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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神,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3.2条款要求“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但是,由于工作需要,我们实验室需要使用一份作废的强制标准。请问下,①该作废标准能否写入能力表。②如果写进能力表,我们需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必须使用该作废标准的依据吗?比如,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使用该作废标准的指导意见。资质认定条款当中有没有相关的条款解释。③作废标准可以认为是“非标方法”么?求解答!
作废的标准应如何处理?是否要建立作废标准记录等?谢谢!
作废标准附录里面的检测方法是否一起作废?比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作废后,以往申请的该标准附录内的检测方法是否作废?如不可以继续使用的话,再次扩项的时候能不能申请该标准内附录里面的检测方法,因为想使用该标准中的ICP方法[img=,690,20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5/201905081811156726_5588_1858968_3.png!w690x203.jpg[/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