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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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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类标准相关的资讯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环标大限将至,宁波企业抱团应对,探索集中废污处理,推动表面工业升级。   8日上午,宁波市电镀协会邀请了国内有关专家和企业家,在象山召开“贯彻电镀新环标清洁生产研讨会”。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顾问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老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我国著名电镀专家王一夫说,因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及综合性因素,全宁波电镀厂已从600多家减少到了200多家。新环标实施后,如无好“偏方”,电镀厂数量还会继续下降,从管理上要求企业从分散型管理到集中型管理。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等五项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的意义、制定思路以及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标准的定位与意义是什么? /p p   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 /p p   电镀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平板玻璃工业、农药制造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发布实施,而作为自行监测的全面要求,应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为准。 /p p   问:标准制定有什么主要思路? /p p   答:五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行业排放监管的要求,规定了相应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同时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提出要求。 /p p   问:电镀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进行确定。 /p p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监测,流量应采取自动监测,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其余指标按月监测。 /p p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应采取自动监测,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及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按日监测,其余指标按月监测。 /p p   废气排放监测,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半年监测,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年监测。 /p p   问:农副食品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 /p p   废水排放是该行业的主要污染排放类型,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的控制级别、废水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经济成本以及对环境的影响风险,在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上做差别性要求。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月监测,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季度监测。非重点排污单位则按季度或半年的频次开展监测。本标准还对雨水排放口和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 /p p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锅炉排放口及其他15种废气排放口,各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本标准中多数排放口的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颗粒粕系统1次/两周,浸出与精炼车间、腥臭废气排放口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 /p p   问:平板玻璃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 /p p   废气有组织监测中,玻璃熔窑对应排放口是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需采用自动监测 氯化氢、氟化物、氨每半年监测1次,其中氨为使用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的排污单位的选测指标 另外,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作为燃料的排污单位还要根据燃料成分检测结果,针对性监测重金属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 在线镀膜工序对应排放口为非连续生产排放,设置监测指标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等4项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 此外,原料破碎、储存、配料、煤制气系统等6类工艺对应的排放筒,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 /p p   废气无组织监测中,根据排污单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艺及设施,规定颗粒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4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 /p p   废水监测中,针对废水总排放口、循环冷却水排放口、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发生炉灰盘水封水和洗涤煤气的洗涤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分别提出了监测要求。 /p p   问:农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本标准立足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与正在修订的《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兼顾《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对农药原药活性成分或农药中间体等特征污染物的管控要求,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点位。 /p p   对于农药制造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悬浮物、石油类、色度最低监测频次仍为日。总磷的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其中,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以及11项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指标和12项农药行业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适当降低。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要求实施自动监测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二噁英监测频次定为年 危险废物焚烧炉中一氧化碳、氯化氢等及其他项目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 /p p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p p   问:有色金属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本标准依据《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5)及修改单、《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6)及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7)及修改单、《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8)修改单、《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30770)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紧密对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等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对各冶炼行业监测指标进行了明确。指标选取时充分体现不同生产工序污染特征,突出重点。 /p p   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实施自动监测。其他污染物均采取手工监测,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按日监测,总锌、总铜、总锡、总锑、总钴、总镍按月监测,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等常规污染物按季度监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一类污染物监测频次同总排口保持一致。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金属冶炼行业烟气制酸系统、环境集烟系统、炼前处理系统及冶炼过程中主要冶炼炉窑为主要排放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行自动监测,行业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按月监测,硫酸雾、氟化物等制酸废气污染物按季度监测。电解铝、铜、镍、钛冶炼均涉及到电解工艺,根据电解系统污染程度,规定电解铝电解系统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实行自动监测,氟化物按月监测,铜、镍、钛冶炼行业电解系统排放口可每季度监测一次或者半年监测一次。冶炼与电解工序之外的其他工序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或半年监测一次开展。 /p p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p
  • 电镀业重金属监测未来2年市场规模为3-9亿元
    电镀作为制造业的四大基础工艺之一,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如高端的电子、航空、航天、能源、核工业,低端的日用五金、汽车配件、文具类产品等,是无法取代的服务性行业。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国电镀企业数量(规模以上企业)总计1.5万家,5000多条生产线和2.5~3亿平方米电镀面积生产能力。近几年,随着各地政府对重污染企业的整治,电镀企业数量有减少的趋势。   2008年,环境保护部颁布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标准的颁布为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源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排放新标遭遇哪些问题?   需要寻求达标与投资、运行成本之间的平衡   根据电镀水污染物的理化特性、危害性以及污染控制的需要等,新标准共选择了20项污染物作为水污染控制项目,其中金属污染物11项,非金属污染物9项。与欧盟部分国家表面处理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比较,标准中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程度均处于中上游水平。而化学需氧量、磷等非金属污染物几项指标由于列入地表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也较严格。   调查发现,各地电镀企业/园区在执行标准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COD、氨氮、总氮、总磷等生化指标由于废水生化性比较差,常规AO或A2O工艺无法处理,是超标的主要因子。电镀废水中COD的来源主要为:前处理废水(除油、除蜡)中的酯类 镀液中的各种添加剂(表面活性剂、光亮剂、络合剂等) 还原剂的过量添加产生的&ldquo 假性COD&rdquo 。虽然电镀废水的COD浓度不高(200~300mg/L),但由于其生化性较差而造成常规的生物法无法有效处理。   其次,Cu离子在化学法处理工艺中是重金属离子的主要超标因子。电镀工序产生的络合剂(EDTA、酒石酸钠等)与铜螯合形成络合铜,以及其他工序也会产生相应的含铜络合物,这造成在化学沉淀法中容易破络或沉淀不完全而造成铜超标。   再次,达到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投资及运行成本压力大。园区或者企业为了达到标准,重金属废水及可回用的废水多数采用了膜技术工艺。调查发现电镀废水大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膜处理的投入成本约占总成本的20%~30%,运行成本约增加25%~40%,中小型电镀废水处理厂膜处理投入成本及运行成本更高,这对于已经改造或新建的电镀废水污水处理厂而言,压力有点大。   园区成主要发展形式   由广泛式分布向集中式发展,但企业入园情况不理想   调查发现,标准颁布4年后,电镀行业及相应治理行业格局已经发生了变化。   首先,行业形态由广泛式分布向集中式分布发展。电镀园区集中化发展已成为电镀行业目前及未来的主要发展模式。电镀园区的建设,能够实现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和统一治污,有利于实现对一个地区电镀行业的监管。但同时,电镀企业入园发展也意味着电镀企业规模、自动化程度、管理水平及要求的提高以及近半的搬迁损失和客户流失,这对于政府部门形成了较大的挑战。调查发现,目前全国共有已建及在建的电镀园区或集聚区100多个。   调查发现,虽然广东、重庆等省市均在积极推动电镀企业入园发展,并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手段,但入园情况仍不太理想。如广东中山、惠州等地的入园率约为50%,而重庆市园区外电镀企业仍占50%以上。   2010年以后,浙江省针对电镀企业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综合整治标准和验收标准,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比如浙江省环保厅印发的67号文件中提出,&ldquo 2012年底前,电镀企业众多的县(市、区)建成电镀园区,除保留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电镀企业完成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整合发展。&rdquo 同时制定了56条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涉及9条废水处理、6条废气治理、3条固废处理验收标准。56条严格的验收标准在浙江省电镀企业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调研中发现,当地几乎所有电镀企业都会提到这个标准。   浙江省通过两年对电镀企业的综合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宁波市210家电镀企业(含配套电镀车间)中,位于电镀园区(集聚区)和工业功能区中的共196家,占比达到93.3%。建议其他地区可借鉴浙江省的经验结合本地方特色,采用引导和强制并用的手段,积极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入园,取缔小、黑、散企业。   第三方运营找到商机   专业治理公司发展迅速,为园区电镀废水治理提供环境服务   新标准颁布后,有技术和有实力的治理企业认为这是一种机遇,迅速开拓市场,做大做强,逐渐垄断市场,而技术实力偏弱的企业只能分浅浅一杯羹。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镀园区的集中化发展以及排放标准的严格,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专业化运营商的需求越来越大,针对电镀行业污染治理的第三方专业运营公司由此得到发展。   目前,各电镀园区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营模式主要为自运营(政府自运营或投资商自运营)和第三方运营两种模式。   如浙江省主要以第三方运营为主,其中温州已投运的4个电镀园区全部为第三方运营,而宁波、衢州等市也以第三方运营为主。统计发现,浙江省20多个电镀园区75%以上为第三方运营,广东省第三方运营的比例约为50%,重庆市第三方运营比例低于50%。   浙江海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运营公司的代表,近几年其运营规模以每年翻番的速度增长。公司成立于2007年,2008年公司营业额约400万元,2012年公司营业额就达1.6亿元。   据了解,海拓环境目前对浙江省12个电镀园区及企业进行第三方运营,总运营规模达到4万吨/天(设计规模)。而随着各地区对标准实施的严格要求及整治力度的加强,第三方运营企业的数量及规模也将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在线监测开始成新热点   重金属污染企业强制安装,国内外厂家纷纷抢占市场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这对在线监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随着国家对重金属污染控制的重视,部分省市逐渐开始关注重金属排放的在线监测,重金属监测成为水质在线监测市场一个新的热点领域。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重金属监测仪主要有铜、镍、锌、铅、铬、砷、锰等。调查发现,2008年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国内需求较少,生产厂家也很少。在《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一年后市场开始预热,直至2010年才开始真正引爆市场,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政策,强制要求重金属污染企业安装在线监测仪。   在各地需求激增的情况下,老牌的在线仪器厂家利用已有的技术积累和市场渠道策马圈地,占据了大半江山 一些本不是从事环保仪器的厂商也从中看到了商机,加入竞争行列中。同时,国外厂家(比利时的Applitek、澳大利亚的MTI、捷克的Istran、意大利SYSTEA等)也纷纷通过经销商向国内输入产品。   专家预测,未来2~3年,重金属在线监测仪的规模约为5000套。考虑电镀行业重金属在线监测40%的占比,未来2~3年电镀行业重金属在线监测的市场规模约为500~1500套,市场金额约为3~9亿元。   作者单位:李瑞玲 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研究院 卢然 李小朋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 未来五年,对塑料电镀装饰的需求将会增加。您准备好了吗?
    塑料电镀是电镀行业最*大的增长市场之一。制造商正在使用塑料电镀部件来降低成本,包括从汽车标识到洗衣机上的各种装饰性部件。在这些部件镀上镍或铬饰面,以确保具有良好外观。消费者对此似乎并不介意;至2024年,塑料电镀市场规模将达到7.5亿美元。日立分析仪器的镀层分析专家Matt Kreiner在此解释了为什么应准备就绪,以及XRF技术应如何成为质量控制工具包的一部分。面向消费者市场的巨大趋势对塑料电镀的需求由两大面向消费者市场驱动:汽车和家用电器。在汽车行业中,造成塑料电镀组件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减轻车辆重量以提高燃料效率,第二,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在塑料制作的复杂形状上镀上镍和铬以获得性能良好的饰面,将大幅降低成本。塑料组件也不易腐蚀和磨损。在汽车制造业中,塑料电镀用于车轮盖、门把手、饰件、仪表板、格栅和许多其他组件。即日起至2024年,预计汽车塑料电镀细分市场规模将增长6.5%以上(复合年增长率)。2023年,预计全球家用电器行业规模将从1,740亿美元增至2,030亿美元。在该行业中,塑料电镀旨在降低制造成本。镀镍和镀铬是不锈钢的廉价替代品。而且,制造商仅需改变饰面,即可提供外观截然不同的独特产品,而无需在设计上做出巨大改变。这适用于从烤面包机到大型双门冰箱等大量产品。铬和镍是两种主要饰面;镍用在铬层下方,或者作为完整的饰面。采用的电镀技术是化学镀镍和电镀铬。可使用许多塑料材料,常见的基底类型包括:ABS、聚碳酸酯、聚乙烯和液晶聚合物。塑料电镀的XRF最*佳实践使用装饰电镀的成败均在于质量。质量欠佳的饰面会让消费者失望,并损害供应商的声誉。作为塑料金属表面处理提供商,必须提供高质量的部件。XRF分析无损、准确且快速,是最适合测量饰面厚度的理想技术。然而,当塑料上同时镀有铬和镍层时,某些XRF设备难以识别并难于准确测量。这是因为装饰电镀中的元素拥有非常接近的荧光X射线光谱峰位。处理这类问题的好方法是确保XRF设备配备正确类型的探测器。首先应考虑的探测器类型是硅漂移探测器(即SDD探测器)。SDD探测器比传统正比计数器具有更优的分辨率,可轻松读取不同金属层的谱峰。因此可轻松确保获得正确的电镀厚度,这对确保在组件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提供高质量饰面至关重要。就金属表面处理提供商而言,塑料电镀带来的是真正的增长机会,尤其是在其已为汽车和家用电器制造商供货的情况下。联系我们,了解适用于准确测量镍和铬厚度的XRF光谱仪系列。
  • MPC推出最新电镀添加剂自动分析仪T-100
    法国M.P.C公司的Titraplate CP 电镀添加剂分析系统 独一专门为电镀工业和电镀剂(特别是用于酸性铜和酸性锡电镀液)中添加剂浓度测定的CVS(循环伏安溶出)分析仪。 分析方法 标准加入法测定铜、锡电镀液中荧光增亮剂 校准曲线法测定铜、锡电镀液中Carrier / Leveller 创新技术用于锡荧光增亮剂分析 旋转圆盘电极 转速100~5000rpm 视觉控制 参比电极 Ag/AgCl新型玻璃双接界电极(寿命长,维护简单) Pt辅助电极 增大Pt面积以将gaz发射降至最低 同时推出该公司最新的多样品自动处理系统T-100型,分离式的喷淋电极清洗设计,大幅减小了交叉污染。 详细信息请直接与雷迪美特广州办联系 020-87683635,radiometer@126.com
  • 【技术知识】表面张力仪在电镀行业中的应用
    以往电镀液的更换或何时再添加接性剂(如促进剂),是以经验值或时间来决定,如此做法是无法量化数据化,不知所以然的做法。电镀液中除了含有欲镀上之金属离子,电解质,错合剂外尚有有机添加剂(光泽剂,结构改良剂,润湿剂),其中润湿剂是影响被镀物(导线架,铜箔基板,构装基板)与金属离子,光泽剂之类等物质之间附着力好坏。镀膜易剥离是因接口活性剂选用不对或是浓度不对所造成。表面张力仪在电镀行业中的应用介绍01如何选定附着力好的电镀液主要是电镀液供货商配方问题,使用者可依供货商所提供电镀液实际去镀看看结果如何而选定,选定后以这新电镀液去测量表面张力值,以这个值当进料检验标准值。电镀液效果好坏还有因选用电镀设备有关,如使用何种电源供应器,选用何种电源供应器技术原理,是整个电镀设备的技术关键点。02制程中电镀液表面张力监控理论上电镀液表面张力愈小,表示电镀液愈容易渗入小缝隙里面,愈容易在被镀物表面润湿,也就是愈容易使用金属离子镀上去。但在品质与经济效益需取得平衡点,故表面张力值需控制在哪一点,这必须有赖使用者去抓。因每一家所考虑的都不一样,故无一定标准。但有一CMC(CriticalMicelleConcentration)点需先抓出来,因为超过CMC点后,表面张力反而不会改变,不但没达到预期效果且浪费接口活性剂。在CMC点之前的任何表面张力值,选一点你们认为制程上的,作为监控的标准值。当CMC点与标准值定下来后,再定时作电镀液取样量测。03结论假设金属离子(欲镀物)浓度是在控制范围内,但因无法渗入较小缝隙内,会造成缝隙内厚度不均匀甚至没镀到,或因润湿性不好除了厚度不均匀外,更是造成易剥离主要原因。表面张力计与底材表面自由能分析仪界面科学领域中,有一物化性质很值得去了解与应用它,尤其在精密化学,半导体,光电等新兴科技产业,在研发,制程改善和品保方面常会碰到界面上瓶颈问题,但因人们没深入去了解此一物化现象,似懂非懂,没有很清晰建立起正确观念,这些观念就是液体表面张力,固体表面自由能与表面自由能分布,和润湿功在实务解释应用上所代表的意义如何,因而无法利用这些观念去发现问题之所在,以谋求解决之道。只要把这物化性质清晰了解后,配合表面张力计和底材表面自由能分析仪的数据,相信可以解决许多表面张力方面的问题。相关仪器A1200自动界面张力测定仪基于圆环法(白金环法),测量各种液体的表面张力(液-气相界面)及液体的界面张力(液-液相界面)。分子间的作用力形成液体的界面张力或表面张力,张力值的大小能够反映液体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物质构成,是相关行业考察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广泛用于电力、石油、化工、制药、食品,教学等行业。执行标准适应标准:GB/T6541
  • 华东电镀行业分析检测技术研讨会即将在天瑞仪器召开
    6月19日,&ldquo 华东电镀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会&rdquo 即将在天瑞仪器分析测试研究院召开。此次会议由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市电镀协会联合主办,中国电镀网做媒体支持,并邀请江苏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分会秘书长作为此会议特邀嘉宾。 此次研讨会的举办旨在为电镀业内人士介绍当前最新镀层检测方法和现阶段国内外最先进的检测设备。为广大镀层行业人士提供X荧光分析仪器和化学分析类仪器在实际应用中的检测方法,推动苏州地区镀层行业的发展。届时将有苏州市电镀协会领导、专家出席此次会议,与参会的行业客户共同交流讨论。 天瑞仪器积极组织此次会议的召开,为行业客户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机会,机会难得,期待广大镀层行业客户的参与。 大会流程: 详情咨询研讨会会务组:0512-57018653 了解天瑞仪器:www.skyray-instrument.com
  • 盛美半导体发布首台应用于化合物半导体制造中晶圆级封装和电镀应用的电镀设备
    作为半导体制造与先进晶圆级封装领域中领先的设备供应商,盛美半导体设备8月31日发布了新产品——Ultra ECP GIII电镀设备,以支持化合物半导体(SiC, GaN)和砷化镓(GaAs) 晶圆级封装。该系列设备还能将金(Au)镀到背面深孔工艺中,具有更好的均匀性和台阶覆盖率。Ultra ECP GIII还配备了全自动平台,支持6英寸平边和V型槽晶圆的批量工艺,同时结合了盛美半导体的第二阳极和高速栅板技术,可实现最佳性能。盛美半导体设备董事长王晖表示:“随着电动汽车、5G通信、RF和AI应用的强劲需求,化合物半导体市场正在蓬勃发展。一直以来,化合物半导体制造工艺的自动化水平有限,并且受到产量的限制。此外,大多数电镀工艺均采用均匀性较差的垂直式电镀设备进行。盛美新研发的Ultra ECP GIII水平式电镀设备克服了这两个困难,以满足化合物半导体不断提升的产量和先进性能需求。”盛美的Ultra ECP GIII设备通过两项技术来实现性能优势:盛美半导体的第二阳极和高速栅板技术。第二阳极技术可通过有效调整晶圆级电镀性能,克服电场分布差异造成的问题,以实现卓越的均匀性控制。它可以应用于优化晶圆边缘区域图形和V型槽区域,并实现3%以内的电镀均匀性。盛美的高速栅板技术可达到更强的搅拌效果,以强化传质,从而显著改善深孔工艺中的台阶覆盖率,同时提升的步骤覆盖率可降低金薄膜厚度,从而为客户节约成本。盛美半导体的Ultra ECP GIII已取得来自中国化合物半导体制造商的两个订单。第一台订单设备采用第二阳极技术的铜-镍-锡-镀银模块,且集成真空预湿腔体和后道清洗腔体,应用于晶圆级封装,已于上月交付。第二台订单设备适用于镀金系统,将于今年下一季度交付客户端。
  • 华东电镀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会顺利召开
    6月19日,由苏州市电镀协会联合天瑞仪器主办的“华东电镀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会”召开,这是苏州电镀行业协会在天瑞仪器举行的第二次会议,来自华东地区的各类电镀企业代表以及江苏、苏州两级电镀协会专家和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董事长刘召贵博士亲自对来宾进行了公司介绍,苏州电镀协会王万秘书长做了《苏州电镀产业发展报告》,分析了近几年来苏州电镀行业的发展趋势,剖析了当前电镀行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环保和质量控制问题,并对电镀行业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会议现场重点讲解了《XRF在电镀行业的应用及行业解决方案》和《化学分析方法在电镀行业的应用及行业解决方案》,对XRF技术、化学分析方法在电镀行业的深层应用,各企业代表和专家对本次技术讲座及应用兴趣浓厚,反响强烈,提出了不少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会后,客户和专家学者参观了天瑞仪器实验室和产业园,并对天瑞生产的THINK800A等镀层行业专用仪器表示极大兴趣。     董事长刘召贵博士作公司介绍     电镀协会王万秘书长作对苏州电镀产业做发展报告     现场技术讲座   客户和专家学者参观实验室   了解天瑞仪器:www.skyray-instrument.com
  • 电镀等重金属环保专项行动拉开帷幕
    记者从安阳市环保局获悉,今年,安阳市将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快推进安阳河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   在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方面,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彻底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   加快推进重点环保项目建设,继续推进安阳河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安阳河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全面开展“碧水工程”,提高我市主要河流省市控断面达标率。滑县、林州市所有堆存铬渣要在年底前完成无害化处置。宗村污水处理厂要在11月底之前开展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唐沟垃圾综合处理场和各县(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加快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尽早投入运行。今年,我市还要完成洪河流域综合整治和金堤河综合整治。   为了保证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安阳市还成立了由环保、发改、工信等9部门组建的专项行动小组,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5月至9月为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环保专项行动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10月至11月为督察阶段,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新闻媒体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报道。12月为总结阶段。
  • 网络研讨会|德国析塔表面张力仪对电镀工艺中润湿剂的优化控制
    在电镀工艺中,表面活性剂在镀液中起到润湿零部件的作用,获得光滑的表面。然而,过量的表面活性剂也会导致电镀液产生不必要的气泡。因此在电镀工艺中,表面活性剂含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艺参数,监测表面活性剂浓度对于提高工艺可靠性和质量控制至关重要,一般通过测量电镀液动态表面张力来获得。德国析塔SITA全自动动态及静态表面张力仪测出电镀液表面张力仪,为后续添加表面活性剂浓度提供保证。2021年12月15号,德国析塔SITA将举办在线研讨会,介绍电镀工艺中优化控制的润湿剂的方法,以及德国析塔SITA表面张力仪在电解质测量的实际应用。在研讨会上,来自德国析塔SITA公司的应用专家André Lohse and Tilo Zachmann将介绍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什么是动态表面张力,如何测量2.介绍德国析塔SITA全自动动态表面张力仪3.德国析塔SITA表面张力仪在电镀工艺和半导体工艺的应用4.实验示范:如何处理样品,如何在最初测试中确定参数,测量结果解释说明发邮件到【marketing@hjunkel.com】,邮件主题写【12月15号网络研讨会】进行登记,我们将在研讨会结束后给您发送资料和视频。马上点击了解更多关于德国析塔SITA全自动动态及静态表面张力仪的产品信息和技术应用。翁开尔是德国析塔SITA中国独家代理,负责析塔SITA系列产品如表面清洁度仪,动态表面张力仪,泡沫仪等在中国的销售、技术支持,马上致电联系佛山翁开尔公司。
  • 盛美上海推出新型面板级电镀设备,进一步拓展扇出型面板级封装产品线
    8月8日,作为一家为半导体前道和先进晶圆级封装应用提供晶圆工艺解决方案的卓越供应商的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美上海”)推出用于扇出型面板级封装(FOPLP)的Ultra ECP ap-p面板级电镀设备。盛美上海的Ultra ECP ap-p面板级电镀设备采用盛美上海自主研发的水平式电镀确保面板具有良好的均匀性和精度。该设备可加工尺寸高达515x510毫米的面板,同时具有600x600毫米版本可供选择。该设备兼容有机基板和玻璃基板,可用于硅通孔(TSV)填充、铜柱、镍和锡银(SnAg)电镀、焊料凸块以及采用铜、镍、锡银和金电镀层的高密度扇出型(HDFO)产品。Ultra ECP ap-p面板级电镀设备采用盛美上海自主研发的技术,可精确控制整个面板的电场。该技术适用于各种制造工艺,可确保整个面板的电镀效果一致,从而确保面板内和面板之间的良好均匀性。此外, Ultra ECP ap-p面板级电镀设备采用水平(平面)电镀方式,能够实现面板传输过程中引起的槽体间污染控制,有效减少了不同电镀液之间的交叉污染,可作为具有亚微米RDL和微柱的大型面板的理想选择。该设备还采用了卓越的自动化和机械臂技术,以确保整个电镀工艺过程中面板被高效和高质量的传输。自动化程序与传统晶圆处理过程类似,但为了处理更大更重的面板,额外添加面板翻转机构以正确定位以及转移面板便于进行面朝下电镀等步骤,确保处理的精确性和高效性。 盛美上海董事长王晖博士表示:“先进封装对于满足低延迟、高带宽和高性价比半导体芯片的需求越来越重要。扇出型面板级封装能够提供高带宽和高密度的芯片互连,因此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由于可在更大的矩形面板上重新分配芯片,扇出型面板级封装为封装大型图形处理器(GPU)和高密度高带宽内存(HBM)节约了大量成本。我们的Ultra ECP ap-p面板级的水平式电镀设备充分利用我们在传统先进封装的晶圆电镀和铜工艺方面的丰富技术专长,满足市场对扇出型面板级封装不断增长的需求。凭借这项技术,我们能够在面板中实现亚微米级先进封装。”
  • 中国某复合半导体器件制造商选择ClassOne的Solstice CopperMax电镀系统
    p   ClassOne Technology是面向200毫米及更小半导体制造行业的新型电镀和湿法加工工具的主要供应商,近日宣布将其旗舰Solstice& reg CopperMax& #8482 电镀系统多工具销售给中国一家复合半导体制造商。作为中国较大的半导体供应商,也是世界上极具优势的砷化镓(GaAs)晶圆厂之一,ClassOne的新客户将使用CopperMax& #8482 来锚定高度先进电芯的生产,其突破性设计适用于各种前沿半导体市场。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67dd3b26-ddc9-4ffb-9eef-7298de333c80.jpg" title=" Solstice& reg CopperMax& #8482 .jpg" width=" 400" height=" 296"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400px height: 296px " /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79, 129, 189) " i “ClassOne已成为复合半导体行业严格需求的优选供应商,” /i /span ClassOne首席执行官Byron Exarcos表示。 span style=" color: rgb(79, 129, 189) " i “ClassOne在世界各地领先的复合半导体晶圆厂都有业务,目前在基于GaAs衬底的半导体的开发和制造方面处于全球优势地位。此次销售进一步证实了ClassOne在全球电镀技术领域的优势地位。” /i /span /p p   ClassOne预计未来几个月将有多个类似的销售行为,因为遍布亚洲的半导体制造设施扩展了其对于先进应用的处理能力,包括3D传感,自动驾驶汽车和4G/5G通信等需要高度先进的复合半导体芯片技术的应用。 /p
  • 盛美半导体收到主要集成电路制造商的电镀设备DEMO订单 将于2022年初交付
    10月20日,盛美半导体设备宣布,已收到一家主要集成电路制造商购买其Ultra ECP map镀铜设备的DEMO设备订单。订单确定的交付日期在 2022 年初。图片来源:盛美半导体设备据介绍,Ultra ECP map是在盛美半导体设备已经得到证明的电镀 (ECP) 技术基础之上制造的。该设备配备多阳极局部镀铜功能,可以在先进的技术节点上实现双大马士革铜互连结构铜金属层沉积。该设备可兼容超薄种子层,生产量高、运行时间长,同时能降低耗材成本和运营成本。
  • 8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部门规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制订技术导则(HJ/T 425-2008) 本标准规定了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编写规则和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以及格式体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编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烧结)(HJ/T 426-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烧结)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烧结生产工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 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高炉炼铁)(HJ/T 427-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高炉炼铁)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高炉炼铁生产工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炼钢)(HJ/T 428-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炼钢)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炼钢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化纤行业(涤纶)(HJ/T 429-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纤行业(涤纶)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生产聚酯和以聚酯为原料生产涤纶纤维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电石行业(HJ/T 430-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行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石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港口(HJ 436-2008)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海港、内河港口)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也可用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本标准规定了羽绒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羽绒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羽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羽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 设立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 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 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 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糖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规章、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规章、标准废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
  • 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HJ 446-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煤炭采选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每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为七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矿山生态保护、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采选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 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HJ 447-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铅蓄电池工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铅蓄电池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工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成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工业(牛轻革)(HJ 448-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制革工业(牛轻革)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制革工业(牛轻革)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牛轻革)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成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牛轻革)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合成革工业(HJ 449-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合成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合成革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工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成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革(以聚氨酯为主要原料,不包括超纤基材)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印制电路板制造业(HJ 450-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印制电路板制造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印制电路板制造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印制电路板制造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 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 314-2006)中涉及有关“印制电路板类”指标要求将被代替。 《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 314—2006)修改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314-2006)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2010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标准类成果)推荐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2010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标准类成果的推荐补充通知如下:   一、标准类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   1、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机械工业国家标准项目   2、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机械工业行业标准项目   3、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且实施1年以上(含1年)的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可纳入奖励推荐范围。   二、推荐渠道:   1、机械工业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分会   2、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推荐标准类成果的申报。   联系人:胡珈铭   电话:6859489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铁矿石 氯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等109项国家标准和4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锰硅合金》等109项国家标准和4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现予以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06-291、 国家标准序列国家标准编号国 家 标 准 名 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4008—2024锰硅合金GB/T 4008—20082025-01-012GB/T 4585—2024交流系统用高压瓷和玻璃绝缘子的人工污秽试验GB/T 4585—20042025-01-013GB/T 5169.23—2024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3部分:试验火焰 聚合物管形材料500W垂直火焰试验方法GB/T 5169.23—20082025-01-014GB/T 5270—2024金属基体上的金属覆盖层 电沉积和化学沉积层 附着强度试验方法评述GB/T 5270—20052025-01-015GB/T 6113.106—2024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1-6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 EMC天线校准GB/T 6113.106—20182025-01-016GB/T 6730.88—2024铁矿石 氯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2025-01-017GB/T 7260.3—2024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第3部分:确定性能和试验要求的方法GB/T 7260.3—20032025-01-018GB/T 9799—2024金属及其他无机覆盖层 钢铁上经过处理的锌电镀层GB/T 9799—20112025-01-019GB/T 12279.1—2024心血管植入器械 人工心脏瓣膜 第1部分:通用要求2025-07-0110GB/T 12297.2—2024心血管植入器械 人工心脏瓣膜 第2部分:外科植入式人工心脏瓣膜2025-07-0111GB/T 14034.3—2024液压传动连接 金属管接头 第3部分:端面密封2024-06-2912GB/T 15597.1—2024塑料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模塑和挤出材料 第1部分:命名系统和分类基础GB/T 15597.1—20092025-01-0113GB/T 15597.2—2024塑料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模塑和挤出材料 第2部分:试样制备和性能测定GB/T 15597.2—20102025-01-0114GB/T 17692—2024汽车发动机及驱动电机净功率测试方法GB/T 17692—19992025-01-0115GB/T 18029.1—2024轮椅车 第1部分:静态稳定性的测定GB/T 18029.1—20082024-10-0116GB/T 18029.8—2024轮椅车 第8部分:静态强度、冲击强度及疲劳强度的要求和测试方法GB/T 18029.8—20082024-10-0117GB/T 18029.22—2024轮椅车 第22部分:调节程序GB/T 18029.22—20092024-10-0118GB/T 19822—2024铝及铝合金硬质阳极氧化膜规范GB/T 19822—20052025-01-0119GB/T 20290—2024家用电动洗碗机 性能测试方法GB/T 20290—20162025-01-0120GB/T 20554—2024海带GB/T 20554—20062025-01-0121GB/T 21672—2024速冻裹衣虾GB/T 21672—20142025-01-0122GB/T 22459.9—2024耐火泥浆 第9部分:常温抗剪粘接强度试验方法2025-01-0123GB/T 24820—2024实验室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4820—20092025-01-0124GB/T 26694—2024家具绿色设计评价规范GB/T 26694—20112025-01-0125GB/T 28478—2024户外家具 桌椅类通用技术条件GB 28478—20122025-01-0126GB/T 24861—2024水产品流通管理技术规范GB/T 24861—20102025-01-0127GB/T 24977—2024卫浴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4977—20102025-01-0128GB/T 27624—2024养殖红鳍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GB/T 27624—20112025-01-0129GB/T 27988—2024咸鱼加工技术规范GB/T 27988—20112025-01-0130GB/T 28294—2024钢铁渣复合料GB/T 28294—20122025-01-0131GB/T 30685—2024气瓶直立道路运输技术要求GB/T 30685—20142024-10-0132GB/T 30894—2024咸鱼GB/T 30894—20142025-01-0133GB/T 30947—2024罐装冷藏蟹肉GB/T 30947—20142025-01-0134GB/T 32446—2024玻璃家具通用技术要求GB 28008—2011GB/T 32446—20152025-01-0135GB/T 34747—2024干海参等级规格GB/T 34747—20172025-01-0136GB/T 35607—2024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GB/T 35607—20172025-01-0137GB/T 35608—2024绿色产品评价 绝热材料GB/T 35608—20172025-01-0138GB/T 35612—2024绿色产品评价 木塑制品GB/T 35612—20172025-01-0139GB/T 35603—2024绿色产品评价 卫生陶瓷GB/T 35603—20172025-01-0140GB/T 36192—2024活水产品运输技术规范GB/T 36192—20182025-01-0141GB/T 36395—2024冷冻鱼糜加工技术规范GB/T 36395—20182025-01-0142GB/T 36548—2024电化学储能电站接入电网测试规程GB/T 36548—20182025-01-0143GB/T 39560.12—2024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12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同时测定聚合物中的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和邻苯二甲酸酯2024-10-0144GB/T 42086.3—2024液压传动连接 法兰连接 第3部分:42 MPa、DN25~DN80方形系列2024-06-2945GB/T 43723—2024普通照明用电源电压不大于交流有效值50V或无纹波直流120V的半集成式LED灯 性能要求2025-01-0146GB/T 43931—2024宇航用微波集成电路芯片通用规范2024-10-0147GB/T 43952—2024医用供应装置2025-07-0148GB/T 44072.1—2024液压传动连接 软管总成 第1部分: 尺寸和要求2025-01-0149序列国家标准编号国 家 标 准 名 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
  •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HJ 596.1-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一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1部分》(ISO 6107.1-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1-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二部分(HJ 596.2-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二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2部分》(ISO 6107.2-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2-2006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HJ 596.3-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3部分》(ISO 6107.3-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3-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HJ 596.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四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4部分》(ISO 6107.4-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4-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五部分(HJ 596.5-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五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5部分》(ISO 6107.5-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5-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六部分(HJ 596.6-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六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6部分》(ISO 6107.6-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6-2004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七部分(HJ 596.7-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七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7部分》(ISO 6107.7-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7-2006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   对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可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氨法(HJ 2001-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100MW以下机组的火电机组、工业炉窑或工业锅炉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电镀废水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技术方案选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3-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用铬鞣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采用其他原料和鞣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规范规定了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的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5-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及与生活污水性质相近的其它污水处理工程,可作为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维护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6-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工程中所采用的混凝与絮凝工艺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检测和控制、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采用混凝与絮凝工艺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可作为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艺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7-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水气浮处理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工程中所采用气浮工艺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检测和控制、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采用气浮工艺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可作为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艺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8-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水过滤处理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工程中所采用的过滤工艺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检测与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过滤单元工艺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可作为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艺设计、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硝酸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硝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氨和空气(或纯氧)为原料采用氨氧化法生产硝酸和硝酸盐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硝酸为原料生产硝酸盐和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本标准规定了硫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硫酸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硫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硫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冶炼尾气制酸和硫化氢制酸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硫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kW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净功率大于19kW但工作容积不大于1L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 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
  • 环保部多项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p   日前,环保部先后发布多条征求意见函,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等多项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p p   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strong /p p   附件: /p p   1.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076310.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 /a /p p   2.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157296.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3.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290016.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 /a /p p   4.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349322.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5.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422628.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征求意见稿) /a /p p   6.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474315.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关于征求《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trong /p p   附件: /p p   1.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0356400205.pdf" target=" _blank"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a /p p   2.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0356555089.pdf" target=" _blank"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trong /p p   附件: /p p   1.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06342501460333.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 /a /p p   2.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06342501552615.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 nbsp /p
  • 环境保护部发布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26号 关于发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8项有色金属行业国家检测标准发布
    2024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13项有色金属行业国家标准,其中8项涉及分析检测(如下表)。这些标准均由TC243(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243SC5(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贵金属分会)或TC243SC1(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轻金属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序号标准号标准中文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T 43753.4-2024贵金属合金电镀废水化学分析方法 第4部分: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氯化银浊度法2024-03-152024-10-012GB/T 43753.3-2024贵金属合金电镀废水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硫酸盐含量的测定 硫酸钡重量法2024-03-152024-10-013GB/T 43603.2-2024镍铂靶材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镁、铝、钛、钒、铬、锰、铁、钴、铜、锌、锆、银、钯、锡、钐、铅、硅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2024-03-152024-10-014GB/T 43753.2-2024贵金属合金电镀废水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锌、锰、铬、镉、铅、铁、铝、镍、铜、铍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2024-03-152024-10-015GB/T 43753.1-2024贵金属合金电镀废水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金、银、铂、钯、铱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2024-03-152024-10-016GB/T 6519-2024变形铝、镁合金产品超声波检验方法2024-03-152024-10-017GB/T 43603.3-2024镍铂靶材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碳含量的测定 高频红外检测法2024-03-152024-10-018GB/T 3246.1-2024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第1部分:显微组织检验方法2024-03-152024-10-01
  • 新检测标准将使6成眼镜企业被淘汰
    眼镜架的镍析出量超标,会导致人体健康受损。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欧盟标准化组织对此有着严格的管理措施,而中国目前尚没有写入国家标准。一旦将镍析出量的要求写入国家标准,国内六成以上工艺简单、设备落后、质量低端的生产企业将可能面临消亡。   中国制造的眼镜架产品广泛采用镀镍工艺,这种工艺成本低廉。但镍是一种容易导致皮肤接触性过敏的重金属元素。医学观察证明了长期接触含镍物品,会引起皮肤过敏甚至致癌。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欧盟标准化组织(CEN),就在标准中对金属眼镜架的镍析出量及检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中国目前与眼镜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尤其是国家标准《GB/T14214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此尚未涉足。   近期,欧盟标准化组织与中国方面的专家进行了数次友好而含蓄的沟通,希望中国方面认真考虑镍析出量标准的问题。这对中国眼镜行业发出了一个信号:一旦欧盟将眼镜架的镍析出量列入强制管理的范畴,中国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面临生死挑战。     国际标准压力下的两难选择   国际上对金属眼镜架的镍析出量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检测标准,镍析出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早在1994年6月,欧盟就颁布了94/27/EC 指令,规定了产品相关镍析出量的标准。1997年7月,欧盟又发布了3个协调标准,明确了对镍析出量进行定性分析的方法。ISO/TS24348《眼镜架—对金属和合金镜架的模拟佩带以及镍析出量的检测方法》国际标准于2007年正式颁布,其中明确规定:眼镜架与佩带者的皮肤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的金属和合金部分的镍析出量,不得超出0.5μg/cm2/每周。即将颁布的ISO12312-1《太阳镜》国际标准直接引用了这个规定,并要求:太阳镜的设计和制造不得危及佩带者的健康或安全,应把由镜片或镜架材料析出的可能伤害佩带者皮肤的危险降至最低。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光学工程研究室主任王莉茹研究员介绍说,近年来,欧盟标准化组织正在重新制定眼镜产品的标准,考虑到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眼镜产品的制造和出口大国,该组织的官员通过各种渠道与中国标准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日前,ISO/TC172/SC7眼科光学和仪器技术委员会的秘书长亲自致信王莉茹,极力邀请她在方便的时候去欧洲参加关于眼镜架镍析出量标准方面的沟通工作。她在信中指出:虽然是欧盟标准化组织在出面组织关于眼镜架的镍析出量的国际比对和标准修订,但并非与中国毫无关联,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眼镜生产、出口和消费大国,欧洲市场上大量的中低端眼镜架来自中国 而且,中国自己也有几亿的消费者。SC7秘书长代表欧盟CEN170诚挚地希望中国同行能够早日介入、并在这个领域做出相应的贡献。   从多次沟通的情况看,欧盟和国际ISO组织是在极为认真地考虑这个事情,关于眼镜架镍析出量的标准,中国是绕不过去的。   王莉茹研究员说,SC7秘书长善意而含蓄的表达流露出一个潜台词:中国应尽快考虑制定关于眼镜架镍析出量的检测标准问题。中国的眼镜产品,无论是面对国际市场还是国内消费者,如果镍析出量不合格,那结局就只有一个:被淘汰出局。   作为新《太阳镜》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和ISO国际专家,王莉茹研究员在为是否将镍析出量的要求写入标准费尽了脑汁,她左右为难。   一方面,中国眼镜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制造行业,且一直以生产和出口中低端产品为主,一旦将镍析出量的要求写入国家标准,六成以上的工艺简单、设备落后、质量低端的生产企业将可能面临消亡。这对于刚刚起步并占据国际绝大多数市场的中国眼镜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打击。   另一方面,眼镜架的镍析出量与人们的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如果不写入国家标准,并强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消费安全,这对国内近8亿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将直接影响中国眼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   所以,写,还是不写,都是一个重大的两难抉择,绝不仅仅只是一个标准的问题。   王莉茹表示,制定与消费者健康有关的标准,始终要面对许多挑战,一个行业的发展就应该随着产业的技术进步不断自然淘汰一批落后的工艺和落后的生产企业,如果政府仅仅出于呵护企业的目的,不倒逼企业进行技术与设备升级,到头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说,也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标准的强制性与选择性   王莉茹还透露,她个人认为,必须对眼镜架的镍析出量提出要求并进行检测,无论是《太阳镜》、还是《眼镜架》国家标准,都不能也不应该回避这个技术内容。需要斟酌的是,是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写入标准,还是作为选择性内容写入国家标准的附录。关于这个问题还需要在业内展开广泛的讨论。她接到SC7秘书长的亲笔信后,已经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传递给了广东、江苏和浙江等眼镜生产基地。   王莉茹还指出:一旦在眼镜产品的国家标准中出现了关于镍析出量的概念和要求,即使暂时不做强制性测试,也使标准的用户和广大消费者对镍析出量这项安全性指标有了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可以不检测,但是消费者有权选择镍析出量检测合格的产品。   镍析出量:消费者不能忽视的安全指标   普通消费者在验配眼镜时,对选择什么样的眼镜架通常知识匮乏,即使是准备充分的消费者,也仅仅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眼镜架的光泽与弹性、镜片的透光性、配装眼镜的屈光度上面,而对于金属镜架的镍析出量这个关系到人体健康的重要指标却知之甚少,或完全不知情。   镍析出量,是欧盟标准化组织(CEN)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关于眼镜架安全性的一项重要检测指标。迄今为止,中国的国家标准尚未引用上述规定和要求。   所以,尽管一些眼镜专业验配店在出售产品时都会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检测合格证书,但这些检测合格的指标通常基于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而对根本未写入国家标准的内容,例如对产品镍析出量的要求,眼镜专业验配店与消费者一样,都无法得到进一步的信息。眼镜产品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指标,要么是不了解,要么是为了追求低廉的成本而不去主动检测。金属类或合金类的眼镜架,或者塑胶镜架带有金属装饰的产品,一旦镍析出量超标,对人们健康的危害显而易见,甚至可能致癌。检测镍析出量的意义就在于,它构筑了一道金属类产品损害人体健康的防火墙,把不合格的产品排除在市场之外,把可能的损害降到最低。   那么,为什么眼镜产品中会有重金属成份?它又会造成什么样的健康危害呢?   一般中低端的金属镜架以铜合金、镍铜合金为主,中高端的镜架产品则主要采用钛合金、纯钛或贵金属材料制成。贵金属产品相对安全,但价格较高,只针对社会中少数的高端消费群体。普通大众多以中低端的铜合金、镍铜合金或钛合金制成品为主。镍元素释放量,主要产生于中低端的金属类眼镜架产品中。   金属镜架的制造一般都是以某种金属为底材,然后对其表面进行电镀处理,电镀工艺能够使产品耐磨、防腐、美观。中低端的眼镜架多采用镀铬与镀镍工艺,这种工艺成本低,光泽度好,无须精磨就可达到使用要求。但铬和镍容易释放出危害环境与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元素,尤其是眼镜架,长期与皮肤接触,再遇上汗液侵蚀,活跃度更高,容易引发皮肤过敏,重则致癌。生活中经常有一些消费者在佩戴金属类镜架时,会发生皮肤红肿甚至溃烂的现象,大多与重金属释放量超标有关。   眼镜产品作为一个大众消费商品,低价低质的产品在消费大众中有着巨大的市场,因为普通的消费人群对眼镜产品缺乏科学的消费知识,故而促使低端生产企业采用成本相对低廉的工艺和材质,以降低产品价格,提高销售量获得生存。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浙江义乌眼镜批发市场,一些金属类眼镜架的批发价仅为3.5元左右,材质与工艺低劣,产品安全隐患很大。   中国有近4亿屈光不正消费者、1.5亿老花镜消费者、加上太阳镜的使用人群,眼镜产品覆盖了约8亿人。产品质量问题,实质上已经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镍析出量,不得不成为一个产品质量领域令人关注的话题。   新国标将成为行业洗牌导火索   长期以来,中国眼镜生产企业有一个理不清、走不出的怪圈。   在中国传统中,有一条“车到山前必有路”的古训,这当然是一种乐观的态度。然而,在眼镜架产品质量标准上,我们面对镍析出量的问题,无法过于乐观。关于镍析出量的话题,将成为眼镜产品安全领域的一个导火索,它会不断引导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持续地思考关于眼镜产品与健康安全的问题。而在国际市场上关于对眼镜架的镍析出量进行检测的贸易壁垒,又让原先已经走向国际市场的中国产品,转个圈回到原地去叩自家的大门。可是,自家的门内,早已经“狼来了”。   国内的高端眼镜消费市场早就被依视路、尼康等国际眼镜巨头垄断着,占据着绝大部分份额。留给中国眼镜产品的仍然是低利润率、低附加值的低端市场。而与此同时,中国的眼镜产品还要不断地通过降低成本、用一贯不变的低质低价的产品形象往国际市场上挤。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外市场消费萎缩,出口受到大幅挤压,再加上镍析出量这样的贸易壁垒,国内中低端眼镜生产企业的路在何方?   是怪圈,也是制约中国眼镜行业发展的瓶颈:一方面,国内眼镜企业品牌意识落伍,大部分眼镜生产企业满足于贴牌和代工生产,不思进取,没有通过发展打造自有品牌。国内一些较为先进的生产企业,虽然有做品牌的意识,但品牌运作乏力,标识混乱,在国内市场上,虽然质量与工艺与国际品牌相差无几,但消费认知度极低,甚至连进入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的消费市场,都非常困难 另一方面,依赖单一的微薄利润,缺乏创新与研发的投入,久而久之,既没有培养出自己的人才队伍,也缺乏创新的环境,在高端产品的设计、技术研发方面受制于人。从国内生产环节看,虽然最终的产品质量与国际品牌相比,差距并不大,但是其原材料、加工设备、模具技术等还是要从国外购买,国内企业只能靠低廉的人工费用去赚取一点点加工费。   中国早已是世界著名的眼镜王国,但距离实现眼镜强国之梦还很遥远。低质、低价和低端的消费群,一直制约着中国眼镜行业做强做大。从中国眼镜行业的现状来看,中国眼镜产量占到世界眼镜总量的70%以上,但利润却仅占国际眼镜市场的15%左右。中国眼镜产品60%用于出口,并占据了国际低端市场80%的份额,但大多数生产企业一直停留在低成本、低效率、低附加值的行业链末端,普遍存在生产技术落后、设计力量欠缺的问题,大量的企业没有自主品牌,不具备研发能力,仅为国外眼镜厂商代工生产,加工制造设备、甚至连测量设备都要依赖进口。这种状况导致中国眼镜行业很难形成核心竞争力,更遑论塑造国际品牌。   随着原材料的不断攀升,国内劳动力成本也在上升,中国眼镜行业多年赖以生存的低成本策略,已经没有了可持续性。在目前国内产品还没有培育出知名品牌的境况下,中低端眼镜生产企业的出路,令人堪忧。   据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本平说,如果将镍析出量的指标写入国家标准,国内大部分中低端生产企业都要面临设备和工艺的改造和升级的挑战,生产成本将有一定幅度的上扬。一度以低成本优势占领低端消费市场的企业,既无法割舍固有低成本逐利心态,也没有能力去搞升级换代,这一类企业的前景不容乐观。   链接   王莉茹   硕士生导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 ISO/TC94/SC6中国注册专家,ISO9342-2国际标准主笔人,若干国家标准及计量检定规程的主笔人。   专业领域:眼科光学标准化和计量,光学和光学仪器测量。   主要科研成果:研究并建立顶焦度国家计量基准 研究并建立验光仪顶焦度工作基准 研究并建立角膜接触镜顶焦度工作基准 研究并建立眼镜片中心透射比标准测量装置 研究并建立瞳距测量仪的研制及标准测量装置。有多项发明专利成果。
  • 常见毒品及新精活类毒品检测公安行业新标准发布-岛津新技术应用进行时
    联合国禁毒署将第三代毒品定性为“新精神活性物质”(NPS, 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根据化学结构,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九大类:合成大麻素类、合成卡西酮类、苯乙胺类、色胺类、氨基茚满类、哌嗪类、氯胺酮及苯环利啶类、植物类、其他类。 毒品检测相关的公安行业标准方案齐全 新精活类物质分析困惑 疑似新精活类物质的鉴定通常可以采用红外光谱+质谱+核磁的方案快速筛选。但对于生物样品(血液、毛发)或复杂基质的污水样品中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就较难处理了。 本文介绍采用岛津三重四极气质、液质技术实现卡西酮类化合物鉴定的具体案例及液质检测常见各类样品中卡西酮+合成大麻素的分析方案。岛津AOE系统(在线固相萃取分析系统)●AOE System (Automatic Online Enrichment/Extraction) ● 岛津AOE系统检测生活污水中13种毒品• 公安部合作开发分析方法 • 一针分析所有目标物:毒品及代谢物13种,人口标记物1种• 该方法已通过实际样品测试 AOE系统&离线SPE 前处理对比• 岛津AOE系统真正实现生活污水样品的即时检测• 分析效率较离线SPE提升80% 25种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检验色谱柱:Shim-pack ODSⅢ C18 150mm*2.1mm/5um流动相为:A:5 mmol / L的甲酸铵水溶液 ,pH值6.4B:甲醇岛津Nexera在线脱气机脱气柱温箱:60℃自动进样器:4℃洗针液:甲醇标准曲线范围为10-1000ng/ml日内变异系数:±15%(定性)日内变异系数:±20%(定量)检测方法符合国际指导标准 提取过程 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检验 25种卡西酮、麻黄碱类策划药检验色谱柱:Shim-pack VP-ODS C18 150mm*4.6mm/5um流动相为:A:50 mmol / L的甲酸铵水溶液 ,pH值3.5B:含0.1%甲酸的乙腈岛津Nexera在线脱气机脱气柱温箱:60℃自动进样器:4℃洗针液:甲醇标准曲线范围为10-1000ng/ml日内变异系数:±15%(定性)日内变异系数:±20%(定量)检测方法符合国际指导标准 提取过程 卡西酮、麻黄碱类策划药检验10ng/mL血药浓度下检测结果图谱(MRM+)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土十条”土壤样品前处理标准解读及解决方案
    土壤,作为人类乃至整个生物界赖以生存的根基,为人类提供了栖息地和食物,随着人类的活动,污染越来越严重。??土壤重金属污染(heavy metal pollution of the soil)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土壤中的微量金属元素在土壤中的含量超过背景值,过量沉积而引起的含量过高,统称为土壤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将金属加入到土壤中,致使土壤中重金属明显高于原生含量、并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污染土壤的重金属主要包括汞(hg)、镉(cd)、铅(pb)、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生物毒性显著的元素,以及有一定毒性的锌(zn)、铜(cu)、镍(ni)等元素。主要来自农药、废水、污泥和大气沉降等,如汞主要来自含汞废水,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废气沉降,砷则被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和除草剂。??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这一计划的发布可以说是整个土壤修复事业的里程碑事件。??计划中明确提及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不同用途的土壤对于金属元素含量要求也不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中规定金属元素限制如下表(单位:mg/kg)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基本项目含量限值(单位:mg/kg)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其他项目含量限值(单位:mg/kg)涉及到土壤中金属元素分析的相关分析方法土壤样品前处理方法:??目前常见的土壤消解方法有两种:微波消解法和敞口电热板消解法,由于敞口电热板方法使用酸的种类多,一般都要使用硝酸,氢氟酸,高氯酸,且使用量大,消解时间长,且使用到高氯酸,危险系数大,耗时耗力,目前很多方法都采用微波消解法,微波消解法具有全密闭,高温,高压,消解完全的优点。??现在已经有很多方法已经明确提出使用微波消解法处理土壤样品:??hj 803-2016 土壤和沉积物 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491-2009 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37-2015 土壤和沉积物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0-2013 土壤和沉积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从检测元素来看,微波消解法已经覆盖了土壤和沉积物中的铬(cr),钴(co),镉(cd),铜(cu),锰(mn),镍(ni),铅(pb),锌(zn),钒(v), 汞(hg),砷(as),硒(se),铋(bi),锑(sb),钼(mo),铍(be)等16种元素,完全满足土壤中元素分析的前处理要求。微波消解常用方法:??称取风干、过筛的样品0.1~0.5g(精确至0.0001g。样品中元素含量低时,可将样品称取量提高至1.0g)置于溶样杯中,用少量实验用水润湿。在通风橱中,先加入6ml 盐酸,再慢慢加入2ml 硝酸,混匀使样品与消解液充分接触。若有剧烈化学反应,待反应结束后再将溶样杯置于消解罐中密封。将消解罐装入消解罐支架后放入微波消解仪的炉腔中。按照推荐的升温程序进行微波消解,程序结束后冷却。待罐内温度降至室温后在通风橱中取出,缓慢泄压放气,打开消解罐盖。??把玻璃小漏斗插于50ml 容量瓶的瓶口,用慢速定量滤纸将消解后溶液过滤、转移入容量瓶中,实验用水洗涤溶样杯及沉淀,将所有洗涤液并入容量瓶中,最后用实验用水定容至标线,混匀。??安东帕高性能微波消解、萃取系统multiwave pro微波消解系统,可以配备各种不同型号规格的转子,满足您对于所有土壤,沉积物浸提,消解,萃取等分析前处理要求。最高安全标准唯一获北美etl和欧盟gs(“认可的安全”)双安全认证的微波样品制备设备操作简便无需任何工具,手动即可完成所有操作不折不扣的安全性能全面地温度压力控制保证消解效果,无线传输数据,避免了酸性环境下的连线和接口即调即用成熟方法库全面验证的综合方法库提供涵盖所有样品类型的成熟方法库,支持即调即用
  • 生态环境部发文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 一系列标准亟待出台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文件内容显示,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文件特别指出,要健全标准,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标准体系。包括,研究修订铅锌、电镀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制定出台废水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验收技术规范。修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区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地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对于涉锰、锑、钼等产业分布集中的地区,要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推动解决区域性特色行业污染问题。更多内容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十三五”时期,重金属污染防控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应该看到,一些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重金属污染防控任重道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二、防控重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重点区域。依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需求,划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鼓励地方根据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污染状况,确定上述要求以外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四、分类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并在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网站上公布。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根据各省(区、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和减排潜力,分档确定减排目标;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重金属,实施差别化减排政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五、严格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慎下放审批权限,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广东、江苏、辽宁、山东、河北等省份加快推进专业电镀企业入园,力争到2025年底专业电镀企业入园率达到75%。六、突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4克,并确保持续稳中有降。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自2023年起,重点区域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排放标准相关规定和重金属污染防控需求,省级人民政府可增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上述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告或印发相关文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公布。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业应当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控制并减少汞及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开展涉镉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涉铊企业,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江西、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份要制定铊污染防控方案,强化涉铊企业综合整治,严防铊污染问题发生。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加强尾矿污染防控,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回头看”和黄河流域、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污染治理。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全面推动陕西省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系统治理,有序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排查整治,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治理技术模式。推动“锰三角”地区加快锰产业结构调整,系统开展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强全国其他地区涉锰企业污染整治。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推动地方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整治。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做好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七、健全标准,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标准体系。研究修订铅锌、电镀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制定出台废水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验收技术规范。修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区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地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对于涉锰、锑、钼等产业分布集中的地区,要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推动解决区域性特色行业污染问题。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加快推进废水、废气重金属在线监测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将对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八、落实责任,促进信息公开和社会共治分解工作任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重金属污染防控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减排目标,细化任务分工,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一区一策原则,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各重点区域污染控制、质量改善、风险管控等任务。省级工作方案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定期调度进展。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于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控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生态环境部  2022年3月3日
  • 食药总局:加大检验方法类等标准制修订工作
    1月12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总局办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加大检验方法类、生产规范类、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参与力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针对性。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构建“最严谨的标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协调会商和收集反馈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间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协调会商和收集反馈工作机制,加强标准执行情况调研,及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食品日常监管、检验检测工作存在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二、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  加大检验方法类、生产规范类、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参与力度。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组织征集、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需求,鼓励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或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主动与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沟通,积极反映监管需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或参与单位应及时向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三、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等单位对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公布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反馈意见,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对存在较大异议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贯彻实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切实落实食品安全首负责任。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2016—202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大纲》要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标准相关培训的时间建议不低于24学时。研究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技能评比竞赛,提高各级监管人员、检验人员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五、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综合分析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需求。对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并跟踪评价其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适用于地方特色食品的补充检验方法,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做好批准、发布工作,并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六、加强标准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研究建立激励机制,将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业绩和贡献作为提高待遇和晋升职称的重要导向,吸引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投入标准工作。加大标准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有计划地培养业务骨干。加强对国际标准的跟踪学习和借鉴,逐步提高标准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托国家级和重点省份食品安全技术机构,推动建立若干标准研制核心实验室,加强技术研发储备。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考核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各地加强标准制定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标准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处(科、股、室),及时协调做好标准相关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11日
  • 安东帕:“土十条”土壤样品前处理标准解读及解决方案
    土壤,作为人类乃至整个生物界赖以生存的根基,为人类提供了栖息地和食物,随着人类的活动,污染越来越严重。 土壤重金属污染(Heavy Metal Pollution of the Soil)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土壤中的微量金属元素在土壤中的含量超过背景值,过量沉积而引起的含量过高,统称为土壤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将金属加入到土壤中,致使土壤中重金属明显高于原生含量、并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污染土壤的重金属主要包括汞(Hg)、镉(Cd)、铅(Pb)、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生物毒性显著的元素,以及有一定毒性的锌(Zn)、铜(Cu)、镍(Ni)等元素。主要来自农药、废水、污泥和大气沉降等,如汞主要来自含汞废水,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废气沉降,砷则被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和除草剂。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这一计划的发布可以说是整个土壤修复事业的里程碑事件。 计划中明确提及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不同用途的土壤对于金属元素含量要求也不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中规定金属元素限制如下表(单位:mg/kg)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基本项目含量限值(单位:mg/kg)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其他项目含量限值(单位:mg/kg) 涉及到土壤中金属元素分析的相关分析方法 土壤样品前处理方法:目前常见的土壤消解方法有两种:微波消解法和敞口电热板消解法,由于敞口电热板方法使用酸的种类多,一般都要使用硝酸,氢氟酸,高氯酸,且使用量大,消解时间长,且使用到高氯酸,危险系数大,耗时耗力,目前很多方法都采用微波消解法,微波消解法具有全密闭,高温,高压,消解完全的优点。 现在已经有很多方法已经明确提出使用微波消解法处理土壤样品:HJ 803-2016 土壤和沉积物 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491-2009 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37-2015 土壤和沉积物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0-2013 土壤和沉积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从检测元素来看,微波消解法已经覆盖了土壤和沉积物中的铬(Cr),钴(Co),镉(Cd),铜(Cu),锰(Mn),镍(Ni),铅(Pb),锌(Zn),钒(V), 汞(Hg),砷(As),硒(Se),铋(Bi),锑(Sb),钼(Mo),铍(Be)等16种元素,完全满足土壤中元素分析的前处理要求。 微波消解常用方法:称取风干、过筛的样品0.1~0.5g(精确至0.0001g。样品中元素含量低时,可将样品称取量提高至1.0g)置于溶样杯中,用少量实验用水润湿。在通风橱中,先加入6ml 盐酸,再慢慢加入2ml 硝酸,混匀使样品与消解液充分接触。若有剧烈化学反应,待反应结束后再将溶样杯置于消解罐中密封。将消解罐装入消解罐支架后放入微波消解仪的炉腔中。按照推荐的升温程序进行微波消解,程序结束后冷却。待罐内温度降至室温后在通风橱中取出,缓慢泄压放气,打开消解罐盖。把玻璃小漏斗插于50ml 容量瓶的瓶口,用慢速定量滤纸将消解后溶液过滤、转移入容量瓶中,实验用水洗涤溶样杯及沉淀,将所有洗涤液并入容量瓶中,最后用实验用水定容至标线,混匀。 安东帕高性能微波消解、萃取系统Multiwave PRO微波消解系统,可以配备各种不同型号规格的转子,满足您对于所有土壤,沉积物浸提,消解,萃取等分析前处理要求。 最高安全标准唯一获北美ETL和欧盟GS(“认可的安全”)双安全认证的微波样品制备设备 操作简便无需任何工具,手动即可完成所有操作 不折不扣的安全性能全面地温度压力控制保证消解效果,无线传输数据,避免了酸性环境下的连线和接口 即调即用成熟方法库全面验证的综合方法库提供涵盖所有样品类型的成熟方法库,支持即调即用
  • 鞋类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即将审批
    按照2009年9月4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所召开会议的会议精神,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质量标准处牵头召开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鞋类卫生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协调沟通会议,对该项标准的编制说明、标准名称以及标准内容进行了重新审查。中国皮革协会、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国橡胶委胶鞋分会以及相关企业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质量标准处王旭华处长主持了会议,他指出本次会议的各方代表应站在国家和行业的高度、站在企业以及消费者的立场来开展工作。会议推选中国皮革协会卫亚非主任担任讨论小组组长,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严怀道高级顾问担任副组长。   会上,各方代表对《鞋类卫生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了逐字逐句地认真审查,依据各位专家和企业的意见,为使标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在市场监管中造成误解,使标准更便于企业使用,对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将标准名称修订为《鞋类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内容被调整为只对鞋类产品中游离甲醛、偶氮染料和可萃取重金属(铅、镉、砷)含量的强制性限量要求。   该项标准通过本次审定后,将正式报送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如果该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顺利通过审批,将对我国制鞋产业提出更高的要求,直接带来的好处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保障,同时也带来了检测成本的提高。
  • 应对水质监测新标准,赛默飞苯胺类和硝基酚类液质分析
    应对水质监测新标准,赛默飞苯胺类和硝基酚类液质分析方法“交钥匙”啦关注我们,更多干货和惊喜好礼水质监测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水质监测是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手段之一,是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的基础,对水污染控制和维护水环境健康十分重要。苯胺类和硝基酚类化合物是水体中优先控制污染物,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国家环境标准《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测定》(HJ1048-2019)和《水质 4种硝基酚类化合物测定》(HJ1049-2019)于2020年4月24日正式实施。标准监测范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及各种各样的工业废水。 苯胺和硝基酚类化合物都是重要且常用的化工原料,作为原材料或中间体被广泛应用。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随工业废水的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使地表水等受到污染。苯胺类物质具特殊的气味,一般难溶于水,而易溶于有机试剂,易挥发,结构稳定,对人体的危害高,少量苯胺就能引起急性中毒,其中一些苯胺类化合物可以快速透过皮肤或呼吸道系统进入体内,造成溶血性贫血,损害肝脏引起中毒性肝炎,对肾功能造成损害等。硝基酚类化合物为淡黄色或黄色晶体,微溶于水,可溶于乙醇,乙醚,氯仿等有机溶剂。硝基酚对人和哺乳动物都有毒性,在生物体内易被酶转化为亚硝基和羟胺基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可生成正铁血红蛋白或亚硝基胺,前者能与氧结合,后者是致癌物。因此,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水质17种苯胺类化合物和水质4种硝基酚类化合物测定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的两个检测标准。 赛默飞全新一代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Thermo Scientific™ TSQ系列应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监测,建立的方法灵敏度高、专属性强、稳定性好,为水质中苯胺类和硝基酚类化合物风险监控提供有效的支持。赛默飞针对苯胺类和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水质检测解决方案01 建立了基于Thermo Scientific™ TSQ Quantis™ 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仪分析17种苯胺类物质的检测方法 表1 17种苯胺类化合物信息(点击查看大图) 方法选用C8柱(Thermo Scientific™ Hypersil GOLD™ 150x3mm, 3μm),以0.02%甲酸水溶液为流动相水相,以0.02%甲酸甲醇为流动相有机相,流速为0.4 mL/min,柱温为35℃。采用ESI源正离子模式进行 SRM扫描。 1、邻苯二胺;2、苯胺;3、对甲苯胺;4、联苯胺;5、邻甲氧基苯胺;6、邻甲苯胺;7、2,4-二甲基苯胺;8、4-氯苯胺;9、4-硝基苯胺;10、2,6-二甲基苯胺;11、2-萘胺;12、3-氯苯胺;13、2-硝基苯胺;14、2-甲基-6乙基苯胺;15、2,6-二乙基苯胺;16、3,3-二氯联苯胺;17、3-硝基苯胺。图1 17种苯胺类物质提取离子流图(点击查看大图) 实验进行了详细的方法学验证,基于Thermo Scientific™ TSQ Quantis™ 建立的水质中苯胺类化合物检测方法不仅具有优异的灵敏度和线性范围,同时专属性高,具备良好的重现性。 02 建立了基于Thermo Scientific™ TSQ Fortis™ 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仪分析4种硝基酚类物质的检测方法 表2 4种硝基酚化合物信息(点击查看大图) 方法选用C18柱(Thermo Scientific™ Hypersil GOLD™ 100x2.1mm, 1.9μ),0.01%乙酸水溶液和甲醇为流动相梯度洗脱,流速0.3 mL/min,柱温35℃。采用ESI源负离子模式SRM扫描方式检测。 图2 4种硝基酚类化合物和内标色谱图(点击查看大图) 实验进行了详细的方法学验证,四种硝基酚化合物定量限优于标准的检测要求,重现性和线性关系优异。并且本方法专属性强,适用于水质中硝基酚类污染物的检测。 结语预防水污染,保护水资源,赛默飞全新一代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以其优异的性能有效应对环境检测相关法规。更多环境解决方案,请继续关注赛默飞官方微信平台。 如需合作转载本文,请文末留言。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获取赛默飞全行业解决方案,或关注“赛默飞色谱与质谱中国”公众号,了解更多资讯+了解更多的产品及应用资讯,可至赛默飞色谱与质谱展台+网址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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