而已,并非是四五天内检测了这么多。   据报道,根据国家政策,在265亿元的惠民节能补贴中有40亿元被拨给了太阳能企业。目前已有两批入围企业名单和产品型号被公示。   皇明太阳能质疑称,在6月中旬公布的第一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目录中,共有371款产品入围,而来自江苏企业的产品达到200多个。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批次的申报从通知到截止只有5天。而一份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报告的完成需要7天—10天。所以,江苏质检院在四五天内出具了数百份检测报告令人怀疑。   其次,由于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的参数多,所以用到的设备也多,一个检验中心的检测能力也是有限的,目前国内检测中心不具备同时检测那么多台太阳能热水器的能力。   第三,在第一批名单中,某企业有160个产品入围。而目前做能效检测的费用是每套产品8000元—10000元,从成本方面考虑,一般情况下企业只会对几个产品主动送检,以了解产品的相关性能,如此大批量的企业主动提前检测的很少见。   江苏质检院对此回应说,江苏是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生产大省。为帮助企业有效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家用太阳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完成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标识备案工作,该院从去年12月开始,就召开宣贯会议,组织企业学习,动员企业尽早送检,提前做好能效标识备案工作。从2012年2月底至6月4日,该院陆续接受企业委托检验。从2012年3月4日开始,该院共计对29家生产企业的379个品种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进行了检测。   江苏质检院现有太阳能热水器检测固定工位14个、活动工位5个,每天可出具19台热水器的热性能数据。从今年3月4日到6月4日,至少有41天的气象状况(不含符合气象条件但该院未做热性能试验的天数),满足标准规定的实验要求。按有效检测天数计算,该院具备出具近779份热性能数据的检测报告的能力。实际情况是,该院出具了379份能效检测报告。   因江苏质检院开展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时,中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中心的《家用太阳热水系统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等格式还未发布,《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标的实施日期也是2012年8月1日,所以该院在完成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后,并未即时出具统一的能效检测报告。   2012年6月1日(星期五),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管理办公室在网上发出通知,要求太阳能生产企业在6月4日(星期一)一天内完成惠民工程申报,其中能效检测报告是申报材料之一。为适应企业申报惠民工程的需要,江苏质检院在已完成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的基础上,集中出具了379份能效检测报告和相应的型式检验报告。
  • 警示 | 一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被罚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2022年5月10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8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对公司两名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2月6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三份《煤炭检验检测报告》,将检验报告书数据与该公司检验室“江苏江分 CH-2000 碳氢测试系统”中碳含量、氢含量检验项目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在该检验检测系统中未找到原始检验数据,涉嫌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经查,当事人存在编造检验样品送样量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擅自引用他人碳含量检验项目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和编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5月1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某公司检验煤样的实验方法不符合检验所依据的GB/T212-2008《煤工业分析方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开展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开展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质测函〔2024〕3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运行,提升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支撑服务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我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通过集中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案件,有效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长效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升检测机构能力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二、整治范围与重点(一)整治时间:2024年7月开展集中整治。(二)整治范围:覆盖全市范围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农村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证书的其他机构,以及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等。(三)整治重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数据)的行为:1. 未经检验检测的;2. 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3. 故意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4. 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5. 伪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6. 其他可能涉及虚假报告(数据)的行为。三、主要任务(一)全面自查,摸清底数请各区农业农村委立即组织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对于非涉农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委执法总队牵头,联合市农安中心进行排查。全面掌握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测能力、资质状况、人员配备以及仪器设备配置等关键信息,并据此建立健全检测机构档案。(二)重拳出击,专项整治各区农业农村委及相关单位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覆盖部级质检机构、本市农业农村系统内机构、取得机构考核证书的机构、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发出的报告、数据、原始记录等进行溯源和核查,明确机构是否存在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调换样品、伪造原始记录等情况。(三)严格监管,严肃查处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重点抽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出具虚假报告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委、委执法总队、市农安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二)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及时通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三)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管,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四)报送整治情况。请于7月26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附件1)报送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附件:1. 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2. CATL机构库名单(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7月4日(联系人:王健鹏 电话:23117584、18117532125)
  • 典型案例丨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
    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第十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对6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其中,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成为公开通报的6个典型案例之一。据悉,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信公司”)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和厂区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不符,存在未实施采样、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随即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收到相关信息后,从全省范围摸排凯力信公司业务员数量、业务覆盖范围等情况,初步判断存在业务能力与业务量不匹配问题,遂将有关线索移交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专案查办。执法人员现场开展调查询问,核对检测仪器设备及电脑储存的原始数据。(图片来自生态环境部网站)2024年3月27日,若干名执法人员、监测骨干和数据专家组建的专案组对凯力信公司突击检查,逐一核对、查验监测报告、采样记录、实验分析数据及相关设备仪器。经查,凯力信公司存在修改实验室分析数据、使用虚假谱图、缩短采样时长、篡改采样原始记录、伪造时间等多种造假痕迹,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共向全省5个地市75家排污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205份,初步查到银行回执金额53万余元,初步判断符合“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刑事责任追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凯力信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7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据了解,环境监测数据是帮助单位及时发现环境管理问题,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少数第三方机构超出能力范围承揽业务,帮助企业实现“假达标”,严重损害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本案中,福建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扩大调查范围,建立执法、监测、数据分析综合一体的“1+N”专班机制,从一份造假报告深挖查出数百份造假报告,打破传统、低效的取证模式,实现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由单点攻坚向多元作战的有效转变。
  • 第三方检测机构拒绝为个人检验塑化剂出具报告
    台湾食品违法添加塑化剂风波愈演愈烈,使塑化剂所属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与此同时,从饮料到方便面,再到药品,被塑化剂波及的行业在不断增加。尽管部分大陆生产企业一再强调产品中不含塑化剂,但依旧无法让消费者完全放心。   为此,《第一财经日报》在市场随机抽取了19份样品,向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检。然而,送检之路却相当曲折。   送检之路一波三折   最初本报记者联系了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方热情地承诺免费检测。记者随即送去了包括方便面和饮料在内的19个样品。饮料检测报告显示一切安然无恙。方便面由于技术问题,需要更长时间。   正当记者等待方便面的送检结果时,对方突然变脸,表示一切和媒体相关的事物均需要由市场部出面协调。市场部相关人士随后向记者赔礼道歉,原来公司领导知道媒体送检之事后颇为不悦,立即叫停了方便面检测,并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媒体的送检。   事实上,国内很多大超市以及饮料企业均是该检测机构的客户。此前在接触过程中,对方也一再表示希望记者不要透露客户信息,理由是"尽管是独立的第三方,但也需要衣食父母来养活".   记者又联系了另一家位于北京的测试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方便面的酱包因为含油需要10个工作日来检测,料包则需要7个工作日。一个样本980元,方便面面饼加两个调料包,算三个样品。   "我们对样本负责,是按国家标准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检测报告可以出,但是检测报告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我们很多检测报告是不能公开的。"   "我们之前与NGO或者其他一些媒体合作的时候,他们在出报告之前会跟我们沟通,确定要不要写上我们的名字。我们可以出检测报告,但是如果你们要在媒体上公开报告的话,需要跟我们沟通。"   在连续两次碰壁之后,记者以个人名义电话联系了谱尼测试集团青岛、上海分公司。青岛分公司的答复是不接受个人检测。   而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则给了记者一丝曙光,不过费用颇高,对方表示若做全部测试需测16项,要支付2800元的费用,如果只测其中一项需要支付700元,大概需要12个工作日。   记者第二次致电,接电话的是另一位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一般第三方检测机构不接受个人送检,但是考虑到个人需求,可以代为检测,但是不出具书面报告。   正当记者为不能拿到书面报告而苦恼时,第一次接触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记者,又给了另一种说法,"能不能出报告,要看你检测的量,如果你只做一个项目的话,我们就要单独出一份报告,我们沟通起来还是挺难的。其实我们只针对企业用户,如果你要是量大的话,我们还是可以考虑考虑。"   第三方检测亟待成熟   第三方检测行业在中国大陆经营时间并不长。事实上,最早的检测工作一直由政府来承担,然而,随着全球贸易的推进,第三方检测的意义就凸现出来。   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外的众多检测机构,如BV、SGS、ITS、UL等都是在最近二三十年内涌入中国的。这些国际检测机构迅速占领国内市场,除了凭借其悠久的历史、广泛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属于出口大国,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中国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外大买家的影响。"   不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国家对该行业也给予一定的扶持。2009年秋,CTI华测检测成功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成为中国检测行业首家上市公司。   据新华社报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正在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并积极推进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亦指出,多年来,各有关部门一直十分重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相关机构发展较快。全国具有食品相关检验能力的技术机构近7000家,大部分隶属于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从业总人数达15.04万。但由于各有关部门分头建设、各自设置技术机构,也带来了资源分散、重复建设、利用率不高等问题 同时,还存在基层技术力量不足和东西部地区差距较大等问题。
  • 湖南现有认证机构46家 年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1249万余份
    记者今天从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截至目前,湖南省共有认证机构46家,发放有效认证证书7.4万张,年均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1249.11万份,全省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跃上新台阶。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是世界各国市场准入和监管的技术性措施,是支撑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质量基础设施。近年来,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目标,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已为101家小微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服务。免费开展的“培优兴检”服务,对20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体检”,发现解决机构“成长中的烦恼”136个。在推动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建设方面,借助获批的“集聚区”“示范区”双平台,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产业集聚、扩容、升级。重点聚焦集成电路、汽车制造、北斗产品、轨道交通等领域,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实施“梯度培育、检企对接”计划,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问题517个,降本增值7045.6万元。截至目前,湖南省共有认证机构46家,获证组织2.2万家,发放有效认证证书7.4万张,累计获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机构数2027家,建成国检中心23家,年均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1249.11万份。下一步,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队伍建设,形成特色鲜明、覆盖全面、国际接轨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主体活力,为长沙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充沛动力,努力推动长沙各项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 出具虚假食品检测报告者或被判“终身禁入”
    ■每日一评   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说过太多的狠话,但真正严厉的制度安排却乏善可陈,事实上一千句狠话比不上一个&ldquo 终身禁入&rdquo   王聃   在颁布实施5年之后,食品安全法首次进入法律修订程序。据悉,修订的目的是想探索和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科学完善的&ldquo 餐桌污染治理体系&rdquo 。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草案对违法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6月23日新华社报道)   修订现有法律,通常是因为现实已急剧变化,食品安全法也面临这个问题。尽管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不过刚刚五年,但它面对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如今愈加引发社会重视,但不安全食品生产的方式与手段也更加呈现出隐蔽性和复杂性 另一方面,新的食品消费形态也在出现,食品安全法修订势在必行。   一个越来越焦灼的食品安全环境,必然需要一部严厉的食品安全法。观察迄今为止呈现出来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内容,它或多或少地契合了类似的现实监管诉求。   无论是草案要求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还是将&ldquo 间接损失&rdquo 纳入赔偿范围。它们莫不都指向于此。但其中最值得关注与放大的是,草案提出,食品安全犯罪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mdash &mdash &ldquo 终身禁止准入者&rdquo 不仅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还包括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如何看待可能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的&ldquo 终身禁入&rdquo 规定?虽然听起来还稍稍不适应,但其所释放出来的高违法成本意味不言而喻。从人性来说,&ldquo 个体经济人&rdquo 的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这早被迄今为止仍不轻松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势所验证。正因为如此,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成本就刻不容缓。&ldquo 终身禁入&rdquo 就是将食品生产者和监管者都置于违法的高风险中,这也是与国际经验和地方举措接轨。在此前,譬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就明确提出,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我们习惯性谈论的是分段治理的弊端,九龙治水式的推诿,以及监管虚置让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困境。在这些论调之下,食品安全治理似乎进入了一个几乎不可逆转的泥沼。在食药监总局成立之后,分段治理的弊端或会有所改观,但监管能力的建设依旧面临一系列的考验。   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如何提高?这样的话题虽然看似宏大,却绕不过让监管者承担与权力大小相对应的法定责任。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要求其终身禁入食品管理行业。即便这只是新闻粗线条报告透露出的信息,也具有&ldquo 法定责任赋加&rdquo 的意义。   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说过太多的狠话,但真正严厉的制度安排与执行却乏善可陈。事实上,一千句狠话比不上一个&ldquo 终身禁入&rdquo 。期待&ldquo 终身禁入&rdquo 规定最终写入食品安全法修订案中。   当然,依然需要指出,就新闻所呈现的内容而言,&ldquo 终身禁入&rdquo 的前提仍然严苛,可执行的空间有限。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指出,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包括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mdash &mdash &ldquo 终身禁入&rdquo 无疑就是监管工作基础的一种。现如今,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揪心,有关部门不妨从&ldquo 终身禁入&rdquo 开始,重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 收藏!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法律汇总
    近年来,为推动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集中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为便于执法人员综合运用市场监管法律条款,笔者特整理了各部部门法中关于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的法律汇总,随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认证结论法律汇总。因笔者知识有限,整理时间较为仓促,难免有遗漏,欢迎各位同仁加以补充。检验机构、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法律汇总领域法律条文通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通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第七条第(四)项 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药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品注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该机构停止批签发工作:(一)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三)经评估不再具备批签发机构评定标准和条件要求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第四十一条 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目录内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殊产品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效标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水效检验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商用密码《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一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三)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虚假或者失实;……认证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认证结论法律汇总领域法律条文通常《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通常《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五)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四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笔者注:《认证认可条例》于2020年11月修订,本条转置应为第六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强制性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商用密码《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三)出具的认证结论虚假或者失实;……
  • 关注欧盟新规 合理规避餐厨具产品出口风险
    2011年7月1日起,欧盟(EU)284/2011法规开始实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尼龙和蜜胺餐厨具采取加严监管的特别措施。为配合该法规的执行,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等机构专门出台了相应测试方法和迁移试验条件选择的指南文件,其中对迁移试验条件作了更为严苛的规定。按指南文件所列,如果蜜胺餐具制品没有标识使用条件,将根据“最差食品接触条件”(即实际使用中可预见的最极端情况),而不是根据多数情况下的常用条件来确定检测时的迁移试验条件。例如,对未标注使用条件的蜜胺饮料杯,其“最差食品接触条件”被认为是可能盛放饮料在100℃加热达30分钟,然后在室温存放达24小时 蜜胺碗则被认为可能盛放食物在100℃加热达30分钟,然后在室温存放达10天。对应这样的使用条件,迁移试验条件规定为:样品在100℃的3%乙酸溶液中浸泡半小时,再保持70℃24小时,同一个样品要反复经历这样的试验三次。但是,如果产品有“不用于热饮”或“不用于微波炉”之类的标识,则可以选择较低的试验温度,如40℃或70℃。   实验证明,蜜胺制品在高温下长时间加热,释放甲醛的量大大增加,这也意味着按照“最差食品接触条件”进行测试,产品不合格率将大幅度增加。其实,日常生活中,如果蜜胺制品多次在高温中蒸煮或在微波炉中使用,表面也会出现起皱、裂纹等损伤,加速甲醛的释放,同时缩短使用寿命。针对上述欧盟机构出台的新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11年10号风险警示通告——《关于欧盟(EU)284/2011法规指南性文件的通告》。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请相关出口餐厨具生产企业注意:一是要详细了解新规定,从原料选择和生产工艺方面着手改进,使出口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二是重视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例如在产品或包装上标识使用温度,或有“仅用于就餐”、“不适宜作为长时间贮存容器”、“不可用于蒸煮或微波炉”之类的用途说明,在使用温度和时间条件上进行限定。这样,既能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也有利于出口企业合理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为车辆出具假报告获刑
    涉案23人一审获刑8个月至6年   23名从事机动车检测工作的员工,为谋取高额检测费用,擅自为不合格机动车出具虚假的合格检测结论,致使大量理应作报废处理、不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得以顺利过关,继续使用。昨日下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公开宣判,23名被告人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审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人曹某平、程某仁等人伙同被告人海某明、温某明等人,在同案人黄某洪的授意下,为谋取非法利润,在广州市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使用合格车辆代替不合格车辆进行检测或直接修改检测数据等方法,为由被告人李某平、唐某勇等人代办的前来进行检测的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结论虚假的证明文件。
  • 部长信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吗?
    p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对出具监测报告的主体产生了歧义,分为两种意见:1、是必须以环保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第三方即社会化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建议环保部会同人民法院明确出具监测报告的监测主体,以便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统一认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 /p p   回复: /p p   您《关于明确监测报告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建议》来信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p p   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我部无权作出解释。 /p p   2.2016年12月28日,《解释》的起草人曾在《中国环境报》上刊登署名文章,就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问题,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具有刑事证据资格,不需要再经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认可。在实践中,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做出的监测报告,也应当认为符合《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上意见,可供执法过程中参考。 /p p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p
  • 我国输欧多款塑料厨具初级芳香胺迁出量超标
    今年欧盟食品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第23周通报显示,近日欧盟成员国通报我国4批次塑料厨具初级芳香胺迁出量超标,本次通报国家为塞浦路斯。   按照欧盟(EU)No 284/2011号法规规定,塑料厨具中迁移出的初级芳香胺浓度不得高于0.01mg/kg,然而受通报的我国4批次塑料厨具中初级芳香胺的迁出量均超标。   据了解,塑料厨具中初级芳香胺超标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塑料原料中使用了某些含有偶氮染料组分的色粉等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分解形成各种芳香胺物质,这一现象特别在深色塑料制品中较容易出现 二是塑料原料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一些含有芳香胺基团的物质或助剂,在受热等条件下可能释放出芳香胺 此外,塑料合成过程中使用的某些交联剂和扩链剂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释放出芳香胺物质。   近期欧盟相关通报如下: 日期 通报号 产品 类型 通报 类型 通报 基础 通报 国家 来源 通报原因 分销国家 /地区 采取措施/ 分销状况 04/06/2012 2012.0761 食品接触材料 信息通告 市场官方控制 塞浦路斯 中国 来自中国的塑料抹刀中有初级芳香胺(苯胺: 113 4,4'-丙二醛: 13.9 µ g/l)迁出 塞浦路斯 从顾客召回/分配到通告国受限 04/06/2012 2012.0763食品接触材料 信息通告 市场官方控制 塞浦路斯 中国 来自中国的塑料厨房勺子中有初级芳香胺(苯胺: (aniline: 88 4,4'-丙二醛: 4916 µ g/l)迁出 塞浦路斯 从顾客召回/分配到通告国受限 04/06/2012 2012.0764 食品接触材料 信息通告 市场官方控制 塞浦路斯 中国 来自中国的意大利厨房工具,塑料黑勺子中有初级芳香胺(苯胺: 195 µ g/l)迁出 塞浦路斯 从顾客召回/分配到通告国受限 04/06/2012 2012.0761 食品接触材料 信息通告 市场官方控制 塞浦路斯 中国 来自中国的塑料抹刀中有初级芳香胺(苯胺: 113 4,4'-丙二醛: 13.9 µ g/l)迁出 塞浦路斯 从顾客召回/分配到通告国受限
  • 国家卫健委:对出具虚假核酸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于核酸检测工作,国家卫健委医疗应急司司长郭燕红介绍,我们历来严格检测资质的准入和质量控制,不断地优化技术规范,同时重点加强对检测机构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今年以来,像北京、安徽合肥、河北石家庄、河南许昌、内蒙古等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都对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严肃的处罚,有的违法机构和个人,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这样的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新提法!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
    新提法!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质量云 今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质量云注意到,此次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出厂检验报告存在不真实或造假情况的,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一起来关注:2020年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一、排查范围(一)重点产品。易燃有毒易腐蚀产品,包括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工业二硫化碳等有机产品;溶解乙炔等工业气体产品;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车用汽油等石油产品;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等氯碱产品。(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近五年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三)重点区域。河北、山东、山西、江苏、河南等地区重点关注有机产品;江苏、河北、内蒙古、山东、广东等地区重点关注工业气体产品;重庆、江苏、辽宁、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区重点关注石油产品;江苏、河北、河南、山东、浙江等地区重点关注氯碱产品。(四)重点指标。粗苯的馏程、密度;焦化苯的苯含量和颜色(铂钴);焦化甲苯的苯含量、馏程;工业二硫化碳的馏出率;溶解乙炔的丙酮含量;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组分和总硫含量;车用汽油的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工业氢氧化钠的氢氧化钠和氯化钠;工业用液氯的氯的体积分数、水分和三氯化氮;次氯酸钠的有效氯和游离碱等关键指标。二、排查方式和内容(一)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重点自查生产人员是否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操作,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指标、成品出厂检验等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二)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行为。二是生产设施和设备。主要检查是否具备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设施,是否具备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生产、检测要求;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带病运行等。三是过程控制。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和工业二硫化碳重点检查精馏装置工艺规定、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溶解乙炔重点检查生产过程是否有丙酮添加记录、丙酮含量检验项目,同时查阅丙酮采购合同、发票、入库记录;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重点检查组分及杂质控制要求;车用汽油重点检查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相关记录;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重点检查电解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工艺控制是否符合规定、原辅料及成品的贮存设施是否维护良好。四是标识标注。重点检查获证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或超范围标注的情况。(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重点针对辖区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的危险化学品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合各省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项目粗苯的馏程、密度;焦化苯的苯含量和颜色(铂钴);焦化甲苯的苯含量、馏程;工业二硫化碳的馏出率;溶解乙炔的丙酮含量;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组分和总硫含量;车用汽油产品的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工业氢氧化钠的氢氧化钠和氯化钠;工业用液氯的氯的体积分数、水分和三氯化氮;次氯酸钠的有效氯和游离碱等指标要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做好结果后处理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0年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一、排查范围(一)重点产品。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气雾罐)、塑料容器。(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三)重点区域。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四川、山东、河北和天津等地区。(四)重点指标。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气密性、变形和爆破压力,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耐跌落性)、气密和耐液压性,塑料容器高温堆码性能等指标。二、排查方式和内容(一)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重点自查本次排查重点产品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冲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工序中焊接电流强度和频率及焊轮压力的控制,卷封工序中卷边结构、卷封轮槽形、卷封压头压力、压头与卷封轮间隙的控制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成品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二)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重点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行为。二是关键设备。生产设备重点检查气雾罐罐口、塑料容器成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和卷封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的设置和控制;检测设备重点检查重要性能的检测仪器仪表,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气密、液压试验设备,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装置、塑料容器高温堆码试验设备是否在校验期内正常使用,检验人员能否正确操作。三是过程控制。重点查验进货检验如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的原材料钢板质量记录;生产过程监控如冲压膜具安装精度、注胶、缝焊、卷封等关键工艺参数记录;过程检验如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内涂层完整性记录;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的密封性、耐跌落性、耐液压性等记录。四是标识标注。重点检查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或超范围标注的情况。?
  • 涉嫌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一机构被罚
    2021年3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国验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提供不出部分审核员参与审核计划的记录,涉嫌减少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及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据悉,青岛国验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纪凯,注册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